制度衔接机制范文

2024-05-31

制度衔接机制范文(精选10篇)

制度衔接机制 第1篇

一、管理机制的统筹衔接

当前山西省与全国其他大部分地方一样, 城乡医保在管理机制上存在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状况。山西省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96号) 中提出“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职责, 做好整合期间工作衔接, 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将管理机制的整合纳入工作日程。

(一) 管理体制的整合

不同保险制度隶属不同部门管理, 人为造成了城乡医保的相互阻隔, 容易导致医疗保险制度安排与相关政策的不协调, 由此产生的分散化管理方式, 对于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形成制约。建立统一标准的管理和运行体系, 是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在管理机构整合过程中, 建议将行政管理职能和业务经办机构一步到位实现整合归并, 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也就是说, 要将由卫生部门主管、合管办经办的新农合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社保部门, 同时合管办也与社保结算中心机构合并, 从而一步到位地实现城乡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和业务经办机构归并。同时在机构设置上作出相应调整, 把卫生部门所属的新农合经办机构与人社部门的社保中心进行整合, 形成统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将医保结算、机构经办、人员编制全部整合, 实现管理一体化。

在组织架构上, 应该成立统一的医保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经办机构, 无论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 所有各项医保事务都由医保中心统一承办。在当前条件下, 实现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统一并轨并不现实, 可以把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并轨运行作为过渡, 待条件成熟再与城镇职工医保实现整合。但可以对参保人员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统一城乡医保的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

在医保中心下设各个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各项经办业务: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的参保筹资、变更等业务;基金结算部门负责与各定点单位对账结算、外转费用报销等业务;监督评估部门负责对各定点机构的检查和考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编制城乡居民医保财务报表、财政配套资金的结算;信息部门负责程序Á的开发、数据的传输备份工作。组织架构见图1。

(二) 经办服务的整合

完成机构整合后, 就要对经办服务、基金管理、财务制度、药品目录、信息系统等等基础性资源进行整合, 这是实现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的必要条件, 也是适应城乡医保制度全覆盖前提下为流动性人员提供医保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经办服务的整合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业务归口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由统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实现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平台的整合, 同时也要对监督机构和运行机制进行整合。

首先是医保经办机构的整合。从其他地方的经验来看, 大多都是以管理的一体化为突破口。如东莞将医保经办统一由人社部门负责, 成都则是成立了单独的医疗保险管理局。无论那种方式, 经办机构的整合, 对于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推进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也有效地降低了管理和运行成本。其次是医保经办资源的整合。制度壁垒的障碍、人员流动的转移续接、异地结算的困难等因素是当前医保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 对参保人员进行有效地整合,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统一城乡医保的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 可以促使在统筹城乡医保的过程中打破人群分割、职业变化、身份转变和地域界限, 实现各项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筹资制度的统筹衔接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筹资的统筹衔接, 需要保持补贴的平等性、筹资的公平性和统筹层次的逐步提高。根据健康责任分担的原理和健康平等的理念, 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等群体的缴费标准进行合理界定, 逐步在筹资结构上进行优化, 实现三项制度之间的筹资公平。

(一) 筹资层次的提高

大数法则是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准则, 只有参加保险的人员更多、规模更大, 用以支撑保险运行的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才会更强, 参保人员的权益就越能得到有效保障, 保险本身才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各地经济水平发展很不平衡, 城乡人口在结构上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 在医保筹资层次上既有省本级筹资, 也有市级筹资, 还有县一级的筹资。统筹层次越低, 给医保基金带来风险也越大, 并造成管理成本较高, 参保人员无法自由流动等问题。

如果提高统筹层次, 特别是以省为单位进行资金统筹, 可以大大方便解决因人口流动产生的医保关系转移续接问题, 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可以通过对制度的统一规范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降低运行成本, 可以大大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还可以利用统一的结算网络, 为城乡之间、不同城市之间的异地就医提供方便。

统筹层次提高的瓶颈在于由各地社会平均工资差距带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距问题, 如果贸然提高统筹层次, 由此凸显的不公平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风险。因此, 考虑到制度运行的可行性, 当前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借鉴城市居民医保的以市为单位筹资的做法, 将新农合筹资层次逐步提高到市级。同时, 通过建立多档次的筹资标准作为过渡方式, 使得参保居民的待遇和缴费水平挂钩, 缴费档次依据参保人的缴费能力和意愿确定, 随着经济差距的缩小, 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 实现省级统筹。

(二) 筹资标准的确定

统筹城乡医保制度, 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缩小城乡居民因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导致享受的保险待遇上的差距。在当前条件下,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特别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收入水平上还有较大的差距, 短期内不可能实现缴费水平与医保待遇的统一。为此, 许多学者提出了建立多档次的筹资机制, 实施差异化筹资标准, 不同筹资标准对应不同的支付补偿水平, 缴费额度越大, 缴费时间越长, 补偿待遇水平就越高。

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替代机制, 差异化、分档次的筹资标准, 对于促进城乡医保制度的统筹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 筹资档次的划分, 却有着各种各样标准。有人提出分为5个档次, 也有认为以高、中、低三个标准为宜, 还有认为4个档次较为科学。事实上, 标准的设定与人民的收入水平不无关系, 与医保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机制也紧密相关, 究竟如何制定标准, 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过于复杂的收费档次的设置, 即不便于医保制度的运行, 也会造成参保人员的不便, 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制度的发展。

从山西省情况来看, 当前的三项医保制度的筹资, 都与收入水平呈正比关系。城镇职工医保因为按工资收入的比例筹资, 自然是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 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也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长。从表1可以看出, 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5648元, 人均筹资标准为160元, 到2012年,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0412元, 人均筹资标准达到了318元, 新农合则由最初的人均50元, 增长到2012年的人均294元。

再从各地市的情况来看, 收入水平越高的的市, 其筹资标准也越高, 如表2所示, 新农合由于筹资标准比较固定, 各地差距不大。城镇居民医保除运城市外, 都是收入越高, 筹资水平越高。

资料来源: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医保中心

资料来源: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医保中心

应该说, 山西省城乡医保制度经过这几年的发展, 实践证明其筹资标准基本上与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相符合, 筹资中个人缴费部分无论是城镇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 都不到平均收入水平的1%。也基本处于经济可承受的范围内。从基金运行情况来看, 也基本做到了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但城居保与新农合的资金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开始显现。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实际上当前的三种不同医保制度的不同筹资标准比较适合山西省的实际, 为了进一步实现城乡统筹, 只需要打破身份之间界限, 让居民自行选择参加那一个档次的保险。

第一个档次 (以下简称A类) 以职工平均工资的2%为依据, 以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44943的2%来计算, 应为898.9元, 加上企业的工资总额7%, 筹资标准定为2000元左右;

第二个档次 (以下简称B类) 参照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以不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412元, 其中城镇居民收入中包含了部分城镇职工的收入, 若除去这一部分, 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会降低一些, 以这部分收入的1%为依据, 个人缴纳200元左右, 财政补助280元, 共为480元;

第三个档次 (以下简称C类) 以新农合为依据, 个人缴费以不高于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6357元) 的1%为标准, 个人缴纳60元, 财政补助280元, 共340元。

当前条件下, 应打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身份界限, 让其自由选择后面2种档次为缴费模式。A类筹资标准因为企业缴纳费用较多, 与B类、C类筹资标准差距较大, 需要在不断完善制度的过程中, 逐步把企业缴纳的费用纳入到城乡统筹基金, 最终实现三种档次筹资标准的自主选择。

三、支付制度的统筹衔接

支付制度对于医保资金的运行至为重要, 在统筹城乡医保制度的过程中, 不同的筹资标准意味着不同的支付标准, 科学合理的支付模式和支付水平, 是保障参保人员根本利益和制度平稳运行的有效手段。

(一) 支付模式的选择

有研究者将医疗保障的主要补偿模式划分为三种:大病统筹模式, 住院加门诊统筹模式, 住院统筹加门诊个人 (家庭) 账户的模式, 如表3所示 (2) 。山西省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医保需求的不同, 三种医保制度在各地曾经有着不同的补偿模式。既有住院与门诊大病统筹的模式, 有住院统筹与门诊个人账户模式, 也有住院统筹与门诊家庭账户的模式, 还有住院与门诊统筹模式。经过近几年的发展, 各种模式的利弊也都显现了出来, 大病统筹模式将住院补偿与门诊大病补偿相结合, 统筹基金主要对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也对特定的门诊项目的医疗费用有一定补偿, 普通门诊费用则不在补偿范围之内。由于主要针对住院费用补偿, 补偿的范围有限, 管理上也就比较容易可操作, 基金的风险也较小。但受益面较小也会带来逆向选择的问题, 影响参保的积极性。住院加门诊统筹的模式, 对于住院和门诊分别设立统筹基金, 既补偿住院费用, 又补偿门诊费用, 补偿范围比较大, 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得到发挥, 保障水平较高, 但是费用控制和保障力度的矛盾导致基金管理难度大, 抗风险能力较低。住院统筹加门诊个人或家庭账户的模式既补偿住院费用, 又对普通门诊费用进行一定补偿, 受益面较大, 有效提高了覆盖面, 特别是可以吸引住院风险较小的人参保, 个人账户支出与个人缴费水平相联系, 对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也有效果, 但也因此限制了补偿账户的筹资水平, 易导致个人账户资金的沉淀和闲置, 影响基金使用效率。

资料来源:《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研究》

比较几种补偿模式, 住院与门诊统筹的模式和住院统筹加门诊 (家庭) 账户的模式在山西省更多的地方运行, 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在具体衔接城乡医保的过程中, 对于A类筹资标准实行住院加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 B类标准筹资的主要是收入水平一般的城镇居民及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村居民, 对其也采用住院加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 但在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等标准上要低于A类。参加C类筹资标准的, 多是低收入居民, 平衡效率和公平性, 以住院加门诊家庭账户的补偿模式为宜。

(二) 补偿比例的确定

三种不同的筹资标准, 自然对应的是三种不同的补偿水平。只有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 才能提高保障水平, 实现收支平衡, 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

对于A类筹资标准, 参照城镇职工实际补偿水平, 同时也是为了将来吸引更多的高收入人群加入到保险中来, 其补偿比例建议在80%~85%左右。

对于B类筹资标准, 作为最能体现城乡医保有机统筹衔接的表现形式, 也是为了能吸引更多的农民打破身份界限参加进来, 应适当提高其补偿比例, 拉开与C类的差距, 建议补偿比例在60%~65%。

对于C类筹资标准, 因其属于基本的社会福利性保险, 其补偿比例应该不低于当前新农合的补偿比例, 建议报销比例定为50%~55%。

当然, 支付比例的测算是极其复杂的, 还需要科学测算起付线、封顶线, 配合“按人头付费”、总额支付、按病种支付等各种支付制度的改革, 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正, 才能建立起体现城乡统筹的有效的支付制度的衔接机制。

参考文献

[1]仇雨临, 翟绍果,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2

浅论两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第2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侦监职能;立案监督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种不同的法律制裁方法之间的适用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一方面,当事人违反了行政法规要接受行政处罚,违反刑法则要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分工十分明确;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又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是行政处罚的保障。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就是为了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相互配合,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遇到的问题。

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内涵及存在问题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顾名思义,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的简称,是指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依照各定的法定职能实行的,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或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二、“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难题

1.立法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由国家、部级、地方三级法规性文件搭建而成,相对比较完善。但法规文件位阶较低,缺乏刚性约束力,而且内容多以倡导性和调解性的规定为主,缺乏可操作性。虽然相关法规对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部分情况有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约束力缺乏刚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没有较高阶位的法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限界较为模糊,出现法规执行困难、部门交流不畅和协作不力等问题。

2.信息共享机制未健全

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是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一般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还存在信息线索通报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全而、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信息不完整等问题。

3.考核体系未能有效推行

由于两法衔接绩效考核体系缺位,导致行政机关不移送刑事案件、移送非刑事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受部门利益、对不法行为的界定有差异、案件移送意识欠缺等因素的影响,行政执法部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出现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而,即使移送,行政部门移送的往往是自己处理不了的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费时费力且达不到良好的效果。

除以上三点因素以外,例如食药卫生、质检等领域的检测鉴定环节不规范同样将导致“两法”不能顺利衔接。从目前来看,鉴定机构不提供相关鉴定资质证明、鉴定人不签字、不出具鉴定意见、检测费用过高、检测标准不健全等,是现阶段检测鉴定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完善两法衔接的适用方法

一是可以制定一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适用方法的概括性规定;二是可以在各种具体违反行政秩序且构成犯罪的行为中界定应该如何适用。这样,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过程中,执法者有了明确的依据,既可避免相互推诿,又可提升衔接之效率。

2.更新执法人员的移送理念

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作,组织执法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及时移送案件、通报线索的理念。细化案件移送的操作规范。在相关规章制度对案件移送标准及规范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完善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如何进行问责、问责的依据等进行详细规定,使两法衔接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将案件移送工作落到实处。

3.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加强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席会议和案件合作等方式,相互交流沟通工作遇到的难题和处理经验,逐步建立协作机制。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和确定案件移送细则、线索信息通报制度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建立起案件移送规范化、联合执法具体化、工作常态化的长期协作机制。

4.有效推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由相关部门牵头全市部门间衔接配合机制考核工作,科学合理的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对象,考核内容需对案件移送的多少、信息共享的深度等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相应奖惩办法。绩效考核指标设定以客观考核为主,兼顾主观评价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年底由相关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组织对考核成绩优秀和成绩不合格的单位进行评定。

5.加强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立案监督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其中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下列三项:一是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二是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另外,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侦查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侦查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案监督:①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②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侦查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监督的。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民事审前程序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

[2]高庆新.民事诉讼举证之朔限及效力,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

[3]张大成.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探析,黑河月刊,2007(3).

[4]汤维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一一以美、德为中心,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张建权.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一一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下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2).

制度衔接机制 第3篇

一、城乡养老保险二元化分割的现状

1.待遇水平差异较大

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 无论是从绝对数值, 还是从相对比例来看,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严重倾斜于城镇居民。从绝对数来看, 城市居民所享有的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比农村居民多出了不低于1500元的开支;从相对数来看, 两者的社保费用支出比例更是达到了100∶1。城乡养老保险也延续了这种差异比例。以2010年为例, 当年城镇居民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人均为16740.7元, 而农村养老保险为农民提供的待遇水平只有人均698.6元, 前者约为后者的23.96倍。[1]截至2010年底, 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5707万, 当年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工人数为6305万人, 而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277万人, 农民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也只有2863万人, [2]

二、城乡养老保险二元化的政府决策原因分析

我国城乡二元化养老保险现状的形成, 包括了经济发展水平、户籍政策、劳动就业制度、土地制度和财政体制等诸多因素。因而, 基于我国政府主导型国情特点, 上述的每一个因素, 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存在相关性。因此, 基于政府责任视角, 我们对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二元化现状形成的原因进行归纳分析,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思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针后, 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建设就紧紧围绕这一理念和方针进行, 而社会保障的整体价值取向也由毛泽东时代的“平均主义”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化。因此,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作用下, 重视城镇、强调工业发展, 是当时的时代主题。而原来的企业保险制度 (包括养老保险) , 由于待遇差别和企业间负担的苦乐不均, 导致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 国有企业不能优胜劣汰, 极大地延缓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制约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 从1985年广东省73个县市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 以及四川自贡实现全市社会统筹开始, 城镇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改革就此开展, [1]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城镇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分摊的筹资方式。

相反, 尽管1986年民政部就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探索和试点, 并在1991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 (试行) 》, 然而, 基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国家重视城镇, 强调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改革和完善应该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因此, “老农保”的筹资方式只能是“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适当补助,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即“变相储蓄”模式。尽管农民初期对“老农保”制度有较大的期盼和参保激情, 截至1998年底, 全国已有2123个县 (市) 和65%的乡 (镇) 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参保的农村人口有8025万人, 全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1.4亿元, [3]实际上, 户籍政策、劳动就业制度和土地制度等限制农业劳动力流动的配套政策, 为我国城镇工业的迅速发展, 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限制农业劳动力流动的户籍政策、劳动就业制度和土地制度, 不仅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 而且对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也人为增加了障碍。农民工到城镇就业, 往往由于户籍还在农村, 不能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理, 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 城镇居民如果希望流入到当地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 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往往基于户籍和土地制度的限制, 也不能实现。

3.政府间利益博弈

政府间利益博弈也是阻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重要因素之一。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各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区人口养老保险资源, 往往鼓励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参保但限制保障权益的转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各地方政府根据城镇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 对于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年的劳动者,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只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社会统筹部分则留在当地。从1987年深圳市允许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开始, 若严格执行累计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 则全市有权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仅为200多人, 而同期参保的农民工人数大约为250万人。[4]显然, 在现行地方分权的保障体制下, 养老关系转出地政府不愿让劳动者养老统筹资金转出, 而养老关系转入地政府为了控制养老负担的增长, 也对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进行了诸多限制。此外, 由于现行城乡养老往往统筹层次较低, 大多数地区实行县市级统筹, 使得省市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区养老利益, 有资金盈余的省份和地区往往不愿意在全国范围内调剂盈余资金。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

4.制度设计差异

与“老农保”相比, 城镇养老保险无论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养老金支付, 还是资金运行、投保年限等, 都存在很大不同, 这些因素从制度自身层面制约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首先, 从制度模式来看, 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社会统筹部分, 因而具备了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和互济功能, 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所有城镇居民的养老利益;而“老农保”制度完全由个人账户组成, 也就谈不上社会再分配和互济功能。其次, 从筹资方式来看, 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分摊机制, 城镇劳动者获得了较强的缴费激励;而“老农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往往不能实现) , 因此, 已经演变为“变相储蓄”, 农村居民缺乏缴费激励, 往往不愿参保。再次, 从政府责任来看, 政府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承担了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0%的兜底责任, 城镇劳动者养老权益有底线保障;而“老农保”制度中政府只负责组织, 不承担兜底责任, 农民往往觉得参保不能获得实惠。

需要指出的是, 2009年以来, 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正在探索和试点的“新农保”, 无论是从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养老金支付, 还是资金运行和政府责任, 都较“老农保”有很大差异, 在一定程度上与城镇养老保险具有趋同性, 为今后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打下了基础。

三、构建城乡衔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政府责任

通过对城乡二元化养老现状形成中的政府决策原因分析, 构建城乡衔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政府责任内容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统一指导思想, 明确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

尽管当前我国政府的执政理念已经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生了转变, 也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演变为“公平、正义、共享”, 然而, 各地方地政府在开展养老保险实际工作中为了维护本地区人口养老保险资源, 往往鼓励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参保但限制保障权益的转移, 以及中央政府制定的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的规定至今没有发生改变。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均表明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各级部门, 在思想上还没有对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执政理念转变的内容有一个明确的统一认识, 没有深刻领会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公平、正义、共享”价值取向的真正内涵。因此, 只有对各级政府部门统一指导思想, 同时在绩效考核上设计相应的内在激励机制和考核体系, 特别是要合理设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相对等的管理事权和财政责任, 从而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责边界, 并平衡各地区利益, 才能促使各级政府部门从改革和完善缴费年限、筹资机制、养老金水平等方面, 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步伐。

2.加强相关配套政策的改革和完善

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各级部门, 如果从思想上对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执政理念转变的内容有一个明确的统一认识, 充分领会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行价值取向“公平、正义、共享”的真正内涵, 那么, 改革和完善户籍政策、土地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等相关配套政策的工作, 就已经完成了改革工程的最艰难的第一步。如果进一步在各级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上设计相应的内在激励机制, 建立城乡劳动力养老关系转移的指标体系并纳入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那么, 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工程就成功了一半。当然, 如果各级政府部门在此基础上, 逐步取消户籍对流动劳动者子女求学的限制, 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 逐步淡化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 改变“土地是基本保障”的传统观念, 加大城乡劳动力培训力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市场, 赋予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相同的就业权益和就业机会, 那么, 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等就不仅不再成为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制度衔接的障碍, 反而为构建全国范围内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创新制度设计, 奠定养老保险城乡衔接的制度基础

从制度设计层面,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城乡养老保险账户的转换。

由于“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一样, 实行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因此, 如果“新农保”参保农民的养老关系要向城镇养老保险体系转移, 那么, 农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政府补贴部分应该全部转入到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 而中央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 (包括东部地区地方政府补充的基础养老金) 应该转入到相应的社会统筹账户部分。同样, 如果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劳动者的养老关系要转移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那么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都要转入到农村养老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 而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应按权益比例[5]

需要指出的是, 由于“新农保”实施时间较短, 农村社会统筹的积累部分往往与城镇社会统筹的积累部分有较大差距, 因此, 相应的解决办法就是或者按一定比例降低养老金的领取水平, 或者是政府通过多方筹资对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我国政府必须对此有清晰认识, 尽早决策, 以免影响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军, 张海川.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实证考察与政策建议[J].保险研究, 2012, (02) .

(2) 董克用.中国经济改革30年.社会保障卷[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8.

(3) 周维松.关于农民“弱势群体”地位形成的历史分析[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新时代论坛) , 2006, (01) .

(4) 华迎放, 徐红勤.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圳、上海的实地调研[J].研究探索, 2008, (01) .

浅谈体育教学有效衔接补偿机制研究 第4篇

[关键词]体育教学;衔接机制;补偿机制

当前,我国学生的身体素质正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导致学生身体素质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成绩至上的环境使得学生的关注重点并不在体育上,用于体育锻炼的时间相对减少;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家长对子女过度保护,因体育运动引起的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学校负责人将一些运动项目停止;科技的发展,电子产品的兴起,使更多人沉浸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不愿意进行体育锻炼等等。这些因素同时也导致了体育教学在衔接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体育教学在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1.教学体系失衡

完整的教学体系应该包括以下要素:教师、学生、教学方法、教学工具、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成果及教学评价等。将这些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才算是完整的教过程。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很难将这些因素全部结合起来,因此非常容易出现教学体系失衡。

2.教学阶段失衡

根据我国的教育等级,体育教学有学前、小学、中学、大学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所学习的知识都和其他阶段有密切的联系,前一阶段的学习是后一阶段的基础。只有将每个阶段有效衔接起来,才能使体育教学的效果更加明显。但是,在实际教学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很难实现所有阶段的紧密衔接。

3.教学质量失衡

要使体育教学达到最好的成效,除了将各个阶段有效衔接之外,还必须保证每个阶段的教学质量。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教学空缺,各阶段也能紧密连接。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教学条件的限制、师资力量的影响、教学方式落后等原因,体育教学质量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标准,导致教学质量失衡,影响整个教学阶段的平衡。

二、体育教学衔接失衡的原因

1.教学体系不健全

导致体育教学出现衔接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教学体系不健全。健全的教学体系应该是学生、教师、教学方法、教学工具、教学目标、教学成果及评价系统等的相互配合,相辅相成。但在实际教学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问题。例如学生对体育课程不重视、教学场地短缺、体育器材较少、教学目标模糊、空白的评价系统等等。这种不健全的教学体系对教学成果产生影响,最终使体育教学出现衔接失衡。

2.两种教学理念的冲击

新课程改革要求教师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突出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为重点。虽然改革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由于教师对新课改理解的不到位,以及多年的教学方法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等原因,教师的思想受两种理念的冲击,无法将其有效融合或摒弃其一,影响了体育教学的衔接。

3.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导致的差异

任何一个地区或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雄厚的经济实力的支撑。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对教育所投入的力量也有差异,从而使得教学衔接失衡。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体育教学环境舒适,场地宽阔,器材丰富,体育活动种类多样,教学理念和方法也是采用最新的成果。而在一些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连一些最基本的教学需求都无法满足。基于此,自然会出现衔接失衡。这种现象不仅表现在体育教学方面,在其他科目的教学中也很突出。

4.政策法规及制度实行方面出现问题

政策法规对体育衔接失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国家以及学校制定的一些政策法规对体育教学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教育过程中,这些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使教学成果大打折扣;二是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学校原本制定的有效的制度被迫取消。例如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长对子女过度保护,不愿意让子女接触一部分体育运动,并由此与学校产生了很多法律纠纷。因此学校负责人取消了一部分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制度和项目,导致教育衔接失衡。

三、体育教学有效衔接补偿机制的建构与完善

体育教学有效衔接的补偿即指有针对性和计划性的对被补偿人进行教学资源方面的补偿。换句话说,就是对不发达地区及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的教师及学生进行教学设备、教学器材、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补偿。体育教学中合理有效的补偿机制能够缩短各地区体育教学的差异,促进体育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体育教学有效衔接补偿机制的建构和完善主要通过社会和学校两方面来进行。

1.社会

社会对体育教学进行有效衔接补偿的主体是政府和舆论。

政府。首先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在调动教学资源方面的优势,将优质的教学资源集中起来,输送到教学衔接失衡地区。其次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对教学衔接失衡较严重地区的投入。最后政府可利用其威信力和公信力,引导社会力量对教学衔接失衡地区进行援助。

舆论。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舆论所蕴藏的力量是巨大的。它能够将社会上的闲置资源集中起来,并传递到需要的人手中。因此可加大舆论的公开力度,利用舆论的力量对教学衔接失衡地区进行扶持。

2.学校

学校相关领导和负责人要对体育这一科目高度重视,加大对它的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制定相应的制度并贯彻落实,多为体育教师提供学习机会,使体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有序进行且紧密配合。

四、结语

综上所述,体育对增强学生身体素质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要针对当前体育教学中存在的各个阶段衔接失衡问题,认真分析造成衔接失衡的原因,并根据原因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制定相应的补偿措施,加快体育教学事业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于明.论我国大学与高中体育教学的衔接问题[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2]卓杰先.试论体育师范生教学技能培训与基础教育体育教学的衔接[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3(2).

[3]王建.新课改后大中小学体育教学衔接的现状、制因及对策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7).

构建幼小衔接联动机制的实践研究 第5篇

一、幼小衔接联动机制的内涵

“机制”是指人们从事某项活动所采用的固定的活动模式以及为了保障这些活动模式能够正常运行所运用的保障和调控手段, 也就是说“机制”带有“制度”的某些特点, “机制”一旦形成就会对建立机制的主体有客观上的制约作用。由此我们认为, “幼小衔接联动机制”是指幼儿园和小学双方在开展幼小衔接工作时所采用的固定的联合活动的模式以及为了保障这些联合活动模式能够正常运行所运用的保障和调控手段。

二、幼小衔接联动的内容

(一) 三方联合教研机制

“三方联合教研”是指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和幼儿家长三方同时在场针对幼小衔接工作中的某些问题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在以往的幼小衔接活动中, 传统的教研模式占主要地位。所谓“传统教研模式”是指幼儿园和小学的教研活动都是独立的、互不相关的, 而家长作为非系统内、非专业人员更是被排除在教研活动之外。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幼小双方互不了解, 而家长更是无所适从。

“三方联合教研机制”具体是指在幼小衔接工作中将“三方联合教研”这种教研形式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 并将之写入《幼小教育衔接合作备忘录》, 明确每学期开展联合教研活动的次数和具体时间, 参与的人员, 教研的地点, 教研主题的确定方式, 教研的具体形式 (如现场教研、专题研讨等) , 教研所达成结论的推广与反馈等。将三方联合教研作为一种制度, 有助于三方形成合力, 共同推动幼小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利于幼小衔接课程的推进。

(二) 课程双向互动机制

“课程双向互动”是指幼儿园和小学共同构建幼小衔接阶段的课程, 所谓“双向”是指所构建的课程不是幼儿园或者小学课程向彼方的单向靠拢, 而是幼小双方的课程向彼此的双向靠拢;“互动”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幼小衔接阶段所实施的课程是通过幼小双方的互动构建的, 另一方面是指幼小衔接课程本身不是静态的, 而是处在永恒的动态发展之中, 而且幼小任何一方在实施课程的过程中对其进行调整都会得到另一方的回应。“双向互动”避免了课程建设上的单向靠拢所造成的“课程断层”, 也使得幼小衔接阶段幼儿园和小学的课程共存于同一个课程体系———幼小衔接课程体系中, 有共同的课程目标, 有相互认可的课程组织和实施方式, 能够有效地发挥课程本身的价值, 同时, 互动式的课程发展模式也可以使课程保持活力, 所谓“流水不腐, 户枢不蠹”。

课程双向互动机制避免了幼小衔接课程创建和实施过程中的盲目化、随意化的局面, 使课程的创建和实施有了科学的、统一的标准, 使对幼小衔接的课程评价成为可能。基于这一机制, 我们在幼小衔接实践中曾围绕幼小衔接课程开展了多次研讨活动, 并最终将幼儿良好学习品质及心理品质等的培养作为课程的主要目标之一。

(三) 教师交流机制

“教师交流”是指幼儿园大班和小学低年级段的教师彼此交换角色, 进入对方的工作环境, 进行“换位体验”。教师交流能够使参与的教师在真实的工作状态中了解另一个阶段孩子的年龄特点、生活与学习需要、习惯及常规的形成状态以及针对这些情况所应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保教活动, 并在此基础上反思和改进自己在本阶段的教育行为。

“教师交流机制”使两个阶段之间的教师交流成为常态化行为。幼儿园与小学可通过协商确定交流人员的选拔、交流时间的选择、交流的相关目标等, 并将之作为《幼小教育衔接合作备忘录》的内容之一, 使幼小教师间的换位体验成为一种制度化行为, 使幼小双方的教师通过换位体验都能有所收获, 而不是流于形式。

(四) 联合研修机制

“联合研修”是指幼小联合共同组织从事幼小衔接工作的教师进行研修, 以保障幼小衔接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幼小联合研修的时间、参与人员、基本研修内容 (幼小衔接阶段孩子的年龄特点、行为习惯、两个阶段课程目标、内容以及组织和实施方式的异同、与这一阶段孩子相处的方法、培养其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的策略等) 及考核方式等, 并将之作为《幼小教育衔接合作备忘录》的具体内容之一。使“幼小联合研修”能得到制度的保障, 能够以常态化的方式进行, 保障幼小衔接工作实施者的专业化水平。在幼小衔接实践中, 我园和联盟小学之间利用每一次开放活动的机会组织对方单位参与观摩和研修, 提高了双方教师对衔接课程的理解和实施能力。

(五) 幼小班级联谊机制

“幼小班级联谊”是指幼儿园大班的一个班级和联盟小学低年级段的一个班级“结对”, 形成联谊班级, 联谊班级之间可以进行定期的互访。“幼小班级联谊机制”旨在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形成对小学的正确认识、激发幼儿喜欢上小学的积极情感, 来共同确定联谊活动开展的次数、时间和每次联谊活动的具体目标、活动方式和活动内容 (如联合学习、混班游戏、混班社会实践活动、跟踪参与小学生一日活动、联合运动会等) , 并将之作为《幼小教育衔接合作备忘录》的内容之一, 根据备忘录内容定期开展联谊活动。也就是说, 使班级之间的联谊和后续活动的开展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 联谊后班级之间可以开展规律化的活动, 每次联谊活动都有详尽的计划, 规定活动的时间、主题、活动形式和活动内容, 而不是随心所欲、一时兴起的“个体活动”。根据这一机制, 我园大班与联盟单位班级结对, 每周开展一次联谊活动, 使大班幼儿对小学生的生活有了更为直观、深刻的了解。

(六) 幼小互评机制

“幼小互评”是指幼儿园和小学之间可以定期进行相互评价, 评价内容为对方单位前一个阶段的幼小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取得的成效。通过互评, 幼儿园和小学都可以尽早发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 也能够同时了解到彼此的真实需要。可以说, 幼小互评作为他评, 可以让幼小双方更为客观地认识自我的工作情况, 可以部分地代替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小衔接工作起到监督和督促作用。

“幼小互评机制”保证了幼小衔接工作的规范评价, 同时也促进了相互了解, 形成了共识。

三、创建幼小衔接联动机制的相关经验

(一) 行政参与在幼小教育衔接的联动机制创建中起着牵头作用

如前所述, 幼小衔接的过程、联动机制创建和运行的过程也是幼小双方紧密配合、共同行动的过程。那么, 如何协调好幼儿园和小学这两个平行单位?这就需要幼儿园和小学的上级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参与进来, 为幼小双方牵头, 起到居中协调、行政支持的作用。我园与其他联盟单位在联动机制创建和运行过程中, 都曾得到行政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二) “联络员”在幼小教育衔接的联动机制创建中起着沟通作用

从行政体制上来说, “幼教科”和“小教科”虽然同属于“基教科”管理, 但由于种种原因, 这两个管理机构之间沟通的机会并不是很多。加之具体实施幼教和基教的两个机构———幼儿园和小学是相互独立的, 由于具体培养目标不同, 这两个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也就比较少。因此, 为了顺利、有效地开展幼小衔接工作、全方位地了解彼此的需求, 我园和联盟单位都设立了“幼小衔接工作联络员”, 以保障彼此对话的畅通, 而实践也证明设置“联络员”是开展其他一切工作的基础。

(三) “合作备忘录”在幼小教育衔接的联动机制创建中起着保障作用

在几个平行单位之间如何创建联动机制并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是我们必须考虑和面对的问题。因此, 在幼小教育衔接的联动机制创建过程中, 我们尝试使用以签订“合作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幼小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确定彼此的工作内容, 并以此来保障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行。也就是说, “合作备忘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制度”的作用, 是联动机制创建和运行的重要保障。

这次幼小衔接联动机制研究是对幼小衔接课程、教师行为和幼儿发展的全方位探讨, 在联动机制创建的过程中, 我们改变了凭小学或幼儿园单方面力量开展幼小衔接研究和实践的局面, 首次尝试幼小联合共同开展研究和实践工作、创建需要幼儿园和小学共同遵守的“联动机制”, 在实践中极具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上海市幼儿园幼小衔接活动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08.

[2].林子.幼小衔接家长必读「M」.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2008.

关于体育教学有效衔接补偿机制探究 第6篇

1.1、教学系统内部失衡

完整的教学系统应该包括:教师、学生、教学工具、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成果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内容。一般来说, 当这几个要素不能达到和谐统一的时候, 就意味着体育教学已经失衡。

1.2、不同教学阶段的衔接失衡

体育教学的教学过程可以划分为:小学、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四个阶段。虽然每个阶段的教学对象、教学目标、教学手段以及教学内容都不同, 但是各个阶段都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每个时期的学习都是下一阶段的学习的基础, 都在为下一时期做准备。对整个体育教学有一个宏观把握, 把各个阶段的体育教学有机地联系起来是进行体育教学时必须做到的。然而, 在实际教学中却很难做到, 这也就导致了体育教学在教学阶段把握上的失衡。

1.3、体育教学质量的失衡

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体育教育的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各个地区的体育教学质量也不尽相同。例如, 在社会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地区,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也得到极大的改善, 对体育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大大提高, 对体育事业的投入也不断加大, 这对体育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大有益处, 对整个体育家教育的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而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人们的温饱问题可能都还没有得到解决, 更别谈发展体育教育了。

2、导致体育教学衔接失衡的因素

2.1、体育教育系统内部的不完善

从哲学的角度分析,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对体育教学衔接失衡问题进行探讨时, 我们要看到, 体育教育失衡问题的根本在于体育教育系统内部。教育改革实行以来, 在对体育教学的认知上一直存在不足, 各阶段教学目标不能具体实现, 缺乏有效的管理使得小学、初中、高中以及大学的体育教学不能有效开展, 各个阶段也不能进行有效衔接。

2.2、传统教学的深刻影响制约着现代教学的有效衔接

传统的体育教学在中国的教育体系中存在了几十年, 其产生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在2001年进行课程改革到现在, 体育教学经历了较大的变迁, 虽然改革没有停止过, 但是问题一直存在着。总的来看, 由于体育教学理论的不完善、教师自身水平有限以及教师对体育教学认知上的欠缺导致了体育教学在衔接上的重大问题。

2.3、地区发展不平衡

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大城市, 人们对体育教育的重视度高、投入力度大, 而在经济落后的农村根本达不到这一水平, 对体育教学的投入不足使得这些地区的体育教学用地少, 教学设备落后。

2.4、对体育教育的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在传统的观念里, 文化知识的学习才是作重要的, 体育成绩的好坏不能对学生产生很大影响。一些学校为了提高资金的教学质量, 只抓知识教育, 忽视体育教学, 很多中学以为学生制造更多的学习时间为由直接取消了体育课程。家长也在一味地想让孩子考入名牌大学时忽视了孩子的身体素质教育。对于许多学生而言, 他们自身根本就不热爱体育锻炼, 取消体育课程正好满足他们的期待。

3、体育教学有效衔接的补偿机制

3.1、对补偿机制的认识

对体育教学衔接失衡进行补偿是指国家和学校对体育教学衔接失衡的问题进行弥补, 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保障体育教学能进行有效衔接。

3.2、如何构建有效的衔接补偿机制

体育教学的衔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涉及到体育教育的方方面面。构建有效的衔接补偿机制也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1) 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市政府的办事宗旨和原则。在对体育教学衔接进行补偿时, 要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

(2) 因地制宜发展体育教学。

各个地区体育教学的发展程度不一样要求我们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体育教学落后的地区, 适当地给予资金上的扶持以促进其改进和发展, 已达到与发达地区衔接的目的

(3) 在各地建立体育教学监测、反馈机制。

对各地体育教学实施监督, 了解各地体育教学状况, 可以让各个地区看到自己的不足, 努力找到解决办法以促进自身发展、缩小地区差异

4、结束语

体育教学衔接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 体育教育中衔接失衡问题的出现是很正常的, 但是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产生大问题。衔接机制的建立, 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要各方携手共进, 体育教育中的失衡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

摘要:体育教育是对人的身体活动的教育, 是学校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体育事业的发展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新时期素质教育对人才身体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体育教学在教学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就目前来看, 我国体育教学在衔接上出现了问题。

关键词:体育教学,衔接,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于明.论我国大学与高中体育教学的衔接问题[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6) .

[2]卓杰先.试论体育师范生教学技能培训与基础教育体育教学的衔接[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13 (2) .

制度衔接机制 第7篇

一、酒店市场环境现状与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迅速发展,酒店的客源不再仅限于国内。酒店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市场前景一片看好,据旅游局的报告指出,到2020年, 我国入境旅游者入驻酒店将达9500~13900万人次,成为世界入境旅游大国。而我国现阶段的酒店行业无论从居住质量或者人员服务方面都不能达到国际酒店业的要求,不符合经济型客源的递增趋势,无形中给予酒店管理专业培养适应市场机制体系人才以压力。

我国酒店管理专业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教育体系,盲目追求于国外高等酒店相关专业体系,套用其人才培养模式,与我国自身的市场环境不相符合,缺乏自己的特点。在社会进步的当下,我国酒店英语课程起步比较晚,教学方式落后,强调的是理论课程为主,形成灌输式教育方法,片面传授酒店工作陈述性知识,造成学生不能真正学习到英语知识并准确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出现不会说甚至听不懂的情况,在于不但影响了酒店正常工作的顺利展开,同时在外宾面前严重损害了我国酒店行业的形象。

二、与市场需求相衔接的酒店英语课程改革

酒店英语除了是一门知识性课程外,更讲究实践可行性,这对于学生是否能够在市场中体现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酒店英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中,能够准确适当地运用所学到的英语知识服务于酒店行业,因此,提高酒店专业学生的英语综合素质,培养高素质酒店人才,酒店英语英语课程改革势在必行。

1、开发酒店英语课程高品质教材

在英语教学改革中,教材是一个重要的载体。酒店英语教材内容应适应现代社会市场体制的需要,满足酒店行业对人才的培养。结合经济市场的环境,酒店英语教材应该将酒店英语服务为知识的载体,从酒店具体服务技能出发,实行听说兼备。课程中涉及的有关于酒店英语的文化背景、语法要素、词汇说明等都要具备一定的实用性,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当然,为符合社会经济市场体系的发展,实现基础英语教学的目标,酒店英语教材的内容也要不断地进行更新。

2、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

酒店行业容易受到社会以及市场环境的影响,因此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观察力合较高的随机应变能力。 同样,在培养酒店人才的过程中,从事教育地位的教师们更需要具备这样的能力,才能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指引学生培养正确的学习态度。高素质的酒店专业教师是培养高素质酒店服务人才的前提保障,是提高英语教学质量的关键点。

3、知识理论与实践操作教学模式

酒店英语课程不是纸上谈兵,只有在一定的实践操作中才能使学生充分掌握,熟练使用。所以,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将英语理论知识和实际职业技能相结合,实现酒店英语实训教学体系。在酒店英语课堂教学中,运用不同的方式,设立不同的情景,如角色练习、任务演练、仿真实训等, 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满足酒店行业的要求。

4、现代化信息教学模式

信息时代高速发展,采用多媒体技术手段为酒店英语教学提供广阔的平台,是符合先进社会发展的标志。利用网络技术,资源共享,将有益于酒店英语课程的资料以及遥不可及的外部环境通过屏幕展现在学生的面前,使传统的枯燥的教学模式向新颖、生动、丰富的教育方式转变,活跃课堂的授课气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实现网络授课、网络解答、网络互动的学科性建设。

5、加强学生潜能开发

酒店行业是一个需要经常和人交流的服务类行业,它对在职人员的情绪把握、沟通技巧以及人际语言等要求甚至高于单纯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因此是否能够适应酒店工作中的语言环境,有时在于学生是否具备强大的潜能。教师在教授平时的授课过程中,需要有意识的加强对学生潜能的开发,锻炼学生的心理素质,提高其应对压力和突发情况的适应能力,调整学生的人际协调能力以及忍耐力等。

6、完善考试测评改革

改变一考定终生的传统考试模式,将考试与考查相结合,侧重英语职业技能的掌握,通过不同的学习时期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考核,达到英语知识技能的培养与英语实践操作的有机结合。学生的按照理论与实训两项内容进行考核。在校学习以笔试加听力加口试三部分为考核内容,着重考查学生酒店英语知识的把握;在酒店实训考核中,根据实际服务需要,从学生实习过程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平以及创新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查,测算综合分值。

三、总结

酒店英语课程的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提高学生酒店英语职业技能等级,提高其在实际工作环境中的英语实用技能以及创新能力,增强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竞争力, 为酒店打造更多实用型人才,提高我国酒店行业的整体综合实力,是酒店英语课程改革的最终目标。随着酒店英语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酒店专业教育体系不断完善,学生的英语实际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新时代的酒店英语课程一定会培养出适应市场体系发展要求的高素质、高水平、应用型酒店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辛燕.高职酒店英语课程改革与市场衔接机制研究[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2:104-106.

[2]赵小玲.以职业能力和岗位需求为目标的酒店英语课程改革探析[J].职业,2012,36:85-86.

制度衔接机制 第8篇

一、立法现状

就环境方面的法律而言, 环境行政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多部法律, 旨运用行政治理手段规范和约束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违法行为。由于科技的大力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国家已在最近几年对上述部分法律作了修订, 在调整的范围和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更加全面、明确的规定;环境刑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第六章第六节中明确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条文, 共9条14个罪名。同时, 还在第346条对单位环境犯罪以专条的形式加以规定。涉及的主要罪名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 非法捕杀、经营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 进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狩猎罪, 盗伐、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采购、毁坏珍贵树木罪, 毁坏耕地罪等。 (1)

二、现行相关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存在缺陷

笔者通过对上述多部行政法律规范, 尤其是国家最新修订的《环保法》和刑事部门法进行对比分析, 首先发现多部环境行政法自发布实施至今使用率极低, 运用于解决实务问题的次数几乎为零。其次是这些行政法在应对更为严峻的环境问题时, 无论在责任追究方面, 还是处罚效果上均存在诸多不足, 且某些严重的, 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法与《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罪中的14个罪名进行合理衔接。具体表现为:

(一) 刑法保护环境法益的范围有待拓展

从行政法律规范上看, 首先, 国家对环境的各个法益作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区分保护, 例如:关于大气污染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的规定、水污染的规定和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等等。其次, 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上看, 行政法关于环境保护涉及的主体除了前述几项之外主要还有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几乎涵盖了构成环境定义的全部要素, 即只有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均可谓是行政法要保护的法益。

从刑事法律规范上看, 首先必须明确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即只有在刑法条文中被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犯罪, 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其次,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所被规定为环境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有:土地、水体、大气、固体废弃物、水产品、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矿藏、珍贵树木。刑法明确了环境犯罪所要保护的具体法益。所以, 对前述保护法益以外的法益实施的犯罪, 均不能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治理。

刑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存在的保护法益的差异性以及行政处罚的局限性, 导致部分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 进而给行为人造成侥幸心理,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行为人宁愿受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即行政拘留15日, 也必然会从事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即使危害行为造成人文资源的严重毁损, 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 也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会高举“罪刑法定”的旗号为自己免刑责。行政、民事处罚对其已不足为惧。所以, 现行刑法对规定环境犯罪所保护的法益远远不够, 使得一些重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破坏环境的行为无法可依, 影响刑事惩罚的广度。

(二) 惩治力度过弱

惩治力度, 即是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问题, 主要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相关义务时, 而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环境行政相对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就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主而言, 当环境成本投入远远大于其盈利时, 侥幸心理油然而生, 在未被相关部门查处的期间, 企业总是处于盈利, 即使最后被环境行政部门查处, 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在可观的收入面前亦显得微不足道。纵观环环保法第六章之法律责任, 在对违法排放、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上, 最高处罚也只是处以资格刑了之, 以及环保法第63条, 也仅就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构成犯罪的处罚为何?参照刑法处罚?依据多少条?实际操作中实务部门无法可依。

就刑法而言, 立法者却未考虑过刑法遵循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 由于保护客体有限, 只有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几类客体遭受侵害时, 才可能招致刑事处罚。在调整破坏自然生态型犯罪上仅有刑法第338条有规定, 从条文内容可看出, 一是犯罪的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 只有排放、处置和倾倒对人体有直接危害的几类有毒有害的物质才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条文以列举的方式规定的物质性污染的范围也不全面, 不应只限于危险废物, 还应包括其他废物和其他有害物;二是本罪为实害犯, 即只有当危害行为造成一定的侵害结果时才能被认为是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的入罪的标准, 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三是所保护的法益仍然是单纯的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传统法益, 只是间接地保护了环境利益, 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只对环境本身带来重大损害的行为由于无法可依, 所以只能不予处罚, 条文并未顾及对公民环境权和环境生态利益的损害。对于实务中普遍出现的其他破坏环境的危害行为, 又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的, 不利于环境犯罪刑事惩治效果的实现, 即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适用行政处罚又不能达到惩罚的目的和预防再犯的可能。所以, 即出现刑事治理和行政治理衔接不能的问题。

(三) 刑事立法缺乏超前性、系统性

由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上述超前性和系统性的缺乏, 这就与环境保护法所惩治的违法行为方面, 存在刑事惩罚与行政处罚的断层, 无法有效的衔接。“超前性”的缺乏主要体现在刑法条文所保护的环境法益不够全面, 例如缺乏对破坏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自然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危害行为进行规制的条文。究其根原为刑法在立法理念上首先重视对人类权利 (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的保护, 忽视了对环境权利的保护。所以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上亦立足于对人类权利的保护, 生态环境权利则次之, 不仅体现了生态环境权利向人类权利让渡, 使得生态环境法益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 还体现了将环境权利看作是人类权利的一种附属权利。所以, 刑事立法在保护环境法益客体上缺乏超前性。

“系统性”的缺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环境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没有单独分章。现行的刑法没有将环境犯罪作为单独的某一类客体进行设置, 而是将其归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只是作为其中的一节内容进行规制, 体现了刑法保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环境本身, 使得环境犯罪在整个刑法典中的地位较低, 不利于环境犯罪的防御和惩治。二是在罪名规制上范围较窄, 没有系统。罪名的范围大小是建立罪名体系的基础, 环境犯罪可分为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和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上, 在破坏环境犯罪的罪名设置过窄, 导致环境问题刑事治理与行政治理之间的衔接性不足, 某些具体的环境管理行为因为缺乏刑罚的保障而处于政策的空白地带而难以执行, 进而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效果减弱化。因此, 确有必要结合当前环境管理法规中关于环境要素的规定, 对相关环境犯罪的罪名进行适当的增补完善。

(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

目前, 我国环境犯罪呈现的总趋势大致为:犯罪黑数过大, 惩治率偏低, 不利于发挥后置法对环境犯罪的一般预防的功能。当然, 致使这一现象产生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不仅与部分地方政府、环境行政机关为了短期的地方经济利益, 对环境违法犯罪不作为, 即不查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有关, 也与环境犯罪本身的复杂性、间接性、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决定取证难、鉴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有关, 还与环境行政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进行移送的相关制度存在缺陷有关。

刑法作为后置法, 只有当其他治理手段达不到法律效果时才能得以启用。法条的开头都赘述这样一句话“违法国家规定”, 所以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上, 首先是由环境行政机关先行介入, 刑事侦查机关只有通过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进行移送才可能介入对环境犯罪的侦查活动。因此, 只有当环境行政执法权与环境刑事司法权有机衔接才是有效打击环境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力保障。然而目前的现实是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尚不够完善, 二者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案件移送不够及时, 协调合作不规范和信息沟通不畅等诸多问题, 从而导致实务中大量的环境犯罪案件未得到及时侦查和处理。

由于前述刑事治理和行政治理衔接性不足问题, 不仅不能解决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 还将导致我国环境资源状况进一步恶化, 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因此, 笔者针对上述衔接问题, 通过对前人理论的参考借鉴, 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三、促进环境刑事治理和行政治理合理衔接的建议

(一) 适当扩大环境刑法的规制范围

纵观各国环境刑法的发展历史, 均是由环境行政法发展而来, 即在环境行政法的基础上, 制定处罚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罚, 使环境犯罪行为及其产生的侵害后果在应受刑罚处罚上相一致, 以达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法律效果。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决定了其刑法条文应当参照环境行政法进行制定, 大致模式为:行政违法+危害结果=环境犯罪。虽然现行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个别罪名分别进行过数次的修正, 但修正后的刑法也只将自然环境中的个别要素纳入其保护范畴, 且未能将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自然环境要素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也并未涵盖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 如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这就使得我国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在调整范围上产生法律空白, 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无法可依。所以, 为了扩伸环境要素的保护范围以及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 笔者认为应在刑法中适当的增设一些新的罪名, 如可以适当的增设破坏湿地罪、破坏草原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等与规制范围相一致的罪名, 从而与环境保护法在保护范围上相一致。

(二) 加强和完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危害后果应与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刑法惩罚力度相一致, 就惩治力度而言, 笔者主要从罚金刑和资格刑两方面进行阐述。

1. 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究其环境犯罪的原因, 大多系基于贪图较大利益。只有在经济上予以严厉制裁, 做到釜底抽薪, 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环境犯罪现象。因此, 适当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 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这对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前仔细计算利害得失的财产经济型犯罪正是对症下药。因此, 从司法实践角度, 笔者认为对于环境犯罪罚金刑的具体完善措施有:第一, 适当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对过失造成环境污染的犯罪通过增设罚金刑的方式, 一方面是进一步发挥罚金刑替代自由刑的作用。另一方面, 让罪犯积极投身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以弥补自身的过失。第二, 取消无限额罚金制, 制定确定的罚金数额标准, 增加犯罪人的犯罪成本, 使犯罪人在环境方面无利可图, 降低环境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第三, 由于在实践中单位环境犯罪比较突出, 犯罪行为系单位集体决策的结果, 如果适用有限的罚金刑对其经济利益的打击力度不够, 可谨慎适用没收财产刑。 (2)

2. 增设环境犯罪的资格刑。

对环境犯罪资格刑的完善可以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借鉴国外关于资格刑的设置情况。首先对现有的资格刑内容进行补充, 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自然人环境犯罪的, 新增针对自然人的剥夺从事一定职业的资格、禁止从事可能实施环境犯罪的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 禁止或是有期限, 或是永久性的, 以及剥夺其从事与环境犯罪有关的特定职业的资格, 有效防止其刑满释放后再次进行环境犯罪活动。例如资源性环境犯罪中的“破坏性采矿罪”, 即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采矿经营权的方式保护矿藏资源。另二类是针对法人的资格刑, 内容设置:停业整顿 (附具体期限) 、限制从事业务活动, 包括限制经营范围、限制活动区域、限制业务对象或者其他业务活动 (附具体期限) (3) 。资格刑的设立不仅可以使行为人产生一定的心理负担, 权衡危害行为所带来的利害得失, 进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还可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法律效果。

当然, 保护环境的管制与执法只是治标, 真正的治本工作在于民众的环境教育, 让民众了解保护环境关系着人类的生活和未来的生存。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民众建立新的环境思维, 强化对地球生态环境的了解以及对物种生命的关爱与尊敬, 这是预防环境犯罪的重要保障, 也是保护环境最有效的方式。 (4)

(三) 在刑法分则体系中, 将环境犯罪单独成章, 突出对环境权益的刑法保护

综合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环境犯罪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我国刑法体系的设置等特点, 笔者认为应将规制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本章中独立出来, 以及其他章节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也抽离出来, 单独成立“破坏环境罪”一章。 (5) 使得环境犯罪更具系统性, 也可突出刑法对环境法益的直接保护。

(四) 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沟通机制是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桥梁, 所以必须保证该机制的顺利畅通。一方面, 环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 对于超出行政执法调整范围的犯罪行为应当向刑事侦查机关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另一方面, 刑事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也要向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信息做好积极反馈工作。例如, 侦查机关要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受理、立案、查处等情况进行通报。 (6)

参考文献

[1]吴国贵.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若干基本原理[D].福州大学, 2004.6.

[2]李彤.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D].河北师范法大学, 2012.6.

[3]吕欣.环境刑法的反思与重构——以新型环境伦理为视角[D].山东大学, 2008.3.

[4]廖天虎.我国台湾地区惩治环境犯罪刑法机制介述[J].环境保护, 2013 (11) .

制度衔接机制 第9篇

完形填空在各类大规模的英语考试中广泛运用,该题型及其各种衍生题型,兼具语法词汇和阅读理解考察的特点。此类测试在语篇层次进行词汇语法知识考查,因而适当运用衔接机制进行篇章分析是十分必要。

完形填空是相对于散点测试而设计的。“语篇”的概念强调的是语言的运用关于语篇内部结构的众多学说中影响最深刻应属Halliday提出的语篇衔接及连贯理论,其理论框架在相应的完型填空测试中也具有指导意义。

二、语篇衔接在完型填空中的运用实例分析

语篇所含句子内部和句子之间的词汇、逻辑、语法衔接关系是语篇的内部网络。语篇的构成不仅要遵循衔接机制,还要受到篇章具体语境的影响。下文中通过对实例的研究具体分析。

(一)语篇衔接。

1.词汇衔接。

在完型填空测试中,考生要通过分析已知词汇及其与考点词汇间语意的关系来推测答案。词汇间的相互关系一般包括同义词、反义词、上下义、互补等。

如:when our friends are happy and “up” that trends to influence us positively, ______when they are “down”, that can have a 75impact on us.

75 A) relativeB) decisiveC) negativeD)sensitive(2007年CET-4)

该题的正确答案是C,题中的两句话之间是反义关系,且题中也给出了“up”和 “down”这一对反义词,根据语意照应关系,应该选择和“positively”反义关系的“negative”。

2.逻辑衔接。

这种衔接手段的考察主要两个或更多句子之间的逻辑关系,如转折、因果、递进等,这种衔接主要是通过连词实现的。如:

Ten years later, businesses had web pages…___ , banks added online access…

A) Instead B) Nevertheless

C) However D) Besides(2007年CET-4)

此题的正确答案是D,因上文提到商业机构拥有网页,下文陈述银行也增加了在线服务,均阐述网络服务发展情况,两者在逻辑上是递进关系,故应该选择Besides

3.语法衔接。

篇章的语法结构也起着一定的衔接作用,此类试题受语境影响相对较小,但要求考生具备相应的语法知识,并在篇章中准确的发现和运用。多数情况是固定句式套用在具体语境当中。如:

American cartoon industry is making great profits. …On the one hand, millions of cartoon books are sold to children annually…________, increasing number of cartoon movies are made to attract adults, reminding them of the beautiful childhood.

A) On the other hand B) All in all C) In other words D) On average

(2010年CET-4模擬试题)

此题的正确答案显然是A),旨在考查固定句式on the one hand…on the other hand…,是一个基本的语法问题,但当此句式置于篇章当中,两句间间隔数句话时,句式结构就不易看出。要求考生先理解语意,读出文章讲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进而调动语法知识,才能选出正确答案。

(二)语境的影响。

语境(context)指语言使用的环境,即特定的时间、地点、场合等。语境的影响也可视为语篇衔接机制中的一种,但其表现形式是隐性的,即没有明显的形式上的照应衔接。但其衔接是通过意义、逻辑、常识等实现的。

如 A customer begins with catalog of possible item, ___an item, arranges a form of payment, and sends in the order.

A) reflects B) detects C)protectsD) selects

(2010年CET-4)

此题是一道词汇辨析题,实则包含对语境的分析。语句主要讲顾客网络购物的几个环节,此题的正确答案selects 和上下文的begins, arranges, sends及下一题的选项sends in 相互连贯,符合我们购物的基本常识。

三、结语

通过分析,衔接机制在完型填空中起着重要作用。测试中,考生应正确分析运用上下文所给出的“衔接资源”。因此,我们在日常的英语教学工作中要为学生进行针对性训练,引导学生分析篇章的内部结构关系,自觉遵守和运用相关语言机制。指导学生走出英语学习单纯注重语法和词汇积累的误区,发展从宏观上阅读和分析语篇的习惯和能力。

参考文献:

[1]胡壮麟.语篇的衔接与连贯[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4.

[2]刘辰诞.教学篇章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3]许向辉.论语篇衔接与连贯的关系[M].中国科技信息, 2005年第3期.

[4]张德禄.论衔接[J].外国语,2001(2):23-28.

[5] Halliday, M. A. K. & Hasan, R. 1976. Cohesion in English [M]. London: Longman. (编辑徐祺琛)

制度衔接机制 第10篇

( 一) 中国职业教育概况

中国中等职业教育主要由中等专业学校( 简称“中专”)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来完成。中等职业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3 - 4年,以3年为主,主要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操作人员和中等技术人员。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由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来完成。其生源主要来自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制年限为2 - 3年,其主要培养适应生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 二) 美国职业教育概况

美国中等职业教育主要是指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在美国,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融为一体的,中等职业教育不是单独存在,其特色是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在高中引入职业技能教育,可使学生较早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职业的性质和内容,培养一定的职业兴趣和职业理想,为学生高中毕业后直接就业提供最基本的职业技能,也为一部分学生升入社区学院和大学深造在选择专业时提供一定的感性认识和参考。

美国高职教育主要由社区学院和大学的技术学院承担。社区学院一般学制为2年,毕业后授予副学士学位,技术学院为本科学制。社区学院是美国高职教育的主要机构,其主要功能包括职业技术教育、社区教育、补偿教育、大学转学教育。

二、中美两国中职与高职衔接机制比较

( 一) 培养目标衔接比较

2000年3月,我国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非常明确指出中等职业教育以培养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级专门人才为主要目标。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6]16号) 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从中我们可以解读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高技能型人才和较高层次的技术人员。从上述两个《意见》中可看出,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属于人才培养阶梯中的上下两级,应该是一种递进和提升的关系。但是,实践中,由于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是在不同的背景下产生的,且分别属于教育中的弱势类型,这两类教育一直呈现一种平行、隔绝而非递进的关系。

美国的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培养目标衔接顺畅,呈现递进协调的关系,并且联系紧密。20世纪90年代,美国教育部门将“职业教育”的名称改为“生涯技术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逐渐从专门针对直接就业的学生变为面向所有学生,其培养目标是为学生就业和进一步接收高等职业教育做准备。

( 二) 课程体系与专业衔接比较

在中国,相关的教育文件并未对中高职衔接的具体课程体系做出规定,只是指出中高职间的衔接以专业为主。如果中高职间有共同专业,则需要做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的衔接; 如果没有相同专业,则要做好专业设置的衔接,调整二者原有的专业,以使二者衔接顺畅。

美国的《帕金斯法案四》要求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签订技术准备项目的衔接协议: 先由社区学院、几所中学或学区、一些企业组成职业教育集团,接着在州教育管理机构见证下,社区学院与不同中学签订衔接协议,并向公众开放这些协议,接收公众监督。最后,开始执行协议,相关中学会开设专门衔接课程,学生根据衔接协议选择不同课程。可见,美国中高职衔接很注重细节。

在中国,中高职衔接基本单位是专业,但是由于中职和高职的专业目录不同,这就为二者衔接增加困难,再加上中职和高职专业分类过细,也加大了衔接的难度。同样,美国也把专业作为衔接基本单位,即美国的衔接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专业分类,但是,美国的专业分类不同于中国,美国是粗线条分类,其采用生涯路径概念,社区学院根据生涯路径决定与中职学校的合作方向。

( 三) 招考方式的衔接比较

这里的招考方式是指中职升入高职的生源选拔方式。我国没有统一的招考形式,具体生源选择权下放到学校,常见招考方式有直通式和考试选拔两种形式。直通式主要是通过独立建班形式,即中高职衔班,达到一定条件即可直升高职。美国生源选择方式是中高职衔接中最关键的一环,美国的生源选择权也是下放到学校,但美国有相关法律规范涉事各方的权责,并且要求学生必须参加技术准备项目。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附件条件,如加州某学区要求学生每年缺课不得超过15天,课程平均成绩在C以上、其中数学和科学成绩必须是B及以上,另外还需要通过面试考核[1]。

中美两国在生源选拔上差异在于对学生主动权的保护上。美国特别注重保护学生选择权,首先给学生一年多的职业探索期,然后在后两年公布技术准备项目,这时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继续深造还是就业; 而我国在这方面比较逊色。

( 四) 衔接的保障机制比较

中高职能否顺畅衔接,其外部保障条件也是至关重要的。美国中高职衔接之所以顺利,主要是有外部相关法律做支撑,美国教育法多达14部,其中与中高职衔接相关的法律就有4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范相关者的权责,确保中高职衔接顺畅[2]。反观我国,在中高职衔接中因牵扯诸多部门,涉及的环节较多,需要借助法律的权威确保落实各方责任,同时也可仰仗法律权威来排除衔接实践中各种的阻力。因此,制定和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有利于从外部保障职业教育的衔接与发展。

三、美国的中高职衔接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 高度重视中高职衔接对职业教育发展影响

我国管理职业教育的手段偏重于行政手段,长期以来中高职衔接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在新形势下,职业教育要进行突破性发展,相关教育部门应高度重视中高职衔接问题,理顺二者关系,借鉴美国做法,我国也完全可以把其作为管理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手段,使之成为改革我国职业教育的突破口。

( 二) 明确各方权责

在两种衔接体制中,美国的方法可操作性强,而我国的职业教育过多依赖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最怕人浮于事和缺乏监管,最终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美国的做法不存在这个缺陷,其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与相关学校在衔接中的权责,用通用条款规范各方在衔接中的行为,同时也给各方在具体衔接细节上留下伸缩空间,最终使中高职衔接真正有利于学生生涯发展和社会对人才需求。

( 三) 调整课程及专业设置

近年来,我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促使课程设置开始与行业对接,许多课程不再偏重理论知识,而是以技能训练为主,课程开始偏重实用性。但是,由于中职和高职定位不同,在其课程设置上无法顺畅衔接,如信息技术人才,高职多培养程序员,而中职多培养布线员,很明显,这两类人才不存在递进关系,这是两个不同岗位,诸如此类问题,导致中高职在课程上无法衔接。

上述问题其实牵涉到中高职专业设置问题。2010年教育部公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有321个,各校根据自身情况在专业下又分设不同专业方向,这些专业或方向均是以就业为导向,以岗位能力为目标,却忽视了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忽视了学生其他能力培养。而美国人的生涯路径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美国人在解决该问题时已经考虑到学生未来可能出现情况,例如,有些学生会升学,有些学生可能会在本专业内就业,有些学生会在非本专业行业就业,美国职业教育为学生设计囊括上述情况的生涯路径,使得职业教育功能走向多元化。

( 四) 职业性与学术性并重

我国应借鉴美国职业教育做法,中职和高职兼顾普通教育,使受教育者全面发展,既能使受教育者具备一定的实用技能,又能为受教育者未来的升学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从而拓宽受教育者的生涯渠道,同时借鉴美国生涯课程体系,开发出适合我国中高职顺畅衔接的课程体系[3]。

摘要:文章通过对中美两国中高职衔接机制的对比,探寻我国的中高职衔接的方法,从而为我国中高职衔接提供借鉴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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