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范文

2024-08-15

调解工作范文(精选12篇)

调解工作 第1篇

领导重视, 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一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成立大调解领导小组, 组长由区委副书记担任, 办公室设在司法局, 下设人民调解等3个专项组。各街道相应设立大调解领导小组, 组长由街道党委书记担任, 高规格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区现有各级各类调解组织181个, 兼职人民调解员925人, 专职人民调解员33人。

二是将大调解工作纳入区领导重点督查内容。2013年将健全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纳为区委书记重点督查工作, 2014年把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纳入分管区长的重点督查项目, 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高起步。

三是将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纳入东丽区2014年民心工程。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为宗旨, 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高保障。

四是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区综治考核。2013年, 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各街道的综治目标考核。2014年完善了考核内容并增加相应分值, 高标准推动各街道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载体建设, 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零距离服务百姓

我们不断强化区、街、村 (居) 三级调解载体建设, 共投入资金300余万元, 建立覆盖全区、标识显著、宽敞整洁、功能完备的调解中心13个, 联调室90个, 做到零距离服务百姓。

一是建立东丽区调解中心。负责全区矛盾纠纷交办、转办、督查考核、指导协调、情况通报, 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二是建立法院联调室。依法对立案前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 或在立案后受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三是依托司法所改扩建调解中心11个。承担街域人民调解相关工作, 如参与疑难案件调解、推动指导村 (居) 开展矛盾排查等。四是加强司法工作室建设。整合公安、司法的职能, 指导协助村居 (社区) 处理疑难矛盾纠纷。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确保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康发展

一是招录专职调解员充实区街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政府出资, 聘请33名热心人民调解事业、为人公道正派、具有法律工作经历、具备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27名充实到各街道调委会;6名充实到法院联调室和区调解中心。二是落实专职调解员经费。将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专职人民调解员补助为每人1000元/月, 按工作完成情况奖励, 平均1000元/月, 总计2000/月。三是保障兼职调解员补贴。对兼职人民调解员实施“以奖代补”, 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系标准由区财政和街道财政共同负担, “谁调解奖励谁”, “以案分类、分级负责”, 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明确四项职能, 确保专职调解队伍枢纽作用发挥

我们指导各级调委会, 明确职能, 发挥专职调解员职能作用。

一是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完善调委会岗位职责:纠纷受理、调解程序、统计报告、纠纷回访、案卷归档等各项工作制度。开展业务讲座、以案释法、经验交流等形式的业务培训。

二是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 广泛开展人民调解专项活动, 加强调研, 分析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居, 大事不出街道, 矛盾不上交。

三是积极调处重大疑难案件及跨村居的民间纠纷。指导区级调解中心受理本区域群众的诉求, 协调参与疑难重大矛盾纠纷联调工作;指导司法所做好街域内三调联动工作。

调解工作 第2篇

(冀劳社办[2006]123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冀字[2006]5号)和省政法委、省综治委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现场会议精神,落实“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适应任务需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

[2006]52号),我厅成立了劳动保障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闫新生任组长,副厅长张瑞书、纪检组长霍观宇任副组长,厅内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劳动争议仲裁处加挂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办公室牌子,由劳动仲裁处长张秀敏任主任,法规处长刘宾志任副主任。劳动仲裁处明确一人专职负责调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相关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明确一人兼任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

二、工作职责

按照冀字[2006]5号文件“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民事纠纷,积极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尽最大努力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规定,确立工作职责。

(一)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劳动保障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包案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

2.定期听取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工作汇报;

3.负责涉及多部门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协调工作;

4.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省本级的考评、考核监督。

(二)调解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2.协调行政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时间、地点,及时开展工作;

3.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单位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

4.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和归档、管理。

三、调解工作原则

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事实清楚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注重说服教育原则;

(五)调解协议合法原则。

四、管辖

省厅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跨省企业、在省民政厅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和信访事项,以及由省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劳动保障行政纠纷调解工作。

五、调解范围

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保障纠纷:

1、劳动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间因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劳动保障纠纷。

六、调解程序

(一)发生纠纷的信访人或申请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调解表》和纠纷基本情况。

(二)调解办公室接待人员作好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调解办公室在 2日内将调解的时间、地点报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办调解。

(三)简单争议案件由调解办公室按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对专业性强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纠纷案件由调解办公室将《劳动保障纠纷转处行政调解通知单》,转交相关业务处室的调解员或组成调解小组包案处理。自接案之日起5日内调解结案,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结案审批表》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行政调解办公室主任审批。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或调解小组接案后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案卷,对纠纷实施调解工作中制作调解笔录,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五)调解成功的信访事项或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双方同意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超过15日,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保障纠纷,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交由信访办公室按信访程序处理,符合行政复议申诉条件的,提请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终结后,调解办公室应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案卷管理规范化标准要求立卷归档。

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第3篇

关键词:调解;矛盾;问题;途径

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2—0153—02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研究分析这些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并据此广泛深入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落实并切实抓出成效,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本源,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调解工作在最基层,与群众接触最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下,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从小的方面说,人民调解促进了家庭、邻里和睦;从大的方面讲,人民调解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变化及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引发一些新矛盾、新问题。诸如因企业改制、城镇拆迁、土地承包、职工下岗等引起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给各级党政机关造成很大压力,同时也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制度,在预防、化解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建立完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社会矛盾纠纷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不可能依靠单一渠道进行解决。社会越发展,文明越进步,就越需要建立健全多样化、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人民调解制度源于中华民族“和为贵”和“息诉止纷”的优良传统,具有及时、便利、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既能化解纠纷,又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弥补司法裁判功能上的缺撼和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调解队伍素质的滞后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强,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队伍年龄和体能状况不能适应当前的调解工作。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调解队伍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水平欠缺。三是调解队伍精神状态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基层调解人员的报酬问题没有落实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敢管或不愿管;有的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有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在其位不谋其政,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2.社会重视程度的差距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抱着拖延的态度。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纠纷相互推诿,有的对人情关系复杂的纠纷碍于情面,久拖不决。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使问题陷入复杂化。二是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不高。虽然现在已进入第五个五年普法,但仍有许多法制宣传教育死角,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找法律和政策帮助,而是凭感觉、凭习惯盲干,并且错误地认为问题闹的越大领导越重视、问题就能越快解决。三是调解工作的不规范性。过去作为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民间纠纷调解内容单一,调解程序简单,对调解协议要求不高,人民调解工作总体上不太规范。调解工作的不规范,往往导致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不高,最终直接影响其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3.民间矛盾纠纷的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矛盾纠纷大量产生。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干群关系、经济利益及城建等方面的纠纷。并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一是群体性纠纷增多。在农村,因干部办事不公道、财务不公开等问题常引发群体性矛盾;在城镇,因劳保福利待遇、职工下岗分流等问题也常导致集体上访。二是民间利益型纠纷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冲突明显增多,如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车辆买卖纠纷、争水争地纠纷、房屋宅基纠纷等时有发生。三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有些人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出现了不养老及离婚等现象。

三、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

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组织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选拔力度。把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一定业务能力的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中来;将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才吸收到调解组织。进一步優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要强化培训工作。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培训经费,另一方面要丰富培训内容,要针对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结合当前突出的问题,通过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使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

2.提高重视程度。一是要努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工作,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任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二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提高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更好地服务社会。三是要在外部条件方面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运转。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努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调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

3.不断创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手段和方法。一是通过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要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和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不断完善分配制度和分配秩序,大力促进社会公平。二是通过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来疏导人民内部矛盾。特别要重视用疏导的方法来化解矛盾。应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形成多样化、多层次、多领域的通畅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引导各个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及其社会成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三是通过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社会舆情的收集和分析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地掌握动态、发现矛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并解决好牵涉面广、反映强烈的群众利益问题;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分析 第4篇

一、价格争议调解的意义

(一) 化解价格争议与社会矛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因市场商品和服务交易产生的价格争议愈发增多, 这些争议是社会矛盾的一部分, 其不断产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但若争议双方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争议调解申请, 通过价格争议调解途径又是可以不断得到解决的。因此, 价格争议的调解是价格主管部门疏导、化解价格争议乃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如2014年3月20日陈某到县价格举报中心投诉, 县自来水公司对江边公园给水工程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造价为3560元太高, 由于该争议事项不涉及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中心认为不能立案查处, 转到价格认证中心按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案件办理, 认证中心接受申请后, 对双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了解, 同时聘请县建筑公司的专业人员对该工程重新进行预算, 结果比原预算多了550.50元/户;另外预留口前支管投资公摊1666元/户, 中心人员认为其应由自来水公司投资, 固定资产是自来水公司的, 不应摊至用户。经过多次摆事实、讲道理, 在认证中心主持协调下,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该给水工程费用调整为2500元, 。

(二) 提供便民平台与维权保护

在实际工作中, 会有很多价格争议因为客观或者是主观因素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价格争议, 当事人往往顾虑到走诉讼途径复杂、时间长, 成本高因素而不愿为此打官司, 甚至就像农村的一句俗话所说的“冤死不打官司”, 因为有些当事人只是希望有一个公正便捷、说理顺气的地方。因此, 迫切需要价格主管部门从维护群众公共利益的大局出发, 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解决各类市场主体价格争议的调解职能作用。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 可以迎合老百姓等弱势群体的心愿, 为解决价格争议提供一个公正、方便、快捷的平台, 满足其对于有一个可以表达合理诉求与愿望的地方。如2013年向莆铁路从我县富泉乡经过, 在施工爆破过程中给群众的房屋造成一定程度损坏。据初步统计要求赔偿的住户10户, 赔偿金额达50多万元。而施工单位认为该村的房屋旧、且瓦片本来就坏, 不是这次施工造成的, 只能出3万元补偿金。双方差距很大, 群众多次阻挠施工并到县上访。县政府多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协商调解, 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为此, 县委县政府指定价格认证中心介入对该起事件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价格认证中心接到任务后, 建议由县铁办、镇政府、认证中心等单位组成价格争议调解协调小组。其次, 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爆破震动力对房屋影响程度, 第三价格争议调解小组成员到实地进行丈量、勘察、登记、录像, 并在丈量、勘察过程中耐心细致地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逐户做群众的思想工作, 降低群众的期望值, 并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率、离震源的远近提出合理的补偿价格。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经过近6天的勘察登记, 本着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经调解小组和群众代表共同协商确定, 出具了30.5万元的价格争议赔偿方案。施工单位也无异议。赔偿款在2天内全部发放到群众手中, 使施工顺利进行。调解的结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也受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赞扬。

(三) 改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

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 直接通过价格争议调解途径达到息诉止争, 是对司法诉讼的重要补充, 因此, 对大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争议调解, 消除因价格问题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 不仅有利于新形势下强化价格主管部门公共服务职能, 而且有利于改善与强化社会管理, 是社会管理的创新。

二、完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措施

(一) 建立调解机制

1. 建立法制规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制规范, 是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应抓紧研究制定, 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以通过建立审核制度、受理登记制度, 按照规定受理争议调解申请;通过建立人员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公示告知制度, 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通过建立办结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使办结的价格争议调解事项定期汇总上报、相关资料及时归档;通过建立责任制度, 如明确价格争议调解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完善、细化价格争议调解的法律责任等, 从而全面规范价格争议调解行为, 提升价格争议调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水平。

2. 建立工作运行机制

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深入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 事件复杂程度, 具体应该采取何种调解方式同时还要提供便民服务平台。例如, 调解申请的受理, 可以通过开设12358网上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价格争议网上申请、网上受理;调解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价格争议的具体情况决定, 如采用调解室调解、现场调解、电话调解、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按照其认为的适当方式调解。对案情较简单、事实较清楚、争议较小的, 可简化程序、以简易方式调解。对案情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 一经调解达成协议, 价格认证中心应及时制作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对在规定的时限里达不成调解协议的, 应及时终止调解, 引导当事人寻求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有关情况的上报应严格执行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制度, 对本部门、本地区调解工作的具体数据和情况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上报。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的价格争议及其调解情况, 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等等。

3.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为了使得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效率提高,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考核, 建立明确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 及时跟踪、评价调解工作绩效。同时, 应建立健全调解激励机制, 对在调解工作中获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二) 规范布设网络

一方面, 应该建立不同功能的空间, 分别处理事务, 如接待室、调解室和档案室, 制定并公开有关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制作等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做到职责上墙、管理到位;另一方面, 鉴于目前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不健全而争议调解工作面广的困境, 为了方便群众, 提高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效率, 从当地实际情况和服务群众的角度出发, 可以考虑采取设立基层价格争议调解室和站 (点) 的方式分布办事机构, 同时实现价格争议调解设施到位、人员到位、挂牌上岗、服务到位, 以便拓展矛盾纠纷调解范围, 提供便捷有效的调解服务, 提高调解工作成效和群众满意程度。

(三) 形成整体合力

如化解社会价格争议时可首先启动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在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主持下及时依法依理调解;达成价格争议调解协议后, 为明确其法律效力, 进一步完善价格争议解决的途径, 可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 对价格争议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依法公证;价格争议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或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可引导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无法通过价格争议调解化解的矛盾, 可引导当事人依法向司法机关表达其诉求, 等等, 协调解决调解工作中涉及的突出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价格纠纷。政府法制部门、司法机关等应进一步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加强对价格争议调解的指导, 积极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就地受理, 形成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解决价格争议应形成合力, 以创新的价格调解模式切实提升价格争议调解的效率和效果。

三、结束语

中国的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 社会矛盾多发, 利益冲突常见, 上访事件增多, 这决定了在一个人民利益至上的国家调解争议、平衡分歧、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述评了价格主管部门在新时期履行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职能所应发挥的作用及所需注意的一些问题予以了关注, 同时希望更多的人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视, 促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健康开展。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矛盾如何处理, 一直是物价部门面临的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价格争议调解正是适应新形势下价格工作新要求而产生和发展的, 它通过专业的价格鉴定知识, 来影响当事人对价格的判断, 进而调处当事双方的纠纷和争议。实践表明, 价格纠纷调处对拓展公共服务领域, 凸显部门职能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它对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本文结合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分析, 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争议,调解,研究

参考文献

[1]李作岩.对河北省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调查研究[J].财经界, 2014, (5) :102-106.

[2]张世平, 蒋勇军, 张宏权.加快推进《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出台的现实意义[J].价格与市场, 2012, (12) :26-27.

调解工作 第5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

盾纠纷的合力。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中时告诉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

序。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司法所与派出所、调委会与村(社区)警务配合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各司法所辖区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治安案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要积极拓展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工作对接,发挥工会、妇联在调处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系,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减纷息诉。

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人民法院要设立一名工作联络员,对于常见、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并负责做好与各辖区的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

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委托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调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负责做好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针对上述三种类型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可统一接办受理,并按照归口调解的原则分流到基层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在结案后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以简明的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继承、邻里矛盾纠纷和小额的债务、损害赔偿、宅基地、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小的民间借货、借用、租赁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为主。与人民法院协商将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可邀请诉讼当事人辖区的调解组织共同调解,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开展对接联系工作。

四、建立衔接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能。

(一)建立行之有效,能互为约束的衔接联动机制,规范指派分流、协调调度、监督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运行程序。街道矛盾纠纷排查中心办公室要从完善衔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联动责任入手,建立健全必要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会诊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调查取证协作制度、案件监督回访制度和档

案管理制度等。与司法调解衔接还要建立对应的调解协议书确认制度、协助执行制度等。要以制度抓落实,切实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根本意义上的衔接联动。要立足长远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等长效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综治维稳责任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衔接联动过程中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

(二)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街道党委、政府组织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就调解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进行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水平。

(三)人民法院聘请调委会的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保证“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效性。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各部门特别是 ”一把手"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分析调解工作的实际特点,以推进人民调解与公安、信访、法院、民政、国土、劳动、建设等矛盾纠纷相对比较集中的部门和机关的衔接联系为切入点,将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社会热点难点、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严格按工作进度表的责任分解和日程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各村、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将开展督查工作。

我街将在全街范围内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各村、成员单位要尽快选派业务水平高、协调

能力强的领导负责的具体实施工作,边总结、边推进,有步骤、有实效的抓好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将不定期对各乡镇、成员单位的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阶段性、经验性、总结性的各类信息及时报送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

浅谈人民调解工作的应用剖析 第6篇

关键词:人民调解;中国特色;社会矛盾

面对社会转型期内多发且复杂的纠纷与社会矛盾,国家从多方面提出了治理措施,纠纷解决是从实践的角度反观和检验社会治理效果的窗口。从这一视角上可以看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时依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还有大量的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这些规则的适用,体现了“和为贵”及礼仪伦理等传统价值观的社会力量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

1 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1.1 人民调解工作中调解员的问题。调解队伍臃肿,整体调解质量低。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庞大的调解员队伍,在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但是调解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最近不少负面新闻爆出,有些城市或者偏远的乡村多数真正从事基层人民调解的主要是两方面人员,一是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的主任或者村里威望较高的长者;二是乡镇干部和司法助理员,真正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在多数地方,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應、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

1.2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存在不良风气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

1.3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调解文书规范,内务档案管理规范,形成自己的特色等方面,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

2.1调解具有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人民调解的优势首先来源于程序利益,它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点。按照规定,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遍布城乡,可及时介入纠纷的解决。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严格性且附带一定费用,使得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人民调解。其次,人民调解更易实现公平正义。人民调解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以其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磋商,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以简易的事实认定代替了严格的举证责任。

2.2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当前,就解决各种纷争的途径而言,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调解和诉讼。经深入调研,笔者认为调解比诉讼更有利于化解群体性纠纷,在于人民调解有着诉讼不可替代的优势。

3 如何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策略

3.1优化调解员的结构,构建“大调解”体系。在依靠一些有威望的老同志担任调解员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吸收一些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努力优化调解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另外要下大力气加强对现有调解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总结经验并不断丰富、完善、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3.2 强化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广大调解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3.3 灌输以和为贵思想,深入基层调解以得民心。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邻里、宅基地、经济合同、医患、婚姻家庭等纠纷较多,为有效解决这些矛盾,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经常下村社、走田坎,深入百姓家中调解纠纷,才能赢得万民心。

4 结束语

人民调解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势,它立足于调和双方的矛盾,设法营造和谐氛围,尽可能将双方从对立、紧张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为了协调双方,它抛开概念和本本,着重于双方实质利益的衡量。它能够将矛盾化解的同时继续保持双方当事人的良好关系,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目前的人民调解制度和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人民调解就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地被完善。

参考文献:

[1]徐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国司法.2010年.

[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德育工作中的同伴调解 第7篇

同年龄段的学生相互协助解决两人之间或小组成员之间的争端, 这一做法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学校中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它改变了学生们认识和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冲突的方式。相应的变化包括自尊心的加强、听取他人意见和独立思考能力的提高、学习环境的改善, 以及强化纪律行为和打架现象的减少。这种能力和技巧还可以用于学校之外的社会环境之中。

目前在我国中小学校, 也开始使用同伴调解这个手段来解决学生中发生的矛盾与冲突。同伴调解将成为解决各类矛盾与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也是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一项独特手段。

二、同伴调解的概念

所谓同伴调解, 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 以同伴调解规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 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和冲突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 促进冲突者之间互谅互让、平等协商, 从而自愿达成协议, 制止问题或冲突的进一步发展。

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学生担任调解员解决伙伴间的冲突, 如果实施恰当, 不但可以使教师摆脱因解决学生之间冲突而耗时的困扰, 还能培养学生调解员的生活技巧与能力。

毫无疑问的是, 任何年龄的孩子之间都会出现冲突, 教师为解决这些冲突, 不但费时, 而且会耗费大量精力。调解的方案 (计划) 确定之后, 如果学生自己承担调解任务, 那么效果是非常有效的。学生既锻炼了解决冲突的能力, 教师也保证了宝贵的授课时间。所以同伴调解是保持学校和谐环境的有效途径。

三、同伴调解的基本内容

1. 同伴调解的任务

(1) 领导小组的任务

同伴调解是以授权给学生为基础的, 学生在实施调解的各个阶段都起着关键作用。组建学生领导小组, 需要由有威望的协调人、位受学生信任的教师或专业人员协助。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1) 考察同伴调解的基本情况; (2) 了解学校解决争端的惯例及其奖惩制度; (3) 了解同伴间相互协助的情况; (4) 制定并公布一个简洁明了的解决争端的方案, 这个方案包括情况发布、人员培训、模拟训练, 以及效果评估等内容的概要。

领导小组的工作目标是向学校里的各类人员进行教育, 让他们了解承担一种责任的前景及局限, 以期使同伴调解过程成为一种以和睦相处为基础、综合性更强的课程。确保获得校方的承诺与支持, 包括学校各部门对实施同伴调解项目承诺 (其中既包括教师, 也包括管理人员) 承担长期任务, 如预备会议、调解技巧练习, 以及继续进行有关暴力行为的调查研究, 包括其起因及预防措施。

(2) 调解人的主要任务

协调人是各方的联络者, 其联系对象包括同伴调解领导小组、学生团体、管理人员、家长, 以及校外教育家或专业人员。其主要任务包括: (1) 在学校范围内建立一个成年人核心小组以实施并模拟实施调解程序; (2) 监督调解人的挑选、培训, 给予鼓励并听取汇报; (3) 以训练有素的调解人身份启动并推动调解程序; (4) 制定推选和吸收调解人的协议; (5) 为具体事件挑选调解人并制定时间表; (6) 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并通过简报、网站等定期向各方汇报; (7) 跟踪最新的文献和调研情况, 努力克服学校各部门的抵触情绪, 发展并维护保障性人物及团体的支持, 其中包括学生家长。

2. 调解人的挑选

首先, 调解人的角色应该反映出所代表群体的多样性, 其要素包括文化水平、性别、行为模式、学习情况、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多样性。

其次, 挑选过程和步骤应公开透明, 其中包括他人推荐和自我提名等方式。

再次, 要明确调解人的责任, 包括不断学习和提高调解技巧、主动协助召集调解会议, 以及帮助指导新加入的培训人。

最后, 应向调解候选人耐心细致地解释被否定或推迟选定的原因, 以避免疏远候选学生。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调解人工作开始时必须积累一套经验。由于同伴调解人往往在解决冲突包括谈判技巧方面缺乏经验, 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培训。其方法包括角色扮演、针对具体问题的实习演练等。如果有条件的话, 可在校外举办训练班,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学校日常工作的影响。

3. 同伴调解的基本原则

学生调解员是在伙伴发生冲突过程中公正的第三方, 并能够促进冲突双方互相交流、协商, 最终解决问题。学生调解员应该表明他们对解决冲突感兴趣, 这样才能保证冲突能公正地得到处理。教师应该告知调解员的权限范畴, 一般情况下, 调解员和参与者应遵守以下原则: (1) 参与者应该愿意解决问题; (2) 参与者应该讲实话; (3) 调解员在处理冲突时, 首先是不要有任何打扰地倾听; (4) 调解员与参与者之间互相尊重; (5) 调解员对执行协议要负责; (6) 调解员对冲突的情况要保密。

4. 同伴调解的适用范围

同伴调解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 包括必要的物质条件、专门的地点和辅助设备, 还有培训、人员协助、工作空间, 以及奖励费用等。

同伴调解是一种需要双方都主动的过程, 同伴调解人并不作出“判决”, 而是为避免将来出现问题而努力得出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主管纪律的行政人员应该把解决学生冲突纳入其工作程序和方式之中。一般情况下, 适用于同伴协调的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谣传和闲言碎语; (2) 小规模的打架斗殴; (3) 相互骚扰或难于协调的关系; (4) 欺骗和偷窃; (5) 课堂内外的争吵。

较严重的问题则需要咨询专家的意见, 并不适于进行同伴调解。这类问题包括性侵犯、暴力攻击、自杀、吸毒、持有凶器, 以及其他违法的行为。

四、同伴调解的步骤

为了使目标得以实现, 对于学校中有一些同伴调解的办法, 需要在调解步骤上达成一致。例如, 允许每一个冲突者讲述事情的经过, 然后在解决问题之前, 证实情况, 讨论事情的经过。对参与者的行为规范也应该进行讨论, 一定要诚实, 互相尊重, 注重倾听。

同伴调解的实际程序, 即其核心目标是努力把相互指责的过程转变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伴调解的步骤如下图所示:

五、同伴调解的意义

调解过程中一个最主要的内容是冲突的不可判断性, 因为调解的目的不是让一个学生进行评论或者反对其中一个, 而是能促成矛盾双方的对话并且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当然, 首先是各方都应自愿地加入到调解的过程中来。

作为学生调解员, 自己解决冲突比成人解决冲突所获得的发展性优势要多得多。学生调解员学着解决矛盾的同时会规范自己的行为, 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很多学校都采用同伴调解这个手段。同伴调解活动是让学生自己去调解矛盾并找到解决矛盾的办法, 而且通常调解员是轮流制的。

在国外有许多学校, 同伴调解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悉尼的爱立逊公立学校曾开展了一项“同伴创造和平”活动, 活动的核心即是“同伴调解”。这一活动的意义包括:一方面, 让学生自己选择方法去解决他们自己的事, 这对高年级的学生来说, 也是一个绝好的锻炼领导才能的途径;另一方面, 对于学校来说, 减少了学生之间的矛盾, 创造了友爱的校园环境;而且对于教师来说, 也减轻了他们的负担。具体做法是学校从高年级挑选一些学生做“调解员”, 专门负责调解学生之间比较琐碎的矛盾与纠纷, 教师则主要是起咨询和协调的作用, 很少直接干预。需要调解的问题则主要是学生之间争夺教学仪器、讽刺与嘲笑、在运动场发生碰撞, 以及诸如“你不再是我的朋友”之类的不友好的言语。学生调解员轮流在校园里值班, 发现学生矛盾就及时进行调解。考虑到有些学生不愿公开自己的缺点, 学校还专门装修了一间类似俱乐部的房子, 供学生在里面轻松自由地谈话与交流。另外, 为了给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 学校还要求教师有意留下一些问题让学生自己解决, 让他们在实践中学会与同学和平相处。学校提供的资料显示, 自从“同伴创造和平”活动开展以来, 学生间的纠纷有80%都是由学生自己解决的, 而且效果非常好。

在我国, 部分学校也开展了类似的活动, 这有助于使学生自己创造一个安宁、和谐、民主的社区。在这个社区里, 每个学生都学会自我控制、自我负责, 都有一种坚定的信念——我能在创造和谐社区的工作中做得和别人不一样。这项活动的核心就是“同伴调解”。

调解工作 第8篇

1 全面开展宣传发动

调解仲裁的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 而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是一个新生事物。广大农民对此不甚了解, 知之甚少。因此, 各乡 (镇) 要把宣传发动放到重要位置, 充分利用各种途径, 认真搞好土地承包调解仲裁的宣传工作。各乡 (镇) 要在黑板报、宣传栏、村务公开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主要规定, 张贴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程序, 宣传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的职责、意义和好处。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及时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 形成宣传强势, 扩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知晓面, 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让群众意识到在发生土地纠纷时, 可以找调解组织或仲裁委员会协调解决。每个乡 (镇) 聘请三名仲裁员, 每个村也都要落实调解人员, 要逐级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该由哪级调解组织处理的, 就由哪级处理, 决不能因为组建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就把矛盾上交。各乡 (镇) 、村要做好做细工作, 及时调解问题, 明确工作职责, 加大调处力度, 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 争取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尽量把矛盾解决在最基层。

2 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按章操作、依法办案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的前提条件。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 严格规范操作,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及时做出仲裁, 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要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要坚持以调解为主、以裁决为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多集中在本村村民之间, 通过协商、调解, 能及时解决纠纷, 且程序简易、方便群众。因此, 要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 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调解, 耐心细致地做好劝说、解释、说服工作, 尽量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对确实无法调解的, 要依法果断、及时裁决, 切实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三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依法仲裁的基础, 在开庭前要进行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查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及争议焦点, 掌握案件详情, 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 按照事实进行裁决;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 要在全面掌握真相的前提下, 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依法仲裁。

3 加强组织内部管理

万事开头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 不少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 不少地方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因此, 必须规范组织内部管理, 提高整体实力。一要加强业务学习。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仲裁员必须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调解仲裁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学精、学透业务知识, 熟练掌握法律和政策, 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及办案能力。同时, 要及时组织仲裁员及时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农村承包土地调解仲裁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必须严明工作纪律, 排除外界一切干涉, 坚持独立依法办案, 做到“三个禁止”。要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监督指导, 对于违反调解仲裁制度的事件要认真查处,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务社会工作价值与医患纠纷的调解 第9篇

1 医务社会工作的基本内涵

医务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种形式。社会工作是由社会工作者运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有困难的个人、家庭及社区(统称为社会弱势人群)提供必要帮助,以便整个社会在健康和谐的气氛中得到发展,并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1]。

医务社会工作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医疗卫生机构中,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为患者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的目标是以利他主义精神和专业工作方法,为在生命历程中遭遇困难,受到疾病困扰的社会成员提供助人服务,协助医护人员完成医疗工作,提高医疗效果[2]。

2 医务社会工作的价值与功能

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基本职能是关注病人的社会属性,把握病人的社会心理因素,解决患者因疾病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分担患者和家属在接受预防、医疗、康复等健康照顾过程中医护技术之外的各项社会服务工作[2]。

在病人和家属争取健康照顾的过程中,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说是倡导者、教育者、增进能力者、中间人.更是一个引导者;在直接为病人及其家属提供服务工作中扮演着照顾者、治疗者、劝告者、支持者以及协调者;在协助医院管理的间接服务方面也扮演着行政者、研究者和咨询者的角色[3]。

2.1 对于病人及家属的价值

2.1.1 寻求整合社会资源。

疾病尤其是严重的疾病,将会带来沉重的医药费用负担,医务社会工作者通过寻求和整合社会资源,给予贫困患者经济辅助,不但能帮助患者早日痊愈,而且能启发其潜能,增进其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医疗效果[4]。

2.1.2 人文关怀。

医务社会工作者可通过开展患者心理卫生咨询、社会适应指导、健康科普知识传授以及病人和家属应对疾病、死亡等方面的社会心理调适工作,提高病人对面临问题的适应能力,调动病人机体内在的自愈力,促进病人尽快康复,实现医疗服务的人文关怀与照顾[2]。

2.1.3 帮助、辅导与指导。

辅导其住院、出院、转院及协助其家属解决困难;提供患者与家属相关的医疗资讯;联络协调其他相关机构共同来服务患者;处理并协调医疗过程中的各种不当人际关系等。[2,5]

2.2 对于医院的价值

2.2.1 协助病患及其家属解决他们与疾病有关的问题。

比如:(1)为病患解释病情,取得患者对医师的信任;对心理与情绪有异常的患者进行疏导,以方便医师的治疗,促进医药治疗的效果;(2)入院、出院的安置以及追踪与康复治疗。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说服并帮助病患排除困难而住院,辅导慢性病患或无法再治疗的病患出院,以免浪费医疗资源。

2.2.2 协助医院行政管理工作,调和医院内外关系。

良好的医疗秩序以及有序的医院管理是医务社会工作开展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医务社会工作构建和谐医院的最终目标和重要内容。医务社会工作促进医院管理与医疗秩序和谐的策略包括:(1)参与并协助医院行政管理,开展相关服务政策的调研、拟订与执行,协助医院内部不同利益主体的沟通顺畅,形成团结向上的医疗氛围;(2)解决病患与医院之间的问题与纠纷。医务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向病患解释医院相关的工作程序以免病患对医院的误解,同时解决医院行政管理方面的冲突,另一方面当病患牵涉到相关的法律纠纷时,医务社会工作者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从最有利于医患和谐的角度开展沟通与和解的工作;(3)协调医院与外界机构、人士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医院良好的公共关系与社会形象。一方面开展相关的社区医疗服务活动,促进社区以及社会大众对医院的信任与支持;另一方面要保持医院与其他社会机构与善心人士之间的联系,以获得社会对医院各方面的支持与捐助。

2.2.3 辅助医学伦理教育,开展医疗社会服务研究。

面对当前社会各界对医疗问题的关注以及医患关系的紧张,医务社会工作以其特有的对价值伦理的关注,辅助医院开展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个案咨询、小组辅导以及社会政策倡导协助医师处理碰到的各类价值冲突。从医护人员角度而言,当医师在处理病人知情权、病人自决、医疗公平、医疗效率与效果、器官捐赠、人工生殖以及安乐死等矛盾的时候,医务社会工作给予心理支持与政策咨询将有助于医护人员的顺利选择;从社会工作角度而言,医务社会工作应该开展医护人员的职前或在职教育,促进医护人员对社会工作知识的认识,以便分工合作,共谋病患的福利;从医疗专业角度而言,医务社会工作将极大地促进社会学、社会工作在医学领域的应用,促进一些医疗难题的解决[3]。

2.3 对于协调双方关系的价值

沟通的功能:医务社会工作者最重要的角色就是扮演医疗团队人员与病患、家属之间沟通的桥梁;在消费意识高涨的今天,医务社会工作者协助医护人员察觉和了解患者发病、诊治、康复、重建有关的社会、经济与情绪三种因素和意义。促使患者与院方合作,协助医院利用各种措施为患者提供充分的服务,促使医院内部在对病人服务的政策、措施、服务程序方面的改善,包括组织架构、工作流程的修正,以符合病人和家属的最佳利益。疏通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使求医的过程更顺利[3,4]。

2.4 对于社会的价值

2.4.1 协调社会关系。

医务社会工作通过帮助有困难的患者走出困境,使人们在生活出现困境、心理产生危机时得到帮助,有助于协调人际关系,增强社会凝聚力,及时地预防社会矛盾,从而减轻整个社会的压力[4]。

2.4.2 倡导互助合作。

医务社会工作通过社会福利服务的实施,既可以达到维护弱性群体基本生活权利的目的,又可以提高患者的一般生活水平,培养人类互助合作的精神,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公共卫生及社会福利的发展。

2.4.3 宣传健康理念。

倡导健康理念, 建立和实施社会医疗保险, 将医疗小组中的服务工作由医院带入社区, 使卫生工作与福利工作相结合,做好宣传活动, 促进人们合理的就医行为。还可以为社区提供临终关怀和家庭服务的模式, 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可行性和可及性[5]。

2.4.4 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

现代医务社会工作为病人提供的疾病和健康风险的预防服务、疾病的医疗服务、治疗后期的康复服务以及社区服务、家庭护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超越医院的延伸性连续性健康照顾,以最有效的方式促进了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转变,实现了单纯临床医疗模式向预防、医疗、康复、保健的大卫生服务模式转变[2]。

3 医务社会工作价值在医患纠纷调解中的体现

医务社会工作者通过自己的专业工作为病人提供帮助,这种帮助是医疗服务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医患关系,调解医患纠纷的基础。其工作价值在医患纠纷的调解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以人为本的服务

无论在临床还是社区,医务社会工作都以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观念为指导,为病人及家属提供社会、心理等多方面的服务。正因为如此,有学者称:医务社会工作者是人文关怀的使者。医务社会工作强调“一切为病人着想,为病人的一切着想,为一切病人着想”的工作理念,尽可能满足病人的需要,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正是这样的价值观,奠定了他们与病人和家属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也为减少和调解医患纠纷,改善医患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2 与病人平等的沟通与交流

医务社会工作者不是医学专家,但他们有着较高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理论水平,是与病人及家属沟通的专家,是医患交流的桥梁。这种沟通与交流弥补了医生与护士由于工作繁忙而与病人深入交流的不足,并且能更多地了解病人,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性格特征,了解他们的痛苦与难处,在很多方面为他们排忧解难。这样一种全方位的平等交流和信息获取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预防医患冲突,帮助病人和家属解决困难打下了基础。

3.3 处理纠纷时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医务社会工作者具有良好的心理危机和人际关系危机处理能力。他们通过专业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力求公正公平的处理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尽可能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由于前面所述的全方位服务和良好关系,医务社会工作者能够取得病人和家属的信任,并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为目标,进入相应的工作程序,进行冲突调解。

总之,医务社会工作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非医疗技术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目前发生的医患纠纷大都是由于非医疗技术原因引起的,所以在具体调解医患纠纷,改善医患关系方面,医务社会工作将以其特有的专业功能和价值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一奇.在现代化医院中开展医务社会工作的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l9(2):84.

[2]唐文.医务社会工作者:医学人文关怀的使者[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5):41~42.

[3]刘斌志.医务社会工作在和谐医院构建中的专业使命及其策略[J].中国医院管理,2007;27(2):4~5.

[4]王卫平.试论我国医务社会工作的若干问题[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119.

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途径和有效方法 第10篇

(一) 、加强对群众的法律道德的教育, 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要对群众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 使他们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 提高群众的法律知识, 培养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现代观念, 增强公民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

(二) 、加强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调解人员素质的提高。

作为调解组织首先要建立相应的调解工作规定,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切实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调解人员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 教育调解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二、调解纠纷的有效方法

(一) 、收集证据是调解纠纷的第一环节。

收集证据是调解纠纷的关键环节, 调节是否成功取决于证据的收集, 因此, 调节人员要结合实际, 采取一些经济灵活的方法和策略取得可靠的证据, 并要耐心细致, 积极主动做好工作, 力求“准、快、实、全、细、稳”。

一是充分准备, 强调一个“准”字。

知己知彼, 方能百战不殆。调解取证前, 应充分准备, 认真研究纠纷的性质.。查明纠纷事实, 要准确无误。

二是行动迅速, 突出一个“快”字。

受理纠纷贵在速战速决, 收集证据的时间性很强, 随着时间推移, 违法、违反公共道德等行为可能会发生变化, 痕迹会消失, 知情人会产生遗忘或其它情况, 都可能给取证工作造成困难。

三是实事求是, 注重一个“实”字。

收集证据必须尊重客观事实, 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 要对所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

四是全面收集, 立足一个“全”字。

对某一纠纷来说, 证据是客观的, 也是相互联系的, 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纠纷全貌的一切证据, 才能查明实情。

五是深挖细查, 讲究一个“细”字。

无论是查看现场, 还是与人谈话, 都要耐心细致。要注意查明主要事实, 查明引发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

六是稳扎稳打, 落实一个“稳”字。

应当注意的是在收集证据时,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这是人民调解组织收集证据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 、依靠法律、公平公正的进行调解。。

依靠法律调解是对新时期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只有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正确运用法律, 做到程序合法、形式合法、言语合法、办事合法, 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古人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 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 民调工作更是如此, 只有公平公正, 才能获得成功

(三) 、析错法。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大都会从各自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出发, 说自己做的如何如何对, 对方作的如何如何的错。针对这种情况调解人员就应在已认定事实的基础上, 尽可能把双方的过错说的多一些。因为过错越多, 否定起来就越容易, 一旦过错方的理由被否定, 调节成功的把握就会越大。当然, 分析当事人的过错一定要实事求是, 要有理有据。

(四) 、单独谈话法。

在调解中, 如果遇到个人隐私、或当事人认为不宜或不想让当事人以外的人知道的话题时, 调节人员要及时安排当事人单独谈话。这样, 既是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 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顾虑, 以便自由地阐述真实的事实和理由, 从而达到互相理解。

(五) 、二分法。

辩证法认为, 任何事物都同时包含两个方面:即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古诗也说“横看成岭侧成峰, 远近高低各不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一个意见, 调解人员可先肯定其意见有合理的因素, 再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 同时说明理由。这样显得公正和客观, 也容易让人接受。

(六) 、冷处理法。

针对那些矛盾容易激化, 当事人被迫起诉或赌气起诉的案件, 调解人员要特别冷静, 不易过急, 用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个理智思考空间, 然后针对纠纷发生的原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注意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七) 、回忆法。

在当事人发生矛盾时, 帮助他们回忆曾经互相给予的好处, 体谅对方的难处, 通过往事的重温和今昔比较, 催化各方产生善良意念, 消除本不该由的积怨, 因势利导, 穿针引线, 弥合互相造成的伤口。

(八) 、舆论监督法。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 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社会风俗的行为所引起的纠纷, 要尽量扩大公开调处的范围, 采取适当形式, 让更多的人了解, 借助一些舆论特有的宣传作用促使当事人知耻知错, 自行更正错误行为、履行义务。

(九) 、解节法。

在调解邻里、家庭关系等纠纷是要全面了解纠纷发生的起因、背景和过程, 善于在摸清纠纷缘由的基础上, 分清是非曲直, 分别做好当事人各方面的工作, 使之求大同, 存小异, 互谅互让, 帮助让事人化解矛盾, 恢复和睦相处的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 要抓住纠纷的各条线索, 顺藤摸瓜, 找到矛盾的主要症结所在, 找到“系铃人”, 由“系铃人”亲自解铃。

摘要: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是在党的领导下, 在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必须依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办事, 通过解决群众自己内部产生的矛盾纠纷, 去维护群众和集体的利益。人民调解作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 其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贴近人民群众, 方式灵活多样, 工作方法和风细雨, 符合中国国情和优良传统, 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纠纷一旦解决, 效果彻底, 副作用小, 使当事人有百利而无一害。特别是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定期的矛盾纠纷排查, 把可能酿成纠纷的事因和苗头, 化解在萌芽状态, 强化了社会稳定, 构建了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调节工作,人民群众,矛盾纠纷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组织条例》

做好消费投诉调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第11篇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的意识。每个从事消费投诉调解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牢固樹立全心全意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的意识。这就要求消协人员既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又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更要有过硬的、极具政策性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目前,在我们一些消协人员中,“执法部门是正规军,消协是杂牌军”的片面认识还存在。这是对消协工作地位和作用理解不深的一种表现。消费投诉调解是一项民心工程。只要我们做好了,照样会被世人称道。“有为才有位”,只要我们不断创新,努力工作,一定会创造出一片新天地。

(三)坚持有所作为的观点。因为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具有其局限性。消协组织具有两重性,在开展工作时往往不受局限性限制。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同时。由于消协还具备社会作用大、影响力广等优势。所以,很多情况下消协均可介入,而且工作做好了,不仅在国内,甚至在国际上都会产生不同凡响。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朝阳分局消费者权益保障组在第一时间快捷有效受理了群体投诉3件,涉外、涉奥投诉9件,涉及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荷兰、乌干达、德国等。在朝阳消协人员的努力下,涉外投诉均圆满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3379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首都北京乃至中国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四)努力提高消协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素质是服务意识的基本保障。我们在强调各级消协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的同时,必须重视提高全体消协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以适应消协事业全面持续发展之需要。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思想觉悟,增强政治上的敏感性;要深入掌握《消法》及《民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条例,提高运用法规解决问题的本领;要不断了解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谈话技巧、艺术。提高与不同对象迅速沟通的能力:要及时掌握消费动态、消费趋势、消费理论、消费心理,努力做一个内行专家。

(五)有“五心”特质。一是要有热心,即从事消费投诉调解工作的每一个人都要有一副热心肠。二是要有诚心,即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公平公正。三是要有公心。即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四是要有耐心,即面对不同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面对错综复杂的投诉,要调解每一件投诉,没有超乎寻常的耐心是不行的。五是要有信心,即坚持不懈,努力工作,不解决问题决不收兵,不达到目的决不罢休。

二、做好消费投诉调解工作要遵循八个基本原则

(一)以我为主的原则。受理投诉要准确抓住消费者所阐述的事实。确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好确定的,要按照不受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区分,或者按照消协的法定职能划分确定是否受理。一般来说。受理、调解消费投诉是否成功,在某种意义上说与调解的思路是密不可分的。消协人员要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思路去调解,从而掌控调解过程的主导权。

(二)一听二看三表态的原则。消协人员在受理调解时应遵循下列程序:一是听,听投诉人说,从中了解、分析案情;二是看,多观察人物、事物。从中寻找事件端详;三是表态,在案情了解、定性到位的前提下再做出表态。

(三)换位思考的原则。一是对待消费者的换位思考。即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投诉目的出发,去调解分歧、化解矛盾。二是对待经营者的换位思考。消协调解,不强调过程,而重视结果,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各有看法,意见并不统一。但为了不激化矛盾,消协人员要抓住时机,结合客观情况,因势利导,促成和解。在现实中,不少经营者考虑法律义务较少,有的是不知,有的是不为。消协人员要告之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及社会责任,做好说服、引导工作。不要用行政权或刻意去压经营者。另外,消协还要多考虑经营者的经营特点,加强与企业特别是容易产生日常投诉或者投诉量较大企业的日常沟通。在一些企业、市场、商场可设立投诉站,使投诉不出市场。消协人员还要坚持深入企业,通过举办咨询、服务、培训等活动,协助经营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投诉量。

(四)有为有位的原则。各级消协人员一定要敢于碰硬、敢于工作,让社会听到消协的声音,看到消协的行动。要善于发挥理事单位和理事作用,只有巧借外力,才能事半功倍。要善于利用新闻媒介、社会舆论的力量。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曝光,增加被诉方的社会压力。

(五)适度维权的原则。要引导消费者适度维权,不要过度维权,从而保证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六)注重“认真”、“细节”的原则。调解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解的过程。一定要认真仔细。

(七)化解矛盾的原则。对于凡是没有依据,无法考证或受科技含量、现有客观条件限制。而暂时无法得到鉴定结论,甚至带有政治因素的个别投诉,要运用心理学,结合具体情况,寻找平衡点、突破口,最大限度地促成调解。在很多投拆调解中,消协组织进行受理调解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不是扩大矛盾,尤其是不愿看到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必要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以有效解决投诉纠纷为最终目的。

调解工作 第12篇

(一) 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界定

作为诉调对接中的关键环节, 司法确认程序具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等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的重要权能, 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创新。这项制度发源于甘肃省定西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 (1) , 在中国当前的司法语境中, 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司法权对在诉外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诉程序。 (2) 在这一程序中, 司法权一方面要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也要对调解协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只有当调解协议同时满足必要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之时, 法院才应当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做出予以司法确认的决定, 从而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二) 确立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性

1.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确立司法确认程序, 从根本上讲还是为了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健全。由此观之, 如果要认识确立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性, 首先就必须认识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大单位体制”的逐渐解体和社区体制的逐步形成, 社区已然成为各类矛盾的集合点。由于社区纠纷兼具多样性和复杂性, 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足以承受巨大的纠纷压力, 只有把诉讼路径与非诉讼纠纷解决路径相结合, 才能灵活地化解社区矛盾。而在这一应对过程中, 中国传统的“厌讼”文化固不可取, “司法中心主义”所宣扬的“诉讼万能”思想也无法契合于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法文化。在这一背景下, 人民调解在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便日益凸显出来。人民调解制度在理念上渊源于传统中国乡村基于情理的民事调解精神, 在当代中国社会实践中又融入了新的时代内涵, 可以被界定为一种重要的“法外治理”手段。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 法外的情与理的运作得到强调, 法、情、理三者的结合更是其制度的运作核心。与司法、行政等正式社会控制手段相比, 作为非正式社会控制方式的人民调解制度, 不仅拥有着秩序控制的社会功能, 在社区团结和社区自治等方面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3)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也形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有效辅助和有益补充。

2. 确立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重大意义, 已经在上文中得以提及。但由于人民调解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民间自治范畴, 其调解协议的落实往往缺少国家强制力的有效支撑, 导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协议内容于己不利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这样一来, 不仅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实际上大打折扣, 纠纷当事人诉诸人民调解的意愿乃至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都会受到挫伤, 而整个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公信力也定然会因之下滑。 (4) 因此, 有必要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通过司法权的引入, 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从而促进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较为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高人民调解制度的公信力, 促进这一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 (5) 此外, 司法确认程序的确立, 无疑对社区调解工作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 有利于提高社区调解工作的质量, 减少社区调解工作中的“人治因素”, 增加社区调解工作中的“法治因子”, 促进社区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运作和规范化运行。

二、司法确认程序对社区调解工作的影响

(一) 社区调解工作需要满足司法确认程序的要求

社区调解工作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社区调解工作有着重大影响。且只有当人民调解协议处于有效状态之时, 社区调解工作的直接目的才有可能达成。而在司法权的审查下, 并非所有的人民调解协议都能满足司法确认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6) , 因此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能满足人民法院对其效力的确认要求。由此观之, 最大程度地促使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得以满足司法确认的要求、从而尽力使得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司法赋予的强制执行力, 已经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应当追求的目标。

(二) 社区调解工作在这一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 当前阶段的社区调解工作在满足司法确认程序的要求方面, 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社区调解工作中存在调解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在当前的社区调解工作中, 不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仍然没有建立完善的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笔录机制。 (7) 由于缺少这些重要的谈话笔录、调查笔录, 一旦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往往难以找到直接依据予以明确, 而法院在对协议效力予以确认时也会为直接依据的缺乏而困扰。此外, 在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中, 仍然有相当数量的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的亲属在缺少相应的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签署。一些调解工作人员出于传统家族观念大意地认为当事人的亲属可以直接代理当事人本人。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从身份到契约”的大环境下, 个人已经基本从家族中独立出来, 成为权利义务的独自承担者。相应地, 其家族成员在一本情况下也不再具有对其进行制约的能力。这就导致在当事人的亲属在缺少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后, 当事人自己往往会在协议内容于己不利之时随意反悔, 而代为签署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亲属此时也没有办法对反悔的当事人进行制约。这样一来,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实际上大为减损, 其公信力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其二是社区调解工作中所牵涉的协议实体内容存在不合法的现象。部分人民调解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门法如合同法、环境法方面的知识, 在他们主持之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存在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现象。有时候, 甚至会误导当事人在产生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产生错误认识并在这种错误认识下达成协议。

其三是社区调解工作中存在调解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现象。由于很多人民调解员仍然属于“魅力型权威”, 存在过于相信甚至依赖调解员个人声望的现象, 因而只重视实体结果的达成, 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便认为大功告成, 对很多事务性问题特别是调解文书的制作问题则不加注意。这样一来, 便产生了很多调解文书制作规范方面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工作经验,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调解文书制作格式不统一, 字体字号的使用常常各异, 缺少正式文书在外观上所应具有的严肃性;第二是存在漏列、错列主体的现象;第三是文字表述不严谨, 缺少积极运用法言法语的意识。 (8) 这些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现象不仅与法治精神不相契合, 也给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甚至也影响了社区调解工作所应有的正规性、严肃性。

三、“老马调解工作室”所做的回应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老马调解工作室”在2013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仅2013年上半年, 该工作室就接访群众800余人次, 调解各类纠纷375件, 其中成功调解363件, 调解成功率达到96.8%以上。此外, 该工作室还于此期间办理上级交办群众来信38件, 其中回复满意率高达100%, 并且排查处置了重点矛盾纠纷79起。 (9)

作为全国社区调解工作的模范, “老马调解工作室”在适应司法确认程序方面表现出了较强的工作能力。其值得介绍的工作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加强社区调解工作队伍的建设。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矛盾的波及面越来越广, 调解工作的涉及领域也随之越来越宽。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外, 城建、医疗、劳动等社会领域中的纠纷也逐渐摆在了调解工作之前。这就要求调解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素养, 而不能仅仅依靠威望和情理进行调解, 惟其如此, 才能使得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满足内容合法的实质要件。为了做到这一点, “老马调解工作室”一方面注重招录法律知识扎实、知识素养深厚的人才充实调解员队伍, 另一方面也高度重视对原有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提高其依法调解的知识素养。

第二, 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一方面, “老马调解工作室”加强了与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之间在业务上的联系, 熟悉了人民法院对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形式要件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 “老马调解工作室”也进一步加大了在“诉调对接”工作上所做的努力, 实现了报送法院的相关文书材料在格式上的规范化, 从而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工作减轻了一定的负担, 实现了社区调解工作和司法确认工作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三, 建立健全社区调解工作的制度机制。人性具有一些不可避免的固有缺陷, 而要真正克服这些缺陷, 就必须发挥制度的作用而非一两个具体的人的作用。“老马调解工作室”在各项社区调解工作中特别注重各项工作标准的具体性量化, 用制度给调解工作把关, 促进社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再有, 由于社会稳定的关键在于定纷止争, 而定纷止争的前提在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梳理和确定。“老马调解工作室”无论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等日常矛盾的调解工作中, 还是在应对环境、房地产等特定纠纷时, 均追求调解模式的常态化和普遍性, 以明确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 这比“各打五十大板”的传统调解方式具有经济效率、更能适应于社会经济的现代化。

第四, 妥善处理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情况。在司法确认程序中, 只要法院尚未做出司法确认决定, 当事人即可以随时撤回申请。且即便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 只要其明确表示拒绝司法确认或者拒绝签收司法确认决定书, 人民法院均应将这种情况视为当事人撤回申请并终结司法确认程序。但问题在于, 司法确认程序终结之后,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还没有消弭。此时如果由法院直接告知其另行调解或起诉, 不仅使得前一阶段的社区调解工作成果荡然, 也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 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变相浪费。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时, “老马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们总是本着最大程度的耐心, 继续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 从而较为妥善地处理了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情况。

总之, 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的大背景下, 要做好社区调解工作, 就必须把握好司法确认程序对社区调解工作的要求, 努力满足司法确认程序在实体内容和程序形式上所提出的要求。如果要“一言蔽之”的话, 只有努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才可以让社区调解工作跟上“法治中国”的大潮。而“老马调解工作室”为此所做出的努力, 信然可资借鉴。

注释

11 连继民, 王健.诉前司法确认之定西样本[J].民主与法制, 2009 (20) .

22 潘剑锋.论司法确认[J].中国法学, 2011 (3) :43.

33 刘希军.新时期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D].山东大学, 2011.

44 张卫平.人民调解:完善与发展的路径[J].法学, 2002 (12) .

55 顾媛媛.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 2012.

66 刘珂.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D].中国政法大学, 2013.

7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调研[J].人民司法·应用, 2010 (23) :66.

88 关于这些调解文书制作规范问题的了解, 笔者在此处要特别感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张晓华代理审判员所总结提供的相关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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