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客体化范文

2024-09-05

主体客体化范文(精选12篇)

主体客体化 第1篇

1 当前我国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对体育文化的认识错误

建国后, 党和国家对体育事业的发展与重建工作相当重视, 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促进体育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 但是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 对体育文化的重视程度不足, 对体育价值的认识程度不足, 这种固化的意识随时随地的影响着人们的决策, 左右人们的行为, 这是一种隐形的且影响力巨大的制约因素。

1.2 体育团体的政府性

体育社团具有明显的自愿性、公益性和民间性, 这三个鲜明的特征表明了体育社团是一种社会上的“非政府组织”, 所以体育社团并不是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但是, 由于我国体育社团仍是“举国体制”, 有很大部分的体育社团是由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创办或者有与体育行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创办的, 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体育社团的行政化趋势, 也就是说体育社团当前不是以社会成员为主体, 而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组织, 这使得体育社团依赖政府, 难以发挥其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中介作用。

1.3 体育社团实体化面临市场挑战

当前, 我国体育社团实体化的市场规模较小, 产品服务形式单一, 缺乏相关的经营人才和营销手段, 同时, 技术指导人才和创新能力远远不够, 再加上体育社团成员还未建立体育理念, 潜力有待进一步开发, 这些因素都阻碍了体育社团的可持续发展。再者, 体育社团的管理职能没有发挥, 社会监督体系混乱, 全国有很多体育社团的章程中有明确的任务、宗旨和职能, 但是大部分没有按照规章办事, 还有一部分体育社团中存在着工作不饱和的状态, 有的甚至出现无事可做的现象。另外, 我国体育社团集中于一、二线城市和沿海等经济发达区, 经济欠发达区和内陆地区的体育社团数量少甚至没有, 导致体育社团的分布不均匀, 发挥的作用也有限。

1.4 体育社团在政策、管理、财政等方面面临问题

我国体育社团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不健全, 管理体育社团的界限模糊, 在现实操作中, 体育社团的运行会因为没有规范而脱离社团成员的预期, 而体育社团的权利界限也不明确, 会受到其他方面的或部门的挤压与挑战。另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社会团体登记和处罚制度, 但没有明确的培育发展和优惠等方面的法规法律, 这导致政府缺少培育和优惠政策, 而过分强调监督, 在当下这种体育社团实体化的过渡阶段, 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使体育社团有效性缺少政策保证。

2 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的对策与意见

2.1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想要发展体育社团实体化, 就必须促进成员主体化, 而成员主体化的第一要素就是社团成员主体意识的形成, 这是体育社团实体化的首要条件。消除人们对体育社团只是政府附属机构的印象, 大力宣传体育社团的真正意义。在当今的形势

下, 使成员主体意识变为促进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的动力, 就要求体育社团加强体育文化的宣传力度, 强调体育社团对人民群众强身健体的高体育效益、低投入成本的职能, 吸引社会成员, 促进社团成员积极、活跃的参与体育活动, 使其以自主意识参与到健身娱乐活动当中。

2.2 体育社团发展多元化

体育社团应逐渐脱离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并实行其中介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职能,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宏观调控、监督指导、优惠扶持等职责, 还应当重新定位社会团体, 实行社会团体能分离坚决分离的策略, 不能分离的将其向体育行政组织的方向发展, 从而实现体育社团的实体化, 消除“半政府性组织”的形式, 加快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的步伐, 引导体育社团自主举办, 展现其公益性的特点与本色。

2.3 拓宽体育社团的组织渠道

1.政府方面财政拨款, 在税收方面抽出一部分用于资助体育社团, 另一方面可以减免向非营利事业捐款的公司或个人的税收, 对体育社团的服务收入形式免税政策;

2.鼓励个人捐赠, 这种方式依赖于体育社团自身知名度和信誉度, 还要有公关的配合工作, 吸引社会上的资金;

3.增加体育社团的服务收入, 体育社团在社会交往中应收取服务费及会员费, 也要建立相应的体育社团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止服务收入被滥用的现象发生。

2.4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正常指导

目前形势处于体育社团实体化的转型时期, 但是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方向有选择、有计划的进行体育社团实体化, 要明确体育社团的公益性、非政治性和社会需要这三个标准, 在政策上给予相应的扶持, 政府不能仅仅注重于监督管理, 更要注重培育和发展体育社团, 鼓励符合要求的体育社团进行实体化, 完善优惠政策并严格执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保证体育社团在运行过程中的权利, 促进体育社团快速、健康发展。

2.5 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职能

积极吸引社会上的各种资源, 争取稳定的赞助;发挥体育社团的技术优势, 开发运动器材、技术询问、健身服务、服装等服务项目, 增强体育市场的消费力;吸收精英人才, 包括体育社团管理人才和技术指导教练, 提高体育社团的管理运行水平和服务水平等。

4 总结

体育社团在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要使体育社团向实体化方向发展, 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 就要完善其运行体制和完善其管理制度, 探讨体育社团实体化道路的可行方向。本文侧重于成员主体化的方向讨论了体育社团实体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也给出了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 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的可行之路。

摘要:作为发展体育事业重要载体的体育社团, 探究其实体化道路是当前我国体育发展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为此, 本文针对我国传统体育社团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提出了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进而促进体育社团成员的主体意识, 对发展中国体育、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社团实体化的道路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体育社团,发展,实体化

参考文献

[1]龙国强, 许仲槐.当前体育社团实体化建设待商榷的基本问题[J].体育与科学, 2007, (6) :26-28.

[2]景永魁.体育社团组织现状与思考[J].体育文化导刊, 2001, (6) :15-17.

[3]崔丽丽, 叶加宝, 苏连勇.全国性体育社团现状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2, (4) :4-8.

主体客体化 第2篇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之后,社会形式发生着巨大变化,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推动着现代科技革命飞速发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发生着革命性变化,虚拟社会的出现对人类的`实践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变化也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作 者:严国涛 方显锋 YAN Guo-tao FANG Xian-feng 作者单位:严国涛,YAN Guo-tao(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武汉,430075)

方显锋,FANG Xian-feng(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430079)

论动物叙事的主体化 第3篇

动物题材一直是儿童文学领域的主要表现对象,儿童作家沈石溪被称为“动物小说大王”,他的小说一直以来都受到读者特别是儿童读者的普遍欢迎。新时期以来,文学创作领域出现了一大批描写小动物的优秀小说,动物叙事占领一席之地,逐渐确立了它在文学作品中的地位。特别是在20世纪以来,生态遭到严重破坏,以动物为表现主体的生态小说日益受到广泛关注。20世纪80年代的动物叙事体现的大都是人类与动物友好和谐的一面,而20世纪后的动物叙事则突显出了人类与动物日趋对立的状态。

20世纪80年代的动物小说创作如宗璞的《鲁鲁》,描写了姐弟俩与小狗鲁鲁友好相处的温情画面。乌热而图的《七岔犄角的公鹿》写了一个十三岁孩子不忍心杀害一只鹿而与它成为好朋友的故事。莫应丰的《麂山之迷》展示了动物为了生存的自由与人类斗争而亡的悲剧传奇。赵本夫《那——原始的音符》中描写了一只狗白驹被主人抛弃后报复主人的故事。1988年有阎纲主编由宁夏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动物小说选》16篇较为优秀的动物小说,在该小说选的后记中提到这些小说里“有呼啸山林的兽王,剽悍争强的头驴,歌喉婉转的百灵,坚毅求新的麂子,会通人性的义犬,勇斗恶豹的老牛,思恩图报的小龟,以及诡谲巧斗的蜘蛛,含冤忍辱的母鸡……”“把动物小说结集成书,在当代文学史恐怕是第一次。”

一、狼形象的涌现

从贾平凹的《怀念狼》、郭雪波的《大漠狼孩》到姜戎的《狼图腾》、雪漠的《猎原》《狼祸》等掀起了一股狼文化的热潮。贾平凹的《怀念狼》写了当地政府为了保护生态平衡禁止捕杀狼,为了留下资料,“我”和猎人舅舅以及舅舅以前打狼队的队员烂头在商州普查仅存的十五只狼,这些狼经常幻化为人形残害当地百姓,在普查时都被舅舅或村里人打死了。郭学波的《沙狼》《狼孩》《大漠狼孩》《海子爷和老雪狼》都是写狼的小说。《沙狼》《狼孩》都是写狼孩的故事,而且后者和前者在情节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两个故事的情节可以概括为:人杀死了狼崽,狼叼走人的孩子自己抚养,人千万百计救回自己成为狼孩的孩子,母狼费尽心思要救出狼孩,狼孩不接受人的世界,最终狼孩和母狼在逃跑中被人一起打死。姜戎的《狼图腾》同样写到人与狼斗,狼还与黄羊斗,狼、黄羊、羊存在着生态平衡关系,主人公陈阵因为好奇心想饲养小狼,而小狼宁肯高傲地死去也不愿屈辱地活着。雪漠的《猎原》《狼祸》同样展示了人类为了生存将触角伸向了大漠腹地,与狼争夺生存空间的故事。结果不但人损失惨重,狼也没能得到好的下场。狼本性是凶悍、残暴的,而在文学作品里有些狼的形象被作者塑造成了充满了江湖义气的美好形象,狼成了有仇报仇、有恩报恩的正义之士,谁救过或者护佑过它,它就会以给人类带来好处来报恩,如果谁伤害过它的同类,它就会报复。面对人类的步步紧逼,狼的生存空间受到威胁,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人和狼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

二、狐狸形象的再现

郭雪波的《沙狐》《银狐》所讲述的是一只神奇的白狐与人类周旋的经历,中间穿插了些许的生态理想。在《狼图腾》中,狼被草原人民崇拜的原因就是狼能维持草原生物圈的生态平衡。如果说对狼的崇拜是真实的话,在郭雪波的笔下,对狐狸的崇拜就有些神奇色彩。狐狸已经不再是一只皮毛光滑的动物,而是具备了灵性的神物,《银狐》中那只一身纯正白色的狐狸不仅具备很强的自我保护能力,猎人是很难捉到它的,同时它还能放出尾气迷惑人,让人失去理智发疯发狂,经验丰富的猎人老铁子最终也没能战胜这只精灵古怪的银狐,他的儿媳妇珊梅受到银狐发出的尾气的迷惑也有了兽性,与银狐一起生活在了茫茫沙漠里。

三、鹿、猎狗、虎、豹等形象的塑造

在京夫的《鹿鸣》中,有一只比人更灵敏的神鹿峰峰,它能预测到哪里危险以及哪里安全,它的感应能力超越人类。在张永军的《狼狗》中,有一只具有纯正外国血统并且有特异灵性的狼狗,它是一般的狗所不能及的,同样超乎人类的能力范围。杨志军的《藏獒》以藏獒的精神批判了狼的弱肉强食,在之后他创作的《藏獒2》中人已经成为了陪衬,主要描写了为保护人类财产而展开的藏獒和狼的斗争。在张炜的《怀念与追忆》中,主人公儿时的玩伴是被他称为“阿雅”的小动物,同样在外祖母给他讲的传说中具备了特异功能,它会在人们熟睡的夜晚跑去很远的地方衔回黄金或白金,放在主人事先放好的盛满水的碗里,使它的主人富裕地生活下去。在张炜的笔下,阿雅和人类没什么不同,它会和向它示好的人友好相处,会表达谢意,会祈求怜悯,会死也不离开自己的妻儿。在小说中这个动物不亚于一个懂事的孩子,阿雅强于作为人类的卢叔,卢叔是以迫害小动物的身份出现的,他拿阿雅的皮毛赚钱。在《刺猬歌》中写到动物会变成女人与人相处。在张炜的作品中,描写过很多小动物,并对这些动物充满了温柔的情感。在路生的《怀念羊》中,讲述了一件真实的故事:一只母羊主动给一个没奶喝的婴儿喂奶,以正面事例来赞美动物的友好。作者把羊作为一种象征融入到了文本中,是对羊精神的赞美,也是对羊精神的提倡。陈应松的《豹子最后的舞蹈》以豹子全知的视角讲述了它的母亲、它的朋友、它的爱人的死,犹如在讲述一段凄惨的故事,读来顿生怜悯之心。李传峰的《红豺》同样是具备生态思想的生态小说,探讨了人类与动物血脉相通的关系,升华了《最后一只白虎》的主题。在蒋子丹的《动物档案》中,讲述了张吕萍的动物保护基地艰难的发展过程,这是一个收养和救治流浪动物的个人的组织,讲述了无数只小动物被遗弃和被基地收养的动人故事,基地负责人张吕萍因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每个小动物的故事都感人肺腑,一个小动物的生死就被人类这样操控在手里。

迟子建发表在《收获》2005年第06期的《额尔古纳河右岸》中讲述鄂温克人的沧桑往事。他们与大自然十分亲近,住在由木头搭建的希楞柱,盖兽皮被子,喝自己饲养的驯鹿奶和用驯鹿奶熬制的奶茶,吃打来的猎物的肉,穿自己缝制的皮子衣服,用由火镰对着石头打磨出来的火,整个是一个很原始的生活状态。而这种生活状态一直延续到新千年初都没有彻底改变。在这个生活圈子里,鄂温克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动物,但这个氏族的生存家园却因为森林的过度砍伐、生态环境恶化而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他们被迫下山定居,然而习惯了游牧而不习惯离开大自然的人和驯鹿难以适应定居生活。他们有着很强烈的天然的环保意识,比如在马粪包看见往山外拉木材的大卡车后忍不住开枪打破了卡车的轮胎。小说中展现出来的生存状态是那么的和谐与天然,是未经任何纤尘污染的,而这样的生活却毁在了人类自己的手里。

20世纪以来的动物叙事,主要是围绕着生态问题展开的,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成了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议题。动物叙事往往以动物被害致死的血淋淋的事实告诫人类如此下去,下一个刀俎上的将不再是动物而会是人类自己。北大教授曹文轩在《动物小说:人间的延伸》中指出:“动物小说的不断写就与被广泛阅读就是一个证明。它显示了人类无论是在潜意识之中还是在清醒的意识之中,都未完全失去对人类以外的世界的注意与重视。那些有声有色的,富有感情,情趣与美感甚至让人惊心动魄的文字,既显示了人类依然保存着的一份天性,又帮助人类固定住了人本是自然之子,是大千世界中的一员,并且是无特权的一员的记忆。”

动物叙事从文学的边缘到其文学地位的确立,是随着人类观念的转变而变化的,自然大环境决定了人类生存的小环境,动物叙事所体现出来的不同文化内涵提醒人类珍爱自然、珍爱动物,就是珍爱人类自己。

城乡一体化受益主体研究 第4篇

近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 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加快推进。但由于历史条件制约, 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还没根本消除, 城乡关系不平衡局面尚未根本改变, 制约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提出了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 在此基础上, 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 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 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旨在深入了解群众是否支持一体化建设矛盾心理的基础上, 通过研究城乡一体化受益对象, 解答老百姓关于城乡一体化改革到底是为了谁的疑惑, 让群众知晓自身是一体化的最大受益主体, 使广大人民群众转而积极主动去了解、关心、支持、投身一体化建设,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开展奠定扎实基础。

二、城乡一体化的不同受益对象

(一) 城乡一体化的受益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城乡一体化首当其冲的就是农民的搬迁工作, 他们将失去赖以生存的房屋和土地, 这些都是农民所固有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政府要更加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村民意愿, 遵守村民自愿原则, 更好体现人本主义精神, 农民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更占有主动权, 所以要顺利推进一体化工作也必须得到广大农民的大力支持。

1. 经济上城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基本一致。

伴随城乡一体化改革不断深入, 在经济上城乡更趋一致。农民集中居住之后, 原有土地被复垦, 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和高效设施农业, 原有生产方式将被机械化、规模化程度更高的生产方式所取代, 农业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土地利益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 政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农民做好房屋丈量评估、安置补偿、分房结算等工作, 进行统一搬迁、集中安置, 农民都住上了商品房, 过上城里人一样的生活, 生活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政府出台一系列民生保障措施:对无房户、少房户等困难群体, 出台了优惠政策, 制定相应的困难群体安置办法;对所有的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进行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农民, 进行土地流转的补贴、实行劳动保障补贴, 让农民得实惠。

2. 政治上城乡居民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

伴随着城乡一体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在政治上城乡更趋一致。农民集中居住之后, 将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地位, 户口都将从农村迁入城镇社区, 完成在身份角色上的转变。同时, 农民的政治权力也将比之前得到更好的尊重和行使, 因为都生活在一个社区, 农民联系更加紧密, 民主、协商的氛围更加浓厚, 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高, 更有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施行,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更好保障, 农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话语权、影响力更大, 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3. 文化上城乡的教育、科技、文体医疗卫生水平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大致相同。

伴随着城乡一体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在文化上城乡更趋一致。农民集中居住之后, 新社区将按照城市社区标准建设相配套的基础设施, 农民将和城镇居民一道享受同等的教育、科技、文体、医疗等公共资源, 群众生活将大大丰富, 农民生活质量将得到显著提高。

4. 生活上城乡居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趋向一致。

伴随着城乡一体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在生活上城乡更趋一致。农民集中居住之后, 农民居民在家庭规模、家庭结构、生育观等方面与城镇居民更加接近, 生活习惯慢慢转变, 逐步适应集居后生活, 生活方式也从农田劳作为主逐渐向家庭生活为主转变, 与城镇居民趋向一致。生活环境也因为小区基础设施配套等不断完善而得到根本上的改善, 生活将越来越美好、更加幸福。

(二) 地方政府是城乡一体化的受益者

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是执行的主体, 前期用于搬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的投入巨大, 往往就会出现财力充裕的政府推动城乡一体化的速度较快, 财力不充裕的则多半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 总的来说一体化在短期内都会给地方财政造成较大负担, 但是从长远来看, 地方政府也是城乡一体化的受益者。

1. 有利于各项工作开展。

政府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过程中, 在安置时仍然以村组为单位建立新型社区, 不断探索创新型社区管理模式, 在管理上由于农户分布相对集中较原来分散的自然埭更加容易。社区开展社区党建、计划生育、城管卫生、综合治理、劳动保障、居家养老等工作更便捷, 使其真正成为老百姓的服务站和“娘家”, 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服务。

2.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每个社区在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后管理的内容多了、管辖的范围小了, 更容易使社区干部融入到社区群众之中, 能更好的体贴民生、体察民情、体恤民意, 做社区居民的知心人、“老娘舅”, 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职能, 及时帮社区居民排忧解难, 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 做好群众工作, 使社区居民在社区住的习惯、生活的好。同时, 社区都有配套的物管, 在管理上更加规范, 利于维护社区稳定。

3. 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

农民集中居住腾出了许多土地,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复垦, 这其中绝大部分变成基本农田, 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 实施规模经营, 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和高效设施农业, 随着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转变, 土地的产出率得到显著的提高, 为实现“发展农业、富裕农民、繁荣农村”的目标提供有利条件, 不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也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还有的土地可以用于置换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 进行商业开发, 通过商业运作产生收益,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再投入于城乡一体化建设, 以期最终实现集中居住率、企业入园率、土地规模经营率均达100%的目标, 使经济社会得到更长足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根本上的提高。

(三) 城乡一体化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都十分有益

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具有全局性、前瞻性、科学性的, 城乡一体化战略从全国、全社会的层面来看都是必要和有益的。

1. 城乡一体化是拉动内需的关键举措。

党中央作出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 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考虑。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每年经济增长率基本上维持在8%以上, 这种速度以及持续性在世界历史上都是少见的, 可谓中国奇迹。但是由于多年消耗式发展加上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 我国亟待找寻新的经济增长突破口。城乡一体化在这个时候就应运而生, 它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搬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之中, 能有效提高GDP增长。同时通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工资水平, 使其有花钱购买的能力, 刺激国内消费来有效拉动经济增长, 成为拉动内需的关键举措。

2. 城乡一体化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环节。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主要表现为:城市为一元、农村为另一元的城乡分离状态。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 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 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相对于城市, 农村人口众多等。这种状态造成了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明显差距, 是我国“三农”问题存在的主要根源之一。城乡一体化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环节, 它就是要打破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各为一元的发展格局, 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发展, 共同进步。

3. 城乡一体化是守住“耕地红线”的有力保障。

我国是人口大国, 粮食安全是保证我国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因此我国必须要做好耕地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 到2020年我国要保住18.05亿亩耕地。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 建设占用耕地不可避免。如果只做减法, 不做加法、只管占不管补, 要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不可想象的。而实施城乡一体化, 就是在做保护耕地的加法, 通过“三集中”, 将有大量土地空余出来, 用于耕作, 为守住“耕地红线”提供了有力保障, 保证了我国的粮食安全。

三、老百姓对城乡一体化存在误解的原因分析

老百姓是城乡一体化最大的受益者, 但是他们往往对城乡一体化存在误解, 认为政府搞一体化就是为了圈地挣钱, 而没有认清城乡一体化的本质和意义,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 老百姓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而不是主动参与

在实际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中, 往往都是政府主导, 按照规划对实施区域范围进行划分、逐步实施, 在其中老百姓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不知道具体的实施范围、实施时间, 推动时往往比较仓促, 给老百姓的准备时间较少, 心理上较难接受, 虽然是城乡一体化参与主体, 但是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不能做到主动参与、积极投身一体化建设。

(二) 在实施过程中, 少数老百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

在实施城乡一体化过程中, 搬迁、安置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政府在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下对老百姓进行补偿得到了绝大部分老百姓的拥护和支持, 但是总有少数群众认为补偿不合理, 条件谈不拢, 而反对城乡一体化, 并在群众间进行负面宣传, 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工作开展。

(三) 生活习惯、生活成本等因素影响, 不愿失去土地集中居住

有的群众, 特别是中老年人, 由于习惯了乡下的生活, 而担心不能适应集居后的生活;有的群众, 自己喜欢种种菜、养养家禽, 生活自给自足, 而担心集居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不起。由于这类因素影响, 有的老百姓不愿失去土地, 进行集中居住。

四、让老百姓积极参与一体化建设的建议

(一) 坚持村民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老百姓参与主体地位

在实施城乡一体化过程中, 充分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 多听取群众的意见, 改变推进模式, 由自上而下推进向自下而上申请转变。坚持村民自愿原则, 充分发挥村委的组织作用, 通过宣传发动, 让村民以村组为单位, 自愿提出集中居住申请, 由村委和地方政府审批、把关, 再推进后续工作开展。

(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充分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

在老百姓自愿的基础上, 对其房屋进行丈量评估, 对农户进行安置补偿、分房结算。在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 充分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让老百姓尊重、服从评估、补偿、分房结果。

(三) 坚持应保尽保原则, 充分保障老百姓集居后生活

老百姓不愿集中居住, 最大的顾虑和担忧就是怕生活成本过高, 生活不起, 政府要解决老百姓的后顾之忧, 制定一系列民生保障措施, 充分保障老百姓集居后生活, 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 保证社保的全覆盖, 同时通过补贴等方式不断提高老百姓收入水平, 让他们过上幸福美好的城镇生活。

(四)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充分照顾老百姓特殊情况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 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充分照顾老百姓的特殊情况。对于无房户、少房户等困难群众安置就应进行优惠, 对于老年人安置就应进行优先等等, 同时在房型设计上也要多考虑乡下老百姓的居住习惯和生活方式, 让他们在新社区、新房子里能够住的舒服、过的舒畅。

摘要: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 综合配套改革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环节, 对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拓展新型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空间, 促进资金、劳动力等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文章旨在通过对城乡一体化受益对象进行分析, 以阐明城乡一体化真正的受益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以期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关心、支持、投身一体化建设,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科学认识主体和科学认识客体的发生 第5篇

科学认识主体和科学认识客体的发生

科学认识主体和科学认识客体的关系是科学认识的基本关系,科学认识主体和科学认识客体的辩证统一性问题,是科学认识得以成立的基础和科学真理存在的根本依据。科学认识客体和科学认识主体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有一个形成发展的本体历史进化过程和一个被发现的逻辑认识过程-研究科学认识客体和科学认识主体的发生问题,是一个比科学认识客体和科学认识主体辩证统一性问题更为基本的问题,它是理解一切科学认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作 者:李海峰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刊 名: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PKU CSSCI英文刊名:SCIENCE TECHNOLOGY AND DIALECTICS年,卷(期):19(4)分类号:N031关键词:科学认识主体 科学认识客体 发生 辩证法

走向主体化的科学发展观 第6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主体化;哲学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01—0020—02

一、现代哲学与主体化

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哲学主体化出现新的趋势:现代西方哲学的两大基本派别—人本主义和科学主义开始合流。“主体化”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重要特征。并呈现出一下特征:多学科渗透。由多学科渗透而形成的多种哲学分支对主体领域作了协同研究。现代科学的发展为哲学主体性理论的深化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对人类主体的研究涉及多种学科,并涉及到了一些先前未曾触及的领域。预言哲学和逻辑哲学的出现,开拓了主体认识活动的新领域,体现了主体性认识理论的深化;是多层次展开。首先是社会层次,即在社会的,也就是作为社会整体的人的层次上,从人类与社会的关系上分析主体性。主要是从社会角度对主体的宏观考察——考察人类主体认识活动,道德活动和审美活动的社会机制;多学派林立,多学科渗透,多层次展开的现代西方哲学主体性理论涉及多种研究专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新时期面临的新任务。马克思主义哲学要发展,必须顺应这一哲学 主体化倾向,上述方面的哲学主体化特征,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化和发展的方向。目前马克思主义哲学面临着下述两方面的任务:一是从对人类主体的宏观研究转向对人类个体和群体的微观研究;二是总对人类主体理性思维形式的研究转向对人类主体的非理性思维形式的研究。一方面,我们主体化哲学不仅要在宏观上研究人类整体意识的本质和特征,还要在微观上研究不同的人类个体和群体的意识本质和特征,研究主体的各种形式和丰富属性,并在对丰富的个性充分展开的基础上重新探讨整体意识的共性。另一方面,我们的主体化哲学在深化对人类主体的思维形式作逻辑分析和预言分析的同时,还要对人类主体的非理性因素作深化研究,充分研究人类认识活动中的无意识现象。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开放的体系,将在这一现代哲学的主体化趋势中向更完美地反映当今时代主体特征的哲学理论迈进。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书中的开首就批评了就唯物主义的缺陷,指出“从前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陷是:对事物,现象,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 [1]贯彻于《提纲》始终的是主体能动性,即实践性的原则。“实践的唯物主义”即以实践为特征的唯物主义克服了就唯物主义的直观性。列宁强调指出:“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的需要它的那一点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 [2] 可见,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性。

社会发展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新的主体性发展要求。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的发表,在欧洲思想界引起极大的反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手稿》“概括了马克思的全部精神范围的唯一文献”,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启示录”,这部著作给全部马克思主义的未来含义提供了依据,它告诉人们,马克思主义哲学更加关注人的主体性发展。全球化为主体性发展创造了条件。主体性是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志。人的解放程度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的进步,社会关系的发展要通过人的解放程度表现出来。人的解放程度标志着社会进步的性质和水平。人在自然力和社会关系中的得到的自由越多,解放的程度越大,社会进步也就处在越高的水平上。社会的发展与人的主体性的提高是想对应的。社会发展到善美水平,主体性也应发展到什么水平。从主体性的发展水平中同样可以看出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全球性经济联系的机制,促进了人的全球性普遍发展,为作为主体存在的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空间和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人的知识,才能在生产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培养人的多样化才能,促使了人地全面发展。最终把作为主体的人的全面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新时期,新的历史条件下,科学发展观更加关注人的主体性发展

社会进步是发展主体的前提。社会进步与发展主体是一致的同步的过程。一方面人的解放程度,主体的发挥程度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尺;另一方面,社会的不断进步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社会进步与主体性发挥实质上就环境与人相互造就的关系。社会进步推动主体性发展的过程体现了环境对人的改造;而人的发展体现了人对环境的改造;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的创新精神日益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现代主体性的高扬对社会发展的意义更加明显。

新时期,关注人的主体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如今,当人类社会跨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是主体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强大推动力。这是由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特征决定的。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即经济发展信息化 市场化和自由化的趋势。市场经济内含的平等互利 创新意识 效益观念 责任意识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经济的发展调动了各利益主体的能动性。(2)加强各利益主体自身建设,趋利避害,充分利用有利因素和资源加快发展壮大自己,及时防范和控制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和风险,才能更快的加快经济的发展。(3)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更加要求我们把作为主体的人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弘扬社会主义主体性。(4)社会主义改革的根本任务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实质在于人的解放和发展。解放生产力就是解放人,发展生产力就是提高弘扬主体性的程度。生产力体现着人的本质—能动的主体性。改革的实质就在于弘扬主体性。科学发展观要实现的以发展为第一要义的发展,更离不开主体性人的全面发展。(5)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变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体制,而体制改革的实质在于根本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更需要发挥社会主义主体功能。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从整体上弘扬主体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改革的实质所在。(6)社会主义改革的实施离不开主体性的选择。弘扬主体性,发挥主体性功能的核心是主体性选择。人们在既定的条件下有所选择地创造自己的历史。主体性的选择可以决定具体历史事件的态势。(7)发挥实践主体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需要弘扬人的主体性,发挥实践主体的人的主观能动性。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3]

(1)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在当代,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以人为本的出发点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要始终坚持人民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要求,关心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以人为本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最鲜明的政治立场。以人为本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3)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挥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和代表人民的利益,不断是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是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就是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要把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的成果,体现在不管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上,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体现在充分保障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上。(4)要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经济的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没有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和保障;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同时有反过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7.

[2]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53.

浅析程序性辩护的主体与客体 第7篇

一、程序性辩护的主体

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一部分, 它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共同组成现代刑事辩护。因此程序性辩护权也同实体性辩护权一样,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救济性自卫性权利, 被追诉人是程序性辩护的专属主体。被追诉人除了亲自行使程序性辩护权以外, 还可以基于委托或者法律规定, 由辩护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进行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一样, 也是在控辩审的刑事诉讼结构中进行的, 它的相对方是被诉违法的国家侦查、控诉、审理机关及其人员, 双方在法定裁判方的审理之下进行程序性诉辩活动。

二、程序性辩护的客体

理论上说, 程序性争议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程序之中, 但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一般只会把那些比较重要的程序性争议事项纳入其程序性辩护客体的范畴。尽管如此, 各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辩护客体还是很广泛, 尤其是在重程序的现代法治发达国家, 更是显得纷繁复杂。为了叙述的方便, 笔者以分类举例的方式对当今世界上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辩护客体作如下阐述:

1. 关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合格的争议事项。

一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自身组成或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如审判庭组成人数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这些机

构之间相互制衡、协调运作, 从而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一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 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 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3) 一人公司内外监督力度不够。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虽然设立了监事, 但是由于单一股东的存在, 监事也很难发挥作用。虽然规定了严格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但是未规定对一人公司的经营活动设立必要的公示制度, (15) 以备公司的债权人、其他相关人以及相关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未对一人公司外部监督机构作出明确规定, 导致外部监督薄弱。

是否合法, 审判人员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 鉴定人、证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等。二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力或权利能力。比如, 辩护方可能依法诉称单位内部保卫机关不具有侦查权力, 申请排除其有关行为的合法性;辩方可以诉称某公诉人应当回避等等。

2. 关于是否具备诉讼要件的争议事项。

诉讼要件。又称诉讼条件, 是“诉讼程序有效成立并持续下去的条件”。“从开始提起公诉到经实体判决, 在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必须具备诉讼条件。缺乏诉讼条件时, 可以通过形式裁判中止诉讼程序。”这种“终止诉讼程序”的“形式裁判”, 显然是一种程序性裁判, 辩方发动和参与这种程序性裁判的活动就是程序性辩护。这种程序性裁判的对象, 即“缺乏诉讼要件”与具备诉讼要件的争议事项, 就是程序性辩护的客体。关于诉讼要件的争议, 即有关各方对于某一诉讼程序是否具备成立并应当继续下去的条件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关于是否具备刑事诉讼启动要件的争议事项。由于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介入公民生活并且往往对公民的生活和权利影响较大, 所以出于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启动刑事诉讼的要件。如果追诉权力机关在不具备这些要件的情况下启动刑事诉讼, 则辩护方可以据此向法定裁判者诉称有关机关启动诉讼的程序违法, 申请裁判者变更、中止或终止诉讼程序。在英美国家,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通常是由逮捕开始的。英国《1964年警察法》规定, 对于与被告人接触, 确定已经发生了犯罪事件, 警察可以以此为根据申请治安法院签发传票或逮捕证, 对被告人进行传讯或逮捕, 开始刑事诉讼。美国的刑事诉讼通常也是从执行逮捕开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一般是从侦查程序开始的。比如在德国就规定了侦查程序开启的要件, 并且“对司法内部机构就无权开启侦查程序之行为所进行之审查, 只有当此开启行为实无理由时, 才得成立”。

(2) 关于是否具备公诉要件和审判要件的争议事项。检控机关公诉权的行使, 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程序原则。在充分保障公诉权有效行使的基础上, 为防止公诉权的滥用, 现代刑事诉讼法律一般要规定公诉权行使的要件, 并构建针对这些公诉要件的程序性辩护制度。比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或告发, 不得使任何人接受死罪或有辱名声之罪行之控告。”在联邦和半数州, 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起诉证据不足, 不具备公诉要件, 有权拒绝检察官的起诉, 该起诉可能

交易等诸多的混同, 使相关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 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 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追究。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 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⒉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一人有限公司因其股东只有一人, 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的组织机构。首先, 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实, 一人公司也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必要。由一人股东兼任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即可, 如果要再设立董事会, 肯定外聘懂事, 这样不但会分散公司的经营权利, 还会增加不必要的人事成本。其次, 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事会, 并应对监事的任命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人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由于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 若仅靠政府权责机关负完全监督责任, 则可能引发的经济问题绝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所以, 立法上不能完全适用有限 (下转第84页)

四、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4) 对债权人保护不利。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 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 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 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 同公司进行自我

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求应降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过高, 这样不利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的规范化。如一人公司设立时, 注册资本要求很高, 所以投资者们宁愿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一人公司, 这样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并引发的经济问题, 难以实现一人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另外, 对有条件的允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这样有利于规范被撤销或者被退回。而且, 在一些国家, 对不符合公诉要件的起诉, 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实体性裁判之前, 有权根据案件的进行情况随时对公诉要件问题进行程序性裁判。

审判要件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判时所应具备的条件。由于在许多国家审判要件与公诉要件具有重合性, 所以法院就审判要件所进行的程序性裁判与法院就公诉要件进行的程序性裁判有时并不能截然分开。在德国, 法院受理检察院的公诉之后, 案件进入一个专门对审判要件进行裁决的“中间程序”, 由独立的法官或法官委员会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 其目的是尽量避免当事人进入不平等的不合审判要件的审判程序。我国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审判要件作出了一些规定。如果审判机关违法对不符审判要件的案件进行审判, 或者对符合审判要件的案件拒绝审判, 辩方当然可以据此进行程序性辩护、申请程序性裁定。

3. 关于诉讼行为的争议事项。

刑事诉讼行为是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实施的旨在发生刑事诉讼法上的效果的行为。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主体多元、种类繁多, 下面仅选取几类作为常见的程序性辩护客体的诉讼行为争议事项来作简单的说明:

(1) 关于侦查行为的争议事项。侦查行为中的任意侦查行为以侦查行为相对人自愿为前提, 侵犯相对人人权的可能性很小, 国家对任意侦查权力限制也比较少, 所以关于任意侦查行为的争议事项一般不会成为程序性辩护的客体。相反, 强制侦查行为却是整个刑事诉讼法中最容易侵犯人权的, 因此现代强调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侦查的限制就非常多, 控辩双方发生争议的强制侦查行为也非常多, 可以说关于强制侦查行为的争议事项就是程序性辩护的最主要的客体。

(2) 关于控诉行为的争议事项。在实行公诉与自诉并存的国家, 控诉行为分为公诉行为和自诉行为。就自诉而言, 刑事程序性辩护的客体包括有关自诉的撤回问题的争议以及有关自诉与反诉的合并等问题的争议事项。对公诉行为而言, 程序性辩护的客体很广泛, 主要有:有关检察官公诉变更行为的争议, 有关检察官辩诉交易行为的争议, 有关检察官对污点证人行使豁免权的行为的争议, 有关检察官履行告知义务行为的争议, 有关检察官法庭活动行为的争议, 以及有关检察官上诉行为的争议等等。比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 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要接受法官的审查, 如果法官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要求, 则接受该协议, 否则, 法官有权拒绝接受协议。辩方据此可以发动针对该协议程序的程序性辩护。

(3) 有关保护辩方权利的行为的争议事项。辩方权利又可分为被追诉人权利和辩护人权利。现代刑事诉讼法律一般都规定了广泛的辩方权利, 并且诉讼权力机关负有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如果权力机关违背了这些义务性法律规定, 那么有关的诉讼行为就可能受到程序性制裁, 有关行为的争议也就可能是程序性辩护的客体。比如在美国, 根据“米兰达规则”, 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 如果没有告知其沉默权、律师商谈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时, 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即使在客观上属实, 也要因违反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和第6条关于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规定而不得被采用。

(4) 有关裁判行为的争议事项。实际上, 各国刑事诉讼之所以有二审、三审和再审制度, 就是因为法院和法官的裁判行为有可能也需要司法审查的监督制约, 虽然这些司法审查最初可能主要是针对原审判行为所涉及的案件实体性问题, 但随着各国程序正义观念的日益增强和程序科学性、可操作性的不断强化, 针对原审裁判行为本身的程序性裁判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因此有关裁判行为合法性得争议事项也越来越多地成为程序性辩护的客体, 主要有: (1) 存在管辖权瑕疵的裁判行为。一般而言, 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裁判行为是无效的, 除非事后得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补救。 (2) 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裁判行为。例如, 法官针对强制措施发布的令状必须具备适用对象、根据、时间等事项的特定性, 否则该令状无效;对法律明确要求说明理由的裁决, 若缺乏起码的理由说明, 一般也是无效的。 (3) 超过法定期限的裁判行为也可能导致该裁决无效。 (4) 违反法定原则、程序的裁判行为一般也是无效的。比如违反公开原则、回避原则、上诉不加刑等等原则的裁判行为都是无效的。值得注意的是, 在我国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裁判行为, 在撤销时都附上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条件, 这就为辩方进行成功的程序性辩护设置了不合理的障碍。这是不利于对这些行为进行及时制裁以救济被告人诉讼权利和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的。

4. 关于证据收集使用程序合法性的争议事项。

关于证据收集使用程序合法性争议的程序性裁定, 是指法院或法官根据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对在证据收集、采信等方面存在程序性争议的问题进行的程序性裁定。关于证据程序合法性争议的程序性裁决是司法权基于证据在程序法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进行的一种裁定,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合法性, 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证据在收集、采信等方面存在的程序性争议主要是针对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而展开的。

各国程序性辩护客体中具体程序性争议证据的范围不尽相同, 但当今法治发达国家基本上一致性地将如下争议纳入程序性制裁的范围, 因而这些争议事项都是程序性辩护的客体: (1) 有关违反任意性原则的证据的争议。即被告人自白必须完全自愿, 取证机关不得通过强暴、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被告人的供述, 否则即是违反任意性原则。 (2) 有关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证据的争议, 即有关狭义上的非法证据的争议。取证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的证据, 有可能在程序性裁定中受到被排除的程序性制裁。 (3) 有关违反直接审理原则的证据的争议。不能依照直接审理原则进行调查的证据材料, 例如单纯的传闻、调查报告、自诉状等, 不具备证据能力;证人在审判程序之外所作的陈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审判机关违反这些原则规定, 则有可能在程序性裁定中受到排除有关证据甚至宣告其有关诉讼行为无效的程序性制裁。 (4) 有关违反信用性原则的证据的争议。违反人与人之间的基本诚信期待, 采用不正当方式, 比如诱惑侦查等取得的证据, 有可能受到程序性制裁。 (5) 有关违反最佳证据原则的证据的争议。在诉讼中, 控诉方有义务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最佳证据。比如在能够提供原始书证的情况下, 只提供其复印件, 则可能受到宣告不予采信的程序性制裁。

当然, 刑事程序性辩护客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只要法律或者判例将某一行为纳入刑事诉讼专门机关违法范畴, 则对该行为的争议就可能构成程序性辩护的客体。显而易见, 在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中, 程序性辩护的客体范围是不尽相同的, 规定程序性辩护客体的法律的效力等级也不是相同的。比如在美国, 刑事程序性辩护客体主要是规定在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的内容之中的。美国法中的程序性辩护制度称为撤销起诉 (dismiss of charge) 制度。撤销起诉, 是法院基于辩护方的动议, 通过审理, 宣告有关追诉机关程序违法, 同时裁定撤销其起诉并终止审理案件。法院既可以作出并不禁止检控方对同一事项重新起诉的撤销起诉, 也可以作出终审判决式的禁止针对同一事项重新起诉的撤销起诉。可以构成程序性辩护理由导致撤销起诉的追诉方程序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检控方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禁止双重危险”的条款, 针对被告人的同一行为提起重复起诉, 这时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动议作出撤销起诉的裁定。二是检控方违反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有关“及时性审判”条款的规定, 无恰当理由拖延诉讼的行为。三是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剥夺其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性权利, 有证据证明给嫌疑人造成了不利影响或重大威胁的行为。四是侦查人员不恰当设置“警察圈套”, 诱使被告实施了本来不会实施的犯罪的行为。五是警察非法逮捕的行为。六是侦查机关非法搜查的行为。七是侦查人员违反米兰达规则的行为。美国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权主要是作为宪法性救济权利而存在的, 考虑到美国宪法的至高无上性和可诉性, 笔者认为在所有国家中美国刑事诉讼中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权利是比较充分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首先是美国律师将程序性辩护看作“最好的辩护”。

摘要:程序性辩护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实体辩护的新型诉讼活动, 厘清程序性辩护的主体和客体等基本问题有利于程序性辩护的健康发展。被追诉人是程序性辩护的专属主体。被追诉人除亲自行使程序性辩护权以外, 还可以由辩护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进行。程序性辩护客体非常广泛, 但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一般只会把那些比较重要的程序性争议事项纳入其程序性辩护客体的范畴。

关键词:程序性辩护,主体,客体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著, 程序性裁判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2].[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0

[3].[美]亚伦·德萧维奇著.最好的辩护.李贞莹, 郭静美译.南海出版公司2002

浅论城市政策设计的主体与客体 第8篇

一、城市政策设计的主体

政策设计的主体与西方的公共政策者划分的政策制定主体具有类似性。根源于政策领域的多样性, 政策设计并非是由独有的主体所把持, 而是包括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主体。可以将城市领域政策设计的主体分为设计者和设计影响者两类:

1. 城市政策设计者

(1) 城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城市政府是城市政策设计的主体, 也是城市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城市政府负责该市的发展, 全面管理城市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城市政府是城市中拥有合法权力进行治理的主体。城市政府的权力由于城市的不同而不同, 一般而言, 城市政府都拥有独立进行政策设计的权力和合法性, 并且可以干扰其他组织对政策设计的观念。

(2) 城市立法部门 (城市议会) 。城市立法部门在西方国家大多是指城市议会, 其拥有城市立法权。城市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在一定意义上也在塑造或废止政策设计。或是对于政府的政策设计提出质询等, 以使政府的活动始终限制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在西方国家, 这也被看作是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3) 城市司法部门 (法庭) 。城市司法部门拥有司法解释、判决的权力。对于城市的政策设计, 通常还要考虑其合法性, 即是否符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门通过司法解释、判决等方式和手段, 裁定这些政策设计是否合法, 从而影响政策设计。

2. 城市政策设计影响者

(1) 城市利益集团。在城市中存在着诸多实力不等的利益集团。在政策设计过程中, 经常会涉及利益或价值的分配, 各种利益集团为谋求自身的利益而向城市政府提出要求和愿望, 希望城市政府能更多地考虑或照顾其利益。其可以动用多种资源, 尤其是经济资源, 特别是在经济拮据的城市中, 非常仰赖大财团的资助。其对城市领域的政策设计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2) 城市公众。公众是城市的主体, 是公共政策的主要对象。公众对政策设计的优劣也是最直接的观察者和体验者。城市能给公民带来多大的福祉, 城市能否让生活更美好, 公众是最直接的评判者。在现代民主城市中, 公众对公共政策设计的影响途径,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 以最直接的投票方式行使城市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以此来表达对政策设计的意见。 (2) 通过民意测验等形式, 制造舆论或游说的方式, 表达利益诉求, 影响政策设计。 (3) 通过不配合的方式, 以此影响政策的结果, 进而迫使设计主体修改政策设计。 (4) 使用强制性方式, 如请愿、示威等, 迫使设计主体修改或废除某项政策等, 对政策设计进行反思。这些途径反映了政策设计的民主程度。

(3) 媒体。城市中的各种媒体源 (不限于本城市) , 如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杂志等, 都会引发各方对政策设计的讨论与思考, 有时会引发批判, 还会对政策设计起到监督作用。在现代民主城市中, 媒体对公共政策设计的影响途径,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 诠释政策设计; (2) 监督政策设计; (3) 批判、建议政策设计。更重要的是, 媒体会将一些基本的理念传递到政策设计过程中, 从而对政策设计的方向起到较好的导向作用。

(4) 城市“思想库”。思想库往往集中于城市之中, 虽然其研究和关注的范围远远要大于城市, 但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城市相关的。其提出的政策设计往往会对政策设计者产生重大的影响。在现代民主城市中, 城市思想库对公共政策设计的影响途径,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 生产政策设计思想; (2) 提供政策设计方案; (3) 储备和提供政策设计人才; (4) 以知识权威的形象影响现有的政策设计。

二、城市政策设计的客体

政策设计的客体即为政策设计的对象。按照政策设计的元素划分, 城市领域政策设计的客体可以概括为政策体系设计、政策内容设计两大类。

1. 政策体系之设计

按照过程论的视角, 完整的政策体系包括政策问题认定、政策方案设定、政策执行与政策评估;按照政策类型划分的视角, 完整的政策体系包括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在城市中的政策设计体系, 应该考虑政策问题认定方式的科学性、政策方案设计与选择的合理性、政策执行的高效性、政策评估的客观性;应该考虑哪些政策构成了城市的总政策, 哪些政策属于基本政策的范畴, 哪些政策是最低层面的具体政策;应该考虑城市现存的政策设计体系之中存在的优点和弊端, 如何对政策体系设计进行优化;还应该考虑对比不同城市的政策体系设计, 以选择最适合本城市发展的政策体系。城市政策体系之设计就是要解答这些问题。简而言之, 政策体系之设计就是研究如何构造适合本城市的政策设计体系, 以使本城市的政策产出更有效果, 更能有效率地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2. 政策内容之设计

“多样性是城市的天性”, 也是城市发展活力的来源。政策内容之设计主要是研究城市政策结构中的诸领域政策。在城市中, 也存在着多样性的政策, 如城市社会政策、城市空间政策、城市经济政策和城市文化政策等, 这些政策相互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 错综复杂。城市政策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尽可能涵盖多种政策问题, 以使这些政策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保障城市的发展秩序;也要考虑各领域政策内容的变化, 根据未来的发展需要和发展趋势, 做出实时动态调整, 以使政策内容更加符合环境的变化, 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还要考虑使不同领域的政策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实现城市政策的主体功能。

总之, 政策设计本身也包含着主体与客体, 它们在一定的背景之中共同作用着。城市领域政策设计实质上就是设计主体与设计客体与背景相互作用的过程。准确辨识城市政策设计的主体与客体, 将有利于城市政策设计的完善, 有利于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海平, 陶希东.大都市公共政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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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罗杰·特兰西克.朱子瑜等译.寻找失落的空间—城市设计的理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

主体客体化 第9篇

关键词:独立性,潜在雇佣关系,非审计业务

1 审计的产生与独立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 企业的投资人往往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而把企业的管理经营权交由他人, 由他人代为打理企业日常业务。由此经营权和所有权产生了分离, 企业的投资者未必是管理者。而投资者是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对于管理者而言, 提供的是有偿服务, 他的目的也是在任职期间内最大的限度为自己获得利益, 两者的利益在是不一致的。对于企业信息的掌握程度, 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活动的职业经理人具有显著的优势, 能掌握第一手信息。而投资者所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 很多情况下依赖于企业管理者的陈述与报告, 是第二手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利益的冲突, 使得投资者本能对代理人产生怀疑, 并且也增加了代理人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谋求个人的利益的几率。

作为能公正评判经理人绩效和监督管理者的机制, 独立于经理人的审计制度的出现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矛盾与冲突。由此, 企业管理者也能向企业投资者证明自己尽职尽责履行了受托责任, 利润的计算与分配方式也是客观合理的, 进而赢得投资者的信任, 持续不断的获得投资者资金支持。因此审计机制的公信度尤为重要。对于有问题的财务报告出具不真实的鉴证报告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二次误导。为保证审计从业者的客观公正性, 就要求审计者独立于所有者也独立于经营者。审计独立性对审计从业者素质以及审计环境的要求极为严格。

审计的独立性就是审计机构和人员排除干扰及个人利害关系, 秉公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一种特性。审计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审计从业者自身的独立性, 相对环境的独立性。自身的独立性和道德操守有关, 他要求审计从业者对自己的使命的有坚定的信仰, 才能在面对外界的诱惑的时候不为所动, 有坦然面对的从业心态。在收到来自委托方的胁迫的时候, 不屈从, 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 做出公正和客观的职业判断;审计环境的独立性指的是审计者从事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客观上处在一个不受干扰的审计环境, 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使得审计者处于中立的地位。审计者自身的独立性具有不可预测的特性, 而环境的独立性是有形的, 从形式上独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公众对审计报告的怀疑态度, 建立起公众信任。

2 安然事件引发的对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2001年, 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财务丑闻, 这起事件改变了世界经济的格局。世界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突然宣布倒闭, 公司市值蒸发400多亿美元, 股民的持有股票变成了一张废纸, 美国证券市场受到了巨大的震荡。作为号称具有最成熟的商业体制的美国, 为何会发生如此骇人听闻的财务舞弊事件?人们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让这个市值498亿美元的公司在一夕之间轰然倒塌?又是什么为这起事故在推波助澜?随着公司的破产, 一宗涉及20多亿美元利润的财务舞弊案件浮出水面: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 其本职工作应是遏制安然的财务舞弊行为, 最后却扮演了为虎作伥的角色。

安达信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长达15年之久, 与此同时还为安然提供财务咨询服务, 和代理记账业务。安达信对安然收取的非审计业务费用仅一年就高达3000万美元。除此以外, 安然与安达信之间更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联系”。比如, 安然的许多高管曾经任职于安达信:安然的CFO和发展部的经理都是从安达信聘任过来的。但是安达信依然与安然保持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 没有做任何防范措施, 致使安达信在明知安然有严重的财务舞弊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扭曲事实的财报得以蒙混过关, 欺骗了公众。

安然事件引发人们对社会审计独立性的深刻反思, 而安达信与安然公司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正是影响独立性的罪魁祸首。而审计主体与课客体之间的亲密关系问题一直延续至今, 没有得到解决。如何彻底根除这种亲密关系是审计必须克服的难题。

3 亲密关系

3.1 潜在雇佣关系

一般情况下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形式上雇佣关系。但是在会计行业存在一种“旋转门”的现象, 曾经在事务所工作过的审计人员对于, 审计对象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因为他们具有很强的财务技能, 并且能根据所掌握的审计经验能形成一套反审计的方法, 以应付其他审计人员。所以这种前会计师事务所员工跳槽到被审计企业, 而会计师事务所与该被审计企业的审计与被审计关系并未解除的情况就存在潜在雇佣关系。这种“旋转门”的案例并不少见:曾经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现在成了审计客户的员工, 并且身居要职, 会对审计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原因是曾任职于这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对这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方法了如指掌, 如果他身处被审计单位的重要职位, 很有可能会针对审计计划采取相应的应付方法, 利用审计计划本身的漏洞蒙混过关。因此, 当发生了这种潜在雇佣关系的时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审计计划做相应的修改, 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并且针对会计事务所既定的流程, 总结出流程的特点和漏洞, 对前任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作二次审计。一般这项工作应由与这所会计师事务无关的外界的注册会计师完成。站在第三方的角度, 能更为客观地发觉审计流程的特点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虽然2002年美国萨班斯法令规定, 审计师从会计师事务所离职未满一年时, 该审计师的公众公司客户不得聘任其担任公司的财务或会计高管, 这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潜在雇佣现象的蔓延。但是相关研究表明, 审计师在跳槽到被审计企业之前审计风险也有增高的迹象。这是因为审计者和客户在正式建立雇佣关系之前, 会维持一段时间的亲密关系, 建立起信任之后才会实施跳槽。综上所述, 审计者跳槽滞后的风险是通过法律限制是可控的, 但是在有跳槽动机到真正实施跳槽之前这段时间的审计风险如何把控, 是个难题。

3.2“非审计”关系

非审计服务是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对象除了提供审计服务以外, 提供衍生的其他服务, 如税务申报表编制、税务筹划、纳税申报等咨询服务, 以获得除审计费用以外的经济利益。非审计服务在近十年来呈爆发式的增长趋势。其背后的原因是:对于审计主体而言, 民间审计机构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 审计机构的生存日益艰难, 通过从事非审计业务比审计业务能获得更丰厚的回报, 并且非审计业务承担的风险要少得多, 何乐而不为。而对于企业而言, 对于审计人员提供的专业性服务有着强烈的需求。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环境中, 企业需要得到更专业的管理帮助, 而提供帮助的最佳人选就是来自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首先, 审计人员通过审计服务树立了一个可信赖的形象, 能更好的为企业保守机密。并且审计人员在日常审计活动中积累的经验使得他具有相当的专业能力;其次, 审计机构长期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 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更为熟悉, 省去了前期调研的时间和费用, 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提供更有效服务。

虽然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具有天然的优势, 但是也伴随着审计风险。首先, 高额的利润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依赖非审计业务的经济收入生存。在从事审计活动的过程中如果与被审计对象发生冲突容易妥协。因为被审计单位的盈利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继续为被审计单位提供非审计业务。被审计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 会计师事务所往往通过在审计业务上妥协, 来换取提供非审计业务的机会。直接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其次, 高额的非审计费用, 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容易受利益驱使, 本末倒置。放弃钻研审计业务, 转而向非审计业务投入更多的精力, 降低审计业务的质量。

审计者的公众形象应该是客观, 公正的, 而类似于安然事件的发生正摧毁公众对审计的信任。而对于承载着保卫公共财产使命的审计者而言, 公正是灵魂。审计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应当有一面特殊的屏障, 这面屏障就是独立性。一旦打破了这道屏障, 主体与客体之间建立某种关系, 审计的公正也就不复存在。而现当下无论是两者之间的潜在雇佣关系还是非审计业务往来关系正一步步侵蚀审计这块净土。如何重拾公众对审计的信心, 要从解除这两重关系入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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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晓红.对注册会计师委托代理关系的综合研究[J].审计研究, 2000, (04) .

主体客体化 第10篇

随着既有线提速和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的建设, 列车运行速度越来越高, 对机车信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机车信号的地位也不断提高。铁路新《技规》明确规定:“作为行车凭证的机车信号为主体机车信号, 是由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设备共同构成的系统, 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 车载设备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的功能;地面信号设备应能提供正确信息。” 主体化机车信号就是能够满足主体机车信号要求的机车信号系统。主体机车信号将彻底改变以往机车信号只能作为辅助信号, 简单地复示地面信号机显示的地位。

2 主体机车信号的组成与功能

主体化机车信号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由车载设备 (机车信号) 和传输通道 (轨道电路) 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传输通道 (轨道电路) 保证传递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唯一性;保证传递功率的可靠性, 为接收设备创造良好的接收环境。车载保证译码的正确性, 在恶劣环境下工作的高可靠性, 各种信息的记录分析功能, 以及故障导向安全的性能。

3 主体机车信号安全冗余系统

原先的机车信号一般是作为行车的辅助信号使用的。随着我国铁路的跨越式发展, 列车运行速度的提高, 机车信号已经不再作为简单的辅助信号, 而逐渐发展成为控指挥列车运行的主体信号。但是由于机车信号的工作环境十分恶劣, 为了保证机车信号的安全性、可靠性, 我国目前使用主体机车信号系统应用了多项容错冗余技术。

3.1 双套主机板热备冗余结构

为了保证系统工作的安全性、可靠性, 机车信号的主机板采用了双套热备工作方式的冗余结构。

3.2 DSP二取二容错安全结构

每一个仲裁微处理器对两路译码输出结果按照仲裁原则进行码型判决, 两路仲裁微处理器通过串口对各自仲裁的结果进行比较, 当结果一致时, 控制输出。如输出结果确实不一致, 则禁止输出, 并立即退出工作状态。此时认定这一块主机板发生故障, 主机切换到热备板工作输出。

3.3 具有自检测功能的双套传感器

机车信号线圈安装在机车的走行部位, 受损坏的几率很高, 所以对传感器的冗余设计十分必要。

每只传感器都有2套主绕组和1套副绕组 (检测线圈) 。左、右两端I线圈串联使用, 作为I路隔离放大的输入;左、右两端II线圈串联使用, 作为II路隔离放大的输入。左, 右两端III线圈串联作为自检测信号互感线圈。在主机运行过程中, 控制CPU不间断的发出自检测信号, 通过传感器本身的磁棒感应到2套主绕组, 每套主绕组均接收轨道电路信号和自检测信号, 各自与主机的DSP子系统构成独立的数据分析系统。

两套主CPU板在解码时首先从叠加的信号中分离出自检测信号和轨道电路信号, 当检测到正确的自检测信号时, 表明I、II路线圈工作正常, 分析CPU板使用I路轨道电路信号作为输入。一旦I路自检测信号不存在, 说明该路线圈故障, 分析CPU板即实施不间断热切换, 选择II路的轨道电路信号作为输入, 同时给出故障信息, 以备查询、修复。

如果由于自检测线圈自身的故障或自检测信号因故未发送出, 那么3个分析CPU板在未检测到自检测信号的情况下, 对各自A/D转换器的两个通道的采样信号进行分析判别, 如果两路信号都满足要求, 任选其中一路作为输入信号;若其中一路因故障无信号输入或信号特性不满足要求, 则分析CPU会选择特性好的进行运算分析, 从而确保了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4 结束语

主体化机车信号系统还应用了一些其他的新技术, 如多种的总线技术、新型显示器、新型电源等。正是由于这些新技术的应用, 实现了具有高可靠性和高安全性的主体化机车信号, 才使得机车信号成为主体化信号成为了可能。

摘要:近年来, 随着铁路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对机车信号设备显示的准确性和工作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机车信号正朝着主体化的方向发展。但是, 由于机车信号的工作环境是十分恶劣的, 机车信号的应该更多地考虑容错技术。

关键词:机车信号,主体化,冗余

参考文献

[1]傅彧, 王小明, 徐晔, 等.微计算机信息.DSP在机车信号处理中的应用.2005.

[2]文小伟.中国西部科技.高速铁路实现机车信号主体化的解决方案.2005.

[3]徐建华.铁道通信信号.机车信号记录器数据分析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2006.

主体客体化 第11篇

关键词:主体;客体;主体与客体之说;服务者;自主创新性学习者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3.022

在我国的教育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中,一个最为基础且又令人最为头痛的问题始终在困扰着人们,那就是如何认识和摆正教师和学生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关系到整个教育的性质,关系到教育改革的成败。教师和学生、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本来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那么为何成了迄今尚未得到科学解决的关键问题了呢?笔者认为,这不能不说与“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不无关系。也正是这一“悖论”使得我国的教育出现了许多误区和困惑。这一“悖论”是一大“怪胎”,只有尽快堕掉这一“怪胎”,确立教师“服务者”,学生“学习者”的本真的师生关系理论,才能冲出误区,彻底摆脱教师与学生二元对立的陷阱,否则,以人为本,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就无从实现。

一、“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我国教育的基础理论

在我国的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中,“主体”、“客体”已成了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甚至成了称谓教师、学生的代名词。“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已被广泛地接受,并且发展成了我国教育的基础理论。

(一)“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的产生

教师和学生是学校教育中最基本的要素。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定位直接关系到教育活动与过程的质量,乃至教育的本质。“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是用来解释学校教育活动和过程中师生角色关系的理论。具体地讲,“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就是用哲学中的“主体”、“客体”的概念来指代和解释师生关系,即,在教育活动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谁是“主体”谁是“客体”的理论。

这一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的学校教育虽然深受传统教育思想,特别是凯洛夫的“教师中心”、“课堂中心”、“课本中心”,即所谓的“旧三中心”教育思想的影响与控制,但还没有“主体与客体之说”的理论。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大,国外发达国家的科学的教育理论,特别是美国的教育活动过程中的师生关系理论逐渐影响我国,传统的师生关系理论受到了冲击和挑战。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和学生及其关系问题几度成了人们争论的话题。人们开始反思和重新审视教育,目标主要集中在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这一直接关系到教育本质的问题上。我们知道,这场讨论十分必要,但遗憾的是,不知是为什么,也不知是谁,把本来很简单的“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的讨论,界定成了教师和学生谁是“主体”谁是“客体”的讨论,即把教师和学生二者对立起来,从二者中选择谁是“主体”,谁是“客体”的讨论。这一讨论引发了教育界一场大论战,迄今尚未停息,由此也“缔造”了我们今天熟知的“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的理论。

(二)“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的基本理论

“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出炉后,人们几乎没有怀疑用“主体”与“客体”指代教师或学生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是陷入了教师和学生谁是“主体”谁是“客体”的争论之中。这实际上是默认了教师和学生谁是“主体”谁是“客体”这一非理性的假设前提,从而导致了“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基本理论的产生。主要有“单一主体论”、“双主体论”等观点。

“单一主体论”包括“教师单一主体论”和“学生单一主体论”。“教师单一主体论”认为,教育过程的实质是教师根据一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学生施加各种影响,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塑造的过程。因此,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学生是教师加工、塑造的对象,在教育过程中始终处于客体的地位,他们只能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教师的教育和影响,教师不鼓励甚至限制学生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迄今,这一理论在我国教育理论与实践中,影响最大,可谓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我国的教育政策也多出自于这一理论。

与之相反,“学生单一主体论”则认为,教育过程是学生认识教师所传授的知识的过程,因此,真正的主体只能是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体——内因的地位,而教师始终处于客体——外因的地位,根据内外因辩证关系的理论可以必然地得到学生是教育过程的惟一主体。“学生单一主体论”主张“在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通过激发学生主体积极性的手段,以达到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目的”。很明显,“学生单一主体论”看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对“教师单一主体论”的有力批判。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由于“教师单一主体论”和“学生单一主体论”各有偏颇,二者都很难自圆其说,让人信服,于是又出现了“双主体论”。“双主体论”认为,教育过程是师生双方共同活动的双边过程,教育过程的主体不仅包括教师,也包括学生,师生双方互为主客体。教育是施教与受教矛盾运动的统一,随着教育活动的变化,矛盾的主要方面也会发生变化。在教的过程中以教师为主,教师是活动的主体,学生是活动的客体;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客体。因此,教育过程不是单一的“主——客”运动模式,而是以客体为中介的多极认识主体模式。但是,“在施教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结成的‘主体’——‘客体’的关系是教育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当然,随着教育活动的持续进行,受教育者主体性得到充分全面的发展后,受教育者的受教过程就会逐渐摆脱教育者施教过程的支配与控制,表现为受教育者对教育者的超越,而这毫无疑问正是我们教育目的的实现标志”。实际上,由于对教师和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的不同理解,“双主体论”又包括“主导主体说”、“主导主动说”、“轮流主客体说”、“双主体主从说”和“三体——双中心人物说”等不同的观点。

若仔细地考查一下“双主体论”,我们会发现持“双主体论”者的矛盾心理,即它们既想坚持教师的中心地位,但同时在学生的学习上教师又“力不从心”,于是意识到应该给学生一定的地位,即学生也是“主体”。这就又带来了另外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所谓的在“教”与“学”的活动过程中,究竟谁是“主体”,谁是“客体”?何时换位,能有明确的界限吗?“双主体论”者的回答是,“教”时,教师是“主体”;“学”时,学生是“主体”,果真如此吗?

教师在以“主体”的身份“教”时,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等是由其自己生成的,还是由教师教成的?教师在以“主体”的身份“教”时,学生果真是被动的吗?等等。这些问题“双主体论”者回答时底气是不足的,可谓糊涂庙糊涂神。追根求源,实际上“双主体论”者也深深感到“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的蹩脚,企图通过一种折衷的方式和改良的方式来冲出别扭的境地,但是它还是把教师和学生对立起来,在“教师”和“学生”中的选择谁是“主体”,谁是“客体”,充其量是一个自我所标榜的“互为主体”的“双主体论”。

(三)“教育中主体与客体之说”的深刻影响

在教育教学活动或过程中,大凡一谈及教师和学生的关系问题,整个教育界几乎都使用“主体”、“客体”的字眼,我们似乎没有别的选择。笔者通过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发现,我国的教学理论与实践已牢牢地被“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所控制与左右。要么“单一主体论”(“教师单一主体论”和“学生单一主体论”);要么“双主体论”(“主导主体说”、“主导主动说”、“轮流主客体说”、“双主体主从说”和“三体——双中心人物说”)。“教育中主体与客体之说”已发展成了我国教育的基础理论。

在国家与政府的文件中,尽管强调“以人为本”但“教师单一主体论”的思想仍自觉不自觉统率着整个全文;在教育理论研究中,“单一主体论”中的“教师单一主体论”和“双主体论”中的“主导主体说”、“双主体主从说”仍居上风;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所标榜的是“双主体论”,但事实上仍被“教师单一主体论”所控制,如在德育或思想政治教育中,我们提倡和坚持的是“教师单一主体论”,而在文化知识教学与能力培养中强调的是“双主体论”,但实际上还是“教师单一主体论”。这一理论与凯洛夫的“教师中心”、“课堂中心”、“课本中心”,即所谓的“旧三中心”的教育思想遥相呼应,已深入人心。

在现实生活中,从领导干部到百姓贫民,从教育管理者到教育工作者,从家长到学生,一说到教育,尤其是教育活动过程,大家几乎都会使用“主体”和“客体”的字眼,认识又是那么一致!教师是工程师,乃至灵魂的工程师;学生是教师教出来的,是学校的产品,是被动的受教育者。实际上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教师的“主体”地位不容撼动,而学生已牢牢地被固定到了“客体”的位置上了。

二、“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一个地道的悖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无论是“单一主体论”还是“双主体论”,理由看似都很充分,似乎都有其合理性。但如果我们真正地静下心来理智地考查一下就会发现,这一理论曲解了教育本意,是一大悖论。

(一)“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设置了一个错误的前提

“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用哲学中的“主体”、“客体”概念来定义教育活动与过程中的师生关系。即教师是“主体”,学生就是“客体”;学生是“主体”,教师就是“客体”;教师和学生都是“主体”,二者就要“轮流坐庄”,等等。“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中的“单一主体论”、“双主体论”等理论,都是以这一前提为基础的。

这一假设“前提”把教师和学生二者对立起来,从中来选择谁是“主体”,谁是“客体”,这就使得本来十分简单且关系到整个教育性质的教师和学生的关系问题,被框定在了一个错误的前提之下,致使我国教育的基础理论被引入了一个错误的“前提”境域。只要谈及教育教学,只要谈及师生关系,人们就要把教师和学生二者对立起来,从二者中抉择谁是“主体”,谁是“客体”,紧接着就是永无休止的争论,造成了我国教育基础理论的混乱,教育教学中的师生关系问题更是云里雾里。“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就像病毒一样,已侵入到了我国的整个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之中,人们总是觉得它别扭,却又拿它没办法。看来祛除这一“病毒”绝非一件容易之事,首先需要从本质上来认识它。

到这里我们就更清楚了,“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设置的“前提”是一种主观臆断。用“主体”与“客体”来代替教师与学生及其关系或学生与教师及其关系,是不恰当的,更是不科学的。不是教师是“主体”,就是学生是“主体”;不是教师是“客体”,就是学生是“客体”,或“轮流坐庄”,这种“二元对立”的假设“前提”,把本来都具有主观能动性且目标指向也一致的人(即,教师和学生)硬行对立起来,并在其中选择谁是“主体”,谁是“客体”,这不免犯有蔑视人性之嫌。

(二)“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放逐了真正的认识对象

众所周知,在现实社会中,人始终处在活动的主体地位。而作为活动的人,要想进行活动,必须有相对的客体。主体和客体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本要素,他们的对立统一贯穿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始终。“主体”、“客体”是一哲学范畴。所谓主体,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在这个大前提下,有学者把主体具体划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社会主体。“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是主体在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时所指向的一切对象物。这就是说,客体是在主体活动对象性指向中获得自身的基本规定的,即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并反过来制约主体活动的外界对象。因此,客体既指以物质性为特征的物质世界,其中包括自然事物和现象、社会存在和代表着各种社会关系的事物;客体也指以精神性为特征的文化世界。“精神性为特征的文化世界”虽然是人的创造物,但一旦创造出来,它就成为与人的主体相对应的客体,并对主体人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不难看出,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共同面对的是“以物质性为特征的物质世界”和“以精神性为特征的文化世界”。

可见,“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通过一个错误的假设“前提”放逐了真正的师生关系。到这里,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教师和学生都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主体”,而“以物质性为特征的物质世界”和“以精神性为特征的文化世界”则是真正意义上的被认识对象——“客体”。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在教育过程与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是教师帮助学生认识世界,从而促使学生各方面的素质的生成和发展;学习是学生学,教师只是外在的教育资源之一。

(三)“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蔑视人性

“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如何发展成了我国教育的基础理论,原因很多,但该理论的非科学性早就引起学界的重视。实际上“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自从被炮制出来的那天起,就不断地受到一些有识学者的批判。“超越主客体关系论”的提出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超越主客体关系论”认为,主体与客体关系是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体现,用“主体”和“客体”来概括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和地位是不适当、不贴切的。如果说人类在认识自然的过程中,有

主客体之分,那么,人与人的交往活动就难以用主、客体的概念来说明,因为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活动是交互性的,而不是对立性的。教育过程里的师生关系是人——人交流或对话的非对象性关系,是一种超越主客体关系的互主体性关系,双方不是“主体——客体”关系而是“我”与“你”之间的社会关系。从上述观点中,我们已明显地看到了“超越主客体关系论”对“人”的关注,对“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之反人性的批判。

“我”与“你”之间的关系,这实际上是把“学生”和“教师”放到了一个平等的位置。这一观点也同西方发达国家的“教师与学生观”是一致的。在“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中,要么“单一主体论”,要么就是“双主体论”,表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么教师是主体,要么学生是主体,要么教师和学生互为主体。但是,我们看到不管是那种情况,实际上都是把“教师”和“学生”、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看成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不是看成两个不同的问题和发生在同一时段内的两个不同的且彼此相互联系的活动和过程,致使陷入二元对立的泥潭。这正是“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错误的根源所在。

在教育活动和过程中,不管把教师和学生任何一方谁视为“客体”都是对“人”的蔑视。诚然,不可否认,人,包括他人和自我,亦是主体人的关系客体。从关系的角度看,人既是惟一的主体,同时又是关系中的客体。在这个意义上,人是主客体的统一体。但是,这里一是强调被认识对象对主体人产生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一是强调在特定的情景下(如对某个人本身的研究),人可以被视为客体。但是,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和学生都是“客体”的认识者,教师只是先于学生一步认识或部分认识了相应的“客体”而已。因此,教师的职责就是帮助学生实现自主创新性的学习,使之又好又快地认识“客体”,从而促使学生各方面的素质的生成和发展。

实践证明“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把“教师”和“学生”这一本来同属认识的主体对立起来,是一个极大的错误,也正是这一错误给我国教育教学带来了诸多的误区,也正是这一错误使得我国的教育改革步履维艰。因此,必须彻底摒弃“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实现本真的师生关系的回归。

三、摒弃“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本真教育实现的关键

在我国教育实践中,由于受到“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的控制与影响,学生被视为“客体”或“事实上的客体”。“教你没商量”,“塑造你”,甚至“塑造你的灵魂”的教育理念在左右着学校教育。强调“教育者”所谓的“主体”作用,进而否认或变相否认了学生自主创新性学习和自我教育能力,这一角色错位正是我国教育发展的瓶颈。因此,只有彻底摒弃这一“悖论”,才能树立起科学的师生角色观。否则,“以人为本”的教育就难以实现。

(一)摒弃“悖论”是科学的师生角色观确立的前提

现代学校教育,应是关注人的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与帮助下自主创新性学习的自我教育。美国心理与教育学家罗杰斯说:“最大的不幸就是教育者和公众考虑和关注的是‘教’。这导致了许多与真正教育不相关的或很荒谬的问题。我曾谈到如果我们关注对学习的促进——学生是如何学习、为什么学习和何时学习,以及在学生的内心深处学习是怎样的,感受如何——我们就能踏上一条受益更多的道路。”美国教育家赫钦斯在他的《教育中的冲突》一书中指出,“什么是教育?教育就是帮助学生学会自己思考,做出独立的判断,并作为一个负责的公民参加工作”。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在《德国教师培养指南》中指出,“教育的最高目标就是激发主动性,培养独立性。从广义上讲这就是一切教育的最终目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认为,通过教育“我们要学会生活,学会如何去学习,这样便可以终身吸收新的知识;要学会自由地和批判地思考;学会热爱世界并使这个世界更有人情味;学会在创造过程中并通过创造性工作促进发展”。这就是说,在学校教育中,教师既不能包办,更不能代替。包办就是扼杀,代替就是剥夺。教育是激励,是唤醒,是鼓舞,是帮助,是通过一切有效的形式与方法调动学生发展的内在积极性。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任务和职责不是单纯的“教”,而是通过课堂调控,激活学生自主活动的内动力,帮助学生自主创新性学习和自我教育。教师通过提供持续改进的教育服务,激发起学生的积极性,从而满足学生各方面素质的发展需要,这是对教师职业的要求,也是教师的职责。

实际上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已开始意识到“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把教师与学生、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对立起来,既不利于“教”,又不利于“学”。然而,“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说”及其这一“悖论”的“其衍生品”与“旧的三中心”遥相呼应,在我国不但根深蒂固,而且深入人心。这就是说,要想确立科学的师生角色观,必须彻底摒弃这一“悖论”。

(二)“服务者”与“学习者”才是本真的师生角色观

“服务者”是现代学校教师最为恰当的角色。从学校组织性质来看,学校是供学生学习的场所,是社会服务组织,学校的产品就是为学生提供的一切服务,即“教育服务”,而作为学校组织主要构成要素的教师当然就是“服务者”。从教师职业来看,帮助学生发展是教师的职责,也是教育的最终目的。在学校教育中,“教”只是手段,而“学”才是目的。美国心理学与教育学家布鲁纳认为,“教是一种暂时状态,其目的是促使学生自力更生,教师必须指导学生学会如何学习,逐渐具备独立思考、探究发现和自我矫正的能力”。可见,教师最恰当的角色定位就是“服务者”。因此,作为教师,必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乐于奉献,热情服务;必须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学校,一切工作都应该围绕着学生进行,就像医院和医生必须以病人及其感受为中心,超市和其员工必须以顾客及其感受为中心一样,尽职尽责,持续不断地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来满足学生的发展要求。

在现代学校教育中,学校和教师都属于教育资源,同其他教育资源一样,是学生学习、成长与发展的外在因素和动力。教师职业的实现,以学生的“学”为存在前提。学习,是学生有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资源的自我活动和过程,是学生自主创新性学习的活动和过程。就学生而言,不管是在何种情况下,学生都是学习的主人,是“学习者”。我国学者刘次林认为,“教育是一种学习”,“教育(教学)是学重于教,是以学定教的活动”。这是因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学生自身发展,而不是教师的发展(教师发展是就其职业要求而言的,这是另一个问题),任何人也代替不了学生的发展。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与帮助下,通过自主创新性学习,从而生成和发展各方面的素质,这就是学习,这就是教育,这就是学习的目的,这就是学生的责任!可见,“学习者”是学生身份的最

好体现。

教师“服务者”的角色与学生“学习者”角色,基于“教育服务观”。“教育服务观”认为,教育就是向学生提供“服务”的过程。“教育服务观”把学校教育的一切活动和过程都看成是一种服务,认为学校教育,就是为学生提供不断得到改进的,健康良好的,动态适宜的条件和环境(包括软环境、硬环境等各种必备的资源),帮助学生生成和发展各方面素质的活动和过程。教师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是“教育服务的接受者”,学校的产品是“教育服务”,学生是学校的“顾客”。笔者认为,教育的决定因素,不是教师,而是学生自身。一切教育资源,包括教师,都是“外因”因素,教师只是,也只能是“服务者”;而学生的自主创新性学习才是学校教育的核心和根本,学生正是具有“顾客”属性的“学习者”。

(三)现代社会发展需要教师与学生角色的转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正处于快速的发展之中。与之相适应,现代学校教育的功能也在不断变化:由追求内部效能到追求外界效能,由追求外界效能到追求未来效能,由人才培养到“为学习服务”;学校“教育范式”也在悄然发生着转变:“以教师为中心”范式向“以学生为中心”范式转变,“面向结果”范式向“面向过程”范式转变,“重视内容”范式向“重视方法”范式转变,“接受教育”范式向“创新教育”范式转变。学者陈建翔、王松涛认为,“新教育作为一种新质,作为一个新生命,与过去教育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通过帮助个体的学习,来促进个性的发展”。学校教育功能与范式转变了,教师的角色,学生的角色当然要随之转变。

意大利教育家蒙台梭利认为,教师必须相信儿童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能力。他说,“必须信任他们内心的潜在力量”,应将教师主动儿童被动变为儿童主动,教师“更多的被动”。教师的主要工作应该是为儿童提供适当的环境和指导,“教师”的名称应改为“指导者”。1927年12月2日,在小庄学校寅会(清晨寅时举行的全校师生大会)上,我国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在阐述其“教学做合一”的教育思想时也是这一主张。他说,“我自回国之后,看见国内学校里先生只管教,学生只管受教的情形,就认定有改革之必要。这种情形以大学为最坏。导师叫做教授,大家以被称教授为荣。他的方法叫做教授法,他好像是拿知识来赈济人的”。陶行知先生是“导师”称谓的倡导者,并坚决反对“教授”的称谓,教师本身是一种职业,用“导师”来命名这一职业,既能够十分清楚地表明教育中这一职业的本质特征,又是对人的本质和教育本质的最大尊重。

美国教育学家杜威是“进步教育”(欧洲称为“新教育”运动)的典型代表,他反对传统教育从“上面”或“外面”对儿童施行强迫教育,使教育成了“外铄”的东西。他鲜明地提出“儿童是中心”,“儿童变成了太阳”,教师不是指挥者、向导,而只是看守者、助手。他认为把教育的中心从教师转移到儿童身上,是教育领域的“哥白尼革命”。

美国心理学与教育学家罗杰斯,反对学校教育中传统的“权威主义的课堂”,认为应建立起“人道主义的课堂”和新的“学校的道德气氛”。罗杰斯认为,教师的角色就是“促进者”。他说“称他们为教师已经不恰当了。他们是催化剂,是促进者,是给学生自由,生活和学习机会的人”。

社会变化了,教育技术和教育资源发展了,学校教育功能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因此,只有实现教师角色由哲学“主体”和“讲授者”向职业“主体”和“服务者”的转变,才能跟上世界教育发展的步伐,才能真正地把“学习权”还给学生,把“课堂”还给学生,把“快乐”还给了学生,一句话,才能实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服务者”与“学习者”才是现代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本真角色。实现这一转变是社会的呼唤,历史发展的必然。

总而言之,我国“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是一个地道的悖论。因此,教育上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各种理论或学说都是不科学的。在我国,“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影响极广,可以说它是当前我国教育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就是由于有了“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才使得我国的学校组织的性质、学校的“产品”、师生关系等迄今得不到科学的定位。只有摒弃“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树立起“教育服务观”和“服务者”与“学习者”这一师生角色观,才能彻底挣脱“教育中的主体和客体之说”设置的教师和学生二元对立的陷阱,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教育”。

主体客体化 第12篇

小林的成长经历了生活、心里、思想、价值观等一系列脱胎换骨的变化, 从一个有个性的知识青年被改造成世俗的庸众。小林曾经也“奋斗过, 发愤过, 挑灯夜读过, 有过一番宏伟的理想, 单位的处长, 社会上大大小小的机关, 都不在眼里”[2], 作者这里用的是“发愤”, 而非“发奋”, 当年的大学生小林也是任性而为的愤青, 现在却整天被鸡毛蒜皮的小事折腾的心力憔悴, 被环境同化, 变成庸俗的小市民。当小林发现入党和切身利益直接挂钩时, 像换了一个人, 争着打水、扫地、收拾梨皮, 夹着尾巴做人。正是排队买豆腐、买白菜、买煤球这些琐碎的事情腐蚀消磨着小林的个性, 生存的压力逼的他连喝啤酒这样小的嗜好也放弃了, 更不用提从前坚持每天记日记的习惯了。成熟的小林对人生的感悟就是“什么宏图大志, 什么事业理想, 那是年轻时候的事, 有事业理想怎么了, 古今将相在何方, 荒冢一堆草没了。”[2]工作几年后的小林像个小蚂蚁一样, 对现实无能为力的他选择了妥协, 丧失了自我, 淹没在黑压压的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人群之中。

如果小林对曾经的理想还抱着点希望的话, 那么当他碰见当年的诗人, 现在在市场上卖板鸭的“小李白”, 则彻底粉碎了小林心底残存的梦想。“小李白”对小林的问题“还写诗吗”?的回答竟是“狗屁, 那是年轻不懂事!诗是什么, 诗是搔首弄姿混扯淡!”[2]让小林对现实有更加清晰的世俗的认识。小李白对生活的切肤的认识“我算看透了, 不要异想天开, 不要总想出人头地, 就在人堆里混, 什么都不想, 最舒服”, 这不也正是成熟后的小林对生活的看法吗。写诗的不如卖板鸭的, 就像当年流行的说法, 搞导弹的不如卖鸡蛋的, 如果人的精神追求都让位于物质追求, 人也就丧失了自主性。小林已经被生活这种无形的网给牢牢地网住, 他默认了生活的潜规则, 学会了社会的不正之风, 学会了追权逐利, 最终环境教会了他, 想要改变生活就得顺应它, “只要弄明白一个道理, 按道理办事, 生活就像流水, 一天天过下去, 也满舒服”[2]。这是成熟后的小林, 丧失了自我还沾沾自喜的小林。

同小林一起被成长的还有他的老婆小李, 这是又一个小林, 他们共同促进、共同成长。小李以前是个腼腆的、安静的、富来时, 还把自己的棉袄脱给小林穿。现在老师有难, 正是回报的时候, 小李却连顿饭也不想管, 还口出恶言“去他妈的, 谁没有老师!我的孩子还没吃饭, 哪里管得上老师了!”查电表的老头送他们家一个微波炉, 小林不敢收, 小李心安理得收下, 可以说, 小李被环境同化的速度不亚于小林。

如果小林和小李被环境异化的成长让人看了还只是心酸的话, 他们的女儿, 一个刚上幼儿园的, 只有三岁的小姑娘的成长却让人触目惊心, 这又将是一个小小林。由于她的父母没有给老师送礼, 她就不愿去幼儿园。每天清早爬起来第一句话就是“爸爸, 你给老师买炭火了吗?”直到小林给老师送过炭火, 才高兴地去幼儿园。小小的年纪, 已经意识到权力的重要性, 认同了潜规则。对于让孩子过早地被环境同化, 这一笔具有很强的讽刺效果。

文本的结尾是小林做了一个梦, “梦见自己睡觉, 上面盖着一堆鸡毛, 下面铺着很多人掉下来的皮屑, 柔软舒服, 度年如日。又梦见黑压压的人群一齐向前涌动, 又变成一队队祈雨的蚂蚁。”[2]这个梦将作品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超出了对日常琐事的冷峻的剖析, 上升到形而上的思考, 隐含了作者的对现实的批判态度。这里有二个梦境, 二个意象, 一个是鸡毛和皮屑, 一个是蚂蚁。鸡毛和皮屑都是身体外在的附着物,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很多人像小林一样, 作为人的个体都消失了, 才会留下很多的鸡毛和皮屑, 这本来是该引起人们反感的废弃物, 小林躺在上面却感觉“柔软舒服, 度年如日”。梦是人的潜意识, 小林在“个人的磨损与丧失”后浑然不知, 还觉得这样舒服, 这样的反讽隐含了作者深刻的“社会批判立场”。在第二个梦境里, 人都异化成了祈雨的蚂蚁, 可以看成小林的成长仪式, 人像蚂蚁, 力量微小, 随波逐流, 依靠上天。五四时期的启蒙精神是个人的觉醒, 而这里描写却是个人的丧失, 主体被客体化, 变成了庸众, 走向压制与蒙昧这一五四精神的反面, 表达的是对主体性的丧失这一反启蒙的“社会批判立场”和“人文意图”。

参考文献

[1]孙先科, 黄勇.“鸡毛与蚂蚁”的隐喻:个人的磨损与丧失——对《一地鸡毛》中“鸡毛与蚂蚁”意象的精神分析与文化释义[J].名作欣赏, 200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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