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特征范文

2024-09-11

区别特征范文(精选3篇)

区别特征 第1篇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成钻石, 其实合成钻石就是根据钻石形成的原理采用人工方法制成的宝石级金刚石, 合成钻石并不会像立方氧化锆、人造钛锶石等类钻石仿制品般那么容易被人区别, 合成钻石与天然钻石有着非常相似的外观和特质, 因此如果不具备专业的仪器是很难被人们区别开来的。

1、从发光特征上来看, 钻石的荧光特性是区别天然钻石与合成钻石非常有效的方法, 两者在荧光颜色和分布上都有着明显的差异, 天然钻石在长紫外线光的照射下多是蓝色荧光和少量的黄色荧光, 而在短紫外线无或者有较弱的蓝色、黄色荧光, 并且荧光效果呈均匀状或不均匀的带状分布。合成钻石则正好相反, 在长紫外线下呈惰性, 而在短波紫外光下显示中等至强的黄绿色荧光, 并且具分带现象。

2、从颜色上来看, 天然钻石颜色的形成有很多种原因, 但都需要非常漫长的时间, 且在形成过程中因为地域环境的差异总会出现颜色深浅、饱和度不均匀的现象, 而合成钻石则是在高温高压下快速生长形成的, 虽然钻石颜色相比天然钻石可能更加饱满, 但是其自然度肯定是比不上的, 仔细观察还是能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的。

3、从内含物上来看, 尽管天然钻石与合成钻石在外观上非常相似, 但是在显微镜下呈现出来的内含物特征肯定是有所区别的, 天然钻石中能见到一些透明的有色或无色的矿物包裹体, 如石榴子石、透辉石、顽火辉石或钻石等, 而合成钻石中所含有内含物特征则是不透明的, 呈浑圆状、棒状、板状、针状等, 各种不规则状或少量的结晶状, 并显示有磁性的合金包裹体。

4、从晶体形态上来看, 根据晶体形态来区别天然钻石与合成钻石, 合成钻石的晶体特点为八面体、立方体组成的聚形, 并在少量的晶体上出现晶面发育不全的菱形十二面体、四角三八面体等单形。而天然钻石的晶形常为八面体、菱形十二面体的单形、聚形或不规则 (尤其是蓝钻) 形态。比较晶体形态特征还是能看出两者的差别的。

区别特征 第2篇

在十二届人大会议上,习主席全面阐述了“中国梦”,热议如潮。然而要透彻理解“中国梦”就是给中国人民量身定做的“一双鞋子”,只有穿上它才舒适,才轻快,才青春焕发,才健步如飞,那么最好的视角就是与著名的那双美国鞋子——“美国梦”来比较一下。

迄今为止,敢以国家来“做梦”的只有中国和美国这种大国。要知道,不是每个国家都有资格来做梦的,只有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有足够大的时空去想像,有实力和自信去实现,才能自己做自己的梦。否则,一个蕞尔小国卧榻在另一大国之侧,自己的命运朝不保夕,睡觉都不踏实,哪能悠哉悠哉地做梦?资源匮乏的国家,经济命脉捏在别人的手心里,一天到晚胆战心惊,怎敢呼噜呼噜睡大觉?

先让我们再重温一下“中国梦”和“美国梦”的具体内容。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习近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让我们所有阶层的公民过上更好、更富裕和更幸福的生活的美国梦,这是我们迄今为止,为世界的思想和福利作出的最伟大的贡献。

——摘自詹姆斯 特拉斯洛 亚当斯(James Truslow Adams)的《美国史诗》

中国梦与美国梦的不同是必然的,这是由历史、文化、经济、地理等因素决定的。两者的差别及其原因可以概括为如下七点。

中国梦是国家的富强,美国梦是个人的富裕

较之中国,美国具有巨大的地理优势,三面环海,易守难攻,建国伊始就是一霸,历史上从未受到其他国家的侵略征服,倒是常常主动出击攫取他国资源。所以他们一直没有国家安全之忧,人民可以专心做自己发财致富的梦。但是,自古以来,中国周边的环境一直极为险恶,历史上与周边国家的征战从没有停止过,几次被其他民族征服蹂躏。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国家的富强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和保障,所以中国梦必须把“国家富强”放在第一位。

中国梦的目的是民族振兴,美国梦的目的是个人成功

中国是一个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统称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生于兹养于兹,患难与共,休戚相关,对这块热土具有十分深厚的感情。大家有一个共识,民族孱弱,任人欺凌,个人的尊严就会丧失,生命财产得不到保护,哪有幸福可言?美国的民族情况远比中国复杂,黑白两极对立,黑人长期受白人歧视,现在虽然法律上是平等了,但是骨子里的不平等是一时无法消除的,一件小事就可引起内部激烈的民族冲突。美国是个移民国家,人们没有乡土依恋,缺乏民族观念,自然也就只谈个人的成功。

中国梦必须由中国人自己来实现,美国梦可以利用其他国家的人才资源达到

“美国梦”的概念可以追溯到《独立宣言》,强调天赋人权,每个人都有同样的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梦”特别是强调,不管出身、不论阶级,每个人具有同等靠自己的能力和成就而获得成功的机会。这对那些阶级分明的欧洲小国的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诱惑他们、鼓励他们来美国冒险。历史上,美国多次利用其他民族的人民来发展自己的国家。比如早期从非洲引进大量黑人搞种植,十九世纪利用中国劳力修铁路,现在又大量吸收墨西哥、东欧的人从事各种各样的体力工作,很多白人成了有闲阶级,整日打高尔夫享清福。然而,中国是一个具有13亿人的大国,不可能靠大量引进外来人才发展自己,所以习总书记才强调“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

中国梦是群体的和谐幸福,美国梦是个人的自由和快乐

中国人自古就有一个“家国”的概念,群体意识一直很浓,讲究的是“家和万事兴”。一个家庭之内,关系和睦,人人安康,自己才能幸福。所以中国人的幸福是群体意识的。在一个家庭内部,幸福是共享的;在一个国家内部,幸福也是共享的。所以,总书记用三个“共同”来描绘中国梦的愿景:“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然而欧美文化则强调的是个人主义,追求的是个人的自由和快乐。中国梦具有纵深的历史感,美国梦只有现实的体验

实现中国梦的自信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历史。中华民族具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历史上多次强盛,曾是那个时期世界上最富强的国家。最近这些年帝王连续剧的繁荣,反映的就是大众这种心态。西方一些国家担心中国崛起,其中一部分因素就是来自历史,因为他们相信中国人具有再现历史的能力。一个历史上从没有强盛过的小国家,你吆喝得再厉害,别人也只会把你当做笑话看。总书记这句话“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里就用了“复兴”这个词,其中就透露着乐观和自信。然而,美国只有两三百年的历史,自建国起,靠利用其他国家的资源和人才逐渐变成一个超级大国,所以它的梦是把现实延续下去,不让挑战他的力量出现,一直可以做自己的美梦。中国梦依赖群策群力,美国梦靠的是个性张扬

实现中国梦,要凝聚大家的力量,人人给力,踏实勤干,利用每个人的聪明才智,朝一个方向努力。它靠的是集体的意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智慧。一句话,中国梦要靠全民族强大的合力来实现。纵观历史,不难发现,中华民族是个优秀的民族,但是也是个喜欢折腾的民族,自毁力强大的民族,很多时候是发展一段,折腾一段,致使国家的发展可能不进则退。所以,现在要实现梦想,就必须统一大家的意识,明确一个目标,劲往一处使。然而美国自建国起就走的是一条务实的道路,就是简单追求个人富裕幸福,所以个人成功的合力构成了国家的强大。中国人可以办大事,但首先要统一意识。

中国梦是为了民族光荣,美国梦是为了个人荣耀

自鸦片战争以来,领土被侵占,人民被蹂躏,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一个个丧权辱国的条约,一次次大灾难,这都是民族的创伤。近代史上,多少志士仁人抛头颅洒热血,就是为了民族有尊严,国家有安全,人民可以安居乐业。“今天,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正以昂扬的姿态屹立在世界东方”,总书记这句话掷地有声。没有这种历史痛的国家是很难理解中国人的这种渴望。美国就没有这种痛,所以它也不会做这种梦,因而,美国梦强调的是个人的富裕、成功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还要明确一点,美国梦经历变革,中国梦也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期望也会改变,梦想也会有所不同。

区别特征 第3篇

一、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一) 遗嘱的法律特征

所谓遗嘱, 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做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是:

1.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但是, 这种法律行为在立遗嘱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条件。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也就是说遗嘱人在其死亡前有权对所立遗嘱加以变更或撤销。另外,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死亡前无权要求执行遗嘱。

2.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成立, 只需要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不必经其他人的同意或认可, 遗嘱人也可以随时依法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遗嘱。

3. 遗嘱是遗嘱人亲自进行的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法律要求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做出, 不得由他人代理。

4. 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遗嘱与遗产分配密切相关, 而且要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容易被篡改和伪造。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 法律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 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5. 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订立遗嘱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因而不能订立遗嘱。

(二) 遗赠的法律特征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是:

1. 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 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 即使在遗赠生效后, 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也是受遗赠人的自由, 不影响遗赠的效力。遗赠人在生前也可单方取消该遗赠。

2. 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 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3. 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也包括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4. 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 而不能是财产义务 (如债务) 。

就是说遗赠人必须给予他人积极的财产利益, 而不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换言之, 遗赠的标的只能是财产利益, 而不能是财产义务。

5. 遗赠是一种只能由受遗赠人专属享有权利。

它是以特定的受遗赠人为受益主体, 因此, 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只能由受遗赠人自己享有而不得再行继承和转让。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 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 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

(三)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组织。这种协议规定, 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其法律特征是:

1.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与受扶养人双方订立, 且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可成立。因此, 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单方行为, 而属于双方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 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属于一种特殊合同。

2.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起既可成立生效, 因此为诺成性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和实现权利的时间不同。扶养人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履行其扶养义务在遗赠人死亡时实现其受遗赠权利;而遗赠人则从协议生效时起享受扶养的权利, 在其死后将所遗赠财产转移给扶养人所有。

3.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的, 但这两方面的内容并非是可分立的部分, 二者是互为依存的。扶养是以受遗赠为条件或前提的, 而遗赠是以受扶养为条件或前提的。因此, 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 属于双务合同, 只不过扶养人的权利行使是以受扶养人死亡为条件的而已。

4.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

在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 协议是优先适用的一种, 当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发生抵触时, 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而按协议处理。

二、遗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共同点是, 当事人所处分的财产都是遗产, 遗嘱人、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必须由当事人亲自所为。但是, 三者之间又有区别。

(一)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实际上是遗嘱继承的从属部分, 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但遗赠又不同于遗嘱继承, 主要区别是:

1. 遗嘱继承人与受赠人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而受遗赠人的范围可以是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2. 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赠与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

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直接从被继承人处继承遗产。而受遗赠人与遗赠人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 而是根据遗赠人订立的遗嘱, 从继承人处或者遗嘱执行人处取得所遗赠的财产。

3. 遗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标的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标的, 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遗嘱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 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必须同时继承。如果遗产中有债务, 遗嘱继承人必须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受遗赠权的标的, 则仅仅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如果遗赠人有未清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应当清偿税款和债务之后, 从剩余遗产中交付遗赠财产。

(二)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遗赠财产的内容, 但它又不同于遗赠。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它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履行, 均须以双方的合意为条件。而遗赠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依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 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原遗嘱, 均无须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

2.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民事

法律行为, 扶养人以尽扶养义务为条件接受遗赠财产, 遗赠人则以遗赠为条件接受扶养, 从而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一种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遗赠人只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无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使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了某种义务也不改变遗赠的无偿让与财产的性质。

3. 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成立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扶养人就要对遗赠人尽“生养”的义务, 虽然其获得遗赠的财产要到被扶养人死亡后才能实现, 但这恰恰是已生效协议的一部分内容。而遗赠则不然, 遗嘱设立后并不立即生效, 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 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

4. 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 一般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 而遗赠应由遗赠人在生前以遗嘱的方式设立。

5.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先于遗

赠, 如果死者生前有遗赠而同时又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 在两者相互抵触的情况下, 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

总之, 在办理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中, 只有正确认识三者的法律特征和区别, 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 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摘要: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中, 正确认识三者的法律特征和区别, 对于提升公证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增强公证的公信力, 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区别

参考文献

[1].卓萍.公证法学概论[M].法律出版社,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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