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

2024-05-18

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精选8篇)

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 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络,视听节目传输,监管

1 引言

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系统是“三网融合”下, 广电行业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是江苏省文化安全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系统通过网络爬虫技术对互联网上各种协议传播的视音频节目进行主动发现, 采用智能分析系统对节目自动研判, 采用集中式存储系统对海量信息进行存储, 能够迅捷准确掌握管辖范围内信息传播的动态及影响, 实现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手机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播客内容监管、P2P内容监管、舆情监测和分析;实时搜索网络热点节目、敏感节目、舆情信息、汇集分析、发现异动, 并可进行集中展示, 全面发现省辖区内新增视音站点及信息热点。当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时, 和相关部门配合能实施地区性应急封堵, 并持续监测、发现、追踪舆情动态, 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2 监管系统建设的思路

江苏省是全国广电监测系统中最早建设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系统的省份之一, 2003年建设的监管系统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已难以满足现在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的需求, 建设新的监管系统迫在眉睫。近十年来, 监管的基本技术原理没有改变, 依旧是通过网络爬虫 (Web Crawler) 爬取网页信息来进行需求分析, 但爬虫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效率以及智能语音图像分析技术比十年前大为进步。

在新监管系统的建设方案中, 我们结合老系统多年的使用经验和教训, 提出一些基本的建设思路。

2.1 繁杂信息不能淹没有效信息

先来假设两种情况:第一种系统搜索出了10条信息, 其中有效信息有1条;第二种系统搜索出了100条信息, 其中有效信息有10条。第二种情况中有效信息是第一种的10倍并且两者的有效信息和总量信息比是一样的。在监管中, 有效信息的核实一定需要通过工作人员来完成, 当工作人员面对90条无用信息时很可能没有耐心等到处理那真正的10条有效信息。这种情况其实是非常普遍的, 互联网上网页数量超过百亿, 研究表明接近30%的页面是重复的动态页面, 客户端、服务器端脚本语言的应用使得指向相同Web信息的URL数量呈指数级增长。现在, 任何相对热点词条在公开的搜索引擎上都能返回数以万条信息, 监管系统的爬虫也是一种特殊的搜索引擎, 而且不少监管系统都内嵌了对公开搜索引擎的调用, 所以返回的信息量绝对可以达到一个让工作人员头痛的数量级。因此, 我们在设计时对信息排重、有效信息确认都进行相对严格的条件把关, 在比对上采用比较高的相似门限值, 充分考虑可操作性, 我们希望系统的数据是少而准, 为此即使牺牲掉部分有效信息, 笔者认为也是值得的。

2.2 监管热门网站事半功倍

系统建设的作用是发现网络上的有害信息, 其中包括56号令上规定的“十不准”类节目以及总局视听节目库中发布的违规节目等。有害信息的发现依赖于爬虫系统, 参照2010年发布的《江苏省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中公布的数据, 可以计算出爬取江苏网站需要的时间。2009年江苏省网站的网页总数为2, 153, 743, 497个, 按照爬行页面的计算公式:

每天爬行页面的总数= (带宽上限/网页平均大小) × (每天的时间) ×0.7× (1–0.2) 。

其中带宽上限=100Mbit/s (12.5 MB/s) , 网页平均大小=40KB, 物理网络设备利用率限制=70%, 传输层、链路层、网络层、应用层的包头、包尾以及页面请求命令开销=20%, 计算出在理论上100M带宽下, 在大型网站中, 爬虫扫描速度的峰值为1548万, 如此遍历全省网站需要2个星期。实际上, 考虑到网页增速、网络响应和系统其他需求占去的带宽, 遍历全省网站将是一个更加漫长的过程, 真实时间无法统计。

现实中, 互联网上视听业务具有和其他行业一样的“二八定律”, 尤其是2009年的金融危机促使行业洗牌, 行业发展逐步规范, 视频网站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江苏27家获得视音频许可证的网站占据了江苏互联网视音频应用的半壁江山, 除此以外几十家大型论坛足以涵盖网络上出现的热点视音频节目。因此, 笔者认为系统应该能满足以80%的效能监控活跃的有重大影响力的视音频网站, 而监管的时限短于一天。

主要监控重点网站有两个理由:一是有害节目的危害性在于它的传播广度, 即使是违规节目但无访问量也是没有危害性的。那些故意隐匿且不为人知的有害网站, 笔者认为更多应该归属公安厅网监处管辖, 而广电行业, 应该更关注那些能被大众轻易接触到的视听节目源。二是“长尾理论”失效, 极少存在有重大影响的视听节目只在二流网站上传播, 事实上热门节目都在热门网站首发, 偶有例外, 也很快会被各个热门网站转载或链接。所以, 监管好重点网站, 就能掌握网络上的视听动态了。

在时限要求下全面监管重点网站也是非常耗费资源的, 高效的方式是对网站的增量信息进行有效监管。增量式网络爬虫, 顾名思义, 是指对已下载的网页采取增量式更新和只爬取新产生的或者已经发生变化网页的爬虫, 它能够一定层度上保证所爬行的页面是尽可能新的页面。高效的增量式爬虫一定要适应爬取的网站模型, 人工优化优于系统自适应, 工作人员参与针对具体网站的模型调整, 控制爬行的过程是非常重要, 直接关系监管系统的效率。

2.3 监管的是节目不是传播方式

网络上视音频节目的传播方式多种多样, 可以在线播放、可以下载观看;有播客、有P2P;能用电脑观看, 也能用手机观看。目前, 系统集成厂家多是按照不同的传播方式来组合监管系统, 但笔者认为省级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系统应该淡化这种不同传播形式的监管组合方式。省级项目投资有限, 按照不同的传播方式建设势必会有一些设备重复, 而节目本身才是监管的重点, 节目的内容、导向、内涵、版权才是首要;其次传播形式区别只是在于抓取方式的差异, 后期分析都是一样的。当然, P2P有其独特性, 上传和下载不同于其它, 在笔者考察过的系统中, 都将其单独列出并强调系统可以查找上传和下载源, 但广电对个人没有执法权, 即使知道上传下载者也没有意义, 所以系统设计中没有单独分列不同的监管系统。只要是视听节目在网络上传播, 系统就应当能发现并找到传播它的网站, 传播方式的差异代价交还给系统集成商去承担, 我们只是把这些差异归到网站类型上, 以便于网站管理、分类及统计。

2.4 需要人工协助的深层网页访问

在27家获得视频许可的江苏网站中发现违规节目的概率非常低, 我们之前发现的违规节目主要是出现在各种论坛中, 大多是网友自主上传, 其中不少会采用回复可见的方式来提高点击率。“Web页面按照存在方式可以分为表层网页 (Surface Web) 和深层网页 (Deep Web) 。表层网页是指传统搜索引擎可以索引的页面, 以超链接可以到达的静态网页为主构成的Web页面。深层网页是那些大部分内容不能通过静态链接获取的, 隐藏在搜索表单后, 只有用户提交一些关键词才能获得的Web页面。”除了前文提到的回复可见以外, 最常见的就是用户注册登入后才可见的网页。互联网专家指出, 深层网页中可访问信息容量是表层网页的几百倍, 是互联网上最大, 发展最快的新型信息资源。因此对深层网页的搜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爬虫技术上有专门的Deep Web爬虫体系, 区别于其他爬虫, 该爬虫爬行中会有一个独特的表单填写过程来模拟用户完成注册或是其他涉及表单的动作。这种爬虫可以自动登入到一些需要注册访问的网站。但是, 网站的登入方式也在改进, 最常见的是利用验证码的方式来防范恶意注册登入。不幸的是目前的互联网监管系统都无法自动完成需要验证码登入的网站注册过程, 因此我们在设计新监管系统的时候, 专门提出系统将这一类网站自动识别归类, 提供给工作人员, 有人工协助完成登入过程。

2.5 一举两得的舆情监测

不同厂家的监管系统都会强调智能的语音以及视频分析技术在发现违规节目上的重要性, 但任何系统首先爬取和分析的都是源于网页的文本信息。这是符合逻辑的, 因为上网者, 首先是从视频文本描述上决定是否去访问某一个链接的, 文本的引导作用不可忽视。因此, 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来开展舆情监测工作是一举两得, 两者都能充分发挥爬虫系统的优势。但还是有一些区别, 舆情监测更强调针对性, 大多是针对一个事件或是一类主题的搜索。这需要用到聚集网络爬虫, 又称为主题网络爬虫, 是指选择性的爬行那些与预定义好的主题相关页面的网络爬虫。和其他爬虫相比, 聚集爬虫只需要爬行与主题相关的页面, 极大地节省了硬件和网络资源, 这也正是舆情监测可以放在监管系统中原因, 它并不会占去系统太多的资源。江苏监测台开展舆情监测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方向, 主要是掌握主流网络媒体对江苏的各类报道以及江苏一些大型论坛上的热门话题。更深层次的提高舆情监测系统的智能性, 我们希望系统能在分词技术和语义相关性领域有所突破, 针对标题的分词不难, 但针对全文分词和智能比较两片报道的异同估计现在还达不到实用的要求

3 监管系统建设中注意的几个技术环节

互联网传输视听节目监管系统在建设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3.1 提升搜索有效性问题

互联网传输视听节目监管系统在搜索技术方面, 主要是使用爬虫收集数据。对数据的快速、完整、有效的搜索很重要,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搜索的深度和广度上, 对网页的搜索达到第几层能够反映实际情况;二是很多网站不具有明显的链接特性, 搜索只能到首页, 无法深度搜索;三是很多特殊网站和收费网站, 常规搜索无法进入。这三个原因造成搜索引擎的有效性不高。系统在设计上可考虑设置专用内容搜索模块, 克服搜索不完全, 清除管理上的死角, 提升搜索有效性。

3.2 提升数据处理能力的效率问题

系统在统计、汇总和检索查询过程中面对数据库中大量的数据, 但随着数据量的急剧增加, 系统的处理效率会明显降低, 直接体现在系统的响应速度及数据冗余等方面的迟缓与不足。系统在设计上可考虑设置合法网站和非法网站的信息比对通道, 实现以网管网, 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和监管水平;同时采用搜索引擎中的全文索引的技术, 提高系统查询的响应速度。

3.3 监控系统是有效运行的保障问题

早期监管系统运行到后期, 我们遇到两个严重问题, 其一是构建的视听节目网站库数量庞大却不准确;其二是发现信息越来越多, 有效信息却越来越少。为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在新系统中设计专门模块对系统本身的运行进行监控。一是系统安排进程定期访问链接, 确认有效性, 同时增量的显示每天新发现的信息并强化信息排重;二是完成对爬取路径的监控, 显示每日的爬虫路由表, 确保爬虫系统没有死循环或进程瘫痪, 三是从服务器CPU使用率、各种进程使用率、交换机各个端口吞吐量来了解系统运行状况。

3.4 和相关领域合作的问题

江苏监测台正尝试着和江苏通信管理局进行一些有益的合作。一方面在ICP号的验证上面, 我们希望能取得一个独立离线并能不断更新数据的ICP库。广电的属地管辖权限决定了管理对象必须是江苏本地的, 这样验明正身的工作就不可缺少。其次, 现行监管系统发现热点节目的算法, 基于两种数据, 一个是节目被搜索出现的频次, 一个是网站本身提供的点击数。虽然我们试图在算法中突出增量的变化来预测热点节目, 但仍有滞后性。如果能和通信管理局的充分合作, 得到网站节目访问流量的实时变化, 再结合系统, 那么在热点形成的过程中就可以监控到。

4 结束语

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 第2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关联资料:相关案例共1部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WAP网站视听节目监管系统 第3篇

智能移动设备的普及与3G技术的成熟, 使得移动互联网优势逐渐明显。与电脑上网相比, 手机上网几乎不受时间和空间甚至设备的限制, 非常方便, 已成为大众接入互联网的主流方式之一。其中, 视频分享又是手机网站吸引消费者兴趣的主要功能。由于部分WAP网站为了追求经济利益, 在WAP网站中提供一些低俗、色情等具有吸引眼球的节目, 让更多的人浏览其网站, 吸引点击量, 造成了不良的影响[1]。或者是提供一些盗版的视听节目, 侵犯了正版作品的版权。为了净化网络环境, 规范WAP网站的行为, 加强对WAP网站的管理, 使得WAP网站健康发展, 及时发现和中止违规视听节目的传播, 就需要对WAP网站进行有效的监管。

如何对这些WAP网站中大量的节目进行有效监管, 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如果仅仅依靠人工去发现和审查, 不仅困难而且效率低, 所以借助先进的监管技术, 建立一个智能化的监控系统, 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本文构建了一个视听节目搜索、分析、分类、跟踪、管理、监控的综合性监管系统, 并介绍该系统的运行情况。

1 系统架构

整个系统由五大功能模块构成, 分别为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查询和统计、系统管理, 如图1所示。

系统的硬件主要由服务器、光纤交换机、以太网交换机、防火墙、移动管理终端、磁盘阵列等高性能设备组成。具体的服务器有:1台WEB服务器、3台爬虫服务器、3台下载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1台、中央存储1台以及其他应用服务器1台 (图2) 。服务器具有可扩展性, 并构建了无限扩展的服务器集群, 这样可以实现极大的访问量支持和负载能力。

1.1 数据采集

系统采集是对广西的WAP视听网站以及网站上的视听节目进行抓取、下载并且存储到数据库中。主要采用爬虫技术和搜索引擎技术通过Internet进行信息的采集, 包括WAP网站采集和WAP网站视听节目采集两大部分。

1.1.1 网站采集

WAP网站采集主要是发现广西监管范围内的WAP网站并将网站的相关信息采集并存储下来。首先, 根据网站的IP地址分布和网站内容地区服务特征, 判断其是否属于广西辖区内的手机WAP网站[2]。然后根据视听网站的条件, 将符合的网站的标题、网站内容、网站内部链接等特征进行网站音视频属性判断, 系统初步判断其是否属于视听节目网站。最后, 再通过人工审核确认该网站最终是否属于广西辖区内的WAP视听网站, 以增加准确度。系统采集的网站信息包括网站名称、URL、IP地址、备案号、服务器所在地、是否有效等, 建立WAP网站库, 允许手动进行修改。例如, 对于目前已经在系统监控范围之内, 但是已经发现失效的网站, 可以将此网站置为失效, 系统将自动停止对该网站节目的爬取以及其他相关操作等。

1.1.2 视听节目及其信息采集

WAP网站视听节目采集采用的是网页抓取技术, 主要是通过Web页面之间的链接关系, 从Web上自动地获取页面信息, 实现这一过程主要是由Web网页抓取器 (Web Crawler/Web Spider, 也称网络爬虫或网络蜘蛛) [3]来完成。从一个初始的URL集合出发, 将URL全部放入到一个有序的待抓取队列中, 抓取器按顺序取出队列中的URL, 通过相应的协议, 获取URL所指向的页面并保存到本地。进一步地, 从这些己获取的页面中提取出新的URL, 并将它们继续放入到待抓取队列里。

待抓取队列中的URL信息来源可以是新解析出的链接地址, 也可以是预先定义好的网站域名列表。上述过程不断重复, 直到抓取器根据自己的策略终止。WAP网页采集模块可以分为网页下载Crawler、语法解析器Parser、节目URL提取器、节目URL去重与排序、DNS管理和数据库等, 它们协调起来从Web上获取信息。

为了获取到WAP节目的真实地址, 对目前静态页面、普通动态网页和含有javascript动态页面的不同网站, 系统采用不同的解析策略和信息抽取策略将链接地址抽取出来。一般的网站, 采用普通的网页采集器即可;而隐藏节目地址的网站则采用脚本分析引擎去真正执行脚本代码, 从而能够从包含视音频节目的网页中解析出视音频节目的真实地址。所抽取出的节目地址信息包括:mpeg、rm、rmvb、wmv、asf、AVI、fl v、RM、MP3等文件的直接链接, 播放列表m3u文件中的链接, 流媒体视听节目链接。有了音视频节目的地址, 系统即可下载音视频数据。对于文件链接, 可以直接下载并保存相关文件;对流媒体链接, 则采用流媒体分析和下载录制技术将节目保存下来。

下载音视频节目采用了多台搜索机并行进行, 对指定手机视听网站的视音频进行增量抓取, 同时抓取相关的文本信息[4]。抽取的文本信息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从网页文本中直接提取出的特征信息, 包括节目名称、节目格式、节目来源、发布时间、节目分类、节目介绍、点击数/访问量等等;另一部分则是从节目中识别出相关的文本信息, 即提取节目的字幕。如果是嵌入文本格式的字幕信息, 只需提取出其中的字幕文本就可以。而如果是将字幕叠加在画面上, 这类字幕需要使用文字识别技术提取。

为了避免重复抓取, 系统对数据需要进行排重, 并记录相关的历史信息, 及时给出新增节目资源信息, 实时掌握广西地区所有手机WAP网站数量、手机视听节目网站数量和视听节目数等信息情况。采集到的大量数据, 采用ORACLE数据库和海量文件存储技术进行存储和管理, 建立一个手机视听节目网站和视听节目信息数据库。

1.2 数据分析

数据分析模块主要是通过关键词匹配、视音频片段匹配和节目综合分类等技术, 对采集的视听节目进行结构分析, 提取内容特征, 生成文本摘要、图片摘要、全景图和视频摘要, 快速把握视频的总体内容, 判定和归类, 从而自动检测出节目中是否包含违规内容, 发现有害和违规的节目, 减轻人工审核大量节目的工作量。

数据采集模块获得了大量描述节目的文本信息, 利用关键词匹配技术[5], 快速判别出是否包含有害的违规内容。系统支持多种关键词组合所构成的基于概念的判别, 可通过“必须包含、包含其一、不得包含”的逻辑条件进行限定搜素。为了提高查全率, 系统除精确关键词匹配外, 还将辅助以模糊关键词匹配的技术。关键词初始化主要根据监管工作的需求, 收集网路上常见的敏感词, 还可以在平时工作实际不断调整。

为了提高准确率, 系统还利用视音频片段匹配技术, 检测节目中是否存在敏感视音频片段出现。对于采集到的视频节目数据, 首先提取其音频底层特征, 包括短时能量、过零率、语谱图的亮度、梅尔尺度倒谱特征等, 构成音频底层特征池。再提取其视频底层特征, 采用逐帧或者以较高的帧采样率抽取几种简单的特征, 用来进行划分镜头和关键帧抽取, 然后对关键帧提取各种常用有效视觉特征, 并形成特征库, 供进一步分析和检索使用。提取的视觉特征有颜色、形状和纹理等不同性质的特征。然后根据搜集的有害信息情况, 建立一个敏感视音频片段数据库。有害信息包括政治有害、淫秽色情、暴力、惊悚恐怖、低俗、赌博、其他有害等。特征音效如尖叫声、枪声、爆炸声、打斗声等, 视频片段可以从一些有害视频中截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片段。最后通过与敏感视频片段数据库比对, 得到该节目是否属于疑似敏感节目。

由于网络用户会将自己的视音频节目反复在多个站点上载, 或者将其感兴趣的视音频节目直接或者经过加工后在其他网站上反复转载, 所以, 互联网上传播的视音频节目的片断往往与本地敏感视音频片断数据库中的节目片断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 还需要继续补充需监测的敏感片断。

1.3 数据处理

对系统自动搜索到的手机视听节目信息进行查看、管理、审核、取证等。主要功能包括:通过WEB服务形式进行节目信息显示和管理、对搜索到的数据进行最终审核、对违规节目进行取证、对取证节目进行管理。系统经过数据分析和归类, 得出疑似违规节目列表, 只需对疑似违规节目进行审核处理即可, 不需要监看所有的节目, 这样减轻了审核的工作量。

数据处理流程如下:首先, 从疑似违规节目列表中, 通过浏览节目的基本信息, 可以判定为正常节目或者是违规节目, 并且按类别分类。其次, 对节目进行相关的标记和更新数据库中的节目信息, 例如标记节目的内容性质、传播方式、是否为违规节目等。再次, 对于违规节目, 系统提供取证保存功能, 可以指定特定或全部违规节目, 由系统后台直接对相应的节目进行自动下载和取证保存。最后, 对于已经取证保存的节目, 提供查看、检索、跟踪记录及管理等功能。

视频取证是对手机WAP网站及手机视听节目网站上的视音频节目下载和录制, 模拟用户打开网站以及播放节目的过程。具体的功能有:保存违规网站的页面;保存违规节目所在的整个页面;保存违规节目的封面图片;保存违规音视频节目;录制模拟用户打开网站以及播放音视频的过程, 以供查证;离线生成该节目的图片摘要, 并且建立摘要图片与相应视频片断的联系;把所有录制结果直接保存在磁盘阵列中, 并对视听节目进行信息更新, 建立有序分类的违规视听节目数据库, 方便查询统计。

对违规节目审核处理上报后, 可以指定对违规节目进行跟踪, 及时掌握视听节目最新的传播情况。对于传播影响恶劣以及超过限期未删除的节目, 系统自动进行告警提示, 督促WAP网站对节目进行下线等处理。

除此之外, 系统还可以完成专项任务的搜索, 即对指定违规节目或专项任务到指定视听网站进行专项快速搜索, 并对搜索结果进行基于文本的综合判断。根据监管任务要求制定专项任务, 对指定的视听网站或视听节目信息进行监控, 对视听网站和疑似视听网站进行搜索, 得出节目传播趋势, 生成网页快照、视频关键帧和音频片断的视听节目快照, 快速了解视听节目传播及内容情况, 发现传播了哪些违规网站。

1.4 数据查询和统计

数据查询和统计功能是对广西辖区传播视听节目的WAP网站一些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主要有查询和统计传播视听节目的WAP网站总数, 其中又可以分为有ICP备案号的数目和无ICP备案号的数目。查询和统计新增的WAP网站数、新增违规传播视听节目网站数, 并列出详细的情况。查询和统计违规的网站数目、各违规网站的违规节目数以及总的违规节目数、违规视频的扩散范围以及点击数等。同时, 还可以生成违规节目的日报、月报、季报、年报, 生成WAP网站的基本信息表、新增WAP网站报表、违规网站报表等其他自定义报表, 利于进行分析总结。对于突发事件还可以生成突发报告, 以方便上报。

另外,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WAP视听节目网站上视听节目传播的趋势动态, 系统还根据对搜索服务器返回的热点分析结果进行数据挖掘分析。通过对音视频节目点击率、评论数、发布时间等信息的采集与排序, 对网站节目进行分类统计、热门信息统计、最新节目统计、基于主题统计、影响力统计等各项统计, 并生成清晰直观的报表、图表, 通过图形化形式显示结果信息, 便于用户查询和使用。

1.5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日志管理、系统监控、关键字管理以及其他一些系统参数的设置。用户管理主要管理用户的信息、设置用户的权限以及登录IP地址管理。日志管理记录用户对数据的访问、修改、删除等操作, 记录访问系统的相关操作, 包括了具体的用户、登录时间和登录的IP等, 还可以备份一段时间内的日志数据等。系统监控功能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功能, 主要是对系统的各服务器、服务器的CPU和内存以及磁盘使用情况、进程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 如爬虫状态监控、硬件状态监控、模版失效预警, 以便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关键字管理是查询、添加、修改和删除违规关键字的模块。其他一些系统参数设置有:设置一些专项任务搜索, 或者是可以对WAP网站信息进行维护等。

2 系统应用情况

系统开发完成后, 经过长时间连续工作发现系统稳定性良好, 具有较完善的自动备份和恢复功能, 有较强的容错、检错、纠错能力, 能够有效防范系统崩溃, 保证每天24小时的连续正常工作。系统的界面友好, 参数的配置简单, 维护容易。

手机视听节目下载站、一般WAP网站中的视听节目频道、手机视听节目论坛、提供视频节目的WAP网站以及其它与手机相关的提供音视听节目的网站等多种不同类型的网站都可以进行识别处理, 对3gp、mp4、mpeg、rm、rmvb、wmv、asf、AVI、fl v、mp3等多种格式节目的支持。截止到2014年初, 系统搜索到的广西管辖范围内的互联网网站大约有8万多个, 视听网站约100多家, 而广西的WAP视听节目网站占的比例较少, 目前监控的有30多家。查到违规的WAP视听网站2家, 违规视听节目有11个。经系统的统计分析表明, 广西的违规网站和违规节目较少。

3 结束语

在对互联网上传统传播方式和P2P形式传播方式的视听节目监管, 广西已经有相应的系统, 该系统是对WAP网站监管的补充, 能够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监管。但是对于新出现的一些技术, 监管会有滞后性, 这是一个难点。所以, 要及时发现一些新的动态, 了解其好的与不好的方面, 研究其技术特点, 建立相应的监管系统, 引导其走向一个良性的发展道路。另外, 除了依靠技术手段外, 还应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 加强法律上的制约,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源头上抓起, 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黄薇莘.国内WAP手机视听网站的监管难点与对策[J].现代电视技术.2009 (2) :114-115.

[2]王戎.手机视频节目监测系统建设的关键技术[J].中国传媒科技.2010 (5) :59-62.

[3]邹一心, 范海平.爬虫技术在WAP网站内容监测中的应用[J].电信科学.2010 (8) :164-165.

[4]李晓东, 刘知一, 段维萌.手机电视用户端监管关键技术[J].广播电视信息.2012 (5) :12-15.

[5]金鲁峰, 邰剑秋, 张旭.基于关键词过滤与结构化输出的网络爬虫系统设[J].中国传媒科技.2012 (4) :54-56.

二维码与视听节目的传播及其监管 第4篇

二维码, 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矩形方阵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新一代条码技术, 是所有信息数据的一把钥匙。二维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成本低, 易制作, 持久耐用。二维码的生成方式极为简单, 几乎不需要任何技术含量。当我们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二维码生成器”, 即可搜索出数十个二维码生成软件, 把需要的信息复制粘贴到二维码生成器上, 则立即生成一个二维码图片。

(2) 高密度编码, 信息容量大, 编码范围广。二维码可容纳多达1850个大写字母、2710个数字、1108个字节或500多个汉字等大量的信息。通过编码, 我们可以把图片、声音、文字、签字、指纹等复杂的信息数字化, 编码后用简单的条码表示出来, 使其更容易传播。

(3) 隐蔽性强, 被读取能力强, 以电子设备为载体。单看二维码就是黑白相间的矩形方阵, 看不到其实际所代表的是什么网址、文字或者软件, 只有利用带有摄像头的电子设备进行读取扫描时, 才会发现此二维码的真实面目。

(4) 其它。二维码的灵活性较高, 可传播范围较广。二维码还具有较高的保密性和防伪性能。

2 如何通过二维码传播视听节目

二维码可传播大量的信息内容, 对于视听节目的传播它也可形式多样, 通过对不同信息的编码, 它可传播不同形态的视听节目。

(1) 直播节目。互联网中, 充斥着大量的广播电视的直播源地址, 将直播源编码形成一个二维码, 用移动终端的扫码软件即可将其转入移动设备内, 再用VLC等具有自定义功能的播放器打开即可观看直播节目。

(2) 音视频下载。将音视频节目的下载链接编码形成二维码, 扫描然后用迅雷等下载软件下载节目即可收听收看。

(3) 音视频APP。在互联网的移动终端应用商店中, 提供了大量的音视频软件的下载安装, 最方便的莫过于扫描二维码下载手机APP了, 使得软件安装的门槛降低, 传播更加广泛。

(4) 在线视听节目。二维码可以将一个繁琐的网页地址瞬间传入移动终端, 扫描二维码即可在移动设备上打开想要的网页, 省去了输入URL的繁琐过程, 即可阅读观看其网页的内容。

可以说, 二维码是联系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纽带, 它使互联网中的视听节目更加广泛、更加快捷的在移动互联网中传播, 也使网民更加便利的收听收看自己想要的节目。

3 二维码带给移动互联网的便捷性及监管的意义

二维码就像一把钥匙, 这把钥匙不仅是一个高效的信息输入工具, 更成为了信息传递的媒介。随着4G时代的到来, 这把万能的钥匙, 也为移动互联网用户带来了更多的便利条件, 当然也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安全隐患。

如今, 二维码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它出现在了电视、报纸、杂志、图书等多种载体中。二维码在实现一键上网、一键下载、一键支付等功能时, 也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其隐蔽性的特点, 在二维码生成的过程中插入一木马程序链接甚至是相关病毒的插件, 这些二维码或许就是优惠券、团购券等, 甚至是恶意扣费软件, 严重危害手机的安全性能, 威胁着用户的隐私和财产安全问题。

同时,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 手机网民不断增多, 使用移动终端收听收看视听节目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二维码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等特点, 将带有不良信息网站的网址、有害节目链接或是一些电台、电视台的直播源等生成二维码, 在不同的媒介传播。因此, 现在急需一个有效的体制体系来完成对二维码的监管。

4 如何对二维码进行监管

(1) 完善法律法规, 做到有法可依。自1986年起我国开始使用互联网至2001年互联网用户已高达约2757万人。但在互联网迅速发展之际, 有关于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却不够完善。为了有效控制利用二维码进行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 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明确主体责任,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厉打击利用二维码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

(2) 强化部门联动, 完善监管体制。对现有二维码的监管, 涉及公安、出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 各部门间应互通信息, 形成联合监管体系。建立二维码数据库, 由制作二维码软件的公司进行统一入库。相关部门对数据库中的二维码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

(3) 开展源头防控, 设立二维码生成及扫描软件的监管体制。二维码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所以使得一些利用二维码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也具有局限性。监管部门应该开展源头防控, 加大对有害节目、有害网站及相关有害节目源的监管, 并将有害信息及时反馈记录, 封锁含有有害二维码的网站网页等。定期对应用商店中的应用软件进行排查, 如发现包含有有害视听节目的软件进行封锁。

(4) 加强宣传教育, 倡导文明作风。当前, 拿着智能手机对着出现在我们周围的二维码“扫一扫”已经变成一种时尚的习惯, 就是这样一种时尚行为使得不法分子有孔而入。而众多扫码族却不知道二维码所存在的隐患。所以, 对如何安全的使用二维码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大对二维码使用的宣传力度。用户在手机中安装安全软件, 防止二维码中的恶意网址侵入手机。用户应选用加入监测功能的扫码工具进行对二维码的扫描。

参考文献

[1]赵琪.新媒体对传媒经济的推动作用[J].动动画世界, 2012.

面向P2P的视听节目监管研究 第5篇

关键词:P2P,视听节目,监管研究,文件共享

0 引言

P2P是英文Peer-to-Peer (对等) 的简称, 又被称为“点对点”。从网络传输的方式来看, 点对点只代表一种传输模式, 相对的是广播和组播等传输模式。

P2P流媒体从2004年在国内出现, 到2005年开始商业运营, 2006年以后, 中国以PPLive、PPStream、QQlive、UUsee为代表的主要P2P流媒体平台都有长足的发展, 用户规模同步增大, 在功能方面已经实现直播、轮播和点播。

虽然P2P技术已经获得广泛应用, 但P2P视听网站还是无法绕开内容监管这个核心问题, 部分网站发布的视频节目内容良莠不齐, 一些违规传播视听节目的P2P网站, 频繁更换域名和服务器地址、登录验证、限制用户权限、隐藏节目源链接等方式来逃避对网站的监管。

随着工信部和国家广电总局联合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实施, 以及行业和内容提供商对视听节目的版权日益关注, 本文针对P2P技术应用带来的监管困难, 提出了解决方法, 建立功能强大的监管系统, 达到对P2P网络视听节目的全面监管。

1 P2P技术应用及带来的监管问题

1.1 P2P技术的应用

目前P2P技术比较典型应用有以下几种:

1.文件交换:提供文件和其他内容的共享, 大范围内交换文件, 典型应用Bit Torrent、e Donkey、Napster等;

2.流媒体应用:由于P2P网络本身可扩展性, 基于P2P方式的流媒体技术很好的解决了传统流媒体带宽不足的问题。典型应用有PPLive、PPStream、UUsee等;

3.分布式计算:P2P技术可完成原只有超级计算机才能执行的任务。如天气预报、动画制作、基因组研究等;

4.基于P2P方式的协同工作:P2P技术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自己的虚拟网, 使企业自身、企业和客户或合作伙伴之间建立虚拟的网络工作环境;

5.更有力的搜索引擎:无需通过Web服务器, 不受文档格式和宿主设备的限制, 达到传统目录式搜索引擎无可比拟的深度。

综上可以看出, P2P技术应用具有非中心化、可扩展性、健壮性、负载均衡等特点, P2P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业务和应用的发展。

1.2 P2P监管面临问题

P2P技术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新问题, 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凑效, 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 监管对象不明确

P2P去中心化和自组织的思想, 彻底模糊了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功能角色, 使得P2P网络应用系统中每个P2P的参与者同时担当了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角色, 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源及服务提供者, 这就极大的模糊了监管对象。

2. 不良信息的传播更隐蔽

由于P2P技术应用是点对点传输, 避开了第三方的有效监管, 使控制不良信息内容的传播更加困难, 传输更加隐蔽, 难以追踪。

3. 盗版问题严重

P2P点对点传输也更容易导致盗版的泛滥, 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者也很难限制使用者侵犯版权。在基于P2P网络的大量非法复制下, 侵害版权的问题已变得十分严重。

4. 难以合法监管

基于P2P技术的网络没有一个集中的点来发布资源或是转发路由, 它是自组织的, 因此不能基于中央路由来设置监听点, 也很难对网络中的PEER节点进行实时的海量数据分析。

以上这些问题, 使得对P2P网络的监管至今难以有效实施, 这就需要研究新的P2P网络监管模式。对基于P2P技术进行传输的网络资源, 重点是对文件、视频等涉及版权、不良信息的资源进行全网的搜索和追踪, 再对资源的状态、属性、来源、合法性、可用性等进行动态的分析和监控, 以最终达到监管的目的。

2 P2P视听节目监管解决方法

根据对当前P2P技术应用和运营模式的研究, 本文重点分析面向P2P的视听节目的监管思路和方法, 提出以下监管解决方法。

1. 以行业自律的形式规范P2P视听业务发展

P2P视听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企业、民间团体的共同参与, 共同努力建立新秩序。目前一些有影响的互联网站能够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媒体责任, 依法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这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 健全法律制度, 加强执法力度

与P2P视听业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健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办法将重点解决网络侵权事件发生时, 网络服务提供商 (ISP) 承担相应责任的细则。

3. 加强技术监管手段建设, 实现有据可依

P2P技术应用会使视听业务监管、版权保护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解决P2P带来的管理问题的途径之一是完善技术监管手段, 建设一个相对完整的P2P视听节目监管系统, 实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根据P2P网站的主要类型, 应满足两个监管目标。一是通过对境内利用BT (Bit Torrent软件) 、电驴 (e Donkey/e Mule) 等P2P协议进行文件共享和传播的重要互联网网站和论坛的搜索和跟踪, 对网站上的视听节目源发现、定位和传播追踪;二是对主要的P2P直播/点播网站/系统播出的实时监控和节目发现, 从而实现对违规节目源的定位、追踪, 特定视听节目源在境内的分布传播情况。

3 P2P视听节目监管系统的实现

根据上述提出的面向P2P视听信息内容监管思路与方法, 并适应P2P技术及其应用发展迅速的特点, 监管系统设计采用分层逻辑结构、功能模块化等结构来满足系统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

3.1 系统结构设计

系统结构设计如图1所示, 分数据采集层、数据存储层、数据处理层和用户接口层。

1.数据采集层:数据采集层主要由P2P视音频信息搜索和采集子系统组成, 它是整个系统的数据输入源和P2P遏制的输入输出口。通过数据采集层, 主要向系统上层输入的信息有新发现的发布网站、被监测的发布网站上的节目信息、文件共享类P2P网络上爬行的节目信息、直播点播类P2P网络上爬行的节目信息以及用户下载的疑似有害的音视频文件。

2.数据存储层:数据存储层主要是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合理的组织与存储。所存取的数据主要由五个基础数据库构成:网站信息库、视听节目库、种子和链接库、视听节目索引库、IP地址定位信息库。

3.数据处理层:数据处理层是系统数据处理的核心部分, 这个部分由四个子系统组成:P2P文件共享监管子系统、P2P直播点播监管子系统、配置管理子系统、运行监控子系统。这些子系统相互配合, 完成对视音频信息的分析、监测和追踪。

4.用户接口层:用户接口层也就是用户界面, 它是用户与系统之间的直接接口, 用户通过用户界面实现对系统的管理、配置和使用。用户接口层主要采用B/S结构和智能客户端结合的形式。

3.2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系统设计了六大子系统:P2P视音频信息搜索和采集子系统;P2P视听节目库子系统;P2P文件共享监管子系统;P2P直播点播监管子系统;系统管理配置子系统;系统监控子系统。

3.2.1 P2P视音频信息搜索和采集子系统

P2P视音频信息搜索和采集子系统主要完成对P2P视音频的收集工作, 是整个系统的输入接口, 包括以下5个模块:

1.网站发现:主要功能是及时发现新增的P2P文件共享网站、论坛和及时发现P2P直播点播发布网站和系统, 模块设计如图2所示。

网站发现模块以需要监测的网站为输入, 最终输出P2P文件共享类节目发布网站清单和直播点播类节目发布网站清单。网站发现策略是:深度爬行已知的共享和直播类节目发布网站, 从中发现新的发布网站。

2.Web爬行抽取分析:主要功能是对P2P文件共享网站上的种子和链接进行全面、周期性搜索和跟踪, 发现共享的视听节目文件;对P2P直播系统的播出进行实时监控和节目发现, 获取相关关联信息和视听节目分类及列表。

3.BT/eMule客户端采集:实现以P2P文件共享应用的客户端身份接入相应的P2P网络, 直接从P2P网络上及时发现共享资源及相关信息;BT/e Mule客户端爬行模块主要完成:以合法的BT/e Mule客户端的方式接入P2P网络;通过P2P协议获取该类P2P网络上的资源和用户及相关信息。

4.直播点播客户端采集:通过分析P2P直播/点播协议通信模式, 以专用客户端方式, 按照直播点播协议的方式获取直播点播的节目及相关信息;直播点播客户端爬行模块主要完成:以合法的直播点播客户端的方式接入直播点播P2P网络;通过特定的直播点播协议获取节目相关信息和参与节目的用户IP等信息。

5.视听节目采集录制:下载特定的P2P文件共享类的资源和录制P2P直播点播的特定节目;视听节目下载模块主要实现视听节目的下载和在线观看两大主要功能。

3.2.2 P2P视音频信息库子系统

视音频信息库子系统主要包括以下5个主要的基础数据库:

1.网站信息库:主要保存要扫描的目标网站、要重点监测的文件共享类节目发布网站和直播点播类节目发布网站的信息;

2.种子和链接库:主要保存BT种子信息、ED2K链接信息、直播点播节目信息以及相关网页、URL、镜像网页相关信息等;

3.视听节目库:主要保存已经发现的所有视听节目的元信息;

4.视听节目索引库:主要保存所有发现的视听节目的相关索引信息;

5.视听节目定位信息库:主要用来记录对特定视音频进行周期性探测的用户分布等相关信息。

3.2.3 P2P文件共享监管子系统

P2P文件共享监管子系统主要完成对文件共享类的P2P应用的监管, 使用户可以方便地获取系统所采集到的各类文件共享信息, 获取文件共享应用的统计分析结果, 了解P2P文件共享信息的详细和综合信息。具体的包括:P2P文件共享信息查询模块、P2P文件共享监控模块、网络和传播分析模块和GIS展示处理模块等几个主要的功能部分。

3.2.4 P2P直播点播监管子系统

P2P直播点播监管子系统主要完成对直播点播类的P2P应用的监管。其主要功能是提供灵活的查询方式, 让用户可以方便地获取系统所采集到的直播点播的各类信息, 了解P2P直播点播信息的详细和综合信息。具体的包括:P2P直播点播信息查询模块、P2P直播点播监控模块、P2P直播点播网络和传播分析模块和GIS展示信息处理模块等几个主要的功能部分。

3.2.5 系统配置管理子系统

系统管理、配置和监控子系统主要实现对用户的管理、日志的管理、系统运行的参数管理等功能。

3.2.6 系统运行监控子系统

系统运行监控子系统主要实现系统运行的参数管理、系统各种采集监控任务的管理和对系统自身的监控和维护功能。主要包括负责进行各个模块协调、同步运行的任务调度模块和监控整个系统的运行状况的系统运行监控和维护模块。

4 结束语

通过对P2P技术特点、运营模式的研究, 结合我国互联网音视频节目传播的发展趋势和监管要求, 讨论了面向P2P的视听节目监管解决方法, 概括性提出了P2P视听节目监管系统设计, 总体目标是为了实现对P2P网络中视听节目源的发现和管理, 克服目前P2P应用所引起网络文化安全隐患, 屏蔽不健康的、不良的内容, 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可靠、高可用、内容健康的P2P网络环境, 促进绿色互联网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辟、何长龙.面向P2P的视听节目监管思路与方法研究.广播电视信息, 2010 (6) .

[2]王洪波, 马轶慧.P2P流媒体技术原理及应用[J].中兴通讯技术, 2007 (6) .

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 第6篇

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之间的互相融合发展, 实现三网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并逐步融合成一个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系统。三网融合将实现对三大网的业务进行整合, 它不仅继承了原有的语音、数据和视频业务, 而且通过网络的整合, 衍生出了更加丰富的增值业务类型, 如图文电视、VoIP、视频邮件和网络游戏等, 极大地拓展了业务范围, 在三网融合发展的同时, 也为如何对三网融合后的业务实行有效监管带来新的思考。

三网融合的通信网络将是一个覆盖全球、功能强大、业务齐全的信息服务网络, 网络上可以实现互联互通, 形成无缝覆盖, 成为全球一体化的综合宽带多媒体通信网。业务层上互相渗透和交叉, 经营上互相竞争、互相合作, 向受众提供多样化、多媒体化和个性化等服务;开放性、交融性不断提高, 受众人数急剧提高, 衍生增值业务也将通过博弈不断地推出, 平台业务的可扩展空间也将超出想象, 打破了以往三网各自为阵的服务模式, 创建一个全新的网络服务体系。应用层上趋向使用统一的IP协议。对互联网的广泛业务, 诸如电子邮件、文件传输、远程登录、全球www浏览, 以及三网融合后语音、数据文字、图像视频和衍生增值业务融于一体的综合网络提供通信保障。

2 三网融合的安全考量

三网融合并不是原有网络的简单组合和延伸, 而是将开拓出一个以IP为基础的新一代网络, 提供信息、语音、视频点播、交互式游戏、远程教育、电子商务、远程医疗及新增业务等应用, 所以用户数将不断的膨胀、信息量的增加不可估量、网络价值倍增。同时网络安全也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 特别是内容安全的挑战更为严峻。

2.1 网络运行安全

三网融合以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和互联网为基础整合而成, 其中电信网络具有覆盖面广、运营管理经验成熟等特点。我国的有线电视网是世界第一大有线电视网, 在城市有线电视网普及率相当高, 接入带宽最宽, 同时掌握着众多的视频资源。互联网以前主要依靠电信网或有线电视网传输数据, 互联网的最大优势在于TCP/IP协议是目前唯一可被共同接受的通信协议。

由于三网有各自的特点, 整合运行中存在对网络开放性缺乏有效的控制能力, 很难实现统一网管。另外通信前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的不同, 造成运行管理、系统维护和不同网络链路的维护困难, 给网络运行安全带来隐患。

2.2 信息内容安全

三网融合后由于业务层上互相渗透和交叉, 形成现有的业务相互开放, 信息内容的复杂性不断提高。中国已有4亿多网民, 再加上有线用户, 受众人数剧增, 大量的受众网民将通过三网融合后的网络平台不断地提供和创造各种信息内容。如果有害信息内容流入网络进行传播, 其带来的危害和影响面将是前所未有的。

另外, 三网融合后的经济效益不可估量,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不依法服务和建设的现象将出现突增。各类非法视音频业务、广告业务、图文业务及衍生增值业务等蜂拥而上, 扰乱依法经营状况将更加严重。

3 三网融合环境下的视听节目监管的思考

三网融合需要技术融合、业务融合、行业融合、网络融合、终端融合, 它涉及到电信、广电两大行业。按照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审议批准中的关于:“分业管理、加强协调、强化管理、确保安全、产业协作”的指导思想, 实现分业、分级管理。视听节目由广电部门进行监管, 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的安全仍由工信部和相关部门监管。

3.1 加强法制建设

英、美两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三网融合, 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的国家。在推进的进程中都基于电信和媒介发展的现实, 不断修订和建立了各自不同的法律政策来面对迅速变化的竞争市场, 其他各国也是如此。

1998年3月我国展开了“三网合一”还是“三网融合”的讨论;2001年3月15日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 第一次明确提出“三网融合”, 促进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到2010年6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和城市。这十多年来讨论、研究和规划了三网融合的推进和建设, 但对三网融合分业监管要求、依法服务、违法处罚等一系列法律政策的讨论和修订甚少。

目前, 对网络的监管只能分别依据广电、工信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条例和相关法规对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些条例法规的建立时间均在三网融合试点之前, 对三网融合后出现的许多问题不具有行政处罚和法律约束力。所以在加速发展三网融合建设的同时加强与建立面向三网融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设, 做到有法可依, 有规可循。

3.2 加强信息内容监管

随着三网融合进一步的发展, 视听节目在网络中的开放性不断提高, 涉及到视听节目入网运行是否有许可证、制作内容和衍生增值业务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视听节目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范畴、视听节目内容是否侵害消费者利益、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是否侵害消费者利益、信息内容是否涉密危害国家利益等等。虽然广电行业、工信部对视听节目入网运行、制作内容及广告内容有相关的行业规定, 同时也在进行监管。但是, 监管力度还不够、覆盖面不全、跨行业沟通不畅, 处罚缺乏依据等。所以要加强对网络传播信息内容的监管, 实现四级监管。

(1) 制作部门开展自身监管

有视听节目入网许可证运行制作部门和服务提供商开展自身监管, 对视音频节目的制作和发布严格把关和审核, 采取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制度, 强化服务提供商自愿对网站内容进行分级过滤意识, 在源头堵住违规内容流入网络。

(2) 开拓广电行业的监管业务

由广电总局和省、市广电行业组成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制。在现有的监管层面上开拓广电行业的监管业务, 开展互联网违规有害视听节目、互联网无证视听网站和视音频多媒体等相关节目内容的全面监管。省、市广电行业负责对本省市IP段内的网络内容进行全面监管, 特别加强对无证播出和相关视音频衍生增值业务的监管。广电总局负责全面监管, 加强对入网运行制作部门和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指导, 同时协调省、市广电行业和制作部门的监管业务, 与相关部门联合处罚违规行为, 保障网络的内容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但难度很大, 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支撑。

(3) 完善电信行业的监管内容

现在, 手机是覆盖人群最广的一种媒体形式, 移动电话已突破10亿户大关, 达到10.07亿, 其中3G用户达到1.44亿户。手机媒体内容的来源绝大部分将来自所有手机用户, 具有全民参与性, 非常不专业, 视听节目内容很难加以控制。目前国家针对手机媒体还没有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 所以电信行业加强对手机媒体的视听节目监管是迫在眉睫, 以确保手机媒体在健康的空间内开拓发展。

(4) 加强计算机互联网的监管力度

互联网业务和应用其开放性很大, 同时它缺乏良性的商业模式, 信息可控性差。所以, 三网融合后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在现有的基础上还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网络领域内的诈骗和信息传播的监管, 对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违法有害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严肃处理。

3.3 加强网络安全监管

三网融合在业务应用、网络能力以及终端技术这三个方面都存在着许多不确定问题。特别在这个以IP地址和网络代码作为身份识别的虚拟社会里, IP网络在保证服务质量、保证网络安全方面存在隐患和问题, 要完全承担三网融合后的未来信息通信的巨大责任还需解决许多问题。目前基于协议的网络监测管理应用, 无法满足监管的需要, 尤其是音视频内容监管方面更难, 它也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对互联网内容监管的一个难题。

4 结束语

从国外10多个国家的三网融合的经验来看, 凌驾于广电、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之上设置统一监管机构是大势所趋, 也是确保三网融合顺利推进的必要措施。三网融合的推进, 监管部门也应当逐渐走向融合, 要设立跨部门的统一监管体系, 全面开展对内容信息的安全、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犯罪等问题的统一监管, 研究和创新监管方法的技术手段,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

三网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 包含产业发展、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建设等。由于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有各自不同监管的方法和政策。因此, 要根据行业的不同, 制定和设立不同的监管政策, 针对广电、电信、互联网不同领域的传播特点建立不同层次的安全监管部门, 统一合理的三网融合监管政策和监管体系将有助于三网融合的持续推进, 也将有利于我国三网融合的良性长期发展。

摘要:三网融合后由于业务层上互相渗透和交叉, 形成现有的业务相互开放, 它的开放性、交融性和复杂性不断提高, 信息量的增加和受众人数急剧提升, 网络安全也面临严峻的考验, 特别是内容安全的挑战更为严峻。本文对三网融合环境下的视听节目监管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三网融合,视听节目监管,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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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文阁.从三网分立到三网融合国外监管模式可资借鉴.世界电信, 2010.05.

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 第7篇

关键词:新媒体,传播,监管

传统音视频主要是通过专用设备来收听和收看音频和视频内容。随着技术的进步,音视频的质量、记录介质、传播途径、传输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随着国家三网融合的不断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承载的不同业务将不断融合。通过融合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不仅可以提供视频、话音、数据服务,还可提供宽带接入、IPTV、OTT互联网电视、VOIP、网络视频门户、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等综合性、个性化的服务。通过融合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最终将趋向于通过IP网方式提供各种服务。随着终端多样化、传输手段趋同化的不断发展,个人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及智能电视将实现多屏合一,终端专用将不复存在。有线网络也将由封闭网络发展到开放的互联互通,从单一的专用服务网络到综合的互联网络面对融合后新媒体不断涌现的各种视听节目,传统视听节目监管已显得力不从心。

1 音视频传播方式变化

1.1 音频传播方式的变化

音频传播设备从1877年留声机的发明到收音机、录音机的流行,再到目前各种网络播放设备的不断涌现,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音频技术不断发展变化,从模拟音频到数字音频,从低密度到高密度,从单声道到立体、从看得见的介质存储到虚拟网络存储,音频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音频传播方式主要经历了留声机、收音机、录音机、光盘播放时代和正在经历的网络传播时代。常见的传播设备有收音机、录音机、CD机、MP3播放器、电脑上的音频播放软件(酷狗、千千静听、QQ音乐等播放器)、手机、电脑、平板、智能电视,这些都将成为在线音乐的最佳播放设备。

1.2 视频传播方式的变化

视频传播设备从1895年电影的发明到电视、录像的流行、再到目前各种网络视音频播放设备的不断涌现,也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视频技术经历了胶片时代,从模拟视频到数字视频,从标清、高清、超清到3D的过程,正在经历从看得见的介质存储到虚拟的网络存储、网络传播的历程。视频传播方式主要经历了电影、电视、录像、VCD、DVD和正在经历的网络传播时代。常见的传播设备有电影放映机、电视、录像机、光盘播放设备、电脑视频播放(暴风影音、QQ影音、PPTV、KMPlayer软件等)以及各种网络视频播放软件。在线视频网站无处不在,智能手机、电脑、平板、智能电视都将成为各种网络视频的最佳播放设备。

2 三网融合推动新媒体快速发展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广电网、通信网和互联网的融合。其要求是网络互联互通,无缝覆盖;业务上互相渗透、交叉,但各有侧重;应用上趋向统一的IP协议;经营上既互相竞争、又互相合作;通过融合实现一根光纤(电缆)既能上网、打电话,又可实现电视功能,通过三网融合为用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多种媒体服务,逐渐实现多屏合一、物联网服务等更多更高级的应用。通过三网融合推动智能电视、OTT TV、手机视频、互联网视频等新兴媒体快速发展。

从2010年1月12日-13日全国广播影视工作会议可以看出,国家广电总局十分看重基于互联网的广播电视发展。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要重点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

从2013年1月4日-5日召开的全国广播影视工作会议上蔡赴朝同志的讲话中可以看出,今后广播电视将向多媒体、全媒体方向发展,要求加快发展新媒体新业态,积极推进三网融合。

通过融合将使相对独立、封闭、专业的有线网络向互联互通、相对开放、IP化和综合性网络转变。通过融合网络性能得以提升,资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有线电视网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的数字电视、话音、数据,还可以提供宽带接入、IPTV、OTT互联网电视、网络视频门户及网络游戏等等。

对于互联网快速发展和三网融合后涌现的新媒体,各位专家、学者和各个媒体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和看法。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熊澄宇教授:“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之上出现和影响的媒体形态。”

上海戏剧学院陈永东副教授:“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媒体及各种应用形式,目前主要有电子菜谱媒体、互联网媒体、掌上媒体、数字互动媒体、车载移动媒体、户外媒体及新媒体艺术等。”

新传媒产业联盟秘书长王斌:“新媒体是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创新形态的媒体。”

阳光文化集团首席执行官吴征:“相对于旧媒体,新媒体的第一个特点是它的消解力量——消解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通信)之间的边界,消解国家与国家之间、社群之间、产业之间边界,消解信息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边界等等。”

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

通过各位专家、学者和各个媒《的看法可以看出,新媒体是相对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有其固有特点,利用了新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新媒体传输更便捷、更快速,可实现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新媒体是能为大众同时提供个性化内容,能让传番者和接受者变成对等的交流者.能上无数的交流者相互间同时讲行个性化交流的媒体。

3 加强视音频监管的必要性

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全年新增网民5090万。网民规模不断增加。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4.20亿,占整体网民的69.3%,较上年底增长了6440万人如图1所示。

中国网民结构中,20岁以上各年龄段网民占比继续上升,网民中低学历人群占比继续保持增长,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网民到2012年12月底占46.5%。网民的上网工具更加多元化,使用手机平板上网的用户明显增加,手机上网使用率超越传统台式电脑。如图2所示。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显示,网络视频用户增幅明显。网络视频行业发展势头良好,网络视频用户2012年底规模较2011年底增加1.5%,较2010年底增长16.1%,达到3.71亿人,网络视频使用率提升至65.9%,使用率持续提高,随着网络的提速,服务质量也有所提高。随着移动互联网、无线热点的增加,4G网络的商用,资费的降低、微电影、短视频的发展,手机网络视频的使用率明显提高。到2012年底达32%,比2011年底的22.5%提高了9.5个百分点,增速明显。从数据可以看出,手机视频应用将成为继互联网视频快速发展后的又一发展方向,目前手机网络(音频)音乐的使用率50.9%。手机视频的使用必将成为使用手机上网网民即时通信、搜索、音乐之后又一大主要应用,图3为网络视频用户数及使用率。

视音频的获取更加多元。看视频、看电视、听音乐早已不再是传统电视、收录音机的专利,通过网络、各种无线接入便携设备、手机等听音乐、看电视、浏览网络视频已经相当普遍。通过论坛交流、视频分享、博客、播客扩大了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范围,极大地拓展了视听节目的传播平台。视听节目来源的多样化、设备的多样化、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互联接入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网民文化层次、兴趣爱好、价值取向的多样性为国家信息安全、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为视听内容监控、版权监管,为暴力、色情的遏制等都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4 国外新媒体视听节目传播的监管

无论是有线数字电视还是IPTV、OTT互联网电视、互联网视音频都已经逐渐从相对专业和封闭的网络走向通过IP互联互通的传播方式。IPTV、OTT互联网电视、互联网视音频逐渐成为视音频欣赏、视音频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互联网电台、电视台,个人播客、博客、微博,逐渐成为发布个人视频、传递大众声音的主要途径之一。这种泛在的收听、收看方式,传播方式为音视频的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要求。互联网视音频不仅是大众传播信息的平台,还日益成为国家政府处理国家事务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依据法律法规对新媒体视音频实施必要的管理,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4.1 美国对新媒体音视频的监管

“9·11”事件促成美国将信息安全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9·11”事件后,美国发布了《信息时代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和《网络空间的国家战略》,2009年公布了《美国网络安全评估》,成立了全国通信与网络信息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

网络视音频版权方面,美国制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涉及网上音视频作品的复制、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数字千年版权法》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从互联网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网络著作权保护期为70年。美国国会还针对打击网络销售盗版电影、音乐进行立法。

在打击儿童色情方面,美国从1996年开始,相继制定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力图限制互联网视频中色情内容的传播。

4.2 英国对与网络传播为主的新媒体监管

2003年,英国成立新的通信业管理机构Ofcom,兼有电信、电视、广播、无线通信、互联网管理等多个管理机构的职能,为网络融合,新媒体监管奠定了基础。英国政府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力推网络信息管理法案的颁布和实施,英国政府对网络信息、媒体的管理出手强硬,一改以往以行业协会为主的“疏而不漏”的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实行更为严格的网络信息、媒体监管措施,从严管网成为英国政府对网络管理的重要趋势。

4.3 其他国家对新的音视频传播方式监管

俄罗斯重视完善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以此明确网络行为,界定政府部门职责,不断适应网络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俄罗斯把信息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管理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网络保护法》。以《俄联邦大众传媒法》、《俄联邦保密法》、《俄联邦著作权法》等作为主要执法依据。另外,韩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2007年7月,韩国规定其国内主要网站在网民留言、邮箱、论坛、博客以及视频共享都必须实行实名制。

5“三网融合”环境下视听节目传播监管探讨

5.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互联网自由,并不断提高透明度,但同时也明确强调互联网的自由应该以道德为底线,以法律为基础。针对网络技术、IP传输技术发展迅速,互联网络媒体传输去中心化的特点,政府及各职能机构应致力于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畴下不断建立、健全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安全相关法规,建立、健全与三网融合下IPTV、OTT互联网电视、互联网视频、网络视频分享为主的新媒体传播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此界定互联各方、用户的行为方式,明晰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为不断适应新媒体视听节目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政府应当把信息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管理范畴,完善新媒体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从信息传输的各个环节确保信息传输安全,确保版权、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漏。以各法律法规作为新媒体视听节目监管依据,以专业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措施作为监管补充,形成从上到下完备的视听节目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5.2 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与从事IPTV、OTT互联网电视、互联网视频、网络视频分享、网络视听节目为主体的新媒体公司、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加强行业自律。公司企业根据行业自身特点,结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从行业自身出发,加强行业内公司、企业的自我约束。从长远来看,行业自律也能促进行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通过行业自律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在目前情况下,从事新媒体传输的公司、企业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严格实行行业自律。抵制淫秽色情、暴力低俗的视听节目,抵制侵权视听节目传播,积极传播健康有益、符合社会道德伦理、体现时代发展进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提供上传个人视频分享服务的公司(企业),要加强上传/分享内容的审核。

5.3 应用新技术,加强新媒体视听节目监管

新媒体视听节目的监管需要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在互联网络不断推进、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新媒体视听节目监管只有沿着技术发展方向,根据新媒体内容丰富,传输平台多样、业务形式不断变化、跨终端收听收看、来源多样的特点,走在技术发展前沿,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才能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对视听新媒体尽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快速查找、定位、辨别、取证、处置能力,减少人力重复劳动。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从前文各国对新媒体监管的态度可以看出,各国都非常重视对IPTV、OTT互联网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新媒体监管。当然,新媒体的出现和发展有其自身规律,在正确引导的同时,更应重视新媒体视听节目的监管,引导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5.4 推进网络实名制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视听节目传播的主阵地。有线网、电信网和互联网业务的不断融合,固网和移动互联网覆盖的不断深入,使得网络无处不在,新媒体视听节目传播无处不在。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将越来越依赖网络。网络在方便交流、增强互动、实现舆论监督、体现言论自由、展现个性的同时,每个网民都成为各种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任何网民可以写博客,说播客,拍播客和上传视频分享。但我们每个个体的网络行为都应该建立在确保信息真实、合法,不侵害他人、集体利益,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之上。任何具有网络行为能力的个体,都应该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在网络匿名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听到网络侵权、诽谤、泄密、造谣、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在网络上不断出现。这使得相关部门在确保个人隐私安全、尊重舆论监督、体现言论自由的前提下,逐步思考根据网络使用情景,有步骤、分阶段的逐步推进网络实名制。确保信息网络安全健康、有序发展。可以考虑将个人网络行为、个人诚信水平一起作为升职、贷款等的依据,成为个人一生的标签,让其考虑到不负责任的后果可以影响一生而不敢盲目轻率为之。

移动互联网视听新应用监管技术分析 第8篇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 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互联网电视为代表的智能终端迅速普及。同时运行于智能终端的娱乐、社交、资讯、电子商务、教育、阅读等各种应用软件 (APP) 层出不穷, 进一步推动了智能终端以及移动互联网发展。

造成APP应用能够在智能终端上快速普及的重要原因在于IOS和Android两大平台在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市场的成功及其市场垄断地位, 降低了手机应用软件开发的难度, 提高了软件在不同终端之间的适应性, 从而极大的调动了针对手机平台进行应用软件开发的动力。同时由于屏幕或输入等人机交互方式的改变, APP软件在智能终端上比浏览器方式具有更好的用户体验。其中, 使用智能终端观看视频的用户群体越来越大, 据统计, 国内移动互联网用户中有39%会观看移动视频, 而视频网站约20%~30%的流量来自移动终端, 2013年中国网络视频播放量分终端情况数据显示, 整个视频行业已呈现PC流量增长停滞, 移动端爆发增长的趋势。

从技术的层面,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的概念被很大程度的改写。以前支撑互联网发展的HTTP+WEB技术模式发生巨大变化, 其中以超链接为代表的WEB正逐渐弱化。网站不再以网页作为主要的内容提供接口, 应用的开发也不再主要将浏览器作为用户终端, 而是以各自开发的APP应用作为其主要用户入口。各厂商各自开发自己的软件, 提供自己独有的内容服务, 厂家之间的应用和服务之间不再互联, APP及其带来的用户习惯成为网站的独享资源。由此导致国内互联网巨头之间的移动互联网入口竞争空前激烈, 包括微信与来往、百度导航与高德导航、360与百度安全卫士、嘀嘀打车与快的打车等无不以移动互联网入口作为最主要的战略高地。

APP模式的变化给互联网内容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以前基于网页采集、链接自动发现扩展的互联网内容发现机制方式不再有效。APP应用在内容封装格式和传输协议方面采用私有的传输协议和自定义的封装格式, 如优酷、乐视的手机客户端都采用基于HTTP传输协议加上私有的内容服务接口的模式, 部分APP应用 (如快播、百度影音等) 采用P2P技术加速视频的下载, 这都加大了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难度。

另一方面, 移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社交网络极大地提高包括视频、资讯在内的网络媒体的传播速度。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快速发展的情况下, 包括视频在内的各种信息资源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大范围的快速传播。如何通过微博、微信等新通道快速发现热点及不良视音频节目的传播, 也是移动互联网视频监管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综上所述,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 针对IOS和Android等平台的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如何进行监管, 以及如何利用社交媒体进行不良内容快速定位是视频内容监管面临的两大技术挑战。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业务快速发展, 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监管体系, 以应对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安全。

2 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技术

移动互联网监管体系涉及法规、技术、组织、运行、维护等多个环节。在大数据时代, 构建合理的监管技术体系, 是提高移动互联网视音频节目监管工作效率的基础。在移动互联网监管技术体系中, 涉及到内容提供商、应用软件发布平台、社交媒体服务商、网络运营商、终端用户、监管业务部门等多个实体。

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主要采用基于主动发现的监管技术体系, 通过采集和资源发现技术自动或半自动地发现网络上的视音频节目, 分析其传播轨迹, 进行内容研判, 并进行分析处置与持续跟踪关注。

2.1 移动互联网网络架构

移动互联网是移动和互联网融合的产物, 移动互联网既是互联网的延伸, 更是互联网的演进与升级。通信专家项立刚认为, 移动互联网是高速移动通信网络、智能终端、新的业务、业务管理和计费平台、客户服务支撑平台共同构成一个新的业务体系。

从网络架构的角度看, 移动互联网是以宽带IP网为核心, 可同时提供语音、数据、音视频多媒体等业务服务的开放式基础电信网络 (图1) 。

从网络层级上看, 移动互联网底层为计算与通信硬件、固件, 其次为操作系统, 在接入层/网络层则以IP协议为主, 并支持多种无线接入模式, 再上层为应用/业务层, 以开放API为主;最顶层是各类APP应用。移动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应用和业务种类的多样性, 对应的通信模式和服务质量要求也各不相同。

世界无线研究论坛 (WWRF, Wireless World Research Forum) 给出的移动互联网参考模型如表1所示。

从网络拓扑来看, 移动互联网既涉及传统的移动通信网络, 又涉及开放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中有大量内容来自传统互联网, 所传播内容属于公众信息而不是端到端通信, 应当作为信息内容安全加以管控。针对视听内容安全的监管属于信息内容安全的一部分。从当前移动互联网业务发展来看, 基于移动客户端 (APP软件) 的视听节目传播和基于社交媒体应用的视听节目传播是监测监管的难点。寻求上述两类新形态的技术监管路线有着重大意义。

2.2 移动互联网APP监管技术

监管数据获取是视听监管的基础。以往基于网页模式的互联网视频节目监管, 主要利用搜索引擎技术通过网页抓取和链接扩展自动发现和采集互联网网页, 并识别其中的视频网页。由于移动互联网接入层有多种无线接入方式, 且在顶层有各种格式不同的APP应用。因此针对移动互联网的监管数据获取尤为困难。当前, 对APP的监管, 传统监测监管模式存在较大的挑战。同时社交媒体数据的采集与视频内容传播分析也是移动互联网监管数据采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APP改变了内容服务商的内容组织和发布方式, 即服务商对于其视频资源的管理、组织和互联网发布等行为。

通过针对不同应用各自技术特点, 构建分布式采集网络, 面向重点APP应用、应用以及社交媒体等进行主动式搜索采集, 可以实现监管数据的有效获取。定期对App Store、Android等多个应用程序市场中发布的应用进行发现和跟踪, 尤其是其中与视频内容相关的应用。对其中影响力较大的部分进行协议分析, 获得该APP所使用的传输协议、服务接口、封装格式等信息, 对该APP进行针对性的自动发现和模拟采集。

通过对APP进行协议分析可以发现, 各主要视频APP应用服务主要涉及的数据接口包括首页推荐、分类列表、节目详细信息、节目搜索、节目下载等几类数据接口服务, 且各网站之间的视频内容服务的流程基本类似, 主要区别在于所提供的接口数据和视频内容不同。通过对视频内容服务模型和流程抽象化, 建立一种可模版定制的APP采集方法, 可以适用于不同的视频APP数据采集。

2.3 社交媒体视频传播监管技术

随着微博的广泛使用, 微博也日渐成为互联网视频传播的一种热门渠道。虽然微博本身受技术限制不能直接上传和发布视频节目, 但由于其高效的传播效率, 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使用微博内容传播视频节目。

微博传播视频的主要方式是用户首先将视频上传到优酷、土豆、新浪等视频分享网站, 然后用户对视频的链接通过微博进行转发和传播。实际上用户可以对任意视频使用微博进行转发, 并不需要是自己上传的, 可以对自己喜欢或感兴趣的互联网上任意视频进行转发。通过微博实现与自己的朋友和粉丝分享自己感兴趣的视频。通过微博能够极大的提高视频传播的速度和效率。

微博采集系统包括两种不同的采集方式[4]:基于开放API和基于模板文件的微博采集策略。其中后者通过网页模拟访问采集微博数据, 不需要通过API途径, 其可以部分规避API采集方式带来的数据限制。该方法基于用户配置具有采集相关属性的模板, 有较强的通用性。在微博采集的过程中还需要解决微博用户的自动登陆问题。

在完成微博数据的采集后, 面对海量数据, 需要利用成熟的文本挖掘方法对微博数据进行分类、聚类和传播路径分析。聚类技术是微博消息话题检测的技术基础。中文文本聚类首先需要对文本进行分词。由于微博消息文本中存在大量新词汇, 如新的影视作品名称或网友创造的新词汇。因为词表中并没有包括这类新词, 普通的基于固定词典的中文分词无法处理这类词汇。需要充分利用微博消息数据的本身特征, 设计新词识别模型, 进而提高微博数据分析的效果。

同时微博消息文本内容少, 而词汇空间巨大, 为了降低计算的复杂度和降低噪声词汇的干扰, 可以利用不同词汇在不同时间段内的热度散布特征进行特征词的选择。以一段时间范围内的微博消息为基础, 提取各微博消息中的标签信息作为关键词, 通过过滤算法过滤非汉字、单个字等噪声关键词, 对于过滤后的关键词表综合词频和微博消息的热度综合计算词的权重, 并依据权重从大到小排序截取出最热门的关键词作为特征词。在话题检测过程中, 可以采用最近邻、频繁项挖掘、层次聚类等方法进行数据聚类, 也可以使用图分割等聚类方法进行数据聚类。

微博中视频节目的发布地址以一定的模式进行管理, 如新浪微博通过t.cn网站进行代理服务的模式, 通过对上述模式进行识别可以有效地发现其中的视频节目。

3 结束语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 智能终端快速发展, 给视听节目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移动互联网网络架构及层级特点, 分析视频发布和传播路径, 重点从APP监管和微博视频传播监管等两方面入手提出对应的监管技术路线, 并对其中涉及的重点技术进行了介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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