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问题范文

2024-09-17

税收政策问题范文(精选12篇)

税收政策问题 第1篇

一、环境税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 环境税的概念

目前, 我国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税概念及名称有不同的看法, 除称之为环境税之外, 还有庇古税、生态税、绿色税等等。但大致认为环境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环境税通常专指单一的污染税, 即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独立税种。广义上的环境税则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而征收的具有调节与环境污染、资源利用行为相关的各种税及相关税收等特别措施的总称, 其外延相当广泛, 前述的污染税当然属于环境税的外延范畴, 甚至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类中体现着或者说蕴含着环境税法律内涵的规范条款也都要属于环境税。

(二) 环境税的法律特征

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环境税当然具有税收普适性的三个特征, 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但是, 从法律层面看, 环境税自身还具有独特的三个法律特征, 即调节性、技术性和直接性。

1. 调节性

在进行环境税立法的初始, 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调节市场主体, 以防止环境被污染, 通过有效利用自然资源, 以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污染环境和过度消耗资源的行为都会导致环境税的征收, 使企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因此, 企业势必会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 客观上起到了改善环境的作用。同时征收环境税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起到了教育监督作用, 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良好风气。由此可见, 调节性是环境税的首要法律特征, 环境税的征收是为了调节环境, 而不是增加财政收入。

2. 技术性

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 环境税的征收离不开现代科技的支持。首先, 征收环境税的标准需要通过有关仪器获取大量数据, 在科学分析的前提下, 确定征税的标准。其次, 征收环境税也需要仪器监测的数据和科学的计算方法为保障。环境税对技术的需求, 远远高于其他任何税种。

3. 直接性

环境税就是对污染环境和消耗资源的行为直接征收的一种税收, 直接加重污染企业和资源消耗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纵然有关企业想转嫁给消费者, 将这部分环境税归入到产品价格之中, 也就无形中提高了产品价格, 必然使其在市场竞争中丧失优势, 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环境税税收政策的不足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当中, 一般只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被认为是环境税, 但设计这些税种的初衷大都并不是为了环境管理。也可以说, 我国的税收体制体系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管理的税种, 其他税收政策制定时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意识也较淡薄。

(一) 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的专门性税种, 即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

国外普遍征收的汽车燃料税、能源税、噪音税等我国基本都没有设立。然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却处于主体地位, 它们的缺失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等行为的调控力度, 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保护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 弱化了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二) 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政策中, 有关规定不合时宜, 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

我国在税收政策中存在许多不合时宜的规定, 例如资源税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多少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 而与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并无过多的关系, 无法有效引导和监督开发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 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缺陷, 都严重制约了其环境保护作用的有效发挥。又如消费税虽然在2006年4月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 将石油制品和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纳入了征收范围, 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 税率的确定还没有完全考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

(三) 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较少且形式比较单一

我国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 主要局限于减税和免税方面, 受益面比较窄, 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然而, 大多是属于事后鼓励, 对治理污染的效果并不明显。当然, 我国还有许多其他的环境管理收费制度。其同样存在刚性不足、征收范围偏窄、收费标准偏低、不能体现地区差异等问题外, 还各有不同的缺陷。

三、我国环境税税收政策的完善

(一) 完善的市场体系是环境税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先决条件

只有健全的市场体系, 才能使税收的随时变化通过价格的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经济个体, 然后经济个体再根据价格的变化调整经济决策, 从而使政府能够利用税收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反之, 如果市场体系不健全, 传导机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使政府的调控意图落空。

(二) 循序渐进是环境税改革成功的基本前提

一方面是指税种引入的顺序问题。每一种税种实施的条件各具特色各不相同, 推进的程度也各有差异。例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 前者的执行成本低, 公众也比较容易接受, 其对降低硫的排放量成效也较显著。而二氧化碳税要求的条件相对较高, 要想有效就要制定较高的税率, 但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必须考虑污染的跨国性, 需要国际协作。所以推行一般先从前者开始。另一方面是指税率的逐步提高。大多数情况下, 要取得显著的环境保护效果, 税率必须确定在较高的水平上。但假如让税率一步到位, 公众可能会接受不了, 还可能大大降低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 形成政治上的危机。因此正确的策略应该是先选择低税率, 然后随着治理污染技术的进步逐步提高, 直至达到最佳水平。

(三)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是环境税有效作用的根本前提

虽然许多国家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并将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 但大多数国家的税收规定各有千秋, 甚至同一国的环境税在不同地区也有区别。例如同样对氮氧化物征税, 瑞典的税率是意大利的43倍, 法国的200倍。美国各州虽然都开征了汽油税, 但各州的税率却是大相径庭。这说明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 人们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忍受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 要从实际出发,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税收政策, 才能既符合效率原则又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四) 保持税收中性是环境税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 一般的税收水平己经较高, 推行一个新的税种, 尤其是在公平和竞争力影响上有争议的环境税, 可能遇到较多政治和社会阻力。所以, 许多国家推行环境税时, 都注意采取一些税收中性措施, 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环境税等值的利益, 以保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 也使环境税的实施能顺利推进。常见的措施有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返还于相关领域或减少收入税、劳动力税、资本税和消费税等其他税收。

参考文献

[1]陈开琦.西方国家的环境税制[J].体制改革, 1998 (5) .

[2]侯作前.经济全球化、WTO规则与中国环境税之构建[J].政法论丛, 2003 (2) .|

[3]刘植才.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J].税务研究, 1999 (4) .

[4]张文显.WTO与中国法律发展[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1) .

[5]武亚军.绿化中国税制若干理论与实证问题探讨.经济科学, 2005 (1) .

[6]龚辉文.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5.

税收政策问题 第2篇

企业发展作一探讨。

一、当前我州工业企业发展现状近几年,我州工业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体系。截止2002年底止,全州国有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246个,固定资产原值574249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358807万元,工业增加值1243159万元,基本形成了食品、矿产、化工、医药、轻纺五大产业和一批骨干工业产品。工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推动我州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近两年来,我州工业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呈现了下面几个特点:

1、工业发展速度滑坡。2002年,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18.7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2。全州国有工业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增加值14.7亿元,下降9。由于受一批重点企业改组改制以及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国有工业生产出现严重滑坡,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9.3亿元,下降了18.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5.4亿元,下降了26.1。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州工业生产连续出现9个月负增长。1-9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06652万元,同比下降4.38,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100544万元,完成工业增加值不变价75180万元,增加值同比下降4.07,据州经贸委预计全州规模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全年只能完成31亿元。

2、工业企业效益下降。2002年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6亿元,下降了2.4,亏损996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亏损13318万元。今年1-9月份,全州规模工业共实现利税1993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1,实现利润为负671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221.8,其中:盈利企业盈利额为738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409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69.3,亏损企业82户,亏损面为33.88,实现税收2665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3。亏损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有4户,龙山卷烟厂亏损4344万元、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亏损2950万元,湘泉集团亏损2316.1万元,三立集团亏损948.7万元。

3、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我州高能耗初级产品比重大,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硅锰合金高能耗初级产品的总量已占了全州工业经济总量61.7,其中,电解锰占35.7,电解锌占18.3,电解铝占3.8,虽然今年锰、锌国际国内市场有所好转,但市场仍然非常脆弱;二是低档次饮料产品和白酒产品严重滞销,产量和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仅湘酒鬼公司今年1-9年月产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29;三是畅销名优产品少,数量少,目前我州畅销产品比重还不到10,缺乏市场竞争力。

4、技改项目技术含量不高。1-8月全州共实施工业技改项目32个,累计投入26699万元,全部为矿产品加工项目,且多为初级加工项目,科技含量不高,其中:在建电解锰、电解锌、电解铝,铁合金,硫酸等上游产品项目就达22个,总投资达49750万元,占整个投资69.2。属重复建设项目有:电解锰8个,电解锌1个,硫酸2个,微细铝粉5个,铝颜料3个,硫酸锰3个。重复建设项目多,后劲不足。

5、企业改制进展慢。当前企业改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改制企业资金紧张,难已整体推进,部分县市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无力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使改制工作受到影响;二是去年改制的少数企业,遗留问题多,群众上访多,影响改革推进;三是改制企业普通债务官司多,败诉率大,影响改制工作正常进行。

6、工业经济运行艰难。一是我州多数工业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缺乏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过来基本上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今年以来,全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去年周期减少近5个亿,相当部分企业难以启动;二是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不足。仅花垣县全县电力需求量就在7亿度以上,而实际供电能力仅3个亿,使花垣一些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加之,电价与周边贵州铜仁,重庆地区电价比,普遍偏高,企业负担加重。

二、当前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州工业形势不容乐观,从调查情况来看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就地税部门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通信行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思考 第3篇

关键词:通信行业;税收政策;执行;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32-0075-02

1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1涉外通信企业免税政策带来税负不公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随流转税(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附征的税、费,是中国为了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和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开征的。按有关规定,凡是内资企业和个人“三税”的纳税人,均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企业除外。通过涉外企业山西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山西省联合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当地税务部门贯彻执行了“三税”附征税费的减免。外资企业享受中国城市基础设施的便利和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但却不负担相应费用,非常不合理。

1.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政策执行难以准确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通过对涉外通信企业调查,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执行中口径不一,那些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难以掌握。如山西省联通分公司该部将房屋装修费、备品备件列入“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2年摊销。大同分公司将房屋装修费一次性计入费用。山西省移动大同分公司按5年摊销。由于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明确范围,企业费用摊销口径不一。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中难以掌握。

1.3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作为固定资产增加计税基础政策不具体

所得税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经对山西移动大同分公司调查,2008年,由于城市改造发生的线路改迁费用500万元,山西网络通信大同分公司(原网通)线路盗抢更新费用560万元,这些在改建或维修中很难界定,企业作为维修费用在成本中列支。难以确定改建支出资本化,增加资产计税基础。

1.4跨地区企业税务部门监管政策执行困难

山西省国税部门对通信行业所得税征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进行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作为国税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对通信企业跨地区经营监管现行政策执行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中规定:所得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汇算清缴的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国税部门如何监管的问题上,通过对山西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调查,当地国税部门无法介入,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也未报当地国税部门。山西省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报总机构的同时,也报送当地国税部门。由于当地税务部门当年度不能例行所得税执行情况的汇算审核和检查,在财政部安排的通信行业征管质量检查中发现,企业分支机构纳税调整不完整。如大同市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2007年—2008年共有529万元(应作为资本化和不得扣减项目)应做却未做纳税调整。由于政策脱节,导致基层国税部门对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监管乏力。

1.5营业税税负偏低

近些年,通信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税收的宏观经济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具体体现,税负低于全国宏观平均税负水平,营业税税收增幅与其发展极不匹配。高利润低税负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2008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原移动)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原联通、网通)营业收入为190.83亿元,增长13.40%。营业税税收17.26亿元。增长5,88%,相比之下税收增长低于收入增长;年人均工资收入5.42万元,比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2.92万元高2.50万元,而流转税税负3%低于全国煤炭2.83%、电力4.41%、医药5.28%、饮食业2%。从中国电信业看,其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达到了7.6%,而税收占比不足2%。相比之下人均收入较高而税负较低,综述由此反映出通信行业营业税负偏低。

2建议

2.1外资企业应开征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执行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税制,公平税负,此举符合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目标和税制改革方向,符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的特定目的,对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也不大。

2.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确定范围

根据税务收入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接受益期摊销。在结合实际基础上,对房屋装修费等以后年度受益的支出,确定作为其他长期待摊的范围,执行所得税条例中规定不少于3年的摊销。

2.3改建应包括更新、改迁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增加计税基础

更新、改迁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是在原有资产的基础上扩大和改建,实际形成以后年度受益应资本化,做为固定资产增加计税基础。

2.4跨地区企业税务部门分级监管要责任明确

通信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应接受当地税务部门的日常监管,所得税纳税申报在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后,向汇总机构申报,达到上下衔接,减少应做未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的发生。

2.5适当调增通信行业营业税税负

中国汽车税收政策优化问题探析 第4篇

目前中国现行的对汽车整车产品所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的收费项目有新车牌证费、新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和保险费等;进口汽车还要缴纳关税。一些地方还收取牌照费数万元, 增容费或消费附加费, 有的城市有临时性集资, 此外, 还要收取行驶证工本费、车辆移动证费、工商验证费等等。在使用阶段, 要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辆管理费 (车管部门征收, 包括车检费、管理费、排放检测费等) 、过路过桥费。中国汽车税费加起来有20多种, 有的地方多达40多种。车辆购置阶段占车价的比重, 美国平均为4%, 日本为6%~11%, 德国为14%, 英国为23%, 中国为30%~67% (增值税17%, 消费税1%~40%, 购置税10%) 。这里还不包括停车费、保险费、营运车辆的税收及管理费。与国外相比, 中国汽车消费税费结构在购置、保有、使用各阶段的税费比例不合理。与国外相比, 购置税偏高, 而使用费却偏低。此外价外税, 完全由消费者负担, 如果长此以往下去, 对市场销售负面影响极大, 也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就燃油税而言, 外国汽车税收的重头在燃油税, 中国的情况正好是倒过来的, 在车辆购置阶段所交的税款所占比例很大, 由于这样的税收政策, 虽然油价在不断上涨, 仍然有很多购车者通常只考虑购买的一次成本, 所以很难起到靠税收来调节消费和使用的效果, 汽车税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也就无从谈起。

二、发达国家汽车税收政策借鉴

(一) 美国的汽车税收制度

美国的汽车相关税收体系错综复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进口关税、汽车生产的税收优惠、消费者的购车优惠以及替代燃料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美国汽车进口环节的税费主要是指美国政府在汽车进口时征收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对于大多数进口商品, 都是从价征收的。税收优惠是鼓励早期购买者的重要手段, 能够部分地抵消先进技术车辆的成本增加。美国政府现在正研究将“油老虎”税扩展到SUV车, 进而使其从原来只影响少数车的税种转变为针对大多数燃油经济性水平低的新车的普遍税。

(二) 德国的汽车税收制度

德国汽车相关税收制度较为复杂, 主要有:汽车税收、燃料税收以及基础设施占用等几个方面。汽车相关税费收入, 在德国联邦预算中, 是继增值税和工薪税之后的第三大收入来源, 约占10%。德国汽车相关税费主要包括:燃料税、车辆所有权年度税、燃料增值税和商用卡车通行费。在德国, 除了燃料净价外, 消费者还需支付增值税以及燃料税。而燃料税几乎占据燃料价格的1/2。同汽油相比, 柴油的税率相对较低, 天然气的税率则更低。

(三) 日本汽车税收制度

日本的汽车税收约占日本总体税收的10%。日本的汽车税收有多达9个税种构成, 涵盖了汽车的购买阶段、保有阶段和行驶阶段。具体来说, 在购置阶段, 主要有汽车购置税和消费税两种。在保有阶段, 主要包括汽车税和微型汽车税两种。在汽车行驶阶段, 政府还征收挥发油税、地方挥发油税、轻油交易税和石油天然气税。显然, 日本的汽车税收不仅复杂而且繁重, 纳税人只要保有车辆, 即使不行驶, 亦需缴纳高额税金。

(四) 丹麦的汽车税收制度

丹麦政府将汽车消费市场的门槛定得很高, 从购买和使用两个方面对汽车消费都课以重税, 但对低能耗的节能汽车则予以税收减免, 从而严格控制汽车总量和排放总量, 抑制汽车消费和促进环境保护。一方面, 高昂的汽车购置税使得消费者在丹麦境内购买一辆小汽车, 通常要付出比在其他欧盟国家高出两倍的价格。在丹麦, 消费者购车时需要支出的费用有消费税、注册税和牌照税等。另一方面, 丹麦还对所有注册上路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征收一些常规汽车使用税。其中包括绿色所有者税 (即环保税) 、燃油抵销税、能源税等。

发达国家针对汽车购买环节设置的税率一般较低, 使用环节税率一般较高, 相比之下, 发展中国家在汽车购买环节的税费负担相对较重。因此, 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税收优惠手段刺激汽车消费, 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实施的车购税优惠政策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效果比较好。

三、优化中国汽车税收政策

汽车税收政策应能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 使汽车产业结构向节约能源的方向调整, 并引导节能型汽车的消费, 形成合理的消费结构。要对汽车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等予以税收和财政上的支持。要优化中国汽车税收政策, 才能使汽车产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 改革税收制度

对中国的汽车产业税收制度进行改革, 在税种的设置上将车辆购置税与消费税合并为消费税, 并采用分级税率, 对大型车采取高税率, 小型车采取低税率, 经济型家庭用车采用优惠税率。在征收环节上, 将税收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征收逐渐向使用环节征收。对环保汽车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鼓励消费者进行消费。在调整汽车产业税制的同时, 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加强汽车产业反避税的研究, 避免形成应用中国廉价劳动力生产, 通过转移定价或关联交易将税收转移到境外, 要通过反避税, 为中国民族汽车产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提高中国汽车产业的综合实力, 促进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

(二) 改革税收政策

中国涉及汽车的税收政策较为繁杂, 主要税种为, 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税收) , 车船使用税 (地税税收) , 且大部分税收征收都集中在车辆购置阶段。以北京市为例, 涉及到汽车产业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主要来源于产品出厂、购置环节;消费税主要来源于成品油, 成品油的比重占到40%~50%, 在保有和使用环节的车船使用税不到1%。

按汽车购买、拥有及使用三个阶段设置税种科目, 降低购置阶段税负、提高保有和使用环节税负是目前各国涉及汽车产业税收政策的改革趋势。以较少的税种覆盖三个阶段, 并实行全国统一的税费政策, 汽车购买阶段的税费是车主为获得新车合法拥有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购置税、注册税等。汽车购置阶段税费对汽车产业的发展影响最大, 因此大部分国家都通过调低汽车购买阶段的税费标准来达到鼓励汽车工业发展的目的。在保有和使用阶段, 提高保有和使用阶段税负, 提高目的税税率, 充分体现道路交通公平受益、低碳环保的理念。由于汽车只有在行驶时才涉及对道路的使用和消耗, 根据用户付费原则, 国际理念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应当由汽车的使用者来承担。中国的税收政策应广泛参照各国先进经验对涉及汽车的税收政策进行彻底改革, 在税种、税目的设置上, 遵循简化易行的原则, 将购置阶段税收合并为一个税种, 采用分级、分类税率体现国家税收的调控作用, 在保有和使用阶段上, 实施细化的税收政策, 按车型实施税收差别对待, 对一些特殊用途的车辆实施减免税政策。

税收按阶段征收, 不但能促进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需要, 而且也是鼓励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机动车发展呈现出高速度增长、高强度使用、高密度聚集的“三高”特点。造成“三高”的原因有“四低”:车辆购买门槛低、小汽车使用成本低、市民绿色出行意识低和替代出行方式的服务水平低。北京人交通选择次序为:小轿车、地铁、地面公交。北京市私人小汽车年平均行驶里程1.5万公里, 是东京的2倍多, 年均使用费用为10 681元, 5公里以下出行占私人小汽车出行总量的40%以上, 私人小汽车使用存在明显的过度使用现象。由于路网的建设速度赶不上汽车消费速度, 所以道路拥堵是北京交通的特色。实行分阶段税收政策, 提高保有和使用阶段税收, 提高目的税税率, 可以有效地减少轿车的空驶率, 提高道路的使用率, 促进节能环保措施的实施。

(三) 开征燃油税

现阶段, 中国成品油含税零售价格中包含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费改税后, 燃油税将依附在“加油”环节, 按耗油量的多少来纳税, 多耗油者多缴税、多跑路者多缴税, 因此, 开征燃油税, 不仅更公开、公平、公正, 而且更节能、降耗、环保、养路。从国际上看, 欧盟等发达国家油品的税负较重, 美国较轻, 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负为国际中等水平, 中国现行的汽、柴油税负水平是比较低的。据有关资料显示, 燃油税费改革后, 中国的税负水平, 仍低于欧盟国家的水平, 也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水平。日本汽车税收中最大比重是燃油税, 接近总税负的50%, 体现了“谁用路谁负担、多用路多负担”的合理原则, 并促使了厂家研制节能汽车, 推广经济型轿车的使用。在实施燃油税的同时, 最大限度减少道路收费, 必须收取的路、桥费, 应该经国务院批准, 并明确公示收费的标准和期限, 在标准制订上亦应考虑对节能环保、经济型轿车实行优惠政策。燃油税的开征, 对重构全国统一的汽车产业大市场, 保护和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 实现公平竞争, 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付于武.中国汽车产业现状及发展趋势[EB/OL].制造业信息化网站, 2008.

[2]程雪松.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国汽车产业发展[J].税务研究, 2009, (9) .

对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探讨 第5篇

摘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增加社会就业、加快社会化进程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有的功能。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现行税法体系不完善、税收制度内容不全面、征收与管理不合理等问题一直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至关重要。

关键词: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征收管理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增长点。

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和私人垄断资本急剧膨胀,中小企业面对大企业的强大竞争优势,似乎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并惨淡经营。一些经济学家也由此断言:中小企业已丧失了活动空间。然而,中小企业不仅没有被吃掉,反而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对国民经济起到了有效的辅助和补充的作用。有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对各国经济的贡献率在不断上升。中小企业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的脊梁。在美国,雇员在100 人以下、几十人的中小企业占90%以上,其产品出口额占全国产品出口额的40%以上。我国的台湾地区其经济体系也是以中小企业为主,95%以上的公司是中小企业,其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57%。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以日、韩为代表的大企业主要模式受到较大冲击,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台湾所受冲击则较小,显示出中小企业独特魅力。

2.中小企业是活跃市场的基本力量

大企业和小企业在市场上,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而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船小好掉头”上,中小企业可以利用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更快地接受市场信息,及时研制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尽快推出,占领市场。所以,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应更具有竞争力。只要利用中小企业灵活善变的优势,引导它们放开搞活,对活跃市场功能有事半功倍之效。

3.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改革的试验区

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改革成本低、运行操作简便、引发的社会震动小,相对较易进入新体制,已成为企业体制改革的“试验区”,改革重点和难点的突破口。诸如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破产等企业改革和体制创新的经验,往往是先在中小企业试行后取得的,再逐步向国有大型企业推广。所以,企业的改革深化离不开中小企业作为“开路先锋”。

一、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不完善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他们作为弱势群体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环境的相对恶劣性等,如何使中小企业真正成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受惠者,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至关重要。而中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几乎都是采用小条例大细则的形式,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有关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也只是从承受对象看主要涉及中小企业,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食业量身定制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造成相关政策执行起来随意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

1.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运用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对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在目前企业效益普遍不佳,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以所得

税为主的优惠措施,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没有意义。许多发达圉家对中小企业均实行比正常税率低5.15个百分点左右的优惠税率,美国在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中,对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下调了25%。税法巾特别规定,对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缴纳。

2.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缺乏导向效应。

中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大一部分的制定还仅仅停留在解决残疾人就业、废旧物资回收再生等低技术层面。多半是针对如校办、福利企业等特殊条件下的福利性,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当今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缺乏人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为支持中小企业聘用优秀人才,加强员工培训。很多国家政府制定了专项政策,为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意大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聘请博士后两年以上者,每合同提供1 500万。6 o()()万里拉的税收信用额度。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给予一定的法人税和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五年的所得税减免。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偏长。

目前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同定资产更新换代的步伐也逐渐加快,加上中小企业机器设备一般都是超负荷运转,磨损快,如果仍采用直线折旧的方法,年限偏长,对中小企业来说影响较大,但要加速折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际操作非常困难。

(三)对中小企业的征收与管理不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规定。税务机关针对账册不健全的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甚至不少地方只重视对税源大户、大型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对中小企业要么管得过严,要么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出了问题一味处罚,导致中小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二、完善中小企业税收建议

我国有必要在遵循税收法治、公平税负、轻税、便于征管以及产业导向的原则基础上,针对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的不足,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特点,不断调整税收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一)优化增值税制度

我国现行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造成其纳税困境,因此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才能更好地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推进增值税转型、适当扩大税基。应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同时,将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扩大抵扣范围来进行投资,以促进其设备更新、技术革新和生产进步。另外要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财务会计管理是否健全”的标准代之“企业大小”的认定标准,使符合标准的纳税人都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并适当考虑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税收征收率,以降低企税负。政府可借鉴国外的一般做法,把征收率调整为 2%,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三是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真正消除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四是适当放宽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来促进中小企业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更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二)优化现行所得税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象一般为拥有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和享有科研成果的技

术性收入,对那些技术落后的中小企业起不了对其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另外,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大型企业优惠多,而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且所得税率偏高,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因此要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优化,切实达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

首先,通过所得税税制尽快取消一些外资企业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以改善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不平等状况。其次,为了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制可适当给予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缩短折旧年限的优惠待遇,尤其是那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更应当给予减免税等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再者,降低新建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可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税率降低到 15%,并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以加快建立促进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步伐,并适当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

(三)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目前,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都会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我国也不例外。但现行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不够规范化、系统化的弊端,因此有必要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建立起目标明确的、适用不同层次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其一,健全税收法律法规,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法律效力,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税收环境。其二,借助税收政策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一方面,可降低中小型微利企业的“门槛”,政策上适当提供它们在技术开发经费方面的支出和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针对那些持续稳健发展、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稳定的中小企业可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其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范围以产业倾斜为导向,而不是仅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导向,以更广泛地在中小企业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重点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等特殊群体采取适用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引导各类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另外要采用多样化优惠形式,从不同角度来扩大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以增强对其扶持力度。

三、结语

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在扩大就业、充分就业方面作出了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可比拟的重大贡献。但由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为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秀芝.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策略[J].商业时代,2009,(23):66—68.

[2] 张秉福.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外资,20(0,(1 0).

[3] 张蕾.直接减免中小企业税负意义重大[N].农民日报,2009-03—06(3).

税收诚信问题分析 第6篇

1 造成税收诚信缺失的成因分析

1.1 我国税收诚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

由于我国信用经济发展较晚,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同时,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致使我国税收诚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能力。毋庸讳言,信用缺失对我国整个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1.2 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税收诚信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纳税人)是否选择违约,关键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便会选择违约。由于税收诚信缺失,国家和社会对失信行为的打击惩罚不力,守信的收益也不明显,甚至于“大家都不讲信用,我讲信用反而倒霉”,致使“失信成本<守信成本”,失信反而有利可图。长此以往,必然对纳税人的行为有不良诱导作用,导致大量非税收诚信的税款流失。

2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收诚信体系的途径

2.1 建立起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体系

广泛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宣传,使全国人民真正树立起诚实守信的道德观。以诚信原则为中心,建立起社会主义道德评价标准。用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之间乃至一切社会关系之间的行为,使人们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坚决摒弃非道德主义的行为。

2.2 不断完善税收法制,减少偷、逃税的机会成本

这就需要加强税收信用立法,加大依法治信力度。按照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用好用足现行的政策,不断强化税收执法刚性解决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坚决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和责任过错追究制,解决税收征管中职责不清,有错不纠和追究不力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征管基础,改革征管体制,完善征管模式,强化税收稽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减少非税收诚信造成的税收流失。

2.3 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社会综合信用资料是一个历史的全方位评价当事人经济活动信用水平的信息记录,它是当事人在经济领域中所有行为信用记录的真实写照。其中,能否坚持诚实纳税,是当事人综合信用资料中一项举足轻重的信用信息。因为,依法纳税行为的规范直接反映出当事人依法纳税的诚实可信程度。所以,对全社会公开一个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信用情况,实际上是把纳税人对国家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信用记录公示于众,把当事人税收信用资料融入个人社会经济信用资料数据库之中。

2.4 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

在借鉴国外税收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站在建立税收信用管理体系的高度,重新审视信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一是转变纯行政管理的方法,强化税收信用意识,树立纳税信用管理观念。使税收信用不仅成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通行证,更重要的是使税收信用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二是纳税信用管理范围要进一步延伸,实现从不同的税收管理角度进行纳税信用管理逐步向综合税收信用管理过渡。

2.5 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明确税收失信的法律边界以及制裁的程度和形式,加强对非税收诚信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及时快速收到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以及被惩罚人的申诉机制。此外,还要与商业信用挂钩,进行全方位的信用破产惩罚,使得不讲信用者或信用不佳者难以立足,难以生存。使其“失信成本>守信成本”,而不敢为或不愿为。

我国能源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7篇

关键词:能源,税收,消费,外部成本

促进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长远选择。但市场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 对资源使用及节能方面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和收益与其自身所承担的经济成本和收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通过研究、运用适当的税收政策, 尽可能使社会效益与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效益相一致, 这样可以很好地规范、引导和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 使之朝着有利于整个社会效益改善和提高的方面发展, 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和发展战略目标。

一、我国能源税政策制度现状

(一) 能源获取有关税种:

资源税。我国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 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进行了调整, 形成现行资源税。资源税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课税数量, 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资源税的税率采用定额税率, 同一种资源产品在不同地区适用一定的幅度税额。

(二) 能源使用有关税种

1、消费税。

消费税是宏观经济的特殊调节工具,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旨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增加财政收入。所以, 征税税目的选择关系到能否实现征税的目的。从现行消费税的规定来看, 其中与能源有关的产品税率 (税额) 如表1所示。 (表1)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整理

从以上消费税税目可以看出, 与能源利用与保护相关的税目已占有一席之地。

2、车船使用税。

尽管开征车船使用税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地方政府建设、改善本地公共道路和航道提供资金, 其设计本身与能源节约并没有多大直接联系。但是, 由于绝大多数机动车船都需要消耗能源, 因此车船使用税间接地构成了对能源消耗的一种限制。

3、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税开征于1985年, 所征税款专门用于城市住宅、道路、桥梁、防洪、给排水、供热、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公共消防、交通标志、路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其中对城市供热基础设施的专项开支与城市能源消费方式与结构的转变有直接联系, 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也与能源利用密切相关。

4、增值税。

增值税中鼓励能源节约的条款主要有:

(1) 从2001年1月1日起,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增值税减半征收。

(2) 从2001年1月1日起, 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3)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 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 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5、所得税。

所得税中鼓励能源节约利用的条款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各税种中税收限制与税收引导的办法有利于限制能源的过度开发与利用, 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但我们也应看到, 上述税种多数开征的意图并不是针对节约能源, 而只是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作用, 在税收优惠方面也仅仅涉及到增值税与所得税, 鼓励的范围不宽, 鼓励手段也比较单一。

二、我国现行能源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现行的能源税收政策, 从总体特点上看:一是能源保护与利用的税种太少, 缺乏专门性税种;二是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现行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 受益面比较窄;三是现有涉及节能的税收政策的调控力度不足。专门性税种的缺位和其他税收优惠的存在事实上不利于限制企业行为, 会减弱税收的作用;四是税法执法不严,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具体来看, 有以下不足:

(一) 能源开采、生产相关税种的缺陷。

与能源开采、生产关系最密切的税种应当是资源税, 该税种的不足与完善对我国能源保护与利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资源税的理论基础有待完善。

现行资源税课征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该理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对资源征税的必要性, 无法说明应该按何种标准去征收资源税的问题, 所以现行资源税主要就是为了调解能源的级差收入, 而并不是想把能源开采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 这种单一的政策目标限制了其应有的作用。

2、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依据, 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以及同一矿藏中因为开采成本等原因“弃而不采”的矿藏不征税, 由于这部分资源没有税收的约束, 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 “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 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破坏能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3、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 无法与能源价格协调。

我国现行资源税收制度采用定额税率, 使应纳税额与能源的价格相脱离, 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 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其调节功能。

(二) 能源消费与利用相关税种的缺陷

1、消费税对能源利用的控制度低。

消费税本应是在能源消费环节作用度较大的税种, 但我国现行消费税中, 仅对能源消费中占较低份额的汽油、柴油征税, 未将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纳入征收范围, 不利于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此外, 汽油、柴油税率偏低。税收总负担相对较低, 尚有提高消费税税率的潜力。

2、增值税设计不利于能源结构的转换。

目前, 我国普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由于投资性支出不能做进项税抵扣, 使资本不愿进入投资成本较大的新能源项目。例如, 在电力生产中, 风电的投资成本大大高于火电, 按单位发电容量造价计算, 风电一般比火电高50%左右, 按折旧占总发电成本比重计算, 风电比火电高出了40%。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 就增值税实征率而言, 火电为10%左右, 而风电高达16.8%, 即比火电多缴68%的增值税。

3、税种缺位, 不利于能源的综合利用。

现行税制中对能源保护、利用起一定作用的税种有限, 仅有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等少数几种, 而在国外广泛使用的能源税、碳税、燃料税等税种还未引入我国税制中, 没有形成一个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目标的资源课税体系, 不能通过税收手段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三、促进我国能源节约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 完善现行资源税

1、充实课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

应当将马克思的土地价值论与现代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共同作为资源税征收的理论基础。

2、以实际可采储量为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反而“鼓励”了资源的开采浪费, 可以考虑以待开采矿藏的实际可采储量为计税依据, 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3、税率设计要考虑外部成本。

现行资源税税率过低, 可以考虑按照庇古税的要求对资源税税率重新设计。在税率设计中要考虑能源开采利用对其他部门及下一代所造成的外部成本。

(二) 开征新税种

1、开征能源税。

使能源税附加在能源产品的价格上, 一方面促使能源生产者不断革新技术, 提高能源生产质量和降低能源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利用税收转嫁的原理, 使其税负一部分转嫁到能源使用者身上。

2、开征机动车燃料税。

在目前我国石油需求和交通用能快速增长的情况下, 征收机动车燃料税会对抑制机动车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起到明显作用。

3、研究开征碳税。

可促使厂商更新技术, 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还能够促进能源系统从高碳排放矿物能源向低碳或非碳能源转化, 有利于我国天然气和核电发展。

(三) 促进节能投资的税收政策建议

1、所得税。

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 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 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

为鼓励和扶持再生能源设备投资, 应当在再生能源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适当降低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率。

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 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 在一定期限内, 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

(四) 促进节能产品生产的税收政策建议。

对企业为生产节能产品而发生的技术引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支出, 可比照研发费用开支, 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对从事节能产品生产的企业,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的节能产品 (设备) , 按其产品 (设备) 投资 (购置) 额的一定比例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五) 促进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是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二是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可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 引导节能消费的税收政策建议

1、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

一是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且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三是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 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

2、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

一是对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 可按适当比例减征车辆购置税;二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 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 实行差别征收。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生态税收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0.

[2]朱志刚.入世后促进我国产业发展的财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3.

[3]谭宗宪.关于我国能源税收制度的思考.能源与环境[J].2004.

税收政策问题 第8篇

一、我国目前税收与就业现状分析

(一) 我国就业现状

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 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自去年第四季度后达到4.3%, 登记失业人数首次突破900万, 达915万人。今年全年需要就业的人员总数超过2400万。经济增速减缓, 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减弱, 社会就业弹性下降。

(二) 我国税收现状

目前我国的税后呈现持续增长势头。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月15日发布的统计快报显示, 2009年全年完成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9.1%, 远超年初制定的8.2%的计划, 税收超预期完成。近10年来, 我国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经历了一个由降到升的过程, 基本建立了持续、稳定增长的税收机制。税收收入呈现高速增长, 年均保持在20%以上的增长幅度, 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提供了物质保证。按照世界银行公布的各国税收负担结果显示, 中国的税负压力指数为154.5点, 仅低于法国和比利时, 排在第三位, 但由于我国的社会医疗、养老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 实际税负比重还处于较低层次。

二、当前就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充分就业, 既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目标, 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目标。十七大以来, 我国政府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加强政府引导, 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扩大就业规模。积极的税收就业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和我国长期战略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 税收优惠政策整体缺乏系统性

就业和再就业是个系统工程。税收政策应从整体角度进行系统设计。近年来, 我国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某一类企业, 某一类人员的就业问题提出的措施。虽然这些措施对就业起了促进作用, 但缺乏制度应有的系统规范, 没有从整体上形成政策体系, 缺乏政策之间的协调。

(二)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公平性

目前我国有关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鼓励自主创业, 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等, 多适用于下岗工人, 残疾人群等人员, 对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都不适用。面对这部分同样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 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的狭窄和政策的缺乏使他们得不到应有的照顾。

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与区域地区经济的差异, 导致税收政策在客观上起到了“扶优罚略”的作用, 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劳动力, 导致中西部地区人才外流, 对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十分不利, 企业不活, 就业不畅。

(三)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合理性

1、对中小企业扶持不够。中小企业的

发展速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就业水平, 被视为“创造就业的机器”。但与大企业相比, 中小企业在资金、信息、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都处于劣势, 因而, 扶持中小企业应成为税制建设中重点关注的内容。

2、不利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在我国,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 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左右。据国家近日发布的《关于2008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称, 2008年GDP总值为300670亿元, 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总值比例为3.48%, 早在1993年提出的,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的目标迄今尚未实现。

(四) 税收优惠政策具有短期性

中国的就业问题是个长期的社会经济问题, 具有浓重的历史及政策因素的背景。近年来出台的就业税收政策, 大多属于临时性, 短期性的措施, 过渡性色彩较浓, 政策效果并不是很稳定。虽然这些措施短期内对就业问题起了促进作用, 但缺乏制度应有的长期有效性, 没有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税收政策激励机制。

(五)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具有复杂性

政策实施主体多, 变化频繁, 内容不够完善, 妨碍了政策有效的实施。整个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手续繁琐, 有关部门信息共享不够, 协调配合难以顺畅, 影响政策的及时到位, 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效率。此外, 就政策实施主体来看, 优惠对象主体多变, 同类主体政策有别, 使税务部门在执行政策方面, 难以迅速按不同的政策归类和执行, 政策的导向作用难以发挥。

三、解决就业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根据我国信息人口中心的检测, 2010年我国的劳动力年龄人口将达到9.73亿人, 经济活动人口将达到7.95亿人, 每年新增人口超过500万人。这一绝对增长将导致需要就业人口每年增长500万-700万人。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将导致下岗职工数量持续上升, 估计每年将增加300万-500万人。这一进程将加剧就业紧张的局面。我国长期以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进入一个快速释放期, 每年进入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将会超过2000万人。即使考虑到每年由于自然减员腾出的800万人左右的就业岗位, 需要新增的就业岗位数量也接近1000万个。鉴于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的就业形势, 就税收从政策方面, 提出以下建议。

(一) 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 重点关照“两大人群”

当前我国就业形势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大学生和农民工的就业问题。2009年, 我国高校毕业生已占到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 毕业生就业难成为当前就业领域的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大学生就业具有规模性、时序性和集中性的特点, 其就业工作将是一个长期任务。与城镇下岗失业职工人员有失业保险, 农民工有土地作为最后的依托不同, 大学生一旦失业, 除了依靠家庭, 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就业问题十分紧迫。

(二) 优化市场结构, 积极发展中小

企业, 形成新增就业能力, 引导人群灵活就业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 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 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 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只有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 才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 稳定的就业岗位。这就要求税收政策采用多种形式, 适应中小企业主题多元化、经营模式和经营内容多样化的特点。如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率, 放宽费用列支标准, 提高中小企业资本的盈利能力;减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税收;取消中小企业在出口退税上的差别待遇等等。最终, 制定出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税收征管办法, 从根本上改善税收模式和现状。

(三) 协调地区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发展, 减少因地区差异和产业差异而引发的失业

第三产业是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 就业容量大, 安置成本相对较低。但目前我国第三产业的潜力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推动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是增长我国就业弹性, 扩大就业容量的关键。以给予投资创业税收优惠, 在微利项目上最大程度的给予税收减免, 对从事劳动力培训、介绍的中介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对外劳务输出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方式, 为第三产业的发展营造宽松, 良好的发展环境。

中西部地区存在的隐性失业和技术人才外流等现象, 制约着中西部地区今后的劳动力就业规模, 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也给发达地区形成了压力。因此, 在税收上可给予中西部地区一些重要产业部门和企业投资抵免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提高资本积累能力, 扩大生产规模, 树立优秀的社会形象。对利用自然资源较多的国家重点产业, 可给予减免资源税, 增加税务抵扣项目, 减轻其税收负担, 提高社会竞争力, 以创造更多的具有吸引力的就业岗位。

(四) 开征社会保障税,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构建就业安全网, 鼓励个人接受再教育, 缓和结构性失业

完善的社会失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稳定器”, 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增强我国劳动力的流动性, 从而大大提高我国的劳动就业量。在鼓励接受再教育方面, 可借鉴一些国外的成功经验, 从税收中拿出部分资金成立促进就业基金, 专业培训基金, 对再就业技术培训给予税收上的优惠, 促进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做好事前防范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劳动就业政策准备。

(五) 简化审批手续,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促进税收政策的规范化, 法制化

在遵从宪法及税收、劳动就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立足国情, 逐步提高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对目前按项目出台的就业和再就业税收等优惠政策, 进行取缔合并, 从根本上解决就业税收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是一项长期工程, 税收政策是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的长效机制, 需要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从长远来看, “用工荒”、“就业难”等问题都是暂时的, 是由于中国劳动力结构不合理,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和企业缺乏长期人才储备战略所导致的。在此, 我国的税收就业体系应着力于宏观角度, 加强对劳动力就业的长期的引导和管理。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在制定有关就业的政策时, 应充分考虑到政策实施的结果和社会影响, 认识到事物的两面性, 在严峻就业形势下达到政策效果的最大化, 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坚持不懈地研究和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 潜在的社会矛盾开始显现且逐步激化, 民工、大学生、待业人群日益壮大, 就业问题日益突出。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分配手段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 应把增加就业作为基本目标, 以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社会公平和稳定。文章分析了税收现状中“用工荒”、“就业难”等问题, 浅析税收政策对就业的影响, 提出促进我国就业工作的税收政策思路和具体对策。

关键词:用工荒,就业难,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8.

[2]、刘长生.国际金融危机下中国就业环境突变及财税支持政策[J].税务研究, 2009 (5) .

[3]、魏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财税政策思考[J].税务研究, 2009 (5) .

[4]、范玮.税收促进就业的国际借鉴与改革选择[J].江苏省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2009 (25) .

[5]、丛明.实施积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J].中国财政, 2008 (3) .

[6]、王明毅, 胥宁, 张建伟.当前税收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学, 2008 (5) .

税收政策问题 第9篇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主要涉及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这几种税主要在流通环节征收,属于利前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征收,国家对于生产型或先进技术企业等外资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利后税;其他如印花税(一般计入管理费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基本上是按次缴纳,也可以在利前计入扣除成本。

据国家税政司《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200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514.7亿元,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完成719.43、632.99、1734.99、803.64、920.97亿元,合计4812.02亿元,增收1155.51亿元,对税收总收入增长的贡献为21.8%,比上一年度增加11.5个百分点。加上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全年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增收额所占比重超过35%。

二、房地产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 各环节税负分布不合理

房地产税收具体分布在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有环节。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环节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经营环节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保有环节缴纳的税种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从我国目前房地产税制政策上看,基本上是不出租、不销售就不征税,而一旦租售,则数税并课。并且,我国现行税制对房地产保有环节设置的税种不仅税率较低,而且大都具有较大的免税范围,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使得房地产持有环节的总体税负水平偏低,而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税负水平却很高。与之相比,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交易环节征收的税费比重较低,交易环节的低税率是发达国家二手房流转市场完善的基础,也是保证二手房供给充足的重要条件。正是由于房地产持有环节税种少、税负轻,加之房地产流转环节税负偏重对房地产二手市场的抑制,使得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投机盛行,房价虚高。国家对房地产保有期间升值的部分不参与分配,就无法对持有大量房地产作为财富增值的行为加以调节,使房地产资源无法优化配置,造成房地产资源的浪费。

2. 计税依据不合理

房产税的税基,是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基,是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房地产增值收益总额。耕地占用税的税基,是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契税的税基大体相当于土地和房产的交易总金额。

在全部房地产税收收入中,以房地产为对象的纳税合计占房地产税收收入比不足10%,而与房地产经营、交易相关的税种纳税合计占房地产税收收入合计的比值在90%以上。对经营自用部分的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扣除10%-30%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这两种计税依据未体现房地产的时间价值和土地的级差收益,房地产税收收入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增加,不能起到税收政策目标。我国现阶段土地的批租期限是40年-70年不等,相当于政府一次性收取几十年的土地资源税收,而房地产商将这些税费全部转移到成本中,导致房地产成本中土地成本占了较大的比重。

3. 税、费分配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税费体系中存在着税费征税混乱,收费项目多等不规范现象,这限制和削弱了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项收费多达50多项,占销售收入的35%左右,总体费用占到开发成本的15%-20%。以费挤税、费大于税现象导致了房地产的高成本和高价格,严重扭曲了房地产的真实价值,直接加重了购买者的负担。

三、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1. 加快推进物业税

让税收杠杆在房地产调控中发挥更大作用,应该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目前整个房地产市场中的大部分税种都在流通环节,保有环节的税种缺失。应该逐步完善出台物业税的技术条件,有步骤地出台物业税。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既不能准确地反映财产的现有价值、土地级差收益和房地产时间价值,也不能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增值而相应增加税收收入,不能充分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因此,适时开征物业税已成各方共识并试点推行。

中国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基本原则是,科学预测现行房地产税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总体规模,使物业税的总体规模与之保持基本水平。

2. 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

从完善房地产税制结构的目标出发,一方面,应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交易和保有三个环节都征税,体现全面调节原则;另一方面,三个环节的税收要合理搭配,并借鉴外国的税费体系经验,加大保有环节的税收比重,体现重点调节的原则。这一点也是由房地产的特点决定的,因为保有环节是房地产的最终环节,能充分体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对于我国现行的税费体系状况,首先,应取消现行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包括大部分管理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次,应规范合理性收费,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提供产品和实施服务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对经营性的收费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由受益人自由选择;第三,应将一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税收,扩大税收调节的范围,从而增强税收的调控能力。政府应把重点放在取消或减轻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上,达到清费减税,减轻开发时的行政性收费的目的,这也是目前房地产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

总之,税收政策不仅是国际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以往对房地产的调控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外很多国家,物业税的实施有效抑制了炒房,并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在我国,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调整,已经作为信号在引导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事实证明,合理利用税收杠杆的确可以在房地产调控中收到良好效果。中央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完善房产税。由此看出,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将更大限度地运用到房地产调控中,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房价回归合理创造条件。

摘要: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关系国计民生。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存在各环节税负分布不合理,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费分配不合理问题,对房地产业发展较大影响。国家应出台相应解决办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效应,在税收政策上应以符合市场规律、可灵活运用的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使房地产市场体制更加完善。

关键词:房地产业,税收政策,问题及对策

参考文献

[1]葛星星.有关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J].集体经济,2010(3):102-103

[2]新华时评:税收杠杆应发挥更大作用[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04/02/c_1214270.htm?finance.

税收政策问题 第10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政策过程问题浅析 第11篇

摘 要:任何公共政策议题的形成,政策窗口的开启到最后政策资源的聚集都是政策制定参与者相互博弈、相互妥协,最后达成共识的一个过程。“共识”的形成对于公共政策的形态、发挥作用的条件、所涉及的相关利益群体范围以及辐射范围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试图通过“共识”在政策过程各阶段中表现出来的具体方式和作用来探讨我国目前政策过程的运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解决的可能。

关键词:共识;政策过程;决策过程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046-02

引言

在研究和探讨政策过程时,我们首先要对其基本概念有一个清晰地认识。

政策过程的概念有多层含义,从宏观来看,意味着长期性的政策变化,如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财政政策的变迁;从微观看,“可以意味着决策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行为方式和模式”。本文所研究的政策过程更倾向于微观。陈玲认为,政策过程是指“将政策问题提上议程、形成政策决策、做出决定、实施政策内容、评估和反馈政策效果、政策做出修正等一系列政策循环周期的总和”。

本文所述的政策过程更倾向于微观层面,即本文的政策过程指的是形成公共政策决策、做出公共政策决定、执行公共政策、基于现实需求而进行的政策调整以及在此过程中表现出的行为方式和模式。

而在基于共识角度分析时,我们又需要对共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共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经过多次讨论,双方消除分歧”。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讲,共识是“一个政治实体对某一个议题表现出来的意见一致的状态”。在公共政策领域,将“共识”作为核心概念引入公共政策过程的是陈玲。她在《制度、精英与共识:寻求中国政策过程的解释框架》一书中认为“共识是分析中国政策过程的核心理念,这是因为共识既是中国政策过程的制度目标,也是政策实践的现实目标”。

“共识”是民主政体的运行的基本前提。无论是基于议行合一制度下的协商民主运行模式,还是基于三权分立制度框架下的议会民主运行模式,最后的达成合意的过程就是达成共识的过程。而只有在此达成共识之后,政策层面才有延续下去的可能。

一、基于共识角度的政策过程问题

1.公共决策问题

首先,在形成公共政策决策阶段,在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的过程中,缺乏共识制度保障。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可以转变为政策问题,也不需要将所有的社会问题转变为政策问题。这就需要政策制定主体在社会问题中挑选、甄别和取舍,这种取舍或者转化机制可以从两个阶段来分析:

在转化政策问题这个过程中,可以把它分为政策窗口和政策舞台两个阶段。所谓政策窗口指的是政策议程开启的机会,包括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推动。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方式是上层官员认识或者听取信息咨询系统的建议,将社会问题提上政策议程。自下而上的社会推动主要指的是政策缺失或政策失当导致民众要求制定或者调整政策,而这种方式往往造成的代价较高,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胡伟认为:“当代中国促使和导致政策议程建立的因素及政策议程的“创始者”主要是政治领袖和权力精英的倡议、突发性事件或危机事件、广泛的民意、大众传播媒介等。”目前越来越多的政策窗口由后三项发起,这都属于自下而上的社会推动范畴。这也体现出政府在政策制定上和社会互动的缺失,政府并没有和社会达成共识。但是,这一阶段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策舞台阶段,因此,需要缓冲中立机构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一种良性互动的机制和方法。

当政策窗口开启,大幕拉开,政策舞台也随之展现出来。在传统的决策方式中,舞台的参与者是固定、单一的。而在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舞台的参与者已经越来越多,相互博弈和互动的方式也更为多样。在传统政策舞台上,政策参与者仅仅是政府和其内部或外部的信息支持系统和咨询系统,并没有其他群体的参与,利益主体单一。

而这种政策决策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利益日益分化的社会,“在许多方面,21世纪的挑战和应对挑战的方式都要比以往更加纷繁复杂,各种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全球化和地方化”。仅仅通过政府内部机制已经无法应对。所以,在政策舞台上需要增加角色。第三部门的发展使得这种需求变成了可能,甚至是必须。其使得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方式更加灵活,其作用包括为政府提供中立的咨询建议和更加全面的信息,接受政府服务和项目外包,为政策执行间断地反馈信息等等。而政策舞台角色的增加造成各自利益博弈的持续,政策迟缓往往不可避免。

而这种博弈目前来看,往往通过非正式的方式来进行。如上访、暴力抗法、甚至爆发群体性事件。虽然在很多方面已经有了法律的保障,特别是目前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的环境和拆迁方面。但是,立法对于听证的具体适用范围、程序、违法的责任追究仍然十分模糊,行政机关往往自行规定听证的适用范围,排斥听证,以座谈会等其他形式取而代之。

2.政策执行问题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央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方式向地方政府下达指令。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表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利益开始分化,纵向权力调整向地方倾斜。

随着地方行政裁量权和地方利益的扩张,地方政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与中央政府的博弈更加激烈。由于公共事务的日益地方化,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有先天优势,他们比中央政府更了解地方事务,掌握了一定的地方社会资源。而地方利益的扩张导致地方政府在以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中不免掺杂政府私利,具体表现为公共政策执行不作为、选择性执行、替代执行等。

同时,在地方政府之间仍存在着相互博弈,共识难以达成。在以政绩考核指标为一切的官员升迁机制下,同级的地方政府官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竞争。地方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省区之间的贸易壁垒高筑。加拿大著名政治学教授戴维·卡梅伦认为,“现代生活的性质已经使政府间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那种管辖范围应泾渭分明,部门之间水泼不进的理论在19世纪或许还有些意义,如今显得已经过时了……可见唤作‘多方治理的政府间活动越来越重要了。”多方合作的治理方式仍然任重而道远。

此外,在政府与社会以及公民之间的共识达成是目前中国政策执行环节中矛盾最为尖锐的部分。公共政策内容实质上是对于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制和限制,是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害,这必然在政策的目标群体中引起反弹。政府与政策相关者的博弈不可避免。由于公民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公民更加注重和保护自身利益,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识到自己有能力影响那些与他们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政策的执行。

在利益个体化的时代,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面对和处理的是大量个体公民的利益要求,与以前的依靠单位作为纽带将政府和公民结合在一起完全不同。网络的不断发展使公民不需要通过单位这一中介来相互联系互动,各种交互式平台前所未有地缩短了公众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公众之间思想的交流和利益碰撞。因此,政府在执行环节,所要面对的除了单个个体的利益诉求之外,还要面对的是具有相同或相似利益目标的公众群体。

3.政策反馈问题

最后,在政策反馈阶段,注重官方内部咨询机构,忽视第三部门的作用。政策反馈和政策执行阶段并没有严格的区分,科学的政策执行过程应该是边执行边反馈边做调整,以达到政府和社会双方的共识。

对于信息收集而言,无外乎两种方式。即政府内部信息收集和社会利益诉求。

从政府内部信息收集方面看,一是决策者通过到基层调查研究、视察工作等,直接获得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用这种方式获得的政策信息,优点是反馈快,出现问题可及时得到解决。“但由于集权体制派生的‘突发晋升型,特别是‘印象晋升型机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很难触及到存在的问题。”二是通过内部咨询调研机构收集信息。但是,这种信息经过过滤,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失真现象。从社会利益诉求来看,在利益表达渠道缺乏的情况下,社会公众主要通过信访来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但是,由于信访体制的固有缺陷,其并不能完全解决公众的利益表达需求。随之而来的就是静坐、示威等更为激烈的手段,往往引发大规模群众聚集事件。

对于信息沟通渠道而言,沟通渠道缺乏,沟通不畅是最大的问题所在。在传统政府组织内部的横向关系上,官僚制过分强调专业化和分工,根据职能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政府部门,易于造成专业隔离,彼此之间壁垒森严,难以实现有效协调与合作,政府内部共识无法达成。

对于沟通参与者而言,政府管理理念落后,社会公众也未达到理性参与的程度。新公共管理的引进以及善治理论的发展,为中国政府由传统管理向公共治理方式转变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这种治理方式在目前仍然不十分普遍。政府仍旧沿用传统的政府规制形式,将自己和社会不自觉地区分开来,并没有把社会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政府回应性弱。“根据俞可平概括的善治的基本要素,善治需要回应,善治的政府应该是回应性强的政府。”同时,社会公众由于缺乏沟通渠道,有时也惰于寻找渠道,存在“小事小解决,大是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通过不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二、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策过程中问题在于:第一,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阶段利益博弈缺乏达成共识的机制化制度,包括政府不同部门间和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博弈;第二,政策参与社会化程度低,政策共识对象不足;第三,在公共治理背景下,政府治理创新治理机制匮乏,传统行政命令模式盛行。

税收政策问题 第12篇

一、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概述

房地产市场体系包括开发、交易和保有等3个环节, 下面将从这3个环节对我国的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逐一分析。

1. 生产开发 (取得) 阶段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通过出让和转让两种方式取得土地。对于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房地产企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即40—70年的土地使用费用, 或称其为地租) 等费用和土地进行交易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对于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则需支付地价款 (已包括土地出让金) 和土地进行交易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如果是拆迁项目, 房地产企业要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如果占用耕地, 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在开发过程中, 要缴纳市政配套费、规划设计费、小区配套费等共计五十余种费用, 据估算, 这些政府收费占到了商品房销售价格的20%左右。开发期间, 由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这些税种除企业所得税外都包含在房地产企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费用里, 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另外, 房地产企业也要缴纳印花税和项目开发期间的土地使用税。

2. 转让处置 (流转) 阶段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 房地产企业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以上的各种税费基本上都通过商品房的价格直接或间接地转嫁给了购房者。购房者则需缴纳契税、印花税。若购房者将自己的商品房再转让出去, 则在二手房转让过程中, 政府通过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缩小贫富差距, 同时得到一部分财政收入。

3. 保有使用阶段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开发企业如果将商品房留作自用, 或者购房者买到商品房之后用于经营, 需每年支付一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平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的税收是少之又少。但如果房屋空置不用, 则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也就是说, 在我国, 购房者买到商品房后无论房地产市场如何变化, 在这期间所缴纳的税费将不受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二、我国房地产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的许多税收政策已不能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现状相适应, 调节功能相对弱化, 在某些方面影响甚至阻碍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2]。具体来说,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各经营环节税负分布不合理。

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保有和转让三个阶段 (环节) 设置有不同的税种, 具体见下页表所示。

从下页表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 我国房地产税收集中在建设的增量方面, 即在房产和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设置了主要的税种, 而在房地产保有期间设计的税种非常少, 房地产存量税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最缺失的是税收对存量的调节, 且免税范围极大。房地产保有环节总体税负水平仅相当于房地产价值的1.5%~2%左右, 而房地产流转税类的近10个税种是对房地产交易过程 (房地产所得和转移) 征收的, 这些税种的税率设计虽各不相同, 但却造成了房地产交易过程整体税率过高, 交易环节总体税负水平相当于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23%左右[3]。这种“重流转、轻保有”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设计, 势必增加新建商品房的开发成本和二手商品房的交易成本, 最终反映到住房价格上, 提高了居民购房的门槛, 造成商品房的积压和空置。

2. 税费体系混乱, 税轻费重。

虽然根据国际惯例, 对房地产行业实行的某些收费是十分必要的, 但我国现行的税费体系中存在着税费混乱、收费项目多等不规范现象, 使得费明显重于税。目前, 我国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收费少则几十种, 多则上百种。如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征收的费用, 除了土地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费外, 还要收蓝图审查费、绿化费、墙改费、施工放线费、规划设计费、环保评估费、室内空气检测费等。更有甚者, 有的地方还收取政府价格调整基金、职工培训费、安全施工措施费、散装水泥推广费、预售许可证服务费、房屋面积界定费、管线综合竣工图设计费、电力委托费等等, 涉及超过20个部门, 这些成本约占房价的15%~20%[4]。据有关资料显示, 目前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全过程的十几种税大约占建设成本的9%, 而各类规费却占到了41%。如下图所示:

房地产行业税费体系的这种失衡状况将产生许多不良的影响:一是过多的收费大大抬高了房价, 从而抑制了居民购房的积极性;二是过高的收费比重, 将减小税收变动对房价的影响幅度, 最终将降低政府税收政策的敏感性;三是收费的泛滥还将为腐败提供适宜发展的温床。

3. 预收账款纳税时间的确认及会计处理不当。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方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但与其他销售行为相比, 预收款方式只是暂时取得了款项, 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在此状态下征税缺少理论依据。更重要的是这种征收方式会减少房地产开发商手中的开发资金, 使得本来就资金紧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雪上加霜, 从而将在一定程度上延缓房地产产品的开发进度。

另外, 根据《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 企业按营业额的规定税率, 计算应纳的营业税, 应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上交营业税时, 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账款申报纳税的会计处理却未有提及。因为无明文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预收账款申报纳税时就往往只能按以上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即:

在收到预收款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借:经营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营业税而在申报纳税时作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营业税贷:银行存款

以上会计处理对营业税虽没有影响, 但不符合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这是因为在预收账款还没有转作收入时, 按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已作为成本项目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使企业多计费用, 少计利润, 进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如果再加上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周期长, 很多工程要跨年度进行, 而使得预收账款转作收入的时间间隔也相应增长的实际情况, 这一问题将更为突出。

4.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性不强。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的存在, 其应有的调节导向性被严重削弱。第一, 优惠政策的制定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由于我国房地产行业起步较晚, 政府对其还缺乏一定的预期, 只能在问题出现时才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调节, 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策的随意性。同时, 由于房地产品本身具有区域性的特点, 各地区要根据中央的原则性规定, 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在这一过程中又会产生政策制定中的偏差;第二, 优惠范围优待扩大和调整。大部分优惠政策是针对存量房地产提出的, 忽视了对新增房地产品的品种结构、建筑区域、使用建材等的引导。第三, 实施税收优惠的税种较少, 优惠方式单一。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税种共有十几项, 而实施优惠政策的只限于与之相关的契税、营业税等少量具有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且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品的转让环节, 实行优惠的税种主要是优惠的方式主要是直接的降低税率, 这将不利于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的充分发挥。第四, 优惠标准较为模糊。在我国房产被分为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高档住宅、别墅等几个类型, 它们是确定是否给予税收优惠的重要标准。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 在确定具体标准是时, 随意性较大, 从而给政府的“寻租”行为提供了条件, 也影响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完善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构想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 我国的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在借鉴各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对现有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与完善。

1. 重新调整各环节的税负水平。

一方面, 可通过直接降低开发和转让环节的总负担率来实现;另一方面, 可通过减少开发及转让环节的税种来简化税制、方便征缴, 进而降低该环节的税收成本。具体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降低取得及流转环节税负水平。针对房地产开发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需要对一些开征合理但分布不合理的项目进行调整, 即能达到调整税负分布的目的。如由于将大市政费、小区建设配套费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费的使用受益者是全体居民, 而在开发环节征收就显得不太合理, 因此, 应将其改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 使所有享有者都支付费用。这一方面符合“谁收益, 谁交费”的原则, 另一方面, 也实现了税费负担在保有和开发、转让环节的重新分布。此外, 既然征收土地出让金, 就可以完全取消耕地占用税等, 进而降低该环节的税收成本。 (2) 重新设计合理的保有环节税收。房地产保有税类可以设置以下税种:一是不动产税。鉴于在评估过程中很难区分房屋与土地各自的价格和简化征纳手续、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的考虑, 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不动产税, 并且主要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征收;二是土地闲置税。即以闲置未用的土地为课税对象, 对空地的实际持有人征收;三是定期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对自用商业性房地产征收。采用规定的税额标准每年征收。

2. 界清税费, 严格控制房地产行业的收费规模。

应改革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体制, 根据市场经济要求科学地确定税费体系, 界定租、税、费的内涵, 建立合理的租、税、费体系, 通过清费改税, 减轻企业负担, 扩大税收规模。具体思路如下: (1) 加快税费调整, 改变税费体系混乱的局面。保留补偿性、资源性和证照性的收费项目, 对一部分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比较规范的基金和收费项目亦可考虑保留, 实行基金化管理。取消属于管理性和建设性的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将一部分收费改为征税, 扩大税基, 减少重复征收现象, 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形成集中征收、集中管理、分头开支的管理体制, 加大政策的透明度, 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 (2) 规范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收费行为。实行收费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 以接受民主监督。同时规定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开发企业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并不得计入房地产品的建设成本。另外, 应加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脱钩改制, 从根本上避免政府部门通过对下属机构实施强制服务而变相收费。

3. 调整预收账款的纳税时间, 统一会计处理方法。

营业税中关于预收账款纳税时间的规定, 无论是在理论上, 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合理之处。针对预收账款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重要性, 建议将现有纳税时间的规定做如下调整:在房地产产品未完工之前, 每月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本月发生的预收账款计算应纳营业税, 并将这一数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但不必缴纳税款, 待房地产品完工、交付使用时, 再统一汇算清缴。这样, 一方面可以防止房地产开放企业隐瞒最终营业收入、逃避税收, 有利于税务部门的年度税收预测和纳税监督, 另一方面, 还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减轻因开发资金短缺而带来的压力。

在会计处理上, 则可参照因时间性差异所形成的所得税的递延核算方法, 具体的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月末根据当月收到的预收账款, 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交的营业税, 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税款———营业税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这一方面可以准确地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另一方面, 也避免了因直接将应交营业税作为成本, 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而导致应纳所得税的减少。

待房地产品完工, 对应纳营业税进行汇算清缴时, 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贷:银行存款

待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时, 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贷:递延税款———营业税

4. 完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思路如下: (1) 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目标。应将解决房地产品结构不合理问题作为一个主要目标。继续保持和进一步加大开发经济适用房等社会急需房地产品的优惠力度, 而对开发高档住宅或别墅等社会上过剩房地产品的项目应在一定程度加重其税收负担, 以限制其超期发展。同时, 应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加以体现。例如,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市场对老年公寓的需求必将增加, 这就需要给开发老年公寓的企业以税收优惠待遇, 以鼓励其开发。另外, 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目标, 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目标中也应有所体现, 应鼓励环保、节能型住宅的建设, 对与其相关的经营项目也应给予优惠待遇。 (2)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继续坚持对存量房地产品在销售、租赁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活跃存量房地产市场, 进而减少存量房地产品的空置率。而在新增房地产品的开发上应注意对其加以引导, 以保证增量房地产品结构的合理性; (3) 进一步明确优惠标准, 增强透明度。国家应对全国的房地产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 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房、高档住宅、别墅的划分标准。地方政府在这一基础下,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在合理的幅度内对有关标准再进行调整, 并公布最终结果。

摘要:近年来, 我国房地产价格呈过快增长态势, 房地产税收政策是主要促成因素之一。从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出发, 揭示了其存在着各经营环节税负分布不合理, 税费体系混乱、税轻费重, 预收账款纳税时间的确认及会计处理不当, 以及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性不强等4个方面的问题, 提出了重新调整各环节的税负水平, 界清税费、严格控制房地产行业的收费规模, 调整预收账款的纳税时间、统一会计处理方法和完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夏宝辉.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 (2) :25-26.

[2]李鑫.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3.12.

[3]邓良武.对房地产税收政策思考[EB/OL].达州市地税局网, http://www.scdz-l-tax.gov.cn/zhishufenju/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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