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

2024-08-12

同性婚姻合法化(精选10篇)

同性婚姻合法化 第1篇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存在于美国社会的医学、心理、精神等协会, 通过长期的调查与研究, 逐渐从疾病分类系统中去除了同性恋行为, 同时更正了对"同性恋"的定义:「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兴趣, 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 这样的兴趣并未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现代意义概念的"同性恋" (Homosexuality) 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医生贝尼基脱1869年创造。该词由希腊单词前缀homo- (相同) 和字根sex (性) 组成。另一方面, "婚姻"作为一种受到特定规范调整的社会状态, 包含着情感、道德、法律等诸多因素。能够获得法律认可的婚姻, 意味着国家对于此种关系的承认和合法权利的保障, 并不只是一种民事的结合, 徘徊在法律之外。当今世界, 绝大多数国家的婚姻制度为注册登记制度, 即伴侣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到法律所指定的主管部门处进行婚姻登记, 登记生效后, 法律即对此关系进行保护的制度。

2 国外同性婚姻制度概况

大致表示为四种模式: (1) 荷兰式--开放同性夫妻民事婚姻, 通过修改法律将原有的婚姻法适用于同性伴侣; (2) 丹麦式--民事结合, 同性伴侣不具有婚姻名分, 但其权利义务和婚姻类似; (3) 法国式--民事契约, 同性伴侣签订契约并到相关部门登记, 除了法定内容外, 自行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属于特殊民事合同; (4) 澳大利亚式--事实关系, 法律保护以家人形式共同生活的事实伴侣的一些权利, 但不具备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

(一) 丹麦

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 (需要注意的是, 这不是立法承认同性婚姻) 。1989年, 一项议案正式在丹麦发起, 这项议案是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制度。同年的10月1日, 此议案起生效。经过注册以后, 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 同样, 如果离婚, 对于赡养费的义务, 他们也同样需要履行。直到1997年, 允许同性伴侣在教堂里举行宗教仪式的结婚典礼, 这完全得益于丹麦国家教会 (信义会) 的主教用投票的方式, 承认了同性伴侣关系。从1999年开始, 同性伴侣已经可以领养子女, 但仅仅局限于伴侣自己的孩子。

(二) 荷兰

荷兰的《家庭伴侣法》于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此法中所指的"伴侣", 是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的总称。这也就意味着, 和传统婚姻中的夫妻相同, 同性伴侣在社会权方面的权利义务并无太大差异, 唯一不同的一点在于收养子女的权利, 同性伴侣还无法拥有。这部"同居法"的诞生, 为想要成为伴侣的同性恋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其本质只是涉及到了同居的范畴, 并没有上升到婚姻这种法律的制度。直到2000年12月, 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的一项法案, 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 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至此, 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同性恋者结婚, 从立法给予了肯定, 同时也赋予了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3 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应然性分析

我国《婚姻法》中提到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这是传统婚姻制度中体现出的"法"的自由价值。就从这一角度而言, 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包括选择伴侣的自由, 选择婚姻形式的自由, 选择家庭模式的自由等, 都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我国《婚姻法》中自由价值的体现, 立足于异性结合, 这也是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所依据的基础。而如今提倡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则致力于通过立法认可同性结合, 从而使法的自由价值得以深化。达到法定婚龄的异性自由地缔结婚姻关系, 成为夫妻, 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是宪法保护下的权利的自由行使。那对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同性恋者间自由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 并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妨碍, 法律为何不能赋予其同等的权利呢?这两者是现代社会发展下的新旧事物的融合交汇, 依法将同性恋者选择伴侣的自由转化为法定权利, 是体现法的自由价值的正当诉求。法律赋予其权利并加以保护, 完全符合我国保障自由和人权的观念。

从法的公平价值角度而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要求每一位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受到公平公正对待, 权利和义务能够平等的行使。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旨在让同性恋伴侣与异性伴侣受到同样对待, 而不会因性取向受到歧视。从立法上的角度来保护同性伴侣的权利, 并对其应付义务加以规范, 这就给予了每位公民平等发展的机会, 促进不同性取向的人共同发展, 让每一位公民在法的保障下, 公平的行使自我权利, 从而实现法的公平价值。

4 同性婚姻立法构想

(1) 以目前国内情况, 不宜采取荷兰式的全面承认同性婚姻的做法, 因为这种方式极有可能造成对中国传统婚姻观念过强的冲击而造成民众的抵触情绪, 更不利于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法国的家庭互助契约在中国也不宜采用, 最符合中国国情的是丹麦模式, 对同居的同性伴侣予以登记注册, 同时明确给予其权利。

(2) 明确生育权相关问题。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代孕行为, 因此对于男同性恋者而言, 在当代科技尚未发展到能够使男性怀孕生育的情况下, 男同性恋者无法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因此应明确领养制度。从男同性恋伴侣的年龄、身体状况、职业、收入状况, 以及领养孩子的性别等方面予以规定。对于女同性恋者, 只要科学有效的证明双方不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无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可以通过当代的科学技术让其拥有自己的子女, 组建完整的家庭。

(3) 其他法律的修订。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 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其他部门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对同性婚姻立法构想的同时, 我们还应该关注其他部门法律的修订。例如修订《刑法》中重婚罪的认定,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标准, 修订为"以伴侣名义"共同生活的标准, 肯定已登记的同性伴侣亦属"夫妻";修改《刑法》中强奸罪, 明确"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 修订为"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 他人则既包括男性又包括女性, 而不只是违背女性的意志;同时, 同性伴侣也应遵循《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严禁已有法定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重复登记等。

(4) 重新界定婚姻中的欺诈。在同性婚姻合法的情况下, 同性恋者必须向伴侣 (不排除双性恋者与异性或者同性结婚的情况) 坦陈性取向, 不得因迫于世俗压力而隐瞒, 欺骗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否则就构成欺诈。因此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应加以明确规定:"隐瞒自己同性倾向"的欺诈行为也是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 有利于保护并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5) 禁止的条件:禁止同性伴侣双方与有配偶者缔结同性伴侣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缔结同性伴侣关系是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需要;禁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前尚未治愈的同性疾病者缔结同性伴侣关系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体健康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乃信.当前国内对同性恋问题的不同观点[J].医学与哲学, 1998 (6) .

[2]李慧波.透视"同性恋现象'夕[J].青年研究, 2001 (4) .

[3]陆静.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反思[J].中国律师, 2001 (11) .

[4]李银河.福柯与性[J].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5]刘达临, 鲁龙光.中国同性恋研究[M].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

[6][英]蔼理士著, 潘光旦译.性心理学[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87.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弊大于利辩论 第2篇

首先,我方表明我方不歧视同性恋,也能理解同性恋这一群体。但是,若要把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绝对是弊大于利的。以下是我方观点:

第一,合法化意味着得到了政府的承认,而政府引导着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可以试想,如果政府支持了同性恋婚姻,那么会有更多的人觉得同性恋婚姻是一种主流行为,变相的鼓励了同性恋。那么,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社会将会到处是同性恋,那么就不得不考虑种族的延续问题,同性恋者又该怎样繁衍后代呢?如果是丁克家族的话,那么遍地皆是的丁克家族将会导致人口锐减。如果说小孩子可以靠领养而来的话,那么他们又该怎么称呼这个所谓的“爸爸妈妈”?这无疑是对公众价值观的一次巨大冲击。

第二,再来说说为同性恋婚姻立法的问题。要是其合法化,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法律修订工程,必须从民法、婚姻法、收养法、国籍法甚至刑法(如重婚罪、遗弃罪)上都加以相应的修改;在没有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充分讨论之前,空谈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不负责任的空中阁楼。.同性婚姻合法化,更容易导致立法目的上的混乱。例如,同性伴侣中很难说清谁是弱势一方,则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妇女的保护规定完全不知所措。

第三,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只能代表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同性婚姻立法问题上的看法,大家的看法还是比较保守的,只有不到三成的人赞成,超过七成的人是反对的。在大部分人接受这种观点之前,立法是极不现实的。我方承认法律应当有适当的超前性,但绝对不意味着法律可以罔顾大多数人的意见而特立独行,因为权力是属于全体人民的。

纽约同性婚姻合法化之痛 第3篇

今年7月24日,纽约市长布隆伯格为两名同性恋人主持婚礼。这一天是纽约同性婚姻法律生效的第一天。布隆伯格说:“这将是他们最为重要的一天,我很荣幸能参与进来。”6月24日,美国纽约州以33票赞成、29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纽约也因此成为美国第6个通过同性恋婚姻法的州,也是人口最多的一个州。数万人于次日参加了在巴黎举行的年度同性恋大游行,身穿女装、胸罩、条状水手服的游行者在一片彩虹旗的海洋中跳舞和游行,以示庆祝。就连全球第一雷姐Lady Gaga也激动地说:“我禁不住泪流满面。孩子们,我们终于办到了!”

有着“拉丁王子”美誉的瑞奇·马丁,聪明、英俊,有着一双忧郁而又充满灵气的眼睛,令人喜爱的小酒窝、招牌式的摇摆舞姿把他推上了事业的顶峰。他的性取向一直是近年来媒体追逐猜测的对象。2008年天王雇佣代孕母亲生下双胞胎儿子,直到2010年他才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开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

“这是庆祝的时刻!纽约人终获婚姻平等!这一切都关乎——爱!”当得知纽约州同性恋合法化的消息后,瑞奇·马丁如是说。而同性恋者纷纷迫不及待地向伴侣求婚,开始筹备婚礼。很多人立刻登上社交网站面簿将自己的婚姻状态从“伙伴关系”改为“已订婚”,或是通过twitter宣布求婚成功。

立法者冒风险

6月24日晚,美国纽约州参议院一间会议室,屋里挤满了人,但安静得连一声咳嗽都显得很突兀。该州一项颇具争议的法案——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法案——正在这里进行表决投票,此前该法案已获得州众议院通过。而屋外的大街上却十分热闹,该法案的支持者与反对者高举着写有各自诉求的标语牌分庭抗礼。

对于这次投票,美国分析人士认为是“险胜”。其实早在2007年和2009年,纽约州就曾两次对同性恋婚姻法案进行表决,虽然都获得众议院通过,但最终还是“兵败”参议院,功亏一篑。本次表决前,支持该法的民主党议员与持反对态度的共和党议员再次在台前幕后展开了激烈争夺,这种相互角力的情况一直持续到表决前的最后一刻。

现任纽约州州长、民主党人科莫自选举时就发誓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他的小舅子就是同性恋。推动此次法案表决的科莫吸取了前两次失败的教训,将州内6个原本各自为战甚至相互对立的同性恋权益组织团结在一起,并且发动了一波耗资300万美元的宣传攻势,通过电视和广播等媒体劝说持反对态度的共和党及民主党参议员回心转意。

科莫的宣传攻势似乎确有奇效,此次法案最终得以通过,关键在于共和党阵营内4名议员的“倒戈”。来自布法罗的共和党参议员格里桑蒂曾经一直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但在投票前夕,他告诉同僚,自己在经过痛苦的反思后发现以前的想法是错误的。“同性恋者应当享有与我和我妻子同样的权利,我无法否认这一点,正是他们这些活生生的纳税人和选民,才让我们的州变得如此伟大。”

从表面来看,该法案似乎仅涉及同性恋人士这一群体,但事实上这背后牵扯复杂的政治、社会、伦理和宗教因素,而这也使得纽约州的立法者最后不得不冒着得罪选民、同事、朋友甚至家人的风险做出自己的选择。大部分共和党参议员出于道德方面的考虑,对同性恋婚姻坚定说不,但其中不少人还有政治上的忧虑,他们担心同性恋婚姻法案在自己任期内获得通过会惹恼保守派选民,导致共和党失去在纽约州参议院内仅为一席的微弱领先优势。

纽约州保守党领导人曾经公开警告说,他们将在明年的选举中反对任何“胆敢”支持同性恋婚姻法案的共和党参议员连选连任,而不少共和党参议员也恰恰是仰赖这个地方小党派的支持才得以当选。

对同性恋婚姻法案反对最强烈的是宗教团体,尤其是天主教会。为了安抚宗教机构,保护它们的利益,共和党参议员们将投票前的大部分时间用来对同性恋婚姻法案进行修改,规定不得强制要求宗教机构和与宗教关联的非营利性团体为同性恋婚礼提供场所等,尽管这些改动在6月24日的投票中均得到了通过,但仍不足以平息该法案最坚定反对者心中的怨气。

纽约州天主教会的主教们在一份联合声明中对本次投票进行了猛烈抨击。“州议会此番对同性恋婚姻法案的赞同,激进而永久地改变了人类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婚姻理念,我们对此深表失望与担忧。”

“同性恋也有婚姻权”

纽约州此次通过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法案,对于整个美国社会来说,都有着很重大的意义和影响:一方面,纽约州成为目前美国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人口最多的州,这在近几年類似诉求屡次落空的大背景下,对于美国各地的同性恋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另一方面,纽约对于同性恋权益团体也是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地方——1969年6月29日,纽约警察对位于该市格林尼治村的石墙酒吧内的同性恋者进行搜查,直接导致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同性恋骚动,这被认为是美国乃至世界同性恋权益保护运动的起点。如今,许多人数众多且颇富政治影响力的同性恋社团都位于纽约。

最近几年里,很多美国同性恋权益保护组织都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列为斗争的目标,他们在不少州的首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从此劝说当地的立法者们改变传统偏见。此次同性恋婚姻保护法案在纽约州得以通过,也反映了那里的人们对于同性恋看法的迅速转变。

美国昆尼皮亚克大学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在2004年时仅有37%的纽约州居民认为应当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而到了今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为58%。同性恋婚姻支持者们更是抓住眼下这种民意上的变化主动出击,他们频繁打电话、发邮件或是寄送有选民签字的明信片来“劝降”那些立场摇摆不定的议员。

来自纽约皇后区的民主党参议员亨特利前不久才刚刚转而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她在投票后特地离席走到会议室的后面,向在那里等候投票结果的纽约州众议员奥唐奈尔表示祝贺,后者是一位公开身份的同性恋者,他在之前的众议院表决中对该法案投了赞成票,此刻他与站在自己身边的伴侣都激动得泪流满面。“我们打算邀请你参加我们的婚礼,”奥唐奈尔对亨特利说:“现在我们得盘算一下到底需要花多少钱了。”

同性恋婚姻倡导者认为,婚姻权也是人权,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主流文化对小众文化的专制,是反人权的”。这种观点很鲜明,但未免是对这一问题的简单化解读。事实上,世界最主要的三个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暨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却明确指明婚姻属于成年男女、而不是同性。

需考虑时代背景

当开始讨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时,如何看待同性恋与在法律的范畴讨论同性恋婚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同性别的两人相爱,就可称之为同性恋;但同性恋婚姻,则是指性别相同的两人之间由法律或社会承认并保护的婚姻关系。

虽然纽约的同性恋婚姻已经实现了合法化,但是如果就此断定“同性婚姻是人权发展的潮流”,那还为时尚早。2001年,荷兰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迄今为止也只有短短的8年,目前世界上也只有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瑞士、挪威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及美国的6个州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尽管同性恋运动搞得很热闹,但是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还是只有寥寥数个,在相当开放的美国,大部分的州都不承认同性婚姻,最高法院也持否定态度。

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相比,在对待同性婚姻这样的问题上,有着历史和文化的优势。主要优势之一,体现在中国社会不存在一些宗教因素来限制同性婚姻。其实,这很可能并非中国之福。西方社会的基督教传统从几千年前一直延续到现在,至今仍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西方社会在面临同性婚姻这样的创新诉求和冲击时,还有健全的传统保守力量制衡它,正如前面所谈到,这种制衡很多时候非常重要。

在西方,宗教的确是同性恋运动的重要反对力量,但出于宗教和信仰的反对并不一定是“独断和无理”的。基督教文明对于西方文明具有灵魂意义,很多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都与基督教所倡导的价值观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反倒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由于传统的断裂,这种制衡力量不复存在,这一种事实的结果,是在面临同性婚姻这样的问题时,缺乏必要的价值座标和参考。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 第4篇

同性婚姻是相对于传统模式的男女式婚姻而言的,是指生理性别与性别认同相同的两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同性恋群体争取婚姻权的历史十分曲折,但19世纪以后,同性恋群体的权利诉求越来越激烈,他们通过一场又一场的同性恋活动争取自身的人权平等,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对同性恋的包容性越来越高。他们逐渐取得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理解和认同。

我国同性恋人口基数庞大,面对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无疑我国同性恋群体的权利诉求会愈加高涨。而做好同性恋群体的保障工作也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保障同性恋群体的平等权利,我们必须对同性婚姻制度加以慎重研究。因为只有研究好同性婚姻制度,做到同性婚姻制度设计,内容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才能为同性婚姻立法打好基础。同性婚姻毕竟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只有先做好同性婚姻研究,才能为下一步工作的发展打开局面。做好同性婚姻的研究,才能兼顾到社会各个层次和群体的态度,争取各个方面的支持,使我国同性婚姻立法工作有章可循有理可依。

二、国外同性婚姻合法化现状和立法模式

(一)国外典型国家同性婚姻立法现状

随着社会公众对同性恋婚姻的接受度逐步增强,法律对于同性恋群体婚姻权利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荷兰首先开启了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自1979年以来,荷兰就通过不断修改婚姻法使非婚同居者也能与已婚配偶享受同等的财产、税收、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权利。[1]1989年荷兰国会通过《家庭伴侣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规定同性婚姻在社会保障、继承、抚养等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不能收养子女。可以说荷兰同性婚姻与异性的差别已经很小,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性婚姻法。

英国的同性婚姻立法经历了一个由犯罪到非罪再到合法的过程。1957年以前,英国有大量同性恋者因同性性行为被起诉,1957年沃尔芬登提出刑法不应该对私人道德领域进行全面干涉,成年同性性行为属于不受刑法干预的私人道德领域。同年英国通过《性犯罪法案》标志同性恋“非罪化”,2005年英国《民事伴侣法》生效,同性之间结合收到法律承认,同性伴侣享受同等的财产,移民,集成等权利。2013年英国同性婚姻法正式生效,使英国同性婚姻从民事伴侣关系进一步跨进正式婚姻关系。

(二)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考察世界各国的同性婚姻立法可以发现,在同性婚姻立法模式上,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1. 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该模式是最为彻底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其做法是直接修改《婚姻法》中关于婚姻的定义,将异性结合放宽为同性异性均可。目前荷兰,西班牙,阿根廷等国家采用了该种立法模式;该种模式最为全面的保障了性恋群体的婚姻权利,较为彻底的满足了同性恋群体的婚姻诉求,使之享有和异性婚姻无别的权利义务。

2. 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的做法是直接规定了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德国,挪威,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这种模式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者的推崇,究其原因,该模式虽然将同性伴侣排除婚姻关系,但是其具有较大的妥协性,可以较为容易的被同性婚姻接受程度不高的国家所采纳,缓和反对同性婚姻的情绪同事可以使用同性伴侣收到法律保护。

3. 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的做法是同性伴侣签订一份协议到法院进行登记,协议中既有法律做出的法定要求,也包括同性伴侣对彼此权利义务的自行约定。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和西班牙等国家。家庭伙伴立法模式与登记伙伴的区别在于其除了规定权利义务,把同居者的关系作为一种与婚姻一样受到尊重法律关系。

4. 零星规制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的做法是对同性同居者因同居伙伴关系所产生的关于保险、债务、继承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做出特别的规定。目前的美国夏威夷州以《互惠关系法》为代表。这种模式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同居伙伴问题而使同居者拥有异性婚姻的部分权利,这种模式打破了婚姻与非婚姻的绝对分离,让同居者走出了法律上的陌生人关系的境况。

上述四种立法模式各有优劣,但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无疑是最彻底最完整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采取哪种立法模式都是由本国主流文化对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包容程度所决定的。四种立法模式对我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均有借鉴意义,我们要参考外国立法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同性婚姻立法进行探索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

(一)从婚姻本质看同性婚姻合法化

研究人类婚姻史,人类婚姻制度自古出现就不是一成不变的,最开始为群婚制,然后变成对偶婚,然后才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这也说明婚姻的目的或者本质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变化的。[2]从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看似没有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伴侣也能生活在一起,但其实法律所保障的婚姻才是基于婚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的来源。只有拥有法律的保障婚姻关系才能够拥有可靠的保障。制定婚姻法的目的在于调整和保障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应该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从实质来看,婚姻类似于特殊的民事契约关系,是婚姻双方的一份民事契约,也就是说,婚姻属于私法调整范围。私法的存在基础在于意思自治,所以婚姻法律功能不是强制或禁止,而是赋予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往往都是为获得法律的保护才进入婚姻法这一权利义务关系当中。也就是说婚姻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到相关部门登记使婚姻受到保护,只要当事人行为不侵害他人,社会,国家,国家就不应该干涉。[3]也就表明同性恋者与他人一样具备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该赋予其缔结婚姻契约之权利,立法者不应剥夺他们这一权利。

(二)从人权角度看同性婚姻合法化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起完整意义不言,即指从自由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权也是现代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法的基本特征。《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宣称:“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公约赋予同性恋者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自然包括婚姻自由权。人权既然是每个人天然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追求婚姻幸福这一自由的权力自然也是每个人都当然享有的,婚姻自由即应包括选择结婚或不婚的自由,也应当包括选择和和谁结婚的自由,也即有选择与同性婚姻的自由。[4]所以从人权角度来看,国家也应从法律层面上促进同性婚姻早日收到法律规制。

(三)从伦理道德看同性婚姻合法化

社会主流反对同性恋主要在于他们认为同性恋是乱伦,败坏社会风气,是违反伦理道德的可耻行为。对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狭隘的。首先,同性恋不应是道德范畴问题,同性恋的形成更多是先天因素也就是遗传基因导致的,这点从同性恋非病理化已经取得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即可证明。既然同性恋是天生的自然的,也就是说他既不是高尚的也不是不道德的。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应该与乱伦有本质不同。

另外,道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最低底线的道德,显然无法摆脱道德的影响,任何一个时期的法律都会收到这一时期道德的影响,但是道德也不意味着正确或正义,因为道德本身就是变化的。一些过去认为不道德的事情现在可能变成道德的,一些过去道德的事情现在也可能是不道德的。如过去一夫多妻制从来没有受到道德的谴责,而现在在绝大多数国家,一夫多妻无疑会受到道德的猛烈抨击。所以我们会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真看待这一正常的社会现象。

四、我国同性婚姻立法争议与可行性

(一)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争议

自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开展以来,其一直处于强烈的争议当中,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各执一词,态度鲜明。在我国也是既有人赞同也有人反对,但总体来说,反对的声音更为强烈。著名婚姻法学者杨大文教授就认为,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如果贸然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但他也同意对同性恋予以宽容。而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则以李银河教授最为著名,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作为公民应当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当然包括婚姻权;同时她还从社会少数群体利益的法律保护,婚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多个角度论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正当性。

争论中持反对意见的人们主要认为,同性婚姻违背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容易造成各类性病传播以及危害人类的生育繁衍。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违反伦理道德在前文笔者已有论述。同性婚姻合法化会促进性病传播无疑有失偏颇,同性恋与异性恋在性病的传播上是相同的,并不应承担更多义务,性病也不会是因为同性恋还是异性恋而扩大或缩小传播概率。如果将同性恋者婚姻关系加以确定以婚姻忠诚之义务加以束缚,完全可能减少性病传播概率。同性恋会危及生育繁衍这一事实,同性婚姻显然无能为力。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丁克家庭出现,即使是异性婚姻也有许多不生育的情况,而且同性恋者毕竟是少数人群,对生育的影响并没有反对者所言之大。

(二)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可行性

从现实角度来说,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有一定的现实基础。首先是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我国不同于人口不断下降的欧洲国家,我国人口压力巨大,而同性婚姻合法化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口压力,而且同性家庭对于孤儿的收养也会实现社会人口的合理配对。其次,我国婚姻合法化有利于减少性病传播,人均有性欲望,如果不能对同性恋者关系加以缺人,使同性恋者性关系对象流动频繁无疑会引起性病传播如果用婚姻对同性恋者加以束缚,将会降低性病交叉传染概率。最后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于家庭和谐,如果同性恋人群迫于无奈结婚将会形成大量“形婚”,“同妻”现象造成巨大社会隐患。

从法理层面考究,宪法平等权要求我们赋予同性恋者婚姻自由权,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的模版,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我国立法法则规定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把同性作为可以享有婚姻权利的对象,这明显与我国宪法的平等权相违背。宪法中的平等体现在婚姻自由平等时,不应仅仅包括男女性别的平等,更应该包括男女性取向的平等。[5]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由此从法理层面上我国依然具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论依据。

五、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模式考量

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同性恋问题引起关注,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模式也受到了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模式不必拘泥于定势,应该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诸如立法传统,本国人民对同性婚姻包容度等诸多因素加以考量。综合来看目前有三种立法模式受到关注和应用。

第一种模式是以李银河教授的观点为代表的同性婚姻完全实现模式。即通过修改现代婚姻法主体对婚姻法做出扩大解释,如用“配偶”代替“夫妻”,把同性伴侣通过修改现有法律的形式进入法律调整范围,使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第二种模式是以夏吟兰教授的观点为代表的“同居关系法”模式。该种模式是采用将同性伴侣视为同居者制定“同居关系法”,将同性同居者和异性同居者都纳入到同居者调整范围并不创立新的法律身份,而是同性伴侣通过签订同居协议,国家对同居协议经过一定法律程序予以认可和确认。第三种模式是以李霞教授的观点为代表的“登记办理”模式,通过为同性伴侣创立一种不同于婚姻的法律身份,既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传统婚姻制度的猛烈冲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将流氓罪从刑法中废除,也就是说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也不再受国家的刑法制裁,实现了同性性行为在我国的非罪化。2001年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剔除,这标志着同性恋在我国非病理化。这都为实现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基础。但我国目前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对声音仍占主流,我们也必须看到,任何一个国家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随着人们对于同性恋理解度逐渐提高而逐渐进行的。

笔者认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单独制定《同性婚姻法》,另一种是修改现行《婚姻法》。制定单行《同性婚姻法》,可以参照现行《婚姻法》的模式,在《婚姻法》的立法框架下加以构思,对《同性婚姻法》中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家庭关系准则;婚姻成立、解除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同性配偶的财产权、债权债务关系、子女收养权、相互继承权等各个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修改现行《婚姻法》则需要在总则和分则中同时修改。首先在婚姻法主体上将“夫妻”改为“配偶”,将“父母”修改为“家长”;关于总则的修改可以将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关系”修改为:“本法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异性婚姻和同性婚姻”;第二条由“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修改为:“实行婚姻自由、一人一配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关于分则,可以将第九条由“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修改为:“登记结婚后,根据配偶双方的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另外可以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专门列出一章规定同性婚姻的特殊权利和义务。

无可否认,不论是单独制定《同性婚姻法》还是修改现行《婚姻法》,在我国都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我国现阶段关于同性婚姻立法工作的主要目标仍应在于实现法律对同性伴侣的保护。目前我国主流意识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对仍然较为强烈,不可能实现彻底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为此我们必须立足现实,循序渐进,一种可行的进路是先采用“同居关系法”或者“登记办理法模式”实现对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保护,作为同性婚姻彻底合法化的过渡;待我国社会主流意识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包容度较高时,再将制定单行《同性婚姻法》或修改现行《婚姻法》提上立法日程。

摘要: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目前我国同性恋人群超过三千万,面对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我们必须从法律制度上给予同性恋人群以平等的权利保障,其中首当其冲的无疑是同性婚姻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域外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现状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以我国社会客观现实为出发点,分析了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对我国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选择和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模式

参考文献

[1]M·克斯特尔.欧溯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J].比较法研究,2004(02).

[2]郑广淼.同性婚姻:历史、争论以及合法化[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3]赵亚男,李媛辉.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必要性分析及相关立法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09).

[4]龙湘元.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

同性婚姻维权 第一案 第5篇

厘清对“一夫一妻”和“立案登记制”的误解 ——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 肖君拥 刘林波 案情呈现:

2015年6月23日,孙某某和他的男朋友胡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以“没有法律规定同性可以结婚”为由予以拒绝。孙某某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利。同年12月16日,他和代理律师石某某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婚姻登记。12月24日,法院向当事人寄出一份要求补充立案材料的快递,要求补充孙某某男友信息。2016年1月5日,法院受理了案件。4月1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就孙某某、胡某某与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行政违法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最终法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拒绝为同性的孙某某、胡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孙某某、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被誉为中国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暂告一段落。5月5日,孙某某、胡某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原文并不是“一男一女”,而是“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并不是指要一男一女的异性恋才能结婚,而是男男、女女、男女都可以结婚。因此,民政局拒绝办理婚姻登记并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予以立案的做法十分正确。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了结婚条件为“一夫一妻”,说明结婚对象需为一男一女。因此,民政局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是依法行政,立案登记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予以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不能立案,本案中法院不应立案。我们认为,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依法行政,法院的立案行为存在错误。

专家意见:

湖南省政协委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芙蓉区法院受理这个案件,我认为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因为只要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应该受理,我认为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郝铁川:出于言论自由,同性恋者可以在立法层面呼吁修改现行法律采纳他们的诉求,但在司法领域挑战现行宪法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而法院误解立案登记制给予立案,实在是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依法行政,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法律评析:

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决,承认同性婚姻在美国各州均属合法,美国成为全球第21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本案将中国同性婚姻问题引入了大众视野,其中,引起较多争议的两个问题是:(1)《婚姻法》是否承认同性婚姻合法。(2)法院到底该不该立案。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尚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早已是社会大众的共识。纵观《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条文,也都只是承认男女双方结婚的权利。本案的原告方却对《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一夫一妻”提出不同理解,认为“一夫一妻”并未限定为异性恋才可结婚,同性恋也可结婚。这种理解过于片面和偏颇,理解法律规范的涵义要结合整个法律的立法精神来理解,根据《婚姻法》第5条、第8条、第9条规定的“男女双方”,显然可以得知我国《婚姻法》要求的结婚基本条件是一男一女,并不认可同性婚姻。

第二个问题,实质上是关于立案登记制的争议。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机制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以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但是,《意见》也指出,“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本案显然属于当事人违法起诉的情形,虽说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对,但形式审查并不是说放任当事人扰乱立案秩序,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讼行为,要明确处罚标准,加大惩处力度。本案中的当事人就可能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故意曲解法律、明知法院立案后的裁决结果而滥诉,扰乱了正常的立案秩序。法院未能顶住舆论、“有案不立”将被追责等方面的压力而予以立案,实属遗憾。

“无权利则无救济”,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先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解决,在立法层面上承认这一点了,民政局不予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才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时才能寻求司法上的救济。事实上,也一直有人在推动立法方面进行努力。2000年《婚姻法》修改前夕,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征集意见的会议上,李银河第一次提出加入“同性婚姻”的条款。除此之外,她还撰写了《同性婚姻提案》。2015年2月,林贤志致信人大代表和委员,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并附上了其起草的《加快推进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稿》。然而,至今我国《婚姻法》等法律并未认可同性婚姻,所以民政局不予婚姻登记是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也能被随意起诉立案,这就是对法律进行“调戏”行为的纵容,不仅造成对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也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2条第1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第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1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8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行政诉讼法》第49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案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热点问题

1、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多选题)   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2、登记结婚要求(单选题)   

1、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3、结婚的男女一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4、结婚的男女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3、结婚要求时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多选题)   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3、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4、不许任何机关加以审查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多选题)  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

美国同性婚姻有望合法等 第6篇

美国 《时代》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3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就两起同性婚姻案举行了口头辩论的庭审。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人们都是这具有历史意义时刻的见证者。20年前,连同性恋维权领袖都对同性婚姻讳莫如深,如今这已被一半甚至更多的美国人所接受,有4/5的年轻人支持同性婚姻。美国大选后的民意调查显示,83%的选民相信在未来5年至10年内同性婚姻将合法化。

这一颠覆性变革的惊人之处在于,它并不是经过周密规划的产物。事实上,来自高层的阻力非常之大。

然而,强大动力却来自一些表面看似不相关的领域:有法庭,还有医院、托儿所、图书馆。人们对同性婚姻的态度,从仅以此逗乐,到对此习以为常。法律与政治的变革、医药和人口的变化、流行文化和大学教育的发展所引发的变革之火极大扭转了人们的态度。

想住房?自己造

德国 《明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

为摆脱房价上涨压力,越来越多的德国人选择以自建房或旧房改造的形式建造廉价舒适的“梦想之家”。这些拥有共同需求的人群自发组成了自建房团体或住房合作社,从共同出资、选购地块、设计房屋到建设施工,他们都亲自参与。这样可以节省近1/4的成本。这对于中产阶级家庭而言,无疑是拥有自有住房的大好机会。目前,仅在柏林,自建房团体的数量就达到了150个。

然而,合作建房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在成本、布局、装潢等问题上,都可能存在分歧。出于对城市良性发展的考量,斯图加特和慕尼黑市政议会决定,把近40%的土地分给自建房团体和住房合作社,以鼓励自建房和合作建房。

复活灭绝动物

美国《国家地理》 二〇一三年四月

2003年7月30日,法国和西班牙科学家通过克隆技术将已经灭绝的西班牙野山羊“复活”。但新生的小羊仅生存了10分钟就因为肺部畸形死亡。西班牙野山羊只是受人类影响而灭绝的动物之一,其他还有渡渡鸟、袋狼、中国白鳍豚等。现在有更多物种濒临灭绝危险,许多科学家希望通过克隆技术能将它们“复活”。

现在,科学家们距离复活灭绝动物的目标越来越近,但这真的是个好主意吗?一旦被“复活”,这些物种将面临偷猎、新式病毒、生存环境变化等种种威胁。世界也可能还没有做好接受它们回归的准备,人们可能不习惯重新看到它们。此外,这些动物的出现也可能威胁到其他物种的生存。

涅托充满希望的开始

英国《经济学人》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模式探索 第7篇

对于同性恋现象产生的原因, 可以说是纷繁复杂很难在世界各国范围内做到统一认识的, 一方面, 每个人与其他人都是不同的, 每个人都具有区别于其他任何人的自身独特的特点本质, 由此决定了他们的恋爱观、婚姻观、价值观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另一方面, 各个国家的历史渊源的差异性以及独具特色的历史传统造就了各国各民族独具特色的社会环境和道德观、伦理观, 而以此为基础的恋爱、婚姻现象就不可避免的呈现出多式多样的差别。为了行文之所需, 现将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的原因简要做一阐述。

(一) 生理本能作用

随着人的成长发育, 人的生理器官在青春期会逐渐发育成熟, 人体内的腺体会逐渐产生刺激人的性需求的性激素。这种需求动因是天然形成的、自然而然伴随着每个人产生的, 但是, 若在缺乏异性的环境中, 性别相同者之间的单纯的性爱和情感上的满足, 就往往成为一种替代异性之间表达情感诉求的行为方式。正是由于这个理由, 同性恋爱现象多发生在以下场合, 如军队、监狱、矿山、军工厂等等。

(二) 基因遗传因素

现代医学研究得知, 在人群中普遍存在着“同性恋”基因, 只是多少有别而已。在这种前提下, 具有“同性恋”基因的人群更易于随着生活阅历的增长而逐渐演变为同性恋者。并且, 有研究指出人们的性取向在百分之七十的程度上是受制于该类遗传基因的。

(三) 压力宣泄的一种方式

在一些参与人数较多的同性恋者人群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这种信息, 即很多人之所以选择同性恋是因为在与异性对象分手之后, 当情感以及精神上面临着巨大的打击的时候, 会想通过同性恋爱的方式宣泄或者是掩饰、覆盖、缓减自己心中的痛苦。

(四) 性爱观的别样化

有人说这是一种性心理的异化, 其实这种说法只是一种着眼于表面的肤浅的看法。当胎儿尚在母体中发育的时候, 如果一个男性胎儿更多受到母亲卵巢性激素的影响, 较少受到父亲睾丸性激素的影响, 那么这个胎儿将来就会女性化的概率就大很多, 所以成为男男同性恋者的概率就会大很多。

二、同性恋者享有合法婚姻权利的依据

(一) 法律依据

首先,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平等的宪法原则, 这既是作为立法根据的《宪法》明文规定的规范内容, 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则。其次, 我国于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首次以宪法形式明文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原则, 符合世界潮流, 具有重大意义。再次,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对象必须是“男女之间”, 但根据我国参加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与国际政治公约》, 任何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以及人格尊严、自由平等的权利, 不可违法予以剥夺。最后, 在我国赋予同性婚姻合法化, 也有助于与国际立法趋势接轨, 不但可以用法律规范调整同性恋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而且有助于社会大众对同性恋者的认可和尊重, 达到稳定法律秩序的功效。

与此同时, 还有民事法律方面的相关依据。《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婚姻权利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权利之一, 民事主体基于该权利从事一系列相关行为, 其在民事活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事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效实现。古今中外, 身份权在民事法律的演变当中始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除了表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外, 也暗含法律对所有的民事主体都不能区别对待,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民事法律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婚姻权利当中, 对异性恋婚姻与同性恋婚姻理应予以平等的保护。

(二) 社会基础

同性恋现象并非当代独有的现象, 而是古已有之。与西方不同, 自古以来, 中国人对待两性关系的态度上较为开明。虽然, 元、明以来, 中国人逐渐将性实践当做一种日益隐晦的“闺阁”“宫闱”之中的隐私而变得讳莫如深起来, 但总体而言对“性”是持一种较为开放的观点。甚至我国文化中存在这么一种声音与思想, 在保证健康的前提下, 任何性领域中的行为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 在国人的潜意识形态当中, 这是一件伴随着隐私的值得崇敬的事情。这一点远远区别于西方, 从未出现过因性自由而被判以绞刑的事件。从帝王将相到平常衣食人家, 莫不对性抱以平缓温和、包容的态度, 从宋元以来的漫长岁月中, 尽管道德规范在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但同性恋现象从未被视为“百善孝为先, 万恶淫为首”中的“淫”。

(三) 文化基础

很多人都以为由于中国是儒教盛行的国家, 并且自东汉以来一直扮演着传统文化核心的角色, 故而对待同性恋现象是严加禁止、无以忍受的, 但事实远非如此, 真正把同性恋现象视为文化的“异化”的是始于新文化运动以及五四运动之时的。之所以如此, 是受到当时信奉基督教的人群的影响。这也直接导致了在当今中国社会, 同性婚姻合法化所面临的最大障碍不是社会大众对同性恋者的零容忍的仇视, 而恰恰是主流文化的漠而视之的态度。综述所言有大致如下原因:

第一、我国历来不是犹如西方一般的宗教国家, 没有严格的宗教教义的束缚, 因而更多的是以感官直觉和包容心来看待问题, 人们往往会在潜意识里认为, 一个不会干涉到、影响到、危害到他人的同性恋者及其行为实在没有加以硬性规制的必要。

第二、在同性恋者之间不会发生生育和繁衍子嗣的问题, 所以, 在某种程度上就往往为人忽略掉。

第三、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 但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曾长期在世界文化舞台上扮演主要的角色, 正是基于这种强大的文化自信, 人们往往不会过分担心中国的主流文化会被西方的文化与意识形态同化侵蚀, 因而完全采取一种放之、任之的态度。

三、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立法模式

通过以上种种方面的简要分析, 最终要立足于我国立法层面上的探索上, 这样才能彰显其价值所在, 才能发挥一些实际意义。探究我国未来在该方面的立法模式时, 有如下几方面的要素需要加以考虑:

第一、我国的当今实际。首先要考虑到我国社会公众的接受能力和态度, 并且要做到符合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 不可以盲目的照抄照搬西方的立法模式。其次, 做到与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合理恰当的衔接, 既能稳固法律的社会基础、获得舆论支持, 又能增强法律实施的效果。

第二、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性。尤其需要注意与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衔接, 确保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完整性、统一性, 避免法律不正常变动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第三、重视同性恋者及其组织的权利保护。同性恋者的诉求与意愿应当予以切实关注, 因为同性恋者及其组织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进程中适中发挥这巨大的作用, 他们的争取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进程中发挥着导向性的作用, 也更能真切的明白自身的诉求与期望是什么。对于同性恋者组织, 首先应从立法的高度使其不断走向专业化, 提高其针对性、增强其组织性, 强化其管理性、完善其科学性。其次, 要切实遵循《宪法》当中对公民与组织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的保护, 增加专门的保障机制和利益诉求机制。最后, 应予以必要的规范, 完善法律对同性恋组织的规范机制, 确保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2002.

[2]石婷.同性婚姻合法化探析[D].山东大学, 2013.3.

[3]李霞.论同性婚姻合法化[J].河北法学, 2008 (3) .

[4]林振林, 王国芳.同性恋的进化心理学理论模型评述[J].心理学进展, 2010 (2) .

[5]蔡煜.关于中国同性恋问题的立法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0 (6) .

[6]刘韬.从人权法看中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J].法制与社会, 2009 (07) .

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有多远 第8篇

一、同性恋现象在我国的历史与现状

在我们国家的古代封建社会的文化里,是一直有关于同性恋情的记载的,据说同性恋现象在我国历史中最早出现在黄帝时期,但这只是一种猜测。但是除此之外,在史书中也有记载一些同性恋现象,如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汉哀帝为董贤断袖而起,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等。除此之外,中国古代的著名小说里也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情节,最有名的如《红楼梦》、《金瓶梅》、《官场现形记》、《秋海棠》、《品花宝鉴》等。然而,同性恋现象虽然在古代并不罕见,史书文料也有记载,但数量较少,不成体系,相关的法律记载,更是几乎为零。

进入21世纪以来,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世界范围内得以迅速发展,欧洲地区的众多国家率先承认了同性婚姻,但我国目前尚不承认同性婚姻,对同性恋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忽视、不理的态度,也没有关于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更没有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刑法上删除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经常用来打压和惩处同性行为的“流氓罪”。

二、同性恋现象在我国社会中的困境

我国大陆地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研究一直停滞不前,现在面对世界上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越来越多的情况,我们国家有必要开始正式这个问题。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必须要正视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路上还存在许多“荆棘”。

(一)传统观念的束缚。

同性恋在处境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非常糟糕的,尤其是在文革时期,“比较轻的是批判审查,比较重的就是殴打致死。”但这只能算是特例。[1]虽然随着社会的变化,人们的思想不断变化,接受同性恋现象的人越来越多,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但是传统思想中遵循风俗习惯建立一男一女的婚姻关系的观念,并非一时之间就能够撼动的。

(二)“上位者”的沉默。

我国的现行法律和相关的政策、思想并没有对同性恋现象和同性恋有足够的重视,立法者并没有意图出台法律去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和约束同性恋者的一些不好的行为。为一个由官方推动自上而下变法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国家,从真正立法者的角度探索其对同性恋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2]

(三)同性恋群体的“失声”。

互联网时代给了同性恋群体巨大的安全感,有了网络的保护,越来越多的同性恋开始在网上发声———以匿名或者别名的方式,通过网络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奋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为自己或者为同性恋群体发声的实在太少了,他们希望永远躲藏着阴影中、与世无争,不愿也不敢发起激烈的改造。不为自己发声,不争取自己的权利,只希望时间解决问题,那么,这场“战斗”势必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

三、我国同性婚姻立法之路仍旧遥远

一个倡导人权自由的国家中的一部完善的婚姻法,除了应当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外,基于其法律所应规范的内容和范围,还应当是多元的、合理的,具有强大的包容性的。这样的婚姻法对于家庭的定义,除了异性夫妻家庭、异性夫妻与其子女的家庭外还应当包括其他的符合正常的价值观的如同性恋者、同性恋者与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即使婚姻法不涉及同性爱者的婚姻权益问题,也应当提倡社会公众至少不歧视社会上存在着的特殊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尊重社会成员生活方式多元化的选择。[3]

笔者有心想要论证我国迫切的需要制定一部保护同性恋者权益,承认同性恋者婚姻权利的法律,但实际上,在制定同性婚姻法律的这条道路上,还存在着许多的坎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路还很长。

摘要: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立法认可同性恋和同性婚姻。本文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历史中的同性恋问题以及同性恋的现状,并分析我国同性婚姻发展中的困境,并得出同性婚姻合法化仍旧需要时间的等待的结论。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化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同性恋的处境[R].学术报告,2002.

[2]张健.中国语境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与现实—一个法社会学的解读[D].山东大学,2010.

同性婚姻合法化 第9篇

关键词:比较法,同性婚姻,合法化

一、同性婚姻的概念

所谓同性恋是指一些人不能对异性别的人在方面上产生兴趣, 与此相反的是, 这些人会对同性别的人会产生性倾向, 无论这些人的性别倾向是否能够表现出来, 但只要其产生心理倾向, 我们便把他们称之为同性恋者。

二、比较法视域下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1. 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从20世界70年代末, 荷兰逐渐开始将婚姻关系中的部分权利义务赋予非婚同居者。2001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开放婚姻法使荷兰因此成为了全球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比利时是全球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 承认的时间始于2003年。随后, 西班牙、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加拿大、南非和阿根廷也相继承认了同性婚姻。

2. 美国各州同性婚姻的立法

2009年2月6日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 于3月23日在佛蒙特州参议院高票获得了通过, 4月3日在众议院也高票通过了这一法案。于是, 佛蒙特州同性婚姻法案在2009年9月1日正式发生了法律效力, 成为美国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方。发展到目前, 美国一共有八个州承认同性婚姻, 而加利福尼亚州虽然并未直接立法承认, 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同性婚姻。

3. 其他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

虽然以色列在宗教的影响下, 一直没有承认同性婚姻, 但是以色列对此却有自己的标准。虽然没有在国内公开予以承认, 但对于在国外进行同性婚姻登记的合法性, 以色列却予以承认。

此外, 墨西哥的部分地区也实现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澳大利亚、阿尔巴尼亚、丹麦、斯洛文尼亚等国家也在准备开启或正在开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

与此同时, 亚洲的各国也开始出现同性婚姻立法迹象, 有日本司法部的一位官员称司法部已经向政府提议, 该提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同性婚姻进行保留并对其合法性予以法律认可。很多人认为这是日本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治进程的开端。尼泊尔最高法院在2008年的时候就要求该国政府修改现行法律, 保护同性婚姻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同性恋问题的国内现状

我国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出现因同性婚恋的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犯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性恋在我国有相对轻松的社会环境。在我国, 很多同性恋人都觉得受到了其他公民的歧视眼光或者一些歧视语言和行为的攻击。而这些歧视的出现, 导致了我国同性婚姻群体的自信降低, 并可能进一步导致该群体的集体自卑感。虽然法律没有允许同性婚姻的登记, 但是也并没有绝对禁止同性恋者的非婚同居。但是, 同性恋者的非婚同居行为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多大的幸福感, 反而给他们带来诸多的矛盾和纠纷, 一旦同居结束, 他们很难找到一个相关的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西方为争取同性恋权益而纷纷公开身份走向街头的时候, 我国的同性恋群体提仍然只能通过网络等虚拟空间发声, 表达其自身的希望和想法。在很多的西方国家, 同性恋者会采取同性恋运动去维护自身的同性婚姻的权利, 并表现出对婚姻传统的一种反抗。而我国同性恋者, 大多都保持一种温和顺从的心态, 避免与传统道德的交锋, 从而更多的表现为掩饰和隐藏自己的同性性取向, 但是他们的内心却承受着比西方同性恋群体更大的压力。

四、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建议

在对待同性恋的问题上, 传统道德仍然占据着绝对地位, 同性恋者所面临的就是这些来自于传统道德的压力。当李银河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提案时, 国内没有任何一位同性恋者以公开的身份给予支持。在当前国内的社会和法律环境下, 即使专家学者推动着在立法上实现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也不会有太多同性恋者走进同性婚姻的登记处。所以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是最急迫的, 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应在于:对那些事实上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同胜恋者, 法律如何将之纳入到法律规范中来, 赋予他们相互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并在他们出现纠纷时能够提供一种合理的法律解决途径。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 直接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确实有些过度超前, 可能不仅不会解决同性恋者当前所遇到的问题, 而且还可能给他们带来新的困扰。而且, 已经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也表明, 仅仅依靠法律推动同性婚姻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 是有缺憾的。所以, 我们有必要考虑其他的解决方法,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当前同性恋者所遇到的现实问题。与同性恋问题不同, 非婚同居已经在社会上逐渐获得公众的宽容, 我们在规范同性婚姻的问题时, 可以考虑将同性婚姻暂时纳入到非婚同居的渠道上, 并对此由法律进行约束和规范。避免因为同性婚姻的法律真空状态, 造成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或者可能带来的损害。通过这样的方式, 我们可以逐步推动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程, 最主要的是, 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事实同性婚姻的法律真空,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保护同性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比如财产纠纷等。

参考文献

[1]李银河, 李银河性学心得[M].长春, 时代文艺出版, 2008

[2]刘达临、鲁龙光, 中国同性恋研究[M].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

同性婚姻合法化 第10篇

6月28日,一年一度的同性恋大游行在美国的旧金山和纽约如期举行。

就在此前两天,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通过宪法保障了同性婚姻的权利,被视为同性恋权利运动“里程碑式的胜利”。而推动这一历史性投票的判例之一就是美国人吉姆·奥伯格菲尔为争取自己与同性伴侣权益的一场漫长的官司。

2013年,奥伯格菲尔与其同性伴侣在马里兰州登记结婚,随后伴侣因病去世。他来到了伴侣的家乡俄亥俄州,然而这里并未允许同性结婚,奥伯格菲尔因此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出现在爱人的死亡证明上。他就此对州政府发起诉讼,将这场官司一路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一直以来,最高法院都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同性婚姻。众所周知,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由9名終身法官组成,在同性婚姻问题上,4人偏向支持,4人坚决反对,剩下的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的态度至关重要,不少同性权利支持者对肯尼迪充满了希望。

事实证明,这一次的希望没有落空。肯尼迪在结词中写道,“没有什么结合比婚姻更深刻,因为它是爱情、忠诚、奉献、牺牲和家庭的最高体现,两个人在构建婚姻时得以成为更好的自己”。

其实,美国对同性婚姻的承认并非坦途。

早在1999年,让希拉里·斯旺克获得奥斯卡最佳女主角的传记电影《男孩不哭》,就讲述了一个发生在内布拉斯加州郊区小镇的真实故事,即一位女同性恋者被两个生性粗鲁的年轻人残忍杀害的故事。

那时候的美国远不像现在这么开放,尤其是中部地区的观念非常保守,大家都认同的是男性主义中心,如果有人敢对此提出挑战,只能是自取灭亡。

“今天,爱赢了”

6月26日一早,38岁的娜塔莉·诺沃亚被手机的声音吵醒,她交往11年的女友艾迪·丹尼尔斯在短信中问道:“嘿,你今天想结婚吗?”

俩人迅速冲到洛杉矶贝弗利山法院,工作人员热情地帮她们挤进排队的人群,还在她们自拍时闯进了镜头。“就这么顺理成章地发生了,”诺沃亚告诉《洛杉矶时报》,“与挚爱在这个美丽的历史性日子走进婚姻殿堂,真是太完美、太神奇了。”

48岁的吉娜·道森和53岁的夏洛特·卢瑟福小心翼翼地捧着刚到手的结婚证,坐在停车场里泪流满面。为了这一天,她们等了足足22年。

退休教师比尔·麦金尼斯在45年前就爱上了社会工作者史蒂夫·迪基,如今,他们终于在家乡实现了多年夙愿,成为第一对在底特律申请结婚的同姓配偶。

“同性婚姻自由不会再被剥夺了。”书写这一历史性决定的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告诉《纽约时报》。

“婚姻是我们社会秩序的基石,他们(原告)希望不孤独地生活、不被文明最古老的机构之一排斥。他们寻求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尊严,这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当肯尼迪法官念出这句话时,旁听席上有人微笑相拥,有人默默流下泪水。

而在法院大门外,数百名同性婚姻支持者涌入人行道和广场,骄傲地挥舞着彩虹旗和人权运动的横幅,男同性恋合唱团在最高法院的大理石台阶上唱起国歌,人们为这片“自由的土地”疯狂鼓掌。就连警察都难得地没有阻止激动的人群。

辛辛那提市市长约翰·克利兰在市中心广场的喷泉旁公开主持同性婚礼,还当起了吉他手。长滩市的同性恋市长罗伯特·加西亚告诉美国雅虎新闻网: “数百万美国人,包括我和我的伴侣,终于等到了法律的平等。”在市政厅前亲自主持婚礼的纽约市长白思豪则告诉兴奋的人群:“今天,爱赢了。”

苹果公司CEO蒂姆·库克则在推特网上写道: “今天,标志着平等、坚持和爱的胜利。只有那些疯狂到相信自己能改变世界的人,才能真正改变世界。”

“我们使自己的国家更完美了一点”

6月26日,在此起彼伏的欢呼声中,奥伯格菲尔接到了一个特别的电话。“我只是想祝贺你。”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美国有线新闻网的节目中拨通了他的电话,“你改变了这个国家。”

据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报道,2013年7月正式结婚时,奥伯格菲尔与约翰·亚瑟己相爱20多年,但他们所在的俄亥俄州禁止同性婚姻。当时,亲朋好友凑了1.3万美元租下飞机,将患绝症的“渐冻人”亚瑟送到马里兰州举行了合法婚礼。

然而,回到俄亥俄州后,他们再次碰壁——奥伯格菲尔无法以丈夫的名义登记在亚瑟的死亡证明上。为了完成“为亚瑟而战”的承诺,让这段婚姻被承认,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英国广播公司报道,去年10月,最高法院受理此案,使其成为推翻同性婚姻禁令至关重要的转折点。

“我真的很感激,总统先生。”奥伯格菲尔答道,“很荣幸参与这场战斗,争取到我的婚姻,并履行我对丈夫一职的承诺。”

当天中午,奥巴马在白宫玫瑰园发表讲话,赞扬最高法院这一决定“坚定了数百万美国人对内心的信仰”,而同性婚姻支持者缓慢、持续的努力也迎来了“惊雷一般正义回报的时刻”。当晚,白宫上演彩虹灯光秀以示庆祝,纽约的帝国大厦也点亮了彩虹灯。

“这一裁决不仅是奥伯格菲尔和其他原告的胜利,也是全体同性伴侣及其子女的胜利,更是美国的胜利。如果所有美国人都能被平等对待,那么美国将变得更加自由。”奥巴马告诉美联社,“今天,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我们使自己的国家更完美了一点。”

美国人对同性恋态度的惊人转变

“今天是同性恋的节日,至少它应该是。”在脸谱网看到这条消息后,22岁的好莱坞摄影师大卫·布鲁克顿立刻扛着彩虹旗冲了出去。

6月28日,旧金山以“平等没有例外”为主题的同性恋骄傲大游行,吸引了上百万人参加。纽约的同性恋游行也有2.2万人参与、超过200万人参观。美国《新闻周刊》称,这是该国最值得纪念的同性恋游行,“带来了荣誉和尊重”。

“这是个史诗般的周末。”游行者大卫·斯图丁斯基骄傲地告诉美国全国广播公司( NBC)。纽约州州长安德鲁·科莫也告诉NBC: “这对美国来说将是自豪的一天。今天,我们平等对待所有人。”

从46年前开启同性恋平权运动的纽约“石墙”酒吧骚乱,到成为全球第23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美国对同性恋的态度发生了惊人转变。

《纽约时报》和CBS的民调显示,57%的美国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华盛顿邮报》今年4月的数据称,61%的美国人支持同性婚姻,35%反对。而在10年前,反对者多达58%,支持者仅占39%。2004年马萨诸塞州首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时,只有不到1/3的美国人表示赞成。

尽管同性恋平权运动已持续数十年,但在近10年,美国社会包容的速度令人惊讶。《华尔街日报》认为,科技、媒体和社交网络的发展,以及对亲朋好友的了解,让美国人重新审视自己对同性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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