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方式范文

2024-06-06

收益分配方式范文(精选8篇)

收益分配方式 第1篇

1.1 收益分配方式缺乏针对性

目前我国企业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主要有年薪制、虚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等。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知识型员工可以分为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 企业应根据其各自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然而目前多数企业都采用单一的方式使知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 甚至有些企业对于知识型人力资本和非知识型人力资本也都不予以区别, 这种近似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法完全忽略了知识型人力资本的特征及其需求的特点, 激励效果被严重地弱化。

1.2 员工激励方式单一

知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匹配。如企业在初创期或业务转型、股价较低、资金短缺时可采用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模式, 此时对公司来说, 这种方法相对比较廉价, 且具有长期激励性。在企业的成长期, 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是创新, 知识型人力资本是创新的源泉, 应采用多种分配方式对其进行激励。到了成熟期, 企业的发展潜力较小, 激励可以以年薪制等短期激励为主。而我国目前企业采用的方式很少考虑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和战略目标, 缺乏战略性, 达不到长远有效的激励效果。

1.3 以短期激励为主, 长期激励效果不足

我国企业知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多采用年薪制等短期激励模式, 一些企业虽然也采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等方式试图对知识型员工进行长期激励, 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 加上我国大部分企业为非上市公司, 使长期激励的效果很不明显, 目前急需为知识型人力资本建立一套适合的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 以提高长期激励的效果。

1.4 强制推行, 没有考虑到员工意愿

许多企业不考虑人力资本的意愿, 不考虑实施的效果, 在全体员工中强制推行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20世纪80年代, 我国开始接触到国外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方式——员工持股计划。人们认为这种方式既能够体现员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 又能够为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因此企业在实施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的实践中, 造成了“全员参与”的局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首先, 我国普通人力资本所有者并非都具有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意愿。其次, 人力资本能否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取决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谈判力, 这不仅包括群体人力资本的谈判力, 同时包括个别人力资本的谈判力, 然而企业中多数低层次人力资本还并不具有这种能力[1]。

1.5 盲目崇拜、推行股票期权制度

股票期权是比较典型的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但它的实施是需要以有效的资本市场为依托的, 在资产封闭且没有市场定价时, 股票期权是难以实施的。同时在资本市场有效性较差的情况下, 即使实施了股票期权, 它的激励效果也是不足的。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没有上市, 对于这些企业来说, 一般应采用与股票市场无关的方式。同时, 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有效性较弱, 加上我国企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大规模推行股票期权还不具备条件。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对股票期权盲目崇拜, 无论是否适合也要实施, 难以收到其预想的效果。

2 创新知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

鉴于知识型人力资本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如何更好地激励知识型员工, 保持他们的创新活力, 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我国企业知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还存在上述诸多问题, 严重地阻碍了人力资本产权地位的建立, 使得对知识型人力资本的激励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本文重点站在这些企业的角度上寻找适合的知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方式。企业知识型人力资本可以分为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和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我们下面就分这两种人力资本来探讨。

2.1 股份期权是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必然选择

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的应变和决策能力、创新能力、运营能力对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因此, 选择适合的方式让其参与到企业的收益分配当中刻不容缓。股份期权是赋予员工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权利。持有者拥有的是一种选择权, 而并非股份本身。持有者在行权前没有收益。在可行权日, 若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上升, 股份期权持有者将获得价差带来的收益;若每股净资产价值下降, 股份期权则失去价值, 持有者将放弃行权。结合企业的行业特征及股份期权的特点, 在目前条件下, 最适合非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是股份期权[2], 原因有以下几点。

2.1.1 大规模推行股票期权时机未到

目前国内外认同的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主要是股票期权。这种模式经过国外企业多年实践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是值得我国企业借鉴的。但是首先, 股票期权这种方式,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中, 都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但在我国经济中, 最活跃、最具有增长潜力的企业大多是非上市公司, 且大多是处在创业期、成长期, 这些企业是缺乏股票期权实施的条件的。其次, 我国对于股票期权的理论研究与企业实践, 多是照搬外国理论与经验, 能够联系国情和企业特点的很少。由于我国股票市场有效性较弱、评估、选拔机制存在很多问题, 相应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 因此, 要在我国企业大规模地推广应用股票期权在短期内是很难实现的。

2.1.2 股份期权符合企业管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需求

(1) 符合中小企业低成本——高收益的激励原则。股份期权与股票期权相同, 在持有者行权前企业无需付出任何投入, 只需根据个体人力资本的业绩考核决定是否授予、授予多少股份期权, 因此这是一种低成本的方式。 (2) 符合可持续性原则。股份期权的行权有一段时间的等待期, 在这段时间内, 持有者不可行权, 只有到了可行权日, 同时满足一定的行权条件才可行权, 所以此方式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 (3) 符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在可行权日, 如果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上升, 股份期权持有者将获得价差带来的收益;但如果每股净资产价值下降, 股份期权则失去价值, 持有者将放弃行权。持有者会为了能够获得更多股份期权为自己带来的高收益, 而努力工作、不断创新, 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 (4) 适用面广。股份期权的持有者拥有的是购买股份的选择权, 并非购买股票的选择权, 只要股东承诺出让股份, 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即可实施, 不会受到法律、政策等的障碍, 具有很强的可操作和可实现性。这对于非上市企业来说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5) 待时机成熟可以方便地转换为股票期权。股份期权是根据股票期权重新设计的一种变通方式, 二者在基本原理上基本相同, 因而存在着转换的良好接口, 非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可以先实施股份期权, 在公司日后上市或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时再实施股票期权。

2.2 技术入股是创新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必然选择

企业的技术型人力资本包括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和一般技术型人力资本。作为知识型人力资本的企业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拥有不同于一般技术型人力资本的高增值性、高异质性和高专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 它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比在其他任何企业中都重要得多, 因此, 选择适合的方式让其参与到企业的收益分配当中也刻不容缓。

2.2.1 可避免员工持股计划的平均主义

目前一些企业采用员工持股计划, 一次性地将技术股权平均分配给技术型人力资本的所有者, 并未分别企业核心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和一般技术型人力资本采取不同的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 区别仅是持股的多少。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激励制度变成一种人人有份的福利制度, 形成新的平均主义与激励泛化的倾向, 其结果是激励无效或低效率。采用技术入股方式, 仅使掌握企业核心技术成果的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在进入企业时拥有企业股份, 这样能够吸引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的到来。同时仅在技术研发成果以及对企业的贡献等绩效评价标准满足企业事先确定的标准时, 才允许其对持有的技术期股行权, 这样能够更好地不断地激发技术型人力资本的创新活力, 使所有的技术型人力资本都努力创新, 实现由一般技术型人力资本到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的蜕变。

2.2.2 符合创新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需求

(1) 符合我国企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原则。技术出资者凭借其持有的核心技术成果成为公司股东, 相应的技术成果成为公司法人财产。技术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按所持股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的权利, 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 符合企业低成本高收益的激励原则。企业在赋予员工技术期股时, 持有者行权前无需付出任何投入, 仅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判断其是否可行权。 (3) 符合可持续性原则。技术现股是让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直接拥有企业股份。技术期股的行权有一段时间的等待期, 在这段时间内, 持有者不可行权, 只有到了可行权日, 同时满足一定的行权条件才可行权, 所以此方式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 (4) 符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在可行权日, 只有技术员工的技术研发成果以及对企业的贡献等绩效评价标准满足企业事先确定的标准时, 才允许其对持有的技术期股行权, 持有者会为了能够获得股份期权为自己带来的高收益而努力工作、不断创新, 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3 完善企业创新知识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方式的相关建议

3.1 确立人力资本产权地位

目前我国仍然是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产权, 虽然人力资本也开始以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一些方式参与到企业收益分配中来, 但目前还只是作为企业对员工的激励机制而推出的, 并没有上升到产权的高度, 因此无法真正解决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从产权角度赋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平等的合法的产权地位, 才能使其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剩余。

3.2 克服实施中的盲目性

例如一些企业认为实施条件不成熟而抵制股票期权, 而有些企业又过分推崇, 盲目实施。又如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也很盲目, 几乎成了福利性质, 平均主义。企业在选择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上要结合企业实际、以及本企业人力资本的特征、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的方式, 切忌盲目从众。

3.3 强化信息披露, 加快资本市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规范, 资本市场信息失真。基金黑幕、违规上市、虚假披露等现象屡见不鲜。这样弱势有效的资本市场, 使股票期权等制度很难在我国顺利实施。应加快建立健全股票期权信息披露制度, 强化有关股份回购、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等信息披露的要求不断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尤其是中小板、创业板的规范。

3.4 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机制以及员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如果评估机制不完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 缺乏科学的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的评估方法和健全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这样各类人力资本的价值无法准确计量, 从而无法准确合理地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使分配存在随意性。因此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 这是确定人力资本究竟为企业创造了多少价值的基础。同时建立客观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是确定个体人力资本应参与多少收益分配的基础。

3.5 加快税收、法律等配套措施建设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配套地改进, 严重阻碍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发展进程。例如我国目前不仅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还对个人征收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不利于股票期权的实施, 还加大了上市公司的成本。为了顺利地实施企业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 应当加快税收、法律等配套措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龙永保.我国企业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几个误区[J].决策参考, 2008 (7) .

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2篇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还不够完善,文章针对基金的收益分配问题,介绍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范围和分配方式及比例,并与其他国家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指出我国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证券;基金;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0-0038-02

1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其收益的范围以及确认标准问题历来存在争议,但由于收益范围的界定又在相当程度上关系到收益的分配方案,影响各方经济利益,所以必须要加以明确。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大致有以下三种有代表性的收益范围。

①大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应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债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

②中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美国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应包括现金股利、债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不包括股票股利和未实现的资本利得(或损失)。

③小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只包括现金股利、债券利息和其他利息,不包括股票股利和资本利得(无论资本利得是否已经实现)。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包括债券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投资收益包括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投资、股利收益等。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值。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减未实现部分)。

2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

证券投资基金相对于固定收益证券,价格波动性更大,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相对更高。同时,在基金收益分配中投资者的话语权不高。因此,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世界各国都强制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充分分配制度。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的95%以上分配给投资者,一般是每季度发放一次:基金的资本利得部分可以分配给投资者,也可以留在基金内继续投资。收益分配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动再投资。在日本,基金的收益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所有的股利和利息应全部分配。对于资本利得,在弥补上期亏损后,剩余部分的10%应分配给投资者。累计未分配的资本利得在基金运作期满后,再一并分配。我国台湾地区要求基金的分配一般应当一年一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进行。利息和股利全部分配,已经实现的资本利得也可以分配。分配采用现金方式的,投资者可以将分配的收益再投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采取现金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投资者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利润,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同时,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分配,如果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相比,我国对基金收益分配规定的弹性空间更小,主要表现在:

分配方式上,我国要求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而在美国和日本,投资者有更大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现金分配,也可以选择将分配的收益再投资。

分配比例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净收益的实际分配比例大大高于美国和日本。我国要求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的收益不低于基金当年净收益的90%。而在美国和日本,只是要求将收益中的利息收入的绝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资本利得部分参与分配的比例很低(如日本的10%),或者是可以不参加分配。

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基金收益分配的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保证投资者能及时、安全的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3.1基金资产变现问题

基金在进行收益分配时,为了换取收益分配所需的现金,必须在之前大规模得将股票等证券资产进行变现。在股票的大幅卖出和买入过程中,不断存在比较大的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还需要较长时间完成建仓,有可能错过市场机会,存在很大的机会成本损失。这部分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影响了投资收益。尤其当处于一个持续的牛市中时,为了分配收益而变现资产所造成的损失会更大。作为一种法规政策,我们认为目前强制要求基金以现金形式分配不低于90%的净收益的规定是不足取的。事实上,基金每年较为集中地变现证券,已经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3.2基金收益分配的规避问题

大多数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收益分配问题上一直都表现的不够积极,即使有大的收益分配政策出现,都配合和服从于“基金净值归于面值(1元)”持续营销的需要。而且不少基金都通过基金分拆这一办法来达到规避基金收益分配的目的。假如某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某个基金投资品种原先的每份净值是2元,在基金份额分拆后,将原先的每份基金变成两份以后,其拆分后的每份净值就变成了每份1元。根据基金收益分配的条件可知,该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不进行基金收益的分配了。

Wind资讯统计显示,尽管经历了2006年到2007的大牛市,但仍有接近20只2007年之前成立的偏股型基金从2007年至今仍未分红。其中,华宝兴业、华安、华夏、上投摩根等基金公司旗下均有两只基金入选“铁公鸡”之列。

3.3推迟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做为管理基金的管理人和代理人所作出的“逆向选择”,也包括市场监管者制度设计本身的原因。由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不会总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有时甚至会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做为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基金管理费收入是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股票型基金一般为1.5%)年费率计算。这也就是说基金管理费收入的大小最终取决于其所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多寡。毋庸置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净值越大,也就可以收取的更多的管理费,而基金收益又包括在基金资产净值之中,这就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基金收益分配的数额或者推迟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而这种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实现的基础恰恰是建立在损害其基金投资人利益基础之上的。

3.4基金收益分配不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

按照心理账户的理论,投资者们对各种资产进行投资时通常将这些资产划分成不同的层次,也就是放置在不同的心理账户,投资者对待不同的心理账户有不同的风险态度。低层的心理账户通常要求的收益比较低,如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信用级别高的债券等,相对而言投资者要求安全、稳定,投资者在这一层的投资表现出极强的风险厌恶。所以对待这一层的投资者要保证收益分配次数和分配金额。而在高层心理账户上的投资通常要求收益很高,具有很大的增值潜力,如投资于高成长基金、股票等。投资者也能够承受很大的风险,投资者在这一层的投资则表现出较强的风险偏好,因此对待这一层的投资者,他们追求的是长期的资本利得,所以收益分配次数和分配金额可以减少,但至少要保证规定的最低要求。而我国目前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利润的90%,并且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这种规定无法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对收益分配的要求。

4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改进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基金产品时,应根据基金产品特性拟订相应的收益分配条款,使基金的收益分配行为与基金产品特性相匹配。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带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时,应当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基金公司在上报产品的同时,要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以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四,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该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最后,基金合同中若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应详细说明该条款的含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参考文献:

[1] 黄庆平.浅议规范基金收益分配的机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6).

[2] 李俊英.我国公募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制度比较[J].浙江金融,2007,(6).

[3] 李国良.试论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改进[J].会计研究,2000,(2).

[4] 杨金观,左兴华.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及其分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7).

收益分配方式 第3篇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形成过程中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之间产生的差额, 这部分差额就叫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而住房公积金形成的业务收入主要指的利息收入, 包含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委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两部分, 还有少部分的国债利息收入;业务支出包含利息支出和手续费。由此我们能够容易的看出利息无论是在收入方面还是在支出方面, 都是重要的组成成分。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现状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条例的规定, 目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用在了以下三个方面, 分别是: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 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节奏, 在各方面都暴露出一些问题, 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停滞不前, 具体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过程存在问题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上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 另一种是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计提, 每个地区都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按道理采用的方式不同, 目的应该是相同的, 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这两种方法提取出来的准备金数额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专业人士进行过统计, 采用不同的提款方式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如果提取的风险保证金超出范围, 就会过多的占用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而提取数量过少又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这二者的矛盾充分显示出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

(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存在问题

国家在管理费用标准的制定方面的政策上是预算标准可以稍微高于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 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各地财政部门对于稍微高于这个词语的理解不同, 很容易造成费用管理标准不同, 宽松严谨程度不同, 因此各中心提取的管理费用差异巨大。

(三) 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存在问题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上述两种方式分配完后, 剩下的余额将作为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使用, 上交给财政部门, 这一项内容在当前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受到的争议最大。很多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人士认为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公积金产生的, 它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而交给财政部门和我国的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内容产生分歧, 不能体现出住房公积金具有的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的原则。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优化的对策

(一) 对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 国家应修订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明确贷款风险准备的提取标准, 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考虑, 对于上年末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率高于85%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 反之可以按照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其次, 对于贷款的核销问题要出台管理条例, 杜绝呆账的产生。核销过程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 审核条件应严谨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核销程序要做到环环相扣, 相互制约, 减少舞弊事件的发生。贷款核销以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保持对贷款的追索权利。最后, 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时提供贷款核销情况统计表和准备金提取情况表, 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核查准备金的提取, 评估准备金的充足率。

(二) 对管理费用的提取对策和建议

国家在管理费用标准的制定方面的政策是预算标准略高于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 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经费总额时, 基本上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鉴于住房公积金行业的特殊性, 从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长远发展出发, 应修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标准应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 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绩考核相挂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劳资福利标准应由同级人社部门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审定, 管理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同时应建立奖励机制,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奖励资金总额按其上年度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 (建议为5%) 提取。

(三) 对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对策和建议

住房公积金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互助性, 它通过对余额的调剂, 能够解决很多缴存职工购房困难的问题。当前的政策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属于财政, 在现有政策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 如何在从增值收益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同时不影响缴存人的切身利益, 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注的焦点。例如上海市政府将城市廉租房补充资金用于廉租房收储, 收储社会闲房作为廉租房, 大大能够改善贫困家庭人员的住房条件, 是在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利用中较为成功的一步。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 (公租房) 和非住宅的维护、管理以及人员工作经费 (含临时工工资) 等支出。其他省市完全可以在这一做法上适当改进, 结合自己地区的需求实现补充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四、如何优化增值收益配置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三项配置分配, 即: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该模式已实施近二十年,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这一模式渐渐显现出弊端, 所受争议较大, 社会上对修订增值收益分配方式的呼声渐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修订送审稿) 》, 并由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三十一条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增值收益存入专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 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但笔者认为并不妥当, 主要是这样的分配方式容易造成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过高, 并不能提高增值收益的利用率, 容易造成资金的沉淀, 大额资金沉睡在账户里, 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这与当前国务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精神也不相符。目前最好的方式是增加更多分配项目, 下面将对此展开论述。

(一) 为中低收入的缴存人提供贴息贷款

目前在增值收益的分配过程中对, 缴存人并不享有增值收益, 对缴存人而言并不公平, 为了增加公平性, 满足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 可以将增值收益的一部分拿出来为低收入缴存职工提供贴息贷款, 对于符合城市低收入标准的缴存职工在购房时, 住房公积金对其提供贴息贷款 (职工购房地贷款只用偿还本金, 利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有了这一政策支持, 这部分有贷款购房意向的低收入公积金缴存职工就能极大地缓解购房压力。

(二) 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账户分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多年,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些年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超出预期, 针对这种情况, 政府可以考虑让广大缴存职工也享受到这一成果, 具体的做法是每年的按上述四种分配方式分配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后, 余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分红, 比例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百分比确定, 将分红所得直接打到缴存人的个人账户。

摘要:笔者将从实际情况出发, 结合我国目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现状, 提出在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各项问题, 并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 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

参考文献

[1]伍静瑛, 曾庆荣, 陈晓燕, 叶志锋.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实现途径优化研究[J].中外企业家, 2013 (06) .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探析 第4篇

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实现了举世瞩目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2%以每年平均1%的速度提高到了2012年的52.57%,现阶段城镇化也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作为社会现代化过程中的突出特征,我国新型城镇化不仅引发了土地产权的变化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而且使土地的经济属性变得更加重要,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导致政府和农民之间产生了如何分配的问题,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改革目标是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尽管国家不断出台提高农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但农地非农化征收与出让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收益占土地出让收益比例仍然偏低,而地方政府的收益份额则一直居高不下。在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合理现象既不能长久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也不能为我国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本质是一个外部性管理的问题,是市场失灵条件下的政府管理职责,但与政府作为土地公有制的代理所有人身份产生了根本冲突。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需要考虑不同的土地产权所有者(包括政府、农民、村集体等)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效率与公平以及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平衡,不是依靠简单的市场化途径或统一管理体制就能解决。本文基于新型城镇化中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格局,探索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以使失地农民能够通过这种分配机制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分红”,确保他们共享新型城镇化的长效收益。

2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

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构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各级政府的税费收入以及农民的征地补偿。

2.1 地方政府是土地增值收益格局中的主要获益者

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土地供应环节中产生的纯收益,主要表现为土地供应价格扣除征地补偿费、政府税费以及土地开发成本的余额。随着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中央上收了大量财权,地方政府财权缩小而事权范围扩大,从而导致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明显下降。同时,地方政府的事权支出范围却越来越大,负担也越来越重,进而导致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以追求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政府土地出让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4.4%增加到了2012年的31%。政府以农村土地在转为国有土地后的增值收益的大部分用以经济建设和城市的发展,失地农民只能获得较少的征地补偿,社会保障也就失去了支撑。

2.2 各级政府是土地增值收益格局中的重要参与者

土地征收中产生的税费由五部分组成,分别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土地征收中获得的税费占土地供应价格的比重远远超过征地补偿费在土地供应价格中所占的比重。土地征收税费主要在中央、省、市、县等政府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国家相继出台了土地税费的使用规定,明确规定将这些税费运用在农村土地的复垦、整治等提高农地数量和质量的方案中,真正做到“取之于农村、农民,用之于农村、农民”,然而在实际中,由于使用、监管及审计人员的工作疏漏无法保证这些资金完全物尽其用,造成这部分财政支持的不到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失地农民在增值收益分配上的权益。

2.3 农民并未共享土地增值收益

征地补偿部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和需要,大量农村土地被国家收回,转变为工业化、商业化等国有用地进行售卖。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左右,而且仍以每年约300万人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30年将增至1.1亿人左右。虽然地方政府也为失地农民提供了以耕地产值为测算标准的补偿费用和基本的社会保障,然而却没有让广大的失地农民共享土地被征后庞大的增值收益,失地农民权益缺失难以避免,他们成为了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的牺牲者。

3 政策与建议

3.1 构建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测算方法

构建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测算方法首先要分析土地增值收益的来源,土地增值来自两方面:一是供求关系,二是经由多种要素投入引起的。供求关系所带来的增值主要基于需求拉动和供给推动两个方面。需求对土地增值的拉动主要是通过人口、经济发展、城市化、产业结构等因素进行传导,而供给对土地增值的带动则是基于政府干预、科技以及区域等因素的传导。土地要素、劳动要素、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等的增加是土地增值的另一原因,通过两方面因素的界定和计算可以得到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测算结果。3.2对于被政府征收土地,将按照原用途补偿的标准改为公平补偿,农民房屋按市价补偿

我国农地被征收后,土地通过农用改为工业或商业等其他用途后会产生巨大的增值收益,而对于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仍然没有脱离以农地的农用价值为基础核算的基本思路,即按耕地产值进行测算,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因此,对于被政府征收的农村土地,应将按照原用途补偿的标准改为公平补偿,并且被征收的农民房屋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市价进行补偿。

3.3 确定合理的收益比例和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确定政府和失地农民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并且探索和建立农民长效共享收益增值的分配机制以及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例如采取现金、物业、以地入股分红、收取土地年租金等灵活多样的利益分成方式,实现失地农民、企业、政府等多方共赢,使农民也能以地生财、致富,保障其长期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3.4合理确定用于建设的征用土地与农民留用土地的比例

在确定合理收益比例的同时还应在被征土地中确定用于建设的征用土地与农民留用土地的比例,即为失地村集体配置一定面积的自留土地,规定其明确的建筑用途,例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建造标准厂房、铺面等出租,租金收益以股份形式在村民中分配。实际上,村留用地不仅能够促进村级经济壮大,并且土地分红还能成为发达地区农民长期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重要途径。

3.5 建立国家土地基金制度

严格的土地出让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不仅能够为农村和包含失地农民在内的广大农民提供保障,也可以为土地税收向财产税制的转移提前做准备。对于土地出让的收益和费用实施专款专用的基金管理方式,采用“收支两条线”的形式。收支全额预算管理有助于征地补偿资金的真正到位,并由政府机构负责支付失地农民的全部补偿费用。基于现行的税费使用规定,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土地收购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风险备用金的具体标准和比例进行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

3.6 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制度

改变目前政府卖地的现状,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制度,政府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取得土地的经营资格,成立国有土地资产公司进行土地出让经营,从而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交易市场的成熟和发展。

摘要:农地征收出让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到“三农”发展甚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尽管国家不断地提供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但农地非农化征收与出让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收益占土地出让收益比例偏低,而地方政府的收益份额则居高不下。研究结果表明,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权、构建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机制需要改革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在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测算方法的基础上,确定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方式及建设用地与农民留用土地的比例,建立国家土地基金制度及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制度。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文献综述 第5篇

经济学一般把收入定义为来自土地、劳动、投资所得。经济学初期也是研究财富的经济学,分配决定了所有的经济过程,产品在其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是第二位的事,在重要性上也是第二位的事。李嘉图认为:“决定剩余产品多少和在各个阶级中的分配的条件,确立这种分配方法则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矿产资源收益分配问题,首先也是在分配主体中进行研究。

可耗竭的矿产资源的收益有两个关键特征:首先,由于它们是源于一个天然的有限储量的消耗,所以资源是内在不可持续的;其次,资源商品价格极易变动,资源收益是波动的。所以,矿产资源产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产业。矿产资源是自然给予全人类的赐予物,不仅仅是工厂投入生产要素生产出的产品。而波动的收益下,我们普遍认为不可持续增长的消费是不可取的,消费量下降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代价是非常昂贵的,因而也需要有合理的管理者来妥善分配资源。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涉及多个复杂主体,但总体可依据政社企的关系来划分。矿产资源的投资开发中,矿业企业作为矿产资源的直接投资开发者,也必将参与到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中。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的管理主体,参与利益分配,毋庸置疑。从社会层面来看,资源地居民一方面由于开发矿产资源被征用了土地,另一方面,他们承担了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成本,如经济损失、环境污染、房屋塌陷和身体疾病以及资源型地区经济单一化的落后发展模式。因此,矿产资源开采地资源地区也应获得补偿,参与利益分配。

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主体关系分析

(一)政府与企业

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体现在:矿业企业开采资源后获得大量收益,首先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政府缴纳的,它反映了所有者、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目前,我国有学者认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国家和企业之间存在一种不完全合约。基于双方都是一个利益主体下签订契约,利益主体之所以愿意将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让渡给对方进行开发投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收益,因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事实上就是合理界定契约中有关利益主体(方敏,2006)。

矿山企业作为矿产资源的主要开采主体,其与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之间的分配,就是向政府缴纳一定的矿产资源税、费、款,这就涉及到征收额度或比例的确定;至于矿业企业与矿业企业职工间的分配关系,是矿业企业来投入要素的正常报酬,企业与劳动者在市场上谈判的结果是职工工资,对于矿业企业是它的成本,因而可以说是作为企业内部分配的,也是企业的一般收益分配。

(二)政府与社会

政府对于社会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可以说是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裁判”。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收益应当惠及全民。政府作为全民的代理方,因而要遵循矿产资源出让获取的收益分配产权主体回归原则,将出让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收益纳入财政分配,这部分收益应当构成全体国民重要的财产性收入(陈红,2013)。目前一些资源丰裕的国家建立了主权财富基金,将资源收益作为全民财富,积极投资于国家的基础设建设、教育等公共产品,如文莱的免费教育和医疗(Ronald U.Mendoza etc,2012)。

(三)企业与社会

企业与社会间的关系,大多集中在矿业企业对资源型地区的居民的补偿和环境的生态补偿方面。在此方面,国外一直倡导“企业社会责任”,一些著名的矿产公司主动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CSR),帮助那些受采矿作业影响较大的地区。以菲律宾的Sagittarius矿业公司(SMI)为例,该公司在受开采影响的采矿区进行投资,为当地居民提供职业技术教育,培训重型设备操作人才与管理人才(带来新的矿业就业机会),赡养弱势群体,培训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以及补贴矿区居民的健康保险。

此外,对于矿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产品是一种矿产资源收益的自然资源,在此情况下,开采矿产所获取的收益不仅要弥补上述几类常规的生产要素,还需要弥补矿产这种自然资源因使用而产生的机会成本。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霍特林(Hotelling,1931)的耗竭性资源理论,矿产资源作为一种人类整个存续期都要使用的要素,其有效率的使用是要在代际意义上实现帕累托最优,达到最优的标准,并不是当代实现了多高的资源利用率,也不是为后代节约了多少矿产资源,而主要看当代人所使用的这部分矿产资源是否实现了其在整个存续期的最大边际价值。国内,林伯强等认为,矿产资源的开采主要是由作为市场主体的采矿企业完成的,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获得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矿产资源耗竭成本。因此,社会所代表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当代人和环境补偿,也代表后代人。

三、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

建立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来实现对资源收入进行合理管理,已被广泛地研究和讨论(Ploeg,2008)。国外有关文献研究表明,资源收入管理良好的国家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管理不好的国家所产生的影响治理普遍是负面的。跨国家面板数据表明,资源型国家能逃脱资源诅咒(Sachs和Warner,1997),国家如果能把资源暴利税收入转为福音是因为有良好的制度,(Mehlum,Moene和Torvik,2006),或有开放的国际贸易(Arezki and van der Ploeg,2008),或有发达的金融体系(Ploeg和Poelhekke,2009)。国际上,一些国家已经成功地利用商品繁荣进而维持生产的增长,但另一些则没有,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高效资源收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良好管理的资源出口国家,无论长远来看还是在短期来看经济都能更加迅速地增长运行,博茨瓦纳就是非洲的成功例子。不幸的是,在1963—2003年间,其他大多数资源丰富的非洲国家避免资源诅咒的管理水平还远远不够。

我国则通过建立以资源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对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主体进行调节。依靠不断调整资源税率波动范围,以及征收方式逐渐由从量计征转变到从价计征来规范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地方政府则根据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的资源税率。而针对资源税费的设置、税率的选择,概括而言,大部分国内学者对矿产资源收益管理使用的研究从矿产资源的可耗竭性和能源效率角度出发,通过一般均衡(CGE)模型分析宏观经济经济成本将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的从价资源税的设置范围,以及实现对资源价值的有效补偿(林伯强等,2008;冯宗宪等,2010;林伯强等,2012;杜彦其,2013)。还有一部分学者在研究资源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收入分配的关系时发现,资源税类份额的增加提升了资本要素的产出效率,提高了经济的总体规模,却降低了劳动要素的产出效率。所以全面来看,很难确定资源税类份额的增加是否会促进经济增长,但可确定的是,资源税类份额增加,会扩大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收入的市场分配差距(李绍荣等,2005)。

四、未来展望

已有研究说明了合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的重要性,也说明当前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分配制度可能引起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挤出人力资本。但这些研究仍存在一些局限,未能实际从区域层面考虑到资源地区特殊性。在我国,由于税费调节对不同地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调整的资源税并没有推动资源型地区发展,多数资源型地区产业结构单一,经济增长缓慢。开采区环境持续恶化、生态修复投入少,效果差。从煤炭大省山西来看,2007—2013年煤炭开发的黄金期年山西地方财政环境保护支出44.97亿元增至98.16亿元,年均增长率仅为14%,甚至在2011年还出现了下滑趋势。采煤区地面塌陷频发,多数年份地质灾害都在15起以上。受矿业开采,资源型区域的行业收入、城乡收入差距尤为突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呈现加快趋势,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应该结合各地区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的实际情况,整合学界对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认识,努力为矿产资源法的不断完善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陈红.矿产资源收益应当全民共享[J].中国能源报,2013,(4):1-2.

[2]林伯强,等.资源税改革——以煤炭为例的资源经济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2,(2):58-78.

[3]李绍荣,耿莹.中国的税收结构、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J].经济研究,2005,(5):118-126.

[4]方敏.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分析[C]//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2006年学术交流论文汇编,2006.

[5]Ronald U.Mendoza,.Harold J,Mc Arthur Jr,Anne Beline C.Ong Lopez,“Devil’s Excrement or Manna from Heaven?A Survey of Strategies in Natural Resource Wealth Management,”Asian Institute of Management(AIM),workpaper,April,2012.

浅谈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第6篇

一、人力资本的含义及特点

人力资本是一种与物质资本相对应的资本形式, 它表现为能为任何个人带来永久性经济收入的能力和知识等。从价值的角度看, 任何个人对自身进行的知识、技能、智力和健康的投入, 如果能够给投入者带来超过投入价值的价值, 并由其占有和支配这部分价值而产生更大的投入积极性, 那么这种投入而形成的价值就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比, 人力资本具有以下重要特点:

1、人力资本的专用性。

这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根本不同。人是人力资本的载体, 无论是通过个人自我投资还是其他主体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 只能存在于人力资本所有者体内, 其他主体无法直接占有或支配。人力资本所有者与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本本身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人力资本的专用性。

2、人力资本的能动性。

人是生产过程中唯一具有能动性的因素, 人力资本所有者可凭借其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等, 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质资本的作用。正因如此, 潜在的人力资本与实际贡献的人力资本可能截然不同。人力资本的这种不确定性, 使得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激励与约束变得十分必要。

3、人力资本的事前不可计量性。

由于人力资本具有能动性, 他们在处理任何事情时, 主观上都存在着积极或消极、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倾向性选择。因而作为生产要素的管理与技术, 其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大小, 不可能通过事前的计算核定, 只能根据事后创造的物化价值大小与所起的作用来界定。

4、人力资本的增值性。

人力资本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不会发生价值的转移和价值的降低, 相反会增加其人力资本价值。这是因为人力资本通过使用和具体实践可能会由于经验的不断丰富、信息的不断积累以及能力、智慧等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使人力资本拥有的价值不断增加。通常情况下, 人力资本使用的时间越长, 积累的知识和经验越丰富, 熟练程度越高, 其价值也就越大。

二、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理论依据

1、从企业产权关系看, 企业的所有权构成决定了人力资本必须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企业收益分配是与企业的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 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是获得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基础。知识经济的兴起, 使生产中人的因素越来越重要, 生产的动力越来越依赖于人的创造性劳动。现代企业的资本构成中, 物质资本已不再是唯一的资本形式, 把创造性劳动、管理劳动折算成股权构成企业总资本已逐渐成为现代企业产权的发展趋势。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 现代企业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重复博弈的结果。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分别向企业进行“投资”, 共同组建企业, 共同承担企业风险, 它们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 由此分享企业收益。因此, 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是现代企业所有权构成方式的必然结果。

2、从企业生产要素看, 人力资本的稀缺性要求它必然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企业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决定了企业内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谁拥有企业剩余收益以及相应的份额。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 物质资本的稀缺性决定了物质资本所有者占有企业全部的剩余价值, 劳动只获得维持其再生产的基本工资。而现代世界各国正逐步迈入知识经济时代, 拥有知识、技术的人力资本逐渐成为最稀缺的生产要素, 各类人才成为世界各国和企业争夺的焦点。因此, 人力资本所有者往往被赋予一定的企业剩余收益索取权。企业的发展显示了人力资本在与物质资本的较量中成为了核心的生产要素, 物质资本和其他要素作用的发挥均依赖于人力资本的水平, 具有知识和技能的人力资本要素是企业价值增值并使企业获得超额剩余价值的真正源泉。因此, 人力资本必然要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以取得相应的收益。

3、从企业管理角度看, 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是企业管理的有效方式。

现代企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 如何吸引、留住人才是企业管理关键的一环, 激励人力资本全身心地投入企业是现代企业管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由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天然不可分割的产权特征要求有相应的激励机制, 人力资本的激励实质上是在对人力资本产权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对企业剩余收益进行的合理划分。赋予人力资本一定的剩余索取权, 是一种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激励制度, 它有利于把人力资本与企业的长期利益联系在一起, 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同时达到留住企业优秀人才的目的。因此, 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是现代企业人本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手段。

三、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方式

目前, 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的可选形式主要有股权计划、股票期权、利润分享计划等。

股权计划是在管理者完成约定业绩的前提下, 赋予本企业的部分产权, 并使其权益按期兑现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股权计划又可衍生出多种具体形式, 主要有股票购买权、股份奖励、业绩股份、业绩单位、股票溢价权、后配股、虚拟股票、限制性股票、账面价值股票等。

股票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 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约束的某一特定时间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权利。在股票期权制度下, 人力资本的收益取决于期权到期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和报酬契约规定的执行价格之间的溢价。

利润分享计划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反映生产率和利润率改善的公式, 使人力资本分享财务收益的计划。包括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固定比例利润分享;第二种模式为分步比例利润分享;第三种模式为超额利润分享。

四、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意义

1、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们过去提出的按劳分配原则, 是以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制和商品、货币的自然消亡、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量能够直接加以计算为前提。由于我们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基本前提, 以至于在发展中走了弯路, 扭曲了按劳分配原则, 把按劳分配变成了平均分配, 严重压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抑制了生产力的发展。现在, 根据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 提出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优点——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可以弥补按劳分配体现公平未体现效率的不足, 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 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既兼顾公平又兼顾效率, 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促进经济文化进步的有效杠杆,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有利于发挥经

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潜能,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市场经济中, 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才能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要素, 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他们经过专门训练和实践获得了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进入企业就是以创造新的生产力, 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赢利最大化为目的, 正因为如此, 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作为一种稀缺资源, 比其他人更有理由和权利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 大部分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 里, 无论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还是技术人员, 他们都只获得了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消耗的体力和脑力的补偿———工资报酬, 而为企业创造的超过自身价值更大一部分的价值, 由于不能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而没能得到补偿, 也就是说, 他们大部分的劳动都成了义务劳动, 这必将大大削弱他们的积极性。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企业的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 确立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是势所必然, 刻不容缓。

3、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全社会劳动生产率。

人力资本的增强和积累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人力资本的增强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组织、协调、适应和创新能力增强, 使生产规模有可能建立在更大、更安全、更有效的基础上, 以提高经济效益。人力资本积累的结果是劳动者科技文化水平和生产能力的提高, 因此可使生产过程中有效劳动投入增加;同时, 由于劳动者素质提高, 还可以降低消耗, 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推进技术革新和企业管理水平, 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按生产要素分配为辅的收益分配方针, 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收益分配方针, 它不仅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使劳动者保持主人翁的地位, 而且还能充分发挥生产要素分配的优点, 最大限度地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 并自发地进行资源优化配置, 使资源从那些价低微利的生产部门流向那些价高利厚的生产部门, 达到要素最大限度的利用和配置的合理化, 从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都随之提高, 整个社会的劳动率也随之提高。

总之, 随着我国加入WTO,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 我国现有的收益分配制度表现出了它的局限性, 已不适应现代生产力和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高科技时代发展, 为此, 必须对其进行改革, 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允许人力资本参与收益分配, 这是21世纪现代企业收益分配发展的必然趋势。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 人力资本将成为分配的主要依据。引入人力资本概念, 加强对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理论的研究, 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力资本,收益分配,分配方式

参考文献

[1]冯子标等.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 2003.

[2]许艳芳.企业收益分配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

需求响应的成本收益构成及其分配 第7篇

以下的考虑是讨论需求响应利益的基础: (1) 用户和项目管理方在实施需求响应中会产生费用。 (2) 用户根据预期收益水平调整他们的电力需求。这些收益必须切实充分地补偿所有因提供需求响应而产生的费用, 否则他们将不会响应。 (3) 政策制定者在设计和评价需求响应策略时应当考虑每项策略给成本负担方和受益方带来的影响。 (4) 收益的持久性必须被纳入计算。短期的冲击应当区别于长期的冲击, 需求响应产生的收益是经常跨若干年度。

1 需求响应的成本

需求响应的实施成本可以区分为参与者成本和系统成本 (见表1) 。单个用户削减使用产生参与者成本。需求响应项目管理者为创建必要的基础设施来启动和支持需求响应产生系统成本, 其中还要包括提供给用户的激励奖金。系统成本可以从缴纳电费者那里收回, 或者在有些情形下通过“公共利益”费附加在电费账单中。另外, 成本收回一般要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1.1 初始成本

用户的初始成本发生在需求响应实施之前, 包括负荷响应策略设计以及有助负荷响应的基础技术或设备投资 (比如“智能”恒温器、高峰负荷调节装置、能源管理调节信息系统以及自备电源等) 。应当从电费收入或公共财政中列支经费补贴必要的用户教育或技术项目, 以弥补参与用户的部分初始成本, 特别是当初始成本构成挖掘和实现需求响应潜力障碍时。

系统的初始成本大致由下三类成本构成:

(1) 测量和通讯系统升级成本。时变电价 (比如R T P, C PP) 要求根据使用或需求的时间顺序测量。这通常要通过安装高级测量 (电表) 系统 (Advanced Metering Systems (AMS) ) 来完成。新型测量技术能够赋予供电企业和用户许多功能。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测量并保存使用信息, 通过通讯联系让电力公司随时能够根据需要远程取回当前的使用信息。测量和通讯系统升级成本取决于现有的技术和适用的用户类别。因为总的成本固定并且相当可观, 特别是对中小用户, 经常提出费用承担的责任和补偿问题。

(2) 供电企业账务系统。对于部分需求响应方案 (比如R T P, C P P) 来说, 由于多数传统的系统不能处理时变成本和使用, 账务系统升级是前提。R T P或是C P P都要求改变测量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方式。

(3) 用户培训。有关时变电力成本的种类, 潜在负荷响应策略, 和有效的零售市场选择都包括在需求响应方案的培训内容中。

1.2 实施成本

用户实施成本因他们对高电价或需求响应项目事件作出响应而引起。这些成本可能是可计量的财务成本 (比如产出或商业上的损失、计划调整费用、运行自备电源的费用) , 也可能是某种抽象估计 (比如与负荷削减相关的不方便或不舒服) 。需求响应方案最初的成本和实施成本的最终的承担者可能是电费缴纳人, 也可能是供电企业。

系统实施成本包括项目管理运行、市场营销、用户评估招募成本, 激励型和价格型需求响应项目提供给用户除标准电力价格之外的额外优惠或奖励, 以及测量和通讯设施的运营或租赁可能产生的成本。对激励型需求响应项目, 额外的成本也包括支付给参与用户的报酬。

2 需求响应的利益

需求响应的利益可以被分成三种类别:直接, 间接和其他利益 (见表2) 直接利益产生于那些采取需求响应行动的用户, 间接和其他利益由其它部分或所有用户群体获得。直接和间接利益可以用货币来量化, 其他利益较难量化和货币化。

2.1 直接利益

用户之所以调整他们的电力使用以响应价格或需求响应项目激励, 主要是因为经济收益。它包括减少在电力高价时用电, 或将电力需求转移到低价格时段带来的节约, 以及用户在需求响应项目中因为作出承诺或作出削减而得到的奖励报酬。另外的收益来自因系统中断而失去服务的风险的降低 (比如强制削减的可能性的下降, 或者紧急事件的避免) 。它虽然难以定量化, 但对于有些用户来说可能是重要的动机。参与用户得到的直接收益的水平取决于他们转移或削减负荷能力, 以及需求响应项目所提供的激励水平。

2.2 间接利益

间接利益有着整个系统范围内的影响, 它为政策制定者在需求响应上的兴趣提供了初始动机。间接利益可以分成短期和长期市场影响, 以及可靠性的利益。

短期市场影响是来自需求响应最直接的和最容易测量的经济利益资源。宽泛的说, 是在给定的可用的设施之下通过更有效率的使用电力系统带来可变供给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更好的零售和边际供给成本之间的联系以使得资源利用更有效率, 把节省的能源和某些情形之下的容量成本, 转变为用户短期的电费节约。需求响应能降低趸售市场价格, 减少在高电价峰段期间的电力使用, 进而带来一个更低的趸售市场出清价格。

长期市场影响与需求响应减少系统的或局部的峰段需求的能力有关。它可以抑制额外发电、输配电基础设施增建的需要。这对于电力这种高度资本密集的行业来说是明显的资源节约。当然, 以需求响应项目来减少容量建设成本要求需求响应在高峰需求期间必须有效并有实施可靠性。

另外, 可靠性收益是指当系统储备低于需求水平的时, 减少被迫停电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可靠性的利益可以根据中断的风险和用户心中的可靠性的价值减去需求响应负荷减少的量来评估。

2.3 其他利益

需求响应可以提供额外的收益给部分或全部的市场参与者, 但是这部分不容易定量或货币化:

(1) 更稳健的零售市场。零售市场的默认服务R T P能通过零售供应者刺激创新, 管理需求响应项目可以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增值机会。

(2) 增进选择机会。需求响应能在可变的零售市场结构中为用户提供广泛的选择, 通过更多的方案来管理他们的电力成本。

(3) 市场绩效利益。需求响应带来“市场绩效”, 当发电方在趸售电力市场中滥用市场力量, 为了推动价格上升而抑制供给时, 需求响应可以起到很重要的压制作用。需求对价格响应减少了这个可能性。需求响应会是一个充分威慑以阻止发电者尝试操纵市场。

(4) 潜在的环境利益。环境保护利益包括直接来自需求响应负荷减少和间接提高的用户们的能源使用效率和成本意识。不过, 将环境保护效益归功于需求响应时应当更全面地慎重考虑, 因为这最终取决于排放的情况和发电厂在特定地区的边际运营成本。

3 结论

需求响应是指在用户对随时变动的价格或事件进行观察并作出针对性响应。其目标是通过需求响应使得用户在电力使用上进行更合理更有效的安排, 以达成电力生产资源效率的改善。而这个效率提高创造了一个多元的利益: (1) 参与者的经济利益。用户通过调整电力需求以响应时变电价或参与激励型项目, 所获得的电费支出的节省和激励报酬。 (2) 整个电力市场范围的经济利益。更低的趸售市场价格、降低系统总的容量要求。既让负荷服务实体发展新的供电能力, 也最终让多数零售用户节省电费支出。 (3) 可靠性利益。电网运营的安全和充足负荷储备。需求响应能够降低和减轻被动停电的可能性和后果, 也就减轻或避免了由此可能导致经济成本的上升和对用户产生的不便。 (4) 市场绩效利益。弱化供给方操纵市场的能力, 它能阻止电力供给方随意提高电价, 甚至明显超过生产成本。■

摘要:需求响应可以引导用户进行更合理更有效的用电安排, 改善电力生产资源效率。这个效率提高创造了一个多元的利益:所有参与者, 电力的供需双方, 系统的可靠性以及电力市场的可靠性。对需求响应各类成本及收益的构成、发生和归属作了分析, 界定并提出了需求响应的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的主体及其机制。

关键词:需求响应,成本收益,激励机制,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Barbose, Galen, Charles Goldman and Bernie Neenan, 2004, “ASurvey of Utility Experience with Real Time Pricing”LBNL-54238, December.

[2]Neenan, B., P.Cappers, D.Pratt and J.Anderson, 2005, “Improving Linkages between Wholesale and Retail Markets through Dynamic Retail Pricing:Preliminary Results”report to the New England 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 December.

[3]King, Chris and Dan Delurey, 2005, “Energy Efficiency and Demand Response:Twins, Siblings or Cousins?”Public Utilities Fortnightly March, 54-61.

[4]Holland, Stephen P.and Erin T.Mansur, 2004, “Is Real-Time Pricing Green?:The Environmental Impacts of Electricity Demand Vari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Energy Institute:WP-136, August.

医院如何做好绩效考核和收益分配 第8篇

一、当前医院绩效考核与收益分配问题分析

当前许多医院的绩效考核仍然是以经济效益为最主要考核内容及目标, 相应的, 在收益分配上也是以各部门、科室创造效益的多寡来决定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 但这种考核与分配制度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诸多消极影响及后果。

首先, 会不可避免地引发医院乱收费现象, 从而增加看病患者及家属的经济负担与心理负担。因为, 以效益为考核标准, 必然会造成一切向效益看齐的结果, 追加检查项目、巧立名目进行各种收费的问题便会层出不穷, 从短期内来看虽然增加了医院的收益、提高了效益, 但于长期却是极大的损害和不利。

其次, 会加重“看病难、看病贵”和“以药养医”的局面不断恶化, 不仅让病患及家属承担了更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同时也会极大地损害医院的社会形象及社会声誉。

再次, 在此种运作模式影响下, 医院的总体服务质量以及医务人员的个人技能也将无法得到有效提升。我们都知道, 绩效考核的内容及标准往往会影响一个机构内部所有人员的行动方向及思想意识, 而推行效益先行的考核与收益分配制度必然会遏制医院其他方面的管理及操作, 人们的关注点与行动力全部集中于如何增加收入, 而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病患满意度以及人员技能水平却没有在绩效考核的标准及内容中得到充分体现。长此以往, 必然会造成整个医院的医务人员团队技术下降、责任感淡化、服务意识被抛到一边, 医院也就逐渐沦为了一个捞钱的工具。

最后, 效益先行的绩效考核虽然是以效益多寡作为考核标准, 但从本质上来说却是不公平、不科学, 也无法有效体现按劳分配这一基本分配原则的。从科室与科室之间的关系来说, 某些科室需要投入大型医疗设备、经常能够进行大型的医疗服务及活动, 这些设备、机械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和收入。但对于某些传统门类, 人员多、劳动强度大、工作任务量大, 但却因为其工作的常规与基础而无法创造更多收益, 两相比较之下, 前者的效益与收益越来越多, 奖金获取比例也越来越高, 而后者却无法获得更多鼓励与肯定。长此以往, 不仅会造成部门间、科室间的贫富差距拉大, 同时也极大影响着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非常不利于医院内部的统一协调与管理。而在科室内部而言, 一个科室因为少部分人的工作为整个科室创造了收益和效益, 因此也获得了奖金收益, 但目前许多医院的科室奖金二次分配却未能落到实处, 也就是说, 虽然部门与部门之间执行着“多劳多得”, 但在科室内部, 却也存在着个别“不劳而获”的成员, 这也会造成科室内部乃至整个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和工作团队的矛盾与冲突, 非常不利于内部和谐。

二、加强绩效考核与分配制度的科学融合

绩效考核制度与收益分配制度必须有效融合且科学合理, 才能够实现互通且促进医院总体运作与经营管理质量提升的目的。笔者认为, 加强绩效考核与分配制度的科学融合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确立科学的绩效考核目标体系

医院是具有非营利属性的公共服务机构, 在绩效考核的目标设定上, 必须坚持公益性、服务性与经济效益的三方结合, 切忌不可盲目追求效益而忽视了另外两方面内容。但是, 毕竟现代社会需要体现效益, 才能够维持运作及管理, 所以也不可毫不顾忌经济及成本问题, 那么医院也将难以为继。所以, 在医院的绩效考核目标体系确立过程中, 应该重视几个问题。首先, 要确保绩效考核目标能够充分体现医院各项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及活动开展的社会公益性及社会效益, 这是医院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只有社会形象好、社会效益好, 才能够维持医院的信誉度, 也才能够为医院吸引更多患者主动前来。其次, 要重视硬效益与软效益相结合。所谓硬效益, 就是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收益和结余。软效益就是患者及家属的满意度、服务品质、医院口碑等, 这些也是需要我们精心维护的。传统的以效益为先的绩效考核模式就是不重视软效益的提升, 从而让医院管理失去原有秩序, 社会形象一落千丈。

2. 加强绩效考核的内容科学性

医院绩效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工作达标、服务达标、品德达标以及经济达标四个方面, 其中服务与品德应该被放在首要位置, 加大考核所占比重, 以引起医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主观重视。在经济达标方面, 不仅要考核具体数额及项目, 更重要的是必须认真分析其经济效益的获得是否是科学的、规范的、合理的, 其收费内容是否存在着巧立名目、故意追加等问题, 一旦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 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以显示制度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3. 建立绩效考核配套收益分配制度

收益分配应该作为促进绩效考核工作强化的辅助工具, 而不应该让绩效考核为收益分配服务。所以, 在我们确立了医院应有的科学绩效考核体系之后, 收益分配也应该围绕相关的考核指标进行分配制度建设。所以, 医院收益分配标准也应该包括几方面:业务开展、技能提升、服务品质以及医德医风。四者所占比例也应按照绩效考核比例进行划分, 以避免过分强调效益而忽视了其他重要方面, 而在奖金分配方面强调出经济效益以外的其他重要方面, 也能够让医院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端正意识, 坚持责任, 自律言行, 全面的来要求自己向一名优秀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看齐。

摘要: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构成, 医院虽然是属于非营利性机构, 但本身也会通过经营运作而获得一定的收益与结余, 这部分收益与结余如何实现科学分配就成为了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 也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本文, 从当前医院收益分配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入手, 谈谈如何做好医院绩效考核与收益分配, 以供参考。

关键词:医院管理,绩效考核,收益分配

参考文献

[1]雷声鸣.医院成本核算、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探索[J].中国医药指南, 2013, (10) :39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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