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温氏管理

2024-08-30

农业产业化温氏管理(精选5篇)

农业产业化温氏管理 第1篇

广东省农业厅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 推广成功模式, 于2008年3月28日在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在的新兴县举行“温氏模式与农业产业化发展高峰论坛”。广东省人大主任欧广源、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广东省农业厅厅长谢悦新主持, 专家、学者、龙头企业负责人, 以及全省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干部共5 0 0多人参加了论坛活动。

“温氏”是温北英先生于1983年带领7户农民筹资8 0 0 0元股本创建的一个农民股份合作性质的养殖企业, 经过探索发展期、扩张成熟期到跨越发展期, 在“真诚合作、和谐为魂”的经营思想、“专注农业、一体经营”的经营战略、“全员持股、带富农民”的经营方针、“质量至上、科技先行”的经营理念和“开放创新、共赢共生”的经营机制模式运营中发展成为集团公司, 实现了年销售达1 1 7亿元的百亿宏愿。先后被评定为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一句话来概括:“温氏”模式就是用高新科技加现代装备实现的产业化经营。

近年来, 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成效显著, 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1 7 0 0多家, 其中省级以上的139家。由于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头在农村、一头在政府、一头在国内市场、一头在国际市场, 联系生产者和消费者, 带动小生产者进入大市场, 带领广大农户走集约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致富之路。因此, 广东省农业厅根据本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较慢等簿弱环节, 抓典型、树模范、加快发展步伐, 推广“温氏模式”, 破解“三农”难题。力求带着企业看、扶着企业做, 引导企业做强做大, 达到以产业化经营带领更多农民发展生产, 增产增收的目的。

农业产业化温氏管理 第2篇

(农财发[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根据《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根据《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等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扶持资金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财务司共同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编制项目指南,提出预算建议,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并承担本地区项目管理工作。中央直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经当地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龙头企业和所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龙头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强,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二)龙头企业带动力大、示范性强,与农民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基地农户产品。

(三)龙头企业所报项目技术含量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相连接,并且有一定工作基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抄报农业部财务司。

第八条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财务司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批复立项,并与省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省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提出验收申请,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会同财务司(或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活动以及农业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二)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创立优质品牌;

(三)组织和开展优质农产品展示,促进农业合作与交流;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设施和培训。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农业部按规定程序拨付,专款专用。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经财政部同意,可提取项目管理费。由农业部统一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农业部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决算。农业部财务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各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在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未按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产业化温氏管理 第3篇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加强管理

“十二五”期间,安徽省六安市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业主投入为主体,简化项目管理程序,积极探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管运营机制,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有力促进了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了农业产业现代化的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

一、六安市实行“先建后补”管理的主要做法

“先建后补”是在农业综合开发现行立项条件、立项程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先行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后报账拨付财政资金的一项管理制度,目的是实现项目早建早补,建好就补,不建不补,其实质是对现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2011年以来,六安市先后组织实施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先建后补”项目86个。项目总投资10901.6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资5102万元、省级财政投资1632.4万元、市县级配套资金508.16万元、实施单位自筹资金3658.88万元,项目覆盖全市五县三区64个乡镇2个开发区的84个行政村,扶持27 家龙头企业、59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围绕主导特色产业,把好选项关。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仍然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规定和程序管理。“先建后补”项目由于自筹资金投入较大,目前主要是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项,所选项目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规划。

(二)推行县级竞争建库,把好立项关。县级农发管理部门通过竞争选项,选择符合当地的主导产业、业主开发积极性高、项目建设有基础、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项目进入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年度计划拟申报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库中选项,人情项目、临时动议的项目不得上报。

(三)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把好审批关。“先建后补”项目财政资金是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在项目管理上又是以补助的性质发放。这就要求准确编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核准总投资及建设内容。为此,六安市在编制初步设计过程中,坚持做到现场勘察,广泛纳谏,严格政策,专家评审,明确时限,强化责任,通过县级农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级组织现场审批并批复后执行。

(四)强化工程建设监管,把好质量关。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由县级农发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抓紧时间招标,选定专业监理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虽然“先建后补”项目工程招投标和监理由业主根据需要自主确定,但六安市坚持做到施工前审查规划设计,施工中加强跟踪督查,完工后进行质量验收,全程跟踪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严格项目竣工督查,把好验收关。“先建后补”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的竣工审计,向县级农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准备各项验收资料。市级农发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全部补助资金。在验收时,坚持做到“四查一评一单”。“四查”:查建设内容与项目计划符不符,查工程位置与规划图纸符不符,查建设标准与设计方案符不符,查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和规范;“一评”:验收组全体人员到现场评价,符合要求且达到设计标准的就在单项工程验收表上签字,否则就不签字,待整改措施到位后再复验。“一单”:根据项目建管运营机制要求,凡发现违规违纪的,进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六)规范资金财务管理,把好报账关。严格按照“先建后补”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计划,全部用自有资金先建。所有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完善财务资料,申请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市县级农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报账程序和要求进行县级报账,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付讫专用章,严格做到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全部用到项目上。

二、六安市实行“先建后补”管理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大大激发了业主开发热情。实行“先建后补”投入机制后,业主投资的积极性较高,责任心较强。项目区建什么、为什么建、怎么建,业主心知肚明,从而扩大了业主的自主权,体现了“民办公助”的原则,破解了“争项目积极,干项目消极”的难题,实现了“要我开发”向“我要开发”的根本性转变。由于是业主开发,项目工程是自己建、自己用、自己管,因此,业主比较重视工程质量,并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二)适当简化了项目管理程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立项建库、编制建议书、工程概算、申报计划、下达批复、项目公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决算、竣工验收、工程管护等多个环节,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实行“先建后补”后,由过去全面抓转变为抓“两头”、促“中间”,即项目管理部门集中精力抓好选项立项和竣工验收两个关键环节,项目建设则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管理部门只对其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财政资金报拨环节,项目通过县、市竣工验收后即集中报账拨付财政资金,与以往按进度报拨资金相比,既减少了工作量,又加快了财政资金报账进度;在项目建设环节,具体由业主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管理部门一般不作过多干预。简化程序却不是放松管理,通过强化对项目实施督察,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从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项目管理。

(三)明显加快了项目建设进度。“先建后补”明确告知,项目单位要先期垫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单位为及早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必然会主动加快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积极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实施“先建后补”项目,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运行成本,项目业主不等不靠财政资金下拨,利用自筹资金提前启动项目建设,工程建设开工较早,进展较快。项目年度计划批复下达最迟的9、10月份,到当年12月底多数项目建设就按计划实施到位,最快的比往年提前半年完成年度项目计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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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力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2010年之前,实行的是边建边补,项目单位获得财政资金后往往会出现拖延工期,擅自改变实施计划和资金用途等问题,甚至产生“半拉子项目”、“失败项目”,管理部门要收回资金很困难,监管处于被动局面。“先建后补”是先建设、再验收、后报账,较好地破解了这一难题,有效保证了项目效益发挥和财政资金安全。实行“先建后补”以来,六安市所有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均如期建成并发挥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对无法继续实施、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履行了调整、变更甚至终止手续。

三、“先建后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选项上难以实现政策初衷。尽管上级强调要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进行选项,但在实际操作规程中,各地为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必然存在“搭便车”找项目,尽量选那些给不给钱均要建或在项目申报时已着手筹建、甚至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而不是主动引导扶持新建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未能起到导向作用,选项失去了一定主动性。

(二)部分政策不够科学、申报文本繁琐。安徽省规定,申报对象的龙头企业必须是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合作社不低于财政资金的50%等,政策门槛较高。因市场和经营等因素以及项目申报、获批的时间差等影响,导致申报单位投资决策发生调整和变化,但调整或变更的审批手续繁琐,甚至比较苛刻。同时,在产业化项目可研报告和申报书的编制上,文本繁琐。

(三)成长性项目压力大、得不到扶持。由于是补助性质,且先建后补所选项目以“锦上添花”为主,真正需要“雪中送炭”的项目反而不易得以立项扶持。特别是自筹资金不足的县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急需政府资金支持,却被挡在门外。

(四)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管理欠缺。“先建后补”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对其日常建设质量难以控制,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有的是程序不到位,如有些土建项目没有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采取邀标、询价形式;设备购置政府采购时间较长,影响工期。有的是施工不专业,低价承包施工,偷工减料,为赶进度忽视工程质量。有的是项目建设的后续管理未跟上,项目完工对形成的资产也未办理移交手续。

(五)财务监管缺失、报账不规范。一方面,部分财政农发部门管理人员受专业技能的限制,在项目建设方面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项目操作规范等方面难以准确把握,资金一拨了之,账一报了之,造成监管脱节;另一方面,实行报账制的原始发票在财政农发部门记账,项目建设单位失去了核算基础,只用复印件作为会计核算依据,真假难辨,会计基础资料失去了真实性、完整性。此外,没有建立起与“先建后补”报账制相互配套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办法,核算比较混乱,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成立时间短,财务不健全,账务处理不规范,家庭作坊式、包包账现象时有出现。

四、加强“先建后补”管理的建议

(一)认识上再提高。“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机制的又一创新,对推进项目管理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但“先建后补”只是项目管理某些环节上的创新,而不是对原有管理办法的全盘否定,因此仍应继续坚持原有项目的概念,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基本办法和基本程序,加大政策宣传,走出“多建多补,少建少补,建了就补,遍地开花”的误区。

(二)政策上再科学。要因地制宜,降低立项准入门槛,实行更灵活的政策。要合理界定扶持范围和扶持重点,对筹资能力强的,可以适当提高扶持额度;对处于成长性有前景的农民合作组织,应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扶持的财政资金额度。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自筹资金投入比例也应适当降低,特别是对刚刚起步发展、实力较弱的可适当放宽条件。要进一步拓宽财政资金扶持范围,项目初步设计表格内容编制宜粗不宜细;允许适当调整并将调整审批权限适当下放,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要简化项目申报文本,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实用性的可研报告或申报书。

(三)财务上再规范。要强化业务培训,对申报立项后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农发管理部门要定期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农发内部要强化职责分工,实行AB岗,搞项目的要参与资金管理,管资金的更要深入项目实地,掌握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手资料,防止失真失实。特别是在报账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好票据的审核关,做到“七不”,即对用途不合理的不报、程序不规范的不报、发票不合规的不报、附件不齐全的不报、无经手人签字的不报、工程进度未达到要求的不报、资金支出不到位的不报,确保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管理上再严格。“先建后补”不是放松管理,而是更加注重关键环节。该管的要加强,该放开的适当放开。具体说来,要把好四关:一是把好选项立项关,这是确定项目的关键。对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项目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资质与材料,要认真进行实地考察和筛选,对资金规模太小和财务不健全、不规范的申报单位,一律不予申报立项。二是把好初步设计关,这是核定项目投资多少的关键。要委托有专业资质单位编制,健全现场考察制、专家评审制,使初步设计更全面、更详实、更合理。三是把好竣工验收关,这是认定项目是否建成的关键。要完善、细化、配套验收办法,强化责任追究,用健全的制度来规范项目的验收。四是把好管护关。项目完工验收后,要将已完工项目的会计资料、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移交到管理单位,并签订项目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解决重建轻管的现象。

(五)作风上再求实。近年来,部分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当地群众产生的矛盾较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项目的实施。因此,财政农发部门要督促项目区乡镇、项目建设单位与当地群众之间加强感情沟通,增强矛盾协调的主动性;要及时会商相关部门,通过办公会、协调会等方式,切实解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道路、灌排、电力、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矛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局)

责任编辑:洪峰

四川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4篇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农产领(200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农业部等九部门2001年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淘汰机制,认真做好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附:《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2001年11月19日

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搞好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的精神,参照农业部、国家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标准 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且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条件。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总资产应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应在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利润率10%以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自有资金比较充足,优良资产占80%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二)企业对农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通过与农户建立比较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大户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助农增收水平高于当年全省和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长幅度。

(三)企业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拥有中高级人才和较为先进的技术装备水平,有较为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科技含量高,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产销率达90%以上,产品市场占有量在全省同类企业产品销量中位于前列。

(四)已开展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州,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有利于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整体推进,对丘陵地区、边远山区和甘孜、阿坝、凉山三州的有特色、有前景、有产品供不应求,且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也应适当放宽条件,予以照顾。

二、申报、审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程序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事业可由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先期调查审核,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按无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二)审定程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经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领导小组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由领导小组或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三、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均可享受川委发(2001)31号文件《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中有关优惠政策。

2、对基本具备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国家九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汇同省级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纳入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扶持,并优先推出对外招商引资;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给予上市支持。

4、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法人代表,可参加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二)义务

1、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模范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带动更多农民开拓市场,助农增收中起到示范作用。

2、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自觉接受省级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接受省级和当地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定期、及时向省级和当地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年底要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计划。享受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企业要报送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4、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省级和当地党委、政府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相关活动。

四、组织领导与运行监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挂帅,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运行监管和协调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管理。

(一)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的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定期考核,做到可进可出,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和两年一次的淘汰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资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办法进行评分,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予以审定。

(三)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收回证书和授牌,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四)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年应组织人员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也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将所辖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报表制度统计汇总,在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五)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玩改名称的,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上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备案,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省设立优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资金。奖金用于企业的科技和市场开发,以及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分设一、二、三等奖。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同省财政厅制订实施。

五、附则

(一)各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氏集团造13亿万富翁 第5篇

2014年,温氏集团收入380亿元,利润26亿元。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董事长温鹏程、副董事长温志芬、副总裁温小琼等家族成员持有5.0787亿股,占股15.92%,按照每股16.3元的发行价计算,市值83亿元。温氏集团总裁严居然、董事严居能兄弟及其家族成员合计持有2.36亿股,市值39亿元。另外还有11个个人、家族持股较多,按照发行计市值均超过1亿元。温氏集团的企业文化是“精诚合作,齐创美满生活”,在创业发展过程中实行了员工股份合作制,主要干部和骨干员工大都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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