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权范文

2024-08-20

农村政权范文(精选11篇)

农村政权 第1篇

(一) 改革政社合一体制, 实行政社分离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迅速实行开来。家庭联产承包瓦解了人民公社时期“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政权体制的经济基础, 人民公社集中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经营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首先是从政社分开开始的。在一些率先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省区, 如四川、安徽、吉林、甘肃、河南等, 首先开始进行政社分设的改革试点。1982年4月22日, 彭真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 设立乡政权, 保留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1]。1983年1月, 中央发布《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强调“在政社尚未分设以前, 社队要认真地担负起应负的行政职能, 保证政权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政社分设后, 基层政权组织, 依照宪法建立”[2]。政社分开后, 精简了管理机构, 农村干部实行选举制和聘请制, 干部大大精简, 减轻了农民和国家的负担, 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地发挥。

(二) 重建乡镇政府

1982年12月,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废除人民公社体制, 实行政社分开。这是废除人民公社, 重建乡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决定性的步骤。宪法将“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改为“乡长、副乡长”;“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到1983年1月初, 全国已有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浙江、湖南、四川、贵州、甘肃、新疆等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69个县、市的部分公社进行了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试点[4]。1983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具体部属了建立乡政府的工作。

从实践中来看, 改人民公社制为乡建制, 基本上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一社一乡。这种模式占主导地位。新乡辖原公社的区划, 乡政府人员配备一般为11~15人。乡之上大多未设区, 少数设区的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 主要是对乡的工作行使监督检查。乡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职权。

第二种模式是大区小乡制。云南、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多采用此种模式。在区划上改原公社为区, 改原大队为乡。这种乡在所辖面积、户数、人口等方面均与解放初期的乡差不多。乡政府人员一般不超过7人, 往往一人身兼数职。乡之上均设区, 区公所名为实为一级政权实体, 拥有节制乡政府全面工作的权力。乡政府工作上无自主权。

第三种模式是大区中乡制。原公社设区, 管理区改建乡 (镇) , 生产大队改称村民委员会, 生产队改称村民小组。乡政府人员一般为9~11人。乡之上有区, 但区公所人员较少, 乡政权作为一级政权全面负责乡的工作。湖北等省主要采取这种模式[5]。

至1985年, 全国撤社建乡工作基本完成。建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 进一步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当然由于过去长期处于政社合一的状况, 加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时间并不长, 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一部分的基层干部中, 对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 应付了事;有些地方乡政府已经建立, 但大小事情仍由乡党委出面;乡政府领导经济工作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在这一时期, 国家还开始了对民族乡和建制镇的建设。1983年12月, 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 部署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建乡工作。1984年10月, 《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规定了镇的建制要求。此后, 全国实行小乡制的地方, 普遍进行撤区并乡、改乡为镇。乡的总数逐渐减少, 镇的总数逐渐增加。1984年底全国镇的数量在7186个以上[6]。

(三) 生产大队、生产队向村民自治组织转变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后, 人民公社组织从基层开始解体。这种解体带来的一方面是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 另一方面, 在公共事务管理特别是农村社会秩序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后果。农村中治安开始恶化, 偷盗、赌博也开始出现。在这种情况下, 农民群众自发创造了村委会, 自己管理自己。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是最早建立的村委会之一。

村委会等新组织的建立, 不仅在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且通过村委会组织群众举办公益事业。这些自发建立的村级组织, 当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名字, 有的叫“村委会”, 有的叫“村管委”, 有的叫“议事会”。1980年上半年, 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大队所在的三岔公社党委书记向文忠说既然是村民选的, 就叫村民委员会。此后, 上报的材料均使用“村民委员会”这个名称了。

1980年初, 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 中央就在思考农村管理体制和基层组织建设的问题。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和民政部专门组成调查组到宜山调查。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 彭真在1982年7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讲话指出: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 “大家订立公约, 大家共同遵守, 经验是成功的, 应普遍建立”[7]。1982年4月, 在总结各地建立村民委员会的经验的基础上, 村民委员会被正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在各地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基本任务、组织设置、选举等有关事宜, 从而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是国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村民自治。

根据这一文件, 大多数地方在建乡的同时, 将原来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分别改建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全国建立了926 439个村民委员会。在北方农区, 由于村落居住比较集中, 较普遍的是以原生产大队范围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原生产队则变为村委会下属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在南方农区, 有的将原来的大队改为乡, 村委会下设到原生产队所在的自然村;也有的以原生产大队为范围建立村委会, 以原生产队为范围建立村民小组[8]。

在乡村关系上, 人民公社时期的制度记忆仍在强有力地发挥作用。乡村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被继承和认可, 乡镇干部任免村委会干部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由于农村市场化仍在起步和发展初期, 乡仍然保留着对村庄作物种植、生产要素供应和产品销售的较大程度的控制权。也由于上面的原因, 村庄作为独立的一方参与外界经济和社会交往的活动还不多, 能力还不强, 角色意识还不明显。

二、村民自治推进时期乡镇政权的发展

(一) 抓好乡镇政权的组织建设工作

1. 规范全国区、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的编制。

到1985年, 全国建乡工作已经全部结束, 需要对区、乡、镇的人员编制加以核定, 实行定编定员。1986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国区、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 划分了人员编制的具体标准和范围。编制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不得长期借用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从事行政工作, 不允许在编制以外招聘人员。乡镇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外, 对其他乡镇干部逐步实行聘用制。

2. 努力提高干部素质, 认真改进工作。

培训的重点是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同时, 也要培训乡镇的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 (居) 民委员会主任。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或考查;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记入干部档案, 作为干部使用、晋级、考核的条件和内容之一。通过培训, 切实改进了乡镇干部的工作作风, 使他们深入群众, 关心群众疾苦, 通过调查研究扎扎实实为群众办事, 乡级干部队伍得到充实。

(二) 明确党政分工, 理顺党政关系

政社分开以后, 有些地方仍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198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乡党委对乡政府的领导, 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 是对干部的选拔、考核、监督, 是对经济、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而不是包办政府的具体工作[9]。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党政合理分工,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乡党委和乡政府暂行工作条例。中央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制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三) 实行政企分开,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政社分开后, 不少地方虽然分别建立了乡政府和乡经济组织, 但实际上政企职责并没有完全分开, 还是在乡镇党委书记统一领导下合署办公。198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乡政府管理经济, 主要是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 为发展商品生产服务。乡政府要支持乡经济组织行使其自主权, 不能包揽或代替经济组织的具体经营活动, 更不能把经济组织变成行政管理机构[10]。

(四) 进一步加强乡镇民主和法制建设

1986年, 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两个法律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产生、机构和职能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1994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 要求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又快又好地推进农村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本地实际, 相继制定了乡镇党委和乡镇政府的有关工作条例。这些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性质、职责、任务、组织机构、组织方式、人员配备和工作方式等都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使得乡镇政府的管理更为规范。

(五) 简政放权, 推进县乡机构改革

政社分开后, 县级职能部门加强了对基层的管理, 但在另一方面的后果是对乡镇政府统得过多过死, 使乡镇政府难以统一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工作, 使得乡、镇政府在实际上成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198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简政放权。凡属可以下放的机构和职权, 要下放给乡;少数必须由县集中统一领导的机构, 仍要集中统一领导。1992年中央下发《县级机构改革方案》, 对县乡机构改革进行部署。关于乡镇, 依据乡镇社会发展总产值、人口和面积三个因素, 将当时全国48 366个乡镇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并制定了相应分类标准。全国核定乡镇机关人员编制总额为200万人[11]。

(六) 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建设

村委会组织, 解决了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 党和国家非常支持。1986年9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这表明, 在基本完成政社分开和建立乡镇工作以后, 国家开始将注意力投向乡镇以下新的村级组织建设。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召开, 明确指出民主政治建设, 必须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 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12]。

1987年11月, 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 (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 (试行) 》) 。该组织法对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工作方式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至此, 村委会在农村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取得了名正言顺的地位和身份。在乡村关系上, 《村委会组织法 (试行) 》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13]。

在实际执行中, 由于《村委会组织法 (试行) 》是试行法, 因而效力并不是很足。在最初的一段时间, 一些地方包括省级政府都曾公开抵制该法的执行。即使在大面积推行该法的省份, 也有相当一部分村级选举流于形式。在乡村关系上, 法律规定的指导关系多被领导关系取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情况有了变化。由于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缓慢, 乡镇企业发展困难, 导致农村经济增长缓慢, 农民收入增幅下降;另一方面, 上级下达给乡镇政权的行政任务、计划生育、税费收取等却在上升, 加之乡镇政权人员迅速膨胀, 导致农民负担增加。村级选举增强了村级治理的自主性, 对于乡政府不合理的摊派, 村委会可用村民代表会议上的代表决议和村民群众的不满来加以对抗。乡村关系出现一定程度的紧张。

三、村民自治深入发展时期乡镇政权的建设

(一)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

2000年12月6日, 中央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通知》对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方法、监督保障制度和组织领导体制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开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后, 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了提高, 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得到了增强, 促进了廉政勤政建设, 推动了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当然, 在乡镇政务公开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某些乡镇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排斥态度;有的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人员偏少, 组织不健全, 部分乡镇人大主席没有参加监督小组;政务公开工作形式化、表面化现象严重, 在公布时间、公布内容、公开程序上不规范, 随意性强。

(二) 开展农村税费改革, 改革乡镇财政体制

实行家庭承包制度后, 农户需要直接负担农业税和向乡镇政府、村集体交纳各种行政性收费。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收费和劳务。这种税费制度是从1984年开始实行的。1997年以来, 农民收入增长相当缓慢, 农民负担沉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改革势在必行。

2000年3月, 先在安徽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1年3月,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在“扩大试点, 积累经验”的基础上, 全面推开试点工作。这次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2年3月, 国务院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份, 加上江苏、浙江、上海等自费试点和安徽省, 全国共有20个省份展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6年中央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对减轻农民负担, 增农业基础地位,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就短期而言, 农村税费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对乡镇财政造成较大冲击, 乡镇财力减少。面对财政收支缺口,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显得杯水车薪。因此, 与农村税费改革相配套的改革势在必行。这其中, 就包括乡镇政府机构的改革。

(三) 开展撤乡并镇, 改革乡镇政权体制

乡镇机构和人员大规模的扩张是在20世纪80年代。在乡镇一级不仅普遍建立了党委、政府、人大、纪委、武装部等所谓“五大班子”, 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增设了政协组织 (如乡镇政协联络组等) 。此前, 乡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多数实行助理员制。撤社建乡以后, 乡镇助理员设置陆续演化为相应的专门机构, 它们要么成为乡镇政府内设机构, 即专职办公室 (民政、计生、企业办公室等) 、委员会 (农经委、教委等) 或站、所 (统计站、农经站、财政所等) , 要么成为乡镇政府的下属单位, 即通常所指的“七站八所” (如文化、广播、农技、农机、林业、公安、工商、水电、畜牧、食品等站所) , 人员严重超编。

乡镇机构这样的增长, 与乡镇财政的建立有密切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 乡镇只是一级报账单位, 而不是一级财政。当时乡镇只有一个“财粮 (干事) ”编制, 具体负责乡镇财务报账工作。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随着乡政府的建立, 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此后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了乡镇财政所。从1993年2月开始, 乡级财政陆续建立国库。乡镇政府掌握了一定的财权, 就可以自主地增设一些机构, 自聘工作人员。

由于乡镇人员超编, 从1998年起, 中国就开展了以“撤并乡镇、精简机构、分流人员”为主要标志的乡镇机构改革。2000年12月, 中办、国办《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明确指出:市县乡机关行政编制总的精简比例为20%, 3年内分流人员的工资由财政保障。文件要求乡 (镇) 行政改革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密切配合, 重点压缩财政供养人员[12]。2001年7月, 经国务院同意, 民政部、中央编办、国务院体改办、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7部门, 联合向省级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乡镇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肯定各地撤并乡镇做法的同时, 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措施意见。

撤并乡镇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响应, 特别是那些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的省份更是如此。但在那些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乡镇, 税费改革使得他们税源少, 收入少, 多把撤并乡镇作为应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保干部工资、保正常运转的措施。当然, 撤并乡镇客观上也有利于精简乡镇机构、精简人员、减轻农民负担。

(四) 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动乡镇政权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即是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 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这一重大任务的提出, 为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其一, 执政内容从向农村汲取资源向农村提供资源支持转变。和过去由农业提供财政支持的时代基层政权主要从农村汲取资源不同的是, 在现阶段, 中国已进入由工商业提供财政支持的公共财政时代, 以工哺农, 以城支乡, 首先就体现在国家如何向农村提供资源, 支持农村发展上。其二, 治理方式从管治型向服务型转变。传统乡镇政权主要依靠行政压力征收农业税费保障国家从农村获得资源。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农业税的减免, 更多地要求乡镇政权的治理方式向服务型转变, 为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提供服务。

可以说, 在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 伴随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改革, 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迁。近二十年来, 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 “乡政村治”的管理格局逐步形成。村民自治成为新时期农村基层治理第一次制度创新的主要成果。在村民自治的推进过程中, 作为国家政权基础部分的乡镇政权也进行了改革, 但是力度不大。在1998年以后, 国家加快了乡镇政权改革的进程, 由此进一步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和乡村的有效治理。历史证明, “乡政村治”适应了农民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需要, 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乡政村治”体制下的村民自治是以确认和保护村民公民权和村民个人权利为前提的乡村治理制度。尽管这种制度成为真正成熟的社会制度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但由于它体现了现代民主的理念, 因此必将不断发展下去, 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在中国农村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在这一格局中, 农村基层政权的发展经历了改革启动时期乡镇政权的建立、村民自治推进时期乡镇政权的发展、村民自治深入发展时期乡镇政权的建设这三个阶段。历史证明“, 乡政村治”是以确认和保护村民公民权和村民个人权利为前提的乡村治理制度, 适应了农民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需要, 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农村基层政权调研报告 第2篇

调 研 报 告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党在农村领导和执政的根基,基层政权建设水平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基层的贯彻执行,关系到社会大局稳定。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对于提高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水平,推动农村科学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政治基础、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按照县里安排,我镇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此次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调查范围涉及我镇46个村。调研结果表明,该镇基层政权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的发展态势,产业结构布局合理,镇域建设规划清晰且有成效,服务功能日益完善,为促进该镇农村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现就调研的基本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当前农村基层政权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自身建设主要情况

(一)当前镇、村组织建设情况

白道口镇共有46个行政村,69个乡镇干部,32个大学生村干部,230个农村干部。近三年来,共进入一名选调生,两名乡镇公务员,新入职干部基本能安心本职工作。乡镇干部年龄普遍处于30-50岁之间,学历普遍偏低,大学本科学历11名,大专学历42名,其余在高中以下学历水平。截止2014年,共调出干部6名,没有辞职的干部。

农村干部年龄普遍在35-60岁之间,年龄结构基本合理。学历水平普遍较低,全部是高中以下学历,个别干部小学水平都不到。农村干部个人经济收入80%主要靠土地收益,20%以下的农村干部拥有自己的合作社和企业。村干部的工资统一发放,村级经费的使用由各级财物部门审核把关。

从调研情况看,我镇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总体上是好的,是有战斗力的,但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加快形成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亟需切实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镇村基层政权、基层社会政治稳定面临的主要形势

1、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基本健全,少数村级组织软弱涣散。随着农村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个体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服务组织等新经济、新社会组织大量出现。在这些组织中,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已完成换届的46个行政村中,极少数村“两委”关系不协调,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争权力、比高低,形不成工作合力。在走访村民中,村委支部两张皮现象存在的村有2个,有5%的村民认为村“两委”班子战斗力不够强。

2、镇和村级自治组织权责不一,履职难到位。许多基层干部反映,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越来越多的权力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条块分割,乡镇权责不对等,事权大于职权,由此导致镇党委、政府对农村社会事务和村级组织的调控能力弱化,是乡镇政权建设的突出问题。有的乡镇干部形象地说垂直管理部门是“三多三少”:一是行政执法的多,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少,大量的民事纠纷疑难问题和社会稳定工作留给了镇党委、政府;二是收费多、服务少,有的地方反映一些工商所、派出所乱收费、乱罚款,群众向镇里反映,政府也无能为力;三是工作推诿多、和衷共济的少,尽管绝大多数积极支持配合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但也有个别不配合、不支持的现象。上级党委、政府对镇的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很多,招商引资、计划生育、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实行“一票否决”,镇里权力有限、责任无限,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村级组织存在“泛行政化”倾向,县乡政府职能部门把村级组织作为自己的“腿”,安排下达许多不属于村级自治内容的指标任务。调查中,有50%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认为村干部主要精力是在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在组织村民自治活动、服务群众上缺少更多的时间、精力。

3、部分基层干部的能力素质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适应,镇村干部待遇低、发展空间小、活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队伍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受镇村工作生活环境、待遇保障等因素影响,优秀人才不愿来、留不住,造成镇干部队伍思想观念陈旧、文化知识欠缺。二是素质能力不适应。一些镇村干部在带领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增收致富、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等方面缺路子、少办法;部分农村干部工作方式方法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要求不适应,不少镇村干部还没有从旧的工作方式中解脱出来,存在着“老办法不适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开展工作,遇事经常束手无策;农村干部服务意识与群众需求不适应。当前,农民在生产、流通、信贷、销售、劳务输出等经济领域,期盼着能够得到越来越多的优质高效的服务,而不少村党支部、村干部的工作仅限于传达会议精神、宣传政策、帮助争取贷款、组织发放补贴等浅层次服务工作上,群众不认可、不买账。三是保障激励措施不到位。由于镇财政困难和村级工作经费不足,镇村干部工资待遇低、发放不及时的问题较为普遍。自身财力无法保证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近年来,村支部书记的待遇报酬有了明显提高,多数能够按照中央、省委规定的标准按时发放,其他村“两委”成员的补贴报酬、工资发放不到位的问题也存在。受身份、编制、年龄、文化程度等影响,镇行政事业编制干部,缺少上升空间,致使一些干部缺少工作积极性和进取意识,干事创业劲头不足。

4、农村个别党员先进性意识不强,作用发挥不够明显。一是有的党员宗旨观念淡化,党性意识不强。有的党员不愿参加组织生活,不关心村级事务。以村“两委”换届为例,一些党员受家族、个人利益影响,故意不参加党员选举大会,致使选举无法进行。二是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农村党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能力偏弱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党员缺少带领群众致富和服务群众的本领。三是发展党员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有的乡村对党员的标准、入党程序把关不严。特别是有的村支部书记私心较重,发展家族党员、人情党员,搞亲亲疏疏;还有的担心年轻人上来顶了自己位子,多年不发展党员。另一方面,年纪轻、有知识、有文化的农村青年多数外出务工经商,城乡衔接的异地发展党员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留守在村的多是妇女、老人和儿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展党员质量,这也是村级班子后继乏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镇村基层政权对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主要因素掌控能力

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群众工作亟待加强。当前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农村社会矛盾增多,一些农民群众“信访不信法”,农村信访量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农村基层管理、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巨大压力。2014年前,赴京信访两起。农民信访也出现了许多变化,引发信访的因素由过去较为集中的减负和计划生育等问题,向土地权属纠纷、村务财务管理、基层干部作风等多个问题转变,由追求单纯的经济补偿转为要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政治待遇、民主权利等。

镇村财力不足,基层组织运转比较困难。发展经济和民生事业捉襟见肘;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无钱办事、无钱为群众服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镇村财力不足成为制约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农村基层干部认为“集体收入少,物质保障不充分”是影响村级工作运行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负债重。镇负债像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多。村一级负债更为普遍和严重,大部分村无集体经营性收入。二是增收难。镇村经济发展质量不高、财源不足,财政收入增长缓慢,村级集体增收难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三是支出多。这些年,镇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再加上财政供养人员政策性增资等刚性支出增多,镇村特别是镇财政的支出不断扩大。镇干部反映,上级安排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项目,大多要求基层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基层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以上这些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的老问题,有的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的是客观条件不具备造成的,有的是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等主观因素造成的;有的是体制机制上的问题,有的是落实上级政策不到位、方式方法上的问题。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这一时期,既是农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也是农村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对较多的时期;既是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政权建设投入精力和资金较多的时期,也是面临考验和压力比较大的时期。对这些问题和原因,必须深入研究,认真加以解决。

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党的十七大以来,先后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等重大战略部署,同时出台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措施,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这些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开辟了广阔空间,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难得机遇。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加快转型,体制加快转轨,城乡二元结构正在打破,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也使得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面临着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1、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对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带来新挑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一是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大量涌现,土地流转加速,农业经营方式由分散、单

一、低水平经营,逐步向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转变。二是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农业与二、三产业相互渗透,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现代产业迅速发展,二、三产业对农业的拉动作用日益增强。三是农业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农业利用外资、农产品出口保持较快增长。四是农民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非农收入大幅增长。在这种形势下,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镇党委、政府如何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推动农村转方式、调结构,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服务,提高农民闯市场的社会化组织程度,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建设幸福美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面临着重大考验。

2、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政权基础带来新考验。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变动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新趋势。一是人口结构急剧变化。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打破了长期以来农村较为稳定的人口结构。特别是年纪轻、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三化”趋势明显,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三留守”问题突出,农业生产缺人手、农技推广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才“三缺”现象显露。二是组织结构日趋多样。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催生了大量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在经济组织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多种生产经营联合体不断涌现。

3、农村党员群众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对扩大党领导的基层民主提出了新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催生了民主政治的种种要素。进入新时期,经济生活的改善,物质需求的满足,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经过近二十年的村民自治实践,农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诉求更加自觉主动,诉求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拓展,政治诉求也更趋理性和成熟。大量农民工在城乡、地域、产业之间流动,促进了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提高了民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主张、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明显增强,要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更加注重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如何以党内民主促进社会民主,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积极有序地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和落实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

4、涉法涉诉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有些农民群众维权意识强烈,但法治观念淡薄,动辄采取过激行为制造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越来越大。如何应对复杂局面,进一步做好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提高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农村基层组织面临的巨大挑战。

5、镇村基层政权对本地思想文化阵地的掌控能力

镇村两级政权组织完全能够掌控农村文化领域生活,掌握舆论导向,能抵制意识形态领域的异响,通过各种文化活动唱响主旋律,满足群众不同的文化需求。通过开展打击邪教活动,进一步教育群众抵制邪恶势力对社会的冲击。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对策建议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研究。必须站在事关党和国家大局、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作为一个重大社会科学课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深入调研,把握其规律特点,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做出正确的战略对策。对这一重大社会科学课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应十分重视,都应以“时不我待”的态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尽快出成果,出对策,指导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发展。

第二,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建立有效机制,真正解决县、乡两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抓基层政权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促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政要管政”、“从严治政”思想观念,增强抓基层政权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和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加强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大力加强镇村两级领导班子建设,强化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龙头”和领导核心地位,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在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政权执政的物质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层政权的生存能力、调控能力有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夯实基层政权的物质基础,最根本的措施是抓好镇村集体经济。要深入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出台相应政策,建立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动力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县以上党委、政府要提供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大力促进镇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真正改变一些地方“无钱开支”、“无钱办事”的问题,使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彻底告别“无米之炊”、“非法生存”,走上健康、持续发展轨道。对农村乡、村两级债务及基层政权运转经费的资金缺口,建议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以解决。

第四,切实加强基层政权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应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实际出发,对农村基层政权的社会管理权力、公共服务责任以及队伍建设、财政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对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完善,从立法高度理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党支部的关系。针对农村非正式组织大量出现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针对农村基层干部地位低下、不安于农村、不安于其位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针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实际,对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职责、晋升、退休、福利、奖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创建一种让更多的人才、财富和文化留在基层的制度,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基层干部、生活上优待基层干部、工作上支持基层干部,使基层干部在农村住得下、留得住、干得好。

农村政权 第3篇

一、“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内涵

1928年11月, 周恩来从莫斯科回到上海。此时, 湘、赣敌人正对井冈山根据地进行二次“会剿”, 为摆脱困境, 朱、毛率领红四军向赣南出击, 却被敌人围追堵截。1929年2月2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开会讨论朱、毛问题, 由于受到共产国际布哈林分散策略的影响而忽视红四军实际斗争环境, 经过会议讨论起草了给朱、毛红军的著名的“二月来信”。指示信要求朱、毛红军因目标太大而进行分散, 以连为单位分散到农村发动土地革命, 保存力量。朱、毛于4月3日接二月回信后, 4月5日即给中央写了回信, 即著名的“四五回信”。毛泽东在信中明确表示反对分兵游击, 并指出愈是恶劣环境, 部队愈须集中, 领导者愈须坚强奋斗, 方能应付敌人。6月12日, 中央政治局开会讨论朱毛复信。会上, 周恩来很重视毛泽东反对分兵的意见, 他感到二月来信按照布哈林指示所确定的分散策略“是有些毛病”。他指出红军也要集中, 因集中才有办法, 因集中才能扩大, 并赞成毛泽东指出的对扩大红军、发动农民力量超过工人势力而不利于革命是错误的观点。此时的周恩来进一步认识到在农村发展和扩大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性及红军是促进革命高潮到来的重要力量, 为提出“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奠定了认识基础。

中央“二月来信”风波虽过, 但却在朱毛红军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红四军内部就是否建立军委、是否党指挥枪、是否进行分兵等问题产生了争斗。1929年6月22日, 红四军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 毛泽东受到排挤, 会后, 毛被迫离开前委领导岗位。8月下旬, 继任红四军前委书记的陈毅到上海详细向中央汇报井冈山创建经过和红四军内部争论的情况和原因, 中央政治局根据陈的汇报, 由周恩来负责主持一个决议, 即著名的“九月来信”。他在信中指出“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 这是中国经济基础的产物。如果有人怀疑红军的存在, 他就是不懂中国革命的实际, 就是一种取消观念”。周恩来从中国不统一和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来说明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他认识到中国仍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广大农村农民受到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残酷剥削, 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地域之间、阶层之间贫富差距很大, 这些认识是实行农村割据, 走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重要理论依据。他认为, 中心城市为强大敌人所占据, 而统治阶级在乡村的力量薄弱;同时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民占大多数, 加上地势辽阔, 因此, 中国共产党可以利用军阀混战的时机, 先建立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 然后再建立城市政权, 这是中国革命和俄国革命的不同特征。周恩来在信中还高屋建瓴的指出了红军的基本任务是:“一、发动群众斗争, 实行土地革命, 建立苏维埃政权;二、实行游击战争, 武装农民, 并扩大本身组织;三、扩大游击区域及政治影响于全国”。这样, “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被明确、系统的阐述。

二、“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的历史意义

周恩来提出的“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 是对中国革命斗争客观的经验总结, 是探索中国革命道路过程中的思想精华, 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 “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是周恩来在探索中国革命道路过程中符合中国实际的重要创造, 是对“工农武装割据”思想的进一步认识和思想升华, 它是中国特色革命道路形成中不可忽视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 它是周恩来对农村包围城市, 武装夺取政权道路理论的形成做出独特贡献的有力证明。

第二, “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与后来的我们熟知“农村包围城市, 武装夺取政权”思想一脉相承又遥相呼应, 是对毛泽东道路思想的有力支持。可以说, 周的思想是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理论的雏形, 因为在周的思想中, 已经明确包含将土地革命、武装斗争、根据地建设“三位一体”, 密切结合的认识, 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以乡村为中心”的思想, 但注意围绕农村开展工作、重视红军的发展和壮大以及“以乡村为重点”的观点已经在周的思想中形成, 这不能不说是周先于毛的一个思想创造。

第三, “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的实质就是实事求是, 一切从实际出发, 理论联系实际, 不唯书, 不唯上, 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革命实际相结合, 这种求真求实的思想本质于何时都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周遵循了这种实质, 才能最终创造出这种思想, 这种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认识方式与毛泽东是一致的, 正如毛泽东所说的“中国革命的胜利, 必须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

第四, “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是一个敢于驳斥共产国际错误指示和突破俄国道路禁锢的光辉范例, 那时的周恩来虽然在思想上仍然受到“城市中心论”的些许影响, 但他已经能突破教条主义的认识藩篱, 勇于突破禁区, 从实际国情分析, 提出符合革命斗争切实需要的思想策略, 这不能不说是具有重大的意义和示范精神。“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中包含的对红军存在重要性的认识已到达很高的程度, 对共产国际布哈林及国内教条主义者刘安恭等认为的“脱离生产的军队必被消灭”观点进行有力批驳就是最好的印证。

第五, “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中包含的关于重视农村、红军发展和建立农村割据地域的认识和观点, 与毛的思想基本相一致, 这直接决定了周恩来对毛的支持, 这就为毛的重新出山, 开辟赣南、闽西根据地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 周的思想为古田会议的顺利召开, 确立“党指挥枪”等建军原则及“自上而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理顺了关系, 统一了红四军内部思想, 并为之后的革命斗争提供了思想指导。

总之, “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红色政权”思想是周恩来探索中国革命征程中的独特创造, 它寓于中国特色革命道路理论的形成之中, 并对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理论的最终形成具有不可忽略的理论影响和意义。

摘要:“先有农村红军, 后有城市政权”思想是周恩来在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革命道路过程中所提出的重要思想。它是周恩来对革命斗争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对“工农武装割据”思想的升华, 其中包含的“以乡村为重点”的认识更是熠熠生辉, 与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理论前呼后应, 互为补充, 它是中国特色革命道路理论形成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思想。

关键词:周恩来,农村,红军,历史浅评

参考文献

[1]陈亚联.道路:中国特色革命道路的开辟[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 2009.

[2]黄允升.毛泽东三起三落——开辟中国革命道路的艰难与曲折[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6.

[3]孟庆仁.周恩来对中国革命道路思想形成的重大贡献及其历史地位[J].理论学刊, 2008 (12) .

[4]刘焱.周恩来也是开创农村包围城市革命道路的先驱[J].南开大学学报, 1994 (1) .

基层政权与农村社区建设 试题 第4篇

试题

(汤晋苏)

一、单选(共 2 小题,总分: 40 分)1.农村社区建立的是以()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A.党组织 B.村民自治组织 C.社会组织 D.经济组织

2.本讲认为,我国社区的真正起步和推进是在()。

A.农村 B.城市 C.地方 D.中央

二、多选(共 1 小题,总分: 20 分)1.以下哪些选项属于民主监督的内容?()

A.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B.规范村级民主评议活动 C.要求严肃民主评议结果的应用 D.加强村级公共事务信息化建设

三、判断(共 2 小题,总分: 40 分)1.本讲提倡农村社区服务主体多元化,满足不同层次村民的不同需求。

正确 错误

2.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区体制向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方向发展。

正确 错误

(下一试题60分)

一、单选(共 2 小题,总分: 40 分)1.农村社区建立的是以()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A.党组织 B.村民自治组织 C.社会组织 D.经济组织

2.本讲认为,尽管存在多种社区的概念,但其核心是()概念。

A.共同体 B.共用体 C.共通体 D.共识体

二、多选(共 1 小题,总分: 20 分)1.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包括()。

A.民主选举 B.民主决策 C.民主管理 D.民主监督

三、判断(共 2 小题,总分: 40 分)1.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农村社区建设没有统一的模式,主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正确 错误

2.贿选是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务、其他利益收买本村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选民意愿的行为。正确 错误

一、单选(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1.以下哪项不属于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重点?()

A.关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B.关注社会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C.关注中央正在研究和探索的关键问题 D.关注上级领导指示的问题

2.以下哪项不属于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规范?()

A.注重对新开展工作的研究

B.注重整体工作的统筹和现有资源的整合 C.注重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认真解决 D.注重总体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3.根据本讲,在2015年全国()左右的行政村要配备大学生村官。

A.1/2 B.1/3 C.1/4 D.1/5 4.根据最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村民代表中必须有()是妇女。

A.1/2 B.1/3 C.1/4 D.1/5

二、多选(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1.以下哪些选项属于《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内容?()

A.规定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关系 B.规定村委会设立原则 C.完善民主议事和决策制度 D.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2.根据本讲,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的措施包括()。

A.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 B.增强政府管理功能,严格管制社会 C.改革完善政府管理制度,建设服务型政府 D.加强社会自治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

三、判断(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1.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政府与社区是支持、指导、帮助的关系。

正确 错误

2.本讲认为,大学生村官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正确 错误

3.大学生村官是公务员,所以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管理及考核。

正确 错误 4.农村社区要建立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行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的配套建设。

正确 错误

(60分)

一、单选(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1.以下哪项不属于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规范?()

A.注重对新开展工作的研究

B.注重整体工作的统筹和现有资源的整合 C.注重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认真解决 D.注重总体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2.根据本讲,在2015年全国()左右的行政村要配备大学生村官。

A.1/2 B.1/3 C.1/4 D.1/5 3.根据最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村民代表中必须有()是妇女。

A.1/2 B.1/3 C.1/4 D.1/5 4.以下哪项不属于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重点?()

A.关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B.关注社会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C.关注中央正在研究和探索的关键问题 D.关注上级领导指示的问题

二、多选(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1.农村社区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

A.着眼于围绕大局、服务大局。B.着眼于工作的连续性、统筹性、时效性 C.着眼于解决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D.着眼于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

2.本讲提到,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思路包括()。

A.当前工作与长远发展相结合 B.落实任务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C.总体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D.上级指导与下级反馈相结合

三、判断(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1.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政府与社区是支持、指导、帮助的关系。

正确 错误

2.大学生村官是公务员,所以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管理及考核。

正确 错误

3.本讲认为,大学生村官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正确 错误

4.农村社区要建立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行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的配套建设。

日本:诞生石原政权? 第5篇

丑闻迭生

从今年1月第154届国会召开以来,一些政党领袖、国会议员因各类丑闻纷纷落马,以至本届国会被称为“丑闻国会”。

首先被揭露出来的是国会议员铃木宗男。年初铃木作为自民党内保守派的代表支持外务省官员抵制外相田中真纪子进行的改革,造成国会混乱,以致无法通过2001年度第二次补充预算案,并导致田中外相被解职。其后,他利用职权更改外务省关于参加投标资格文件的违法行为被揭露而提出退党,随后被逮捕。

紧接着,众议院议员、自民党前干事长加藤一事务所的前代表接受某商家贿赂和逃税一事被揭露,自民党接受加藤退党的申请,加藤同时辞去加藤派会长的职务。其后国会议员、社民党前政审会长元清美因秘书录用和报酬问题违反规定而辞去议员职务。4月,又有自民党干事长山崎拓的绯闻事件。7月的《朝日新闻》又揭露出小泉纯一郎在担任首相之前连续四年以交纳会费名义向六家中小企业收取政治捐款的丑闻。8月9日,前外相田中真纪子被指控涉嫌挪用其秘书薪水而被迫辞去国会议员职务。

丑闻事件引发了一系列人事变动,这种变动加快了自民党各派和朝野各党之间力量的消长和重组,使自民党遭受重创,“YKK”(分别是山崎拓、加藤一、小泉纯一郎三人名字的字头)联合已经难以成军,小泉内阁的基础已经动摇,甚至小泉为了保住自己的宝座也不惜要“搞垮自民党”。民主党更是利用9月的代表选举把斗争目标直接指向政权交替,他们以取代小泉作为竞选口号,甚至有民主党和自由党联手打倒小泉的动向。在野党的政党格局也在发生变化,社民党的影响在进一步缩小。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朝野政党中年轻力量重新集聚,自民党年轻议员先后结成“创造自民党明日之会”和“明后日会”等,民主党年轻议员也奋起挑战党的领导权,组成团体,积极参与9月的民主党代表选举。目前年轻议员在要求改革方面已经超越党派界限,一致要求推动政界改组的进行。

诞生石原政

在经济低迷、政局动荡的形势下,日本国民对政治失去兴趣,对政治家失去信任。而新民族主义和新国家主义在日本社会的影响却逐渐扩大。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就是其主要代表。

支持石原的舆论认为,日本现有的政党无法引领日本走出困境,原本希望小泉当政能给日本带来新局面,但却令人大失所望,因此日本需要有新的政治领袖。

石原慎太郎以著有《日本可以说“不”》为舆论所关注。他最近的观点反映在今年3月出版的《文艺春秋》上。他认为解决当前日本的问题,不能只看日本国内,那样日本经济永远不能复苏。他称造成日本经济持续低迷的原因是美国的高利率政策夺去了日本人用血汗赚的钱,是美国的掠夺;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也是美国的阴谋;日本要对付美国就要实行新的“脱美入亚”。他把亚洲分为三个地区:第一个地区是除了印支三国以外的东盟、韩国、台湾;第二个地区是中国大陆;第三个地区是前两个地区以外的广大周边地区。石原设想日本要和第一个地区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形成日元区,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在东亚发挥中枢作用,成为东亚的“指挥塔”。这样日本才能和美国、中国展开竞争(他把美国和中国比作前门虎、后门狼),实现国家的重建。

石原的思想反映了日本要求摆脱经济困境的焦灼感,迎合了当前日本的新民族主义和新国家主义社会思潮,获得了不少人的支持。最近的舆论调查显示,在未来首相人选中石原已经成为小泉之后的第二位人选。目前小泉政权已经出现末期征兆,小泉政权之所以能继续维持,一个重要原因是自民党内尚无人能够接替小泉。目前,自民党已经在为小泉之后进行准备,前干事长古贺诚设想了由麻生太郎、平沼赳夫、高村正彦组成新三驾马车以取代已经瓦解的“YKK”联合,但目前尚未形成气候。日本政坛缺乏领袖人选的局面为石原提供了机会。有人设想,如果来年4月进行统一地方选举或解散众院、实行总选举,那么石原有可能出马组成“石原新党”,并将赢得在东京都的选举,这进而会成为引发政界改组的导火索。石原新党将和自民党或民主党合作,从而在国会中掌握超过半数的席位,诞生石原政权。

农村政权 第6篇

一、基层党组织建设

国民党号称是一个代表全民利益的政党, 所以对于申请入党者基本是来者不拒, 甚至是没有采纳苏联的预备党员制。入党的一般程序是:基层党部吸收;突击入党。这就造成了土豪劣绅、地皮讼棍和不良分子大量混入党内, 这为国民党后期失去群众基础失去党组织纯洁性埋下了隐患。当然在抗日战争时期, 共产党为了扩大自身的群众基础, 也存在有“拉夫”入党的情况, 党中央发现情况后就迅速对支部的组织形式、党支部的领导成分进行了改造, 把审查党支部和农村的事务联系起来。

基层党组织建制方面, 抗日战争前的国民党的基层组织十分脆弱, 无法满足国民党在基层政治活动的需求。战时国民党基层组织的涣散主要表现为“下层虚弱”, 抗战时期国民党的权力组织机构, 从中央到基层的组织系统为:中央党部、省 (特别市) 党部、县 ( 市 ) 党部、区党部、区分部和党团组织。这个时期“以党治国”依然是国民党处理党权与政权关系的基本原则, 这也成为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理论依据。王奇生认为训政前期国民党地方党政关系为三个形态:“机构分开, 职能分开, 人事分开”。但是在实际运作中, 这种模式背离了初衷, 党政相争, 互相推诿扯皮, 行政效率极其低下。国民党权力下放将地方的行政权力交给地方政府, 地方党组织权力旁落, 事实上削弱了国民党的党治基础及其执政能力, “新县制”实行后更是使得国民党在党基层组织弱化的道路越走越远, 地方党部成为政府和军队的附庸。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做的无疑是成功而又出色的。在抗日根据地基本形成了党、政、民三位一体的政治格局, 党支部是共产党最基层的组织, 也最贴近民众, 因而能够把共产党的各级决议、政策、主张有效地传达到群众。共产党所组织的群众运动就是围绕各个党支部来进行的。“支部不但要再组织形式上具有核心和堡垒的姿势, 而且要在实质上真正能起核心的堡垒作用”。抗日战争时期, 共产党采取自上而下的建立党组织的方式, 在救国会农会等群众组织中, 发现抗日积极分子, 通过党的培养选拔提高其思想水平和认识水平, 从中发展成为党的干部, 再将“火种”派回原地开展工作, 这样能够以最为有效迅速地方式为党培养骨干力量, 并以星火燎原之势, 使得各地党组织迅速发展, 党员队伍得到扩展。

二、农村基层政权制度建设

第二次国共统一战线的形成使得中国出现了国民党政权和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权并存的现状, 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两者的基层政权建制各自沿着自己的轨道进行建设发展, 使得二者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

国民党一直以来依靠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支持, 忽视广大农村地区, 但抗战爆发后的国内形势的变化, 迫使国民党调整政策, 以适应战时需要。一方面由于日军侵略大片国土沦陷, 国民党政府面临严重财政危机, 需要广大农村的支持;另一方面, 共产党赢得广大农民拥护的情况使国民党感到威胁, 需要加强对农村及农民的控制, 与共产党争夺农村。第二次国共合作期间, 国民党通过“新县制”来加强农村基层建设, 包括地方自治制度、乡及乡公所制度、保甲制度。“新县制”的推行反映了一些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的趋势, 在抗战时期取得一定成效, 但由于国民党反动派阶级局限性和反共反人民的倾向, 国民党基层组织并未深入群众, 其独裁统治反而疏离了群众, 导致国民党统治基础的削弱。

中国共产党历来将农村和农民置于重要地位, 第一次国共破裂后, 毛泽东便提出“农村包围城市”的理论, 认识到广大农民的斗争力量。抗战爆发后, 共产党开辟了抗日敌后根据地, 以配合国民党的正面战场打击日军, 随着抗日根据地不断发展, 根据地基层政权的建设对抗战胜利起着关键作用。毛泽东总结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 发表了《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等文章, 成为抗日根据地基层政权建设的指导思想。国共合作期间, 在共产党的领导下, 抗日根据地在坚持自力更生原则下大力发展农业和工业, 进行经济建设, 建立了以“三三制”为原则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

抗日战争是国共双方达成的共识并致力于民族解放中的伟大事业, 国共两党都高度重视基层政权建设, 无论从人事结构, 选拔录用, 组织原则, 内聚能力来看都具有现代民主的因素。只是国民党的地方基层政权无论是从农村的控制力上还是行政效率上都是远远弱于共产党的, 中共组织在基层民众中实行民主选举, 更为真实, 更能吸引民众的热情和信心, 这种政党基层建制方式在农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为抗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参考文献

[1]刘云久.第二次国共合作[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5年.

[2]王功安等.国共两党关系概论.[M].湖北:武汉出版社, 1996年.

保障知政权之法治求索 第7篇

1 确认权利的法律制度

1.1 明确知政权的宪法权利地位

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根本法的宪法, 以规范国家机关活动和实现公众权利为最高准则。只有将知政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才能保障其不受国家权力的恣意干涉。仅有知政权从宪法中“推定出来”是不够的, 权利的默示到明示的转换是非常必要的, 明示的权利符合法律规范的明确性要求, 也能在实践中对公众的利益得以更切实的保障。笔者建议, 可先行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 从以下两个层面修改宪法:一是在第一章总纲的有关条文中规定国家机关有公开信息和提供信息的职责。在第27条中增加一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公开信息和提供信息的职责, 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范围内的除外;二是在第二章中增加知政权的内容, 在第41条中增加有关规定, 具体表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知悉、获取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权利。

1.2 制定《新闻自由法》, 确认新闻采访权

新闻采访权是新闻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进行采访、报道和发表的权利, 它既是一种新闻职业权利, 也是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延伸和扩展。它以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知情为己任, 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地提供社会资讯信息。为了满足和保障社会公众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实现知政权,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新闻自由法》, 通过赋予和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新闻采访权来间接地要求国家机关公开信息;以法律的手段逐渐缩小对新闻媒体的限制范围, 营造一种开放、自由的新闻空间, 从而使公众的知政权得以真正实现。

1.3 制定《隐私权法》

在现代社会, 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 电子技术的发达, 行政机关记录中掌握着大量的个人隐私。行政公开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因此, 在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同时, 还要注意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目前我国没有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 更没有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 不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 因此应抓紧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 以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2 设定义务的法律制度

2.1 立法公开制度

立法公开制度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公众提供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的法律制度, 这是保障立法知情权的制度设置。由于立法的终端产品——成文法在各国都以公布作为法律生效的条件之一, 因此, 对公众立法知情权的保护集中于立法过程, 主要包括公布会议议程, 发表记录, 准许旁听等具体制度。探究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原则, 立法公开还没能引起国家足够的重视, 应完善以下立法公开制度, 从而真正实现立法知情权。

首先, 完善人大会议公开制度。一是公开议程。公开议程是人大会议接受监督的前提性、准备性阶段, 以便公民对关心的、感兴趣的部分给予关注。二是完善旁听制度。目前旁听做法还没有普遍、广泛地开展起来, 还存在一些问题, 应当把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作为中小学生民主法制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此外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 在规定具体的会议现场纪律及转播纪律的前提下, 给予媒体现场报道、摄影、采访人大代表的权利;同时, 对电台、电视的转播实况进行一定的审查之后, 应允许向公众播放。三是公布会议记录。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 应当将会议的全部内容记录在案, 并将会议记录公开, 让公众尽可能了解会议的本意。

其次, 完善听证会、论证会制度。立法听证是立法机关听取公众意见、发扬民主的一种重要方式, 公民参加立法听证会发表意见, 是一项民主权利, 也是保障立法知情权的重要途径。论证会是就法案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邀请有关专家从科学性、可行性角度进行研究, 提出意见, 解决的是立法科学性问题。《立法法》只原则上规定了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但对哪些法案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 听证会、论证会如何举行等问题, 没有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制定听证会、论证会规则, 将听证会、论证会作为立法公开的经常性工作, 凡与公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案, 在起草阶段或者审议阶段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法案都应当举行论证会, 听证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允许新闻媒体报道, 而论证会一般应尽可能公开举行。

最后, 全面推行法案公布制度。《立法法》只规定所有通过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公布, 但没有要求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将草案公布。立法实践中除极少数草案公布允许公民讨论外, 绝大多数草案都是不公布的, 多数公民不知道立法机关正在制定哪些法律、法规、规章。为了扩大立法公开, 应当全面推行草案公开制度, 所有立法机关都应当将正在起草或审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主要内容或者全文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凡涉及较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草案, 应当在官方报纸和网站开辟专栏进行讨论, 立法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人员、配置专线电话, 专门负责接受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并加以整理。

2.2 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行政相对人或社会提供有关行政管理信息的法律制度。行政权历来是国家权力最活跃、最普遍、最具主动性和侵犯性的权力, 对公共权力予以规范和制约的重点应是行政权力, 而行政公开是对行政权监督制约的重要途径, 也是公众行政知情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首先, 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代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世界各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信息公开法的情况来看, 在立法层级上基本上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 有些甚至是作为国家的基本法来加以规定的。而我国采用与众不同的条例形式, 这会导致较低位阶的行政条例在施行中遇到与之矛盾的较高位阶的保守法律时出现无计可施的尴尬局面;同时条例适用的主体受限, 依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此外由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自己规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那由谁来监督它的实施?尽管条例已经出台并实施, 但笔者认为应尽快向行政公开法转化, 只有效力更高、更有约束力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才能解决上述矛盾。

其次,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的步骤、次序、方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 行政公开原则是其核心。如果说政府信息公开法是从实体内容上来保障行政知情权, 那么行政程序法则是从程序的规则上来确保行政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必须加快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 赋予公众真实的行政知情权, 在该法中应重点确立以下制度:一是表明身份制度;二是说明理由告知制度;三是听证制度。四是阅览卷宗制度。

最后, 建立行政会议公开制度。我国的行政机关虽然实行首长负责制, 但对于重要的行政决策事项仍需以会议的方式处理, 因此建立行政会议公开制度对于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丰富公众行政知情权的内涵都有重要意义。参考美国的《阳光法案》, 行政会议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公开的会议和免除公开的会议的范围;二是举行会议的程序, 包括公开举行和不公开举行会议的程序;三是司法机关的审查。

2.3 司法公开制度

司法公开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向社会与特定对象公开司法信息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司法公开是接受社会和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监督的基础和有效形式, 也是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和案件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司法公开在我国主要包括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

首先, 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 既要允许公民到法院旁听, 也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是民主政治的要求, 是保障司法知情权的关键措施。近年来, 我国各级法院为加强司法公正, 改善法院形象, 纷纷实施了新的旨在强化审判公开的改革措施。现代法治社会, 公众拥有司法知情权, 而对于判决何以如是的理由的知晓则是司法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司法公开, 公民知情, 并不仅仅意味着判决书的公开, 判决结果让公民知晓, 更重要的是判决理由的公开, 论证过程的公开。一份公开发布但语焉不详、似是而非的判决书, 是不能让公众相信的。因此, 法院必须保证判决结果内容的完整与真实, 可借鉴美国法院的举措, 详细公开每个参审法官的意见。判决虽然以多数法官的意见为准, 但赞成意见中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的赞成理由, 反对意见中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反对理由, 这些都应详细载明于判决书上并予以公布。

其次, 加强检务公开法制化建设。检务公开是司法公开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将其活动公之于众, 接受社会和案件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是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重要举措, 也是实现公众司法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关于检务公开的规定, 确定了检务公开的一些基本制度。还需进一步拓宽检务公开的内容, 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向社会公开自己的任务、性质、职能和工作的程序、纪律及应当接受的监督, 还应当定期将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成果、重大案件的查办以及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向社会公布。更重要的是应当将检务公开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法律化, 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 权利救济法律制度

3.1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的纠纷, 可能贯穿在信息公开行为过程的各个环节, 既可能是实体内容上的纠纷, 也可能是程序上的纠纷。在内容上, 围绕是否属于免于公开的信息范围、信息是否真实可信等方面存在纠纷。在程序上, 存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 国家机关不予答复, 或不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而且不说明理由的, 国家机关没有以合理的形式或场所提供信息的;国家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 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 如果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的行政知情权, 公民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 但公民的立法知情权或司法知情权受到侵害, 却无救济途径。所以有必要建立宪法诉讼, 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对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侵犯立法知情权、司法知情权进行独立的外部监督, 确保公众知政权的实现。知政权作为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理应成为宪法救济的对象。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偏重于对宪法的政治性与纲领性的理解, 忽视了其法律性与规范性, 造成宪法诉讼在我国的缺失。但我们应顺应宪法司法化的大趋势, 确立宪法诉讼理念, 给予公众知政权以宪法层面的保障。

3.2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鉴于知政权的实现在目前不能切实有效地依托宪法诉讼的层面, 有必要寻求当前切实可行的实在制度的救济, 其中完善与知政权最为密切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可行的。因为从知政权来看, 涉及的更多的是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实践中多见的是行政知情权受到侵犯, 引起更多的不是宪法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通过行政诉讼能给公众知政权提供现实的保障。在美国, 根据信息自由法的规定, 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是针对依请求的公开, 也就是公众请求公开某项文件, 政府拒绝公开, 或者请求政府不公开符合豁免公开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 政府予以公开。在上述两种情况下, 公众可以启动司法救济程序, 法院可以应原告的要求发出有关公开信息的令状, 消除行政官员在信息披露中的抵制。此外, 美国也有“反信息自由法的诉讼”, 即法院受理要求不公开某项信息的诉讼。我国也可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正常运转, 确保公众行政知情权的实现。

摘要:知政权作为公法领域的知情权, 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和具体体现。知政权保护首要的是要让这项公众权利得到统一法律制度认可, 还应通过规定相关主体的义务, 实现公众知政权的全面保障。作为一项法律权利, 知政权的救济也是构建知政权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知政权,权利,义务,救济

参考文献

[1]周斌.知情权探析[J].平原大学学报, 2005 (4) .

[2]鄢明定.读者知情权与新闻舆论监督[J].法制与社会, 2007 (5) .

[3]柏淑清, 夏露露.立法知情权及其制度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 (9) .

[4]吴宁.知情权的制度依托[J].行政与法, 2005 (3) .

行政权授权概念的厘定 第8篇

一、目前对“行政授权”概念界定的混乱

我国是没有专门的《行政授权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授权的内涵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因此学界对此争议很大。各家学者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说法, 主要是从行政法学的范畴来探讨, 目前主流的对行政授权的界定有以下三种学说:

观点一,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里的行政授权是指法律和法规把具体的行政权力直接赋予给有关的组织。多数学者将其中的“组织”界定为“非行政机关”, 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的权力做出直接设定, 于是学者只有将被授权组织的范围由“非行政机关”调整为“不是一级的行政机关”。

观点二, 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授权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对非行政机关的授权, 也包括行政机关对他们的委托。行政授权是指非行政机关被赋予一定的行政权力, 被授权组织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自己的名义进行行为。

观点三, 认为“行政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 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自己行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 后者据此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 并承受该职权行为效果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授权的概念及要满足条件

由上分析可知, 行政授权不同于立法授权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行政职权设定或授予给有关的组织, 后者据此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 并承受该职权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在明确了行政授权的概念后, 进而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授权的有效要件。那么, 什么样的行政授权才是一个有效成立的行政授权呢?一个有效成立的行政授权需要具备哪些要素呢?笔者认为一个有效成立的行政授权需要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备适合的授权主体, 适合的被授权者, 所授权力是可授之权且内容适当, 授权者要对被授权者保留一定的监管的权力等要件。下面笔者将对行政授权的有效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1、有法律法规的许可

这里所指的许可是指法律法规对特定主体授权能力的一种肯定, “授权能力的肯定”还需注意的是: (1) 对授权能力的肯定只是提供了一种授权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 进行行政授权还要有授权的合理事实依据, 即授权是必要的、合理的。 (2) 法律法规的许可只是对行政授权有效成立提供了一个前提, 要使行政授权合法有效, 除了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他程序条件也需严格执行。

2、适格的授权主体

授权主体必须是原本享有某项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不是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享有的是立法权。可以对行政机构进行职权设定, 但不是行政授权;也不能是一般的社会组织, 一般的社会组织不享有行政职权, 也就无权可授。

3、适格的被授权主体

行政权力是一种公权力, 不能授予个人。被授权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被授权组织还需要满足个条以下条件:其一, 对于特殊的行政职能授予, 被授权主体还应具备如保密、安全等技术能力和特殊素质。被授权主体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应掌握与所授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其二, 被授权主体须为非盈利机构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其三, 被授权主体应具备所授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被授权力是可授之权且内容适当

行政授权是以行政权力为授权客体, 所授予的行政职权必须为可授职权。所谓可授职权是指该行政权力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授予的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 转让的职权不能超出授权者本身所享有的权限范围。并且要授予的权力不能是关乎国家命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行政立法权和决策权。所谓内容适当是指可授予的权力主要是执行法律的权力, 包括裁决与管理业务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权力等。

三、行政授权概念规范化的意义

科学的行政授权可以促使政府职能的转变, 使政府的各项活动更富效率, 各项指令在行政授权下能得到更高质量的执行, 各项任务能够由被授权主体进行更加专业化专门化的处理。

政府是行政权力的载体, 代表广大民众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一般来说, 政府就象征着权力。规范化的行政授权可以促进行政权力有序运行。而无序的权力授予使得政府职责不明权责不清, 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 一些官员大权在握权力失控, 他们会将原本的公共权力设租、寻租、私有化, 无形中就使贪污腐化有了滋生的土壤, 成为腐败官员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 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定是有害的。

法治行政是现代公共行政的标志之一, 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文明的重要标志。行政授权法制不健全的公共行政是有缺陷的公共行政, 将直接扰乱公共权力的运行, 给公共行政造成巨大的危害。规范行政授权概念, 健全行政授权制度对于法治行政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规范行政授权相关概念, 加强行政授权的约束和监督, 对于树立和维护政府信誉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权力合理合法的授予配置是树立政府形象的前提, 很难想象一个朝令夕改、权责无序的政府可以得到人民的信赖。当前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力度, 正是为了保证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权为民所用, 塑造人民群众心中诚信政府的形象。

新时期下党中央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 提出了具体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思路。建设和谐政府创建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完善行政授权理论, 为行政授权提供明确、科学的概念,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从而更好的促进科学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江国华, 谭观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之论纲[J].常德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0, 25 (02) .

[2]张晓光.刍议行政授权几个周边问题[J].河北法学, 2002, 20 (04) .

[3]林春玲.关于行政授权若干问题的探析[J].行政与法, 2007, 11 (04) .

[4]林春玲.略论行政授权法制化[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 2008, 29 (01) .

幽云地区何时最后归属中央政权 第9篇

那么, 幽云地区究竟是何时最后归属中央政权的呢?人教社高中教材中国古代史“辽宋的和战”一节中提到“北宋建立后, 试图夺取幽云地区, 两次对辽用兵, 都被辽挫败。”而在之后的教材中无任何提及幽云地区归属中央政权的内容, 因此, 许多学生甚至教师认为幽云地区是在元朝统一全国后才归属中央政权的。事实上, 幽云地区在北宋时已最后归属中央政权。

幽云地区是怎样最后归属中央政权的呢?这要从后周的统一战争和金发兵攻辽说起。后周周世宗改革使后周国力大大增强, 有条件肩负起统一国家的历史使命。在攻占南唐江淮之间的大片领土后, 959年, 世宗又率军伐辽, 出师42天, 收复了幽云地区的瀛、莫、易三州及瓦桥 (河北雄县境) 、益律 (河北霸县境) 、淤口 (河北霸县信安镇) 三关, 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史》第二版记载:“金建立后, 阿骨打率军攻辽, 金俊占领了辽的许多土地, 正当金朝的反辽斗争胜利发展之际, 北宋的统治者接受辽的降官、燕人马植关于北宋与金朝结盟联合攻辽收复幽云地区的建议, 宋徽宗先后派遣马扩、马植取道海上出使金朝, 协商攻辽大计。宣和二年 (1120年) , 双方达成协议, 金宋两国互用国书, 地位平等, 以长城为界, 金朝攻取辽中京大定府, 宋攻取辽南京析津府;获取后幽云地区归宋, 宋将原输辽岁币转给金朝。这就是宋金的“海上之盟”。之后, 北宋未如约进兵, 后来又怀着侥幸取胜的心理, 仓促出兵, 两次攻打燕京, 均告失败。至宣和四年 (1122年) 四月, 金军已经攻取辽朝五京中除南京以外的四京, 辽天祚帝率残部遁入西夏境内, 北宋军统帅, 大宦官童贯为掩其指挥无能, 邀请金军夹击南京, 年底, 金军经庸关南进, 不战而下南京。在这种情况下, 金朝背弃前约, 无意把幽云诸州交给北宋, 经过北宋反复交涉, 金朝答应把燕京及附近的蓟、景、檀、涿、易六州交还北宋, 北宋在每年原来给辽朝的岁币之外, 尚需增加百贯作为“燕京代税钱”。

惠东抗日民主政权 第10篇

为了适应抗日战争发展的需要,加强惠东地区党、政、军统一领导和指挥,1945年1月建立了中共惠东县委会,2月底在白花西山月何氏宗祠组建东江纵队第七支队。4月中旬县委和东纵七支队在永湖大坑口召开了为期3天的惠东地区国事座谈会,共邀区内爱国人士、开明绅士、工商教育各界代表,如严荫荣、陈友芳、魏珠伯、高特峰、饶荣、陶陶然、杨万程、陈浩然、饶伟南、李秋云等知名人士共300余人参加。经过民主协商,一致赞成和拥护建立惠东行政督导处为县级抗日民主政权机构,委任练铁为主任、陈志期为副主任。会议还通过保乡卫国、减租减息、筹粮救荒、废除苛杂、镇压汉奸恶霸等文件。这次会议是集中惠东民主人士、知名人士最广泛、时间最长、收效最大的会议,对抗日根据地和民主政权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后,于4月下旬,在白花苏茅垅成立了惠东行政督导处。

督导处根据精兵简政原则及本区具体情况,制订了施政“十大政纲”,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建立和健全抗日民主政权,巩固和发展抗日根据地;发展抗日武装维护社会治安;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增强抗战力量;做好统战工作,发展进步力量,分化瓦解敌人;发展生产,征粮征税,保障战时供给;进行战时教育、成人教育和抗日宣传活动。

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特点探析 第11篇

关键词:根据地,政权,特点

一、建立议行并列的政权体制, 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权, 是一个由参议会、政府和法院三部分组成的"两权半"政权。之所以说"两权半", 是因为抗日根据地均未设立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 一切有关的司法工作均有高等法院负责, 法院在行使司法职权时虽然是独立的, 但在政治上、行政上受政府领导, 只是"半独立"。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不仅仅是一个民意机关、咨询机关、议政机关, 而且是边区、县、乡中最高的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监督机关。不仅各级政府组成人员要由它选举产生, 边区、县、乡中的大政方针要由它决定, 各项法令、法规要由它制定和通过, 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对它负责, 接受它的监督及弹劾。各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是有力的。这说明, 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虽然是参照国民政府公布的《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建立的, 但它与国民参政会有着根本的不同。

二、实行“三三制”, 建立包容性更强代表性更广的政权

抗日根据地政权最显著的特点, 是从1940年开始实行“三三制”, 即在参议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中, 不仅有工农代表, 还有其他阶级阶层的代表, 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 非共产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 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三三制", 其实质就是为了反对在党内长期存在的"左"倾关门主义, 实行更广泛的民主政治, 建立一个包容性更强、代表性更加广泛的政权, 以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三三制"的实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中最突出的, 是使边区各级政权有了广泛的代表性, 有力地调动了社会各界团结抗战的积极性。一些跑到敌占区的地主开始回乡, 乡绅富商也有了在根据地投资经营的积极性。

三、实行普选制和竞选制, 使广大群众有监督权罢免权

政权组成人员特别是主要的领导人如何产生, 是政权建设遇到的第三个大问题。其中最重要的, 是广大人民有无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为了建设民主政治, 把广大群众动员起来, 各抗日根据地都实行了普选制和竞选制, 通过普选和竞选选出各级参议会参议员, 然后由各级参议会选出政府组成人员。由于实行了普选制和竞选制, 广大选民不仅可以选出自己满意的人, 而且可以随时罢免那些不合格的人, 从而加强了群众对参议会和政府成员的监督。广大群众对参议会和政府成员的监督, 不仅表现在选举过程中, 还体现在日常生活当中。

四、实行"精兵简政", 达到执政成本与社会负担的均衡

政府组成人员是少而精, 还是多而冗, 是政权建设的一个大问题, 直接关系到政权的执政成本和社会负担。如果执政成本过高和社会负担过重, 就会影响社会的发展甚至政权的稳定。在这方面, 中共中央根据李鼎铭先生的建议, 实行了著名的"精兵简政"政策。经过精兵简政, 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机关大大压缩, 群众负担明显减轻。

五、严惩贪污腐败, 保持良好作风, 建设廉洁政权

首先, 对各级领导人的生活标准做出严格的规定, 领导人一律不准搞特殊化, 和群众一样过苦日子。因为领导人一律不搞特殊化, 所以即使生活再苦, 群众也没有怨言。其次, 严惩贪污腐败现象。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就制定了严厉的惩治贪污腐败的法令。在抗日战争时期, 中共中央和各抗日根据地继续沿袭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做法。这些严厉的惩治措施, 有力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再次, 加强群众对各级干部的监督。

六、切实为群众谋利益, 把政府建成“帮忙政府”

是为人民还是为自己, 这既是由政权的性质决定的, 反过来也会影响到政权的性质, 因此它是政权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抗日根据地政权是人民政权, 因此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切切实实为群众谋利益。这种政权, 被毛泽东誉为“帮忙政府”。他说:“有两种政府, 一种只知道刮刮刮, 另一种则帮老百姓的忙――边区政府就是这种帮忙政府。”抗日根据地政权的这个特点, 突出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保障人民的一切民主自由权利。二是一心一意为群众谋利益。既然是"帮忙政府", 就要千方百计为群众帮忙, 为群众谋利益。三是始终和广大群众打成一片。要为群众谋利益, 就要和群众打成一片, 倾听群众的意见, 关心群众的疾苦。这样的"帮忙政府"是根据地政权的基本特征之一, 也是抗日根据地政权能够得到群众拥护的根本原因。

七、正确处理党政关系, 实行正确的执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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