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关系范文

2024-08-29

英美关系范文(精选9篇)

英美关系 第1篇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 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 也包括优士丁尼 (JustinianusⅠ, 公元527—565年在位) 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1]纵观世界法制史的发展,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并对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西方两大法系, 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罗马法进行了吸收和继承。罗马法从其产生到成为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经历了千余年逐步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氏族习惯到习惯法,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再到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的演变过程。在罗马法的发展中, 制定了一系列有代表性的法典, 如《十二表法》《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等, 形成了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司法制度, 产生了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 创造了辉煌的法律文明。罗马法后被在欧洲大陆占据统治地位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取而代之。11世纪末, 欧洲又掀起了研究、传播罗马法的热潮, 史称“罗马法复兴”运动。“通过这一运动, 罗马法的概念、术语、范畴等被大陆国家所吸收, 或作为法典编纂之蓝本, 或吸收其精神进行法制建设, 使罗马法成为西欧的‘普通法’。罗马法在欧洲各国的普及深刻地影响着各国法制、法学和社会的发展。”[2]“罗马法复兴”运动从意大利开始, 先后形成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16世纪, 法国成为了罗马法复兴研究的中心, 在这里诞生了“人文主义法学派”, 也为拿破仑时期制定《法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罗马法。……18世纪, 出现了‘潘德克顿 (即《学说汇纂》) 中兴运动’ (usus modernus Pandectarm) 。”[3]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代表性的法典, 两部法典从结构体系、概念术语、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等方面都对罗马法进行了吸收和继承, 因此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 也称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 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公元1世纪至5世纪, 罗马人征服并占领了不列颠, 由于不列颠土著居民克尔特人的抵制, 罗马法对不列颠没有产生较深的影响。公元5世纪开始, 日耳曼部族进入不列颠, 建立起盎格鲁—撒克逊王国。这段时间在英国实行日耳曼习惯法。日耳曼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在程度上要比罗马法深, 在范围上要比罗马法广, 成为英国法重要的历史渊源。公元11世纪, 诺曼人威廉入侵英格兰, 建立起来了诺曼王朝。威廉的入侵, 加剧了英国封建化, 也使英国法走上不同于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独特道路。在司法领域, 威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司法权集中到中央, 设立了王室法院, 实行巡回审判制度。“一部分合理的习惯和判例得到了众多法官的普遍认同, 成为以后巡回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审判准则。在强大王权的支持下, 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 在原有习惯法的基础上, 以判例的形式将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 形成通行全英国的‘普通法’。”[4]13世纪末, 大法官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 逐渐形成与普通法平行的法律体系, 即衡平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 英国法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从法律到司法组织、诉讼制度、思维方式, 都体现出自己独特的特点, 与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随着英国殖民扩张, 将其法律制度推行到了它的殖民地和附属国, 逐渐扩大英国法的适用范围, 最终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三、罗马法与英美法系的关系

1. 罗马法对英国法学的影响

由于受到欧洲大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 英国早期法学家的著作都程度不同的对罗马法进行了吸收和借鉴, 这些著作对当时及后来英国法律制度产生了较深刻的影响。代表性的法学家有格兰威尔 (R.Granville, 1130~1190) 、布雷克顿 (H.D.Bracton, 1216~1268) 等。格兰威尔在其《中世纪英格兰王国的法和习惯》一书中, 吸收了教会法和罗马法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形式, 来构筑自己作品的概念和体系。英国法制史学家霍兹沃思曾这样评价布雷克顿的著作:“布雷克顿使用了罗马人的术语、罗马人的格言、罗马法的原则, 并在英国本土比较贫弱的基础上确立起了比较合理的体系。在论述巡回审判 (assizes) 、进入令状 (writs of entry) 、权利令状时, 布雷克顿的心中便自然而然地浮现出了罗马法的实例和罗马法的用语。”布雷克顿对英国普通法进行了系统论述, 构建起了英国普通法体系, 但其使用的术语、原则和精神仍来源于罗马法, 布雷克顿理论对英国的影响一直持续到近代以后。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 (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 深受罗马法影响, 在其代表作《英国法释义》中, 借用了罗马法的原则、术语、分类和体系, 对英国普通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这部著作影响巨大, 其影响力已经超出了英国国界, 波及到美国。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制史上的地位不可动摇, 被誉为“英国法学史上的金字塔”。

2. 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影响

普通法的诞生, 受益于罗马法复兴运动。虽然普通法的直接渊源被认为是日耳曼习惯法, 但在普通法形成的初期, 王室法院的判决中还存在着大量罗马法的理论和术语。Amos在其《罗马法》一书中写道:“直到十四世纪初, 罗马法的权威还被人在普通法院征引, 并非如现在那样作为说明或次要的证明, 而是当作基本的, 实际上是决定性的东西。”十六世纪之后, 普通法逐渐吸收商法的内容, 商法最终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从商法的形成过程看, 商法与罗马法有深刻的联系, 普通法吸收商法内容, 实质就是罗马法对英国法的间接渗透的过程。十九世纪之后, 在许多案件中, 都存在引用罗马法原则、规则和概念的情形。由此看见, 在英国普通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 对普通法的引用、吸收和借鉴从未中断过。

3. 罗马法是英国衡平法的重要渊源

13世纪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复杂化, 大量契约、商业纠纷案件不断涌现, 由于普通法在调整的范围、救济手段和诉讼程序方面的局限性, 不能满足裁判此类案件的需要, 亟需新的法律对此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当时在普通法院案件得不到公平审理的当事人可根据传统, 向在他们心中代表“公平、正义之源”的国王提出申诉, 请求国王裁决。“14世纪, 国王已经开始接受要求在普通法外予以救济的请愿或起诉。如果他认为这些救济应该予以考虑, 则自己作出决定, 或者交给谘议会、大法官或议会解决。”后来演变为由大法官对此类案件进行裁决, 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 产生一系列的判例, 这些判例至15世纪前后逐渐形成了与普通法并行的法律体系———衡平法。自11世纪开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 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 对整个欧洲产生了巨大影响。英国衡平法形成时, 正是罗马法研究的高潮时期, 英国的大法官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大法官依据的“公平”、“正义”等原则, 都来源于罗马法中的观念。从衡平法院的审判记录中可以看到, 它经常是整段摘引《国法大全》的原文, 甚至连使用的名词都不改动。学者普遍认为罗马法是衡平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衡平法的形成, 标志着罗马法对中世纪英国法的影响达到了高潮。

参考文献

[1]何勤华, 李秀清.外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1:35.

[2]韩慧.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2) :98.

[3]梁治平.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J].比较法研究, 1990 (1) :46.

英美文化差异对英美文学评论的影响 第2篇

摘 要:在英美文学的发展进程中,两个国家之间的语言、文化及历史的差异性,促使文学评论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语言是一个民族得以立足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本民族文化及灵魂相互结合的产物,英语语言中自然融入了英国与美国的文化,两者之间相互统一与协调,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英美文学评论及文学作品中。

本文主要介绍英美文化存在的差异,并针对其在英美文学评论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美国入侵格林纳达曾考验英美关系 第3篇

美国人以害怕古巴和苏联影响格林纳达为由,入侵了该国,格林纳达是英国前殖民地,该国总理莫里斯·毕晓普于1983年10月19日遇刺身亡。当最终被问及己方的立场时,英国的意见是反对军事行动,他们认为,“无论该国当权者多么不起眼,”军事行动都会被外界认为是在干涉一个小国的内政,英国人还指出,毕晓普“本人,无疑是一名马克思主义者”。

英国政府的文件得以公开,根据的是准许在30年后披露文件的规定。

撒切尔夫人深感不满

据今年4月去世的撒切尔夫人在她的回忆录里描述,她对发生在格林纳达的事情深感沮丧和失望,该国在1974年成为独立国家时,依然保持了伊丽莎白二世女王的国家元首地位。撒切尔夫人的概述,甚至援引了最近被披露的文件,不过,这些文件的全面发表展现了时局的详情,她在自己的书里形容,那是一段相互不和的“不快时光”。此前一年,就在阿根廷入侵福克兰群岛(即马尔维纳斯群岛)之后,由于英国欲以武力收复该岛,致使美英陷入了更加紧张的外交局面。

1983年10月24日,英国的一名部长对国会说,没有迹象表明美国即将入侵格林纳达;他说完这番话几个小时,美国政府就在晚间发来了两条讯息。讯息之一说,美国正在考虑一些加勒比海国家提出的干预请求;在4个小时之内发出的第二条讯息说,美国已经决定采取行动。撒切尔夫人在回复中说,里根的决定“引起了英方的严重关切”,她还警告说,英女王在该国的代表,即格林纳达总督,已经对一名英国官员表示,如果出现军事干预行动,“他可能会被杀。”

她在给里根的信中写道:“实不相瞒,你上次说的事情令我深感不安。”并表示她的希望是,“即使已经到了这么晚的阶段,你也能在事件变得不可逆转之前考虑这一点。”

第二天入侵就发生了。

里根严防消息外泄

英国的一份外交文件显示,10月26日,里根歉疚地跟撒切尔夫人通了15分钟电话,头一句就说“如果他在伦敦,他会先把自己的帽子扔到门里”——这个说法暗示他想看看对方是不是欢迎自己。

这份文件说:“对于他引起的尴尬,他感到非常遗憾。”文件中不仅描述了里根说自己如何“在所谓的高尔夫度假期间,凌晨3点”被干预请求叫醒,而且强调了泄漏风险如何导致“性命攸关”。“军队只有几个小时的时间。”他说。

但是在后来的一份简报中,撒切尔夫人的外交政策顾问安东尼· 帕森斯推断道说:“事情越来越明显:美国规划格林纳达行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有必要跟美国人进行一些“直白的谈话”。

有一种说法是,美国没有跟人商量就在英国的土地上部署装有核弹头的巡航导弹,为这个有争议的行动辩护也因此变得更加困难。一份记录指出,1983年11月,撒切尔夫人在跟美国副国务卿肯尼斯·达姆开早餐会时曾说过:“说这一切让我们全都陷入困境太轻描淡写了一些。”

还有诸多不能公开承认的事

这些文件涵盖了多个问题,格林纳达只是其中一个。从某个角度来说,这些文件披露的最令人不寒而栗的事件是:一次例行维修保养核武器时,技术人员发现,有一把英国的钥匙可以打开美国核武器上的锁。然后所有的锁都被换掉了。

文件中还记录了撒切尔夫人和当时的德国总理科尔之间的一次交谈。他在交谈中说,他希望把生活在德国的土耳其人人数减少一半,他说这是他不能公开承认的东西。有报道说,科尔曾说土耳其人来自一种截然不同的文化,一直不能很好地融入德国社会。

一份对其他文件的汇总涵盖了从1979到1983年发生的事件,其中包括鲁珀特·默多克收购《泰晤士报》。这份汇总显示,默多克1981年4月曾与撒切尔夫人见过面。他谈到了人事变动,并建议撒切尔夫人邀请《星期日泰晤士报》的新任编辑弗兰克·贾尔斯到她唐宁街的首相府喝一杯。

英美法系双层次因果关系之借鉴 第4篇

2002 年7 月25 日晚9 时许, 被告人陈美娟将甲胺磷农药注射入被害人家门前的丝瓜中,致使被害人食用后中毒, 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 送至医院抢救中,医院诊断不当而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症进行救治,导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2002 年12 月24 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此案例中,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医院的过失行为,在此情形下能否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被告人? 在这个问题上,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刑法理论秉承单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聚讼,缺乏层次性的判断。 例如在陈美娟一案中,法院指出,“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考察法院判决的思维,其显然是采用了条件说的分析进路。 但仅凭条件说是否就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 答案显然是存在疑问的。 由此可见,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认定多采用单一的标准体系, 常常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并判断, 甚至混为一谈, 得出的结论很有可能不尽合理, 在这点上,英美法系“双层次的因果关系”认定进路对我们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的双层次矫正路径

因果关系的理论就是因果律(Causation),它发迹于物理力学,起源于哲学理论。 毫不夸张地说,在法律中再无一个比因果关系更难处理的问题。[2]因果关系确立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个人责任,即因果关系将个人行为与危害后果相连接, 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刑罚的轻重;二是公平原则,即因果关系将刑事责任限制于产生了危害后果的个人行为。[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绝非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上必须与价值判断相结合。 例如英国大法官萨尔蒙(Salmon)认为,什么造成某一事件的发生是实际的事实问题,最好由常识而非推理理论解决,[4]至少在很大程度上 “依赖于公共政策以及法官和陪审团关于被告人道德可谴责性的价值判断, 以及在特定案件中有关正义的直觉”。[5](P126)因此,大陆法系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替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抑或将条件说与客观归责等理论相对立的做法有失偏颇。

在英美法系刑法中,基本确立了“事实—法律”双层次的因果关系认定模式, 在这一认定模式中,第一层的事实因果(Factual Cause;Cause-in-Fact)建立于自然科学之上。 建立因果关系的第一步要询问:被告人行为是否系特定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这个问题需要通过but-for公式进行检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事实因果关系建立。[6]即事实因果的核心在于but-for标准(but-for Test)的检验,在but-for标准无法适应的情形下, 再以 “实质因素标准”(Substantial Factor Test) 和 “ 一个充分原因组中的必要因素”标准(Necessary Element of a Sufficient Set,以下简称NESS标准)进行补位。 第二层的法律因果(Legal Cause;Cause-in-Law)基于对事实原因的限制,将法律原因从纯粹的事实因果关系中区分出来。 法律因果的核心命题是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该原则源于法律谚语In jure non remota causa sed proxima spectatur, 即在必要条件的基础之上,还需探讨因果关系的法律目的。[7](P74)确定近因的具体原则又分为观念说、预见说、政策说等(见图1)。 总之,英美法系刑法正是通过事实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这样的双层次矫正体系逐步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 要认定行为对结果产生的因果力,不仅要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进一步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事实因果的核心命题:but-for标准及其修正

对于基本因果关系的界定,有的学者采用“主要原因说”,有的学者采用“有效充分原因说”,但占主导地位的仍是 “扩张的检测标准”(the Expansive Test),在该标准中,如果没有A,即没有Z,则A是Z的原因,这被称为but-for公式,也被称为“条件公式”。

but-for标准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一是其不能解决“并行因果关系”(Concurrent Causation)的问题,例如,事前没有商议的甲、乙两人同时向A开枪,两处致命伤均可单独导致A死亡。 根据but-for标准,如果没有甲的行为,A会死于乙的行为;如果没有乙的行为,A会死于甲的行为,因此甲、乙均认定为未遂,对A的死亡结果各自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结论显然不合适。 针对该缺陷,一种方法是采用NESS标准加以填补, 后文将做详述。 另一种方法是针对but-for标准的表述方式加以修正,将 “ 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会发生”修正为“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会这样发生”。 按照这种方案,上述例子中产生的危害结果就不仅是A的死亡,而是A“中两枪死亡”,[8](P166)就该实际损害结果而言, 两人的行为与其都具有因果关系。这种修正方法虽然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也存在其他问题。 例如,甲将被害人A点燃,A情急之下跳入河中被淹死,根据该修正方案,由于A“被淹死”的结果并非甲点火的行为所致,因此A的死亡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该结论并不妥当。

but-for标准的另一个缺陷在于打击面过广。 例如,根据but-for标准,在甲杀害A的情形下,如果没有甲的母亲生育甲,A就不会死亡,因此甲母亲的生育行为与A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这显然不妥。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把怀孕的被告人的祖父母认为是后来子孙所犯之罪的原因,显然是荒唐的”,[9]由此可见,单纯的but-for标准并不能完全地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 而NESS标准与实质因素标准建立于but-for标准之上,用以弥补but-for标准的缺陷。 简言之,“并行因果关系” 的问题用NESS标准解决更为合理,而“实质因素标准”对限缩事实因果认定范围起到了异常重要的作用。

(一)NESS标准:由原因向原因组的嬗变

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很多认识都源于侵权行为法(Tort Law) 和研究侵权行为法的学术文献,[8](P166)NESS标准便是其中之一。NESS标准的哲学根基是休谟的因果律理论。 根据其理论,每个结果的发生均由一组与其相关的先在条件所共同组成的原因导致。 详言之,一个特定的条件是一个特定结果的原因,当且仅当这一特定条件是一组先行条件集合的一个必要因素,而这组先行条件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充分性。 充分性条件集合允许其他复数的充分性条件集合的存在。 NESS标准的提出者Wright自信地指出, 综合了必要条件理论和充分条件理论的NESS规则可以解决一切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10]

NESS标准可以妥善解决并行因果关系的困境。 例如,毒药的致死量为5 个单位,甲、乙分别投放了5 个单位和3 个单位的毒药,按照NESS标准,甲所投放的毒药和乙所投放的毒药结合后导致丙死亡, 两份毒药构成一个充分原因组(A Sufficient Set),乙的行为系该充分原因组的一个必要条件。 因此,乙的行为系丙死亡的事实上的原因。 由此可见,如果说条件说是一种平面上的理论,NESS理论就是立体的。 它将造成结果的条件组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判断,避免了条件说中“并行因果关系”所造成的困境,使得每个对结果发生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的行为人都将为此负责。

相比but-for标准,NESS标准的优势也成为其缺陷,即对原因做整体判断。 例如,未经商量的甲、乙同时向A开枪,甲射中心脏,乙射中手臂,导致其死亡。 仅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根据NESS标准,A的死亡结果与甲、乙的行为均存在因果关系。 进而将甲的行为评价为一个量X, 将乙的行为评价为一个量Y,总量X+Y,甲与乙的内部赔偿责任分别是X/(X+Y)、Y/(X+Y)。 但问题在于,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确立是为了解决责任分配问题, 成立范围较广。 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全有或全无”的,不可能让部分行为人承担总量中部分的刑罚。 上例中如果让甲、乙分别承担与A死亡结果相称的刑罚总量中X/(X+Y)、Y/(X+Y)的量,显然是不妥当的,只能得出A的死亡与乙的行为不具因果关系的结论才是妥当的。 据此,笔者认为,对将NESS标准引入刑法领域应当采审慎态度,在并行因果关系以外不得任意扩张。

(二)实质因素标准:法律不问琐事

所谓实质因素标准,是指在事实因果关系中,对危害结果作用发生微小、仅具有理论意义的原因并非“事实原因”,换言之,只有“实质因素”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原因”。 该理论由Jeremiah Smith教授创立,他指出这一标准是“法律不问琐事”的普遍格言在因果关系领域的特殊运用。[11](P779)例如,未经商量的甲和乙同时对A进行伤害,甲割断了A的颈动脉,乙仅划破了A的皮肤,从形而上的角度,多流出一滴血也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 但根据实质因素标准,法律仅将A的死亡归因于甲的行为。

关于实质因素标准的体系性地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实质因素标准仍然是事实因果的具体标准之一。 这是因为一方面实质因素标准排除的是不符合“有效及基本”的原因,几乎无需裁量;另一方面排除对危害结果作用发生微小、仅具有理论意义的原因在自然法则领域同样适用。 一般认为,实质因素标准可以有效弥补but-for标准在处理事实上因果的不足,限缩事实因果的认定范围。

四、法律因果的秩序目的:确定结果的近因

仅仅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不够,因为与自然意义上的法则不同,法律是一套具有功能评价机制的体系,规范性的机能性充斥其中。 如果仅从事实、自然法则的角度考察因果关系的意涵,显然与刑法的任务不相符合。 因此,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还需进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法律上因果关系认定的核心在于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与远因相对,在法律中,应当认真对待的是近因而非远因。[12]在笔者看来,刑法理论中的“近因”已经由存在意义上与结果发生时间相近的原因转向了盖然性的判断。 例如,甲伤害A,A在接受治疗一个月后感染死亡,虽然有一个月的间隔,但不能否认A的死亡与甲的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从时间间隔判断法律因果关系的代表是唐代的“保辜制度”,《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一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也就是说,虽然有伤害行为,在一段时间之内没有发生死亡或损害后果的,就不能认定因果关系。 英美刑法中也在17 世纪确立了“一年零一天规则”,正如英国学者科克(E. Coke)将谋杀罪定义为:在王国领土范围内,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之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王国和平的环境,被当事人控告或由法律规定,以及使得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零一天内死于该伤的情况。 近代以来,“一年零一天规则”遭到了质疑,有学者指出,如果治疗得当,受害人生存超过一年零一天的,被告人应继续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13]根据近代刑法理论,近因要求行为能够当然地(Naturally)或盖然地(Probably)引起结果。 一般认为,Naturally的概率接近于1,Probably的概率大于0.5。[14]如此,结果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偶然性或机会性的问题。[15]详言之,近因的认定包括直接原因和介入因素的判断。 其中重点要解决的是介入因素的问题。

近因说不是与普遍因果观念说、政策说等其他学说相区分的学说,因为近因标准相当模糊,有时不得不用“便利、公共政策、或者大致的公正观念”加以填补。[8](P167)因此,接受这样一种意义的“近因”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会导致刑事责任的真正根据和非真正根据的界限变得模糊。 在笔者看来,与其将近因说作为独立标准,不如认为“近因”只是确定法律因果关系的抽象概念,必须由观念说、预见说、政策说等加以补充。 在此意义上,观念说、预见说、政策说并非独立学说,而是确定“近因”的考虑因素。

(一)预见说

预见说以行为人主观标准确定因果关系。 例如,如果被告人D被控犯有轻率伤害罪,其轻率行为所引起的伤害结果一定是被告人能够预见的。

美国法院将介入因素分为巧合性介入因素和反应性介入因素。 在前者的情况下,如果介入力量是被告可以预见的,则不中断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力量是被告难以预见的,则中断因果关系。 在反应性介入因素的情形下,如果反应是可预见的“正常的人类反应”,则不中断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在“近因”的确定上,行为人能否预见的判断起到了重要作用。

1968 年美国加州修改法典,将“预见说”作为判断近因的重要因素,其中第408 节规定,如果被告人蓄意或明知引起结果,只要这一实际结果在被告人的希望或意料之中,则不否认因果关系,除非这一实际结果的发生太间接、太偶然、太依赖他人的有意识行为以致不能根据被告人责任或罪行轻重得出公正结论。 例如,甲欲重伤A,将A打晕后甲以为A死亡便离去,A被路过的车轧死。 在此情形下,因为甲希望的结果(伤害A)被实害结果(A死亡)所包含,可以认定A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笔者看来,预见说只能作为判断“近因”的具体考察因素之一,不能单独用以确定事实因果。 例如,People. v. White一案中,D为谋杀其母故意将氰化钾投入其母的饮水中,其母饮用后死亡,但法医鉴定其死于心脏病而非中毒。 根据预见说,行为人投毒的时刻预见了被害人的死亡,且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了,因此D成立谋杀罪既遂。 但这样的结论并不妥当。 因为D的预见与因果关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本案中,A预见了结果, 并且结果发生了,但结果并非行为人的行为引起,因此不能认为D成立谋杀罪既遂。[16]

(二)观念说

普遍因果观念说由哈特、奥诺尔提倡。 该学说认为,一般人观念中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概念可以证明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牢固的道德基础,因而刑法上的法律因果应当根据一般人的因果生活规则加以判断。[17]只要一般民众认为危险存在,即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例如,甲用刀将A刺伤,A感染破伤风而死的场合,无论破伤风病毒原本附在刀上抑或后来感染,均不是异常现象,都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正如哈特所言,常识是根据一定原则和原因与纯粹的条件之间划界的,这些原则会随着需要解决问题类型的变化发生微妙且复杂的变化,因此常识在法律问题的解决上起到重要作用。[7](P72)

例如,K蓄谋杀死其妻子J,在一次登山中将其推下悬崖。 J没有被摔死,但造成高位截瘫,忍痛生活,最终自杀。 本案中,法院认为,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 “ 当然和可能的结果” (Natural and Probable Result),从而认定因果关系。[5](P134)相反,当介入因素是一种“不正常的人类反应”时,通常认为行为人对此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例如,被害人被诈骗后自杀的,法院认为,根据一般观念,诈骗的行为无法导致被害人自杀,因而否定了结果与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观念说的流弊在于标准太过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化,因而不能单独作为“近因”的确立标准,只能作为参考。 观念说还存在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 例如,英美刑法中的“鸡蛋壳规则”认为,如果被害人由于一些非常规因素加重了伤害,那么这不能成为被告的辩护理由。 在一起案件中,甲敲打被害人A的头部,只想让其离开,但A的头骨“像鸡蛋壳一般脆弱”,因此死亡。 在此情形下,如果根据观念说,往往会否认因果关系的成立。 但“鸡蛋壳规则”被英美法系普遍采纳, 并且在Blaue一案中得到了重申,确立了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这通过“观念说”是无法合理解释的。

(三)政策说

英美法系刑罚理论表现出功能化倾向。 正如有学者指出:规则的应用本身就是实践的。[18]政策说对因果关系的渗入也是其表现之一,在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选择判断的过程中都需要用政策进行指导。

在政策的确定上,必须结合立法目的、司法功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综合考量,将因果关系置于刑罚目的和形势政策的视野下考察。 政策问题是一个需要由法院而非陪审团考虑的问题,而且总是围绕原告的利益是否为法律所保护,以及保护其免受何种特定危险侵害的问题。 例如,警察与歹徒发生枪战,在此过程中打死一名银行职员。 政策说认为,考察警察行为与职员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具有意义, 但如果没有人对职员的死亡结果负责,又显然不妥当。 从刑罚报应功能的角度考虑,可以将职员的死亡归责于歹徒的行为。

除了从报应的角度,政策说从威慑的角度也可以找到合理根据。 刑罚的威慑作用与报应功能相互结合,使得人们相信实施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就会产生受到刑事制裁的后果,从而不敢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单纯政策说同样存在问题。 在刑法理论之外进行形势政策上的价值判断很可能使得权力脱离理论的掌控,将人完全作为工具进行评价,使得刑法构建的犯罪体系被鲸吞蚕食。 因此,政策说不能独立成为判定法律因果的标准,只能作为衡量“近因”的因素之一。

由此可见,观念说、预见说、政策说均不能单独承担判断法律因果的重任。 在法律因果的确定上,应当以“近因说”为核心,其他理论围绕其展开,相互裨补缺漏,才能得出妥当的回答。

五、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论之启示与借鉴

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采用双层次的判断标准,值得大陆法系借鉴,尤其是对克服我国因果关系理论中的缺陷有所裨益。

(一)归因—归责的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自在大陆法系诞生以来,在其定位上言人人殊。 有的学者主张将因果关系作为客观归责的下位概念,有的观点主张将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并列,还有学说主张以客观归责理论替代因果关系判断。 英国刑法学家威廉姆斯(Williams)指出:“一旦解决了事实原因问题, 将其进一步确定为法律原因的检测就不是因果检测而是道德反应。 问题的关键是结果可否公正地归属于被告人,因而宁可称其为‘可归责的’抑或‘有责性的’抑或‘可谴责的’。[19]这一点与大陆法系的客观归责理论异曲同工。

笔者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是构成要件判断的实质标准,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形式判断,两者应当区分视之。 双层次理论的批判者认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是浑然一体的,不应当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抑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理由如下:一是认为条件公式本身渗透着规范与政策因素的影响,无法区分;二是围绕条件说本身的因果关系理论不足展开。 在笔者看来,这两点理由都值得商榷。

第一,条件公式揭示客观的因果关系,并不涉及价值判断。 首先,双层次理论的批评者以英美法系中的“实质因素”为例,认为价值判断已然渗透于事实因果之中。 但如上文所述,笔者将“实质因素”仍然视为对事实因果的确立,因为“法律不问琐事”只是将显然不符合条件的、形而上的“条件”舍去。例如A被甲射中心脏时,乙划破被害人A皮肤的行为,显然不在因果关系的考虑之列,几乎无需裁量,因此仍然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批判的观点倾向于认为,对作为评价基础的因与果的选取和描述也涉及价值判断。[20]例如,在“山羊胡毛女工”案中,到底将条件公式中的“条件”认定为“未对羊毛消毒”还是“将未消毒的羊毛交给女工”将直接影响结论。 这样的论证貌似合理,但事实上在一起案件中,危险行为与实害结果都已经被事前确定。 本案中,只能将“未对羊毛消毒”评价为危险行为,因为“将未消毒的羊毛交给女工”实际上是 “未对羊毛消毒”和“将羊毛交给女工”两个行为,而“将羊毛交给女工”不宜通过刑法评价。

第二,笔者不否认条件说的确存在问题,但不能因此否定归因的必要性。 双层次理论的批判者显然将条件说与归因理论等同看待了。 如上文所述,but-for标准在英美法系中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大陆法系刑法也应当借鉴英美刑法中的理论对条件说加以修正,弥补其不足,而非直接否定归因的必要性。

(二)主观因素对因果关系判断有所浸染

无论是观念说、预见说,还是政策说,无一不体现出抽象人的主观观念及价值判断。 它们不约而同地扩张至责任阶层,并且毫不避讳地承认因果关系与责任间的缠混关系,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划清两者界限的必要。

与此不谋而合的是大陆法系的客观归责理论,该理论使得是否对结果归责的判断取决于行为是否导致了一种不被允许的危险。 对于过失犯,在构成要件阶段考虑客观归责, 吸纳了新过失论的内容,仅需检验行为人的主观能力是否可以认知客观的注意义务并据此实施合乎义务的行为,即主观的预见可能性、主观的注意义务违反。 因此,符合客观归责检验的,至少可以成立过失犯,这显然已经由单纯的因果关系检验扩张至责任领域。 但主观主义对因果关系的渗透极易划入主观归罪的危险领域。在George Michael一案中,被告人将毒药给保姆,告诉保姆那是治病的药,给婴儿服用。 但保姆心生疑虑将毒药丢在壁炉台上,一个5 岁的小男孩发现毒药后给婴儿喂食导致其死亡。[11](P818)问题在于,被告人是否应当对婴儿的死亡承担责任? 有学者持肯定回答,并认为“你已经得到了你想要的我们让你承担责任,你还有什么权利抱怨? ”[8](P172)也有学者认为, 一个人蓄意造成某种结果而实施一定行为,而后该结果发生,此时不能因为“结果不够直接”将其免责。[11](P818)

在笔者看来,主观因素只能作为法律因果中考量的因素之一,不可以直接依据主观目的是否达成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否则犯罪体系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George Michael一案中,法院的判决显然过分扩大了行为人的责任成立范围。 在结果并非由被告人引起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根据主观意思将罪责归于被告人。

(三)实用主义思想可见一斑

不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实用主义与功能主义的渗透已然成为不可逆的大势所趋。 正如庞德所言,普通法学家并不抽象地观察事物,相信经验而非抽象概念, 宁可在经验与正义之上做出裁判,而非事事诉诸理论与概念,从概括的命题演绎中得到案件的判决。[21]

“功能说” 中就蕴含了极为深刻的功能主义思想,认为“如果没有人对职员的死亡结果负责,显然不妥当,因而将职员的死亡归责于歹徒的行为”。 这与雅各布斯的主张不谋而合。 根据雅各布斯教授的观点,一个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其自身,而是国家有无其他制裁手段。 如果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也能消解行为人引起的冲突,维护法律规范和社会的稳定,行为人就无责任。[22]罪责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只有目的能给罪责概念内涵,这个目的就是一般预防目的。 因此,罪责概念是一般预防的衍生物。 刑法使得大众确认对规范的信任,藉此来维护社会的安定。 毋庸置疑,雅各布斯的规范论与康德的绝对主义报应刑观念相左。 之于康德,世界消亡,正义当在;之于雅各布斯,当社会系统崩溃时,刑法稳定社会的功能无从谈起,刑罚已然失去意义。[23]

英美关系 第5篇

对于英美两国文化形式而言,其艺术结晶的体现广泛集中在英美文学作品之中,并以其自身的艺术特色使英美文化得到了个性化的体现。英美文学作品创作中主要采用了英语语言的交流形式,通过语言的表达充分体现了创作者的思想以及基本情感。在英国文学史分析研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英国的文学主要经历了盎格鲁・撒克逊阶段、文艺复兴阶段、新古典主义阶段等,在每个阶段作品表现的艺术形式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同时也体现了时代背景下文学创作的艺术魅力。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其文化形成的过程中会受到多元文化的影响,在文化邻域中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较为深远,很多文学作品在创作的过程中会受到特定艺术形式的影响,直到19世纪,其文化形式得到了一定的变化,美国文学作品逐渐形成了自己特定的风格,在新旧文化冲击的基础上,不断推动美国文化的发展。

2 英美文学评论的研究

在文学理论的基础上进行英美文学作品研究的形式被称之为英美文学评论。通过研究可以认识到英美文学的发展规律,同时可以为英美文学作品的创作提供有效依据。其中英美文学作品作为英美文学评论的主要对象,其评论形式根据作品的形式被分为小说评论、散文评论以及诗歌评论等,通过这些评论模式的构建,可以将英美文学作品中的思想、艺术表现进行充分的体现,使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对英美文化有全面的认识。与此同时,英美文学的评论与一般的作品分析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主要的原因是英美文学作品的评论会在英美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作品评论及解析。而且文学作品本身具有特定的艺术形式,英美文学评论主要是更多的关注作品外在的表现及艺术形式。

二 英美文化的差异性分析

1 语言运用中存在的差异

虽然英国与美国都采用英语语言的交流形式,但是,在语言运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中英国人的发音十分清晰,连续发音的部分相对较少,使人们在聆听的过程中有一种字正腔圆的感受,而美国人的英语发音连续的部分较多。

2 人文环境中存在的差异

浅谈英美文学与人文思想之间的关系 第6篇

英美文学包含在英语专业当中,是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我国高校的英语教学水平不高,那么则会对英美文学课程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也不利于培养更多、更好的专业人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在这种环境下,高校难以切实落实教育宗旨,也难以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的、综合型的人才。我们应当承认,新形式、新环境下必须转变高校的办学模式,主要原因在于,虽然以市场为导向的办学模式能够极大的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能够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但是,这种快餐式的教学模式也给学生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且这种负面影响是长时间的。试想一下,如果我国高校的外语教育仅仅以培养学生掌握一门技能为目标的时候,外语教育的教育功能还能不能发挥出来,在这种教育目标下,学生在学习英美文学的过程中也就很难学习到英美文学的内涵,更难以在学习过程中获得精神的愉悦。不仅如此,高校大学生在这种快餐式的教学环境下,甚至很难深入到英美文学作品当中去,难以体会到英美文学中的深层次的内涵、写作的背景以及发展的转变。学生所学到的知识也只能是一些表象的知识。受就业主导意识的影响,学生对英美文学也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其只是调剂日常学习生活的一个调剂品,对于日后的发展起不到一点作用,学生在这种错误意识的主导下,也就放松了对英美文学的学习,长此以往,英美文学势必成为一个无人问津的行业。

二、文学的功能特性探究

文学是存在于人类概念意义层面上的知识,对于文学的功能是什么,可谓是众说纷纭,柏拉图认为,道德教育蕴含在文学当中,因此,文学的主要作用就在于能够辅助世人去了解未知的事物,以解读文本中作者思想的方式,来揭示作者的创作意图。与之想对的是他的徒弟,亚里士多德认为,可以利用不同的感官去解释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意图,不仅如此,还能够对文本进行不同的划分,从而实现愉悦身心的目的。在这些伟大的哲学家看来,文本的思想层面蕴含着其内在的价值,且文学的内在价值也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笔者通过长期的研究与实践认为,文学的这种思想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分别是外部功能和内部功能。从教学层面来说,外部功能主要体现在英美文学教学中,广大高校大学生通过这种教育形式能够获得新知识,能够进一步强化自身素质。内部功能主要体现在大学生通过作品阅读来获得身心的感知。

三、将人文思想倾注于英美文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

客观的来看以市场为导向的办学目的,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办学目的是非常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成才的,学生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很容易产生极端的个人主义,在以后的工作中,也会出现片面化发展的现状,一旦出现这种结果,学生则很难接受,有的学生由于难以接受这种后果,还会产生自闭的现状,这并不是耸人听闻,也不是空穴来风,因为市场对于学生的行为运作有一定的支持作用,但是,市场却难以塑造学生的人格以及精神。我国高校大学生,绝大多数都是90后,在校期间是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的行程时期,这一时期也是我国高校大学生心理与生理日渐成熟的时期,如果在该时期没有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的理性情感的灌输,那么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社会适应能力则会相对较弱。高校大学生的审美能力如果没有得到提高,学生的身心就难以实现均衡的发展,而这种审美能力的塑造,则应当以文学课教学为主,教师在教学过程引导学生欣赏文学内容,学生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提高自身的审美能力,与此同时,还能够塑造自身的人格,实现全方面发展。

四、英美文学教育中渗透人文思想的方法

文学的功能特性虽然包括教育功能和感知功能两大类,但是,不论在什么样的环境下,不论什么人在进行文学作品的阅读,我们都难以完全将这两类功能分离开来,也就是说他们是一个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整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高校的绝大多数英语课堂对学生进行以教育功能为主的英美文学作品的讲解。教师在课堂上,虽然能够带领学生从艺术的角度对文章进行精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深入的分析。除此之外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学生能够加深对世界观、人生观的理解,还能够在教师的带领下,将文章当中的思想寓意深入的挖掘出来,从而重塑自身的人格特性以及思想境界。

英美文学与英美电影的互动发展探析 第7篇

一、英美文学是英美电影创作的源泉

英美文学可以为英美电影行业提供丰富的素材,所以说,文学是电影创作的根基以及源泉,随着电影行业的不断发展,一些优秀的文学作品成功的被搬上荧幕,而且取得了较高的成就。很多文学作品有着较多的读者群,而且有着良好的口碑,比如《哈利波特》系列,将其制作成电影后,也收到较好的反响,促进了电影行业的发展。另外,《杀死一只知更鸟》以及《罗密欧与朱丽叶》这两部文学作品也很好地阐释了文学与电影的内在联系。

很多英美电影都是在文学作品的基础上,对素材的改编,而改编后的剧本能否真实地还原原著作品,也是衡量电影是否尊重原著以及能否成功的关键。在英美电影史中,《杀死一只知更鸟》便是改编自同名小说,而且这一作品忠实于原著,是根据作者的意图对作品的改编,当然,在人物对白以及人物形象刻画方面,也对文学作品进行了适当的润色,演员将作品中的人物演绎得惟妙惟肖、入木三分。这部电影采用了叙事的方式,而在人物回忆的部分采用了倒叙的方式,而且是以儿童的角度向观众讲故事,这也将观众带入了童年时代,在纯真的儿童的眼中,并没有种族歧视,这种鲜明的对比,也凸显了作者想要表达的感情。总之,文学是电影的根基,可以为电影提供较多的素材,电影离开文学则无法被称之为艺术,二者在互动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共同发展,可以为社会大众展示更多优秀的作品。

二、英美电影是对英美文学的升华以及推广

将文学作品搬上荧幕前,需要对文学作品进行适当的改编,而且要根据电影的时长,对文学作品中不重要的部分进行删减,对重要的内容进行着重描述,凸显文学作品的主题,将文学作品的精髓很好地展现在观众面前,所以,电影是对文学作品的深化与扩展。在改编的过程中,不能脱离主题,在不同时期的改编,也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对文学作品的再叙述。比如《罗密欧与朱丽叶》这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其从刚刚出版后不久,就得到了较多人的喜爱,而且不断地被改编后,不但搬上了电影荧幕,还制作成了音乐剧,这些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使得作品中的爱情故事被广为流传,这种爱情冲破了家族、种族的束缚,虽然是一部爱情悲剧,但是却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而且给人很多启示,也给人一种战胜困难的信心。在英美电影中,还有很多电影作品是借鉴《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故事,是对这部文学著作的深化以及扩展,而且做到了对文学作品的升华。将文学作品搬上电影荧幕,增加了文学作品的社会影响,而且增强了文学作品的现实意义以及批判性。

另外,英美电影还具有对英美文学推广的作用,在社会不断变革的影响下,人们的生活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而且审美也出现了一定变化,在经济的影响下,人们对传统的文学以及艺术表达形式产生了审美疲劳,传统的文学作品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束缚,而将文学作品稍加改变制作成电影,利用造型、音效、动作等可以刺激观众的眼球,做到了对文学作品的延续,而且使传统的文学作品产生的深远的影响。电影拍摄的形式,可以深化文学作品的主题,通过场景的变化以及特写技巧,可以使观众更好的了解文学作品的主题。《杀死一只知更鸟》这部电影中,还利用漫画夸张的方式对电影中反面人物的形象进行了刻画,这些反面人物动作比较夸张,而且与正常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对正面人物也做到了很好的衬托,使电影的主题更加清晰。

英美电影是对英美文学的推广,将其搬上世界的舞台,可以使全球的观众更加了解英美文化,而且这些电影还可以提高外国观众的英语水平,可以更了解英美口语发音的特点。总之,英美电影可以加深人们对文学作品主题的理解,可以更加立体的向人们展示小说中的情节,通过电影,可以掀起阅读的热潮,增加人们对原著的兴趣,可以带动文学产业的发展。当电影成为艺术的重要表现形式后,可以与英美文学做到互动发展,而且也可以使文学作品原著的作者被世界所熟知,可以使这些有些的文学家走进公众的事业。当同名小说的电影上映并获得好评后,也会激发业内人士写影评的热潮,这也会带动文学事业的发展,还可以增加出版社的经济收益。

三、英美文学与英美电影的互动发展

文学作品注重情节、结构、注重思想的深度,电影注重视觉的感受、注重场景演技等各因素,只有有深度的文学作品被改编为电影才有其深度与意味,只有有视听盛宴的电影才能推广文学作品,因此两者的当代互动应认识到其差别性与独特性,“各抒己长”,相辅相成。

一方面是英美文学作品侧重语言的细腻与深度、电影作品侧重文字的真实展现与直观流露。英美文学作品在改编成英美电影时要注意到其差别,而不是简单的复制与替代。电影语言与文学语言有其本质的区别。文学作品是由文字的叙事所组成,而电影语言则可通过借助蒙太奇镜头来调动时间空间,具有直观性。同时文学作品的语言相对抽象,而电影语言则更为形象与具体化,若采用同样的语言展现,则导致电影作品的索然无味或不知所云。

另一方面是电影语言可借助造型、声音、动作、光线等传达意境,而文学语言仅以文字表达意境。电影语言与文学语在传达意境上的不同也表明文学作品在改编为电影时其意境处理的殊异。电影语言寓深情、内意于动作、场景等无形的隐喻中,而文学语言则寓思想、人物于鲜活的文学表述中,两者在表达方式、传达意境上均有不同,若简单地移植与搬迁,既是对文学作品的曲解,也是对电影艺术的异化。简言之,文学与电影有其差别,为实现英美文学与英美电影的当代互动要秉承“各抒己长”的理念。

四、结语

英美文学与英美电影都是当代艺术的重要表现形式,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以优秀的文学作品作为素材,可以增加电影的深度,使电影不单只作为纯粹娱乐的载体,可以更好地发人深省,使观众产生更多的感悟。将优秀的文学著作改编后制成电影,可以增加传统文学作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文学作品赋予鲜明形象。电影可以刺激观众的视觉、听觉以及触觉,可以使小说中的人物形象更加鲜活,一些优秀的演员将小说中的人物演绎的入目三分,可以使文学作品更加立体与饱满。英美文学与英美电影在互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推动当代艺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显洁.英文电影与英美文学之间关系的探析——以《杀死一只知更鸟》为例[J].电影文学,2012(19)

[2][英]莎士比亚.罗密欧与朱丽叶[M].朱生豪,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

[3]林晓彬.英美文学评价中不同文化的影响[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8).

英美关系 第8篇

关键词:英美电影,英美文化,有效途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强,各国的经济、文化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人们工作、生活之余,也开始逐渐注重娱乐带给人们的影响,看电影、玩游戏等等都是人们日常生活娱乐消遣的方式,其中电影作为人类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的心中所占的比重也是非常大的。现在是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密切的年代,不仅在电影院中看到本国的电影,还可以看到其他国家的电影,影片内容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英美作为西方文化的代表,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文化,并等待着人们去发现、了解。

一、个人主义与竞争意识非常强烈

东方人与西方人不仅在肤色、样貌上存在着差别,而且还在文化、思想观念上也留有差别,在英美国家中,人们的自我中心观念非常强烈,他们认为每个人做什么事情都要依靠自己,不应该去依赖别人,每个人有义务和责任为自己做过的事情负责,做到对自己负责,而不是对别人负责。通过英美的电影可以直观的看到,他们有自己的中心观念,认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生活水平都是取决于个人能力,如果个人能力很强的话,生活水平就会提高,生活的才会幸福,而个人能力较弱的话,生活水平就会处在中下阶段,生活就像缺少了什么,没有激情。英美国家的人们把自己的思想放在中心位置,不会受别人的干涉与影响,尽管陷入困境中,也不会找别人帮助,独自面对困难。许多英美电影就能直接反映出他们的思想,例如:在美国电影《美丽心灵》中,有一位主人公是天才数学家,尽管许多人都说他是疯子、精神病,他也只是一笑了事,始终专心的做他认为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英美人的思想观念中,人出生在这个世界,就是要为自己而生存的,为自己的发展寻找方向、谋取利益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同时他们也认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能混淆一谈,个人的利益与自由是不容侵犯的。因此,他们喜欢自己的生活方式,不受外界的干扰,在许多电影中可以真实的反映出这一观点,例如:电影《第一滴血》、《空军一号》等影片,《空军一号》是一部典型的美国英雄主义电影,主要是讲在美国总统的座机空军一号中,有恐怖分子混进来了,然后总统经过一番谋略拯救了全飞机的人。

二、英美人具有冒险主义和开拓精神

英美国家以前都经历过革命与运动,美国人对自己的生存世界存在着不满而选择逃离旧世界,在新的世界中,对抗恶劣的自然环境,在开辟新家园的同时,也练就出宝贵的冒险精神。英国人虽然受封建思想的牵制,但是在经历的几次革命后,英国人不断开拓财富,使得英国在近代迅速的崛起,反映这种精神的影片也有很多,例如:《指环王》、《哈利.波特》、《古墓丽影》等,美国人具有强烈的冒险、开拓精神,一旦发现新的事物就想去努力的争取,对新事物总持有一种好奇心。英国人也渐渐的形成这种精神,例如:在电影《阿甘正传》、《爱国者》等影片中可以直观的反映。

三、英美人具有乐观开朗、不拘小节的性格

英美人在与朋友交流或提出问题时,喜欢来门见山、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思,不会掩饰心中的真实想法,也不会为了迎合别人或者顾全别人的面子,而说一些虚伪的话。在他们意见不统一或者是有矛盾的时候,他们从来不会对此有任何的回避,而是会经常将这些矛盾拿出来进行公开的讨论,虽然这种行为会使另一方感到很尴尬,但是他们就是这种性格的人,思想观念是根深蒂固的。有时在公共的场合英国人与美国人也不会有所避讳,与以往一样保持着幽默风趣。例如:在电影《暮光之城》中,女主角在与吸血鬼家族接触时,还是那么的从容不迫,在吸血鬼问她怕不怕时,她还风趣的说大不了成为你们一顿丰盛的晚餐喽,她正是凭借着这种态度,与自己心爱的人走在了一起,并且得到了整个家族的认可。

在英国人与美国人的思想观念中,孩子抚养到18岁,就可以独立到社会中生存了,并且家长、老师都没有过多的干预他们。例如:在很多影片中,可以看到教室中桌椅是毫无秩序的摆放着,学生们也可以随便的坐在课堂上,有的在细声讨论,还有的在细细品味着手中的咖啡,而老师在讲台前讲的还是津津乐道。

英美关系 第9篇

一、英国文学和美国文学的发展

英国文学有着较悠久的发展历史, 各种历史、政治理论、现实社会现状和文化等都对英国文学产生一定的影响, 促使英国文学的每一次变革。中古时期经历了英语文学和中古英语文学阶段。16世纪英国民族主义日益高涨、国力逐渐强大, 英国文学处于文艺复兴阶段, 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优秀的文学家, 例如萨里、华埃特、斯宾塞、马洛、海伍德和莎士比亚等。17世纪经历了玄学派和骑士派两个阶段, 玄学派主要表达了作者信念和怀疑相互交替的复杂观念, 骑士派主要表达了一种末世浪漫色彩情调。18世纪初期, 英国文学推崇新古典主义。19世纪浪漫主义英国文学形成, 1815年雪莱、拜伦、济慈等人将英国文学浪漫主义阶段推入更为广阔的文学境界。19世纪后半期, 英国文学的题材范围逐渐扩大, 涉及婚姻问题、女权问题、共产主义社会、科学幻想等多个领域。进入20世纪, 英国文学经历了爱尔兰文艺复兴和现代主义两个阶段, 巩固了英国文学在世界文坛的重要地位。

与英国文学不同, 美国文学的发展历史较短, 加上美国是一个多民族发展的国家, 移民较多, 因此, 美国文学具有庞大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美国文学的发展历史包括殖民时期、革命后、一战前、二战前和二战后。殖民时期经历了印第安人和早期移民文学阶段。革命后形成了民族 文学、早期浪漫主义、超验主义、后期浪漫主义、绅士派、废奴文学等多种文学。一战前形成了乡土文学、心理分析文学、现实主义和黑人文学等。二战前经历了现代派和南方文艺复兴阶段。二战后由于战争带给人们的影响使这一时期出 现较多样式的文学。按照文学风格的不同将美国文学的发展历史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即浪漫主义、现实主义和现代主义。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革, 后现代主义逐渐取代现代主义, 形成独具美国特色的文学时期。

二、文化差异对文学评论的影响

文学评论是文学发展中形成的产物。文学评论随着英美文学的快速发展逐渐繁荣、辉煌。在文学评论的发展初期, 可以将读者对作品的看法和评价等作为文学评论的内容。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 人们对文学评论的要求越来越高。评论家通过对文学作品创作风格、思想内容、艺术特色、表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和品鉴, 提高自己的文学鉴赏能力, 培养自己的文学素养。文学作品的作者也可以通过评论家对自己作品的评论, 发现自己创作时的不足和缺陷, 接受良好的建议, 有助于形成较为客观的创作思路, 从而对文学作品进行改进、完善。结合以上对英国文学和美国文学发展的分析, 从语言差异、人本差异分析对文学评论的影响。

1.语言差异的影响。语言是民族文化进行传承、交流的载体, 英语是英国和美国的主要通用语言。英语可以将作者的创作思维和创作思想象征性、表达性的进行传达, 因此, 英国文学作品和美国文学作品都将英语作为创作工具。

从公元450年至今, 英语具有1500余年的发展历史, 早期的美式英语和英式英语在一定程度上有相同之处, 随着两国的发展差异, 两种语言之间逐渐突显出许多不同。作为一个移民性质较强的国家, 美国受经济、政治和自身文化的影响对传统英语进行改进, 语言使用时无所顾忌, 个性较强, 改变了英语传统意义上中规中矩的使用原则, 但美式英语仍然保留了传统英语较为核心的内容。美国对优秀文学进行评论时也表现出较强的创新性, 这种特点也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文学的进步和发展。英式英语的历史较为悠久, 是传统英语的来源, 尽管与印第安语相互融合产生大量新词汇, 但英式英语在使用中仍保持传统英语中规中矩、有所顾忌的原则, 体现出英式英语的庄严和沉稳, 表现出对传统英语的崇敬和尊重之情。英式英语和美式英语的差异使得两者在对英美优秀文学进行评价时出现较大差异。

2.人本差异的影响。人本主义是一种体现人类价值、本质、地位、个性和使命的理论。英国文学和美国文学都在精神主义上推崇人本主义。英美两国文学发展历史的不同决定了文学评论中人本主义表现的不同。英国优秀文学评论中体 现出较强的神权主义和禁欲主义, 文学表达形式较为压抑、较为保守。美国文学的发展历史较短, 没有遗留问题和历史问题。美国在现代发展中, 更是形成了具有民主、自由、冒险特色的文学氛围, 在对优秀文学进行评论时较为激进, 同样具有民主、自由、冒险、创造性等特色。

总之, 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民族象征和民族灵魂, 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文化差异。各种各样的文化差异形成了繁荣的世界文坛。一个人的个人阅历、知识结构、文化背景、兴趣爱好和社会环境等都会对英美优秀文学评论造成一定影 响, 其中由于文化背景产生的文化差异对评论的影响最大。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相关文献, 针对英美文化差异对英美文学评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值得广大学者参考。

摘要:英美文学评论是对英美文学优秀作品的创作风格、思想内容、表现形式等进行的研究和评论, 以此揭示英美优秀文学作品存在的价值和发展规律, 提升读者的欣赏水平和阅读能力, 对文学作品想要表达的信息准确把握。本文主要研究英美两国文学的发展历程, 从语言差异、人本差异和内涵差异三方面分析英美两国文化差异对英美文学评论的影响。

关键词:英美文学评论,文化差异,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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