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范文

2024-07-19

负面清单范文(精选12篇)

负面清单 第1篇

一、负面清单历史沿革

(一) 负面清单产生与发展

1. 雏形期:“例外情况”。“负面清单”源于德意志同盟国之间的关税协议, 其模式可称为“负面清单”的雏形。“1834年, 为了消除贸易壁垒, 以普鲁士为首的邦国之间结成了德意志关税同盟。各同盟国之间就关税问题进行了谈判, 终于达成了涉及‘例外情况’的关税协定。”[1]“其成员国订立的共同贸易条约中规定‘统一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 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 这是负面清单概念最早的表述。[2]关税同盟本质在于减免关税, 以推进贸易自由, 缓解各国国库空虚和财政赤字。但从“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表述中推断, 这种“例外情况”应是同盟国共同达成的不符合关税同盟消除贸易壁垒规则的特殊条款。史料也可证实:“一些商品如盐和纸牌等继续保持国家垄断;啤酒、葡萄酒、烧酒和烟草等消费品各邦仍有权征收较高的关税”[3], 这至少可以说明“例外情况”是同盟国以“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条款排除或限制性规则保护特殊商品“垄断合法化”和“征收高关税的权利”。

2. 形成期:“概括否定列举”。“当今各国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所谓的“负面清单”概念, 确是来源于美国与法国二战之后签订的《友好通商航行条约》。”[2]“为了保留一定的政策实施空间, 在《友好通商航行条约》中还规定了一些保留条款, 也叫作有关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义务不符的措施 (non-conforming measure) 。”[2]1953年美国、日本签订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这是“负面清单”的进一步发展。该条约第7条规定:“缔约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的国民或企业国民待遇, 以在其境内从事商贸、工业、金融和其他商业活动, 但是公共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1]资料显示“负面清单”最初表现为国家间签订国际条约的“保留条款”或“概括否定列举条款”, 从“知识产权、人权、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到“公共事业、运输及银行业安全”等限制或禁止规定。

3. 发展期:“限制行业清单”。1986年3月11日美国和埃及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 (简称BIT) , “在美国签订的第一个BIT的附件中以文字描述形式列举了双方保留采取限制措施权利的行业清单”。[2]在美国总统递交与埃及投资协议的信息中, 美埃条约表述为:“对外国投资来说, 双边投资协定模板给予了更好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 (它) 满足了各方“例外”, 让其单独列为附件。这些例外保护了国家可控利益, 且对美国来说, 按照国家法或联邦法适当降低了国民待遇相关 (行业) , 如航空运输、海运、银行业、电信业、能源和电力生产、保险业和源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不动产所有权。”[4]在美埃关于互惠鼓励和保护投资协议中, “附件”———根据第二条第三段, 各方在下列部门保留限制和维持限制:1) 美方:航空运输业、海 (河) 运业、银行业、保险业、政府担保 (保险) 和抵押贷款项目、能源和电力产业、使用土地和自然资源、报关行业、不动产所有权、广播和电视播放、电话 (报) 服务、海运集装箱服务、卫星传播。2) 埃方:航空和海上运输、海事代理、陆运 (非旅游) 、邮递业、电信业、电报服务和其他国家垄断的公共服务业、银行业和保险业;商业行为诸如:分销、批发、零售、进出口行为;商业代理和经纪行业;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自然资源、国家贷款、广播、电视和报纸杂志的出版业。[5]

4. 成熟期:“体系化限制行业清单”。当前大多国际投资协定 (简称IIA) 和美国自由贸易协定 (简称FTA) 都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 表现为“体系化”限制行业清单:1) “内容层级化”:从一般行业到金融业分为三类:一是服务和投资允许保留现有限制措施;二是除维持现有保留措施外, 还保留相关行业限制措施的制定和修订权;三是金融业的不符措施。“美国的负面清单一般包含三个附件:第一个附件是第一类负面清单, 第二个附件是第二类负面清单。”[6]“第三个附件是将金融服务的不符措施单独列出。”[6]2) “分类多样化”:“美国在负面清单上不符措施的设计上形式多样, 措辞灵活。以金融业为例, 共涉及七种不符措施:绝对禁止、比例限制、岗位限制、区域限制、市场准入、政府优惠、其他特殊规定。”[6]

(二) 负面清单特点

1. 法律义务规则为主要形式。

1) 以法律规则出现。从德意志关税同盟关税协议中“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例外情况”到通商航行条约中“但是公共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的“概括否定列举”, 再到双边投资协定附件中美国和埃及所列“限制行业清单”, 最后到国际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体系化限制清单”, 都以国际条约保留条款或保留权利条款与附件形式结合表述, 即采用特定法律规则对“负面清单”进行阐述, 说明它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规则。2) 以义务规则为主。首先, 在德意志关税同盟关税协议中“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例外情况”, 即他国“不得”要求任一同盟国对“不开放和不取消”的商品适用关税同盟减免税条款。其次, 在通商航行条约中“但是公共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的“概括否定列举”, 即他国“不得”要求缔约国对“概括否定列举”行业适用通商航行条约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再次, 在美埃双边投资协定“附件”中保留权利条款与美埃所列的“限制行业清单”, 即他国“不得”要求缔约国对“保留权利列举行业”适用通商航行条约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最后, 在国际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体系化限制行业清单”, 即他国“不得”要求缔约国对“保留不同权利列举的不同行业”适用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总体来说, 各国必须遵守国际条约负面清单的义务, 不得进入特定商品、服务以及行 (产) 业从事经营活动。

2. 特定商品或行 (产) 业为主要内容。负面清单最初仅涉及一国特殊商品, 如盐等必需品或烟酒等奢侈品, 然后扩展到公共事业、制造 (造船) 、运输、银行, 再拓展到保险、能源、通信, 最后发展为将前述行业进行“复合打包行业组合”, 但一般分两类:1) 禁止类: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商品、行 (产) 业:如19世纪德意志同盟对盐等必需品或烟酒等奢侈品的保护, 这些商品对各国来说都会最大可能解决国库空虚和财政赤字, 从而保证国家安全:再如各国对公共事业、通信业、能源业等保护, 也是保证国家安全。2) 限制类:涉及国家发展利益但风险可控的行 (产) 业:如美国金融业盈利性最强, 但风险较高, 所以美国通过设计风险可控规则, 既保证安全利益, 又实现发展利益。

3. 平衡安全与发展利益为目的。

负面清单主要目的表现为三方面:1) 保护安全利益:在不同历史阶段国家会面临经济、国防及国土资源安全等问题, 所以负面清单必须成为安全利益的“保护伞”。2) 追求发展利益:国家在确保安全利益的条件下, 在风险可控范围内, 为实现本国未来行 (产) 业发展利益, 所以负面清单必须成为发展利益的“作战服”。3) 平衡安全与发展利益。从雏形期的“例外情况”到成熟化的“体系化限制行业清单”, 负面清单都是保证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下, “逐步减负”实现各国发展利益。特别是从美国总统递交与埃及投资协议的信息和美埃双边投资协定“附件”表述得知, 这种以“行业清单”方式明确列举限制投资措施的形式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从形式上看, 以“附件”形式详细列举行业清单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但从实质上看, 无论美国还是埃及, 凡涉及限制行业, 都基于国家安全利益考虑, 如:1) 航空运输涉及航空安全, 即国家领空安全;2) 银行业、保险业、国家担保或贷款等涉及经济安全;能源、电力和土地、自然资源等涉及国家生存安全;3) 广播和电视播放、电话和电报服务、电信业、报纸杂志出版、卫星传播等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因此, 通过双边投资协定以“附件”形式采用“行业清单禁止或限制”列举方式。既保护了两国安全利益, 又以附件清单以外的行业投资自由实现双方发展利益。

4. 国家为制定主体。

为推动贸易、服务、金融等自由化, 各国通过磋商、谈判、缔结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附件形式设计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因此, 国家成为负面清单的制定者, 但国家制定负面清单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在国际社会, 国家通过缔结条约, 负面清单表现为国际条约的条款或附件;在国内社会, 国家通过立法形式, 负面清单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 如《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

因此, 从历史分析负面清单, 可将其概括为:为平衡安全和发展利益, 国家对特定行 (产) 业所制定的“以限制或禁止措施表述的”一系列义务规则。该规则既禁止限制特定行 (产) 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义务范围, 又界定了贸易、投资的权利边界。

二、我国自贸区负面清单实践及特点

(一) 自贸区负面清单实践

我国自贸区负面清单实践分三步:1) 上海“负面清单2013”包括国民经济18个经济门类, 涉及89个大类, 419个中类和1069个小类, 特别管理措施共计190项, 禁止类38项, 限制类152项, 清单适用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2) 上海“负面清单2014”, 特别管理措施共计139项, 禁止类29项, 限制类110项。2014年负面清单比2013年负面清单减少51个项目, 清单适用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区。3) 国务院“负面清单2015年”, 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 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 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清单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 自贸区负面清单特点

1. 探索引入期———上海“负面清单2013”。

上海自贸区是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是我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面清单尚处于探索建立阶段, 在形式上借鉴国际通行规则“负面清单”制度, 在内容上更多依据我国“外资三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1年修订) (简称“投资目录”) 的内容, 结合外商投资管理经验, 上海在自贸区设立的第二天 (2013年9月30日) 就公布了“负面清单2013”。因国家缺乏自贸区经管经验, 所以“负面清单2013”主要模仿“投资目录”, 因此, 两者相似度较高。“以《外商投资产业知道目录》 (2011年修订) 为例, 共设总条目473项, 其中列出了我国对外资的鼓励类354项、限制类78项、禁止类36项, 鼓励类中的限制措施约43项。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2013版对比, 190项特别措施中禁止类38项、限制类152项, 两者吻合度很高。”在负面清单探索引入阶段, 为保证自贸区生存安全, 国家必须通过制定严格负面清单降低风险, 最大程度限制自贸区的发展权, 就负面清单和投资目录比较就可看出, 负面清单限定发展权的范围与程度跟国内其他地区产业投资目录的限定相差不多。因此, 国家在此阶段基于安全利益制定严格负面清单义务规则, 控制自贸区发展权的范围和程度, 追求极为谨慎的发展利益。

2. 慎减修改期———上海“负面清单2014”。

从2013年9月29日到2014年6月30日, 上海自贸区经过9个月经营管理, 上海在修改“负面清单2013年”的基础上, 制定公布了“负面清单2014年”, 后者比前者减少一些禁止或限制类项目。“相比于2013年负面清单, 2014版负面清单在编排上采取了‘特别管理措施+保留行业’的方式, 特别管理措施共139条, 其中‘禁止类’29条。‘限制类’110条, 比2013年负面清单减少了近30%。”[1]从上海自贸区实际运行现状总结经验和问题, 国家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通过修订减少一定比例负面清单的义务规则, 相应扩大了自贸区发展权的特定范围和程度。

3. 扩大适用期———国务院“负面清单2015”。

上海自贸区经过近一年半 (19月) 经营管理, 在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公布“自贸区改革开放方案”, 上海自贸区从原有的28.78平方公里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 随后公布了“负面清单2015”, 负面清单制度成为市场准入管理的方式, 而且“负面清单2015”比“负面清单2014”减少17项特别管理措施。此外, “负面清单2015”仍然强调国家安全问题:如安全审查等。在上海自贸区稳定发展下, 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国家做好各类风险有效防控, 不断完善和优化负面清单, 进一步减少相关义务规则, 不断扩大自贸区发展权的范围和程度, 从义务规则数量上看, 由负面清单最初的190项, 减少到122项, 两年共减少68项;从适用范围上, 上海自贸区从最初28.78平方公里扩展到120.78平方公里, 再扩展到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 旨在逐步追求发展利益。

因此, 负面清单从引入初创阶段到修改阶段的变化, 甚至于完善阶段到成熟阶段的变化, 基本上是国家平衡安全与发展利益的考虑, 在保证安全利益的条件下, 逐步扩大对发展利益的追求。也就是说, 负面清单不同的发展阶段, 分别演示着国家平衡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的过程。

三、负面清单法理分析

(一) 安全和发展利益来源

1. 基于人的生命安全。

人首先基于生存问题, 以契约让渡给国家的权利中, 旨在保护人最起码的生命权和自由权, 这就构成了社会整体的安全利益, 即国家安全利益。如何保护安全利益呢?最核心的就是依靠人们赋予国家公共权力, 通过立法权制定有关规则, 以法定方式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以及权利范围、程度等, 这就是国家制定负面清单保护自贸区安全利益的根本原因。

2. 基于人的幸福发展。

人解决生存问题后, 便会考虑发展问题, 也就是以契约让渡给国家的权利中, 旨在追求人幸福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所宣布的“追求幸福的权力”, 正是指的个人发展权。”[8]因此, 个人发展权集合就构成了国家发展权, 也就是社会追求的幸福, 即国家发展利益。“发展权是一项国家权利和义务。”[9]“经济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9]因此, 国家制定负面清单追求自贸区发展利益也是其根本任务之一。

因此, 我国正是基于人的根本问题———“安全和发展利益”, 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建立建设自贸区, 并赋予自贸区特定发展权。人基于理性平衡“安全和发展利益”, 那么国家如何协调安全和发展利益呢?国家探索引入了国际社会通行规则———“负面清单”, 通过自贸区“负面清单”平衡安全和发展利益。

(二) 动态平衡两阶段

人之所以契约授权国家, 就是要求国家首先保护人的“生存权或安全权”, 即安全利益, 其次追求人的幸福, 即发展利益。简言之, 国家承担对人的保护安全和追求发展义务。对自贸区来说, 就是国家如何采用负面清单保护其安全利益?追求其发展利益?及如何平衡两者?

1. 缺乏经验情况下, 严格保护安全利益兼顾发展利益。

在《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 国家要求上海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方式,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 研究制定试验区外商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在上海自贸区缺乏经验的前提下,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探索建立严格负面清单, 制定项目繁多的禁止和限制措施, 主要基于保护上海自贸区安全利益兼顾自贸区发展利益。

2. 既有经验情况下, 确保安全利益逐步追求发展利益。

在《进一步深化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中, 国家要求上海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推动负面清单制度成为市场准入管理的方式。上海自贸区积累既定经验的情况下, 修改完善负面清单逐步减少禁止和限制措施, 一方面确保自贸区安全利益, 另一方面追求自贸区未来发展利益, 通过负面清单确定禁止、限制措施, 尽可能追求发展利益的范围和程度。

(三) 负面清单实质分析

分析负面清单所涉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可看出负面清单是国家间以国际条约附件、立法等形式确认的平衡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产物。负面清单的义务规则可理解为:“为了防范某些利益的侵害、或增进他人或义务主体本人的利益, 由代表社会和国家的预见性意见的法律规则在预设的条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 向实践的法律主体提出的、以一旦违反将受到国家制裁为威胁的、关于作 (或不作) 某种行为的要求”[10]。负面清单实质表现为三点:

1. 平衡基础

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根源性。无论安全利益, 还是发展利益, 都来源人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利益的需要, 人们通过选举或表决推选代表人组成国家, 行使人们以契约让渡的权利, 制定规则确保人的生存和发展。对我国自贸区来说, 就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负面清单确保自贸区的安全和发展利益。

2. 平衡依据

人的需求的层次性。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人首先为保证生命安全, 才会以契约让渡权利组建国家, 并要求国家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人在满足生存安全需求之后, 就会自然追求较高层次的需求, 追求幸福生活的实现, 同样也会以契约让渡国家权利, 要求国家立法制定规则保障人的发展利益。因此, 在利益层次性方面, 安全利益是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和自由权, 是首要的第一位的最低层级的利益:发展利益是人满足基本权益之后, 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是衍生的第二位的较高层级的利益。对我国自贸区来说, 就是通过立法机关修改负面清单平衡自贸区的安全和发展利益。

3. 平衡重心

人的需求的重心性。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 人的需求重心也不相同, 人们通过选举或表决不断变更契约内容, 要求国家重新协调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并使法律规则与人的需求重心相适应, 保证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不受风险侵害或损害降低, 从而追求幸福生活。即国家“制定、修改、完善、优化”负面清单, 调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适应性, 保障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因此, 自贸区负面清单尽最大程度控制风险和获得盈利, 平衡安全性和经济性, 让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 获得需求重心的满足。

四、结语

国家自贸区负面清单如同人在高速路上运用汽车档位平衡处理行车安全和行驶速度一样, 以制衡方式平衡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我国自贸区健康有序发展。

摘要:从国际社会负面清单出发, 分析各阶段负面清单核心要素, 结合我国自贸区2013年到2015年负面清单的实际情况, 对负面清单引入设立、修改完善和扩大适用动态分析, 认为负面清单实质上是协调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益, 体现国家平衡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义务规则。

关键词:负面清单,安全利益,发展利益,义务规则

参考文献

[1]王长红.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 (30) :49.

[2]樊正蓝, 张宝明.负面清单的国际比较及实证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 2014 (12) :31.

[3]徐健.关税同盟与德国的民族统一[J].世界历史, 1998 (2) :56.

[4]Investment treaty with Egypt message from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page 4.

[5]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concerning the reciprocal encour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Annex.

[6]高维和, 孙元欣, 王佳园.美国FTA、BIT中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细则与启示[J].外国经济与管理, 2015 (3) :88.

[7]李亚.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模式国际经验的借鉴[J].嘉兴学院学报, 2014 (2) :59.

[8]郝明金.论发展权[J].山东大学 (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5 (1) :92.

[9]朱炎生.发展权概念探析[J].政治学研究, 2001 (3) :35.

党员负面清单 第2篇

存在的主要问题

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整改措施及承诺

不在组织

不像党员

不起作用

不守规矩

(每个主要表现至少有1-2个事例)

1、学习的主动性差、认知能力差

2、缺乏沟通能力 ……

1、自律能力松懈,对自我要求不够严格。

2、对党员的服务宗旨观念单薄。……

1、慵懒闲散、有拖沓现象

2、不思进取 ……

1、自行其是

2、…习惯工作流程…

3、不够节约…

1、在组织内部学习的主动性比较差,对党的认知学习还不够深入、具体。

2、与其他老党员的沟通学习方面不够积极,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与资深老党员学习。……

1、没有严格按照党员要求时时刻刻要求自己,得过且过,对自我要求不严苛。

2、党员的服务宗旨观念单薄,有时对群众的服务不够热情细致、带有消极情绪。……

1、有时在工作中慵懒闲散,对工作内容没有做到一个良好的有序分类,工作有拖沓现象。

2、在思想上不思进取,总是停留在表面工作,缺乏更进一步的动力和决心。……

1、有时自行其是,缺乏与其他人的沟通和协作,缺乏团队意识。

2、时常以常规思维完成工作,缺乏创新行为。……

浅议会展业的负面清单 第3篇

规范行政审批 划清红线边界

负面清单管理关键在于“宽进严管”,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方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管理方式改革的成败。目前,不少地方都在着力研究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清单之外的所有领域,各类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法无禁止即许可”。

民营企业进入一些领域的确存在“隐形壁垒”。比如,有些地方土地挂牌出让,设立的条件很明显就是为一些大企业‘量身定做’的,项目招标也客观存在‘崇洋崇大’的心理,喜欢给国外品牌和大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没办法‘分一杯羹’。

设立“负面清单”,是今后审批制转换为备案制的前提。没有划清红线,政府和企业都不知道边界在哪里,容易乱套。

中国新一届政府致力于简政放权,国务院多次发布了各个部门取消和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的决定。李克强总理在2014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主旨演讲中指出,将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政府的任何管理行为和相关规定的出台,必须有法有据;而“法无禁止即可为”就是除非法律明文禁止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经营项目,但现实往往与愿望有差距。

同一题材展会 至少要间隔六个月

会展业相关政策规定,同一题材的展会至少要间隔6个月才可举办,理由是为了维护展览秩序,防止恶性竞争,保护企业的利益。目前中国会展业发展的趋势就是由政府主导型展会向市场化过渡,市场化就是减少政府干预,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让企业自主创新、自负盈亏,在更大程度上为市场注入生机和活力。有些政府以为更了解市场,觉得相关规定是为企业好。且不说政府官员是否接地气而比企业更懂市场,这个政策的关键却是保护了既得利益者,遏制了自由竞争。充分的自由竞争,通过优胜劣汰,让品牌和服务、品质更好的展览脱颖而出。我们要做的应该是鼓励竞争,参展商、观众自然会用力投票,品质低劣的展览自然会主动退出市场,从而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政府管得过多,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还容易滋生腐败。在市场化这个大的趋势环境下,政府应该简政放权,退居幕后,让市场说话。如会展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举办同一题材展会,至少要间隔六个月,这就显得政府多此一举。企业在市场化的道路上自由竞争,政府应起到引导作用,为会展业创造良好、健康、文明的发展环境,政府该管的要管,并且该管的要管好,不要让这些负面清单成为自设包袱。

“负面清单”不仅意味政府简政放权

负面清单是政府“责任单” 第4篇

根据总体方案, 自贸区内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其中, 负面清单的内容被认为是此次自贸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点。负面清单的内容包括中国在自贸区内暂时无法开放的领域。负面清单内投资按原有办法管理, 清单外按内外资一律的原则。

在上海自贸区挂牌一年间, 负面清单已经发布了两个版本。根据官方的数据, 自贸区的外商投资已有283个项目落地, 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以后, 投资热情极大迸发,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同比增加10倍。这都被认为是“负面清单”运营一年以来取得的成效。

而自贸区管委会也将负面清单作为自贸区“最拿得出手”的改革成果之一展现给了在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成立一周年前夕到自贸区调研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根据官方媒体的报道, 李克强调研当天, 上海自贸区用三张桌子的桌面向总理展示负面清单管理的探索:绿色桌面堆满改革前限制措施的186份文件, 蓝色桌面摆着被调整的151份文件, 橙色桌面上是目前留存的35份文件。旁边是大大的“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禁止皆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三句话。李克强指着空出大半的橙色桌面说, 要继续压缩负面清单, 给市场“让”出更大空间。根据李克强此次对负面清单试验的阐述是, 负面清单实际上支撑着政府的责任清单:禁止做什么比允许做什么更难!“负面清单更加精细化, 不像之前大而化之, 这实际上也增加了政府责任, 要求政府要对负面清单更加熟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提高行政效率。”

事实上, 对于上海自贸区来说, “负面清单”也是最能反映其对内、对外双向改革任务的一项试验, 目前来自官方的一系列表态显示, 未来这一制度必将推向全国。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未来将有怎样的变化?在向全国的复制、推广将会经历怎样的路径和过程?这或将是上海自贸区挂牌一周年的时间节点上最受关注的“负面清单”的“秘密”。

负面清单减员

从2013版到2014版的负面清单,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在释放怎样的空间可见一斑。在出现“负面清单”之前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主要依据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分条列出了对外资的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2013版的负面清单与之相比, 采用了列表的方式, 并把鼓励类去掉了。

根据统计, 2013版负面清单共涵盖18个门类、1069个小类, 并编制特别管理措施共计190项。这个被称为“迈出第一步”的尝试在发布后得到了鼓励, 也受到了批评。批评的声音主要集中于几点:一是负面清单几乎是《指导目录》的翻版, 甚至有些本来在《指导目录》中没有被禁止的内容也被列入了负面清单;二是负面清单仍是禁止条款少, 限制条款多, 给管理部门留下了解释空间, 而这并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初衷;另外就是外界对负面清单的开放程度不满意, 认为负面清单“过长”。上海一位长期研究自贸区的学者回忆称, 2013版负面清单几乎没有引起外商的注意。而在今年推出的2014版负面清单, 在经过修订“瘦身”后, 特别管理措施由原先的190条调整为139条, 减少51条, 调整率达26.8%, 其中实质性取消了14条管理措施, 放宽了19条管理措施, 进一步开放的比率为17.4%。

根据自贸区官员的表述, 2014版负面清单的修订一是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表达得更加国际化, 更加清晰, 更加透明;二是要与服务业的开放有机地结合, 保持一致性;三是开放度上有一定体现, 但是会把握一定的幅度。根据梳理, 有一些取消的内容是属于农业、采矿业等, 这些行业在自贸区几乎是没有外商投资的。另外, 禁止投资博彩业、禁止投资色情业被取消等变化虽然备受外界关注, 但实际取消的原因是这些行业已被中国的其它上位法禁止。不过, 2014版的负面清单有一个隐含的细节。在2014版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里, 使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措辞, 与2013版相比多了“变更”二字。这意味着, 本来只有外资企业设立时适用负面清单, 现在企业变更时也适用。对此,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孙元欣说:“这相当于是口径的扩大, 在操作内容上实际上就是放宽了。”

在负面清单的编排格式方面, 2014版也有调整。在2013版中, 保留行业在前面, 特别管理措施在后面, 2014版则是倒过来。实际上, 特别管理措施针对的是更加小、更加详细的层面。所以, 这样的格式安排就会对更小的方面进行限制和禁止, 效果更加明晰。

值得注意的是, 随着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实施, 项目备案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除了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可按照内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备案以外, 对于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 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3年本) 》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备案的, 也都实行备案。孙元欣指出, 2014版的负面清单与美国的BIT范本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契合。虽然, 外界对2014版的负面清单并未完全满意, 但可以看到, 负面清单还有进一步缩减的空间。

负面清单不能轻易效仿

对于负面清单未来开放领域的未来,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红军指出, 目前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在金融、保险、培训、教育服务领域的开放力度不大, 今后应该进一步开放。而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副院长孙元欣则认为, 现在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里, 第二产业包括制造业、水利、工艺、采矿业还有建筑业, 国际上发达国家一般来说制造业的限制不超过10条, 孙元欣表示:“我们还有60多条。因为我们还是制造大国, 这方面还是比较谨慎。另外, 在服务方面我们的开放度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事实上, 有些领域的开放目前也已经到达最大幅度, 目前行业对外资的开放更依赖于与其配套的领域的进一步开放。以航运为例, 有航运业人士曾经抱怨目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开放的空间已经不大, 航运业未来的发展将更需要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开放。“但是这也需要更为精准的压力测试的准备。”一位学者说, “也将取决于未来对外谈判的节奏”。

但不管外界对自贸区的评价如何,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推出一时间成为了自贸区的名片。目前, 多地已经推出了“负面清单”, 希望能在投资准入方面借鉴这一管理方式。早在2014年中期, 已有学者发现了负面清单“遍地开花”的现实, 并提出反对负面清单被“滥用”的方式。“负面清单其实是未来中国参与双边和多边谈判的参考, ”一位学者说:“目前以美国为主在全球推动的两大贸易体系TPP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和TIPP (泛大西洋贸易投资合作伙伴关系) , 而与原来WTO相比,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也正是这两大贸易体系所形成的新规则。”根据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提供的一份情况汇总中称, 2013年版负面清单为中美BIT谈判负面清单的内容提供了参考。这意味着各地以对外商投资管理而制定的负面清单可能会导致涉外的法律风险。这一判断在近期举行的商务部“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得以确认。

9月23日, 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王雪坤在商务部“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是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上海市制定的, 具有特殊的试点性质, 其他地方未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能复制和效仿。王雪坤说:“如果各地在没有获得中央授权的情况下制定各自的负面清单, 将会造成制度的碎片化, 影响构建统一有序的投资环境, 还可能导致涉外的法律风险。”

但是有学者推断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新思路,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不会被完全禁止应用。以上海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为例, 是结合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制定而来, 并不涉及更高层级的事权,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应该被鼓励的。”上述学者说。

负面清单路径

实际上, 早在8月21日, 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就表示,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推行近一年, 商务部正会同上海相关部门, 总结相关经验, 研究这一模式能否在全国推开。而此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制度的若干意见》也提出, 要放宽市场准入, 制定负面清单。

有消息人士称负面清单向全国范围推广的路径目前已经逐渐清晰, “可能会在下一步获批的自贸区园区里进行试行, 将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设置为全国的试行版, 然后随着意见的反馈再进行修订, 最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述人士说。

而在时间节点上, 按照全国人大的法律建设规划, 外资三法 (指《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将放在“十二五”期间修订完毕。这意味着此前因上海自贸区设立而调整的外资三法修订或将为负面清单的全国推广扫除障碍。同时, 中美BIT谈判也预计在今年年底结束框架性谈判, 明年早些时候可能将会进行负面清单的内容谈判, 这也或将加速负面清单在全国层面上的推广。

孙元欣认为, 为了满足对外谈判的需求, 如果要将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转化为全国负面清单, 可以借鉴美国BIT范本。目前负面清单与BIT范本之间的对接并非易事。相对BIT范本, 目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口径太窄。BIT涉及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BIT中投资口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具体有8种投资形式, 如投资企业、交钥匙、许可、知识产权等, 另外还有金融投资, 包括股权、股票、债券等, 领域特别宽。”孙元欣说, “目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只能做到投资企业和部分投资项目, 对金融投资还没有。”同时, BIT范本包括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 而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目前将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排除在外。

教师履职尽责负面清单 第5篇

一、业务方面

1.不爱学习,不爱读书,专业素质不过硬 2.不善于探究,创新意识不强

3.执行学校政策规定,搞变通,打折扣,有选择性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4.对学校安排的阶段性目标任务,重要事项推进效率低下,不能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

5.对学校布置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不能集中力量确保完成

6.在校、上课期间不讲普通话

7.上课不负责任,课堂秩序混乱,中途离开课堂 8.提前上课或拖堂 9.未经批准擅自调课

10.无故不参加学校教研活动

11.对家长或学生提出的疑问不能及时答复 13.不备课就上课 14.不批改作业

15.不精心布置作业,布置作业不科学 16.个别学生违纪,全班学生停课挨批

17.室外课“放羊”式教学,致使学生脱离老师视线 18.考前泄露试题,监考迟到或擅离考场 19.上(下)课师生不相互问候。

20.课堂上过多关注优等生,对于学困生缺乏关注。

二、师德师风方面

1.不积极进取,事业心、责任心不强 2.没有集体观念,缺乏合作意识

3.不能爱岗敬业,没有吃苦耐劳精神

4.对学生说话不文明,言谈举止不当,不能为人师表 5.拉帮结派、散播谣言,诋毁学校、教师形象,对学校工作决策恶意中伤、歪曲事实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整

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8.与学生、同事、家长发生矛盾

9.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能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负面影响

10.因言行不当,造成学生厌学、逃学、出走、辍学或发生各种意外

11.体罚、语罚学生,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12.上课接打电话或玩手机

13.在校内外看到学生出现意外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及时上报

14.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 15.违规接受学生家长宴请 16.委托学生家长办私事

17.违规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在社会培训班兼职 18.在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拉票贿选、暗箱操作

19.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学生利益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 21.穿着打扮奇异,不合乎教师礼仪要求 22.在校内抽烟

23.工作时间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迟到、早退、不请假私自外出

25.无故旷工、旷课,不按时值班、不按时参加会议或集体性活动(升旗仪式、比赛、公益劳动、外出活动等)26.桌面零乱,摆放与工作无关物品 27.恶意损坏公共物品

28.斤斤计较,不大度,不包容,心态不阳光 29.对安排的工作找理由推诿,不接受

30.不关爱每个学生,不能公平对待学生每个学生 31.上课期间截留学生在办公室或其它地点写作业或帮老师做其它事情

32.进行微商网店的经营,在家长群或学校微信群中销售等

33.上课期间将学生赶出教室或因迟到将学生拒之门外,随意停学生的课

“负面清单”既要敢想,更要敢干 第6篇

这是简政放权再次迈出的坚实一步。通过制定负面清单,可以最大限度倒逼政府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真正做到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其因时因地的必要性,体现在历经多年改革开放,时下摆在中国面前更具挑战性的问题将不再是要不要继续融入全球体系,而是如何融入全球体系。作为一个经济大国,中国应该创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培育扶植我们自己的、强有力的企业基础。

在长期奉行的“大政府”、“强政府”模式下,各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直接介入微观领域的政绩冲动持续不退,各种各样相机抉择、不计成本的优惠与管制政策如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层出不穷。虽然大体而论,这类做法在发展初期既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随着时间推移,一方面其效果必然受到边际效应递减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它对本土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挤压日益明显,更重要的是,这仍然显著表现为政府在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行政式的命令和偏好仍在替代着本应由市场进行的选择。

新一届政府敏锐地抓住了现阶段改革开放重要切口,李克强总理要求今年要继续把简政放权作为“当头炮”,审批事项要逐步向负面清单管理迈进。身负全国改革开放探路重任的上海自贸区则在去年首次发布负面清单基础上,近期将其特别管理措施大幅缩减26.8%。

不过这项改革注定会阻力重重,因为推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质,就是要把作为改革主导者的政府的自身权力关进“笼子”里。以往的经验也一再表明,多大程度上触动了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以及该部分利益群体可资调动的资源多寡,直接影响了某项改革的进展顺利与否。

中美BIT谈判将交换负面清单 第7篇

美国国务院首席经济学家罗德尼·卢德马:中美BIT谈判即将交换负面清单,亚投行或推动世行改革。

6月底,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将于美国华盛顿举行。美国国务院发布声明称,美国总统奥巴马特别代表、国务卿克里和财政部部长雅各布·卢将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特别代表、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国务委员杨洁篪共同主持本轮S&ED。本轮对话将重点讨论两国共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聚焦两国在双边、地区以及安全范围内的短期和长期的经济与战略利益。美国国务卿约翰·克里将于5月16日至17日访华,为此轮S&ED铺路。

可以预计到的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将继续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5月14日,美国国务院首席经济学家罗德尼·卢德马(Rodney D.Ludema)在北京向媒体透露,“双方很快就要交换BIT负面清单,现在距离最终的协议已经不远了。”

美方对BIT谈判进展乐观

在2014年举行的第六轮S&ED中,双方同意争取2014年就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承诺2015年早期启动负面清单谈判。

对于中方的负面清单,4月28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中国政府将重点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把外商投资限制类条目缩减一半。随着开放进程的推进,中国的负面清单会越来越短,中国市场也会越来越开放。

但对美方的负面清单,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4月底表示“不舒服”。美方在负面清单中列举了关键基础设施、重要技术、国家安全三项,但对此均不作定义。在中方在美投资、经营的任何阶段,美国行政当局都有权中止项目,产生的成本由投资人负责。

对于中方的质疑,卢德马回应道,“首先,中方同意通过负面清单而不是正面清单的方式进行谈判,是一个很大的进展。第二,最近两国正在进行的减少负面项目的进展也不错。我认为事情进展的方向是对的。第三,双方还没有交换负面清单。”

至于两国各自在谈判中做了哪些让步,卢德马表示,因为谈判仍在进行,当下不能发表意见。

国有企业赴美投资更易被干预

中方积极参与BIT的重要考虑之一就是为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沈丹阳指出,谈判需要双方相向而行。目前,中国投资者在美投资也不时遇到一些障碍,希望美方通过谈判也能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市场。

据美国商务部数据,在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2013年审查的97笔拟议交易中,有21笔收购方是中国大陆投资者,连续第二年高居第一位。从2011至2013年,CFIUS共计审查54件中国大陆企业为当事方的并购案。

卢德马对此回应道,被审查的仅仅是中国在美国海量投资中的一小部分,是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据美国商务部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达80.23亿美元,2009年至2013年的复合年均增长率达41.54%,增速居全球之首。

但当被追问CFIUS是否对来自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颇为敏感时,他回答道,“一般来说,如果投资与某些行业的供应链有关,那CFIUS就会介入。公平地说,如果投资直接与政府有关,确实是需要考虑的。”

亚投行可以推动世行、亚开行改革

近期,美国对待亚投行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在呼吁抵制亚投行而被其它国家忽略之后,美国财政部国际事务副部长希茨(Nathan Sheets)表示,美国将欢迎新兴多边机构能强化国际金融结构,亚投行应与世界银行展开合作。4月30日,美国官员表示,将在S&ED时要求中国说明如何让亚投行治理符合国际标准。

布雷顿森林项目经理萨尔贡·尼桑在《金融时报》撰文称,中国主导的亚投行的诞生为世界银行写好了讣告,并且隐晦地提出了一个问题:美国是否仍然有意且有能力领导全球经济治理体系。

在卢德马看来,亚投行有可能会推动世行等美国主导的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亚投行与世行、亚开行可以在很多范围内进行合作。亚投行当前面临的问题是设立贷款标准,在这一点上可以跟其他银行合作、学习。同时,由于中国找到了很多合作伙伴,可能亚投行要比其他银行更加有效。我觉得双方可以进行交流和实践。”

在“信任赤字”下继续做生意

尽管即将进入第七轮战略与经济对话,但中美关系在安全问题上缺乏互信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近段时间,中美关系因南海问题再起波澜。美国军方表示,考虑派军舰和军机进入中国近期填海造地的南海岛礁12海里海域,以宣示航行自由。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随后警告,要求美方谨言慎行,不得采取任何冒险和挑衅行为。

在主管经济的美国官员看来,这样的“信任赤字”并不会影响两国做生意。“不论安全领域出现怎样的问题,两国的经贸合作将继续强劲,并助益两国整体关系的发展。”卢德马坦言,经贸合作是两国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可能也是最成功的。

在此次访问中,卢德马对北京和上海进行了访问。他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向中国官员了解中国改革的进展,二是向中国介绍美国的TPP政策。他表示,并不是要中国加入TPP,而是希望让中方看到TPP可以在中国发挥建设性作用。

“中国正在进行改革,要从制造业驱动转向服务业驱动,鼓励创新型,而TPP正在建立服务业自由化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高标准,可以给中国提供很好的标准参照”。卢德马认为,中方并不需要完全认同这些高标准,可以在中方的自贸区内试用一部分,“中国一直都很会利用自贸区为推动市场开放做实验”。

负面清单 第8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和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

顺应国内外形势的新要求, 今年中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进入优化期。展望未来, 中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未来发展呈现出以下三大趋势。

对于是否放宽汽车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国内声音并不统一。

趋势一以我为主自主调整

一般而言, 负面清单是一国在引进外资时做出义务承诺的一种方式, 即以清单方式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在过去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 中国一直采用合同章程审批制管理外商对华投资。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 2013年9月率先公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自贸区实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 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这是我国首次采用这一模式管理外商对华投资, 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一个根本性变革。

在推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提出,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 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事实上, 这样做的实质是要把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 将禁止或限制企业从事的项目明确列出且平等适用于国有和非国有、内资与外资企业, 这不仅是市场准入方式的改革, 更是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 彰显了我国以开放促改革, 建设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勇气和决心。

从这个意义看,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根本意义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 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 服务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改革开放大目标。“以我为主, 自主调整”是题中应有之意。

趋势二实现国际国内投资政策的兼容调整

在国际方面, 全球投资规则加速重构是中国优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要动力。目前, 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相关谈判正在成为全球投资规则重构的主要平台。其中涵盖了31%全球GDP和49%高收入国家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 (TPP) 谈判已进入收尾阶段, 涵盖了45%全球GDP和和66%高收入国家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 (TTIP) 谈判将于2014年3月进行第四轮谈判。而这两大谈判均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旨在实现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自由化。

作为世界贸易大国, 中国融入国际经济规则体系的程度正在逐渐加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4年1月28日发布的最新一期《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显示, 去年流入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达1270亿美元, 稳居世界第二, 与美国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到320亿美元。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 仅2013年全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就达22773家。

这意味着中国的商业环境因而也成为众多利益相关者关心的问题。2013年12月,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 (US China BusinessCouncil, 以下简称美中贸委会) 发布了《2013年中国商业环境调查》。调查指出, 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在华接近一百个制造和服务业领域保持着对外资所有权的限制。其他政策和法规中也有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调查建议进一步减少对外资所有权有限制的关键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金融服务、农业、云计算、数据中心、医疗保险、医院、炼油、石油化工、电视广播和其他媒体行业。

与此同时, 中国也具有积极参加全球投资规则重构的强烈内在客观要求, 以力求在主动塑造有利于中国未来发展国际规则环境。

目前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已正式开始文本谈判, 负面清单作为文本的重要方面其内容预计也将逐渐明晰。1月23日中欧结束双边投资协定首轮谈判, 双方主要就谈判的安排、谈判可能涉及的议题等展开了充分协商, 为快速进入实质性谈判打下基础。

趋势三为中国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一方面, 负面清单需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兴行业与新兴业态预留空间。

以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为例, 该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编制, 而物联网、云计算、动漫设计、电子支付等新兴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中找不到对应类别, 因此未出现负面清单上。这些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一方面可能对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我国自我创新能力、提升社会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特定时期可能需要一些特殊支持, 另一方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造成显著负面影响, 负面清单因而需要明确保留对新兴行业与新兴业态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 以视情对其加以限制或扶持,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负面清单的动态优化, 并为负面清单推广至国际贸易/投资协定奠定基础。

中美音响制品WTO争端解决案是一个重要的前车之鉴。该案争论的焦点是中国是否对外资开放了网上传送音响制品的分销权。中国认为, 中国在做出入世承诺时不存在音响制品网上分销的业态, 因此并未开放其分销权;美国认为, 从文本解释角度看,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音响制品包括了网上音响制品。最后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都支持了美国的观点。

另一方面, 负面清单需要明确适时调整的条件与程序。即使在新兴行业与新兴业态未出现的情况下, 由于形势的变化, 负面清单可能也需要适时调整。

例如斯诺登事件凸显出加强互联网安全建设与信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为将这种新需求反映在负面清单上, 就需要对负面清单进行适时调整。但是目前上海自贸区仅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 负面清单将适时调整”, 并未对调整的条件与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这方面的缺失不利于政策实现稳定、持续与可预期的调整, 给各企业的决策与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是负面清单未来优化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1270亿美元

论“负面清单”及其对我国的意义 第9篇

一、“负面清单”的历史沿革

“负面清单”第一次出现应当是在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协定中。在这个协定中,虽然并没有提出“负面清单”这个名词,但是,我们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的雏形。

“负面清单”的进一步发展是在二战之后。1953年4月2日,美国和日本签订的《美日通商航海条约》。这一条约进一步发展了“负面清单”。在该条约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缔约方应当基于另一方的国民或企业国民待遇,以在其境内从事商贸、工业、金融和其它商业活动,但公用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①随着全球各国之间贸易往来的不断深入,国家之间的投资越来越频繁。而“负面清单”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投资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阐述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遵循的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学理念。与之前在国际上通行的,以“法无授权即禁止”为基本理念的“正面清单”相比较,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两个基本的法律理念,分别对应了公权力的发动和私权的自由。法律假设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只要没有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去做,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禁止。相比较原来的“法无授权即禁止”,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理论来源的“负面清单”无疑具有更广阔的外延。能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创新的自由和动力。王利明认为,实施“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私法自治意识的回归,也是司法自治意识的彰显。

三、“负面清单”相比“正面清单”的优越性比较

(一)相比“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更加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际投资趋向自由化,各国纷纷减少对外资的限制,更大力度的引进外资,加强对外资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促进FDI的发展。因此,各国就需要一个相比“正面清单”更加宽松和自由的投资管理制度。从这一点看,“负面清单”无疑具有更加优越的属性。②

(二)“负面清单”更有利于改善外资环境,吸引外资

列出“负面清单”,向所有的境外投资者列明禁止项,凡是不在清单内的项目均可自由投资。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1)提高外资准入的透明度;(2)简化外资的行政审批程序,使外商投资更加的便利和自由。

四、“负面清单”对我国的意义

2015年,我国以上海自贸区为起点,开始我国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验。就上海自贸区而言,我国实施“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有以下的进步意义。

首先,是我国顺应国际发展潮流,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有效方式。

我国在之间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一直坚持“准入后国民待遇+混合清单”的管理模式,就目前来看,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同时,我国与美国正在进行的五轮投资谈判,也以“负面清单”为前提。所以,我国改变管理模式,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要求,对我国融入全球市场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对于提升我国行政管理水平,落实“简政放权”重要的示范、借鉴意义。

“负面清单”外延的广阔性要求政府在制定清单时必须清楚的定位本国、本地的行业发展状况,对于哪些领域是外商绝对不能进入、哪些领域可以适当进入、哪些领域可以完全放开必须有清晰的认识。这就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因此,“负面清单”对于倒逼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其积极意义。

因此,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第一个实施“负面清单”的地区,是我国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首次实践,其经验对于我国行政改革的方向和方式都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最后,“负面清单”的实施,能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历史上,我国的政府模式一直是管理型的政府。对外商投资实施“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要求政府根据现代法治政府的理念,逐渐摆脱管理者的角色,转向服务者,让市场决定市场。“负面清单”的提出,为政府的职能转变提供了一个契机和一个挑战。

参考文献

[1]卢近勇,余劲松,齐春生.国际投资条约与协定新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0.

[2]叶兴国,陈满生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

[3]余劲松.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问题[J].法学家,2004(6).

负面清单 第10篇

目前,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传统贸易规则相比发生了变化,贸易环境相对过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 一) 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积极的作用。现在我国的对外投资快速发展,而且在量上超过外商投资,且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外商投资占整个中国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与20 世纪80 年代相比降低的比率较大。有人认为,外商投资不太重要了。但国家的有关政策取向非常明确: 在新形势下,仍然要看到,外商投资将对我国改革发展,发挥重要积极的作用。

当然,应该注重通过引入外商投资,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和先进的技术。2015 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数增长6. 4% ,达到了1623 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投资相对低迷的情况下,还是保持了增长态势。从结构上来说,2015 年投入中国服务业的外商投资达到772 亿美元,同比增长17. 3% ,比外商投资总量增幅6. 4% 快得多。服务业2015 年占中国外商投资比重上升到61. 1% ,六成多是外资。外商投资,特别是发达国家也认为,其比较优势是在服务业,其中包括金融业。

在这样一个形势和格局下,既要发挥好外资的积极作用,深化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又要使事中事后的监管能够科学、高效、透明、公开,这是在今后的工作推进中需要花大力量的。

( 二) 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传统贸易规则相比发生了变化

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在外商投资作用日趋重要的前提下,其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从全球来看,现在全球新一轮的贸易投资规则正在形成,像TPP、TTIP、TSA,新的贸易规则与传统的贸易规则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平交易。以前追求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一个国家能和另一个国家进行自由的通商、自由的贸易,这是追求的目标。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加入WTO,在国际贸易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些国家认为国内在环境保护、劳工成本方面有些标准过低,低于谈判国家,所以,现在越来越强调公平贸易规则。

第二,要有公平贸易规则。很多的程序、规则、约束都会从 “准入前”放到 “准入后”,在边界内进行设定。

第三,在国际国民待遇方面,全球已经签订了3200 多个投资贸易方面的协定,其中大部分协定都是准入后国民待遇。这两年提的贸易投资规则程序主要的是以准入前国民待遇为标准的。

( 三) 贸易环境相对过去发生了很大变化

国际贸易的规则发生变化,一方面,有中国的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主要因素是,现在的贸易环境相比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交通便利、信息发达,全球化的程度在加深。中国进入新常态,增长速度呈中高速增长,产业发展向中高端产业发展,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产业链的改革,从供给到需求,最终落实到政府层面还是加强监管。如果放开监管的话,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监管能不能跟上,如果监管不到位,改革可能就很难有大的突破。另一方面,现在的投资也发生了大的结构性变化,过去是以吸引外资为主。从近两年来看,现在走出去的步伐在加快。尤其2014 年,从 “走出去” 的投资量、吸收的投资量来看,我们成为资本输出国家。我国在全球进行投资时,可能会遇到阻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和其他国家进行谈判,要放开多一点,他们放开多一点,我们也放开多一点,大家相互进行调整。

我国现在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回顾历史,我国的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属于大陆型的国家,是内生的,与其他国家通过海洋交往进行贸易交流很少,明朝以后基本就断了。二是从外贸看,我国是相对封闭的国家,包括鸦片战争时,贸易顺差特别大,外国人想打开中国的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在我国对TPP不必过于担心。过去外国人就想通过战争的方式打开中国市场,而现在面对中国这么大的市场,更不会把我们排斥于这个体系之外。现在用贸易规则进行谈判,我们在规则谈判当中还处于学习的地位。要求中国在国际社会当中,在经济治理规则中承担更大的责任,而我们对国际责任还相对了解不多。

1979 年联合国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当中,当时规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有管理监督权,外资转入属于国家经济主权,加入WTO以后,我国明确给予外商准入后的国民待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管理战略。要求在整体上加强对外监管。加强投资的监管,实际也不专门针对外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应该是一种系统性的监管。改革开放将近40 年,外商投资对于中国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无论是产业结构调整、外资外贸,还是技术发展,外商投资对我们的带动性是很大的。2015 年1 月底,累计吸收外资超过了1. 6 万亿美元,而我国对外投资的存量刚好超过1 万亿美元,吸收的投资比对外投资多6000 亿美元。

二、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的难点

( 一) 外商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个是垄断性问题。在很多行业隐性或者显性地发现,很多公司、行业实际已经被国外的跨国公司所垄断。随着我国自身技术的发展,外资企业对国内企业技术性的带动和溢出效应正在减弱。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待遇是超国民待遇。

另一个是结构不合理问题,外资企业当时进来是劳动成本密集型的行业,转移的产业并不是高端产业,而是一些中低端产业。同样地,企业可能把低附加成本的环节转移过来,包括在环境方面有更大的污染。

( 二) 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外商投资的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法律法规来看,外商投资项目当中,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包括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关于外商企业设立运营方面有 “三法”,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立这 “三法”。

第二,是从产业导向政策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经过了几次修订,目前负面清单还没有实施,未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在上海几个自由贸易区试验之后,与负面清单整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负面清单下一步如何进行调整,也是一个重要的难题。在西部大开发当中,为了鼓励、吸引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出台了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近两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改革做了许多大的改进: 一是放宽准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一开始的核准制到大部分的备案制,限制性、禁止性行业比例大大减少,放宽准入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提高透明度方面,现在发改委在制定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时会在网上公开,也会征求企业、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断增加透明度,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对外签订双边协定中进行考量。另一个是通过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验进行试点。

第三,从负面清单来看,2015 年10 月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意见》 中明确提出,2018 年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目前来看,资金是针对自由贸易区试验,自由贸易区范围有限,要扩展到全国,时间比较紧迫,我国作出的承诺力度相当大。负面清单是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包括内资与外资。上海自由贸易区要试验一个 “大” 清单,外资企业要进入,首先要看 “大” 清单, “大”清单里如果没有,再去看 “小”清单,“大”清单就是针对内外资的负面清单。

中美战略对话中焦点问题是负面清单的谈判。对美国来说,可能不需要太大的改革,但对我们来说,要进行负面清单的改进。从一开始的190 多条到现在的122 条,对我们来说是比较难的。因为无论是从监管机构、法律制度。还是从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建设来说,我们远远没有达到那个程度,制度监管层面硬件不健全。美国内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了,尤其国家安全侦察制度,外资进来以后,再通过安全审查来限制和禁止交易,即便有些交易成立了还可以取消。美国是以国内法来保护自己国内经济的发展。

以准入后监管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管理为辅的模式,要求监管中心同以前前项的审批到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管,以前监管范围是准入阶段到运营阶段的监管,监管方式严格完备有效的监管体系和风险体系。在加强风险管控机构力量方面进行新的部门、职能机构的设置,包括法律方面,行政执法方面的改革,还需要一套系统的改革。目前来看,我们在监管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说,30 多年的改革开放,建立了一个平台,好像是政府搭建了一个发展的平台,政府在企业运作中发挥引路人的角色。实际上,要求政府从一个引导企业发展、打造发展的平台,现在要转变为打造一个监管的平台。但是我们现在对事中事后监管不是很熟悉,自由贸易区在试验当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包括专业化的问题,包括人员配备的问题等。

另外,市场管理体制的分散化。在管理方面,很多监管功能、监管机构是分散在不同部门,下一步是否整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保险金融方面的监管,尤其是跨境的监管能力需要发挥,资本项下的开放程度也依赖于跨境监管能力的提升。下一步开放的力度越大,需要监管的程度也就越大,如果监管跟不上,开放的力度可能就会受到影响。法律方面也需要完善。

( 三) 开放中需要考虑的几大关系

我们在开放当中要考虑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开放与安全的关系。特别是美国认为,开放与安全是相关的,这是美国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美国作为全球的霸主国家,有一种不安全的意识,在吸引企业投资中会首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是开放与发展的关系,这是相辅相成的。但是要考虑到一些新生产业是否需要保护,国内产业先发展起来,一定程度上再引进和开放。

三是内资与外资的关系。内资与外资,以后是否还要对内资、外资进行划分,现在还要三法合一,是否用竞争法或者企业法就可以包含,通过行业监管对外资进行限制,是否应该区分内资与外资的关系。

四是考虑开放力度与谈判空间的关系。现在制定的负面清单,尤其2018 年全国执行一个大的负面清单,国际上其他国家谈贸易或者投资协定时,贸易投资协定里的负面清单是不是会受到影响,如果自身开放的力度大,谈判的空间会小一点,这方面可能也要考虑。

( 四) 自由贸易区监管问题

从自由贸易区面临的监管来看有四个问题。

一是自由贸易区受面积的限制的问题。上海自贸区从以前20 多平方千米到现在的120 多平方千米,尽管范围扩大了,但很多产业,即便是在负面清单中的一些行业放开了,但在那个地方也没法做。比如采矿业,那个地方没有煤炭,放开了在那儿也不能做,这样的话在试验方面就会受到影响,试验效果也会打一定的折扣,所以面积对我们有一定的限制。

二是措施不协调。在一定范围内,现在改革牵扯海关、税务、环保部门、安全、金融,这些部门之间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目前也是比较困难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三是专业化问题。比如: 怎么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垄断。因为不同的行业需要不同的背景,在认识上单靠政府部门的监管人员来进行识别还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刚建立,成立两年多的时间,这么短的时间,人才方面、专业化方面可能还跟不上。

四是海量信息的问题。自贸区成立两年多,大量企业涌入。以前是要审批、登记,提供的信息比较完备,现在,在备案过程中,各部门的信息不能达到共享。比如,上海自贸区有8 万~ 9万家企业,海量的信息,如果没有信息方面的协调和识别,进行监管也是非常困难的。

三、美、英两国外资管理体制的实践

以下对美、英两个很有特色的发达国家的外资管理体制实践进行介绍。

( 一) 美国的国家安全监管审查

美国将外资的监管放到国家安全的地位来考虑,是以国家安全为核心的外商投资审查。美国建国时,对外资没有限制,很多外国企业都可以进去。“一战”时期,开始对德国进行限制,从那时开始,逐渐加强对外资安全方面的监管。而后,开始不断加强监管程度,把国家安全提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尤其是1975 年,成立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行使管理外国在美国投资、股票投资活动的功能。1988 年,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佛罗里奥修正案,授权美国总统在证据充分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一些外国投资,把权利交给了总统,总统最终需要国会的批准。

总体来看,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有四个特点。

一是强调是否影响到了国家的国防安全、卫生安全和经济安全领域等。从国家整体层面来审查,是否有安全的影响,

二是强调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进行并购,一定要进行审查。不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对于无形资产也进行审查。如果无形资产对美国造成影响,将会受到禁止。如果对生命或者民政信息产生损失的关键资产进行交易,也会受到限制。比如,我国现在对美国有很大的外汇储备,如果改变外汇储备的管理方式,拿出一大部分比例来投资美国实体企业,美国有可能会认为该行为将影响民众的信心,或者对美国产生影响,可以终止交易。

三是通过追溯制度来挽回损失。从国家安全方面对整个国家做了非常严密的保护。即便交易成功,如果发现对国家安全有影响,仍可以通过追溯行为来挽回损失。

四是在外资并购中,美国尤其强调高技术方面的影响。如果并购影响到美国的关键技术领域在世界当中的地位,也会被认为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安全。

总之,国家安全对外资的限制是美国外资管理体制的核心。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美国有一个规定,外商投资低于10% ,不审查。金融危机以后,这个规定被取消了。从这个角度来讲,任何外资并购在美国都是可以被否决的。

尽管美国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负面清单,看上去似乎任何一个企业、行业都可以进来,但是实质上,美国通过国家安全审查来进行监管。2014 年,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了147 项交易当中,其中有24 项的美国资产收购方是中国投资者。

( 二) 英国的公平竞争反垄断监管审查

英国的外资管理体制与美国相反。英国作为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市场化国家,在过去长达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在制度创新方面确实做了很大的前沿性的安排,很多制度性的安排和框架都是英国提出来的。英国也有国家安全审查,但对于这方面的审查不多。审查的重点放在媒体上。比如,媒体进入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到目前为止,英国还没有任何一项外资并购是因为国家安全而被禁入的。

英国的审查工作重点放在公平竞争方面。以国内的竞争法、企业法为依据,主要审查并购,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均一视同仁。并购如果对英国的市场竞争产生垄断影响,则会责令调整,如果调整不了,就会终止交易或者进行罚款等。监管机构设置上,英国设有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对交易和企业进行监管。还有重点的基础设施行业,包括金融部门,铁路、电力、航空等重点的关系民生的领域,都设有重点的行业监管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综合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和高等法院形成了英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体系。行业监管机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到法庭解决。企业可以上诉,上诉到法院解决。欧洲也设有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和法院,如果交易涉及在欧盟内的几个国家,在欧洲法院达成一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

以下提出加强我国事中事后监管的七个建议。

( 一) 完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

2011 年2 月,我国发布了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当时确立了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商务部进行操作。2015 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出台,从法制上对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做出了一些规定。从总体上来看,国家经济安全属于兜底条款,为国家监管部门提供了自由裁量权,东道国的执行国家在安全审查过程中享有充分的灵活性。原来审查的、由商务部具体操作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是否需要进一步升级,设立单独的审查机构,是否应该将安全审查置于更高的高度。在此基础上,是否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机构,我国的弱项是在金融领域可能遇到很大困难。如何保证审查的专业化水平值得思考。英国的反垄断审查每次都要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公平和贸易局出一个人,从社会上聘专家,有经济学家、会计师、律师等,有一定的任期,通过专家团队来进行审查。

( 二) 反垄断的专业化

目前反垄断存在多头执法的情况。反垄断机构设置在不同的部门中,上层是反垄断审查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设监管价格方面垄断问题的司,商务部主要是监管企业集中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是做一些企业日常行为的社会监管,看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反垄断部门一般都是相对集中的统一的部门。而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存在各个部门多头执法,信息沟通障碍的问题。有些案件在判断方面,到底属于哪个类型,这方面也有困难,下一步是否进行整合,值得思考。反垄断并不是专门针对外企的,属于行业监管的一部分,而且要做到动态监管、实时管理和定时稽查。

( 三) 防止不正当竞争

1993 年12 月我国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2003 年开始进行修正,2010 年年初步完成了修订稿,但现在一直没有出台。这也说明了改革在监管方面还需要加快步伐。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打擦边球的现象越来越多,难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完全是针对外资企业的,要向行业监管靠拢,向行业监管转变。过于强调国资、民资、外资的身份限定,对不同企业进行区别待遇,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企业自身的感受上,可能都会有一些歧视。如果还是这种性质的划分,将有悖于市场机制下权利平衡、规则平衡、机会平衡的理念。因此,要改变这种监管的路径依赖,进行系统化、顶层设计,同时要结合创新,以行业监管为主,可以学习英国的经验,在一些重点行业进行监管,上层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 四) 以信息共享为基础

前文提到了海量信息的问题,这方面必须加强信息的共享。上海自贸区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推出了管理办法,深圳前海与中国香港地区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市场共享,推行前海跨境数字丰富和互联应用等。

( 五) 以金融管理体制为核心

要建立市场主体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天津自贸区提出了分类风险的管理制度。有四个类别: 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从信誉角度进行识别。信用好的企业自由度就大一些。上海设立了信用信息综合查询窗口,也提供金融信息查询和公共金融信息的查询。再将竞争部门的市场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尤其现在是网络时代,用户也可以起很好的市场监管作用。建立信息收集、共享披露以及政府多部门的信用联动,惩罚制度放在重要的地位。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企业各部门优势。比如,促进市场秩序。

( 六) 加强依法监管

我们碎片化还比较严重,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准则,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制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上海自贸区对负面清单的外商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三部法律,暂时停止了有关规定,时间为三年。下一步2018 年要通过全国的负面清单,这种监管法律需要尽快出台。

( 七) 打造社会多元共治的监管平台

现在的监管不是政府一家,是行业协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大众要共同进行监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监管,建立多部门、多层次、多功能的监管体系。同时要建立专业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管,国外来看,监管外包也是可行的。

五、需要解决的问题

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需要解决以下六个问题。

一是政府监管的动力问题。从政府层面进行监管,政府监管的动力是什么。以前说政府发展经济自身是有动力的,财政收入会提高,如果让政府在监管方面下大力气,如何提高政府监管的动力,包括其他结构的动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谁来监督监管者,监管者自身是否需要监管,需要保证公平性。

三是社会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如果让社会的第三方,比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来监管,如何保证它的权威性、可信性。

四是如何提高保障的专业化水平。

五是如何保证监管的协同性。各个部门协同监管,如何达到信息共享,在监管同步方面做更大的尝试。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系统金融风险、消费者权益方面、环境等方面,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划分监管,还是需要进行合并监管。

六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问题。负面清单没有提到的产业可以随便进入。现在,我们生活的时代,每天都会产生很多新的行业和产业,如何进行协调。如优步软件的使用。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法律上来说,不一定合法,在监管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监管外包制度、德国自由贸易港综合监管快速反应机制、中国台湾的分级监管机制等都值得学习。

摘要:对国家的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的难点、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做了介绍,通过对美、英两个很有特色的发达国家的外资管理体制实践的介绍,引出了如何既要推进好负面清单制度,又要维护好国家安全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安全审查机制、更好地执行《反垄断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建设,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使负面清单制度之下的监管更加科学、完善和高效。

关键词:负面清单准入制度,多元共治的监管平台,反垄断专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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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焕波.2011年国际贸易能否持续恢复、稳定增长?[R].北京:国际经济分析与展望(2010—2011),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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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 第11篇

位于鄂豫皖三省交界的河南省信阳市,地处我国南北地理、南北气候、南北文化、长江流域与淮河流域、大别山脉与桐柏山脉的交界。大别山横贯信阳南部,淮河穿越信阳北部,一南一北两大天然生态屏障,独特且美丽的环境让信阳茶叶名扬天下。

茶香四溢的信阳现在既是先进产业集中区、现代城市功能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区,也是改革创新试验区。据信阳市委副书记、市长乔新江介绍,信阳一直把产业集聚区作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综合载体,坚持“三规合一”、“四集一转”、产城互动,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

茶叶原本是信阳的标签,现在又多了液晶电视、智能手机等“信阳制造”。例如,仅信阳电子信息产业集聚示范区已有64家电子信息企业进驻,形成了手机外壳、主板、摄像头等智能通信终端配套产品产业链。电子信息产业的招商成功案例,更被河南省委书记郭庚茂誉为“无中生有”的典范。

凤凰涅槃

“信阳第一产业占26.8%,第二产业41%,第三产业32%多,这样的产业结构很难赶上或者超过全省全国的发展水平。” 信阳市委副书记、市长乔新江在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信阳只有大力发展二产、三产来调整产业结构,于是有了产业集聚区。

信阳现在的每个产业集聚区都确定一个主导产业,便于配套再绘制主导产业的链条图谱,按照产业链来招商配套。现在的信阳在电子信息、现代家具、高端制造、食品加工、健康产业、医药等产业上已经初显成绩。

规划建设产业集聚区,是根据信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对未来发展战略和实现途径进行科学判断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当前乃至更长一个时期信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

在全球产业分工进行深层次调整的当下,信阳市的主要领导认为要实现新跨越,必须走集约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构建“一个载体”、培育“三大体系”的跨越式发展思路就此确立,这个载体就是产业集聚区。

在过去的几年里,信阳市勇于改革,大胆创新, 探索出了“一举求多效”、“一发动全身”、“一优带百通”以及“三规合一”、“四集一转”、“产城互动”等发展思路和战略举措,谋定而后动,厚积而薄发,使产业集聚区始终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在河南省乃至全国同行业领域内的影响力正在形成。

乔新江认为,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必须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按照招商要求,围绕主导产业,坚持集群招商,重点抓住行业龙头企业,努力引进一批龙头型、基地型、集群型项目,提高主导产业的配套和竞争能力,加快形成特色产业集群。

在2013年,信阳市就出台了支持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产业集聚区重点项目攻坚督导例会、项目联合督察和“四集中”、“零阻碍”服务制度,着力引龙头、抓延链、建基地、育集群,高端制造、新型建材、绿色食品三大产业基地和电子信息、现代家居、纺织服装、现代物流等主导产业初具规模,集群集聚态势正在形成。

信阳产业集群“无中生有”的秘诀是什么?为了使产业集聚区能够实实在在发展,近年来信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产业集聚区重点项目攻坚督导协调例会制度,现在每两周开一次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都出席,同时要求各县区参加一个主要领导同志。

“每次到一个产业集聚区,看项目推进情况,并对项目建设进行点评,同时听取其他县区产业集聚区推进情况汇报,有什么问题,就现场解决什么问题。”乔新江介绍说,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强化这些举措,把产业集聚区服务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服务、主动服务,认真解决好产业发展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方面出现的新问题,确保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健康发展。

记者通过数据发现,产业集聚区的产业规模占信阳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近七成,其综合带动作用日益增强。

产业布局的“负面清单”

信阳作为大别山革命老区和国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任。

在雾霾肆虐的当下,信阳的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却稳居河南省前列,这是因为信阳始终坚持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全过程,规划时就“把城市轻轻地放在山水之间”,把城市融入大自然之中,着力构建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的新型城镇化格局,努力把信阳建设得更加宜居、更加美丽、更加平安、更加幸福。

为了实现更好的发展,信阳市提出在发展工业的同时,要把保护好环境、保护好生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留住蓝天绿地、青山绿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信阳一方面关闭了一大批高污染、高消耗、高能耗的重污染项目,加快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特别还坚持环境优先为第一原则,坚持可持续利用为第一要求,坚持环评为第一审批,特别是在产业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上,坚持做到几个“绝不”:

即绝不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发展;绝不把降低环保门槛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绝不在接受产业转移中接受污染转移;绝不让产业集聚区成为新的污染源。

据乔新江介绍,今年信阳市政府常务会还专题研究了信阳市产业发展和区域开发环境保护“负面清单”有关事宜。

“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业发展限制性和约束性规定,二是区域开发限制性规定,三是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性要求,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与可持续发展,四是环境质量控制性要求,五是产业发展和区域开发环境保护负面清单。下一步,我们把落实好这五个方面的要求,作为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中之重,统筹处理好工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虽然信阳市以产业集聚区为抓手,但是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严格限制涉水工业项目和传统工业项目在信阳的发展,使信阳市良好的生态不受破坏。2013年,在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区的基础上,信阳市以“构建淮河生态经济走廊”和“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为抓手,让绿山青山为金山银山增值。

说到信阳保护生态取得的成效,不能不提到一件带有标志性的大事:2013年10月10日上午,信阳市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培育的34只朱鹮,从该繁育基地大网笼中飞出,展翅翱翔在风景秀美的信阳上空。朱鹮是世界上最为濒危的鸟类之一,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堪称国宝。

负面清单 第12篇

所谓“负面清单”, 是国际上通用的投资准入制度, 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政府规定的禁止、限制开放的领域清单,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概念, 凡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 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均须提前以清单方式列明。在负面清单上所列示的领域之外,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不仅仅是外国投资者) , 在其他行业、领域的经济活动都默认许可, 企业可以对照清单安排经济活动。

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模式各自有其所代表的国际协定:一是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 代表了“正面清单”模式;二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AFTA) , 代表了“负面清单”模式。

正面清单模式, 代表了肯定的义务承诺模式, 界定了市场准入的范围。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可以对某一部门的开放与否自行决定, 不在正面清单上的各部门是成员国的保留范围, 正面清单所实行的是严进宽出政策, 对外资的准入范围限定较为严格。

负面清单模式, NAFTA创设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否定清单”的投资规则模式。

国民待遇, 即平等待遇, 具体到投资领域, 即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民事权利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准入阶段, 即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否定清单内容则通常通过一系列的“不符措施”来体现。不符措施是一系列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其他义务的例外措施。这些例外措施按规定需要按照固定格式列表, 其法律地位是协定的一部分。常见的不符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审查、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以及东道国特殊环境及劳工保护政策等。

二、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实践

(一) 基本情况。

2013年9月30日, 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正式对外公布并启动运作。总体分析整个上海市的负面清单实践, 负面清单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自贸试验区致力于扩大开放的服务经济领域有所放宽。从负面清单的条款上来看, 是限制款较多, 而禁止款减少。负面清单是在禁止范围以外的部分都予以开放, 而使用“限制”一词的管理措施, 就存在许多解释的空间, 并没有达到完全的负面清单的方式, 部分条款管理和解释的空间比较大。

此次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也对风险防范有一定的考虑, 具体体现在对军事、政治、国家战略、金融、服务业等行业, 采取了负面清单的特别管理措施。

(二) 管理方案。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从核准制到备案制, 意味着从注重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长期以来, 我国外商投资准入采用指导目录模式。该指导目录分别列出了鼓励、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与之相配套的是行政“核准制”, 即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制度。根据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按规模 (投资金额) 和类别, 分别由中央政府、省 (直辖市) 政府或地区县级政府负责审批。

而负面清单的管理, 则与之前相比, 有三点明显的优势:一是取消了指导目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行业, 用负面清单完整告知, 增加了外商准入行业的覆盖面;二是行政管理从原先的“核准制”到“备案制+核准制”, 简化了外商准入的手续, 推动了我国企业设立的行政备案管理;三是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从事前审核管理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将逐步形成一整套新的行政管理方法。 (表1)

(三) 实施效果。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标志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具有提高外资准入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转变政府职能三大亮点。

1、较大提升了开放度和透明度。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了限制行业的名单, 对外商投资保留的限制措施逐一列明, 负面清单所列的限制措施越具体、越细致, 所释放的对外开放空间就越大。

2、备案制, 提高行政效率。

自贸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 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将大大简化政府办事手续、缩短政府办事时间、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3、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有效防范开放风险。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备案制, 仅需掌握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等基本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和综合监管机制,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把依法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回归到外资企业自身。同时, 强化了信用监管, 加强了市场主体信息公开, 切实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

除此之外,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对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上海市负面清单模式的不足及其未来展望

然而, 负面清单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第一次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资的准入进行管理, 可能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 也可能会遇到很多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传统模式有矛盾的地方。

上海自贸区的设计方案很宏大、宣传力度很宏大、媒体效应很宏大、市场反应也算是很宏大, 但细细分析有关措施, 却发现几乎都流于概念和形式, 基本沿袭了现有体制内政策, 而缺乏实质性的突破。

负面清单在市场准入方面未有根本性突破, 自贸区内的市场准入程度与区外基本一致, 管理方式大同小异。比如, 立意不够高;负面清单文本的质量有待提升, 禁止领域和事项过多;服务贸易开放度不够高;简政放权、减少审批、扩大开放的政策意图不明显;有些内容表述比较含糊, 等等。

依据以上的不足之处, 负面清单需要在未来做出以下改进:

(一) 提高政策协调性。

负面清单应当更好地体现我国改革开放战略。负面清单应进一步体现扩大对外开放精神, 减少政府审批覆盖面, 减少“保留行业和特别管理措施”的数量。

应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应明确不同政策文件之间的从属关系。梳理负面清单与国家部委条例或意见之间的关系, 确立负面清单的权威性。

(二) 夯实负面清单的法理基础。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各自归属哪些类别, 法理基础是什么, 如何形成清晰的、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总体架构, 需要梳理和研究。国际上制定负面清单的法理基础,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一般例外, 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等;二是以负面清单保留的不符措施, 包括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三是保留措施, 准许缔约方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或停止履行约定义务。列入负面清单的措施, 应有清晰的法理基础和理由。这样, 负面清单文本才会更加清晰、简明和突出重点, 这也是政策透明度的要求。

(三) 改进行业分类方法。

目前, 关于外商投资, 不同政策文件的产业分类法存在差异。建议上海自贸试验区采用国际通用的分类法, 完善服务业开放领域的分类, 以便在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谈判时能与国际惯例更好地衔接。

(四) 进一步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度。

上海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我国扩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桥头堡, 因此负面清单应重点深化服务业开放措施。尤其是要尽快突破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瓶颈, 以便吸引跨国公司将全球或亚洲财务管理运营中心转移到中国, 并推进上海的国际贸易中心、航运中心建设。

(五) 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需要有清晰的行政管理规则和流程, 政府相关信息要公开。除此之外, 行政管理透明度还表现为公平公正地对待不同类型的企业。获得负面清单管理的良好实施效果, 需要完善行政管理体系, 明确行政管理流程和措施,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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