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2024-07-16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精选11篇)

财政补贴论文 第1篇

江苏省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主要技术规格:配套动力44.1~58.8千瓦;作业幅宽200厘米;灭茬深度5~8厘米;旋耕深度10~18厘米;灭茬刀轴转速450转/分钟;旋耕刀轴转速220转/分钟;整机质量750公斤;生产效率2.55~13.05亩/小时。

特点:该机器为双侧齿轮箱传动, 加强了结构, 有力地保证了机器的作业质量。辽宁省2009年销售价格10150元, 财政补贴3000元。

2.1GSP-200P旋耕复合作业水田平整机

江苏省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主要技术规格:配套动力44.1~58.8千瓦;作业幅宽200厘米;灭茬深度5~8厘米;沤田时间48小时;田面水深2厘米;整机质量650公斤;机具前进速度1~5公里/小时。

特点:该机器主要用于水田土地平整作业, 对于土地适应性较强。辽宁省2009年销售价格10300元, 财政补贴3100元。

3.1GA-125联合整地机辽宁省瓦房店市春玉农机厂制造。

主要技术规格:外形尺寸 (长×宽×高) 1500毫米×1600毫米×1140毫米;配套动力22.5千瓦;作业幅宽125厘米;灭茬深度5~8厘米;旋耕深度10~14厘米;灭茬刀轴转速540转/分钟;旋耕刀轴转速247转/分钟。

特点:该机器使用获得专利技术的新型旋耕刀和灭茬刀, 同时齿轮直接传动降低了动力消耗, 旋耕和灭茬效率高。辽宁省2009年销售价格7900元, 财政补贴2500元。

4.1GXT-210通轴高效联合整地机

辽宁现代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制造。主要技术规格:配套动力40.4~62.5千瓦;作业幅宽210厘米;灭茬深度5~8厘米;旋耕深度15~20厘米;生产效率12.3~13.2亩/小时。

特点:该机器的旋耕和灭茬轴均为双侧齿轮传动, 整地质量好。辽宁省2009年销售价格12200元, 财政补贴3700元。

5. SGTN-140联合整地机

江苏省连云港市圣山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主要技术规格:配套动力25.7~33.1千瓦;作业幅宽140厘米;灭茬深度5~8厘米;旋耕深度10~18厘米。

特点:该机器为高箱体的联合整地机, 对各种地块的适应性较好。辽宁省2009年销售价格7500元, 财政补贴2300元。

6.1 GMD-140联合整地机

江苏省连云港市圣山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主要技术规格:配套动力25.7~33.1千瓦;作业幅宽120~140厘米;灭茬深度5~8厘米;旋耕深度10~18厘米。

特点:该机器为双通轴联合整地机, 双侧旋耕、灭茬均为齿轮传动。整机结构紧凑, 作业效率高。辽宁省2009年销售价格8600元, 财政补贴2600元。

7. SGTN-200型水田联合整地机

江苏省连云港市圣山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主要技术规格:配套动力25.7千瓦。作业幅宽旋耕150厘米、耙地200厘米。

特点:该机器用于水田的整地作业, 对于土壤的适应性较好, 耙地深度较好。辽宁省2009年销售价格6500元, 财政补贴2000元。

8. SGTN-200联合整地机

江苏省连云港市圣山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主要技术规格:配套动力36.8千瓦以上;作业幅宽200厘米;灭茬深度5~8厘米;旋耕深度10~18厘米。

特点:该机器可一次性完成旋耕、灭茬、起垄、镇压等多项作业, 工作效率高。辽宁省2009年销售价格9500元, 财政补贴2900元。

9.1 GMN-160型旋耕灭茬起垄机

天津市振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主要技术规格:配套动力36.8~44.1千瓦。作业幅宽160厘米;耕深12~14厘米;结构质量585公斤;传动方式为旋耕中间传动、灭茬侧传动;旋耕刀数46片;灭茬刀数36片。

特点:该机器采用中间传动和侧传动结合的方式, 整地质量和深度较好。辽宁省2009年销售价格7900元, 财政补贴2600元。

1 0.1 GNQ-150型旋耕机

北京银华春翔农机有限公司制造。主要技术规格:配套动力22.1~29.4千瓦;作业幅宽160厘米;整机质量585公斤;旋耕刀型式为IT245;旋耕刀数46片;灭茬刀数36片;机具前进速度2~5公里/小时。

特点:该机器采用高箱体的变速箱, 对土地的适应性较好, 工作效率高。辽宁省2009年销售价格4000元, 财政补贴1250元。

1 1.1 GN-150型旋耕机

北京银华春翔农机有限公司制造。主要技术规格:配套动力22.1~29.4千瓦;作业幅宽150厘米;耕深12~14厘米;整机质量214公斤;旋耕刀数34片;刀辊转速227转/分钟、251转/分钟。

特点:该机器采用高箱体的变速箱, 对土地的适应性较好, 工作效率高。辽宁省2009年销售价个3790元, 财政补贴1250元。

1 2.1 GQN-230H (变速) 型旋耕机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主要技术规格:外形尺寸 (长×宽×高) 950毫米×2530毫米×1320毫米;配套动力55.1~66.2千瓦;作业幅宽230厘米;耕深8~16厘米;整机质量450公斤;旋耕刀数62片;工作效率7.05~12.9亩/小时。

国家秸秆财政补贴) 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补贴隐秘 第3篇

本文将重点分析在财政补贴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状和隐秘。

上市公司调节器?

对于许多上市公司来说,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是其调节利润的重要工具。

7月1日,上市公司三安光电公告表示,公司2013年6月28日收到安溪县财政局《安溪县财政局关于拨付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蓝宝石衬底项目财政补贴的通知》。该项财政补贴资金5000万元。目前,该款项已收到。

公众广泛质疑,三安光电究竟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短短几年内屡获补贴,并且每次数额巨大。据统计,三安从2009年到2012年4年间,累计进补16亿,占同期净利润的68%以上。历年中,三安光电获得补贴可谓名目繁多,2012年竟达24个。其中,设备补贴是大头。

据统计,两市从今年8月份以来,共有57家上市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补贴的公告公布。这57份公告中提及的补助、补贴款,累计总金额约为9.6亿元,而单笔补助、补贴款的数额,则从数千元到上亿元不等。

财政补贴的种类可谓五花八门:有税收优惠,也有减免银行利息、节能减排补贴,还有调整产品价格和设备购买、产品推广补贴等等。财政补贴对上市公司全年的业绩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少濒临退市的公司可能因此起死回生,也有一部分公司借助财政资助扭亏为盈,避免暂停上市。

从财务层面来分析,总体来看,多数上市公司都表示,会将补贴款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计入公司2013年度损益,从而预计将对公司2013年度损益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此外也有少数公司表示,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将其计入“递延收益”,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从地方经济层面来分析,财政补贴并没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政府什么时候收到税收,就会把财政补贴发放到相关企业。上市公司总资产在地方经济有着重要地位,而且上市公司的存在有助于提升地方知名度,从而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吸引更多投资,所以地方政府往往都会帮助地方企业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因此,年底“突击”获得补贴是ST公司经常上演的戏码。

财政支出“两大漏斗”

今年6月份,审计署发布“5044个能源节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审计结果”公告,格兰仕、格力、美的、长虹、长岭冰箱等8家家电企业,骗取国家节能补贴9061.84万元;上海大众和上海通用,也用非环保汽车,骗得节能补贴共计1725.6万元。

与此同时,实施近三年的“金太阳工程”屡屡曝出问题重重:项目停工、骗取补贴等等。

以上的案例,都反映出一个问题。过多过大过泛的农业补贴与新产业补贴,已经成为财政支出的重荷。日渐增多的“骗补”与日益严重的“补贴寻租”,正在使农业补贴与新产业补贴扩大为财政支出的“两大漏斗”。

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研究,近10年农业补贴额累计约5.8万亿元,新产业补贴额累计约28.7万亿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农业补贴与新产业补贴的过多过滥。

文宗瑜认为,累计十年的巨大农业补贴没有换来中国农产品质量与农业效率大幅度提高。累计十年对新产业天文般数字的补贴仍没有使中国步入科技创新时代。相反,这些领域中众多公司围着政府官员及政府要钱、要地、要户口指标、要优惠政策几乎成为常态,导致一些所谓科技创新的“明星公司”不得不靠财政补贴改善其财务指标。农业与新产业的巨大补贴额与两大产业的低质量低效率,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财政补贴“养”不出现代农业,财政补贴“养”不出有国际竞争力的新产业,如果不及时调整已有的农业与新产业补贴政策,不仅会严重拖累财政,而且会使财政收入增长放慢条件下的财政风险进一步放大。

政策究竟该怎么改进?文宗瑜认为,把农业与新产业补贴政策调整与通过深层次改革促进农业与新产业发展衔接起来。

首先,对农业与新产业补贴政策进行全面的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定性评价,要着眼于:补贴效应是不是已经异化;如果不调整,继续沿袭该政策会不会拖累财政;如果要调整,调整的力度多大等。定量评价,要着眼于:补贴多少合适?财政可承受的补贴额度?年调整幅度及中长期调整的力度等。评价的过程,要尽量弱化行政色彩,降低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多依赖外部的专业人才与专业机构。

其次,要尽快启动农业补贴与新产业补贴调整的工作并不断加大力度。补贴政策应放大财政体制改革的大思路与大框架中去思考,应先从补贴方式入手,逐渐调整标准及规模。

第三,积极推进相应的深层次改革而弱化农业与新产业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应以“农村居民市民化”创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条件,逐步调整落后的农业生产关系。应吸取政府过多介入与介入过深的教训,还要求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等软环境改善上有更大的作为。

补贴“掮客”

政补贴存在的漏斗,也催生出一批补贴“掮客”。他们利用手中所谓的资源、关系、项目,在政府、企业、官员之间架起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

记得早在2010年,“金太阳工程”实施之初,一些补贴“掮客”纷纷进京,托各种关系,其中不乏鱼目混珠者。

一家曾经参与过的企业家介绍,“金太阳工程”是国家的项目,申报的时候需要先报到省里,再由省里上报国家,每一层在筛选项目的时候,都可能会被筛下去。“金太阳”的通过率一般在20%左右,报5个项目往往只有1个通过。

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上百页,包括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诸多方面,还要请有资质的单位,通常是设计院,来做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这个过程,最重要的做到消息灵通,及早准备。

与此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专门为企业申请补贴的第三方机构也纷纷成立。据浙江某机构的负责人介绍,补贴申请的难易程度,也与企业所属的行业有关。如果做的是高新技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软件、新能源等等这些,就比较容易申请到,但如果是做贸易,几乎不大可能拿到补贴。

一位地方财政局人士告诉记者,财政补贴之所以被一些人当作“唐僧肉”,需从程序上寻找原因。一个项目从立项到最终获得财政补贴,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从地方审核到确定上报,都在地方政府的掌握之中。对于地方来说,项目获得财政补贴,本身就是一个政绩;而对于那些具体负责部门,有些地方补贴分成已经潜规则化,企业拿多少,部门分几成;事先有约定,事后忙兑现。而对于补贴发放部门来说,项目补贴资金是事先立项的,也存在“不花白不花,给谁不是花”的利益寻租。

新农保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分析 第4篇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国务院决定, 从2009年起开始试点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 (市、区、旗) , 近年来覆盖范围迅速扩大, 逐步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面覆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正常的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一项制度, 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种方式相结合来完成, 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支付。财政补贴是新农保区别于老农保制度最显著的特征。

财政补贴政策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对新农保的“入口”进行补贴, 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上进行相应的补贴;二是对新农保的“出口”进行补贴, 在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支付上给予财政补贴。

(一) 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

中央财政主要的任务是对“出口”进行补贴, 国务院统一规定了各地区基础养老金的数额, 规定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财政补贴, 对于中西部地区国家给予全额的补贴, 补贴的数额为每人每年660元, 即每人每月55元, 今后中央会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2011年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补贴增加了123亿元的资金。增加补贴资金后, 2011年新农保覆盖地区范围将从原计划的40%提高至60%。

从2011年3月份公布的财政部数字显示来看, 2010年中央财政向各地预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补助金额为53亿元, 而2009年中央财政下达新农保补贴资金只有10.8亿元。2012年, 中央的财政收入为55920亿元,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 中央对新农保的投入力度还有待提高。

(二) 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地方政府财政对新农也应给予补贴, 地方财政在实际操作中分别实施了“入口”补贴和“出口”补贴。

“入口”补贴主要包括:对农民实行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贴30元, 地方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高补贴;实行“多缴多得”的政策, 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农民进行适当的奖励;农村困难户, 政府对重度残疾等特殊农民困难户实行代缴其一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政策。

“出口”补贴政策包括, 东部地区基础养老金部分50%的补贴资金由中央安排, 50%由地方安排, 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由于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存在很大的差异,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农民, 地方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

(三) 个人缴费就是指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四)

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分析

(一) 新农保财政补贴政策的激励效应

财政补贴政策的激励效应主要是指政府在实施“新农保”过程中, 通过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为参保者提供优惠政策, 吸引更多农民参加到该制度中, 并以多缴多得的方式鼓励参保者选择更高的保险级次。“新农保”作为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也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可以为获得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养老费用, 同时与传统农村的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农村低保等政策措施相配套, 共同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后的基本生活。

一方面, 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 社会保障意识也比较淡薄, 另一方面以前“老农保”政策其保障水平较低, 甚至失去保障意义, 或多或少影响着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积极性和对政府举办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信心, 从而给“新农保”制度的推行带来了困难。

因此, 基于多种原因,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政策将从“入口”和“出口”两环节对参保者进行补贴, 这将极大地推进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应当地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各地常见缴费标准见表1。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对缴费档次进行适当的调整。参保的农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标准, 实行多缴多得的政策。目前, 从全国试点地区来看, 不同地区因不同情况对《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进行了调整。

单位:元

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目前政府采用“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来激励参保农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但是, 现实情况与政府意愿相悖, 同类地区中个人账户缴费的财政补贴方式差异, 并没有显著改善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选择。大部分农民还是选择了缴费标准比较低的档次, 这表明了多缴多得的政策并没有很好地起到政府预算的激励作用。根据金刚对辽宁和黑龙江部分地区实证调查与研究, 结果表明“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激励效应是否有效, 要受到边际补贴水平和政策信任程度的共同约束, 参保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政策信任程度越高以及财政补贴方案的边际补贴水平越高, “差别化”财政补贴方式的激励效应就越有可能实现。由于养老金必须在个人退休之后才能领取, 造成养老保险强制性储蓄的流动性较低, 因此, 在强制养老保险和私人储蓄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 个人会更偏好于流动性较强的私人储蓄。

(二) 中央对各地新农保的财政补贴资金效率低

中央对中西部地区内部地区地方财政实力分析了解不足, 没有确切地掌握其地方财政的实力, 中央政府只采取了一视同仁的补贴政策对各地进行补贴, 有些省份老年人口抚养负担沉重, 地方财政实力不足, 中央财政补贴较少, 所以农民的补贴就少之又少。从农民的养老需求来讲, 在物价飞速上涨的当今, 55元的基础养老金如杯水车薪, 根本起不了多大的作用。

由此可见, 中央政府对新农保的财政支持力度依旧相对较弱, 而且中央政府对东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只补助50%。综上所述, 从总体上来看, 中央政府对新农保的财政补贴投入不仅不够充足, 且分配很不均衡, 这些情况的发生, 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能力有关, 使得农民的养老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 财政补贴政策可持续效应

1. 积极效应

财政补贴政策在“新农保”制度中的应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养老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资金问题, 政府强有力的财政支撑, 是“新农保”制度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民充足的有效需求和政府能力范围之内的有效供给相对应, “新农保”制度就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不断的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真正发挥养老保障的作用, 也真正让农民享受到作为国民的最基本权利。

2. 新农保中养老金替代率较低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是指农民退休时的养老保险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平均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从广义上来看农村养老保险替代率主要包括农村个人账户替代率、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社会统筹基金替代率及家庭替代率, 从狭义上看农村养老保险替代率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即人账户替代率和基础养老金替代率。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2011年, 2010年)

上式中R为全国基础养老金替代率, A为中央政府对农民每人每年提供的基础养老金额, 每月55元即每年共660元, Y表示农村居庭人均纯收入。

从表2中可以看出, 2011年和2010年两年的农民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都远远低于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低于20%的基础养老保金替代率, 并且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还在逐年降低。现阶段,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从2010年至2011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中就可以看出, 农民收入水平不断上升, 从每年5919.01元上升到每年6977.29元, 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只给予农民每人每年660元补贴, 即每月人均55元。

在当今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里, 物价在飞速的增长, 而农村居民的收入也在增长, 但是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会逐渐降低。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只给予人均55元的补贴, 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的农民来说是笔不小的收入, 但是对于较发达地区的农民来说并无多大的作用, 犹如杯水车薪。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的降低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对于新农保参保的心理预期, 大部分农民参加新农保制度, 主要是为了60岁以后能够每月领取其最低基础养老金, 如果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降低太多, 基础养老金的金额太少, 使广大农民心理产生较大的落差, 那么必将影响广大农民对新农保参保的积极性, 从而影响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政策的建议

(一) 健全新农保法律制度

目前新农保的实现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但是该文件存在制度效力过低和约束力低下的问题, 所以为了提高制度的效力性和约束性, 中央政府要随着各地的试点的真实情况, 对新农保制度制财政政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此来约束和规范新农保制度财政政策的实行, 使新农保能更好地实施和推广。尽快固定中央政府财政责任, 同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中央政府在新农保制度中的财政支出增长机制, 保证中央政府财政的可持续性, 同时也要加紧制定和出台关于新农保制度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使新农保制度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财政监督的效力, 进而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 明确各级政府在新农保中的财政补贴责任

中央政府必须明确自身在新农保制度中的主要责任, 要承担新农保制度中最终的风险,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财政担保机制, 以中央政府的信誉为新农保制度的稳定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由于各地农村居民的数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财政收入的差异, 各级地方财政的财政支付压力也有大有小, 对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补贴的分担额度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县农村人口的数量, 合理的划分财政负担比例。在财政收入水平较高、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级政府可以多承担一些财政补贴的责任, 在比较贫困的县可以相对少承担一些补贴责任。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自主设定承担的比例, 然后再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和管理, 制定出一个最低限度。

(三) 完善财政补贴激励制度政策

在新农保制度政策的推广过程中, 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财政补贴政策激励效应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针对此情况, 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农民多缴费、长缴费, 实行多缴多得的政策。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 中央应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 使农民人均纯收入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有所提高, 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农民来参保。从地方的角度来看, 各省应积极响应新农保政策中多缴多得的号召,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不同的方式宣传和鼓励农民多缴费、长缴费, 激励农民结合自身选择高档次的缴费标准, 使参保农民尽可能多的获得基础养老金。

(四) 加大对“新农保”财政投入力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新农保制度财政补贴的投入力度不足, 是无法满足农民养老的基本需求主要因素之一, 所以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新农保的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基于我国各地区发展极为不平衡, 中西部地区相对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居民收入水平也较低, 因此, 应进一步加大中央投资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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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晓寒.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以山东省为例[D].山东农业大学, 2010

九类人群创业财政补贴 第5篇

——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需要具备六大条件

上海:给予家禽养殖场财政补贴 第6篇

据了解, 检测出H7N9禽流感病毒以后, 上海家禽和蛋类消费明显下降, 农业部门在了解市场过程当中, 有商户反映家禽和蛋类的消费量至少下降了7~8成, 很多市民变消费家禽、鸡蛋为吃鱼、吃虾和豆制品及蔬菜。

对此, 上海市对于养殖场给予财政补贴, 具体为对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不变, 每种禽15元, 对孵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 每羽5毛, 对家禽养殖场给予一次性的财政补贴。其中对持有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家禽养殖场的补贴标准为纯栏蛋鸡给予每羽3元补贴, 肉鸡给予每羽2元补贴, 肉鸽给予每羽2元补贴, 鹌鹑给予每羽2毛补贴。补贴的家禽数量以今年3月底的统计报表为准。对上海市范围的肉鸡和淘汰蛋鸡实行定点保护收购, 肉鸡的收购每千克不低于9元, 淘汰蛋鸡收购每千克不低于7元。上海市农业部门与家禽定点屠宰点, 签订家禽定点保护价的收购协议, 并将临时减免11家家禽定点屠宰点的检疫费用。

财政补贴论文 第7篇

年初, 番禺区农机管理办会同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 对2007年制定的《广州市番禺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将购置农机具的补贴标准由1/3提高到35%。新修订的《2010年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 农机装备比去年增加了141个品种, 补贴机具品种达372个。同时, 明确补贴机具的型号、配套和生产企业标准, 方便农民申报。

农业设施建设方面, 今年在推动花卉大棚从简易大棚向合理适用的构件标准大棚转变的基础上, 番禺区选用更为耐用的配件并分别增加标准化生产的方管蔬菜、花卉大棚和钢结构的水产保温大棚供农户选择, 引导农民在使用设施农业上不断升级;同时将自动喷灌设施由以往的“报账制”改为“以奖代补”, 进一步简化了补贴程序, 提高了补贴效率, 调动农民发展设施农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掀起了番禺区设施农业建设应用的新高潮。

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政策应用及创新 第8篇

2015年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颁布。首先, 补贴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 考虑了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 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次, 补贴机具种类发生了变化, 2015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由2014年175个品目压缩到137个品目, 取消自选品目, 要求各省应根据本省农业生产实际, 在137个品目中, 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再者, 补贴产品资质和标准发生了变化。从2015年开始, 补贴产品资质不再与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挂钩,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同时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二、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政策应用的意义

(1) 农机装备结构更加合理, 数量增大, 提高了农业生产率。随着国家农机装备购置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和不断调整, 使得农机购置需求量不断增加。我国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机购置数量有明显的增加, 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速度较快, 发展状况较为平稳, 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农业发展模式, 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粮食增产增效。

(2) 壮大了农机组织, 有利于实现农民增收。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政策促进了农业机器的普及, 为农业向集约化、精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进而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降低了单位产出成本, 进而实现规模效益, 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3) 提升了农业发展信息化水平, 推进农机工业发展。国家推行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可以激活农机消费市场和生产市场, 可以促进农机农艺集成配套化发展, 可以将信息化与机械化融合, 国家加大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投入, 以便农机服务组织了解农机市场, 形成多元化投资机制。通过充分利用网络通信、多媒体、虚拟技术、GPS等信息技术手段, 进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农机资源。同时, 农机组织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促进农业的精量播种, 做好保护性耕作和化肥施种等工作, 进而扩大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应用面积,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

三、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政策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补贴政策实施具有一定的时滞效应, 降低了政策实施效果。由于农机购置财政补贴工作比较复杂, 工作量较大, 工作内容比较复杂, 农机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类型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补贴工作的操作环境手续繁琐, 补贴工作涉及到财政部门、农机部门、农机厂家和经销商等各类主体, 补贴政策一变致使各个主体进行行为调整需要时间, 从而加剧了政策实施时滞问题。再者, 国家《指导意见》规定各省应根据本省农业生产实际, 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中的137个机具品目, 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这需要赋予地方性政府一定的时间, 又会造成时滞性。

(2) 农机补贴价格监管工作困难。2015年《指导意见》表明,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 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这种方式的农具补贴机制困扰着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民。由于一部分农机生产企业在区域内的产品代理具有唯一性, 个别经销商擅自提高农具产品价格或者形成垄断产品价格等现象时常出现, 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 农民购置农机设备处于信息劣势, 没有产品议价权, 导致农机补贴未能真正发挥补贴农民收入的作用, 不利于实现出财政补贴政策的红利。

(3)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缺乏监督机制, 补贴农具验收难度大。在补贴信息公开方面, 一部分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没有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没有重点重点公开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也没有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其次, 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操作程序不够规范, 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补贴规模、资金使用进度和补贴受益对象等重要信息没有及时公开, 操作违规现象和问题比较严重, 地方性政府内部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 难以保证补贴政策的落实。再者, 补贴机具验收难度较大。国家实行自购机补贴操作方式改革后, 农民有了自主选择农机供应商的权利, 农民和经销商之间串通合谋的可能性加大, 虚开购机发票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可能性加大。

四、解决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政策应用问题的措施

(1) 强化农机购置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虽然只是单一的专业政策, 但是涉及的部门较多, 比如财政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等等, 政策的具体实施需要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运行。要保证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政策的有力实施, 可以明确各部门职责, 根据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具体业务范围来分配责任, 并促进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其次, 要监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 要避免单个部门权力扩大化, 要防止交叉执法、政出多门等现象的出现。再者, 要注意协调监管部门的利益, 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可以在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申报审批程序, 优化管理模式, 提高农机购置管理工作的效率, 从而提高政策运行的效能。

(2) 适度调整补贴额度, 做好农机购置监督控制工作。首先, 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政策应该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作物机械要求和不同机械市场化程度, 要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实际经济收入水平和购机能力, 可以因地制宜, 适当调整补贴金额。其次, 相关部门要做好农机购置监督控制工作, 要加强对农户和农机来源的监督控制, 要规范农机补贴程序, 做好发票核查和农机验收工作, 保证农机购置工作的公平性。同时, 可以建立农户和农机经销商信用记录系统, 可以对每笔农机购置财政补贴项目的信用程度或者诚信度进行评估, 要做到公开透明, 实行农户和农机经销商实名建档, 提高监督控制工作的质量。

(3)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提供农机购置的金融支持。农机主管部门要重视市场经济的作用, 可以建立健全价格跟踪机制, 要了解市场农机市场价格变化, 充分运用市场资源配置手段, 建立补贴农机产品有效供应市场, 构建补贴政策运行长效机制, 农机主管部门可以及时公开农机价格信息, 改善农机市场信息部队称问题。国家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政策性银行要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性政策, 可以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体系, 实行政府贴息补助小额信贷制度, 可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吸引社会资本和农机技术等要素向农村流动, 并要不断规范农户购机行为, 保证贫困农户享受低息或者无息贷款政策, 满足贫困农户对机械设备这一生产要素的需求。

参考文献

[1].谢红岭.农业机械对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影响研究.广东农业科学, 2013 (5) .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第9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保费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 农业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其中, 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必备的一项金融服务支撑。但是建立健康合理的农业保险体系, 恰当的财政扶持干预手段, 则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源于两百多年前的西欧国家, 是一种结合农业生产和金融保险服务的新行业, 用以夯实国家经济基础, 鼓励农业发展, 维护农业生产的积极性。20世纪初, 农业保险的概念正式进入中国。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1. 基本状况。

中国农业保险体系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 由一些私营公司自发形成。新中国成立后, 中央曾先后在1950年、1953年和1982年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但是发展较为缓慢。2003年, 国务院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 并于2004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调整。2007年, 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预算, 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大发展。目前, 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各地, 参保农户达到1.83亿户次, 保费收入达到240.1亿元, 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 居世界第二。

2. 体制特点。

从立法内容和相关实践来看, 我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 (1) 特定立法予以规范, 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规定, 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后, 《保险法》经历了两次修订调整, 但是都没有对该条规定做过变动, 为农业保险的单独立法提供了基础。2012年, 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 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首个立法文本的诞生。《农业保险条例》融合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于一体, 做了统一的规范, 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同时, 《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了拓展, 将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都包括在内, 使我国农业保险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 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涉及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 在单独立法的同时, 又为各种门类和性质的保险事务做出了精确的规定。 (2) 确立了公私合营模式, 我国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总体思路。政府统一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规则, 并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 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承保理赔等服务操作, 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推进。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外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 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截至2012年底,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 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 相继做出了规定, 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 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 (3) 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 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 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 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主权力, 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 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 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 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 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 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 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 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 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 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 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 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 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 财政补贴的必要性。

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 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 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 (1) 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 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 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 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 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 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 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 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 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 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 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 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 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 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 政府财政予以补贴, 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 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 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 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 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2) 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 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 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 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 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 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 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 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 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 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 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 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 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

2007年, 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 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 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 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 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 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 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 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 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 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 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 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 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 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 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 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 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 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 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 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 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

目前, 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具体有3个层面: (1) 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 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 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 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 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 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 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 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 (2) 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 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 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 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 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 但是赔偿额过低, 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 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 (3) 补贴目标偏狭。目前, 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 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 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 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 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 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 转变政府思想观念。

加强宣传教育, 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 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 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 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 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 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 进行统筹计算, 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 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 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 额度也并不大, 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 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2. 放宽地方定价权限。

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制定模式, 将农业保险的参保范围、赔偿上限、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等事项的决定权适当下放到各市、县政府, 由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 进行灵活统筹安排。适当允许各市、县政府调整保险费率, 提高保费水平, 并安排相应的财政补贴投入和比例, 以鼓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来推行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 还应切实改变传统的政府部门为主、保险企业和农户为辅的定价机制, 实行多元化的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法, 使农业保险价格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需求, 形成更加灵活的财政补贴机制, 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

3. 拓宽财政补贴范围。

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应当进一步拓展范围, 除了平衡农户的保费支出外, 还应当适当支持保险公司的赢利。在对农户投保保费进行补贴的同时, 应当根据不同的险种和规模, 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所产生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风险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 减少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 降低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同时, 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等政策, 鼓励农业保险公司继续开展和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解决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热情不足的问题, 从而鼓励各大农业保险机构继续开展并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朱敏.中国农业保险现状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8, (5) .

[2]王功民.我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考[J].中国畜牧业, 2012, (5) .

对财政农业补贴政策的思考 第10篇

一、现行财政农业补贴政策的现状

国家出台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对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农业增产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证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但也有以下不足之处:

一是补贴总量不大,缺乏稳定增长机制。像明光市这样的江淮分水岭地区,耕地面积本来就很小,人均耕地面积为1至2亩,种植粮食的面积更是有限,每年能够享受到的粮食直补亩均仅为几十元,农资综合补贴也仅为六七十元,而且缺乏稳定增长的机制,粮食直补标准自从政策实施以来,已有十几年没有变动了,综合补贴也几乎没动,而同时期我国的物价一路高歌猛进,此时的补贴与彼时的补贴已不能同日而语了。

二是户均补贴不多,种粮积极性提高乏力。由于户均耕地不多,补贴项目过少,大多农户根本不能理解国家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只是把国家给予的补贴当成可有可无的零花钱,严肃的补贴成了人人有份的“胡椒面”,真正把补贴资金投入粮食生产的没有几人。这样的补贴显然有违制定补贴政策的初衷。

三是补贴对象不定,补贴矛盾增加。由于传统种植业收益有限,农资产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特别是土地二轮承包后,大部分农户承包耕地规模小,收益有限,他们不愿对农业生产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土地的产出只能维持温饱,仅靠土地产出要达到小康只是奢谈。他们纷纷走出乡村,走出土地,奔向四面八方,成为日益庞大的候鸟式劳动者。家中的土地扔给老人、妇女耕种,土地对他们来说,也只是一种感情上的寄托。粮补政策对有的人来说,似乎变成了国家发给的福利。但这一点微不足道的“福利”,也成了一些地方矛盾与上访的隐患。在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提留、统筹并行,很多人出于不同的心理,将承包土地或抛荒,或转让他人耕种,甚至弃之于村集体,明确表示放弃承包权,应上交的农业税,应负担的“三提五统”更是无从谈起,造成了当时实际存在的上清下不清,乡镇、村组负债累累,举步维艰。中央出台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后,那些当初不尽义务、转让土地、放弃承包权的农户纷纷从外地回来,目的就是要获得国家粮食补贴,过去十分融洽的邻里、朋友、亲戚关系,因为那点微不足道的补贴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这一类的事情,在各地普遍存在,经常发生,成为现在乡村工作矛盾隐患的一部分。

四是补贴工作对象庞大,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由于补贴对象是广大农民,户户有份,大量农民外出务工,造成补贴信息更新不及时,很多资金无法及时兑付,发放不成功,又无法及时联系更改。加之很多农民文化程度有限,财政补贴“一卡通”对各种补贴项目都标注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他们常常拿着补贴存折跑到财政所,硬说补贴没有收到,甚至凭空就说补贴得太少,补贴得不够,问他应该享受哪项补贴,哪项补贴少了,他振振有词地说:“我怎么知道,我要是知道,还会来问你们吗?”让人无可奈何,哭笑不得。常年累月,基层财政部门疲于应付络绎不绝的农户补贴资金咨询,不论工作日,不论休息时,没完没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干扰了基层财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是补贴项目繁多,发放时间不确定。现在涉及到的农业财政补贴项目繁多,仅通过“一卡通”发放的项目就达到45项之多,有很多项目名称相似,性质相近,例如计划生育方面的补贴就有七八项。发放时间不稳定,发放周期不固定,所有项目年度终了应该全部发放完毕,但有的项目往往要拖到次年,并且发放时间还不确定,引发农民群众乱猜臆想,询问上访频繁,造成基层工作的被动。

二、对财政农业补贴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是改革现行农业补贴政策,让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人收益。对那些已经离开土地,不以土地为生的人,不从事粮食生产的人,取消粮食补贴,重点补贴常年从事粮食生产者。

二是补贴对象向大户集中。对那些种植粮食面积达到一定规模者进行补贴,这样可以集中财力,扶持大户,扩大经营,稳定粮食生产。

三是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建成一大批高产稳产农田,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土地生产效益。

四是加强农村土地确权,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让土地向大户集中,粮食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同时,保护好转出土地的农民的切身利益,让土地成为他们参与市场经营的资本。

五是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引导、典型带动的作用,吸引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组织,共创农业辉煌。现在有一些人打着专业合作社的幌子,要项目,要资金,由于监督不到位,项目立项了,资金拨付了,这些合作社盖了几间房,圈了一片地,完事大吉,再也不见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国家的补贴资金落进了一部分人的腰包,补贴政策成了一部分人发家致富的工具,寒了广大农民的心,国家应该对这部分补贴资金跟踪问效,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六是积极研究探索财政补贴农业资金发放的新思路、新方法,整合发放项目,简化发放程序,固定发放时间,提高发放效率。让财政农业补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产生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财政所)

中央财政12亿元支持畜牧良种补贴 第11篇

为支持提高畜牧良种化水平, 促进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的要求, 2014年, 中央财政通过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安排12亿元实施畜牧良种补贴, 鼓励养殖者购买牲畜良种冻精和种公畜进行牲畜品种改良。全部资金已于近日拨付完毕, 其中安排生猪良种补贴6.61亿元、奶牛良种补贴2.6亿元、肉牛良种补贴0.45亿元、羊良种补贴1.98亿元、牦牛良种补贴0.36亿元。

自2006年中央财政开始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以来, 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4年, 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77.5亿元实施畜牧良种补贴, 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农户选购使用良种的积极性, 加速了畜牧良种的普及推广, 有效提升了畜牧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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