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

2024-07-23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精选7篇)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 第1篇

一、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 主要诱因

1.因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过程中, 因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增加。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安置措施不配套、补偿资金不到位。同时, 一些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城市改造过程中征地补偿标准前后不一致;一些基层党组织加快城镇化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愿望十分迫切, 但在项目决策、组织实施过程中, 对群众的意见征求不够, 对群众利益考虑不够, 宣传解释不到位, 一些好的做法往往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等等, 都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2.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在城市改扩建、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 由于建设工程资金不到位, 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禁不止, 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特别是一些开发商在无法兑现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 采取煽动或雇佣农民工到党政机关集体上访、讨要工钱。当前一些民营企业随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社会保障缺乏、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较为普遍, 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明显增多。

3.因企业改制不规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有些国有企业在资产评估、出售和产权转让时, 对原有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社保工作不能妥善解决, 或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或违反国家政策低价买断职工工龄, 或不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 因而引发职工联合上访、越级上访, 有的甚至采取聚众闹事、堵塞交通、冲击国家机关等过激行为。

4.因司法行政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主要表现在司法不公、行政违法、执行不力、不服司法鉴定等方面。当事人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刑事判决, 法律程序穷尽后频频上访, 形成信访老户。此外, 因法院判决遭到当事人抵抗或客观原因执行不力、长期未执行所引发的矛盾纠纷, 以及不服司法鉴定、公安机关死因鉴定的矛盾纠纷数量也不少。在行政执法环节中, 执法不规范、违反程序办案、非法拘禁等问题也易产生矛盾纠纷, 引发群体性事件。

5.因政策不连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伴随改革发展步伐加快, 政策随之调整, 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 引起群众心理失衡, 相对剥夺感增强, 不满情绪加剧。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出台征地补偿、拆迁补贴以及“买断工龄”、养老保险金标准等政策规定时, 存在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不统一、前后规定不连续等现象, 或是对群众利益考虑不够, 补贴标准“就低不就高”, 使群众不满引发集体上访。

6.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民族地区民族关系复杂, 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信仰和风俗习惯。有民族问题就有宗教问题和文化问题, 且同一宗教中又教派林立。在社会转型期, 宗教矛盾极易与现实利益矛盾相交织, 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7.因其他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当前, 群体性事件诱因还呈现复杂化的趋势, 历史遗留问题、非法集资、医患纠纷、资源权属、环境污染、福利待遇、企业破产兼并、房地产开发交通事故、基层选举、干部作风等因素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特别需要值得警惕的是, 现在国际国内敌对势力千方百计插手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 图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 把群众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引向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同时, 网上群体性事件也呈现增多态势, 个别网民在网站就环境污染、住房质量、执法监督等方面问题进行的负面评论, 往往被借机恶意热炒。

(二) 突出特点

1.规模扩大化。

过去基层矛盾纠纷的主体多为个人, 现在则以群体居多。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 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等心态和共同利益诉求的驱使, 他们相互联系起来, 利用群体的力量给社会有关方面乃至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群体性上访呈逐年增大态势。同时, 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三跨”纠纷也不断涌现。

2.主体多元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 矛盾主体呈现多元化, 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的仅限于公民间的纠纷, 发展成为公民法人、法人与法人、公民或法人与政府部门、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之间的双方甚至多方的多元化主体类型, 往往出现波及效应和连锁反应。参与的社会阶层既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这些基本的社会群体, 也有新社会阶层成员及一些特殊利益群体, 如复员转业军人等。

3.组织严密化。

部分群体性事件策划周密、分工明确, 并选择敏感时期跨地区跨行业集中表达诉求, 甚至出现不同诉求主体联合上访的倾向, 以期造成重大影响, 引起政府重视和社会关注。个别事件背后甚至出现敌对势力和黑恶势力有预谋、有组织地操纵煽动, 利用筹集活动资金、张贴书面通知等多种手段聚集群众、拉拢群众, 以达到向党委政府施压的目的。

4.行为偏激性增强。

有些采取突击上访、集体静坐等方式制造压力, 有些参与者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采取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过激行为表达利益诉求, 个别的甚至出现破坏公共设施、打砸执勤车辆等违法犯罪行为, 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严重者甚至引发治安、刑事案件。

(三) 存在的问题

1.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一方面,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政治敏感性不强、制定预案不周密、处置方法不多, 对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缺乏有效部署;在处置过程中, 工作责任不明确, 一些干部果断决策、说服引导等水平不高, 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不强, 有的甚至自己先“乱了阵脚”, 往往错失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 一些特定群体“代言人”或代言机构缺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会、妇联等群众代言人和群团组织也普遍“不在场”或丧失代言权、话语权, 以致缺乏充分的预警机制, 大大增加了及时发现、化解群体性件的难度。

2.部门协调沟通不到位。

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 不能仅仅依靠各级综合治理、维稳办和公安部门的力量, 必须发挥每个部门的力量, 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但在实际工作中,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等制度落实还不到位, 合力抓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机制和局面没有真正形成。有些部门把自身引发的矛盾纠纷推向社会, 或推给党委、政府, 结果是把小事拖大。

3.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

当前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 一些本该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存在“拖”、“躲”、“捂”、“推”等不良做法, 致使有些群众越来越不相信基层组织, 不相信问题能够在基层得到公正解决。加上部分基层干部特别是一些村两委干部办事透明度不高、村务财务公开不完善, 甚至以权谋私, 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群众往往直接越级上访, 制造社会影响, 引发群体性事件。

4.善后处置工作落实难。

一些由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劳资纠纷等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初步平息后, 相关部门未能及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导致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对一些无理的“缠访”、“闹访”事件长期无法办结, 处置成本过高, 形成了“闹事上访—获利—再闹事上访”的恶性循环, 在少数群众中无形中产生了负面的“激励作用”。同时, 预防和处置工作还缺乏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造成一些地方和部门遇事消极应对、推诿扯皮、上交矛盾, 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

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 就必须着力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管用、规范运作、责任明确的长效机制, 实现矛盾纠纷由被动调处向主动调处的转变、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的转变, 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 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壤和条件。

(一) 建立和完善诉求反映机制。

当前应尽力容纳各种社会诉求表达, 并设立相应的制度安排, 推动信访工作步入规划化、人性化新阶段。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信访联席会议、信访稳定风险评估、信访事项听证、信访工作绩效考核评估等制度;注重分析网络舆情, 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疏通法定的社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 除来信、投诉电话外, 还可以适当开辟各种形式的社会协商对话渠道, 使社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更加畅通, 不能让民意转化成民怨。

(二) 建立和完善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 做好重大问题前瞻性、对策性研究, 广泛听取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积极发挥咨询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适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引入城市规划、居民安置、职工待遇调整、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环境的公共设施使用、工程选址等过程中, 主动邀请主管部门、执行单位和直接利益人代表, 对拟决策的事项进行评估。

(三) 建立和完善联动联调机制。

一是整合上下调处力量。各级综治、维稳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 加强对基层调处工作的指导。特别要完善基层法庭、司法所、派出所的司法调解体系, 使各类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化解。二是整合左右调处力量。各级综治、维稳、信访等部门既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又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 同时其他部门也应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 切实负起责任。特别是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矛盾纠纷, 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 合力调处。三是整合社会调处力量。加强与行业协会、法律援助机构等中介组织联系, 并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志愿者队伍等形式, 把社会各界热心调解工作的力量汇聚起来, 纳入到调解工作中去。

(四) 建立健全可操作性强的现场处置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统一的组织指挥体系。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负责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 对重大措施进行决策, 对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指挥协调, 对参与群众提出的重大问题予以答复。二是加强对事件现场的先期控制。加强对事件主体的控制, 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说服

教育;加强现场舆论控制, 视情况通过印发公告、发表讲话等形式, 表明党委、政府态度。

(五) 建立和完善舆论引导机制。

一是建立第一时间发布新闻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实行第一时间发布新闻制度, 在充分调查核实事件经过和关键细节的前提下, 积极通过新闻发布会或主流媒体适时发布权威信息, 让公众知晓实情, 让谣言止于真相。二是发挥大众媒体的作用。一方面, 尽量满足各种媒体的新闻需要, 为报道事件的相关信息做好服务、提供方便。另一方面, 大众媒体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宣传纪律, 提供正确可靠的信息, 及时澄清严重失实的信息。特别要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和组织借题发挥, 插手利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制造事端。

(六) 建立善后工作机制。

一是注重防止事态反弹。在事态得到基本控制后, 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积极开展正面宣传, 同时大力开展安民助民活动。二是尽快解决问题。对在处置中对群众承诺的事项, 切实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尽快落实对参与群众的承诺, 把采取的措施、办理的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 并积极组织开展“回访调研”等活动, 争取参与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有效杜绝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对暂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 应耐心解释, 争取理解。同时, 应深入研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认真总结事件经验, 指导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化解。

摘要:近年来, 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社会趋于更加复杂化、多元化, 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 影响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本文通过对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特点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试图探索建立适应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机制。

关键词: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

参考文献

[1]许章润.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性——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J].清华大学学报, 2008, (4) .

[2]谢俊春.当前西部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探析.重庆文理学院学报, 2009, (06) .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 第2篇

【关键词】非正式制度;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城镇化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表明,至2015年底中国城镇化率已达到56.10%。然而,伴随着城镇化,群体性事件也逐年增加,并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的城镇化群体性事件研究,更多的是从产权制度、赔偿制度、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等角度展开的,缺乏从非正式制度这一视角进行的比较全面的研究。非正式制度为正式制度提供合法性依据,是正式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当特定地域群体存在特殊利益需求,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往往强于正式制度。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由于当地浓厚而特殊的民族文化、家族观念、宗教信仰、非正式组织意识等,其群体性事件更难以得到合理而有效的处置和化解。然而,非正式制度对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及化解在以往研究中并没有被严格区别开来。本文从非正式制度视角,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因子,并构建了化解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的实现路径。

二、相关概念解析

1.“非正式制度”概念解析

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准则,是人们做出决策的依据。制度有成文的,如成文法、普通法、合约等,属于正式制度;也有不成文的,仅适用于特定社群、特定地域的,属于非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始于旧制度经济学派,其代表人物有凡勃仑和康芒斯等。凡勃仑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由人们普遍接受的固定的思维习惯组成的,这里的“思维习惯”本身就是非正式制度的构成因子。康芒斯则把制度解释成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集体行动”包含了习俗惯例、道德伦理、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等内容,从而体现了非正式制度的存在。新制度经济学派中,诺思将非正式制度称为“非正式约束”。诺思认为,非正式制度包含了风俗、习惯、惯例、信念等内容,其具有普遍约束性并由古至今一直发挥作用。青木昌彦则将博弈思想引入了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他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强调制度“是一种在动态演化的基础上可自我实施的共有信念”。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且具有普遍约束性的行为准则,包含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等。

2.“群体性事件”概念解析

对于“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表述,其称谓也有所不同。西方社会学著作中类似的概念一般被称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如罗伯特·帕克认为,“集群行为是在公共和集体冲动的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换句话说,那是社会互动的结果”。戴维·波普诺认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在我国,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其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文件中首次使用了这一概念。该文中,群体性事件被定义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于建嵘教授则将群体性事件表述为“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笔者认为,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解析应当包含以下5个维度:第一,聚众性与诉求共同性的属性。即参与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且有共同诉求;第二,行动的非法性。即形式非法、目的非法或手段非法。第三,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或不公对待。这是事件发生的根源所在;第四,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事件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发,它不要求推翻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第五,给社会管理、生产和生活秩序带来了一定冲击。事件的群体性参与会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

三、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中非正式制度因子分析

非正式制度不是一种理性的随机选择,而是一种习惯心理在特定环境刺激下所作出的行为复制,是一种依靠稳定的心理定势和人类长期实践活动行成的习惯及价值取向。从制度变迁的视角来看,非正式制度变迁无专设机构的推动,并受路径依赖的影响,其变迁具有渐进性、缓慢性及滞后性的特点。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集聚地区,由于当地开放程度不高,受到的外来冲击相对较小,使非正式制度保存的相对完好,并深深的根植于人们的行为中。近些年,当地城镇化快速发展,但同时也由此引发了众多的群体性事件。分析发生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过程中群体性事件的作用根源,能够清楚地看到,既有利益分配不均、生态环境恶化、社会结构剧变的基本问题,同时更是掺杂了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宗族礼法、非正式组织意识等多种非正式制度方面的因素。非正式制度因素强大的影响力使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更加复杂,处理过程难度加大,因此对当地群体性事件激发的非正式制度因子进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1.民族文化因素

文化是由一代代人传递下来的知识、价值观和社会规范组成的,而且它因种族集团和社会的不同而有极大的差异。经验对特定的环境来说是“地区性的”,因而它在不同的环境中有广泛的差异。西部民族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及众多的民族成分,造就了当地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体系。而当一个民族成员融入到自己的民族文化中时,他们就会专注于自我与本民族成员在经历、需求、利益或目标上的一致性,这种对民族文化和民族意识的认同感越强烈,他们就越有可能形成一致的内部规则。正如布坎南所说“文化进化已经形成或产生了非本能行为的抽象规则,我们一直依靠这些抽象规则生活,但并不理解这引起规则”。

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价值选择与社会规则。这些新的价值选择及社会规则,使人们在急剧的新旧文化碰撞中不知所措,增加了人们辨别是非的难度,并削弱了原有文化主体的话语权。同时,民族中群体效能感的存在使同一民族的个体感受到了集体的力量,并相信能够通过集体的努力改变目前的不利地位,这种效能感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使其成员的群体认同加强。城镇化对原有价值观的冲击及价值选择上的困惑达到临界点时,群体性事件往往会伴随着大规模的城镇化而爆发。例如,农耕文化仍然在潜移默化地支配着西部民族地区人们的行为,这使他们缺乏扩大再生产的思想和能力。这种小富即安的信仰体系从本质上排斥了城镇化所要求必须具有敢于面对和承担风险、大胆突破常规和寻求创新的价值理念。

2.宗教价值观的影响

马克斯.韦伯在对宗教做了研究后认为,“宗教价值在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立性和自发性,因此理性精神与物质资料都是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他深刻揭示了宗教价值观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可忽视性。宗教通过宗教礼仪、教义的教育对当地居民的价值观、行为准则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众多且大量聚居,这些少数民族大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且其成员对自己的宗教信仰怀有深厚的情感。宗教对当地居民精神意识、心理素质等发展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宗教成员会将自己的身份整合或融入宗教之中,自然地,宗教的目标也就内化成了其个人所追求的目标。

西部民族地区由于长期宗教价值观的影响使人们形成了共同的心理素质,这种心理素质对内表现为宗教意识和文化认同,对外则形成了自我保护机制,维系着族群和教坊社区的凝聚与统一。城镇化意味着原来农村从基于宗教团结精神向建立在理性利害关系的社会转型,这使得原来相对封闭的宗教社区结构慢慢被打破,新的宗教结构在城镇中进行重组。城镇化带来的利益的再分配、生活方式的转变及社会结构的调整等无疑对传统宗教的经典教义、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社会功用等产生极大挑战。研究也证明,当个体强烈地认同他们的群体时,会产生内群体偏好和外群体偏见,甚至参加集体行为。城镇化带来的对人们宗教价值观的挑战一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管理,则很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

3.非正式组织意识影响

西部民族地区由于其市场发育不够充分,社群内部成员之间因网络、信任和规范建立起来的非正式组织意识作为非正式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非正式组织是围绕核心人物,因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在一定范围的人群内产生的有某种传统习惯、特殊规范,甚至利益的群体。非正式组织因一些共同的情感逻辑、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及利害一致等,未经人为的设计而产生交互行为和共同意识,并由此形成自然的人际关系。非正式组织意识一般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调节和控制作用,同时加强了内部的协作关系。

西部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必然会触动当地人们以情感逻辑、传统习惯、特殊规范、价值观念等为基础的非正式组织意识。然而当非正式组织中组织成员利益受到威胁时,他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小团体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当一部分组织成员对城镇化的政策持有不同的看法时,他们也可能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团体。不得不承认,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过程中,被城镇化群体常常作为弱势群体出现,利益经常受到损害,这迫使他们自发组织走向“维权”之路。而当他们无法在体制内找到能够表达和维护其权益的正式组织时,他们就可能在体制外寻求解决问题的替代方案。强大的非正式组织意识极易将西部民族地区被城镇化群体组织起来,形成城镇化过程中群体性对抗基层政权的事件。在某种程度上,群体性事件就是某些特定的群体基于相同或相似的非正式组织意识,对社会不公表达不满或宣泄情绪的一种方式。

四、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的非正式制度化解路径

“制度的关键是增进秩序……秩序鼓励着信赖和信任。”显然,非正式制度对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的推动作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当地城镇化发展的秩序。因此,消除当地城镇化过程中的群体性事件,保障当地城镇化的稳定快速发展,必须要大力推动当地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与创新。尽管非正式制度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但毕竟风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宗族观念等是人们后天习得的产物,仍然具有可塑性。青木昌彦认为,“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就等价于理解参与人协同修正其信念的方式”。“新生集体观念激发、引导着制度变革,它的改变是众多个人自觉调整心理的结果。群体内部的成员具有强烈的从众心理,当个人发现自己的思想、观念与群体的主流思想观念不相符时,会自觉进行调整。”西部民族地区的非正式制度变迁,就是要剔除原有非正式制度中有碍于当地城镇化发展的因子,保存和吸纳其有利于城镇化发展的成分,从而形成有利于城镇化发展的新的非正式制度。推动西部民族地区非正式制度变迁与创新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对外文化交融,促进民族文化心理转变

城镇化建设要求人们接受现代观念与新型文化的锻炼和塑造,要求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道德理念、思维方式和习俗习惯等。西部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中安贫守旧的思想依然严重,接受新事物的速度较慢。城镇化的发展如果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文化等非正式制度支持,其发展势必会受到严重制约。而东部地区有着较高的城镇化率且有较为发达的与城镇化相适应的现代文化体系。因此,通过加强西部民族地区的对外文化联系,促进东西部文化交融,将东部发达地区民主、自由、契约、竞争、效率的文化氛围带到西部民族地区,对引导西部民族地区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进而减少甚至避免当地城镇化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显得尤为必要。具体的做法,既可以通过各种政策上的倾斜优惠,吸引东部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生活,也可以通过积极组织对外劳务输出等,让人们接触和感受发达地区的先进思想观念。

2.打破地域隔绝,促进人口合理流动

非正式制度的执行效率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不同地域的非正式制度从相互排斥的地域统治,相互融合,走向匀质化,这种社会进步有望通过人口的流动的推动而实现。区域人口的流动性越大,非正式制度的执行效率也就越低。因此,一般而言,流动性越高,人们就越容易放弃传统制度安排和接受新的制度安排。身居西部偏远地区,与外界信息交流相对隔绝的地域特点,使得民族地区人们头脑中的陈旧观念不易得到更新。因此通过建立合理的人口流动机制,让固守在贫困土地上的人们走出原有生活状态,接触发达地区的先进思想观念,用现代的新的思维模式和观念系统去重新分析和面对现实,进而实现对西部民族地区旧有习俗的扬弃和相关非正式制度变迁。

3.培养教育意识,加强教育投资

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知识不断积累和积淀的过程,其变迁是人们认知能力不断更新、知识不断增长的结果。而教育则是提高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意识形态转变的重要途径。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群体性事件多发与当地教育资源的匮乏不无关系。教育落后,则会导致人口的素质较低,接受新事物就慢,这使人们他们很难跳出传统观念的束缚。因此,可以通过培养教育意识,增强西部民族地区人们的学习能力,使人们更多地向外部学习,可以通过加强教育投资,实现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文化扶贫,提高西部人口素质。我们应该看到教育对风俗习惯、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等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当与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建立起来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自然会下降。

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开放水平

完善的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和通信设施,是人们接近现代生活,接受现代观念的基础。西部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突出表现为交通闭塞和信息不畅。这就造成了当地物资和信息有着极高的交流成本,交流的不便使得当地人们头脑中的陈旧观念不易打破,与城镇化相适应的现代思想观念、商品经济意识不易形成。交通条件的改善对改变西部仍然存在的愚昧落后状态,促进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和思想观念的转变有重大影响。通讯条件的改善对促进民族传统文化心理的转变,促进其接受现代生活观念,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交通与通信上的封闭一旦被打破,传统心态的改变就是必然的了。因此,通过大力发展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打破地域隔绝,提高开放水平,把闭塞的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乃至国际密切联系起来,让外界先进的思想观念影响西部人的生活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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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红梅.非正式制度约束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J]. 湖北社会科学,2008(2).

作者简介:

张龙(1989—),男,汉,保定人,硕士研究生,云南财经大学,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 第3篇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及影响

㈠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内涵目前, 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已成为热点问题, 研究成果甚众。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界定, 见仁见智, 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定义。2000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把群体性事件定义为:“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则把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 向有关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在学术界,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在《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中提出: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是指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 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 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 由部分公众参与, 有一定组织和目的, 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聚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 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群体事件。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 农村群体性事件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参与主体具有集群性, 发生动力具有利益性, 行为方式具有极端性和违法性, 结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㈡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近年来, 西北民族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不断上升, 规模不断扩大, 呈现出方式多样化、活动组织化、影响扩大化的特点。“农民群体性事件, 有一定组织和目的, 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 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

农村群体性事件, 尤其是有组织性的群体性事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容易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局部的矛盾扩大化, 对农村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破坏作用。有时正当的上访活动与打砸抢等不法活动鱼龙混杂, 为政府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增添了难度。但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西北民族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西北民族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实质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每一起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背后都有其深刻而的复杂的社会原因。梳理起来,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成因。

㈠利益分配失衡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经济根源虽然每一起群体性事件都有其各自不同的偶然性原因, 但利益性原因是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共同根源, 特别是贫富差距扩大和利益分配失衡。贫富差距扩大主要表现为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社会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例, 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7, 1992年为2.58, 2004年达到3.21, 2008年已达到3.31。同时, 农村内部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也在扩大,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3949。贫富差距扩大在西北民族地区表现同样明显, 它使为改革开放作出巨大贡献却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部分农民群众心理失衡, 并形成剧烈的不满情绪, 为群体性事件的创造了土壤。这种情绪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林地纠纷等涉及农民利益问题的刺激下, 往往剧烈的爆发出来, 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利益分配失衡不仅因为收入差距扩大, 还有历史上耕地、林地、宅居地划分不公不均造成的矛盾延续至今, 更有当前政府扶贫开发、民生改善资金项目分配不均造成新的利益矛盾。当前, 政府在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民生改善上投入的资金量较大, 然而, 项目资金不可能平均分配, 部分村社拿到了大量建设资金和项目, 建成了示范村、示范区, 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大幅度改善, 而大部分村社没有拿到, 面貌依旧, 引起了群众的不满。民生保障方面的经费由于不能平均分配, 有的农户拿到了低保、住房改造、救济救助资金, 有的没有得到;有的得到的多, 有的得到的少, 使得新的利益失衡矛盾加剧。

㈡农村基层干部行为失范是群体性事件的催化剂绝大部分农村群体性事件虽然与利益相关, 但并不是不能解决的, 基层干部行为失范或不作为, 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催化剂。

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尚不完善, 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更显乏力, 部分干部以权谋私、为政不廉、处事不公、瞒上欺下, 官僚主义、家长作风严重。这种情况在交通通讯相对闭塞、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意识相对薄弱的西北民族地区表现的更为明显。部分基层干部, 特别是村干部, 自持“天高皇帝远”, 管理行为粗暴恣意。在涉农利益的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补等方面, 或明或暗地吃拿卡要, 或偏向自己的亲友, 或中饱私囊。农民普遍在感谢党中央的好政策的同时, 对基层干部普遍存在不信任甚至抵触的情绪。

对于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 有的基层干部存在畏难情绪, 不愿主动化解;群体性事件苗头出现时, 有的基层干部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危机处置能力, 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不能有效化解;有的干部群众威信不高, 处事行为粗暴处理, 反而激化矛盾。据调查分析,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80%以上来自基层, 80%以上是有道理或有实际困难应当解决的, 80%以上也是应该能够在基层得到解决的。

㈢农民合法权益表达和维护渠道不畅是群体性事件的体制性原因目前在西北民族地区农村中, 由于村民文化素质和社会管理水平相对落后, 农民普遍对“父母官”的个人人格存在依赖, 对于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表达和维护权益不仅意识淡薄, 而且能力不足, 渠道不畅。一是基层民主选举不到位。由于经济落后, 本地企业少, 就业机会不多, 大部分青壮年离乡务工或经商, 留守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小孩, 往往难以选出合适的村干部。二是基层干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往往消极回避或敷衍推诿, 规避风险, 明哲保身。有的干部愿意管, 但权限不足难以彻底解决。因而, 村民的利益诉求表达和维护在乡镇或村一级难以得到落实, 而向更高一级的党政机关表达利益诉求则会遇到更高的门槛, 成本也更高。部分不得已而上访, 可一般的上访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 问题在各部门相互推诿中被搁置。为了引起重视, 有的人便力求上访中制造社会影响, 或聚众上访, 引起社会关注, 有时上访便引发群体性事件。

㈣民族宗教家族认同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助动力在西北多民族集居地区, 少数民族群众中信教人数多, 汉族中也有部分群众信教。伊斯兰教、佛教 (包括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 、道教等共同存在, 而教内又有错综复杂的分支。群众民族认同、宗教认同、门派认同、家族认同观念较强, 有的甚至超过对政府的认同。共同的认同使得农村中隐形存在各种非正式组织, 在不同非正式组织间的诸如林地、宅居地、房屋、水资源或其他民事纠纷中潜在发挥作用, 导致个体间矛盾升华为群体性事件间的矛盾, 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压力下, 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在干部任用上不得不考虑干部的出身问题, 即他的民族、门派、宗族出身等潜在因素, 以获得当地多数群众的信任或当地宗教界人士的支持。部分人当了领导干部, 被认为是其宗族或门派的荣耀, 在对上级负责的同时也将对本宗族或门派负责。而长期被排挤在基层权力体系之外的门派、宗族等群体, 往往心存不满但又无能为力, 逐步疏远了对基层组织的亲近和信任。

三、西北民族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及化解对策

预防和化解农村群体性事件是西北民族地区社会转型期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更是重大难题, 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多管齐下, 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

㈠发展是解决西北民族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途径西北民族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 只有通过进一步的发展才能根本解决。西北民族地区由于地处偏远、自然条件恶劣、工业基础薄弱等原因, 经济、社会管理、文化、教育等方面明显落后于其他地区。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为例, 据调查, 该地区80%的县为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 农民人均纯收入大约只有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 人均受教育年限约4.2年, 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 中老年中文盲大量存在。列宁曾指出:文盲是在政治之外的。经济、教育和文化的落后, 必然导致民主法制和社会治理的落后, 必然导致群众视野和胸怀的狭隘。

近年来, 在国家扶贫开发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的倾斜支持和两个“反哺”的带动下, 西部民族地区步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 农村公路、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快速改善, 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明显。但存在投入分配不均, 有的项目带动作用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例如, 有个农户居住在偏远山顶, 政府拉了几公里的电线才到该农户, 可作用只是点亮了几颗灯泡。山区农村里, 经常可以看见蜿蜒几公里的公路只满足了零星几户的出行需要, 很少见到车辆。

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上级财政的支持, 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和配合, 逐步实现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型, 更要依靠科技创新发挥地区优势, 挖掘发展潜力。各级政府和帮扶单位给钱给项目只能解决表面问题, 而人才和人力资源的开发才是更为长远和根本的途径。只有开民智、聚人才、齐民心、振民力, 西部民族地区才能彻底摆脱贫困落后的面貌。

㈡构建科学的利益平衡机制是解决民族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杠杆利益失衡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动因, 构建科学的利益平衡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一是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力量, 构建科学的收入平衡机制, 合理缩小村民间的收入差距, 鼓励高收入群体增加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帮扶困难群众, 先富带动后富, 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二是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科学谋划扶贫项目, 在注重效率的同时注重公平。例如, 在对某个村进行大规模改造的同时, 要列出改造其他村的时刻表, 给其他村的群众一个合理的交代, 而不能只搞几个供领导、记者参观的典型, 其他地方就不管了。三是要建立科学的收入统计机制, 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 使政府对群众的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有较准确的了解, 对“贫困”的界定有客观依据和标准, 在发放低保资金、改造危旧住房等涉农利益时能准确认定, 而不是靠群众投票“选举”贫困户或干部凭感觉甚至凭关系确定贫困户, 从而让广大民族地区群众公平公正地享受国家的惠民政策。

㈢健全农民利益诉求表达和维护机制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支撑当前, 我国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少且不畅, 致使农民的利益诉求不能及时、充分地表达而积累矛盾。健全农村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 畅通表达和维护利益的渠道, 拓宽农民参政议政的舞台, 对于维护利益平衡、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 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信访制度、立法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重大决策参与制度。其次要拓展农民知政和参政的渠道, 为群众创造条件参政, 如利用传播较广的电视、广播、短信、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公开政务, 使村民便捷快速了解村务, 还能与基层干部互动;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干部只能成为决策形成活动的组织者, 由群众民主决策, 从而保障农民的话语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让农民的合法权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利益维护, 从而将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㈣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基层组织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领导力量, 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带领群众致富的关键因素。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和多民族多宗教共存的西部民族地区, 基层组织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在农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首先是要加快推进农村的民主选举,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民主选举村党支部和村委会, 杜绝贿选、拉票、暗箱操作等情况, 选出能为群众办事、愿为群众服务、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同时, 选举中也应防止宗派势力作祟。其次, 应改善基层干部的劳动待遇和办公条件。在西北民族地区, 由于财政经费紧张, 农村干部的待遇比较低, 一般年工资只有四五千元, 办公经费更少, 工作条件艰苦。很多干部或干部家属感觉干工作吃亏, 有的干部把主要精力转到了经商、务工等上, 有的干部甚至以权力寻租来弥补自己的付出。再次, 要努力健全完善基层干部的管理体制机制, 特别是监督、考核、奖惩、提拔任用等机制。在农村, 干部之间由于彼此熟悉或沾亲带故, 不愿相互监督, 即便发现问题也装作看不见, 很多管“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慵懒思想。在现行体制下, 乡村干部职务晋升的空间狭小, 大部分干部劳苦一生都难以获得提拔重用, 因而工作的积极性不高。通过体制创新, 在基层干部中形成比成绩、比本领、比党性的相互竞争局面, 干部积极主动去发现问题, 解决矛盾, 将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 第4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我国经济利益关系的深刻变革,我国社会正走向群体性事件多发阶段。由于民族地区地理条件恶劣,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较其他地区落后,加上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组织和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恶意挑拨和煽动,导致各种社会思潮泛滥,群体性突发事件日渐增多和日趋复杂。如2008年西藏“3.14”事件、贵州瓮安“6.2 8”事件、云南孟连“7.1 9”事件、2009年新疆“7.5”事件等,不但涉及面广、规模大、行为激烈、危害严重,造成民族地区局部的社会动荡,而且带来一系列其他社会现象的连锁反应,对政府形成了严峻挑战,因此,对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预防教育问题是急需探索和实践的课题[1,2,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我们国家和民族价值体系中最本质性的内容,它支撑着所有价值判断,是预防、化解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因此,把握各种社会思潮的本质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就成为预防和化解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4,5]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其核心思想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二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三是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四是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有利于增强“民族精神”,巩固“精神支柱”,形成“共同理想信念”。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和主导,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就会迷失方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主旋律的和谐,这种主旋律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 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必要性

2.1 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精神因素对物质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在有些情况下甚至起到关键的决定性作用。这个理论对当前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同样适用。民族地区落后的思想观念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加大民族地区价值观念、思想观念的更新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艰巨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实践证明是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理论,它不仅承接了马克思主义的精华,而且又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它的巨大的理论魅力和产生的辉煌成就为国人欣喜,为世人称道。如果用这个理论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进一步的改革创新,必能极大地提升民族地区人民的思想境界和精神追求,必能对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产生巨大的推动力,更快地摆脱落后,实现富裕,走向美好的新生活。

因此,我们不得不说,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是一个宏大的光明工程、惠民工程,它对民族地区产生的后续力量不可估量,是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进步的必须。

2.2 维护祖国统一的需要

各民族集聚区相对隔离,经济模式既陈旧又相对封闭,再加上各民族之间的生活习惯不同、地域相距遥远、民族信仰迥异、语言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造成各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相对较少,像东北的朝鲜族与南方的彝族、壮族、藏族之间基本无经济和文化上的来往;有的民族信仰有对抗的少数民族之间虽然地域上相近,但敌对情绪较大,交往也不多,如藏族与维吾尔族之间,等等;有的少数民族改革开放之前很少离开自己的地域,像南疆地区的维吾尔族、大部分西藏地区的藏族、生活在滇藏交界的彝族等等,有的人可能一家几代都没有离开过生活的森林、草原或大山;他们与外界的接触稀少,根本谈不上民族之间的文化交融。

相对封闭的民族关系必然造成民族之间的隔阂。这样各民族之间的结合力相对微弱,无法整合成方向一致的凝聚力,这样就分散了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战斗力。向心力减弱的反面就是民族分裂势力的增强,这样就极大地危害到国家的统一。

“藏独”分裂势力、“疆独”分裂势力近几年活动猖獗,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他们在国内进行疯狂的“打、砸、抢、烧”活动,在国际上利用国际反华敌对势力对自己的国家进行恶毒的进攻,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在这方面,达赖集团的所作所为就是一个恶劣的典型。

如何消除各民族之间的隔阂,整合各民族的民族力量,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是我们全国五十六个民族的人民的共同责任,是对党和国家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整个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考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是新时期最光辉灿烂的理论,它不仅凝结了我党我国人民的聪明和智慧,而且不断被实践证实它具有极大的科学性。它以人为本,处处闪烁着和谐文化的晶光;它高瞻远瞩具有统领各民族思想文化的魅力。因此,维护祖国统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的基本功能。

2.3 社会稳定的需要

边疆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是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的边防和民族的和睦团结,就没有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国家和人民就不能一心一意地搞建设,改革开放也丧失了内部的安全环境,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就无法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设想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做好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这个前提工作。然而,国内的、国际的多种不利因素影响着这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国内方面来说,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民族地区与中东部、沿海等地区的贫富差距悬殊;虽说国家给予民族地区许多的优惠政策,民族地区的人民的生活水平比以前大大改善,但是,整体上还是十分落后的,有些地区甚至还很贫穷。零散的农牧业,薄弱的工业,闭塞的交通,尴尬的教育,封闭的文化,浓厚的宗教气息,有的地方饮水还十分困难。这样的条件,使人们体会不到生活的美好,丧失了对生活的信心和兴趣。在有的情况下可能成为社会混乱和矛盾激发的客观因素,甚至被别有用心的国内外反动势力所利用,从而成为制造民族矛盾,分裂国家的土壤。典型的例子就是西南藏民居住区。为什么现在国家下大力气发展藏区人民的经济和文化,提高那里人民的生活水平,给牧民盖定居房、买放牧的高级移动帐篷,实行教育的“三包”制度呢?就是为了改善那里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的生活水平,使藏区人民安居乐业,提高对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幸福感,从而提高他们热爱祖国,热爱生活的激情。这样有利于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不给达赖集团和国家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

然而,物质条件的改善不是巩固边防安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唯一办法,它是个基础的必要的条件;而另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思想观念的改进,结合当前形势来说就是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物质的经济建设必须和精神的思想观念建设一起抓,不能厚此薄彼,也不能顾此舍彼,抓了芝麻丢了西瓜,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就能树立民族地区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树立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也才能增强民族地区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产生社会主义的荣辱感。这样才能有效地抵御达赖集团和国际反动势力对我国的攻击,不给一切别有用心的人以有机可乘,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

2.4 提高民族地区的思想文化素质的需要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丰富的多民族文化的宝贵资源,在经济全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推进的今天,既迎来了文化繁荣的大好机遇,也面临着统一性和多样性和谐发展的艰巨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民族地区和谐文化的建设,确保多样性的民族文化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必将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巨大的内在动力。

然而,由于民族地区多处于中国大陆内地的边陲地区,交通闭塞,经济发展模式落后,语言交流不便,宗教信仰等原因造成民族地区的经济相对中东部地区存在着滞后性,文化上相对单一,缺乏时代性、多元性。教育水平整体不高,思想观念相对陈旧。因此,民族地区的精神文化面貌缺乏先进性。在民族地区的有些地方还存在着极端的民族分裂情绪,如西藏;达赖集团利用藏族人民对藏传佛教的信仰,极力煽动藏族与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的对抗,鼓吹建立大藏区,脱离中央政府的领导,妄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宗教的迷惑,造成本来就对马克思主义知之甚少的藏族民众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淡漠甚至抵制。

因此,在文化水平落后,辨别是非真伪能力不足的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十分的薄弱,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引导力相当苍白。由此而造成的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也严重不足,爱国的概念和情感也很淡漠。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是迫在眉睫的大问题,是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主题。

3 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的特殊性

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社会、地域、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的差异性、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具体涵盖生活习惯的民族性、生存环境的地域性、思想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宗教信仰的复杂性依赖性,这些特殊性预示着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与其他非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区别。[6,7]

3.1 民族地区所处环境的地域性

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相距甚远,像东北地区的朝鲜族与西北地区的维吾尔族、藏族,与华南地区的壮族,布依族、土家族、彝族之间基本上可以说是老死不相往来;但是,有些少数民族之间,虽说是邻居,但是由于地域宽广,交通不便,交流的机会也不多;有的民族虽然在同一个地区,但纵横千里,相互接触也并非易事。这样就造成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着距离上的地域差别。

不同民族之间的地域性还表现在不同民族地区的气候性。如东北民族地区和西藏地区气候寒冷,而海南、云南、广西民族地区气候炎热。有学者研究指出,气候环境对民族的经济文化、思想观念、民族性格等特质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广大民族地区的气候差异性是造成民族地区地域性特征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同民族地区的经济模式也是民族地区地域性的显著标志。如内蒙古地区、新疆地区、西藏地区的大部是以牧业为主,而广西、云南、四川等地少数民族多以种植业为主,海南沿海地区多以渔业为主。这种经济模式的不同,构成了民族地区地域性的内容。民族地区的地域性特征,是民族意识、民族精神和民族信仰产生的重要源泉,是我们分析、解决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建设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3.2 宗教文化的复杂性和差异性

在民族地区,人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知识水平低下,文盲和半文盲现象严重;与此相反的是,各民族的宗教文化非常发达,几乎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文化,而且各民族之间的宗教文化差异较大,甚至存在宗教冲突现象。

民族地区宗教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问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过程中就存在着文化的多元与统一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阻碍民族关系发展,妨害各民族文化交流,影响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最大瓶颈,也是一切涉及民族问题的最棘手的难题。这里我们先说说民族文化的概念。这里的文化是广义上的文化,包括传统习俗、社会规范、宗教信仰等方面。

3.3 意识形态的民族性

在民族问题中,民族关系问题在民族消亡之前可能是个永久的话题,是个难以解决十全十美的问题。在民族关系方面,民族之间的差异,如地域,语言,经济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等固然是重要的内容,但是,影响民族关系的一个恶性因素就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意识。所谓的民族主义意识,是指把自己的民族利益放在第一位,对其他民族采取歧视,压迫的态度的狭隘民族观念。狭隘民族主义古已有之,在国际上,大沙文主义就鼓噪一时,它的观点就是鼓吹自己的民族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要用他们的思想观念统治其他劣等民族,全世界的人都要接受它的统治,他们是世界的主人。

狭隘民族主义在中国的表现就是极端民族分裂主义和大汉族主义。极端民族分裂主义。近年来最突出的代表就是“藏独”和“疆独”。”藏独”的观点就是赶走藏区的汉人和其他民族人口,建立以达赖喇嘛为首的大藏区,其目的就是脱离中央政府,分裂中国。大汉族主义的特征就是以汉族的文明自居,歧视其他兄弟民族。狭隘民族主义意识的存在,必然影响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合作,不利于社会的共同进步和社会的共同繁荣,也就无所谓和谐之言。

在新时期,狭隘民族主义主要表现为极端民族分裂主义。极端民族分裂主义现在表现地十分猖獗,最严重的是“藏独”分裂势力,其次是“疆独”分裂势力。藏独势力头目达赖及集团最近在国内外活动十分地猖獗,不断制造事端,继破坏奥运会和在西藏进行“打、砸、抢、烧”的恶劣表演之后,还不断试图在国际社会显露头角。狭隘民族主义意识与党的社会主义奋斗目标相悖,难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民族差别就不会消除,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就无从谈起。如此,就难以统一我们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难以树立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各民族的爱国热情就难以充分激发,民族向心力凝聚力就无法整合,也就不会有趋同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完整性受到挑战。

3.4 民族习惯的多样性

中国各民族的分布情况是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汉族主要分布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和松辽平原,其他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这个较为集中的汉族居住区的周围。但是,汉族又杂居在各个少数民族中间,汉族中也夹杂着各少数民族。这种居住状况造成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又与像西藏、新疆、内蒙古等等民族地区有一定的相对割据。因此,仍然存在着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宗教等等的差别。

目前,很多民族地区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力量还是相当强大的,而其中所阐扬的部分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抵触的。要消除这些价值观念最好的办法不是压制,也不是禁止,而是要用先进文化的魅力来吸引。先进文化是对旧文化的扬弃,是吸纳了旧文化的优点之后的创新,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要结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大力组织人才挖掘文化资源,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并建立多样化的创新机制来促进文化的良性循环。如何化解这些不利因素,找到具体的适合民族地区文化交融的方法途径是我们思想教育工作者的智慧和关键所在。由此可见,民族地区文化的差异性、多样性是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艰巨性和特殊性的重要原因。

4 结论

总之,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的特殊性对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研究群体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对策是新世纪教育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针对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将有助于教育功能的延伸,促进教育创新。随着国内国际形势和民族地区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民族地区的思想状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的特殊性,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民族地区的社会思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指导下,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深入挖掘、借重和依托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优秀遗产,通过多方面、多渠道、多路径,着力塑造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并进行不同教育模式的试验与比较,建构具有包容性的多元化的教育新模式,构建相应的教育效果评估体系,从而揭示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在预防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是当前社会稳定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一个新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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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恒来.民族地区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性与对策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5月

治理视角下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分析 第5篇

一、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其类型

1. 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民族群体性事件是在民族地区发生的一种社会成员为达到某种目的的集体行为, 同一般性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特征相似, 民族群体性事件同样具有非理性和破坏性。明确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是进一步探索政府应对能力建构的前提。

民族群体性事件简单地说就是发生在民族地区的, 并且有少数民族成员参与的群体性事件, 参与主体的特殊性是导致民族群体性事件不同于一般群体性事件的最主要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在民族地区的不断深入, 民族地区逐渐步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增添了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 民族群体性事件爆发率的上升已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 也是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2. 民族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第一, 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各少数民族都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文化差异是存在的客观事实。历史上存在的大汉族主义以及文化排斥思想是导致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群众之间冲突和矛盾的毒瘤;同时, 由于历史原因, 中国边疆地区生活着许多同源的跨国民族, 他们不仅在血缘上同境外的民族有着密切的联系, 并且在文化信仰、心理认同上仍然保持一致, 部分别有用心者就是利用这样的特殊性, 误导并利用民族群众发动恶意的集体性暴力事件, 这类事件带有明显的政治性, 如若得不到有效的处理, 就会严重威胁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第二, 经济利益型。例如城市化进程中盲目的城市建设、城市开发占用了大量的民用土地, 造成的失地群众住房、就业安置问题;企业改革中大量职工下岗待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诸多问题。加之在民族地区的现代化进程中参杂了许多地区性、区域性因素, 市场资源、经济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呈现出更为突出的复杂性。

第三, 社会问题型。民族地区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由传统向现代的过渡滋生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 诸如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平、政府官员腐败、刑事犯罪频发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与各民族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 事件发生后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正面回应和有效解决, 就会引起民族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往往在这种情况下, 民众就会采取对抗的方式希望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

第四, 网络舆论型。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 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主要方式, 据统计, 截至2012年12月底, 中国网民数达到5.64亿。网络及新媒体的出现为民族地区文化交流提供了便利, 但是也为一些不法分子的恶意行为提供了条件。由于网民结构的年轻化并且缺乏应有的理性和理智判断, 容易接受群体性的煽动,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舆论舆情的误导者。

因此, 民族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参与者往往在一些非法分子鼓动下组织行为;该类事件的方式大多违法, 如堵塞交通、打砸抢烧公共场合, 聚众闹事等;事件的爆发具有突然性, 来不及反应, 没有任何征兆;从结果和影响来看, 民族群体性事件具有破坏性, 并且治理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 给各民族群众和社会带了很大损失。尽管如此, 就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来看, 它仍然是由于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 大多数的参与者都是为了达到某一利益诉求, 而在事件发生之后, 其恶化一般是由于事件参与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政府应对策略不当所引起的。治理民族群体性事件, 政府必须明确民族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具体原因, 准确把握事态的进展, 从解决事件的爆发点出发, 采取有力措施, 第一时间控制民族群众的情绪, 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公共权力视角下民族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策略选择

民族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无论从起源上来看是何种诱因, 在治理过程中都需要政府出面理清各方利益关系, 并维持社会公正。反之, 往往由于政府应对策略选择的不当, 导致民族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恶化。政府是民族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共权力的主体, 在事件的治理过程中, 政府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政府应对策略的选择也决定了事件的态势和走向。一方面,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结果直接影响着公共领域的市场和社会秩序, 政府承担着群体性事件所带来的社会风险、经济损失以及舆论压力, 因此也是事件利益攸关方的重要一员。另一方面,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 具有不可替代性。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矛头更是指向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选择策略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1.“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

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应当包括事前预警、应急处置、善后三个阶段, 无论哪一个阶段, 都要以各民族群众的共同利益和现实需求为出发点, 充分考虑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性与民族性等特征。

科学发展观认为“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发挥人民首创精神, 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走共同富裕道路,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密切联系群众, 依靠群众,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为人民群众谋切实利益。政府要深入开展深入群众的实践活动, 加强政府同各民族群众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更加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习惯、文化习俗、宗教信仰, 认真对待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要求;群众是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建设主体, 要清醒认识到, 民族群众的事没有小事, 必须正确看待各民族群众的利益要求, 积极回应合理的意见与要求, 认真负责地将工作落实到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民族地区普及开来, 在治理民族群体性事件中坚持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 保证民族群众的利益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 常态的化解手段以及特殊的策略选择

具体地说, 要不断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完善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权的合理延伸, 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优化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干部结构, 吸收更多有经验的少数民族干部, 更有力地开展边疆民族地区的政府工作;调查并认清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现实水平, 建立民族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 准确掌握民族地区的不稳定因素, 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民族群众迫切关心的和不满意的问题;在事件应急处置中, 坚持理性、客观的工作原则, 在关系群众利益的核心问题上做足功课, 把政府应对工作详细化。

由于民族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以及发生地域的特殊性, 在治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 忽略少数民族的文化因素以及边疆地区的实际情况, 就有可能促使事件的进一步恶化。许多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最初起因是很小的事端, 有可能是文化差异或者心理意识的不同所导致的, 因为信息沟通的不畅或者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非理性行为, 矛盾越积越深, 最终爆发为群体性冲突;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处于过渡阶段, 许多领域尚不成熟, 有些民族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是由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所致, 因此需要分清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发展问题就要用发展的手段来解决;地方政府在治理民族群体性事件过程中, 必须依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习惯和信仰权利, 避免在民族群体性事件中有伤害民族情感、激化矛盾的举措;边疆地区的有些民族群体性事件带有明显的政治性, 参与者受不法分子的操作, 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挑起事端, 企图达成恶意的目的, 必须及时识破这类事件背后的阴谋。

参考文献

[1]中国行政管理课题组.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 2003.

[2]周天勇.中国政治体制改革[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4.

[3]杨光斌.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4]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 第6篇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高校,突发事件,传播特点

当前, 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 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突发事件频频发生。1993年到2003年, 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从每年1万起增加到6万起, 2005年达到7万起, 2007年增加到8万起, 2008年和2009年则分别超过10万起, 可以说中国社会进入了“突发事件”的高发期。目前, 学界对于高校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预警机制等方面予以许多有益的研究, 但对于民族地区高校突发事件的探讨, 大多停留在宗教信仰、网络舆情等层面。笔者通过梳理近年来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突发事件, 以期寻得西部民族地区高校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规律。

一、廓清几个基本概念

突发公共事件与危机事件有一定关联。突发事件是危机事件的条件和基础, 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易演变为危机事件, 危机事件往往是突发事件升级的结果。二者又有所区别, 突发事件强调事件的时间性, 危机事件强调事件的危害性。

“高校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的、人为的或社会政治的原因引发的, 在高校内部忽然发生的, 大学生起主导作用的, 不以高校管理者意志为转移的, 对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冲击或危害的事件。”[1]其类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非源发性危机, 高校以外的社会原因诱发的事件, 如政治危机、经济危机、自然危机等。这类危机事件危害性强, 影响范围广。二是高校源发性危机, 多属于校园内部危机事件、如人际交往危机、师生伤亡个案等。这类危机事件常常会破坏校园稳定, 对学生心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西部民族地区高校突发事件传播范式

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是一个思想活跃的群体, 这一群体不仅具有高校学生共有的性格特征、价值取向, 同时受宗教信仰、民族文化的影响, 还具有典型的民族性、排他性、强烈的自尊心等性格特征。因此, 民族地区高校公共突发事件既有一般突发事件的普遍具备的基本特征, 还有其民族性、地域性。

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分布最为集中的地区, 依据百度百科界定, 中国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内蒙古, 十二个省、市、区。其中云南省除汉族外人口超过5千人有一定聚居区的民族25个, 新疆有47个民族。西部地区是中国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现象突出的地域, 这些地区宗教问题、民族问题、贫困问题及诸多社会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 使得这一地区高校突发事件呈现诱因复杂、渠道多元、跨文化传播、新媒体介入等传播特点。笔者立足高校将近年来西部民族地区主要突发事件予以梳理, 探求传播规律。

(1) 诱因复杂。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各民族有各自独特传统文化和民俗民情, 多元文化的交融在各民族活动中往往会引发一些冲突。近年来发生的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较为集中在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这三个民族。2006年国家民委参与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的事件共有60起, 其中涉及回族的32起、藏族的12起、维吾尔族的10起, 涉及三个民族共有54起, 占总数的87.1%。这个数据虽然只是一年的数据, 但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的数据, 能够得出的结论是基本一样的。[2]

(2) 信息渠道多元。高校处于相对封闭的学习生活环境, 校园媒体除了传统的纸质媒体、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外, 微博、手机、社交媒体、新闻网等新媒体也逐渐发展起来。网络传播、手机传播、人际传播是突发事件校园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互联网、微信是大学生获得信息的第一媒介, 大学生媒介接触和传播类型具有较大的交叉性。突发事件传播过程中, 网络传播、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组织传播成为学生信息接触的主渠道。尤其在今天新媒体格局下, 网络、手机作为少数民族信息传播的新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传播方式又表现出非常规、发展快的特点。

(3) 新媒介的介入。从西部地区高校突发事件信息传播规律来看, 新媒介的介入对信息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事件演变规律往往是以某个突发事件为由头, 以网络、手机为主要载体, 意见领袖聚合大众, 最后演化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其主要模式大多是普通突发事件—网络、手机流通信息—意见领袖聚合言论—群体聚合—上升为群体性危机事件。

(4) 跨文化传播。由于民族地区往往是多民族共存, 语言、文化的差异导致危机事件预判失效。危机发生时, 政府往往对危机信息难以正确解读, 未能及时捕捉信息导致事件迅速演变;处理危机时, 政府又局限于政治性的说服教育和暴力镇压, 导致事态激化。例如, 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5月11日和15日发生的“锡林郭勒盟事件”, 原本是两起由于地方企业和牧民矛盾所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 但在一些不法分子的教唆下, 冲突升级演变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该事件的高校学生 (主要是蒙古族学生) 大多通过手机短信、QQ等即时通讯接收到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在这一信息传播过程中, 地方政府没有充分利用网络媒体进行舆情监控, 也未能及时正确引导公众, 把危机解决于萌芽状态。

总之, 关注突发事件在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群体的传播范式, 研究突发事件在高校校园环境下的传播规律, 对于我们了解当代青年的媒介教育现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黎开谊.我国高校危机事件的诱因探析[J].中国高等教育, 2010 (6) .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 第7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校2009~2010学年、2010~2011学年体育选项课中选修足球课, 2 0 0 8级、2 0 0 9级、2 0 1 0级男性本科学生共2 7 2名。

1.2 研究方法

(1) 分组。按班级随机将选项足球课的学生分为实验组141名学生和对照组131名学生。实验组采用足球主体性教学模式, 对照组采用足球传统教学模式进行教学。

(2) 观察指标。个数颠球、任意球个数、参加足球比赛次数及获奖例数。个数颠球即用脚背正面的颠球个数。任意球即在罚球区角连续踢10个球的进球个数。参加足球比赛即参加各级足球比赛的人数。获奖队员的人数即参加各级足球比赛而获奖的人数。

(3) 调查问卷。于2011~2012学年上学期末对选项足球课的学生, 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参加足球活动的人数以及未来参加足球活动意愿的人数等。

(4) 统计学方法。对不同的数据采用t或检验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1) 实验组与对照组授课前的颠球、任意球的技术水平相同 (表1) 。

(2) 实验组与对照组授课后的颠球、任意球的技术水平均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表2、3) 。

(3) 实验组与对照组授课后的颠球、任意球技术水平相当 (表4) 。

(4) 实验组与对照组参加足球比赛以及获奖队员的人数明显不同 (表5) 。

(5) 实验组与对照组参加足球活动的人数以及未来参加足球活动意愿的人数有明显不同 (表6) 。

3 讨论

3.1 主体性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

主体性教学是指在素质教育思想的指导下, 在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指导和引导下, 学生自觉、主动地参与教学和其他教育活动, 自主地探究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倡导的足球主体性教学模式是把参与足球活动和学习足球技能放在同等的位置, 同时强调在课堂外参与足球活动的重要性, 培养学生形成参加足球活动的行为习惯。传统运动技能教学模式主要是使学生通过运动技术的分段学习和细化学习, 使学生初步学习运动技能, 达到运动技能的掌握从泛化到分化从而达到自动化程度, 学习的目的是掌握运动技术。传统运动技能教学模优点是能充分发挥体育教师的主导作用, 对学生学习较难的运动技术有相当的好处。缺点是模式单调, 缺乏趣味。传统足球教学模式的主要教学过程为教师宣布教学内容, 讲解演练示范。学生模仿练习以及考试考核等, 以学生掌握的技术情况进行评分。从我们的实验结果看, 无论是应用主体性教学模式还传统教学模式, 都能提高足球技术水平, 提高的幅度大致相同。

3.2 足球主体性教学模式的优势

我们在设计足球主体性教学模式时, 就把学生参与足球教学的全过程作为追求的目标, 促使学生学会参与, 保证学生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投入到足球课的学习中。强调参与意识和终身体育精神, 把参与足球活动作为一种行为习惯, 在参与中学习技术, 而不仅仅是把体育课仅是作为学习技术的场所。课外活动, 校级、市级、省级比赛都积极参与。在教学形式和内容上, 以小场地活动为主, 以学生兴趣活动比赛为主, 例如在踢球教学中我们引入任意球教学, 去除了传统单调射门、逷远教学, 使学生在学习和应用过程中, 想象自己是贝克汉姆, 一样可以踢出贝克汉姆式的香蕉球, 大大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通过老师点评、学生互评和自我评价, 发现自己的不足, 在老师的指导下, 在快乐学习训练中获得足球技能。实验结果表明, 实验组参加足球比赛及获奖人数, 参加足球活动人数及未来参加足球活动的意愿远远超过对照组, 足球主体性教学模式相对于传统教学模式, 在学生足球活动的参与度和行为习惯以及意识培养方面, 有着积极的作用, 有着明显的优势。

3.3 多维的教学效果评估体系和考核方法是足球主体性教学模式的产生优势的核心之一

在对足球课的考核评价指标中, 除足球技术指标外, 我们还把参加各级足球比赛和获奖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足球技术指标只占足球成绩总分的90%, 参加各级足球比赛和获奖占10%, 因此实验组参加足球比赛及获奖人数多于对照组, 并由内化为个人的行为习惯, 我校近十年来每年都举办全校性男、女足球班级联赛, 参加市级足球比赛赛曾获五次冠军, 广西大学生运动会足球比赛第三名, 这在落后地区民族医科院校中算是一个难得的好成绩, 这也和长期进行足球主体性教学模式, 和活跃的足球氛围分不开。从调查问卷的结果看, 参加足球活动的人数以及未来参加足球活动意愿的人数实验组明显多于对照组, 说明了这一点。

4 结语

足球主体性教学模式较为传统教学模式具优越性, 表现不但能提高足球技能水平, 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学生以积极主动学习, 养成参与足球活动行为习惯, 树立终身体育的精神, 有着推广应用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莫冬丽.关于高校健美操“基础—普及—提高”教学模式的研究[J].教育与职业, 2008 (18) :79-80.

[2]蔡静, 陈水菊.浅谈主体性体育教学[J].内蒙古体育科技, 2011, 24 (4) :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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