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养殖业污染

2024-07-10

规模养殖养殖业污染(精选12篇)

规模养殖养殖业污染 第1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采取有效措施, 加大资金投入, 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 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合理布局,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 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 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 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二)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 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 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 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 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 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并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 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 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 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 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 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 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 应当统筹安排, 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 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 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 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 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 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 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未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 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2篇

一、单选题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C)起实行。

A、2013年10月8日

B、2013年12月31日

C、2014年1月1日

D、2014年7月1日

2.(B)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C)万元以下的罚款。A、5

B、8

C、10

D、20 4.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C)元以下的罚款。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C)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A、县级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6.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C)确定。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D、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对环境可能造成(D)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A、一定影响

B、较大影响

C、恶劣影响

D、重大影响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D),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A、人力投入

B、设备投入

C、现金投入

D、资金投入

9.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C)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A、微生物

B、植物

C、动物

D、动物和植物

10.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C)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A、种植

B、养殖

C、种植和养殖相结合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B)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A、集约化

B、规模化

C、产业化

D、标准化

1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B)价格。A、工业用电

B、农业用电

C、商业用电

D、居民用电

13.(A)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14.(D)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A、乡镇人民政府

B、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C、县级人民政府

D、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5.畜禽养殖用地按(A)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A、农用地

B、建设用地

C、未利用地

16.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C)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A、法律

B、规章

C、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D、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A)评价。

A、环境影响

B、产业规模

C、经济效益

D、社会效益

18.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A)万元以下的罚款。

A、5

B、8

C、10

D、20 19.制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C)持续健康发展。

A、农业

B、养殖业

C、畜牧业

D、农牧业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D)批准实施。A、本级以上人民政府

B、上一级人民政府

C、相关授权部门

D、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二、多选题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ABCD)。

A、统筹规划

B、合理布局

C、综合利用

D、激励引导。

2.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ABC)。

A、品种

B、规模

C、总量

D、面积

3.禁止在(ABCD)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A、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B、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C、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4.(ABC)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A、新建

B、改建

C、扩建

D、重建

5.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ABCD)等。

A、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

B、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C、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D、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 6.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ABC)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A、粪肥还田

B、制取沼气

C、制造有机肥

7.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ABCD)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A、荒山

B、荒沟

C、荒丘

D、荒滩

8.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CD)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A、2万元以上

B、5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

D、10万元以下

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AD)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A、10万元以上

B、3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下

10.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AB)备案。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

11.(AC)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A、大型畜禽养殖场

B、小型畜禽养殖场

C、养殖小区

D、其他畜禽养殖场

1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AD)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A、预防为主

B、预防为辅

C、兼顾治理

D、防治结合

13.(ABC),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A、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B、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C、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D、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14.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AC)。

A、污染物排放标准

B、废弃物排放标准

C、总量控制指标

D、总量指标

15.因(ABCD),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A、畜牧业发展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城乡规划调整

D、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16.将(ABCD)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A、畜禽粪便

B、污水

C、沼渣

D、沼液

17.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ACD),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A、收集

B、整理

C、贮存

D、清运

18.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ABD)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A、法律

B、法规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19.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BD)畜禽养殖。

A、集约化

B、规模化

C、产业化

D、标准化

20.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AC)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判断题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3.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

5.国家鼓励利用荒山、荒漠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适用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7.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1.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12.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13.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14.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16.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近利用。

(×)17.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18.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20.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简答题

1.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3.在哪些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4.乡镇人民政府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有哪些?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应坚持什么原则?

规模养殖养殖业污染 第3篇

甘藏春指出,《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又一最新成果,是利用法治手段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畜牧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探索,是推动实现畜禽养殖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法制保障。下一步,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切实严格依法行政,贯彻实施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有效解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问题,改善农村环境面貌,为建设山青、水净、天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李干杰对《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条例》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亮点、精神内涵进行了全面阐释。同时,对环保部门今后一段时间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工作做了部署,一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二要进一步摸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家底;三要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如推动省级政府尽快确定本省养殖场和小区的产能规模标准、完成禁养区划定、出台有利于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财税政策等;四要抓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五要继续加强畜禽养殖业日常环境监管,六要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服务和支撑。

于康震强调,各级农牧部门要在毫不松懈地抓好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同时,以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为抓手,立足指导和服务职能,积极稳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努力实现生产发展、资源节约、生态友好、优质安全的目标。于康震指出,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是现代畜牧业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各地农牧部门大力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水平,加大沼气工程建设力度,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

狠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创造了良好条件。于康震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农牧部门要以《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积极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现代畜牧业建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的双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4篇

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采取有效措施, 加大资金投入, 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 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合理布局,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 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 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 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二)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 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 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 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 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 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并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 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 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 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 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 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 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 应当统筹安排, 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 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 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 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 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 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 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未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 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养殖养殖业污染 第5篇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职责怎么分工?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3、哪些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答: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4、条例在统筹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贏”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明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

5、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

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6、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包括那些内容?

答: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7、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如何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答: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8、对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是调动养殖者积极、主动进行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条例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装备研发提供支持。二是针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特点,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明确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四是对制取沼气、天然气、发电、生产经营和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等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给予相关税收、资金、运力、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的,还要求电网企业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人服务,全额收购 多余电量。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六是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标排放后自愿签订进一步减排协议的,给予奖励,并优先列人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七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之外的养殖户自愿建设配套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也可以享受有关激励扶持政策。

9、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0、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若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含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不规范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

行核査,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13、若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如何确定? 答: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收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养殖未来市场老大 第6篇

向规模要效益,规模养殖迅速增加

“现在喂猪都要有钱,都要讲规模,没有钱喂啥子猪哦。”峨眉山市乐都镇养猪协会会长胡双龙4月9日告诉记者,自去年猪价上涨以来,该协会规模养殖的比例已占到60%以上,比涨价前增加了不少。而协会内的散养户由于经济能力有限,防御猪病的能力有限,相当一部分已经不再养猪了。

在资阳市雁江区,目前新建和在建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已达到40多个,比去年猪价上涨前增长了1倍。雁江区畜牧中心畜牧站站长刘显河说,今年,该区养殖户兴建规模猪场的欲望非常强烈,预计区内的规模猪场还要增长。

据了解,规模养殖本身具有养殖标准化程度较高、能实现精细化管理、节约养殖成本、体现规模效益等诸多特点。由于仔猪、饲料价格的高涨,迫使养殖户选择向规模要效益之路,使得全省的养猪格局重新洗牌。

来自省畜牧食品局的信息表明,去年全省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比前年增加近10%,全年出栏商品猪2700万头,其出栏量占到总量的27%,比前年增长7%。反之,散养的出栏量比前年萎缩了7%。预计今年全省的规模猪场还将继续增多,出栏量有望突破总量的35%,散养户的出栏量将下滑至总量的65%以下。如果按这个速度增长,再过两三年,规模养殖的出栏量将超过总量的50%,这样规模养殖将对市场行情起决定性的作用。

渴望分享蛋糕,寄养模式应运而生

猪价持续高位运行,让众多散养户徘徊在十字路口,他们一缺资金,二缺技术,三怕市场波动。然而,他们也渴望分享猪价上涨带来的利益。在省内一些企业的带动下,生猪寄养的模式应运而生。

资阳市雁江区柳铺村十七组农户罗安富就是一个寄养户。3月31日,他说,他目前寄养了35头,到出栏时,每头可以得到六七十元的工钱。罗安富认为,为企业寄养猪儿并没有自己出资喂猪划算,“自己喂,一头就赚两三百元。”尽管寄养的收益并不高,但在罗安富看来寄养也有诸多好处。一是寄养不担风险;二是不费事,每天只喂两次猪食,打整3次猪圈,前后花1个多小时;三是在家打工,既顾了家,又不误农活。

目前,寄养模式正在资阳、资中、遂宁等川中丘陵地区探索。那么,寄养模式能否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呢?

省畜牧食品局生产科教处处长富刚认为,寄养的好处在于利用了农村闲散的劳动力和闲置的场地,是一种值得发展的模式。但是,寄养模式是否长久,与农户的素质和农户是否诚信有很大关系。省畜科院养猪所专家曾凯指出,寄养还有利于猪病的防控,但在省内许多地方都未能成功。其原因在于,寄養实际是农民为企业打工,他们所挣的仅是工钱。而且,寄养对企业而言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需要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未来20年趋势,规模养殖与散养并存

如果把寄养看作是规模养殖的一个“变种”,目前的养猪模式实际是规模养殖和农村散养两大类型。随着猪价持续高位运行,规模养殖户正日益增多,农村散养日渐减少。规模养殖是今后的发展趋势,它是否能取代农村散养呢?

刘显河认为,尽管规模场在不断崛起,但它还未完全站立起来,其生产总量仍是有限的,其生产能力还无法与千家万户的散养抗衡。他举例说,雁江区有几百个村,若按每户农户散养五六头生猪计算,光一个组的出栏量就要抵若干个规模场。他说,当今国外先进国家都在向规模场方向发展,但除加拿大完全实现规模化养殖外,其余国家都还有散养的生产方式。而千家万户的散养是我省传统的养殖模式,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散养都不可能被规模养殖所取代。

齐河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调研 第7篇

近年来, 齐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 县畜牧兽医局坚持“畜生态安全产品, 牧现代和谐产业”的工作理念, 立足推进现代畜牧产业体系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 实行“四提四严”的工作措施, 团结奋进, 开拓进取, 全县畜牧业实现了全面、快速、健康发展。截止目前, 全县猪、牛、羊、禽存栏分别达到84.7万头、17万头、25.1万只、743万只;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模养殖场 (区) 标准统计 (生猪存栏200头以上, 牛存栏50头以上, 羊存栏200只以上, 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 兔存栏300只以上) , 全县拥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区) 633个, 其中:生猪规模养殖场 (区) 330个, 肉牛规模养殖场 (区) 19个, 奶牛规模养殖场 (区) 9个, 肉羊规模养殖场 (区) 12个, 家禽规模养殖场 (区) 260个, 肉兔规模养殖场 (区) 3个。在生猪生产上:建成了潘店福地、刘桥晟苑、晏城彼斯壮、刘桥晟昊、仁里泽嘉等一批标准化的万头规模养猪场;培植出了以开发区西魏、晏城葛李、华店张博士为代表的一批生猪养殖专业村, 尤其是开发区西魏村, 存栏能繁母猪7000头, 年出栏生猪12万头, 被誉为“全省养猪第一村”。在牛羊生产上:建成晏城旺达、大黄旺源、安头圣喜、仁里腾飞达、胡官鲁冠、晏城红英等一批存栏千头以上规模的标准化养牛场;建设了晏城聚丰、胡官张庄等一批规模大、标准高的肉羊养殖场。在家禽生产上:拥有晏城田园牧歌、仁里惠康2处存栏50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蛋鸡养殖场;建成马集绿盛源、大黄福军、宣章美盛源、胡官英达等一批年出栏10万只以上的肉鸡养殖场;培育出了焦庙杜庄、潘店西腰、潘店李扬、仁里郑营子等一批家禽养殖专业村。

2畜禽污染防治现状及措施

近年来, 县畜牧兽医局在全县积极推广生态养殖, 大力发展生态养猪、种养循环等模式, 以规范场区布局、养殖场舍改造、信息化装备、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备为主, 结合各级畜牧业扶持政策和涉牧项目, 支持畜禽养殖场区进行标准化改造, 推广“干湿分离、粪便制肥;节水养殖、废水回用;沼气净化、沼液施肥;种养结合、设施配套”等污染防治技术。目前, 全县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 (区) 基本上都建有储粪池、雨污分离、化尸池等基础污染防治设施。在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中, 本局结合工作实际, 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2.1结合畜禽养殖备案, 做好规划引领自2009年以来, 围绕畜禽养殖项目备案, 为350余家新建养殖场 (区) 进行科学规划设计。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 要求新建的畜禽养殖场 (区) 的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必须分开, 建设设计内容需有粪污处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否则不予办理畜禽养殖备案手续。

2.2结合涉牧项目实施, 加大畜禽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充分利用涉牧政策资金, 加大对规模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扶持力度, 努力提高畜禽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构建产业持续快速发展长效机制。自2007年以来, 结合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项目, 对30个生猪规模养殖企业, 优先安排资金改造粪污处理设施建设。2011-2013年通过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扶持 (累计855万元) , 全县45个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了沼气池、雨污分离、堆粪场、污水池等畜禽污染防治设施;77个猪场进行改扩建, 提升治污能力;并建设了5个高标准生猪养殖场 (区) 治污工程。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专项列支410万元, 拟扶持59个生猪规模养殖场重点建设与生产相适应的防雨防渗粪便集中堆放场和污水储存池, 并对已投入运营的4个重点治污工程给予奖励, 作为运转费用。2011~2014年依托“菜篮子”产品生产畜产品项目资金支持5家畜禽养殖企业建设了粪污处理池等畜禽污染防治设施;2014年, 我县成功申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奶牛产业项目, 获奖励资金600万元, 重点支持奶牛场因地制宜, 加强养殖粪便、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建设, 提高粪污废弃物综合利用效率, 引导全县8家规模奶牛场改造污水沉淀池、污水排水沟、防雨防渗粪便发酵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2.3结合示范场创建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提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按照创建和认证工作要求, 积极督导养殖企业对照省部级畜禽示范场标准和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规程, 改造相应的防疫消毒设施、防雨淋防外溢防渗漏的粪污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截止目前, 全县通过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达到33家, 拥有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2处, 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8处。

2.4结合海河迎查治污项目建设, 增强示范带动作用在2013年海河迎查工作中, 以养殖企业自筹为主, 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 多方筹措整治资金, 齐河县彼斯壮牧业有限公司、齐河县福地养殖有限公司等7个畜禽养殖企业共计投入1600多万元, 高标准建设了畜禽污染防治设施。为促进治污项目建设, 县财政拨款238万元作为奖励资金, 开发区姚魏庄治污项目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这些治污项目的建设对全县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带动作用。特别是彼斯壮牧业有限公司作为全市I类迎查项目示范工程, 投资300多万元, 采用气浮对污水进行预处理, 去除水中的大量悬浮物, 通过厌氧池、两级好氧池、二沉池处理, 利用生化反应对污水进行进一步处理, 确保了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3建议

畜禽污染防治工程投资较大, 一般规模养殖场建设整套污染防治工程投资超过百万元, 且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 运行成本过高, 由于养殖业属高风险、薄利行业, 养殖业户无力承担。结合本县畜牧业发展实际, 现就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建议如下:

3.1出台方案, 明确标准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议我县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明确部门职责, 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 本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场 (区) 标准仍没有明确。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标准为, 生猪存栏200头以上, 牛存栏50头以上, 羊存栏200只以上, 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 兔存栏300只以上, 结合污染防治工作实际, 此标准明显偏低。建议我县依据《德州市品质畜牧业示范场 (区) 建设标准》作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场 (区) 标准。具体标准如下:生猪: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或出栏育肥猪2000头以上;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并建有标准化挤奶厅;肉牛:存栏300头以上、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存栏1.5万只以上;肉禽:存栏5万只以上、年出栏25万只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兔:存栏5000只以上。根据《德州市品质畜牧业示范场 (区) 建设标准》统计, 全县拥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区) 108个, 其中:生猪规模养殖场 (区) 62个, 肉牛规模养殖场 (区) 1个, 奶牛规模养殖场 (区) 8个, 肉羊规模养殖场 (区) 6个, 家禽规模养殖场 (区) 31个 (蛋禽26个, 肉禽5个) 。

3.2科学规划, 严格审核各乡镇 (街道) 结合本地社区建设规划, 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 总结经验, 以点带面, 加快推广, 鼓励和引导广大养殖场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生态化、标准化建设。建议环保部门加大审核审查力度,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 (区)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 中, 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3.3争取政策, 加大支持积极争取各项涉牧政策落户本县, 加大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同时建议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用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支持治污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形成政府引导、项目支撑、招商引资、业主适当出资、金融扶持、政府补贴的多渠道融资投资机制, 支持更多畜禽养殖企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规模养殖引发的环境污染与治理对策 第8篇

1 动物养殖业污染的危害

1.1 危害水体

规模养殖场大多使用水来冲洗圈舍和粪尿, 造成地表和地下水质的恶化, 表现为有机物污染、微生物污染和有毒有害物污染。

1.2 占用土地

1头猪日排粪3 kg, 年排粪1 095 kg;1只鸡日产粪100 g, 年产粪36.5 kg, 1个规模化养殖场一年的产粪量是相当惊人的, 占有地的面积同样十分惊人。

1.3 传播人畜共患病

养殖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 存在乱抛乱起现象, 容易造成人畜共患病的传播甚至动物疫病的流行。

2 动物养殖污染治理的现状

2.1 思想认识不到位

由于规模养殖业主多为个体投资者, 他们对治理养殖污染认识还不到位或专业知识缺乏, 选址建厂时只是考虑怎样将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排出, 或者随意将病死动物就行丢弃, 很少考虑如何对这些污染物进行合理处置。

2.2 缺乏合理规划与布局

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缺乏全局性、长远性规划, 审批部门对动物养殖场的建设发展重视程度和规范管理还不到位, 难以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 导致动物养殖业随意发展。

2.3 发展在前, 治理在后

2014年1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出台, 但由于宣传不到位, 或者养殖者置若罔闻, 养殖场建设依然我行我素, 加上国家相关部门对限制排放和鼓励治理的规程执行仍不到位, “先发展再治理”的现象比较普遍。

2.4 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不当

为追求最高经济利益, 养殖过程中普遍使用抗生素、激素、重金属及微量元素等作为动物日常防疫治病、保健促长的主要手段, 滥用药物造成畜产品药物残留, 同时有高药物残留的动物排泄物进一步造成土壤和水源污染。

2.5 病死动物存在乱抛乱撒现象

对养殖、运输、经营过程中发生动物死亡后, 畜主或货主为了方便或者防止监管部门查处, 常常丢弃或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造成疫病传播隐患。

3 动物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对策

动物养殖场污染的治理, 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需要政府统一协调, 各部门各司其职, 把治理养殖污染当做一项社会工程认真来抓, 才能有效治理规模化养殖对环境的污染。

3.1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环保护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大力宣传养殖污染的环节和危害以及国家动物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 宣传防治养殖污染的重要性和危害性, 提高养殖业主的环保意识, 督促他们不断规范处理养殖过程的粪便、污水及病死动物尸体。

3.2 加强整改, 确保达标

畜牧、国土和环保部门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对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达标的新建养殖场, 不批准其开业;对已建成的养殖场, 通过停业整改促其完善环保设施;对厂址选择不当又无法妥善处理污染物的养殖场实行关停。通过不断淘汰不规范的养殖场, 从而不断减少养殖环节污染。

3.3 综合利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设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粪便、污水贮存设施, 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设施等综合利用设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或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对病死动物尸体, 可通过高温、化制甚至生物发酵等途径进行重复利用。

3.4 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政策

3.4.1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由地方政府负责规划布局本地无害化处理体制, 因地制宜, 通过多种途径, 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 完善病死动物收集运输体系。

3.4.2 建立监督举报机制, 鼓励群众举报随意抛弃、收购、运输、屠宰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

3.4.3 健全补贴发放途径。

农村规模养殖的环境污染与治理对策 第9篇

1 粪污环境造成的危害

1.1 大气污染

粪污对空气的污染主要包括恶臭、有害气体和携带病原微生物的粉尘。恶臭和有害气体主要是由于畜禽对饲料养分消化不完全, 特别是蛋白质饲料的利用不完全, 未完全消化的饲料养分随畜禽粪便排出体外后, 经厌氧发酵产生氨、二甲基硫醚、硫化氢、甲胺、有机酸等恶臭有害气体。恶臭的环境不仅成为蚊蝇孽生的场所, 而且还严重影响大气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 对畜禽生产性能和畜产品品质也有影响。同时, 畜禽养殖场排出携带大量病原微生物的粉尘, 还会通过空气传播到周围环境, 扩大其污染和危害范围, 成为危害动物和人类健康的传染源。

1.2 水质污染

畜禽粪尿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病原微生物、抗生素、重金属等。这些高浓度未经处理的粪污经人为冲洗和降雨冲刷, 就会粪水横流, 大量的营养元素就会流入池塘和江河湖泊或渗入地下水, 使水体富营养化, 氧溶解度降低, 水质恶化, 严重时水体发黑、发臭、失去使用价值, 造成鱼粪大量死亡, 严重影响人畜饮水, 疾病传播, 生态平衡等。

1.3 土壤污染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通过污染水源, 流径土壤造成水源性土壤污染。粪污中含有大量的蛋白质、脂肪、糖等有机物。畜禽粪污 (尿) 淋溶性极强, 渗入地下后有机物在土壤中被微生物分解, 其中含氮有机物分解为氨、胺和硝酸盐, 进入土壤后通过自然净化大部分能被植物吸收利用。如果污染物排量超过土壤本身自净能力, 便会出现降解不完全和厌氧发酵, 产生恶臭的硝酸盐等有害物质, 引起土壤成分和性状发生改变, 破坏了土壤的基本功能, 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目前, 有些养殖生产者为提高畜禽生产性能, 滥用各种生长激素、抗生素等药物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和药物在畜禽机体内代谢后, 随粪尿排出在土壤中积累, 对农作物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2 治理畜牧业环境污染对策措施

2.1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环保意识

早在20世纪60年代,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就意识到了畜牧业环境污染的严重性, 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限制, 同时制定了许多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畜牧业行为和管理畜牧业的环境污染。近年来, 畜牧业环境污染已引起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 相继出台了《畜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牧养殖业管理技术办法》、《畜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畜牧业环境污染的管理法规。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畜牧业对环境污染严重性和危害性的宣传力度, 提高畜禽养殖者的管理水平和农民的环保意识, 把畜禽粪污防治纳入法制轨道, 要把防治畜牧业环境污染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 使农村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朝着持续的健康养殖方向发展。

2.2 科学规划, 合理选址

在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选址时, 应从保护环境角度出发, 本着合理布局, 利于生产, 便于管理, 防止污染为原则。在交通便利、水源条件好的情况下, 选址应远离城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和人口密集的地方, 距交通主干道500m以上。养殖场周围要有足够的农田、果园、苗圃和经济果木林地, 以便畜禽粪尿得到充分利用, 从而实现农林牧的有机结合。

2.3 科学配制饲料, 提高饲料利用率

在畜禽日粮配制上, 在保证日粮氨基酸与能量满足需要的条件下, 降低日粮蛋白质水平, 是减少动物氮排泄量最有效的方法。研究表明, 饲料蛋白质每降低1个百分点, 可减少大约8.4%氮的排出;粗蛋白质降低2个百分点, 氮的排出量减少20%。因此, 在日粮配制上要根据畜禽不同生理阶段的营养需要和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搞好营养调控。按照可消化氨基酸含量和理想蛋白模式合理配制日粮, 使日粮中各种氨基酸含量与畜禽的维持及生产需要平衡, 提高饲料利用率, 降低养分排泄量, 特别是氮、磷的排泄, 减少环境污染。实践证明, 按可消化氨基酸和理想蛋白模式计算配制的产蛋鸡饲料, 可降低日粮蛋白质水平2.5%, 鸡粪中氮的排泄量降低20%, 而蛋鸡生产性能不受影响。在日粮中添加合成氨基酸, 配制平衡氨基酸日粮, 可使日粮中粗蛋白质水平降低2~3%, 日粮中粗蛋白质每降低1个百分点, 氮的排泄量约降低8%, 畜禽生长发育和生产性能不受影响。据试验, 在猪日粮中添加合成氨基酸, 使其日粮中粗蛋白质含量降低2%, 则猪的粪尿中排出的氮可减少25%。

2.4 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

在畜禽日粮中添加一定比例的酶制剂、微生物制剂、中草药、矿物质等饲料添加剂可提高饲料利用率, 利于畜禽健康, 减少粪污中有害物质的排放。研究表明, 在日粮中添加植酸酶既可减少饲料中磷的含量, 又可使磷排出量减少。日粮中磷含量每降低0.05个百分点, 磷排出量减少8.2%。酶制剂添加到饲料中能提高畜禽对饲料蛋白质的消化和利用率, 使饲料中较高含量的蛋白质和氨基酸被释放出来, 降低畜禽粪尿氮的排出量, 大大改善对环境的污染。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 要注意合理用量, 用量过低效果不明显, 用量过高使得其反。还有些添加剂, 如盐酸克伦特罗、抗生素等, 虽然能促进畜禽生长, 但因残留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危害人类健康,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

2.5 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

(1) 高温堆肥

畜禽粪尿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 含有丰富的N、P、K等多种营养成分和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 若充分利用可变废为宝, 减少污染。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可采用高温堆肥法, 通过厌氧发酵可使粪中复杂的有机物质降解为植物能直接利用的各种营养素。粪污在发酵腐熟过程中, 通过高温还可杀死各种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将无害化处理的粪污施入农田, 增加土壤有机质, 改良土壤结构, 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作物产量。

(2) 生产沼气

沼气是甲烷 (60~75%) 、二氧化碳 (25~40%) 以及少量硫化氢、氢、一氧化碳等气体的混合体。利用沼气池对畜禽粪污进行厌氧发酵, 不但可以杀灭病毒、细菌和各种寄生虫卵, 而且还能生产出优质安全的有机速效肥, 沼液、沼渣还田还土可生产无污染、无公害的粮、菜, 果和各种经济作物。生产出的沼气是一种新型清洁能源, 在农村用途很广, 可用于炊事、照明、育雏、诱蛾、发电等, 解决了农村燃料短缺和大量农作物焚烧污染问题。

(3) 生产饲料

研究表明, 猪、鸡等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未消化的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粗脂肪和糖类等营养物质, 通过发酵处理后喂鱼效果很好。据资料, 猪粪中含粗蛋白质3~5%、粗纤维14~15%、钙2.5~3%、磷2%;鸡粪粗蛋白质含量高达20%左右, 各种氨基酸含量几乎超过玉米、大麦等谷物饲料, 同时还富含矿物质和各种维生素。在生产中, 用畜禽粪便养殖蝇蛆和蚯蚓, 蝇蛆、蚯蚓通过加工可生产蝇蛆粉和蚯蚓粉, 这些是畜禽和水产养殖的优质蛋白质饲料, 添加到日粮中, 可促进畜禽、鱼类生长, 提高产量和改善产品品质。

2.6 发展生态畜牧业

生态畜牧业的发展给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活力。在生态畜牧业建设中, 要以沼气建设为纽带, 推行“畜-沼-果”等立体生态养殖模式, 使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机结合, 实现资源分层的多级利用, 做到无污染排放,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畜禽粪污污染的问题。国外在畜牧业发展上都采用种养结合模式, 养殖场一般都是种养结合的一体化农场。畜禽排出的粪污通过厌氧发酵生产沼气, 沼气用于照明、取暖, 沼液、沼渣作肥料施于饲料作物和牧草, 饲料作物和牧草又用来饲喂畜禽。推广生态立体循环养殖的生态畜牧业, 不仅可以减少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 而且还可以使物质循环再利用, 提高畜牧业生产的经济效益, 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7 绿化环境, 净化空气

生态化是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一个好的养殖生态环境, 可以给生产区带来清洁、新鲜、无污染的空气。养殖场内外规划种植花草、树木可减少畜禽粪污恶臭对空气的污染和疫病媒介的滋生, 从而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重效益。

摘要: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成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本文从大气, 水质, 土壤污染三方面分析其危害性, 并提出污染治理的对策措施。

规模奶牛养殖场污染问题与治理方式 第10篇

1 规模奶牛养殖场污染问题带来的危害

(1)由于养殖场的奶牛数量多,密度大,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粪便,加上缺乏及时、合理的处理措施,往往会给奶牛养殖场和周边地区造成污染。部分养殖场为了降低粪便处理运输费用,将大量粪便随意堆放在养殖场附近的空地上,不仅给养殖场及周边地区的空气环境造成了污染,不利于奶牛自身的成长。而且过量的粪便还会导致土壤板结、土壤透气性差等问题,影响土地利用价值。

(2)场内出现牛类传染性疾病,导致养殖场的经济效益下降。除此之外,在夏季高温时节,大量堆积的粪便还会滋生蚊蝇,大大增加了传染病的发生几率,如果遇到多雨天气,雨水冲刷使得污物汇入河流,间接的影响了水源以及水产养殖业的效益。

(3)奶牛反刍会呼出较多的CO2和CH4,加上养殖场奶牛数量较多,还有可能导致局部区域的CO2浓度增加,影响养殖场以及周边地区的空气环境。

2 影响规模奶牛养殖场治理污染问题的因素

2.1 废物处理设施不全,政府资金支持不足

奶牛养殖场是地区牛奶供应的保障,牛奶及其附属产品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规模奶牛养殖不仅具有经济效益,而且包含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加上奶牛养殖场的污染问题具有范围性和公共性,因此,治理奶牛养殖场的污染问题,不仅需要养殖场本身做好基础设施工作,还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例如,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环保小组,通过募捐、宣传、义演等多种方式,积极主动的为当地奶牛养殖场筹集资金,用于优化养殖场的基础环保设施建设,降低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

2.2 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废物处理途径缺失

我国农业结构包括农、林、牧、副、渔五大种类,各种类之间即相互独立,有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只有各部分之间动态发展、均衡发展,才能保持农业整体结构的稳定性。但是近年来,城乡发展差异增大,部分郊区放弃了土地种植业,转为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以奶牛养殖为例,传统的奶牛养殖数量较少,奶牛粪便可以供周边地区农作物种植使用,但是随着养殖业发展,土地种植量减少,打破了两者间的平衡,使得养殖场粪便大量堆积,不仅影响了空气环境,也导致了土壤板结、有机物含量过高等问题。

2.3 污物处理能力有限,处理技术相对落后

首先,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奶牛养殖场开始关注废物处理与循环利用。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养殖场的处理设施不健全、污物处理能力有限,不能将粪便、污水等彻底处理,很难实现废物利用的目的。其次,没有明确的养殖场废物处理管理办法,不能从制度上为污染治理提供保障,难以实现法律化和强制性。尤其是对于郊区和农村的奶牛养殖场,一方面是养殖场分布分散,管理困难;另一方面是群众的环保意识相对淡薄,通过说教很难起到显著的效果。

3 规模奶牛养殖场污染问题的治理措施

3.1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制定污染排放标准

国家宏观调控具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加强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奶牛养殖场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支持力度,帮助当地奶牛养殖场建立健全基本的污染处理设施,从根本上实现污物的自我处理与消化,防止污物外流,影响周边地区环境。二是加强政府部门的立法工作。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为奶牛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提供制度保障,使之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在立法基础上,制定恰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季度或年度排放标准达标的养殖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于排放不合标准或是违规排放污物,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养殖场,要给与一定的处罚措施。

3.2 研制生态营养饲料,加强污染源头控制

国外一些养殖场尝试利用新型的环保饲料喂养奶牛,提高了粪便的降解速率,虽然目前尚处于试验阶段,但为国内相关的研究人员提供了新的思路。研究发现,奶牛粪便含有大量的氮元素,而这也是导致土壤板结和有机物含量过高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奶牛喂养过程中,降低高含氮量饲料的喂养,从源头上降低污染来源,是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

3.3 利用蚯蚓消解粪便,提高生态利用效率

蚯蚓具有良好的消解功能,使用蚯蚓处理奶牛粪便后,不仅能减少粪便中的水分,同时还能去除臭味,现已被广泛应用于奶牛的粪便处理中。处理后的奶牛粪便是良好的有机肥料,含有多种植物生长所需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而且奶牛粪和蚯蚓粪混合后能抑制植物的病虫害,提高植物中酶的活性,促进植物的生长,从而降低农作物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减少农民的资金投入。同时,还能带动农民养殖蚯蚓的积极性,帮助农民就业,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

3.4 农牧结合,发展生态系统工程

积极发展生态系统工程,该生态系统工程包含奶牛养殖场粪、尿、冲洗污水三质分流处理的系统工程。蚯蚓消化牛粪为主的固形有机物,产生蚯蚓和蚓粪;牛尿一部分与蚓粪混合生成蚓粪复合肥基料,进一步与化肥配制成蚓粪复合肥;剩余的牛尿经除臭发酵后制成液态肥;冲洗污水经蚓粪滤坝过滤后,再流入水生植物净化池放养浮萍,最后达标排放或灌溉回用。该流程的处理技术主要包括大棚发酵脱水技术、高温堆肥技术、粉碎干燥技术及有机肥生产技术等。

摘要:为了保障奶牛养殖业的正常发展和用边环境的清洁,必须加强对规模奶牛养殖场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清洁工作,为畜牧业的高效高产提供坚实的保障。文章通过分析养殖场污染问题的成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几点治理措施。

规模化养殖肉牛效益高 第11篇

★市场前景

当前我国肉牛养殖业呈快速发展势头,牛肉价格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国内市场需求空间大。目前,我国人均牛肉消费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二是随着牛肉质量提高和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我国牛肉出口潜力增大。三是在人工成本增加、饲料价格上涨、肉牛供应偏紧等因素影响下,肉牛价格必将维持在较高价位,养牛效益也终会与肉牛养殖周期长、高投入的特点成正比,实现稳步提高。专家预测,未来10年,牛肉需求将大于供给,价格难以回落,养牛是一条致富好门路。

★收益分析

◆投入

人工养殖肉牛,需要投入的成本主要包括购买牛犊、饲料、防疫、牛棚、人工管理等几个方面。以下按一个养殖100头肉牛规模的养殖场来计算。

牛犊 按14元/公斤市场价格,1头体重150公斤左右的改良肉牛公牛牛犊需投资2100元左右,100头牛犊购买成本为21万元。

饲料 每头牛精细料每月需120公斤左右,大约需要150元;每月平均需草150公斤,需要50元。按饲养半年来计算,每头牛饲草加精细料成本约1200元,100头牛共需成本12万元。

防疫 每头牛每月按30元防疫费、饲养半年来算,共计成本1.8万元。

牛棚 建一栋可以饲养100头牛的600平方米左右的简易牛舍,约需3万元。

其他 如人工成本,按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以2人计,饲养半年总计人工工资2.4万元;运输、检疫等费用每头牛约100元,共需1万元。

投入总计 养殖100头肉牛总成本需要41.2万元,每头肉牛平均养殖成本4120元。

◆产出

每头肉牛到出栏,按体重500公斤、市场收购价20元/公斤计算,每头牛可卖到1万元左右,一个100头肉牛的养殖场,销售收入可达100万元。

◆收益

除去成本41.2万元,一个100头肉牛的养殖场可以净得利润58.8万元,实际上当前肉牛市场收购价格一般高于20元/公斤,养殖净收益要超过以上数值。

★行家建议

1.合理选址建牛场。牛场应选择交通、水、电方便的城镇郊外,可以节约运输和建设成本。一般以距离交通主干道300~500米,地势比较高,有一定坡度的山地较好。场地大小要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2.建好牛舍。牛舍的修建应以科学、实用为原则,使牛能生活在冬暖夏凉的环境中。舍内牛床位密度适中,育肥牛舍以每头4~5平方米为宜,且供水、供料操作方便,易于清洁。

3.选用杂交优良品种。应选择体格高大、肌肉发达、脂肪少、生长快的专门肉用品种或兼用品种。比较适合北方的品种主要有西门塔尔、夏洛来、利木赞等,适合南方的品种主要有西门塔尔、利木赞、肉用短角牛、澳洲楼来牛等。

4.做好养殖管理工作。搞好卫生,保持清洁的畜舍卫生,要拴系定槽,限制运动,减少能量消耗。冬季要做好舍内保温,夏季要通风良好,保持合适的温度、湿度。

5.做好防疫保健工作。虽然肉牛疫病较少,但防疫工作仍不可忽略,要按计划进行疫病预防和保健,确保牛体健康。如果发现牛体异常,必须及时处理。要定期驱除牛体内外寄生虫,直线育肥的应在断奶时、10月龄、13月龄各驱虫1次,架子牛要在育肥前进行1次药物驱虫。

6.及时出栏。直线育肥时,体重达到500~550公斤,架子牛育肥3~4月可以出售。要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可以分小批出栏,提高经济效益。

★风险提示

根据市场需求,今后肉牛产业发展应树立优质优价经营理念,靠高档产品赢取高额回报。因此,要进行绿色养殖。要采取科学饲养方法,使用绿色养殖饲料。同时为了降低养殖成本,可以开展部分自繁自养。要学会研究市场,适时出栏,最好能与加工企业挂钩,以免除不少后顾之忧。

(山东 马波)

规模养殖养殖业污染 第12篇

1 肥西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

据统计, 目前肥西县拥有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71个, 3万羽以上的规模化养鸡场107个, 1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牛场9个, 年畜禽粪便排放量29.8万t, 主要污染物COD 3 738 t、NH3748 t。

1.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特点

一是污染集中排放。畜禽养殖业从分散的农户养殖逐步转向规模化养殖, 出现了新的类似工业企业性质的大型“污染源”。二是加重对城镇的污染。畜禽养殖业正从牧区转向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水源充足的城镇地区。三是呈面源污染形式。畜禽养殖户众多, 遍布全县各个乡镇、村落, 污染“面上开花”。四是资源得不到综合利用。畜禽养殖业集约化程度较高, 导致养殖业与种植业分离, 畜禽粪便、污水中高含量有机物不能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1.2 畜禽养殖业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畜禽养殖业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水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水属高浓度有机废水, COD、NH3浓度高, 排入河流、水库会造成水体污染富营养化, 对饮用水源污染尤为突出。如该县花岗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官塘水库、小庙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张公塘水库、山南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磨墩水库曾因附近养猪场污染以及人工在水库投放饵料养鱼, 导致饮用水水质恶化。二是空气污染。由于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及时处理, 露天堆放发酵, 产生大量硫化氢、氨氮等恶臭气体, 污染大气环境与周边居住环境[2,3]。三是农田、土壤污染。未经处理的高浓度畜禽养殖污水含有多种有害污染物, 长期灌溉农田将破坏土壤各种有机成分, 导致土壤板结、农作物徒长减产。四是病毒传播。畜禽养殖过于集中, 易导致畜禽瘟疫、发病, 其病源、病菌随粪便向外界排出, 极易传播人群, 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2 肥西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畜禽养殖企业布局不当, 选址不合理

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前期建设由于不重视环境保护, 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未批先建、选址不合理, 将污染的养殖项目建在乡镇 (村) 街道、居住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 造成环境污染, 影响群众身体健康, 环境隐患较大。

2.2 种养不配套, 畜禽粪便不能综合利用

近年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畜禽需求量逐年增加, 畜禽养殖业发展较快, 出现大量的养殖专业户及规模化养殖场, 在局部区域由于畜禽粪便产生量大且集中, 又无足够土地消纳、农牧分离, 导致畜禽粪便不能有效综合利用, 散发恶臭并随雨水排入江河湖堰, 污染水和大气环境。

2.3 治理资金缺乏, 污染防治工作滞后

目前, 畜禽养殖业受市场行情、养殖技术、疫情影响较大, 企业利润小、风险大、资金缺乏。小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因缺乏治理资金, 只能对畜禽粪便进行简单处理, 很难按污染防治技术要求治理达标。

2.4 畜禽养殖企业环保不规范, 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意识不强, 环境管理各项制度执行不到位。肥西县近期对42家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企业调查统计数据显示, 除11家养殖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外, 绝大部分畜禽养殖企业没有完全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环评执行率43.9%、“三同时”执行率29.3%, 不能从源头有效控制污染。此外, 众多畜禽养殖企业目前还是按照传统农户养殖理念管理企业, 对环保工作不重视、不投入, 不能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管理制度[4]。

3 肥西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

3.1 加强宣传, 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认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新的环保工作, 目前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必须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 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认识。对政府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宣传, 争取领导的支持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同时加强对规模化养殖企业及广大养殖户负责人宣传, 督促其规范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污染防治。

3.2 制定畜禽养殖区划, 合理规划布局

科学制定肥西县畜禽养殖区划, 明确划定畜禽养殖适养区、禁养区, 合理规划布局, 从源头控制养殖业新污染。严把项目选址关, 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居民、文教、医疗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一律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设的要及时报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关闭、搬迁。

3.3 种养结合、综合利用, 多措并举治理畜禽污染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同于工业污染防治, 应坚持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 因地制宜, 采取多种方法综合治理。目前, 常用的治理方法有5种:一是对规模较小的养殖户, 治理方法主要是将畜禽粪便堆积发酵作有机肥综合利用, 通过干粪还田, 改良土壤, 增加肥力, 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二是采取沼气方法处理, 建沼气池将畜禽粪便、尿液引入沼气池, 所产沼气用于燃料、照明、发电, 沼液作有机高效生态肥料。如:合肥潜溪山庄生态园利用养猪场沼气作职工生活燃料, 沼液用于渔业饲养, 沼渣用于林木及蔬菜种植肥料, 实行生态循环零排放。三是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主要采用厌氧—物化—生化—生物氧化塘方法处理并配套沼气处理。如肥西老母鸡集团生态园、合肥华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合肥华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等较大规模的养殖场均采取上述方法处理, 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四是推广生物发酵舍零排放技术。利用特殊的微生物作猪舍中的垫料, 通过猪场污水、粪便发酵产生含高蛋白的有益菌, 猪食用后利于消化, 提高免疫力;定期翻垫料, 保证垫料正常发挥作用, 做到养猪场无粪便外排, 且无臭气, 达到污染物零排放。如合肥倪氏农牧产业园有限公司目前采用此方法进行治理效果较好。五是实行种养结合。在养殖场周围发展与养殖业配套的牧草、玉米、蔬菜、果园等种植业, 充分利用养殖业产生的粪便及处理后达标的污水, 将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机结合, 实行资源无害化生态养殖[5]。如安徽省保健奶牛场, 为有效治理奶牛场污染, 在奶牛场周边租赁农田, 将奶牛场产生的粪便及部分污水作为有机肥料施入农田, 农田上种植牧草, 再将牧草喂养奶牛, 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3.4 加强环境管理, 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

当前环保部门在辖区内要认真排查养殖企业, 摸清污染家底, 制定“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将养殖规模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同时要加强污染防治, 结合国家“十二五”期间畜禽养殖业减排任务, 对重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COD、NH3污染物排放实施减排并督促畜禽养殖企业认真执行环评、“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规范养殖企业环境管理行为。此外, 要加强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监管,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使用管理进行督查, 完善污水、废气及畜禽粪便处理设施, 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3.5 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齐抓共管

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实行党政领导总负责, 环保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广大公众自觉参与的综合整治制度。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养殖企业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认真考核, 以此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参考文献

[1]王俊生.新时期农村环境污染政府监管责任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11, 39 (26) :16088-16090.

[2]周植中.规模猪场排泄物综合利用利弊分析[J].内蒙古农业科技, 2005 (B12) :115-116.

[3]杨志鹏, 栾胜基, 陈辽辽, 等.养殖业氨排放清单模型进展及鸡的排放因子本地化[J].安徽农业科学, 2008 (15) :6490-6493.

[4]李振华.畜禽养殖污染的环境问题分析[J].内蒙古农业科技, 2009 (1) :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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