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破产范文

2024-06-01

政府破产范文(精选5篇)

政府破产 第1篇

随着地方政府债务不断的创造历史新高, 很多地方政府债务已经处在破产的边缘。2014年国家审计署发布了2013年度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达20.7万亿元。自从李克强总理提出把经济发展控制在合理区间, 政府有意的控制国内经济的增长速度, 与前几年相比, GDP快速增长达到两位数, 已经不再可能。2014年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GDP应该在7.3%-7.5%之间。很多地方政府的还债压力特别大, 加之全国房地产业遇到了寒流, 全国房价普遍下降。而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 土地和房屋的税收会大大降低。随着地方政府的收入减少, 很多地方政府的隐形债务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会暴露出来。由于地方政府很多资金是来源于银行, 银行担心政府债务违约而承担过多的风险, 不仅不会再借款给地方政府, 还会通过各种渠道快速的回笼资金。这样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融资也会变得十分困难。一旦进入恶性循环, 政府融资就会出现很大的困难, 政府债务违约和破产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其中, 济南政府债务危机已经给全国敲响了警钟, 在齐鲁银行2013年的年报, 披露了济南市历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3507万贷款本金违约, 并欠息高达613万元。此外, 美国底特律政府破产也是个活生生的例子, 曾经是全美第五大城市、“汽车之城”的底特律向州法院递交了破产保护申请。自金融危机爆发到现在, 美国至少有15个城市申请破产。而自1937年以来, 美国有约600个城市申请破产。由此可见, 一旦我国地方政府出现大面积债务违约, 我国地方政府也就存在破产可能。

2地方政府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关系

地方政府破产, 就是政府债务出现违约, 首先受影响最多的就是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中损失最多的银行, 因为很多地方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银行是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 尤其是地方性银行, 主要的出资人就是地方政府。还有就是通过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为地方政府融资, 发行政府抵押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一旦无法按时归还资金, 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陷入巨额的债务危机当中。

同样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地方政府债务的影响, 很可能也会出现挤兑风波, 甚至银行破产。虽然我国还没有什么关于地方政府破产的保护法律, 但是关于银行破产条例的征求意见年初就已经公布。目前我国很多国企将面临着混改, 国家产业机构面临着一次大的调整, 包括银行业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许多地方政府的支柱产业都是房地产业, 如果我国房地产行业出现崩盘, 银行很多的贷款就将很难收回, 从而银行现金流通也会出现问题, 除了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办法以外, 就是快速回笼资金。而资金大多数都是政府担保项目和企业或者直接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资金偿还债务, 那么银行就得倒闭。银行一旦倒闭就会影响到政府的资金来源。

银行等金融企业破产意味着企业清盘与不复存在, 而地方政府破产只是财政的破产, 不是政府职能的破产, 政府破产重在通过财政平衡、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而不是让政府消失。但尽管如此, 政府破产对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仍然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地方政府破产具有风险隔离作用, 由于地方政府可以申请破产, 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是隔离的, 因此, 一个城市的问题不会带来整个国家的系统性风险;地方政府破产还具有止损作用, 可以把债权人的损失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地方政府破产也具有惩戒作用, 破产城市的公共支出将大幅缩减, 百姓要承担更高的税负, 对破产负有责任的官员, 其仕途将受到影响;地方政府破产更具有警示作用, 提醒人们反思地方经济和财政发展模式存在的弊端, 并及时转变发展方式。我国地方政府不能破产导致其债务风险是发散、积累, 不可控的, 中央政府将成为最后的兜底者, 地方官员不需要为借债行为承担责任, 借债扩张投资的冲动难以遏制, 传统经济与财政发展模式则难以改变。

3防止地方破产的对策建议

3.1清理地方政府债务, 健全偿债机制

地方政府应该抓紧时间清理地方政府债务, 进行分类化解, 禁止再扩大地方债务规模, 不能因为怕债务违约, 就继续违规举债或借款。这样不仅不能解决债务违约, 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政府破产。很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长明显减缓的同时, 地方政府债务在快速增长。很多地方政府公布GDP与实际GDP情况不符, 这些地方政府扩大了GDP的数据。去年我国公布的GDP与各省公布的GDP之和相差很多, 地方政府公布的数据远远高于国家公布的数据。同时地方政府很多债务是隐形的或者担保者, 国家很难统计, 因此地方政府应摸清债务结构, 划分层次, 区别对待, 对那些直接隐性债务, 应提前预测未来可能的支出缺口;对或有隐性的债务, 应加强管理, 否则或有隐性债务在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公众压力承担还债责任的情况下, 会变成政府直接显性债务;对或有显性的债务, 应坚持由举债主体自行清偿债务, 尽量避免其向政府直接债务转化;而那些已是显性的债务, 地方政府应根据债务的期限与数量, 制定出偿还计划, 并可建立相应的偿债基金。在清理控制债务规模同时, 建立健全的偿债机制, 更是防止政府破产的关键。地方政府应设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准备金, 通过年初财政预算、年度预算超收、年终结余调剂以及投资收益等方式的有机结合, 来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 然后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用于确保政府债务能够按期偿还, 增强地方政府防范与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和美国地方政府举债还有本质的区别, 我国举债主要的目的是投资, 而不是消费, 所以健全偿债机制, 完全是可以避免政府破产的。

3.2减少地方政府开支, 加强监管

很多西方国家地方政府通过减少财政开支, 控制政府债务规模。例如裁员和削减一些庞大臃肿的政府机构。2014年我国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控制政府财政支出, 但地方存在很多严重超支或透支现象。地方政府现在这种情况下, 很难做到减少地方债务规模, 必须加强监管。只能在现有的情况下, 尽量减少地方债务的快速增长。让地方债务的增长速度控制下来, 与经济增长的速度相适应。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依靠举债政府来扩大投资, 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 要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尽可能使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着重大影响的项目, 例如基础教育与科研、环境保护、城市交通、能源、公共卫生、农业基础设施与市场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领域。否则会加剧我国经济发展“三驾马车”的内在矛盾。加强监管的同时, 要制定一些关于地方政府投融资条件、地方政府债务偿还条例和投融资项目决策失误后责任追究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实现政府投融资管理的规范化。监管的目的不是限制地方经济发展, 而是让地方政府花好每一分钱。

3.3拓宽地方政府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

很多地方政府资金收入主要依靠出让土地的收入, 这样很危险风险很大, 因为只有在政府的土地出让价格高于开发成本, 才能实现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收益用于补偿基础设施投资的支出, 再把盈余部分投入新地块的开发这种良性循环和投资资金的周转使用, 政府才不会陷入债务困境之中。而这些也明显表明地方政府缺少资金, 融资渠道不畅通。我国目前已经在十个省市实行自行发债, 主要是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问题。根据国际惯例, 判定是否地方破产的标准不是资不抵债, 而是是否能够偿还到期债务。虽然这种为银行体系松绑的举措, 有助于地方政府提高其经济运行和财政状况的透明度, 进而提高其运行效率, 但负面效果同样存在:自行发债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面临的债务压力, 只是等同于将地方政府破产的潜在风险延迟了。在这样的背景下, 允许部分地区试点自行发债, 无非是延缓了地方债务到期高峰潮的来临。所以中央政府应该加强地方自主债务的监管, 防止地方政府过渡举债。中央政府在给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利, 但是还要控制风险, 由2009年2000亿元地方债到2014年4000亿元规模内。根据财政部公布信息, 上海等10个地区试点自发自还债券总规模为1092亿元, 其中江苏174亿、广东148亿、江西143亿元、山东137亿元、浙江137亿、上海126亿、北京105亿、宁夏55亿元、深圳42亿、青岛25亿元, 其余地区仍由财政部代发代还。同时自主发债地区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 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 不得结转下年。试点地区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 结构比例为4∶3∶3, 这并不是给试点地区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机会, 而是有利于缓解地方偿债压力, 优化地方债务结构。同时还可以大大降低政府融资平台, 将来可能更多地区可以实现自发自还。

参考文献

[1]傅光明.“六招”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J].中国经济周刊, 2010, (5) .

[2]魏加宁.国外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制度综述[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0, (12) .

[3]陈海峰.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范运行的思考[J].中国证券期货, 2012, (2) .

政府破产 第2篇

56万人的苗栗 负债高达648亿元

进入7月以来,苗栗县这个位于台湾北部的小县,频频出现在台媒头条。

当希腊破产危机引起全世界范围关注时,苗栗县政府因财政吃紧,甚至穷到发不出工资,而被称为县市版“希腊危机”——有台湾名嘴唱衰称“苗栗已是台湾的下一个希腊,迟早破产”。

可怕的是,苗栗县政府的债务危机在台湾并非个案,甚至在各县市的负债数字中,苗栗县的648亿元也不是最高的——高雄市未偿债务已高达2500多亿元,高居各县市之首。

台湾竞争力论坛执行长谢明辉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台湾县市中,只有少数离岛地区没有负债,其他县市都有不同程度的债务。苗栗之所以撑不住向“中央”求援,根据谢明辉观察,主要是苗栗人口少,只有56万人,产业不健全,丧失短期还款能力,挺不过去了。

吴敦义则指出,苗栗债务其实中间有些出入,因为部分工程发包,目前的县府认为是债务,但完工后“中央”的补助款会拨入,债务就会减少,只是在周转上会产生严重困难。

选举社会特色 买票买到债台高筑

苗栗县政府的财政危机,始于前任县长刘政鸿执政时的大兴土木。以“开发就是竞争力”为指导的疯狂开发,造镇计划、兴建科技园区、火葬场等大批开发案花去了大量资金。再加上台湾选举社会特色的“政策性福利买票”叠加,为了使县民“有感”,县政府债台高筑,最后终于失控了。

台湾竞争力论坛理事长彭锦鹏告诉导报记者,有些县市在投资之后有很多资金回收渠道,像新竹市政府大修高铁用地,完工后周边地块可以卖,苗栗县基础比较薄弱,相应的投资回报周期就长了。同样的,高雄虽然债务不少,但产业健全,所以没有崩盘危险。

另据谢明辉介绍,苗栗这种“穷县花大钱,县民都喊赞”的现象,其实有先例可循,前台南市长苏南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也在台南大搞建设,将“杠杆原理”用到极致。只是这次刘政鸿“洞真的挖得太大”、“前朝玩得太过分了”,才使得接过“烂摊子”的现苗栗县长徐耀昌“大举白旗”。

至于苗栗会不会成为另一个希腊,谢明辉觉得不可能。因为苗栗的财务危机,台当局已介入管制,同时台湾人勤劳敢拼,“看到米缸没米了,就会赶紧去劳作”。

避免骨牌效应 控制负债成当务之急

吴敦义表示,不希望地方政府周转不灵,所以终究会做一些协助。但大家也应该睁大眼睛共同来监督,因为每一笔钱都是大家的血汗钱。怎样能够财政健全,又让建设稳固前进,而不要留债给子孙,这应该是大家共同负起的责任。

与地方县市债务相比,台湾当局目前“外债”为零。不过,吴敦义昨日也表示,台湾以出口贸易为导向,今年1到6月负7.1%的成长率也拉响了警讯,面临严峻发展考验。他为此开出了药方——两岸和平稳定发展,廉能有效率亲切勤快的“政府”,均富繁荣又环保的经济,和谐公益的社会,“这四大支柱,缺一不可”,“如此一来,台湾才能避免被孤立和边缘化”。

苗栗财政危机给外界敲响了警钟,担忧台湾各县市债务恐怕出现骨牌效应。对此,台湾竞争力论坛总召集人林建甫表示,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要特别控制隐藏性负债,像军公教退抚金、劳保潜藏负债、公共保留地征收潜藏成本等,不能让它发生、发酵,因此年金、退抚、健保改革,都是“政府”当务之急。(海峡导报驻台记者 陈成沛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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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破产:一头政府催肥的野猪 第3篇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简称尚德电力)由施正荣于2001年1月建立,是我国光伏产业的标杆企业,也是我国第一家在美国纽约上市的光伏公司。也因此,尚德的破产,让我国所有光伏企业有种末日到来的感觉。

市场经济就像大海,再大的企业破产,都只不过是一朵浪花;但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标杆,尚德在八九点钟破产,也真说得上是一朵“奇葩”了。其实,如果你知道现在我国90%以上的多晶硅企业都已经停产,就会了解,尚德根本不是什么奇葩。它只不过是光伏产业寒冬下,残花败柳中的一枝。

尚德的破产首先在于它经营中的大胆冒进,一系列错误的市场判断,让它终尝苦果。但它的破产还有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原因,那就是交了政府这样一个队友,总是无私地给予莫大的帮助,但也总是诱导它做出“大概八点二十发”这样难以理解的错事。

过去的十年,中国光伏行业光环笼罩,吸引资本无数,激起无数地方政府的追逐热情。以江苏为例,这个全国光伏第一大省自2008年开始,先后建设了常州、无锡、金坛、常熟、镇江、扬州、盐城、徐州、泰州、高邮、启东、苏州等光伏产业园。就在光伏业一片寒冬之时,江西还在“乐观”地预计,2012年光伏业将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刚刚突破千亿,“十二五”末就要达到2500亿元。

光伏产业如此火热,那它自己到底有多大能量?北京交通大学光学技术教授简水生有一个估计,制造1千瓦发电能力的太阳能需要10公斤的多晶硅,而这些电力只够一台冰箱工作一天。而在中国制造这么多的多晶硅需要燃烧超过2吨煤,这么多煤产生的电能,又能让一台冰箱工作20年。

虽然号称绿色环保,但光伏产品制造起来却是高能耗、高污染,而且,使用起来低效且高风险,光收回成本就需要十几年,安全无法和水电、核电相竞争。这也注定它在市场上少有人问津,只能去吸引一个客户:政府,而且还是那些能提供高额补贴的美国、德国等国家政府。

虽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高达90%,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还是着了魔似的,不断建一个又一个独立的产业园区,而且,各地区还互相竞争,你给地,我就免税;你免税,我就给钱……展开了堪称惨烈的政府补助“竞赛”。可以说,光伏产业在我国就是被政府催肥的野猪。

光伏企业本来就像丛林里的野猪,虽然不怎么肥,但这可以让它跑得更快。但政府现在却拿着纳税人的“粮食”,把光伏产品的猪喂得毛色红亮、膘肥体健。对于“野猪”来说,却再没了荒野求生的本能。而且,外国人看到如此多的便宜猪,还不领情,却嫌弃我们的猪是人工催肥的——抓住大量有利证据制裁中国不正当竞争,最终使得中国光伏企业陷入被动发展的局面。

尚德的破产,以及可以预见的整个光伏产业持久的寒冬,再次让我们看到,政府直接扶持企业运营之害。产业发展的主体是企业,而政府还是应回归本位,放开那只错装的手,安心制定好规则管理好市场。做到这一点,连野猪都会感谢你们的!

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第4篇

破产法律制度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将就破产财产的概念、法律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以及有关破产财产的特殊问题进行阐述、探讨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其次,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第二,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某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分配,如破产人的担保物。因此,只有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第三,破产财产是可以实现的财产,无法实现的财产不应当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4.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这种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在时间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内被债务人违法处置的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期内发现并追回的财产。在财产数额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总额,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数额可能因某些原因而变化,如清理破产人因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数额变化。在形态上,破产财产也并非静止不变,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其表现形态可能相互转换,如破产人所持股权被有偿转让成货币,则破产财产即以财产权利转变为有形财产。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三、关于破产财产的几个特殊问题

在实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问财产或者财产处分行为,还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或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

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实践中对以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破产财产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否作为破产财产却存在严重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并认为如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归入破产财产范围内用于清偿债务,不仅不符合现行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而且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依法履行一定手续后合法取得的,应列入破产财产。其理由分别是: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已逐步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通限制有所松动;第二,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原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甚至还有许多企业把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就等于抽逃注册资金,这样,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和其他有关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法律规定,而且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所偏颇,从当前破产案件的具体操作上讲,对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灵活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94)59号文件)等政策,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纳入破产财产。国发(1994)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分配方案”。其次,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应一律无偿收回,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破产企业注册资金的,政府就应将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减少的注册资金部分给予补足,补足的注册资金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用的,政府应给破产企业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就应列入破产财产。第三,破产企业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城市规划国家无须立即收回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允许破产企业在补交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列入破产财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二)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企业对外投资(如联营、入股、建立独资企业等)在资产构成上体现为企业的长期投资,是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企业破产时,这些投资也应进行清算并列入破产财产,具体操作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属于破产企业独资设立的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对该分支企业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编制成册,列入破产财产,一并进行破产;如取得法人资格的,应把破产企业对其享有的投资权益进行变价转让,转让所得则应纳入破产财产。第二,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或联营的投资,应在明确企业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将投资的数额、所占比例列入破产财产。第三,破产企业以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方式拥有的股权,以有价证券形式计入破产财产。

(三)关于破产企业的融资租赁物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供货人提供设备(即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破产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来确定:若租赁双方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若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定的权属变更事由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该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四)关于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可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在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中,破产企业的下列债权可不列为破产财产:(1)已超过诉讼时效的;(2)债务人已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3)债务人下落不明的;(4)追偿费用将超过债权数额的;(5)符合会计法核账原则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销的;(6)其它原因导致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

(五)关于如何界定有关执法机关对土地、房屋、车辆是否已执行完毕问题

政府破产 第5篇

“经济一旦失速,进入惯性下滑轨道,信心缺失与经济下滑就会形成恶性循环。”王一鸣说。王一鸣认为,依靠投资和扩大产能驱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已经趋于减弱。加快中国经济转型,根本出路在深化改革。要明确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进一步向市场放权;要通过户籍、土地、财税在内的制度改革,以及加强公共服务能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继续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改变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领域存在的“双轨制”。

针对1日起全面开展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王一鸣表示,随着财政收入和土地收益增长放缓,加之地方融资平台进入偿债高峰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有可能增大,但中国不太可能出现像美国底特律那样政府破产的城市。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宋立也表示,底特律城市发展已经进入下行阶段,而中国的城市都处于上升期,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适度负债有一定的必要性。“很多地方政府债务,是资金的短期偿还或错配问题,只是财务困境,不会产生经常性风险或危机。”

王一鸣补充,中国的地方债最终大都形成了实物资产,而不是消费,不像欧债危机中的一些政府是借新债还旧债。但王一鸣也坦承,地方负债方式需要改革。“要搞长期性投资,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就需要长期的融资渠道来完成,最好的方式不是向银行融资,而是发债,因为发债更加透明。”此次全面审计就是要对已经形成的地方债务摸清家底,进行分类处置。

(人民日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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