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成因论文范文

2024-05-12

腐败成因论文范文(精选7篇)

腐败成因论文 第1篇

本文首先梳理了相关文献,并对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归纳,然后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出发,提炼出高管腐败成因的三大概论,并尽量涵盖以往学者各种不同角度的观点,最后对现有文献进行了述评。

一、高管腐败观点概述

国内外学者对高管腐败成因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分别从不同学科和视角探析了高管腐败的根源,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概述:

1.宏观与微观。腐败的成因有微观的,如企业文化、个人权利空间、职业道德等;也有宏观的,如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等(刘汉霞,2010)。企业高管腐败的关键诱因包括:微观层面的领导个体因素,中观层面的企业文化与公司治理因素以及宏观层面的制度环境因素(俆细雄,2012)。

2.主观与客观。腐败的成因既有主观的因素,主要指人的贪欲;也有客观的因素,包括利益博弈和社会缺陷(文化、制度、体制、机制)(王习加,2012)。国有企业中失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不完善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多种因素共同构成了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而国有企业高管追求享乐以及盲目攀比则是促使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陈柳眉,2012)。导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事件的发生既有政府和市场边界不清、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也有民营企业家对腐败犯罪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等主观方面的原因(宋寒松、杨静、姜勇,2015)。

3.直接与间接。我国国有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压力、机会与借口。压力主要是指国有企业高管对财富追求而产生的心理负担与欲望;机会主要是指公司制度缺陷、缺少必要的权力制衡及内部控制等;借口主要指薪酬与激励制度设计得不合理等(张蕊,2012)。

4.人性与社会。财务腐败的诱因包括: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观的缺失、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财务监控体系的失灵和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的缺乏(申向华,2009)。腐败的成因有人性的,即人的基本需要;也有社会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制(杨涛,2014)。

5.内部与外部。国有企业高管职务犯罪的原因包括:追求享乐、盲目攀比与权力私用等自身原因,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单一与高管权力过度集中、管理不到位等企业内部原因,以及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造成的权责不统一、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造成的监督不力、处罚惩治不严等外部原因(肖佳平,2012)。腐败的成因有内在的,如贪欲膨胀和道德沦丧;也有外部的,如制度缺陷等(李敏杰,2014)。

6.历史与现实。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把手”负责制和集权体制下长期孕育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一把手”权力文化,和大多数国有企业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再加上在公司董事会中,“一把手”的行政级别通常是最高的,“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就成为一种必然(杨德明和赵璨,2014),腐败就由此产生。而民营经济催生腐败的原因在于官员与民营企业的互相利用和勾结,企业主可以通过非法行为得到合法行为得不到的资源或权利,或者非法行为更容易达到盈利目的(王磊,2006)。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高管腐败的成因从不同视角、不同学科领域和不同层次进行了探析,表明了高管腐败成因是多方面的。

解释高管腐败成因的主要代表性理论有:国家干预与政府管制导致腐败的寻租论;控制贪欲导致的利益驱动论;公司治理体制缺陷论;法律制度失效论;监管人员失职论;信仰与道德沦丧导致腐败的价值失衡论;心理失调论等。这些理论分别从政府管制、制度环境、法律监管、企业文化、公司治理、人性等视角分析了高管腐败诱因。

二、高管腐败成因归类

可以看出,以上文献的观点虽然在总体上能够基本涵盖所有的腐败诱因,但缺乏主线和条理性。鉴于此,本文从众多理论中提取出三种学者们广泛认同的、人们普遍接受的重点性的概论来解释高管腐败成因,分别是:高管控制权私利论、公司治理缺陷论、宏观制度低效论。它们分别从微观、中观和宏观的分析视角进行阐释,每一种概论又包括一些细分观点,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这些观点按照国外和国内文献进行分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比较全面地解释高管腐败的成因。如下图所示:

(一)高管控制权私利论

高管控制权私利论主要从高管自身的角度探寻腐败的起因,该理论认为高管腐败是企业高管在利欲驱动下,由于缺乏正确的职业道德,利用受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一种主观、主动的行为。该理论立足于人性和内在动因分析,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道德观念扭曲。

有国外学者提出,高管的道德认知水平以及个体特质是其腐败的主观原因。管理者的道德水平会对高管腐败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且CEO责任倾向(道德水平及其履行正确事情的责任感)与企业高管腐败负相关(Pearce,2008)。国际犯罪受害调查和世界商业环境调查的结果表明,个人特质如教育、年龄、地位会影响感官上的腐败水平(Dilyan和Gergely,2014)。

国内学者也同样认为,腐败是道德行为败坏的结果,个体的社会道德观念、行为会在社会中相互影响,当腐败者认为从腐败行为中获取的收益大于道德方面的成本时,就会选择腐败行为(刘文革、张广中和曲振涛,2003)。导致财务腐败的原因有:极端个人主义价值观、缺乏社会主义道德观、财务会计职业道德缺乏、会计监督职能弱化、新闻舆论监督力度不够等(宋国勇,2008)。可以看出,国内学者的分析主要侧重于成本收益原则、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等,其分析视角更加全面,分析内容更加具体。

2. 利益寻租动机。

高管控制权私利理论表明,拥有企业控制权的高管很可能会为了个人的私利违背信托责任,放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责任,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Dyck和Zingals,2004)。而且权力大的CEO常常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有损投资者利益的并购活动(Oler和Olson,2010)。所以说,谋求个人私利是企业高管实施各种腐败行为的主要动机。

我国学者高旸(2005)认为追求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是财务腐败的两大动因,这也说明高管腐败所追求的私利主要是指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刘恩俊(2007)也指出“寻利”是一切腐败行为的原始动机,在政府监管体制不完善、市场竞争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寻利行为盛行是经济体制转轨的理性产物。所以,管理层“过度”自利是为了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吴春雷和马林梅,2011)。总之,高管之所以实施腐败行为是因为有一种强烈的利益刺激,这些利益可以是金钱等的物质诱惑,也可以是地位和名誉等非物质诱惑,对利益的欲望促使他们谋取私利,进而产生腐败行为。

3. 高管控制权异化。

Bolton等(2006)通过研究表明,上市公司高管权力越大,越有动力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实施腐败行为,以奢靡在职消费方式谋取私利的现象就越严重。而且管理者权力越大,就越有能力自定薪酬,在公司治理机制缺乏约束力的情境下,也越容易产生腐败行为。一般而言,权力是高管腐败的前提条件。

可以说,握有实权的公司高管发生腐败的概率最高,涉案人数最多、金额最大,其腐败的手段主要以“现实谋利型”的贪污、贿赂、侵占和挪用等四种方式为主(赵超,2013)。由于控制权形成的机理不同,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国有控股公司不同层面控制权对高管腐败的影响更为显著(黄惠,2014)。所以,高管权力对其腐败行为存在显著的影响,其握有的权力越大,越方便实施自主和自利的行为,越少的外界约束也使得高管腐败更加肆无忌惮。

综上所述,基于高管个体层面的腐败成因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人特质、道德观点、谋取私利、控制权力等方面,可见,就高管个人而言,高管腐败是一种主观、主动、自利的行为,也是其腐败的人性和内在成因。上述三种成因也可概括为:有邪念、有动机、有权力,邪念是高管职业道德败坏的心理表现,动机体现了个人的逐利性和无尽的欲望,而权力则为其实施腐败行为提供了支持与便利,这三个条件是高管腐败在个体层面的主要成因。

(二)公司治理缺陷论

公司治理缺陷论是学者们普遍认同的高管腐败诱因,特别是我国学者近年来通过大量实证研究证明了企业文化、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多重缺陷确实滋生了高管腐败问题,诸如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权责失衡、监管失效、财务信息不透明、激励约束欠缺等,这些根因是企业内部原因,也是高管腐败的间接性成因。

1. 治理机制不完善。

企业高管腐败是以高管为中心的企业内部系统治理水平低下和治理机制脆弱的直接表现(Hirsch和Watson,2010)。并且财务信息透明度低,企业内部权力集中以及企业高管权责失衡是导致高管腐败的三个主要原因(Yalamov和Belev,2011)。这也表明了公司治理体系的构建不合理和高管控制权的配置不均衡导致公司治理体系的不完善,进而滋生并加剧了高管腐败现象。

我国上市公司“问题高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一股独大下的支配权滥用、关联交易无监管、缺乏专业和有效的外部治理环境、缺乏股东保护机制以及董事责任制度等,可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产生“问题高管”的根源(徐永超,2013),所有者缺位是财务腐败的深层原因(高旸,2005)。因此,相对于国外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的公司治理缺陷不仅仅体现为治理机制的不完善,还包括一股独大和所有者缺位等深层次问题,这与中国经济体制以及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关,由于国有企业缺乏真正的所有者,贪污贿赂、利益输送、资产流失等腐败现象往往更加严重。

2. 激励约束机制欠缺。

高管之所以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公司对高管行为的激励与约束不到位,其中激励方式有很多,诸如股权激励、薪酬激励、精神激励等,而约束的关键在于对高管行为的管控与监督,可以说是一种负向激励,这两种机制的欠缺都容易引发高管腐败。企业高管的激励扭曲以及内部控制失效是导致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重要驱动因素(Donoher和Reed,2007)。

我国上市公司还未建立完善的、长期的激励机制,是高管犯罪的主要原因(胡经生,2005)。陈信元等(2009)指出高管腐败的根本诱因在于薪酬契约的低效,当然,这也属于激励低效的一方面。另外,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薄弱是国有企业高管产生腐败的关键因素(郭晓果,2011)。实证研究表明,权力过大、信息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企业高管滋生隐性腐败的主要原因(赵璨等,2013)。可见,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尤其是短期性薪酬激励的低效,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监督管控的薄弱是高管腐败的重要诱因。

3. 企业文化风气败坏。

高管腐败是企业内部道德风气败坏的具体表现,而官僚型领导风格以及监管缺失则是形成国企内部不良道德风气形成的根源(Huang和Snell,2003)。由于企业高管腐败程度受到整个企业长久积淀的文化的影响,不健康的企业文化与商业伦理环境是企业高管腐败的诱因之一(Levendis和Waters,2009)。

目前我国高管腐败呈裂变式扩散和蔓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恶劣的文化风气导致。“一把手”负责制和集权体制下长期孕育形成的“一把手”权力文化已经根深蒂固,这种文化风气在国有企业中较为普遍(杨德明和赵璨,2014)。实际上,腐败文化也是公司内部“上梁不正下梁歪”的表现,如果腐败文化长期存在,则会加重腐败的程度。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缺陷论是国内外学者都普遍认同的高管腐败诱因,因为公司治理涉及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监督控制、人才选用、企业文化构建等方方面面,任何一方面的缺陷与漏洞都可能诱发高管腐败。可以说,公司治理体系的缺陷与不足是公司内部原因,内部治理的漏洞间接地为高管腐败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是高管腐败的客观原因,更是治理和整顿公司内部腐败现象的关键环节。

(三)宏观制度低效论

从宏观层面来讲,高管腐败的成因源于企业的外部环境,可归纳为法律制度欠缺和政府与薪酬管制两方面的原因。

1. 法律制度欠缺。

国家资本市场的法律保护制度越不健全,企业高管谋取私利的现象就越严重(Dyck和Zingales,2004)。实证研究发现,国家特征(如法律环境、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金融自由化程度以及文化习俗等)能够解释39%~73%的由企业高管通过权力寻租谋取私利所导致的企业价值差异(Doedge,2007)。所以,法律制度的缺失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建设赶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金泽刚、于鹏,2009)。国有企业腐败原因包括:廉洁教育缺失、制度机制的缺陷和监督权力的缺乏(田宝会,2013)。而当前中国民营企业家腐败也与“重公轻私”的制度设计相关(张远煌、操宏均,2014)。可见,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建设迟缓、执行过程不公正和执行力度低下等都表明了法律制度有多方面的欠缺,不能完全发挥其在源头预防和在事后惩治高管腐败行为的法律警戒效用。

2. 政府与薪酬管制。

寻租活动源于政府管制(Elliott,1997)。企业高管腐败受到企业高管与政府官员之间强政治关联的庇护,这是导致企业高管腐败频发和法律难以监管的关键(Su和Littlefield,2001)。研究表明,企业腐败与所在地区的产业政策和政府管制程度有关(Jakor Svensson,2003)。因为有管制,这就引起一些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经营活动在资源方面的局限,也为一些企业提供了寻租和寻利的空间,间接地导致了高管人员的腐败行为。

我国学者徐细雄(2012)认为政府干预为国企高管腐败与权力寻租后的卸责创造了空间和借口。而且私营企业可以通过腐败行为获利,其行贿的原因之一是为了逃避政府的管制,包括逃税漏税和躲避处罚(宋潞平,2014)。此外,薪酬管制也可能会导致高管腐败(陈信元等,2009)。当市场化货币薪酬受到政府管制时,国有企业高管会产生自我利益被侵蚀的消极心理感知,进而催生在职消费、贪污受贿等替代性激励源泉,以弥补他们正式薪酬契约遭受的损失(徐细雄、刘星,2013)。

综上所述,法律制度的欠缺和政府与薪酬管制导致的寻利寻租活动都是宏观制度低效甚至是宏观制度部分失灵的负面效果的表现。制度设计本该是提供一种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外部环境,不应是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制度漏洞谋取私利的工具,但这也为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提供参考与指导。

三、高管腐败文献述评

鉴于高管腐败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虽然用三种观点来重点概述其主要的、共性的成因,但也不可避免地遗漏了很多个性原因。总的来说,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高管腐败成因的研究贡献颇多,其中涉及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涉及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人性与社会、个性与共性、内部与外部等诸多视角,涉及国情背景、经济转型、政策制度、体制改革等不同方面。显然,学者们对高管腐败根因的研究已经取得相当大的进展,能够比较全面地解释高管腐败现象的产生根源,为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高管腐败问题提供实践性的指导。

公共部门腐败成因和因素 第2篇

关键词:公共权力;腐败;原因;对策

公共权力腐败是危害民主法治建设、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颗毒瘤,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并始终严厉打击腐败现象,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所强调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公共权力腐败也对和谐社会与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深入研究公共权力腐败的成因及治理对策,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公共权力腐败的概念和现状

(一)公共权力腐败的概念界定

所谓“公共权力”,是指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根据特定的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意志所形成的、由政府官员和相关公共部门掌握并行使的公共权威力量。公共权力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在我国,公共权力腐败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内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公共权力腐败现象的突出特点是权力的运行突破了应有的规范,权力运用的目的和结果违背了其公益性本质。

(二)公共权力腐败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治理公共权力腐败现象的形势十分严峻,公共权力腐败在部分领域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

一是公共权力腐败所侵蚀的领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腐败现象不仅长期存在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重要部门,而且涉及面越来越广,公共权力腐败逐渐在、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蔓延。

二是个别地区的公共权力腐败存在群体化倾向,有不少腐败案件是规模较大的团伙性活动,腐败“窝案”日益增多。比如2001年厦门远华走私案件涉案人员达600多人。在始于2008年的重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共涉及159名官员,其中有56人被认定为黑恶势力“保护伞”,其中有很多腐败分子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利用职权收受黑恶分子贿赂,形成了群体性的违法犯罪团伙。[3][2][1]

二、公共权力腐败的成因

造成公共权力腐败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政治、经济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有思想方面的主观原因,而且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导致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一)公共权力腐败的经济原因

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为公共权力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诱发腐败的客观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在新旧经济体制并存的形势下,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导致很多掌权者既是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又是经济活动的仲裁者和参与者,这种角色混同的情况造成权力运作的不规范、不透明,引发了大量的贪污腐败行为。

(二)公共权力腐败的政治原因

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公共权力腐败现象的主要政治原因。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多说:“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目前我国的公共权力腐败现象主要是由监督不力所导致。一方面,目前的权力监督体系缺乏统一性,监督机构分散存在于各个领域,分

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等,这种条块状的模式容易导致监督局面的混乱,严重制约了监督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我国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还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监督机构既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又受同级党委和行政机关领导,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均依附于所要监督的对象,这就必然导致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公共权力脱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发生腐败现象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

(三)公共权力腐败的思想原因

前文所述的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是公共权力腐败的客观方面的因素,而公共权力腐败还有着思想方面的诱发因素。导致公共权力腐败的思想观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特权思想和官本位观念带来的负面影响,使部分当权者不能正确认识公共权力的公益性质,偏离了“权为民所用”的根本要求,产生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二是一些公职人员受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落后思想的腐蚀,在行使权力时抵制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三、防治公共权力腐败的对策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公共权力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导致腐败的原因复杂多样,这就给预防和治理公共权力腐败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因此,要采取全方位、多角度的措施来预防和治理公共权力腐败现象。

(一)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加快完善纪委监督体制。要进一步加强纪委垂直领导的力度,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机构派驻制。要通过立法赋予监督机构相应的执法权力,对党内监督的权限、监督的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是要加强人大监督的有效性。长期以来,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并没有充分实现,主要原因是监督机制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导致人大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进一步健全人大监督工作程序制度,通过立法来完善各项人大监督机制的程序规范,确保各级人大规范、高效地对公共权力的运行实施监督。

(二)完善防治腐败的法律制度

预防和治理公共权力腐败的根本举措在于加强法治,做到有法可依、以法制权。

首先要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及其相配套措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国家廉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遏制公共权力腐败的重要制度保障。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包括了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作为应当申报的财产内容。这些规定与以前的财产申报制度相比进步了很多,但是并非尽善尽美,该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副处级以上干部,因此其规制的范围仍很有限,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监督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进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合理化。要通过立法桂规范行使公共权力的步骤、方式,加强公共权力的公开和透明程度,避免权力行使的随意化和过度的自由裁量。

(三)完善民主政治,规范权力运行

一是要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共权力,进一步优化权力结构。公共权力的分配既要有必要的集中,又要有适当的分权,形成合理的权力布局和相互制衡机制。要妥善处理好公共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对公共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对公民权利要不断地扩大。

二是要不断增强政务公开的力度,提高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实施,这一法规成为公众监督政府权力运行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我们不能仅满足于法规的制定,关键在于实际实施效果和具体执行情况,这还有[4]

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为了有效地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从行政机关扩大到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共权力机构。

(四)加强对公共权力的道德制约

公共权力腐败的内因在于掌权者的道德和思想,因此,预防和治理公共权力腐败要内外结合,加强对当权者的道德教育引导。一方面要加大对各类公职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力度,大力倡导并积极推行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赋予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更多的言论自由和批评权利,合理地引导社会舆论的反腐倡廉功能。

总之,对于公共权力腐败问题要深入分析产生腐败的原因,从政治体制改革、法律制度完善和思想道德引导等方面预防和治理公共权力腐败,做到标本兼治,扎实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参考文献:

公共权力腐败的成因造成公共权力腐败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政治、经济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有思想方面的主观原因,而且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导致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一)公共权力腐败的经济原因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为公共权力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诱发腐败的客观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在新旧经济体制并存的形势下,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导致很多掌权者既是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又是经济活动的仲裁者和参与者,这种角色混同的情况造成权力运作的不规范、不透明,引发了大量的贪污腐败行为。(二)公共权力腐败的政治原因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公共权力腐败现象的主要政治原因。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多说:“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目前我国的公共权力腐败现象主要是由监督不力所导致。一方面,目前的权力监督体系缺乏统一性,监督机构分散存在于各个领域,分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等,这种条块状的模式容易导致监督局面的混乱,严重制约了监督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我国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还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监督机构既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又受同级党委和行政机关领导,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均依附于所要监督的对象,这就必然导致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公共权力脱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发生腐败现象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

国企腐败成因及防范对策 第3篇

国有企业的腐败主要是指某些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满足个人私利,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和广大员工的基本利益。要想解决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首先要了解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成因,并针对成因采取反腐倡廉的防范对策。

国有企业腐败成因

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严重,这与多方面的因素有关。

企业文化落后。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只重视企业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对企业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导致员工素质良莠不齐,甚至,少部分员工产生了扭曲的价值观,崇尚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把个人利益作为最高利益。国有企业部分员工思想道德腐败是国有企业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

企业目标不明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因此,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涉及较多,导致政企不分,一些国有企业甚至成为行政部门的下属。很多国有企业只注重完成行政指标,而不是注重企业的长久发展,对企业目标不明确,忽略了国有企业的根本。国有企业首先是一个企业,应以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同时根据市场来合理分配企业资源,保障企业良好运行和快速发展。但是,目前许多国有企业还是通过行政部门来分配资源,导致资源与行政挂钩,助长了国有企业的权钱交易。

管理制度混乱。制度是约束人行为的规则。国有企业的法规制度同样对企业员工起着约束作用,而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会导致国有企业对员工的约束不力,这是国有企业腐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有企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但是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却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较为滞后。许多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切合企业实际情况,不利于企业的深远发展。

缺乏有效监督。国有企业虽然设立了专门的监督部门,但由于国有企业公共权利较为集中,导致监督部门很难真正行使监督权利。

防范国有企业腐败对策

建设廉洁文化。国有企业必须重视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员工的素养情操,保障员工的职业素养和对企业的职业感,杜绝员工的思想道德腐败,从而杜绝国有企业腐败的源头。企业要建设廉洁文化,通过文化对员工的潜移默化作用,促进员工职业素养的逐步形成。

明确企业目标。国有企业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并根据市场来调整和配置资源,以保证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国有企业资源较为丰富,如何配置好这些资源,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行效率和企业利益,进而将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可以避免资源浪费,避免少部分人利用这些资源进行交易以获得私利,以此防止企业腐败产生。

健全管理制度。法规制度是国有企业支架,没有完善的法规制度,将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员工工作懈怠和懒散,从而导致腐败产生。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权责分明、政企界限清晰的现代法规制度。

强化监督机制。国有企业想要遏制腐败现象,就必须实现权利制衡,健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要杜绝绝对权力的存在,不能让权力凌驾于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之上,对上层管理人员的权力要进行约束,防止权力过大或过于集中。同时,企业内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真正行使起监督的权利,担负起监督的职责。

(作者单位:新疆油田公司白碱滩物业管理公司)

(责任编辑:邱 月)

我国腐败犯罪成因及预防 第4篇

( 一) 犯罪黑数巨大

犯罪黑数是指, 已经发生犯罪事实, 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载入记录的犯罪数量。腐败犯罪较之普通犯罪有作案隐蔽性强, 证人少, 取证困难等特点, 许多官员的腐败问题都是在遭到实名举报或情妇举报后才被落实查处, 这些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 二) 涉及金额巨大

官员腐败犯罪涉及金额巨大, 通常以百万或千万计算。据有关资料统计, 1998 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50 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有1773 件, 比1996 年上升了20. 8% 。 (1) 巨大的数字背后往往代表国家、人民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

( 三) 集中经济领域

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 涉及经济领域的发案率较高, 其中包括土地转让、公司重组、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因此对这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应该更加重视。

( 四) 犯罪集团化明显

从已经查处的腐败犯罪中可以看到, 腐败犯罪已经出现向集团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一个案件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 窝案、串案频发, 腐败犯罪集团化特点显著。

二、腐败犯罪的成因

( 一) 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

1. 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个人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 必然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从而滋生腐败。权力过于集中的表现之一就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统一领导和高度重叠。 (2) 权力的绝对集中只可能导致绝对的腐败, 对此, 我们必须充分重视。

2. 群众监督匮乏反馈机制

目前, 群众参与反腐的热情较高, 但渠道太少, 网络依然是反腐的主要平台, 在笔者来看, 网络之所以无法成为“反腐利器”, 与缺乏一套完善的受理反馈机制有关。大量线索不能得到有效查证, 久而久之降低了举报者的热情。

3. 人大代表监督力度不够

人大代表是宪法监督权的行使代表, 可现实生活中, 其监督作用却大打折扣, 许多省级、市级人大代表本身就是政府官员, 出于维护部门利益的考虑, 往往难以对官员的腐败起到有效制约。

( 二) 查处官员腐败犯罪难度巨大

1. 立案门槛高

不少发达地区的司法部门对贪污腐败犯罪有独立的立案标准, 使得具体执行并不统一。更有甚者, 不少人对官员的腐败犯罪持宽容态度, 认为官员为当地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 这点错误不值一提。这些都为打击腐败犯罪抬高了门槛。

2. 程序缺乏法律规定

官员的腐败犯罪往往由纪委首先介入, 然后再转入司法程序, 而纪委的“双规”却在法律的规定之外。另外, 什么情况应移交司法机关, 什么情况不移交, 缺乏相关法律界定, 导致大量案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三、腐败犯罪的预防

( 一) 设立专门反腐机构

新加坡与香港是世界公认的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 (地区) 。新加坡有专门的贪污调查局, 香港有著名的廉政公署。新加坡当局为此制定了《预防腐败法》作为强大的法律支撑, 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因此, 在我国, 可以考虑将检察院的反贪局 (3) 独立出来,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从而发挥其打击腐败的专项职能。

( 二) 建立财产公示制度

财产公示制度在西方国家被称为“阳光法案”, 被公认为是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武器。因此, 必须采取稳妥的措施, 渐进推动官员财产公示, 积极探索财产公示试点, 为将来全面落实财产公示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 三) 完善举报者保护制度

无论是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 举报者的权益都需要得到有效保护。对打击举报者的行为予以严惩, 对举报者的行为予以奖励。目前, 我国尚需在以下三个方面还予以完善: 一是立法规定保密的程度、范围和方式; 二是完善泄密后的补救措施; 三是明确泄密的责任规定。

( 四) 完善举报受理程序

当网络成为反腐的重要平台时, 网友的相关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有效重视。因此, 笔者建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受理程序中的查处主体、期限、条件与责任, 让公民的监督能够落到实处。

( 五) 完善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美国现行法律规定, 凡是一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必须使用信用卡交易。现金的使用与流通增加了腐败可能性, 而信用卡的追溯可查功能则从根本上杜绝了现金的隐蔽流通。因此, 要减少现金交易, 推广信用卡支付。

( 六) 完善官员考核制度

在当前实行的官员考核制度中, “重才轻德”现象突出, 群众意见采纳较少。因此, 有必要完善现行的官员考核制度, 增加对官员家庭关系、道德品行方面的考察, 使其更趋合理。

四、结语

官员的腐败犯罪是一个发展中的问题, 也必然需要在发展中解决。治理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唯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我们才能将腐败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建成一个民主、文明的现代法治国家。

摘要:官员的腐败犯罪较普通犯罪对公众会造成更大的冲击, 加速政府公信力的瓦解, 同时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随着“打虎拍蝇”的不断深入, 腐败犯罪又一次进入了公众视野。本文试从腐败犯罪特点入手, 分析腐败犯罪的成因, 为预防该类犯罪提供帮助。

关键词:官员,腐败犯罪,成因,预防

注释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全国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2 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原因分析[J].法学评论, 2015 (1) .

浅析干部腐败现象的成因与防治 第5篇

2011春行管本科

曲波

近期,不时会有某某官员被双规调查的新闻,不禁让我联想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国家需要建设,可那时的官员却有比较高的价值观,他们政治清明,认为最能体现他们价值的不是权力的大小,不是钱财的多少,而是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足。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强盛了,人民富裕了,反而一些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利益诱惑面前却出现了“立不稳、站不正”的情况,在人生观、道德观、廉耻观上发生了扭曲和蜕变,最终走上贪污腐败的道路。一些党员干部还在实践过程中或打着科学发展观的旗号,或抱着对科学发展观的歪曲理解,出现不切实际盲目投资、贪大求洋铺张浪费、虚报浮夸欺上瞒下、作表面文章搞政绩工程以至最终走上腐败道路等一系列问题。而科学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思想,对此方面的约束显得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腐败现象防治研究可以作为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有力补充,努力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层面上探索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从而使广大党员干部远离腐败思想侵蚀,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论提出的要求。防治腐败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谐社会是实现人际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社会。腐败防治建设能够有效制约腐败的发生,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从而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一、中国干部腐败问题的现状

2006年以来,腐败现象在我国呈现出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群蛀现象日益严重的三大发展趋势。2009年仍在延续这种趋势,但也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腐败主体向基层渗透,从级别来看主要集中在科级干部层面上。由于这部分干部与基层民众直接接触,故其影响的恶劣程度比级别更高的干部更甚,基层民众对其腐败的感受也更为深切。如,住房超过300平方米的许昌霸陵公园主任赵某(科级干部),在景区内违规建设个人住房和用车超标,在年中一度成为网上的热点新闻,被网民称为“许昌最牛科级干部”。

其次,与此相关,沿海地区干部队伍,特别是年轻干部中的腐败现象比内地突出。由于科级干部年龄较小,故而一时间“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发群体”的问题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这一现象除了表明沿海地区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应注意政治文明的建设,保持干部队伍的廉洁外,还说明建设年轻干部队伍和完善用人制度的重要性。

第三,由于执法行为的偏差,出现多起群体性突发事件。典型的有湖北的“1·7天门事件”和“6·17石首事件”。虽然两起事件最后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有关责任人受到了追究,但是它们的发生给我们的基层组织以极大的警示,即群众的事无小事,必须认真对待。

第四,一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和潜规则未绝,另一些领域(如高校)的腐败浮出水面。2009年曝光的胡士泰等4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力拓门”,使人们看到企业反商业贿赂斗争的长期性。而曝出的广东湛江师范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郭泽深在学校基建、财务等方面涉嫌经济问题,被宣布实施刑事拘留,武汉大学副校长受贿被拘,以及复旦大学同门师兄弟相互抄袭的学术丑闻更是令人震惊。这些年高校日趋行政化,使在行政领域内的腐败现象也在被视为“一片净土”的大学中出现。媒体列举的高校落马领导长长的名录,加上不间断的剽窃之类的学术腐败丑闻,使高校廉政建设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

第五,不正之风依然未绝。2009年的不正之风除了媒体披露的动用公款盖干部别墅外,还有斥巨款“上学”镀金。如,10月26日至11月21日,四川雅安名山县以“有些干部思维方式太落后”为由耗资100多万元选派了100名领导干部分两批前往清华大学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研修。对于西部地区一个并不富裕的县城来讲,百余万元的支出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六,司法腐败依然严重。年中重庆打黑中暴露出的司法机关人员与黑恶势力的勾结状态令人吃惊。在这一行动中,截至10月28日共有2954名涉黑人员被缉拿归案,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10名厅局级官员(其中多为司法人员)落马。它清楚地展现出近些年来,在一些地区黑恶势力渗透到我们的一些部门中,腐蚀拉拢党员干部,使之成为他们的保护伞的严重状态。

第七,官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的监督仍然存在漏洞。2009年5月邓玉矫刺死官员案引人瞩目。该案显现出部分干部的无耻和堕落,后者在受到社会舆论一致唾弃的同时,也让社会看到对官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约束和监督问题。

二、干部腐败问题存在的原因

根据多年来我国比较典型的腐败案例及社会调查发现,干部腐败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六方面:

第一、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面前,放松学习和道德修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消极腐朽思想恶性膨胀,是导致腐败分子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的根本原因。

从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可以发现,很多人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是他们走向腐化堕落的总根源。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屡屡做出违反政策的事情;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对党章、党规、党纪视而不见,滥用职权、专横跋扈;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不能正确对待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淡忘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热衷于穿名牌、坐好车、住豪宅;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不懂得“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心存侥幸,肆无忌惮地去搞腐败;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发生动摇,沉湎于封建迷信和低级趣味之中;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缺乏道德修养,才会不顾人格,干出追求感官刺激的种种丑恶行为。他们堕入深渊的沉痛教训再次深刻说明,不讲学习,不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就不可能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更不可能做一名合格的党的领导干部。

第二、目无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民主集中制,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受监督制约,是导致他们走向腐败的重要因素。

一些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个人权力欲恶性膨胀,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骄横跋扈,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要导致腐败。这些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在我们党内没有特殊党员,任何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都必须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党组织的监督,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党规党法。绝不允许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那些严重践踏民主集中制,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恶劣行径要进行坚决的批评和斗争,决不能姑息迁就。

第三、对党政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认识不足、治理不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是产生腐败案件的温床。

这些腐败案件的发生,与长期以来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有着密切的关系。不正之风催生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而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又使得各种不正之风愈演愈烈,使更多的干部身陷其中,不能自拔。近年来,广大干部群众对一些党政干部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反映十分强烈:一是送礼金问题,二是一些领导干部家属子女经商问题,三是一些领导干部生活奢华、吃喝玩乐问题。党政干部中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纠正,其影响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不正之风必然会带坏社会风气,一些干部在不良风气的长久污染下,丧失了是非鉴别力,不但不抵制,还认为这是“时尚”。一些干部就是从“小节”问题开始,逐步走向腐化堕落,最终变成严重的腐败分子。不正之风之所以盛行,与中央许多早已明确的规定、制度得不到落实有关。因此,要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着力提高同各种违反规定、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制度约之以典章,规之以法纪,真正做到违纪必查,违法必究。

第四、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一把手”搞腐败,带来的危害性更大。

对“一把手”监督不到位,对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我们看到,很多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是单位的“一把手”,这说明在对“一把手”的监督工作上,处于严重失控状态,同级监督机关难以监督,上级监督机关又无法监督。一个地区和部门,建立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选好一个清正廉洁的班长,至关重要。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干部人事制度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机制,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提供了机会,同时又成为派生其他腐败的源头。

很多严重违法案件,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到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问题。比如,一些案件之所以成为典型的群体性腐败案件,与一些人以人划线,搞“小圈子”有关,而一些领导干部热衷于跑关系、进圈子,对上送钱送礼,都是为了一个“官”字,是一种买官卖官的行为。从案件查处的情况看,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的腐败分子的买官卖官行为,已经超出了政治范畴,成为一种经济性的交易行为。

尤其严重的是,干部人事方面的腐败问题,还会派生出其他一些腐败问题。一些人为了跑官要官,或者大肆收受下级送的钱财,或者从不法“大款”那里拿钱,或者私设“小金库”等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问题的出现,根本的原因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存在“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问题,人治的因素多,而公开、民主、竞争的因素少。在一些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中许多人的交流或提拔,基本上是由主要领导提名或授意,严重违反组织程序进行的。

六、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为一些领导干部通过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当前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由于部分地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等方面的许多改革措施还没有到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完全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这就为少数人通过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供了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 二是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不规范,存在随意减免税费的弊端; 三是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行政权力不当介入,产生严重腐败问题;

四是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力。种种事实表明,“小金库”已经成为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经济源头。

这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加剧了当地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严重败坏了干部队伍的作风和社会风气,给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损失。此外,一些领导干部严重的腐败行为,也严重恶化了投资经营环境。这些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再次证明,腐败破坏生产力,瓦解凝聚力,削弱战斗力。事实也反复证明,腐败不除,经济难上,改革难行,稳定难求。

三、腐败问题的防治:

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总理强调:防治腐败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此话铿锵,落地有声,态度坚决。防治腐败,领导干部应当是第一防治对象,因为领导干部手握公权。公权如果用得正确,就会保证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不受损,我们就会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党和国家的政权地位就会巩固。因此,温总理说:“防治腐败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铿锵有力,掷地有声。

领导干部理应带头廉洁自律。领导干部担负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一岗双责”重任,一个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好坏,主要在于主要领导干部能否作好表率。如果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是一个腐败分子,你想,这个部门怎么能干好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更是侈谈。

首先腐败领导的行为就为部属作了坏的榜样,给下面的人一个误导,羡腐必然成为一种风气。其次,“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在腐败官员手下,他所任用和“团结”的,必然会是行贿受贿者。第三是在这样一个单位,好人不可能得到重用、正气无法得到弘扬、正义无法得到伸张。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因此,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抓好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也就抓住了这个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而且还影响和带动了一个部门或地区的风气好坏。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的五次全会已经明确了今后反腐任务,将反腐倡廉工作放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出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明确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近日,国务院将要出台领导干部住房投资情况进行申报的规定。而全国各地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新政纷纷出台,诸如“对付裸官”问题、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问题,各地都出现了一些好的做法。通过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及连续对几名高官腐败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我们可以看出,中央对于腐败的防治和惩处力度明显加大。因此,总理说的:防治腐败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绝不是狼来了的“童话”!

浅谈新时期腐败现象成因与治理对策 第6篇

(一) 封建残余思想文化的侵蚀

如列宁所说的:“旧社会灭亡的时候, 它的尸体是不能装进棺材、埋入坟墓里。它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并且毒害我们。”封建残余文化有三种表现形式:封建权力私有观念、封建宗法观念、封建官僚主义。其中, 封建权力私有观念在今天演变为“公权私化”观念, 从一些腐败分子的蜕变轨迹来看, 他们正是在“权力私化”观念的侵蚀下走上歧途的。而宗法观念至今仍对我国目前社会还有广泛的影响。如任人唯亲, 人身依附;缔结“干亲”, 封妻荫子等等, 无不滋生着众多的腐败问题。官僚主义作风更是猖獗, 如滥用权力, 脱离群众, 爱摆门面, 思想僵化, 机构臃肿, 人浮于事, 徇私行贿, 专横跋扈等等。这些都同腐败有着直接或间接地联系。

(二) 对权力运作的制约和监督不到位

腐败的实质是权力腐败, 权力是产生腐败的必要条件, 不是充分条件。那么, 只有缺乏监督的权力同人的自私自利相结合才是腐败产生的充分条件。温家宝总理曾经强调, 滋生腐败的原因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经常失效, 甚至形成监督的真空。权力缺乏有效监督, 必然导致腐败。

(三) 当权者利欲熏心, 经济理性诱致腐败

权力缺乏制衡只是必要条件, 只有当权者自私自利, 经济理性占据主导时, 才最终导致腐败。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同时, 社会上贫富悬殊、分配不公等不公现象也层出不穷, 加之当前我国公务员工资福利水平处于世界较低水平, 这致使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搞权钱交易。

(四) 对腐败惩治不严是导致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动因

许多腐败问题之所以反复出现, 难以遏制, 究其原因, 很大程度上与执法部门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不够有关。一些执法部门对一些腐败问题处置过宽, 打击不力, 惩治不严, 让腐败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处分, 放任自流, 有的甚至压案不办、瞒案不报;还有的执法者对腐败案件拖而不决, 甚至一拖就是数年, 最后不了了之, 让腐败分子继续逍遥法外。这些都极大助长了腐败之风的蔓延。

二、治理腐败的对策

(一) 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 培养一支拒腐防变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在新时期, 由于思想政治工作得削弱和对外开放后西方腐朽思想的渗透, 使封建残余思想、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严重腐蚀了一些党员干部。针对这些思想作风问题, 要不断加强党的建设,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要继续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 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 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公仆意识教育, 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自觉进行自律, 筑起防腐拒变的第一道防线。

(二) 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对腐败“零容忍”

在腐败行为高发、频发的形势下, 惩治腐败必须坚决查处腐败案件,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 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 有病马上治, 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 不能养痈遗患。只有这样, 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是腐败分子无处可逃, 无处藏身。同时, 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 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见善如不及, 见不善如探汤。”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 不要心存侥幸。

(三) 健全法制, 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

发腐败斗争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说明, 反腐败斗争必须依靠法制。邓小平同志曾指出, 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 搞法制靠得住些”。但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加之, 解放后没有系统地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法制很不完善, 尽管近年来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但仍然任重道远, 还须不断努力健全法制, 将反腐败斗争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 当前, 有一些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淡薄, “人治”观念较强, 不论是在执法方面还是守法方面, 都存在着较多的违法违纪问题。因此, 为了保证反腐败斗争顺利进行, 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和学习, 提高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使其知法守法, 并积极维护法律, 进而更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

(四)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实践证明, 缺乏制衡的权力极易导致腐败。因此, 要保证党和政府的廉洁清政, 必须强化制约和监督机制。为此必须做好如下几点:首先, 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制约, 监督其权力运行, 以防权力过度机制导致权力失控。其次, 要进一步完善并强化内部监督, 充分发挥其对本行业、本部门比较了解的巨大优势, 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第三, 重视司法监督, 确保司法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独立性, 真正做到司法独立, 保证司法公正。第四, 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 实行党外监督。第五, 加强群众监督。这就要求政府办事要透明公开, 增加党政机关各项公正的透明度, 让群众清楚、明白并理解。同时, 积极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监督, 并从制度上确保举报者的人身安全, 让群众能监督、敢监督。最后, 加大全民性宣传, 强化舆论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舆论监督越来越成为一条行之有效的反腐途径。它将腐败分子的丑恶行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使之“丢人现眼”, 无处藏身。

“历览前贤国与家, 成由勤俭败由奢”。这句话深刻告诫我们:无论从家的层面还是从国的高度, 我们都要始终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为不断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联瑜.腐败思想文化探索及治理对策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2]闫兴华.试论腐败现象及其对策[J].长春大学学报, 2011 (3) .

[3]邓国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路径之思考[J].理论导报, 2011 (11) .

腐败成因论文 第7篇

腐败就是公职人员运用公共权力来谋求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教育腐败属于腐败的一种形式, 在我国没有确切统一的定义, 学者吴回生认为“教育腐败是指存在于教育领域的不符合社会主义政治、道德和教育准则的不正义的思想和行为”。“有人认为教育腐败是指教育领域中, 掌握教育行政权力和教育资源管理与使用的人, 进行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等败坏教育声誉、影响教育效果的行为。其显著的特征就是利用职权维护和谋取私利”。总结以上观点, 我认为教育腐败是指在教育领域或与教育领域有关的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其他任何团体谋求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高校权力腐败是教育腐败的一种形式, 是指在高等学校中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其他任何团体谋求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该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高校权力腐败的主体是高校中的公职人员, 既包括了高校的党政管理干部, 也包括了一般的教职员工。 (2) 高校权力腐败的媒介是滥用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滥用公共权力就是公职人员违反党、国家和其他社会公共机构授权的范围、限度和程序等而行使公职权力,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高校权力腐败的目的是为自己、他人或其他任何团体谋求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高校权力腐败是高校腐败的一种形式, 它与学术腐败共同构成了高校腐败。学术腐败, 主要是指利用学术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学术腐败是在一种相当宽泛的意义上就学术文化界和高等教育界存在的学风问题与学术弊端而言的;具体体现在利用学术资源谋取非正当利益或者利用不正当资源谋取学术利益, 如权学交易、钱学交易、学色交易等。由于学术腐败在现代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 明确的区分上存在困难。本文中界定的高校权力腐败是指高校腐败中除去学术腐败的那一部分腐败行为。

2 我国高校权力腐败的制度成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高等院校权力腐败案件层出不穷, 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其中固然有违法乱纪者自身的问题, 如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经受不了糖衣炮弹的袭击, 放松了对个人自身道德底线的要求;但也有当前社会环境中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的影响, 毕竟高等院校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这个大环境。但总的来说, 高校权力腐败的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时期相关制度的不完善, 新旧制度并存造成互相冲突, 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漏洞的存在。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 管理权力配置不合理

在我国, 高校的权力配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接受相关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 这就产生了政府部门对高校的管理权力配置, 另外一方面, 高校本身了为了实现管理的有效性, 也必须对内部各个部门进行权力配置。如果以上两个方面的管理权力配置出现不合理性, 那么产生腐败也是必然结果。因此, 本研究主要从这两个方面着手分析。

(1) 政府对高校管理权力配置不合理。

在我国, 高等院校属于事业单位这类与政府组织形式具有某些相似性的部门, 接受所在省、市、自治区以及教育部等相关部委的领导。政府对高校具有管理权力。各级政府都设立了机构庞大的掌管高校的教育行政机关, 而教育行政机关掌握庞大的教育资源, 牢牢掌控各项应属于高校的权力, 如学位授权点等;同时, 教育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直接或间接干预高校的办学活动, 如各类评估、计划工程等;除此之外, 把大学分成不同的行政级别, 并赋予高校太多的社会责任。这些都让高校没有真正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高校与行政部门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 高校只能被迫围绕上级部门的指挥棒转, 缺乏自主权, 高校相关部门为了争夺更多的资源而开始无所不用其极, 加之监督的缺失, 也就很容易导致了高校权力腐败。

(2) 高校内部管理权力配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高校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行政化, 而高校毕竟不是政府, 它除了管理以外还有其他职能。因此这个时候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错位, 比如在高校的科学研究领域, 科研项目都是由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科研活动也都是由行政部门主导, 科研管理都由行政部门掌控, 科研评选标准和规则由行政部门制定, 一些行政官员利用职权垄断了宝贵的科研资源, 这样致使科研活动遵循的是“官本位”的逻辑, 而不是科研活动规律。这就为高校权力腐败埋下了伏笔。

另一方面, 由于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 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握学校办学的政治方向,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权力代表, 代表教育主管部门行使学校行政管理权, 同时是学校学术权力的核心。在当前社会强调抓“一把手”亲自抓, 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下, 权力更是过分集中于学校的主要领导, 既强化了领导责任, 也放大了权力的裁量权, 加之监督的缺失, 权力专断和滥用也就随之产生了。

2.2 高校反腐立法不完善

高校反腐立法是指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制定各种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对高校腐败进行专门管理, 使高校正常运作。法律因其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从而能保证在高校腐败问题发生时能够依法处理, 并产生预防警示作用。但目前我国在高校反腐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问题, 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出台, 也没有一部专门关于教育反腐败的行政法规、规章出台, 法律制度还比较零散。同时, 高校的反腐廉政体系既需要依赖宏观层面的改革, 也要依赖微观层面的改革, 因此在包括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领导层的议事规则、决策的程序、重大事项的通报与报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与考核制度、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专项工作制度、收费公示制度、财政支出公布制度、基本建设与公共采购招投标规则、校务政务公开制度、教代会、职代会质询听证制度、审计报告公开发布制度、举报与投诉处理机制等等。而这些方面的立法工作明显相对滞后, 还需进一步完善。

2.3 高校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失衡

高校反腐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一个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 也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武器。如果制约机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那么腐败分子就无处藏身;如果制约机制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那么腐败现象将不可避免。我国现在权力腐败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是制约机制失衡, 高校也不例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大的方面: (1) 高校行政监督附属于党的监督, 高校纪检监督隶属于党的监督, 缺乏监督的独立性。事前监督没有主动权。对于违法乱纪案件的检查, 事前没有相应党的领导机关主要领导人的许可, 行政监察部门是很难随便介入的。事中监督没追究权。在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中, 如果出现了某些领导不愿意看到的问题, 其查处工作就可能要束之高阁, 最后将不了了之。事后监督没有决定权。对于已查清的违法乱纪案件的处理, 往往要经过相应的党的领导机关的主要领导研究后作出决定, 法纪可能仅仅是参考而已。同级部门监督没有干预权。行政监察人员组织关系在同级党支部, 他们监督同级就没有力度。 (2) 高校群众以及舆论监督缺乏强制性。高校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 只能通过有权监督的机关行使监督权才能达到目的, 因而缺乏相应的强制性。同时监督机关人、财、物的管理权都属校领导, 因而监督机关对上级及同级部门负责人在实际当中无法行使监督权。

2.4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原本是经济学的一个概念。但自从公共选择理论在公共部门应用之后, 信息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公共部门研究的一个焦点。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 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而信息贫乏的人员, 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任何交易、决策都涉及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是由于沟通主体自身的客观性决定的。高等学校也不例外, 因为高校也需要决策和交易, 作为一把手的高层权力掌控者掌握的信息就远比一般普通人知道的多, 这就为高校权力腐败提供了机会。与此同时, 信息不对称对权力监督制度的设计客观上提供了很大的障碍。掌握大量信息的权力上层不会轻易让别人来干预自己获取信息的途径。

3 我国高校权力腐败的治理对策

综合以上观点, 对比目前我国高校权力腐败问题还比较严重, 高校反腐败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高校权力反腐制度方面的经验基础上, 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 使之权力分配合理、监督制衡、管理有序。

3.1 建立政府、公众 (第三方机构) 、高校三者制衡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目前我国高校的现状是权力的高度集中。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高校层面。因此, 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是我们在对高校权力运行机制中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 这也是高校反腐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另外, 权力之间的制衡是一个多方面的系统工程, 因此从与高校有密切关系的政府、公众、高校自身三方面去研究。

(1) 政府——适度监管。

对于管理高校的各级政府而言, 应当对高校的权力运行进行合理的管理和适度的监控。首先, 政府转变自己的观念, 改变以往认为政府对教育应该越抓越好的观念。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 应当减少政府的干预, 给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如果政府干预的越多, 记过只能是导致高校是政府的附庸, 而不是社会良心的体现。其次, 政府对高校去行政化, 减少高校行政级别。高校行政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对高校过多的干预, 行政化的结果就导致高校是在按照官僚机构的规律办学, 而不是教育的规律办学。再者, 我们也应当认识到, 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的主体是党和政府, 它们需要对高校的监督, 这也是必须的。关键是监督的方式和流程应当公开透明, 并且在不影响高校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前提下进行。

(2) 公众 (第三方机构) ——社会监督。

我国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培养人才, 满足公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 因此高校的办学应当引进公众 (第三方机构) 这样的社会力量对高校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但是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的国情是社会力量基本很难对高校这样的类政府机构进行监督, 加之信息的不对称, 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建议在高校权力配置方面, 让社会监督保持一定的比例。国家在教育立法方面应当加入社会力量 (如中介评估机构、公众代表等) 对高校的监督。

(3) 高校——自主权。

作为高校来说, 扩大目前自身的自主权无疑是构建权力机制的重点。只有高校拥有了办学等相关自主权, 它才能根据教育的规律办学, 而不是跟着政府的规律办学。虽然目前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所拥有的招生等六项权力, 但其中很多都是在政府的严密监管和控制之下。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 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一直在被提及, 但是我国的高校是否真正掌握了招生自主, 的确应当给个疑问。因此如何提高高校自主权和怎样提高自主权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3.2 分工合作——校长负责、党委 (纪委) 监督、教工参与、学生自治

高等学校的权力制约, 就学校本身而言, 主要涉及到校长、党委 (纪委) 、教工、学生四个基本方面。这四个方面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将导致腐败的隐患。 (1) 校长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和第41条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理应是学校的最高领导, 对学校负责, 但是这时就存在校长、党委书记到底谁领导谁, 谁负责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 并没有在法律里面严格区分校长与书记的职权和职责, 这就导致了权力制约机制再次的形同虚设。因此建议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校长与党委书记的职权和职责, 明确校长负责制。 (2) 党委 (纪委) 监督。在我国高校中, 党委一个重要职责是监督高校, 使高校正常办学。与此同时, 党委为了监督下设了纪律检查委员会, 简称纪委来具体实施监督职能。但是这就存在一个问题, 如果一个高校的党委书记出现了权力腐败问题, 该由谁来监督, 直属下级部门是否有这样的权力以及是否能公正做出监督决策, 都值得我们思考。因此, 建议高校应当明确党委和纪委监督的监督权力范围。 (3) 教工参与。高校教工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扩大教职员工对高校内部事务的参与决策。在国外“教授治校”的思想影响下, 目前我国教职员工参与治校的观念已基本确立, 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也趋于完备。但是我国高校严重的行政化使得该项制度仍有待改善。 (4) 学生自治。学生是高等学校的基础和根本。因此我们在学校管理方面, 应当给予学生自治的权力, 同时扩大学生在对学校事务决策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 除此之外, 应扩大学生监督的权力, 让学生也能够参与到学校权力监督之中。

3.3 建立健全高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 (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 , 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 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也被称为“阳光法案”, 该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 它对反腐倡廉, 树立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 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 势必会规范我国高等学校领导干部, 约束领导干部的相关行为, 为反腐倡廉提供良好的制度约束。但是如何才能够让这项制度建立和延续, 还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4 结论

腐败问题是一个社会的毒瘤, 高等学校的权力腐败更是毒瘤中的恶性毒瘤。目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 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 腐败问题呈现多发、高发趋势, 而高等学校中的权力腐败亦是如此。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对此进行治理。

治理高等学校权力腐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 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 但同时应注意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进行分析,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权力腐败制度。它既需要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的监督、高校的自主三者权力配置的结合, 也需要高校内部校长负责、党委 (纪委) 监督、教工参与、学生自治的统筹协作, 同时更需要有财产申报制度这样的具体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来促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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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鹏.教育腐败现象及其对策[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3) .

[3]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0555.htm?fr=ala0_1_1.

[4]罗瑛.中国教育腐败问题的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9, (6)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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