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保护耕地措施

2024-06-08

高速公路保护耕地措施(精选9篇)

高速公路保护耕地措施 第1篇

1 设计方面具体措施

1.1 平面选线方面

(1)高速公路作为一种线性构造物,路线方案在满足“安全、环保、舒适、和谐”设计理念的同时,路线设计力求结合地形、顺应地势,接近自然、融入自然。减少大填大挖,尽可能减少人为造成的影响,坚持“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

(2)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转变设计理念,灵活运用技术标准、指标,不片面追求高标准、高指标,在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用中、低值。不强拉直线,硬切山梁,横跨山谷,尽量避免长直线。采用顺势而为、连贯流畅的线形,给人良好视觉效果,同时减少占地。

(3)选线与农田基本建设相配合,对路线方案做深入、细致的研究,结合用地情况和占用农田情况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确定合理的线位方案;在工程量增加不大的情况下,路线方案优先选择能够最大限度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方案,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地、废弃地、劣质地。避免线位大量穿越基本农田、高产田、耕地、经济作物田。

(4)路线方案充分考虑路线与地质条件、高填深挖路段、大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地方规划等因素的协调性,对其合理性从占用土地等多方面进行比选。在设计中不把工程本身的投资放到第一取舍的位置。

桓仁至永陵高速公路项目,横道河子至二道河子段,路线方案一沿永红线县道布线。方案二沿木通线省道布线。方案二线位顺直,构造物简单,但沿线村镇、耕地集中;方案一能避让村镇、耕地集中区域,但地形复杂,经反复优化,在增加了一处隧道后,线位沿山脚布设,比方案二缩短了4.6km,造价仅增加了1.1亿元,却避免了对沿线耕地的分割,节约用地386亩,减少了549亩基本农田占用,以较小代价换来了对土地的有效保护,最终方案一得以采用。

1.2 纵断拉坡方面

(1)对于平坦微坡路段采用低路堤方案,被交叉路采用上跨主线方案。

(2)对于山岭重丘区路段采取填挖平衡、浅路堑方案,结合高架桥、隧道方案避免出现大填大挖现象、减少借土及弃土。

(3)对于沿线桥涵等控制点,结合山区特点多选用在沟底,对位于山脊线选择跨线桥通过,减少挖方及填方。设计中同时采用能够降低标高的新型桥梁结构,降低桥头引线长度和填土高度。

(4)旺清门至南杂木高速公路二道河子段,两山间如采用路基方案通过,两端山体均需深挖,中间山谷需要高填路基,经反复计算,采用山谷高架桥方案通过,纵断拉坡以高架桥高度控制,避免了大填大挖,虽然加大了施工难度,但极大地保护了当地环境,减少了土地的占用,如图2。

1.3 横断面布置方面

(1)占地限界:填方段取边沟外1m为占地限界(省内高速公路一般值为2m);挖方路段取坡顶或截水沟外1m为占地限界(省内高速公路要求一般值为2m)。通过调整占地界限减少占地亩数。

(2)填方路基边坡平台及坡率的调整:填方路基第一级边坡坡率取1∶1.5(以往为1∶1.75),第二级边坡坡率取1∶1.75(以往为1∶2.0),不设边坡平台(以往设置2m平台),可减少占地亩数。

(3)路堑边坡的处理:对于路堑边坡按照规范及计算取用坡率,不采用过缓坡率,同时结合设置挡墙及锚索等措施减少挖方边坡级数,避免削山皮的现象发生。

(4)在通过基本农田及经济作物区的高填深挖路段,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尽量考虑设置挡墙、护坡、护脚等防护设施,缩短边坡长度,节约用地。

(5)公路工程通讯、监控、供电等系统的管线,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共沟架设,并尽可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布置。

(6)草市至南杂木高速公路,不可避免地穿越了大量基本农田区域,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设计中不惜加大五千万左右的工程造价,在路基两侧增设挡墙,收缩坡脚,减少耕地占用,如图3。

1.4 构造物设置方面

(1)合理加大桥隧比例,合理设置高架桥减少高填路基,降低占地。

(2)合理采用新技术、新结构,以减小桥梁上部建筑高度,降低路线控制点高度,降低桥梁引道高度、长度,达到减小占地的目的。

(3)合理采用隧道方案,以缩短路线长度,在保证工程造价不大幅上涨的前提下,达到减小占地的目的。

1.5 沿线设施设置方面

(1)沿线管理处、养护工区、收费站等设施尽量合并设置,严格按功能规划,控制用地规模。

(2)沿线互通式立交、服务区用地根据需要合理征用,控制规模,采取相应工程措施,保证占地小于公路用地指标。

(3)隧道变电所尽量设置在中分带上,不另外征地。

2 施工组织方面的措施

施工组织应高度重视对当地土地资源的保护,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充分利用施工机械的便利,积极恢复受影响的耕地。

2.1 施工管理等方面

(1)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临时用地要按照合同条款认真恢复。

(2)公路建设中废弃的旧路采取造地复垦,不能复垦的要绿化,避免闲置浪费。

(3)办公场区尽量利用拆迁场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4)加强施工控制,减少施工时对占地线外农田基本设施的破坏,保持原有农田灌溉等基础设施的完整性。

2.2 取土、弃土方面

(1)取土方案:

集中设置取土场,尽可能设在视线以外,选择荒地或小山包、山川河谷地貌易恢复的位置,且完工后恢复原地貌。取土方案结合开山造田、开挖村镇新的居民小区宅基地、取土造塘等工作,可避免重复用地,减少用地。有条件的地方,采用符合技术标准的工业废料、建筑废渣填筑路基,减少取土用地。

(2)弃土方案:

对开挖出的土石方优先考虑利用到填方进行填筑,及时回填修补人工工程导致的地表创面,恢复原地貌。对于需要废弃的土石方,优先选择填筑在分离式路基中间带内,不新增占地,多余的部分选择在项目可视范围以外集中堆弃,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以便与原地貌保持和谐。

2.3 表层土的保护和利用方面

陆地表面的腐质土一般经数万年的物理化学作用才逐渐形成,其中含有大量植物营养成分及植物种子和根系,它是当地植物赖以生存的条件,设计中将腐质土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对待。施工中对任何永久或临时用地,均不考虑填埋或碾压腐质土,而是揭除地表草皮和腐质土集中堆放,以备将来施工场地、取弃土场顶面回填,恢复植被,重新造地。这是恢复生态环境十分迅速、经济、有效的方法。

3 建议和总结

3.1 建议

(1)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施工用地,必须使用的临时用地要依法做好土地的复垦工作。

(2)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在不造成土地污染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开挖路基施工时要做好耕地表土层剥离,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耕地表土层剥离工作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3)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因地制宜,从设计方案上减少对土地的占用。

(4)在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各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组织实施,督促用地单位按照项目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及时完成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工作,把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到实处,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5)建议有关单位合理确定工程概算,按照现行政策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6) 在新开垦耕地上投入一定的资金,在以后连续2~3年的耕种过程中采取适当的农艺措施和工程措施对土壤质量进行改良,如深耕施肥,增施有机肥,逐渐提高耕种土壤的养分含量。

(7)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完善灌溉条件,逐步提高其耕种质量。

3.2 总结

高速公路在路线选线及用地设计中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依法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路线方案、路基平纵横设计、桥涵隧道等结构物设计、取弃土场选择、施工组织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进行反复优化设计,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规划的分割及对基本农田的占用。

高速公路在路线走向方案选择中遵循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着公路建设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不可避让的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占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量少占。沿线占用耕地的补充,依靠建设单位的机械、技术等优势,结合路基取弃土和耕作层表土剥离,通过沿线改地、造地、复田完成占用耕地的补偿,将工程对当地的生产、生活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摘要:从设计、施工两方面,介绍了高速公路项目实施中,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设占地,并结合工程实例,阐述了项目实施中采取的保护耕地措施。

关键词:高速公路,节约用地,减少占地:保护耕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

[3]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

高速公路保护耕地措施 第2篇

第七章 耕地保护管理 第一节耕地资源状况 第二节耕地保护措施 第三节农用地转用管理 重点难点

耕地、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概念,耕地保护措施 内容讲解

第一节 耕地资源状况

一、耕地及其分类 1.耕地的概念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m,北方宽小于2m的沟、渠、路和田埂。

例题:判断题: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m,北方宽小于2m的沟、渠、路和田埂。(r)例题: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A.新开荒地

B.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C.休闲地

D.耕种3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 答案:A。B。C。D 2.耕地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生产条件,对耕地可划分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等5个二级地类。

(1)水田。有水资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生产、种植水稻、莲藕和席草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生产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望天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农作物。

(3)水浇地。除水田、菜地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生产的耕地。水浇地主要分布在我国北方地区,灌溉方式一般都是浇灌、滴灌、畦灌和喷灌。

(4)旱地。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土地。旱地主要种植棉花、杂粮、油料等旱作物。(5)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塑料大棚用地。

对耕地的另外一种划分方法为:把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这是基于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所做的一种划分。

例题: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对耕地可划分出()个二级地类。A.4个 B.5个 C.6个 D.8个 答案:B

二、我国耕地资源状况

1.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 我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人均占有耕地为1.59亩,仅为世界人均数3.75亩的42.4%。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0.8亩是人均占有耕地的最低界限

全国28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中,人均耕地低于0.8亩的有666个,占全国县级区划单位的23.7%,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有463个县级区划单位,占全国县级区划单位的16.55%,也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2.耕地减少情况严重

3.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较低

耕地中坡度在25‘以上,应逐步退耕还林、还牧。还有一些是围湖围河造地形成的,影响了防洪安全,也要退耕。4.耕地退化现象比较严重 5.耕地区域分布差异大 6.耕地后备资源有限

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是我国国情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实行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的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这是执行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和目标.例题:我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人均占有耕地为1.59亩,仅为世界人均数的()。A.39% B..42.4% C.51.20% D..40% 答案: B 例题:人均耕地低于o.5亩的有463个县级区划单位,占全国县级区划的(),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A.13.4% B.16 55% C.40% D.42.40% 答案: B 例题:在耕地中坡度在()以上的应逐步退耕还林,还牧。A.10度 B.15度 C.20度 D.25度 答案: D

第二节耕地保护措施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整个建设用地的扩张。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七、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三节 农用地转用管理

一、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1.农用地的概念与分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农用地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内容,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例题:判断题: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R)例题:判断题:.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R)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或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宏观控制的有效措施。土地利用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其目的是控制建设项目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大量减少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这是控制建设用地方向的主要手段,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目时,还可能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建设用地政策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在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国家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家经济调控起到辅助的作用。

例题: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是()。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C.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D.土地征用计划 答案:A。B。C

三、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必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市、县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对符合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例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的条件有()A.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B.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C.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D.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答案:A。B。C。D 例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属必须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B.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C.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 D.供水、供电、排污等特殊建设用地 答案:A。BD

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1.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地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批准项目用地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例题: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级审批制度。A.一 B.二 C..三 D.四 答案: B 例题: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若涉及基本农田的,其审批权在()。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答案: D 例题: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在城市建设区内统一征地的,批准权限在()。A.城市所在地的城建部门 B.城市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C..国土资源部 D 国务院 答案: D 例题:县和县级市所在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未涉及基本农田)批准权限在()。A.县级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国土资源部 答案:B

例题:省会城市所辖的县城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到农用地的转用的,一般农用地转用须经()批准。

A.省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国土资源部 D.建设部 答案:A 例题: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有()。

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用地 B.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本身用地 C.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用地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用地 答案:A。B。D

五、农用地转用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留用地范围内,市、县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集中统一逐级向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涉及2个或2个以上乡镇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分别填写《农用地转用呈报表》,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充方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对农用地转用申请进行审 查,同意转用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

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土地整理项目本身使用耕地的,如整理区农户动迁安置、企业厂房迁建等需异地建设的项目,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呈报土地整理项目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用地转用呈报表》。

六、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 1.农用地转用方案编制的主体

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2.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内容

土地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说明:拟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

(1)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台账(复印件)。(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利用规 划工作的部门提出具体的预审意见,即《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七、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

现行《土地管理法》设定了农用地转用权、土地征用权和建设用地审批权,下面分三种情况分别叙述它们之间的关系。

1.城市建设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

这是指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选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办理情况。如果是使用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三个步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则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则不需办理土地征用,程序上作相应简化。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权限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和建设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内,而征用土地属国务院批准权限内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

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护的预防措施 第3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三农 耕地保护

1前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要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农民是以农业为主,耕地就是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失去了耕地就意味着失业,可能就无法生存。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保护耕地是重中之重,只有协调好建设与保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推动农村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各方面的顺畅 发展。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

“新农村”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它们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新农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三建、四改、五提高”。

2.1“三建”为建优质产业、建基本农田、建公共设施。

2.2“四改”为改建乡村道路、改善人畜引水、改造农民房舍、改善人居环境。

2.3“五提高”为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提高社保能力、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提高乡村文明程度。

3当前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3.1滥用和排法占用耕地

做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新机制的工作成效将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开发能力,而且足以粗放、低效经营和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另外,—些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也是导致耕地损失的间接原因。

3.2耕地保护重数量轻质量

对于建设占用盯耕地广我国往往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方式来补充耕地。但是目前不论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是土地整理措施,其补充的耕地在质量以及生态方面,与其所占用的耕地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3.3耕地非农化严重

目前各地热衷于城市升格,县改市、小城市向中等城市、中等城市向大城市以及大城市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现象比较突出,城市用地规模急剧扩张,建设外延扩展占用大量耕地。盲目兴办各类开发区占用大量耕地,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重复建设、互相攀比的现象,超占了许多耕地。一些地方交通和基础工业建设脱离实际,搞大.马路、大广场。农村居民点建设布局分散,用地超标。农业结构调整过多挤占耕地。

3.4国土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颁布实施,但与其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有待于加强完善,如由于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

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护的预防措施

新农村建设中耕地保护要做的工作很多,主要应从理念制度上及具体实施上采取措施。

4.1觀念制度上

4.1.1树立耕地保护的科学理念。

①面对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生态退耕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全面展开,耕地数量将会出现进一步减少的情况。

②必须辩证地对待,变单纯保护耕地而保护耕地,变重耕地保护的数量为重耕地保护的数量、质量与生态并重的保护观。

③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就要转变那种片面以耗费资源为代价、不惜牺牲耕地换取经济高速增长的错误观念。

4.1.2改革征地制度

①改革征地制度要规范政府行为,明确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改善安置方式,建立配套措施。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②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不得报批用地。

③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4.1.3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保护

①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②杜绝新农村建设中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制止“以租待征”、以预审代替审批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③要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

4.2具体实施上

4.2.1积极推进土地管理

①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②系统总结各地经验,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依照土地整理规划,进一步部署土地整理工作。

③以土地整理促进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有条件地方的迁村并点和旧村改造。

4.2.2绝不能非法占用农民土地和损害农民利益。

①耕地的占用要严格审批,不得随意占用农民耕地和基本农田。

②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被征、占用耕地补偿政策,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落实到村、落实到农户。

③要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就业,要按照当地有关政府的安排,扩大就业门路,发展农村的第二、三产业,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2.3发挥规化的龙头作用保护耕地。

应制定一套操作性强、具有弹性、动态的规划,同时应注重与其他规划的协调,注重城乡土地规划的协调。充分发挥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5结论

高速公路保护耕地措施 第4篇

1 公路建设最严格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分析

1.1有助于缓解“三农”问题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有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耕地资源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是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讲的就是耕地资源对农村群众的重要性, 要提高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就需要实行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对耕地管理的各项措施进行强化, 对于不合理占地现象要坚决制止, 提高耕地资源的利用率, 公路建设要尽可能的避开耕地。

1.2是土地保护政策的关键

对于公路建设负责的交通主管部门来说, 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以大局利益为主, 来综合考虑建设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强化保护耕地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重要性认知, 把耕地保护与公路建设两者之间的协调关系进行正确处理和优化, 进而从战略性的高度做好公路建设用地的工作[1]。

1.3是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可持续发展战略强调的是对资源的高效合理开发和利用, 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 耕地资源作为宝贵的资源之一, 必须要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而公路建设作为国民经济稳定健康的重要支撑, 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加快建设速度, 这必然会占用到耕地资源, 因此, 耕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2 最严格耕地保护的基本措施

2.1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

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应该立足于实际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论证基础上, 促进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 按照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交通状况来分析项目立项的必要性, 尽可能的不占用耕地资源。在对项目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时, 需要立足于全面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来综合确定出合理的线路走向和关键控制点所在, 对于公路建设中所经过的耕地区域, 要勘察耕地的基本状况并掌握相关资料, 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从而把耕地资源的占用状况来作为线路走向方案确定的关键性指标, 进而实现公路建设各个功能与减少占用耕地资源两者的有机统一。

2.2公路工程的设计阶段分析

在当前科学技术普遍应用的前提下, 在进行公路工程设计时要结合先进的科学技术, 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处理, 合理选用具体的技术指标, 综合采用各种先进的手法来对建设路线的具体方案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论证对比, 从而确定出合理的线路方位方案, 在不增加工程量的基础上来最大程度的节约土地和保护耕地, 保持耕地最原始的状态。如果公路建设中需要进行土方的开挖, 则需要科学分析并认真计算, 对土石方进行合理的调配, 在最合乎经济性的距离内利用移挖作填, 对土石方产生的工程量进行合理控制, 对于剩余不用的土石方要尽可能的不占用耕地, 如果技术条件允许的话, 可以将其作为路基的填料使用。还要根据道路交通运输量的大小、线路的长度以及社会的服务来合理设置服务区, 设置的原则是尽可能的不占用耕地资源, 以荒山、废弃土场等为优先考虑。

2.3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

在合同段进行划分时要始终坚持以土石方的合理调配以及减少取土和弃土数量的用地数量为基本原则, 如果需要占用到耕地资源, 则要合理利用所占等地地表的耕作层, 将其作为重新造地来应用, 在这一过程中还要注意取土过程中要合理有度, 不能破坏水土植被状况;对于施工单位来说, 要做好对于临时性用地的数量控制, 对于施工中的便道、材料场以及预制场等要按照实际的施工进度来进行统一考虑, 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也要做好防止耕地资源被污染的措施, 按照合同条款做好施工后的恢复工作[2]。

3 总结

公路建设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有了新的要求和标准, 由于其建设的特殊性会不可避免的占用到耕地资源, 而耕地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资源, 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 因此, 在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 就需要正确处理公路建设和耕地保护两者的关系, 提高公路建设的科学性, 减少对耕地资源的占用。

摘要:交通运输事业的繁荣发展, 使得公路工程建设量不断增多。公路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对施工周围的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特别是对耕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 随着土地资源的利用越来越紧张, 公路建设过程中保护耕地逐渐成为了施工建设准备阶段的重点所在, 基于此, 本文从当前公路建设的实际入手分析了建设中对耕地保护的最严格措施。

关键词:公路建设,最严格,耕地保护

参考文献

[1]崔文志.在公路建设中最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分析[J].山东交通科技, 2014 (2) :96-97.

高速公路保护耕地措施 第5篇

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1,非农业建设用地批准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垦多少; 2。无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合格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二,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省级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

四,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五,鼓励合理开以未利用的土地。

六,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2. 简述《水土保护法》规定的水土流失预防的主要措施。参考:

1。首要措施是保护和改善植被;

2.限制坡地垦荒。1,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2,省级政府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以前开垦的逐步退耕或修建梯田; 3,县级政府批准开垦禁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

3. 加强林业管理。1。严控采伐,防止水土流失,及时完成更新造林。2。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3。制定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等。

4.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特别是在山区、丘陵区等水土流失易发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作了严格有效的管理。

三.草原的种类和功能。

1. 种类,《草原法》所称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地,草地又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根据水热条件,可把草原分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高寒草原。

2. 功能1。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护和养育草原动物与植物,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生产生物产品;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需要。四,森林资源的特点。1. 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2. 林产独特丰富

3. 森林覆盖率低,人均占有林地少;

4. 森林分布不均,不利于发挥其环境效益; 5. 森林生产率低,生长量小。

五简述森林保护的内容和措施 1. 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盖率

2. 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 3. 防治森林病虫害;

4. 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

5. 调整林种结构,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六.简述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发展阶段。

1. 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初,; 2. 发展阶段,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 3. 完备阶段,70年代至今,1、简述环境法的特征。

环境法是环境科技与法律的结合;环境是以生态为重心,而生态必须以自然科学为控制和管理的依据,因此,环境保护包括法律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法范畴,也不属于私法范畴,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由于环境法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佯,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部门法。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不仅包含一般的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还有其特有的价值指向:可持续发展。

2、简述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环境行政执法方式是指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手段、方法、措施,包括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其中,环境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执行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作的具体、单方面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是指有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行政许可是指享有环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一般为环境法律法规所禁止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环境行政强制是指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环境法直接规定的义务,或拒不履行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由有权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其履行法定义务或处理(处罚)决定;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指环境执法机关为实现环境管理的职能,对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执行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3、简述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此外,我国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已实行的一些制度,如 “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

五、论述(15分)

1、试述环境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实施纲要与现实意义。

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是指基于人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义务或环境法律责任。污染者付费,亦称污染者负担,指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及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利用者补偿,指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使用的,利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者保护,指有权开发环境资源者,同时必须承担环境资源保护的义务。破坏者恢复,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环境责任原则的贯彻主要包括: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运用经济手段,包括征收排污费、环境税以及生态补偿费等,加强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强化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环境责任原则的意义包括:可以强化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意识,预先防范环境污染与破坏;可以推动企事业单位积极治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促使其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六、案例分析(15分)

1、东湖水产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渔业法》第29条规定:“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渔业法》第29条解释:《渔业法》第29条中“破坏”一词是指故意的行为,不包括过失的行为。本案中医科所挡坎截流并没有破坏他人养殖水体的故意,应属过失的行为,不应按照《渔业法》第29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因此,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2、法院认定的赔偿额不合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应当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时所需支出的费用。可得利益是指可以预见的由损失财产能带来的利润。本案中,法院只认定鱼死亡的直接损失及事后受害人采取措施付出的人工费用,却忽视了受害人应得的鱼卖出后可得利益的损失,显然是不适当。的。

简答(30分)

1、简述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一切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放射性物质五大类)的企事业单位。

(二)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收费标准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分废气、废水、废渣三项,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危害程度、排放的浓度和数量等进行分类,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三)排污费的增加或减少。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排污单位经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或显著减少排污数量和浓度,可申请停止或减少收费。

(四)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补助环境保护部门购置检测设备以及业务活动费等。

2、简述我国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具体制度,可分为环境法的一般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等)和水污染防治的特殊制度,后者主要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等。其中,总量控制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的法律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加强生活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可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应当广泛征集附近单位和居民对该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的意见,并如实连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其主管部门预审,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3、简述我国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

我国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1、简述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具体分工如下: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简述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期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如污染物的排放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严重扰民、经济效益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

(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即在规定期限内的治理目标,包括限期治理目标与限期治理期限两方面。对于具体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排放标准;对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各级人民政府。

3、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原则。

“三化”原则;即减量化(使固体废物少生产或不生产)、资源化(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为资源)、无害化(固体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避免其污染环境。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相结合原则;区域型、专业化的集中处置可以节约投资,提高治理水平,同时,产生固体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宜自行分散处置。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1.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有过错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1分)

二.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2分)

三.危害结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1分)

四.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1分)

2.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

(1)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3分)

⑴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⑵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2)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2分)

3.简述环境标准体系。

三级:(2分)(1)国家环境标准

(2)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3)地方环境标准

五类:(3分)(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5)环境基础标准

4.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新的法律规定。

(1)扩大了固体废物的范围。(2分)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首次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交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分)

(3)取消了对工业固体废物排污收费的规定(1分)

3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 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和方法。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在于: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

3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主要措施包括:(1)设立水体保护区;

(2)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范;(3)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限排措施;(4)规定防止农药和化肥污染的措施;(5)规定防止船舶污染的措施。32.(1)保护和改善植被;(2)限制坡地垦荒;(3)加强林业管理;

(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3l.简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适用效力。

:::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

32.简述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确认取得;(2)授予取得;(3)转让取得;(4)开发利用取得。

33.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采用的经济刺激手段有哪些?:::.(1)财政援助;(2)低息贷款;(3)税收。

34.试列举三个主要的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名称::::.(1)《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2)《世界遗产公约》;(3)《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环境看法、观点和观念的总和。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把自己看作是自然的奴隶。人类处于畏惧自然的观念形态。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既为战胜自然而感到自豪,又为遭到自然的严重报复而感到震惊。人类处于由严重破坏自然被迫转为无视自然的观念形态。第三阶段是人类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逐步强调保护自然的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人类处于与自然走向和谐、协调、发展的观念形态。

2、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这是从保护对象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从防治客体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三)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这是从生产、经济角度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四)保障人体健康。这是从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点和起码目标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五)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从与保障人体健康并重的基本目标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3、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是民主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其内涵是:第一,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第二,有利于提高和强化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第三,可以使公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第四,可以使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4、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是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性转折点。

可持续发展的最广泛的定义和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人类应享有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其最基本的要点:一是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和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二是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这是确认自然人依法利用环境要素或环境资源,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的法律保障;它赋予个人参加环境保护活动,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平等资格。个人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而且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具有广泛性。任何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国家都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第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不存在单纯的权利主体或单纯的义务主体。

3、“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防止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其含义:

1、“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

2、“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3、“三同时”制度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适地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样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有效。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事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一般来说,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

(三)适人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什么人有效。一般而言,全国性的环保法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性的环保法规仅适用于该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通常按照某一具体法律的规定。

1、我国森林保护的立法主要有:《关于保护和发展竹林的通知》(1956年),《森林保护条例》(1963年),《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3年),《森林法》(1979年制订,1984年修改),《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2、资源法体系主要包括:

1、土地资源法体系;

2、水资源法体系;

3、生物资源法体系;

4、矿产资源法体系;

5、能源法体系;

6、海洋资源法体系;

7、气候资源法体系;

8、旅游资源法体系。它们其中每一类资源法规又都自成体系。

3、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其特征:

1、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

2、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3、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

4、内容和主客体的广泛性。

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就导致全球问题的原因而方,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1、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贯彻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原则的关键。根据我国国情,贯彻该原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按照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特性及客观自然规律开发利用。

第二,建立健全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管理制度,从而保障该原则的适用。第三,用市场机制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办法加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工作。

第四,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原则的实现。

2、目前,我国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另外,还按行业的不同分别制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罪,依据新《刑法》第338条、第346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4、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指的是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文件所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体。主要包括三大部分:(1)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这些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2)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如关于保护大气环境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等。(3)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等。

30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要领及其基本内容。、(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1分)(2)该法律体系的构成是: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31、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1分)

(2)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

危险废物的填埋及集中处置规定。

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32、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措施是:(1)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2)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3)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贸易活动。(4)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活动。(5)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6)对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7)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8)确立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9)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监督体制。

33: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相比,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有哪些重大的发展?、(1)明确了发展权。

(2)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到损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该受到优先考虑。

(3)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影响通知等。(4)特别强调妇女和青年在环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作用。(5)排除科学不确定性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

1、国家对环境资源管理的特点是:

(一)手段的特殊性。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特别方式和方法,如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方法。

(二)利益的整体性。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只能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健康和民族的生存发展,注重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理的综合性。必须采取综合的治理方案,可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科技、宣传教育等手段。

(四)管理的区域性。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又有明显的区域性,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措施。

(五)管理的广泛性和民主性。其管理机构分布众多,管理的领域广泛,并要听取公众意见。

2、、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具体规定有:①国家建设、乡村建设用地,须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用地。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③征用以下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④征用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⑤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3、主要理由如下:

(一)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的调整对象是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二)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它利用独特的调整方法,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并大量采用技术规范等。

(三)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其根本原因是人类赖以生产、发展的环境受到了污染和破坏,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日趋明显。

(四)有自己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其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等。

(五)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已发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功能齐备的环保法律体系。

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特征有:

1、环境行政违法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环境行政违法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

3、环境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环境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3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与其他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

26.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

综合体系,它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四个部分组成。

27.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

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

环境质量的要求。

28.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

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二是自然资源使 用权。

29.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

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社会发展计划等)的关系如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它与其他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最高的效力。首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其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最后,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

33.(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

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还必须采取积极的

治理措施。(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

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

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

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

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 无法救治。(3)贯彻该原则的主要措施:加强对计划(或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

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34.产生原因包括:

(1)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有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

(2)环境法律规定中多为行政管理规定,缺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环境诉讼程序的特 别规定;

(3)环境法理论研究超前、环境立法滞后;(4)受经济发展、技术条件的限制;

(5)与加害人相比,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

(6)相对于经济发展的意识而言,审判人员环境意识较为薄弱;(7)来自政府及有关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当干预。

试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

构成要件:(共6分)

1、有排污行为,但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2分)

2.有损害事实;(包括人身和财产的损失)(2分)

3、排污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分)

免责情形有:(共4分)

1.不可抗力。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战争(2分)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和社会现象(如战争)。

2、受害人自身的责任;(1分)

3.第三人的责任(1分)

1、试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包括: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模式。它要求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它包含了两个重要的观念:代内公平,即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不能以剥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权为代价;代际公平,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权为代价。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穷人民的基本需要;“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必须遵循国家主权的原则。此原则意味着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然而,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传统的绝对排他性的国家主权原则显然不利于国际环境保护,因此,国家主权原则需要发展,在充分强调各国的环境主权的同时,亦要强调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同时也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就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而言,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当今世界,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是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解决这些环境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完成。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损害预防原则是指国家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各国为保护环境,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1、试述“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与现实意义。“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切可能损害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利用项目。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一般包括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三个阶段,“三同时”制度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而对不同阶段提出了特定的管理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三)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同时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该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为:

(一)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或破坏的重要手段。

(二)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延续,是在项目实施阶段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试论环境标准的性质、意义及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2)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 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环境标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环境标准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3)我国各类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和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确认环境纠纷中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

高速公路保护耕地措施 第6篇

当前,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 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均有大幅度提高。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不仅要满足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对耕地的正常需求;而且我国特殊体制下形成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模式, 以及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特有的“开发区热”和“大学城热”等圈地现象已经对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形成了较大的压力。目前, 耕地总面积已从1996年的1.3亿公顷减少到2008年的1.22亿公顷, 减少幅度达4.77%, 人均耕地面积更是从1996年的0.11公顷下降到人均0.091公顷, 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因此参考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实践经验,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切实搞好耕地保护工作, 是关系到我国能否走好城市化道路的关键问题,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 确保粮食安全的必要举措。

1典型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中的耕地保护措施

在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中, 各国因各自国情的不同, 城市化的发展模式也各不相同。但纵观各国城市化进程后会发现, 各国城市化中有一个突出的共同点, 即各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对耕地保护的高度重视。以美国和英国为例。

1.1 美国:从以扩大耕地面积为主到全面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

美国是世界上实现城市化较早的国家之一。20世纪30年代以前, 为满足工业化、城市化对农产品的需求, 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增加耕地经济供给的有力措施。如制定引导西部开拓垦殖的政策, 拨款支助兴办灌溉工程, 加强农地改良工作, 提高耕地质量等。使得美国农业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同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20世纪30年代以后, 由于过去长期的大规模耕地开垦, 美国出现了地力下降、水土流失、城市和其他建设大量占用耕地等严重问题, 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对策从数量和质量上全面保护耕地。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1.1 立法措施

制定《土壤保护法》及一系列法令将土地管理和水土保持纳入法制轨道, 颁布《农地保护政策法》及一些修正案保护农地。

1.1.2 规划与分类用途管制土地

20世纪60年代以来, 农地保护成为美国地方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规划措施包括: (1) 农地估价与用途确定。评估土地质量, 以划定优质农地边界。 (2) 划定城市增长边界 (UGB) 。以此控制城市增长速度。 (3) 农业区划政策, 即把农业用地像工业用地一样严格划片, 农业区内的土地严禁转为他用。

1.1.3 经济措施

政府和农场主签订合同, 通过休耕、轮耕的措施保护地力。对农地保留农业用途的给予退税、减税等优惠。

1.1.4 公众参与

通过媒体宣传增加公众环境意识、资源危机意识、社会福利意识。

1.2 英国:从不重视到严格实行耕地保护

英国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城市化前期, 英国通过其殖民地及贸易进口获得工业化、城市化所需的农产品, 重视发展工商业, 忽视耕地保护, 使得英国耕地面积迅速减少, 农业明显萎缩。二战以后, 面对殖民国的独立、本国耕地减少的情况, 英国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格保护耕地。

1.2.1 制定《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 实行先审查后开发的用地许可制度

1.2.2 进行土地调查, 分类定级, 控制建设用地, 合理安排用地

1.2.3 开展环保型农业, 提高土地质量

1.2.4 英国城市规划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城市围墙”政策, 主要是通过绿化带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率和保护乡村美丽风景, 同时保护了农地。纵观美英等典型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中的耕地保护措施, 不难发现如下共同点:

1.2.4.1 将耕地保护置于完备的法律体系保护之下。

1.2.4.2 加强用地规划。

1.2.4.3 进行农地分类规划, 实行有层次的保护。

1.2.4.4 公众参与。

我国在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 要想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更快更好的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就必须参考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2我国耕地的现状及保护办法

目前, 我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也是资源需求的重要时期。实现富民强国的战略目标, 必须有足够的资源作保障, 而我们面临的资源形势越来越严峻, 资源供应越来越紧张, 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2.1 我国耕地的现状

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0.95亿公顷, 人均耕地为7.8公顷, 不及世界人均耕地25公顷的1/3。此外, 我国耕地还具有如下特点:

2.1.1 耕地总体质量差

根据全国第2次土壤普查结果, 全国优质耕地只占21%, 土壤有机质低于0.5%的耕地约占10%。现有的耕地中, 缺磷地占59%, 缺钾地占23%, 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 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 共计占53%。按质量分, 一等地占41%, 二等地占34%, 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 高产田占29.7%, 中产田占30.3%, 低产田占40%。

2.1.2 耕地退化严重

耕地退化是指人类对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导致耕地地力下降的过程, 通常表现为耕地土壤利于农作物生长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在我国, 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有不同程度地退化, 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此外, 受工业三废污染和酸雨侵蚀的耕地还有0.0853亿公顷, 不宜继续耕种的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3.65%。

2.1.3 耕地资源贫乏

国土部门组织的调查表明, 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为0.0753亿公顷, 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 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0067公顷, 且大部分位于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 土地质量较差, 生态环境脆弱, 开发难度大。

2.1.4 人地矛盾严峻

随着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今后每年中国粮食消费还要增加50亿公斤左右。但由于粮食生产必需的耕地和水资源数量难以增加, 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难度越来越大。一方面, 全国人口每年以10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 最高达1700万人。另一方面, 全国耕地资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1978~2005年, 我国耕地面积从13 394.32万公顷下降到12 208.27万公顷, 年均减少44.23万公顷。

因此, 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转变观念, 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形成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共识, 切实增强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

2.2 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我国耕地

通过借鉴典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城市化进程中的耕地保护措施, 结合我国耕地的现状, 要切实有效的保护好我国现有的耕地, 应做到以下几点:

2.2.1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条款, 强化对基本农田占用、变更法律程序的监管, 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力度。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法则、法律法规。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 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合理利用, 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2.2.2 建立耕地储备制度, 强化占补平衡管理

借鉴发达国家耕地保护的成功经验、做法, 建立耕地储备制度, 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现有耕地以及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新增的耕地、具有开发潜力的耕地后备资源按一定比例储备起来, 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 并按改造后的耕地质量程度逐步纳入到基本农田保护区中。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 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 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

2.2.3 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树立责任意识

坚守1.2亿公顷耕地是当前国土资源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加强耕地保护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加强土地巡查,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和新增耕地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各区、市、县、镇领导干部考核的专项内容;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土地巡查、案情上报、违法用地查处及业务办理过程中所负的责任。有力促进耕地保护工作。

2.2.4 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 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为此, 国务院关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出台了“三个暂停”: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用地;暂停涉及基本农用保护区调整的种类规划修改;暂停修改新批的县改市 (区) 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种类规划。

2.2.5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

2.2.5.1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

2.2.5.2 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确保足额、及时收缴;通过纳入国家财政体系的严格监管, 完善解决土地收益的使用问题, 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2.5.3 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2.2.6 公众参与, 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命线。耕地资源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对这一紧缺资源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需加大土地国情、国策和国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和公益广告等多种途径, 广泛宣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 使基本农田保护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聘请国土资源特邀监察员, 邀请社会各界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监察员, 定期听取他们对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邀请他们参与耕地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总之,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 采取各种措施, 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 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 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 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 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 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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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大全, 郑伟元.海外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土地科学, 2005, 19 (03) :38-43.

利用经济措施促进耕地保护之探析 第7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经济措施

“民以食为天, 食以土为基。”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近年来我国虽然采取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措施用于保护耕地了, 但耕地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 表现在:耕地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变味走形;圈地运动屡禁不止;耕地抛荒、闲置现象严重等。

一、耕地保护的内涵

耕地保护是指为了满足国家计划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维持区域人地关系在一定时间内, 一定社会经济、技术和人民生活水平协调发展, 所必须保有的具有较高的生产能力、适宜的生态环境、优越的立地条件, 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田以及立法、管理、监测等手段的总和。耕地保护的内涵包括数量保护、质量保护、生态保护、时间保护、空间保护及利益保护。数量保护要保证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水平不降低, 它是耕地保护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质量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另一个核心, 如果只考虑耕地数量而忽视了耕地质量, 容易出现耕地占补平衡中以次冲优的现象, 从而造成耕地总量的隐形流失;生态保护和时间保护是站在保持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

二、我国现行的用于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措施

一是粮食直补政策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尤其是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 2004年国家决定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2006年又在粮食直补基础上实施了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继续加大两项补贴的力度, 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粮食直补政策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是贯彻党的“三农”政策的重要举措。二是粮食综合补贴制度。该制度以目前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为基础, 综合考虑影响农民种粮成本 (包括化肥、柴油、种子、农机等成本因素) 、收益 (主要是种粮收入) 等变化因素, 归并已有的对农民种粮的各种补贴, 通过粮食直补渠道, 直接补贴农民, 以保证农民种粮收益的相对稳定, 促进国家粮食安全。三是有关耕地保护的税收制度。税收在优化耕地资源资源配置、控制耕地的占用与浪费、促进耕地利用效率的提高等方面具有其它政策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 可以立竿见影地保护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目前我国有关耕地保护的税收制度不仅包括为保护耕地而特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还包括可以间接起到保护耕地作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土地增值税制度。

三、外国采取经济措施促进耕地保护的做法及给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人地矛盾不太突出, 但仍很重视耕地保护, 特别是在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耕地保护方面, 有许多成功的经验。这些经济措施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税收优惠与减免的方法来奖励农地农用。美国的减税法分为三类1) 没有附带条件的纯粹减税, 即农地的“特惠估税值”;2) 根据农地开发时间的不同而征不同百分比的税金, 即区别征税;3) 土地所有者与地方政府签订限制性协议, 即在规定期限内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 从而获得税收减免的资格。西欧各国关于耕地保护的做法:英国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实施了土地开发权的购买和转让政策。实践中的作法是:把国土区分为未开发地区和已开发地区;对未开发地区, 根据规划确定土地用途, 对将来发生的新开发权, 有偿收购成为国有土地;在已开发地区, 对土地增价部分, 用定期征收一定赋税的办法吸收回来。法国1960年制定农业指导法, 划定了可以提供给非农利用的土地, 并规定划入农业区域的土地至少在土地规划公布十年内, 保证不会受到非农化的威胁。另外, 法国也曾采用土地开发权购买的方法来保护农地, 具体做法是由政府收购开发权, 土地开发权作为资本财产, 除非经公众投票表决, 不得转让。荷兰主要依靠规划保护农地, 而没有专门的农地保护法, 其规划历史比其他西欧国家长, 其规划体系是城市规划、地区规划和国家规划相互结合, 鼓励城市和农村相互依赖。

给我们的启示:一是提高公众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以上各国的耕地保护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与国家对公众参与耕地保护积极性的维护密切相关。然而,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较低, 尤其是城市居民及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很多城市居民认为保护耕地是政府或农民的责任, 事不关己;而很多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又因为耕地农用比较利益低下, 私自将耕地使用权在土地隐形市场上流转, 从而导致大量优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还有很多农民为了提高产量, 滥用化肥、农药, 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因此, 我国应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一方面, 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标语等媒介, 加强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在公众中逐步树立起“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的观念, 并引导农民更好地使用耕地;另一方面, 为从根本上提高公众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 尤其是耕地的直接保护者--农民的积极性, 务必要加强对耕地保护中利益分配机制的调节。二是加强耕地保护中经济手段的运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耕地保护, 他们大多利用地价、农产品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来规范土地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 给予耕地保护者以补偿或奖励;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向耕地转用者收取税费或建立基金, 用于耕地开发的资金保障;或者推行土地发展权的购买或转让制度, 来弥补耕地保护者的外部性损失。这些经济措施在实践中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有力地推动了耕地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 改革开放仅仅三十年, 耕地保护中的经济手段还很欠缺,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 根据自身国情, 尽快探索出一种行之有效的经济措施以更好地保护耕地。三是逐步建立起长效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耕地保护使农民和粮食主产区承担着较高的机会成本, 可以说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做出了“特别牺牲”, 理应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我国一直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且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不断探索、改进和创新耕地保护政策、制度, 近年来耕地减少呈现出放缓的趋势, 尤其是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实施以来, 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促进了耕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结语

根据我国的国情, 或许尚不具备实施诸如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土地开发权购买政策的经济实力, 但我国应该在总结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路子。笔者认为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长效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 可以动员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耕地保护责任心, 集中财力扭转耕地保护中利益调节机制失衡的局面, 进而从根本上解决耕地保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徐建炜.农地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经济评论, 2010.

高速公路保护耕地措施 第8篇

关键词:耕地资源,小康社会,保护措施

耕地是土地的精华, 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耕地是人类食物供应的主要源泉, 人类食物安全依赖于耕地。这里的食物安全是指食物供应来源的保障性和安全性。粮食从耕地生长出来, 肉、蛋、奶生产离不开依靠耕地生产的饲料, 二者密不可分。发达国家的畜牧业主要是以耕地上种植饲料为依托;在我国, 虽然有广大的草原和草地, 也有可观的海洋和内陆水面, 但目前90%的蛋白类食物仍然依靠东部地区提供, 也就是说, 主要依赖耕地。由此可见, 只有保护耕地才能保障人类食物供应的安全, 只有耕地的持续利用才有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当前, 我国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 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锐, 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 耕地承载力已接近极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 土地退化、损毁和质量下降问题突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 从我国人多地少和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等客观国情考虑, 耕地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一、我国耕地的现状

世界上现有耕地13.7亿hm2, 但每年损失500万~700万hm2。在许多发展中国家, 人口众多且增长迅速, 而可供开垦的土地资源已十分有限, 人与土地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 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

(一) 耕地总体质量差。从全国范围来讲, 我国的优质耕地少, 抗自然灾害能力差, 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 需逐步退耕。全国有多少耕地没有使用过化肥、农药, 现在的耕地已经完全被农药、化肥侵蚀。化肥、农药交替、混乱使用, 不知道将来人们会得什么样的怪病, 人们吃的是农药化肥污染过的食物, 喝的也是被严重污染的水。耕地质量差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 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 粮食单产相差100kg以上。

(二) 耕地退化严重。目前, 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67万khm2。占到了我国面积的1/3强, 而其中水土流失呈“极险”状态的面积已达63.1万khm2, 水利专家警告, 若再不采取正确的水土保持措施, 任广种薄收持续下去, 这63万余khm2土地将从可利用土地中消失而成为人类无法耕种的沙化或石漠化土地。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 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 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三) 耕地资源贫乏。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紧缺, 人均耕地仅有0.095hm2, 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优质耕地少, 仅占全国耕地的1/3, 据统计, 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 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66.7m2, 而且新中国成立以来, 经过长期开发, 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因而, 我国必须要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四) 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我国国土面积占世界陆地面积的1/15, 居世界第三位, 但人均占有土地只占世界人均数的29%, 是澳大利亚人均土地的1.8%, 加拿大的2.4%, 俄罗斯的7.0%, 美国的21%。人均在世界排序中显然居后。全国人均土地、人均耕地、人均有林地和人均草地分别为0.84hm2 (12.6亩) 、0.106 hm2 (1.59亩) 、0.107hm2 (1.6亩) 和0.253 hm2 (3.8亩) , 比世界同类指标少60%、80%, 在全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 分别排在第120、第114、第120和第84位。据汇总的结果显示:截止1996年10月31日, 全国耕地面积为13003.92万公顷 (19.51亿亩) 。分东中西部地区来看, 东西部地区的耕地面积较少, 各占28.4%, 中部地区较多, 占4.32%, 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因此,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二、耕地的分类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 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 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生产条件, 对耕地可划分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等5个二级地类。

(一) 水田。

有水资源保证和灌溉设施, 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生产、种植水稻、莲藕和席草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二) 望天田。

无灌溉工程设施, 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生产的耕地, 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望天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农作物。

(三) 水浇地。

除水田、菜地外,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 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生产的耕地。水浇地主要分布在我国北方地区, 灌溉方式一般都是浇灌、滴灌、畦灌和喷灌。

(四) 旱地。

无灌溉设施, 主要依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 仅靠引洪淤灌的土地。旱地主要种植棉花、杂粮、油料等旱作物。

(五)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 包括温室和塑料大棚用地。对耕地的另外一种划分方法为:把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这是基于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所做的一种划分。

根据耕地性质, 耕地总资源又分为常用耕地面积和临时性耕地。根据耕地当年利用情况可分为当年实际利用的耕地和当年闲置、弃耕的耕地。根据耕地的水利条件, 可分为水田和旱地。旱地又分水浇地和无水浇条件的旱地。

三、中国耕地资源保护的战略措施

耕地保护的战略目标, 就是确保中国13.2亿人口或至2030年16亿人口的粮食安全, 就是保护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这是中华民族的崛起和实现现代化的基础条件, 中国安全问题始终面临着人口的激剧增长和耕地锐减、质量下降的双重压力, 因此, 确立耕地保护和战略目标, 就显得十分迫切。如何处理好既保护耕地, 又保障地方经济的发展, 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大问题。为此, 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抓好土地规划修编。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土地利用机制, 倡导能占用坏地就不占用好地、能占用未利用地就不占用耕地的用地观念。比如说除了耕地之外, 沿海地区也有很多未利用土地, 在中部地区有很多丘陵地, 我们过去为了加快工业化进程, 减少成本, 不管好地、坏地都占, 而许多发达国家的村庄、房屋、集镇都是在山上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是科学用地的基本前提, 也是发挥土地资源效益的有效手段。规划是行动的指南, 没有科学的规划, 工作就会失去方向。长期以来, 由于规划工作未能到位, 致使土地管理工作总是处于“铁匠无样, 边打边相”的水平上, 这是土地管理工作经常出现失误, 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务之急, 各级政府要尽快将土地规划的修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努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力争及早启动全面修编工作, 根据“一要吃饭, 二要建设, 三要生态环境”的总原则, 在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 合理规划各业用地, 以满足社会、经济、环保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 严格实施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近年来, 我国各地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并结合实际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各地城市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 还要对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负责。要按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面积核算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提高土地的取得和保有成本, 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强调凡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要相应提高征收标准。要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 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收益拿出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引进、不立项、不供地或少供地, 鼓励零地招商;对零星项目不单独供地, 禁止工业开发区 (园区) 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花园式工厂”。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提高土地资源效益, 严格实施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严把工业用地转让关, 加强土地交易管理, 坚决打击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 能收回的坚决收回, 能调整使用的调整给资金落实的优良项目使用, 有效防止圈地和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

(三) 加大执法力度。近年来, 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屡禁不止, 其数目之多, 范围之广, 令人触目惊心。其中, 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较为突出。据百日执法行动清查出来的结果看, 几类违规用地达3.2万多件, 涉及土地面积达23.3万 hm2。因此, 一要开展国土危机教育, 更新传统观念, 增强全民族的“惜土”意识。国家加强对耕地资源的统一管理, 依法管理耕地, 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要切实予以保障, 防止出现建设用地审批不严、乱占滥用、破坏耕地和不批就用、少批多用、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二要健全土地管理法规, 如制定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要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 大力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的有关法律法规。三要增强广大群众珍惜土地、自觉保护耕地的意识, 切实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认真执行《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法》, 加大执法力度, 争取社会各界对土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四要严格实施调整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中的搭车用地。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要严格审查把关。

(四) 开展宣传教育。中国政府已将每年的6月25日确定为“土地日”, 每年通过宣传活动, 采用口头讲解、版画宣传、典型引路、形象教育等形式普及土地资源知识, 集中力量大抓, 统一部署, 全面动员, 造成强大的声势和社会舆论, 唤起人们对土地问题的忧患意识, 增强对国情、国策和法制观念的了解, 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建立起强大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 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节约集约用地, 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 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2008年6月25日是第18个全国土地日, 2008年“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坚守耕地红线, 节约集约用地, 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各地开展耕地资源保护工作, 要及时广泛宣传, 提升社会各界对耕地资源保护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国家有计划地利用多种形式举办土地法规知识培训班, 对乡村干部进行重点培训, 土地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教育部门配合, 从基础抓起, 在小学搞国土观念教育的试点, 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五) 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近年来, 成都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 加大了耕地保护力度, 投入资金28亿元, 实施“金土地工程”、“沃土工程”等, 共完成土地整理项目107个,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0.93万多 hm2。截至2008年10月底, 成都市已完成41个村组、5, 300多户农民的耕地保护合同签订工作, 涉及耕地保护面积0.011万hm2, 累计应发耕保补贴570多万元, 其中已发放耕保补贴181.103万元, 涉及耕地保护面积347多hm2。耕地保护基金主要用于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保护基金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出让金中提取。国家出一点, 省里出一点, 县里出一点。各级提取的比例应当按照当年的收入, 由国家和各级政府决定。基金的运作应该是账目由财政部门掌握, 钱存在银行, 每年使用时由国土、农业、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向政府申请。存在银行的好处在于, 当年用不完的, 可转为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本利滚动, 若干年后将是很可观的庞大基金群。耕地保护基金的保管、使用、使用范围、对象等一些具体措施需要经过充分调查论证, 形成政府法规颁布, 让广大农民都知道。

(六) 保护基本农田。耕地不仅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 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坚持以建设促保护,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 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一是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要坚决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 暂停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市 (区) 和乡改镇, 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二是要摸清基本农田现状,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 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不得进行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代保, 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进一步做好开发区 (园区) 闲置土地的复耕工作。继续对开发区 (园区) 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凡项目不落实的闲置土地, 一律组织恢复农业用途。三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开展基本农田保护专项检查, 切实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 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继续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 稳定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面积, 提高耕地质量。四是对必需的建设用地, 要按照控制征地范围、拓展安置途径、完善补偿标准、规范征地程序的原则,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的, 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七) 提高土地质量。土地质量指土地的好坏程度, 是土地各种性质的综合反映。它对土地适宜性有重要影响。不同的利用目的, 对土地特性的要求不一, 故质量应相对于利用而言。如农业利用, 质量决定着具体用途所需要的投入和产出, 表征着土地生产能力的高低。可用两种方式衡量:一方面为使用土地特性, 如地面坡度、抗蚀性、有效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耕性、土壤有效水分、土壤养分状况、洪涝危害、盐渍化程度、灾害性天气等可度量或测定的土地属性;另一方面为使用作物产量、牧草产量、树木的年平均增长量等综合指标。这种指标称为鉴定指标, 每个鉴定指标都有临界值来确定土地质量等级的界限。土地质量保护, 主要指通过土地整理、水土保持、污染治理等措施提高土地的质量, 以便恢复、提高土地的自然生态功能与经济生产能力。主要的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度;土地整理制度;水土保持制度;土地污染防治制度;敏感区域土地的保护性利用制度;土地生态保护区制度等等。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 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 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收回发包的耕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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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传钧.论地理学的研究核心-人地关系地域系统[J].经济地理, 1991, 11 (3) :14~17

高速公路保护耕地措施 第9篇

1 树立新农村城市化与耕地保护的科学理念

当面对新农村城市化的不断推进, 耕地日益减少的实际情况, 应该进行正确对待。全面掌握新农村城市化的基本规律, 确立城市化进程和土地整体保有量之间的动态平衡的科学理念。全方位使用科技手段来改善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土地问题。措施之一就是想法设法就是提升土地容积率, 提升多维空间使用效能。具体来说, 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 做到城市建筑物的立体化, 并且积极发展高层建筑, 有效减少耕地面积的占用;另一方面, 全面开发使用地下空间, 创建地下停车场、储藏室、停车位等设施, 让城市周围建筑用地成本进一步减少。

2 统筹规划系新农村城市发展与耕地利用

尤其是对在开展新农村城市化进程中, 出现的未全面使用土地的问题, 需要辩证看待好耕地保护与新农村城市化之间的关系, 科学协调、统筹规划, 有效促进两者间能实现共同发展, 这需要在开发与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过程中, 将新农村城市土地的使用规律与土地经济规律有机结合起来, 对城市化用地开展结构性调整。当地政府需要边定好新农村规划使用的中长期规划, 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监督等手段, 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推动新农村城市发展以及耕地保护等有机结合;建立完善的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耕地使用的规划要求, 将开发和使用新农村城市建设与土地使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 具体来说,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 加快耕地的市场化建设步伐, 进一步盘活农村城市化中存在的一些存量土地, 也就是将那些闲置的土地进行重新再分配, 实现科学合理使用土地结构的目标。二是, 科学调整农村城市化建设用地结构, 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全面改善城市整体环境。三是, 需要引导新农村城市化发展布局和发展方向, 让其发展更加趋于合理化, 全面改善产业结构布局, 适当调整城市功能, 开展旧城改造, 全面发挥新农村城市化土地的最佳效能。

3 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 加强新农村城市化建设成果

因为我国农村城市化发展存在不完全的情况, 所以, 政府需要在保障制度、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等多个方面开展必要的调整, 保证农民城市化后转移的不仅仅是劳动力, 还是包含合法身份、稳定的住所、生活上的保障, 将家庭都移居到城市中生活。为此, 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需要从根本上实现农民的市民化, 在就业方式是实现非农业化。所以, 需要消解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一些壁垒, 进一步增加农民择业的额机会, 改变自身的身份, 消解一些不必要的制约因素, 鼓励农民实现有计划地到城镇落户, 让其以非农资格实现就业, 实现职业和身份的同时转换。其次, 还需要在农村土地制度等方面进行适当调整, 在新农村城市化, 农民扎根城市后, 需要将一些分散的村庄再次进行整合, 将其发展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也可以复耕为新的耕地, 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优质耕地, 便于开展规模化的土地作业, 重新整合农村土地资源。最后, 因为耕地资源本身存在一定的稀缺性, 所以, 还需要建立耕地保护的具体政策, 严格保护耕地, 提升耕地保护水平。

4 优化耕地配置, 提升耕地质量

采用技术创新的方式, 坚持走集约化发展之路, 实现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利用, 建立土地耕地经济动态保护的理念, 将此作为发展目标, 在农村耕地保护的数量上入手, 开展质量保护。采用“两个根本不变”的要求, 全面发掘耕地潜能, 创建高功能的耕地生态———经济复合系统与农业生态环境, 为农村城市化提供剩余土地, 就实现农业与农村城市化的和谐发展。强化对耕地价值的核算, 实现资源的科学利用。新农村城市化进程中, 土地资源核算的方法是将土地分成消费型用地、盈利性用地和基础性用地, 对这三类用地开展必要的核算, 最后再加总面积, 获得土地资源价值的总量, 从总量出发去科学安排农村城市化用地, 实现土地的科学生态利用, 协调好经济、社会与生态的整体效益。

总之, 新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耕地保护, 需要从树立新农村城市化与耕地保护的科学理念, 统筹规划系新农村城市发展与耕地利用, 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 加强新农村城市化建设成果, 优化耕地配置, 提升耕地质量等措施, 提升耕地利用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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