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下的国际生

2024-07-05

全球化下的国际生(精选7篇)

全球化下的国际生 第1篇

1 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冲突含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 国际经济中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问题, 是只能合理规避, 永远不能完全消灭的。对国际中一些“经济潜规则”问题、缩短南北经济差距问题以及国际经济体系广泛化问题等, 需要采取一种成熟的规则体系进行合理的调控及解决。在众多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下, 权力导向性的经济秩序逐渐失去了原有的地位及价值, 逐渐由其“专制性”的地位转变为“大众化”的游戏规则, 逐渐合理地进行竞争。在全球化经济发展中, 世界各国为对自身主权的捍卫, 对经济自主性进行一定的控制。“一体化”经济模式下, 需要国家对经济自主权的控制力逐渐减弱。这样问题就产生了, 这一矛盾现象成为各国关注的问题。首先, 各国认为, 大量逐渐形成的国际性跨国公司是对国家经济的一种掠夺, 在国家经济自主性控制上是一定的干扰。其次, 大规模跨国公司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家经济主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自主经济的控制力逐渐降低。最后, 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刺激, 导致发展中国家存在走上不正常的经济发展模式的风险。众多隐患在国家及政府控制中的管辖冲突及非管辖冲突体现得十分明确。

2 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冲突现状

在全球化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全球化经济给许多国家及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优良影响。随着自由经济的快速发展, 商品及服务等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依赖性极强, 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增多及快速的流通量, 致使经济全球化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 一体化经济的发展是必然的趋势。在不断交易的国际背景下, 由于国家及地区的背景不同, 所产生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 在看似和谐的表面下, 不和谐的因素时有发生。但是在国际秩序形式转换下, 正造就一个比较成熟的经济秩序, 创造了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 目前正在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在此秩序, 即规则导向型的经济秩序发展下, 有效削弱了国家本身对经济的约束力。但由于对不良后果的规避, 该种模式刺激了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度, 在政治的参与下, 国际经济冲突的发生概率逐渐提升, 对国际化的自由经济产生一定的干扰, 产生了一定的国际经济纷争。目前业界对该种纷争主要分为政府管辖冲突及非管辖冲突两大类。

3 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冲突的造就点

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 政府的强烈控制是国际经济冲突产生的原因。由于政府部门的强烈干预, 对国内经济的开放力度逐渐减少, 因此对自由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干扰, 进而对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由于政府的干涉引起的各种冲突对自由经济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 阻碍了全球化经济发展的步伐。所谓经济一体化发展, 是以整个世界为背景的, 追求国际层面上的自由发展的经济模式, 国家为保护自身利益, 或者说是对经济上的控制力, 而对全球化经济的干涉, 是国际经济冲突产生的必要原因之一。在政府的“有力参与”下, 对经济的控制是进行一定的经济政策以及一定的经济法律的制定, 该政策的制定是在对自己进行保护的同时, 在对其他经济的双赢上产生了一定的干扰, 在某些利益上是一定的牺牲, 对全球化经济的经济发展是一个障碍。首先, 政府对自由经济控制的最大目的就是对国外经济发展及经济模式对国内经济产生的干扰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避免任何的经济冲击。其次, 政府的管辖冲突及非管辖冲突是对国外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控制模式, 在政策和法律的双重控制下, 对经济的自由化发展进行一定的扼杀。最后, 经济上的“自由”和“限制”的问题在国际经济冲突中存在良久的话题, 在国际、国内背景的不同参考系下, 对该问题的合理解决存在一定困难。在追逐利益的征程上不是黑白分明的, 从两方面说, 政府是在最大限度地降低来自他国的不良影响, 将风险降到最低, 将利益最大化。全球化经济是以自由发展的经济模式、以国际环境为背景存在的, 因此为维护利益, 来自政府的阻碍自然而然地、合理又不合理地存在着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自由化经济的发展。综上所述, 对政府控制力度合理分析及有效调解是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前提之一, 政府控制是经济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鉴于此, 本着“国家经济上进行合理的放宽, 在主权上进行应有的控制”的原则, 进行改革。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不是对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主权进行控制, 只是为了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针对这一原则进行有力的改革, 共同努力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4 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冲突的控制力

所谓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冲突之间的关系, 是指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冲突的约束效应具体的程度有多大, 国际经济法的适用性及广泛性的力量范围是多少。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 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冲突的解决存在力不从心的现象。所谓经济是一个国家任何发展的基础, 也是一个国家地位的保证, 经济基础是决定上层建筑的保证。所谓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冲突, 是国家间的经济冲突和国际间的法律冲突的综合引起的。经济冲突是法律冲突的前提, 在目前的世界经济大背景下, 急需一套成熟的、合理的游戏法则, 使各个国家及地区心甘情愿接受, 并按照该游戏规则进行合理的经济发展, 但目前的经济规则体系不是十分有力。

在快速发展的一体化经济以及国际背景的大层面上, 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更加明显, 经济依靠性更加明显。按照该种趋势的分析, 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理应是会向着更加融洽的方向发展, 友好的国际关系是会被构建出来的。因此在以国家及地区的自身经济主权为原则的基础上, 构建出一整套合理的适用于各个国家的国际经济法案是规避国家政府对经济实行不合理控制的前提, 是减少冲突加快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步骤。在国际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下, 各方做出相应的牺牲, 多赢的经济体制会被建立, 最终会形成一种和谐的国际环境。在某种情况下, 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 会产生一定先进的解决办法, 在相互适应中前进着。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国际性的舞台是规避风险的最好基础, 在金融危机的形成时国际性的背景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使其危害降到最低, 使经济回暖更快, 因此经济发展必须放在国际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 才会有更大的发展。

5 全球化经济下的经济冲突缓解途径

5.1 构建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制

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世界经济一体化模式是必然的。在国际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下, 制定合理的国际经济法案是缓解国际经济冲突的最好办法, 通过合理的游戏规则令各个国家及地区进行合理的健康参与, 是全球化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手段, 也是对于各个国家及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虽然目前对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法的建设饱受争议, 在不同体制的国家中实行共同的法制存在风险, 但是无论对象是什么, 在国际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 建立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 是对国际经济冲突问题最小化的最好解决办法之一。对于制定适应性较强的法律体系, 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首先通过国与国, 以及地区之间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达成一定的协议, 对其法律的适应性进行一定的评估。其次对法律权限的界定, 参考国内及国际法共同制定, 通过共同商议进行具体安排。最后为避免不合理的冲突发生, 对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内进行一定的教育及普及, 令各个国家之间相互了解, 加强沟通, 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际良好环境的构建进行的一定的助力。虽然目前这种规则还没有形成, 但是通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会产生一定的良好效果, 全球化的经济模式会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发展得更快、更好。

5.2 正确面对冲突

所谓正确面对冲突是指各个国家正确地面对自身以及他国的管辖冲突及非管辖冲突。从如何合理地面对管辖冲突及非管辖冲突做起, 进而面对国际经济冲突, 是缓解国际经济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 做好冲突解决的应对预案, 了解其自身性质, 通过合理的国家之间的协商及自我让步, 确立管辖权范围及力度进行解决。对管辖权的让步, 以及对管辖权的合理分配是国家之间健康解决问题的关键, 各种优先原则在商议中进行合理调配, 在多个方面进行各取所需的合作模式, 是有效规避冲突的解决方法, 各个国家应给予一定的重视。

5.3 区域一体化经济先行的解决方式

所谓全球化经济的发展, 实际上是慢慢地、逐渐地进行的, 在其发展的过程中, 必须经历由国家间的合作, 以及区域性一体化经济的发展模式发展起来, 该过程是必须的, 但是要清晰化、透明化, 避免国家之间的潜规则发生, 避免经济全球化只发生在几个国家之间的现象发生。综上所述, 在为了规避国际经济冲突时, 先在小范围内进行合理磋商, 进行多元化合作, 在各个方面进行双赢性合作, 在多个方面进行合理性的让步, 是解决政府对经济全球化控制的基本方式。在合作中必须制定出具有国际规范性的合作模式, 尽量规避风险, 使国际经济冲突的出现率极大的降低, 抑或通过合理的办法得到解决。

5.4 构建合理的经济摩擦应对体系

在对国际背景、国家背景下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后, 对行业及企业如何进行国际经济冲突的规避进行阐述, 从企业层面分析, 必须建立完善的经济制度, 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合理保护, 对财务进行科学的提升, 对专利进行自主研发。从行业层面上分析, 为避免产生冲突, 需要建立行业的组织, 组织代表企业进行一定的发言权,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建立, 进行积极调整。

综上所述, 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历程, 必定是曲折而坎坷的, 不同国家及地区之间相互的竞争及压力是避免不了的, 因此在利益冲突必然存在的情况下, 对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的构建是亟待解决的, 处在这样一个经济与政治交织的时代中, 对合理的、公平的、透明的、高效的、有秩序的国际经济环境的构建是每个国家, 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在内, 共同的责任。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浪潮迅速蔓延。为改善不断升级的国际冲突, 使国际经济冲突逐渐弱化, 经济迅猛、健康、合理发展, 需构建和谐的国际经济背景。为培养健康的国际经济竞争体系, 建造合理的利益平衡, 制定双赢的国际经济战略, 缩短全球内的经济水平差距, 提高人类生活质量, 将全球化经济下的国际冲突合理规避是必要的途径。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冲突,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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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仁康.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发展的双重趋势[J].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5 (4) .

[3]肖景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科学时代, 2011, 8 (10) .

全球化下的国际生 第2篇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减税为鲜明特征之一的税制改革在世界各国普遍推行,这除了与税收理论的自身发展相关之外,还与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密不可分。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成为可能并日趋便捷,各国要发展经济必须拥有优势经济资源,而对国际经济资源的争夺带来了多方位的竞争,国际税收竞争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运用税

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

一、国际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和服务交易、资本流动、技术信息传播、消费和生产活动等,在全球范围内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的经济态势。[1]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有着多方面和多层次内涵的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是一个过程,是一种状态。究其本质,经济全球化就是资源配置的国际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同时对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说,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税收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税收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趋同效应之一,是世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以税制趋同、相互协调为主要特征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税制改革运动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这次税制改革运动在财政史上是空前的,其形式上的相似性和范围上的广泛性更是历次税制改革所不能及的。范围上的广泛性表现在这次税制改革的全球性,几乎涉及了所有国家;形式上的相似性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税制改革的普遍特点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2)伴随税率的降低,削减所得税的纳税档次。(3)拓宽所得税税基。(4)税种组合的变化。削减个人所得税部分是通过其他税种的增收来弥补的,通常采用的方式是从所得课税转向支出课税。(5)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的同时拓宽了税基。有时公司税也有向归属制转变,或者是从部分归属制转向完全归属制的趋势。(6)强化税务管

理。经济全球化发展加速了税收国际化进程

首先,经济全球化使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税收理论的研究与发展超越了国别的界限。其次,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剧了各国对经济资源的争夺,国际税源竞争不可避免,各国争相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上逐步趋同。第三,经济的跨国交流客观上要求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歧视,各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采取合作的态度、协调彼此之间的税收制度是明智的选择。最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要素全球流动的频率更加快捷,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逃税与避税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因此只有各国政府进行充分合作、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协调,才有可能保证各国税源的完整。所以说,税收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

产物,反过来,经济全球化发展加速了税收国际化的进程。国际税收竞争是税收国际化的必然产物

当经济发展到全球化阶段时,公平竞争的市场由国内扩展到国际,原来单纯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开始成为在国际市场上提供公共产品的竞争主体,国际税收竞争开始加剧。在竞争初期,由于市场不够成熟,主要是价格竞争,于是各国政府争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以期达到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目的。这直接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世界

性的减税浪潮,所以说,国际税收竞争是税收国际化的必然产物。税收优惠是目前各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常见方式之一

从纵向上看,我们可以把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方式分为两个阶段,即以税收优惠(包括与税收优惠具有相同作用的减税行为)为主要手段的初级阶段和以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环境及巨大的市场为主要手段的高级阶段。各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应与其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致力于以税收优惠的方式或与税收优惠具有相同作用的减税政策来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比较而言,发达国家的单纯而普遍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少得多,但这并未影响国际经济资源向该国流动。可以说,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国际流动经济资源上的作用越来越弱,这时候就应该适当调整一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手段,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但对绝大多数国家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仍是他们目前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二、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利弊得失

税收优惠手段一方面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际流动经济资源进入本国,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手段如果使用的过多、过滥就会侵蚀本国税基、阻碍该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所以说,税收优惠是一柄“双刃剑”,在使用时应尽可能地扬长避短,以期实现

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优势

在东道国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情况下,对于国际流动经济资源的所有者而言,一方面降低了他们的成本,提高了他们的收益—成本比;另一方面,相对低廉的成本有利于他们在该国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得巨额利润。正是在微观经济主体这种趋利动机的作用下,税收优惠对国际流动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具有吸引力。且在一定范围内,税收优惠的程度越大,对国际流动经济资源的所有者的吸引力越大。

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可以给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带来良性循环。国际流动经济资源是东道国所稀缺的资源,虽然利用税收优惠手段来吸引这部分资源流入本国在表面上看来会影响本国的税收收入、抑制民族工业的发展,但只要措施得当,将是利大于弊。只要措施得当,在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引进外资后,随之而来的还包括外资企业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经验,这将降低本国企业的学习成本。同时,外资企业的进入大多有一个本地化的过程,会给东道国带来部分直接和大量间接的就业岗位,有利于缓解东道国的就业压力。另外,大多数国家都面临着自身经济发展的瓶颈限制问题,国际流动经济资源的引进有利于东道国突破瓶颈的限制,经济发展跃上新的台阶,从而使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经济进入良性循环后,税基随之扩大,虽然优惠税率较低,但扩大了的税基弥补了优惠税率给财政收入带来的损失。如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1993年起利用外资连续9年居

发展中国家首位,2002年中国利用外资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引资大国。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并使中国经济保持持续高增长功不可没。所以说,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既有利于东道国的发展,又有利于国际流动经济资源所有者的获利。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弊端

(1)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可能带来税收收入流失,影响财政状况。虽然在经济政策、税收制度合理的情况下,适度的减税和税收优惠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从而扩大税源,弥补税收收入的不足,但由于“时滞”效应的存在,税收收入在短期内必然会受到较大影响,只不过强度不同而已。在政府支出既定甚或呈“刚性”增长的前提下,无偿财政收入的减少就意味着有偿财政收入的增加,也就是国债发行量的迅速扩张,可能引发债务危机,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抑制甚或损害国民经济的发展。另外,各国在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的同时往往要调整其他方面的税收以保证财政收入,这样做会导致经济的扭曲,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据中国财政部的一份调查资料测算,1998—2000年,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水平分别为22.06%、21.85%和22.37%,实际税负水平分别为10.35%、11.59%和13.09%.[2]两者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大大低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对财

政收入产生了影响。

因此在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吸引国际流动经济资源的同时不能忽视税收的收入功能,必须

考虑税收收入对一国财政的影响。

(2)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可能带来生产和消费的扭曲,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税率、形成税负不公的局面,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生产及经营成本、人为扩大了外国投资者的获利空间,不利于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在其它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的利润高于东道国投资者,扭曲了生产;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差别税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竞争优势将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在价格上,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进而扭曲了消费行为。无论是生产方面的扭曲还是消费方面的扭曲,归结起来,产生的必然后果都是不利于东道国民

族工业发展。

(3)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可能引发本国的资本外逃。本国投资者相对于他国而言是外国投资者,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税收优惠方式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前提下,本国投资者在外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获得更有利的税收条件。那么,微观经济主体在自身趋利动机的作用下,就极有可能去他国投资,出现资本外逃现象。美国国内收入局近期公布了一份统计数据摘要,涉及美国7500家最大受控外国公司在2000年的经营行为。[3]该数据进一步证实了最新的研究结果,那就是美国跨国公司已经将其利润迅速转移到税收极为优惠的避税港。

三、国际税收竞争与税收优惠带给我们的政策启示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同时,注意国际税收的协调

按照国际税收竞争的后果划分,有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和有害的国际税收竞争,即“恶性国际税收竞争”。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我们要大力参与的,有害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我们

要尽量避免的,“恶性国际税收竞争”会给参与国的经济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需要各个国家进行国际税收的协调。当然,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各国在获利的同时也会付出一定代价,通常税收协调是以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为代价的。

如果不对税收竞争进行一定的制度性协调,最终付出的代价将是各国税收主权的丧失。国际税收协调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它既要维护各国选择其税收政策的自由,又要使其遵守国际准则。但是,在执行中没有可以衡量的标准,过度的协调也会变成有害的协调。因此,国际税收协调需要谨慎执行。把握好运用税收优惠方式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度”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国际税收竞争就是税收优惠的竞争。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严格管理,加强税收立法、司法及行政性管理活动以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随意性,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税收优惠是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具体情况的变化,各国应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采取最有利于本国发展的策略,所以说,税收优惠的使用应具有时限性。另外,税收优惠的使用在程度上也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制约,如财政方面收入因素的制约、国际税收政策协调的制约等。因此,要把握好运用税收优惠方式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度”,以期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要转变引资理念,实现以优化税收环境吸引外资为主代替以税收优惠为主吸引外资的战略转变。税收环境的优化主要以税收手段和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为主要内容,通过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实

现。规范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标准税制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和“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4]如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税等世界性税种的内容,只存在着大同小异的具体规定。此外,税制建立以后,还应建立科学合理、并具有国际化标准的征管制度。从国民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考虑标准化税制的建立,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税收理论与实践。在我国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

来规范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对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来讲,对能源、高新技术企业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取消对一般加工业,特别是劳

动密集型产业的税收优惠。

(2)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取消现存对沿海、沿江、沿边、特区、开发区的多层次优惠,而保留五个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优惠政策。对中西部环境较好的地区可予以重点扶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设立“特区”,在特区内内外资企业均可以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最终通过这些“特区”的发展带动广大中西部的全面发展。当然,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等落后地区也可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鼓励内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开发。

(3)规范税收优惠的方式。应迅速实现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化,采取优惠税率、定期减免、弥补亏损、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延迟纳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建立一套事

前优惠加强引导、事中优惠降低风险、事后优惠利益激励的税收优惠体系。

(4)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证研究。将引进的外资额与资本外逃的数额相对照,进行动态跟踪,可以轧差得出一国的经济资源是净流入还是净流出。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进行全方位的考虑,而不是只盯着外资看,以免形成引进的少、流出的多的不利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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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润身,杨宁 税收国际化问题的初步研究[J] 财经问题研究,20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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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0—18

全球化下的国际生 第3篇

(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使国际经贸争端的激烈程度有所提高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意味着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内经济受国际经济影响越来越大,与他国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近年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各国对进口贸易的状况更加关注。

(二)争端领域有所扩大

众所周知,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是能否发生贸易争端的决定因素。而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快于货物贸易。各国就限制服务业开放的冲突将成为今后国际贸易争端的一个新的焦点。

(三)反倾销、保障措施以及新型措施的广泛使用

WTO规则中,允许其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实

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进行产业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保障措施则是允许缔约方在达到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可以兼顾各自国家眼前的或急迫的局部利益,在二者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可以暂时放弃规则,进行自我调整。

这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协力追求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但是,在追求实现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同时,各成员却仍然有自己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这就难免引起种种新的矛盾与冲突。归根结底,就是各成员在经济主权上的限制与反限制。同时,技术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频繁限制产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武器。此外,通过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计量单位、电子数据交换等手段设置技术壁垒,也有愈发普遍的趋势。

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质疑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况分析

世贸组织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隶属于部长会议。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暂停适用有关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和其他义务”。尤为重要的是,DSB彻底改变了GATT实行的“协商一致”程序,代之以“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 consensus)的决策原则,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

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原有机制相比,强硬、高效了许多。同时,这种机制倘若能够正常地进行运作,对于国际经贸争端中的当事方,尤其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当事方,将是一种较为有力的约束。WTO规则的强硬甚至使世界头号强国——美国都感觉到有些吃不消。是否接受WTO体制,尤其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争端解决机制,曾经引发了美国国会内议员的激烈争论,并经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炒作,形成全国性的论战,著名学者杰克逊教授称之为“1994年主权大辩论”(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

(二)实证分析——“欧美301条款争端案”

1998年11月25日,作为对美国动用“301条款”单方宣布即将对欧共体采取报复制裁措施的回应,欧共体向DSB提出要求与美国磋商,以解决《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问题。随后,又在1999年1月26日要求正式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欧共体的这一举动,把“美欧香蕉案”中气势汹汹的原告——美国推上了新案的被告席。

众所周知,“301条款”是美国贸易代表用以威胁和压服外国政府贸易对手的重要手段,充分体现了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霸权。其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单方认为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则有权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妥协,消除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者提供美国官方认可的赔偿。它的主旨在于保证美国产品能够长驱直入和充分占领其他国家的国内市场。

本案专家组在1999年3月31日组建成立,经约九个月的审理,于1999年12月22日签发了审结报告书,并呈交DSB审批。其核心结论是:

专家组基本上赞同和接受了欧共体对美国“301条款”的指控,批驳和拒绝了美国作出的抗辩。但是,专家组又认为,仅凭初步证据,还不足以最终确认美国已经背弃了《WTO协定》的国际义务,还应当综合考察美国国内的“体制因素和行政因素”(institutionaandadministrativeelements),才能作出全面的认定。可以说,在这一点上,专家组完全赞同和接受美国代表根据SAA提出的抗辩,驳回了欧共体代表提出的指控。最终认定欧共体指控的《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各点,并不违反WTO体制中DSU以及GATT1994的有关规定。

从专家组结论中,可以看出:专家组不但没有切实遵照DSU第11条规定的职能和职责,认真审查美国“301条款”;反而把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内容自相矛盾、毫无法律强制约束力的SAA,美化为美国的“承诺和保证”,并鼓吹“可予以信赖”。这份报告旨在两大集团之间,双方讨好,左右逢源;对美国“301条款”采取“小骂大帮忙”的手法,曲为辩解,加以袒护宽纵。漏洞和疑窦甚多,留下隐患不小。

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之我见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其高效率和公正(在处理极个别案件时有待考量),赢得了广大成员方的信任。有数据显示,自WTO成立的十年以来,已经受理了超过300件贸易争端,涉及好几十个国家和地区,而GATT在长达48年时间里却只承接了300多件。

客观地说,上述机制在处理大多数贸易争端时,能够凭借机制较GATT争端解决机制强硬的特性,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并及时得以执行。只有在极少数案件中,专家组才会出于对种种案外因素的考虑,作出不那么令人信服的结论。但是,总体来讲,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中发挥的正面作用远远大于负面效应。不失为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手段。

(二)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经济规则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之初,体现了美国等大国的选择。但是,随着大量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力量對比就会发生相互制衡作用,最终使规则趋向合理。“日本酒税案”中上诉机构明确指出:“《WTO协定》是一个国际条约,其实质相当于一个国际合同。达成这些协定条款本身表明,WTO成员是在行使国家主权,追求各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的协定。为获得作为一个WTO成员可以获得的利益,作为交换,各成员同意根据《WTO协定》的承诺来行使其国家主权”。即阐明了条约约定至上的原则。在WTO背景下,我们提出要重视规则的作用,就意味着任何成员在履行义务时将不会有过去那么多灵活性;在WTO体制下出现的任何争端,其首选的解决方式,是法律而不是政治和外交。

(三)其他手段

毋庸置疑,经济,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经济作为一切利益的根本,决定了它必然与政治、文化等种种问题相互纠缠。历史上,解决经济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结果往往极大地破坏经济,GATT乃至WTO的出现,就是期望通过法律体制和平解决国际经济争端。而现实争端中,存在着一些用法律手段难以解决的特殊情况。在案件看似简单的法律现象的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政治、文化背景。在这种情形下,缺乏必要的政治、外交手段,是不可能达到解决争端之目的的。当然,这类手段仅仅作为辅助之用。争端解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仍然是法律。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谅解书[M]第2条第1款。

{2}See supra, J. Jackson, Sovereignty Debate.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法 第4篇

一、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世界经济的特征

(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

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就是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跨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脚步, 实现了多边区域和双边区域的贸易额的快速增长。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统计调查中显示, 在2013 年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多达570个, 另外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广度、深度方面都得到了迅猛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 增加了贸易的摩擦量, 为国际经济法将带来新的挑战[1]。

( 二) 跨国直接投资额上涨

在近几年经济发展中, 跨国投资额出现了持续上涨的趋势, 世界贸易组织在对跨国投资额做出的调查统计中显示, 2013 年全球范围内的FDI的流入量多达1. 5 万亿美元, 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促进了跨国投资额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一方面跨国投资额的投资方向转向金融服务行业和高科技领域,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 ( 以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为主) 逐渐成为资本净输出国。跨国投资额的变化不但增长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动力, 还为传统的国际经济法带来了新的挑战[2]。

二、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经济法的改变

( 一) 增强了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

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将带动国际交往的密切和频繁, 造成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界限出现逐渐模糊的现象。通常情况下国际条例的制定是由国际集团进行谈判或是主要的国家进行谈判,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致认同, 从而得到被各国遵守的规范和法律。因此, 当某个国家集团或是某个国家主体拥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谈判权, 那么国际经济法将受到这个国家集团或国家的重大影响。另外, 当国际经济法制定完成之后, 国际经济法将对成员国的国内经济法产生反作用。在对各国经济法不断的总结之后, 发现一个清晰度明显提高的经济规律, 那就是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产生界限逐渐模糊的现象, 表明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呈现融合度上升的势态。

( 二) 加强了与相关领域立法的联系

随之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 实现了各经济领域的国际法的整合, 同时加强了国际经济法与相关领域经济立法的联系。国际经济法与相关领域立法的联系主要有规范性联系和策略性联系两种。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在调整各自的对象和法律原则自身的过程中, 加强了彼此间的联系, 使其相互牵连, 就被称为规范性联系。而策略性联系是指在交换投票权过程中, 部门国家集团或是国家主体对谈判结果的深入考虑, 而做出的国家间的联系。例如, 某个国家与其他国家相比在某个领域中具有优势, 其他国家则不具备这种优势, 那么有优势的国家就会想要在这个领域中签订对自身有利的国际协议。虽然其他国家在这个领域中不具备优势, 但其他国家也许在另外的领域中据有明显的优势。因此, 在谈判过程中, 谈判双方均已各自的利益出发, 那么谈判结果将永远无法达到双赢的效果, 若是有机结合在两个领域中具有相对优势的国家, 那么双赢的机会就会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就会出现在国际组织的协议体现中, 从而加强国际经济法与相关立法之间的联系[3]。

( 三) 强化了各国经济法的统一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各国经济法的统一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影响产生的, 首先, 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贸易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 促进了各国经济法趋向统一的进程。其次, 在国际贸易组织、国际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约束下, 促进了各国经济法的统一发展。最后是自由贸易区的影响, 自由贸易区中经贸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各国经济法和商法的统一。目前在处理国际经贸关系方面, 国际公约的数量逐渐增多, 对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4]。

三、结论

综上所述, 通过对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法的深入研究, 从中可以了解到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为国际经济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使国际经济法发生了变化, 深入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改变, 有利于各国在经济贸易中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摘要:当代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经济全球化, 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影响全球各个领域, 无论是政治经济, 还是社会生活, 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全球的法律领域来说, 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最为深远, 因此, 研究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研究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世界经济的特征, 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经济法的改变。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经济全球化,变化

参考文献

[1]陈妙英.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发展探讨[J].法制与经济 (下旬) , 2013, 01:103-104.

[2]徐中奇.有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重构探讨[J].经营管理者, 2012, 01:194.

[3]鲜虹.关于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重新构成的研讨[J].法制与社会, 2010, 03:286.

全球化下的国际生 第5篇

关键词:风险社会;外层空间;国际环境法治;环境污染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外层空间法,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当人类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时候总是需要新的自我约束避免新的自由带来的无序。

古希腊犬儒学派哲学家第欧根尼第一个说:“我是世界的公民。”世界主义就是将对国家民族的忠诚转移到对全人类,世界公民意识就是对全球问题抱着休戚与共的态度。外层空间环境问题涉及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家的权利义务,需纳入全球治理的法治轨道。

一、风险社会中的外层空间环境保护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社会中的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就是吉登斯所谓的“制造的风险”,即由于人类自身知识的增长而对整个世界带来的强烈作用所创造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境况人类几乎没有历史遭遇的经验。

外空环境污染主要是指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引起外空环境的恶化,进而对后续的空间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在全球风险社会下,外层空间环境问题已成为技术进步带来的环境污染重要形式之一。这些问题包括:1、地球轨道空间中的空间碎片的危害:2、无线电噪音的影响;3、人造物体从外层空间坠落地球所致伤害:4、人类空间活动对外层空间和其他行星所致伤害:5、航天器将地球以外的微生物或细菌带回地球造成污染。

二、现行外层空间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20世纪60年代以来通过的一系列关于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的国际条约。

当前国际社会并没有制定保护外层空间环境的专门性条约,有关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有关空间探索和利用活动的条约之中。其中主要的有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72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和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二)联合国大会及国际社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宣言等法律文件。

此类法律文件通常对外空环境保护问题也有所涉猎,通常也是规范外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渊源。如196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172l号决议,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它们或者反映着外层空间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体现着正在形成中的外层空间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在外层空间环境法的发展中起着一定的作用。

(三)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惯例、判例和学说

在现代,由于国际关系变化迅速,国际习惯形成的时间有缩短的趋势,关于外层空间保护的法律原则等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形成了习惯国际法。司法判例包括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其中,国际法院以及在较小程度上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法的判例,有助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确立。如国际法上第一起跨国环境损害责任案件——1938年和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确立的“国家不得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在权威的国际法著作中,有时也可以找到关于现行外层空间环境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引证和说明。

三、外层空间国际环境法治的现状

(一)硬法与软法并存

硬法是指对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條,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软法是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通过的宣言、决议和行动计划等。软法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国际法研究领域,后来发展到国内法研究领域。

软法的产生系因为关于如何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涉及国家的根本利益,但迅速缔结国际条约又会遇到困难,而软法对各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过的程序较为简单,可以在达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之前反映各国的关注和愿望。

(二)自足性与碎片化趋势并存

外层空间法以五大外空条约为基础,以其他联大决议、宣言和区域性机构或组织通过的行为准则、指南等为补充,在一般国际法之下初步形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次级法律体系”,呈现出小范围的法律统一性,因此有一定的自足性。

外空法体系内部碎片化现象也十分明显,针对同一事项有关条约往往规定了几个各异的版本,使得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如针对空间碎片减缓的文件有以下几个版本: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IADC)制定的《IAC空间碎片减缓指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空间系统和操作分委会正着手制定的空间碎片减缓标准、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于2007通过的《联合国外空委空间碎片减缓指南》。

(三)超前性与滞后性并存

外空环境法的超前性体现在许多外空环境保护条约“防患于未然”的理念定位,如1963年《部分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规定“缔约各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大气层等环境中禁止、防止并且不进行核武器试验爆炸或其他任何核爆炸”,这些规定都是在人类的活动范围还没有延伸到外空而事先做出的规定。

法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反对德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理由就是,民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落后了,虽有夸张但不无道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外空条约的制定陷入困境,现有外空条约并不能很好地应对当前外空环境领域的新问题,专门针对外空环境保护的条款还是少之又少,也反映出其某种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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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层空间环境保护:从法制到法治

从法制到法治体现了法律不仅关注条文形式化的规定,更关注法律制度的现实有效性。理论界普遍认为法治僅存在于一国域内,因为法治要求法律得到一致遵守,而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却是“主权平等”思想,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和司法权威。当前以国家利益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从而实现霸凌的行为屡见不鲜,采纳统一规范的国际法规规范国际社会日渐复杂的各色活动,将使国际社会各国对外行为顺应国际法治的理性预期,促进国际公平正义。因此国际法治并不像某些学者所言并不存在且没有建立的必要,其要义如下:

(一)立法:制定保护外层空间环境的专门性国际条约

国际社会应单独制订全面系统的保护外空环境的国际条约,一个完备系统的保护外空环境法律体系是其他所有行动的前提和基础。新条约应厘清以下问题:

1、明确有关法律概念。现有各条约中有关外空环境保护的条款,许多概念和制度规定都极为模糊。如何种变化才是对外空的“不利变化”,“有害污染”中的“有害”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判断外空是否受到污染,等等,都需要明确。

2、发挥软法和非正式机制的作用。软法和非正式机制的存在,是为了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暂时满足各国外空环境保护的需要,其各规则的制定反映了各国治理的愿望和国际社会、外空环境现状,无疑有一定的进步性。专门性国际条约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参考此二者的动态,以保证法律的制定能真正契合国际社会实践需要。

(二)执法:建立外空公约实施机构

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国际社会并没有建立专门外空公约的实施机构。首先,外空法由于其规定的原则性、抽象性以及欠缺执行机构在执行的过程中基本依赖于各缔约国的意愿,而没有任何的强制执行力。其次,大多数空间活动争端尚主要依靠政治性手段等外交途径加以解决,争端当事国也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由于《外空公约》《责任公约》和《营救协定》未提及设立公约执行机构或者程序,表明国家希望在有关领域的法律适用上暴漏自主权,而涉及到国家间关系的问题主要通过双边协商。因此,要想实现外空国际环境法治,至少需要从法律的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方面来进一步完善与规定。

(三)司法:建立独立于各主权国家的争端解决机构

法治要求一个独立于争议各方的争端解决机构,因而国际社会必须建立专门的外空环境领域争端解决机构。根据传统的国际法,国际司法机构是一个只有主权国家才具有诉讼权利的领域,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烈的政府间色彩。国际司法机构后来慢慢逐步向所有的国际行为体开放。国际审判已经不再仅仅是由国家所垄断的事务,因为越来越多的法院、法庭允许个人、团体以及国际组织的参与。给予非国家行为体以相应地位的国际司法机构已经大大多于仅仅容纳主权国家的国际法院与法庭,这更要求在外空环境保护领域,应明确司法主体,以切实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四)守法:明确外空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与行为模式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奠基石,它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在传统国际法中占据统治地位。然而鉴于传统的以国家主权为基础治理环境的理念已经不再适合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超越国家主权,并以全人类和整个生态系统利益为中心的新的价值理念。《外层空间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空间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外层空间活动的主体仍然是国家,国家对内行使监督管理权,对外承担国际责任。私营资本虽然不是外层空间活动的主体,但其进入这一领域,不仅改变了原来的单一政府实体的格局,还对外层空间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其行为模式亟需纳入法律的轨道。

五、全球治理与外层空间国际环境法治:从国家到全球

尼尔·A·科尔曼在《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中提出:“没有胸怀全球的思考,便不能树立环境保护的严正性和完整性。众所周知,1963年的联合国《外空宣言》将“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这就意味着在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必须以人类共同利益作为前提。因此,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之下,这一原则隐含了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空的过程中,应从全人类利益角度出发对外空环境进行保护,对空间环境的法律规制也成为一种潜在诉求。这种全球化的视野是应对风险社会、应对外层空间市场化发展、建立外空新秩序的需要。科技的进步拓展了人类活动的领域,而法律必将是促进和保障这一成果的一重要利器!

简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法 第6篇

一、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界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是经济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际贸易行为必须参照的行为准则。

( 一)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是跨国贸易行为规范的有力约束准则。难以想象, 没有国际经济法的约束, 跨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将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劣质产品的海外倾销,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恶意商战, 这些国际贸易中可能产生的贸易壁垒和不良商业行为将没有可以约束的工具,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将无法得到保障。国际经济秩序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维护。

( 二) 国际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跨国和跨地区贸易行为的发展兴盛和国家间对贸易行为的不断重视而发展形成的, 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贸易行为的不断加快。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是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逐渐紧密起来, 各国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呈现出统一趋势。首先, 各国的国际经济法的设立和使用原则呈现出统一趋势。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各国制定的国际经济法的法规趋同一致, 国际经济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国际市场上的经济行为几乎都能在国际经济法的法规中找到约束的条件。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原则的一致性, 保证了跨国贸易的公平性, 有力抑制违规、不合法的经济交往行为。

其次, 各国的国际经济法的修缮越来越考虑到本国的利益。国际经济法设立的目的是保证本国公民的对外经济贸易行为不对外国造成损害, 同时也是对外来进口商品准入标准的补充。是国际经济法条例的设定利于本国对国家的进出口行为具有强力保障。

再次, 国际公约和条例呈现统一趋势。国际经济法的设立来源于国际公约和国际条例, 各国在设立这项法案的时候都必然要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条例的法理原则。目前, 国际上现存的各类贸易公约和国家间的国际协定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有力补充, 全球化的趋势也使得国际公约和条例呈现出趋同态势。

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历程

“全球化”这个词汇最初用于形容国家之间的经济在20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 发展至今, “全球化”的含义已经不仅仅涉及经济行业, 与国际经济贸易紧密联动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难以孤立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我国经济的全球化过程是在世界经济的浪潮中前行的,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一个时代前进的需要, 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

经济全球化并不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 正如当今的“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时代”一样, 经济全球化在社会的发展中被贴上了标签。经济全球化形成的原因并不是历史的偶然, 正如保罗. 斯威奇所言, 经济全球化不是某一种现象, 而是一个时期状态的持续。全球化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诉求, 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而不是某一个成功领袖的决策, 也不是孤立于社会的简单思维创造,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机遇与挑战

经济全球化给世界上所有经济个体带来了同样的机遇与挑战, 如何把握全球化的趋势, 根据各个经济个体的自身特质, 选择适合个体发展的经济体制, 才能够将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充分利用, 实现个体经济价值。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完善。跨国界、跨地区的经济贸易行为增加了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诉求, 通过国际经济法的保障, 各国的经济主体才能以更安全的模式开展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

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的贸易行为越加频繁, 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需要更加全面的经济法规加以约束。然而,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各国之前的国际经济法规日趋统一, 经济法规的约束内容与现存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例日益趋同, 国际经济法对国家独有的保障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被削弱, 如何创新国际经济法, 使之发挥区别于国际公约的作用, 是值得法学思考的内容。

摘要:全球化是一种趋势, 是一个时代的标志。但并不是说在全球化的浪潮下, 所有的经济体都能够的到完全的发展, 整个世界的经济个体都能够搭乘经济全球化的快车, 实现对外经济贸易的全面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 对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给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同样带来了机遇和难点。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机遇与挑战

参考文献

全球化下的国际生 第7篇

近年来, 中国的国际金融消费水平飞速发展, 在居民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不断扩大。但同时国际金融消费存在着消费区域结构、消费主体结构、国际金融消费本身结构不合理, 法律体系不完善, 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解决上述制约国际金融消费发展的问题, 应发挥国际金融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从法制环境、网络全球化角度探讨解决办法, 促进国际金融消费健康发展。

二、法制环境、网络全球化、国际金融消费三者关系模式分析

(一) 国际金融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国际金融消费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促进经济转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金融消费对于居民消费需求提供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可以有效增加居民消费需求, 提高社会总消费水平。在现阶段产能过剩的背景下, 消费水平的提高对经济增长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 法制环境建设促进国际金融消费发展

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性, 可以有效解决国际金融消费领域的信用缺失问题, 从而更高的为经济增长和转型服务。现代社会是法制约束的社会, 现代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更是信用经济。解决信用缺失问题不仅需要道德教育, 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律制度的约束。积极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法律建设, 加强征信和金融法律知识的普及, 营造良好的经济消费环境, 从而促进国际金融消费的发展。

(三) 网络全球化对于国际金融消费发展的双重影响

网络全球化是由某些个体间的社会关系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系统, 它在国际金融消费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 提供了必要的社会介质, 有利于引导个体消费者转变消费模式, 树立国际金融消费的意识, 增加国际金融消费需求, 拉动国际金融消费增长。其次, 人们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易受外部周围环境的影响, 网络全球化对个体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选择有重大影响。企业管理者可以借助网络全球化快速地获取市场信息反馈, 了解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状况, 了解市场需求, 做出正确决策。

(四) 法制环境与网络全球化的关系

良好的法制环境会削弱网络全球化的作用。法制环境有利于国际金融消费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其中包括金融主体的规范化经营, 信息来源渠道的规范化。法制的完善促使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多渠道获取大量的有用信息和经济资源, 并且其可靠性大大增强。同时, 法律环境比较于网络全球化在规避风险上强化作用更突出, 尤其是在应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时, 法律制度可以采取对国际金融消费者的保障制度来指导国际金融消费市场的经济活动, 而网络全球化由于本身的自发性是难以集中控制和管理的, 加上国际金融消费者对自身权利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 网络全球化体系在国际金融消费市场中的作用地位将大大降低。

三、促进国际金融消费的建议对策

(一) 健全国际金融消费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消费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 企业立法应成为国际金融消费市场主体立法的核心部分。建立健全与国际金融消费市场主体组织服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日益丰富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 使国际金融消费市场主体的内部治理结构更加清晰、明确。

(二) 加强国际金融消费领域人才队伍法规建设

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充实金融队伍, 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培训, 通过建立健全金融人员资格考试和任职制度、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内部交流制度和工作人员奖惩制度, 提高国际金融消费人员素质, 加强金融队伍建设。

(三) 完善国际金融消费监管体系

强化国家金融监管, 确保金融法律的权威性和连贯性, 突出依法监管、风险控制, 强化整体监管功能, 打破内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传统监管方式, 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 特别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建议加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信用社等行业的自律制度建设、建设健全全国同业社会, 制定同业公约、规范、协调经营行为, 以切实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

(四) 加强国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国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国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机制, 逐步构建便捷有效的银行业纠纷解决机制, 并建立公众金融教育服务体系。加大国际金融消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合理规范国际金融消费行为, 增强消费者维护金融秩序的自觉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全社会国际金融消费法律意识, 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 确保国际金融消费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国际金融消费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结语

明确法制环境、网络全球化、国际金融消费之间关系, 合理提出促进三者关系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而突破传统的过度依靠网络全球化的发展模式, 实现网络全球化和法制法规双向引导国际金融消费环境的良性发展, 引导我国国际金融消费走向法律化的发展道路。以此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国际金融消费环境, 使中国金融走进百姓家庭, 服务百姓,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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