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城镇群体范文

2024-05-29

历史城镇群体范文(精选8篇)

历史城镇群体 第1篇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和保护思路一直都在动态演进中。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就已经强调在遗产保护中应当注重周边环境,指出文物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历史城镇的保护逐步成为了国际热点议题,我国正是于这一时期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从文物单体的保护延伸到了对历史城市整体的关注。此后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保护类型的提出,将文化遗产保护的视野提升到了区域层面。2005年的《西安宣言》进一步肯定了周边环境对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包括城市、陆地和海上自然景观、遗址线路及考古遗址)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贡献。张兵关注了在特定区域中历史城镇与乡村高度密集分布的现象,并提出了“城乡历史文化聚落”的文化遗产区域整体保护概念。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在不断丰富,保护范围体现了从单体到城市,再到文化地域的发展态势[1]。

历史地理学是研究历史时期地理环境及其演变规律的学科,侯仁之提出:“历史地理学研究……其主要目的则在于探讨同一地区或同一地理景观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演变的规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深刻的去理解当前这一研究对象的形成和特点。”[2]历史地理学对不同历史时期地理环境特征的重构,对区域城镇与乡村群体的演化发展情况与空间结构特征的研究对于今天我们认识文化地域的内涵,建立区域整体保护的框架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桐城市位于安徽省中部偏西南地区,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其市域范围内拥有独特的自然山水环境和富饶的农业基础,孕育出了大量历史悠久、各具特色的小城镇,这些小城镇与桐城县城一起,依托水陆交通组织,在时间的长河中不断演化,彼此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形成了密切的联动关系,并且随着外部发展环境的变化而动态发展,形成了今天我们看到的密集分布于桐城地域中的历史城镇群体。面对这样一类区域性文化遗产,如何认知其历史文化价值,建立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视野?本文引入了历史地理学的视角,通过梳理明清时期桐城地域中的综合地理环境、城镇空间格局、功能关系组织等情况,深入研究区域历史城镇群体的演化规律与空间特征,从而更好地探索保护思路。

2 明清时期桐城地域城镇群体的发展特征

从秦代开始,桐城已经成为江淮地区具有重要交通意义的节点,处于秦王朝沟通南北的重要驰道线路上。宋代桐城交通便利,商业兴盛,城镇发展十分繁荣,形成了四乡八镇的区域发展格局。但在元末时期,此地战乱频繁,城镇破坏殆尽。明代以后,桐城逐步恢复人气,经济逐渐富庶,尤其是清代以来,桐城进入了尊儒重教的鼎盛时代,涌现了许多杰出的历史人物,创立了影响深远的桐城派,逐步建立起了全国性的文化影响力。明清时期桐城的城镇建设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形成了多个繁荣的小城镇,奠定了今天整个桐城市域城镇发展的基本格局,至今依然保留有以明清时期遗产为主的古城和多个古镇。解读明清时期桐城城镇群体的发展状态和特征,对于我们理解今天历史城镇的构成与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了H·达比关于历史地理研究的水平剖面法,选取了明清时期进行了深入地剖面解析,对于当时桐城的自然地理环境、区域交通和人口流动等情况进行了综合研究,重点对于地域城镇群体的发展情况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2.1 桐城区域综合地理环境解析

桐城位于长江与淮河之间,这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南方与北方分界的军事战略要地。大别山是江淮的分水岭,山脉高耸绵延,隔断了江淮地区西部的陆路联系,而桐城地处大别山的东麓,正是山脉与平原的交界之处,东边是水乡泽国,西边是绵亘高山,是沟通中原地区和长江中游及以南地区的陆路交通要道(见图1)。

桐城的水路交通也十分发达,枞阳是由长江进入桐城境内的口岸,船舶沿水系进入嬉子湖、菜子湖、白兔湖一带,再沿各条支流进入桐城的内部腹地,正所谓“抵天柱而枕龙眠,牵大江而引纵川”。

不同于安庆直面长江的开放姿态,亦不同于徽州城镇群山环抱的封闭格局,桐城这种枕山面水,可进可退的区位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一方面,乱世之中,这里往往是兵家必争之地,战事频繁,因此桐城的历史虽然悠久,但至今所存遗迹在时代分布上断断续续。另一方面,这里便捷的水陆交通,山水环绕的自然格局能够吸引大量的人口汇集,在频繁的战乱之后总能顽强的恢复活力。由于北边的山地阻挡了来自北方的冷空气,使得这里气候温暖、降水丰沛,农田肥沃,为这个地区文化思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明初时期,江淮地区经历了大规模的战乱后人烟稀少,有大量的人口从外地迁入,很多来自江西鄱阳、饶州、婺源的氏族移居桐城。明初南京为首都,凤阳为中都,桐城处于京畿之地,往南京的水陆交通都很发达,上通中原,下接荆楚,地理位置优越,进可出入庙堂(南京),退则隐逸山林(大别山余麓龙眠山),内封闭而外开放,盛世便于经商求学,乱世则可以进入深山避险,加之山水灵秀,故能吸引大量的世家大族迁居于此,开始了此后数百年的兴盛。

2.2 明清时期桐城地域的城镇空间分布格局

区域自然地理环境与交通功能组织奠定了桐城城镇群体的空间发展格局。桐城山水相间,地形多变,西部以山地丘陵为主,东部平原水系密布,交通便利。在地形条件的基础上,依托不同的水路与陆路交通组织,分布在桐城古城周围的平原和山区的聚落形式和功能也有很大差异,形成了众多各具特色的小城镇(见图2)。

桐城县治控扼具有重要军事意义的西大路要道,背靠大山,倚路建城,成为这一地区的军事防卫要塞,也是全县重要的政治文化中心(见图3)。

由长江经三江口进入嬉子湖、菜子湖,再由湖泊进入各条支流如大沙河、挂车河,从而将桐城的内部腹地与外界沟通起来,明清时期,在这些河流的两畔,依托便捷的水运交通,结合陆地交通转运,形成了众多商贸型的重镇,例如孔城、金神、练潭、老梅、青草等,成为了各类商品的集散地,服务于周边广大的农村地区。此外,沿着便捷的驿路交通,结合驿站交通节点,也发展起一批小城镇,例如陶冲、吕亭、大关等。相对来说,发展规模较大,辐射力较强的小城镇大部分都是水路交通比较发达的,例如作为五乡中的驻地孔城、枞阳、老梅等等。

2.3 明清时期桐城地域的城镇功能分化与关系组织

赵冈认为中国的城市分化为城郡和市镇两大类,前者为全国性政治层级体系中的节点,功能以政治军事文化为主导,工商业发展受到限制,后者基于小农经济的交易需求,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依托驿站、渡口、庙宇等自然形成了众多农村集市,并且演化为市镇,城郡和市镇这两个系统的总合,称为城市。这两套系统同时存在,相互关联,在不同的地区,又呈现出多样化的组织特征。[3]

桐城的市镇发展自宋代开始繁荣,至今几度兴衰,现存古镇主要是明清及民国时期的遗存。从本质来看,桐城古镇发展的脉络和方式体现出典型的中国传统市镇特征,农民将剩余的农产品拿到镇上来卖,商人收购农产品并提供生活消费品,是一种服务于周边农村地区的内向型的商业市场关系。

桐城是皖中地区的鱼米之乡,明清时期随着地区农业生产能力的提升,依托本地优越的水运交通条件,粮食的流通贸易成为这一地区市镇发展的重要区域功能,农产品的市场范围和生活消费品的来源不断扩大,一些区位条件好的小城镇形成了具有区域意义的物资集散中心。例如,菜子湖周边的枞阳、孔城、练潭等镇成为了面向长江水运的重要粮食商贸节点,并与周边的水运枢纽城市——芜湖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大别山脉脚下的青草镇为皖西、鄂东山区土特产的集散地。

桐城小城镇的功能出现分异,部分镇具有了区域性的商贸功能。例如开设于清光绪年间的永孚煤油栈,总栈设于枞阳镇,县城、孔城镇设有分栈。又例如批发零售百货商品的怡昌号,总店位于孔城镇,在江西吴城、皖北六安等地都设有分店,并与淮北二十余县有业务联系,将县内农副土特产品源源运出,同时从上海、南京、江西等地输入食盐、瓷器、瓜子等物品。这些区域性商号的总栈往往是选择水运交通便捷的枞阳镇、孔城镇等地,而较少选择在县城。

桐城的古城内拥有官办县学和官方祭孔场所,而全县域范围内都分布有书院。书院兼有讲学、藏书、供祀三大职能,为弥补官学只求应付科举,“课而不教”之失,以学术传播为主,科举为次。相比较而言,孔城镇的桐乡书院,汤沟镇(位于今枞阳县)丰乐书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超过县城的书院,乡镇活跃繁荣的环境孕育了相对自由的书院文化。

在具有区域性商贸功能的市镇节点发展起来后,桐城的城与镇之间出现了更为明显的功能分化与互补。一方面,城与镇同样都具有服务于一定农村地域范围内的商贸功能,即都具备内向型市场服务;另一方面,桐城县治的主导功能在于服务全县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军事防卫和居住教育,而枞阳、孔城、青草等一批外向型市镇则以商贸物流功能为主导,发挥有新兴的文化教育功能,服务于更为广大的区域(见图4)。

3 桐城历史城镇的空间结构特征对比

由于所承担的功能不同,桐城的城与镇之间也形成了迥然不同的空间形态,体现了封闭与开放两种结构特征。

明清时期桐城县治倚路而建,城池形态为椭圆形,取“龟有寿”意,体现了传统文化中仿生象物的特色。县治首要功能是军事和行政,因此古城城墙建设得非常高大坚固,为明代江淮各县城之冠。城内为方格形道路网,但大多道路都不直通,多丁字路口,连接各个城门的大街亦呈丁字形相交,这与军事防御的需求是密切相关的。城内的公共建筑包括县署、县丞衙署、典吏衙署、察院等行政建筑群,位于城市的北部,文庙居于城市的中心位置。城内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是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在东部和南部关厢内外沿着区域商路的方向分布有一定规模的商业街道(见图5)。

桐城的古镇多是周边环水,因水设埠,依埠建镇,以一条商业街为中心贯穿镇区,两侧多条支路,格局开放,形成鱼骨状的空间格局,孔城、练潭、老梅、青草、金神等镇都是如此(见图6、图7)。古镇老街绵延弯曲,形态自然,两侧多为商业店铺,前店后坊或者是前店后宅,孔城镇繁华时有600多处商铺、青草镇有500多处,练谭镇有200多处。除了商业建筑和一般民居外,部分古镇还保存有家族的享堂祠堂、宗教庙宇、书院及码头仓库等建筑。

桐城的古城依照传统建城礼制思想规划而成,主要体现了军事与政治控制的功能,商业社会仅发育在沿区域商路方向的关厢内外。多个古镇的建设特征完全体现了商业社会的特征,沿着水陆交通便捷的路径自然呈线性生长,并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不断扩张。桐城的城与镇之间的空间结构特征差异充分体现了两者之间发育机制和功能分工的不同。

从现状城镇的保护和发展情况来看,桐城县城已经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开辟了跳出古城建新城的发展格局,古城内基本保留了明清-民国时期的基本风貌和格局,局部地区已经遭到破坏。古镇群体大部分还有比较完整的老街保留,发展重心已经转向临近公路的新街道,老街普遍都面临着衰退坍塌的困境,这些城镇往往因水而兴,又因为水路交通的地位下降而开始衰落。

4 桐城历史城镇群体保护思路探讨

4.1 价值评估

通过对于明清时期桐城地域城镇群体发展特征的剖析,有助于今天我们更加深入的去理解这些或是嬗变或是衰退的历史城镇,在已经被陆路交通体系结构性改变的现代城镇体系当中,识别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城镇群体,重构群体之间的功能与空间联系,从而更加完整的把握区域历史城镇群体的系统价值。

城扼据要道,以军事、行政、居住、教育功能为主导;镇依水建埠,以区域性商贸功能为主导。桐城的城、镇之间出现了鲜明的功能分工,形成了结构化的组织关系。桐城地域的历史城镇群体是中国“城”与“市镇”两种不同的发展动力下形成双重传统“城”“市”发展体系的典型代表,目前这种区域历史格局至今依然比较完整的保存,对研究中国古代城镇体系的演化规律具有较高的价值。

4.2 区域整体保护框架建立

建立区域整体保护框架,不仅是要保护已经纳入体制的名城名镇,也要关注桐城地域“城-镇”系统的整体保护,将多个重要的历史小城镇节点纳入区域保护体系中,尤其是还保存有比较完整老街的小城镇,并保护镇区与水系组成的整体空间格局。

保护历史城镇群体孕育发展的区域基底环境,包括山体、湖泊、河流等自然环境,以及农业发展基础。同时重视区域环境中港口、粮仓、商号、驿路、驿站等系统关键要素的保护。

4.3 发展策略与协同机制探索

尽管随着时间的变迁,桐城历史城镇群体的发展动力与彼此之间的功能关系已经发生了改变。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对于既有历史特征的深入理解,有助于我们制定今天的区域与城市发展策略,例如在水路交通功能已经基本消失,发展重心转向依托陆地交通的今天,去更好的理解城镇与水系的关系,在城镇景观环境与公共空间塑造上延续历史的记忆;又例如在地方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线路组织等方面,加强城镇群体之间的协同互动。同时,基于历史上密切的联动关系,推动桐城市内城镇与周边枞阳县等地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联盟机制,探索协同治理方式。

5 结语

文化遗产的保护基于多学科知识的集成与利用,随着遗产保护概念与类型的不断丰富,区域整体保护理论的逐步发展,历史地理学成为切入此类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角度,本文对于桐城地域历史城镇群体发展空间格局与功能关系的研究,为地区整体历史文化价值的评估与保护框架的建立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尽管历史地理学本身已经拥有较为成熟的方法和广泛的实践研究,但是其对历史上区域地理图景的重构,如何落实在今天的历史城镇与乡村群体的区域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当中,还有着更多的探索空间。

参考文献

[1]张兵.城乡历史文化聚落——文化遗产区域整体保护的新类型[J].城市规划学刊,2015(6):5-11.

[2]侯仁之.历史地理学刍议[J].北京大学学报,1962(1):73-80.

[3]赵冈.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4]赵中枢.达比对历史地理学的贡献[J].自然科学史研究,1994,13(3):284-292.

[5]徐天祥.桐城文化论[J].安徽史学,1995(1):20-25.

[6]程光裕,徐圣谟,主编.中国历史地图[M].北京: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0.

[7]操鹏,编.文都揽胜[M].呼和浩特:内蒙古文化出版社,2000.

[8]童树桐,主编.桐城县文物志[M].安庆:安徽省桐城县文化局,1988.

吉林省城镇老年群体心理障碍分析 第2篇

关键词:老年群体;心理问题;城镇

老年人,尤其进入离退休状态的老年人,生活圈子与社会活动都在缩小,致使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变得匮乏,伴随着各方面身体机能的自然衰退,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使他们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很多老年人会出现不同的心理障碍,具体表现如下:

一、焦虑障碍

老年焦虑障碍是老年人常见的心理障碍。老年人的躯体状况或者心理抗压能力的改变,都会是诱发他们产生焦虑的心理障碍。如工作压力的消失、作息时间的改变、人际关系的变化、与晚辈的观念上的种种差异、亲人好友生病去世、以及患病后对身体关注等都会使一些没有做好心理准备的老年人感到怅然若失,手足无措,烦躁不安,这种种表现都是焦虑障碍。根据对吉林省老年人的抽样调查中发现,57%的老年人都经历过,或正处于焦虑状态,而不同性别的老年人表现出的焦虑状态有所差异。吉林省的老年男性在药物与心情上相对比老年女性反映更强烈一些,分别是47%与58%,调查中发现,很多老年男性比老年女性更“惜命”,他们会因为有点小感冒或一点小病就立马用药。

总体来说,老年女性的焦虑表现上比老年男性更多一些,尤其是失眠与神经紧张方面的表现,分别比老年男性高了11%和9%。这说明吉林省的老年女性比老年男性更容易神经紧张,会因为一点声音就心慌、气短,神经紧张起来,睡梦中被惊醒后很难再入睡。被调查的老年群体中,焦虑的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失眠、忧心忡忡以及食欲不振,这说明这三种焦虑状态是吉林省老年群体中最长发生的几种,而这些焦虑的表现也是很难简单的通过药物或者短期内就能够解决的心理问题。

二、孤独感

孤独,是老年生活中难以回避的问题,首先,由于离、退休,老年人脱离了工作岗位,日常的生活时间和空间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和转移,业缘关系不断减少。调查显示,老年人的业缘关系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淡化。吉林省老年人从刚退休时,几乎不联系的仅占总体的29%,到75岁以后,不联系的占了总体的71%,这其中包括了主动的关系淡漠的状态,也有因为生老病死而被动断了联系的。吉林省75岁以上的老年人仍然有业缘紧密联系的占总体的3%,这也从侧面说明没有了业务往来后,如果不是由最初的业缘关系转变为朋友关系,很多工作中经常接触的人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消失在老年人的关系群中。而这其中,老年男性的业缘关系延续到老年生活中的比例要高于老年女性。

其次,由于城市家庭结构日益趋于小型化、核心家庭化,生活在空巢家庭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其中还有一部分比例的独居老人,他们是比空巢家庭更为弱势的老年群体,我们调查的2298名老年人中,有716名老年人是空巢或独居老人。子女工作压力的增多和照顾能力的有限,又使他们与老年人的亲缘关系互动越来越少,这使老年人的孤独感上升。调查发现,丧偶、独居老年人群的心理孤独感比一般老年人更高。就社会支持(社会支持包括子女、配偶、亲朋好友等对老年人的情感支持,也包括收入状况等的经济支持)与老年孤独感的关系调查发现,子女与老年人的联系少对老年人孤独感的产生影响更明显,而收入状况对老年人的孤独感影响并不大。被调查的而老年人中,有67%的老年人都会因为子女的联系少而感到孤独,有21%的老年人会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睦或缺失而感到孤独,13%的老年人会因为朋友联系的少而感到孤独,完全没有人会因为金钱的状况而产生孤独感。

调查个人状况与离退休老年人心理孤独感的关系中发现,吉林省老年女性的心理孤独感低于老年男性12%,这可能与女性在社会中角色有很大的关系。女性能够参加到更多的老年社会活动中,通过不同的娱乐与交流方式释放心理上的负担和孤独,而男性参加的娱乐活动,如目前流行的广场舞等活动相对较少。

研究发现,75岁以上的老年人群心理孤独感明显高于其它人群,这可能有许多混杂的因素,其中包括75岁以上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较差,随着年龄的增加,子女与之交流也更加困难,由于受到身体状况的限制,外出与人交流也更加少了,这都会增加老年人的心理孤独感,因此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及其重要。

综上所述,老年人的孤独感与业缘关系的变化、婚姻状况以及子女与老年人的联系程度有关系,其中75岁以上老年人的孤独感尤甚,老年男性的孤独感又明显高于老年女性。

三、多疑心理

多疑是老年群体里特别常见的一种心态,调查中发现,79%的老年人都有或多或少的多疑心态,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多疑心态会越来越严重。究其原因,其一是老年人生理原因,年龄的增长使老年人各方面感知觉下降,造成他们对很多事情的感知没有那么准确,容易疑虑增多;其二是老年人的人际交往不同于退休前,社会角色的变化使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会围着家人转,与社会容易脱节,致使老年人会轻易产生自己“没用”的心理,于是多疑感增加。

针对我们的问题“是否经常怀疑自己得病”中,参与问卷调查的老年人有73%回答“是”,其中同年龄段比重中,75岁以上老年人总怀疑自己得病的比重最高,达到89%,这与他们自身身体机能下降,以及身边有患病或去世的朋友比例较高有一定关联,这些会造成他们紧张和恐慌感加剧。

针对问题“是否经常怀疑他人看低自己”中,有65%的老年人选择“是”,而其中受教育程度在大专以下的占42%,这说明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老年人怀疑他人看低自己有一定关系,学历越低,老年后会更在乎别人对自己的看法。我们将“他人”进行了分类,在老年人怀疑他人看低自己的多疑心态中,子女所占比重最高,占总比重的47%,其次是配偶26%,然后是邻居和朋友,分别占比重18%与9%,从这组数据中可以看出,老年人最多疑看低自己的程度与亲疏远近相关,越亲密的人的举动越影响老年人的心态。

我们对这些选择子女的老年人进行了抽样访谈发现,他们产生这种怀疑子女看低自己的心态,主要是因为现代社会科技发展快速,其中变化较快的电子产品,包括一些家电、手机、计算机等与老年人生活有紧密联系的产品,老年人使用起来不能很快的掌握要领,当询问子女的时候,子女以自己认为明确的说明方法教授老年人,但老年人并不能十分清楚的了解,或者当时了解过后又忘记,导致子女需要反复教老年人同一件事情,部分子女会有不耐烦的态度出现,致使老年人觉得子女嫌弃自己“笨”。

综上所述,吉林省老年人的多疑心理较多,并且,老年人的多疑症状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有所增加,也与受教育程度有一定关系。其中,子女对老年人的态度是老年多疑中“他人”比重最高的,子女是最能影响老年人多疑心理的。

四、抑郁心理

抑郁障碍是一种以抑郁情绪为突出症状的心理障碍,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对平时喜欢的事情提不起兴趣,特别容易疲劳,休息也不能缓解,感到全身多处不适,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失眠、早醒,有时还睡不醒;烦躁不安,经常发脾气,总是责备自己,感觉自己没用;食欲减退,体重下降,而有时始于却旺盛,体重猛增,觉得生活毫无意义,甚至有自杀或死亡的想法。

心情和情绪是一个人精神状态的反应,从情绪的好坏可以直接窥探出其精神状况的好坏。本次调查中针对老年人近一个月的精神状态进行(详见图1),吉林省老年人约87%近一个月里没有抑郁(或情绪低落)的感觉,近71%老年人没有感到急躁,54%以上老年人没有睡眠上的问题,约72%老年人对未来生活是充满希望和期待的。另外,在所调查的老人中,有1132名老年人近期的心情一般,878名老年人近期心情很好,只有288名老年人近期感到郁闷。

根据相对剥夺理论,人们的满足感或被剥夺感是与同伴或自己过去相比产生的。人到老年,会在心里形成与年轻时相比的“落差”,这种落差导致了老年人容易产生“无用感”,出现自责和内疚的心理反应。从本次调查的结果来看,吉林省老年人的这种“无用感”还是比较小的。约54%的老年人没有过自责和内疚的感觉,约36%的老年人有一些但不明显,仅有10%的老年人有明显过多的自责和内疚。超过半数的老年人,都没有过多的自责或内疚,说明大多数老年人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从表层上看比较乐观。

另外,我们从性别对比和婚姻状态对比中来看,精神状态的好坏与性别关联较弱,与婚姻状况的关联较强。从性别对比来看,在有抑郁感的老年人中,老年男性131人,老年女性168人,没有抑郁感的老年人中,老年男性941人,老年女性1058人,抑郁比例分别是14%与16%,可以看出,女性相比男性要容易产生抑郁情绪,但是相差并不多,说明精神状态的好坏与性别关系不强。从婚姻状况来看,抑郁人群中,有配偶的老年人213名,无配偶的老年人86名,不抑郁的人群中,有配偶的老年人1792名,无配偶的老年人207名,虽然两种情况都是有配偶的老年人居多,但是从比例上看,在抑郁的情况下,无配偶的老年人要远远高于有配偶的老年人,比例分别为42%和12%。可以初步判断,老年人的心理状况与有无配偶状况是有一定关系的。

综合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可以初步判断,目前吉林省老年人的精神状态从表层上看还是比较好的,多数老年人都没有抑郁感、无用感,以及急躁感,但是有一定的睡眠问题,并且多数老年人都对未来充满着希望,精神状态良好。另外,老年人的精神状态的好坏与性别关系微弱,一般情况下,女性要更容易抑郁;与婚姻状况有较大关系,有配偶的老年人精神状态更好,更不容易抑郁。

城镇弱势群体的成因探析 第3篇

一、客观因素

第一, 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调整有着密切的联系, 这一群体作为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代价, 是伴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而凸显出来的。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 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 社会不断地进步, 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社会分化、利益重组等社会问题。一方面, 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和产业技术的进步产生了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随着科技的进步, 我国的产业结构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在竞争的压力下, 加之管理和技术落后等原因, 部分传统的国有企业经济迅速下滑, 为了寻求生存, 不得不实现“断臂求生”式的产业结构调整。20世纪90年代, 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传统的纺织、重工、仪表、轻工等支柱产业逐渐被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所取代, 同时资本密集型的金融、商业、贸易等行业迅速发展, 技术的进步对劳动者的职业素质要求大大提高, 大批职工跟不上技术发展的要求而下岗失业, 形成大批技术性失业人员。另一方面, 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发生了结构性变化。第一产业的传统部门, 对人员的需求不再增加, 甚至逐步减少用人, 就业容量降低, 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1978年我国从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占70.5%, 而2009年我国从业人员中第一产业仅占38.8%。

第二, 社会资源分配不平衡。弱势群体之所以陷入弱势困境, 是因为其所占有的财力、物力、权力、信息等占有的社会资源整体匮乏, 导致其生活困难, 心理承受能力弱。当前, 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按劳分配条件下, 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不同, 劳动者在收入上就会产生一定差异。而在按要素分配的条件下, 由于劳动者观念、知识结构等方面的不同, 造成收入上的很大差距。我国经济正处于由传统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程中, 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 加大了个人间、地区间、行业间和城乡间的收入差距。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 新的分配制度还不完善, 在转轨过程中, 那些初始条件好、在原有制度框架下就占有“特殊资源”的人群将主导分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结果, 使分配制度沿着有利于这些强势群体的方向集中, 而制度变迁的成本将主要由弱势群体来承担。社会资源分配不公, 贫富差距逐步加大, 加快了弱势群体的产生。

第三, 就业政策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高就业”的就业政策, 政府对企业统负盈亏, 对城镇劳动者统一安排就业, 即所谓的“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 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这种就业政策使企业冗员严重, 表面上高就业的背后隐藏着大量隐性失业人员, 它是以牺牲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前提的。这种计划经济的就业体制, 为当时解决广大职工生产生活问题、稳定社会、调动劳动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实际国民经济计划完成取得到积极作用。但这种体制下产生的就业观, 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依靠他人安排的就业观, 劳动者没有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 当然也就成了机械型人才, 缺乏创新意识, “铁饭碗、铁交椅、铁工资”的劳动关系形式, 必然会在生产和建设中逐渐显露弊端。改革开放以后, 即20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 作为社会经济体制的一种调整, 劳动就业体制也因此发生较大变化, 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和行政配置机制同时对劳动就业发生作用。由于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 行政配置仍有很大市场, 而且对劳动合同关系有一定制约作用, 在就业过程中, 仍然存在两种劳动力配置的磨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 实行的是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但过去形成的“国家包揽, 行政隶属, 身份差别, 终身固定”就业制度, 给人们的就业观念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一部分下岗职工已形成较为保守的就业观念, 不愿意到私营企业就业。

第四, 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城乡二元结构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对立、城乡分割、城乡劳动力流动隔绝的经济社会二元结构。自从1958年我国以法律形式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固定下来之后, 由户籍制度演化而成的“城乡分治, 一城两策, 一地两民, 一事两制”的管理体制, 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镇就业过程中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 待遇水平比城镇人口严重偏低。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也常受到歧视, 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即使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和居住多年, 仍然拥有不了城市户口, 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待遇。

第五, 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 按照一定的法律和规定, 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 为保障人民生活而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体系被称为社会稳定的“安全阀”、“调节器”, 能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让他们的生存得到保障, 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贫富差距, 维护社会稳定。现阶段,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三条保障线”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国家尽力贯彻“低保”、“应保尽保”的社会保障政策。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并不长, 各种配套措施还不完善, 很多应保该保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此外, 由于保障资金不足, 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还较低, 仅能维持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水平, 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

二、主观因素

第一, 文化素质的差异。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主要是指一个人的知识水平、智力水平, 以及用这些知识和技能处理实际事务和问题的能力。我国大部分城镇弱势群体文化素质偏低, 技能单一落后, 对现代科学技术知之甚少, 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缺乏竞争就业的技术实力, 只能从事部分出卖体力的强劳动, 收入微薄。

第二, 就业观念落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我国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享有比较稳定的就业保障, 突然的下岗失业让他们感到茫然失措, 长期对企业的依赖性让他们形成了陈旧的择业观念, 在择业过程中贵族感比较强烈, 高不成低不就。一部分社会成员虚荣心比较强, 不愿从事社会地位比较低的职业, 认为会有失“尊严”, 渴望有一份体面的工作, 但自身又缺乏必备的技能, 因此在矛盾中艰难地维持生活。还有不少人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 对工作的要求过分苛求, 不愿从事苦累脏险的职业。一些社会成员认识有偏差, 不适应社会的急速变化, 自身因素促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

第三, 先天条件的制约。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先天或后天的某种原因, 在心理或生理上存在一定的障碍, 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因身体的缺陷导致就业难, 这一群体主要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总体而言, 这类群体比健全者需要更多的医疗开支, 而又难以自食其力, 所以不可避免地成为弱势群体。对于这一群体, 有就业能力的, 国家应在政策上给予他们支持, 尽可能地帮助他们就业;丧失就业能力的, 应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参考文献

历史城镇群体 第4篇

本文数据选自于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 (CHNS) , 该调查数据选取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贵州、辽宁、北京、上海10个省市进行调查。年份为1989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1年。其中辽宁、上海、北京数据仅有2011年。本文数据处理借助于R语言编程实现。

一、分位数回归分析方法介绍

1.分位数回归分析的概念

分位数回归方法由Koenker和Bassett于1978年提出, 与经典均值回归模型存在显著的不同。尽管均值回归理论相对比较成熟, 应用也是十分普遍, 但其缺点也是十分显然。首先, 均值回归函数的形式需要事先假定;其次, 均值回归利用最小二乘进行估计, 通常要求随机扰动项满足均值为0, 同方差的正态分布, 所以当假定条件不满足时, 拟合效果较差, 需要进行修正, 甚至重新建模。

分位数回归则是假定一个随机变量Y具有如下概率分布函数:

Y的τ分位数定义为满足F (y) ≥τ的最小y值, 即

其模型表示如下:Qy (θ/xi) =Xiβθ+ui

分位数回归作为一种模型的估计方法, 与均值回归方法相比, 具有许多优势:

第一, 模型稳健性较好。分位数回归采用加权残差绝对值之和的方法来估计参数, 对随机扰动项不做任何分布的假定, 回归函数形式比最小二乘法要自由, 模型稳健性较好。

第二, 更全面刻画数据的分布特征。在日常经济活动中, 数据经常存在尖峰或厚尾分布时, 均值回归无法准确捕捉分布的特征, 尤其是尾部的特征。而分位数回归可以清晰地反映因变量在不同分位点上的回归参数的差异, 所以相比普通最小二乘法更能精确地刻画数据分布的特征, 从而得到更加全面的分析。尤其是对于居民收入分布的研究, 利用分位数回归方法更加适合。

2.分位数回归模型的参数估计

通常的均值回归在对参数估计的时候, 是使误差平方和最小, 即:

样本分位数回归是使加权误差绝对值之和最小, 即

这里的Q是因变量y的第θ分位数, 上式相当于给小于第θ分位数Qy (θ/x) 的数据点设定权重为1-θ, 而给大于Qy (θ/x) 的数据点设定权重为θ。也可以写成如下形式:

其中, ρθ (u) =u (θ-I (u<0) ) 成为损失函数, 也叫做检验函数。

二、贫困群体的界定

贫困的概念可以从绝对和相对这两个角度来理解。绝对贫困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条件下, 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或其他合法收入, 不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需要。而相对贫困是指在同一时期, 由于不同地区之间、各个社会阶层之间、各个阶层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收入差别而产生的低于社会认定的某种水平的情况。

目前, 国内外关于贫困的测度有很多方法, 按照国际贫困线的定义, 凡是收入不到平均收入的50%就属于贫困人口。那么2011年, 我国城市平均收入为28662.7, 按照国际贫困线法的定义, 在我国年均人均收入低于14331元为贫困人口。另外,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简称低保线) , 2011年平均为3451.2元。

同时, 参照我国2011年城镇居民各分位点为0.05, 0.2, 0.15和0.2的收入如表所示。在0.05分位点收入为4611.797元, 与我国2011年城镇低保线3451.2元接近, 而在0.20分位点收入为12840元, 与我国按照国际贫困法定义的贫困标准14331元接近, 所以, 为便于计算和分析, 本文粗略确定分位点0.05的城镇收入水平为城镇绝对贫困线, 分位点为0.20的城镇收入水平为相对贫困线, 并按照以往多数学者的研究, 确定0.5分位点收入为中等收入线, 0.8分位点收入为高收入线。

(单位:元)

三、城镇居民收入影响因素的分解研究

1.对城镇居民收入的总体描述

利用CHNS调查数据, 对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总体数据绘制核密度曲线, 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 随着年份的增长, 核密度曲线不断右移, 变矮, 变平缓, 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收入在不断增加, 但是差距也逐渐扩大。

2.城镇居民收入影响因素的分解

(1) 年龄的影响

仍根据2011年数据, 把年龄分成五个阶层, 分别做出不同年龄的收入核密度曲线, 如图2所示:

由图2可以看出, 各个年龄阶段的收入核密度曲线存在一定的差距, 说明不同年龄对收入的大小还是有一些影响的。但是25岁~35岁的核密度曲线更平缓一些, 说明这个年龄区间收入差距很大, 这可能是由于这个年龄段有些人还在上学, 实习的工资较低, 同时也有些人凭着过硬的技术处于高薪职位, 例如IT行业。另外, 由图2可见, 60岁以上的年收入核密度曲线比其他年龄阶段都要尖锐, 说明60岁以上的老人收入差距较小, 考虑到我国的退休制度及生活保障制度, 60岁时, 大多数城镇职工已经退休, 收入仅靠退休工资或者最低保障金, 收入水平相对差异较小。

(2) 地区的影响

根据CHNS调查数据, 对10个不同省区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数据绘制核密度曲线, 如图3所示:

由图3可以粗略看出, 中心最靠右的是北京和上海, 最靠左的是广西, 所以北京、上海收入最高, 广西的收入最低, 湖南、河南、贵州这三个省市的收入核密度曲线较为扁平, 可以得出这三个省市的收入差距较大。

(3) 教育的影响

以学历作为教育的量化指标, 2011年不同学历收入的核密度曲线如图4所示:

由图4可以看出, 随着学历的增加, 核密度曲线在不断右移, 不断变缓, 说明收入与学历是呈现正向的关系的, 但是随着学历的增加, 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增加。

(4) 性别的影响

对我国贫困收入阶层进行分析的时候, 发现在贫困收入阶层中, 女性要多于男性, 那么现进行性别分析。根据2011年数据, 做出不同性别的城镇居民收入核密度曲线如图5所示:

图5表明, 性别导致收入的不同还是很明显的, 从个人收入分布核密度曲线来看, 男性的核密度曲线要偏右移一些, 并且矮一些, 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 男性的个人收入要高于女性的个人年收入, 并且收入的差距要大一些。

3.城镇居民收入的分位数回归分析

综上所述, 年龄、地区经济、教育、性别对城镇居民收入都有一定的影响, 那么我们利用分位数回归技术进行建模, 将城镇居民收入的对数 (INCOME) 作为因变量, 年龄 (AGE) 、地区人均GDP (GDP) 、受教育年限 (EDU) 、性别 (GENDER) 作为自变量构建分位数回归模型:

分位数回归模型的估计结果如下:

四、结论

根据以上分位数回归分析结果, 可以发现以下三个主要结论:

第一, 年龄与性别对城镇贫困群体收入的影响不显著。在0.05与0.2分位点, 也就是分别处于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位置的城镇居民收入, 受到年龄与性别的影响是不显著的。说明在年龄与性别因素并非导致城镇居民贫困的主要原因, 而这两个因素, 在中等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中, 却是十分显著的。

第二, 地区经济的差异对城镇贫困阶层的收入影响高于其他收入阶层。从地区人均GDP对收入影响的分位数回归系数来看, 0.05与0.2分位点分别为28.17836与9.64412, 并且随着分位点的上升, 该系数明显变小, 说明地区整体经济在致贫因素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 教育水平对城镇贫困阶层的收入影响也高于其他收入阶层。从分位数回归中教育自变量的系数变化来看, 随着分位点的降低, 教育的影响作用在逐步增强, 说明“教育改变命运”在城镇贫困阶层中更为凸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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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iguo Sun, Thanasis Stengos.The absolute health income hypothesis revisited:a semiparametric quantile regression approach.Empirical Economics, 2008 (35) :39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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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璐琳.可持续生计视角下城市新贫困问题治理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 2012, (12) :53~55.

[6]陈建宝, 段景辉.中国性别工资差异的分位数回归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9, (10) :97~105.

对新疆城镇弱势群体救助体系的思考 第5篇

新疆城镇弱势群体的特征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五点, 即:受教育程度低;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低;社会地位低;心理承受力低。其生存困境主要体现在就业难、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子女教育难、法律救助难这六个方面。

1、新疆现行弱势群体救助形式

1.1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 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并对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予差额补助的制度。

1.2 廉租住房制度。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新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 把新疆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和管理提高到政策法规的高度。

1.3 就业援助。

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各种形式, 对就业困难对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者等, 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1.4 法律援助。

新疆现已建成了自治区、地级、县级、乡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四级服务网络。目前, 全疆已建立111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网络已经实现了无缝覆盖。

1.5 教育救助。

通过财政补助, 爱心扶贫资助和社会救助, 按国家政策对特困家庭、学生给予补助, 截至目前, 新疆自治区财政已补贴贫困生补助资金4000万元, 约有5000余名贫困学生从中受益并顺利完成学业。

1.6 城镇贫困老人救助。

新疆加大对城镇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 同时抓好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 逐步构建以养老保障、照料服务、权益保护、文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基层为老服务体系。

1.7 进城农民工救助。

在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制定和推行劳动合同范本、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 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了长期的工作, 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

1.8 医疗保健救助。

2005年5月16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使新疆医疗保健救助工作有章可循。

1.9 慈善救助。

十年来, 新疆慈善总会共募集款物5071万元, 组织的“春荒救助工程”、“关怀行动”、“慈善助医工程”等活动, 救助了百余万困难群众。

2、存在的问题

新疆的社会救助工作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仍有许多不相适应之处, 作为一个制度, 存在以下有待解决的问题:

2.1 社会救助的政策、法规不够健全与规范

到目前为止, 还没有一个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系统、统一的政策法规, 这就使得社会救助的整体性、协调性较差。就社会政策法规而言, 只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其它大多属于部门文件, 在制定的当时是合理的, 但时过境迁之后仍然沿用就可能产生新的问题, 这就需要通过有关的法规加以规范。另外, 非政府提供的救助如何与政府救助相衔接和协调也是必须思考的。

2.2 社会救助缺乏科学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救助对象的界定是社会救助的关键。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以及工会、妇联、残联、各种社会救助机构, 都有针对性很强的救助人群, 救助内容范围广泛, 但是其救助的准入条件也基本参照低保标准, 虽然简化了操作程序, 但容易造成部分低保对象享受了各项救助后的生活水平高于低保线, 而生活在低保标准边缘的困难群众却可能享受不到有关的救助, 这就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而这新的不公平是由救助机制本身产生的, 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同样, 救助系统的退出机制也不够完善。有人宁愿领低保也不愿参加劳动, 究其原因除了受就业环境、主观因素影响外, 也与激励就业的政策有关。目前的救助大部分是停留在送钱送物以解决当前困难的层面上, 对于如何去激发低保对象的自强精神, 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方面尚需要更多的努力。

2.3 政出多门, 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

不论是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制定还是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基本上属于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局面。当前新疆仅救助基金就有许多项目, 这些基金均隶属于不同部门, 又自成体系地开展救助工作, 这就极易产生救助工作的重复和遗漏, 从而导致救助资源的浪费。

2.4 社会互助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处于主体地位, 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将是政府救助必要而有力的补充。社会互助在新疆社会救助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社会捐赠的潜力有待进一步发掘, 对捐赠款物的保管、变现、分配等问题亟待解决, 捐赠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3、构建新疆城镇弱势群体救助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3.1 要有明晰的救助主体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所以在社会救助系统中, 救助主体是政府。

3.2 要科学的界定救助对象

处于困境的社会成员要获得社会救助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程序, 政府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对困难群体的甄别体系, 确定救助对象。为体现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还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3.3 要有非单一的救助内容与方式

科学合理的救助体系除了基本生活保障外, 必须考虑建立专项救助基金, 根据困难的类别与程度分别对困难群众实施救助。例如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住房救助等。在救助方式方面, 除了现金、实物救助外, 应提倡人文关怀, 注重人的发展, 努力唤起人们的自强意识,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尤其是那些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最终走出贫困。

3.4 要有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体系应有统一的管理体制, 整合各项救助行为, 最佳配置救助资源, 避免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从整合资源上看, 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中, 应通过一体化的组织机构将这些救助资金统筹使用, 以提高救助的效率。

3.5 要建立法制化的管理体制

救助体系的管理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通过立法, 实施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以提高救助体系的效率。例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 是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步入法制化管理的标志。有了这些条例, 对于保障的主题、对象、标准、范围、资金、监督等都有了有效的法律规范。

4、结语

综上所述, 只有尊重新疆区情, 理论联系实际, 才能形成制度健全、高效畅通、保障有力的救助体系。通过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健康运行, 最佳配置各种救助资源, 才能使其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方面发挥充分的作用,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张红梅.浅论教育在解决我国城镇失业问题中的作用[J].教育与经济.2008;2.23-24.

[2]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年鉴编辑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4]吴碧英, 林志伟.我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思考[J].经济纵横.2004;3.18-19.

历史城镇群体 第6篇

一、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现状

农民失地是城镇化的显著现象之一, 失地范围大多包括宅基地、农用耕地和农村集体用地。土地被依法征收后, 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被统称为失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遭遇既不是农民又不是城市人的尴尬境遇, 成为城镇化背景下的又一边缘群体, 部分失地农民甚至会遭遇生活水平下降和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受损, 引发了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一般来说, 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 是指在我国推进农村发展的过程中, 因地方政府征地处理不当, 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 由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参与的群体上访、游行集会、静坐请愿, 甚至以暴力手段围堵党政机关等群体性行为, 对正常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甚至在一定范围内陷入对峙状态的农村群体性事件。[1]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 土地征用、土地集中流转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加速推进, 更多的农业用地被转变为工业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向建设用地的转化, 以往的基本做法是采取土地征用的办法, 先由政府将农民集体土地征集为国有, 再转让给开发商。近年来, 政府还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集中流转农民承包地, 用以开发经济试验区和建设新的居民安置点, 加上自然风化等自然环境的影响, 直接导致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资源不断减少和地价大幅上升, 导致人地关系紧张。而这一过程中, 失地农民获得分配的利益却甚少。据调查统计, 在过去的一些土地征用中, 地方政府、开发商以及作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农民分别占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30%、40%~50%和5%~10%, 矛盾冲突时有发生, 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 乡村建设规划缺失、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合法科学的规划既是城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也是城镇化发展的龙头。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客观上往往都与城镇化建设中违法规划、违规操作相关。农用地向城镇建设用地的转化, 首先需要政府做好城乡规划, 调控城乡空间资源, 指导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城镇化。而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法治意识、规划意识淡薄导致乡村规划缺失、土地管理不到位, 再加上部分行政官员的腐败行为, 纵有好的规划蓝图也因违法、违规操作而使失地农民权益受损, 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多发, 亟须我们关注。

3. 农用地非农转化引起的继发性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失地农民群体事件还与农用地向非农用地转化引起的继发性问题有密切关系。农业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后, 土地原有的用途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出现了一些继发性的问题, 如农业耕地改变为化工厂房建设用地等所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 土地流转价格的高低和利益分配比率问题也会导致失地农民内部矛盾问题的产生。从我国西部地区一些城市情况看, 失地农户普遍反映补偿标准低, 难以维持长久生计, 对征地安置方式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也有一定不满。而在正常的权益诉求受阻时, 农民为维护自身环境和土地相关权益不惜自力救济而诱发群体性事件。

二、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1. 部分政策性障碍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是根本性原因

(1)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土地征用权运用的不规范, 直接导致农民权益受损。尽管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对于“公共利益”及其范围的界定却很模糊, 给予行政机构以较大的“公共利益”自由裁量权。而征地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缺失、政绩观作祟, 加上少数官员的腐败行为, 导致不规范征地现象, 以“公共利益”之名实施非法侵占农民土地之实。

(2) 土地征用补偿过低、补偿标准测算方法不够科学合理。对失地农民进行征地补偿是平衡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有效结合点, 而当前我国有关补偿标准和补偿计算方法对农民而言都具有较差的说服力。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土地赔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2]该法条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但对农民失去土地的补偿也仅限于经济层面, 其忽视了对土地经济功能以外的补偿。实际上, 对于农民来讲, 土地还负载着所有权、就业和可持续生计保障等多重功能。此外,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做法, 忽略了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土地利用价值及边际收益率不同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 按统一的标准进行补偿有失公平。

(3) 农民社会保障需求和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我国农村土地负载着农业生产和农民生计保障的双重功能, 由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处于最薄弱的环节, 土地对于农民来讲, 有着“保障重于生产”的不寻常意义。农民不愿意甚至害怕失去土地, 担心失去土地却无法换取相对的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 生活风险加大。实际上, 失地农民面临的不仅是可持续生计保障问题, 还面临相应的身份保障缺失问题。农民失地后由“农民身份”变成了“城市户口”, 但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基本上采取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安置或以购买一定数量社保基金的方式进行补偿。而失去土地的农民虽然拥有城镇户口, 但却因无法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难以融入城市生活而处于“非农非城”的尴尬社会保障待遇状态。基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国情社情, 失地农民对社会保障与日俱增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且需求表达渠道不畅, 于是矛盾上升, 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2. 参与主体认知不足导致行为失范是主观原因

“自力救助”和“公力救助”是解决权益冲突的两种基本模式。由于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 失地农民往往选择自发的、“非理性”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并认为这是老百姓“天经地义”的权力, 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自力救助”成为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的特殊表现形式。同时, 失地农民往往具有负面的自我身份认同倾向。我国农村失地农民具有“非农非市”的双重身份特性, 因其既没有土地可以耕种, 也没有“市民”所从事的职业, 存在严重的身份认同危机。更严重的是, 失地农民一方面渴求同“市民”同样的政治参与权利和“市民”权利, 另一方面却因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以及生活方式等原因, 难以形成强烈的城市归属感, 负向的角色认同导致部分失地农民行为失范, 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升级。

此外, 部分行政人员的畸形政绩观、维稳的心理作用催化了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我国干部考核主要以经济指标为主, 如城市化规模发展水平、资金引进、成果引进等, 老百姓戏称“从GDP上出领导”。这些使得部分行政人员形成了重经济、轻耕地保护, 重政府创收、轻农民权益, 重自身升迁、轻民生民计的畸形政绩观。[3]通过利用集体土地招商引资, 大面积征占农业用地, 甚至以“零地价”作为招商引资的引诱条件, 导致农民权益受损。并且, 长期以来, 土地征收征用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 部分行政执行人员根本不具有依法、有序行政的工作意识, 执行过程中进一步伤害了农民的利益。曾有某县委书记公开豪言:“为了发展, 就得拆!”, 拆出了政绩, 却拆走了民心。

3. 网络舆情的推波助澜及危机处理机制不健全是催化剂

网络舆情的推波助澜是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发展演变的又一个重要因素。[4]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和炒作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成为当前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的新动向。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农民针对基层政府和组织而发生的, 是两者之间对土地权益诉求和补给实现的博弈, 而网络舆情的介入, 却让这个博弈变得更加复杂。

互联网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借助网络论坛 (BBS) 、网络聊天 (Chatting) 、博客 (Blog) 、维客 (Wiki) 、电子邮件 (E-mail) 及网络新闻组 (UsernetNews) 等网络工具, 围绕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流言进行广泛传播。[5]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 并片面强调农民放抗意识的正义性, 大多具有非理性化、情绪化倾向, 对失地农民具有很强的负面导向作用, 甚至激化了农民因失去土地而造成的不满情绪, 从而使矛盾走向激化, 合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三、构建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防控机制的基本思路

长期以来, 土地征收征用多是政府强制性行为。城镇化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如果长期积累的征地问题得不到解决, 将会影响到区域性的社会稳定。

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健全失地农民权利法律保障机制

失地农民是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上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就业机会的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一类特殊法律主体。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 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保证政府行为合法行使。必须修订或进行立法, 使政府的改革行为合法。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实施, 从法律上建立完善土地征用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保障农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不受损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 给农民集体和个人利益补偿后而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从法律规定上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政府。由于缺乏相关监督机制, 部分地方政府难免会将自由裁量权进行扩大到各种建设用地, 因此必须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在立法中保留对“公共利益”的原则性规定, 如规定国家经济建设项目、国防设施、国家机关及建设用地、交通、水利、文化等公共事业建设方可征用土地, 其余则严格限制占用耕地。[6]要建立“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 在广泛听取被征地人意见的基础上, 实行听证, 建立完善的听证程序。政府系统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 转变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政理念和行为, 推行行政问责制, 追究行政人员的责任。

健全征地程序, 尊重农民的法律权利。程序是结果公平的重要保证, 只有规范政府征地程序, 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利益的损失。在整个征地过程中, 农民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要求政府最大限度地保证实现农民的合法权益。[7]健全征地程序, 首先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在土地被征收前农民有权知晓征地用途、征地范围、征地时间、补偿方案、安置计划等相关信息, 并且有权对不明确信息进行咨询、认定、评估和质疑, 政府必须在实效期限内进行答复和做出相应修正工作。而对于部分不合法的内容, 农民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及时对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提高失地农民法制意识, 是有效减少矛盾激化的关键。农民在无法找到协商和利益维护的时候, 往往会采取“不寻常” (上访、聚众闹事等) 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和进行自我保护。因此, 要通过完善法律援助机制, 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在增强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同时, 帮助他们转变思想认识, 帮助他们找到正确解决问题的途径, 及时纠正农民因意识不足所导致的行为失范, 也为他们更好地适应城市化生活做好准备。

2. 深化利益补偿制度改革,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引入市场机制, 改革征地补偿制度。社会比较论观点认为, 当人们实际所得与自己期望得到或他人得到的存在很大差距的时候, 会产生一种被社会或他人“剥夺”的主观心理感受, 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而产生积怨。[8]当不满和埋怨积累到达一定程度时, 便会采取一定非理性的行动, 发生在群体中间, 容易激发群体性事件。只有引入市场机制对征地价格进行补偿, 才能达成政府、征用地主体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平衡。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对被征地进行市场定价, 在真实反映土地真正价值、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效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确立补偿标准, 保证补偿合理、公平。

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是农民在社会保障缺位的情况下用来作为自我保障的一种手段, 要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帮助农民获得与土地相当的生活保障的同时, 拥有相对完善的社会发展保障。要为失地农民构建包括最低生存保障和基本发展保障在内的双层次保障体系。最低生活保障用来保证失地农民当前和将来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底线, 保障农民免受“土地换保障”的损失。而基本发展保障则是为了保障农民失去土地这一“收入和养老保障”之后, 能够获得医疗保障、就业保障等在内的满足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屏障。

3. 建立网络舆情控制与引导机制, 有效整合利用大众传媒的作用

在网络信息传播渠道多元、信息交流平等互动的传媒环境下, 党政机关应根据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网络信息传播情况, 建立对网络舆情的控制与引导机制, 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控制, 正面引导舆论走向, 为群体性事件处置营造有利的网络舆情环境。

要建立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 掌握舆论先机。在失地农民群体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 党政机关要根据事件的发展和网络信息传播的实际情况, 及时发布客观、公正、翔实的权威信息, 而不是对事件信息进行一味的封锁或者反应迟钝, 在抢先掌握舆论先机的同时, 针对性的戮穿政治流言、谣言, 控制和引导舆论走向。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还原事件真相。特别是在网络媒体对事件广泛传播的情况下, 有关机关和部门要及时公布事件发生和发展的真相, 实行信息公开, 用统一、强大的口径引导舆论走向。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信息传播手段多样化、传播对象大众化的情况下, 使民众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事实, 以减少民众的猜疑和恐慌, 将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要有效整合大众传媒的作用, 形成舆论强势。事件爆发后, 公众的心理诉求更强, 他们急切想了解发生了什么, 周围的人们在做什么, 决策部门在做什么, 也会比平时更依赖媒体。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社会覆盖面广、社会公信力的优势, 恰当、适时的对事态发展进行报道。同时, 政府机关要与有关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建立互动机制, 及时将党政部门对群体性事件所作出的反应、采取的工作措施、办理查处的结果等反馈和回复给相关新闻单位,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形成网络舆论强势, 在安抚民心的同时, 也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

4. 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 构建城乡新型基层自治机制

农村城镇化涉及利益格局和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 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失地农民群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除了农民“非理性”解决方式选择外, 还有基层公共组织对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当、信息渠道不畅通等导致农民误会升级, 激化了事件的发展态势。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自治组织架构、流程设计, 构建城乡居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平台, 形成让群众广泛参与、运转流畅的城乡新型基层治理机制, 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使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切身感受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实惠, 才是有效防控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基础和关键。[9]

构建城乡新型基层自治机制, 是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 理顺基层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明确界定其职责范围, 转变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 真正实践村居民自治, 引导为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村 (社区)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形成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城乡基层自治机制。

首先, 要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其中包括健全村级治理组织体系和优化村级治理运行机制。健全村级治理组织体系就是要在加强现行村级治理组织体系的基础上, 成立村民 (小组) 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和村务常设监督机构, 规范村民委员会职能。同时, 鼓励和支持城乡多元化市场主体和各类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村级自治事务民主管理。优化村级治理运行机制, 就是要以健全村民常设议事决策机构为核心, 完善村级民主选举机制, 完善村级民主议事决策机制, 完善村务监督机制, 完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社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体制。

其次, 要构建新型城市社区治理机制。其中也包括健全社区治理组织体系和优化社区治理机制。健全社区治理组织体系, 要在加强现行社区居民治理组织体系的基础上, 成立居民 (小组) 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和居务常设监督机构, 规范居民委员会职能。同时, 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 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自治事务民主管理。优化社区治理运行机制则是以健全社区居民常设议事决策机构为核心, 完善社区民主选举机制, 完善社区民主议事决策机制, 完善社区民主监督机制。

总之, 要坚持失地农民的主体地位, 强化失地农民的主体意识, 激发失地农民的参与热情, 畅通失地农民反映诉求渠道, 构建新型城乡基层自治机制, 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 让农民充分参与到城镇化发展过程中, 才能有效防控失地农民群体事件的发生。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因失去土地、土地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等引发了大量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 并且规模和表现形式不断升级, 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制约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因素。引起失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主要有:部分政策性障碍导致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受损、参与主体认知不足导致行为失范、危机处理机制不健全和网络舆情等媒体的推波助澜等。应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的防控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参与主体法律意识, 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渠道;深化利益补偿制度改革,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网络舆情控制与引导机制, 有效整合利用大众传媒的作用;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 构建城乡新型基层自治机制。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防控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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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学贤, 陈峰.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法制化路径探析[J].学习论坛, 2010, (09) .

[8]谢晓棠.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与防范对策研究[J].重庆科技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11) .

历史城镇群体 第7篇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因考虑到25岁以下的年轻人大多属于学校体育管理的范畴, 男性60岁以上, 女性55岁以上为退休年龄, 可归入生理性弱势群体一类。据湘人社发[2013]91号文件, 湖南省城镇人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097元 (全日制劳动者) 。因此, 该研究主要以湖南省城镇男性年龄25-60岁 (女性25-55岁) , 月收入水平为1097元及以下的这类社会性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1.2.2 问卷调查法

抽取湖南省益阳市区及沙头镇和沅江市、岳阳市区及湘阴县城、衡阳市区及石鼓和祁阳城镇、湘潭市区等城镇的社区市民, 随机发放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92份, 回收率为97.33%;有效问卷284份, 有效率为94.67%。

1.2.3 访谈法

与问卷调查的相关社区居民和一些居委会干部及社会指导员的交谈。

1.2.4 数理统计法

采用Excel软件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1.2.5 逻辑分析法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生活的现状分析

2.1.1 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284份有效问卷中, 男性占61.27%, 女性占38.73%。年龄集中在40-55岁。半失业人员125份, 占44.01%, 下岗职工73份, 占25.71%, 贫困低保人员43份, 占15.14%, 其他43份, 占15.14%。半失业人员在本次调查中所占比例最高, 下岗职工位居第二, 下岗职工与半失业人员占本次调查的69.72%;其中, 随文化程度的增高而该人群的人数呈递减态势, 小学文化及以下的占到了35.92%, 初中占到了33.45%, 本科程度的只占到3.88%。调查发现,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偏低, 69.37%以上的文化水平在初中以及以下水平。

2.1.2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生活权益知识匮乏

调查得出:文化程度与弱势群体对体育权益的认知成正比。小学以下学历约12%的弱势人群认为体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 这表明这个群体对体育权益的认识还很不够。而对我国颁布的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的调查中, 则表示不知道的占72%之多;而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完全不知道的也达到62%, 说明湖南对于相关体育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 导致公民对体育权益相关知识相当匮乏。

2.1.3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认同体育锻炼强健身心

研究表明:有85.71%的人参与体育活动是为强身健体, 39.29%的人为休闲娱乐, 13.27%选择了磨炼意志、陶冶情操, 28.57%是缓解压力。可以看出, 大多数的弱势群体进行体育活动的目的主要为预防疾病和强身健体。

2.1.4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健身场所简陋、内容单一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健身活动内容的选择具有很明显的特点, 以运动形式单一, 技术简单、容易实施、不需要专门设施和场地、不花钱等特点的活动内容为主。92.86%的弱势群体参与体育锻炼时选择了散步、慢跑;球类占28.57%, 广场舞占16.84%。少部分人对于登山、高尔夫、网球等时尚高雅运动项目甚至没有听说过。说明经济、社会地位的差别会带来生活方式的巨大落差, 导致审美情趣的低下。在访谈中发现大部分社区只拥有极少的免费的健身场地和器材, 且没有定期维修, 过于简陋;健身指导员就显得更加匮乏。

而弱势群体体育健身场所呈现出非正规性和地域性, 以公园、街道或广场、社区场地和住所、学校设施成为其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场所 (选择人数所占比例分别为75%、42.35%、30.10%、15.82%) , 这与公园、街道、广场及学校设施场所具有公益性有很大的关系, 且锻炼场所的选择与选择锻炼内容比例的特点相符合。但选择住所临近的学校场所进行锻炼只占到15.82% (室外) , 这与学校场地设施数量有限且开放时间不定有关, 有些学校甚至不开放。

2.1.5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参与体育锻炼的频度相对较低

该群体闲暇时间曾经参与过体育活动的人数占69.01%, 若有专业指导和场地设施, 会有更多人愿意参与体育锻炼, 表现出湖南体育文化建设的良好态势。然而, 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参加体育活动者每周1-2次的弱势群体仅占15.65%, 每周锻炼3次及以上的人群仅占7.39%, 一定程度地反映了湖南城镇弱势群体体育文化享受程度较低。

3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体育文化权益保护的路径分析

3.1 湖南弱势群体体育文化权益保护取得的成就

本次调查中有69.01%的弱势群体参与了体育文化活动, 不少弱势群体拥有一些简单的体育器械, 有一定的投入在体育信息的获取。比如“羽毛球之乡”之称的小城镇益阳, 现拥有多家综合性体育设施, 如益阳奥林匹克公园, 先后承办过湖南省第九届运动会、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分赛场、第十八、十九届羽毛球世界杯、湖南省第五届农民运动会等诸多赛事;其它各县、市公园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完备, 大多社区均建设有基础体育设施;设立各具特色的体育协会, 并每年举办一届大众体育运动会, 这极大地提高了大众享受体育文化生活水平, 同时, 相应地带动了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生活的热情。

3.2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2.1 体育法律法规不健全、实施对象不全面

体育基本法中虽然明确了公民参与体育文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对弱势群体的体育参与也给予了重视, 然而, 关注的对象以儿童、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生理性弱势群体居多, 忽视了对在社会转型时期导致失业率骤增产生的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立法保障的不全面, 使这些弱势群体的体育文化权益长期得不到社会的关注与认可, 处于无视、不管理的状态, 导致这类弱势群体对于什么是体育文化权益、如何维护体育文化权益一无所知, 更无从谈及享受这一权利, 因而全面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存在重大盲区。

3.2.2 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的低层次性

随着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 人们开始选择高品质的生活方式—健身运动。在这种健康的生活环境中, 大多数低收入社会群体在忙于生计中同样向往这种体育文化的生活, 但是体育的文化功能在弱势群体身上体现不明显。其表现为弱势群体体育活动的选择具有单一性, 且技术简单;其次表现为体育消费水平低形式单一。原因在于体育消费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并非必须生活消费, 受到弱势群体收入水平和体育认知水平的限制;再则弱势群体的受教育程度低造成了他们的文化享受意识淡薄, 对体育技能及相关知识掌握的很少。因此弱势群体体育文化的发展与文化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这也成为了体育文化享受权的发展与普及的最大障碍。

3.2.3 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意识薄弱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的意识薄弱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相关体育权益了解不够, 62%的弱势群体完全不知道《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还有10%的弱势群体也只是听说过;72%之多的弱势群体对《体育法》不知道, 仅18%的弱势群体听说过。二是体育文化参与意识不强, 弱势群体从未进行现场观看体育赛事或表演的原因在于不会欣赏。据了解, 湖南近些年承办过不少体育赛事, 且部分赛事门票是免费的, 如湖南省第五届农民运动会、中国足球甲级联赛, 这都反映出城镇弱势群体体育文化参与意识不够, 也间接反映出政府部门对其相关体育信息的宣传力度不够。

3.2.4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缺乏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广大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物质基础。对于经济贫困、体育知识技能欠缺的弱势群体来说, 免费开放使用的体育场地是他们参加体育锻炼的理想场所。目前湖南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还难以满足广大群众体育锻炼的需求, 这与公共体育资源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存在紧密关系。

3.3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体育文化享受权保护的路径选择

3.3.1 完善体育法律法规

我国颁布了不少有关体育法律法规文件, 但对于体育文化权益保障没有明确的界定, 更没有涉及到体育权益被单独列入法律法规之中。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全面, 但无实质性的实施操作性。地方政府应结合区域性经济、生活环境差异等具体情况出台一些具体的、操作性强、实施对象全面的地域性文件。将体育文化权益逐步纳入到宪法权利当中, 保障弱势群体公平享有这一权利, 享受到体育文化生活带来的巨大好处。

3.3.2 强化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的观念与法律意识

3.3.2. 1 强化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

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也是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必需手段。弱势群体应主动的全面提高自己文化知识水平和自身素质。此外,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广大民众的法制宣传力度, 进一步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能够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3.3.2. 2 强化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的观念

弱势群体要想维护体育文化权益, 首先需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还需依靠自身的体育意识。需要充分的认识到参与体育, 享受体育带来的身心愉悦是每一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以及各级组织更需要对公民参加体育文化活动进行积极的提倡和引导, 增强全民的体育文化享受意识, 动员全民为了自身的健康幸福而积极主动的争取应享有的体育文化权利, 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3.3.3 建立公益性的群众体育组织, 为弱势群体体育文化生活提供健身服务

首先需要得到政府的经济支持和政策优惠。需要政府与社会力量引导社会资本向体育产业汇入, 针对性的为他们提供体育支持。尤其是弱势群体体育产业应给与更多的政策优惠。建立以公益性的群众体育组织, 为弱势群体的体育文化生活提供更多的健身服务。

3.3.4 建设体育活动服务中心

体育活动服务主要是满足群众的体育健身、体育欣赏、体育竞赛等活动的需求。针对全民进行体育活动服务, 从中了解不同弱势群体的特点, 其中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经济收入、活动内容与场所、活动目的等一系列情况。举办不同群体之中共同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 以达到真正的全民健身目标。

3.3.5 以媒体为通道, 搭建弱势群体体育权益保障平台

通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 为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权益诉求, 搭建权益保障平台。政府可以通过媒体了解弱势群体的体育文化需求和各种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而为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权益的实现提供更好的平台和保障。也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利用媒体优势, 加大对体育法律法规、体育知识技能及体育信息等的宣传力度, 提高弱势群体对自身体育权益的认识和对体育知识技能的掌握。

3.3.6 健全组织结构, 强化体育团体的推动作用

政府作为体育公共服务主要的供给主体, 其它体育公共服务团体可以提供多元化的体育服务。这些团体的存在可以有效弥补以政府组织为主体所提供的服务不足。政府机构应该适当给与非政府组织和社团资金和政策上的便利, 使得他们能够发挥自身优势服务于弱势群体, 更有利于整合体育资源, 使原有体育的供给系统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此外, 应倡导更多的体育爱好者或志愿者组成代表弱势群体体育利益的体育非营利组织, 争取合法的体育权力和利益。

3.3.7 建立健全体育资源共享模式

针对区域性体育设施现状, 政府应该加大对体育设施投入, 改变区域间体育设施不均衡现状, 加强弱势群体居住周边的体育设施建设以及体育设施的维护。积极加大社区功效, 提高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生活意识, 改善体育文化生活条件。加大政策和社会支持力度, 实现社区和社区之间的体育资源共享;以及提高体育资源利用率。

4 结论

4.1 湖南城镇弱势群体健身目标明确而且趋于一致, 即能够强健身心。

但是享受体育权益的意识淡漠, 参与体育文化活动少。.

4.2 湖南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生活成为政策支持盲区。

弱势群体的体育文化发展失衡不均等成为普遍现象, 而且没有得到政府相应的重视。

4.3

湖南弱势群体由于较低的经济收入水平、低层次的体育参与动机和价值观、体育消费意识差, 从而导致他们的体育健身消费需求不明显。

4.4

根据湖南弱势群体享受体育文化生活的现状, 为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提供了七条建设性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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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城镇群体 第8篇

对于媒体来说, 每次群体性事件都因为具有极大冲击力、影响力而被赋予了重要的新闻价值, 成为被报道的对象。媒体的适当报道起到安全阀的作用, 通过释放敌对情绪, 冲突双方的意愿明确、及时地得以表达, 从而通过消除冲突的根源而使社会结构得到调整, 使社会和群体拥有一种适应环境变化的稳定机制。如果媒体的报道不当, 则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从而使群体性事件成为威胁社会结构的导火索。回顾我国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历史演变, 并分析报道特征、探究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 对于提出恰当的对群体性事件报道的策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是有所裨益的。

一、群体性事件及其报道的历史考察

“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内涵是什么, 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无论是内涵的阐述, 还是概念的界定,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有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主要强调群体性事件负面性, 如指出“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扰乱社会, 危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损害公私财产安全的社会事件”;[1]另一种是强调事件的行为特征, 如群体性事件是“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数量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性事件, 包括了针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的、有明确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2]笔者以为, 将群体性事件界定性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等, 在学理上是值得商榷的。经典社会冲突理论研究者认为“尽管社会冲突是被认为具有分裂性、动荡性与破坏性, 但它却同时具有整合、稳定与平衡功能。”[3]政府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识, 也在不断地深化。对群体性事件的称谓从20世纪五十年代的“群众闹事”, 慢慢转变为八十年代的“治安事件”, 到了九十年代, 被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等。自九十年代至现在, 称之为“群体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4]。“群体性事件”的称谓是在2004年11月8日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被首次提出。自此, “群体性事件”见诸于各种媒体和中央领导的讲话中。从称谓的变迁可以看出, “将群体性事件视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暴力事件”的观点正在被逐步地修正。

然而, 由于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报道后果的不可预测性, 使得我国政府和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往往持“三缄其口”或“环顾左右而言他”的做法, 于是主要是以“不报、延报”和以“蛊惑和教唆框架”进行报道——这两种方式在过去一段时期内大行其道。

首先是“不报、延报”。如从1956年9月到1957年3月半年时间内, 全国发生数十起罢工、请愿事件, 当时主流媒体都没有予以相关报道, 对城市发生大、中学生罢课、请愿事件, 农村也连续发生闹退社风潮等事件, 主流媒体也熟视无睹。在20世纪九十年代, 中央更是出台相关制度来管制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 如1987年7月18日由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和新华通讯社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89年1月2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共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的通知》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这类报道均需……请示国务院领导批准后, 由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进行报道。为避免多口发稿可能引起的口径不一, 必要时, 一些重大的新闻应该由国家新闻机构——新华社统一发布。”[5]政府和新闻媒体对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慎重做法, 也可以从其它侧面来加以证实, 如孙玉胜在《十年——从改变电视的语态开始》中提到媒体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开始不同程度地介入, 但群体事件、外交事件除外, 这两类事件, 媒体应需谨慎对等。[6]由此可见, 与自然灾难、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相比, 政府对群体性事件报道的管束更严格。

其次是以“蛊惑和教唆框架”进行报道。进入新世纪后, 随着利益冲突的加剧和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在信息传播上掀起的巨大浪潮, 主流媒体关于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新闻也应时增多, 但是这类报道陷入了“蛊惑或教唆框架”的报道怪圈, 几乎所有的主流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都如出一辙, 都是“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引发的”, 对事件的起因和过程“惜墨如金”, 语焉不详, 但对领导们的重视态度不惜笔墨重彩。例如新华社对2005年安徽“池州事件”的报道中就有这样的话:“在少数不法分子的造谣煽动下, 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九华路派出所门前聚集, 要求派出所交出车上4人。随后, 不明真相的群众越聚越多, 在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下, 打砸抢烧, 造成多名武警官兵和公安民警受伤……”, 同样的报道句式还见于主流媒体对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2006年浙江“瑞安事件”中。事实上, 这种报道框架已被民众所抵制和批判, 更遑论信任和舆论引导。

二、群体性事件报道的现状分析

2008年被研究者视为是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分水岭, 是有一定道理的。[7]一方面, 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及时公开信息的义务, 这在制度层面上, 为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 贵州“瓮安事件”的发生后, 不少地方政府吸取教训, 改变对群体性事件“捂、遮、盖”的做法, 而媒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在此后时段急剧膨胀, 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不断增多, 就事论事、挖掘真相、详细记录事件进程的报道增加, 而从“‘传统’语言和角度, 着重在打击不法分子, 但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报道不多”[8]的做法相对减少。这显示了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历史性进步。

但是纵观“瓮安事件”前后至今的群体性事件, 其报道的缺陷依旧明显, 仍有很大需要改进的余地。

(一) 信息发布时间滞后

如前所述, 中央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一般较其它类型突发事件更为慎重, 不仅要征询当地政府同意, 而且为统一口径, 要求重大新闻必须由新华社统一发布。与此同时, 很多地方政府对群体性事件信息公开程度和透明力度明显不够, 以政治需要为理由, 以“红头文件”为指令的方式来封锁消息、掩盖真相的事件不断涌现, 这就使得群体性事件报道在时间上严重滞后。例如“3·14拉萨打砸抢烧暴力事件”爆发后, 我国媒体没有及时快速地报道, 大多数纸媒17号才开始引用新华社拉萨电和央视截图进行报道。这种延迟报道使我国主流媒体在群体性事件面前失去了话语权, 引发公众与境外媒体的普遍质疑。

(二) 权威信息不足

群体性事件爆发后, 由于利益纷争, 都希望获得由政府或媒体发布的具有高度可信性的信息, 只有这样, 才可以消除疑虑。然而, 当地政府通过媒体发布的新闻稿, 或者新闻记者自己采写的新闻稿, 提供的信息都是十分有限的, 并没有起到告知真相的作用。如2008年11月19日人民网发表《陇南部分群众上访受人利用信访干部公安干警遭殴》的报道, 只是简单叙述了事件的经过, 对于事件的原因、演变、各方态度等, 都没有提到, 关键信息模糊不清, 信息含量少, 文字表述呆板生硬。其实作为群体性事件解决“标本”的“乌坎事件”, 前期的报道仍然值得我们反思。在2011年9月21日到12月初, 发生部分村民聚集、打砸、毁坏他人公共财物, 当地《汕尾日报》和《南方日报》或失语不谈, 或语焉不详, 新华网版面也是没有图片只有文字, 其中特别强调了“破坏治安”以及“供认不讳”, 而对事件的原因、过程一概不提。直到境外媒体的报道引起中央高层的重视, “乌坎事件”的报道才出现转机。这种报道模式自然导致“群众对媒体的报道不满意, 认为官方媒体不尊重客观事实, 一味维护政府形象, 当政府的传声筒, 进而对官方媒体产生了一种不信任的心理”[9]。

(三) 新闻真实性存疑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 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寻求信息, 当权威机构的解释无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时, 公众往往通过网络媒体关注事件的进展。然而由于网络社区的群体性、虚拟性和开放性, 加之部分群体心理失衡, 容易导致信息真假难辨, 真相、谣言、流言与已有矛盾和情绪相互作用, 进而引发更大的冲突。[10]因此, 真实报道群体性事件显得尤为重要。然而, 在现实的媒体传播中, 新闻真实性存疑的程度严重。如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中, 从6月17日发现死者的尸体到6月21日凌晨尸体最终被送往殡仪馆这段时间中, 石首市政府只发布了3次新闻, 其中6月19日湖北荆楚网发布的新闻稿件—《湖北石首市多部门联合举办公交车火灾事故处置演习》, 文章将石首市群众与警察之间的冲突以及打砸活动“美化”为“湖北石首市汽运公司联合消防、交警、医疗等部门举办了一次公交车火灾事故处置演习”。[11]这条假新闻一公布, 便被网友怒斥为“大言不惭, 简直是指鹿为马”。这样的报道行为, 明显地违背了新闻规律和报道规则, 不仅有损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而且进一步激化了事态的恶性发展。

(四) 报道倾向性明显, 违背中立原则

从政治属性上看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这就要求媒体不能偏袒冲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以中立、公正的态度进行报道。而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 往往会站在政府立场上, 极其明显地表现出对“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体”的抨击,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常被称之为“刁民”或者“不明真相的群众”, 并简单地将事件的原因归结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如2009年7月, 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了群体性事件, 媒体将原因归为个别人员激化企业原有矛盾, 鼓动一些不明真相人员, 在通钢的办公区内聚集。而事实是, 这些参与者都有着自己的权益诉求。

或者, 媒体忽视真相, 站在群众立场之上, 以同情弱者的心态, 有选择性地报道群体性事件, 这不仅使得报道可靠性打折, 而且会助长人们采取不合理或不合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心理倾向。如《南方日报》对2010年“钱云会事件”的报道, 12月29日刊登的题为《1名女村民称目睹钱云会被三名男子按到车轮下》的报道中写道:李海燕用夸张的手势配合着颤抖的声音……“三个男人, 都戴着白手套、黑口罩, 其中两人反扭着他的手, 另外一个人掐住了脖子”, “一辆停在五六米远的卡车慢慢地开过来, 三个人推着他背过去的双手, 将其脖子推向车轮下”。这样的报道会使公众产生一种认知, 即钱云会是被谋害致死。然而, 后来的调查显示这个“女村民”有明显的智障缺陷。

三、群体性事件报道的症结

“瓮安事件”之后, 各地政府开始逐渐认识到及时公开信息的重要性, 媒体报道的开放度也有所提高。但是上述问题——信息发布时间滞后、权威信息不足、报道真实性存疑和报道立场失衡——的存在, 在透支媒体公信力的同时, 也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良性解决。这些问题之所以长久得不到改善, 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群体性事件本身的“风险性”。与自然灾难、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相比, 群体性事件与社会、人群直接相关, 属于人为风险, 它的发生引起的“风险性”要大得多, 造成的危害也更深远, 破坏性更强大, 会对社会制度、主流价值、社会结构以及政治意识形态造成直接的挑战和威胁, 尤其是“社会泄愤事件”和“骚乱事件”中, 理性思维在声势浩荡的集体行为中丧失殆尽, 直接以“打、砸、烧、抢”等暴力性极强的形式破坏社会稳定, 挑战法律权威, 歪曲价值取向, 否定政治制度, 它的传播扩散会“造成社会信任危机和社会失序的严重后果, 导致群众对官僚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如果控制不好, 很容易蔓延到其他地区、其他人群, 给社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12], 例如“3·14拉萨打砸抢烧暴力事件”。因此, 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从中央到地方都更为慎重, 媒体也是“三缄其口”而言其它。

其次是政府的约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制度的约束。我国关于群体性事件报道的要求很多, 如2005年颁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明确规定, 新闻发布工作要坚持分类处理, 可以及时进行新闻发布的主要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而对于群体性事件, 要求一般不做公开报道, 可通过内参反映, 并指出确需公开报道的, 要按照中央指示精神统一部署, 授权新华社发布消息。[13]类似的规定在信源和传播渠道上严重约束了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二是思维惯性的约束, 长期以来, 我国的媒体定位是党和政府的“喉舌”, 一些党政机关更是片面强调媒体要“听招呼”, 服从“管理”, 而不顾媒体的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 致使大部分媒体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成为简单的“传声筒”, 从而失去了向读者传播真相、澄清谣言的第一时机。更何况在不少政府官员意识中, “宣传本位”——着力报道一部分事件或事实, 刻意隐瞒另一部分事件或事实。如此种种片面的观念, 使得很多群体性事件或是被要求“延报”、“不报”, 即使报道了, 也是对事件的原因、过程语焉不详, 而集中于领导的高度重视, 政府的全力解决, 不法分子的“供认不讳”等。

再次是媒体的弱势地位。“大众传媒应该把自己理解为一个开明公众集体所委托的代理人”, “像司法部门一样, 它们也应该保持对于政治行动者和社会行动者的独立;它们应该公平地接受公众的关切和提议, 并根据这些议题和建议把政治过程置于合法化强制和被强化了的批判之下。”[14]哈贝马斯对传媒的理解和期待, 在中国很不切实际。中国的媒体在政治上受党和政府的双层领导和管理, 在经济上也依靠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扶持, 缺乏独立性, 对重大事件的报与不报有时并不取决于事件的新闻性。而群体性事件的高度政治性, 和当前中国“正面宣传”为主的报道原则, 让媒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在面对群体性事件上不敢越雷池一步, 唯上级指示是从, 从而造成报道的困境。

摘要:我国媒体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报道长期以来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虽然在2008年之后, 媒体的报道有了明显的改变, 但仍存在着信息发布时间滞后、权威信息不足、真实性存疑、违背中立原则等问题。本文对群体性事件报道的现状进行分析, 并探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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