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建房范文

2024-08-13

违法占地建房范文(精选5篇)

违法占地建房 第1篇

2010年四五月份, 村民赵本源 (违建房房主) 委托包工头胡远海为其在萧县酒店乡东镇村南一高压线附近建房, 建筑工人张树明和其弟张树华受雇于胡远海的施工队。2010年8月21日, 在为赵本源建筑房屋过程中, 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张树明在楼上手持一根2 m左右的钢管翻过一堆砖时, 不慎碰到与建筑物毗邻的10 k V高压线, 被电击倒, 同时在楼上施工的其弟张树华看到后, 上前去拉张树明, 也被电击倒, 张树明及张树华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 经酒店乡东镇村委会协调, 张树明和张树华近亲属与房东赵本源、包工头胡远海达成协议:赵本源、胡远海赔偿二死者家属270 000元, 约定受害者家属对赵本源、胡远海谅解, 不再追究其任何一方的法律责任。

四原告随后起诉萧县供电公司, 要求法院判令萧县供电公司赔偿相关损失45 980.25元, 并承担诉讼费。萧县供电公司依法申请追加房主赵本源、包工头胡远海为共同被告。

原告孙玉兰 (死者张树明之妻) 等认为:所有权属萧县供电公司的10 k V高压线对地安全距离不够, 也没有设立安全警示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规定, 明显存在过错,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萧县供电公司在答辩中认为:原告诉称的触电现场的高压线路架设是符合标准的。经法院组织的现场勘察确认, 事故地点为非居民区, 该地点高压线架设于1973年, 对地距离6.5 m, 远超过非居民区对地距离5.5 m的标准, 且事故地点对面的电杆上及附近人口密集的地方的电杆上, 均有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及“禁止建筑”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案事故发生是由于房主、包工头及张树明、张树华从事法律禁止行为引起的。经过现场勘察, 涉案房屋与高压线水平距离只有0.6 m左右, 完全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房主赵本源、包工头胡远海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施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萧县人民法院对双方列举的证据分析后认为:原告代理人张红岩等现场勘验笔录仅能证明出事现场状况, 因非合法程序和科学勘验, 不能证明萧县供电公司的高压线对地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 故予以部分认定。对萧县供电公司的证据, 萧县人民法院认为:出事现场照片结合在审理期间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记录, 高压线高度符合规定, 予以认定。萧县酒店乡政府证明, 酒店供电所人员发现本案房主在高压线下违章建房, 及时通知了房主, 并向政府汇报要求对其房屋拆除, 但房主和包工头无视法律法规继续违章施工, 终于导致2名建筑工人不幸触电死亡的事故发生, 结合公安局卷宗材料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萧县人民政府清理东镇线路走廊隐患通知书04号和证人证言, 证明供电所人员及时向房主发出过通知, 情况属实予以认定。萧县人民法院认为, 死者张树明、张树华及包工头胡远海, 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房具有危险性, 在供电公司相关人员到场制止后, 仍不听劝阻, 继续施工, 其本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规定, 故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的诉求。本案宣判后, 受害人家属未再提起上诉。

违法占地建房 第2篇

2008-12-22 10:53

随着党的惠民政策不断落实,农村道路建设“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农村道路条件逐渐改善,农民逐渐过上了幸福的日子。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越来越多,究其原因近年来,一方面农民富裕起来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了,要求改善居住条件,需要新建房屋;另一方面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不顺,农民违法建房几乎无人管理,致使农民建房无序现象十分严重,每个乡镇每个村几乎都有农民擅自在自己承包地建房的违法现象发生。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逐渐沿路占用耕地建起了新房,老村庄形成了“空心村”,土地利用率极低,造成了大量土地闲置。老的村庄没有得到复垦,新的占地违法事实形成,且占用的又是基本农田,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纠纷信访案件不断上升。很多问题引起的土地矛盾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和谐社会带来了多种不和谐的因素。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违法占地。

新农村建设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逐步推进。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集中居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拆旧建新、整理旧村空闲地的前提下逐步实施。一些干部和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上认识不足。另外有些乡村干部法制观念淡簿和部分群众曲解党和政府一系列惠民政策,认为分给自己的承包地可以任意使用,一些村民擅自将自己的承包的土地改变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简单认为新农村建设就是“建新房”,可以随意占地,不顾当地的整体发展水平、不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进行合法规划,盲目占用耕地,随心所欲搞形象工程,造成新一轮的大量违法占地。

二、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滞后。

目前正在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始编于1997年,批准实施于1999年,远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更是乡镇、城建、国土多头管理,致使实际形成有人管理、无人牵头的现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也与农民当前的经济承受能力、思想观念多种因素形成一定差距。例如按目前新农村规划实施要求,几个自然村要合并成一个中心村,农户建房规划新址就与原承包田地产生了一定的距离,给原承包户农田的耕种管理和使用带来诸多不便;再者,张姓小庄不愿进李姓大庄,造成很多农民宁愿在自己可耕地上建房,也不愿在中心村规划新址选址建房。农村道路的修建给群众生活带来了方便,沿路、沿线交通的便利,少部分农民于是就在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上建起了房子,拉上了院子。更有甚者占用耕地做起了生意,造起了厂房。严重侵占了集体利益,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占用了基本农田,引起大部分群众的不满和抵制。

三、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不顺,执法监察难以实施。

由于前几年乡镇机构改革,原隶属县局管理的土地所下放到乡镇管理,成立“土地村镇建管所”,人员减少到三人,但却肩负着国土、建委、环保三家管理职责。乡镇党委、政府还要抽调土地管理人员从事乡镇一些中心工作,诸如包村包点,抽调其它工作等,他们根本无暇顾及本职工作,致使这些年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失控。即使土地管理人员发现违法占地建房户土地管理人员想管,但毕竟人少势单,只能口头通知停工。土地管理人员一走开,违法占地建房又开始了,这种违法占地游击战农村十分多见。今天看见违法用地及时制止并发出停建通知书,要求恢复原状后,几天后土地管理人员再次来看,房子已经建好,甚至人都搬进去了,造成土地违法占地建房事实形成,土地管理人员再进行处理就很难下手。

四、法律和政策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对如何制止,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措施,没有赋予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措施。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虽然规定可以查封施工设备,但在实际工作中作用不大,土地管理人员你前脚走,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占地建房他后脚又进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民违法建房的处罚只有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面对众多的违法建房户,即使都进行了依法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也是很难执行到位,只能无助地看着耕地一点点地被乱占滥用。法律对有些方面虽有禁止条款,却没有责任条款。如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 ”

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件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但违反规定的应追究什么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进行扶持资金等。一些单位和个人就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幌子钻政策的空子,进行违法用地,甚至进行房地产开发,形成新一轮的违法占地不断发生。

五、建房审批手续形同虚设

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由农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组召开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行政村签署意见送到乡镇国土所,乡镇国土所现场勘察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再由乡镇政府审查后送到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条件严,程序繁,时间长,审批难,致使一些农民不愿按照要求办事。尽管目前对农民建房不准乱收费,实行零收费的政策,但建房不报批现象屡见不鲜,违法建房多有发生。按省政府政策规定,每办理一宗农民建房只收5元钱工本费,这些钱只够从省里购买土地证的钱。而实际上从审批到发证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至少要跑两趟,涉及建房用地审批还要上报审批,这样算下来,平均成本价要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而这部分办理手续补贴,乡镇政府没有,土地所更没有。对于土地所来说与其农民找到办理审批手续,不如不办,办一份贴一份,办得越多贴得越多。造成这些年来,农民违法建房只要没有人举报、没有人上访,就没有人过问的不正常现象。

面对日益增多的土地纠纷案件和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不断发生,造成土地违法案件增多的现象。如何及时解决土地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引导群众健康有序的进行新农村建设,坚守保护耕地的红线,遏制违法用地,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走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路子,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探索土地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

一、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完善各项保护制度。

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做到帐、表、卡、簿、册、田块完全一致。树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加强对保护碑、牌的管理,对界桩、保护牌损毁的及时恢复。层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签到农户手中,让农户感到自己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和执法监察措施,重点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被乱占滥用,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等。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威慑作用,运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

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

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人情、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按照“撤并小型村、拆迁空心村、缩减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方针对新农村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建设新农村,消灭“空心村”,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新农村规划必须结合旧村治理,通过对“空心村”的复垦整理,不断增加耕地数量。同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我们要抓住本轮规划修编契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有专人负责,精心规划、合理布局新农村建设,进一步细化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对每一个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包括旧村整理、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划定。前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暴露出问题,要抓住机遇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修编,并做好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要符合当地农民意愿,要符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人情、传统文化、风俗习惯,要结合建设新农村实施。做到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根据农民财力量力而行,房屋模式要实用美观,个性鲜明。不要贪大求洋,不切实际。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采取逐步实施的政策。

三、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违法用地的问责制。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深入农村广泛进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给农民、集体、国家带来的好处和实惠。让农民了解规划的实施对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共享性、改变农村陈旧、落后的面貌具有的重大意义,使新村建设规划深入人心。另外,要大力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农民法制观念,预防和遏制违章建房的现象。简化建房审批手续,严格建房审批条件,适当调整农民建房收费或者政府予以补贴。提高建房审批流程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在建房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建房审批条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拆旧建新制度,把好审批关。另外,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出专款,对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予以补贴,提高乡镇审查农民建设用地的工作积极性。制定农村宅基地超标有偿使用政策。制止农民违法建房不仅要用法律手段,还要用经济手段。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建房的纳入有偿使用。超占的少,收费标准低,超占的多,收费标准高。超占的越多,交的钱越多。超标准建房占用费主要用于旧村改造、土地复垦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建立违法用地的问责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共同制止违法占用行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系统内的依法用地意识,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完善土地的动态巡查制度。发现违法用土地情况要及时报告、及时缺止,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打击力度,多部门联动配合国土资源执法。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是全社会的事情打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的行动,更需要多部门联动,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挥作用,建立统一思想的执法机制,共同打击土地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乡镇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更有直接保护耕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职责。县政府要把这一责任落实现乡镇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中去加以管理,要像计划生育一样,抓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要实行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离任审计基本农田保护制。要求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耕地目标保护责任、考核责任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分级负责,抓好落实。加大国土监察巡查执法力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护碑设立制度》。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的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监察网络,配齐村级土地协管人员,形成一支强大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制度,做到执法巡查制度化、经常化,把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最大程度减少农民损失。对于以谋利为目的的违法占地、违法交易集体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案件,给予重力打击,使其钱空房无,未获利先破产,打击一个,震慑一方。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严格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特别要严格执行现行《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条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都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信息来源:安徽省利辛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 戴献忠

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我区范围内(东港街道办事处范围除外)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衢江区分区规划范围(8.89平方公里)内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予以拆除;

(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一律予以拆除;

(三)违法占用耕地,一户多宅,又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原则上予以拆除;

(四)占用农用地的从严,其他土地的从宽;建住宅的从严,生产性用房的从宽;住宅面积超限额的从严,未超限额的从宽;规划区内的从严,规划区外的从宽;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从严,以前的从宽;整治期间主动接受处理的从宽,反之从严。

二、实施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2、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

3、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但经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区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确认,在近两年内通过修编调整后,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4、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违反村镇规划,一年内无实施规划建设计划的;

5、不符合上述情形,但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前的。

上述没收的建筑物按照作价标准作价给建房的村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和登记等手续。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未经乡镇、村认可的;或者城镇居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未经区、乡镇、村认可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农村村民因遭受灾害原因,虽未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建房的,可由建房户提出申请,经村、乡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受灾时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四)农村村民一户建有多处住房,现有违法建房按本意见可不作拆除处理,且原住房确实难以拆除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乡镇、村审核确认两年内不影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如果没有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由乡镇、村出具书面意见),又与主屋邻近的,允许其保留。但要注销原土地登记并按非法占地处理,在30平方米范围内或单间5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原住房,按同类地区、地类作价标准的150%作价处理,不另行发证,直接在主屋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栏上注明,加盖国土部门印章。

2、超过以上规定面积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规定面积但不同意没收作价处理的,则没收原住房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注销原土地登记,责令违建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五)面积计算:

1、占地面积计算。一律按照建(构)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高度在1.7米以下的,按30%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在1.7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六)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按地区分布划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包括衢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140平方公里)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村(樟潭镇沈家村、茶园村、上埠头村、中埠头村、下埠头村、卢家村等6个行政村除外),具体见附件1。

二类地区包括大洲镇(不含石屏片)、杜泽镇、安仁镇、高家镇、廿里镇、后溪镇、峡川镇(不含李泽片)、上方镇(集镇所在地)、莲花镇、全旺镇、周家乡、云溪乡(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横路乡、浮石乡(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樟潭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下张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的行政村。

三类地区包括湖南镇、长柱乡、坑口乡、举村乡、洋口乡、岭头乡、太真乡、灰坪乡、双桥乡、庙前乡、大洲镇石屏片、峡川镇李泽片、上方镇(集镇范围外)的行政村。

(七)对于以上第(一)、(四)条的罚款,根据占用土地类别不同,分别处以未利用地3元/m2、山坡地5元/m2、园地10元/m2、耕地15元/m2的罚款。

(八)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按以下办法处理:

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处5元/m2的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2元/m2的罚款,同时责令违建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2、严重影响交通、环境、水利等公共利益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九)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0天内接受处理的,罚款和没收作价按标准的50%收取;自第21天起,5天内接受处理的按60%收取;自第26天起,5天内接受处理的按70%收取。超过上述期限的按标准全额收取。

(十)在合法建筑上加高加层,不影响房屋安全性能的,予以没收作价;影响房屋安全性能的,予以拆除。

(十一)对各级党员、干部等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在自查自纠期限内不主动接受处理的,要从严处理。

(十二)对不服从处理、聚众闹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作价标准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占地建房,第一层建(构)筑物按照占地类别的不同,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50-80元;

2、山坡地30-50元;

3、未利用地10-30元;

4、拆建1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10元 /m2作价处理。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占地建房,第一层建(构)筑物按照占地类别不同,以占地面积进行作价处理,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作价处理。

1、一类地区的,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220-250元;

(2)园地180-220元;

(3)山坡地130-150元;

(4)未利用地70-100元;

(5)拆建20-3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造价(见附件2,下同)的30%处理。

2、二类地区集镇(城镇)所在地范围、县级以上公路两侧的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220-250元;

(2)园地180-220元;

(3)山坡地130-150元;

(4)未利用地70-100元;

(5)拆建20-3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造价的20%作价处理。

除上述以外的二类地区,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150-180元;

(2)园地130-150元;

(3)山坡地100-130元;

(4)未利用地40-70元;

(5)拆建5-2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35元/m2作价处理。

3、三类地区的,每平方米作价:

(1)耕地120-150元;

(2)园地90-120元;

(3)山坡地60-90元;

(4)未利用地30-60元;

(5)拆建5-10元。

第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20元/m2作价处理。

四、处理程序

1、由土地使用者如实申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审查表,经村组织盖章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异议,报区有关部门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区国土局、综合执法局共同出具告知书。

3、罚没票据由区国土局统一向区财政局申领并专门负责管理,回执由区国土局指定专人登记保管。

4、区国土局、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凭当事人罚没正式票据及相关材料为其办理用地、登记和房产登记业务。对符合一户一宅,占地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予以确权;对不符合一户一宅或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违法加高加层的,不予确权,不作为以后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和安置的依据,并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备注栏中注明,加盖印章。

5、乡镇人民政府将所有罚没收入复核后,全额汇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五、在专项整治期间自查自纠的,按本处理意见处理。对不主动接受处理的,由区国土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从重处罚;对专项整治结束后出现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处理意见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一起违法占地纠纷的背后 第3篇

吃过晚饭,当地公安的人员来了。只是一个程序,与我们行政执法的问询笔录有相似之处。我承认一点,公安的问询笔录会有一些心理因素介入,我要时时思虑他提出的问询。他给我不断地设置一些障碍,但又环环相扣,让我无法避让。有些问题我会选择沉默片刻再做回答,我要把看到的情景用文字在我的脑子里重新组合后再讲述出来。

“你在车上有无看到当事人开车的情形?”

“看到了。那时我已经在我开的车上准备返程了,我听到汽车发动的声音,转头看到当事人坐在自己的车里,汽车点火,听到轰鸣声。”

“他是不是直接撞向你开的车?”

“不知道。”

说出这三个字,我着实吃了一惊。我没有丝毫的停顿或迟疑,有一刻,我怀疑是另一个我的声音在徐徐诉说。我已经不受自己大脑的控制,或者是另一个我控制了我的大脑。我不知道我的言辞是否已经与现状发生了背离。我父亲的白发又在我面前开始晃动,恍惚中,白日曾发生的情形竟完整地浮现。当事人调转方向,直接加速向我所在的车子撞了过来。只有一路之隔,我甚至没有回过神来,那辆车子已经撞到我所在车的后轮了。那个时刻,我肯定瞪大了惊慌的眼睛。我甚至想到了车毁人亡。这是真实发生的,还是因为我的大脑受损而出现的虚构的影像反应,我不知道。

黑夜浓烈起来,我竟从未有过地失眠了,奥拉西坦不知躲到哪里去了。头部又隐隐地不适,只能侧睡,在睡眠这个问题上我选择了逃避。避开头部的大包,这是问题所在。所有的问题都是从一个不起眼的开始发酵。

为什么会出现当事人撞车举动?是哪里出了问题?确实是有问题的。不行,我得从头开始捋捋,把问题的根源找出来,试着寻找一个圆满的答案。就从2012年的春天开始吧。或者是从2001年开始,上学的时候一个几何题可以有多解,现实中的问题怎么就不能有多解呢?肯定也会有,只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而已。或者是人们对问题的认知不同,决定问题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此处的时间不能说明更多的问题,2001年占地是政策问题,2012年占地就是法律问题了。当事人及他的父亲肯定没有这么想过,百姓的思想既简单又复杂,何况他是农民,他们把问题想得过于简单,简单招致的后果就是愈发复杂。

2001年,当事人的父亲租赁该村二亩土地,其时当事人尚年少,是他父亲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向当地政府缴纳了相关费用。当时的大环境,政策鼓励老百姓大力发展经济,使用土地优惠,甚至于“零用地”,执政者们没有想到再过几年会有土地政策发生改变的时候。全国耕地面积急剧减少,辖区内耕地存量严重不足,“仓廪实,天下安”,急剧减少的耕地面积已经严重影响到粮食安全。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八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2006年以前,当事人的父亲肯定不能想到这样的问题。上层建筑都没有想到的问题,何况是老百姓。他们关注的聚焦点不同,认知也不同。2003年,当事人父亲在该土地上建了住房和养殖房,喂养蛋鸡,占地1.2亩,剩余0.8亩。这是现状。

2012年春天,我们巡查到这里时,这里是一片空地。以前巡查到这里,这片土地上是各种应季节庄稼。空地是从去年收割玉米后就出现的。这片土地的主人没有种小麦。作为一处空地,其存在的方式我们曾作出两种推断:第一种,它的主人或许会种植一些春季作物;第二种推断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就是新的违法占地。不管是何种推断,毕竟没有成为事实,我们都不能提前介入,只能是等,等着这片空地主人进一步的行动。因此,这里就被我们作为重点关注地带,每周保证有两次巡查。

这块空地在一条乡村道路的边上,这条路连接着几个村庄,间距很近就显得繁华一些。沿路向南依次是一家养鸡户,养鸡户便是当事人的家,坐北的房子是住宅,南边的房子养殖了蛋鸡,再向南越过一条干涸的河沟,便是当事人与其父亲生活的村庄。从空地沿路向北是几家废旧塑料生产厂家,挤挨接踵,然后是几个村庄相连的聚居地。路西零散分布着一家养牛户,一家木材加工作坊。它所在的位置有点特殊,它是路东唯一一段空白地。它的生机已经被人为地剥离,向东是大片的庄稼地,层层叠叠的绿色向这边碾压过来,到此终止,是生命衣衫上的一个补丁,在此做迷惘停留。时间进入阳历的七月份,我们的担心变成了现实。这片土地的主人准备开始建设,这是正在进行的。这种进行的状态,一步一步,不受当事人及其父亲的愿望牵扯,步步演化。

我们是在当事人的建筑行为起始时发现了他的非法占地行为。刚开始挖掘地槽,我们巡查至此,告知了他们违法占地的后果,并下达了停工令。这个过程我没有在场。第二日,该村负责人打了举报电话,告知他们仍继续施工,再去,现场责令其停工,撤走施工设备及人员,当事人的父亲随同来分局接受问询调查,那是我第一次看到当事人的父亲。一个老人,干瘦,面色青黑,双脸颊凹陷,呼吸急促,应该是哮喘,有肺心病也未知。说话音量足,一句话后必定跟进急促的呼吸。烟抽得极勤,我在场,提醒他少抽烟。

老人提到了村委,提到了村子里他人的占地情况,说到了镇政府的承诺,出示了当年向当地政府缴纳承包费的单子,这些只能是构成这宗违法占地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老人说你们不让我建,我去找镇政府,政府收了我的钱,就得给我土地证。老人去了镇政府。老人不知道,我们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更不知道,老人这一去,会和政府牵扯上一种痛恼俱存的关系,为以后发生的事端纠缠不清。

以后的日子,我们巡查时,总是有意无意地路过当事人的建筑现场,现场一直没有动工的迹象。我们松了一口气,以为当事人会放弃开始的想法,岂料,这是一场重大纠纷的伏笔,是纠纷前的静默,有一种力在暗暗地聚集、纠缠、膨大,期待一个爆发点,宣泄,及至达到高潮的顶峰,然后急剧下落,跌入谷底,呈虚脱般的疲累。制止当事人的违法占地行为后不久,我去政府报一个文件,在政府二楼的党政办公室看到了那位老人,坐在一张条椅上,不动声色,来来往往的办事人员或许能看到,或许看不到,他一直都在沉默中等待。出办公室,听其他人说,他是来找政府领导要一个说法,或者是一个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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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无事便觉时光的缓慢,有事便觉时光的匆促。纷至沓来的工作压力,让我们疲于应付。那日早晨上班,听分局一个负责人说起那宗占地案子的处置,当地政府因为那块地是基本农田,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让当事人另外选一块地方,做一个置换,当事人不接受,认准这个地方我已经交了承包费的,我就在这里施工,证的事情政府必须给我解决,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这是农人的思维方式,也是农人的可悲之处,凡事认一个死理,不知道变通。我没有责备他们的意思,如果一个问题能绕过去,而不是选择不撞南墙不回头,或许会是另一种结局。

对于当事人的真实举动,我们事后是从第三方得知的。名义上是扩大养殖规模,实际上是看重这里的地理优势,要建设车间用于出租,当地的塑料加工产业一直兴旺,用地紧张。塑料加工属于小打小闹的赚大钱。一台设备,几个捡料工人,八分地足以支撑一个小型加工企业的运转。还听说,当事人已经提前收取了别人的定金,总是没有事实证据,做不得数,只能是作为处理该问题时的一个敲击点,如果当事人不承认,也是没有丝毫的办法。

当事人一意孤行,执意建筑,政府责令我们做好监管。他们也懂一些战术,我们去,他们便收工,我们走,他们便开工,眼见着违法建筑日日升高。周日我值班,回单位的路上接到该村负责人的举报电话,当事人继续施工,双休日是他们明目张胆的施工日,现在应该盖得差不多了。我去了施工现场,建筑已经平口,当事人父子不在,我告诫了现场施工人员,赶紧停止施工,否则会没收他们的施工设备。带工头吆喝着其他人停下歇息。我知道,只要我离开,他们就会继续施工,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回单位的路上,我电话汇报给分局负责人,简单说了情况。刚到单位,分局负责人给我电话,通知所有工作人员今晚加班,六点回单位集合。什么事?晚上就知道了。

一日无事,暗夜来临。同事们陆陆续续地回单位集合,政府城管部门来了一辆执法车,一辆铲车,几个人,公安干警开着警车也来了。一直到晚上十点才告诉我们要执行的任务。配合当地政府,利用晚上的时间对当事人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拆除。四辆车,一辆铲车,十余人,暗夜隐藏了我们忐忑的心,向违法占地目的地出发。拆除并不顺利,我们到达的时候,当事人已经安歇,住宅没有一丝亮光,只有安装在这里的视频监控隐隐地发出点点红光,似犹疑猩红的眼睛,盯着我们所做的一切。铲车的噪音在暗夜里显得突兀,它好像要撕裂这浓得化不开的黑暗。它只是掀开了一段檐墙,还没有对违法建筑造成实质性的破坏,应该是当事人听到了声响,或者是从监控里发现了异状也未知。总之,院子里的灯光亮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缠,带领的负责人传令撤出拆除,原路返回。

时间总是不疾不徐地前进,忙碌中已是2012年的年底了。自那夜拆除行动之后,零零星星地听说当事人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寻找那夜参与拆除行动的人,当然是无果。竟至后来,当事人父子继续施工,毫无顾忌,这是逼宫了,手段直接,没有丝毫的缓和余地。

当下,大环境是依法治国,小环境是遵纪守法,二者兼有法制才能得以良性有序发展。也必须得承认,现在的执法难度越来越大,制约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规章越来越多,一句话不合当事人的口味,就可投诉,执纪部门可以问责,可以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作为违法行为主体的当事人,一直缺少有力的监管措施。在这样一起简单的违法占地案子面前,法律的刚性荡然无存,执法部门,执法人员都履职到位,法律规章也给当事人宣传讲解到位,有效果吗?当事人的态度是怎样的?当事人可以蛮缠,执法部门就不能乱来。如果流程一一到位,当事人的违法投入就会翻倍,如果最终拆除,当事人的损失也会翻倍。

我们来看一下现在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的几个相关时间:1986年6月25日——现在每年一度的“土地日”就是由此演化而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86年直到2004年,近二十年,只是做了两次修订,2004年做第三次修订后至今一直未再做新的修订。各种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三次修订也只是完善了一些规则性的东西,对于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没有更好地深入,相较于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国策的出台,缺乏有力的保障。

必须承认一点,当事人父子给政府部门出了一个极大的难题。事件的演变越来越趋复杂化。政府部门的决策者们也缺少这种事件的处断经验。当地政府再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拆除行动。这次是白天,并由一名分管的副镇长坐镇指挥,公安、城管、国土、城建等部门和相关人员参与。不知道是决策者的失误,还是职能部门没有给决策者提供好的参谋,大家都忽略了程序问题。大家在这一事件面前都过于着急了,急于对当事人进行有力的惩戒,而忘记了程序不到位带来的严重后果。一个周二的上午上班,刚到单位,负责人便召集所有工作人员开会,告知配合当地政府,对当事人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拆除行动,并做了详细部署和人员分工,我负责驾驶车辆,保证行驶安全。

这次拆除比较彻底,近尾声时,当事人父子开着私家车赶了过来。老者没有更多的动作,年轻人血气盛,极力阻止铲车施工,被公安人员架开。铲车在做最后的收尾,准备将地基挖出来,我看着铲车将西端的地基挖开了一个缺口,我也看到当事人面对铲车无奈的背影,他曾尝试再去阻止,刚要迈出一步,有一刹那犹豫,立马停住。我坐进车子,只待同事们过来,发动车子准备撤离了。下意识地我回了一下头,当事人猛然开车向我的车撞来,引发了众人新一轮的围观。

那次事件后,我在家打了三天点滴,也算是调养三天,后改为口服一些安神补脑的中成药,这些药钱我自己掏腰包,我有医疗卡,每个月有固定的几十元的药费。同事们陆陆续续来探望,知道了当事人被刑拘,很快批捕。当事人的父亲以当地政府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程序不合法为由,将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市中级人民受理,责成另一个县级市的法院调查。当事人父亲委托了外地的律师参入诉讼,我知道这又是新一轮的围观。

违法建房出售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4篇

关键词: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定性,非法经营罪

一、案情介绍

2008年1月21日, 中方县人李某代表同乡杨某及溆浦县人唐某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叉里组村民曹某、沈某签订了《联营建房协议书》, 协议约定由曹某、沈某提供地皮, 李某、杨某、唐某出资合作建房, 双方按3:7的比例分配房屋。协议签订后, 李某、杨某、唐某在未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始建房。在建房期间, 鹤城区规划部门认定该在建房屋为违法违章建筑, 先后两次责令限期拆除, 并通过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强行停水断电, 但李某、杨某、唐某拒不停工, 私自接通水电后继续施工。2009年3月, 建筑总面积近6000平方米、有8层64套住房与16个门面的住宅楼主体工程完工。在建房过程中, 李某、杨某、唐某在未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的情况下, 竟委托中介机构向35位购房人销售住房33套, 门面6个, 销售金额达2202810元。

2010年1月12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李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十万元。李某、杨某不服一审判决, 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怀化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认为李某、杨某、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 项的规定, 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遂依法作出了前述终审判决。

本案中, 李某、杨某和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建房出售行为。所谓违法建房出售行为,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农民的宅基地、责任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上违反法律规定建造房屋并对外公开出售行为。

二、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定性之争

对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违法建房出售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 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社会危害性, 并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持违法建房出售行为不构成犯罪观点的论者认为, 我国刑法没有对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定罪处罚的规定, 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明确。在没有穷尽经济、民事、行政管理手段, 涉案群众无法妥善安置的情况下, 以犯罪处理此类行为, 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也会出现打击面过宽的问题, 影响社会和谐, 造成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可能更为严重, 极有可能引发大量申诉和群众性上访;不能把《刑法》第225第4项的规定当作“口袋罪”, 对非法经营罪出现泛化的趋势, 不能将该条前三项明确列举的情形以外的一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有“非法经营性质”的行为全部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只要性质上是“非法经营”, 就往这个“口袋罪”里面装。在《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不能认构成非法经营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理解与适用》第一条规定:“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 涉及面广, 法律、政策性强。

持违建房出售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论者认为, 违法建房出售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从客体上来讲, 这些违法建房并出售的行为最直接、最主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市场, 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从客观方面看, 建设并销售违法建筑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违法建设出售行为都是以出售牟利为目的的, 是一种经营行为, 该行为已经扰乱了国土房管部门的管理秩序, 如不打击, 土地管理市场和房屋开发市场将难以维护, 可以类推适用该条的第四种情形定罪。每件案件都造成了巨大损失, 情节严重;从犯罪主体来看, 违法建房出售行为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从主观方面讲, 违法建房出售的行为人明知违反国家规定而故意实施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概括性规定, 是为了弥补前三项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列举可能产生的漏洞而设的, 不能因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到违法建房领域就认为所有的违法建房出售行为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一切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 也就不可能在刑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一一列举, 对不可预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规范。因此才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项兜底条款的规定, 它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实务操作中, 对那些普遍的, 社会危害严重的, 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能够相对灵活掌握,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适用刑法, 对这样的行为追究犯罪责任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笔者支持无罪论者观点, 认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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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违法占地建房 第5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治理工作的精神,有效遏制我区“两违”行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浦东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督查考评办法。

一、督查对象

各(乡)办、区城建办、区城管局

二、督查原则

(一)属实管理原则;

(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三)实事求是原则;

(四)严肃执纪原则。

三、督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

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巡查网络和工作制度健全;全面掌握规划区内“两违”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两违”建设台帐记录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二)控违工作

加强动态巡查,对“两违”现象及时发现、制止、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并跟踪监察;在职党员干部无“两违”行为;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无纵容、庇护、放任“两违”行为的发生。

(三)拆违工作

对发生的“两违”建设能主动做好工作、动员自拆;适时开展强拆工作;严肃查处已建“两违”建筑。

(四)宣传、信访工作

积极做好辖区内“两违”治理的宣传和信访工作。建立巡查台账,对每次巡查时间、地点、巡查人员、当事人姓名、违法建设情况、制止情况记录清楚。实行违法建设行为一宗一档建档制度,内容包括举报、巡查、制止、处理情况,现场照片(含制止前、拆除后违法建设情况照片)(3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材料、巡查工作台帐,未建立台账不得分,巡查记录不清、缺项的扣10分。

(二)控违工作(400分)

1、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无纵容、庇护、放任、参与“两违”行为现象的发生(6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单位党政领导参与纵容、庇护、放任“两违”行为现象发生的扣30分,工作人员参与纵容、庇护、放任“两违”行为现象发生的扣20分。

2、及时发现“两违”建设,并制止于萌芽状态(5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3、对所辖区进行“两违”动态巡查,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防止发生新的违法建设。建立巡查台账,对每次巡查时间、地点、巡查人员、当事人姓名、违法建设情况、制止情况记录清楚(60分)。

评分办法:查巡查记录并进行实地核查,每缺少一次扣10分。

4、违法建设出地基以前,及时发现、拆除,恢复原状(4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5、对已被制止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跟踪检查,无再继续形成违法案件(30分)。

评分办法:因跟踪检查不到位,导致违继续抢建,未及时发现并形成新违法案件的,每起扣10分。

6、实行违法建设行为一宗一档建档制度,内容包括举报、巡查、制止、处理情况,现场照片(含制止前、拆除后违法建设情况照片)。(30分)

评分办法:查看建档情况,每少一项扣10分。

7、违法建设至一层主体完工前,及时发现、拆除,恢复原状的(3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8、违法建设至主体建成前,发现、拆除,恢复原状(3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至主体建成前,未及时发现、拆除,恢复原状,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9、查处“两违”时,乡(办)、村(社区)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第一时间参与、指导,采取制止、拆除等措施(3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查出拆除一例得10分。

10、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出现少批多建的(3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材料,违规一例扣10分。

11、巡查制度落实到位,未出现一夜建成的“两违”建设,或出现后,立即发现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3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出现一例扣10分。

(三)拆违工作(300分)

1、对新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改扩建及加层建设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并将拆除情况记录清楚。(20分)

评分办法:结合平时举报进行实地检查,每发现一宗未拆除的,扣5分;辖区内发现3宗以上违法建设未拆除的,本项不得分。

2、对新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改建及加层建设或抢建程度超过一层未拆除。(50分)

评分办法:每发现一起扣5分,辖区内发生3起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3、对新发生的违法建筑规模较大无法拆除的,及时上报区政府或区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联合执法拆除,一年不超过3起。(40分)

评分办法:一年内开展联合执法未超过3起,每起扣5分。因群众思想工作未做好,导致联合执法行动不成功的每起扣10分。

4、对发生“两违”行为能主动做好工作,动员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的(5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每起10分。

5、对发生的“两违”建设性质严重,不能自行组织拆除,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拆除,一年不超过2次的(4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零次40分,第一次20分,第二次10分。

6、对拆除“两违”建设工作组织有力,拆除强度大、起次多、面积大,位居全区前三名(10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第一名50分,第二名30分,第三名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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