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24-09-15

研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精选12篇)

研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篇

1 钢结构建筑实行以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必要性分析

1.1 现行钢结构抗火设计方法的缺陷。

当前国内外建筑钢结构抗火设计规范所采用的方法是根据建筑物类别定出耐火等级, 然后根据耐火等级规定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结构设计者则根据结构的极限状态, 计算火灾下结构的耐火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然而, 随着人们对结构抗火提出的更高要求, 现行规范存在以下不足:

(1) 结构的耐火时间基于ISO834升温曲线确定, 而现有的研究表明, 真实火灾与火荷载密度、通风条件、建筑形式等因素密切相关, ISO834曲线并不能反应火灾的真实情况。 (2) 传统的结构抗火设计是一种格式化的设计方式, 规范对特定情况下的结构抗火设计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设计人员仅限于被动的选择。 (3) 结构耐火极限要求主要考虑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建筑的重要性和结构构件的重要性, 未从人员安全逃生及结构性能要求的角度, 考虑综合经济及生命损失最小的目标。

1.2 实行性能化规范的防火设计优势。

性能化设计提出的目标是“更好、更安全、更经济”。要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主建筑项目通常比较复杂、建造成本高, 而且对设计方案, 尤其在是否符合建筑规范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随着性能化设计方案的引进则已放宽了对设计方案的要求, 这样做降低了成本, 增强建筑方案的自由度。以性能为基础的设计方案能显著地节约长短期成本。以2008年奥运会为例, 北京需新建场馆19座 (含6个临时赛场) , 改扩建13个 (含临时设施4个) , 残奥会设施18个, 训练场馆59个。奥运工程80%为钢结构, 用量为20000吨, 涂料直接用量10亿元。钢结构的应用是北京奥运场馆设计中的亮点, 这些钢结构按照我国现行防火规范要求应采用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进行防火保护。如果不分情况全部钢结构都按照规范喷涂防火涂料则投资巨大, 不符合“勤俭办奥运”的指导思想, 因此有必要对整体钢结构进行分析, 以判断哪些部分需要进行防火保护以及如何保护。

总之, 以性能为基础的设计方案主要优势在于, 它能够精简安全系统设计, 并将系统要求及相关成本降至最低。

2 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原理与方法

2.1 性能化消防设计原理。

性能化设计方法是建立在消防安全工程学基础上的一种新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 它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与方法, 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内部可燃物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对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量的预测和评估, 从而得出最优化的防火设计方案, 为建筑物提供最合理的防火保护。性能化设计利用火灾科学和消防安全工程去建立设计指标, 评估设计方案;并利用火灾危害分析和火灾风险评估去建立从总体目标和功能目标到火灾场景等领域内所需要的参数。性能化的消防安全设计是一种可以对诸如非工程参数, 如人, 在火灾中的行为和反应进行定义的工程过程。

2.2 性能化消防设计方法。

性能化设计立足于危害分析及火灾假想, 对于解决超法规或现行法规无法解决的复杂建筑的消防设计具有很大意义。性能化消防设计的两个关键点, 第一是确认危害, 第二是明确设计目标。具体来说, 它针对建筑物的特点、建筑物内人员特点、建筑物内部操作方式、建筑物外部特征、消防灭火组织特点。从而针对每种危害或者每个设计区域选择设计方法及评估方法。这种设计方法突破了传统设计针对建筑物结构类型、相应的层高及面积的限制, 同时提供了更加灵活而有效的设计选择性。

2.3 钢结构性能化消防设计。

针对钢结构建筑因为性能化防火设计理念以性能为基础, 设计方案可以灵活多样, 可以用较低的造价获得与传统规范的安全水平相当或者更高的安全水平, 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对于大空间钢结构建筑, 例如大型体育展馆, 会展中心实行“性能化”设计是以火灾安全工程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 以火灾性能为基础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其改进特点是可根据具体建筑物的火灾发展特性来决定其防火安全度需要, 使安全目标、损失目标、设计目标达到良好统一, 可大大促进建筑防火设计的成本效益最优化。建立一套运用调查类比、理论分析、模拟实验研究和计算机数值模拟相结合的火灾风险评估方法, 并将该方法应用到国家重大工程的风险评估和消防性能化设计中。性能化评估不仅优化了上述重大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和消防投资, 而且解决了依靠现行国家消防规范无法解决的消防设计重大难题: (1) 优化防排烟设计方案, 有效节省资金。对于大型钢结构建筑, 通过合理的防排烟设计, 突破疏散出口的较严格要求, 给设计师更大的设计考虑空间。 (2) 通过雨淋系统, 大水滴喷头的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的应用以替代钢结构防火涂料的使用。 (3) 通过对钢结构内装饰材料的热释放率的测定及材料辐射热传递的计算, 以确定保护区内的火灾荷载密度。通过对保护区内各类可燃材料的控制, 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荷载密度。

3 性能化设计过程中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进行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 首先必须对要进行设计的建筑的防火性能进行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防止起火; (2) 火焰/热分析 (建筑物通过主动和被动保护措施限制火灾在其空间和隔件中) ; (3) 烟/气分析 (建筑物维持选定空间可生存条件规定时间的能力) ; (4) 结构框架分析 (结构框架针对未受限制火灾避免不可接受的变形或倒塌) ; (5) 人员疏散分析 (人员在建筑物内流动或到达安全地点所需时间) 。而这些评估的准确性依赖于火灾场景模型的科学性与相关参数的精确程度, 只有建立了科学、精确的火灾场景模型, 才能保证建筑防火性能设计的客观、科学, 才能脱离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 对大空间建筑进行“性能化”防火设计, 首先必须要建立火灾场景模型。

3.1 在建立火灾场景模型之前, 应首先判断不

同区域的火灾类型, 火灾类型不同, 燃烧速度、放热量及火灾的时间就不同, 那么数学模型也不同。火灾荷载的大小、可燃物的性质、通风条件是决定火灾严重性的三个重要因素。

3.2 大空间建筑的火灾模型要考虑到空气供给速度及材料的分布情况。

由于这种建筑的空间较大, 较易获得建筑物外环境风量补偿, 因此空气供给速度也较快。而材料的分布与建筑的使用功能有着直接关系。

3.3 通过对火灾的模拟, 即放热量和持续时间

的设计, 可以得出对整个建筑各个部分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不得随意改变“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筑物的用途。

3.4 用“性能化”设计的建筑物是根据其使用

性质和功能, 在保证其防火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模拟计算得出的, 所以其使用性质和功能应是特定的。如果要改变建筑物用途, 则必须对该建筑物的防火性能严格按新功能要求进行复核, 如果不能达到新功能应有的防火性能要求, 则应通过增设消防设施或改变设计等方法来提高其防火性能, 直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为止。若仍达不到新功能所应有的防火性能要求, 则该建筑物的用途改造不能成立。

小结:性能化消防设计已成为世界性建筑消防设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它的发展将大大促进消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的最优化, 并将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也应该加快性能化规范及配套技术的研究步伐, 充分发挥性能设计的优越性。

摘要:当前, 以火灾性能为基础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消防界的共识, 并有许多国家实行了性能化防火设计规范。主要介绍了钢结构建筑实行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必要性, 并对性能化消防设计原理、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性能化,防火设计规范,必要性

参考文献

[1]何问添.浅谈建筑钢结构防火保护技术[J].广东公安科技, 2006.

[2]施木梁.钢结构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J].自然灾害学报, 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2篇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对高层建筑类别以及统一术语进行了修订,对相对密闭场所增加设置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规定;

10、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穿过墙、楼板的风管上所设置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进行了规定;

11、电气;对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进行了新的规定;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所采用的电源;其且连续供电时间进行了修订;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用进行了修订;

12、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间应用及相衔接及贯彻要求与消防监督管理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研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篇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问题

时至今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历时30年,在此期间,该规范被修改5次,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消防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的,它凝聚了消防专家们的所有心血和智慧。近几年来,我国高层民用建筑的数量大量增加、周围环境越来越复杂、室内设计也在不断更新,然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尚未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更新,这就导致防火规范中存在着一些不妥之处,其中的很多条文和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甚至有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容易出现执行者产生多种理解或者理解错误的现象。接下来,就针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1.高层单元式住宅入户门和窗户墙的设置

1.1住宅户门的设置

《高规》规定:对于18层以下的高层民用建筑,每层都用设置一座防烟楼梯间和一个安全出口;每个单元都应该设置一座通向楼顶的疏散通道;住宅的户门应该为甲级的防火门,户门不应该直接开向前室,如果必须开向前室,那么这个户门必须也是甲级防火门;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门应该是乙级防火门;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较小规模的它是住宅,都只需要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在单元式住宅设置防烟楼梯间和消防楼梯间。

一般而言,塔式住宅与单元式住宅相比,塔式住宅的危险性更大,但是规范中要求塔式住宅户门没有开向前室的时候,可以设置成普通门,而开向前室的时候只需要设置成乙级防火门,而单元式住宅的户门则无论遇到怎样的情况都设置甲级防火门,这种规范要求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反,很显然《高规》对户门的要求是存在较大问题的。其次,《高规》中特意指出,18层以下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必须设有甲级防火门,是不是该理解为18层及18层以上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就不必设置甲级防火门,并且户门直接开向前室时是不是可以设置为普通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条文的规定虽然较为全面,但是表述不够严谨,甚至会让人产生错误的理解或者多种理解。

1.2窗间墙和窗栏墙的设置

《高规》规定:18层以下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应该设置防火墙,当塔式住宅户门开向前室时,不需要设置窗间墙和窗栏墙,而单元式住宅的户门无论有没有开向前室,都应该设置窗间墙和窗栏墙,并且对窗间墙和窗栏墙的宽度和高度进行严格要求,其宽度和高度不得低于1.2m,并且是不燃烧体墙。

通过《高规》的规定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对于窗间墙和窗栏墙的设置,单元式住宅明显严格于塔式住宅,但是塔式住宅与单元式住宅相比更具有危险性,因此,这种设置是不合理的。并且,对于塔式住宅的窗间墙和窗栏墙的宽度和高度均没有进行规定,这对建筑来说,不能形成有效的整体防火。

2.高层建筑底部营业厅疏散通道宽度的设定

2.1《高规》对疏散宽度的设定

《高规》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走道宽度应该按照人数计算,对于净宽度,应该按照通过人数每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对于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该按照人数最多的一层进行计算,每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对于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净宽,应该按照每通过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最小净宽度应该大于或者等于0.9m。对于每100人疏散净宽度的规定是1m。

2.2对《高规》疏散宽度设定的分析

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其上部的场所是完全没有联系的,因为两者之间有完全的防火分隔和独立的疏散通道,因此,如果是上层着火,那么底部的营业厅受其影响并不大,这就从侧面反映出,高层民用建筑底部的疏散与其他民用建筑中商业营业厅的疏散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是底部的营业厅着火,这一疏散与其他民用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的疏散也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上部的疏散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疏散宽度的设定,应该对上部的每100人疏散净宽度适当增加,对于底部的疏散宽度则无需改变。所以,《高规》中设定的疏散宽度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符合,在实际设定中,应该充分遵循《建规》中对疏散宽度的设定,即地上一、二层定为0.65m,地上三层定为0.75m。

3.高层民用建筑中对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

3.1对厅室出口的设置

《高规》规定: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但是对于位于高层民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的歌舞娱乐场所没有设置相关规定。这就容易引起误解,对于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厅室出口应该参照怎样的标准,没有进行准确的定位。为了保证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准确的参照标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参考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

3.2对排烟设施的设置

《高规》明确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中,如果娱乐场所设置在三层以上部分,对于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如果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时,对于建筑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娱乐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标准,所以,《高规》对于娱乐场所的规定并不是完整的,为了保证高层民用建筑的全面防火安全,应该在《高规》中补充相应条文。

4.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建筑工程突飞猛进,民用建筑作为人们稳定生活的保障,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必须加强建筑安全方面的设计工作,目前,影响民用建筑最为严重要素之一的火灾,已经成为所有建筑过程设计阶段最为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的设计,更是现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确保现阶段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安全,笔者认为完善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为关键,为此,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

参考文献:

[1]林明发.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分析[J].消防标准规范,2009(1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4篇

1.合理确定进水管管径。进水管管径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D——进水管管径;

Q——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总量;

V——进水管水流速度;

n——进水管数量;

п——圆周率3.14。

2.在环网的相应管段上设置必要的阀门, 以控制水源和保证管网中某一管级维修或发生故障时, 其余管段仍能通水并正常工作。

规范条文中的环状, 首先应考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与市政给水管道共同构成环状, 环状平面形状不拘, 矩形、方形、三角形、多边形均可。

7.3.2本条是原条文的改写。高层民用建筑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 说明如下:

消防水池是用以贮存和供给消防用水的构筑物, 在其它措施不能保证供给用量的情况时, 都需设置消防水池来确保消防用水量。

一、市政给水管道 (不论其为环状或枝状) 、进水管 (不论其数量为多条或一条) 或天然水源 (不论其为地表水或地下水) 的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 如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管径偏小, 水压偏低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天然水源水量偏少, 水位偏低或在枯水期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管网或只有一条进水管, 由于管道检修或发生故障, 引起火场供水中断, 影响扑救, 这已为火场供水实际所证明, 但考虑到条件所限, 对二类建筑的住宅放宽了要求。

7.3.3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消防水池的功能有储水和吸水两个方面, 储水指储存消防用水供扑救火灾用, 吸水指便于消防水泵从池中取水, 其中贮水是主功能。

消防水池的储水功能靠水池容积来保证, 容积分总容积、有效容积和无效容积。有效容积指该部分储存的消防用水能被消防水泵取用并用于扑灭火灾, 它不包括水池在溢流管以上被空气占有的容积, 也不包括水池下部无法被取用的那部分容积, 更不包括被柱、隔墙所占用的容积。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应按消防流量与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 而与消防水池位置无关。

式中:

Vx——消防水池有效容积;

Qx——消防流量;

t——火灾延续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 指消防车到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基本被扑灭止的时间。一般是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统计资料, 并考虑国民经济水平、消防能力、可燃物多少及建筑物的性质用途等综合因素确定的。我国还没有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延续时间的统计资料。从已发生的高层建筑火灾来看, 有的时间不长, 有的延续时间较长, 如东北某大厦火灾延续时间为2h, 某旅社火灾延续时间达7h, 某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9h等。北京市对1950~1957年8年中2353次一般火灾的延续时间作过统计, 见表14。

参考一般火灾延续时间, 从既能基本满足高层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需要, 又利于节约投资出发, 本条规定高级旅馆, 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一、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 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3.00h;其它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按2.00h计算。当上述建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 火灾延续时间可按1.00h计算, 因为100h后未能将火扑灭,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将被大火烧坏, 不能再用或者灭火效果大减。

二、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 应根据室外给水管网能否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 消防水池只需保证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 消防水池除所存室内消防用水量外, 还需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不足部分;当室外给水管网完全不能供室外消防用水量, 则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为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总量除去连续补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内的水一经动用, 应尽快补充, 以供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第二次火灾时使用, 本条参考《建规》的要求, 规定补水时间不超过48h。

为保证在清洗或检修消防水池时仍能供应消防用水, 故要求总有效容积超过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 以便一个水池检修时, 另一个水池仍能供应消防用水。

每个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为总有效容积的1/2, 水池为两个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以保证正常供水。

1.水池间设连通管, 连通管上设置控制阀门。

2.消防水泵分别向水池设吸水管。

3.设公用吸水井, 消防水泵从公用吸水井取水。

消防水池除设专用水池外, 在条件许可时, 也可利用游泳池、喷泉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池, 但必须满足作消防水池用的全部

功能要求;寒冷地区, 在冬季不能因防冻而泄空。

7.3.4新增条文。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本条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规定, 说明如下:

一、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 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

常工作的要求。

二、为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 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三、为便于扑救, 也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 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 一般不宜小于5m, 最好也不大于40m。但考虑到在区域或集中高压 (或临时高压) 给水系统的设计上这样做有一定困难。因此, 本条规定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当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内时, 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的距离仍须按规范要求保证, 而消防水池与取水口或取水井间用连通管连接, 管径应能保证消防流量, 取水井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 (组) 水泵3min的出水量。

四、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如在水池上覆土保温, 人孔和取水口设双层保温井盖等。

消防水池有独立设置或与其它共用水池, 当共用时为保证消防时的消防用水, 消防水池内的消防用水在平时不应作为他用, 因此,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 应采取措施, 防止消防用水作为他用。一般可采取下列办法:

1.其它用水的出水管置于共用水池的消防最高水位上。

2.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在共用水池隔开, 分别设置出水管。

3.其它用水出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 在消防最高水位处留进气孔。

7.3.5新增条文。同一建筑小区的高层民用建筑由于室外给水管网条件相仿, 距离靠近, 而且同一时间内只考虑1次火灾, 为节约用地、节约投资,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可以共用。共用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按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计算, 其服务范围为两幢或两幢以上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水池的其它要求按本规范第7.3.3和第7.3.4条规定执行。

7.3.6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对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提出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 室外部分需保证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 以每台解放牌消防车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 每台消防车用水量在10~15L/s之间。一台消防车需占用一个消火栓。因此, 每个消火栓的供水量按10~15L/s计算。例如, 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L/s, 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其平均数13L/s计算, 则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为30÷13=2.3个。即需采用3个消火栓 (一般情况下, 应设备用消火栓) 。

室内部分即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消防车水泵接至水泵接合器, 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每个水泵接合器占用一台消防车和一个室外消火栓, 需供水的水泵接合器数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为便于消防车使用, 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均匀布置。如能布置在路边靠高层民用建筑一侧, 可避免灭火时消防车碾压水带引起水带爆裂的弊病。

为便于消防车直接从消火栓取水, 故消火栓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 故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0m。同时, 为便于使用, 规定了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 不宜超过40m。

为节约投资, 同时也不影响灭火战斗, 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室外需要设置消火栓的总数内。

7.3.7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室外消火栓种类有地上式、地下式和墙壁式。

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外露于地面之上, 结构紧凑、标志明显、便于寻找, 使用维修方便, 但不利于防冻也影响美观。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 可根据冻土层要求埋设于地下, 进行防冻, 不影响美观, 但不便寻找。

墙壁式室外消火栓安装在外墙。

本规范推荐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在防冻或建筑美观要求时, 可采用地下式。墙壁式由于不能保证消火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在使用时会影响消防人员的安全和操作, 因此在高层民用建筑中使用时, 其上方应有防坠落物的措施。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由于水压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有较大差别, 消防给水系统中水体滞留变质对生活、生产给水系统也有不利影响, 因此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更直接与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性密切相关, 因此要求布置成供水安全可靠性高的环状管网 (如图13) , 以便在管网某段维修或发生故障时, 仍能保证火场用水。室内环网有水平环网、垂直环网和立体环网, 可根据建筑体型、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布置确定, 但必须保证供水干管和每条消防竖管都能做到双向供水。

引入管是从室外给水管网接至建筑物, 向建筑供水的管段。向室内环状消防给管道供水的引入管, 其数量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 其余引入管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本条对消防竖管的布置、竖管的口径和数量作出了规定。确定消防竖管的直径首先应根据每根竖管最小流量值通过计算确定。

一、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 除了着火层的消火栓出水扑救外其相邻上下两层均应出水堵截, 以防火势扩大。因此, 一根消防竖管上的上下相邻的消火栓, 应能同时接出数支水枪灭火。为保证水枪的用水量, 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流量计算。

竖管最小管径的规定是基于利用水泵接合器补充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 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波兰规定不小于80mm, 日本规定消防队专用竖管不小于150mm, 我国规定消防竖管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

二、考虑到高度在50m以下, 每层住户不多和建筑面积不太大的普通塔式住宅, 消防竖管往往布置在唯一的公用面积——电梯和楼梯间的小厅处, 此时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 容许只设一条竖管。但由于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每根消防竖管最小流量仍需保证10L/s, 因此只能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来解决。禁止采用难以保证两支水枪同时有效使用的单阀双口消火栓。

7.4.3基本保留原条文的内容。

一、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两类, 两类系统可以有以下几种组合形式:

1.安全独立设置, 这种作法较多, 可靠性好。

2.消防泵合用, 在报警阀后管网分开, 实际作法较少。

3.系统 (包括消防泵、管网) 完全合并。不太好, 不宜采用。

二、由于两种消防给水系统的作用时间不同 (室内消火栓使用延续时间为3h, 自动喷水灭火装置为1h) ;压力要求不同 (室内消火栓压力一般在200kP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处工作压力一般为100kPa、最不利点处允许降至50kPa) ;水质要求不同 (消火栓系统对水质要求不甚严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于喷头孔较小, 容易堵塞, 要求水质较好) , 因此推荐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独立设置。独立设置还可防止消火栓用水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 或因消火栓漏水而引起的误报警。如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泵房和消防泵时, 为防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用水相互影响, 需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和消火栓给水系统管网分开设置。若分开设置有困难时, 至少应将自动喷水系统的报警阀前 (沿水流方向) 的管网与消火栓给水管网分闸设置, 即报警阀前不得设置消火栓。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篇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 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 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 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3.0.1条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 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 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

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4.1.1条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4.2.1条 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第4.2.3条 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 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

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4.2.6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第4.2.7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条 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节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4.3.1条 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

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 存放超过3台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条 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发电机房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宜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条 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²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5条 牲畜棚宜单独建造。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²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6条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m²)与厂房体积(m³)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条 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m²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第4.3.8条 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4m。

第4.3.9条 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m²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m²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5.0.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第5.0.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一、二层。

第5.0.3条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5.0.4条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规定。

第5.0.5条 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5.0.6条 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0.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条的规定。

第5.0.7条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

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净宽不应小于1.4m。

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5.0.7规定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m。

第5.0.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5.0.8的规定。

第5.0.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

二、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其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

三、观众厅的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处2m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22个。

第5.0.10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楼梯、底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和每层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表5.0.10的规定计算。但每个疏散楼梯、走道和底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第5.0.11条 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疏散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m。场地面积超过1000m²时,每增加500m²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

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六章 消防给水

第6.0.1条 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第6.0.2条 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

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第6.0.3条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村镇的消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6.0.4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且不宜小于表6.0.4的规定。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宜小于表6.0.5的规定。

第6.0.6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6.0.7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h。

第6.0.8条 供消防车或消防机动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

第6.0.9条 缺水源的村镇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灭火设施。

第七章 电气

第7.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距下列场所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一、甲、乙类厂(库)房;

二、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三、甲、乙类液体贮罐

但丙类液体贮罐可为1.2倍。

第7.0.2条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7.0.3条 1kV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7.0.3的规定。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

第7.0.4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7.0.5条 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第7.0.6条 甲、乙类厂(库)房内的配电线路,应穿水煤气钢管敷设,并宜采用铜芯导线。

公共建筑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非燃材料管道敷设。第7.0.7条 爆炸危险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及部件。

可燃物品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7.0.8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及其附属设备,应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7.0.9条 有雷击危险地区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一、甲、乙类厂(库)房,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二、影剧院、体育馆等,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三、高度超过15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40的地区,当建筑物高度大于和等于20m时,可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三 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研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6篇

1.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

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里,对受检查的建筑物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是相当重要的基础工作,在对建筑放火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工作中需要对于危险性的化学品进行准确的评定。在《建规》中,考虑到很多化学品具有危险性,因此将对有关的生产和储存的建筑进行等级划分,从甲级到戊级共有五级,有数千种带有危险性的化学品受到评定和划分。在对建筑物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判断时,可以根据此规范进行对比,应当通过检查使工程能够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

按照在《建规》中显示的内容,在社会中属于重要用途的公共性质的建筑,像是治病救人的医院和负责后代教育的学校等,以及民用性质的建筑物都属于是一类建筑防火。那么如何评判建筑物具有多大的火灾危险性并且怎样以此进行分级用来区别和管理,主要是看如果建筑物发生火灾会造成多大的损害,发生火灾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形势扩大能力等,具有多楼层的民用性质的建筑物在规定中按照居住用途和公共用途分成两种,相对高楼层的民用性质的建筑物在规定中有一类和二类的区别。从事生产的厂房可以根据此分成五种类别,其中甲类表示最容易发生火灾以及火灾发生的损害最大,戊类在各级别中属于对于火灾来讲相对最安全可靠的级别。《建规》里面所表示的级别划分,是按照在厂房中使用或者生产的材料和成品所具有的物理化学性质,闪电和爆炸下限两个属性的数值可以比较有效的评定化学品的危险性。对于液体来说,如果闪点比28℃还要低的话,那么在正常环境就会很容易闪燃而造成火灾,对于气体来说,如果爆炸下限比18%还要小的话,那么在厂房中使用就会很危险,另外一些化学物质在常温环境中(意味着被使用的工作环境)可以遇水形成可能会爆炸的物质,涉及到这些因素的建筑物就属于甲类,在常温环境里,非燃烧性物质不会造成或者扩大火灾,所以只是使用这种物质的建筑物就属于为戊类。

2.安全疏散与防排烟的要求

在对建筑进行安全疏散以及防排烟方面的检查中应当把《建规》作为可靠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检查结果可靠。《建规》的内容里,如果在楼梯间的前室具有自然排烟,那么楼梯间没有排烟设置是可以的。但是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此按照建筑高度不同有所差别。防排烟的规定于建筑的高度有关系,五十米是一个限度。在实际情况中考虑建筑的防排烟效果就可以明白,自然排烟的效果会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受到相当大程度的影响,如果建筑物的楼层高度相对而言要比较高一些,由于室外的风所形成的风压大小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内外的空气流动效果会发生变化,那么其自然排烟所预期能够达到的效果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这样一来就有应当在楼梯间使用必要的防排烟设计。在对建筑的排烟能力进行检查的时候,依照相关规定,除开窗面积需要严格符合要求外,窗户型式必须设计为能够开启的外窗,考虑到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的问题,应选择甲级防火窗。

在对建筑物进行安全疏散的消防检查中,对于公共场所,应当先计算需要疏散的人数,如果该建筑物不是有确定座位数的,可以使用面积相乘与相对应的换算系数,或者考虑在室内每人在相应活动的时候所需要占有的面积,疏散宽度在规范里有条文可以作为检查时的依据,在进行计算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有一些建筑的功能比较重要和常用,建筑中的人数相对比较多比如学校和大商店,这时要参考耐火等级。有一些区域和建筑通常其中会有比较密集的人群,比如电影院或者剧院,耐火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同时设置的座位数少于两千五百个的建筑物,它的门和走道数值取为0.65,楼梯安全疏散距离数值取为0.75,在观众厅设置的座位数如果达到了五千至一万个,并且耐火等级评定为为一二级,楼梯疏散距离数值取为0.43。楼层数相对比较多的高层并且是公共性质的建筑,安全疏散距离依照每100人增加1.00m计算。

建筑物设置的安全疏散口应当多于两个,从医院的病房房门到近处的安全出口相差的距离不能够超过24米,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当不超过5米。针对安全疏散的检查工作中,在竖方向上要求楼梯间能够上下直通,在首层楼梯的地方需要有能够直通室外的出口,在地下室需要有防火分隔的措施。一类建筑物以及高于32米的二类公共建筑在每层如果面积不足1500平方米的可以设置一台消防电梯,超过1500平方米的应当有两台,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应当超过800千克。

3.消防给水设施要求

《建规》的内容表示,如果选择天然水源作为所使用的消防用水的水源,那么为了保证在需要用水的时候能够及时供应上,保证率需要超过97%,在选择消防水源的时候应当按照实际所具备的条件进行考虑,如果建筑确实具备合适的条件,那么建筑自然可以选择应用天然水源在消防灭火时来提供用水。消防栓是一种很有作用的消防设施,为了避免火灾的发生以及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如果在建筑内设置该设施,那么在各个楼层应当都进行设置,事情能够有效发挥其所具备的作用,消防栓在进行设置的时候应该将其设置在公共性质的区域,比如设置在走廊处或者是楼内大厅处等,应当有比较显眼的标识方便需要的时候能够快速找到,同时其附近不应有其它类型的东西避免变成障碍,妨碍使用。充实水柱在喷射的时候应该能够达到室内的所有位置,确保覆盖能力,消防栓静水压力应超过800kPa,在同一个建筑物中要求使用的消防栓、水龙带是同一种。

针对一类高层建筑物,在安装水箱的时候可以在其中增设气压罐以及稳压泵等,对于一类住宅以及二类公共建筑按照要求在最高处的消火栓应使静水压力低过70kpa,消防泵应该设置有独立的吸水管,备用泵应该具有不小于主泵的性能。低层建筑物充实水柱小于70kPa,针对甲、乙类厂房和高于6层的常用民宅按照要求应当小于100kPa,高层建筑物要求小于130kPa。针对具有严重危险性的生产建筑和储存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应当大于50L/s,设计的喷水强度超过10.0L/m2·min,作用的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喷头作用压力超过9.8×104Pa。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第7篇

1修订背景及主要变化内容

1.1修订背景

新版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规》是由原GB 50016—2006《建规》和GB 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整合修订而成。原来的两部建筑防火规范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引导相关防火规范的制修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超高层建筑、大规模大体量建筑、结构功能复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石化生产储存工程等建设项目大量涌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不断应用于其中,同时各类建筑火灾事故相继发生,有关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等技术对策需进一步完善或加强。因此,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对GB 50016—2006《建规》和《高规》进行了整合修订,旨在更好地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

1.2主要内容变化

与原GB 50016—2006《建规》和GB 50045—95 《高规》(2005版)相比,新版《建规》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规》和《高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2防水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新《建规》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 h和1.00 h。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参照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上人平屋顶的屋面板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在此情况下,相应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能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同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对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板的耐火性能未作规定, 但要尽量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以防止火灾通过屋顶蔓延。为降低屋顶的火灾荷载,其防水材料要尽量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但考虑到现有防水材料多为沥青、 高分子等可燃材料,有必要根据防水材料铺设的构造做法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该类防水材料厚度一般较小,火灾荷载相对较小,如果铺设在不燃材料表面,可不做防护层。当铺设在难燃、可燃保温材料上时,需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可位于防水材料上部或防水材料与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之间,从而使得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不裸露。

3保温材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

为适应国家大力推行建筑节能政策的新形势,深刻吸取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通过大量的保温材料及系统的火灾试验研究,新《建规》中首次系统地对不同类型、不同高度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严格限制可燃保温材料,大力推广使用不燃保温材料。同时对保温系统的构造及施工工艺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安全提供了技术依据。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3.1外墙外保温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27 m,但不大于100 m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7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24 m,但不大于50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 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 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高度不小于300 mm,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同时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 mm,其他层不应小于5 mm。

3.2屋面外保温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 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 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 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由于屋面保温材料的火灾危害较建筑外墙的要小,且当保温层覆盖在具有较高耐火极限的屋面板上时,对建筑内部的影响不大,故新《建规》对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较外墙的要求要低些。但为限制火势通过外墙向下蔓延,要求屋面与建筑外墙的交接部位做好防火隔离处理,具体分隔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金属夹芯板的防火性能要求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且发生火灾时,极易蔓延, 难以扑救。因此,新《建规》提高了金属夹芯板材芯材燃烧性能的要求: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上人屋面板由于夹芯板材受其自身构造和承载力的限制,无法达到本规范相应耐火极限要求,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5封堵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大部分幕墙建筑存在空腔结构,这些空腔上下贯通,在火灾发生时会产生烟囱效应,如不采取一定的分隔措施,会加剧火势在水平和竖向的迅速蔓延,导致建筑整体着火,难以实施扑救。因此,新《建规》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变形缝在火灾中具有很强的拔火作用,若填充材料可燃,会使火灾通过变形缝内的可燃填充材料蔓延,烟气也会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到全楼。因此,要求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采用不燃材料。

6结语

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紧急申诉 第8篇

2012年9月2日, 在《规范》向社会公示即将结束的前三天, 湖南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领导会聚北京, 对《规范》提出紧急申诉。分会秘书处将会员企业的意见紧急上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现场采访的《中国建材报》以情况反映题为《牵涉300多家企业10万余员工命运, 铝塑行业呼吁修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发内参急送中央有关部门 (这是中国建材报成立25年来第一次发内参) 。

2012年9月25日, 为争取中国铝塑板的生存发展空间, 上海、江苏地区的部分企业发起, 在上海松江再次召开《中国铝塑复合板发展会议》, 呼吁全行业企业积极行动起来, 共同努力推动中国铝塑板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紧急申诉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介入和全行业的齐心协力成功地延缓了《规范》的发布。目前,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的修改还在调研中, 公安部、住建部、工信部、铝塑行业协会及其它有关行业的争论也还在纠结中。

现在, 我们把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紧急申诉的有关文件汇编在一起, 让大家能有更多的认识。革命尚未成功, 同志仍需努力。

研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9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 笔者不断接到关于询问规范10.1.6条应该如何执行的电话或邮件, 也了解到一些同行在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遇到这方面的问题, 有的施工图审查人员把条文说明等同于正式条文, 问题主要集中在规范的正式条文和条文说明的理解方面。在此, 尽管笔者没有参加该规范的编制和审查, 但对于规范中10.1.6条条文, 专门参加了讨论和证论, 对此, 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希望对同行正确理解和执行该条规范有所帮助。

首先应注意, 规范的正文是具有法定效力的, 尤其是黑体字的条文, 属于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对规范正文进行的条文说明, 是不具备法定效力的, 只起到对正文的说明作用, 并且在正式条文中没有的内容, 条文说明中不应出现。

1 问题提出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形成报批稿后, 笔者针对第10.1.6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等方式确保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 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 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1]向公安部消防局规范处相关领导以及天津消防所规范主编负责人提出了个人看法。在公安部消防局规范处的安排下, 于2012年5月18日在天津消防科研所召开了建筑消防供电技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公安部消防局规范处、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以及该所负责标准规范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规范组部分人员。与会的专家有北京市消防局、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 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院、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及浙江某工程公司的人员。会议对于会议提交的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的做法 (即现规范条文说明中的图11、图12, 如图1和图2所示) , 进行了讨论。

与会人员对“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的做法 (如报批稿条文“负荷分组设计方案 (一) (二) ”所示) 进行了探讨, 认为其在供电可靠性及切除非消防负荷与目前采用的单母线分段接线、设一进线断路器的做法相比没有任何改进, 且存在不足。仅在变压器出线端设置主断路器作为总开关, 总开关采用短路短延时和长延时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由于采用时间原则实现了馈出断路器和总断路器全选择性保护, 因此不会出现越级分断总断路器的现象。总断路器与“负荷分组设计方案 (一) (二) ”的总开关起到了同样作用。

从供电可靠性的角度出发, “负荷分组设计方案 (一) (二) ”消防负荷总断路器必须与馈出断路器具有保护全选择性, 否则越级使消防总断路器跳闸, 将造成一路消防电源停电。显然从其一次接线上没有显示出较目前通常做法存在优越性。

为此事, 笔者曾询问过北京市院、悉地国际、天津市院、广东省院、广州市院、武汉市院、上海现代集团民用设计院、西南院、重庆市设计院、厦门市建筑设计院、山东济南市建筑设计院及同济大学设计院的总工们, 由于级间保护配合起作用, 没有哪家设计院在其所设计的工程中出现由于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 而将总进线开关拱开的现象。由此可以认为, 只要做好级间保护配合, 就能减少甚至杜绝无选择性跳闸。为什么要花巨资来做本来可以不花钱而能做好的事情?据反映曾经有过个别建筑出现过因为正常电源断电而影响到消防电源正常供电的现象, 但这只是极个别现象, 没有分析出是何种原因, 可以说出现这种情况属于小概率事件, 而作为小概率事件, 不宜在规范中全面要求。

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第6章中, 6.1.2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 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 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 可采用部分选择或无选择性切断[2]。6.2.2短路保护电器, 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 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 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 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2]。

要做到“确保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 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这实际上就是配电系统级间保护配合问题。避开保护配合来谈保证消防用电, 是不切合实际的。

目前变压器容量已普遍采用2 000k VA、2500k VA, 而火灾扑救期间的消防动力负荷一般不到400k W, 加上疏散照明和机房的备用照明, 对于上述变压器来说消防用电负荷不大, 大部分负荷是非消防负荷。采用“负荷分组设计方案 (一) (二) ”对于不影响火灾补救区域的非消防负荷也通过总断路器断电造成的社会和经济影响是需要商榷的。操作断路器分断可以遥控或就地操作, 从电气安全管理的操作票制度出发, 停电是要有一定程序的, 火灾时要按照应急预案来执行, 规范的规定应周全。

对于“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做法, 据规范起草人介绍在他们设计院已有些工程采用, 但与会的各设计院均没采用过, 显然其应用范围有限, 还谈不上经过大量实践验证, 将一个企业的做法上升为国标时机尚不成熟。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做法是执行强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一项具体措施, 不是唯一可行的做法, 显然将一个做法列为强制性条文十分欠妥。

综上所述, 与会的专家不同意规范正文中有“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做法规定。

2 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就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 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工程建设标准在编制工作中遵循的原则是: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密切结合自然条件, 合理利用资源, 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以行之有效的生产、建设经验和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对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 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标准或作为标准制定的基础;充分发扬民主, 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共同确认;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 避免重复或矛盾;标准条文的规定, 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 不得模棱两可, 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应当前后一致, 不得矛盾。

在其后,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又再次征求意见, 形成报批稿并提交到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后, 标准定额司有关部门又将该规范下发征求设计院对该规范的意见。在规范已经形成报批稿后再次征求意见的这种做法, 充分反映了主管部门对规范严肃认真的态度, 显示出对规范的严谨作风。

在征求意见中, 针对上述10.1.6条的内容, 笔者认为配电系统越简单则越可靠。在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 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这并不是靠设置单独主断路器可解决的。

作为一级负荷供电, 需要两个独立的回路, 即使一路断电, 还有另一路电源保障供电。

国外的相关消防法规有从配电柜上馈电的规定, 例如法国《面对公众开放的建筑物防火和防恐慌安全规范总则》“第七章电气设备”“第三节安全设施电力条款第14条 (2001年11月19日法令, 第一条) 从主配电柜分路上为安全设施供电”中有相关规定, 但强调了“必须对主配电柜派生的分路进行选择性地保护, 以保证它不受其他电路方式的故障影响”。

若无级间保护配合, 将有可能在火灾时, 某处在燃烧现场的消防线路被火烧而短路, 也会将消防的主开关拱开, 导致消防电源全面停电。这种分析有许多种情况和结果, 仅靠设置单独的断路器, 并没有涉及到配电系统的级间保护配合这个根本问题。级间保护配合是配电设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大问题, 只有从这方面入手, 才能确保配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而且从经济方面分析, 级间保护配合是不花成本的, 只要设计时认真考虑, 厂家产品做好调试, 就能解决。所以, 不考虑级间保护配合而刻意要求将进线主开关分成两路, 是不科学的, 没有对症下药。而考虑好了配电系统的级间保护配合再将进线主开关分成两路, 则是多余的。将进线主开关分成两路, 根据变压器和断路器的容量, 所需的费用少则几万、十几万, 多则几十万。例如一项大型工程, 设置多个甚至十多个变电所, 这样的费用则更可观, 尤其是对大容量的变压器而言, 隔离开关、主断路器都将需要单独的配电柜。

消防开关所带的负荷, 绝大部分是只有在消防时才使用, 平时是不用的, 平时只进行必要的例行试运行。平时小电流, 有可能导致线路受潮, 而且主断路器在小电流情况下, 可能会出现少有的休眠状态, 真到用时却无电, 在奥运时曾经遇到过此类现象。

我国现在所采用的低压断路器有国产的, 也有国际知名品牌的, 断路器的特性和质量较以前要好得多。从级间配合来看, 主要是考虑各级断路器的安/秒特性曲线, 应该是上级的曲线能够完全包容下级的曲线。从断路器的特性曲线上来看, 在过负荷段, 是完全能够做到明显的选择性, 只有在断路时, 各级断路器的曲线有可能重合, 形成没有选择性, 而是看谁灵敏, 谁就先跳闸。要克服这种现象, 应该对各级断路器的短路动作时间作调整, 从变配电室的进线断路器开始到联络开关和馈出开关。从动作时间上加以区分, 完全能克服这种越级跳闸的现象。例如对于变配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 变压器低压侧的主进开关、两台变压器低压母线之间的联络开关以及两段母线上的馈出开关这三类, 可以将变压器低压侧主进开关的短路短延时动作时间设定为0.4s, 将母联开关短路短延时动作时间设定为0.2s, 将两段母线上的馈出开关设定为短路时瞬动。这将有效地避免了越级跳闸的现象。2007年底北京奥运会前夕北京大学乒乓球馆在“友好北京测试赛”时出现场地照明断电, 导致场地照明全部熄灭, 被迫中断比赛 (仅仅是场地照明回路开关跳开, 由于采用金卤灯, 熄灭后不能立即点亮, 需要有冷却的时间) ;另外, “欧洲足球赛”因为停电而中断比赛, 为了奥运会的顺利召开, 总书记为北京奥运会所作的两个批示, 全部是关于供电可靠性方面的。为此北京市2008重点项目办公室专门组成了供电专家组, 对40多个奥运比赛及训练场馆进行了供配电系统可靠性的检查。在检查中, 主要是对级间保护配合问题, 各级的动作时间以及各级间动作配合时间进行审查, 作出调整。并没有要求为奥运工艺用电的回路主进线与普通负荷分开, 也没有要求消防与普通负荷回路分开。奥运的成功举办, 供配电系统的可靠运行, 级间保护配合, 安/秒特性曲线的调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奥运会成功举办后, 广州亚运会找到北京电气设计委员会和情报网的专家, 对广州亚运会的供配电系统进行可靠性咨询, 以同样的方式, 达到了安全运行, 圆满保障亚运会成功举办。

我国有建筑电气设计人员8~10万人, 设计水平良莠不齐, 对这种情况, 应以提高他们的设计水平为主, 加强这方面的审查。而不应对设计本就可靠的系统再提出别的要求。这种做法, 在国际上没有, 在我国也是没有的。系统的节点越多, 可靠性越差。因噎废食, 仅规定一种做法, 是极为不利、极不科学的。

对于各类不同建筑, 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建筑, 本身已经设置了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工程中由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或应急电源的配电系统, 已经有了专用的单独应急母线段, 所提出的做法就更没有必要了。对于仅有两路市电供电的工程, 消防负荷已是从两段母线上引出专用回路在末端互投, 即使一段母线故障, 也还有另一路有电。设计的原则是仅考虑一次备用, 并不考虑备用之备用。另外一些高度24m以下的建筑, 也可通过外部的施救。

这种做法, 明显是“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治标不治本。若不做好配电系统的级间保护性有选择配合, 再怎么区分也会出现问题的。因为某些设计, 在正常电源部分没有做好, 同样在消防部分也做不好, 到时该出现问题还照样出现问题, 甚至可能导致高压断路器跳闸, 因为没有把握好配电系统的可选择性保护配合这个根本。所以规范不应只谈表象, 而是应抓住根本。

在2013年4月12日, 专门又为10.1.6条在住建部进行了讨论,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领导认为, 这种正常电源断电引起整个建筑断电的事件, 属于小概率事件, 而小概率事件不应写在规范里。另外许多设计院不同意此条, 说明此条存在不同意见的争议,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七条【争议条文】对争议较大且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标准条文, 不应列为强制性条文。

因此决定将当初报批稿“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等方式确保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 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 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删除其中“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等方式确保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 仍能保证消防用电”。最终在正式条文中, 删除了那句话, 成为:“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 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 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正文中已经删除的, 条文说明中也应做相应的修改, 但是条文说明却依旧是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等方式, 传达出规范的推荐做法的意图, 不利于设计、消防检审、审图人员对规范的正确理解, 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说明, 会给社会、政府倡导的节能、节材、节地理念带来负面影响。实现规范要求的做法很多, 特别是国内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应用, 以及优质的断路器, 要做到切除非消防用电保证消防供电很容易, 条文说明中的某些的做法不是唯一能够符合正文规定的措施, 且也算不上是好的措施。

3 结束语

作为设计人员, 设计何种方式的系统, 关键是做好保护配合。作为施工图审查人员, 则更没有必要将条文说明中的内容作文正式条文来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工程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 尤其是一些大型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 由于出线回路较多, 消防负荷供电回路较多, 希望将这些配电回路尽量集中在一起, 设置在专门的低压配电柜中, 柜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识。这样便于管理和操作。避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拉闸限电造成错乱, 误将必须保证的负荷回路的电源切断。

通过上述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10.1.6条颁布前后的不同, 可以清楚地看到所删除的内容是什么, 希望对设计人员正确理解规范有所帮助, 更希望全国广大的施工图审查人员, 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规范。

摘要:针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10.1.6条条文的情况, 做了情况介绍及分析, 目的是让广大电气设计人员能够正确地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希望广大设计、施工图审查人员能正确理解规范, 更不应将条文说明当成正式条文。关键是做好配电系统的级间保护配合, 防止越级跳闸, 提高配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断路器的安/秒特性曲线,级间保护配合,安全可靠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5.

国外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规范分析 第10篇

如何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防火安全水平,为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防火技术依据,从源头上预防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在建筑工程应用中的防火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国已在相关规范和标准中作出规定。笔者着重分析这几个国家的建筑规范对建筑外保温材料及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及其针对各项防火要求所采用的相关试验方法标准,提出完善我国建筑外保温材料和系统防火性能的建议。

1 国外规范规定

自20世纪50年代起,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逐渐在欧洲、美国等国家发展起来。这些国家结合各自的建筑结构、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针对建筑外保温系统制定了一系列防火技术要求。

1.1 英 国

英国《建筑条例消防安全批准文件B》对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技术要求为:

(1)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建筑高度18 m以上的建筑,要求采用0级(英国标准)或A1、A2(欧洲标准)材料。该燃烧性能要求相当于我国的A级材料;对建筑高度18 m以下的建筑没有要求。

(2)保温材料的外包覆材料燃烧性能。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8 m的建筑,当建筑距公共边界的距离小于1 m时,要求采用0级(英国标准)或B级(欧洲标准)材料;当建筑距公共边界的距离大于等于1 m时,对距地面18 m以上部分要求较严,要求采用0级或B级材料;对于0~18 m范围则要求采用火焰传播指数小于20或C级的材料,也允许采用厚度不小于9 mm的木材;对于建筑高度小于18 m的建筑,只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多层综合建筑距地面0~10 m部位采用0级(英国标准)或B级(欧洲标准)材料,对其他部位或其他建筑没有要求;如果保温材料和外包覆材料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但整体外保温系统进行模拟窗口火的全尺寸火灾试验,能够达到合格判定指标,也认为可行。

英国规范有关防火要求及其所采用的相关试验方法标准如表1所示。

1.2 德 国

德国《建筑规范》对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要求为:

(1)医院、幼儿园等公共建筑保温材料必须采用A级材料。

(2)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建筑高度大于22 m的建筑为A级;建筑高度22 m以下的建筑不低于B2级。

(3)保温材料及其外包覆材料组成的复合材料的燃烧性能。 建筑高度大于22 m的建筑为A级;建筑高度在7~22 m的建筑不低于B1级;建筑高度7 m以下的建筑不低于B2级。

(4)保温材料的外包覆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为A级或B1级。

(5)除高度7 m以下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均应进行全尺寸模拟火灾试验,达到合格判定指标。

德国规范有关防火要求及其所采用的相关试验方法标准,如表2所示。

1.3 美 国

美国《国际建筑规范》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规定为:

(1)对于耐火等级较低的Ⅴ类建筑,火焰传播指数小于等于75,其他建筑小于等于25;保温材料的发烟指数小于等于450;除单层建筑外,其他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热值要通过标准试验测试,达到合格判定指标。

(2)除单层建筑外,保温材料与建筑内部之间应设置满足要求的隔热层。

(3)对保温材料的外包覆材料,在12.5 kW/m2的辐射热条件下,20 min内不会被引燃。

(4)外保温系统不对墙体的耐火极限产生影响。

(5)对外保温系统火灾蔓延特性进行中尺寸火灾试验,应达到合格判定指标。

(6)如果整体外保温系统进行全尺寸火灾试验后能够达到合格判定指标,除保温材料的火焰传播指数和发烟指数分别不应大于75和450外,可不再执行以上其他各项规定。

美国规范有关防火要求及其所采用的相关试验方法标准,如表3所示。

1.4 加拿大

加拿大《国家建筑规范》对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技术的规定为:

(1)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允许使用可燃构件的建筑,

火焰蔓延等级应小于等于500;只能使用不可燃构件的建筑,当采用非泡沫塑料可燃保温材料时,有隔热层情况下,保温材料的火焰蔓延等级应大于25小于等于500,无隔热层情况下,火焰蔓延等级应小于等于25;当采用泡沫塑料保温材料时,火焰蔓延等级应小于等于25。对于满足要求的预制板,火焰蔓延等级应小于等于500。

(2)泡沫塑料保温材料与建筑内部之间应设置满足隔热要求的隔热层。

(3)保温材料的外包覆材料燃烧性能。 对于超过3层的建筑,外墙表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 mm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进行保护,或采用其他不可燃材料,但该层需进行测试,达到15 min耐火极限。

(4)建筑不超过3层,或全部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允许使用包含可燃材料的外墙组件,但外墙组件需进行模拟火灾试验,并达到合格判定指标。

加拿大规范有关防火要求及其所采用的相关试验方法标准,如表4所示。

2 国外规范分析

对英国、德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建筑规范中有关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以下思路:

(1)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提出要求,对于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提出严格的要求,对于较低建筑则适当放宽。

(2)对于医院、学校等人员疏散能力相对较弱的建筑场所的外保温材料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3)对保温材料的外包覆材料燃烧性能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

(4)对保温材料的外包覆材料的厚度或耐火极限提出要求。

(5)当外保温系统采用不同于规范规定的材料和构造时,允许对整体外保温系统进行标准化的模拟火灾试验,达到合格判定指标的,也允许应用。

3 建 议

3.1 深入开展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试验研究

建筑外保温系统形式多样,在组成上,除保温材料外,还有粘结材料、固定材料、防护层、装饰层等;在构造形式上,有带空腔的和不带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不仅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相关,也与防火构造形式相关。建筑外保温系统大型模拟防火性能试验对于比较各类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优劣、提出科学合理的防火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开展的防火试验有限,因此,要高度重视开展系列化、系统化的火灾试验研究,将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以及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情况进行多样组合试验,寻找安全性、经济性兼备的外保温系统构造。

3.2 研究确定我国的保温系统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

国外针对外保温系统的各项防火指标均有相应的火灾试验方法标准给予支持,通过火灾试验确认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提高了防火设计的可靠度,同时也使不同构造形式的外保温系统得以应用,为新技术提供了支持。我国应通过对几个国家试验方法的分析研究,结合现有试验条件和技术力量,尽快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为开展建筑外保温防火性能试验研究提供统一方法。

3.3 制定完善我国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标准

一是要积极借鉴国外标准经验,认真总结大型火灾试验中防火性能表现良好的保温系统结构形式;二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建筑中人员密集、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力量有限的现实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利防火性能好的材料推广应用的原则,针对住宅、非住宅,幕墙、非幕墙等多种情况,分别就不同建筑高度的材料和防火构造提出要求。

3.4 强化防火施工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鉴于国内多起建筑外保温火灾是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在制定并执行建筑外保温防火性能设计要求的同时,要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认真制定施工技术方案,采取可靠的施工安全技术和防护措施,加强对电焊等容易引发火灾的施工操作的管理,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所有施工环节,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

3.5 加强建筑日常使用中的防火宣传和防护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危险性的认识,使其自觉维护建筑环境安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违规在墙体上进行电焊等可能引燃外保温材料的操作,不在外墙周围附设、堆放可燃物,防止外保温材料火灾的发生。

摘要:分析英国、德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筑规范中对建筑保温材料及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对完善我国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要求提出建议: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国外标准经验,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建筑中人员密集、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力量有限的现实情况。

关键词:外墙外保温系统,燃烧性能,耐火极限

参考文献

[1]IBC 2009,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S].

[2]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2005[S].

[3]The Building Regulations 2000(2006edition,amended 2007),Ap-proved Document B(Fire safety)[S].the United Kingdom.

住宅电气设计及电气防火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住宅电气;电气防火;设计与研究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大力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电气的使用量也有所提升,而电业的发展以及生活观念的转变,使功率比较大的家用电气应用普遍,这不见造成了电业使用的负担,对于住宅电气设计方面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而人们生活对于安全方面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也要求电气防火研究方面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能够有效防止火灾发生,这不仅对于住宅电气设计以及电气防火方面的研究也有了更高要求,也引起相关工作人员重视。

一、住宅电气的防火需求情况

我国虽然还处于一个发展中的建设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生活中对于电的需求都有所需求,在经济建设的日益增强情况下,居民生活中对于电量的需求也有所提升,功率消耗比较大的电气也成为居民生活中常见的家用电气。在一段时间内,国内的电线电路都处于高负荷的状态下工作,虽然在电气线路的设计中还是有做重点的强调节约意识,总容量的设计情况往往比较低,不仅不能适应高负荷的电量增长,也不能达到防火需求。尤其是今年来,在夏季的生活中,居民普遍会使用到空调来调节温度,在一些建筑年限比较久远的老楼里,就发生了跳闸的现象,为居民日常生活工作方面都带来了比较大的阻碍。比较严重的情况还有电路较长时间的承载量超过最大负荷量,所以电气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据调查发现,我国的电气火灾数量在火灾起因里已经位于第一位,结合我国的火灾情况,住宅电气的防火需求的是非常强烈的。

针对以往电气设计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新的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于199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某些条款上有了很大提高,如明确要求“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BV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等。同时考虑到电气设计要求的安全性、功能性、可适应发展性,住宅电气消防设计还应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二、目前住宅的电气线路情况

在目前住宅电路铺设中,应该是以电路上最近距离铺设,避免在线路中出现曲折以及交叉情况,也要防止卷曲情况发生。在线路的布局上,线路与线路之间交接位置以及线路和电气的连接方位,都可能发生接触性的电阻力增强情况,所产生的强电流可以将电线的绝缘体燃烧。这就需要针对目前住宅的电气线路情况,增加接头位置的连接牢固性能,避免松动,也要减少接触面发生氧化情况。线路从墙面穿插部位要尽量用绝缘体包套,这可以防止线路发生磨损造成漏电情况发生,以致造成最后短路情况发生。电路中未在墙内的部分需要加上防止燃烧情况的包套,这样可以避免在住宅内发生火灾,燃烧电线路,以及造成其他可燃物的燃烧。

三、住宅中的电气装置

在住宅中,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的导线以及电器设备的选择布局是否合理,都可能关系到住宅的综合用电情况,这不见关系到居民生命安全,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效益情况,所以,一定要在工程设计中采用合理的导线以及安全电器设备。

(一)住宅中的电气装置中关于插座的注意事项

1、住宅中的电气装置插座的高度

插座高度要考虑使用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由于带档板的安全型插座的普及,可以不去考虑容易被儿童碰到这个因素的影响,因此,居室内除空调、排风扇等插座外,其他插座应尽量低一些,以踢脚线上方、距离墙面0.5m为宜,最好与电话等其他种类插座高度一致,这个高度插拔插头还是比较方便的,电源线的弯曲半径也能满足要求。壁挂式空调、排气扇等电源插座是不需要经常插拔的,距地面2m较为合适。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电炊具、电冰箱、洗衣机等电源插座的高度距地面1m较为合适。为了安全,居室内要采用带档板的安全型插座,厨房和卫生间的插座要带防潮盖。

2、住宅中插座数量要在数量以及布局方面设计合理

我国住宅内的插座数量也偏少,为此居民不得不乱拉电线加接插座板。由于居民缺乏电气安全知识,多用双芯单层绝缘绞线来接插座板。这种电线没有护套,易因挤压损伤而破环绝缘,又因不注意加接PE线(接地线),使所接家用电器不能接地。而插座板则多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02年第3季度对插头插座的抽查结果显示,有近六成产品不合格。其接触压力和接触面积均不足,负荷电流稍大插座板即因接触不良而产生异常高温。因此,住宅内乱拉电线常引起电气火灾事故。(案例)发达国家为避免乱接电线,对户内插座数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住宅中的电气装置中关于熔断器的选择

目前大都采用新的微型断路器,只有在一些比较老的建筑里仍然在使用。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只要大于熔体的额定电流即可。

但当配电干线的距离一定时比例越大,则要求导线或电缆截面越粗,为了节约金属又能保证一定的灵敏度,熔体的额定电流应小于导体允许载流量的3倍。

(三)住宅中的电气装置有关电表的选择

根据现行的规范,住宅需要采用4倍表。

四、住宅电气设计中有关防雷

家庭住宅雷击可通过以下渠道进入室内:低压配电线路、室外或公用天线、电话线、高层金属构件等。家庭住宅防雷一般可分为:防直击雷,防感应雷及防高电位入侵、防侧击雷四个内容。就防直击雷而言,一般是在屋面易受雷击部位安装接闪器,然后通过引下线与接地电阻很小的接地装置可靠连接,安装时要注意屋面突出的金属部件与避雷针、带、网应全部可靠连接。

结束语

我国每年由于电气设计不合理情况,而发生的火灾情况处于火灾发生数量之首,这不仅威胁到居民的生活安全,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情况,所以对于住宅电气设计以及电气防火方面的研究,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重点研究问题。就目前的电气线路的承担符合情况,以及导线和装置设备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出发,综合在住宅电气的实际工作情况而言,切实的进行工作方案整改,提出关于在电气设计以及安全性能以及功效发展方面的研究方向。这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建立在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之上的,针对住宅电气设计及电气防火方面的研究,应该符合整个社会经济进步节奏,在能够保障安全性能的基础上,增加使用性能,保障人民生活平稳进步。

参考文献

[1]郭晋川.住宅小区电气设计实践[J].科技传播,2012(23)

研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2篇

1 防火卷帘的类型及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

1.1 我国目前防火卷帘的类型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以下简称《试验方法》) 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 普通防火卷帘和特级防火卷帘是构成其主要的两大部分。

防火卷帘分为很多种, 其中, 无机纤维复合型、单层帘片钢质是较为普通的两种。帘片厚度为1.2-1.5mm所串接起来的单板式帘面, 由于其构成物是较薄的钢板, 在隔热性方面不能达到要求,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在结构上复合型钢质要比单层帘片钢质的防火卷帘复杂一点, 前者在中间另外附加了无机纤维热材料, 隔热性远远大于后者, 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即使这样, 其帘面背火面的平均温度值或最大温度值在3小时以内依然无法分别控制在140℃和180℃以内。

特级防火卷帘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并有超强的防火承受力。

1.2 最新消防技术相关规范对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以下简称《规范》) 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在此《规范》中, 民用建筑中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主要涉及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 《规范》中5.2.2条规定: (1) 两座相并列建筑的防火等级至少要在二级以上, 其中高度相对较低建筑的屋顶不需要设置天窗; (2) 当较高建筑一方的外墙高出另一方屋面15m时, 则需要在该开口位置进行门窗防火设置, 或者设置符合相关系统设计标准规定的防火措施; (3) 当按照《规范》中的6.5.3条规定时, 则需要保证防火卷帘的防火距离在3.5m以上;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小于4m。 (2) 《规范》中5.3.2-5.3.3条指出: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与该建筑的内置结构息息相关, 在某一建筑符合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以及上下楼层相通的条件时, 则需要对相连通的建筑面积相加, 当面积超过了《规范》中5.31条规定的条件时有必要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

对具有中庭结构建筑进行防火卷帘设置时, 则需要保证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一般情况下需要采用防火墙对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特殊情况下, 符合《规范》中的相关规定的同时, 可考虑用防火卷帘等其他防火分隔设施替代防火墙进行分隔。 (3) 《规范》中6.2.3条规定: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防火卷帘, 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 剧场后台的相关用房;5民用建筑中的厨房不包含在内, 设有公共厨房的宿舍、公寓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4) 《规范》中6.5.3条规定: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防火卷帘的宽度在一定程度上受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影响, 两者存在很大关联, 第一、当后者的宽度在30m以内时, 前者的宽度应控制在10m以内;第二、当后者的宽度超过30m时, 前者的宽度不超过20m, 并保持小于或等于该部位宽度的三分之一, 中庭结构另算。

(2) 侧式防火卷帘排除在外;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判定某建筑是否需要进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建筑所使用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当条件符合我国最新《试验方法》中有关耐火完整性的相关标准时, 则没有必要进行保护设置。该设计满足我国《喷洒规范》等明确规定时, 应注意将火灾的延续时间严格控制在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之内;

(4) 防烟是选择防火卷帘的指标之一, 另外还需要购买防火封堵材料对建筑的其他空隙部位进行填缝。

(5) 防火卷帘在功能上要满足相关信息反馈需求, 当出现火灾时能够实现自动降落;

(6) 其他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报警规范》) 第6.3.8条规定:防火卷帘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受消防控制设备的约束, 不同情况下对其要求也不一样, 对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 不仅要在其两侧进行安装火灾探测器组和报警装置, 而且要安装手动控制按钮;防火卷帘在实现自动降落的同时, 需要满足以下程序:a、当感烟探测器启动后, 防火卷帘下降到离地面1.8m处;b、当触动感温探测器时, 卷帘全部下降;当火灾探测器启动时, 具有防火分隔功能的防火卷帘需要下降到地面为止;与此同时, 消防控制室应严格观察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的传输情况, 以及明确防火卷帘的关闭状态。

综上所述可知, 火灾发生后所涉及到的建筑部位较广, 对于防火卷帘的使用有些地方是必不可少的, 鉴于防火卷帘的多样性, 其耐火时间和消防设置不尽相同, 对其联动功能和控制要求也有相关规定。

2 目前设置防火卷帘经常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从新《规范》的修订过程中可见, 国家《规范》修订专家组对防火卷帘的设计与使用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在《高规》以及《建规》中部分条款给予了保留。现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1) 防火卷帘装置最好不要安装在建筑物的外侧。坐落于同一区域的的建筑物, 相比之下当更高一点的建筑物外表的抗火能力≥2.00小时, 在建筑物的外部安装防火卷帘的意义不大。通常情况下, 在比较高的一方安装这种卷帘也只是为了将防火的最低间距进一步缩小, 能有效的防止火势向比较低的一方蔓延, 进而提高空间利用率。众所周知, 火势走向都是由低向高, 在没有超过抗火极限的时候防火卷帘便不能起效, 火势便会趁机向其他靠近的建筑物蔓延。所以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火卷帘是没有必要的。 (2) 防火卷帘不能当防火墙使用, 尤其是在建筑设计里。“在没有办法建立防火墙的环境下, 可以安装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区域的分离。”这句话的意义在于告诉我们防火是非常重要的, 哪怕是在不能建立防火墙的情况下, 也得采取其他一切防火措施, 并不是说防火卷帘可以代替防火墙。《规范》中也使用比较人性化的条件“可”, 但必须将防火卷帘和防火墙明确的区分开。在我国, 比较好的防火卷帘抗火能力是可以媲美防火墙的, 不过防火卷帘的机械传动部件的抗火能力还是跟不上。检验标准仅仅是要求防火卷帘要提供防火检验合格证, 具体一点的防火要求却被忽略了。在生产过程中, 也只是对箱体做一些平常的防火性能处理———刷刚性防火涂料, 这就在实际防火过程中留下了安全隐患。由于每个地方的消防意识不一样, 忽视了对防火卷帘的保养, 出现防火卷帘与墙体之间的缝隙没有使用防火材料完全封死。所以当火灾来临时, 防火卷帘往往起不到预想中的效果。结合以上现实状况得出结论, 防火墙永远都是第一选择方案, 防火卷帘只能是备用选择方案。 (3) 在建筑中纵向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卷帘的部分应每层设置。实际操作中, 走廊、电梯以及敞开楼梯等位置一般都是安装防火卷帘进行隔火区域的建立。这种环境状况下, 防火卷帘都是用于垂直防火分区, 当火灾发生时, 触动防火卷帘下降, 这样就能有效的避免中空部位会受到火灾的侵袭。对于着火层而言, 这种非着火层区域所使用的防火卷帘的防火标准比着火层区域所使用低, 一般都是使用抗火能力≥3.00h的防火卷帘。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庭开口部分的防火卷帘时, 常常会有不同的意见: (1) 部分中空区域设置防火卷帘; (2) 每个区域都要设置防火卷帘。我们通常的观点是:不折不扣的按照标准工艺要求施工, 为了充分考虑安全问题, 必须保证每个中庭有独立的内部空间, 所以必须在所有的开口部位、敞开的通道区域等安装防火卷帘。 (4) 室内重要位置的防火门、电梯的专用门以及隔墙是不允许用防火卷帘来替换的。“消防电梯必须使用乙级防火门或者是使用有停滞功能的双轨双连防火卷帘作为前室门”这是原有《高规》里面的硬性规定, 新的《高规》已经将后面的选择条件给去除了。所以在疏散用的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的门等处是禁止使用防火卷帘的。但在一些原有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中, 设计和建设单位已经使用防火卷帘替代疏散楼梯两侧防火墙, 因此, 在下一步的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 建议消防监督人员对有能力整改的单位对该种情况采用平开门进行限期整改。 (5) 选择合理有效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因不同环境使用、不同厂家生产, 所以种类有很多, 防火卷帘一般分为特级和普通级两种防火卷帘。前者一般用于防火分区分离, 要求必须具备良好的隔热功能;后者用于防火分隔, 要求最强抗火能力≥3.00h。随着消防意识的更新, 越来越多的厂商开始生产防火卷帘, 其中不乏厂商生产的普通级别产品都持有抗火能力≥3.00h、4.00h的合格证。很多缺乏经验的的设计师单纯的参考抗火能力而将普通级与特别级防火卷帘适用范围搞混淆, 由此造成巨大损失。 (6) 联动控制装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的设置。根据《报警规范》第6.3.8条规定要求, 防火卷帘分为疏散通道处的防火卷帘及防火区处的防火卷帘。但在实际设置中设计人员仅在设计图中标明使用防火卷帘, 而未能够明确使用何种防火卷帘, 这样就造成了使用上的混乱, 即:作为防火分区使用的卷帘应该是在发生火灾之后能迅速的落下以达到分区的功能, 所以这时候就不需要具备停滞功能。而很多场所设置的防火卷帘都具有很多豪华的功能, 比如停滞功能、温度感应功能、甚至是烟雾感应功能, 这些特定的功能在特定的场所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但是作为防火分区的时候, 却会因为这些功能导致卷帘没能迅速下降, 起到防火分区作用。于此同时, 值得一提的是有部分厂商已经开始生产带有金属易熔、下落易控制的防火卷帘, 该卷帘会在联动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受温度的影响, 易熔金属熔断使得卷帘能及时的下降, 避免了一些突发状况的发生。该装置应该在业内推广, 进一步改进卷帘的性能。 (7) 完善防火卷帘感应喷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根据《规范》6.5.3条第3款规定,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试验方法》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断标准时, 应加装感应喷水灭火系统。该系统应该在国家标准的指导下进行设计以及施工程序, 试验时应该将火灾的持续时间控制在卷帘的抗火能力之上。感应喷水系统的原理跟日常所见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没什么两样,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 这两种灭火系统会共用喷洒泵和供水系统, 因此很多问题就会产生了。首先, 在共用供水的基础上, 设计者往往只是关注单纯的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其次是在共用喷洒泵的同时必然会导致两个系统的喷洒时间在同一时间, 这两者都是不科学的。所以在设计的时候就必须严格按照《喷洒规范》的要求进行。小到喷头种类、喷洒水量、喷洒时间以及喷洒强度, 大到供水系统设置以及喷洒泵型号也都有讲究。不得不提的是, 设计人员在设计该系统时应该充分考虑一下两点: (1) 防火卷帘本身也具备良好的耐火性能, 在3h内即便在没有感应喷水系统的情况下还是能隔绝火灾的侵害的; (2) 超过3h之后, 常规的灭火系统在1h后就会停止工作, 这时候防火卷帘的供水管道极有可能会被高温融化, 从而停止工作。 (8) 在火灾隐患整改中合理地增设防火卷帘。近几年, 国家公安机关多次开展火灾隐患的专项治理, 在排查中消防部门发现了大量的火灾隐患, 其中有一部分隐患的成因是由于防火分区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针对这些隐患, 各社会单位也在主动或被动地进行整改。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单位从实用和美观等多方面考虑, 大多选择使用防火卷帘来进行防火分隔, 这也就出现了较多的不合理情况, 特别是上述的7个原因大量出现, 还有在防火卷帘的施工过程中, 单位使用没有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造成消防工程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很多, 对此建议消防部门要将隐患整改过程中的消防工程也列入日常监管的审批的内容, 防止改造工程完工后, 新的消防隐患又形成了, 这样就达不到消防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工作的目的。

3 小结

综上所述, 随着国内基础建设的高速发展, 科学防火意识必须得到提升。由于我国地理环境、气候等各不相同, 再加上防火卷帘的品种繁多, 没有统一的生产和使用标准, 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防火难度。所以在国家完善相应的执行标准时, 消防设计人员必须优先考虑使用防火墙做防火分隔,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摘要: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 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 人们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要求也越来越高, 防火卷帘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实践表明, 我国工程建设中的防火卷帘设置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 其中, 在加强建筑物防烟、防火的同时, 最值得关注的还是安全问题。国家新标准的出台已经对部分不合理的方面进行了修订, 但实际工作中还有大量不合理的问题和火灾隐患的陆续出现, 本文就对消防设计和消防隐患的整改措施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防火卷帘,设置,使用,消防,探讨

参考文献

[1]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GB14102-93《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

[5]GB/T 7633《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6]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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