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行政执法范文

2024-06-30

海上行政执法范文(精选4篇)

海上行政执法 第1篇

“海上执法, 是指国家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按照法律程序,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1]

对于海上行政执法, 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未有但《宪法》总纲中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可作为我国海上行政执法的提纲挈领的根本性依据。而我国颁布的与海上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1958) 、《领海及毗邻区法》 (199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 、《海岛保护法》 (2009) , 以及《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的海洋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海洋法体系已具雏形。然而, 我国的海洋法体系无论在理念的一致性、形式的系统性还是内容的科学性上都存在一些缺陷, “完善我国海洋法体系, 应更新立法理念, 在科学的指导思想下, 构建一套具有国际性、实用性、开放性和先进性, 并由宪法、海洋基本法、专门性海洋立法和地方性海洋立法组成的纵向层次较高、横向内容丰富的海洋法体系。”[2]海洋法体系的发展必然要求执法体制建设的跟进, 中国海警局的设立自然也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只是以国外的普遍经验来看, 海洋执法体制改革的前提应该立法在先, 我国现在的海洋管理体制调整与之顺序颠倒, 因而海洋执法体制调整和改革以后的后续工作量可想而知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最起码也得对现行的繁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进行大幅度梳理、修订, 甚至是废止和创制。

2014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生效二十周年, 这20年来, 世界许多国家都不断的根据《公约》对本国海洋战略进行调整。客观来看, 《公约》打破了极少数国家控制和垄断海洋权益的不公正局面, 同时也为海上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公约》也像其他国际法一样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与缺陷, 比如一些具体措施的模糊与不可操作, 在实践中也会引发各类纠纷与争端。

2 国外海上行政执法力量介绍

世界上超过50个国家有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 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内容中可以看出, 中国海警局的职责范畴与许多国家已经实行多年的海上执法机构有共同或相似之处。

2.1 美国海岸警卫队

作为海上执法机构的先驱, 美国海岸警卫队 (U.S.Coast Guard, 简称USCG) 与美国海军陆战队及美国的陆、海、空军五指并存, 共同组成美国五大武装力量。“9.11”恐怖事件后, 美国的海上执法力量在原有的规模和建设基础上, 又增设反恐为主的多样维护国土安全的新任务和职责, 其海上执法力量的任务更加专业化、多样化。自2003年起, 美国海岸警卫队在和平时期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下的七大职能部门之一, 是最重要的美国海上执法机构, 在紧急时期或战时则可由总统下令直接与海军协同作战, 甚至还可以执行海外作战任务。美国海岸警卫队不仅仅在本土驻扎, 甚至还有常驻日本的远东分支, 定期参与联合执法、搜救活动与军事演习。

美国海岸警卫队与美国国家海洋委员会 (National Ocean Council, 简称NOC)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 简称NOAA) 一同组成了美国海洋管理的执法、决策、议事三个层次的立体管理体系。美国海岸警卫队的主要职责包括非国土安全职责与国土安全职责两个关键组成部分, 其中非国土安全职责包括海事安全、搜索与救援工作、渔业执法检查、海洋环境保护、助航等事务;国土安全职责包括港口、水道和海岸安全, 海域防御准备、禁毒工作, 非法移民查处等其他执法活动。从美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 美国海岸警卫队基本上涵盖了绝大多数海洋行政执法的职责。

2.2 日本海上保安厅

隶属国土交通省的日本海上保安厅 (Japan Coast Guard, 简称JCG) 虽然只有一万余人, 但在紧急事态 (包括战时) 也可直接由防务大臣指挥和管理, 以配合军事行动的开展, 日本海上保安厅官员官的官阶与日本海上自卫队及其他国家海军军阶相对应, 被公认为是一支标准的“准军事力量”从这个角度来看日本的海上保安厅与美国的海岸警卫队十分类似。

日本海上保安厅于1948年创立, 成立之初称为Maritime Safety Agency of Japan (简称MSA或JMSA) , 因容易造成海上警察或是海事机关之间职责理解上的混淆而于2000年更改为Japan Coast Guard (简称JCG) 。JCG内部设有行政部、装备技术部、海上交通部、警备救助部、海洋测绘部共5个职能部门, 其职能涵盖与海洋有关的犯罪侦查、搜查、抓捕等海上公共安全的警察职责;还有海难救助、船舶救火、污染防治等工作, 以及搜集海事情报等工作。近些年随着跨境海上犯罪的增加, 以及恐怖主义的防范升级, 日本不断为提高海洋执法效力, 一直致力于打造素质较高、业务精良的海上行政执法队伍, 并为此建立了专门的培训学校。

3 加速我国海洋强国建设

建设海洋强国是我国海洋事业的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 这是一个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都需要妥善设计的系统工程。中国海警局的成立对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意义重大而长远, 同样也是我国政府在推动大部制改革过程中重要内容的具体一环的生动体现。

3.1 对建设海洋强国的意义的考察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表明“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建设海洋强国”的决心与目标, 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海洋强国是指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管控海洋方面拥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国家。当前, 中国经济已发展成为高度依赖海洋的外向型经济, 对海洋资源、空间的依赖程度大幅提高, 在管辖海域外的海洋权益也需要不断加以维护和拓展。这些都需要通过建设海洋强国加以保障”[3]。

建设海洋强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海洋强国的战略规划要与我国国情发展相适应, 科学规划顶层设计, 推动具体政策制定与制度建设。“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要建设海洋强国, 就必然需要维护我国海洋安全的利刃, 而中国海警局正是精心锻造的利刃。成立中国海警局是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正是重组国家海洋局的核心所在, 这必然也会使我国的海岸管理体系进一步科学化、系统化与完整化, 这也是中国特色海洋执法体系建设迈出的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当然, 中国海警局任重而道远, 发展路径中依然存在许多困难, 譬如我国海洋维权执法装备建设不足, 亟须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指令、统一行动的要求, 开展海警执法装备体系建设, 提升海洋执法管控能力等。

3.2 对政府相关机构改革与调整的应然性与必然性的考察

1992年,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并签署了《21世纪议程》, 明确要求沿海各国必须对毗邻管辖海域实施海洋综合管理, 此项管理制度也逐渐成为各沿海国家的海洋管理的基本制度模式而得到认可与陆续确立, 建立集中统一的专门的国家海洋管理机构也成为国际海洋管理体制发展的主导形式和进展方向。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推进大部制 (也称大部门体制) , 即为提升政府事务综合统筹与管理水准, 按照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尽可能地合并政府相关联部门, 组成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 其特点是扩大政府的一个部所管理和协调的业务领域和范围, 把业务内容有关联的事务统交给一个部系统管理, 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效率低下, 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而整合了不同部门权责与利益的强势大部, 其职能也往往更能适应和体现经济发展的推动和公共行政的管理的需求。

中国海警局成立前, 我国海洋执法机构既存在职权重复现象, 还存在力量分散的现象。重复执法与执法不力是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和机制运行本身存在问题的最直接的体现, 同时伴随重复建设成本推高、执法成本累积、行政效率低下的现象更使中国海警局的成立十分必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把国家海洋局的海监、农业部的渔政、海关总署的海上缉私、公安部的边防海警4支执法队伍整合成一支队伍, 统一由中国海警局负责统筹建设, 这种整合方式与稳步推进大部制的改革精神和要求相吻合并有利于形成科学的、系统的、逻辑一致的海洋管理大框架和大体系, 既能着眼于发展战略的高度, 又能立足于海上行政执法举措的实处。

4 结束语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 海洋事业与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密切相关, 世界各海洋国家高度重视和聚焦本国海洋权益, 并不断推行海洋政策调整和战略规划。中国海警局的成立有法可依, 是海洋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海警局的成立有惯例可循,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值得借鉴;中国海警局的成立是建立海洋强国的迫切要求与举措, 与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历史发展趋势一致。

参考文献

[1]吴志飞, 姚路, 翁辉.世界主要国家海上执法力量建设发展与运用[J].求实, 2013 (1) .

[2]张湘兰, 叶泉.建设海洋强国的法律保障:中国海洋法体系的完善[J].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3, 16 (1) .

韩国海上执法力量浅析 第2篇

1953年12月14日, 时任韩国总统李承晚颁布总统令, 据此韩国在釜山成立了海洋警察队, 之后又于1991年7月23日, 在卢泰愚政府执政期间升格为海洋警察厅, 隶属于警察厅。

为了加强对海洋权益的管理, 韩国又于1996年将韩国海洋警察厅划归当时新成立的韩国海洋水产部管理。2005年, 韩国又一次进行了规模较大的组织机构调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的管理和维权, 提高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 海洋警察厅正式升格为副部级的独立机构, 目前由韩国国土海洋部代管。同年, 韩国海洋警察厅本部搬迁至韩国仁川市的松岛新区, 并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新调整后的海洋警察厅除了继续负责过去警察厅的有关职能外, 还增加了对海洋污染、海上治安和海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职能。

韩国海洋警察厅是韩国海上的一支综合执法队伍, 其性质属于警察体制。

2 韩国海洋警察厅的机构设置

目前, 韩国海洋警察厅机关共由6个局, 包括警备救难局、信息搜查局、海洋污染管理局、装备技术局和2个担当官 (计划调整官和监督担当官, 与局同级) 组成, 另下设3个地方厅 (东海地方厅、西海地方厅和南海地方厅) , 15个警察署 (仁川海洋警察署、束草海洋警察署、东海海洋警察署、浦项海洋警察署、蔚山海洋警察署、莞岛海洋警察署、木浦海洋警察署、群山海洋警察署、泰安海洋警察署、釜山海洋警察署、统营海洋警察署、丽水海洋警察署、济州海洋警察署、西归浦海洋警察署和平泽海洋警察署) , 74个派出所和245个办事处。除此之外, 还有直接隶属于韩国海洋警察厅管理的培养海警专业人才的海洋警察学校、维修厂和研究开发中心等3个辅助性单位。这3个辅助性单位分别为人才培育基地、保障单位和科研支撑单位。

3 韩国海洋警察厅的管理体系

韩国海洋警察厅实行海上统一执法、垂直领导、警察体制 (包括战斗警员和警察, 其中战斗警察实行现役制, 28个月一期) ;所有警员都需经过海洋警察学校6~12个月的培训后方可上岗。目前警员中80%都已取得船舶驾驶证, 另20%正在考取驾驶证。船上警员与陆上警员定期交流, 每一个警员既是船员又是监察员。针对海上发生的违法事件, 警员可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处罚权, 包括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 吊销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案件。韩国海警厅还建有世界上一流的指挥系统。海洋警察厅、署均有15幕大显示屏, 船舶飞机均安装有视频实时传输系统, 海上重要海域、岛屿、人工设施均安装有无线监控摄像头, 基本实现了全海域重点区域全视频监视和实时指挥。

4 海警厅的预算

海警的预算规模在1996年仅为2 000亿韩元, 但是到了2008年, 其预算已增至8 134亿韩元, 是1996年预算总额的4倍。过去12年间, 海警预算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2.4%, 其中, 2008年的预算比2007年的7 488亿韩元增加了8.6%。

2008年的预算主要用于大型执法船 (舰艇) 的建造项目, 其项目经费达4 290亿韩元, 占总经费的53%, 其次是人工费和基本运营经费, 分别为3 516亿韩元 (43%) 和328亿韩元 (4%) 。为打造海洋强国, 韩国政府正在不断加大用于海上执法的经费投入, 2009年的预算增加至9 000多亿韩元, 约合60亿人民币。2011年海警的预算已增加至10 534亿, 约合75亿人民币, 与2010年的9 559亿韩元相比又增加了10.2%。2011年的预算相当于1996年的5.3倍[1]。

韩国于1982年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9年签署《韩日渔业协定》, 2001年签署《中韩渔业协定》, 为了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保护海洋资源, 维持海上秩序, 实现国家战略利益, 韩国海警还将不断增加预算, 通过更换现有陈旧的执法船和其他设备, 逐步增强海上执法力量。

5 人员情况

2007年12月底, 韩国海警总人员数共达10 758名。其中, 警察官6 497名 (60.4%) , 战斗警3 592名 (33.4%) , 一般职员293名 (2.7%) , 技术职员375名 (3.5%) , 合同制1名。截至2010年12月底, 韩国海警总人员共有10 199人, 其中警察官7 377人 (72.3%) , 战斗警2 152人 (21.1%) , 一般警察、技工及合同人员共计670人 (6.6%) [1]。为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海上环境, 海警将继续增加人员。

6 装备

1953年韩国海洋警察队成立, 受条件所限没有像样的执法船, 美国赠送了6艘181 t的执法船 (舰艇) , 但当时用的大部分执法船还都是渔船或是日军废旧的巡逻艇。自1978年起, 韩国海洋警察队才配备了专门的执法船。为了培养国民的爱国精神并宣传韩国海洋警察, 2004年海警厅通过网络广泛征集执法船的名称, 借机修改了执法船的命名方法, 采取了按执法船吨位级别进行命名的方法[2]。截至2010年底, 海警厅共拥有288艘各类执法船 (表1) 。

注:数据来源2010年海警年报.

目前, 海警厅配备的各型执法船艇共有284艘, 其中, 1 000 t以上的船只有26艘, 最大为3 000 t, 500 t的船只39艘, 飞机78架。另外, 海警厅自2004年开始利用船舶基金建造新的执法船, 计划于2013年更换掉32艘老化的执法船。截至2009年底已经更换了10艘执法船, 还有18艘正在建造过程中, 其他4艘也将逐步开始建造[3]。

海警航空队建立于1988年, 成立初始仅有1架BELL-412直升机和飞行员、维修技师等共4人组成。韩国于1995年引进了8架俄罗斯的KA-32C, 2001年又引进了4架最先进的飞机。之后的2002年, 考虑到海洋的特殊性, 再一次引进了法国Eurocopter生产的船载直升机5架。截至2007年, 海警厅共拥有8架KA-32C, 5架AS565, 1架B412和1架远程飞机CL604。飞机和直升机的相关技术参数如表2和表3所示。

注:数据来源2008年海警年报.

目前, 海警厅航空队人员已超过百人, 空中执法力量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今后, 海警厅还将继续引进直升机和巡逻机, 以增强其空中力量。

7 海警厅的职能

海警厅的主要职能包括:维护海上治安、打击国际犯罪、预防恐怖袭击、监测海洋污染和应急反应、维护海洋权益及海上安全和搜救等。随着海上治安问题的日益突出, 海警厅于2002年1月组建了海洋警察特工队。另外, 2007年韩国国防部表示将通过制定国防改革的法律实施令 (草案) 立法, 计划到2012年将国防部负责的海岸警备任务移交至海警厅。因此, 海警厅的业务将越来越多, 其重要性也将越来越突显。

8 中韩两国海上执法队伍合作展望

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不断发展, 各海上执法队伍都以开放的国际视野谋求队伍建设和发展, 致力于与周边海上国家开展多领域的有效合作。近年来, 我国海上执法队伍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执法机构的各类交流与培训活动, 与周边国家海上执法队伍建立合作关系, 为我国海上执法队伍的更好更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韩两国海上执法队伍的合作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韩国海洋警察厅集海事、海监、边防和渔政等职能于一身, 可与我国海上执法队伍在黄海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维护海上治安、打击国际犯罪、预防恐怖袭击以及海上安全和搜救等领域开展有效合作。两国海上执法队伍通过加强上述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可共同致力于黄海的和谐发展, 构建和平黄海。

参考文献

[1]韩国海洋警察厅.2011年韩国海洋警察厅年报[EB/OL] (2011-10-06) [2011-12-05].http://ebook.kcg.go.kr/home/view.php?host=main&s ite=20111006_232408.

[2]朱建庚.韩国海上执法机制探析[J].太平洋学报, 2009 (10) :78.

我国海上综合执法的特点及对策 第3篇

一、海上综合执法的特点

海上综合执法要完成目前所有涉海部门的执法任务, 包括对外抵御非军事性入侵、维护海洋权益、进行国际间交流与协作, 对内维护海洋治安和交通秩序、惩治海洋犯罪、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以及海上救助等, 具有明显的特点。

1. 执法工作规范性强

海上综合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既有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海洋方面的公约, 又有我国制定的海洋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 海上综合执法工作比其他行政执法更具规范性和技术性。海上综合执法的这一特点, 一方面要求海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尽职尽责;另一方面要求海上执法人员既要掌握较丰富的海洋法律知识, 又要掌握有关的海洋科学技术知识;既要依法行政, 正确运用法律, 又要以事实为依据, 确保海上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执法任务艰巨和复杂

我国管辖海域除了渤海是内海不存在争议以及在北部湾海域与越南划定了第一条海上边界外, 其他海区与邻国之间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划分海域疆界和某些岛屿归属等问题。面对周边国家对我国海洋权益的不断侵犯, 我国必须要在这些争议海区加大海上力量的存在, 增强海洋管控能力, 以显示国家主权和保护我国海洋资源。同时, 我国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增加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海上综合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 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日益增多, 而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尚不完善, 涉海部门的职责存在交叉、甚至相互矛盾, 这就加大了海上执法工作的难度。此外, 海上综合执法还受到海洋本身条件的影响。由于海洋自然环境恶劣、多变, 缺乏陆地上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 因此综合执法舰艇在海洋国土上缺少燃料和生活必需品补给的场地和服务站, 致使执法巡逻的面积大、距离远, 自持力要求高。

3. 执法范围广泛

从执法的活动范围看, 包括我国的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从执法内容看, 从一般的人身救助到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 从对娱乐船只的管理到出事船舶的搜救, 从平时的巡逻检查到战时的配合海军作战, 从普通的海洋违法犯罪防治到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 涉及到海洋治安、海事救助、交通管理、海洋环境与海洋资源保护以及国土防卫等, 它几乎涵盖了人类从事海洋活动的各个方面。可见, 海上综合执法的范围是其他行政执法所无法比拟的。这一特点要求海上执法队伍具有强大的综合执法能力, 装备有先进的巡逻舰艇武器, 拥有专业知识宽、能力强的高素质海上综合执法人才。

4. 对舰艇装备的依赖性大

海上综合执法活动主要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 只有依托较先进的巡逻舰艇武器装备才能完成。由于受到海洋大风大浪等因素的影响, 海洋环境条件比陆地要复杂和危险得多。尤其是远洋执法, 对巡逻舰艇的抗风浪能力和续航力等要求很高, 必须装备大型巡逻舰艇才能够保证在海洋上长时间安全航行。此外, 海上违法犯罪向着国际化、智能化、暴力化趋势发展, 执法对象日益复杂, 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逐步提高、装备也越来越先进, 这就要求海洋执巡逻舰艇武器装备向品种多、性能好、信息化程度高的方向发展。

二、实施海上综合执法的对策

通过对海上综合执法的分析, 笔者认为在我国全面实施海上综合执法, 主要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 统一我国海上执法队伍

我国现有海上执法队伍是由中国海监、中国海事、渔政渔港监督、海关缉私和公安边防海警部队等组成的。这种分散性的海上执法体制存在很多问题, 比如综合管理薄弱、执法效益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装备总体落后以及难以有效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这是阻碍我国海上综合执法全面深入开展的根本原因。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改革我国现行的海上执法体制, 组建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 这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海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海上执法能力, 增强海上执法实力, 真正实现对我国海洋的有效执法。组建工作可分为准备、试点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进行。准备阶段主要是对组建海上统一执法队伍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 并做好有关实施准备工作。试点阶段主要是研究发现组建工作和执法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为海上统一执法队伍的全面组建积累经验。全面实施阶段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全面实施组建工作。

2. 完善海洋法律法规

海洋法规是海上执法的依据。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 国家应有一套完善的海洋法律、法规。虽然自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以来, 我国已有几十部涉海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海洋法规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但这些海洋法规还不能满足我国海上综合执法的需要, 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完善海洋法律、法规, 目前面临两大任务。一是“立法”。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 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并参照国际先进经验, 适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如《海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执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法》等;对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的配套法规和配套规章, 也应尽快制定, 不留任何法律空白。二是“改法”。对现行海洋法律规范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等存在的不够全面、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进行修改。要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调统一, 避免重复交叉, 使之既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又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接轨。

3. 发展海上执法装备

我国的海上执法队伍, 虽分别拥有为数不少的舰艇装备, 但小吨位的船艇多, 大中型的舰艇装备相对较少, 大多只能在近岸活动, 没有一支队伍有能力实现对我国所有管辖海域的巡逻执法工作, 存在执法盲区, 海洋管控不到位。对于我国海上的突发事件和重大的海上事件, 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发展和完善我国海上执法巡逻舰艇武器装备体系, 是加强海上综合执法的基础工作。当前, 应重点发展排水量在3 500 t以上的大型巡逻舰艇和舰载飞机, 以增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巡逻执法的能力。同时还应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比如, 岸基观察系统建设, 岸基直升机和固定翼巡逻机、侦察预警飞机等建设。另外在发展舰艇武器装备时应考虑与海军装备具有整体兼容性、互动性。考虑到海上统一执法队伍组建后国土防卫的需要, 其装备系统应与海军协同部署, 与海军具有整体的兼容性, 其装备应主要定位于在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执勤执法, 并实现与海军装备的无缝连接。

4. 加强人才的教育培训

海上综合执法与陆地行政执法相比有其特殊性, 尤其是海上综合执法舰艇, 具有多功能执法能力和较高的技术含量, 其有效运转和履行职能需要各种指挥人才、执法人才和保障人才, 并且对人才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综合执法素质等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而只有大力加强人才的教育与培训, 使他们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接受系统的专业技能训练, 才能胜任海上综合执法重任。人才主要依靠相关院校培养, 所以, 当前应尽快筹建面向海上综合执法的专门院校以及各种培训中心, 并按照人才培养先行的原则,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实现海上综合执法人才队伍素质的跨越式发展, 不断为海上综合执法队伍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加速推进海上综合执法队伍的质量建设。

三、结束语

21世纪是海洋世纪, 面对世界海洋综合管理形势的发展, 我国应着眼于海洋综合执法的需要, 尽快统一海上执法队伍, 采取完善海洋法律法规、发展大型巡逻舰艇执法装备以及加大人才教育培训力度等对策, 尽快形成海洋综合执法能力, 全面担负起我国海洋国土的执法任务。

摘要:全面分析了我国海上综合执法的特点, 提出了统一海上执法队伍、完善海洋法律法规、发展执法装备、加强执法人才教育培训等针对性对策, 为我国将来实施海上综合执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洋管理,综合执法,特点,对策

参考文献

[1]何忠龙, 李云芝.我国海岸警卫队组建必要性[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 2006.2

[2]何忠龙.中国海岸警卫队组建研究[D].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博士论文, 2006.6

[3]何忠龙, 冯永利, 等.我国海上执法装备发展研究[J].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4

[4]张辉.国际海洋法与我国的海洋管理[J].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5 (1) :35~38

[5]吕建华.论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J].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4 (3)

海上行政执法 第4篇

一、海警部队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 执法权限不明确, 法律法规不完善

海警部队执法权限的规定多属于政策性规定、部门规章或内部文件, 法律效力较低, 造成海警部队执法权限模糊, 执法区域重叠。执法依据也均属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如《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省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等, 这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仅对海警部队部分权限做了规定, 与其承担的维护海上治安、打击犯罪的重要任务极不相符。

(二) 公用经费标准偏低, 后勤保障能力不足

按照公安边防部队公用经费标准, 甲交203、218艇装备维修管理费为每年5万元。而解放军甲型交通艇的使用管理经费包括使用管理和技术保障两部分, 加起来每年69038元, 比海警部队多约38%。海警部队在日常工作中, 既要完成大量的执勤、执法工作, 又要完成各种训练任务, 其船艇利用率比解放军船艇高, 但管理维修经费却比解放军低。

(三) 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较弱, 执法水平偏低

目前, 海警部队的船舶数量少且严重老化, 缺乏必要装备, 而且专业人员技术落后, 并出现人才断层,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效率。此外, 部分官兵执法水平低, 常抱着怕麻烦的态度, 不愿学习法律知识, 证据、诉讼意识较弱, 由于缺乏执法经验, 在执法过程中也就产生了基层依赖支队、支队依赖移交单位、接受单位又推回海警部队的恶性循环局面。

(四) 海上执法管理分散, 接处警效率低

目前, 我国海上管理政出多门, 常以“九龙治海”来形容, 但受到经费、制度等因素制约, 均存在装备简陋、人员素质不齐、反应速度慢等弱点, 常出现“谁都想管, 谁也管不好”的混乱局面, 无法形成有效合力。由于各部门管辖范围不明确, 职责相互交叉, 往往出现有利事情争着管, 麻烦事情没有人管的现象, 造成警情在海上各执法部门间来回周转。

(五) 情报信息收集不全面, 精确管控力度不足

海上信息收集过度重视走私、偷渡等情报的收集, 忽视对海域内船舶动态、海事、渔业纠纷等动态信息的掌握, 导致部队对海域治安情况不清, 失控漏管。此外, 海上治安管理还是“粗放经营”, 缺乏信息主导警务意识, 巡逻管控针对性不强, 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主次不分、点线不分等现象, 削弱了海警部队公开管理的威慑力和准确打击的力度。

二、提高海警部队海上执法能力的对策

(一) 建立健全海警部队执法依据, 改善海上执法环境

建立专门海上执法法律体系, 明确海警部队执勤水域、执勤权限责任, 规范海上执法程序, 为海警部队发挥优势、拓展职能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同时, 还要明确其他海洋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执法权限, 以及相互配合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制定法律的时间较长, 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为当前海警部队海上执法提供执法依据, 并为将来国家立法作准备。

(二) 组建警地双责的财政供应机制, 确保后勤保障能力

参照解放军船艇部队经费保障标准, 合理设置海警部队船艇保障经费标准, 划定业务经费最低保障线。最低保障线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出, 不足部分按照“谁受益、谁保障”的原则, 由地方财政列入地方公安经费予以补足。同时, 加强与涉海部门的通联协作, 以海警110加入社会110联动网络为载体, 力争将海警110中非警务行动的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为海警部队全面履行海上服务职责建立起有效的财政供应机制。

(三) 加强教育、训练, 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加强法律培训, 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海上执法证, 持证上岗, 对不合格人员禁止上船执法, 确保执法质量。为增加海警官兵必要的执法实践机会, 可采用网络模拟处警的方法, 提升基层官兵执法技能。有针对性地组织船艇进行雾中航行、岛礁区航行及夜航等训练, 贴近执勤实际, 提高官兵执勤能力。还要适时组织带有一定执勤背景的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训练, 完善各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为提高现场综合处置能力。

(四) 统一指挥, 巩固防范打击的实效性

将海上110并入公安110系统, 实现警情无时差接转处置, 统一接受海上报警, 根据报警性质、职责范围及管辖区域, 直接调度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减少报警电话多, 来回周转等中间环节。为提高处警效率, 可由各地综治办牵头, 以海警执勤船艇为中心, 建立海上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机构和现场指挥体系, 以确保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案件时, 能及时指挥调度、形成合力、快速处置。

(五) 建立情报主导的信息机制, 提高全面防控主动性

改变海警部队“管海不管船”的尴尬地位, 依托驻地边防派出所、船管站加强船舶管理, 在涉海单位、场所、船主和流动人员密集的地方广布信息员和秘密力量。深入了解船民需求, 热情服务, 竭尽所能为其排忧解难, 最大限度地赢得船民对海警工作的支持, 打牢管理根基, 广辟线索来源。此外, 还要加强实战运用, 提高信息的使用价值, 真正实现信息工作由“资料库”向“加工厂”的转变。

摘要: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 我国所面临的海上安全形势、海上治安形势日趋严峻, 这对海警部队海上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 为适应海上形势的需要, 如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不断提高部队海上执法能力是当前海警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海警部队,执法能力,执法环境

参考文献

[1]杨波.海上勤务概论[M].河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2005:88-142.

[2]杨波, 田明刚.海上突发事件相关问题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 2006, 22 (5) :12-14.

[3]姜宗宁.对建立新型海警警务运行机制的几点思考[J].调研专刊, 2005, 14 (2)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海上行政执法】相关文章:

海上执法自然环境论文04-25

海上执法自然环境论文提纲09-22

海上执法自然环境论文参考文献11-06

海上通信05-23

海上救援06-20

海上生产07-13

海上作业论文05-22

海上应用论文06-15

海上施工平台07-15

海上医疗平台07-29

上一篇:汉语阅读课下一篇:神经电生理信号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