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缺陷范文

2024-05-18

事故缺陷范文(精选8篇)

事故缺陷 第1篇

2009年9月18日19时许, 某市郊区供电所值班员接到95598通知:某村有人触电。19时30分, 供电所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此时, 当地派出所公安干警和120急救人员已在现场对触电人员进行检查和抢救, 10余分钟后判定触电人员死亡。公安干警对触电事故情况进行了介绍:该村一通信杆拉线带电, 38岁的妇女路某某路过此通信杆拉线时, 因下雨地湿, 不慎滑倒触及拉线触电, 经抢救无效死亡。供电所抢修人员随即对漏电点进行查找, 经查漏电点位于事故现场北250 m左右, 一台公用配电变压器所供客户下户线220V相线与通信线钢绞线交叉处, 通信钢绞线与下户线接触在一起, 受外力影响, 长时间摩擦, 导线绝缘层破损漏电, 致使通信杆拉线带电, 从而导致该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

2 事故原因

(1) 根据调查情况, 2006年10月, 该村用电客户李某某因建房需要, 将自己老屋墙上的电能表箱擅自拆下, 放到附近的一棵树上。2007年4月, 李某某房屋建成后, 向台区抄表员赵某某要求:房屋已建成, 电能表箱可以移回墙上。但是, 由于该只电能表箱是三户用电, 另外两户不愿意将其安装到自家墙上, 李某某同意安装到自家墙上, 又存在树障问题, 树主不同意砍伐, 无法跨越, 故没有改成。2008年7月, 供电所对该村低压进行整改, 东半部分都整改完毕, 只有西半部分没有整改, 原因是树障清除不掉, 村民都在等待拆迁和赔偿, 故不让供电所人员砍树。低压主干线无法架设, 因此整改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通过上述情况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人为责任而引发的人身触电事故。客户擅自移表, 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造成供电服务质量问题;由于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 引发了安全隐患;由于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 导致了人身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台区抄表员明知存在安全隐患, 而自己又没有能力解决, 却没有按照要求上报, 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 通信线路虽然架设时间晚于供电线路, 但通信钢绞线距离供电线路远远小于安全距离, 几近为零 (规程规定弱电线路与低压供电线路垂直安全距离为1m) , 安全隐患一直存在, 供电所却未能发现, 说明巡视工作不力, 各类安全大检查流于形式。

3 防范措施

(1) 从管理上查找原因, 根据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要求。重点把安全规定、缺陷管理要求落实到安全管理、现场作业和临时工作中, 并采取具体措施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2) 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组织员工深入开展人身和人为责任事故的隐患排查、清理。对不能消除的安全隐患, 要及时逐级汇报。目前,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 树障隐患严重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 供电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 获取政府的支持, 加大对树障的清理力度。

事故缺陷 第2篇

【中图分类号】d919.4;d922.1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68—0

3新标准是在吸收、总结旧标准执行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

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新标准修改了旧标准中一些争议较大、表

述欠妥、不易操作以及部

分雷同、冲突的条款,调整了部分损伤的级别分布,增加了一些常见损伤条款,删除了少数实际作用不

大的条款;同时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

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

法,并将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应该说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有

较大进步,但新标准施行后,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相关行业及

部门反响强烈。笔者认为,其原因是新标准存在较多问题所致,新标准尚不具备国标的要求。

一、新标准存在的缺陷

(一)部分争议较大或不舍理的条款未作变动

1.瘫痪的问题。标准中肌力障碍伤残级别分布于i~ ⅶ

级,其中将单肢瘫(包含偏瘫或截瘫中一肢肌力障碍较重的情

况)肌力2~4级分布在伤残v~ ⅶ级,多肢瘫肌力2~4级分布

在伤残i~ⅳ级。这种简单将多肢瘫定在高级别级区,单肢瘫

定在低级别区,并根据肌力差别定在相邻6个级别中的方法,既

不合理,又不科学。首先从纵向对比,多肢瘫的后果并不一定比

单肢瘫严重,如单瘫肌力0级就比偏瘫肌力4级要严重;其次从

横向对比,将单肢瘫肌力4级定ⅶ级,偏瘫(截瘫)肌力4级定ⅳ

级起点太高,与其他部位的损伤级别不平衡,也与伤残分级原则

不一致,单肢瘫肌力4级从肢体功能丧失上看不超过50%,定9

级、偏瘫(截瘫)肌力4级应该在ⅶ ~ ⅷ级较为合理。再次瘫痪

中伤残等级梯度掌握欠妥。将单肢瘫肌力2~4级分别定为v

~ ⅶ级,将多肢瘫肌力2~4级定为i~ⅳ 级,显然没有考虑肌

力之间发生质的变化。虽然各级肌力间有“量”的差别,但每个

级别间并非等量的关系,存在质的差距。0~2级的肌力在法医

学伤残鉴定中应是一个质的范围,肌力2级与3级、3级与4级

之间均有质的差异,伤残上绝非一个等级的差别。3级肌力无法

行走,而达到4级肌力(4级+)日常生活影响就不太大了。这方

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

行)》中规定就比较合理。

2.外伤性癫痫。外伤性癫痫仍是根据药物控制、发作类型

和发作次数来分级,对于这种分类、分级,鉴定人员对是否正规

服药、发作次数等无法掌握,实践中只能根据病人家属反应来

定.主观性太大。且这种分类现在临床上已经不用了,临床上使

用轻、中、重之分。

3.眼部损伤。眼部损伤部分总的来说原眼部视力的规定比

较合理,与其他标准也相似,但新、旧标准中对视野缺损问题规

定均是用直径表示,而国际标准均是以半径来计算的,应与国际

标准相接轨。

4.部分条款仍存主观性。如胃肠消化腺切除中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的标准是什么没有明确。

(二)部分变动条款仍存在缺陷

1.颌面部损伤。颌面部软组织缺损由原来的面积计算改为

体积计算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实际应用价值有多大值得探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1期)

讨,且存在对体积计算的困难。

2.脊柱损伤。脊柱损伤中增加骨折的条款应该说是正确的,但ⅷ级中“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规定显然欠

妥,没有规定压缩的程度,如果两个椎体均仅有轻微压缩就定ⅷ

级,显然欠合理。

3.阴茎损伤。阴茎损伤中阴茎体缺失没有用百分比,而阴

茎龟头缺失仍使用百分比。

4.肢体损伤。肢体损伤中将原来各级别中手(足)缺失与功

能丧失的一视同仁,不加区别,这是不合理的。对同一级别手

(足)功能的丧失要求应比缺失高,这是因为手(足)除具有一般

功能外还有形体之作用,功能丧失还保留形体作用,而缺失之后

二者均无,显然同样部位的缺失要比功能丧失严重。新标准将

旧标准中手指功能与手掌功能并人手功能,统一以手功能来表

示,但足部并非如此,仍保留了双足10趾缺失(功能障碍)的条

款,并以100%、75%、20%分布于ⅷ、ⅸ、x级中。手足规定不一

致。新标准考虑到手感觉问题应该说是一个进步,但将手感觉

单列,明显与上面规定的手功能丧失条款相矛盾,手功能本身就

应包含运动和感觉,将手感觉条款在手功能条款之外单列就是

将手功能等同于手运

动功能看待,显然欠妥当。

(三)新增理论、观点的作用及科学性存在问题

新标准中的一个亮点就是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

失的综合计算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其观念应该说

有积极意义,而这些也是大家对新标准争议较多的。第一,肩关

节复合体在已往鉴定中早已使用,只是没有作为一个概念提出;

第二,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ia),只能是理论上的问题,操作上极其繁琐,没有任何实际应用价值,同时,将赔偿金

额问题引进来是不正确的,虽然伤残等级直接与赔偿数额挂钩,但作为伤残标准本身不应涉及赔偿问题,且计算赔偿额不应是

评定人员的事,这是事故处理人员或法官的事。第三,肢体功能

丧失的综合计算而引入的权重指数,这个权重指数出自何处?

有何科学性? 目前无从核实,这就带来标准的标准问题,实际中

根据权重指数计算出肢体功能丧失来评定伤残也不尽合理,如

1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对人正常行走带来很大影响,旧标准可定

ⅶ级,而新标准却只能定x级。明显欠合理。

(四)附录部分存在较多问题

附录除了上面提到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ia)和权

重指数问题外,还存在如下问题:

1.面部瘢痕规定及计算欠合理:附录c12将耳廓从面部范

围中划出,不知是何原因。该条规定面部瘢痕的计算方法以全

面部、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方法,这个规定实在让人费

解,笔者理解为:在面部疤痕条款中,将面部瘢痕分为20%、40%、60%、80%、100%5个等级即所谓5等分面部(原标准中是

说4等分),ⅱ级中是100% 即全面部瘢痕,ⅶ级向下是以实际测

量瘢痕面积计算。这样理解似乎正确,但无法解释细小瘢痕的规定,细小瘢痕亦是瘢痕,它只有75%、50%、25% 3等分,分布

于ⅵ~ ⅷ级中,ⅸ ~x级亦是以实测面积计算。另外直接以瘢

痕面积计算中,没有考虑瘢痕的所处部位是不全面的,面部周边

区的瘢痕比起中央区的瘢痕对人的容貌影响是不同的,应分区

折算。

2.指功能分配。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中规定示指、中

指占1手功能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占7%,近节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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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占3%,近节指节占2%。指功能应以关节来算,而非以指

节;功能分配上应是掌指关节>近节指间关节>远节指间关节:

新标准中这个规定出自何处笔者无从考证。附录不完整。附录中删除了旧标准中智力缺损程度、肌

力障碍程度、视力和视野障碍程度及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起

草人员可能认为这些比较明确,无需写进来。但标准的附录是

直接用来解释级别划分、条款适用的依据,对正确适用标准具有

重大意义,删除这些,可能会带来操作中理解的差异;同时从国

家标准本身来说,附录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标准水平的体

现,删除这些规定,标准即不完整。

另外,腹部损伤所致肾功能障碍有轻度、中度、重度之分,面

瘫中亦有严重与轻度之分,但附录中没有相关肾功能障碍程度

及面瘫程度的区分标准,给实际操作带来问题。

二、新标准存在问题的原因

正因为新标准存在上述如此之多缺陷,所以说新标准还不

能说是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标准,其原因笔者认为可能有以

下几个方面。

(一)对旧标准缺陷认识不足

旧标准作为行业标准施行了多年,其本身存在问题很多,本

次新标准是在原来行业标准基础上制定起来的,那么制定前应

对旧标准开展讨论等活动,在对旧标准的优、缺点有比较充分认

识基础上,对旧标准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调整、删除,对旧标准

缺少的条款进行增加,新的标准中最起码不能将旧标准中不合理条款带进来。尽管在新标准草稿出台前,起草者至多处收集

资料并召开过专家咨询论证会,但新标准中却包含很多旧标准

中不合理或争议较大的条款,不能说起草者对旧标准缺陷研究

很透彻。

(二)起草者太拘泥于旧标准

旧标准作为行业标准施行多年,有其积极的作用,新的标准

作为国家标准,应有一个较高的水平,作为旧标准的起草人来起

草新标准,制定中不应拘泥于原标准,停留在旧标准的基础上,更不应受旧标准束缚,应多参考吸收其他标准或研究成果。尽

管新标准相对旧标准比较有不少改动,也引入了部分新概念,但

总体看仍受旧标准较大限制,从总则、整体框架结构,到具体条

款,都没有变化,有的地方没有一点修改,对如“工伤”、江苏省的“人损”标准中一些较合理的部分也没有吸收进来。

(三)标准酝酿的时闻和范围不足

一个标准的出台,尤其是作为国家标准的出台,必将对多方

面造成影响,这就要求在标准出台前要充分酝酿,在充分酝酿后

有时还要经过一定的试行期。新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虽然也经过

多方征求意见,几经修改,但笔者认为标准酝酿时间和范围不

足。从2000年l2月草案初稿形成到2001年4月送公安部交通

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稿,其间仅有5个月左右的时间,不能

说酝酿时间充足。标准虽说经过多方征求意见,也包括部分法

院、检察院,但主要还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突破行业的限制;同

时征求意见主要在上层,而对处于基层一线直接使用标准、对标

准理解较深的鉴定人员的征求意见有多少?笔者了解到的一些

基层一线鉴定人员只知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新

标准要出来,但标准出台前根本没见过征求意见稿,这难说征求的范围广、层次深。否则决不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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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鉴于新标准有如此多的存在问题,建议相关部

门应尽早对新标准进行修订,修订时广泛征求意见,以使标准更

· 经验交流与问题反映·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1期)

合理、更科学、更实用。

建筑工程中的缺陷与事故原因分析 第3篇

1、工程中的缺陷,是由人为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或自然的(地质、气候)原因,是建筑物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承载力、耐久力、整体稳定性的种种不足的统称。它按照严重程度不同,又可分为三类:

(1)轻微缺陷。它们并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其完整性,但却有碍观瞻或影响耐久性。例如地面不平整,地面混凝土龟裂,混凝土表面局部缺浆、起砂,钢板上划痕、夹渣等。

(2)使用缺陷。它们虽然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性能下降。有时候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例如屋面和地下室渗漏,装饰物受损,梁的挠度偏大,墙体因温度差出现斜向或竖向裂纹等。

(3)危及承载力缺陷。它们表现为采用材料的强度不足,或表现为结构件截面尺寸不够,或表现为连接构造质量低劣,例如混凝土振捣固实,配筋欠缺,钢结构焊缝有裂纹,咬边现象。地基发生过大的沉降速率等。这类缺陷威胁到结构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如不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局部或整体的破坏。

三类缺陷可能是显露的,如屋面渗透;也可能是隐蔽的,如配筋不足。两者相比,后者更危险,因为它有良好的外表的假象,一旦有所发展,后果可能很严重的。

2、缺陷的发展是破坏,破坏本身又经历着一个过程。它对建筑装饰来说,是指装饰物从失效、毁坏到脱落的过程;对建筑结构来说,是指结构构件从临近破坏到破坏,再由破壞到即将倒塌的过程。建筑结构的破坏,是结构构件截面在荷载、变形作用下承载和使用性能失效的协议标志。例如:

(1)截面破坏。指构件的某个截面由于材料达到协议规定的某个应力或应变值所形成的破坏。例如:钢筋混凝土梁正截面受弯破坏,指该截面受拉区钢筋到达屈服点,相应受压区混凝土边缘达到极限压应变时的受力状态;破坏时该截面发生破坏,并不等于该构件发生破坏。

(2)构件破坏,指结构的某个构件由于达到某些协议检验指标所形成的破坏。上述钢筋混凝土梁,如果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到达1.5mm或挠度到达L/50(L指跨度)时,即认为该梁发生破坏。正因为破坏是一种人为的协议标志,要十分注意结构构件或构件截面的受力和变形处于设计规范允许值和协议破坏标志之间的状态,并将它称为临近破坏,(收入钢筋混凝土梁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在0.3mm和1.5mm之间时)。临近破坏是破坏的前兆,有这种破坏前兆的称为脆性破坏(如无腹钢筋混凝土梁的剪切破坏)。在进行建筑物的结构设计时,要避免发生脆性破坏;对有破坏前兆的临近破坏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予以纠正。这些在实际的建筑工程设计和实践中,都是有极端重要的意义的。

(3)建筑结构的倒塌,是建筑结构在多种荷载和变形共同作用下稳定性和整体性完全丧失的表现。其中,若只有部分结构丧失稳定性和整体性的称为局部倒塌;整个结构物丧失稳定性和整体性的,称为整体倒塌。倒塌具有突发性,是不可修复的;它的发生,一般都伴随着人员的伤亡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但倒塌决不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建筑结构的倒塌一般都要经过以下几种规律性的阶段:

①结构的承载力减弱;

②结构超越所能承受的极限内力或极限变形;

③结构的稳定性和整体性丧失;

④结构的薄弱部位先行突破破坏、倒塌;

⑤局部结构或整体结构倒塌。

有时,这些阶段在瞬间连续发生发展,表现为突发性倒塌;有时这些阶段的发生和发展是渐变的,它使配筋和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如果人们能在发生轻微缺陷时就及时纠正,在有破坏征兆时就及时加固,做到防微杜渐、亡羊补牢,倒塌往往是可以避免的。

3、建筑结构的临近破坏,破坏和倒塌,统称质量事故,简称事故。破坏称为破坏事故,倒塌称倒塌事故,建设部规定建筑工程的事故有以下几个级别:

①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者;

②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29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者;

③三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9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

④四级重大事故,指死亡2人以上,重伤3-19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者;

⑤一般质量事故,指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千元以上者;

⑥质量问题,制经济损失不足5千元者。

纵览以上分析,建筑结构的缺陷和事故,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故表现为建筑结构局部或整体的临近破坏,破坏和倒塌;缺陷仅表现为具有影响正常使用、承载力、耐久性、完整性的种种隐藏的和显露的不足。但是,缺陷和事故有是同一类事故的两种程度不同的表现,缺陷往往是产生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而事故往往是缺陷的质变或经久不加处理的发展。

下述实利,可以说明从缺陷到重大事故的发展

据电视报道浙江1997年某职工宿舍楼整体倒塌事故该工程为一五层砖混结构宿舍楼,建筑面积2476m2造价219元/m2。于1994年5月开工,1995年1月竣工,同年7月交付使用。该工程的质量问题可从以下5方面分析:

①从设计因素看,设计可靠度偏低,有明显承载力薄弱部位,尤以基础墙为甚;

②从材料因素看,突出问题是砖的匀质性差,质量低劣;

③从施工因素看使用了不合格的砖做基础,砌筑砂浆轻度不足;没有按原设计要求对±0.00标高以下基础内侧做回填土,而是擅自变更为架空拔地面,基础墙内侧来回填土,形成了因洪水灾害和地表水长期渗透使基础墙长期处于积水状态;

④从建设单位因素看,片面压低造价,提高低质量砖材,以包代管;

⑤从质量监督因素看,前期质量监督不到位,后期工作严重失职。

所有这些因素都使该工程从竣工之日起就存在着种种危及承载力缺陷,以基础墙尤甚。但基础部分属隐蔽工程,不被人们发现。两年半后该楼瞬间倒塌,从倒塌现场看,整栋楼称为一片废墟,经基础全面开挖,不少基础墙的砖和砂浆已呈粉末状,说明结构是从基础砖墙的粉碎性破坏开始的。由于基础出问题,上部随之塌落。

①基础墙强度不足,未加处理;

高校教学事故认定制度缺陷初探 第4篇

一、教学事故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不同高校有不同的规定

教学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应当是一致的。在这一问题上, 有些高校规定得比较宽泛, 有称“责任人”的, 如长安大学, 或称“当事人”的, 如辽宁中医学院。他们的共同性在于对教学事故的行为主体均不作具体规定。而另一些高校则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但具体行为主体在外延上宽窄不一。广义的教学事故行为主体包括了教学人员 (教师) 、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服务人员等。如《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 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而采取狭义的教学事故行为主体的高校, 直接回避事故主体, 在事故认定的条件中体现出教学事故的主体只涉及教学人员。如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院教学事故管理办法》即是一例。另有介于二者之间, 采折中主义立场的高校, 规定的范围包括教学、教学管理人员。如《重庆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 因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违犯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直接影响教学工作和质量, 或是在学生中造成影响的事件。”据笔者向教师所做的调查, 他们质疑教学事故认定制度最多的也就在于此, 认为教学事故认定制度从制度的创设上, 就对教学人员与其他高校人员没有平等对待。教学事故全部或主要约束教师的行为, 对其他人员则没有约束或少有约束。应当说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教学事故认定制度主要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 本无可厚非, 但是, 高校教学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 教学活动涉及到教学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因而, 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因素也必然是全方位的, 如果在制度上把其他人员不作为教学事故的行为主体, 则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因而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教师对此提出质疑则是有道理的。但是, 也不能把一切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行为主体都规定为事故主体, 如学生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校外人员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主体显而易见, 不宜作为教学事故主体。

二、教学事故发生的领域各高校规定也不一致

总的来说, 既然是教学事故, 其发生的领域当然是教学领域, 这本应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 有些高校在规定的教学事故中, 还包括了部分安全事故。如,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教学保障”类的特级教学事故之一:“因房屋倒塌、失火、发水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000元及以上) 及长期停课。”

从某种角度讲, 高校的一切活动或多或少, 或直接或间接, 都与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 高校的设施设备安全, 乃至于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包括身心健康状况, 无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但是, 没有必要, 也不应当把这一切都包括进去。高校的教学事故应当界定在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上, 包括课堂教学、考试考核、实验教学、见习实习、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上。长安大学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 是唯一明确具体规定教学事故适用范围的高校。《长安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教学事故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毕业设计 (论文) 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值得其他高校借鉴。

值得注意, 之所以有些高校把安全事故归在教学事故中一并加以规范, 除了上述因素之外, 还有一个原因, 就是由于教学事故的称谓所造成的误解。综观各高校的教学事故认定制度, 所谓的教学事故主要是违反教学规程和教学纪律的行为。因此, 笔者以为把违规违纪行为称作事故并不恰当, 也不符合事故本身的含义。事故的含义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 多用于生产、工作、活动等的意外变故”“如今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所谓的教学事故中的事故, 并不符合“事故”本来的内涵, 而高校安全事故则比较接近或符合“事故”的内涵, 笔者不支持使用教学事故这一概念, 而主张用违规违纪行为取而代之, 这样使得教学事故能够正本清源, 更加名副其实, 也更加人性化, 让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

三、对教学事故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规定不一, 而且有些高校把事故界定为主观过错, 明显缺乏科学性

从我们掌握的资料来看, 这一方面规定比较混乱。有的高校把教学事故界定为事件, 如:重庆医科大学;有的把教学事故界定为严重过失或过错, 如: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有的回避对主观要件进行界定, 如, 上海交通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工程学院、湖南工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等;湖北经济学院某二级学院对教学事故下定义:“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或有关单位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条件保障工作中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产生的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以及影响教学质量、损害学校声誉、损坏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的失误或过错。”这一定义同样的问题是把主观方面的过错作为了事故本身, 但对主观方面的规定先采取“非不可抗拒因素”的排除法来界定, 继而明确规定教学事故为“失误或过错”。在逻辑上存在不周延的问题, 未能把意外事件在定义中反映出来。且“失误”本身就属于“过错”的一种, 二者并不是并列的关系, 还有混淆概念的问题。另有一些学校区分了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 从其规定来看, 二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对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影响和破坏的严重程度不同, 如中国音乐学院规定, 对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有“影响”为教学过失, 对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有“严重影响”为事故。可见各高校对教学事故及其主观方面的认知是十分混乱的。

一般而言, 把教学事故界定为事件, 并无大的问题, 但是, 由于事件在法律上是一个特定的范畴, 与行为相对称, 共同构成法律事实的外延, 它与行为的区别就在于, 与人的主观意志是否有关。有关则为行为, 而无关则为事件。教学事故的产生, 往往是责任人的行为引起的, 毫无疑问与人的意志有关。教学事故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 应当与法律上的范畴保持同一性。因此, 有些高校都把教学事故定义为“事件” (也有的定义为“事件和行为”) 并不恰当。

教学事故应当是有关人员的行为引起的责任事故, 令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 即故意或过失支配下的行为负责, 是一般的法理, 也是公理。有过错有责任, 无过错无责任, 这被视为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如果不问过错之有无, 统统追究责任是非正义的, 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因此教学事故的认定必须有主观要件的要求。即不仅要看客观上有无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 还要注意这种违规违纪行为是否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支配下的行为造成的。如, 教师上课突发心脏病, 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 但由于主观方面没有过错, 就不构成教学事故。

只有过错并不能造成教学事故, 只有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才可以造成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有损害性的影响。如果没有这种损害性的后果, 或损害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 也不能产生教学事故。如大部分高校都规定教师上课迟到五分钟以上, 或早退三分钟以上, 为教学事故, 那么, 如果迟到时间为四分钟, 早退时间少于三分钟, 教师虽然有一定的过错, 但不构成教学事故。又如, 由于没有按时打下课铃而造成教师拖堂。这一违规行为是一种共同过错造成的, 与按时打下课铃而没有按时下课应当有所区别。可见, 造成教学事故的违规违纪行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律事实, 其法律效果和法律意义在于, 能够引起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有关教学事故管理部门, 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此可见, 主观过错在教学事故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可有可无的, 应当引起高度关注。也不能把教学事故单纯理解为只是一种主观过错。

四、由于各高校对教学事故的行为主体和发生教

学事故的范围规定不一, 因而, 不同高校对造成教学事故的行为, 就有不同的规定

有些高校采取列举式, 并不概括规定教学事故的一般构成条件, 直接列举造成教学事故的各种具体行为, 如福建师范大学、河南科技大学、福建工程学院。也有的高校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综合模式规定构成教学事故的一般条件和具体条件, 如西南大学、安徽师范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等。这两种模式相比较而言, 后者既有利于在实践中操作, 也有利于随着学校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适应新的问题和情况。

五、教学事故对教学活动、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会

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性, 但对危害性究竟多大即可认定为教学事故, 各高校规定也存在差异

事故缺陷 第5篇

泓冰标杆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陈亮

2013年11月22日凌晨3时多,青岛黄岛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一输油管道破裂,造成原油泄漏。当日10时许,在漏油点抢修基本结束时,突然发生连续爆炸。炸裂的街面接近4公里,一些紧邻路口的建筑物被夷为平地。截至25日,事故已造成55人死亡,9人失踪,166人受伤。

以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桶油”为代表的石化企业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应坚持央企的社会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但事与愿违的是,仅“三桶油”近年来就事故不断,如: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101厂一化工车间连续发生爆炸,上万居民紧急疏散。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人重伤、21人轻伤。爆炸导致松花江严重污染,威胁到下游哈尔滨的饮水安全。

2011年1月17日早6时许,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石化矿区服务部大楼发生燃气爆炸,周边部分楼房门窗被震碎,造成死亡3人,28人受伤住院,100多辆私家车受损,公交车站与路灯也都扭曲变形。

2010年7月16日晚间18时左右,中石油大连新港附近一艘30万吨级外籍油轮在卸油的过程当中,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的输油管线爆炸。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在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据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大连附近海域至少50平方公里的海面被原油污染。

2011年7月11日,广东惠州市大亚湾中海油惠州炼油分公司芳烃联合装置发生火灾。

今年6月2日,大连石化发生储罐爆炸着火事故。这是继2010年7月16日以来,中石油在大连地区所属企业发生的又一起严重事故,致2人受伤2人失踪,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万元。而据不完全统计,最近4年里中石油在大连至少发生6起事故。

石化企业屡屡发生事故,但无论是重大事故,还是一般事故,都引发企业和管理部门的高度警觉,相关企业也会进行全面整顿,强调加强监管,处理一批相关责任人。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月31日通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审核批准,认定为责任事故,对涉嫌犯罪的3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24名责任人分别依规依纪给予处分。但令政府安全管理当局和当事企业以及许多安全管理专家迷惑不解的是,这些举措似乎并未遏制事故的高发。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相关企业不能进行真正深刻的反省与改进?以致出现“11.22”青岛特大燃爆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政府和企业的声誉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

笔者研究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认为在我国安全事故频发和“安全四个不放过”原则有着很大的相关性。

早在1975年4月7日在《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首先提出了“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实际落实的效果并不很好。随着我国经济活动速度持续加大,也包括其他的一些复杂因素,安全事故越来越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越来越大,对自然环境的损害加剧,为遏制这种可怕的势头,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2月17日发布《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并发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于2005年2月23日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强烈表达了强化安全管理的国家意志。

事实上,国务院密集的政策出台和国家安监总局的严厉督查只在短期内产生了威慑力,但很快重大安全事故又死灰复燃,越演越烈,煤矿、冶金、铁路交通、石化等高危行业事故频发,相同原因的恶性事故重复发生,危机四伏,险象环生,中央和地方政府如同正在火山口上,国内国外社会影响极坏。

根本原因在于,按照“安全四个不放过”原则和管理办法,每次事故基本都是落实到了的。

关于事故原因,几乎每次都查个底朝天,但真正原因真的查清了吗?因为最终要处理责任人,特别是安全主体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法人,因此,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和事故当事人首先就是隐瞒事实真相,化大为小,化重为轻,事故原因的真正原因石沉大海。所以,有人说几乎所有的事故的原因都是刻意编造的,虽然可能夸大,但绝不是空穴来风。

既然事故原因不是真实的,那处理责任人真就成了冤枉了。受到处理的所谓责任人受到关照,出来又是敢于“担当”的英雄。

这样,对责任人和群众的安全教育放不放过又能怎样?浮皮潦草算了,过关了就行。

不可否认,四个不放过原则客观上也让事故企业负责人抓紧安全管理工作,但事故的真相都敢隐瞒,人性的卑劣最终可能使整改措施既不切实可行,更难落实到位。

因此,安全事故更频、更大。“安全四个不放过”只剩下无奈。难道就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的良方了吗?答案是:有!

中国标杆管理理论体系创建者陈泓冰先生运用全面标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体系,结合我国实际的安全态势,研究和开发了针对事故和隐患的“标杆管理六个不放过”思维框架和“事故六查法”。

第一个决不放过:问题不在第一时间处理决不放过。青岛燃爆事故已经发生,先救治伤员,寻找失踪人员,安抚死者家属,清除海上油污和对环境的污染。还要重点进行安全排查,仔细地检查所有的事故隐患和可能的爆燃点和迹象。输油管和市政管网的安全距离要重新解决,压坏的和变型的管线要有措施并马上行动。该搬迁的搬迁,该关闭的关闭,等等。总之,有事先解决事,别先推脱责任和研究是谁的责任。把精力放在解决人身上,事情就没精力管了!

第二个决不放过:找不到具体责任人和全员应负责任决不放过

这个是重中之重,要强调的是“找”责任人,而不是“处理”责任人。找到当事责任人,是因为要在该环节改正,哪里有问题一定要在哪里改。长期以来的方式是急于找到责任人,赶紧从重处理了事,对上对下都有交待。殊不知,真正的责任人怕承担重大责任,不说真话,少说真话,结果是真正的引发事故的环节没隐瞒了,被可以忽略掉了。找到真正的责任人的同时也要找到和分析出在这个事故中的“全员责任”,比如,中石化的全员责任,潍坊公司的全员责任、青岛政府的全员责任、经济开发区的全员责任。不论是当事人的同事、团队领导,还是他们的上下级,找出类似的、相关的问题。通过全员的类似问题排查,找到其他隐患就容易多了。再按照责任层级法去找各个层级的职能缺失,才有机会培训、改善、创标,系统和体系性地落实到位。

第三个决不放过:找不到造成事故的条件因素决不放过

找完人就要找事,人的原因找好了,找全了,事情方面就几乎是明摆着了,造成事故的条件因素很多,要按照“海恩法则”一项一项找出来,比如:没有相关制度、没有操作手册、没有模板,工具不全、设备不稳定,没有定期检修计划、没有权限。漏油7个小时也没有疏散民众,是没有制度?没有权限?没有正常的沟通机制?早在两年前就发现了隐患,中石化和青岛政府有改造规划,但迟迟不能实施。为什么?缺失什么?每个事故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都是不同的,但“条件因素”绝对不可能只有一个,肯定是一系列的,要把这些条件资源罗列清晰了。

第四个决不放过:找不到导致系列不良因素产生的本质原因决不放过 在发散性地找出多少个不良因素,就必须找到产生这些不良条件因素的本质原因。所有的本质原因的原因都在于没有标杆标准(基准)。无论组织中有多少不良原因,都可以用剪刀思维聚焦到“标杆”本身。

第五个决不放过:搞不清造成本质原因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决不放过 那么为什么有这么多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存在?一定也是有原因的,这个原因就是环境影响因素。要搞清楚在管理体系、管理机制和文化环境中缺失了什么才造成的?比如:缺乏培训才造成抢修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与上级部门及地方安全管理部门、责任部门的恰当的沟通;比如考核体系有问题,才造成人员责任心不到位;比如中石化的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不健全,才造成对事故的危险性判断不足而为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比如,青岛政府和中石化的关系中,缺乏标准的协商机制,甚至互相推诿扯皮,等等。如果这些环境影响因素都及早发现了,改进了,即使避免不了燃爆,至少不会造成200多人的死伤。在这些因素面前,这些生命真的是太苍白和憋屈了。

第六个决不放过:解决不了不良环境问题决不放过

管理背后是文化,在组织中所有制度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可以归为文化的问题。环境影响人,文化好像是看不见的,但是却可以强烈地感觉得到,在不良的工作氛围中当然会有不良的习惯,所以解决文化问题首先是解决指导思想的科学性问题,然后就是解决机制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该指导思想通过什么手段和策略落实的问题。在青岛燃爆事故中,不良环境问题就太明显和太复杂了,但也很尖锐。对社会责任的缺失和漠视,对生命的不敬畏和无视,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所有工作的第一位。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安全管理体系的错误设定等等,都是青岛重大爆燃事故的导火索和深层的隐患。

值得欣慰的是,以总书记为代表的党中央已有了高瞻远瞩地布局。在十八大三中全会所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多处提到人民的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改革。

11月24日下午总书记专程来到青岛市,考察黄岛经济开发区黄潍输油管线事故抢险工作。他说,这次事故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体系必须要变革。形势在变,中央的决心在强化,安全管理体系不变是极不应该的。我们敦促国家安全管理总局、各央企和地方央企、其他各类型企业、政府其他部门等等,接受标杆管理理论和实践体系,放弃“安全四个不放过”原则,改用“安全六个不放过”思维框架和“事故六查法”。同时,通过客观独立的调查,还原事故真相,提出治本之策,这也是国际通行准则。

每一起事故,不论大小,不要仅仅匆忙处理责任人,应付了事。那是挡不住民众的悠悠之口的,也对不起死去的生灵。我们要仔细分析事故,通过外部调查及问责,查清责任,找出企业自我监管,以及政府监管机制的症结所在,这样的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不受威胁。

事故缺陷 第6篇

缺陷分析, 原意是指采用查找和分析人员、设备、管理等欠缺或者不够完备的地方, 从而进行补缺或整改, 确保安全生产的一种方法。对于煤矿来说, 缺陷分析就是指煤矿企业违法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以及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详见表1, 2003年以来提升运输事故统计表[1]。

从表1可以看出, 这11起机电提升运输事故, 共导致79人遇难。其中7起较大及以上事故, 遇难72人。其事故起数及遇难人数详见图1, 事故起数比例及遇难人数分析。

从表1及图1数据及其分析可以看出, 煤矿机电提升事故一旦发生, 其危险性不亚于瓦斯事故。从以上11起事故中, 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4起重大事故案例, 采用缺陷分析法对矿井提升运输事故发生的各种缺陷进行综合分析, 进而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对策[2]。

2 存在的缺陷分析

对以上4起重大提升运输事故进行整理、分析, 按照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等三个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分类, 详见表2, 机电提升运输事故缺陷汇总表。

3 采取的对策

根据以上4起重大提升运输事故缺陷分析, 从缺陷的角度提出应该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对策, 详见表3, 提升运输事故预防对策表。

4 结语

本文采用缺陷分析法并运用统计归纳手段, 从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三个方面对2003年来国内发生的几起典型的煤矿提升运输事故进行分析, 并提出来相应的针对性预防对策, 为矿井提升运输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摘要:采用缺陷分析法, 对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几起典型的煤矿提升运输事故为例, 从管理、设备、人员等方面进行归纳, 总结出矿井在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提升事故预防的相应对策, 对遏制矿井提升运输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机电事故,缺陷分析,预防对策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事故调查处理[OL]. (2015-8-25) [2015-9-2]-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zwgk/tdsgdccl/zwgk_tdsgdccl_lm.htm.

事故缺陷 第7篇

1 掌握好地基与基础工程事故原因可以预防事故发生

1.1 地基失稳、变形造成的工程事故。

首先, 地基土的抗剪强度不足而引起地基整体失稳破坏。具体形式有整体剪切破坏、局部剪切破坏、冲切剪切破坏。其结果是建筑物倒塌或破坏。其次, 地基土在建筑物荷载作用下产生沉降。当建筑物的沉降量、倾斜、局部倾斜、不均匀沉降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时。必然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导致地基失稳破坏。

1.2 地下水渗流、土坡滑动造成的事故。

首先, 渗流造成潜蚀。在地基土中形成土洞、溶洞。使土体结构改变以及流砂、管涌等导致地基破坏。其次, 土坡滑动造成事故。指建造在土坡上或土坡顶和土坡脚附近的建筑物因坡上加载、坡脚取土、雨水渗流等等, 使土坡滑动而产生破坏。

1.3 施工人员对工程场地地质情况缺乏全面、正确的了解。

首先, 工程勘察工作不符合要求。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如勘察布孔间距偏大、钻孔取土深度太浅, 造成勘察取样不能全面反映场地地基土层实际情况。其次, 建筑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非常复杂。有些工程地质变化很大, 虽然按规定进行了勘察, 但还不能全面地反映地基土层变化情况。如地基中存在尚未发现的暗浜、古河道、古墓、古井等。第三, 施工人员由于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随意进行变更未按操作规程施工, 甚至有的偷工减料、野蛮施工、不服从政府质量监督人员及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1.4 方案不合理或计算错误。

首先, 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人员不能根据建筑物上部结构荷载、布置、高度、型体、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等合理选用地基处理方案和基础形式, 造成地基土不能满足建筑物的承载力要求, 导致工程事故。其次, 设计计算错误。荷载计算不准, 实际荷载偏大, 导致地基超载, 承载力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基础底面布置不合理, 造成不均匀沉降过大。

1.5 特殊环境条件改变所造成。

首先, 地震引起的事故主要与地震烈度、场地效应、基础型式、上部结构的体型、结构型式、刚度等因索有关。其次, 在地下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中, 建筑物周围地面堆载引起地基附加应力增加, 或者遭遇雨季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基槽受雨水侵蚀导致沉降进一步发展。第三, 特殊土地基工程事故。由于对特殊土地基的工程性质缺乏了解而导致的事故不在少数。常见的特殊土包括: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盐渍土等。

2 做好地基与基础事故预防措施

2.1 要精心设计, 对建筑物场地条件要充分了解。

首先, 要做到精心设计、施工在全面、正确了解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如天然地基不能满足要求, 则应进行地基处理。形成人工地。并采用合理的基础形式。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在设计中应统一考虑。要认真分析地基变形, 正确估计施工后的沉降。还要做到按设计资料和施工规范的要求精心施工。其次, 要重视对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的全面、正确了解。一是根据建筑场地特点, 建筑物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勘察的目的、任务。工程勘察报告要能反映建筑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二是做好工程勘探报告。工程勘察报告要全面反映建筑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预防地基与基础的工程事故, 不但对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全面正确的了解, 要做到这一点关键要搞好工程勘查工作, 要根据建筑物场地的特点, 建筑物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勘察目的和任务, 勘查工作是设计的重要称序, 决不能忽视而不做, 也不能随便做而不考虑是否适用。特别是对复杂的、软弱的地基, 更应慎重对待。即使对单层的一般性建筑, 也不能不做勘查。此外, 在勘查时要重视对钻孔深度的选择。由于钻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如果不符合设计上对压缩厚度的需要, 或者大不到桩所坐落的土层时, 那就不可能正确计算出地基的沉降, 或桩的正确承载力, 也就达不到基础设计要求。因此必须按设计要求确定合适钻孔深度。如果由于勘查量不足, 钻孔和探坑布点少, 再加上钻孔深度不够, 以致不能表达出土的不均匀性和层理的不一致性, 就有可能引起建筑的翘曲和弯折而出现裂缝, 造成危害和浪费。

2.2 做好地基与基础的加固措施。

首先, 置换。用物理性质较好的岩土材料置换天然地基中的部分或全部软弱土体或不良土体, 形成双层地基或者复合地基, 以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 减少沉降的目的。具体方法有:换土垫层法、挤淤置换法、褥垫法、振冲置换法、沉管碎石桩法、强夯置换法、砂桩法、石灰桩法、EPS超轻质料填土方等。其次, 排水固结。排水固结是指土体在一定荷载作用下固结。孔隙比减小, 强度提高, 以达到提高承载力, 减少沉降目的。具体方法有加载预压法、超载预压法、砂井法、真空预压与堆载预压联合作用, 降低地下水位等。第三, 灌入固化物。向土体中灌入或拌入水泥、石灰或者其他化学固化浆材在地基中形成增强体, 以达到地基处理的目的。具体方法有:深层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渗入性灌浆法、劈裂灌浆法、挤密灌浆法、电动化学等。第四, 加筋。指在地基中设置强度高、模量大的材料, 以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少沉降的目的。具体方法有加筋土法、土钉墙法、锚固法、树根桩法、低强度砼复合地基和钢筋砼桩复合地基法。除此以外还有冷热处理、托换、纠偏等加固方法。总之, 虽然地基与基础工程事故时有发生, 但只要我们能做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上述事故还是可以避免的。

2.3 测算好工程建设关键指标。

地基承载力是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中的一个关键指标。各类地基承受基础传来荷载的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度, 超过这一限度, 首先发生的是建筑物具有较大的不均匀沉降, 引起房屋开裂;如果超越这一限度过多, 则可能因地基土发生剪切破坏而整体滑动或急剧下沉, 造成房屋的倾倒或严重受损。地基整体剪切破坏事故, 它造成的工程事故灾害很严重, 必须引起土建工程技术人员的极度重视。设计人员应慎重对待工程勘查告提供的地基承载力建议值, 严格计算基础的实际土压力, 若对勘察告的建议值有怀疑, 可以在做载荷试验验证。施工人员在天然地基上建造大中型工程时, 应复核设计地基承载力的合理性。一旦发生地基产生较大的沉降或倾斜, 必须立即停工, 会同勘查、设计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地基和建筑物发生灾难性破坏。

2.4 做好地基中暗沟、古墓等旧构筑物防范措施。

建筑物地基槽开挖后, 可能遇到许多局部异常的情况, 例如:在地基土中存在有暗沟、古墓、古井、旧基础等已废除了的构筑物, 其中在暗沟、古井内往往填充疏松的建筑垃圾或淤泥软土, 形成局部的松软部位, 可能引起基础局部严重下沉。导致上部墙体或结构开裂;如遇古墓、防空洞等中空构筑物, 则可能引起塌陷事故, 至于遇到旧基础、废化粪池等构筑物, 它们往往比周围天然地基坚实得多, 形成软硬突变, 也会造成上部结构开裂。所以在地基基础施工中, 遇到暗沟、古墓等旧构筑物是经常发生的。这时候最重要的是设法弄清情况, 除进行必要的勘测、挖掘之外, 虚心向当地人和工人请教, 进行细微的调查研究, 是十分必要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 重视地基与基础工程是提升建筑物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 全面掌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技术并做好事故分析及预防措施, 是建筑工程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学习积累和强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摘要:建筑结构建造和使用中, 地基和基础工程的质量好坏不仅可使墙体和楼盖等开裂, 而且影响其安全使用和耐久, 严重者可使建筑物倾斜甚至倒塌。对地基与基础工程缺陷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 以提高建筑物工程质量。

事故缺陷 第8篇

在汽轮机甩负荷时由于轴向力改变方向, 且主推力块和副推力块与主轴上的推力盘有间隙, 因而造成转子串动, 产生轴向位移;

因轴向推力过大, 造成油膜破坏, 使瓦块上的巴氏合金磨损或熔化, 造成轴向位移;

由于机组负荷的增加, 使推力瓦块后的轴承座垫片瓦架等因轴向力产生弹性变形, 也会引起轴向位移, 这种轴向位移叫做轴座弹性位移, 弹性位移与结构及负荷有关, 一般在0.2~0.4mm之间。

机组的轴向位移应保持在允许范围内, 一般为0.8~1mm, 超过这个数值就会引起动静部分发生摩擦碰撞, 发生严重损坏事故, 如轴弯曲、隔板和叶轮碎裂, 汽轮机大批叶片折断。

近年来, 由于安全防范措施的加强, 汽轮机串轴引起的超速事故有所降低, 本文结合某发电厂因汽轮机串轴故障引起的超速事故进分了分析。

1 事故发生的经过

在事故发生前, 汽轮机各保护均在投入状态中, 运行参数平稳。热工人员接班后发现轴向位移且摆动, 热工人员没有及时汇报, 当发现位移变大时, 请示后退出串轴保护, 但实际只退出了跳主汽门回路, 发电机保护回路压板未断开。运行几分钟后, 发电机跳闸, 转速已达到3600转/分, 热工人员一直以为断了串轴保护, 后又除保留低真空、低油压保护外, 其余保护都退出, 然后汽轮机挂闸冲转, 自动主汽门及调速汽门又一次关闭。后停机检查。

2 事故后对设备检查情况:串轴保护缺陷引起汽轮机超速停机后, 机组人员对汽轮机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具体情况如下:

2.1 由于机组转速高达3699转/分时, 危急遮断器两个心杆罩

帽全部脱出, 丝扣撸坏, 心杆与罩帽销子被剪断, 其中心杆在销孔最小截面处断开, 在反作用力作用下, 另一处的舌板将其上部的限位板在90度弯曲处撞击裂开上移, 使心杆失去对舌板的限位作用。

2.2 揭开低压缸检查, 除发现20级有3处、25级有8处、叶片

松拉筋有开焊外, 还有两处叶片镶焊的司太立合金在距非叶片顶部30mm处裂断, 其它部位均未见异常。

2.3 对一、二、三段抽汽逆止门进行了汽密性试验, 结果一、二段

严密, 三段抽汽逆止门前疏水管热, 说明有漏汽现象。经对全部六段抽汽逆止门解体检查, 各门密封面接触无断开处, 无贯穿沟痕, 深坑等。各门全行程活动自由, 无卡涩。

2.4 对自动主汽门进行解体检查, 予启阀和主阀行程正常, 无卡

涩, 主阀与门座接触无明显断开处和贯穿性沟痕, 但有一长50mm锈迹与阀座位置相对应。该门主阀经多次研磨处理, 其表现硬层基本消失, 其密封接触面较宽, 为7~8mm, 在主汽门滤网前, 有较多细铁渣和氧化皮性质的杂物。

2.5 对调速汽门进行解体检查, 发现一处阀密封面接触较好, 另三处阀密封面接触不好, 有小的沟痕坑点等。

2.6 对发电机转子风扇叶片全部进行外观检查未见异常, 抽取

4个风叶进行探伤检查正常, 转子端部固件未见松脱等异常现象。

2.7 对主、副励磁机动静间隙检查均未见异常。

2.8 对各瓦检查除主油泵推力瓦间隙由0.12mm。增大到0.3mm和8号轴瓦下部有一块7X7mm钨金脱裂外.其它各瓦均未见异常。

3 事故发生的原因

3.1 热工人员在发现串轴保护有缺陷时, 只断开了串轴保护跳

主汽门回路, 而没有断开串轴保护跳发电机回路中的压板, 造成串轴保护误动作机组跳闸。

3.2 在串轴保护被误动后;尽管危急保安器已经动作, 但由于主

汽门和调速汽门不严密形成了正向进汽, 使汽轮机转速继续飞升到3699转/分, 是造成这次机组超速的主要原因。

4 事故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4.1 这次串轴保护误动暴露出有关人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安全生产意识非常淡薄, 执行的极不严肃, 表现出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反映出生产管理的随意性。

4.2 前二年此汽轮机热工保护回路改进后, 其图纸没有及时整

理, 下发到各有关专业人员手中, 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检修、消缺规定, 暴露出生产管理不严、脱节和工作不认真, 不负责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4.3 热工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既发现串轴保护指示异常, 没有及

时报告, 直到无法控制时才报告, 违反了发现重大缺陷, 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的有关规定, 暴露出对重大缺陷不重视, 汇报不及时的问题。

4.4 检修工艺、质量还要进一步提高。这次解体主汽门、调速汽

门都发现有许多异物, 说明在锅炉检修过程中不讲工艺, 焊渣铁屑没有彻底清理干净, 造成各门阀体受到不同程度损伤, 导致汽门不严, 为超速事故埋下了隐患。

5 防范措施

5.1 组织职工深入学习相关制度法规, 安监科组织各分场安全员定期检查学习情况, 并严格执行,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5.2 理热机保护、热工控制总电源和电源时, 领导必须到场, 设

监护人;总工或副总同意批准, 值长方可办理工作票 (值长做好记录) 。作业人员、班长、专工要详细核对图纸、技术资料。工作票中应填写完善正确的安全技术措施, 确认工作顺序及操作步骤无误后方可进行故障处理工作。

5.3 保护、低油压保护联跳主汽门、发电机开关回路分别设控制

开关, 热工人员处理故障时, 可分别将串轴保护、低油压保护回路切除, 防止保护误动。对改进的热工保护, 及时绘制改进后的二次回路图纸, 做到专责人熟悉回路并要进行一次全面实际培训,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

5.4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制定防止汽轮机超速的技术措施, 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落实。

5.5 修工艺质量标准, 在锅炉三管及主蒸汽给水等管道检修过

程中, 必须采取防止铁屑、焊渣进入汽水管道的可靠措施, 确保各主汽门和调速汽门不受异物损伤, 保持其良好的严密性。

5.6 生产指挥系统岗位规范, 事故情况下坚持值长统一指挥的原则, 杜绝随意性和盲目指挥。

6 结束语

汽轮机做为电厂的运营设备之一, 对电厂生产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作用, 而汽轮机构造中的任何一点异常都会直接影响到汽轮机的正常运转, 如不及时处理会直接导致汽轮机其他部件的损坏。所以在机组轴向发现位移时, 应及时果断的拉断保护, 以防止损坏增大, 但尚未达到规程规定紧急停机数值的异常现象, 应及时对比分析, 查找原因, 并采取措施防止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

摘要:对于汽轮机这样的大型转动机械来说, 串轴的保护做为汽轮机保护项目之一, 也叫轴向位移保护。俗称串轴保护。汽轮机转子叶轮叶片与定子汽缸隔板之间应该保持几十道的间隙, 避免动静摩擦, 这个定位措施是由转子推力盘与定子推力瓦实现的。两者紧紧靠在一起, 中间有润滑油膜, 既可以旋转又不能轴向串动。但是有时候在故障状态推力突然增大或者断油烧瓦时, 转子的轴向串量超过一定值威胁汽轮机安全时, 串轴保护就动作了, 串轴保护装置是由安装在汽缸上的电涡流感应探头对着转子推力盘测距实现的。

关键词:汽轮机,串轴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杜秉谦;汽轮机简化热力试验[J].华东电力, 1980, 10.[1]杜秉谦;汽轮机简化热力试验[J].华东电力, 1980, 10.

[2]胡代舜.大型汽轮机事故及预防[J].电力安全技术, 1999, 02.[2]胡代舜.大型汽轮机事故及预防[J].电力安全技术, 199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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