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养老制度

2024-06-05

国家基本养老制度(精选12篇)

国家基本养老制度 第1篇

一、实施基本养老的国家保障制度

一是基本养老, 二是国家保障。基本养老指的是维持公民的生存需要、保障公民生存权, 要让公民活得下去。要高举基本养老的大旗, 旗帜鲜明地坚持基本养老的国策, 让公民都知道和懂得国家只解决基本养老。坚持走基本养老的道路不动摇, 这是由中国13亿人口的基本国情和人性所决定的, 13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5还多, 经济实力, 经济资源不足以支撑过高的养老负担, 不能期望过高;从人性方面来讲, 过高的养老将使人失去进取心, 国家失去活力, 不利于参与世界的竞争, 高福利国家已经提供现实样板, 解决了基本养老, 也就起到了“减压阀”和“稳定器”的作用。所谓国家保障就是发挥国家兜底的作用, 在社会保险金不足支付时由政府全额补贴。国家补贴要正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国家化, 补贴资金要由中央财政拨付, 要纳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并以法制的形式予以保证。

二、实施全国统一的养老制度

一是养老制度要覆盖城乡全体公民, 不能将广大农民长期排除在国家养老之外, 农民也是国家的公民, 只要是公民, 国家有义务有责任提供养老保障。二是养老制度要单一化, 国家要建立公民统一的养老制度, 提供公平的制度保障。养老金制度的设计不能两张皮, 城镇是城镇、农村归农村, 这种设计不符合社会现实, 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正是因为把农民排除在体制之外, 即使到城镇做工的人依就叫农民工, 享受不到城镇的基本养老, 也没有地方缴纳养老统筹金, 养老依旧要回农村。从社会发展趋势来讲, 也应当是城乡一体化, 缩小城乡差异, 最终消灭城乡差异。三是养老金的征集要实行全国流转, 建立养老金账户的“一卡通”, 不分城乡公民、不分企业事业公民、不分地域, 统统使用“一卡通”, 为公民缴纳养老金提供便利, 也为人才的流动提供制度保障, 人尽其才。

三、尽快解决突出矛盾, 化解社会风险

1. 尽快实施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的全国

统筹制度, 并与企业养老一致起来, 解决好企事业之间的矛盾。要解决企事业之间的养老矛盾:一是按照基本养老的真正含义, 国家只管基本养老, 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体制, 不分企业和事业, 统一按照一个思路一个制度来实施;二是适当放缓提高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速度, 相应提高企业养老待遇, 企事业养老待遇逐步趋同。国家政策层面上, 要改变把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与在职人员待遇一并考虑的老思路,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应转移到与企业的对接和社会的对接, 所有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并考虑, 一并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三是国家要淡化企事身份, 建立离退休人员的社会管理体系, 取消现有各部委各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离退休人员机构, 割断与现有行政体系的联系, 促进与社会养老体系的联系;四是尽快推进事业单位的养老社会化进程, 将事业单位的养老纳入社会化, 真正建立统一公平的基本养老的全国性制度, 不能让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长期游离在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体系之外, 任由财政无限供养;五是国家在规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时, 不能全面规定, 不能要求全面兑现。正是这种全面规定全面兑现的要求, 造成企事业之间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巨大差异和社会矛盾的对立, 造成国家偏

●冯杰严兴华

向权利集团的印象, 而不是社会公正公平的印象。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未能进入社会统筹, 由财政和单位供养, 国家要界定清楚各自的责任, 国家管基本、包基本, 单位供养的问题留给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决定, 国家不要过多干预。

2. 理顺事业单位内部的养老关系, 化解内部矛盾。

事业单位内部有两种身份的人员, 一种是合同制人员, 一种事业制人员。合同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退休后由社会发放基本养老金, 事业制人员按照原有的体制运行, 待遇与在职人员几乎没有差异, 造成同为一个单位工作, 退休后的待遇差异巨大, 引起分配不公, 造成社会矛盾, 随着合同制人员的增多, 这种矛盾将更加突出。理顺这种关系, 依旧要按照国家只管基本养老的思路来解决, 不管身份如何、不管社会养老还是事业养老, 基本待遇由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征集的养老金和财政资金承担;单位提供的部分也要一视同仁, 合同制人员与事业制人员要同样享受单位的发展成果。

3. 理顺企业之间的养老关系, 化解企业之间的矛盾。

企业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企业缴纳的养老统筹金的基数存在不一样, 退休时的待遇也就有高低之分;由于各企业的效益不同内部补充养老也存在差异。要化解这个差异同样要回到国家只管基本养老这个思路, 而且要一视同仁, 不管企业效益高低统一按一个基数一个比例交基本养老统筹金;取消内部补充养老统筹, 不要将在职分配享受的待遇继续带到退休享受。

建立全国性的基本的国家保障的养老制度是有效化解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

摘要:实施国家保障的、城乡覆盖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2篇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一直起着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老年贫困率,解决社会风险造成的一部分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生活水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平等和安全,从根本上为解决社会不平等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中养老金差距过大、老年贫困人口增加、“退保”事件迭起等现象的日渐显现,如何进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了社会舆论话题。在阅读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我了解到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养老金替代率,避免陷入老年贫困,使其通过累积制的个人账户获得超过总额工资增长率的投资收益。然而现实操作中,我国对个人账户仅采取参照一年期银行存款利息计息,这与制度设计之初关于收益率可与工资增长率相当的假设相去甚远。因此,进行何种改革让大众受益最多更广,真正体现公平合理,成为了讨论的焦点话题。

下面,我将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公平化改革的一些认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先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即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计划期间的缴费并非直接用于自己,而是用于已退休职工的养老支出,因而没有养老金的积累。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旧有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因此必须进行改革。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正式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城镇企业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养老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通常意义上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指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当前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虽然改革使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起来,但是个人账户空帐、保障水平不同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制度中保障主体城乡发展不统一,形成“二元格局”。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然而受生产力水平和国家财力的制约,传统体制下仅为城市居民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农村居民基本无保障,虽然养老保险体制的覆盖范围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扩大着,但是城乡居民之间保障权利的严重不平衡却成为了现实。

2、制度中对政府职能的规定不清晰。由于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政府政策带有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养老发展各地区存在差距。此外,未正确区分出和规定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角色定位,形成“人人靠社保,社保靠财政,财政靠中央”的局面,责任难以落实,不能及时保障大众的权益。

3、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责任制度等问题,因而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缺乏对欠缴保费的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必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合理使用社保基金,保障大众权益。

(三)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议:

1、尽快完善、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即要通过适当的调查,研究制定出恰当的养老保险范围、项目、费率、水平等具体的养老保险方法,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体制问题,改善城乡发展不平衡、保障对象待遇不统一等现象。制度完善才是促进养老保险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严格规范养老保险金领取和使用条件。首先,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条件,真正做到只有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基本;其次,对仍在就业的退休人员,若其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应及时停发养老金并继续上缴养老保险费;最后,严格审核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情况,建立基金支付的制约机制,做到透明化操作。

3、将“隐形养老金债务”显化,建设可持续的养老金体系。这一措施,有利于社会公平,也将提升养老保险体系的透明性和共性度,从而提升投保率。显化养老金债务,能让民众清晰地了解到养老基金的现状,有利于吸纳资金。因而,要通过显化方式来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当然改革措施还有很多,但我认为这三点便是目前最需要进行改革的,也是

能促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合理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国家基本养老制度 第3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矛盾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与矛盾,突出表现为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不规范,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不统一,以及统筹层次低、缴费与待遇水平不挂钩、基金财务收支风险大等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指导思想混乱,基本政策不统一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无法可依,法规制度不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没有一套规范系统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对参保和保费征缴作出规定,养老保险方面的单项政策规定也不系统不规范不健全,导致各地情况千差万别。

(二)个人缴费未与计发待遇挂钩,不能有效体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无论想让哪一种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运行下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都是基本前提。

(三)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

由于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实行的是县级统筹,“以支定收”已成为不可实现的空谈。一方面要确保发放,要保证现行事业单位退休政策的全面落实;一方面要按照当地经济发展、负担系数确定的缴费率已为最高限额,单位和个人已不堪重负。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的差距

(一)养老保险待遇不公,退休后养老待遇差距明显

企业人员、事业人员、公务员退休待遇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都由政府财政支出,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人员养老金没有显著差异。

(1)实行的养老金制度有所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所实行的养老金制度不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无须个人缴纳。退休金以退休前工资为基本,根据工龄的长短为依据来计发。机关单位公务员在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原工资金额发放。

(2)统筹模式的差异

企业职工是单位和职工本人分别按一定标准缴纳,从这个角度观察,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多等级的创新性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组织和国家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员工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是构成这个保险制度的三个主要内容,三者互相填补,并且承担的主体分部为国家,企业和自身。

(二)二元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

二元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公务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两套完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致使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这种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制约了改革的顺利推进。

(1)难以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在不同的地理区域范围和不同的工作种类之间进行流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与计划经济体制不同的是,人才流动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立健全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2)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导致管理混乱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状态,双轨制并存的状态时的管理混乱,并未形成一体的管理体系,而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这种情况只是管理没有整体规划,没有全局意识,最终导致政策的出台,方针策略的制定实施很难同步,无法做到统筹兼顾。

(3)养老保险“双轨制”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其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恰恰是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绊脚石。长期以来,有着严重“福利依赖”思想以及预期享受高额退休金待遇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已经很难接受强调个人缴费、推崇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更何况,从现收现付制的单位退休保障制度转换到“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存在制度转移的障碍。这些心理因素、个人利益和制度安排等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推进。同时,缺乏激励机制,退休待遇和缴纳费用不挂钩。

(4)缴费基数、标准、比例不统一

个人缴费基数方面,有些地方是依照人事核定的档案工资而征收的,有些则依据实发工资,比如奖金、福利等实际收入进行征收;而单位的缴纳基数,有的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5%-30%的“单基数”征收,有些则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5%-17%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50%之和实施“双基数”征收。

(三)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财政压力逐步增大、人口老龄化问题、城镇企事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能正常流通等多种问题并存的情况下,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

企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和发放,而事业单位传统的养老制度采用单位管理和单位发放,养老保险实为单位保险,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伴随的养老制度社会化程度低,筹资结构过于单一,没有体现权利和義务相结合及待遇与贡献相联系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我国人口老龄化超前。据2013年底统计,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02亿,占总人口的14.8%,伴随着事业单位老龄化加剧,单位财政公款压力巨大,为避免和减少因老龄化的多种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

(2)缩小与企业养老保险的差距,维持社会公平

我国企业参加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稳步调整。2013年,全国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900元,比上年增加179元,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完全来自财政,养老金远远高于企业职工。(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罗伯特·霍尔茨曼,爱德华·帕尔默:养老金名义账户制的问题与前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6月版。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人民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3]邓大松、李珍:社会保障问题研究(2005)—养老基金管理与生活质量国际论坛,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9月版。

[4]凌静怡.《探析寸步难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1期

[5]龙玉其.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J].现代日本经济,2011(6).

[6]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52).

国家基本养老制度 第4篇

据了解,我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以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2012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人人享有养老保险打下制度基础。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两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十八大确定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结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遵循以人为本、公平享有的原则,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是推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均等化的重要任务。据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是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指南,具有专业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标准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弱化行政管理色彩,并充分考虑经办实务在基层普遍存在的差异性,即地区间制度发展、机构设置、基层平台、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不同基础,对于各地经办服务中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按照统一性原则予以表述,确保国家标准在全国普遍适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从参保登记的条件、内容、时间、调查摸底内容以及参保登记程序5个方面规范了参保登记业务;从信息变更的内容、 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3个方面规范了信息变更业务; 从参保人员缴费、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及集体补助3个方面规范了保费收缴业务;从个人账户记录、支付及结算3个方面规范了个人账户管理业务;从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发放、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养老待遇停止支付及恢复支付5个方面规范了待遇支付业务;从所需材料、关系转移人员操作程序及特殊情况处理3个方面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从所需材料、服务流程、审核与关系终止3个方面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牵头,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陕西省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参加编写。

国家基本养老制度 第5篇

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88.1%和91.96%。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认真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发展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加大,促进了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会议强调,今年两会在即,各部门负责人届时要到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理念,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把受领、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回应人民呼声的重要渠道,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深入调研,明确按时办复、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等“硬要求”,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国务院及各部门督查工作计划,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督促检查落实,探索逐步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让办理工作成为政府转作风、办实事、解难题的过程,使政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国家基本养老制度 第6篇

《意见》全文如下: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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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家基本养老制度 第7篇

据了解, 我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以来, 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 是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指南, 具有专业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该标准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 弱化行政管理色彩, 并充分考虑经办实务在基层普遍存在的差异性, 即地区间制度发展、机构设置、基层平台、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不同基础, 对于各地经办服务中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 按照统一性原则予以表述, 确保国家标准在全国普遍适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对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保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等业务进行了规范。

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第8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立法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创立于建国初期, 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4年, 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 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 对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一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设专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做了规定。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其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 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并且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中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大体系内容: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覆盖城乡居民, 形成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制度模式, 交费工资基数和比例、基金的构成、政府的责任、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养老金的构成、享受待遇的条件、死亡待遇、病残待遇、养老金调整机制、转移与接续。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增加很多新的内容, 特别指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 然而,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严格限制的制度, 有了更多的空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尽管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了专门的规定, 但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仍不够完善。《社会保险法》中已经确立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并明确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通过此立法原则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的社会保险把覆盖范围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在养老保险领域, 应当说任何人都涉及养老问题, 而目前的养老保险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主, 于是以广覆盖为目的、以从业方式不同而区别考虑成为基本养老保险所不可能逾越的思维, 进而有关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农民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框架下或框架外均成为单独思考的问题, 而每一个问题的思考结果都回归这样一个问题:即基本养老保险法是否是全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是否区分不同的从业方式, 而是否区分的结果是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的分散立法, 还是统一立法中的区别对待?这些问题均是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疑难问题。在现在的框架下, 问题是:是否要明确政府的缴费比例。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

基本养老保险, 从理论上讲应覆盖全体国民, 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却不尽如人意。在建立之初,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仅限于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但实际上, 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仅限于企业,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尚未进入该制度。

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社会捐赠, 财政补贴等部分组成。2011年12月18日,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中明确, 目前,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从长远来看, 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如果没有有效地投资手段做后盾, 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

3.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是符合当前国情的, 其目标在于结合现收现付制度与基金积累制度的优点, 同时体现效率与公平, 它一方面通过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解决养老金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个人账户的合理投资与有效管理积累将来的退休金, 这样可以在较少提高缴费率情况下平稳过渡到完全积累基金制模式, 从而最终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但实际运行的结果却偏离目标。主要表现是机制转轨过程中资金缺口巨大,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 从财富流动来讲, 新制度下的劳动者为自己缴费的同时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缴费。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如何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扩大覆盖面。

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首先是基本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养老保险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部分是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以及有条件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目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 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 即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其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问题。实践证明, 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实行与企业制度基本相同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是体现养老保险社会性的重要方面。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保障老龄群体生活的重要手段, 是缓解隐性债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的重要手段, 对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义深远。

2. 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加大财政补贴, 完善基金管理机制。

结合我国国情, 提出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初步想法, 目的是在于建立起一种能够减少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下降风险, 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 减少贫困, 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养老金收入保障机制。

3. 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社会保险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平、稳定与和睦。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通过社会再分配途径, 对社会相对贫困层, 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年老体弱贫困者施以救助和保障, 是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减少贫困与社会冲突, 促进社会和睦与进步的重要工作。增加个人参与, 培育个人账户, 建立职工自我保障机制。国家只保证最基本的养老金, 要提高生活水平, 满足更高的消费需求, 则由劳动者本人在职期间的个人预先储备来完成。个人账户当个人随地域流动时, 个人账户资金一并转移。对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 减少个人账户空帐运行, 这样不仅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同时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基本养老制度 第9篇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是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衡量其好坏,而是以其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的多寡为标准的。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等。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快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二、《社会保险法》规范和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

社会保险法共十二章九十八条,其中第二章的13条内容主要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体系内容,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形成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模式、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基金的构成、政府的责任、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养老金的构成、享受待遇的条件、死亡待遇、病残待遇、养老金调整机制、转移与接续。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增加很多新的内容,特别指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保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和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然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严格限制的制度,有了更多的空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

(一)调整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算标准

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将单位缴费与个人待遇分开。无论有多少职工参保,单位缴费的数额不变。避免了因单位给部分职工参保引起的争议,同时也增加了社保缴费的面度和广度,然而给用人单位也带来了压力。

(二)明确政府责任,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

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补贴。明确规定了我国政府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责任,隐蔽债务和兜底责任。而且在总则中也要求政府将社会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这些内容也是首次出现的。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了社会保障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所有的劳动者,包括职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而且也涉及到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养老保险机制正在研究中,国务院对此也将出台新的政策。不仅如此,在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国家将进一步建议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基本养老保险可实现延缴与制度间转换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对此也会有新的规定怎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基本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后可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并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国办发[2009]66号已经实现了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社保资金可以按规定转移,但未提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候怎么样领取基本养老金事宜。社保法明确了转移后的各统筹地区参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标准。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六)首次规定外国人参保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文件,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未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台、港、澳人员,可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但是,从未提及到国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宜。《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社会保险法》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通过认真比较《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进一步了解社会保险法的内涵,明确了保险法的意义所在,引人深思。要彻底转变观念,坚持从法的本意出发贯彻落实各项规定;要树立大局观念,摒弃地方利益思想,清理强调地方特殊性而制定、设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要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办、依法服务的观念,维护法律的意志,维护法律的尊严。

摘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 同时对于稳定社会生活、再分配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险法》是最高国家首次就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立法, 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探讨保险法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深刻剖析各项条例的含义, 发现新内容, 更好地应用在今后的工作中。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创新

参考文献

[1]管梅莹.浅析社会保险法[J].中国外资, 2011年5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M].法律出版社, 2010年10月, 第一版.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文) .

国家基本养老制度 第10篇

关键词:先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国际启示,中国特色

一、引言

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 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快,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已经成为事关事个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被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和极度重视。虽然经过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 但同国际先进国家相比依然还存在不少差距。下面, 本文在分析国外先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 对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进行一番简要的探讨。

二、国际先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2.1国际先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

国际先进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一直在不断改革和发展,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 目前先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以多渠道养老保险体系代替单一养老保险制度, 以自愿性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如美国, 目前就有70%以上的职工参与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 有效的解决了基本社会保险仅只能满足基本社会保障需求的现状。

2.2日本养老保险制度

老龄化的到来使老年人在日本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 再加上日本超低利率政策、股市低迷现状, 使得日本养老基金运作极为困难, 连年出现巨额亏损。为此, 日本自2004年起, 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 包括提高保险费、降低向被保险者支付保险金数额、调整养老金发放方法等, 虽然有效的减轻了养老基金的运作困难现状, 但使日本国民对保险制度失去信任, 加剧了国民对失去劳动力后的不安心理, 很多年轻人甚至拒交养老保险费, 成为日本养老金制度又一不稳定因素, 为此日本政府不得不采取强制手段促使国民交纳养老保险金。

2.3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德国是最早颁布《养老保险法》的国家, 采用个人、企业、国家共同负担制, 实行代际协调制由当前工作人员承担退休人员养老金。据现有资料现示, 德国平均三个左右劳动者负担一个退休者, 但随着人口老龄化, 2020年左右这一比例将会降到平均1.3个劳动力负担一个退休者, 届时整个德国养老金制度将面临全面崩溃的结局。德国政府为了补贴养老金的亏空, 已经不断提高补贴支出比例, 使德国财政难以承受。为此, 德国政府在2002年推出了“里斯特改革方案”, 鼓励公民参加法定养老保险以外的其它养老保险计划, 以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间的平衡;并针对老龄化问题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就业人口、鼓励生育等来增加未来养老金支付群体的基数;同时提高退休年龄和工龄标准, 控制提前退休现象, 并鼓励退休者参加部分工作。

2.4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老龄化给全球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严峻考验的同时, 也给世界经济强国美国带来巨大压力。据估计, 在2018年美国养老金年支出数额就将超出年收入数额, 而在2040年左右美国整个养老金制度也将完全崩溃。目前, 美国养老金制度主要依靠公民强制性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个人资金收益三部分支持。为了解决养老金制度所面临的众多问题, 美国政府展开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包括从社会保险税中抽出一定比例纳入企业年金中, 并增加企业和个人交纳比例, 使企业年金成为养老金最大的组成部分, 同时通过法律以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企业和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在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来源的同时强化养老金基础。

三、国际先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3.1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人口结构差异巨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其它国家相比有着很多独有的特点,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存在不少问题, 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广, 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新需求;计发方法不合理, 缺乏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机制不够健全, 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水平还不够高;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较慢, 还缺乏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领取年龄过轻等。

3.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

人口老龄化问题是全球大多数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面临着的严峻问题, 针对我国经济和民生现状, 从国际先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和教训来看, 要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抵挡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冲击, 还需要进一步构建多元化养老体系, 如社会统筹、企业补充、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养老体系, 加紧大个人账户在整个养老保险制茺中所起的作用, 提高社会贡献度对养老金发放的影响程度以刺激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采取立法强制加入养老保险体系的方法以抵御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四、结束语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 当前全球各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或多或少的面临着各类问题, 相对来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 还有很多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要提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水平, 就必须从国际先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以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借鉴, 保障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钟仁耀.养老保险改革国际比较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

[2]郑秉文, 齐传君.社保制度面临重大转折[J].中国证券报, 2008 (12)

国家基本养老制度 第11篇

2010年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结实施的特点:①中心所用药品全部为基本药物;②参加统一招标、统一配送,不允许单位自行采购;③全部零差价销售;④政府进行补贴;⑤各级医保对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提高了0.5个百分点。本文对国家基本药物在的实施效果及对社区卫生机构的影响和现存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建议,希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可以不断提高和完善。

实施效果

次均处方药品价格下降:根据2010年6月~2011年6月同期次均处方药品价格比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价格有了较大幅度下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次均处方药品价格87.6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次均处方药品价格56.7元,同期相比药品价格下降了35.2%;基本药物使用率达100%;统计结果显示次均处方药品种数、含激素处方比例、含注射剂处方比例三项指标的年度变化不明显。

门诊诊疗人次增加: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由于药品价格、零差率销售的变化,带来了门诊诊疗人次较大幅度增加,统计结果显示2010年6月~2011年6月同期相比,门诊诊疗人次增加了46%。

促进机构合理用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后,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及处方集用药,促进了医师合理用药的积极性,为提高疗效,医师在给药途径、剂型剂量、给药时间间隔、用药时间及疗程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进,如以往术前术后常规使用抗生素、联合使用抗生素现象转变为强化术前消毒隔离控制及加强控制院内感染各项措施。

加强了药品监管责任:药品统一招标、统一采购使得药品质量有了保证,避免了各机构分散采购引起的不同剂型不同厂商不同价格问题,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及药管中心成为药品质量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第一责任人,对药品的来源、质量等问题负责,明确了部门职责,做到了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产生的影响

建立了稳定完善的财政补偿机制:零差率销售取消了药品加成,机构缺少药品收入,其差额财政足额补助,同时,对机构运行经费、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基本建设支出等也给予解决,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扭转了以药养医的局面。

社区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趋于明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项目的实施,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回归公益性、强化了其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作用,社区卫生机构将以往以坐诊医疗为主体的功能定位转变为医疗、预防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急救治等综合功能,社区卫生机构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网底。

医务人员职业操守与社会形象得以提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切断了“医”“药”之间的利益链,大处方、药品回扣等问题逐渐消除,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与社会形象得以提升,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关系,减少了医患纠纷。

患者就医流向有了变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社区卫生机构用药受到很大限制,以前在社区就诊的老年人、慢性患者、普通急诊患者、妇科患者、儿科患者等由于无法再在社区卫生机构得到适宜药品而被迫流向专科医院或二、三级医院,统计数据显示,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社区卫生机构门诊人次增加,但住院人次无明显变化或呈一定幅度下降。

存在问题

基本药物目录不能满足临床需要:根据西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不得再使用非基本药物”。但是,现基本药物目录与社区卫生机构的实际用药需求有较大差距,如已在临床长期使用的心脑血管病用药、消化系统药、肝脏用药、妇科用药、儿科用药等均不在基药目录内,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基本就医权利和保障医疗公平,也造成医疗资源与医保资金的不必要浪费。

基本药物配送不及时:因社区卫生机构药品使用量小,使用品种分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在药品配送上积极性不高,相关规定又不允许单位自购药品,机构常存在药品短缺现象,药管中心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但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影响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

基本药物使用缺乏激励机制:虽然国家大力提倡使用基本药物,但在群众与执业医师两个层面均存在使用基本药物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原因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仅有行政层面的强制要求,而群众对过度使用新特药及滥用抗生素损害健康认识不深,用药受药品广告影响深。机构尚未出台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执业医师使用基本药物,因此,基本药物的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針对性建议

允许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及自购部分急救药品:为满足临床需要可允许机构自购部分急救药品及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可规定年非基本药物使用量不超过药品总金额的30%。

鼓励开展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为保证疗效避免经验性用药,应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细菌培养与药敏试验,根据结果使用对应的抗生素及基本药物:①可以有效促进合理用药;②可提高社区卫生机构的医疗技术与服务质量;③有助于减少医保资金的浪费。

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有效使用基本药物的绩效考核制度:一项制度的确定和实施,需要广泛的宣传动员,需要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也需要有效的监督和激励,因此,有关部门需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制作公益广告等,多渠道宣传。对在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主体执业医师建立有效地绩效考评及监管措施,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以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廖卫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对乡镇卫生院用药的影响[J].医学新知,2011,24.

国家基本养老制度 第12篇

世界很多国家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中都有不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退休的条件规定,这体现了对于某些身体健康条件有问题或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的照顾。(1)然而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地区和国有企业都把提前退休作为“减员增效”、缓解就业压力的手段而肆意放宽提前退休的条件,形成了提前退休的“高潮”。

对于身体健康条件有问题或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人员照顾的提前退休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但是违规的提前退休不仅会加重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危及基金安全,而且对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深入分析中国转型期提前退休的原因、现状及其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并力图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依据现行的退休政策,可以将我国转型期的提前退休现象分为两种情况:合法的提前退休和违规的提前退休。

所谓合法提前退休是指职工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而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出劳动岗位的行为。

一般认为,国家所制订的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充分地考虑了社会分工中从事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岗位以及遭受劳动职业危害风险较大岗位的职工的利益。对于该群体的提前退休相当于是为其支付了若干年的相对于其他较安全职业或体面职业的差别性工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合理的也是有效率的,从制度的设计来说则是公平的、人道的。

所谓违规提前退休是指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有关提前退休的规定而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退出劳动岗位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行为。

违规提前退休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转型期改制或者享受国家特殊扶助政策的国有企业在富余职工的安置过程中,为了减轻企业人力成本的负担而强迫职工提前退休;二是某些职工为了一己私利,钻转型期国家政策法规不完善的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提前退休。

合法提前退休与违规提前退休虽然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但是在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两种情况都意味着直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在职职工人数的大量减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剧减,与此同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却在大幅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剧增,从而造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支付危机,干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转,影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最终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人类自身的发展。

二、我国关于提前退休的制度规定

我国现行的关于提前退休的相关制度规定是20世纪70年代所制定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1978年5月2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在仍然在适用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1985年3月4日,劳动人事部在其发布的《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中对提前退休的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3)常年在海拔3 500m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 500m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中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该文件规定了可以提前退休的三种情况:(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此外,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特殊工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2);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两个工种的挡车工,都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3)。

三、违规提前退休的大量涌现及其历史背景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高福利(分房子等)常常是和在岗相关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提前退休除了特殊照顾岗位外一般都遭到职工抵制,职工更愿意能延长自己的工作年限,企业作为职工退休金的承担方和支付方也有一定的动力严格退休制度,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入,尤其是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或失业。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以前由国家或企业全面保障的“医疗”、“住房”、“教育”等社会福利开始全面转向市场化改革的路径,企业职工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一度达到了历史最高峰。

不断浓厚的市场化趋向令大量退休职工的生活受到了影响,退休人员集体上访讨要退休金事件不断涌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大局。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通知》,要求“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

也正是因为这一文件,使前面提及的部分在岗和退休人员工资得不到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发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转变:一方面是在岗职工虽然得到企业承诺拖欠的工资一定会补上,但由于企业原因迟迟不能兑现却又出现新的拖欠,另一方面则是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已经保证了按时足额发放并逐步解决了拖欠。此外,由于这一时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完善,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企业负担逐步转向社会化管理和发放,不但形成了稳定的养老金支付机制,而且养老金水平相较原企业发放时期得到了很大提高,从而也形成了在岗职工工资(即使是未拖欠的工资)远低于当期退休职工养老金的状况。

这一时期,对于急于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来说,尽快完成改制、清退企业冗员成为了当务之急。而通过让职工提前退休将企业冗员安置成本转嫁给社会养老保险的策略对企业来说成为一份绝无仅有的“免费午餐”。1998年以后,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是一些原行业统筹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

总体看来,转型期日益加剧的提前退休现象,一方面是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多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持续下滑,下岗人员“买断”工龄提前退休,成为企业化解冗员、减员增效的最佳途径;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初期制度的不完善为提前退休行为提供了可能。

四、违规提前退休的原因分析

(一)职工个人的道德风险

在大量违规提前退休的职工中,有一部分职工年富力强且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提前退休后,既可以领取社会养老金,又可以继续寻找工作获得额外的工资收入,经济利益的驱使是这部分相对比较年轻的违规提前退休群体伪造退休证明材料,违规退休的源动力。另一部分职工则是退休前工资较高、积蓄较丰殷的群体,此类职工的物质财富已经足够供其和其家庭享有殷实的物质生活,从而转向重视闲暇和享受精神生活,而不愿再继续工作。

此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和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中,职工在岗工资较低,甚至长期拖欠,而提前退休后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发放的养老金不仅比在岗工资收入更高,而且发放稳定,因而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是一个“理性人”的合理选择。

(二)企业的道德风险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很多企业负担沉重,大量冗员堆积。因而让那些年老体弱的职工提前退休,无疑是一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减员增效的良方。为了甩掉“包袱”,企业想方设法钻国家法律法规的政策空子,修改职工档案、开具退休相关手续虚假证明材料,用违规手段鼓励职工提前退休,这既减少了企业工资支出,降低了企业人力成本,又逃避了各项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把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负担转嫁给了社会。有些企业为了达到以上目的,不惜鼓励、协助较年轻职工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再以低廉的工资返聘回原企业工作,既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又逃避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税。

(三)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观和监管不力

1.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急于打开企业解困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局面,往往把提前退休作为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一项优惠政策,与产生大量失业人员相比,办理退休无疑是对员工的最佳安排,出于维护地方稳定的目的,地方政府也比较倾向于这种选择。

2. 职工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均在企业,仅凭档案记载很难起到把关审批作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地方政府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适当的管理方法,无法很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也是导致违规提前退休蔓延的重要原因。

(四)国家提前退休政策的陈旧和不完善

1. 目前仍在使用的,经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参考的1 856个特殊工种,均系1958—1997年期间审批的。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改善,当年规定的特殊工种,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条件已经不再艰苦。

此外,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劳动分工日益精细,以前规定的特殊工种对现在的工作分工来说已经过于笼统,因而很容易钻政策的空子,而国家确认的特殊工种目录却没有进行适时的科学调整。

2.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设计不合理也是引发违规提前退休道德风险的诱因之一。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但没有对提前退休的扣减办法作特殊规定。2000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每提前1年减发2%的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然而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以下简称38号文件)取消了提前退休养老金的扣减办法,而按照统一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

这里可以通过测算来分析一下1997年计发办法统一后到2000年扣减办法实施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扣减办法实施后到38号文件执行前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中办法);以及按照3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三个时期,违规提前退休对养老金领取总额的影响。

基本假设:某男2006年20岁时参加工作,所在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w,年增长率r,该职工工资衡定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m倍,年利率i衡定为工资增长率的1/4,退休后养老金增长率n,退休年龄为d,

老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

中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

测算1:该职工缴费工资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养老金增长率为在岗职工年增长率的60%(见表1)。

测算2: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8%,养老金增长率为在岗职工年增长率的60%(如表2)。

测算3:该职工缴费工资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8%(见表3)。

从以上测算可以看出,在老办法下,提前退休将比正常退休获得更多的养老金,中办法提前1年扣减2%的计发办法也没有拉开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总额的差距,且有可能出现提前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更多的状况,新办法相比之下更能发挥抑制提前退休的作用,但如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较低或养老金增长率较高的情况下,这种作用将不再明显。

五、违规提前退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社会的影响

(一)违规提前退休提高了被动率,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

提前退休一方面意味着在职职工人数的减少,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缩短,从而使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缩减;另一方面则意味着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增加,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延长,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扩大,养老基金规模缩减。

(二)违规提前退休增加了赡养率,加重了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

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人口赡养率2000年为19.91%,平均每5个在职职工负担不到1个退休人员,而到2050年,赡养率将上升为46.4%,即差不多平均2个在职职工就要负担1个退休人员,而为数众多的提前退休人员将使在职职工的负担不堪重负。

资料来源:《经济研究参考》C41,96.5。

(三)违规提前退休加剧了社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增加了当前的就业困难

一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就业压力大,提前退休可以腾出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实际上,提前退休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劳动力,他们退休后凭借着自身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熟练,也无须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优势与真正的失业者抢夺就业岗位。同时,这些人再就业后,不再有就业年龄上的限制,可以长期把持就业岗位,同样会使一批人失去就业机会。

此外,从退休年龄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来看,在资本的有机构成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劳动力与资本存在着一种相互替代的关系。如果劳动力的成本低、资本的成本高,市场就会选择劳动力而不是资本;相反如果劳动力的成本高于资本的成本,市场就会倾向于选择资本而不是劳动力。劳动力的成本包括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等。养老金给付水平具有刚性,只能升不能降,在养老金给付水平一定的前提下,由于降低退休年龄,受保人的工作年限缩短,而退休期限延长,为保证给付水平,只能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提取率,因而劳动力成本必然上升。而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所以雇主或企业不能改变养老保险费率,对劳动力成本的控制有限,往往只能选择用资本替代劳动。资本替代劳动的结果是一部分劳动力被排挤出生产过程,失业率上升。所以,提前退休对年轻人口就业的积极影响是局部的、短期的,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则是不利的。

(四)违规提前退休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

违规提前退休一方面引发提前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之间的矛盾,大量的提前退休加重了在职人员的负担,而由于相当数量的提前退休人员重新就业,他们在领取养老金时还有一份工资收入,有的总收入比在职人员还高,这使在职人员心理失衡,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其工作的积极性。

中国现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本来就存在代际负担转移的矛盾,引发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之间的冲突。无论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的基本生活费还是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都无法与违规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相提并论,再加上提前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更加大了前两类人员的再就业困难,这一切导致了他们的心理失衡,使他们感到不公平。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下岗和失业规模很大,违规提前退休现象又比较普遍,因此违规提前退休人员与下岗和失业人员之间的冲突就较为突出,由此潜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就更多。

(五)违规提前退休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延续性

提前退休往往带有示范效应,造成其他人员的效仿,引发大量违规提前退休的不断出现,这必然损害制度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六、抑制违规提前退休的措施

(一)清理转型期所制定的大量提前退休政策

从制度层面上讲,现行提前退休政策带有很大的计划经济色彩,含有国家对企业从事特殊行业职工、伤病残职工、关停破产企业职工的一种补偿,这样实际上混淆了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问题的补偿机制,也侵害了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的权益,是一种短期行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和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形势下,国家对提前退休的政策范围应逐步缩小,应该逐步取缔诸如对计划内破产企业、资源枯竭矿山、纺织企业等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

(二)全面清理并修订、完善享受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目录,形成定期调整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应重新修订特殊工种目录,对原特殊工种目录中,劳动条件已经得到改善或工种岗位已不存在的,应及时予以取消;此外应完善特殊工种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特殊工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及时剔除不符合标准的特殊工种,以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各个环节的管理

对于设立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从事职工姓名、人数,从事的起止时间及岗位变动情况进行完整记录并定期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实施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其上岗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实行年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应规范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实行提前退休公示制度

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之前,将所有提前退休职工的基本信息在本单位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还应加强宣传,让广大职工认识到提前退休的危害性、退休问题的严肃性和“晚退休,多受益”的观点。

(五)健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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