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和政务公开

2024-08-22

信息披露和政务公开(精选10篇)

信息披露和政务公开 第1篇

《一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规定,在发布2013年年报时,需要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遵照执行。其他自愿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一般规定》的发布是分类、分步推进资本市场贯彻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证监会将对 《一般规定》实施情况跟进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同财政部研究推进规范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意见的要求。

信息披露和政务公开 第2篇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客观评价公司的盈利水平,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拟发行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 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主营业务利润

营业利润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四条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报告期利润 ÷ 期末净资产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 报告期利润 ÷ 期末股份总数

第五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

ROE=-------------------------

E0+NP÷2+Ei×Mi÷M0-E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NP为报告期净利润;E0为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六条 加权平均每股收益(EPS)的计算公式如下:

EPS=-----------------------

S0+S1+Si×Mi÷M0-S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七条 公司在编制比较财务数据时,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此规则进行计算。公司招股说明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正文应包括这些指标的计算过程,摘要可省略计算过程。

第八条 公司公开列示的净资产收益率或每股收益指标均应引自经审计或审核(若规定需要)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检查这些指标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国企财务预算信息公开披露分析 第3篇

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是根据企业的战略, 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之上, 对企业未来一年内资金的筹集和分配进行编制, 具体包括现金预算、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负债表。财务预算用来反映预计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利润收益等情况。财务信息的公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符合政府预算公开的要求, 利于社会公众监督。

二、影响国企财务预算信息公开的因素

1. 国企财务预算信息公开受制度和权利因素影响

对于制度最为基本和普遍的定义是, 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或规范。各种约束行为的规则组合就是制度。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们依据法律规定, 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 管理社会事务”人们有权利行使对国家经济的管理, 有权利掌握国家经济运行的所有信息。基于人们的知情权, 国企应将一定时期内的财务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公开披露。

2. 国企财务预算信息公开受社会激励和价值提升需求因素影响

财务信息公开受社会激励影响, 国企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是投资者需要掌握的重要信息来源。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大量可靠性、相关性的企业信息。对于企业而而言, 公开披露财务信息能降低代理成本、减少代理手段。对于决策者而言, 投资者所掌握的可靠信息越多, 决策就越准确。另一方面, 国企的财务信息公开之后, 企业的经营管理就处于公众共同的监督之下, 投资者、政府、债权人的监督会使企业更加注重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 更加自律。

三、我国国企的财务预算信息公开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1. 国企公开的财务预算信息质量较低

根据一项对于135家国有企业财务预算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的调查发现, 在135家企业公开的信息占据首位的是中央对于企业的常规性治理的信息比较多, 而对于财务信息的公开是远远地落在最后面, 其中, 对于高管薪资报酬的披露为零。这种具有严重保密性的公开方式让社会公众很难掌握到企业的财务经营信息, 信息的质量较低, 社会公众难以对企业进行监督。

2. 国企的财务预算信息公开的对象较为单一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上市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信息已经是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公开可查的社会性信息。但是, 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健全, 那些非上市国企的财务预算信息还处于非公开的报送制, 财务信息报送的对象较为单一, 主要是财政、国资委等政府部门。这样企业发展就严重缺少社会监督。

3. 缺乏对国企的财务预算信息的披露监管

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需要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监管系统。企业应有一套对信息在公开传达的过程中消除外在“干扰”的内外部监管的系统, 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保证信息的质量。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 这就难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质量了。容易陷入公众不相信, 企业不公开的僵化局面。

四、解决国企财务预算信息公开披露问题的对策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体制

解决国企财务预算信息公开披露问题的首要是建立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首先, 我国已经有现行的法律对国企财务预算信息的公开披露做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企应该及时地向公众公开财务预算信息,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条例》增加了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对信息公开的规则做出了相关规定。其次, 我国国有企业的类型不尽相同, 财务预算信息的公布还应要分析企业的类型。国企中有竞争性的企业也有不是竞争性的企业, 有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 也有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国有企业在主动公开企业个体的财务信息时要考虑自身的企业类型。

2. 搭建信息公开披露的平台

在全球化加快的进程中, 信息产业的发展相当迅猛, 电视, 报刊等媒体以及互联网网站, 新闻发布会等信息传输方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发展纲要已经提出了逐步建立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的企业综合性平台。我国的国有企业应与国税、国家建设和工商部门等多部门相结合一起建立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平台。对于国企而言, 企业将财务信息发布到综合平台上, 向社会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 便于接受公众的社会监督。对于公众而言, 投资者更好地掌握了企业的财务信息之后, 能更明确地进行投资决策。社会公众的信息也能及时反馈给企业。

3. 国企自觉诚信地将公开披露信息与政府监管相衔接

国有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谋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在追求利润的同时, 国企还应注重社会效益。一个企业想要谋得长足发展, 诚信是基石, 对于国企, 在企业信息公开披露上更要注重诚信度。国有企业的经济工作要受到政府的监督, 政府一方面会向国企委派外监事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会对国企进行的定期的审计, 由国资委任人事务所对国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因此, 国有企业诚信地将财务预算信息提供给政府既是对政府工作的配合又是在对自身财务信息负责, 更是在遵守法律制度。

五、结语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 是我国的主导产业, 国企的财务预算信息对政府、投资者、社会公众的影响非常大。但我国现在的财务预算信息公开披露的工作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缺少信息平台、监管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体制, 搭建信息公开披露的平台, 诚信地公开信息给政府监管机制等一系列措施, 解决信息公开披露存在的问题, 让我国的国有企业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不断地提高自身经济实力, 实现国企健康长足地发展, 提高我国的经济水平。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探索推进了国有企业财务预算信息的公开披露。目前, 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薄弱环节, 本文将通过阐述影响国企财务信息的因素, 分析国企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现状和原因, 并提出推进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国企财务信息,公开和披露,现状,原因,策略

参考文献

信息披露和政务公开 第4篇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关于计算机20问题的信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年6月30日期间,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拟发A股、B股、H股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其它重要事项”一节就以下问题做出说明:

一、公司是否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2000年问题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引起哪些风险;

三、公司在防范计算机2000年问题风险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具体包括:

1.是否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

2.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实际进度;

3.是否制定了应急计划、设立了应急指挥中心和进行应急演习;

4.新购置的设备是否有已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承诺书或相关合同条款。

信息披露和政务公开 第5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对策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它使投资者信心不足,使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低效甚至不合理,这些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中业已存在的问题己经严重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低下的原因,寻求治理的有效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短暂,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新兴市场。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向投资者真实、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既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投资者鉴别公司质量、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1.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违反客观性及准确性的相关规定,以失实的会计报告及其他公告公布虚假的盈利、税后利润及每股盈利等重要数据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种种目的,人为地在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比如,国家法规明文规定: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的上市公司将失去配股资格;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上市公司不顾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不失去配股资格和不被特别处理,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骗取配股资格。

2.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就会计信息的披露现状来看,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基本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业绩报告,但对重大事件的披露往往不及时。比如,有的公司已经发生的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为他人提供巨额担保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活动,相关的会计信息却不予及时公布。有的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曾信誓旦旦过的预测盈利或募集资金投向己发生改变,或投资项目己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的重大事件,也不及时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即使披露也轻描淡写。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中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中,仍有不少公司疏于充分性规范或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某些重大事件不予以公告;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对有用的资料也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从而误导投资者。在信息披露中,措辞含糊,模棱两可;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绝对值披露多,相对比例披露少,这些情况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可信性和可比性。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1.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执行层之间缺乏制衡机制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中,不仅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甚至董事长和总经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也合二为一。特别是国有企业中的董事人员和经理人员,几乎全由政府人事部门直接任命和委派。况且由于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对企业过度干预,但作为投资者其产权控制却趋于弱化,他们缺乏足够的动力去监督企业,这就为公司董事会操纵股东大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

2.我国监事会力量薄弱,不能进行有效监督

虽然我国《公司法》将监事会定位于代表股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经营行为的公司内部权力组织,并且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但是从实际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规模平均为4.6人,其工薪大多数由管理层决定。这种情形下,监事会难以对公司董事会、内部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公司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制约,他们出于个人的利益,就会故意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另外,部分监事会的成员专业素质不高,对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失误和自利行为不能及时地发现并监控。

3.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低下导致审计监督有效性不足

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要充分满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的要求,突出存在的发展障碍是:一是现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先天不顺,削弱了审计独立性。现有事务所多为挂靠设立或“官办”,先天就缺乏独立性,导致现有事务所责权不明,质量和风险意识淡薄,无法真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仍然存在执业质量低、职业道德差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挂靠体制及执业环境下,行政干预与不公平竞争日益加剧,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片面追求创收,在执业过程中因利益机制的驱动而忽视执业质量与职业道德,不按照审计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要求来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编写审计报告,有的还故意违法出具虚假报告,甚至与客户通同作弊,败坏注册会计师声誉,影响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治理对策

1.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从源头上遏制造假

从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入手,强化内部控制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公司内部造假。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目前理论界己提出了许多加速国有股退出的方案,如国有股回购、国有股配售以及国有股转为债券等等。(2)改进独董的选任机制。由过去董事会大股东选任改为累积投票制选举独董。中小股东可以将其有效票总数集中投一个或数个独董侯选人,帮其当选。这种方式有利于抵制大股东的“一言堂”,有利于激发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第二建议实行独董报酬发放的社会化。为有效保证独董的独立性,其报酬可以由独董协会进行发放,独立董事报酬的来源,可由上市公司交独立董事经费进行筹集。第三建议提高独董的构成比例。

2.深化会计师事务所改制,提高注册会计师技术水平和执业道德水平

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注册会计师内心信念的准则和规范,直接决定着其行为的规范化与否。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规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也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实际操作起来困难大,不能有效约束注册会计的违规行为。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化管理尚不能有效的情况下,除了在平时强化职业道德的思想教育外,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加以保证。因此,可以考虑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设立专门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职业道德准则,尽快使职业道德的执行程序制度化、常规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3.充分发挥证监会的作用,加强政府管制力度

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上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为此,必须强化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证监会成为一个强有力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证监

会的监管作用,加强政府管制力度。首先应将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权利收归证监会,使证监会成为全国唯一的、权威的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其次要壮大中国证监会的规模,发达国家在其证券市场比较成熟、规范的情况下尚需维持一个规模强大的证监会,可见,在我国证券市场不太成熟,违规事件频繁的情况下建立一个规模相对庞大的证监会是十分必要的。增强监管力量不仅包括增加监管人员数量,也包括确保监管人员应具有的素质,通过采用各种途径的考核方式广泛吸纳高素质、有经验的证券业管理人才。(作者单位: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葛家澎、陈守德.财务报告质量评估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1, (11).

[2]王广亮,李秀华.论财务报告舞弊的审计责任[[J].商业研究,2004, (3).

信息披露和政务公开 第6篇

关键词:CDP,碳信息披露项目,公开披露

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问题日益严重,“低碳”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各国积极向低碳转型的同时,碳信息也逐渐成为了人们信息需求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企业是创建低碳经济社会的关键驱动力,一些企业为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对碳减排采取了积极应对的态度,并且愿意公开进行碳信息披露,而另一些企业却选择保持“沉默”。本文基于这种反差现象,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究企业公开披露碳信息的动因。目前企业并没有被强制要求公开披露碳信息,因此了解企业公开披露碳信息的动因有着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环境信息披露动因研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得到了广泛关注,许多大公司开始在年报中增加环境信息,甚至单独编制环境信息报告。随着环境信息披露实践的开展,学者对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Wilmshurst和Frost(2000)根据调查数据分析发现股东需求和法律政策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有显著影响;O’Dwyer(2002)研究表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主要是为了在社会公众面前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Solomon和Lewis(2002)的研究结果还表明管理层担心公布敏感信息的后果,可能是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最大障碍;李晚金(2008)发现公司规模、法人持股比例、 每股收益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

(二)碳信息披露动因研究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 雾霾现象加重等问题使得各界对碳信息越发的重视,在各国努力寻找应对措施的同时,专家与学者也在积极进行企业碳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Stanny和Ely(2008)研究发现公司对CDP项目的回复状况与公司规模、之前的披露水平、是否对外销售等因素有直接关系;Peters和Romi(2009)研究发现,不同国家的市场结构对企业是否进行碳信息披露有影响,同时它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质量也有影响;Pardo (2009)分析了全球500强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因素, 在研究中考虑了这些公司是否属于社会责任指数公司、公司所属的国家是否签订了 《京都议定书》 等因素;刘雨(2013)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分析,发现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主要出于监管的压力;王君彩等(2013)发现市场对公司进行碳信息披露的影响不大;穆利萍(2011)结合CDP项目报告和社会责任指南,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水平进行衡量与分析,认为行业特征和是否境外上市与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相关。

(三) 文献述评碳信息是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关于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实证较多,而对企业公开进行碳信息披露动因的研究较少。国内碳信息披露的研究相较国外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学者多根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和CDP中国报告进行碳信息披露的研究。一方面CDP中国报告中只列出了进行公开披露的公司名称,并没有对公司所披露的碳信息进行详细的列报和评价;另一方面, 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同时,现有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并未将碳信息单独披露出来,这些都阻碍了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从CDP项目S&P500的报告来看, S&P500家公司回复率较好并且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同时美国国内颁布了相应的碳信息披露的强制政策,美国环境保护署对一些特定行业监管力度较好,因此本文以S&P500中80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拟通过对2013年CDP项目S&P500报告的分析,研究企业公开披露碳信息的动因。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处在社会大环境中必然要受到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带来的压力,这些压力使得企业必须披露利益相关者所需要的信息。当企业不愿意并且没有法律义务进行披露时,企业可能会受到多方的批评和谴责。本文将企业进行公开碳信息披露的动因分为社会压力、金融市场压力、经济压力以及监管压力四个方面。

(一)社会压力与碳信息披露社会压力主要指公众所带来的压力。近年来,日趋加重的全球气候问题,使得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节能减排问题。随着社会公众关注的力度加大,企业也在提高自身参与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性。 根据利益相关者和合法性理论,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隐形的“社会契约”的关系。企业处于社会价值观的范围之内,即企业的存在与运作如果与社会价值不符合,社会必然会通过改变资源配置而使其无法持续经营下去(Deegen和Rankin,1997)。这种“社会契约”迫使企业公开披露碳信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Cho和Patten,2007)。若企业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而不进行碳信息披露,公众会认为其没有识别气候问题带来的风险以及没有参与发展低碳经济的动机。另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碳含量等相关信息的关注力度日益增强也会迫使企业进行公开碳信息披露。本文采用企业规模来代表企业所受的社会压力。规模越大的企业,往往会更受公众的关注,公众对其在碳减排绩效方面以及碳信息披露方面的期待会更高;同时规模越大的公司越希望维持或者加大企业所形成的社会价值。 因此,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

假设1:企业规模与其公开披露碳信息的倾向呈正相关关系

(二)经济压力与碳信息披露经济压力指碳减排导致企业运营成本的增加所带来的压力。企业进行节能减碳和碳信息披露时必然会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但如果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在后期由它们带来的收益补偿时,企业必然愿意向市场传递正面的信号(章金霞,2013),这不仅表明企业愿意承担减碳责任,同时也表明企业有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意识和能力。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高盈利的企业会更有动力对外披露碳信息。一方面高盈利企业力求将利好信息传递给投资者,以推动投资者的投资来提高自身的市场价值(刘雨,2013);另一方面高盈利的企业愿意披露更多的信息,是市场能够更好的评价其盈利水平和经营绩效,以此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并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本文认为,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意味着它有更好的资源,更能够负担起节能减碳和碳信息披露所带来的成本;盈利能力差的企业会将经济利益作为首要任务,往往很难顾及到环境责任方面的问题。本文采用企业的盈利能力代表企业所受的经济压力,认为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会更愿意公开进行碳信息披露。Murcia和Santos(2010)等针对巴西圣保罗证交所指数100强公司的研究中发现盈利能力与环境信息披露的正相关关系,为本文的研究假设提供了参考。因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假设2:企业的盈利能力与其公开披露碳信息的倾向呈正相关关系

(三)金融市场压力与碳信息披露在金融市场中,企业的信息披露需要满足债权人以及股东的需求,因此债权人与股东的管理责任对企业碳信息披露决策有影响(Cormier等,2005)。在低碳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债权人和股东对碳信息的需求会逐步提升,债权人要求企业进行碳信息的披露,以便他们能通过这些信息分析风险,以及监督企业的债务合同遵守情况,避免发生机会主义行为(Clarkson等,2008);股东需要利用企业的碳信息分析投资风险以及投资的收益情况,准确预测未来的投资回报,为更有利的投资决策打好基础。从企业自身层面考虑,一方面公开披露碳信息能够减少债权人对有关气候变化的业务风险的关注(张萍,2011);同时,企业的负债水平越高说明财务风险也越大,为了减少由于资金问题所带来的财务风险,企业更倾向于披露碳信息;另一方面,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以及增加股票流动性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碳信息披露的成本(Cormier等,2005年),因此企业的管理层愿意进行碳信息披露。本文认为在股票市场上进行融资的企业以及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受到来自金融市场的压力更大,更愿意公开披露碳信息。借鉴张萍(2011)的研究成果,本文采用企业在股票市场的融资率和杠杆率反映金融市场的压力,因此提出第三个和第四个假设:

假设3:在股票市场上融资率与企业公开披露碳信息的倾向呈正相关关系

假设4:企业的负债水平与其公开披露碳信息的倾向正相关

(四) 监管压力与碳信息披露低碳经济的发展必然会推动各国健全与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合规成本或者监管风险(Stanny和Ely,2008), 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的管理层为了减轻或者避免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效益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自愿公开进行碳信息披露(Solomon和Lewis, 2002)。本文认为,处于严厉监管下的企业,受到来自于监管方面的压力更大,更有进行节能减碳以及公开披露碳信息的倾向。2009年10月30日, 美国环境保护署(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发布了《温室气体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化石燃料和工业气体供应商、汽车和发动机制造商以及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超过2.5万吨的企业向EPA报告温室气体的排放数据。本文采用EPA监管情况来代表企业所受的监管压力,认为处于受监管行业中的公司更可能披露符合监管要求的碳信息。因此本文提出第五个假设:

假设5:企业是否受EPA监管与其公开披露碳信息的倾向呈正相关关系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的样本来自于2013年CDP项目S&P500报告中的500家公司。为了使结论更具有说服力,本文将样本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了筛选:(1)由于CDP的报告在每年8月至9月公布,市场需要时间对企业的相关信息作出反应,文章选用的财务数据均为年末数据,为了便于横向比较,则将未公布年末数据的样本予以剔除。(2)将金融行业的企业予以剔除。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无法获取销售收入等财务数据,因此,剔除属于金融行业的样本公司。(3) 对于财务数据不完整以及有所缺失的样本,予以剔除。(4)对于目前退市的样本予以剔除;对于目前已经不属于S&P500公司的样本,予以剔除。基于以上原则,本文随机选取了80家公司作为样本,利用2013年CDP项目S&P500报告以及2012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资料,运用SPSS软件对相关的指标进行分析,找出企业进行公开碳信息披露的动因。

(二)变量定义和模型构建本文以碳信息公开披露倾向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分别代表社会、金融市场、经济以及监管压力的五个指标:公司规模、资产收益率、股票市场融资率、杠杆率、受监管情况以及5个控制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对替代变量的具体描述如表1所示:

本文是要考查公司对CDP问卷进行公开回复的动机, 被解释变量为虚拟变量,因此本文构建二项logit回归模型:

五、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由统计结果可知:(1)CID2013平均数约为0.560,表明约56%的样本公司参与了2013年CDP项目,并且公开回复了CDP调查问卷。由此可见,S&P500公司对CDP问卷的回复率虽然相比中国100强公司来说较高,然而仍有大于44%的公司没有进行公开的碳信息披露。(2)SIZE的平均数约为9.580,标准差约为1.226,说明样本企业的规模总体很大, 而且差距不大,符合样本是S&P500企业的特征。(3)ROE的平均值约为0.036,标准差约为0.042,说明样本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差距较大,这可能与S&P500公司涵盖了不同的行业有关。(4)FIN的平均数约为0.0163,标准差约为0.0371, 说明样本企业在股票市场的融资率差距较大。(5)LEV的平均数约为0.568,标准差约为0.209,说明样本公司长期负债率的方差较大。(6)EPA平均数约为0.580,表明约有58%的样本公司受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监管,它们被要求提交GHG年排放量报告。由此可见,EPA对S&P500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强,可能对很多公司进行公开披露碳信息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模型检验用似然比检验方法进行模型系数的综合检验,如表3所示,似然比卡方为67.792,自由度(df)为10,相应的P值(Sig)=0.000<0.001,这说明按0.05的显著水平下拒绝无效假设,接受有效假设,即模型显著。

资料来源:根据 2013 年 CDP 项目 S&P500 报告、2012 年 S&P500 年报。

用决定系数和Hosmer和Lemeshow拟合优度检验进行模型拟合优度评价。如表4所示,模型中的Cox & Snell R方为0.571,Nagelkerke R方为0.766;Hosmer和Lemeshow拟合优度检验得到p值(Sig)为0.981>0.05,说明由预测概率获得的期望频率和观测频率之间的差异对模型影响不显著,即该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模型能够拟合样本数据。

由以上检验可知,模型可以在0.05的显著水平下拟合样本数据,而且拟合优度较好,因此可以采用该模型进行分析,找出企业公开进行碳信息披露的动因。

(三)二项logistic回归分析全因素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由表6可看出:公司规模SIZE、资产收益率ROE、受监管情况EPA、置新率的p(Sig.)值均<0.05,这四个指标的ward值从大往小排列依次为:公司规模SIZE、置新率NEW、受监管情况EPA、资产收益率ROE。

注:*** 指在1%的水平上显著;** 指在5%的水平上显著;* 指在10% 的水平上显著

为了得到更精确的回归模型,本文采用逐步回归的方法对模型变量进行进一步筛选。以wald统计量为基础,再用向后逐步回归分析方法,经过7步回归后得到影响程度较大的4个变量,它们分别是:公司规模SIZE、资产收益率ROE、受监管情况EPA、置新率NEW,因此将这4个变量选入模型中。如表7所示,公司规模SIZE、资产收益率ROE、受监管情况EPA是影响企业公开披露碳信息倾向的显著因素, 且均与该倾向呈正相关关系。

注:*** 指在1%的水平上显著;** 指在5%的水平上显著;* 指在10% 的水平上显著

六、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实证结果表明,公司规模、资产收益率、受监管情况以及置新率对企业进行是否公开披露碳信息有显著影响,可以看出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行为与其所受的社会压力、经济压力以及监管压力有关。(1)社会压力是影响企业公开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因。从本文的实证结果可以看出,企业规模对企业公开进行碳信息披露的行为影响显著,本文的假设1成立,即规模越大的公司受到的社会关注就越多,受到的社会压力也就越大,这使得企业处于自身形象和社会价值方面的考虑,会对碳信息披露更加的重视;而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自身的发展水平有限, 缺乏处理碳信息的能力和资源或者是对碳信息披露的问题缺乏重视,导致企业不愿意或者不积极公开的进行碳信息披露。(2) 经济压力和监管压力是影响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重要动因。本文实证结果表明,盈利能力越强的企业越愿意公开进行碳信息披露,本文的假设2成立,即直接面临经济后果的公司更有可能进行碳信息披露;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有能力并且更有意愿进行碳信息披露。监管压力与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倾向呈正相关关系,本文的假设5成立。处于受EPA监管行业中的企业更有公开进行碳信息披露的倾向。一方面,高碳行业中的企业会受到更大的监管压力以及更多的关注,迫使他们进行碳信息的披露;另一方面,处在高碳行业中的企业对碳信息更加敏感,因此他们对碳信息披露的积极性相对更高。(3) 金融市场压力对企业公开披露碳信息的影响不显著。本文的实证结果显示股票市场融资率与杠杆率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行为不显著相关,本文的假设3与假设4均不成立,表明股东和债权人并不会对碳披露政策产生较大影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企业披露的信息量会影响投资者或债权人评估企业的财务风险以及偿债能力,企业的管理层可能认为在增加信息透明度的同时会加大公司的金融风险,因此企业的管理层可能会回避披露一些敏感性的信息。

审计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 第7篇

摆脱落后的经济需要拉动投资以及优化资源配置, 这需要资本市场以合适的方式进行。经济活动的扩张、两权分离、私人资本市场竞争的加剧、滥用职权行为, 都可能会导致一些公司 (经理) 提供虚假、误导性的信息。因此审计成为一项必要的监督活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市场的公平性、可用信息的真实性成为吸引投资者信任的有效机制之一。如果审计质量较高, 就能免去财务报告使用者在决策过程中重新评估信息质量的环节, 避免资源浪费。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公开报告的形式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直接或间接可能影响决策的信息, 以供市场理性判断公司价值, 维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监管的一种行为。社会公众基于信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分析和利用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提高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的不尽责表现、职业判断失误、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都会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所以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是必须的。一种社会惩罚是注册会计师被传唤到法庭, 承担巨额赔偿, 情节严重会被判处刑罚;另一种是即使他们没有被告上法庭, 也会被指控为专业扒手, 从而影响声誉及社会地位。提高审计质量是符合社会预期的, 作为一个专业人士,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学者、研究人员、制定会计和审计准则的组织、专业行为准则都做出很大努力来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进行定义和分类。

二、审计质量和披露质量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质量负责已成为公认的审计行为准则之一。由于审计质量不能直接评价, 研究人员开始关注影响审计质量的间接因素, 独立性、职业怀疑、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的监督、注册会计师的声誉、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注册会计师在专业协会的会员身份、注册会计师在特定行业的专业性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审计质量。本文将从注册会计师的声誉和其在特定行业的审计专业性两个方面来衡量审计质量, 论述审计质量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的声誉越好就越有动力来维持这种声誉, 这就需要通过提高审计质量来达到。高质量的审计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资源和金融资本, 更能识别出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重大财务舞弊。因此委托声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为了维持声誉就会对自己的工作内容高度负责, 积极提高审计质量, 上市公司的披露质量也会相对较高。为了避免高风险的法律问题和对一家雇主产生收入依赖, 事务所同时会接受多家上市公司的委托业务, 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增强了事务所的声誉。

注册会计师努力成为审计某一特定行业的专家, 以此变得与众不同。这样就使事务所除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缩小审计范围以降低成本外, 也可以提供低价且高质量的服务来吸引公众。上市公司委托熟悉本行业的注册会计师, 他们在审计过程中会对披露质量提供更多的建议和指导, 公司的披露质量将会比过去提高, 甚至会比别的公司更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过某一行业的大多数公司, 所以拥有更多的经验, 他们识别重大差错、虚假信息、重大财务舞弊的能力较强, 为了维持声誉和市场份额, 也会努力报告虚假信息、不忽略重大差错, 所以针对特定行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能提高披露质量和财务报告质量。迄今为止, 很多实验的结果也证明这一推断是正确的。比如KimberlyMayhew (2004) 通过用注册会计师在行业内的市场份额来衡量, 发现注册会计师在特定行业的专业性与雇主公司的披露质量显著相关。Balsam, et al (2003) 的研究同样证明专业性和披露质量、报告质量显著相关, 尤其是对利润的披露。Mansi, et al (2004) 的研究也发现随着注册会计师针对特定行业审计的专业性提高, 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也提高了。由此可以预见注册会计师针对特定行业审计的专业性会带动雇主公司披露质量的提高。

三、提高审计质量和披露质量的几点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审计质量近年来呈现出不断提高的趋势, 但仍有问题存在。上市公司忽视披露和财务报告质量;资本市场对审计工作的无效监督、对注册会计师惩罚机制的缺失、对审计机构的无效监督和评价会造成审计质量的低下。

资本市场有效运转需要高质量的信息和高质量的审计, 这需要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努力:一是改善目前的审计模式, 由公司的管理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转变为由公司的监管层委托;二是提高违规成本, 加强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监督, 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发展非商业审计模式, 由上市公司为审计买单转变为由监管机构买单, 弱化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依赖性, 增强审计独立性;四是严格行业准入制度, 以此来减少竞争, 改善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现状, 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压力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

参考文献

[1]Kimberly A.Brian W.Mayhew. (2004) Audit Firm Industry Specialization and Client Disclosure Quality.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9, 35-58.

[2]Beatty, RP (1989) .Auditor reputation and the pricing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The Accounting Review, 64 (4) :693-709.

信息披露制度的综述和起源研究 第8篇

1 信息披露综述

早在1965年, 美国经济学家Fama就提出有效市场理论。他认为, 如果一个证券市场其证券价格能完全反映所利用的信息, 该市场就是有效市场[3]。1967年, Harry.Roberts将证券价格对信息反应程度分为弱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强式有效市场。Samue1son将市场有效性分为信息有效性和资源配置有效性[4]。1968年, Ball&Brown研究发现, 当公司会计财务报告公布的收益信息与市场预期不一致时, 股价会产生波动。当财务报告公布的收益高于市场预期时, 股价上升, 反之则下降[5]。2000年, Baginski和Hassell研究发现, 每当上市公司发布一些预期收益减少的信息时, 公司便会将之归因于非公司本身因素, 比如说经济大萧条、市场萎缩等;而当公司发布一些预期收益增加的信息时, 便将之归功于公司本身的因素, 比如管理科学、产品优秀等[6]。2003年, Frank研究发现, 由于信息不对称, 管理者会利用掌握更多的信息进行内部交易, 进而给自己牟利[7]。1999年, Lev&Zarowin研究发现, 股票价格变动越来越不能反映财务信息的真实情况, 会计财务信息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越加不明显, 财务报表对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的预测性越来越弱[8]。

资本市场有一个很关键因素就是信息流动, 它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 形成一个关键枢纽, 保障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同时投资者和公司管理者是一种契约关系。所以, 上市公司有责任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信息。1994年, Epstein和Freedmand研究发现, 由于公司的生产运作需要消耗能源和资源, 也必然会产生各种污染物, 比如说废气和垃圾等, 所以这种行为必然会受到当局的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遵守这些环境信息披露来证明公司行为的正当合法性。因为只有遵守政府的这些法律法规才能证明公司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应尽义务[9]。2001年, David S.Gelb and Joyce A.Strawser研究发现, 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 所以公司应该披露一些法律规定信息披露内容之外的信息, 这种提供法律规定之外的内容是具有社会责任的真正表现。因为真正的社会责任是自我对社会的责任意识, 而不应该是法律强行规定下的社会责任[10]。

2 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2.1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英国。1720年, 在英国发生了一起巨大的事件, 史称“南海泡沫事件”。当时南海公司通过贿赂政府, 获得南美贸易特许权, 并夸大业务前景, 制造各种虚假信息来欺骗投资者购买公司股票, 导致股价飞速飙升, 市面上存在着大量的证券欺诈行为, 最后公司董事在价格顶峰时抛售股票, 由于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受到巨大的损失, 此事件就像一个肥皂泡沫变大之后破灭一样, 最终引发大众对政府不信任, 从而股市彻底崩盘, 对当时英国经济造成巨大的破坏。著名物理学家牛顿曾对此事件评论道:“我可以计算出天体运动, 却无法揣测人类的疯狂。”1720年6月, 英国国会通过《1720年泡沫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了任何人或机构不允许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 发行股票卖给大众, 向公众筹集巨款。该法案的出台, 确定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雏形, 标志着信息披露制度的萌芽。1844年, 英国《合股公司法》出台。该法案对股份公司的注册、设立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 将资产的使用情况提交给股东、公司报表需要审计, 此时,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雏形开始诞生。而在此之前, 公司的这些信息披露都属于自愿信息披露范畴。大家都知道, 股份公司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如果股份公司不披露这些财务信息的话, 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就不会将财产交给委托人处理。1911年, 美国德克萨斯州出台《蓝天法》就强制规定了股份公司有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 并对一些重要的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进行完全的公开。由于证券市场一直以来都存在各种投机、欺诈的行为。1929年, 美国发生了经济大危机, 罗斯福“新政”使用了政府干预的手段来救市。国会先后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这两部法律至今都是《证券法》的经典。《1933年证券法》提出了“三公”原则, 即公开、公平、公正, 使得证券发行市场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定了美国证券交易与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市场, 该委员会直接对国会负责, 每年要向国会报告全国证券市场情况。该委员会要求股份公司不定期发布报告, 使得证券流通更具有安全性, 这样使得公众对证券市场更有信心。这两部法律使得证券发行披露和持续性披露制度得以展现。1964年, 美国《证券法修正案》又增加了必须将财务信息公开到柜台交易市场, 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股票交易市场, 加强了对证券商的管理。纵观美国这些立法, 主要表现在这几方面: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对内幕交易进行制裁;三是提高股东的参与决策权。

2.2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

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新兴市场, 基本上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 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为了使我国证券市场更好地发展, 需要重视对上市公司规范动作的引导, 采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年度考评方式, 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1990年, 我国先后成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此, 公司开始披露会计信息,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出现。1992年, 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 我国颁布了《公司法》, 其中就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和会计信息审计。4月, 我国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在此条例中要求上市公司有义务向证券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6月又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这是我国尝试建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个法规文件。之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出台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这套准则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期限等进行了严格的要求, 加深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1998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 对信息披露进行了改善, 并对证券发行实施了注册制和审批制, 此时开始进入发展阶段。2007年1月, 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废除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20世纪的一些条文, 使得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更加完善, 标志着国内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初步建立。后又出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年和2013年又两次对《证券法》进行了修订, 使其更加完善。目前, 我国信息披露会计制度上越来越接近国际标准, 同时, 我国以中国证监会为监管核心, 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负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以达到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准则。

摘要:公司信息披露的提高对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信息披露对公司理财行为的影响受到大众的关注, 已成为不同领域学者们的研究热点。文章从信息披露的起源和综述阐述了信息披露制度理论, 其目的是为了让人更加了解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信息披露,披露制度,信息公开

参考文献

[1]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 (2008) :透明度与信息披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5-7..

[2]Adelstein Richard P.Other People&apos;s Money and How the Bankers Use it[J].Business History Review, 1995, 19 (3) :426-428.

[3]施东晖.中国股市微观行为理论与实证[M].上海:远东出版社, 2011:156-157.

[4]何旭强, 高道德.证券市场价格信号的资源配置有效性[J].经济研究, 2001 (5) :61-68.

[5]Ball R J, Brown P.An Empirical Evaluation of AccountingIncome Number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68, 6 (2) :159-178.

[6]Hwang, L, S.Bryan.The Varied Nature and Pricing Implication of Discretionary Behavior:Big Baths, Loss Avoidance, andSugarBowling[J].Working Paper, 2000 (5) :64-72.

[7]Murray Z.Frank, Vidhan K.Goyal.Capital Structure Decisions:Which Factors are Reliably Important[J].Financial Management, 2009, 38 (1) :1-37.

[8]Lev, B Zarowin.The Boundaries of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How to Extend Them[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99 (6) :210-252.

[9]EpsteinMJ, FreedmanM.Social Disclosure and the Individual Investor[J].Accounting Auditing and Accountability Journal, 1994 (7) :94-100.

信息披露和政务公开 第9篇

我国证券市场仅仅用10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欧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在信息披露规范方面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 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 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国情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主要由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和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等) 两个方面组成。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 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股价变动的基础。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影响股票的市价或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方便等目的, 往往采取操纵行为, 弄虚作假, 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 夸大自己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经济实力等。国家明文规定: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上市公司将失去配股资格;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在这种情况下, 部分上市公司不顾自身实际情况, 为了不失去配股资格或不被摘牌, 恶意粉饰会计信息, 骗取配股资格。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相互勾结, 欺骗中小投资者, 蓄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 操纵上市公司的利润数和财务指标。

2. 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已成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按照证券法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为作出理性投资所需的信息。然而, 当前上市公司不按法定时间及时披露会计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上市公司对中报、年报, 甚至投资者最关心的净利润等信息披露事项, 能拖就拖, 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按规定, 上市公司应在报告期结束后尽快组织力量编制中报, 并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但少数公司董事会不认真对待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常常以各种借口申请延期, 不按照交易所的安排如期披露, 影响了整体工作的进展。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中所披露的会计信息, 疏于充分性规范或流于形式,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某些重大事件不予以公告;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 故意夸大部分事实或隐瞒部分事实;对有用的资料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误导投资者;在信息披露中, 措辞含糊、模棱两可, 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 绝对值披露多、相对比例披露少。这些情况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信息的可信性和可比性。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有报表本身的确认、计量的限制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制约, 但从更深层次看, 主要原因还是上市公司不愿将财务信息完全公开, 对不利于公司发展的信息有意无意的遗漏, 对一些无须详述的细节却浪费了大量笔墨, 造成充分性不足和“信息过量”并存的局面。

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1.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信息披露体系。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客观、充分、及时的要求, 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 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大致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经济法规。在这一规范体系中, 会计准则是其核心。这是因为, 会计准则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实务的指南, 规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明确提出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要求, 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依据和职业保障。

2.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部门的职责要合理分工。

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两个部门即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来制定。前几年, 由于证券市场刚刚建立, 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较多, 光靠某一个部门来制定是很难满足需求, 因此具体内容的制定并没有很明确的分工。但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 这种政出多门、无明确分工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所以对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制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职责要进行合理分工。

3. 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论银行业信息披露现状和存在的差距 第10篇

2004年,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 指出银行应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和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目前, 我国银行业需要强调这一理念。我国银行业改革现正在向纵深推进。改革建立了基本的银行公司治理, 降低了不良贷款比例。银行改制上市, 改善了形象。在经济转轨路径方向确定的条件下, 这些改革成果的巩固, 有赖于加强市场化监管, 而市场化监管又需要大力提高银行透明度, 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纵观世界金融业兴衰的案例, 我们可以发现, 商业银行的发展及其风险防范与其信息披露相关。在我国银行业逐渐与国际金融联络和相融的时候, 尤其应当重视信息披露。本文拟就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1 我国银行信息披露的一般现状

近几年来, 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 上市的商业银行还依照《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 银行信息披露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2001年中国银行对外全面公开披露财务报表及资产状况, 2002年上半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公开披露资产质量状况。2002年4月19日, 我国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 (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 缩写为GDDS) , 这标志着我国政府统计工作上了新的台阶, 意味着我国包括实体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和社会人口部门的五大宏观经济部门的数据统计已开始实行国际通行的标准。2002年5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2005年银监会将进一步扩大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行范围, 在原有32家试点行基础上, 再增加38家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信息披露试点行。并计划用3年时间, 逐步推动全国所有城市商业银行开展信息披露, 以此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目前,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少部分城市商业银行都以年报的形式, 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

但是, 从总体上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

1.1 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

部分商业银行存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对所披露的各种数据特别是一些“丑媳妇怕见公婆”的数据, 除了正常的财务调整外, 还常常要进行所谓的“技术调整”, 其结果是数据不真实, 掺杂了“水分”, 误导了社会公众。

1.2 信息披露范围不广泛

部分商业银行未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披露有关信息, 有的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只在股东大会上披露信息, 导致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得不到银行的有关信息, 其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

1.3 信息披露时间不及时

大部分商业银行只是在每年年终向外界披露一次年报, 而对于年中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 如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资产风险损失、重大诉讼案件以及突发性事件等, 均没有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

1.4 信息披露进展不平衡

主要表现在股票上市交易的商业银行, 其信息披露的公开化程度较高, 内容较全面, 而非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相对滞后, 特别是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1.5 信息披露项目不全面

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对外披露的信息仅限于存贷款等业务报表、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 而将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状况视为商业秘密而没有予以披露。即使是上市的商业银行, 也没有披露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状况等信息。

2 银行业改革后信息披露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2.1 现有标准下的同业差距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框架的内容涵盖了会计标准和披露标准两大体系, 就会计标准而言,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在具体执行信息披露中所遵循的会计规范有着较大区别, 上市银行已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财政部2006年2月针对上市公司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非上市银行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执行1993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其他业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国有商业银行执行1993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 不同机构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这种差距不仅表现在国内的同业之间, 而且还表现在国内与国外的同业之间。目前银监会正要求各机构分时段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减小这种差距。尽管如此, 银行业会计标准的独特性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还没有银行业会计准则。我国既没有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或美国那样为银行业制定专门的会计准则, 也没有像英国或香港那样在会计准则中引用或认可银行业惯例。

在披露标准方面, 除证监会制定的规则外, 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是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原则性的规定导致信息披露的水平不一致, 例如, 由于没有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的详细披露要求, 从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年报中可以看出关于这些风险内容的披露水平差别很大。虽然证监会发布的规则是操作性的, 包括一些信息披露表格的列示, 但它所规范的只是上市银行, 而且表格披露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并不高。①

2.2 管理技术障碍下的操作差距

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 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现有的管理技术水平很难达到新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 尤其是风险方面的信息这不仅因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工作起步较晚, 缺乏基础性数据的长期积累, 而且长期以来信息披露多以财务成果信息为主, 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标准和模型及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管理流程、技术手段、风险信息的分析、汇总技术和风险报告的覆盖范围等风险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得非常少, 特别是在定量信息披露方面, 由于缺少衡量、监测风险的技术与方法, 而使大量的管理数据无法披露。

2.3 市场约束缺乏下的质量差距

首先, 从我国实际来看, 基于市场信息供求的真正主体尚未形成,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其次, 从信息供给来看, 虽然上市银行供给的信息是所有商业银行中最好的, 但对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却未能做出披露。相对上市银行, 非上市银行供给的信息问题更多。再次, 从信息需求来看, 由于受信息供给缺陷的连带影响和我国产权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 投资决策需要的债权人、投资人等对获取、利用信息指导其市场行为的动机不强, 效果不佳。此外, 隐含的政府担保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债权人、投资人对信息的需求, 这方面尤以国有银行表现得最为明显。

3 信息披露实施走向国际化标准的举措

3.1 完善会计标准与完善披露标准并举

会计标准是信息披露的质量生成标准, 而披露标准则是信息披露的质量实施标准, 两者不可或缺。继保监会、证监会之后, 中国银监会近期下发通知, 要求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时段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标准趋同。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 不同机构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 估计在推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但我们应努力做好。此外, 从披露标准来看, 上市银行应研究和改进现有信息披露的标准, 尽快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披露标准一致;鼓励产权制度较为健全的非上市股份制银行采用上市银行的披露标准, 并将采用高质量的披露标准作为这些银行上市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国有银行如农行等, 依据信息披露规范为最低标准, 待各项条件成熟后, 相应地提高披露标准, 达到上市银行的信息标准。

3.2 加强内部治理和加强外部治理并重

银行业信息披露是银行业复杂矛盾中的一个环节, 它反映了银行治理结构和对银行的外部监督的问题。内部治理结构有效率, 管理规范, 拿出的数据也会有说服力, 严格而准确, 可以示之于众而增强公信力。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多, 与该金融机构的利益关联度高, 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会受到较多关注, 就会对该金融机构的运行造成巨大的压力。所以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因素, 两方面都要加强。一方面, 从内部治理来看, 鉴于内部治理中现有的积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并完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 从外部治理来看, 引入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是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两个重要手段。

3.3 强化再监督约束与强化责任追究并行

信息披露需要有监管者的要求和督促, 这样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谁来监督监管者?尽管根据监管的传统理论, 监管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但根据特殊利益集团理论, 监管者有可能代表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 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夏特夫监管俘虏论思想指出:在监管机构的老化期, 监管机构的行为与其追求公共利益的宗旨相违背, 管制机构可能被被管制者收买, 倾向于保护被监管者利益。 当然, 俘虏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不管监管层动机如何, 出于严格维护社会利益, 还需要对监管层进行约束。在银行股改之前, 监管层就很担心银行的资本充足和不良贷款率等负面信息的公布会带来社会动荡, 这种担心导致信息披露工作迟迟没有进展, 也直接影响银行改革的进度。尤其在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条件下, 在近年来国内外审计失败的教训下, 实施对监督者的再监督是非常必要的。然而, 到目前为止, 我国对监督者的再监督还没有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其监管的业绩, 也就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因此, 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包括对监管者的问责制度、连带责任制度等。对推进信息披露工作不力, 甚至帮助制造伪信息者, 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

参考文献

[1].王刚.国际银行监管理念的最新演进——基于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修订的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2007, (1)

[2].张自力, 欧阳敏.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启示[J].青海金融, 200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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