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政模式范文

2024-06-06

服务行政模式范文(精选12篇)

服务行政模式 第1篇

在当前发展环境下,对政府及事业单位的服务意识要求越来越高,官本位思想逐步淡化,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逐步树立起来,当前对“服务管理”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内高校作为国家行政机构之一,在服务管理工作也展开了诸多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对“服务行政”和“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的研究著述也越来越多,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设要在各个层面加以推广,为面向服务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行政管理模式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整个社会影响。当前对行政管理模式的理论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社会管理体制的特点,影响了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的变化。

二、“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1.“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内涵。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构建目标是为高校广大师生提供服务,适宜的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通过完善的服务体系能促进高校教学及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升高校的管理与服务创新水平,树立高校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大学从粗放型式发展模式向内涵式发展模式转变。大学的管理者应做好服务的角色定位,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确立广大师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服务目标,行政机关可按照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的要求做好行政服务管理工作。

2.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特征。在我国按照单位的性质可把各种组织划分成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组织形式,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机构,其组织所拥有的资产是国家的公共资源,事业单位借助于这些公共资源为人民提供多个领域、多种类型的服务。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较高素质的人才聚集基地,高校员工普遍学历水平较高,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因此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管理有其自身特点,员工学历水平较低,因此在推行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中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服务为本。在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管理中,要体现学校面向服务的特点,要以服务为本,强调为民服务的要义。二是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要体现尊重和平等。学校倡导以服务为导向的管理模式和实践原则,提倡尊重和平等的管理理念,强调人人平等,以实现和谐的关系。三是高参与性原则。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下,对学校的重大决策要积极参与,鼓励利益相关者积极的参与决策活动。四强回应性。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要对学校管理和教学人员要做好服务工作,建立有效的沟通与交流能机制,及时掌握服务对象的需要,做好科学有效的决策,积极应对有效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五是公开与公正原则。

三、高校构建服务型行政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构建不断完成,企业的行政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在发展中仍有较多的。一些大学机构设置不合理,教学人员所占比例较少,学校形成了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一些高校管理中存在重教学轻管理的问题。一些人员对行政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管理力度不够,一些工作人员工作不主动积极,存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一些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理念,不重视教学工作,轻视管理人才和管理工作;一些行政管理人员过分追求权力,易出现职权运用不当问题。在高校行政管理体系中,要做好指导、检查的行政制度工作,其中高校的监督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如果监督管理不到位,往往会导致工作部署不到位问题。因此要及时做好行政管理工作,不可存在“官本位”的主观主义思想,这样会大大降低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效率。

四、如何构建服务理念下的高校行政管理模式

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构建要顺应社会发展规律,满足高校发展需要。为有效地构建服务理念的管理经营模式,提出以下措施:

1.有效地树立良好的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理念。要做了服务理念和服务原则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管理构建中,要做好管理工作,让管理理念深入到每个工作人员心中,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提倡积极的工作模式,

2.积极组织服务高校行政人员开展专业知识的培训。只有做好高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才能够培养起行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要以学生为本,进一步提高专业化的管理能力,培养专业的管理团队,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健全并完善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高校的发展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做好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行政管理制度,采用科学民主决策、建立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等方法,推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

4.创建面向服务的高校行政管理考核制度。构建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要建立高校行政管理考核制度,提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结论

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构建是一项非常重要而细致的工作,要做大量基础的管理工作,要树立好改革理念,构建起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在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构建中,要做好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工作,促进高校教育进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范作闽.建设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思考[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2:78-81+90.

[2]王雷.浅谈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体系构建[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12,04:80-82.

[3]宗宇.打造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策略[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3,07:132-134.

行政服务中心的现状和发展模式初探 第2篇

一、发展背景

1.行政服务中心的出现是融入世界经济的需求

中国自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按照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而从引进外资的方面来看,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长期以来设置了相当长的障碍,因此,我国就此作出八项承诺:①行政审批程序、条件以及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与作出决定的期限应当在实施前公布;②申请人不经单独邀请即可提出行政审批申请;③行政审批中的有关收费应当与处理行政审批申请所需的行政费用相当,除非该费用是通过拍卖或者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④政府主管机关收到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如申请材料不完备,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给予补正的机会;⑤政府机关应当对所有行政审批申请即使作出审查决定;⑥如行政审批申请未获批准,政府主管机关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未予批准的原因,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重新提出申请;⑦准予行政许可后,政府主管机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当事人;⑧如果专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某种行政许可,那么此种考试的举行应当有合理的时间间隔。(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

根据以上的八条承诺,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给予审批者直接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加之审批标准公开度不高、审批程序不规范,随意性较大,透明度较低。这与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竞争、开放市场、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一定距离。因此,建立一个注重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求的服务型政府是融入世界经济的迫切需求。

2.西方国家的行政服务模式

英国,自撒切尔夫人上台后,英国就竭力推行行政改革,推行一站式服务(one-shop station)。就是让公民在政府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时,只要在一个机关或窗口交件,就能完成所有程序。意大利、韩国也有类似机构。(相当于我们现在的行政服务中心)

美国,在美国洛杉矶的市政大厅就是类似的“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行政许可机关集中办公,涉及到多个部门联合审批时,成立联席会,会议主席由不同部门轮流担任,且会议主席并无任何特权,只起到主持会议的作用(类似于我们现在的联合审批)。加拿大也有类似机构(多伦多市政厅的行政许可走廊)。

韩国,对西方经验进行亚洲式整合,推行“亲切服务运动”,大办公制与窗口服务制。大办公制只一个部门或几个业务相近部门的公务员集中在一个大办公室办公,分为前台后台,办事人员可以直接看到工作情况,有助于消除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神秘感,推行政务公开化。同时根据办件量和项目推行专门的窗口服务制,引进酒店式服务。(类似于我们的行政服务大厅和绿色通道)

3.行政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

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审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与社会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其最大弊端是限制了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自主决策,妨碍了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再事无巨细地对经济和社会实行直接管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实践证明,在很多方面,市场调节远比行政审批更公正、更有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大。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的是“大政府,小社会”模式,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

服务行政模式 第3篇

关键词:服务行政 依法行政 合法性 检察监督

随着国家日益深入社会生活,我国也呈现出“行政国家”的阶段特征,这意味着行政权力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民主政治和宪政国家理念的发展,促使行政权力向服务型社会定位转化。向服务行政转变要与法治化相结合,结合我国权力结构的特点,建立我国服务行政法治监督模式,是行政权转型的应有之义。

一、服务行政的发展及构建

(一)服务行政的兴起

2012年以来,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核心措施除了广受瞩目的“大部制改革”之外,此次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转变政府的职能。在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本次改革方案的决定文件中,“加强依法行政”再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被提出。其实早在2004年,国务院为了响应和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就正式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为行政权“依法行政”提出了细化的建设目标。其中,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力面对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以及服务行政理念的兴起这两个新的时代话语,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个目标。其中,“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成为行政权力重要的职能内容,“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则为依法行政提出了具体的建设目标和原则。[1]

(二)服务行政的发展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服务行政的基本发展路径则是沿着“国家——社会关系”模式的重塑而演进的。在民主政治的语境下,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意味着社会多元主体的觉醒以及多元价值需求的自觉,有效回应公民和社会多元化的需求成为行政权合法性的核心准则,也成为指导它运行的基准。在这种回应过程中,行政权力如何明确自己的“服务责任”,并通过“服务行为”去认识、表达以及回应公民与社会的需求,正是服务行政法治化所要解决的问题。[2]在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直接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一项议题,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并举,提出把“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作为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目标。由此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权定位的系统规划,即政府行政权力不再简单的被定位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权,而要依据法治精神运行,成为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和培育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服务力量。这种作为社会治道变革的服务行政理念的兴起,更新了公共行政的问题域,丰富并发展了依法行政的内涵,也为监督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三)服务行政的构建

服务行政的构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完备的法制体系是服务行政的规范依据。虽然被认为是提供公共服务而非简单的权力管理,服务行政的存在范围有赖于行政权在法制框架内找到依据。这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制体系作为服务行政的规范依据;二是服务行政的权力运行方式应当受到法治的严格监控。服务行政意味着国家积极介入社会生活,直接或间接地调控权利义务关系。服务行政的权力运行方式应当受到法治的严格监控,否则行政权力将借机成为侵害社会和市场自治领域的力量,与服务行政理念背道而驰;三是服务行政中应当设立民主参与环节。服务行政的兴起是与社会主体性觉醒、公民多元化需求的自觉等社会民主能力不断提升相伴生的,和管理行政根本的不同在于,它在运行规则中直接贯彻了民主政治的要求。[3]因此,服务行政中应当设立民主参与环节。这就需要对行政权的效率价值进行平衡,设计科学有序的参与程序,实行服务行政决策中的程序法治,这是实现服务行政效率、民主、自由诸项价值相互兼容的必要路径;四是在服务行政的过程中应用法治进行权力限制。权力必然涉及监督,要实现服务行政的宗旨,就必须要用法治进行权力限制。

二、构建以服务行政为基础的法治监督所遇到的瓶颈

对我国来说,服务行政的各项建设要点中,需要首先解决的应当是为服务行政的权力设定法治框架予以规制。长久以来,我国所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发展模式,行政权本就有积极介入社会、积极引导市场的的传统,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开展,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自主意识都得到了相当发展。为适应这种发展,行政决策程序中的民主参与程序逐渐得到普遍确立。尽管如此,服务行政的法治化建设在我国仍然属于亟待发展的部分。我国从2004年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再到2013年的转变政府职能,行政权服务角色的定位和职能的履行始终是文件中提出的建设重点,这也从反面反映出服务行政的法治化仍然有待落实和强化。

(一)体制内监督管理色彩过于浓重

我国已经在行政权体制内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制,除了根据层级负责制,行政权力应当向上级负责之外,还设立有专门的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这种机制设计从组织上划分了行使权力的主体和监督权力的主体。相对外部监督,体制内监督的优势在于能对含有自由裁量和专业裁量的行政权力进行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监督。[4]但是,其劣势也是明显的,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法官,这项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意味着行政监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天然就存在局限。

(二)体制外法定监督对“依法行政”的合法性标准过于形式化

和体制内监督相比,体制外监督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人大监督、检察监督、法院司法审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通过起诉、行使建议和检举权监督,以及社会的舆论监督。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是体制外监督的共同问题是监督标准主要只是“合法性”监督,法院司法审查可以对行使行政权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进行有限的合理性监督。[5]这样设计主要是因为行政权存在独立运行的规律,在分工制约的权力格局中,行政权的自由裁量部分,如果为体制外其他权力所质疑,意味着监督权力可能对行政权进行“替代”,发生监督权扩张的危险。

(三)体制外法定监督审查范围有限

根据目前的监督权体制,服务行政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能由权力机关实施审查或者根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附带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限制,极大地限制了监督权发挥效力的范围。同时,服务行政的一个特点,是它采用了多种“非权力行为”,它承认市场、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以及行政协议等,这类行为是行政权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相对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这些直接物质投入来说,它们并不直接行使行政权,这就造成了目前体制外监督,主要是司法审查的权力难以介入的困难。如何克服对非权力行为实施监督的法律障碍,是构建以服务行政为基础的合法性监督模式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四)服务行政的法治监督的对象范围过窄

对服务行政的监督不单单是对政府手中的行政权实施监督,还应当包括对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各主体实施权利保护和责任监督。服务行政承认社会的主体性和自治能力,一般会设置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程序,这就产生了所谓“行政主体的重构”或“行政主体多元化发展”。[6]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证社会能够获得充足的公共服务,而行政权又是主导多方参与治理格局的核心权力,所以此时对服务行政的监督与其说是要进行行政权的限权,毋宁说是要进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维护。

(五)判断行政权是否“忠实”履行职能的标准困难

服务行政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回应社会主体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趋势,直接结果就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多元化,扩大了行政权的自由裁量范围,这直接增加了判断合法性的难度。一方面在服务行政模式下,如果配套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力,政府提供服务将极易导致政府职能的扩张和政府权力的膨胀,行政权不能“忠实”履行服务职能。从而引发了服务行政的异化。另一方面,服务行政达到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原理,和传统管理行政不同之处在于,服务行政是提供条件、营造环境。然而条件和环境只是发展的“可能性”,并不能必然保证发展的效果或公共利益得到实现的结果,这就产生判断行政权在履行服务职能时是否“忠实”履行职能的标准困难。

三、服务行政的监督模式

从服务行政的特点来看,一方面它转变了过去管理者的角色,极大地淡化了行政权单方意志的色彩;然而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它仍然是“权力”,对社会个体来说存在优势。并且,服务行政兴起的重要语境就是行政权力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深入,即“行政国家”模式的出现,各社会关系的运行对国家公共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依赖加深。换言之,发生行政权力侵害社会个体权利的可能随之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对服务行政权的监督更为迫切。结合我国现行监督权体制来看,最为合适的监督模式,应当是采用检察权的监督模式。

(一)服务行政应采用检察权的监督模式

一是要针对服务行政复杂多变的形态进行监督,需要专门的监督权力。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宪法规定的检察监督权所行使的是广泛的法律监督,这就意味着检察权具有覆盖服务行政活动范围的权能;二是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相比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检察权的监督具有日常性和主动性的特点,可以对服务行政中积极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三是检察权的监督方式多样,包括行使刑事司法侦查权、启动法院司法审查程序、提出检察建议等,能够灵活适应服务行政的多种形态。

(二)检察权监督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1.扩大检察监督权的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非权力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并且通过检察建议对服务行政的合理性、行政权履行服务职能的效益性实施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和非权力行为的审查,是行政权提供公共服务常见的方式。而且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依据抽象行政行为做出,非权力行为则可能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个环节或某些部分,对它们实施监督,能够起到正本清源和未雨绸缪的效果。

2.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适当条件下有权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权未能尽到市场秩序维护等服务职能的不作为以及不完全作为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力,对行使行政权的相关人员提起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以及代表国家、集体利益提起行政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正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

3.依循不同的合法性标准进行审查。从职能和运行原理上,划分管理行政和服务行政两类行政权,分别依循不同的合法性标准进行审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划始终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权的服务效能,但管理行政这种传统的权力功能仍然存在。因此在检察权监督模式的设置时,应当注意区分两类行政权。对行使管理职能的行政权,仍主要依照形式法治标准来衡量;对行使服务行政的行政权力,则应当依照实质的合法性标准来衡量。

注释:

[1]参见周佑勇:《依法行政的观念、制度与实践创新》,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7期。

[2]参见江必新、刘新少:《服务行政与自由法治之辩》,载《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1期。

[3]参见莫于川:《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路向》,载《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2期。

[4]参见杨靖文:《行政法的合作理念及其实现路径——基于公共行政演变的分析》,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5]参见张树义、蔡乐渭:《回归与重构:服务行政在中国的源起》,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

服务行政模式 第4篇

一、网上行政审批的实现途径

“一站式”网上行政许可服务系统是在网络系统的一个入口节点, 分布式地集成各个政府部门业务系统中的公共服务, 用户提交申请后, 材料在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同步运行, 系统根据该服务的定义分别启动各个业务部门的应用系统进行处理, 审批单位在内网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网上行政许可, 同时将行政许可的中间状态信息和结果信息反馈到系统,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随时查询办理情况, 监察部门通过网络对办理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实现接受、分发、反馈、查询和获取申请批准的全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的行政运行方式, 将“部门受理、纸质办公、限时办结、纸质反馈和举报监督”的传统审批模式转变为“统一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审批、网络办公、限时办结、在线反馈和网络监督”的新型办公模式, 是集信息发布与咨询、审批与咨询、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推行网上行政审批的必要性

1、推行网上行政审批是行政便民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政府管理中的普遍运用和公众对政府管理与服务需求的提高, 传统“一楼式”服务大厅已很难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要。网上行政许可系统能够弥补传统服务大厅的缺陷, 打破时间、空间的制约和部门之间的界线, 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网络连接, 解决进驻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前台) 受理与其本部 (后台) 处理之间的互联互动问题, 解决进驻审批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之间的业务集成与整合问题;通过建立申请人资料库, 解决重复申请、重复递交材料的问题;各行政许可部门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传输, 实现并联审批;能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实现24小时在线服务;某一部门的许可结果或数据能为其他部门进行行政许可时所运用, 减少重复许可和重复劳动;申请人只需跑一到两次即可办成事, 节约申请者的办事费用和其它隐性成本。这些优势决定了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将逐步代替传统“一楼式”服务大厅模式, 成为行政便民服务的主要渠道。

2、推行网上行政审批是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突破口。

随着长时间以来, 由于电子政务建设费用来自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 又缺乏一个具有指挥协调能力的实体机构进行整合、调整, 使得电子政务建设缺乏整体性规划和统一性标准, 经费预算不统一、各自为政、投资分散, 业务内容单调重复、应用性不强, 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重复建设与浪费, 各级政府网站之间孤立化生存、呈现出信息“孤岛”。这些都与电子政务应该具有的统一性、开放性、交互性、服务性不适应, 导致近年来很多地方的电子政务建设只能实现量的扩张, 未能实现质的飞跃。网上审批系统是电子政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建设需要建立统一的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及网上受理系统、数据交换中心, 需要加强跨部门的集成整合, 优化行政业务流程, 统一标准规范, 研究解决不同部门专网互联、跨部门业务流程对接、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安全保密等电子政务建设的关键性问题, 做到各部门之间、各应用系统之间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实现跨部门的业务、信息和服务的集成与整合。以网上审批系统建设为突破口, 能够带动和提升全市电子政务建设。

3、推行网上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推行电子政务”。网上审批系统作为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模式, 反映了网络时代管理决策方式的革新, 公众与政府可以运用现代化的信息传递方式, 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 减少信息的垄断性, 并能通过程序的规范、公开、透明, 有效地避免腐败现象的滋生, 特别是引入电子监察能够对审批时限、审批流程等进行动态监察, 使违纪违规的行为被及时发现并自动警告、记录, 从而进一步规范网上审批行为。这就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了“吃、拿、卡、要”这些影响政府形象的现象出现, 从操作制度上实行了统一规范, 从投诉机制上得到了监督保证, 有力地促进了行政审批制度从“内部”向“公开”, 从“个人操作”向“层级监督”的转变, 是实施政府审批事项的“阳光作业”。同时, 还可以降低政府部门的运行管理成本, 实现项目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 促进部门间高效交流, 提高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 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透明度, 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已经成为行政管理改革和服务创新的必然选择和重要组成部分。

三、推行网上行政审批的可能性

1、“数字安阳”与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发展为推行网上行政审批提供了基础物理平台。

近年来, 我市提出了建设“数字安阳”的战略目标,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已建成以光缆为主、数字微波集卫星通信为辅的大容量、高速率、覆盖城乡的数字干线传输网。随着行政中心内网、外网两套网络中心、数据中心及其安全系统和配套设施的启用和100MInternet出口的开通, 依托网通线路, 初步建成了市———县———乡镇三级主干传输网, 形成了市级政府城域网和县级网络中心。目前, 安阳市电子政务内外网已进入实用阶段, 安阳市电子政务外网建成运行, 80%县 (市、区) 、市直局委办拥有了自己的电子政务外网网站, 部分有条件的县 (市、区) 、市直局委办建设了自己的内网局域网。全市公文流转、信息报送、党员电教、财政集中支付、教育资源共享系统及各类应急指挥系统等已开始应用, 贯通了省、市、区三级党政机关的电子政务专网体系, 基本建成党政机关快速反应系统, 实现了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初步目标。公安、税务、工商、统计、水利、社保、商务等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些网络硬件的建设, 为推行网上行政审批提供了基础物理平台。

2、网络技术的日趋成熟为推行网上行政审批提供了技术支撑。

近年来, 信息技术迅猛发展, XML、J2EE等先进技术的发展和成熟, CA认证系统和VPN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成, 为网上审批提供了技术支撑, 使得政府部门构建结构更复杂、功能更强大的电子政务工程成为现实。同时, 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开始探索“网上审批”, 完成了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建设, 提供了审批流程查询、网上申报、查询审批进度、问题解答、政务互动和问题反映等功能, 实现了各审批部门项目信息、审批信息的共享和网上交换等服务, 为推行网上行政审批积累了一定经验。

3、中心窗口部门建立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行网上审批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已有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市行政便民服务网和安阳市电子政务外网为网上审批系统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个别窗口部门与中心计算机实现网络连通, 窗口部门的内部网络建设, 为中心实现网上审批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发展, 中心窗口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熟练地使用电脑进行电子化办公, 为网上审批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人力条件。

四、推动网上行政审批的措施建议

1、确定指导思想。

在指导思想上, 应立足当地实际, 借鉴先进经验, 在较高起点进行运作, 科学建设, 节约资金, 统一政府门户网站、统一技术支撑、统一监察管理、分点联动维护, 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网络、硬件等资源。重点组织条件成熟、适合开展网上审批的事项上网, 尤其是选择关系民生, 确能为企业、市民提供方便服务、业务需求量大、影响面广的事项率先实现上网。

2、加强组织协调力量。

从各地网上审批系统开发建设遇到的问题看, 组织协调的任务很重, 工作量很大。这不仅仅是网上审批系统涉及面广, 关系复杂, 更重要的是开发人员对审批业务了解不深, 审批人员对信息技术掌握不精, 而两者配合成为开发工作的难点。要解决上述问题, 应组建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由主要领导挂帅, 部门领导参与, 形成强大的领导力量。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 由技术开发人员、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部门审批人员共同组成, 协同配合, 做好具体开发工作。成立专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实体机构,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的建设、管理、维护, 实施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 形成“平台集中管理, 信息分站维护”的运行模式。

3、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

网上审批系统的开发建设不可能一步到位, 也不能走一步看一步。应深入研究, 把握行政审批改革的方向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 结合现行审批工作的实际, 建立统一的规划, 明确各自的建设目标和应用重点, 明确分步上网的项目和上网项目对外服务的具体要求, 实行分类指导, 分层推进, 分步实施, 做好试点, 以点带面, 全面推进。

4、统一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是实现共享、交换的基础与前提, 不仅要强调技术标准, 还要强调政务标准。网上审批系统要实现与各部门系统的对接与交换, 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和数据交换中心, 实现数据采集机制和质量控制的标准化、信息交换的标准化、系统安全的标准化、系统维护和管理的标准化等, 做到系统间资源共享与交换。围绕行政业务流程的优化, 以服务大众、方便大众为宗旨, 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对外管理与服务的流程, 特别是优化跨部门业务流程, 打破部门分割, 解决好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关系, 实现部门、业务、信息、服务等的整合, 形成系统建设需要整合的各种信息资源、流程、组织和制度。

5、建立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门户网站, 是政府用以在网络上展示形象、发布信息、受理事务、提供服务的总入口网站, 具有唯一性、综合性和交互性等特点。应确立唯一的门户网站作为网上行政许可、便民服务的平台, 围绕“政务公开、网上服务、公众互动”三大功能, 在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规范下, 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基础和业务应用系统, 加强各部门、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整合与信息公开, 逐步将所有同级部门网站及应用系统纳入到统一平台上, 实现“一个门户、一次进入、一网办理”, 形成政务公开、政府服务、市民办事、机关办公的网上作业平台。

摘要:随着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高速发展, 行政许可便民服务工作借助信息化手段, 积极推行“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建设, 直接以网上虚拟审批大厅来解决实体审批中存在的协同性、流程性等问题, 有效弥补传统“办事大厅”的缺陷。

关键词:电子政务,行政审批,便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杨雷.电子政务效益的经济分析与评价[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市行政服务中心强化服务 第5篇

审批提速 服务提质 效率提升

本报讯(见习记者 高峰)着力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今年以来,市行政服务中心强化服务,压缩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全省各省辖市中数量最少,共受理办结审批事项250490件,办结率100%。

集中到位 审批提速

日前,洛阳腾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先生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公司登记,1天时间就拿到了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4个证照。他深有感触地说:“公司急着签合同,按规定时间需要5天,没想到1天就搞定了!”

目前,市行政服务中心正在探索“两集中,两到位”的审批模式,将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许可服务科集中,行政许可服务科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做到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中心办理到位,使窗口既受又理,增强窗口的办事能力。此项工作正在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推动和48个职能委局的配合下积极推进,市优化办全程监督,全市行政审批工作速度和服务效率将大幅提高。

在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上,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力”的原则,对全市48个职能委局(办)的256个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再造优化,各职能委局(办)均不同层

1次缩短承诺时间,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面优化投资服务环境。

联合审批 降低成本

为方便来洛投资企业,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企业注册登记联合审批,即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涉及市行政服务中心两个以上科室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流程优化,把“串联”审批变为“并联”审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的业务协调科,记者看到了挂在墙上的一面面锦旗。其中一面锦旗是洛阳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赠送的,公司法人是杨先生。记者了解到,杨先生是外地人,对洛阳的公司注册流程不太了解,一头雾水地找到业务协调科科长葛同双。葛同双建议他申请联合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审会议,由工商部门牵头,质监、国税和地税等部门配合,同时办理,仅用1天时间就为该企业办好了证照。

目前,市行政服务中心正在实行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复杂的问题,努力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环境。

搭建平台 高效服务

近日,某企业负责人刘女士申办完机构代码证手续,刚走出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到5分钟,就收到洛阳短信评价系统邀请评价的短信,对服务进行评价。

从去年4月开始,市行政服务中心就开通短信评价系统,服务对象可通过短信回复的方式,对窗口服务质量即时评价。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说,回复短信进行评价,把“面对面”打分变成“背对背”

评价,打消了群众的为难情绪,评价的准确率更高。今年上半年,市行政服务中心共收到评价短信84078条,满意率99.7%。

服务行政基本问题研究 第6篇

关键词:服务行政; 公共服务; 行政权力; 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志码:A

一、服务行政的源起及其特征

公共行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专制国家时期,公共行政被视为君主之私器,一切行政职能都属于君主的私人事务,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到了“警察国家”时期(1),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之外,还增加了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的任务,出现了所谓“福利国家”(wohlfahrtsstaat)的倾向。但此时的公共行政仍然只是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私人事务,国家所提供的福利更是君主对其子民的恩赐。(2)

18世纪以后,西方主要国家进入了所谓形式法治国时期,意识形态上奉行自由主义,经济上奉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政治上三权分立制度得以确立,同时法治理念也日趋成熟。出于对国家权力的警惕,人们在赋予国家一定职能的同时,又对国家职能进行严格限定,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这一时期,行政权的行使主要体现为“秩序行政”,即国家运用公权力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排除对人民及社会危害之目的。

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进,资本主义世界进入了所谓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而社会生产关系也随之日趋复杂化,各种以前不曾出现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公共行政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狄骥这样论述道:“今天,作为某种复杂变革的一个结果,一方面归因于知识进步,另一方面归因于经济与工业的发展,政府的事务已经超出提供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人们要求它履行各种各样的职能。”并且,“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要相关的政府活动呈数量上升趋势,而这样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1]也就是说,公共行政已经不能再局限于秩序的维护领域,而必须将比此前更多的精力与关注投入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

政府所承担的这种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就是服务行政。详言之,服务行政是政府以维持人们生活、增进人民福利和促进社会运转与发展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向公民提供公民个人与市场机制所不能自行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一种行政方式。

二、服务行政的类型

(一)金钱、实物给付型服务与设施、组织提供型服务

根据服务的内容与方式,服务行政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一类型的服务行政首先体现为服务主体向相对人提供一定的金钱与实物,如政府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给付的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可体现为免除相对人的一定义务,从而使相对人的财产得到消极增加,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第二类是通过一定的设施、组织提供的服务。在这一类服务行政中,政府不是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给付于相对人,而是先设立一定的组织或设施,进而通过该组织,或允许相對人使用、利用设施而提供服务。如政府通过建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等设施,以及煤气、自来水、公共交通系统等设施,为公民提供服务。[2]

(二)维持型服务与发展型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的层次标准进行的分类。维持型服务指该类服务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或者说,若离开这些服务,人们的生活将难以为继。如电力、煤气与自来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灾区民众的食品、衣物、住所救济等都基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因而属于维持型服务。发展型服务则是指在人们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民众福利与生活水平而提供的服务,如提供图书馆、博物馆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提供体育馆、休息设施以促进人们的身体健康与休闲娱乐等。

(三)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是否直接向接受服务者收取费用进行的分类。收费服务指接受该服务的每一位公民,都须向服务提供者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即不能得到这些服务。典型的收费服务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水、供电服务等等。免费服务则指公民在接受服务时并不需交纳费用的服务,如城市道路的使用、接受政府的救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免费图书馆与博物馆等等。服务行政的收费与否,并没有一个依服务的性质而截然分开的界限,很多时候它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的政策,如博物馆收费与否、城市公共交通收费与否、高速公路收费与否等等。当然,任何服务总是要耗费一定的财力,所谓的免费服务仅仅指其经费全部来自于公共资金,而不像收费服务那样至少部分经费来自于使用者。

三、服务行政的性质

(一)作为恩赐的服务行政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从事赈济灾民、兴修水利等事务是素有的传统,各个朝代莫不如此。但对于老百姓来说,国家的公共服务是来自君主的额外恩赐,体现的是皇恩之浩荡、圣上之仁慈,而并非国民分内所应得的,更说不上什么权利。

在德国,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早在警察国时期即成了国家理念之一,但当时所谓的“福利国家”亦非人们的固有权利,而仅仅是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恩赐。[3]

在英国,政府的公共服务以历史悠久的济贫活动为典型。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规定全国普遍设立济贫院。1834年,维多利亚女王颁布了新《济贫法》,加强了对贫民的控制。从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济贫在性质上并非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接受救济更不是贫困者的法律权利,相反,济贫从一开始就带有对贫困者的羞辱与惩戒性质[4],即使政府在客观上提供帮助,也仅仅是政府对贫困者的恩赐。

总而言之,在二十世纪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服务行政都是以政府(君主)的恩赐面目出现的事物,提供服务不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获取服务也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二)服务行政从恩赐到权利的发展

十九世纪后期,欧洲各国的经济急剧发展,由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势在必行。正是在这一时期以后,服务行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从政府的恩赐而成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成了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871年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序言明确将“促进德国人民的福利”作为国家的目的。此后,德意志帝国议会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社会保险立法,首开现代社会保障服务之先河。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3) 这一时期服务行政的发展,最大特点也在于国家承担的服务职责加大,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福斯多夫认为,“生存照顾应该视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而与所谓的‘济助’并不相同,所谓的济助,系指对陷于困境的人施予救济。值得吾人注意的是生存照顾诚然可包括济助,但生存照顾概念却非导源于济助”[5],也就是说,“生存照顾”在性质上已迥然不同于过去的作为国家恩赐性质的“济助”,而成为公民的权利。

在英国,Rowntree教授于1899年在调查约克城贫民状况后,提出“贫穷文化”的理论,认为贫穷的原因不在于其个人或家庭,而在于社会,济贫并非是一种施舍、慈善或恩惠,而是国家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来办理济贫工作。19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免费养老金制;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工人患病、失业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1925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把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视为地方行政,由地方政府负责主持。这样,作为服务行政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也从过去的政府恩赐转向公民的法定权利。[6]

服务行政由政府恩赐而向公民权利的转变至今尚在进行之中。在美国,基于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的区分,当事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的待遇还是一个在变动中的问题,有时是作为权利而受正當法律程序保护,有时是作为特权而不能受到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如1966年法院以福利受领者没有“权利”而驳回相关案件。[7]到1970年代以后,法院的态度有了改变,开始放弃“权利─特权”的区分,将某些原来属于“特权”的利益承认为权利,例如工作和就业,社会福利等。[8]在1970年的Goldberg v.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政府通过制定法而赋予公民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4)

四、服务行政的范围

汉斯·j·沃尔夫等人认为,行政的范围受到人民的生活条件、国家权力和行政权力、被统治者的愿望、共同体和国家目的、科技的发展程度、行政的效率等因素的影响。[9]具体到服务行政的范围,从该理论的首倡者福斯多夫开始,一直不曾有人作出过明确详尽的论述。

诚然,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不可能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有尊严地生存,而同时需要依赖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政府)。但当市场经济决定了个人、市场与政府都对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承担义务的时候,同样作为外在的力量,政府应该在哪些范围内向已经融入市场的个人提供服务?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职能范围如何确定?对此,法学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而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则在一定意义上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工具。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提供给许多人享用,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着享用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的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三大特征。[10]通常,公共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消费,而不需要他人许可,从而出现了 “搭便车”现象。与此同时,经济学理论还证明,由作为公共机构而组织起来的政府提供私人产品,是缺乏效率的。这样,行政的范围似乎可从经济的角度推出:政府应该并且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5)

然而,公共产品理论只能一定程度上用以指导确定行政作用的范围,而不能明确界定服务行政的范围。首先,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都是服务性的,一些传统的公共产品如国防的安全、治安的维护等等须运用行政权力通过秩序行政来完成,并不在服务行政范围之内。其次,某些公共产品的提供,可能在结果上属于服务行政,但在手段上却属于秩序行政。如建设一处水利设施属于提供服务,但在手段上可能需要强制搬迁一些居民,又属于秩序行政。再次,公共产品理论是与市场的提供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一些政府必须提供的服务可能很难与市场联系起来,却又不得不由政府来提供。可见,尽管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服务行政的范围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除秩序行政以外的、满足公民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尤其是物质方面需要的公共产品。但欲明确界定服务行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需进一步的论证。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服务行政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受重视到受到高度重视、从政府的额外职责到政府的重要职责甚至主要职责的历程,目前尚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因此,考察服务行政的范围,须考虑到以下因素:1、服务行政的范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2、一定的时代背景中一项服务对公民的重要性;3、市场的可满足性;4、对工商业自由的保护;(6)5、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即服务行政的范围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扩展。

在上述考虑之下,可以认为,服务行政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其内容繁多,分类繁杂,欲对其一一列举,实际上也难以做到。目前来看,至少以下事项可纳入服务行政的范围:交通方面,市内公共交通、铁路系统、公路系统等;基本生活设施方面,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等;卫生方面,基本医疗系统、疾病预防体系等;教育方面,各类大中小学校,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住房保障、养老院、福利院、救灾赈灾体系等;文化设施方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生活环境方面,环卫设施、清扫队等。但须注意的是,为推行经济政策而从事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不应属于服务行政范围。

五、服务行政的方式与途径

(一)行政机关直接提供

行政机关直接提供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和人员,直接向公民提供相关服务。它以行政机关为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人们接受服务时需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感受到的是某一服务直接来自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是单方性的服务,主要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是由这一类型的公共服务适宜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实物与金钱给付型服务形式较为简单,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也不涉及相对于其它机构的效率问题,因而没必要再经过其它环节。

(二)通过公共设施提供

通过公共设施提供服务指政府投资建造公共设施,公民则自由免费使用该公共设施。这一提供方式的特征是:首先,公共设施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至于建造过程中如何发包、如何建造等等则在所不问。其次,公民对该公共设施的使用是免费的。再次,公民直接任意使用政府建造的公共设施,使用之时不须与任何主体打交道,既不须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也不须与管理该设施的组织打交道。公民在接受这一形式的服务时,由于其不经过任何环节,因而所感受到的仅仅是在直接利用国家已经提供的服务,而不会感觉到在接受某一具体机关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因此,这种形式的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服务,也不同于政府通过其他主体间接提供的服务。

(三)通过公务法人提供

公务法人原是法国行政法上的概念,是国家或地方团体认为某种公务的管理需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不妥当时,为增加管理机构的自主能力而创设的一种法人。公务法人是公法上的机构,其设立和运行规则不受规范私法人的法律如公司法的规范,而有其独特的规则。[11]

在中国,公务法人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仅仅是学理上的概念,学者们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位为公务法人,认为公务法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使用者发生行政性纠纷后,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12]

通过公务法人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如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都是通过公务法人提供的。在公务法人的意义上考虑服务行政的提供问题,就不能不考察我国的事业单位现象。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试行方法(讨论稿)》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性质与表现形态已经变得复杂,一些名义上的事业单位实际从事的是经营性事务,在性质和功能上已经向企业转变,从名称着眼,我们已经难以将事业单位和服务行政直接联系起来。但若从“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这一要求着眼,事业单位与公务法人仍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公共服务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作为公务法人的事业单位提供的。

(四)通过公共企业提供

公共企业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企业。它以服务公共利益为存立基础,在设立、运营等方面遵循一定的公法规则,但总体而言,其在运行上却按作为私法主体的企业的逻辑与规则进行运作,是企业与公共服务目标的结合。公共企业都由政府投资设立,有时由某一行政机关具体负责,但每一家公共企业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而不从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公共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一些基本服务通常由公共企业提供,如煤氣、电力、自来水都来自公共企业。

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公共企业往往在某一区域内实行垄断,但同时也受到更为严格的管制,如价格上可能完全由政府定价,产品提供方式和标准上也受到严格控制。而与同以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相比,公共企业最大的特点在于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直接目的,而后者则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与事业单位相比,公共企业的特点在于运行规则的不同,它在提供服务时,需要按企业的模式,出售产品并收取费用,而事业单位尽管也可能实行收费服务,但所收费用的标准却不是像公共企业那样直接取决于所提供的产品。

(五)通过特许由私法主体提供

服务行政是政府的职责,一般情况下,公共服务都由政府组织直接提供或通过公共性质的组织提供。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行政有时不再由国家或公共组织提供,而是通过国家特许的方式,由以营利为目的的私法主体在政府的规制下提供。比如政府通过BOT方式,由私人企业建立并在一定期间内经营高速公路。在通过私法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下,私法主体是完全以商业企业的身份,在法律规定和特许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商业逻辑提供某一服务。事实上,从服务行政的过程来看,大部分公共服务都曾经在某一个或几个阶段是由私法主体负责的,如免费提供的公共设施在建造之时由某一私营企业承包等等。

注释:

(1)“警察国家”是18世纪欧洲的一种国家形态,是由专制国家过渡到宪政(法治)国家的中间阶段。关于警察国家的进一步论述,可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修订6版.

(2)有关这一时期的“福利国家”与二十世纪以来盛行的“福利国家”理念的区别,可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9页.

(3)参见《魏玛宪法》第151条.

(4)Goldberg v.Kelly,397 U.S.254,262(1970).

(5)当然,由于公共产品本身的多样性及其它的一些因素的影响,也使得公共产品并不仅仅由政府提供,其它相关机构甚至私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提供公共产品.

(6)工商业自由是现代社会中人们最重要的自由之一,各国法律对此多有规定。如法国在1791年大革命期间就通过法律规定,“从即将到来的4月1日开始,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地从事商业以及从事他所选择的职业和工艺”,这一规定至今有效。法国宪法委员会在1982年的一个判决中认定,工商业自由具有宪法规定的意义,只能由法律进行限制,地方团体的公务不能侵犯工商业自由。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87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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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井玉.行政公务研究[A].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6.

[3]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7:13.

[4]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斯林.法律与行政[M].杨伟东等.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5.

[5] 陈新民.“服务行政”与“生存照顾”概念的原始面貌[A]//陈新民.公法学札记[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 张守文.社会法论略[J].中外法学,1996,(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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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从行政程序角度的考察[J].法学评论,2002,(2):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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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丁冰.现代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23.

[11]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49.

[12] 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2,(4):40-47.

服务行政模式 第7篇

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盖·彼得斯认为, 传统的公务员制度和在政府管理过程中起作用的一些基本原则, 明显不像过去那样具有传统的权威性了。面对形势的发展, 传统公共行政赖以生存的基础正在受到挑战。

刘俊生先生认为在中国,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 政治和行政从未实现完全分离, 基本上是一体化的。中国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 是政治、经济和行政长期一体化的结果, 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产生的。政府管理以权力为中心, 中国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为权力行政模式。

一、传统的行政行为模式

第一, 命令行政。中国公共行政依靠的是一套精密的等级组织结构和一套完整的行政权力体系运行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完全依赖于权力的运作。政府是整个社会的中心, 也是全社会的权力中心。政府权力的自动扩张机制和强大的政府“权力惯性”使当前的政府管理表现出命令行政的基本特征。

第二, 人情行政。中国公共行政的人情化在政府管理过程中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人情行政导致公共行政理性化程度降低, 由此制约着公共利益目标的达成。

第三, 经验行政。官僚队伍的非技术化和政府管理的非专业化, 决定着公共行政只能是经验行政。在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前, 行政干部的准入资格、晋升资格和交流范围一直没有规定技术能力和学历等限制因素, 且空缺职位尤其是中高级空缺职位的人选不是通过竞争机制而是采用直接委任方式确定的, 使政府管理只能在经验行政层面上进行。

第四, 多层行政。围绕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形成了政府集权等级体系, 由此产生了多层行政的组织模式。政府管理必须经过层层行政组织的努力才能达到公民和社会组织层面。

以管理论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相对人概念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 不能充分有效保障私权利主体的权益了。我国正在从管理行政转向服务行政, 公权力与私权利正在从对峙走向协商。所谓服务行政, 是相对与权力行政、管制行政而言的一种行政行为模式。

二、行政行为的发展和变化

张康之认为:以行政机构为切入点的行政改革在我国渐进性的总体改革历程中, 既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 又是承接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 行政改革需要适应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要求, 解决经济改革中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 行政改革又必须有着自觉为深层次的政治改革做准备的指导思想。所以在行政改革的深化的过程中, 就需要自觉地去触及那些较为深层次的政治问题, 把行政改革转化为政治改革的切入点。

第一, 由全能行政转向有限行政。转型时期的政府应尽快确定政府行政的边界, 走出全能行政的误区, 将自己定位于全能政府与无为政府之间, 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合理、有效地发挥作用, 理性地提升政府能力。

第二, 由管制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应当确立这样的基本认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愿要求是政府行政的出发点;政府行政的目的不是向社会组织和公众提供价值, 而是为他们追求价值、实现价值提供条件。因此, 便利服务对象成了政府行政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 由权力行政转向民主行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 权力行政必然发生动摇, 并与现代的民主行政价值观产生了激烈的冲撞, 同时逐步向民主行政价值观转变。

第四, 由经验行政转向科学行政。伴随着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 人们已逐步认识到, 现代行政管理是一种以理性为基础的科学理念和模式, 它要求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积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 包括现代管理思想、理论和技术, 有效地进行管理, 创造最佳效益,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最后还要扩大行政参与。在传统行政模式中, 行政相对人处于被动接受行政行为的消极地位, 在相当程度上成为行政权所支配的客体。行政相对人只有在知道行政结果后才可据此提起行政救济, 这样的行政过程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 行政行为需要向服务行政模式转化。完善听证制度。参与行政的核心问题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如何被有效地吸取, 即听证制度的有效运作。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行政公开的原则, 赋予当事人更多的便利, 应扩大听证程序的受案范围, 使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更加实在、有效。

服务行政模式 第8篇

非强制行政行为是指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行政职权和职责, 主动发出的, 不以行政相对方的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该理论的核心就是在一定的行政管理领域内, 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为背景, 以法律、政策或法律原则为指导, 弱化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所强调的强制性, 通过指导、协商、鼓励等温和的手段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1 非强制行政行为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和谐的社会首先是一个平等、合作的社会, 而参与则是合作的前提。如果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没有正常的表达机制和途径来参与公共治理, 那么其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也就不可能形成, 而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恰好能满足这一要求。在非强制性行政模式中, 行政相对方的意志获得了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相应行为的作出、实施和法律效果的发生往往以相对方的同意作为前提, 即行政决定是统合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智识和力量的, 如行政合同必须以相对方的同意始得成立, 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等需相对方的接受和配合才能发生相应效果。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关系的建立。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 各社会主体只有以相互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才可能实现融洽的人际关系和优良的社会秩序, 而政府的率先垂范, 树立诚信形象, 建立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关系, 则是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关键和基础。政府诚信是指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活动时应诚实守信,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行政义务, 不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以诚信作为政府行为准则可以更好地发挥对行政指导等行为的控制和约束作用。政府诚信度越高, 非强制性行政发挥作用的余地就越大, 两者呈正相关关系。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多重利益的回应与统合。和谐社会是一个承认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有机团结”的整体, 它不但包容多方利益主体个性化、多样化的利益需求, 甚至还包容各互相冲突的利益价值, 在协调各冲突的利益价值过程中, 达到社会的整体协同。在非强制性行政场合, 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方的利益要求得到了同等的重视和肯定, 协商、合作与激励作为实现利益和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被广泛运用。政府成为了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利益表达和妥协的平台。非强制性行政在肯定和承认个性、多样性和由此而来的冲突的基础上, 使各方的利益诉求得以展示和统合。

2 实行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困境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具有强制性的色彩。在行政指导中, 对于不服从行政指导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常常通过逼迫的方式使相对方服从, 例如, 加重赋税、不予免除义务, 拒绝批准申请或给予优惠, 公布不服从行政指导者的姓名, 有的还通过行政处罚等强制行政措施促使行政相对方接受行政指导。在这一过程中, 行政相对方体会不到政府对其自身的关怀, 更谈不上参与行政管理的过程。行政主体这种把行政指导当成行政指令来操作的行为, 严重损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了行政相对方“既希望指导又害怕指导”的矛盾心理。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往往缺少规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尽管提倡以指导、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温和的方式使行政相对方参与到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中来。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来规范行政主体的权力, 就会扭曲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使之异化为行政命令。“运用程序控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命题。目前我国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存在着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度比较低的问题, 程序性的规定更是缺乏。行政主体往往借口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而关起门来决策、暗箱操作, 从而导致行政指导决策的不切实际以及行政指导实效如同植树一般“栽得多活得少”。缺少规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 必然会造成行政管理的高成本、低理性、低实效, 有碍于行政资源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对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救济不力。由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着违法运用、不当运用或者出现失误的现象, 不仅会造成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失灵, 而且还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地损害。一般来说, 我国法律所设置的权利救济方式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而这两种救济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来进行规范。然而, 这些法律对于强制行政行为有着比较到位的规范作用, 而对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就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动摇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信任感, 自愿接受指导的程度下降, 从而增加了行政目标实现的难度, 降低了行政效率, 行政指导的功能自然也得不到体现。

3 转变行政观念, 增强服务意识

3.1 完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相关立法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组织法的要求, 涉及行政相对人直接权利义务。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可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如法律优先、平等对待、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等, 并且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 可以先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层次的有关法规性文件中, 分别就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作出相关规定, 规范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然后, 我们可以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制定专门的《行政指导法》、《行政契约法》、《行政奖励法》等等, 对它们的基本问题作出全面的规范, 为其运行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和配套保障。

3.2 建立健全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救济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 有损害必有赔偿”。在行政法中, 行政救济通常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程序简便快捷、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使其成为行政救济机制中的重要方式, 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的一条重要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明确规定, 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就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6条第 (6) 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为了规范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更有效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将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 对行政机关的 (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 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标的为具体行政行为, 这使得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无法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建议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逐步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样既有助于防止行政主体的行为越出法治轨道, 又可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起, 构成行政救济的主要形式。在我国, 大量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被看作是事实行为, 不具有法律效果, 因此即使造成了危害, 行政相对人也不得请求赔偿。尽管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关注对部分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进行赔偿, 但采用的是民事赔偿。对非强制性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或者适用民事赔偿都是不合适的, 应当适用行政赔偿。因此, 修改《国家赔偿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势在必行。对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我们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相配套, 才能共同发挥出其应有的救济作用, 从而使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更快地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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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卓兰, 卢护锋.契约、服务与诚信——非强制行政之精神理念[J].社会科学战线, 2005 (4) .

[3]江泽民.论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人民出版社, 2002:15.

[4]薛刚凌.行政诉讼法学[M].华文出版社, 1998:2.

服务行政模式 第9篇

三秋之前, 金师傅购买了一台玉米联合收获机, 由于家住曲阜与宁阳交界处, 离城较远, 不方便进城, 于是电话联系市农机局, 询问牌证办理事宜, 局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 及时安排工作人上门服务, 为其办理了牌证手续, 这是曲阜农机分中心打造便民服务升级版的一个缩影。

2014年以来, 很多农机手发现到市农机局办理手续“优惠”越来越多, 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免费挂牌, 免费考试驾驶证, 免费年检;以往进城半天难以办完的手续, 现在在家门口就可以办理, 只要一个电话, 年检、挂牌、考证可以进村、进农机合作社现场办理, 群众满意率、业务办结率均达到100%。

机构模式升级。为提升行政效能, 曲阜市农机局想群众之所想, 急群众之所急, 结合农机工作实际, 在充分调研, 倾听机手意愿的基础上, 积极向市政府汇报, 由市政府下文, 在原有农机监理服务大厅的基础上, 成立了曲阜市行政服务中心农机分中心, 分中心受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农机局双重领导, 充分整合行政审批职能, 落实窗口办理一条龙服务, 既坚持了全市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原则, 又解决了农机不方便进城等机手的实际困难。

服务方式升级。在做好窗口服务的基础上, 转变工作思路, 创新工作模式, 定期开展送检下乡、送牌下乡、送考下乡活动, 彻底改变等人上门的老办法。2015年4月, 曲阜市农机送检下乡活动启动, 省农机局分管领导亲临现场指导, 给与了充分肯定。一年多来, 到农机合作社、到村街、到农户家中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300余台, 办理挂牌手续170余台,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规范化建设升级。曲阜市农机监理大厅是2002年度农业部文明示范窗口, 在此基础上, 曲阜市农机局加大窗口装备建设, 更新了办理业务的四台电脑, 配备了农机检验设备、成立了无纸化考试室;在细节上, 规范业务办理流程, 确保农机手及时办理、方便规范办理各项手续。

窗口服务水平升级。分中心成立后, 工作人员进行了及时优化组合, 选配责任心强, 业务能力扎实的同志充实到分中心, 分中心坚持打造“五制”服务模式。一是“首问负责制”, 对于前来办理手续的农机手, 首问负责到底;二是“服务承诺制”, 所有服务事项的办理期限及条件, 进行公开承诺;三是“延时工作制”, 对进门办理业务的农机手, 即使到了下班时间, 也要延时办理完毕。工作日无法完成的大批量业务, 双休日加班办理;四是“预约服务制”, 对于偏远山区、不方便进城的农机手电话预约办理业务的, 及时安排人员上门服务;五是“责任追究制”, 工作完成不力、违反工作要求的一律追究责任。“五制”窗口服务模式, 提升了工作效率, 窗口服务每个人都是标杆, 服务质量没有最高, 只有更高。

服务行政模式 第10篇

一、政府服务———失地农民就业的现实必要

失地农民在17世纪的欧洲首先出现, 20世纪末在中国产生, 它是指中国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 原以土地作为唯一的生活依靠, 土地被以各种名义征占后, 没有得到相应的工作安排, 成为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那部分农民。目前, 在征地过程中, 大多数失地农民只得到征地者提供的有限的经济补偿, 没有得到工作安排, 失地就等于失业, 其后果是政治性的, 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对社会稳定将构成长久的威胁。中国历史上许多社会政治动荡, 甚至改朝换代都与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流民有关。目前, 中国处于工业化的进程中, 部分农民离开土地实现向城市居民的转变是历史的必然。问题是这种城市化的发展状况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应该是一个自然而有序的发展过程。否则必然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公开批评地方政府说, 目前不少征用土地的项目不给农民合理的补偿, 不妥善解决农民的生计, 造成农民失地失业, 危及农村社会稳定。而危及农村社会稳定, 也就势必影响到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并非只有一个单纯的经济性的补偿问题。只有给他们提供一份稳定职业, 他们的未来才真正有保障。

然而, 失地农民就业形势很严峻。与农民工和城市下岗工人的就业问题相比, 更为让人担忧。从职业的角度看, 农民工可以有农与工两份职业, 相对而言不能务农, 还可以务工。而失地农民就只有务农, 失地就等于失业。从某种意义来说, 失地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是一样的。土地对于农民, 就如岗位对于工人, 都是他们收入的主要源泉, 且一样都享有养老、医疗双重保障。但是当他们都失去主要收入源泉后 (先不谈论农民与普通工人在文化、所处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差异) , 失地农民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以及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所以说, 失地农民处于一种不利的社会环境, 其就业问题应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当前, 中国的劳动就业市场建设落后, 劳务输出服务体系不健全, 而中介组织发育程度低, 市场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同时, 由于失地农民自身素质低和就业竞争力弱引发的就业问题, 失地农民无法自行解决, 故这一就业问题还得靠政府的推动。而且, 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的问题本来就是政府的责任, 不能帮助失地农民就业可以说是政府的失职, 这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更不利于扩大党政的群众基础。

但是, 我们的政府应该如何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呢?随着社会的发展, 政府与失地农民的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时期的政府在对待失地农民就业的问题上, 从过去的重管理转变成重服务。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中国政府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首选。所谓服务型政府, 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 政府以公民为服务对象, 以尊重公民权、实现公众利益为目标, 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 通过合理规范公务员、公民、法律、社会的协调运转行为, 以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服务型政府的内涵极为丰富:一是政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在政务活动中最大限度满足公民的需要, 保障民权, 尊重民意。二是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 必须明确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三是形成有效制度安排。通过制度设计, 形成有效的城市政府服务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政务公开机制、群众监督和参与机制。四是改进政府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政府应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 做“精明的导航员”和“忠实的服务员”。

二、失地农民就业中政府服务的不足

(一) 服务失地农民的理念尚未真正形成

中国行政管理思想深深植根于两千多年封建统治意识之中, 传统的管制型政府拥有无限权力, 官本位思想严重, 把公共行政当做是直接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 忽视了其服务性作用和导向性作用。不少公务人员还认为政府是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 它的功能是对社会进行管治, 公务员与社会公众之间关系是不对等的, “官即管”的政府角色心理仍然存在, “公仆”、“服务”意识淡薄, “法治”意识欠缺。而且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 使政府只重视服务城市居民, 而服务农民的意识淡薄。

(二) “三位”现象尚未妥善解决

尽管政府在对待失地农民的方式上, 从过去的重管理逐步转变为重服务。但“重服务”中也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三种现象。政府包揽一切 (包括不该由政府承担或政府承担不了的服务职能) , 使其与企业、社会、市场之间的分工非常不合理, 以至各个项目都服务不到位。另外, 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不明确、分工不当、责任不清, 导致政出多门, 交叉错位。还有, 政府服务的“缺位”。政府没有把该由政府办的事情真正办好, 以至某些社会服务领域出现空白, 公共服务出现真空。

(三) 支撑服务型政府的制度尚不够完善

支撑服务型政府的第一个制度支撑是法治政府, 它要求政府的活动必须限定在法定的范围内, 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强调依法行政。但是在征地过程中, 政府并没有真正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安置失地农民, 做成严重失业问题。第二个制度支撑是民主政府, 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所固有的权力。但是农民失地失业, 却不能得到与城市下岗工人同等待遇。第三个制度支撑是责任政府, 它意味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决策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应有的责任。征地的后果是造成大批“种田无地, 就业无岗, 低保无份, 创业无钱”的农民。然而政府并未妥善处理此后果。第四个制度支撑是阳光政府, 政府的职能、权力、政策以及办事程序如同鱼缸里的鱼, 是透明的、公开的, 公民拥有足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是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赔偿、安置及就业培训的安排情况及落实情况却鲜为人知。

三、失地农民就业中政府服务的优化

(一) 构建公共服务体系, 强化服务职能

首先, 强化政府的导向服务。农民就业是面向市场的, 而企业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故政府在弄清楚市场及工作单位要雇用怎么样的人的前提下, 有意识地向企业和中介组织进行方向引导, 如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助, 采取政策优惠等, 让企业及中介组织有针对地开展培训, 使农民市场竞争力增强。另外, 政府不可能提供大量公益性岗位给失地农民, 大部分的人还是需要由企业来吸收的。政府可以通过让企业享受减免税收及社保补贴等政策倾斜, 向企业透露政府的意向, 引导企业招收失地农民。同时, 政府可以提供一定优惠政策引导失地农民利用自身的条件、当地的资源条件,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其次, 强化政府的信息平台服务。政府应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 尽快建立和完善为农民服务的信息网络, 及时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 使他们充分了解就业情况, 进行合理选择。再次, 强化政府的社会保障服务。

(二) 建构服务工作运行体系, 完善监督机制

为了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等相关的工作运行机制, 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外监督机制。政府究竟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了什么服务, 效果怎么样, 这些问题都是不清楚的。那么, 执行者就有可能马虎了事, 最终受害的还是失地农民本人。因此, 要是政府的服务透明化, 不仅要让政府内部不同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 还要让非政府组织、媒体、失地农民本身来共同监督。深入了解民情, 充分反映民意, 认真履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尽快完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要为失地农民服务, 那么就该以失地农民为本来制定相关政策及措施。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回归农民本身, 聆听他们的意见, 按照他们的要求提供服务。这样政府的服务质量才会提高,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才会更快解决。

(三) 构建有效的政府的绩效评估体系, 强化政府的激励机制

政府绩效评估是作为改善政府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关系、加强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措施, 体现了服务的理念。它强调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供给者, 应增强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力, 更加重视管理活动的产出、效率与质量。发达国家实践证明, 绩效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在中国, 政府服务还没有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绩效管理, 当务之急是要探索以公众满意度为取向的绩效评估机制, 以改善政府官员的服务质量。在评估中, 政绩好的部门要给予奖励, 政绩差的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通过构建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及奖惩机制, 能使政府真正关心失地农民的要求, 关注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 关注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政府绩效评估都是指向某一级政府或某一个政府部门所具有的特殊职能, 因此, 前提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 避免“三位”。把属于企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领域归还给企业和中介组织;对各级政府进行合理分权;把该由政府办的事办好。同时, 政府绩效评估意味着各种信息在政府、评估者和公众之间流动, 因此我们要加快信息技术的发展, 建立数字政府、网上政府。

参考文献

[1]林春霞.2 000万农民“下岗”谁来关心失地农民的命运[N].中国经济时报, 2003-09-03.

[2]路文娟, 张庆利.如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J].知识经济:康健, 2007, (12) .

[3]于建嵘.中国城镇化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EB/OL].http://www.china.com.cn/chinese/jingji/1127514.htm.

[4]陈漭, 许斌.社会自治与政府职能的转变[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

[5]卢继宏, 郭建军.政府在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中的角色定位[J].农村经济, 2008, (2) .

[6]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12)

[7]蔡立辉.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理念及其启示[J].清华大学学报, 2003.

服务行政模式 第11篇

一、引言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经确立政府职能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正式提出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根本目的,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必须把服务理念落实到政府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使广大人民群众从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切实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在一些重要监管领域和工作环节推行行政指导,对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本文将行政指导工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起来,探索二者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并强调行政指导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有效途径。

二、行政指导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系

1、行政指导的内涵

罗豪才(1996)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管辖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基于法律原则或国家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措施,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张树义(2003)强调,行政指导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等通过制定诱导性法规、政策、计划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提倡、限制等非强制性方式,并辅之以利益诱导,促使相对人做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行为。[2] 因此,行政指导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即政府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和相应法律框架下,通过制定具有引导性的政策和文件,在取得行政客体支持和协助下,以灵活而非强制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活动过程。

2、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服务型政府理念主张管理就是服务,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政府应该尽可能地为社会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因此,从我国国情来看,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各级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中国梦的积极探索,是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选择。在建立过程中,主要应该树立如下理念:以民为本的理念;主权在民理念;顾客至上的理念;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理念;民主开放的理念。 [3]

3、行政指导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系

从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政府职能重新定位角度来看,行政指导与服务型政府建设之间的关系符合如下的情况:(1)符合政府从全能型向服务型的转变;(2)符合政府从审批型向服务型的转变;(3)符合政府从高成本向高效率的转变。

三、基于行政指导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途径

1、基于行政指导原则树立公共服务理念

树立公共服务理念是行政管理部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石。服务型政府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即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树立公共服务理念是构成服务型政府与管理型政府的分野。传统管理型政府始终把对社会控制和管理作为出发点,由此必然把政府凌驾于公民与社会之上,容易出现政府“为管制而管制”,而对社会的公共服务弃而不顾。因而,确立公共服务理念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点。

2、基于行政指导原则合理配置行政部门的职能

政府职能配置合理化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条件。传统管理型行政部门一直存在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就是该管的没有管或者没有管好,不该管却管了,进而导致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等问题。服务型政府构建不仅要求合理划分和配置行政部门的政府职能,而且在权限和责任范围应做出合理的界定。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存在的有意不作为行为的发生。

3、基于行政指导原则精简行政部门的组织机构

政府组织机构精简变革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证。传统行政部门行政层级繁多,机构臃肿,不仅无法切实履行公共服务功能,而且成为财政高成本运行和公共物品供给短缺的重要因素。另外,行政部门各层级机构都有各自利益,层层传达与落实,到终端不是政策减弱,就是政策失真,甚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因此,通过增加省级数量、改革现行市管县行政体制,实行市县分治,并构建省直管县的扁平行政组织,将成为我国行政部门服务型政府的战略选择。[4]

4、基于行政指导原则构建政府服务信息化网络

政府服务信息化网络建设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技术支撑。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日益普及,普通民众开始以电子公民角色投资崭新的电子家庭生活,许多企业也以电子企业的姿态登上电子商务的舞台。在这种电子环境中,现代行政部门以行政指导为前提,建设以更经济、更高效、更快捷为特征的电子信息服务网络化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询系统,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客户提供行政、信用、经济、法律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引导客户进行正确行为选择,并且将这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形成一种制度化和经常化的模式。

四、结论

总之,行政管理部门落实行政指导,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的探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只有行政管理部门逐渐减少行政审批,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公共资源投向促进社会发展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通过增强其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从根本上改进和完善其决策和执行机制,让市场主体参与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才能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企业良性互动的局面。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75.

[2]张树义.论行政指导[J].工商行政管理,2003(20).

[3] 于新恒,魏芙蓉,程彬.建设服务型政府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N].中国改革报,2006.3.21, 006版

服务行政模式 第12篇

三年实现行政服务资源整合三步跨越

2007年, 大连市实施“行政效能年”建设, 市政府整合了分散在政府部门中的6个市级行政投诉机构, 成立了市政府行政投诉中心, 建立了统一受理、办理快速、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行政投诉办理工作机制。市政府行政投诉中心与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使行政服务中心成为行政审批和行政投诉的双功能服务平台。

2008年, 大连市政府根据形势需要, 再次启动行政服务资源整合工作, 将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务公开 (软环境建设) 工作办公室、市政府行政投诉中心整合成立新的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设立秘书处、管理协调处、政务公开处、投诉受理处、投诉督办处,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和行政投诉工作;同年10月, 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揭牌运行, 使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

2009年, 大连市按照国家要求, 进一步深化行政服务资源整合, 将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市政府办公自动化技术服务中心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整合到行政服务中心。至此, 历经三年, 大连市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电子政务、信息发布、行政投诉工作职能全部统一整合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大连行政服务资源整合后, 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更加完善, 行政审批、电子政务、信息发布、行政投诉等服务平台运转更加高效, 职能相互借力发力、互动联动的工作格局已经形成, 各项工作职能形成一个拳头, 合力大大增强。

聚集优势, 竭力打造电子化服务型政府

大连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践证明, 服务型政府的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电子政务,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创新, 无疑是电子政务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为此, 大连市进一步整合行政服务资源, 将电子政务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其他工作资源深度整合。

大连市政府依托“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 共发布包括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财政预决算、人事任免等重要政务信息在内的各类信息近20万条;网上办事和服务项目已达5347项, 基本涵盖了教育、医疗、劳动保障、公用事业等企业和市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开办“在线访谈”;公众网上投诉咨询、建议意见基本做到了件件有回声, 答复率达98%;免费为45万名市民、10万个企业和10万名公务人员注册了电子邮箱, 并提供了包括政府信息、社保金、住房公积金、车辆违规记录、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和邮件短信提醒等网上查询服务30余项。2009年4月, 国家发改委同意大连市电子政务外网统一平台示范工程列入2009年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认为“大连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案例, 具有一定的实用性、示范性和可借鉴性”。“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连年被国内各测评机构评为“中国优秀政府门户网站”, 2004年和2008被国内知名咨询机构和国家专家组评估为国内领先型城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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