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监管模式论文

2024-09-01

统一监管模式论文(精选5篇)

统一监管模式论文 第1篇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科技发展“十五”规划》:加速无线广播电视发射、传输设施的更新改造, 积极倡导发射机房“无人值班, 有人留守”的工作方式, 推进发射台播出的自动化进程。在西新工程部分台站成功实现“有人留守, 无人值班”后, 广西自治区广电局提出光缆上山工程, 即通过若干年努力所有发射台站信号通过光缆传输, 所有发射台站采取远程智能化监控方式, 实现“有人留守, 无人值班”, 尽量降低运行成本, 降低员工劳动强度,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立村村通无线覆盖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系。

广西自治区发射台站类型有中波、电视、调频。台内的发射机品牌型号各不相同, 通信接口协议不统一, 有的甚至无通信接口协议。这给整个系统的功能性、可靠性、扩展性带来影响。并且在系统选型过程中, 各系统开发商均不愿提供底层接口协议, 使自治区广电局无法掌握核心技术, 不利于今后的扩展升级, 而且对于自治区广电局提出的今后功能的升级, 各供应商均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为此, 2008年5月, 自治区广电局决定以技术中心为主, 抽调全局技术力量自主研发广西全区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运行支撑管理系统。在方案制定上全面考虑目前现状与将来发展之间的矛盾, 体现出既要解决当前实际问题, 又考虑将来发展的需要。根据技术中心各台站的现状, 在数据采集和控制方式上采用采集控制器加通信接口协议方式;未来发展将全部采用统一通信接口协议方式。在多方考察, 充分论证基础上编制出广西全区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运行支撑管理系统总体方案和技术方案。

广西广播电视无线台站远程监控智能管理系统能够在不影响原有的系统功能的基础上, 实现对各发射机及其配套设备的运行状况以及发射台的环境、安全等进行远程异地实时监测、监控, 能够及时记录、查询和自动快速报警;实现发射台“无人值班, 有人值守”和监控中心远程管理的工作目标, 通过数据的实时传输和汇总, 实现对发射台的综合量化考核;在保证安全播出前提下, 增强调度指挥能力, 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减轻工作强度和减少人为责任事故, 降低运行成本。

该系统的建成使广西无线发射台站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有人留守、无人值班”的工作模式, 也改变了传统的建台模式和管理方式, 有效地降低发射台站运行维护成本, 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技术创新包括: (1) 统一接口标准:在国内率先提出和实行统一的发射机通信接口协议, 实现对不同品牌类型的发射机统一监控管理, 远程故障定位分析从设备级深入到模块级。可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管理。 (2) 运行支撑管理一体化:采用实时故障检测技术、集散控制技术、多线程同步技术、心跳故障检测技术、图像模式识别技术、流媒体传输技术、基于分布式海量音视频存储技术, 故障信息数据挖掘技术、工作流管理技术、分布式数据库自动同步技术, 联动发射台站运行维护电子派单、处理过程跟踪、巡更管理、备品备件网络管理等支撑功能管理模块, 从而在国内率先实现同一平台上对全区各类型的发射台实时集中监测、控制和派单维护的高效管理。 (3) 高度兼容性和灵活性:采用灵活的多种发射机兼容技术和多种备份组合兼容技术, 国内率先实现涵盖中波、电视、调频类型的全区无线发射机台站的集中控制管理。 (4) 故障自动预警分析:采用故障信息的数据挖掘技术, 分布式数据库自动同步技术对全区台站设备建立数据库并进行自动跟踪诊断分析, 迅速得出预测结果, 以便做出科学决策。有效地提高安全播出预警分析能力。 (5) 系统安全性高:所有信息全部通过广电内部的SDH光纤网络传输, 采用SSL加密技术、CRC校验技术以及双重防火墙等技术, 极大地提高信息的安全性。

广西全区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运行支撑管理系统具备一系列的基本功能:1.发射机系统:远程数据的采集、显示功能;远程系统操作控制发射机;自动完成N+1或1+1倒机工作。2.信号源系统:各路信号源输入的数据的采集、显示功能;远程操作控制信号源切换及相关参数设置;信号源自动切换功能。3.电力系统:远程电力数据的采集、显示功能;发电机远程操作控制。4.环境系统:远程环境数据的采集、显示功能;环境系统远程操作控制。5.告警系统:各子系统系统故障后及时产生告警, 并记录产生维修工单。6.数据查询分析系统:查询整点抄表数据、故障统计数据、各种数据曲线、音视频回放, 方便查询系统各类记录信息。

目前, 该系统已经在广西自治区101个县级以上无线发射台站安装使用, 自治区所有县级以上无线发射台全部实现了远程智能化管理。由于自主开发, 系统投资成本也大幅度下降。如采取外购的方式, 平均每个频率 (频道) 为7.1万元;自主开发后, 平均每个频率 (频道) 仅为3.1万元。系统于2009年8月投入运行以来, 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系统与未使用前同期相比较, 设备停播时间明显大幅度下降。根据广西广播电视监测中心提供的2009年1-6月和2010年1-6月统计的设备停播时间相比, 同比下降幅度分别为:1月32.15%, 2月64.14%, 3月86.30%, 4月89.42%, 5月72.57%, 6月80.89%。

该系统的建成大大提升广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能力和工作效率, 为全区无线发射台站实现“有人留守、无人值班”奠定了基础, 极大地减轻值班工作强度和减少人为责任事故, 降低发射台站运行成本, 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建设广西广播电视发射台智能化远程监控网络系统, 一方面利用有限的资金建设更多的广播电视发射台, 更好地把党和国家的声音传到千家万户, 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让更多的老百姓更好的享受社会化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利用当今科技成果, 充分采用固态化、网络化、智能化和通讯技术, 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有人留守, 无人值班”, 为全国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的智能化管理探索了新的模式和成功经验, 对全国无线发射台站的智能化管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提升了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技术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 缩小了国

内同类、国外同行的技术差距, 提高广播电视行业的竞争力。实现了广播电视发射台“有人留守, 无人值班”管理模式, 监控系统平台的先进性、稳定性以及能远程监测控制发射台等设备, 减少了人为的操作错误, 提高了自动处理故障的能力, 提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保证了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保障了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 确保政令畅通。

统一监管模式论文 第2篇

一、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背景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这是今后搞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和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当前金融秩序的混乱主要反映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理财市场)和同业市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各自的资管产品,其特点都是集合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产品属性是证券。但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资管产品无法实现统一监管,非法从事理财业务也没有一个部门去查处。尽管目前已责成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资管产品的规则,但如果不明确其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细则,那么资管市场的监督套利是无法消除的。就像公路上,交通规则一致,但如果站了军方、政府、公众三个警察指挥三类车辆,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吗?

我认为,金融稳定要从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做起,但金融秩序的维护要靠法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和严肃追责。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资管市场就要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之趋势,建立统一的法律关系的资管监管体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非统一监管所形成的监管套利现象,使得资产管理业务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二、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

1.资产管理业务定义

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根据国内外行业共识,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者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资管业务的核心参与方可分为三类:资

1金方,资产方和服务方。

2.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包含: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

2.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

2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建议或 1杨征宇、卜祥瑞、郭香龙、王晓明:《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纠纷解析》,法律出版社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200

52017版,第9页。

年9月发布。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与运用资产进行投资活动,相应的风险也由自身承担。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2.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财产信托

我国《信托法》是这样定义信托的,“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也是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信托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其主要核心在于资产的转移,资产的独立,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在我国信托作为资产管理业务方式通常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财产信托。

2.2.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点是相特定委托人人发行信托计划,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3受托人负责管理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人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要求委托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为了识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由于集合资金信托资金的高风险性且控制或不承诺刚性兑付,筛选出风险接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者是对信托风险的合理控制。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2.2 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计划,也称单一资产信托计划,是由委托人将自己的某种特定资产或资产的组合委托与受托人进行管理,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本身)获取收益的信托活动。由于财产信托计划不受《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约束,其委托人可以不为合格投资者。财产信托计划主要集中于家族财富管理,慈善信托之类。商业银行的银

4信业务或银信通道业务通常利用财产信托作为通道对一些不符合银行授信的客户进行授信。现银信或银信通道业务被监管机构注意到其风险的积聚,正被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笔者将在后文详细介绍监管机构对银信类业务的具体监管。

2.3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需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到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许可。取得资管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可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向单一投资者发行,也可以向多个投资者发行。不过,投资者都必须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6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接受货币资产,相比于信托,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局限性较大且更严格,信息披露机制更规范。

52.4 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规定,基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证监会的审批。基金公司资管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基金公司的资 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业务的通知》: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

3年修订)》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管业务普通资管计划,即为单一客户或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基金公司只能设立独立的基金子公司进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9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管业务也称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基金公司才能开展。该特定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公司子公司可以投资一些非标资产,比如: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于基金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者也需要符合合格投资的要求。详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872.5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公司的资管业务主要为保险公司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保险

10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满足相关条件,并经保监会审核批准。其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12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至少有一个股东或发起人为具备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资管业务只能投资相关的标准资产,比如: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非标资产则在禁止投资范围内。保险公司资管业务如果需要投资非标资产,可以对价信托计划或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专项资管计划。笔者将在下文详细介绍该种合作。7《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8《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9《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10《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保监发【2012】6011《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保监发【2012】60

1第83号。第83号。第83号。

号。号。号。1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保监会令(2004)

22.6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

13者报酬的业务活动。期货资管业务不得公开宣称,可以对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可以与证券公司资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基金公司集合资管计划相对接。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不得直接投资非标资产,只能投资于:(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资产。

三、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模式的监管

1.统一监管:2017年11月17日,央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一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进行统一监管所迈出的第一步,其核心是协调一行三会对金融资管业务进行统一协调监管,防范监管漏洞,防止监管套利的存在。《指导意见》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规定,并对之后各个机构所发的监管文件起到了总纲领的作用。

1.1 《指导意见》规定了资管业务监管的基本原则,减少金融风险,引导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防止在金融体系内空转,放大金融风险。其主要针对资管业务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的问题进行机构及功能性监管。1.2 《指导意见》对资管业务进行了定义,该定义基本上为笔者前述的六种资管业务,这里笔者便不予赘述。意见对资管业务的定义里排除了私募基金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因为私募基金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独立的法律法规,且相关规定更加成熟,并不是本文件所规定的资管业务范围。1.3 《指导意见》明确了资管业务的产品及分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意见对相关资管产品进行了投资标的意义上的分类。其中固定收益类 1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

修订)》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与权益类资管计划在国内更常见,商品及衍生品资管计划则相对稀有。资管机构须想投资者明示资管计划的分类,详细披露相关风险。

1.4 《指导意见》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相当于将之前六种资管计划分别独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统一。该规定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指导意见》同时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规定,要求资管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资管计划前,需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及风险偏好,向不同的投资及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销售与其投资及风险偏好相一致的资管产品。做到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

1.5 《指导意见》同时对金融机构从事资管业务的工作人员资质提出了要求。要求从事资管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需要一定的从业经历及资格。1.6 《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依法登记,财产隔离等。1.7 《指导意见》同时对资管计划的产品代销进行了规定,其中要求代销机构具有一定的资质,不得虚假及夸大宣传。1.8 《指导意见》对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进行了规定。其中投资标的分为四种,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类,及混合类。对公募与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进行了区分规定,其中公募类偏向于投资标准化资产,以防范风险。非标准化资产投资收到限制。1.9 《指导意见》强化了对资管计划资金隔离的要求,要求资管计划设立严格的资产隔离措施,计划资金严格进入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托管。1.10 《指导意见》对资金池进行了规范。各个资管计划形成的资金池应当相互独立,绝对隔离,不得将资金汇集到统一资金池进行统一管理。1.11 《指导意见》打破资管计划的刚性兑付要求。各资管计划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同时要求资管计划进行净值管理。1.12 《指导意见》对分级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列于优先级与劣后级之间的夹层直接认定为优先级。同时对优先级及劣后级比例进行了规定。1.13 《指导意见》最后对多层嵌套及通道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资管产品只能投资一层资管产品,嵌套只能为一层。通道业务更加规范,受到压缩。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央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一同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资管计划进行统一监管的内容的整理。上述内容将会在之后各个监管部门所发的监管文件中一一体现。我们可以总结上述监管文件的一些特点。

四、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监管特点 首先资金端:进行流动性紧缩,对银行同业业务依赖降低;银行表外业务难度增加;回归银行表内一般负债;

其次资产端:限制银行同业空转;严控影子银行;防范实质风险;回归银行表内信贷;

再次业务模式:打破刚兑,规范资金池;多层嵌套;穿透监管;禁止监管套利; 最后监管自身: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标准统一;数据共享;监管问责;

五、强监管下,何种资管业务合法合规

在资管计划统一监管的大潮下,资管机构如何进行业务方合法合规?首先,要明确,在资金端,资管机构应根据自身的管理性质进行资金的募集。比如,如果是集合资金管理计划的信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时只能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不得公开宣传,不得夸大收益,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在资产端,就是投资标的限制。现在对非标资产的投资受到极大的限制,投资非标资产或者最后基础资产是非标资产,资管计划需要进行合理合法审慎的作出投资决策。在业务端,就是限制银行的同业业务,防止资金在银行同业内部空转。限制各个资管计划之间进行嵌套。资管机构的为了规避监管委托另一资管计划进行投资,只能进行一层嵌套。

六、总结

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多而繁杂,很难系统性进行概括,更难进行统一监管。其中各个资管计划之间复杂的嵌套,系统性风险正在积聚。统一监管的提出迫在眉睫。有学

14者提出,统一按信托结构进行规范与监管。其实笔者认为统一按信托结构进行规范与监管是一劳永逸的方法,不过这样会限制金融创新,抑制各个资管计划的独创性。各个资管计划针对的受众群体不一样,如果统一按信托结构进行监管,则会限制各个资管计划服务不同群众的基础。

笔者认为应借鉴信托结构,对宽泛的统一监管原则进行规定,各个不同的资管计划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监管。这样既能保证资管计划在具有信托结构的大原则下规范运行,同时又可以保证各个资管计划的独创性,从而服务不同的受众群体。

欧元区需落实“统一监管” 第3篇

以银行与政府资产负债之间的恶性循环为例:一方面,欧元区商业银行仍面临资本不足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各国政府的担保和注资;另一方面,这些银行又持有大量的政府债券。银行和政府两者的资产和负债紧密相连。一旦银行资金状况恶化,政府加大注资,其结果则是政府财政和债务状况的恶化;而政府债务的恶化又使银行持有的政府债券贬值,从而导致银行资产负债状况的恶化。

据有关机构估计,欧元区6000多家银行目前资本短缺额度约4000亿欧元,占欧元区GDP的4.25%左右。对一些财政债务状况面临困境的成员国而言,它们已无力再为这些银行注资,但又不能承受银行倒闭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欧元区银行联盟,是阻断银行与政府之间恶性循环的有效方法之一。

银行联盟主要包括四大支柱:首先是统一的银行监管机构,以同样的标准管理欧元区的所有银行,减少银行业整体的系统风险;第二是统一处理银行破产的框架,即以同样的法规和程序来处理濒于倒闭的银行;第三是统一的储蓄存款保险机制,防止一些成员国发生银行挤兑,将存款转移到其他国家(如希腊、西班牙等国银行在2012年所遭遇的困境);最后是统一的财政支持机制,对需要政府注资的银行,由欧元区统一的财政支持机制如欧洲稳定机制直接向成员国银行注资,而不再由银行所在国家的政府注资。

事实上,2012年6月,欧洲领导人已经在原则上同意建立统一银行监管,由欧洲中央银行负责,作为组建银行联盟的第一步,并在此平台上系统解决援助西班牙等国银行的问题。

遗憾的是,2012年底举行的欧洲财长会议不但没有就如何建立统一银行监管的技术细节取得任何进展,而且还倒退到2012年6月之前的原点,重新争论是否需要统一银行监管。没有统一的银行监管,银行联盟的设想就会成为空中楼阁,银行与政府之间的恶性循环将继续威胁欧元区的稳定。

2013年,欧元区必须真正落实去年新出台的那些措施,并要继续完善系统性机制,才能阻断恶性循环,降低系统性风险。否则,欧元区经济和债务危机仍有继续恶化的风险。

统一监管模式论文 第4篇

2009-09-29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加强招标投标统一监管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专访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弘

《招标投标法》颁布整整十年,对行业行为的规范做出了重大而积极的贡献。然而,是否招标过程中不违规、不违法、不出现腐败现象就算招标成功了呢?相应的,是否招标监管不发现违规、违法、腐败现象就算监管到位了呢?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弘副总经理,用她多年的从业经验和阅历,为我们做了独到的解答。

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弘

建立招投标统一监管机制形成全国招投标统一市场

张总在回顾《招标投标法》走过的这十年感慨万千:《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无疑是具有积极的意义:招标投标基于其“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十年来已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有效保护了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而且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形成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对我国推进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体系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十年来,我国《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规则体系基本完备,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方面和环节都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当记者问及《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实际问题亟需解决时,张总不无忧虑地说:“虽然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但却缺少一个综合的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多头管理是当前招投标行政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既影响了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降低了行政监管效率。作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法》就有不尽完善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又有自己的规定,而对于不同地区的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更是五花八门。中建精诚是一个具有五甲资质的企业,以公司实施建设工程招标的资格、经验和能力来说,应该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都能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但现实中却并不这么简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地的招投标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规定各不相同,有的监管规定甚至细化到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分值设定的区间,使我们很难在短时间内准确把握各地的相关规定。我们曾做过一个这样的分析:同一个建设工程,假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拟参加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都完全相同,仅仅是对该工程实施招投标行政监管的区域不同,最终的中标结果有可能完全不同,原因就是这两个区域的招投标行政监管相关规定不同。”张总认为,有必要统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建立规范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统一协调和解决各部委之间、地方与部委之间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存在的差异、冲突与矛盾问题。统一进行监管,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打破部门壁垒,行业壁垒、地方保护,最终形成全国招投标的统一市场。

切实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为招标人选择最优中标者

在谈及招标成功的标准问题时,张总表示,她所理解的招标成功的标准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招投标程序,为招标人最终择优选择了一个最适宜承担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确保招标后合同的顺利履行”。她提到,现在很多人把招标投标活动仅仅作为防止腐败行为滋生的手段,并认为招标项目只要顺利地招下来,没有不合法不合规的事情发生就算成功。张总以她多年从业的经验感悟到:招标项目成功与否不仅要看是否防止了腐败,保护了各方的利益,更要看是否为招标人选择一个合格的中标人,是否通过招标投标为招标人缔结了一份确保招标项目实现终极目标的有执行力的合约,从而实现项目有限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任何管理控制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招标投标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所以招标投标的管理、监控是否合理,都应该看工程最终结果是不是令人满意,而满意的最终核心应该是是否提高了经济效益,保证了项目质量。

但目前的制度和方法都大部分局限于招投标环节本身,不重视系统性最终结果。尤其是对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应该是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形成并订立一份具有较强可执行力的合同。对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来说,施工总承包的招投标一般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而通过这一个多月的招投标活动所最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常常需要履行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所以,张总认为招标代理的从业人员应是高智力、复合型的人才。同时,张总也不无遗

憾地说,由于目前部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对所代理的项目完全是流于表面化的程序性操作而不重质量,甚至行为不规范,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对当前招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形象的认同,实际上也影响了这个行业的前途。对此,张总希望广大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特别是同行企业管理者能够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选择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优质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用自身的行动切实扭转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形象。

坚持科学管理 树立良好企业信誉

在采访的最后,张总为我们介绍了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取得的成绩,作为北京市率先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三体系认证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建精诚近年来圆满完成了中国国家博物馆改扩建工程、中国科学技术馆(新馆)、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楼、北京朝阳医院和十个奥运场馆等几百个招标代理项目。公司严格按照三体系的要求,贯彻“守约、保质、薄利、重义”的经营方针及求实公正、准确快捷的服务宗旨,坚持科学管理,全面发展,并为顾客严守商业秘密,得到了委托方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良好的企业信誉。

张总还介绍说,多年来公司十分重视人才培养,对即将开考的招标师考试,公司上下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但同时张总也建议,目前,如何将招标师考试与实际工作有机的结合,也将是从业人员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统一监管模式论文 第5篇

然而,这部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半年多以来,作为基层第一线食药执法监管的一员,我深深地体会到了食药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还需要进一步统一完善监管体制和细化法律法规适用细则。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后,我们严格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主体责任、严格监管、属地管理、社会共治、严惩犯罪”五个方面的总体要求,利用制作法治宣传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传统宣传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结合食品安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切实开展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全面提高了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进一步增强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人人监督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是,理论和实际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宣传普及和执法操作还是有一定难度。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五花八门

影响和制约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特别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饮食习惯、传统食品加工生产工艺水平和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漠,诚信道德缺失,唯利是图等,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再加上当今“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记者,随时都在“制造”新闻,从而造成消极影响,加剧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而新食品安全法全面实施以来,目前全国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机构不但没有统一,而且花样繁多,名称也五花八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 二合一”、“三合一”、甚至“五合一”的格局,让人晕头转向。新组建的部门机构名称标识不统一、执法依据不统一、执法程序不统一、法律文书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且上一级仍是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上级多头部署,下级疲于应付,存在不协调等情况。表面上地方政府是为了精简机构,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实际上,却无形中大大弱化了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职能。

其实,最好的建议还是应强调食品安全为公共安全的定位而非市场监管定位。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特定区域中心场镇设立派出机构,明确村一级的协管员责、权、利。加大投入,解决基层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技术能力不足、经费保障不足、人手力量不足等问题,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就我县而言,在10个中心场镇设立了10个监管所,按照辖区乡镇数量每个乡镇核准一个编制,所长按照实职副科配备,人财物均由县局统一调配,大大地提高了执法效率和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职能。但是,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还是没有标准化所房屋设施、无执法使用车辆等基本问题。相应地制约了工作的更好开展。这些都是急需要解决的基础薄弱问题。

事权责任不清,人财物资源配置不够科学合理

目前,我县基层监管所执法人员基本都是其他单位调入或者新考录人员,没有相应工作经验和经过长时间的专业系统的培训,往往都是赶鸭子上架,上班就投入到第一线监管工作当中,人才短缺才是关键。而他们只能做的往往也只是去市场查看持证经营、人员健康证、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情况和查看有不有过期变质食品、经营场所环境符不符合卫生规范等。其实,食品安全监管是基于科学的风险管理,不是简单的查看索证索票和符不符合卫生规范。必须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规范系统检查,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抽样检验力度和范围,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才能让食品监管执法队伍真正权威、高效。

事权清晰,责任才清楚,相应的机构设置、人财物资源配置才能够科学合理。食品安全风险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历史原因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复杂。以前的多头监管和现在的统一监管还没有完全真正的衔接好,责权的轻重缓急还没有很好地理清。比如,国家、省、市县具体应承担的工作和事权到底应该以什么为主、怎样划分等等。本人非常支持国家局毕井泉局长的建议,国家负责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审评审批及其相关检查、核查、检验等工作。省级集中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承担企业许可、体系核查、日常监督检查、案件稽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职能。市县两级负责食品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管,负责对食品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的定期抽检,负责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餐饮企业以及小作坊等的日常检查。

而对于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基层所)的事权责任方面,我认为基层所应该以宣传培训、规范指导、许可核查、抽样检测和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为主,而不是一味把案件查处,处罚罚没款项收缴作为一种推进工作的手段。当然,从本职工作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社会影响要求,必要的行政处罚还是必不可少的。关键是应该放在产品本身质量安全问题管理方面,从生产经营源头上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而不是拿一些经营户所谓的无证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预包装食品过期、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不清等简单的问题做为主要文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肯定毫无争议,必须贯彻。但是,对于不是主观故意行为、不能证明食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我觉得应该还是可以区别对待,减轻处罚。加强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长此以往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知法守法水平才能共同提高。

配套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目前,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未出台,修订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同时还需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使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更加细化,以便于实施。

2015年,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24.78万件,罚没款金额11.65亿元,责令停产停业9731户,吊销许可证235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779个,移送司法机关1618件。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县坚持出重手、下重拳、加大打击力度,立案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400余件,开出了四川省第一张五万元罚单。虽然,在全县食品经营领域形成震慑。但是,新食品安全法对大部分轻微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起点较高问题,也带来了执行难、结案难等现象,给基层执法人员造成困扰。比如,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大部分都是老弱病残或者留守人员,生活本来就很困难,无意中难免会因清理不及时遇到经营的个别食品超过保质期,被立案查处起价五万元,从经济上肯定无法落实,情理上也于心不忍。甚至,个别经营者文化素质相对偏低,对假冒伪劣食品鉴别能力有限,虽经过每年的培训,但在造假手段不断翻新面前,他们也防不胜防。在送货下乡的销售人员手中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即使保留有所谓的随货单或者收据,但因为电话地址可能是假的而无法找到上家。自觉接受处罚时,往往也无法承受巨额的罚款而导致案件结案较难情况出现。这些,都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成员进一步加大到基层的调研和听取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尽快制定出客观、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细则,以便于基层食品监管执法工作权威、高效。

另外,地方性法规严重滞后,不利于地方解决食品安全矛盾工作的开展。 比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四川省下发了《农村群体性聚餐管理办法》却没有相应的法规来予以支撑,只有监管责任却没有配套的处罚依据等等。这些都给日常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也是群众非常关注和意见较多的地方。

总之,食品安全管理重点还是在源头。只有建立起从种养殖环节到加工生产、到餐桌上的一系列过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充分实现食用农产品溯源制度,大力开展全民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国民素质和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食品安全相关问题,实现人人参与、社会共治局面。

(作者单位:四川省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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