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制范文

2024-06-07

信托机制范文(精选9篇)

信托机制 第1篇

信托创新的采纳和扩散是有分别的, 信托创新的采纳分析考虑的是信托机构决定采用信托创新产品或技术而作出的决策, 它与决策过程有关。也就是说, 信托机构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 结合外界环境影响, 在某一时点进行是否引进市场上已经存在的某项创新产品或技术的决策。创新扩散则是指某项信托创新产品或技术在整个信托行业中繁衍发展的过程, 它是时间的函数。创新采纳是建立在单个具体信托机构特异性差异的基础之上, 有特定的因素影响信托机构对采纳创新的效率收益评价和采纳时机的选择;创新扩散则是将行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总体的行为, 反映的是行业中信托机构对某项信托创新的采纳率、采纳决策和采纳时滞的总体特征。

信托创新的采纳和扩散紧密相关, 扩散是建立在采纳的基础之上, 扩散是多个信托机构采纳创新的结果和表现。二者受一些共同因素的影响, 如创新采纳和扩散过程都表现出竞争性、战略性、动态性、信息性的因素影响特征等。信息外部性和网络外部性促使潜在竞争者可以通过模仿来实现创新采纳, 从而导致原先的创新逐步扩散, 形成整个行业的创新;另外, 攀比效应加剧了采纳和扩散过程, 因为如果一些潜在竞争者不采纳创新, 就可能处于竞争劣势, 有时即使这些创新未必有利, 机构也不得不采纳。竞争会耗散创新的超额回报, 同时又会促进创新。信托业的发展路径和其他产业一样, 竞争和创新相互作用, 构成熊彼特所提出的“创造性的毁灭过程”。

下面将具体分析单个信托机构对信托创新的采纳以及在整个信托行业水平上信托创新的扩散机制和特点。

一、信托创新采纳与扩散的要素分析

从理论上分析, 信托创新的采纳和扩散与其它金融创新的采纳和扩散有很多类似之处, 也需要条件和动力。对于信托创新来说, 采纳与扩散的条件存在四大要素:扩散源、信息与媒介传播、市场与制度环境、采纳者与潜在采纳者群体, 而且这四大要素必须满足一定的匹配要求。采纳的直接动力是该项创新能满足委托者的需求并能为信托机构带来利润。同时, 信托机构所面临的竞争性和制度性的攀比压力是促使创新采纳与扩散的另一个重要的动力因素。满足一定临界条件的信托创新会被信托机构所采纳, 多个信托机构采纳创新逐渐形成创新的扩散, 其扩散的规模和速度, 受市场垄断程度、创新产品的市场适应性以及公众的偏好等因素影响, 由采纳者、潜在采纳者群体与市场共同决定。下面主要分析信托创新与扩散的四大因素:

(一) 扩散源

信托创新的扩散源, 也就是创新产品的供给主体, 可以是信托行业中的任何一个信托机构。一般来说, 在市场上对某一领域有独到研究或特别人才的信托机构会推出某项信托创新, 该创新可能是一个新产品、新的交易方式或一项新的服务, 为简便起见, 这里统一称之为信托创新产品。该创新可能是信托机构在广泛市场的调查基础上独立地进行产品开发, 或者在吸收消化国外创新成果的前提下, 研发推出的信托创新产品。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 只要它们拥有可以被扩散的信托创新产品, 它们就构成供给主体, 成为扩散源。

从扩散源的供给方面看, 一项信托创新能否被扩散, 首先要看最终用户, 即委托人对信托创新产品的需求程度, 也就是说该产品能否被市场接受。再就是它能否为创新机构带来净收益。如果一项信托创新能够使创新者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 或者带来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品牌效应, 有利于信托机构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则这项金融创新就会有更多的潜在采纳者, 该项创新往往会以更快的速度扩散出去。作为创新主体, 首先一般地希望能将创新保密, 以便尽可能地垄断使用, 弥补高额的初始创新成本, 进而获得和维持创新的超额利润。但是, 金融市场的特征是很容易模仿。信托市场也不例外, 绝大多数信托创新产品是不可能获得专利的。创新机构只要将该项创新产品推向市场, 就意味着向社会公开其创新特点和技术, 也就是说, 信托创新产品面向市场的时候, 同时也向市场提供了扩散源。

(二) 信息与媒介传播

信托创新采纳与扩散的重要先决条件是信息的传递与扩散, 即信息从扩散源传递到潜在采纳者。所以, 构成信息传递与扩散的链条有几个要素:信息扩散源、信息、信息传播媒介和潜在采纳者。上文讲到信托创新的原创者在向社会推出创新产品的同时提供了信息扩散源。该信息通过多种媒介传递和扩散, 这些媒介包括公众传播媒体、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信托市场等。公众传播媒体是指直接面向社会传递信息的渠道, 包括广播、电视、报刊、公告以及互联网等。尽管对于集合资金信托类产品的营销, 制度规定不得利用公开媒体, 如报刊、电视、电台等进行广告宣传, 但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信托创新都利用了新闻报道的方式宣传了创新产品的推出。特别是IT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使得信息的传递与扩散表现出更广、更快的特点。当然, 中介服务机构与信托市场是创新产品传播的另一重要途径, 潜在采纳者可在市场上或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获取有关信托创新产品的具体信息。总之, 在现代社会, 我们可以假定信息的传播渠道是通畅迅速的。

信息的传播对信托创新采纳与扩散表现出正的外部性影响特征。信息从初始创新者传递给创新采纳者, 又从先期采纳者传递给后期采纳者。后期采纳者对创新的采纳决策是建立在先期采纳者累计的信息之上, 他们可以吸纳有用的经验和减少失败的教训。信息和网络正的外部性影响还表现在一项创新在传播过程中的宣传作用, 初始的创新被委托人和社会的接受程度有限。随着信息的广泛传播, 后期的采纳者会发现他们在营销被采纳的创新产品时会容易很多, 可以有效地减少营销成本, 委托人也降低了了解创新产品的费用, 这在总体上增进了全社会的福利。同时, 这里也存在着信息外部性引起的“搭便车”问题, 即后期的采纳者可以从初始创新者和先期采纳者的经验中获利。尽管从一个信托机构到另一个信托机构, 信息的传播存在着“搭便车”激励, 但也并不必然意谓着信息传播会降低创新的激励。相反, 信息的公共性质及缺少专利或版权保护将有效提高创新的激励。

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 金融市场的变化相当迅速, 在这个快速变化的市场里, 信托机构存在着很大的创新压力。这些压力来源于IT领域的迅速发展带来的交易技术与信息传递的飞速变化、信托行业监管制度的快速变迁、委托人需求的多样化和多变性。信托机构要想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获得更多利润, “快速进入市场” (Drew, 1995) 是非常关键的。因此, 为了提高竞争优势、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利润、提升企业形象和声誉, 信托机构往往会选择加快新产品开发速度。信托机构率先推出一项新产品, 可以为其带来一系列好处。信托机构开展业务, 很大程度取决于信托机构的市场形象和声誉, 新产品的开发带来的声誉提升会提高委托人的忠诚度, 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 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因此, 信托机构不会为了降低采纳一项创新技术的风险而仅仅采取“搭便车”策略。信托创新产品的易复制性反而会逼迫信托机构选择快速创新, 在原始创新者推出某项创新之后, 其他机构的选择也是快速进入市场, 从而推动他们选择采纳而不是等待和“搭便车”。

但是, 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 信托创新的信息是完全和对称性的。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 信托机构获得信息需支付成本, 或者自己必须投入较多的力量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在这种情况下, 信托机构需要考虑市场上其它信托机构采纳该创新的情况, 如果别的机构先行采纳, 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有关该产品的信息, 减少信息不完全或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也就是说, 等待和“搭便车”是更好的选择。但是, 如果采纳该项创新的信托机构数量增加, 又会对其产生攀比压力, 从而不得不采纳创新。更多的机构采纳该项创新形成创新产品的扩散, 市场认知度得以提升, 信息累计程度逐渐增加, 在总体上又减少了采纳创新的风险。

(三) 市场与制度环境

信托创新采纳与扩散的市场与制度环境是扩散得以进行的外部条件, 主要包括监管环境与市场环境。信托创新往往是新事物, 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 监管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 有些创新的扩散有时可能会影响金融稳定, 甚至危及金融系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所以, 监管当局对信托创新与扩散的监管会非常严格。例如, 某项创新产品在甲地能为地方监管当局接受, 在乙地可能会遇红灯, 这样, 创新扩散在乙地就会受阻。同时, 国家对于行业的法律法规对信托创新的采纳与扩散也有很大影响, 例如上文所述的对信托产品营销的宣传广告的限制性规定实际上也给信托创新的扩散带来阻碍。

市场环境对创新的采纳与扩散影响更大。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文化、习俗等背景的差异, 各地委托人的投资和消费偏好和能力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也就是说, 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市场环境。那么, 信托创新产品在扩散过程中, 在不同的地区会面临不同的景遇。在某地颇受欢迎的创新产品在另一个地方可能没有市场。因此, 信托创新的采纳与扩散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委托人投资与消费偏好和能力的约束很大。另外, 对于该项信托创新所要求的市场资源配套条件直接制约着创新的采纳与扩散。有些创新产品需要特殊的市场配套资源, 例如政府支持, 税收优惠, 或者特定项目基础等, 这些构成了其它信托机构采纳该项创新的门槛, 直接影响该项创新的扩散规模与速度。总之, 制度、监管和市场环境构成了信托创新采纳与扩散的外部约束条件。监管放松, 创新扩散较快;监管越严, 扩散越慢。市场环境越好, 创新扩散速度也就越快。

(四) 采纳者与潜在采纳者群体

从理论上讲, 信托行业的每个营业机构都是某项信托创新的潜在采纳者。也就是说, 不论信托机构的规模大小, 如果有能力进行某项信托创新产品的交易, 它们都会成为该项创新的潜在采纳者。因此, 潜在采纳者可以这样定义, 就是指这样一些信托机构, 它们因为某种特定的原因没有成为某项信托创新的原创者, 不拥有该项信托创新产品, 但具有进行该项产品运作的环境和条件。不过, 潜在采纳者要真正成为采纳者, 还需进行市场与自身承受能力的可行性研究。在下面的章节将会分析潜在采纳者在什么条件下会作出采纳创新的决策。

二、信托创新的采纳机制

当市场上上出现一项信托产品或技术的创新时, 行业中的每个信托机构都会对其进行分析评估。在任一时点, 信托机构都要面临决策, 即是否采纳该项创新。信托机构可以选择采纳, 或选择等待。其决策依据有以下一些因素:

1.对该项创新的掌握程度, 它取决于信托机构获得信息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2.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的适配性, 它取决于信托机构具体特征与市场条件的配合程度;

3.信托机构对该项创新的成本收益评价;

4.竞争和制度上的攀比压力。

信托机构对上面四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如果到达某一临界条件, 信托机构会选择采纳创新。反之, 信托机构会选择等待, 直到以上综合因素达到其临界条件而重新选择采纳创新。信托机构重新评估需考虑的因素主要是:

1.创新特征的变化;

2.信托机构自身特征与环境的变化;

3.信托机构获得新信息的变化情况;

4.其他信托机构采纳该项创新的情况;

5.信托机构对该项创新的成本收益的重新评估。

上文论述了对创新采纳和扩散产生影响的共同因素, 主要是信息、信息扩散与市场环境因素影响等。以下主要就信托机构内部特异性与外部条件的适配性、采纳的效率效益分析、攀比压力等因素对信托创新采纳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

(一) 内外部条件的适配性对创新采纳的影响

市场上每个信托机构都是异质性的, 信托机构的内部条件具有不同的特点。其内部条件主要是指内部治理结构、内控流程、决策机制、战略规划、资源占有情况及研发能力等, 某项信托创新的信息传播到信托机构, 或信托机构从市场上收集到某项创新信息时, 其内部流程和决策程序决定采纳创新的速度, 其内部具体特征将决定能否采纳该项创新。一般地, 信托机构存在以下一些内部具体特征会对创新采纳决策产生影响:

1.战略规划:信托机构一般都有独特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策略, 如果某项信托创新不符合其长期战略, 即使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或利润空间, 信托机构一般也会不予采纳。

2.其它可替代产品机会:一家信托机构一般地同时会有多个可供选择的产品在研发或比较之中, 信托机构需要对不同的产品进行分析, 以确定是采纳创新, 还是推出其它产品。因为, 信托机构的资源 (包括人力资源、资金及其它资源) 是有限的, 当其占用手中资源选择采纳此种信托创新时, 就排斥了对他种信托产品的选择。而采用他种产品所能带来的收益, 则成为实施这种创新的机会成本。资源的不同配置方案对信托创新能否被采纳有很大影响。

3.采纳创新的能力:不同的信托机构有不同的核心能力, 有不一样的人力资源储备结构。因此, 某项信托创新的特征可能侧重于特定专业, 需要特殊的设计与运作技能;或者某项创新包含较高的技术含量。作为潜在采纳者的信托机构可能不具备该专业的技术人才或知识准备, 因此不具备采纳该项创新的能力。

4.内部资源配套能力:一些信托创新产品需要一定的软硬件配套条件, 如有些创新产品需要配备一定的资金、设备设施、项目或产品的前期准备等等。特定的创新产品需要信托机构相应的资源, 能否采纳创新取决于信托机构占有的资源条件。

另一方面, 采纳创新面临一定的外部条件, 如:

1.创新产品的市场条件, 目标客户群的规模和要求。有些创新产品的目标客户是机构, 而有些产品面对的是特定个人群体。不同的信托机构有不一样的客户基础。因此, 采纳创新与否取决于创新产品要求的市场条件和客户定位能否与该信托机构所面临的条件相配套。

2.外部资源配套条件:有些创新产品需要合作者或交易对象;有些创新产品需要政府政策支持, 如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不同地区政府的发展目标和重点有不同特点, 因此, 信托机构面临的环境条件是不同的;有些创新产品则需要有确定的项目基础, 如房地产资金信托创新产品等。这些对信托机构采纳决策会有很大影响, 有些条件的配套是采纳创新的先决条件。

信托机构是否决策采纳某一项信托创新, 与以上内外部条件的配套契合程度密切相关, 并且绝大多数因素是重要的先决或前提条件。在满足内外部条件的基础上, 信托机构还需要对采纳创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满足一定的临界条件后, 才有可能采纳该创新。

(二) 采纳创新的成本收益评价

采纳创新成本, 指从采纳创新到完成实施全过程各种耗费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信息成本, 指信托机构在采纳创新过程中为收集、处理和转化某特定创新信息所耗费的人力资源和其他物质资源的费用。

2.设计成本, 指信托机构为采纳某项信托创新, 结合自身特点对创新产品进行具体补充、调整、完善等再设计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资源和其他物质资源的费用。包括设计人员的工资以及调查研究、方案设计修改、论证评估、实施前试行等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

3.实施成本, 指将要采纳的信托创新在实施过程中所耗费的各项费用的总和。它包括启动成本、营销成本和管理运作成本。启动成本指实施新技术或新产品等需要的前期物质和人力资源准备, 如新的信托产品需要的设备设施, 人力资源培训费用等启动过程所需费用。营销成本指销售信托创新产品所需费用, 包括相应印刷、推介等宣传营销费用, 其费用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信托机构营销网络的分布和市场营销能力;信托机构采纳创新, 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产品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以及律师、评估、审计、鉴证等各种中介费用, 与项目相关的信息披露、清算费用和各种税费等。

4.风险成本, 指采纳创新过程中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引发的损失。如采纳的信托创新设计与自身实际情况出现较大背离导致采纳创新失败, 使已支付的成本不能有效收回;或者由于意外因素使创新产品的销售受阻, 或因创新实施后出现未曾预料到的风险导致实际收益远远低于预期收益等。采纳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冒险行动, 其实施结果要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要想不承担风险成本是很难做到的。风险成本的实际水平, 主要受制于采纳创新的实际价值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5.机会成本, 指因采纳了某种信托创新而放弃了使用相同资源选择其它信托产品所能带来的收益。信托机构的资源是有限的, 采纳创新的决策选择, 不可避免地都有一个机会成本问题。

采纳信托创新的收益包括以下两方面:

1.直接收益, 指采纳创新的信托机构取得的能够用货币计算的创新收益。如创新产品带来的信托报酬和超额收益分成。直接收益构成采纳创新收益的主体。

2.间接收益, 即不能以货币直接计量, 而以其他表现形式存在的收益。信托机构通过采纳创新而快速进入市场, 有利于提高市场份额、满足客户需求、拓宽差异性产品供给范围、增强竞争实力, 有利于信托机构提高市场形象和知名度。无形收益虽然不是现实的货币收入, 但对于信托机构非常重要, 成为采纳创新与否决策的重要因素。

假设以V (T) 表示时间T采纳创新的预期报酬, 用W (T) 表示时间T采纳创新的预期收益 (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 , C (T) 表示采纳创新的预计成本 (包括上文所述的信息成本、设计成本、实施成本、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之和) 。那么:

V (T) =W (T) — C (T)

在任一时间T都有一个预期收益W (T) 和成本C (T) 。V (T) 反映了信托机构对采纳创新的评价, 如果V (T) 是正的, 信托机构将会选择采纳创新。如果是负值, 信托机构会选择等待一个时机, 在这个时机之后, 它将重新进行评价。因此, 采纳创新预期报酬V (T) 是时间T的函数, 现在的问题是最优采纳时机T*的选择问题。最优采纳时机T*的选择必须在推迟单位时间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减少 (W (T) 减少) 与所造成的边际成本减少 (C (T) 减少) 之间求得平衡, 信托机构可以找到这样的平衡点, 也就是最优的采纳创新时机, 从而作出在该时机采纳还是继续等待的决策。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 创新采纳的时机选择实际上存在时滞。采纳时滞可分为识别时滞、决策时滞以及行动时滞, 这些都延迟了采纳的时间, 同时也减缓了扩散的速度。

当然, 如果V (T) 是负值, 而信托机构又面临很大的攀比压力, 信托机构也可能选择采纳创新, 这正是下文将要讨论的内容。

(三) 攀比压力对采纳创新的影响

在有些情况下, 信托机构采纳创新与否会脱离成本收益评价的结果, 它们采纳创新并不是完全出于技术技能和经济收益等因素而决策, 而是由于攀比压力的存在而采纳创新。所谓攀比是指, 在市场上一旦参与或采纳某项创新的机构达到一定的数量, 就给没有参与或采纳该创新的机构带来压力, 迫使它们必须加入到创新行列, 形成机构之间的“攀比”效应

前文已经讲述, 攀比压力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制度性攀比, 一类是竞争性攀比。制度性攀比是信托机构迫于股东或社会舆论等压力而采纳创新。这些机构采纳创新, 不是基于它们自己对效率和收益的评价, 而是一种追逐社会形象和品牌效应的应景行为。

竞争性攀比是指由于存在失去竞争性优势的威胁而迫使信托机构采纳创新。如果创新是成功的, 它可以给采纳创新的机构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那么采纳该创新的机构数量越大, 不采纳该创新的机构的相对绩效就会越差。因此, 为了避免低于行业平均绩效水平, 机构会要求相对较少的风险贴水, 从而降低采纳创新所要求的临界水平, 进而作出采纳创新的决策。

考察机构间的攀比效应, 其前提是信息的不确定性。前文已论述信息传播的机制,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 市场中传播的创新信息不可能保证是完全和确定的。当信息是完全或是确定的, 信托机构在作出采纳决策时更多的是依赖自己对创新效率和收益的评价。如果信息不完全或存在不确定性, 那么攀比压力在采纳创新的决策中将占据较大的分量。

总之, 信托机构是否采纳创新, 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信托机构收集到有关创新产品的信息以后, 首先要进行详细分析, 评价内部人力、技术及资源是否有能力采纳该项创新。在内部能力与外部资源都能满足创新产品所需要的条件前提下, 信托机构需要评估该项创新的成本收益, 而且还要综合考虑战略规划、攀比压力等多项因素, 最终作出采纳与否的决策。

三、信托创新的扩散机制

一般地, 不同的信托机构对同一创新的评价不会相同, 也就是说, 不同信托机构有不同的采纳创新临界条件。在一项创新出现之后, 由于各机构的内生和外生变量的不同, 整个行业的信托机构到达临界条件的时间是不同的, 采纳创新有一个先后过程。换句话来说, 在某一时点, 达到临界条件而采纳创新的信托机构只是行业中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 各信托机构自身特征及环境条件会发生变化, 他们对该项创新的信息了解程度也会进一步深入, 对成本收益的评价也会有所不同, 特别是行业中其他机构采纳创新后自然构成了一种竞争的攀比压力。于是, 更多的机构采取采纳创新的决策, 该项信托创新便在整个行业中得以扩散。

(一) 信托创新的扩散机制分析

信托创新是一个发展、采纳和扩散的动态过程, 其参与主体是不断变化互动的。信托创新扩散的本身也是一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扩大的动态过程, 在扩散中必然会受到相关要素的影响 (前文已述) 。正是在这些要素的不同作用影响下, 不同信托创新产品的扩散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然而, 信托创新的扩散蕴藏着自身的内在规律, 各类要素之间有着必然的某种联系及相互作用方式。我们将金融创新扩散过程中所涉及各主要要素间的联系方式以及它们之间所遵循的特定规则的总和称之为信托创新扩散机制。

信托创新的扩散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约束。首先受信息与信息传递的约束, 在传播过程中, 信息可能会不对称, 不完全或不确定, 而且信息的传播媒介和方式受到一定的制度约束与限制, 这些必然会导致扩散机制受挫。

其次, 市场环境和管制对创新的扩散有很大影响, 一定的信托创新产品需要有特定的运作环境, 如果运作环境不健全, 资源配套条件不充分, 信托创新的扩散将是无效率的。

第三, 也是最重要的因素, 在扩散链条中的潜在采纳者对采纳创新的成本收益评价。创新的扩散受到成本的约束, 扩散过程在每个环节都是存在成本的。潜在采纳者需要进行必要的收益成本分析, 从而对是否采纳以及采纳的时机作出决策。这在前面已经论述。如果从整个行业的角度分析, 我们会发现存在这样的现象:行业中的信托机构采纳创新是不同步的。在某一时间, 信托机构基于各种内生和外生因素的综合评价, 选择了采纳创新。那些在早些时候没有采纳创新的机构在随后的时间里陆续对该创新予以采纳, 它们的决策是建立在对变化了的内外生变量进行重新评价的基础之上。从成本收益角度出发, 随着时间的推移, 信托机构拥有更多的资源条件, 创造出适合采纳创新的条件和环境;同时, 环境的变化降低了采纳该创新所需要的预期成本, 或者提高了采纳创新所带来的预期收益, 从而信托机构提高对采纳创新的综合评价而采纳创新。从另一个角度出发, 随着行业中采纳者的数量增加, 采纳创新的收益会提高。因为正的网络外部性效应降低了采纳成本, 更多的采纳者意味着更多的委托人了解这一创新产品的特点, 减少了采纳者的营销成本。相反, 如果创新产品的原创者和早期采纳者树立了很好的市场声誉和在该项创新上的品牌优势, 取得了该产品较大的市场份额, 后期采纳者很难动摇它们的先发优势和市场地位。如果后期采纳者希望争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就必须增加相对很大的成本投入, 那么采纳创新的意愿会受到抑制, 甚至创新的扩散会出现停滞或终止。

最后的约束因素还是竞争性和制度性攀比压力。信托机构采纳 (或拒绝) 某一创新, 不是因为它们自身对创新效率和效益的评价, 而完全是由于已经采纳该创新的机构数量而产生的攀比压力。在这种情况下, 信托机构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评价采纳创新的收益性, 而是担心采纳的延迟会对它们的市场份额或市场形象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由于本部分观点与前文相近, 这里就不再赘述。

(二) 信托创新扩散速度模型与实证分析

信托创新的扩散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衡量, 例如总的产品规模、市场上参与创新采纳的信托机构数量、市场上的委托人数量等等。这里, 我们采用参与创新采纳的信托机构数量进行分析。相当多的文献研究了一般意义上的创新的扩散结构, 但是还没有关于信托创新扩散的分析模型。本文引用关于一般意义上创新扩散的经典模型, 并用实证的办法进行检验, 以观察信托创新的扩散结构是否和经典的创新扩散模型相一致。

1.创新扩散速度模型

信托创新扩散的速度模型可以采用曼斯费尔德于1961年建立的逻辑曲线模型表示:undefined

其中:Nt=在时间t的累计采纳者数量

undefined潜在采纳者数量

β=内部影响系数

下面是曼斯费尔德逻辑曲线模型的简化形式:

undefined

其中:α=积分常数

t=创新出现以来的时间

2.信托创新扩散模型的实证分析

首先我们假定以上关于创新扩散的模型适用于信托创新扩散。关于信托的创新品种很多, 我们选取集合资金信托创新产品为考察对象, 即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作为信托市场的一个创新品种。自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推出第一个外环隧道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以来, 行业内的大多数信托机构相继采纳该项创新, 而且很多机构是多重采纳, 推出了多个产品。至2003年12月底, 我国经过重新登记的59家信托公司总共有48家公司推出了281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自2004年以后, 几乎所有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均发行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也就是说,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创新已经在全行业获得了广泛的扩散。为考察信托创新产品的扩散速度, 本文选取第一个集合资金信托创新产品问世 (2007年7月18日) 至信托创新产品扩散到信托全行业 (2003年12月底) 作为一个完整的考察区间, 采用曼斯费尔德逻辑曲线模型进行实证分析。表1列举了该时间范围内第一次采纳创新的信托公司数量和累计数量、累计发行的信托产品数量及其规模。

注:由于很多信托产品只披露发行规模为200份, 本表对于此类没有披露具体规模的产品按每个2000万元估计, 实际是偏低的, 因此累计推出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规模实际上要远远超过308.634亿元。

我们用表1数据用最小二乘法对费尔德逻辑模型undefined进行实证分析。其中Nt为第一次采纳创新的信托公司累计数量, 潜在采纳者数量平均数量 (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底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平均数量) undefined。得到表2的回归结果undefined。

从模拟结果来看, 该模型的t检验值和杜宾检验值显然能够通过检验。因此, 该逻辑模型适用于度量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创新扩散速度。图1给出了第一次采纳集合资金信托创新的预测值和实际值的比较结果。

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在1904年首次提出了技术扩散的“S型传播曲线理论”, 认为模拟是重要的传播手段, 而且在传播过程中模拟者比率呈S型曲线。该模型认为, 由于创新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原创者和先期采纳者数量往往很少, 随着创新市场效应的增强, 学习和

模仿者越来越多, 创新的扩散速度明显上升。当创新产品的市场需求接近饱和时, 扩散的速度逐渐放慢下来, 直至这一过程的终止。图1的信托创新的扩散速度曲线也呈现S形, 这说明信托创新的扩散也遵循“S型传播曲线理论”, 可以用来说明信托创新的扩散速度的规律性。在2002年7月至年底的初始阶段, 扩散曲线比较平缓, 扩散速度较慢, 说明由于潜在采纳者从获取创新信息到采用该创新产品存在时滞, 潜在采纳者采纳该项信托创新需要一定的过程;从2003年第一季度开始, 扩散曲线出现向上的拐点, 扩散速度加快, 表明扩散进入成长期。在这个阶段, 信托创新产品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 交易技术已基本成熟, 并获得较为丰厚的超额利润, 潜在采纳者通过前一阶段的准备, 大都具有该创新产品的运行环境, 因此, 采纳者数目猛增, 创新在全行业形成扩散态势。而且, 从图中的曲线可以看出, 创新扩散曲线还处于上升状态, 尚未出现下降拐点, 这说明我国当前的集合资金信托创新正处于上升阶段, 还没有进入饱和和衰退状态。也就是说集合资金信托这种创新产品还有很好的扩散和发展空间。但是, 可以预见到,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创新的扩散遵从“S型传播曲线理论”规律, 在扩散到一定程度后必然出现扩散衰减现象, 从而出现扩散下降和停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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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菀德军.金融创新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 2000.

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 第2篇

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

自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施行以来,信托活动日益频繁,信托在房地产开发、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建设、证券投资等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是,笔者在从事信托法律服务过程中,往往发现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律师、法官对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概念存在不同层次的理解,有些理解的立场甚至是完全相悖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与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信托的定位、信托立法本身对信托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但作为信托从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天生使命决定了必须立足现行的法律环境、对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现实意义的判断。

本文中,笔者主要基于对我国信托立法本意的理解,结合我国民法体系和合同法规则,对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内涵及法律适用提出个人的见解,希望籍此与广大同行对信托活动的实践性价值进行讨论。

一、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释义

(一)信托是一种独立的财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我国信托立法的本意,信托被界定为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部分总则中有如下表述:“理解信托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基本的特征:一、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方式具体表现为:委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与受益人完成对财产权内容的分配,即委托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受益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对此所作的表述为:“在信托关系中所考虑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这是一种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的权利,或者说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和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缩性很大,可作出多种选择,而这种灵活性,这种选择权,都由委托人来运用。这也就是被称为委托人的财产所有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财产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这种信托关系中的委托,是可以体现信托特点的,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属性。”可见,信托的本质属性是对财产权的分割处分和管理。

(二)信托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所有权权利。

根据对信托的释义,信托的本质即是财产管理制度。

因此,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的表述为:“信托关系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法律关系。”

二、信托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和法律适用

(一)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属于我国民法体系确立的财产所有权制度,非以设定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和合同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立的立法体系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体系分别由民事主体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财产继承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民法的其他制度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主要法律制度组成。[注1]

而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即是财产所有权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隶属于民法体系框架下所有权法律规范的范畴。

可见,信托是基于民事权利中的所有权理论产生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而非基于民事权利中的债权理论产生的合同制度。信托法律关系直接体现的是财产管理法律关系,非债权债务合同法律关系。

(二)信托法律关系设立适用信托法调整,不适用合同法调整。

信托法是民法体系中所有权法律规范的特殊法,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对同一法律关系,普通法和同位阶的其他特别法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同一法律规范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注2]

一方面,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关系的设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已经具有完善、全面的规范,而该等规范的内容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范具有显着的不同。

另一方面,信托法律关系是通过书面设立产生的。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法律关系必须采取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合同形式设立,但信托法律关系本身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不同,对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部分总则作的区分是:“信托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还有其特殊的情形,这主要是:一般的合同,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当支付对价,即合同都是有偿的。而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单方面交付信托财产,并不要求受托人支付对价。在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履行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义务,属于单务的和无偿的。这些都是信托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同时,根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特征: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条款中明确保留了变更、终止或撤消的权利外,这也是信托和合同的主要区别,即:合同可以撤销或变更,而信托一经设立,就不能撤销甚至变更,委托人不能与受托人协商变更受益人的受益权。[注3]为此,信托理论界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委托人于信托设立后不得再介入信托的运作,成为信托的陌生人。

信托法律关系涉及的财产管理制度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物权)民事权利内容,该等内容不受合同法的调整。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的分类,但立法和司法领域倾向于认定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合同仅限于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合同,而不认为合同法下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注4]

因此,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可以因合同形式设立,()但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则进行调整,信托法律关系应适用信托法的调整。

(三)违反信托义务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

根据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又称合同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侵害社会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即债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外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物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例如,违反合同的,不能以消除影响、排除妨碍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不能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担方式。[注5]

信托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信托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排除妨碍、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要求赔偿等,因此,信托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符合侵权责任保护的法律内容。

信托机制 第3篇

[关键词]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作用机制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market mechanism analysis

WangQi eco-industrial guangdo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financial system;

[abstract] on the one hand,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a typical capital-intensive industries in China, and developers to bank loans as the main financing channels, China's real estate industry must seek new capital resources to support its rapid development. On the other hand, to suppress investment demand as the focus of the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and not because of the rise in the cost of purchase and reduce the person that buy a house prices rising expectations of the investment enthusiasm. A large number of scattered the social idle funds, organization capital due to the lack of effective investment channels and investment tools, difficult to gather for real estate investment, leading to capital market and real estate market disrupted. This article from the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IPO signal transfer effect, scale economy effect, against inflation effect and portfolio diversification effect analysis REiTs to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he role of the market, affirmation REiTs 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market actively promote role, REiTs in solving China'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comprehensive contradiction problem has significant advantages.

[key word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REITs; mechanism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概念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是指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信托基金形式,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享受投资回报?REITs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典型形式?

1REITs的IPO和信号传递效应

REITs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可以向整个房地产市场传递有利的发展远景的信号,也表明了房地产市场存在投资机会,需要资金支持?投资者可以把IPO的发行主体视为REITs部门的内部人,这些人可以发现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机会?因此,如果REITs通过IPO的方式筹集资本,那么投资者可以得出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投资机会的结论?

在对REITs定价研究的基础上,很多学者研究了IPO的信号传递效应(Signaling Effect)?Michaely和Shaw(1994)? Benveniste et al.(2002)以及Lowry和Schwert(2002)认为,IPO活动向其他的发行上市主体和整个产业传递了信号?近期的一些研究认为,IPO行为是与市场偏好紧密相关的?这种信号效应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探讨?

1.1 内部效应

非对称信息假说认为,IPO定价过低向投资者传递了公司优良的自身价值的信号?公司进行IPO后,在市场逐渐获知公司的真实价值后,公司进行再融资(Seasoned Equity offerings, SEOs)就可以获得比较优惠的价格,也可以弥补IPO时的损失?因为REITs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所以REITs没有动力去发行债券融资,又因为REITs必须至少支付其净收入中90%的份额作为红利,因而REITs不得不通过再融资(SEOs)的方式筹集资本?所以说IPOs和SEOs之间的信号链条对REITs来说非常重要?Chinmoy Ghosh,Raja Nag和C.F. Sirmans(2000)采用信号传递模型(Spiess和Pettway, 1997)进行研究得出结论:IPO时定价过低的REITs更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再次融资;定价过低幅度比较大的IPO导致REITs的资本是通过IPO和SEOs共同募集到的;REITs在IPO时定价过低,那么它在再融资(SEOs)时也会低估发行价格?

1.2 外部效应

REITs进行IPO会增加整个市场的可销售的股份, 从而很有可能促使不同的房地产证券之间产生替代效应,在整体市场资金量给定的情况下,会对其他的在市场流通的房地产证券价格施加负面的压力?

因为REITs进行 IPO时会披露出有关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因而有助于重估二级市场上流通的房地产证券?为了确定REITs在IPO时发送的信号信息是否在房地产证券的价格上反映出来,Aigbe Akhigbe, Jarrod Johnston, Jeff Madura, Thomas M. Springer(2004)对在IPO时已在市场流通的“竞争性”的房地产证券的收益进行了研究,发现一般情况下,“竞争性”房地产证券投资组合在发行日附近经历一个负的和不正常的收益?Aigbe Akhigbe, Jarrod Johnston, Jeff Madura, Thomas M. Springer(2004)选取了1982-2000年间在美国市场流通的123个REITs并使用横截面数据方法对样本在发行日附近的表现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以下条件得到满足时,该REITs在IPO时对“竞争性”证券投资组合的负面影响会十分明显:该发行上市的REITs的规模比“竞争性”证券的规模大;市场条件不好时;进行IPO的REITs数量较多时;该IPO不是伞形合伙REITs (Umbrella Partnership REIT,UPREIT)?总之, REITs进行 IPO传递了一个可以改变正在市场流通的房地产证券估值的信号,但该信号会随着IPO特点的变化而变化?

2REITs的规模经济效应

多数研究者认为REITs存在规模经济特性,认为REITs规模越大,其运作效率越高,因而主张REITs进行大规模并购?

Bers和Springer(1997)使用1992-1994年的数据并采用回归分析方法首次检验了REITs的规模经济特性,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了REITs规模经济的存在,在他们1998年的研究中进一步表明了管理费用和间接费用最有可能实现规模经济,实证研究证明,规模大的REITs可在资本市场获得更优惠的债务条件?Ambrose和Pennington-Cross(2000)的研究也证明了REITs规模经济的存在?Anderson et al.(2001)使用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方法估计了1992-1996年间REITs的规模经济和效率状况?

REITs采取内部治理或者采用外部治理对其运作效率具有一定影响?现实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内部治理和内部所有权控制,这有利于投资者协调管理层的利益和所有者的权益?Capozza和Seguin(2000)调查研究了为什么采用外部治理的REITs不如采用内部治理的REITs表现得好,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外部治理使用了过多的财务杠杆,债务成本比较高?Bers和Springer(1998b)的研究表明采用内部治理的REITs比使用外部治理的REITs规模上更有效率?

除了管理类型外,使用债务的程度也会对REITs的效率造成或好或坏的影响?一方面,债务利息的支出会减少现金流,这会迫使管理层更加节约成本;另一方面,高额的利息成本会使得REITs在成本上变得更加没效率?Bers和Springer(1998b)认为使用更少债务的REITs也会变得更没效率?Anderson et al.(2001) 通过分析1992-1996年间的数据认为债务的增加和REITs投入的利用率呈负相关?

总的来说,认为规模大的REITs具有规模经济的支持者认为, REITs在成本上是有效率的,并且存在规模收益递增,也就是说如果REITs扩大其投资组合并进而扩大其经营规模的话, REITs会从中获益?也有证据表明,在1995-1997年间, REITs行业变得更加有效率?

3REiTs的抵御通货膨胀效应

早期的研究认为,REITs收益和通货膨胀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根据Fisher(1930)理论,资产的预期名义收益等同于实际收益加上预期的通货膨胀率?在实际收益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更高的通货膨胀率意味着更高的名义收益,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想要维持同样的购买力,那么他们会在出现高通胀时要求更高的名义收益?Sirmans(1987),Hoag(1980), Brueggeman et al.(1984), Miles 和 McCue(1984), Hartzell et al.(1987),Gyourko 和Linneman(1988)認为房地产是很好的通货膨胀的抵御物,因而作为依附在房地产标的上的REITs也被认为可以抵御通货膨胀?但是关于REITs是否能够抵御通货膨胀的实证研究的结果是不明朗的, Gyourko 和 Linneman(1988), Goegel 和Kim(1989),Titman 和 Warga(1989),Park et al.(1990),Chen et al.(1990), Liu et al.(1997)认为收益和通货膨胀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John L.Glascock,Chiuling Lu和Raymond W. So(2002)认为货币政策对REITs价格的变动有着很大的影响,所观察到的REITs收益和通货膨胀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只不过是货币政策变动的产物, REITs并不是很好的可以抵御通货膨胀的工具?这些研究结果和Darrat and Glascock(1989)的研究一致?

4REITs的低买卖价差提升交易的流动性

较大的买卖价差意味着较低的交易流动性,较小的买卖价差意味着较高的流动性?由于REITs可以提供给单个投资者一个可以投资较大规模房地产项目的平台,并且可以为私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在这个意义上REITs以独立实体进行作为的能力受到限制,如REITs必须披露其应纳税收入中的90%?严格的披露规定可以减少不对称信息,可以增加市场上交易的效率,这也意味着REITs在IPO后的买卖价差会比较小?

Nelling,Mahoney,Hildebrand和Goldstein(1995)认为权益型REITs的买卖价差就比抵押型REITs的小?与此相反,Below, Kiely和 McIntosh(1995)认为权益型REITs的买卖价差是最大的;John L. Glascock,William T. Hughes和 JR.Sanjay B. Varshney(1998)认为由于依附资产的不同产生了以下不同的结果:抵押型REITs的资产组合是由一些具有固定收益的被动管理的金融资产组成,其买卖价差在所有类型中幅度最小;封闭式基金的资产组合是由权益型的可交易的被动管理的金融资产组成,其买卖价差比抵押型REITs大得多,又比一般股票小得多;一般股票的资产组合是由一些不经常交易的可移动的需要主动管理的实物资产组成,其买卖价差幅度比基金的大,但又比权益型REITs的小;权益型REITs的资产组合是由一些不经常交易的不可移动的需要主动管理的不可移动实物资产组成,其买卖价差幅度最大?

Nelling,Mahoney,Hildebrand和 Goldstein(1995)发现REITs的买卖价差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1986-1990年间呈增加趋势?此外,他们发现在NASDAQ上市的REITs由于市场规模较小,因而相对于在NYSE和AMEX交易所上市的REITs,具有较大的买卖价差,其中,市场规模尤其是资本规模的大小决定着REITs相对买卖价差的大小,这在Huang 和 Stoll(1994a)对在NASDAQ和NYSE市场上流通的股票的对比研究中得到了印证?

5REITs的投资组合多样化效应

早期的研究表明REITs具有低风险?低回报特点?Howe 和 Shilling(1990), Chan et al.(1990)以及 Glascock 和 Hughes(1995)研究发现REITs的系统性风险低于市场风险?Glascock(1991)研究发现REITs的Beta系数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市场处于上升阶段,Beta系数也增高;在市场处于下降的时候, Beta系数也降低?这意味着REITs的收益在市场大幅下降时不会受到很大影响?John L. Glascock,David Michayluk,Karyn Neuhauser(2004)研究发现,在1997年10月27日美国股市大跌中, REITs证券下跌的幅度仅是其他证券下跌幅度的一半?在当日由于市场不确定性的存在,所有证券的买卖价差的幅度都增加了,但是在接下来的一天,在市场的下降趋势发生部分逆转时,其他的非REITs证券的买卖价差幅度继续放大,只有REITs的买卖价差在缩小?可见, REITs会为整个投资资产组合带来收益?

6结 论

一方面,房地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运作和支持?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资本化程度是衡量该行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准?由于房地产业本身的特点和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不完备,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经常处于资金缺乏状态?长期以来,我国国内开发商以向银行贷款作为主要融资渠道,中国的房地产业必须寻求新的资本来源以支撑其长足发展?

另一方面,以抑制投资性需求为重点的宏观调控并没有因为购房成本上升而降低购房者房价上升预期下的购房投资热情?大量分散的社会闲散资金?机构资金由于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难以聚集起来进行房地产业的投资,导致资本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脱节?发展房地产证券化,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形式(REITs)募集社会资金,可以缓解房地产业巨额资金不足问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压力,并降低以银行资金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单一信贷风险的发生,REITs在解决中国房地产业投融资综合矛盾问题上具有显著优势?而我国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现代资本市场理论与应用研究仍處于探索阶段,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研究将为推动REITs在我国开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Chinmoy Ghosh,Randall S Guttery,et al. Contagion and REIT Stock Prices[J]. Journal of Real Estate Research,1998,16(3):389-400.

[2]J S Howe,J D Shilling.Capital Structure Theory and REIT Security Offerings[J].Journal of Fiance,1988,43(4):983-993.

[3][美]陈淑贤,约翰·埃里克森,王诃. 房地产投资信托——结构?绩效与投资机会[M].刘洪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李霞.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现状及渠道探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3(6).

[5]陈志鹏.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为房地产融资另辟蹊径[J].金融教学与研究, 2003(4).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法律思考 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信托,法律思考

土地信托流转就是在维护农业土地农业种植作用, 维持土地集体经济制度与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 根据信托制度, 本着自愿互助、经济补偿以及合法等原则, 在土地承包者的委托下, 受托人依照法定程序在固定时间范围内, 把土地持有者 (也就是承包者) 的土地使用权信托给受托人, 受托人对这一片土地进行有偿使用或经管的土地流转制度。土地信托流转机制已经在一些世界发达国家得到了普及和认可, 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作用, 实现了对农业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也有效控制了经营风险。

一、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意义与可行性分析

(一) 能够确保农业土地利用效率

一些农民迫于土地种植收益效益低, 选择外出打工或弃农从商等生活方式, 使得部分土地闲置, 长时间必将影响农业生产, 甚至会带来国民生存危机。在土地信托流转机制下, 外出农民不仅继续享有土地所有权, 同时也能够获得一部分经济收益, 又确保土地使用权走向市场化经营, 在信托流转机制的保护下, 土地能够被集中耕种, 这样就确保了农业土地农用功能与作用的发挥, 保证农村土地被高效利用。

(二) 增加农民收入, 促进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

农民通过信托的模式将自己的土地有偿承包或转让出去, 获得了一部分流转收益, 这样农民就从土地中抽出身来专心打工, 从事更多的劳动, 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 支持农民增收。

在信托流转机制下, 土地经由信托部门实现了统一集中化管理, 利用市场制度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这样就拓宽了土地的流转范围, 打破村落界限, 确保了土地资源的跨地域流转。实现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同时也有效支持了土地要素、农业技术要素等的优化配置与科学流动, 达到农业的现代化经营和发展, 使农业经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三)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创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1.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而且一些农业法律法规中的个别条款支持并承认了农村土地承包、租赁或转让等制度, 虽然在信托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但是, 基于土地信托流转的优势功能和特征, 是一项值得提倡、实施的制度, 而且同现行法律并不相违背。

2. 具备实施信托制度的法律基础。

目前, 土地信托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那就是《信托法》其中有很多条款与规定可以直接作为依据和参考, 而且其中也明确了一些禁止性条款和制度,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制定必须严格依照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信托法可以从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角度去改革、调整与优化, 而且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 例如《土地法》等法律中的一些条款, 也为土地信托制度、法规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界定与建设分析

(一)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界定

1.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是建立在农业集体经济、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土地承包权基础上的信托制度。

其流转机制也是在依照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公有制相关制度与法规基础上开展的, 在这一点上体现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独有特征。

2. 在信托标方面, 同普通财产的信托存在明显差异。

普通信托中, 对于信托财产, 委托人通常享受所有权, 这一点可以在《信托法》中明显体现出来。然而,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的经济形式, 农户是以承包者的身份来承包土地, 在承包期间只享受土地使用权, 基于此, 信托流转过程中, 土地承包者所让度、转让的只是土地使用权。

3. 土地信托工作有时间限制, 需要在土地承包时间范围内进行。

参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制度, 不同类型的土地的承包期限如下表:

无论是作为土地承包方的委托人、接受委托的受托人还是办理业务的信托人, 都需要明确承包期限, 并确保在土地承包期内开展信托流转活动, 要将信托时间控制在承包期限内, 在承包期限之外的部分法律上不予认可。

4. 权属登记是信托各方必备的程序。

要想有效维护信托各方的合法权益与各种利益, 就要实行权属登记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为履行法律关系提供有效依据, 特别是经济地位与法律意识较弱的委托人一方, 在办理土地信托流转业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信托登记,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托过程受法律保护。基于这一点, 要求必须积极健全与完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体系, 重点对信托登记制度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在具体的行政执行中不断简化信托办理程序, 从而促进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二)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设情况分析

1. 创设了专业的法律制度。

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就农业土地信托问题制定并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 例如《信托法》《兼营法》等, 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健全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 有效规范了信托行业的各项工作, 同时也针对不同的信托工作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了法律法规, 例如《借贷信托法》《土地信托法》等。

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 我国的信托法仍然有待发展与完善, 存在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针对性、原则性约束多、实际运行能力不强、条文分布较为分散等缺点, 法律制度体系的不足会影响我国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 不断积极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律体系, 针对农业土地问题创设专门的法律法规, 在目前的客观条件下, 可以考虑采用“条例”的模式来立法, 将其作为土地信托立法的依据, 逐步发展并健全法律, 直到最后打造出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 从而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土地信托过程中, 受托人的权利应该涵盖下面几点:

(1) 受托人独立经管土地信托财产, 外界无权影响与干涉。

(2) 参照信托合同条款来获取报酬的权利。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 受托人也应该担负以下义务:

(1) 谨慎经营土地, 保护土地应有的价值, 积极维护承包方的利益。

(2) 在没有获得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 受托人不能随意对信托土地财产进行转让与买卖。

(3) 不得自主或随意改变已经定好的土地利用方式。

(4) 必须定时为承包方上报经营管理与收益状况, 及时向承包方支付费款, 等等。

3. 农村土地信托登记确认制度

现行的《信托法》与《土地承包法》等没能把登记视作合约生效的前提要求。为了有效维护信托各方合法权益, 就必须实行信托法律制度公开制度, 从而维护委托人、信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对应也实行了信托登记公开制度, 由此来实现对受托人各种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土地信托流转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正是基于以上法律体系与制度方面的不足, 才使得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具体体现在:

(一) 农民合法权益无从担保

在法律上, 信托属于一种有限责任, 然而, 在信托期内, 当受托人依照职责办事, 而被信托的土地却出现了一些损失时, 受托人会极力逃避责任, 这些损失就会落在作为信托人的农民身上, 这无疑会加重农民经济负担, 甚至会由于受托人经营不善, 信托人一无所获, 同农民最初的信托收益期待相违背。

(二) 行政宏观调控与干预过多

现阶段, 由于缺乏清晰明确的土地产权规定, 农村地区多数的土地信托流转活动都是由政府部门领导主办的, 虽然政府的干预能够起到一定的科学调控与正确引导作用, 然而, 过多的行政干预无疑会影响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市场化运行, 阻碍信托流转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 没能形成统一权威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由于没有健全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 使得在实际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 会常常出现无权威原则与正规机构依靠的问题, 一些土地信托部门挂羊头卖狗肉, 滥用职权非法管理, 甚至侵犯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优化发展对策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究表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能够有效支持农村土地制度的科学发展与完善, 然而,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 就必须积极改革相关法律制度, 不断完善土地信托流转法律法规制度。

(一) 明确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利益

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之所以会存在很多问题与风险, 其主要原因在于没能深刻地理解“土地流转”的理论含义, 没能明确土地流转的各方权利。所以, 必须做好土地流转权限规定工作, 明确各项权利的归属问题, 例如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 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维护各方权益, 使土地信托方与承包方都能够公平地享受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运营, 优化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效率, 还能达到土地所有方、承包方、经营方的互利共赢。

(二) 健全土地信托制度, 合理发挥政府职能

土地信托流转不仅需要市场机制的规划运营, 同时也要发挥政府部门的调控与监督作用, 然而, 行政职能的发挥也要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前提, 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 行政机构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能与工作范围, 以此来确保土地信托流转能够依照市场规律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应该主要从宏观方面进行调控, 例如制定并完善土地信托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范信托市场、打击不法行为, 制定积极的土地流转政策, 等等, 以此来支持并促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健康运转。

同时, 政府部门也要积极创建并完善土地信托机构办事体系, 例如土地流转托管机构、仲裁机构、合约登记机构等, 负责处理矛盾、解决纠纷, 协调信托流转内各方利益, 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与咨询服务, 形成健全的土地信托制度。

(三) 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为了支持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健康, 稳定发展和运营, 支持各项信托流转业务的正常运转, 就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规范制度, 因此必须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氛围, 国家立法机关要积极制定并颁布相关的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 并根据现实情况来调整、优化其法律法规体系, 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要重点关注土地信托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监管制度、登记制度等, 为这一机制的正常、顺利运转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度空间。

五、总结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运行和实施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保障, 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相关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 确保信托流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刘永锋, 谢静.试析农村土地信托的运行机制[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1 (12) :173-175.

[2]许延利.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思路[J].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 2009 (增刊1) :64-65.

[3]吴兴国.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看“三农”难题的破解[J].浙江经济, 2010 (1) :29-30.

[4]张丽华, 赵志毅.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2011 (5) :37-45.

[5]吴庆田, 吴六章.农村土地资源保护的信托模式创新研究[J].软科学, 2011 (2) :116-119.

[6]吴兴国.构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破解“三农”难题.上海市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2011 (3) .

[7]岳意定, 刘志仁, 张璇.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1 (2) .

中融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第5篇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2010年6月 鉴于:

委托人系 ,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编号为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三、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四、信托专户或信托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五、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和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六、信托收入: 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即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七、信托收益:受托人最终向受益人支付的收益,为信托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

八、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九、借款人:。

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用于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的银行账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向 提供信托贷款,取得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第四条 信托类型

一、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

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人民币(¥ 元)交纳至以下信托资金专户:

账户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 号:

二、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第六条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 信托期限

一、本信托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为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

二、本信托的终止日为受托人收到编号为 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实际偿清贷款本金与利息之日。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 发放信用贷款,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管理本信托贷款。

(一)借款人: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

(二)贷款期限12个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贷款利息支付: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季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四)贷款本金偿还:按编号为 号《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到期一次偿还。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

二、信托资金专户的管理

(一)信托资金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为确保信托资金的专款专用,及防止出现信托资金未及时按委托人要求划付给指定的划入专户,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同意,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作为信托资金专户的代理收付人,根据本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号)、《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规定进行信托资金款项的划拨。

根据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资金专户后将该笔资金全部划至以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的借款人指定贷款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一)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二)获取受托人定期提供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三)受托人违反本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聘受托人,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四)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二)已经取得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手续。

(三)对受托人披露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委托人依法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费。

(二)有权按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三)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因正当理由而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辞任。但受托人应负责寻找继任受托人,并且在继任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五)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托人的义务

(一)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二)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三)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六)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七)对受益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应在合理时限内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但以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为限。

(八)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三、有权查询、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四、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但须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五、对受托人披露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0%向受托人缴纳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费。

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最新记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信托报酬、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本合同项下受益人的预期年收益率为 %。

(二)信托收入: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取得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三)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下列6项内容:

1.信息披露费用;

2.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3.信托报酬;

4.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代理手续费;

5.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

6.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同意,上述第3项信托报酬费率每个信托为信托资金余额的 %/年,计算公式为:

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余额× %×当季信托存续天数/360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收到每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提取并支付,最后一笔信托报酬在信托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资金余额发生变化,则按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受托人用于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为: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上述第4项费用在信托期间按信托资金余额的 %的费率执行, 计算公式为:

代理手续费=信托资金余额× %×当季信托存续时间(日)/360 代理手续费由受托人于每季收到当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指定的营业网点支付,最后一笔费用在信托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资金余额发生变化,则按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上述第5项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在信托期间按信托贷款合同 中信托贷款本金余额的 %/年的费率执行,计算公式为:

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信托贷款本金余额× %×当季信托贷款实际存续天数/360 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由受托人于每季收到当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指定账户支付,最后一笔费用在信托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信托贷款存续期间信托贷款本金余额发生变化,则按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二、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也可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追索或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信托收入分配顺序(仅以信托财产为限)1.支付除信托报酬以外的信托费用; 2.信托报酬; 3.信托收益。

四、受托人应于本信托到期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当期信托收益和应归属于受益人的其他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账户。

五、信托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在收到每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从信托收入中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本信托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当期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

六、由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包括受益人、受托人),依其实际享有的利益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 信托文件的挂失

一、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挂失手续的办理: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授权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挂失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按照100元/笔的标准向受托人缴纳信托文件挂失手续费。

四、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规定补制信托文件,即在该存档信托文件复印件的封面加盖公司公章和挂失补制章,并标注补制日期。

第十五条 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外,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信托期限内,本合同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如确有必要提前终止合同,提出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经另一方同意。由于提出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提出方承担。

三、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且受托人收回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金与利息,或双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受托人须将应归属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一)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属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交付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

(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负责追缴贷款本息,受托人收到全部贷款本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属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交付给受益人。

第十六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 的责任,则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十七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一、信托清算报告

(一)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

(二)受益人自收到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二、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

(一)受托人应按季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

(二)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第十八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一)法律、政策风险

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更,并因此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等风险。同时,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并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害。

(二)利率风险

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信托财产有可能面临由于市场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标的债权利率未及时调整所产生的利率风险。

(三)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履行职责而造成受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或遭受损失的风险,或由于受托人的管理能力的限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但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该项借入的贷款承担任何责任。

(四)信用风险

本信托存在着借款人不按《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风险,将对信托贷款本息的回收造成影响,同时,经委托人同意并确认,本次信托贷款为信用贷款,借款人未向受托人(代表本信托项目)提供任何实质性担保措施,如果借款人违约无担保借款将对信托贷款本息的回收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风险

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而造成的风险。

二、风险承担:

(一)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意愿及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三)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十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一、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合同约定的报酬。

二、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三、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和受益人各壹份、受托人贰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通知

一、委托人或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15日内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二、受托人按在本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所填写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三、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2.《信托贷款合同》(编号:号); 3.《信托贷款委托管理协议》(编号:号); 4.《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以下无正文)

12(以下为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编号为 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 号的《信托贷款委托管理协议》、《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及编号为 号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委托人意愿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受托人的资产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作为代理资金收付银行,仅负责该资金信托的资金收付工作,不为该资金信托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该资金信托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

委托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并了解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全部条款的内容,委托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受托人(盖章):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经受托人充分提示,详细阅读并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的内容。

委托人(盖章):

从浪费者信托想到盲目信托 第6篇

为什么自己的钱要别人控制?为什么自己的孩子要受他人管理?为什么财富的主人心甘情愿放弃知情权和干预权?答案很简单:溺爱害人害己,无自控能力的人害己害人,于是就需要外界和制度来纠正。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浪费者信托的优势

前一段社会关注较多的李某某强奸案,就是溺爱害人害己的典型案例。假如李某某的父母有自知之明,在早前李某某几次惹是生非后就考虑让第三者介入——比如让浪费者信托方式介入,那这种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悲剧的事件就可能避免发生。

浪费者信托是一种委托人出于保护受益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比如知道孩子有恶习又屡教不改、已经对其失去控制力的父母,可以将孩子生活费用交给受托人或者信托公司。在这种信托中,受托人控制着信托收入和支出,按照受益人的实际需要将生活费少量地发放给受益人。受托人还可以绕过受益人,直接支付给向受益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比如直接向学校支付学费,直接向旅行社支付机票和住宿费,以免受益人截留挪作他用。受托人甚至无须咨询家长就可以拒绝受益人某些奢侈性消费要求,比如去酒吧和不良伙伴们喝酒甚至还找小姐。

这种信托专门针对受益人的浪费习气,避免被委托的财产被其恣意挥霍。为了使信托财产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严格禁止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不能提前终止或向债权人转让、抵押信托财产及收益。同时还规定,如果受益人欠债,其债权人在信托财产事实上转移给受益人之前,不能接近或得到受益人的利益。换句话说,受益人的债权人对信托中利益无权做出主张。如此一来,即便受益人是个挥霍无度的人,向其分配的财产也不会被债权人合法收走。

这种浪费者信托,不仅可以用于对晚辈、还可以用于对长辈的限制上,比如子女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养老院而不是让老人自己支付,这样还能避免老人掉入骗子的陷阱。当今社会网络发达,个人信息流失过快,老人被电话诈骗的事例比比皆是,已经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信托限制性消费能起到未雨绸缪的防范作用,能让分辨力下降又固执己见的老人避免落入欺诈陷阱,安享晚年;也能使得花父母钱如流水的子女行为受到遏制,恶习得以收敛。对李某某这样的年轻人说来,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其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

盲目信托的好处

盲目信托是指委托人给予充分信任、让受托人全权管理信托财产,自己不参与、不过问、不干涉。这种盲目信托在法制严格的西方国家主要适用于公职人员以及公司高管等个人理财。由于这些人的工作性质与其决策地位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因此立法者往往要求这些人采用盲目信托来隔离其个人财产的投资管理,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以及内幕交易,从而确保其决策的客观公正。

同时,盲目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独立于委托人影响之外的金融机构,委托人不能持有其相当比例的股份或对该机构有实质性影响。这时委托人必须签订合同主动放弃许多权利,包括:不得对受托人的营运管理方式做出指示,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账目报告,不得任意取消受托人做出的营运管理决策,也不得变更受益人等。

不仅限于对公职人员和金融机构高管,盲目信托在日常生活中也能发挥作用。取材于真人真事的著名电影《公民凯恩》讲了这样一个故事:1868年,凯恩的母亲从一个拖欠房租的住客那里获得了一个废矿的开采证,后来证明它实际上是一个金矿,蕴藏量占世界第三位。一夜暴富的母亲并没有昏头,她不顾凯恩父亲的反对,冷静地以矿产开采权人的身份,委托银行家泰彻的公司全权管理这份刚刚获得的产业,并且将年幼的凯恩交给泰彻照管,将其带往大城市受正规教育,离开自己所在的穷乡僻壤。

泰彻先生对于受托的财产进行了合理的经营管理。他为凯恩置办了不少家业,其中一项重要的事情就是为他买下了纽约的《问事报》。正是这份报纸,使凯恩走上报业大亨之路,成为一名伟大的企业家和慈善家。

在这个信托过程中,家庭妇女出身却独具慧眼的母亲认定泰彻作为受托人后坚定不移地对其全权委托,而泰彻也只接受委托人——凯恩母亲的指令,而不理会凯恩父亲节外生枝的建议。对泰彻先生来说,委托人就是委托人,而不是什么亲属,即使对受益人的父亲、同时又是委托人的丈夫,泰彻先生也不予理睬,任其在一旁喋喋不休。

所以,有盲目信托的委托者就得有盲目信托的执行者,或者说忠于职守的受托人!只有这样,信托关系才得以平衡,信托效果才能凸显。

古训的现实意义

史上有个《芒山盗》的典故。说的是北宋宣和年间,芒山有一个盗贼要被处死,母亲前来诀别。盗贼对母亲说:“我希望像儿时一样再次吸吮母亲的乳头,这样死了也没有遗憾了。”母亲答应了,盗贼却一口咬掉了母亲的乳头,结果血流不止,母亲死了。盗贼对行刑的人说:“我小时候偷来一棵菜一根柴,母亲看见了,不仅不劝诫还喜欢这种不良行为,以至于后来我不能自我约束而有今天的下场,所以我杀了她。”

这个故事也许是真实的也许只是个传说,但其警示效果明显。在我小的时候,此典故已经成为警世名言,家长讲给孩子听,老师说给学生听,几乎家喻户晓。父母是孩子人生中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一举一动,对孩子都可能产生终生影响。上行下效就是这个意思。

李某某事件发生后,人们讨论最多的是其母亲的态度。她那种只护子而不顾受害人感受、不理睬社会舆论和司法正义的做法,使其站到了全国人民的对立面。如果浪费者信托和盲目信托能够实施,李某某或许真的能像其望子成龙的父母所期待的那样,成为一个有才华的好青年。

浪费者信托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只是委托人不可以设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浪费者信托。在这种信托中,委托人通常赋予受托人强大的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受益人挥霍的风险。

在这两种信托中,既然委托人不能用知情权来保护自己,那他们凭什么相信受托人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呢?答案是,他们对这项制度存在着信任。那就是:良好的社会风气,健全的信用体系,规范的法制法规和值得信赖的受托人或者信托公司。在西方国家,受托人或者是德高望重的人士,或者是几十年甚至百年老店,他们的信用记录历史悠久还有案可查。所以,信任者敢于信任,受信者值得信赖。

从信任者与置信对象之间的关系远近来分,信任是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的。第一层次是家人之间的信任,也就是亲族信任或血缘信任,这种信任古往今来一直存在,选择的余地有限;第二层次是朋友之间的信任,也就是品德信任,选择范围广泛,人择友而处,品德高的声望高朋友也多;第三层次是合同各方之间的信任,也就是契约信任,这是高一层的阶段,人们可以和不认识的人进行各种约定,违反者就被诉诸法律;第四层次则是社会角色之间的信任,也就是制度信任,这是更高层次的约定,有法制和行政手段的双重保证。

由此可见,信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范畴,它经历了亲缘信任、友情信任、契约信任、制度信任等多个发展阶段。尽管没有前两层信任,如果相信契约和制度,那浪费者信托和盲目信托都不成问题。不仅子女,连江山都可以托付!

信托机制 第7篇

1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认定条件

1.1 存在大量闲置可利用的土地资源

近几十年来, 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逐渐增加, 农业的比较收益却逐渐降低, 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 造成了大片土地抛荒, 而抛荒会危及粮食生产安全, 造成耕地资源闲置浪费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信托机制被引入到现代农业发展中。参与土地信托以后, 农民收益由过去的单一土地种植, 变为“基本地租+浮动收益”两部分, 其中基本地租部分按单位面积小麦产量的最低保护价计算;浮动利益部分则是到公司打零工的所得或出去务工所得的利益[3]。

1.2 法律和政策支持

1979年10月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标志着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1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推动了我国信托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4]。

2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构建

农村土地信托的主体为土地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还有其他相关人, 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等[5]。

2.1 委托人 (村民)

提供农作土地, 他们首先可以通过当地村委了解更多的种植信息、经营模式等知识来充实自己, 以解决实际问题, 后期可以通过参与种植活动, 为公司提供劳动力, 同时也为自己增加了收入。

2.2 受托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解决农民的融资问题, 推动农业的发展, 为农场主解决实际问题。凭借金融机构的优势, 为土地流转信托相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这也是信托公司开展土地流转信托特有的配套服务功能。

2.3 受益人 (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利用新型种植技术对土地进行种植, 也会雇佣当地的农民进行农耕。既可改变土地功能, 增加单位面积土地的效益, 也可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方式, 提高劳动生产率, 进而实现单位面积土地效益增值目的。

3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特点

3.1 较好地解决抛荒现象, 土地利用率提高

可以进行大面积农作物操作, 使得播种、施肥、治虫更加容易、快捷, 土地信托将土地整合在一起, 实现对土地的增强和修复, 实现农业资本化, 让土地得以可持续发展。

3.2 市场化水平和商品率较高

将传统农业与现代金融产品相结合, 使土地成为一种新型资本, 实现农业生产的创新性变革。

3.3 土地信托制度使土地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

土地信托促进农业从小农经济向规模化农业发展, 促进土地的改革[6]。土地信托合理利用当地的劳动力, 他们可以更加自由地走进城市追求自身价值, 加快城镇化建设。

3.4 政府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一方面, 与百姓进行沟通、指导;另一方面, 尽力配合帝元公司的工作展开, 同时还辅以资金支持。信托机制具有一定的倾斜性, 政府通过信托制度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运用来实现农民权益的保护, 尤其是实现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养老等社会保障[7]。

4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存在的问题

调研显示, 在20年的土地承包时间里, 宿州市埇桥区超过90%的村民与信托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土地流转总体规划为5年3期, 共计流转1 733.33 hm2, 但是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仍存在不少问题。

4.1 固有制度环境制约金融介入土地信托流转

一方面, 从目前实施区域和情况来看, 多数土地信托只是将一些基本的信托规制和发放进行简单复制后机械地运用于土地经营使用权信托上, 有新瓶装旧酒的嫌疑, 形式新颖却没有实质性突破[6]。另一方面, 类似公摊地的归属问题等农村固有土地问题的普遍存在, 导致各方纠纷的产生。

4.2 土地信托法律缺失, 政府监管不力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会滞后于经济基础, 例如《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没有赋予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贷款的权利。而政府在组织过程中, 只是交给承包商处理, 实地监督意识不足;并且对基层组织缺乏有力监督, 导致一些村集体组织直接行使土地信托的主体权利, 不主动听取广泛意见, 肆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对土地信托的收益分配极度缺乏透明度[8]。

4.3 土地信托机制自身的制约

通过信托机制征得的土地并不完全适合于种植, 无法进行合理利用;在种植过程中, 以机械化为主, 进行大规模生产, 难以兼顾精细化方向发展, 使得机械生产将所有土地一概而论, 难发挥土地最大的潜能;在种植过程中, 难以避免种植作物品种较为单一的情况, 但这样对于土质的影响较大。

4.4 新老观念的冲突, 农民收益受损

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一再强调, 土地流转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强迫承包户进行土地流转。但部分村民对于信托机制的了解程度较低, 甚至出现误解, 阻碍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发展, 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反对土地信托的少数人进行土地的强制流转[9]。在实施过程中, 村集体组织在充当农村土地信托中介机构的过程中, 缺乏市场经济中的资产运作模式, 单纯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农户权益。

5 完善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相关的配套措施

5.1 加强法制建设, 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土地信托发展滞后, 需要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 以规范各种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业务, 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创造公平、有效的法律、法规环境。政府应尽快修改和完善《土地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 为土地流转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规范土地信托流转, 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 可先以单行条例履行。与此同时, 政府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 不定期进行监督, 从土地管理到信托公司经营状况, 以防权力失控, 损害委托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 为土地流转实施与应用提供良好的环境。

5.2 构建和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维护农民权益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民土地流转等制度衔接配套的农民“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为他们在就业、养老、医疗等方面提供保障, 以社会保险为主, 辅之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措施, 加快完善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医保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积极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农民权益, 减缓农村压力, 切实为农民提供实惠, 减轻农民对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抵触心理, 推动信托机制的推广和发展。

5.3 增强受益人管理能力, 实现利益分配标准化

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土地经营效益的增值, 若受益人缺乏对土地经营效益增值的主动管理能力, 将无法实现对土地经营效益的增值。对受益人而言, 既要增强对耕种的筛选、甄别和引入力度, 又要加大自身在农业投资领域的专业研究与人才培养力度, 提升对土地效益增值的主动管理能力。当前土地流转信托的收益分配受制于土地当前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等原因, 土地受益权的凭证化与标准化程度不足, 影响了土地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因此, 促进收益权的进一步标准化与凭证化是解决当事人利益纠纷的重要方式。

5.4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信托的中介组织

通过建立规范的土地信托中介组织, 进行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土地融资等各类中介服务, 有利于处理流转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 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流转。该组织应提供以下服务: (1) 服务咨询平台。为农民详细讲解土地流转信托的相关知识和政策。 (2) 法律咨询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培训中心。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土地信托中介组织能否有效地发挥信托中介服务作用, 直接关系到信托能否正常运行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须对其设立进行严格的规范限制。

6 结语

土地信托对于推动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要不断完善土地信托流转制度的运行框架, 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划分, 并因地制宜, 调整土地信托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从而为农业现代化进程扫清障碍, 保证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实现, 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摘要:以土地信托“宿州模式”为例, 阐述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认定条件, 对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构建及特点进行分析, 针对其存在的固有制度环境制约金融介入土地信托流转;土地信托法律缺失, 政府监管不力;土地信托机制自身的制约;新老观念的冲突, 农民收益受损等问题, 提出完善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相关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机制,问题,措施,安徽宿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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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永锋, 谢静.试析农村土地信托的运行机制[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 (4) :173-175.

[3]黄震, 吴罡.土地流转信托的现状与分析[J].南方金融, 2014 (6) :49-53, 43.

[4]曾振宇, 刘卫江.信托业重整山河[J].银行家, 2002 (10) :76-79.

[5]袁政.论农村土地信托[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 2011.

[6]张淼.关于我国农村土地的信托流转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 2013.

[7]张丽华, 赵志毅.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5) :37-45.

[8]高海.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融资担保[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4) :109-119.

信托机制 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作用机制

房地产投资信托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概念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 是指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的经营管理, 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信托基金形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购买, 享受投资回报。REITs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典型形式。

1 REITs的IPO和信号传递效应

REITs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可以向整个房地产市场传递有利的发展远景的信号, 也表明了房地产市场存在投资机会, 需要资金支持。投资者可以把IPO的发行主体视为REITs部门的内部人, 这些人可以发现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机会。因此, 如果REITs通过IPO的方式筹集资本, 那么投资者可以得出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投资机会的结论。

在对REITs定价研究的基础上, 很多学者研究了IPO的信号传递效应 (Signaling Effect) 。Michaely和Shaw (1994) 、Benveniste et al. (2002) 以及Lowry和Schwert (2002) 认为, IPO活动向其他的发行上市主体和整个产业传递了信号。近期的一些研究认为, IPO行为是与市场偏好紧密相关的。这种信号效应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探讨。

1.1 内部效应

非对称信息假说认为, IPO定价过低向投资者传递了公司优良的自身价值的信号。公司进行IPO后, 在市场逐渐获知公司的真实价值后, 公司进行再融资 (Seasoned Equity offerings, SEOs) 就可以获得比较优惠的价格, 也可以弥补IPO时的损失。因为REITs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所以REITs没有动力去发行债券融资, 又因为REITs必须至少支付其净收入中90%的份额作为红利, 因而REITs不得不通过再融资 (SEOs) 的方式筹集资本。所以说IPOs和SEOs之间的信号链条对REITs来说非常重要。Chinmoy Ghosh, Raja Nag和C.F.Sirmans (2000) 采用信号传递模型 (Spiess和Pettway, 1997) 进行研究得出结论:IPO时定价过低的REITs更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再次融资;定价过低幅度比较大的IPO导致REITs的资本是通过IPO和SEOs共同募集到的;REITs在IPO时定价过低, 那么它在再融资 (SEOs) 时也会低估发行价格。

1.2 外部效应

REITs进行IPO会增加整个市场的可销售的股份, 从而很有可能促使不同的房地产证券之间产生替代效应, 在整体市场资金量给定的情况下, 会对其他的在市场流通的房地产证券价格施加负面的压力。

因为REITs进行IPO时会披露出有关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 因而有助于重估二级市场上流通的房地产证券。为了确定REITs在IPO时发送的信号信息是否在房地产证券的价格上反映出来, Aigbe Akhigbe, Jarrod Johnston, Jeff Madura, Thomas M Springer (2004) 对在IPO时已在市场流通的“竞争性”的房地产证券的收益进行了研究, 发现一般情况下, “竞争性”房地产证券投资组合在发行日附近经历一个负的和不正常的收益。Aigbe Akhigbe, Jarrod Johnston, Jeff Madura, Thomas M.Springer (2004) 选取了1982-2000年间在美国市场流通的123个REITs并使用横截面数据方法对样本在发行日附近的表现进行了分析, 认为在以下条件得到满足时, 该REITs在IPO时对“竞争性”证券投资组合的负面影响会十分明显:该发行上市的REITs的规模比“竞争性”证券的规模大;市场条件不好时;进行IPO的REITs数量较多时;该IPO不是伞形合伙REITs (Umbrella Partnership REIT, UPREIT) 。总之, REITs进行IPO传递了一个可以改变正在市场流通的房地产证券估值的信号, 但该信号会随着IPO特点的变化而变化。

2 REITs的规模经济效应

多数研究者认为REITs存在规模经济特性, 认为REITs规模越大, 其运作效率越高, 因而主张REITs进行大规模并购。

Bers和Springer (1997) 使用1992-1994年的数据并采用回归分析方法首次检验了REITs的规模经济特性, 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了REITs规模经济的存在, 在他们1998年的研究中进一步表明了管理费用和间接费用最有可能实现规模经济, 实证研究证明, 规模大的REITs可在资本市场获得更优惠的债务条件。Ambrose和Pennington-Cross (2000) 的研究也证明了REITs规模经济的存在。Anderson et al. (2001) 使用DEA (Data Envelopmen Analysis) 方法估计了1992-1996年间REITs的规模经济和效率状况。

REITs采取内部治理或者采用外部治理对其运作效率具有一定影响。现实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内部治理和内部所有权控制, 这有利于投资者协调管理层的利益和所有者的权益。Capozza和Seguin (2000) 调查研究了为什么采用外部治理的REITs不如采用内部治理的REITs表现得好, 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外部治理使用了过多的财务杠杆, 债务成本比较高。Bers和Springer (1998b) 的研究表明采用内部治理的REITs比使用外部治理的REITs规模上更有效率。

除了管理类型外, 使用债务的程度也会对REITs的效率造成或好或坏的影响。一方面, 债务利息的支出会减少现金流, 这会迫使管理层更加节约成本;另一方面, 高额的利息成本会使得REITs在成本上变得更加没效率。Bers和Springer (1998b) 认为使用更少债务的REITs也会变得更没效率。Anderson et al. (2001) 通过分析1992-1996年间的数据认为债务的增加和REITs投入的利用率呈负相关。

总的来说, 认为规模大的REITs具有规模经济的支持者认为, REITs在成本上是有效率的, 并且存在规模收益递增, 也就是说如果REITs扩大其投资组合并进而扩大其经营规模的话, REITs会从中获益。也有证据表明, 在1995-1997年间, REITs行业变得更加有效率。

3 REITs的抵御通货膨胀效应

早期的研究认为, REITs收益和通货膨胀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根据Fisher (1930) 理论, 资产的预期名义收益等同于实际收益加上预期的通货膨胀率。在实际收益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更高的通货膨胀率意味着更高的名义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想要维持同样的购买力, 那么他们会在出现高通胀时要求更高的名义收益。Sirmans (1987) , Hoag (1980) , Brueggeman et al (1984) , Miles和McCue (1984) , Hartzell et al. (1987) , Gyourko和Linneman (1988) 认为房地产是很好的通货膨胀的抵御物, 因而作为依附在房地产标的上的REITs也被认为可以抵御通货膨胀。但是关于REITs是否能够抵御通货膨胀的实证研究的结果是不明朗的, Gyourko和Linneman (1988) , Goegel和Kim (1989) , Titman和Warga (1989) , Park et al. (1990) , Chen et al. (1990) , Liu et al. (1997) 认为收益和通货膨胀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John L.Glascock, Chiuling Lu和Raymond W.So (2002) 认为货币政策对REITs价格的变动有着很大的影响, 所观察到的REITs收益和通货膨胀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只不过是货币政策变动的产物, REITs并不是很好的可以抵御通货膨胀的工具。这些研究结果和Darrat and Glascock (1989) 的研究一致。

4 REITs的低买卖价差提升交易的流动性

较大的买卖价差意味着较低的交易流动性, 较小的买卖价差意味着较高的流动性。由于REITs可以提供给单个投资者一个可以投资较大规模房地产项目的平台, 并且可以为私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 在这个意义上REITs以独立实体进行作为的能力受到限制, 如REITs必须披露其应纳税收入中的90%。严格的披露规定可以减少不对称信息, 可以增加市场上交易的效率, 这也意味着REITs在IPO后的买卖价差会比较小。

Nelling, Mahoney, Hildebrand和Goldstein (1995) 认为权益型REITs的买卖价差就比抵押型REITs的小。与此相反, Below, Kiely和McIntosh (1995) 认为权益型REITs的买卖价差是最大的;John L.Glascock, William T.Hughes和JR.Sanjay B.Varshney (1998) 认为由于依附资产的不同产生了以下不同的结果:抵押型REITs的资产组合是由一些具有固定收益的被动管理的金融资产组成, 其买卖价差在所有类型中幅度最小;封闭式基金的资产组合是由权益型的可交易的被动管理的金融资产组成, 其买卖价差比抵押型REITs大得多, 又比一般股票小得多;一般股票的资产组合是由一些不经常交易的可移动的需要主动管理的实物资产组成, 其买卖价差幅度比基金的大, 但又比权益型REITs的小;权益型REITs的资产组合是由一些不经常交易的不可移动的需要主动管理的不可移动实物资产组成, 其买卖价差幅度最大。

Nelling, Mahoney, Hildebrand和Goldstein (1995) 发现REITs的买卖价差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在1986-1990年间呈增加趋势。此外, 他们发现在NASDAQ上市的REITs由于市场规模较小, 因而相对于在NYSE和AMEX交易所上市的REITs, 具有较大的买卖价差, 其中, 市场规模尤其是资本规模的大小决定着REITs相对买卖价差的大小, 这在Huang和Stoll (1994a) 对在NASDAQ和NYSE市场上流通的股票的对比研究中得到了印证。

5 REITs的投资组合多样化效应

早期的研究表明REITs具有低风险、低回报特点。Howe和Shilling (1990) , Chan et al. (1990) 以及Glascock和Hughes (1995) 研究发现REITs的系统性风险低于市场风险。Glascock (1991) 研究发现REITs的Beta系数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市场处于上升阶段, Beta系数也增高;在市场处于下降的时候, Beta系数也降低。这意味着REITs的收益在市场大幅下降时不会受到很大影响。John L.Glascock, David Michayluk, Karyn Neuhauser (2004) 研究发现, 在1997年10月27日美国股市大跌中, REITs证券下跌的幅度仅是其他证券下跌幅度的一半。在当日由于市场不确定性的存在, 所有证券的买卖价差的幅度都增加了, 但是在接下来的一天, 在市场的下降趋势发生部分逆转时, 其他的非REITs证券的买卖价差幅度继续放大, 只有REITs的买卖价差在缩小。可见, REITs会为整个投资资产组合带来收益。

6 结论

一方面, 房地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 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运作和支持。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房地产业的资本化程度是衡量该行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准。由于房地产业本身的特点和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不完备,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经常处于资金缺乏状态。长期以来, 我国国内开发商以向银行贷款作为主要融资渠道, 中国的房地产业必须寻求新的资本来源以支撑其长足发展。

另一方面, 以抑制投资性需求为重点的宏观调控并没有因为购房成本上升而降低购房者房价上升预期下的购房投资热情。大量分散的社会闲散资金、机构资金由于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 难以聚集起来进行房地产业的投资, 导致资本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脱节。发展房地产证券化, 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形式 (REITs) 募集社会资金, 可以缓解房地产业巨额资金不足问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压力, 并降低以银行资金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单一信贷风险的发生, REITs在解决中国房地产业投融资综合矛盾问题上具有显著优势。而我国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现代资本市场理论与应用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 房地产投资信托 (REITs) 的研究将为推动REITs在我国开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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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制 第9篇

借款人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金21318万元人民币,股东为:(1)大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51988.5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75%;(2)大田进出口公司出资5329.5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25%。该公司目前共有下属33个控股子公司,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大田集团已由单一的货运代理企业发展成为大型的物流集团公司。2010年该公司营业收入8.54亿元,总资产达41亿元。

担保措施:1.华田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保证担保。2.华田公司以其持有的奥凯航空63%的股权(购买价格为2.2733亿元)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质押担保,并承诺待其他37%股权其备抵押条件后,补充办理该部分股权的质押。

担保人华田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注册资金1.86亿元人民币。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控股的企业有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田储运有限公司、奥凯航空。该公司2010年12月末总资产27.06亿元。奥凯航空2005年3月3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是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中国内地第一家投入商业运营的民营航空运输企业。奥凯航空总部设在北京,以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为主运营基地,目前共有10架飞机,下设天津分公司,杭州货运基地和20多个驻外营业部。客运方面已开通30多条航线,货运方面已开通6条货运航线。该企业2010年总资产9.96亿元。

北方信托平阳县昆阳镇城北

示范小区项目信托计划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平阳县昆阳镇城北示范小区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信托期限24个月,信托成立满18个月后受托人可随时终止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项下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自然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合同总数不超过50份(含50份)。单笔信托合同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和300万元两档。合同金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受益人税前Nit收益率为年10.5%,合同金额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12%;

平阳置信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平阳县昆阳镇城北示范小区北区A03、A04地块”项目,位于温州平阳县昆阳镇城北,位于昆阳镇体育场西路南侧,东靠规划中的城北公园,西向为高速公路平阳出口段(距离500米)和规划中的新104国道,与已建成的大自然花园高档住宅小区紧密相连,同时与正在建设中的平阳县首家五星级酒店三和大酒店遥相呼应,昆阳镇市政广场等大批重点建设工程也已铺开,城北示范小区基本成形。该项目旨在打造平阳县高端花园住宅的标杆。

集合信托成立后北方信托要求平阳置信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温州分行开设银行监管账户,严格监控信托资金的使用。

置信德嘉以其昆阳镇城北示范小区北区A03、A04地块为本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置信德嘉股东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该公司100%股权为本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交通银行历史货币微缩金银条”

发行

近日,交通银行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联合发行“交通银行历史货币微缩金银条”。鉴定证书由两家公司董事长联手签发。“交通银行历史货币微缩金银条”分金条套装和银条套装两种材质,六个规格。每套6枚,均按原版钞券等比例微缩设计,经浮雕、喷砂、局部抛亮、彩印等多道工艺精制而成,其中金条套装为Au.9999纯金打造,分10g*6、20g*6两种规格,分别发行5000套、2000套;银条套装为Ag.999纯银打造,分5g*6、10g*6、20g*6、30g*6四种规格,分别发行30000套、20000套、10000套、5000套。

据了解,此次发行的“交通银行历史货币微缩金银条”以交通银行在民国时期发行的“第五版”和“第九版”历史货币为造型,选择了壹圆、伍圆、拾圆、贰拾圆、伍拾圆、壹佰圆六种不同面值的钞券,通过对正反面图案的微缩展示,将两个版次的历史货币进行了完整呈现。其中,不同面值钞券上的船舶、火车、建筑及相应的自然景色图案等设计元素,精准反映了当时的历史环境、人文特性与科技文明,交通银行代表性标识“火车头”,更是几乎在每一钞券中均有体现,经典再现了交行历史货币风貌。

业内人士表示,在交通银行发行的十四版历史货币中,第五版与第九版的流通时间之长、地名与版式之多、流通地域之广、发行量之大都是其他版别的钞券无法比拟的。因此,此次上市的“交通银行历史货币微缩金银条”,以这两版交通银行历史货币为造型,极具历史价值和收藏价值。

被打的幸福

这位大姐昂首阔步离开了家。离婚!房子、儿子都归男人,自己拿走的存折上有家里全部积蓄。大姐觉得要钱都多余,出去嫁个人不就又有吃有喝的,不过谁跟钱也没仇,拿着就拿着吧!大姐要有尊严地做人,这个破老公,喝多了就呛巴,呛巴急了就打大姐,女人是给男人打的么?!一次次认错还是不改悔,还是打。那好!离!谁怕谁啊!

大姐先住到了姐姐家,姐俩每天说说话日子过得很快。住到快一个月姐姐的脸色有点儿变化。大姐有个缺点,笨,收拾完的屋子像猪圈,做出来的饭忍忍倒是还能下咽。大姐养了些日子,看姐姐的脸色越来越差,决定开始新生活。大姐去找以前跟自己老是“暧昧”的老五,跟老五摊牌,说自已离了,想让老五也离。老五一听急了,说:“姐姐,咱是关系不错,可咱不是那个关系啊!咱要是那个关系你老公能让你拿着家里钱出那屋嘛!”大姐才明白老五不是救命稻草。别的先不说,先租个房子住下吧。交了半年的租金,大姐挺美,天天逛街去,买点儿衣裳啥的,跟这个聊聊跟那个说说话,也不用做饭,摊上买着吃还挺解馋。潇潇洒洒过了这么半年,晴天霹雳,续租的时候房主提价,大姐感到有压力了,这样下去手里的钱也租不了几年,还没找到新爷们,那还是先找个工作挣钱吧。大姐找到超市促销员的工作,天天迟到还丢了赠品,干了半个月让人家给辞退。大姐又登记家政服务员工作,终于有人用她了,她也很珍惜,累死累活干满一个月,到第二个月她实在受不了了,快疯了,自己主动辞了。这时她才感到以前挨打的日子是多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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