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收差异

2024-05-22

会计—税收差异(精选10篇)

会计—税收差异 第1篇

会计一税收差异是分别依照财务会计准则反映企业经济业务实质和依照税收法规核算企业应缴所得税额时产生的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差异。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税收法规的变更,会计一税收差异逐渐扩大。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不断变革,一方面使得会计准则在反映企业日常业务的经济实质上更加准确,税法在服务税务征管部门方面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也使得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更加复杂,客观上给企业提供了巨大的操纵空间,同时,也给外部信息使用者解释逐渐扩大的会计一税收差异带来了很大困难。

会计-税收差异主要是由制度因素、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三方面所导致的。美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迅速扩大的会计一税收差异近50%需要用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来解释(Desai,2003),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也得到了印证。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数据表明,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的影响因子和代理变量与会计一税收差异具有高度的一致,制度因素只可以解释部分会计-税收差异(Dwi,Yulianti and Debby,2011;戴德明,2006)。同时,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的代理变量可以通过对会计一税收差异进行分离得到,盈余管理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和避税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被广泛地用在研究设计中,来考察基于盈余管理和避税信息含量的会计一税收差异的经济后果(Desai and Dharmapala,2006;Frank,2009)。

二、会计一税收差异的动因分析

会计一税收差异实际上是制度、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指标本身不具有明显的经济含义。前人很多文献针对会计-税收差异进行分析,使用多种方法和经验证据,发现了盈余管理的指标和避税的指标同会计-税收差异显著正相关,证明了会计-税收差异在撇除制度因素以后,可以分为盈余管理驱动型的会计-税收差异和避税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并且前人在研究中已经通过构建统计模型,使用从会计一税收差异分离出的部分作为衡量盈余管理和避税的指标。Manzon and Plesko(2002)发现使用部分衡量税收激进行为的指标可以解释很大一部分会计-税收差异,并且就用这种方式估计的会计-税收差异作为衡量避税激进度的指标。而Desai(2003)最早清晰的解释了会计-税收差异的全部组成部分,基于美国1996~2000年的数据,首次通过构建衡量盈余管理和避税的指标,来测试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对会计-税收差异的解释度,发现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可以解释除制度因素以外的剩余50%的会计一税收差异。Desai and Dharmapala(2006)基于会计-税收差异中的盈余管理和避税组成部分,用应计利润对会计一税收差异进行回归,得到的残差估计值作为避税动机的衡量指标。后来关于避税行为研究的文献多次使用到这个模型来估计公司的避税行为。

而发展中国家的会计一税收差异,同样是由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两部分构成。Dwi,Yulianti and Debby(2011)用印尼的数据证明了盈余管理的变动趋势和会计一税收差异的变动趋势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同时影响盈余管理的因素同样也对会计一税收差异有很大影响。由于印尼特殊的税收法规,在印尼,会计一税收差异主要是盈余管理驱动型的差异。

与此同时,国内的学者也通过研究会计一税收差异的经济后果为盈余管理驱动型和避税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提供了间接经验证据。伍利娜(2007)根据会计一税收差异幅度的大小构造投资组合,获得了较好的套利回报,说明了会计一税收差异蕴含了明显的盈余管理信息,得出了会计一税收差异是盈余管理和税收筹划行为的直接结果的结论。叶康涛(2006)通过考察会计一税收差异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证明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利润差异也越大。Chan et al.(2010)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一税收差异与其被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审计调整额显著正相关,这意味着用会计一税收差异及其变体来刻画企业避税行为在中国适用,中国的经验数据同样证明了避税驱动的会计一税收差异的存在。

国内外已有研究表明,会计一税收差异包括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盈余管理驱动的会计一税收差异和避税驱动的会计一税收差异,并且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对会计一税收差异的大小具有直接的传导作用。因此,我们选择股权特征这一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和避税行为具有直接影响的因素,研究其对盈余管理行为驱动的会计一税收差异和避税行为驱动的会计一税收差异的影响。

三、股权特征与避税驱动型的会计—税收差异

1. 股权性质

国有股权比例越高的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越密切,因此更有义务承担政府的社会支出。

在中国这个特殊国情下,我国经济正处于发展上升期,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基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服务于政府目标的项目中,因此更需要国有企业帮助政府来实现社会目标,承担社会责任(吴联生,2009)。同时,国有股权比例越高的企业,大股东和政府的一致性就越高,这也决定了国有股权比例越大,避税动机越小。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有股权比例越高的企业,其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就越严重,使得所有者和经营者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国有股权比例越高的企业经理人在考虑是否进行避税行为时,往往会更多的权衡税收节约和非税成本,在税收筹划上表现的更加保守,往往放弃税收节约而追求账面利润的最大化。

从另一方面来说,国有股权比例越高的经营管理者行为会更多的受到政府的监督,同时国有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会得到政府的各种扶持以帮助其经营发展,政府的支援使得国有股权比例高的企业降低税收性支出的压力较少。因此,国有股权比例越高的企业,其避税动机越小。

基于国有股权比例越高,避税动机越小的推断以及前述避税行为对会计一税收差异正向直接的影响,我们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国有股权比例越高,其避税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越小。

2. 股权集中度

税收是政府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形式,而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是企业利润的最终享有者,因此征税行为对于企业股东而言,是一种强制的资源分割。Chen et al.(2010)也表明了所得税对于公司和股东来说是一项成本,股东往往偏好于税收规避以节约成本。股权集中度越高的企业,对公司利润的诉求会表现的更加集中和明显,那么征税这样一个利润再分配的行为,在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股东规避政府利润分配,保留企业利润的动机也会更加一致和强烈。同时,股权集中度越高的企业,其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力度越强,而税收筹划本身需要管理层的有力协作和公司资源的整合,对管理层有效的控制力可以降低税收筹划的成本。因此,股权集中度越高,公司的避税动机越强。

基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避税动机正向影响的推断以及前述避税行为对会计一税收差异正向直接的影响,我们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股权集中度越高,避税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越大。

3. 管理层持股

关于管理层持股与避税动机的关系,在国外的研究中,学者普遍认为权益激励导致管理层在避税上更加激进,Rego and Wilson(2012)研究发现对管理者的股权激励是公司税收激进行为的一个决定因素,主要是因为股权激励可以促使经理人去进行一些较为高风险的行为,来提升其持有股权的价值。而激进的避税行为包含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会给公司和经理人带来一定成本,例如经理人进行税收筹划行为,对经理人本身并无利益,避税行为只是增加了股东的财富和公司的价值,而经理人却要为此承担避税行为一旦被监管机关发现后对其职业生涯的巨大影响以及避税活动对其管理下公司的业绩的巨大影响,基于风险规避和理性偏好假设下的经理人会不愿意进行避税行为;但是股权激励使得经理人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股东的角色,降低了经理人和股东并不一致性,经理人的股权激励就促使经理人去进行这样一项具有风险但是能够提高其持有股权价值的活动。因此从这个维度上来说,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管理层得到的个人激励也就越大,因此避税动机也越大。

基于管理层持股比例对公司避税动机正向的影响的推断及上述避税行为对会计一税收差异正向直接的影响,我们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避税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越大。

四、股权特征与盈余管理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

1. 股权性质

目前关于股权性质对做高会计利润行为的影响,比较传统的观点认为,国有股权比例越高的企业,其所有权缺位的现象越严重,经营者因而没有得到相应的产权约束和制度约束,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容易滥用职权,使企业出现监督失控的状态。同时为应付升职压力和业绩考核需求,经理人在企业业绩处于低迷状态下,易做高会计利润,进行利润操纵。潘琰和辛清泉(2004)也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考察国有股权下企业管理者盈余管理的动机,认为国企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和政府干预等问题很可能会损害其会计信息质量,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一般不具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为达成自身利益最大化,管理层更有动机去追求控制权收益而不是货币收益,管理层出于自利行为的考虑会进行会计利润的操纵。

而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从国有股权能够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面临较弱的市场压力以及更加注重企业的公众形象出发,认为国有股权比例越高,其做高会计利润的动机越小。吴联生和薄仙慧(2009)发现国有控股公司正向盈余管理水平显著低于非国有公司,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经理人相对于非国有企业经理人面临的市场压力更弱,因此非国有企业经理人有更大的动机进行正向盈余管理来提高公司报告的业绩,以获得市场对他们的信心。杜兴强和温日光(2007)也发现了国有企业不仅仅是以盈利为单一目标,同时还承担了很多社会责任,需要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因此国有企业并非始终倾向于进行较多的盈余管理,从而也不一定具有较差的盈余质量。相反,国有企业由于其特殊的最终控制人,使得国有企业的会计信息在政府的监督之下,因此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具有较小的盈余管理动机。

基于上述股权性质对公司做高会计利润行为尚无一致定论的理论分析以及前述盈余管理行为对会计一税收差异正向直接的影响,我们认为股权性质对盈余管理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的影响方向具有不确定性。

2、股权集中度

关于股权集中度对做高会计利润动机的影响,学术界主要从以下两类观点来考虑,一类观点认为股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矛盾越严重,则越有可能出现利用做高会计利润来掩饰其“掏空”行为的现象(Shleifer and Vishny,1997;euz et al.,2003);而另一类观点认为,股权集中度越高,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能力就越强,因此能够有效遏制管理层自利性质的盈余管理行为,Donnelly and Lynch(2002)就认为外部大股东主导型的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显著少于管理者主导型的企业。而在中国,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矛盾会更加突出,股权集中度越高的公司,越有倾向对大众股东隐藏企业的真实情况,从而为自身谋取利益,因此第一类观点会占主导作用。我们认为股权集中度越高,盈余管理动机越大。

基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做高会计利润行为正向影响的理论分析以及上述盈余管理行为对会计一税收差异正向直接的影响,我们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股权集中度越高,企业盈余管理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越大。

3. 管理层持股

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着两对矛盾:股东和管理层的矛盾,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矛盾,而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矛盾。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其利益越容易受到大股东的影响与其一致。尤其是2008年以后,管理者持有的股份允许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因此管理层更加有动机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以利于其自身所持股权在二级市场的转让套现。所以,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公司做高会计利润以维护高市值的动机越强。

基于管理层持股比例对公司做高会计利润行为正向的影响以及上述盈余管理行为对会计一税收差异正向直接的影响,我们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企业盈余管理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越大。

五、结论

会计一税收差异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不断变革的过程中,呈逐渐扩大的趋势。上市公司存在利用会计一税收之间的差异进行一系列的操纵行为来达到自身目的的现象。同时,以往学者在研究中已经多次证明不同类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会导致不一样的经济后果,而且中国证券市场对这部分差异的定价由于中小投资者对这部分差异尚不能清晰的解读而不准确,无法及时的通过股价对差异进行反映。因此,深入研究会计一税收差异的内涵,并且从公司的基本股权特征的角度去考察会计一税收差异的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综合前人关于会计一税收差异驱动因素的研究和股权特征对企业行为的理论分析,进一步研究了股权特征对会计一税收差异的影响。本文的基本结论是:(1)股权集中度和管理层持股对会计一税收差异具有显著影响,其中股权集中度越高,管理层持股越多,会计一税收差异越大。(2)国有股持股比例越高,避税驱动型的会计-税收差异越小,但对盈余管理驱动型的会计一税收差异的影响方向具有不确定性。

会计—税收差异 第2篇

企业有关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所有的支出都可以在一定的会计科目里进行会计核算,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些支出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即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现将上述不得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简述如下: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在会计处理上,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在税务处理上,由于权益性投资是一种和经营无关的资产性的投资,所以它的收益是整个资产运营的收益,是属于税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本质上不属于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支出,故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在“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从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为取得经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作为企业扣除项目,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循环倒算的问题,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原理。

3、税收滞纳金

在会计处理上,税收滞纳金以损益类科目作为费用列支。在税务处理上,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务规定的缴纳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解缴税款的,都属于税款的滞纳。所以,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在会计处理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损益类科目作为费用列支。在税务处理上,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属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而是非法支出。因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捐赠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税务处理上,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其原因:一是捐赠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的正常、必要的支出,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为防止纳税人以捐赠支出名义列支不合理的与企业本身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加强对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的税收管理。

6、赞助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赞助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税务处理上,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企业赞助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客观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可申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财税[2009]33号)、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财税[2009]48号)、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财税[2009]64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财税[2009]62号)。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会计—税收差异 第3篇

关键词:调试收入;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差异协调

一、收入概念差异概述

收入或所得在会计和税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应税收入进行划分。如: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2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等

可见,税法上收入总额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的所有经济利益收入。

二、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虽然也能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不能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因此按照会计相关规定不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人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同时,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为取得试运转收入而发生的购进材料物资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产品销售后取得价款234000元(含税),生产该批产品实际发生的原材料及其他支出共200000元(包括购买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发生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183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等200000

取得试运行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在建工程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三、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税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建工程在调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为生产该部分产品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人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上例中,调试运行收入200000元、为调试发生的成本183000元,在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其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额17000元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调整增加纳税所得17000元。

如果调试收入不足以抵减其相应成本,在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如发电企业机组建设完成取得的机组调试运行收入,由于调试电价低于上网电价,造成调试收入不足以扣减相应的成本,尤其是火电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

四、差异分析

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制度认为在建工程即使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也不一定达到了可使用状态,比如某些需要试运行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试运行成功,因此,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处于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在建工程成本,试运行收入不作为收入,而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则不考虑企业经营的谨慎性原则,不考虑在建工程是否能达到可使用状态,只要产生收入,就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还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差异协调

协调是通过一些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使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所得税会计正是基于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在会计与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出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差异。对于差异的处理,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例中,假设调试收入是在12月份产生的,现就调试收入及成本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差异作处理。假定在建工程达到调试条件时发生的总成本为2000000元,那么形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983000元(2000000+183000-200000),计税基础为2000000元,由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983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2000000元,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2000000-1983000),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4250元(17000*25%),记入所得税费用。

12月31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250

贷:所得税费用4250

会计-税收差异和盈余质量 第4篇

关键词:会计-税收差异,盈余质量

一、会计税收差异计量方法归纳

会计-税收差异即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额,其计量方法一直是理论界的难点。钱春杰(2007)对会计-税收差异计量的相关文献做了较为系统的归纳,指出国际上采用的计量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基于纳税申报数据。2、基于财务报告数据。3、兼用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

二、会计税收差异的影响因素

外部的治理环境的差别可能会在以下两个方面影响不同地区的会计-税收差异水平:

1、制度方面。

会计制度的目标是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税法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由于二者的目标存在差别,在处理同一经济业务时就很可能存在分歧。同时,税法比会计制度具有更强的刚性,在法制环境更加健全、市场化进程较高的地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较少,企业会计在处理业务的方法和程序上的选择拥有更多的自主性,更少地受到税收政策和政府政策的影响,能够更公允地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地区会计-税收差异水平的不同。

2、盈余管理方面。

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是应对证劵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实现上市、配股、增发新股,避免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此外,有研究表明,规模越大的公司面临的政治成本越高,管理者调整当期报告盈余的可能性越大。经济发达地区的上市公司规模、数量都明显大于经济落后的地区,因此可能存在更多的盈余管理行为。同时,王彦超等(2008)的实证研究发现,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公司遭受诉讼的概率越大,在诉讼当年,上市公司普遍采取降低盈余的盈余管理行为。崔学刚、李欣忆(2009)发现,我国大部分进行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并未对虚增的利润付出税收代价,即调整会计盈余的同时应税收益并未发生变化,这将增大会计-税收差异。此外,叶康涛、陆正飞(2005)的研究也证明,盈余管理幅度越高,会计-税收差异越大。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较少,企业会计处理业务的自主性更强,受政府政策的影响更低。同时,经济发达的地区上市公司数量多,规模大,存在更多的盈余管理行为,可能导致较高会计-税收差异水平。

三、各地区会计-税收差异水平对盈余质量的影响

国外学者就不同地区会计-税收差异水平对盈余质量的影响一直存在争议。例如,Atwood et al.(2010)指出,在会计-税收差异水平比较低的地区,由于会计盈余和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联系更为紧密,管理者出于避税目的,很可能会夸大或有负债等项目的估计以减少会计盈余,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会计盈余的质量。而Desai(2007)的研究发现,在会计-税收差异较小的地区,税务机关人员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更为严格的审计,提高了管理者为避税而调整盈余的行为的成本,从而提高了盈余质量。

国内有研究表明,会计-税收差异水平主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由于应计会计的合理实施造成的会计-税收差异部分和由于盈余管理所形成的部分(钱春杰,2007)。就盈余持续性而言,因应计会计的合理实施所造成的会计-税收差异部分,将会提高会计盈余的持续性。由于税法的目标和确定的程序导致应税收益不是企业业绩的良好计量,恰当使用的应计会计下的会计收益能更好地反映企业业绩。盈余管理方面,我国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主要包括筹资动机、管理者报酬动机以及公司形象动机。虽然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再融资的门槛,但依然对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做出了要求,但为了获得或维持公司的增发资格,管理者很有可能采取拉平各年盈余的行为,存储盈利高的年份的收益以调高盈利低的年份的收益。同时,出于管理者报酬和公司形象的动机,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在进行盈余管理时更倾向于让公司的盈利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避免收益在短期内的巨大波动。这些盈余管理行为都将增强上市公司的盈余持续性,我国具有上述盈余管理动机的公司较为普遍。另一方面,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为避免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处罚以及新上任的管理者出于提高自己任期内公司业绩的动机对当期盈利所采取的“大清洗”管理方式会降低盈余的持续性,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是该种盈余管理最常用的方式之一。有研究表明,新准则实施后由于不允许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上市公司对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明显更加谨慎,数量有所减少,公司使用减值准备进行“大清洗”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此外,会计-税收差异水平较高的地区,在同样的实际税赋条件下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对其缴税没有影响,会有更多的动力和空间进行盈余管理,而不受缴税问题的影响,也会因此产生更大的避税动机。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造成会计-税收差异的两个主要因素—应计会计的合理实施和盈余管理行为都在一定程度提高了会计盈余的持续性。因此拥有较高的会计-税收差异水平的地区,其会计盈余的持续性就可能越强。

参考文献

会计—税收差异 第5篇

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实行间接税制度,很多税收要隐含在货价中,实际上由最终消费者买单。我国的税制体系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其他税种配合。

(1)流转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作为流转税制三大支柱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

(2)所得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

(3)其他税:虽然收人不大,但作用不小。

我国的融资租赁适用营业税,不适用增值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简单明了。从1993-2010年,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为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发布了9份文件。2009年,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2011年开始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试点工作。

美国实行直接税制度,凡是要由最终消费者买单的,一律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收取,不隐含在货价中。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资本或净财富税、累积盈余税、环境税、奢侈品消费税等。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其次有公司所得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等;州税以销售税为主,辅之以所得税等;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中美两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差异有以下几点:

(1)敏感内容不一样。

我国实行间接税制度,融资租赁业对出租人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按利差纳税,而租赁按租金全额纳税。因此,在融资租赁交易按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时,出租人特别忌讳某些政府部门将“经营租赁”视同于“租赁”。

美国实行直接税制度,对承租人征收销售税,租赁和购买的税率相同,出租人与销售税无关,因此出租人对税率不敏感。但是,美国对由谁计提折旧特别敏感,出租人计提折旧将大大地降低其所得税的应税基数。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中国,只不过我国融资租赁的投资人和经理人对此缺乏关注。

(2)经济杠杆作用不一样。

会计——税收差异计量方法的探讨 第6篇

(1) 应税收益=调整的所得税费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调整的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化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化额

会税差异=会计收益-应税收益

(2)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会计收益×适用税率-应税收益×

适用税率=预提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虽然不能找到合并主体各个分部的适用税率, 但在中国部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披露了“预提所得税费用”以及“当期所得税费用”这两个财务数据。这样, 我们就可以较为精确地推算出合并主体的税率影响会税差异。从而为研究合并主体中的会税差异找到了新的途径。

同时, Hanlon等 (2012) 把会税差异分为暂时性会税差异和非暂时性会税差异。暂时性会税差异一般被估计为企业的递延所得税除以法定税率, 但是这个估计只能体现符合条件的暂时性差异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 暂时性会税差异的估计是存在偏差的。非暂时性会税差异被估计为在总的会税差异中扣除递延所得税后剩余的部分。它包括了永久性差异, 税收抵免的影响等, 而永久性差异所占比重相对较大。这样, 非暂时性会税差异也非纯粹的永久性差异。为了与税率影响会税差异相对应, 本文将暂时性会税差异乘以适用税率表示为“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影响”, 将非暂时性差异会税差异乘以适用税率表示为“非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影响”。在财务报告附注中, 递延所得税即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影响, 不可抵税支出的所得税影响、子公司的税率差异造成的影响、当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影响等即为非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影响。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暂时性会税差异×适用税率+非暂时性会税差异×适用税率=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影响+非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影响

一、会税差异

在以往的文献中, 美国学者如Hanlon (2012) 、Noga等 (2013) 通常使用传统意义上的会税差异来做相关的研究。他们使用美国最高法定税率来估计合并主体的应税收益, 最后使用会计收益减去应税收益来估计出会计差异。类似地, 我国学者如谭青 (2012) , 盖地、孙晓妍 (2012) 等也使用了该方法去估计应税收益, 但他们采用了母公司的样本, 认为这样可以得到一个计算口径相对一致的样本。因为纳税申报是不公开的, 所以外界只能利用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去估计公司的应税收益。但是, 在很多情况下, 我们采用这一方法去估算一家上市公司的应税收益可能是不准确的。Plesko (2003) , Hanlon (2003) , Mills和Plesko (2003) 等都曾指出由于税收抵免、税率差异、合并以及结转亏损等, 使得这种估算方法产生了计量误差。而在中国这种特殊的国情下, 税收优惠、税率差异、合并等计量误差在合并主体中更为明显。

首先, 我国税收政策具有多样性。我国存在多级税收法律, 同时为了实现国家制定的各种政治经济目标以及各地方为了突出政绩获取一定的利益, 政府直接或者变相地向一些企业提供了各种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 在6个经济特区, 17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1个自由贸易区等地, 政府为经营的企业提供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果, 相比名义上的法定税率25%,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司实际税率可能为12.5%, 15%, 18%, 甚至可能为0。因此, 我国税收负担的变化以及税收管理缺乏效率, 给了企业从事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是重大的, 并且能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 当财务报告使用者意识到这个问题时, 他们应当能适当调整其对企业税收规避的估计。然而, 很多时候我国上市公司未能单独披露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是来源于税收规避, 这种影响可能夸大对企业避税的估计。因此, 税收政策的多样化使会税差异计量产生了诸多误差因素。

其次, 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不同的企业合并规则。对于一家拥有众多子公司的集团企业来说, 其收入来自于各地, 而各地子公司的所执行的税率又可能存在不一致, 同时财报中又未能披露子公司所得税信息, 因而我们是无法确定一家集团企业的整体税率。如果母公司税率是单独披露的, 那么它是可以单独用来推算母公司的应税收益, 这就能与来自母公司的会计收益相比较。然而, 市场往往根据公司的整体会税差异做出反应, 不能单单只使用母公司的会税差异。所以, 有限的披露以及合并差异引起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分歧, 往往是难以解读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 在各个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中, 它们必须根据各自的应税收益和税率来计算它自己的当期所得税。其结果是, 在一个合并主体中, 其当期所得税是其所控制的所有的子公司当期所得税之和, 而不是简单地由它的税率乘以合并主体总的应税收益, 也就说合并主体应在个别公司纳税申报的基础上申报合并主体所得税。

二、税率影响会税差异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 这一新的计量会税差异的方法, 恰好能避免会税差异计量方法的局限性。我国存在一部分B股以及H股的上市公司, 其财务报告面向境外投资者, 在信息披露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列报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以外, 还要求上市公司说明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 即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调节表, 而可能影响所得费用和会计利润关系的因素包括诸如重大免税收益及重大不可扣除金额、使用可抵扣亏损的影响、境外经营所在地间税率差异的影响、与以前年度有关的调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以及税率变动的影响等。对于此类事项的说明, 能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见的关系是否异常, 以及了解未来可能影响这一关系的重大因素。因此, 我们计算会税差异可以使用预提所得税费用减去当期所得税费用。另外, 由于预提所得税费用包含非暂时性差异的影响, 而递延所得税又可以用来估计暂时性差异的影响, 所以税率影响会税差异又可以表示为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影响与非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影响之和。这样绕开了在传统方法中需要推算应税收益的这一步, 诸多关于推算应税收益的局限性也就不会降低税率影响会税差异的计量准确性。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允许研究者检查那些不影响总的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但减少总体税负的税收策略。Shevlin等 (2012) 认为中国某些企业选择到低税率的地区设立公司, 将收益从高税率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的子公司, 集团内公司间的收益转移可以产生明显的节税。但是投资者、税务部门和研究者往往难以量化这种活动的幅度, 因为集团内部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是保持不变的。如果考虑到税率对会税差异的影响, 则这种合并主体的总体税负差异就能明显地表现出来。因此,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能更有效地反映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此外, 根据Hanlon等 (2012) 所采用的方法, 我们可以将税率影响会税差异细分为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影响和非暂时性会税差异的影响。这种分类方法虽然存在一定的计量误差, 但是这种计量误差不会显著影响总体上的影响趋势。这样的分离可以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新的路径。

但是,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的使用可能会限制实证检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并不发达,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还有待完善。很多A股公司只是简单地披露了有关所得税费用的这栏, 并没有披露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调节表。因此,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但在研究A股上市公司时略有难度, 多数企业没能在其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完整的会税差异调整项目及金额, 以致研究会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因此, 现行财务报告中有关所得税相关信息报告的披露应当加以改善, 使其更有益于会税差异的研究分析。

三、基于税率影响会税差异的统计分析

为了提供研究税率会税差异一个初步的认识, 本部分用图表统计分析了2008-2013年的税率影响会税差异变动的趋势。在我国股市中存在在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的公司, 相对于一般的A股公司, 其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量更加充分, 并且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后, 各年份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强, 故本文以2008-2013年我国A+H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 同时剔除了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调节表缺失的公司, 如表1所示。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市公司2008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

表2列示了按年度排列的我国A+H股上市公司20082013年税率影响会税差异的统计情况。为了能更直观地观察各年度变化的趋势, 将表2中的数据展示在图1中。从图1来看, 2008-2013年,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的变化总体走势比较缓和。2008-2010年,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呈上升趋势, 但2011年开始有所下降。其中2008年,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为负, 应税收益可能超过会计收益, 2009年之后,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均为正。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我国所得税法具有更稳健的收入费用确认原则。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 企业会计利润大幅下滑, 但是应税收益相对稳定, 这样就造成2008年企业税率影响会税差异为负。这一趋势与谭青 (2012) 是一致的, 她分析了2000-2009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会税差异, 只有2008年的会税差异呈现负数, 认为这体现了企业面临2008年金融危机收入下降时利润平滑以及2009年以后对所得税成本的有效控制。

图2将税率影响会税差异细分为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与非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从图2中可以看出税率影响会税差异主要是由非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所主导。由于税法的刚性, 会计上许多确认的费用 (未确认收入) 在税法中是不能扣除的, 造成了较高比例的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2009年之后负向递增, 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管理者投机性地使用现行会计准则中的自有裁量权进行盈余管理。

四、结论

首先, 传统意义上的会税差异不适合在合并主体中应用。在我国, 由于税收优惠、税率差异、合并以及结转亏损等影响, 使得在推算应税收益时产生了误差。但是本文并没有否定该方法在研究母公司中的应用, 由于我国大部分A股上市公司均有披露母公司的财务信息, 因此我国的学者一般使用该方法来推算母公司的会税差异, 这样使得应税收益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其次,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法适合中国的环境, 但是推广应用受到阻碍。税率影响会税差异法在计量会税差异时考虑了税率对其的影响, 从而绕开了会税差异法的局限性, 能够计算出一个准确的金额。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 大量的监管工具与信息质量评估工具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 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机制有待改进。

最后,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法提供了未来研究会税差异的新路径。近年来, 我国财政部一直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因而可以预见, 在未来,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会越来越细致。信息的膨胀, 使得运用税率影响会税差异法的阻碍逐渐减弱, 所以这种方法将可能会是未来一个趋势。当然, 随着政策的改变与知识的更新, 也许未来会产生新的方法来突破当前会税差异计量方法的局限性。

摘要:文章从传统意义上的会税差异入手, 为了解决该方法在研究合并主体时的局限性, 引入了税率影响会税差异这一新方法, 并将其应用于统计分析2008—2013年A+H股上市公司税率影响会税差异变动的趋势。最后提出, 随着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税率影响会税差异法提供了未来研究会税差异的新路径。

关键词:会税差异,计量方法,税率影响会税差异

参考文献

[1]Hanlon M.What can we infer about a firm's taxable income from its financial statements?[J].National Tax Journal, 2003:831-863.

[2]Hanlon M, Krishnan G V, Mills L F.Audit fees and book-tax differences[J].Journal of the American Taxation Association.2012, 34 (1) :55-86.

[3]Mills L F, Plesko G A.Bridging the reporting gap:a proposal for more informative reconciling of book and tax income[J].National Tax Journal, 2003:865-893.

[4]Plesko G A.An evaluation of alternative measures of corporate tax rate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3, 35 (2) :201-226.

会计—税收差异 第7篇

(一)服务对象不同造成的目标不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明确定义: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税收的取得必须依靠税法来作为保障,而制定税法的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范目的和出发点不同,这就使得会计和税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方面的口径和标准的差异。

(二)计量的标准和依据不同

税法和会计制度最大的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是否可抵扣,它又集中体现在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差别上。

1. 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混合,而企业会计制度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税法之所以采用一定的收付实现制,是为了税收征管上更为简便、直观以及收付实现制与现金挂钩,能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税款的能力。

2.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这五种方法,而历史成本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要素,所以税法中历史成本成了最主要和最坚实的基石。只有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才能做到纳税有据可查,并有效约束计税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维护税收的确定性原则。

3. 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

而税法中的配比原则还需要同时遵循相关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例如:税法中赞助支出、担保支出等视为与应税收入不相关,因而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中提取的各种减值准备恪守历史成本原则,只有在实际发生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4. 会计核算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税法中并不采用。

因为这两项原则尽管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给予了明确性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需要较多地利用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税法对计税依据、计税方法的规定具有高度刚性,它不容许掺杂主观性的判断或估计,否则税收征管的随意性就会加大,纳税人利用其“判断”延迟纳税,甚至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现象就难于遏制。所以我国税法对诸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坏账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的提取比例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二、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差异的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异具体到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这六大会计要素,这些差异源于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对它们的确认目的和口径等方面的不同。从税收的性质和种类来看,结合利润表,某些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对应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等对应利润表中“管理费用”;自产自用矿产品的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等就计入了产品成本。这些税种的应纳税额与会计计量、核算在数值上并没有多大差异,主要体现在核算时间和申报纳税时间上有时间差,对企业利润总额影响不明显。

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在所得税上的差异很明显,而且这些差异不容忽视,企业必须在利润表中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从利润表的角度分析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是关注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税前会计利润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扣减所得税费用之前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是按照税收制度的规定确定的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收益或所得。分析其产生差异的原因,可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的差异。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某些收入或支出项目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包括在内,二者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包括在内,或者相反,而且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因而是永久性差异。有些是税法只允许部分扣除的项目,比如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些是税法上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而在利润表中计算利润总额时将其扣除了,比如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这些差异都体现了税法的导向作用,以及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在确认方面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由于收支确认的时间先后不同而形成的、可以在以后期间转回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形成原因是对某些收入或支出项目的确认,税前会计利润要先于应纳税所得,或者相反。例如,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财务会计所采用的摊销期限可能与税法的规定不同,从而各期的摊销额也不同,但各期摊销额不同,但是各期摊销额之和相同。

例:某企业成立于2009年,当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发生的与纳税有关的交易和事项如下:

(1)会计上确认了200元的国库券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不交所得税;

(2)当年发生工资费用15 000元,而按照税法核定的计税工资为12 000元;

(3)由于违法经营被罚款300元;

(4)年初购入的新设备,成本1 000元,预计无残值,税法和会计上都采用直线法折旧,税法规定年限为5年,而会计确认的折旧年限为10年。

分析:上述业务中,前三项属于永久性差异,第四项为时间性差异。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1 000/5=200;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税的折旧额=1 000/10=100;由于折旧年限不同而形成的时间性差异=200-100=100;2009年应纳税所得=20 000-200+(15 000-12 000)+300-100=23 000;应交所得税=23000×25%=5750.

另外,也可以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分析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成为暂时性差异。按照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因此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因此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样就可以做分录以调整会计政策与税收制度产生的差异,既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了应纳税额,也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了记录。

例:大华公司2009年12月取得A设备一台,成本为150 000元。会计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5年;税法也规定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不考虑减值。假设公司每年计提的税前会计利润为70 000元,第一年年初无递延所得税余额,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分析:

(1)2004年

年末账面价值=150 000-30 000=120 000

年末计税基础=150 000-50 000=100 00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20 000-100 000=20 000

年末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20000×25%=5 000

本年应确认的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责=5 000

编制分录如下:

120 000元的账面价值意味着报告主体未来可以获得120000元的经济利益,计税基础100 000元意味着在120000元的经济利益中有100000元不需要纳税,因此纳税主体还应确认未来的纳税义务5000元,也就是说第一年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5000元。

(2)2005年

年末账面价值=120 000-30 000=90 000

年末计税基础=100 000-50 000=50 00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0 000-50 000=40 000

年末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40000×25%=10 000

本年应追加确认的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5 000=5 000

编制分录如下:

(3)2006年

年末账面价值=90 000-30 000=60 000

年末计税基础=50 000-50 000=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0 000-0=60 000

年末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60000×25%=15 000

本年应追加确认的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0-10 000=5 000

编制分录如下:

(4)2007年

年末账面价值=60 000-30 000=30 000

年末计税基础=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 000-0=30 000

年末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30000×25%=7 500

本年应调整减少的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0-7 500=7 500

编制分录如下:

(5)2008年

年末账面价值=0

年末计税基础=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0

年末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30000×25%=7 500

本年应调整减少的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500-0=7 500

编制分录如下:

这样,由于折旧年限的差异而引起的应纳税额的差异得以调整,使得每年的“所得税费用”相等。实际上交税务部门的税款由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列示,而“所得税费用”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的一项核算,以衡量企业的经营状况。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范目的和出发点不同,如果我们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不利于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要求我们正视这种差异并予以调整,这样就可以同时服务于企业经营分析需要和税收管理需要。

参考文献

[1]卓敏.我国税收与会计关系模式的选择及其差异协调[J].经济问题,2007(01).

[2]孙侃松.固定资产的税收与会计制度比较(J).现代企业,2006(07).

[3]宋道敏.浅谈销售商品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之不同[J].网络财富,2009(06).

[4]王华明.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J).税务研究,2004(11).

[5]李雪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进一步协调税收与会计的差异(J).科技资讯,2006(35).

[6]付翠兰.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在负债方面的差异(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23).

会计—税收差异 第8篇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很显然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即税法不对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收入进行折现处理。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商品,双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90万元(不含税,税率17%),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商品成本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81.6974万元。

由现价81.6974万元,年金30万元,三期可知折现率为5%。

2009年1月1日根据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2009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含增值税5.1万元,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三款规定,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见应于当日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8.3026)×5%=4.0849(万元)

2009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25.7823万元(81.6974-60+4.0849),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30-60÷3),因此2009年此笔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7823万元(25.7823-10)。

2010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时,会计处理如下: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8.3026-4.0849)]×5%=2.7891(万元)

2010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2.7891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30-60÷3),因此2010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109万元(10-2.7891)。

2011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时,会计处理如下: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30)-(8.3026-4.0849-2.7891)]×5%=1.4286(万元)

2011年该笔业务会计利润为1.4286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30-60÷3),因此2010年该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714万元(10-1.4286)。

而从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2009~2011年三年期间来看,该笔业务累计实现会计利润为30万元(25.7823+2.7891+1.4286),而三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10+10+10),由此可见上述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

企业所得税会计与税收差异定性分析 第9篇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与税收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 会计主体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主体是企业, 而税收会计核算的主体是征收机关。企业作为纳税人, 既要履行国家的纳税义务, 又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征税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利机关, 则要依法征税, 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二) 主体核算的原则不同。

第一, 财务会计的核算主要是遵循国家的企业会计制度, 正确的计量和确认企业的收入、费用及损失, 为企业的股东、企业外的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当局提供真实有用的, 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第二, 税收会计核算则是按现行税法和缴纳办法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 以征税为目的, 准确核定税源、税基, 挖掘企业所有的收入, 在税收法规内严格限制可扣除的成本、费用, 从而实现应税税源和税基的最大化, 依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的原则, 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上交, 达到调节国家经济、公平社会分配的目的。

(三) 核算依据不同。

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原则上, 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达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税收会计既遵循权责发生制, 又遵循收付实现制, 或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混合制。财务会计主要是遵循企业会计制度, 对于相同的经济内容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选择不同的方法;而税收会计主要是依据税法对企业的收入、费用及利润进行计量和确认, 在核算方法的选择上带有较浓的强制性和统一性。

(四) 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反映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及结果的资金运动过程;税收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企业纳税活动相关的资金运动。

二、关于基本假设方面的差异

(一) 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

在一般情况下, 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一致, 纳税主体也是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 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例如,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 分公司不是一个纳税主体, 却可能是一个会计主体;又如, 未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 不是一个纳税主体, 却可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再如, 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 尽管不属于纳税主体, 但属于会计主体, 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 持续经营假设。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这个前提下, 会计便可认定企业拥有的资产将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合理的支配和使用, 企业债务也将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得到有序的补偿。但税法没有持续经营假设的规定, 对一些特殊规定, 不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例如,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所得按项、按次征收, 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具有纳税能力时就征税, 不考虑持续经营。

(三) 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

纳税年度, 是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止日期。会计分期, 是指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历年度时, 纳税年度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历年度时, 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 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 以及企业依法清算时, 纳税年度也不等于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时, 预缴税款所属期等同于相同期间的会计中期。

(四) 货币计量。

税法规定,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这说明企业所得税计算和企业的会计核算, 都是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企业的会计核算, 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报则务会计报告时, 都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关于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税法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是我国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第一次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而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 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 而不是经营的法律形式。企业销售商品时, 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 即使已经发出商品, 或即使已经收到货款, 也不能确认收入。

四、关于公允价值计量方面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使用, 主要体现在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 这样能更好的反应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以满足相关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未实现的损益。

税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则, 对于未实现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应纳税所得。

五、关于扣除项目方面的差异

(一) 工资、薪金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 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很明显, 会计准则对于职工薪酬范围的规定比税法宽泛。

(二) 借款费用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而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不考虑利息是否超过标准。

(三) 汇兑损益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 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当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 准予扣除。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中所涉及的汇兑损益列入则务费用, 而折算所形成的汇兑损益一般作为财务报表调整项目, 不列入当期损益。

(四) 业务招待费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而会计准则对所发生的全部业务招待费都允许计入当期费用, 没有扣除限额。

(五)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除国务院则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15%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企业会计准则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没有列支限额, 都允许计入当期损益。

(六) 捐赠支出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没有限制。

综上所述, 《企业所得税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 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下, 各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有差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 必须按照所执行的国家统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不得多计或少计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摘要:自2006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缩小所得税处理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但新会计准则与现行所得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多差异。本文从基本假设方面、收入确认方面、公允价值计量方面、扣除项目方面进行定性分析。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企业所得税,差异

参考文献

[1].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2].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

[3].盖地.税收会计与纳税筹划[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 3

[4].刘磊.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中国税务报, 2007-7-24

[5].牛倩.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D].中央财经大学, 2008

再谈税收与会计的差异性问题 第10篇

税收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 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法律规定, 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而会计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 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 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并提供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会计信息, 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两者相互影响, 相互依存,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 在资本市场不发达或者不存在的情况下, 会计规则会出现弱化, 税务规则则起到保护和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 因此我们说税务规则的健全和完善是充分发挥会计规则的作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外部治理机制。

二、税收和会计的差异性表现

税收和会计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操作原则、业务制度和业务处理方面。两者的差异对会计报表的影响最直接, 具体表现为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

三、造成税收和会计的差异性的原因

(一) 两者的服务对象不同、目标不同

两者所针对的服务对象不同是产生差异的根源。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中明确定义: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的会计报表的使用者等。而税收的服务对象是国家,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利用税收杠杆来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所以税收的取得必须依靠税法来作为保障, 因此制定税法是为了规范税收分配秩序, 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调节居民收入贫富差距等等。由于会计与税收的服务对象不同, 目的和出发点不同, 所以如果会计准则一味的与税收法规保持一致, 反而不利于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再者, 与西方的税收体系相比, 我国的税法体系还远不够健全, 而要使会计制度更好地执行, 并与国际上的会计惯例保持一致, 那么我们就不得不遵循会计和税收相分离的原则。而且不止我国, 在国际上多数国家才采取这样会计和税收相分离的原则, 由此可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也是一种必然。

财务会计主要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所有人等提供按会计制度编制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基础性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信息。而税务会计资料大多来自财务会计, 做完纳税调整会计分录后, 再反映在会计账簿和报告中, 这就决定了税务会计既要熟悉财务会计又要精通税法。因此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很难满足税务机关的需要, 需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的税务会计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 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所以说, 税务会计应该也必须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 这样既能保护国家利益, 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 遵循的假设各有不同

会计核算的四项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工作的操作都以这四项基本假设为依据。而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目标的不同, 导致了两者在遵循的假设上各有差异。

1、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组织, 可以是法律主体, 也可以是经济主体。而税法的核算对象是纳税主体, 是指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原则上来说, 纳税主体一般为法律主体,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

税法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混合体, 政府征税的目的是充实国库, 不可能长时间延期。而会计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持续经营, 因此纳税年度通常和会计年度不完全一致。

(三) 依据的原则各有不同

由于税收和会计的服务对象和目标的差异, 两者遵循的原则也必然截然不同。

1、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该负担的费用, 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会计的配比原则建立在此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税法在总体上认可权责发生制, 但是为了强调公平、即时征税, 税法常兼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此外, 税法中的配比原则还需要同时遵循相关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

2、会计核算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而这两种原则税法都不采用。这两项原则尽管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都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还是利用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税法对计税依据、计税方法等规定都具有高度的刚性, 不容许掺杂工作人员或者纳税人的主观判断或估计。因此我国税法对诸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坏账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的提取比例等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四、小结

税收和会计的差异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结果, 我们应该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准则, 对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展开更多的分析研究, 以其在此基础上对税收和会计的差异进行协调, 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协调措施, 以促进我国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推动会计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亮:《浅议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西部财会》, 2006年05期。

[2]张金辉:《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 《法制与社会》, 2008年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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