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责任范文

2024-05-16

法人责任范文(精选8篇)

法人责任 第1篇

原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提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要求“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从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规范。由此可见,项目法人责任制着重强调对项目策划至项目使用阶段的全过程负责,既有别于项目实施(在建)期间的项目管理,又有别于从项目概念产生、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使用直到项目拆除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这里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可以视为项目实施的准备阶段。因为项目筹划及建设实施的成效最终要由建成后的运营、收益情况来检验,所以,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直至项目使用的全过程自始至终一贯制负责尤为必要。

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的专业要求高,资金技术密集,投资回收期长,因此一直以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为主。我国炼油化工行业的发展实践证明,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设优质、安全、效益型炼油化工项目的关键。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与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化,项目管理工具、方法更加专业化、国际化,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也要考虑适应新形势的特点。下面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例,对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其他行业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提供参考。

1 项目发起人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上市部分(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和非上市部分两大板块,其中非上市部分的炼化企业二十多家,上市部分的炼化分(子)公司及合资企业三十多家。近年来,集团公司充分发挥资金、管理、技术及装备优势,根据国家政策及企业发展战略需要,自主开展投资决策,每年发起新建及在建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多达十数个,这些项目一般由上市部分或者非上市部分的分(子)公司以及合资企业进行建设和经营。在集团公司内部贯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及促进安稳运营、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2 项目法人的类型

设立项目法人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建立起适应炼油化工建设实际需要的现代项目法人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计建设[1996]673号文,集团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按照出资人情况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组建项目法人。

2.1 全资子公司型项目法人

这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单独投资(包括商业借款),由其子公司进行全过程管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在项目可研报告得到核准或批准后,集团公司组织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行使股东会职权,组建董事会、监事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新设立的子公司为项目法人;不需新设立子公司的,承担建设任务的既有子公司为项目法人。

2.2 合资子公司型项目法人

这是指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按合资协议约定比例投资,由其合资子公司进行全过程管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根据出资比例可分为控股型和参股型,按照其他出资者来源可分为国内合资型和中外合资型。需新设立子公司的,在项目(联合)可研报告得到核准或批准后,各投资方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母公司向其选派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新设立的子公司为项目法人;不需新设立子公司的,承担建设任务的既有子公司为项目法人。这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经理(或项目总监)一般为母公司所选派人员担任。

2.3 分公司型项目法人

这是指母公司投资,由分公司进行全过程管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这类项目大多属于上市部分(股份公司)业务范围,由于股份公司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则股份公司为项目法人。需新设立分公司的,股份公司负责组建,委派经理班子,分公司承担建设单位职责;不需新设立分公司的,既有分公司承担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可研报告得到核准或批准后,股份公司可授权委托分公司负责人为项目法人代表,代行项目法人职责。目前,集团公司非上市部分的炼化企业正在逐步转变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一级法人体制下的分公司形式,由其负责全过程管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法人也属于本类型。

2.4 代建型项目法人

这是指母公司投资并委托所属子公司进行建设实施并运营一定时间之后,移交给其他分(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这种情况下,项目可研报告得到核准或批准后,受委托的子公司承担建设单位职责,并对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因此就成为项目法人。如果仅仅负责建设实施,不负责后续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则实际上是工程建设承包商的角色,真正的项目法人还要依据投资关系认定为前述相应类别。

3 项目法人(代表)责任书

项目法人(代表)责任书用于规范投资人和项目法人(代表)的行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是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重要依据。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或基础设计)批准后,母公司将与子公司型项目法人单位(前述第2.1、2.2、2.4类)签订“项目法人责任书”,或者,与分公司型项目法人(前述第2.3类)签订“项目法人代表责任书”。

责任书规定母公司对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投融资决策负责,并组织监督检查、协调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宜,对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代表)进行绩效考核,实施奖惩。

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代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母公司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和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主要职责是落实项目建设许可手续和建设条件;报审年度投资计划,筹措资金;组织开展项目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编报开工报告;组织、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采购、监理、施工等方面事项,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信息管理;组织项目生产准备、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开展生产经营、偿还债务,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4 实施中的主要关注点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有利于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维护投资人权益,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激发项目利益相关者积极性,能够克服投资、建设、运营、收益相互脱节弊端。如何将项目法人(代表)责任书中规定的责任落实到位是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中的重点。

项目投资决策人对于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的主要关注点应包括: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建设工期、HSE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生产能力和固定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土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这些内容也是评价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代表)工作绩效的主要方面。

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法人(代表)的主要关注点应是按照项目法人(代表)责任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满足项目投资决策人对于项目建设的各项要求。此外,还要着重结合具体项目的承发包模式、管理体制及项目建设各阶段特点,建立协调高效的内部组织机构,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体系,选聘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强化各项问题的预见性和解决能力,发挥项目利益相关者积极性,建设安全工程、优质工程、绿色工程、效益工程和阳光工程。

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项目法人权利责任划分、项目法人治理结构、项目法人资格条件、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考核以及内、外部激励机制等方面有待完善。因此,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实现投资意图,获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要进一步转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体制,明晰投资人与项目法人责任、权利、义务;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选聘项目董事长、总经理,规范项目法人治理机制;加强项目法人资格条件审查,实行项目法人分级管理;健全项目法人激励与约束机制,阶段考核与全过程考核要有效衔接;及时更新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

5 结语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涉及管理体制、机制、理念诸多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下,尽管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环境与当初政策出台时的背景条件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客观必要性,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将是当前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一个主要课题。

摘要:介绍了项目法人及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内涵,结合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例,提出按照出资人情况可将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法人分为四种类型,分析了项目法人(代表)责任书的作用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并对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中的关注点及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为其他行业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项目法人,炼油化工,项目管理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家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制度 第2篇

1、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项目质量管理有关文件,组建相应的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开发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开发项目质量的全权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质量管理工作。

2、项目法人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项目施工招投标制度、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制度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3、项目法人要组织制定开发项目的质量模板和质量计划。把质量目标、质量计划进行层层分解,按质量计划和实施步骤层层落实,一直落实到末端。每一层次职责、权限、资源分配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都予以明确。质量管理计划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

4、项目法人要建立开发项目工作成果的质量评审制度。建立评审制度是保证和提高开发项目管理成果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下属及合作单位的奖惩依据。

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质量主管负责人是项目质量主管直接责任人,在大兴区建局授权范围内组建项目质量管理班子。

2、项目主管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小组会议,将每一项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划分到责任人,确保各分部分项质量合格。

3、组织项目全体人员制定质量策划,制定项目质量目标,执行质量体系文件,负责对施工申报的各种质量文件的审查。

4、负责知道和监督对不合格报告、各种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5、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在项目上的实施和推广应用,及时作出科学的总结。

6、加强工作专班内外协调,加强甲供材料、设备的供给,保证工期和质量要求,满足合同需要。

7、制定战略性计划,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关键目标的实现。

8、完善内部基础管理,指导下属员工工作,分配合理,奖优罚劣。

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监督,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要按规定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随意将工程发包给某一个施工单位或个人。

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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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负责采购。国资处采购人员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管理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一压缩合理工期: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找I包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甲方派往工地的工程技术人员也要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工程管理单位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在审查验收条件具备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工程质量管理单位验收。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实行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工作人员要努力做到严格自律,严格执行《廉政协议》,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吃请、不受贿,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项目质量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根据项目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的领导责任,沟槽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违反用功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查清责任,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追究领导的领导责任。

本制度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 质量控制机构

大兴区第五中学在评审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注意有关质量和现场配合的条纹的审核,确立明确的质量目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严格履约实现质量目标。 事前控制

1)根据工程特点、质量目标编制《工程指导书》,对容易出现投诉的质量问题,要编制有效预防措施。

2)根据工程特点、质量目标、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规,严格审查《监理规划》,以便监督质量管理行为。

3)根据合同要求,项目工作专班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有关质量保证措施进行审核。 过程监控

1)测量机定位放线的监控、重要材料、设备的质量监控、对隐蔽工程机重要和关键工序的监控。2)在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部工程完工后,项目工作专班按照有关施工中间验收控制程序的规定核查质量并组织验收。在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工作专班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控制程序的规定核查质量并组织验收。 事后控制

1)对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如防渗漏的有关工序,在完工后交工前要督促监理单位100%检查验收,在移交给建设单位前,针对各分部分项要再次与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联合检查。

2)对于质量问题投诉的维修要有记录和统计、分析。

3)对于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分部分项工程,工作专班要结合设计、施工控制和管理检查措施写出专题总结报告,报项目负责人。

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加强质量管理是工程参与者的没有一个人的职责,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的目的是加强每一个的责任心,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在受控状态下运行。 项目质量控制概述

 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时一个漫长的过程,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我们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检查和验收制度,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让顾客的要求得到满足。 质量管理要牢固建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要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上,进行技术监督、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项目工作专班应组织施工承包商开展各种质量检查活动,使工程的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 项目工作专班要求监理单位严格审核承包商工程质量规划和施工方案(专业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评审),落实承包商三级交底制度,检查规划与方案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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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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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过程,抓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广新技术应用,提高工程质量品牌,必要时工作专班质量管理人员现场进行抽检。

坚持“抓生产必须抓质量”的要求,要求承包商在落实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进度计划,要坚持做到上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得交付下道工序施工,始终以严格的管理和合理的施工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生产环境,提供使顾客满意的产品。

项目工作专班严格要求监理单位严格审查承包商材料部门供应的材料要符合材料质量标准,要严格材料采购、验收检测和使用管理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所需不同材料和新材料的规格、性能以及应用要求的情况。项目工作专班、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商质量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要求承包商挑选工作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建设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项目质量控制应实行样板制。施工做成中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隐蔽工程、制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位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承包人应对质量保修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工程质量应由分包人向总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项目管理质量奖惩原则 严格按图施工,不得违反,不得随意更改图纸,违者一切后果责任单位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

所有进场材料均要有合格证,按规定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指定材料须待甲方和设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凡是发现未按照质量验收规范或设计图纸施工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位主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书面检查、降职使用、调理本岗位的处分:如果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给予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评并书面致函其公司,根据实际情节轻重,要求公司调离其岗位。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不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检查验收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书面检查、降职使用、调离本岗位的处分。

设备材料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以次充好,及时给予退货处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所有管理人员,如果明示或者暗示单位或监理单位降低验收标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书面检查、降职使用、掉力气本岗位的处分。

挂名法人要承担责任吗?等5则 第3篇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教师,小舅子在2005年开了一个公司,后来业务扩大,又注册了第二个从事相关业务的公司。因为跑业务的需要,新公司申请的时候,法人代表用的是我的名字,并且小舅子老婆也在公司里做事!我仅仅是挂个名而以!目前公司运转出现危机,有几笔银行的贷款是以我法人代表的名义借的,还有几笔贷款是以我法人代表的名义担保的(这是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的),我的房产证也让他拿去到工行做了抵押货款!现在我想问的是:一旦他的公司破产,这几笔贷款以及我的房产如何处理?还有,我作为名义上的法人代表,需不需要承担一些相关法律责任?

安徽阜阳李章科

李章科读者:

作为法人代表当然要承担责任,这种挂名的事最好不要做。一旦公司破产,你的房产肯定银行要收回,那贷款也要从你的工资里扣。

维修时引起火灾责任谁负?

律师您好:

我在3月初被一养猪场叫去维修猪舍,电焊时不慎引起火灾,烧死400多头猪,要负什么责任呢?

吉林四平安利民

安利民读者:

你需证据你无过错,若不能,则根据你对火灾事故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你可以多列一些养猪场管理方面、防火方面不利的证据来减少你的责任。

带走公司财产属于财产侵占罪吗?

律师您好:

我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但是到1月份的时候公司想劝退我,并且还不给我年终奖,我一气之下直接走了,没有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分配给我的笔记本也让我拿走了。现在公司想告我,我想问一下,福州的财产侵占罪的金额数量是多少,我达到立案标准没?笔记本买的时候是4600,我当时还向公司借了3000备用金,有借条。

福建福州金西航

金西航读者:

只是没办交接手续,不构成侵占罪。但若公司要求办交接,而劳动者不办,则构成侵占。

当然,按照合同法公司要给你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不履行,你可以以法律方式保护你的权益。但是公司通知你去归还笔记本,就尽快去归还,不然到时候公司报警你就麻烦了。财产类的一般2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了。

中间的差价该不该我付?

律师您好:

三月份我购进一批线缆价值28万,由于亲戚担保并未付钱,也没有与厂方签订任何销售合同。现在过了半年多厂方问我催要货款,由于今年经济不景气,铜价下跌厉害,生意比较惨淡,我并未售出太多货。我现在想退货给厂方,但是厂方说只能按现在的价格回收,这样我如果退20万货现在只能价值大约12万,这8万的差价厂方要我补给他们。我今年初出来做生意,父母给我投资的钱,我父母都是工人,哪里来这么多钱给他?我是否一定需要支付这笔差价呢?

浙江温州华黎明

华黎明读者:

货物购买后价格下降的风险则应由你承担。除非你当初是一种代销关系。

所谓代销关系,是指你并没有买入该批货物,只是厂家或亲戚放在你处销售。你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你所述这种情况,应不大可能是代销关系。

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合不合法?

律师您好:

我是肢体残疾人,和儿子相依为命,自己靠捡纸壳卖钱和出租家中一个一间10平方米的房子生活。他自己省吃俭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了改善生活质量,同时也为了孩子上学,根据自己的情况他想开一家修鞋店。因为家庭困难没有启动资金,于是我向朋友王某借了1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利息2分,到年底还清。但到10月份由于王某没钱收获种的水稻,于是向我提出要提前还钱,不还就拿修鞋机器和活动板房顶账。由于我家生意刚刚开始,又加上孩子上学,根本没有钱还。他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

四川绵阳时礼荣

时礼荣读者:

法人责任 第4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社会责任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立医院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提供医疗服务、维护人民健康。“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纠纷”等现象都是我国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公立医院改革被看作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关键点,探索建立适宜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学者认为医院履行社会责任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由医院治理结构决定[1]。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厘清俩者间的关系,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促进医院履行社会责任。

1 医院社会责任内涵与外延

1. 1 医院社会责任的内涵

国外对医院社会责任的研究比我国完善,但对医院社会责任并没有统一定义。在社会责任标准指南中,ISO主张遵守道德与法律,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强调“组织社会责任”,而不是“企业社会责任”[2]。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 医院在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上,为满足特定的社会需求及提高社会效益所承担的责任就是医院社会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维护公共卫生、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可及性、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3]。

1. 2 医院社会责任的外延

外延也就是医院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内容,US non-profit medical service alliance认为未补偿或对外有正能量的医疗服务、科研和教育、开放服务的能力和社区健康目标这四个方面是社会责任的外延[4]。我国对此研究比较多,有学者专注于研究评判标准,即医院的行为表现是否属于社会责任范畴,医院活动可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产生社会效益的活动才属于社会责任领域,也有学者用社会效益来衡量医院绩效[5]。

将公立医院现状与卡罗尔( Archie B. Carroll) 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相结合,医院社会责任可分为3 个层次: 基本社会责任、中级社会责任、高级社会责任。基本社会责任包括经济与法律责任,即遵纪守法,配合政府完成医疗卫生指令任务,供给群众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产品,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中级社会责任即道德责任,即提供更多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各项权益,为医务人员提供更多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建设,对环境负责; 基本与中级社会责任是医院必须要做到的,高级社会责任由医院自愿承担,包括主动帮助贫困群众,资助等公益事业、健康教育宣传等。这样的层次划分,明确了社会责任履行的方向。

2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是有关政府,医院以及医院管理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化安排,包括医院所有者为了充分激励并约束医院高级管理人员( 如院长等) ,对医院日常经营管理( 尤其是公益性的履行) 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6]。新医改以来,我国各地相继探索了管办分离、理事会、董事会、集团化等法人治理模式。

法人治理结构对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具有影响。李斌等认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医院与政府的关系,让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才能提高社会责任的履行,减少公众的抱怨[7]。周春红认为要使医院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人治理结构设计作为制度保证,医院选择何种治理模式及功能定位都会影响其履行社会责任[8]。

2. 1 委托代理理论下法人治理结构与社会责任履行的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受委托人之托进行某种活动,代理人的活动所引起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两者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我国医院的委托代理关系通常是: 人民→政府→医院管理者→医护人员→患者,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常常导致医院社会责任缺失,使最初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公立医院进行法人治理改革,能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减少其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防止医院社会责任的缺失。

2. 2 利益相关者理论下法人治理结构与社会责任履行的关系

无论组织内外,涉及到组织绩效的相关利益人或团体都被称为利益相关者,在公立医院中是指所有与医院经营管理有相关利益的人或团体[9]。政府、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患者等,都是公立医院的利益相关者,要促进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就必须平衡各个群体利益。公立医院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能使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医院的管理运营当中监督医院的日常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及患者满意度,体现其社会功能。同时也能有效约束与制衡利益相关者,促使他们各司其职,推动医院履行社会责任。

3 公立医院外部治理改革通过建立“第三部门”影响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

我国公立医院改革以来,各地成立的“第三方”管理部门有医管中心、公共服务委员会等。“第三部门”,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私营企业的民间团体,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免税经营收入等获得资金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10]。根据是否成立新的管理部门,管办分离型治理模式可分为管办分开分权模式和管办一体分权模式,以上海、无锡为代表。管办分开型分权模式是我国在建立“第三部门”的管理方式上所做的突破性尝试。管办分离即适度分开对医院的监督与举办权,将公立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从其所有者( 卫生行政部门等) 手中分离出来,交给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法人( 如医院管理中心) 去经营,其职能是对医院人事、财务等方面做出投资管理决策[11]。“第三部门”的建立主要通过影响政府职能、管理者行为、医务人员积极性,从而影响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见图1。

3. 1 通过影响政府职能进而影响医院履行基本社会责任

政府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长期以来,随政府下放了部分经营自主权给医院,但依然集所有权与监督权于一身,政府职责依旧存在不明确性,对其监督职能的落实有一定影响。

法人治理改革通过建立“第三部门”,使政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第三方部门”行使医院经营权,对医院人事、财务等方面做出投资管理决策。政府则成为监督者,督促医院完成各项医疗与公共卫生任务。法人治理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公立医院的举办者、监督者的职权,加强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以及对公立医院经济导向的监管,强化了对卫生资产的管理,推动医院完成其经济责任,履行基本社会责任。

3. 2 通过影响医院管理者行为进而影响医院履行基本社会责任

当医院管理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凭借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降低医疗服务水平而损害委托人( 即患者) 利益时,医院管理者就违背了政府建立公立医院的初衷及行业基本道德准则,不利于医院基本社会责任的履行。

通过建立“第三部门”,政府官员干涉医院经营管理的行为大大减少,激发了医院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也使政府人员很难与经营者联手谋取私利。同时“第三部门”管理人员也会加强对医院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约束,提高了管理人员遵守相关道德标准及规章制度的比率,保证其规范合理地开展医院业务,履行医院基本社会责任。

3. 3 通过影响医务人员积极性进而影响医院履行中级社会责任

医务人员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主力军,长期以来存在医务人员总体满意度不高,缺乏积极性等问题将导致医院社会责任缺失。传统的医院管理体制缺乏灵活性,院长的任职等也都由政府进行,无法激励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医疗服务。

通过建立“第三部门”,由“第三部门”行使医院经营权,对医院的人事及财务进行管理决策。医院也拥有了一些人事管理的自主权利,能引进新的人事机制,激励医务人员更好地履行其道德责任,为患者提供更多人文关怀,维护患者权益,积极参加医疗文化建设。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对医院中级社会责任的履行起促进作用。

4 公立医院内部治理改革通过制度安排影响社会责任的履行

现代医院治理结构是关于医院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12]。即有关医院的性质、管理层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理事会、董事会、集团化等改革模式,都是公立医院内部治理改革的尝试。这三种模式是企业化的政府间接管理方式,医院拥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其中董事会及集团化模式均为公司混合产权。公立医院产权改革在激活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也有一些投资者只追求自身的长远利益,淡化了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公立医院结构制度安排中股权即所有权的安排、理事会( 董事会) 的治理、管理层的任用等都对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具有重要影响,见图2.

4. 1 通过影响股权的安排进而影响医院履行高级社会责任

从理论上讲,医院的公益性通过国有资产在股权中的比例表现出来,比例越高,越能保证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但是,政府资金投入是有限的,随着产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的全球化,医疗服务中必然需要引进社会资本。少数实现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立医院中,股份制医院有新郑华信集团控股的新郑市人民医院等,股份合作制医院有泰安中心医院等,国家控股及国有独资的医院都基本没有。

社会资金的投入能缓解资金的短缺,为医院履行自愿性慈善责任,进行公益捐助,扶困帮贫等活动奠定资金基础。法人投资于医院是为了获得长期收益,更加关注医院的长远发展,通过慈善事业来培养社会荣誉等无形资产,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医院履行高级社会责任。

4. 2 通过影响理事会( 董事会) 的治理进而影响医院履行基本社会责任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以理事会( 董事会) 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及决定医院重大事项,其规模、结构、功能、会议召开次数都与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很大关联。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理事会( 董事会) 由出资人、管理人员、党委及医务人员代表等利益相关者组成,能平衡与制约成员权利。其中独立理事( 董事) 的设立能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所谓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医院股东且不在医院内任职的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公平地对待所有利益相关者[13]。理事会( 董事会) 成员过多或过少都将影响会议精神的传达及医院管理效率。会议召开频繁程度,也会影响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召开越频繁,越能督促医院按照法律法规完成政府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任务。与此同时,理事会( 董事会) 模式下市场开放程度较高,提供卫生资源的渠道多,能够满足不同等级患者的消费需求,更好地履行医院基本社会责任。

4. 3 通过影响管理层的任用进而影响医院履行中级社会责任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院长等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医院的经营、人事管理,为人事改革提供了组织支持,对管理人员重新进行调整、精简管理人员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也能够调动其积极性。医院的价值取向往往受院长等管理层价值观的影响,所以医院管理人员的选拔与任命对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至关重要。

目前存在管理人员水平不高、无社会责任感等问题,也会带着医院偏离社会责任运行轨道,更不会为患者提供更多人文关怀,为医务人员提供更多民主权利,影响医院履行其中级社会责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下,对管理人员的任用及激励机制更加完善,管理人员的确定要考察其社会责任感,并且任职过程中要确立明确的社会责任指标,薪资也与社会责任水平高低有关,使其更加重视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管理人员身体力行必将带动医务人员更加注重道德责任。

5 结论与讨论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对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具有影响。其影响机制主要是通过建立“第三部门”影响政府职能、管理人员行为、医务人员积极性进而影响社会责任的履行; 通过完善制度安排: 股权安排、理事会( 董事会) 的治理、管理层的任用等进而影响医院履行社会责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促进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有关设置医院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的内部治理结构及机制,以及市场环境、社会监管、法律标准等外部治理问题。只有内外并举,拥有良好的激励约束制度,便能有效监督社会责任的履行。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外投资规定 第5篇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

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

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因此,这次作了修改,一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等。

然而,转投资毕竟涉及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组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此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验资指南:

附录1602-1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计程序

(二)设立验资的特殊取证

2.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

所以,对法人投资的单位,应取得该单位全体股东的签名,同意对外投资。

法人责任 第6篇

当前,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共3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负总责, 始终发挥着核心作用。

1998年,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开始实施“三项制度”改革, 并逐步全面推行, 明确了以市级河务局作为“建管一体”项目法人;2012年, 省级河务部门组建成立了“建设职能专一”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全面实施, 对于规范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发挥工程防洪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改善政府职能的观念和理念深入到各行各业中,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1]。在此背景下, 根据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际, 研究并提出适应当前形势的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模式和运作机制, 具有重要意义。

2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基本情况

20世纪90年代末之前, 由于黄河系统管理体制的特殊情况, 在防洪工程建设管理中, 按照自身的特点形成了集“建、修、防、管”于一体的管理模式,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 既负责建设管理, 又承担施工任务, 还承担维修养护任务。

1998年, 按照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要求, 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实际, 全面推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的基本建设3项制度, 实现了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建设体制的根本转变。根据黄河水利工程实际, 黄河水利委员会明确由地市级河务局作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明确了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 并对确保工程进度、狠抓工程质量、管好用好资金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并迅速实现建设管理模式的转变, 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为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2], 以达到“减少预算层级、解决因项目法人多、管理总成本较高、减少资金支付环节”等目标, 并充分发挥各有关单位的积极性, 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效率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2011年, 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复在河南、山东两局设立工程建设中心, 分别履行河南、山东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职责。在工程建设期间, 在各市设立现场项目管理办公室, 负责工程现场建设管理工作。

3 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黄河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长期以来一直为“建管一体”的自营模式, 没有承担项目的立项、筹资、还本付息等职责, 也不承担工程的投资风险, 仅承担了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和义务。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项目法人的运行机制基本依照非经营性项目进行运作, 项目法人的职责不明确, 无法全面负责项目的立项、可研, 无法承担经营运行, 仅负责工程的建设实施, 造成前后脱节, 无法按现有规定对工程的全过程负责。

2) 项目法人组建不尽合理, 机构设置有待理顺。项目法人 (主要是现场机构) 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由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管理手段以行政管理为主, 使得项目法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法人的现场管理机构由抽调人员组成, 项目完成后, 机构被取消, 人员回原单位的原职位工作, 这不利于建设管理经验的积累。

3) 2011年, 黄河水利委员会对项目法人的新一轮改革后, 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建管一体”的实质。由于项目法人组建后, 市级河务局应回归到工程运行管理的职能上, 但又被主管单位要求必须承担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使得机构重叠设置、职能重复履行, 因此, 管理体制有待于进一步理顺。

4) 政府 (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干预太多, 项目法人没有独立的决策权, 难以履行应有的职权, 不利于市场的培育。

5) 对项目法人的监督、考核体系不健全, 缺乏激励机制, 不能有效调动人员积极性。

4 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模式方案设计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以项目法人所应承担的职能为基础, 以解决目前公益性项目法人责任制所存在的问题为目的, 坚持国家政策导向, 借鉴国外、国内先进管理模式的优点, 加强分类指导和可操作性, 防止“一刀切”, 结合黄河工程类别特点, 提出不同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

4.1 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建常设的专业性事业机构作为项目法人

机构负责黄河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由项目主管单位 (省河务局) 组建的专业常设的项目法人, 负责省局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1) 方案优点

项目法人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比较规范;可以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 组建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法人, 避免了因技术力量薄弱而造成工程建设管理不善和管理责任相互错位等问题;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的职责比较清晰明确, 能确保项目法人履行建设管理的职责;由于流域机构对工程全权负责, 在建设过程中, 能协调好流域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和关系, 因此能有效地解决设计变更以及外部环境问题;项目法人作为一个常设的专业机构对流域所属的控制性工程的建设进行长期有效的管理, 能有效避免一次性项目法人的明显缺陷;所组建的项目法人还可以较早地介入工程的规划、立项、可研和设计等工作, 能有效地避免前期工作与建设实施工作相互脱节等问题。

2) 方案缺点

可能由于跨省实施管理, 而与地方所在地政府的交流很少, 不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不能及时反映和体现地方政府对于工程项目的意愿和目的;省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 监管项目法人的力度会大大削弱, 不利于政府监管。

4.2 由项目主管单位 (省河务局) 组建的专业性的常设项目法人模式

该模式只参加工程建设阶段, 不参加工程决策和运行管理阶段, 职责比较单一。

1) 方案优点

可以解决项目法人兼职问题, 项目法人可以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可以招聘专业人员组成专业化队伍参加工程建设管理, 能达到专业化管理的要求。

2) 方案缺点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必须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局协调解决, 项目法人本身无法承担。

4.3 代建制模式

随着国家对投资体制的改革,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 这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一项配套政策, 是对政府项目管理的一项创新, 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措施;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转变政府职能, 对加强管理和规范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代建制”已在建筑、水利及交通等行业中大力推行[3]。

近年来, 全国各行业相继开展了“代建制”试点工作, 从运作情况来看, 在工程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控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代建制”以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替政府庞大的临时管理组织, 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对质量、资金、进度的控制取得了明显效果。

2) 有效地解决了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的问题。“代建制”实施后, 政府部门专门负责投资审批、监管建筑市场, 同时还可以通过有效的监督, 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3) 项目管理单位通过合同关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 承担了工程建设的经济责任和质量责任, 增加了工程建设管理的约束力。

4) 从实践效果来看, 代建制的运行也相对顺利, 但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和困难。2009年, 东平湖管理局作为代建单位, 进行了南水北调东线八里湾泵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是黄河系统代建工程建设的一次成功实践。

在新形势下, 在黄河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代建制”是完全可行的, 尤其是针对缺乏专业管理机构的项目, 实施代建制是十分必要的。

5 关于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几点建议

5.1 完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我国指导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法规、规定等有关文件大部分是2000前后年出台的, 已不符合当前国家新形势下的指导政策, 尽管水利部针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但还是应尽快制定、出台《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进一步重申明确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法定地位;重新界定项目法人的职能;对项目法人的组建程序、组建模式、设置条件、运行管理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和职责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同时, 要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对公益性给出明确的定义和划分标准;明确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职能和责任;对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 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5.2 提高建设管理费的取费标准

目前,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费取费较低, 不能满足工程正常管理的要求, 存在超支现象, 单项分散的中小型工程, 超支更严重。建议在批复概算中, 应改变建设管理费的取费标准, 应按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和工程建设难易程度等进行评估后, 确定建设管理费用, 并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科学计算。

5.3 建立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的特性决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充满了风险。因此, 有必要从法律上确立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 借鉴国际惯例, 尽快建立起符合国情的工程项目保险和担保制度, 并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4]。

5.4 改进外部协调工作

公益性工程发挥的是社会效益, 同时又涉及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 项目法人没有多余的资金通过经济手段来进行调节, 难免会产生诸多遗留问题。因此, 要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必须认真贯彻和落实好200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2014年4月水利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5.5 解决前期工作无经费问题

当前, 黄河水利工程项目的可研、初设、详图设计和施工图等工作均由项目法人负责, 由其委托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只有当设计完成的工程通过国家批复, 才能确保该项目的前期工作 (主要是可研、初设) 经费能支付设计单位。若未通过国家批复, 由于缺少项目管理的前期工作经费, 项目法人没有专项资金来支付设计单位。因此, 建议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列入政府的工作范畴, 将经费作为专项资金下达;若政府委托项目法人负责前期工作, 则按工作比例下拨计划, 以确保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

5.6 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强化市场监管, 必须严格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规范企业入市备案制度, 开放水利建设市场, 形成良性竞争和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同时, 要大力推进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促进市场秩序的深化。

6 结语

本文根据黄河水利工程实际, 深入分析了黄河水利建设所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项目法人的组建模式, 对于黄河水利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序发展、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等目标的实现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俊莲.完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思考[J].中国水利, 2010 (2) :46-48.

[2]王晶华, 乔建华.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改革研究[J].水利发展研究, 2006, 6 (3) :36-38.

[3]韦志立, 丰景春, 黄华爱.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J].中国水利, 2006 (10) :36-37.

法人责任 第7篇

关键词:法人,独立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法院在应对有关法人资格确定的民事纠纷中, 明显感到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的在解决纠纷时的无力。特别是《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现今学界对此争议很大, 此款规定本文认为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法人独立责任的剖析

(一) 法人独立责任的出处

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民法通则》总结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 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法人制度。其中《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法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的成立条件之一。

(二) 制定法人独立责任的依据

我国作为一个法律并不十分健全的国家却制定没有先例的法规是有着它的特殊原因的。

1.苏俄民法典对我国的影响

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早期的法律制度很多是对苏俄相关法律制度的继承。苏俄1922年《民法典》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为与国库无关的法人, 以其可自由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学家制定法律时正是通过对这条法规的进一步解读从而确定了法人的独立责任。

2.我国自身的特殊情况

当时,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 很多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其中, 对于国企的改革是重中之重, 为了能够是国企有活力的发展, 所以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的成立条件, 满足了当时的发展要求, 与当时我国国情是相符的。

(三) 我国学界对法人独立责任的普遍认识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法人的独立责任做出具体的解释, 这也是造成现今学界对此概念争议频频的原因。当今学界对于法人的独立责任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

1.责任限制说

该种说法认为, 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应该以自己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其所欠的债务负责, 然而, 法人成员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责, 不对法人债务负连带责任。法人责任的独立首先表现为法人组织之间财产责任的独立:其次表现为法人责任与其成员责任的独立:最后还包括法人责任与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2.责任区分说

该说认为, 法人的独立责任, 即法人自己对其行为负责、法人责任独立于其成员之意。亦即“法人有责任能力”。也就是说, 法人和其法人成员分别对其各自行为负责, 互相独立。但是这种观点间接认同了法人成员的责任是无限的。

二、法人独立责任面临的现实问题

现今法人独立责任引起的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法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单一

1.对法人制度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 一系列各式各样的企业类型也涌现出来。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内容越发复杂, 而我国法律却的相关配套制度却相对滞后, 如何确定团体的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如何承担责任, 这些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2.对债权人的影响

我国法人独立责任制度将法人和法人成员的责任分离开来, 从这方面看, 法人成员是极具有投资优势的。但是对于相对的债权人而言, 这些债权人却比较被动。我国法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单一, 当债权人选择法人这一交易对象进行交易时, 只能被动的选择这种单一的责任形式作为其债券的保证。我国法律加大了债权人的交易风险, 所以不应该一概要所有的法人都负独立责任。

(二) 界定团体的法人资格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困境

1.合伙企业

近年来, 合伙企业快速发展, 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其法人资格。在我国, 合伙企业的地位一直受到质疑。但是在实践操作中, 法律一方面承认合伙企业具有权利能力, 另一方面又否认其主体资格, 现实中就造成了合伙企业仅仅具有法人的形式人格, 而不具有法人的实质人格, 这样不合逻辑。

2.公法人

公法人也就是机关法人, 在我们国家, 根据法律规定, 这些机关应该独立承担责任, 责任范围是以财政拨款为限度, 但是对于一些债务数亿烂尾工程, 公法人资金有限, 其设立者只以财政拨款为限负有限责任, 这样结果只会对债权人极度不利。另外, 站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视角来看, 公法人的设立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从这一点不仅可以说明法人独立责任跟法人成立条件没有必要关系, 而且也说明公法人的设立者承担无限责任才是符合现实的。

三、法人独立责任的重构

通过以上分析, 可以看出法人独立责任存在着它的弊端, 作为本文的结尾, 我将试图对《民法通则》法人独立责任的规定做一些补充, 填补一些缺陷。

(一) 关于《民法通则》的修改很多学者对《民法通则》第37条都提出了一些修改的观点, 对第四款关于法人独立责任的规定的修改已经迫在眉睫。如前文所言, 法人成员不应该只承担独立责任, 而法人成立要件之法人能够承担独立责任也与现实相抵触。准确的说:法人承担独立责任应该是法人成立之后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 而不应该作为法人成立的前提条件。所以说第四款的规定应该删除, 并在法人成立后的责任方式中重新进行规定。

(二) 对合伙企业带来的改变

我国合伙企业与法人资格无缘。我认为《民法通则》37条可以解释与修改, 与《合伙企业法》进行配套地修改, 使合伙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就给予法人资格, 但不改变其责任承担方式。如果要承认合伙企业在我国具有破产的正当性, 同时也拥有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能力, 那么就必须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 这样《企业破产法》也就不会再度陷入尴尬之中。

(三) 关于股份公司责任方式的想法

法人责任 第8篇

内部审计协会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定义为: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等。

二、开展县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 文件 (国烟审〔2014〕104号) 《烟草行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烟草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包括烟草行业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含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 卷烟生产企业及县级局 (分公司、营销部) 等非法人独立核算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等。文件规定要开展县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安徽省烟草公司县烟草专卖局的职能

安徽省烟草公司安庆市公司于2004年元月一日正式取消下辖8个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 以安庆市烟草公司为经营单位, 县烟草专卖局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 承担着辖区内烟草行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监管、打假打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等职责, 在县局下设营销部, 作为县局的一个部门, 营销部承担了辖区内零售户的客户服务工作, 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服务、品牌宣传、市场分析等工作。作为县局的负责人主要承担了辖区内专卖监管、客户服务、资产受托保管、所在单位安全等责任。

四、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经济责任, 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而在烟草行业在取得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后, 县烟草局的财务开支模式发生巨大变化, 全市只有一个卷烟仓库, 由配送中心统一分拣打码, 配送到户, 销售收入全部入市局 (公司) 账户, 货款与销售核对由市局 (公司) 进行, 县烟草局只负责客户服务。县局的日常零星开支在备用金范围内 (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支付, 其他费用支出均到市局 (公司) 核报, 市局 (公司) 转账支付。县局局长的财务收支权限基本没有。在这种模式下,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是无法开展的, 对于如何开展县级局 (营销部) 局长 (经理) 的经济责任审计, 首先了解县级局负责人管辖权限, 并依据市级局 (公司) 所赋予的权限范围, 再进行审计评价。基于县局局长的职责, 县局局长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为:任期经营目标完成、专卖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廉政建设等内容。

五、审计具体内容和方法

(一) 任期经营目标完成审计

查阅相关制度、工作日志及会议记录等, 是否做到对卷烟市场信息的监测, 实时把握卷烟销量、库存和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检查任期内市局 (公司) 下达的各项卷烟经营业绩指标 (如销量增幅、重点品牌等) 完成情况。销量等完成情况以及业务预算是否有效执行;查看相关资料, 检查有无跨区销售行为, 有无虚拟客户、拆单分摊等任何形式的套购卷烟行为, 是否存在捆绑或变相捆绑销售以及任何形势的强买强卖行为等。

(二) 专卖管理审计

专卖管理作为县局 (营销部) 主要职能, 是审计重点关注的方面, 主要审计内容:1.零售许可证件管理。查阅被审计单位专卖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 审查是否与专卖相关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相符;抽查一定数量的专卖许可证, 通过审阅办理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 审查专卖许可证办理是否符合规定。2.案件审理。抽查一定数量的案卷, 审查专卖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合理性;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现象。3.专卖罚没财物的管理。查看专卖罚没物品盘点表或相关资料, 确认企业是否定期盘点, 查看专卖罚没物品仓库, 暂扣烟与罚没烟是否分开存放, 真、假卷烟是否分开存放;抽盘罚没物品实物, 审查罚没物品实物与台账记录是否相符;审查涉案物品变卖依据、处理程序是否合规;审查罚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有无截留、挪用、坐支现象;罚没卷烟的处理是否合规;审查涉案物品销毁依据是否充分, 程序是否合规, 手续是否齐全。4.审查举报费、专卖协同办案费的列支手续;审查专卖办案经费和打假经费列支的适当性。5.市场监管。查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了解制度建立情况, 抽查相关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等, 查看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关政法联席会议、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是否定期组织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真假卷烟识别等专题宣传活动;是否建立12313举报电话台账, 处理、反馈材料归档完整齐全。检查是否按照省局、市局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市场检查、市场分析工作。6.内部监管。检查县局专卖内部监管工作是否执行省局、市局专卖内管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 监管范围是否包括对卷烟经营和工业企业促销的监管。检查监管对象是否明确、程序是否规范、记录是否详实。重点关注内部监管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告、处理及整改情况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三) 资产管理审计

县局作为市局 (公司) 资产受托管理者, 承担着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主要审计资产配置是否按照市局 (公司) 的定额执行;资产采购是否纳入年度预算;资产的保管是否得当;资产处置程序是否符合市局 (公司) 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并形成盘点记录, 对固定资产进行抽查盘点, 确定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查看出租固定资产合同或协议, 租金确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能够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并将租金及时上交市公司财务。

(四) 预算 (定额) 管理审计

了解县局预算管理职责和权限, 审查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重点关注有无预算外开支和超预算开支情况;结合市局 (公司) 预算, 分析任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查阅财务凭证或询问方式, 检查是否存在延期报销费用情况。

(五) 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及“八项规定”贯彻情况审计

1.审计任期内“三重一大”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规定;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 是否进行了过程监管, 其结果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遗留问题, 是否存在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2.检查任期内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是否存在办公用房超面积情况;是否存在车辆配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情况;是否存在公款旅游等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是否存在延期报销招待费。

(六)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职务消费及廉洁从业规定遵守情况

结合相关审计内容, 审查审计期间内, 有无以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的行为;被审计责任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检查任期内企业各种审计问题整改情况, 调阅各种审计报告, 整理问题点及意见建议, 逐条对照确认整改落实情况。结合《安徽省烟草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企业内部制度, 查看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合规性和廉洁从业情况。

从以上的审计内容可以看出, 县局 (营销部) 局长 (经理) 的经济责任审计与传统的法人经济责任审计有很大的区别, 审计的内容与评价的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主要是从职责职能出发进行经济责任评价。经济责任审计也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 推进组织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目前我们内审人员开展此类的审计项目还是比较少, 一方面由于审计人员较少, 目前安徽烟草一个市局 (公司) 内审人员都不超过3人, 而所辖县局最多有9个, 按照 (国烟审〔2014〕104号) 文件规定, 任期三年开展一次任中审计, 提任 (离任) 必须开展审计, 审计力量还不是很充足, 但是安徽烟草商业也在积极推行此项工作, 对于提任的县局 (营销部) 局长 (经理) 必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此项工作由省局 (公司) 组织, 有条件的市局 (公司) 内部审计可开展县局局长离任审计或者有选择性对工作时间长的局长开展任中审计, 市局 (公司) 内部审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借用其他审计项目的成果, 此项工作是一个探索性的工作, 将来也许会成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

摘要:中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根据烟草行业体制, 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合署办公, 采取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政企合一的运作方式, 承担各自辖区内烟草市场管理和卷烟营销服务双重职能。为达到政企相对分离、职能更加专业、职责更加明确, 效能更加提高的目的, 安徽烟草商业在1999年就开始试点在铜陵市与黄山市进行取消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笔者所在的安庆市烟草专卖局 (公司) 于2004年元月1日正式取消下辖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县级烟草专卖局法人资格的取消, 导致县级局 (营销部) 的职能发生了变化, 从而致使作为县级局 (营销部) 局长 (经理) 的职责发生了变化, 因此局长 (经理) 的经济责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局长 (经理)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笔者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如何开展县级烟草专卖局 (营销部) (以下简称县局) 局长 (经理) 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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