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工作范文

2024-05-04

法务工作范文(精选10篇)

法务工作 第1篇

在国办发[2008]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对人民银行对外、对内的法务职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第二条主要职责第二款有这样的陈述:人民银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第三条内设机构第二款对条法司也作了如下的陈述:条法司“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拟订或组织拟订、审核与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可以看出,人民银行内部条法工作的重要性,以及需要处理的法务事项的重要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这些职能和工作很大程度上是置放于总行、分行一级的单位部门,对基层央行的而言,其指导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另从《中国人民银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的岗位设置看,仅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设置有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而在地(州、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一级则没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设置。这种情况,一方面取决于《立法法》本身规定的规章制定权和法律授权的范围限制;另一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务实性。因为,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所要涉及的法律事务并不是很多。不过,在现今开展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实际上是将社会、经济生活的众多范畴纳入了法、法律的规制内,为了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的尊崇,很多事项需要用法治理念来思维、用法律的内涵来行动,这也就决定了基层央行法务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同样是紧迫。

一、正确认识“法务”的概念

“条法”的含义,《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条例法规”。

“法务”的含义《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法律事务”。

两者的区别,仅从字面就可见一斑。

“条法”强调的是对规章、条例的制定,可以看作是“法条”一词的名词动词化,它是一个复合的概念:一方面是表现了其权力的来源地上位性;一方面则是“制定”本身这个动作概念的实质化即也强调了实践。但更多地时候它强调的是一种对于制定权限的把握,更通透一点则是它体现的是一种授权性的职责,因为授权来自于法律,其权力位阶自然得到了提升,在范围的划定上也就更注重全局性和宏观考量。

“法务”一词则是强调了具体的法律事务,更进一步说这是一个具体的操作概念而非“条法”那种复合概念,它在本义上就不具备权力特征,只是一种具体事务的执行性反应,其中不含“制定”的概念,更为贴近实际工作,更注重操作规范和操作程序。

所以,在上级部门通常使用了“条法”的概念,而下级部门则使用了“法务”的概念。针对这种情况,在基层央行适用“法务”的概念是准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

二、基层央行法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可以让基层央行的工作从习惯于以非法律手段调整行务转变到全面依法治行

基层央行的工作由于具体的事务性和繁琐性,较为依赖工作的经验和惯例来操作,除了必要的程序性事项严格遵从规章制度外,在很多事项的处理上还是缺乏法律的思维和考量。通过强化基层央行的法务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促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的转变。另一方面可以为规章制度的执行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为职工依法、依规章、依制度工作提供保障。能够摒弃过去那种习惯于按照领导命令、指示甚至个人意志办事的情况。在“依法治国”要求日益迫切的今天,继续推进法治央行建设,基层央行就应当强化法务工作,应当进一步摒弃法律规定可有可无或者可以在权力、利益面前打打折扣等形形色色的“人治”思维,全面树立尊重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观念。

(二)可以让基层央行的工作从习惯于非经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转变到程序化建章立制

笔者在《对基层央行制度的再解构》(详见《时代金融》2009年8月下半月刊)一文中已经指出,基层央行在规章制度的建立上,受到了“精英制度构建”、“制度裹挟”、“危机推动程式”等多种制度不良症状的困扰,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建制保障体系,无论是在制度的制定还是制度的执行上,都应该充分考虑制度在内部管理中所产生的效应,确保制度并能够通过正当程序保障,实现制定与执行中的合理、合法。而这些问题正是法务工作可以解决的。法务工作的内在价值就在于程序和公平,而这两个价值对整个基层央行的制度体系建设尤为关键,通过法务可以避免因人、因事、因势来制定制度。确保制度价值位阶的稳固。至少可以在方向上防止进入两个误区:一是将制度认为就是一种单纯的行为禁锢,从严从紧成为第一要旨。实际上当前制度的定位更多地应该是一种预防和控制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规训与处罚。过于苛求制度对行为的约束和处罚,很可能压抑工作中的积极性与创新;二是可以防止因人、因事、因势制定制度导致的制度泛滥、制度体系痈肿、制度结构混乱、制度逻辑矛盾等一系列的问题。保证制度向精品、良品发展。

(三)可以让基层央行的工作从习惯于非法治思维的经验主义转变到全面法治的法律思维意识上

从“四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央行的法治进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的指引下,走过了一段长远的道路。从整体看,普法工作取得成效显著,对整个央行内部法治氛围的形成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从实质上看,普法工作更多的是普及了法律知识,而没有普及“法律意识”。而法治进程中,法律知识只是一些文本上的条文,法律意识则是精神层面上的,对法律价值的认可和对整个法体系的尊崇,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马克思曾经说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康德也曾经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而在法治的社会这个道德的准则就需要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基层央行的法务工作承担着普及“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双重职能,只有两者的齐头并进,才是法治央行良好的开端。

三、基层央行法务工作的覆盖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的岗位设置中法律事务处承担了以下的职责:承办上级行交办的有关货币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立法调研项目;负责起草使用本辖区的综合性业务规范性文件,审核业务部门起草的专业性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审核。行政处罚文件的制作、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对本级行及下级行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组织对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本辖区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公检法等社会各界提出的金融法律的咨询、答复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承担本级行或下级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应诉及指导工作;承担普法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以此为基础,结合基层央行的实际工作和承办的具体事务,可以将基层央行法务工作的覆盖范围作如下的划定:

(一)负责参与本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并负责审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并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作为建章立制的参考依据

制度落实年通过清理历年来的规章制度,发现了大量废弃、不合时宜的制度,其中还包含了很多明显或潜在的与上级部门制定的规定、乃至现行法律法规抵触的规章制度文本。一方面是社会形势变迁引起的规章制度本身的僵化;而另一方面则是内部规章制度在建立的时候,缺乏专业的法律审核与把关造成。(笔者曾在《制度建设的困境与制度再造》一文中有详细的论述,详见《时代金融》2008年7月下半月刊。)因此,基层央行法务工作首要负责的就是参与、审核建章立制工作。确保内部规章制度上下层级明确、逻辑体系统一、结构严谨、合理合法,避免内部规章制度与上级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打架”的现象。除此之外,法务部门还应该在内审、纪检部门的配合定期开展规章制度的诊断工作,监督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向本行相关部门汇报、反馈。

(二)负责本行对外涉法事务的监督检查

基层央行的科室设置,基本都涉及到对外的法律事务。在业务科室方面,基础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承担了对县域金融机构的行政检查和处罚,并对外出具处罚意见书。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法务部门进行把关、审核。一是要对业务部门的处罚依据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处罚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规、各类处罚意见书的格式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等;二是对业务部门在检查的和处罚的过程中,是否遵循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的要求、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在办公室方面,主要涉及到各类信息的公开和查询答复,并负责相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对此也需要法务部门把关、审核。一是对公开各类信息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等;二是对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把关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审慎出具各类证明书、意见书、建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格式文本。除上述两个方面,法务部门要全权负责支行对内、对外所有突发性法事务,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代表本行行使法律权利;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要求,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时,还要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法务工作报告、总结和信息调研文章。

(三)负责为上级部门制定各类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

这一个职责相对比较宏观,但也很特殊。基层央行法务部门承担的调研、数据收集不同于业务部门的专业性调研文本。在为上级部门建章立制提供依据时主要把握的是两个方面:一是要针对基层央行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下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存在的制度漏洞、操作程序上的不足等,在提供这些材料的同时,尽可能利用现行手段进行环比、同比分析,得出相应的量化数据;二是要立足本职工作,结合法务部门的特性,实事求是地分析建章立制后对工作产生的正负面效果,进行工作效率的反差对比,提出实地的规章制度运行预测和建议。通过这两方面的工作,可以及时为上级法务部门提供充足的基础依据,把握建章立制的目标和方向,进一步提高新规章制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并针对基层央行的特点,在制定之初就设置符合程序的变通规定和处理办法。为整个央行内部制度体系的建设工程提供合理合法、事前审查、充分论证、灵活实际、便于操作的建设思路。

(四)负责本行的普法工作

央行内部开展“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所取得成绩有目共睹,这是与各级法务部门、法律工作人员密不可分的,对于此项职责也就不再累述了。只是在今后的工作中,基层央行的法务部门还是要根据前文所述,加大对“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同时积极开展辖区内针对政府、金融机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金融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形成一个更好的法制氛围。

综上所述,除了一些由于权限层级划分、授权差异、职能领域不同等原因造成的不宜由基层央行行使的法务职能外,基层央行法务工作与上级部门法务工作的内容还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重合性。所以,基层央行在开展法务工作时,可以积极向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寻求指导、帮助,及时反馈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一个上下一体、统一完整的法治工作体系。

四、基层央行法务工作的体系

笔者曾在《积极、民主、法治——内控管理之花交缠的怒放》一文中就岗位整合后,基层央行设置法务股的可能性提出了一些构想,在此基础上,结合前面的论述,对基层央行法务工作体系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部门设置

这其实只是涉及到法务部门是否要单独设置的问题,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单设法务部门,一方面是保证法务工作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可通过法务部门形成一个内部整合的监督工作平台。如果是条件不允许的话,一定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律工作,并由支行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在整个国家推动法制社会的大前提下,如何将法制与本职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值得认真思考,作为一种具有预见性的工作机制建立,法务工作重要性将在未来伴随着整个国家的法制化进程逐步体现出来。未雨绸缪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二)人员构成

对人员的构成除了一般学历层次、工作能力的要求外,最好还是选派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来履行法务工作。一方面是法务工作本身的涉法特殊性,另一方面也是保证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除此之外,法务工作人员本身的道德品行、廉洁自律意识、思维能力、文字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

(三)工作的程序和依据

在工作的程序和依据方面,除了遵循央行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外,还要有对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充分认识,并在具体的事务执行中,秉承法律位阶的规定,严格适用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工作的开展上要比之一般的部门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合规,保证法务工作的公正性。

(四)内部监督

法务工作 第2篇

2015年建设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结构调整,产业转变,强化项目管理开展工作。一方面,对已有的诉讼进行管控,降低公司损失;另一方面,整理各项目情况,对外欠我公司工程款以及侵犯我公司权益的情况积极展开起诉维护公司利益。

一、2015年法律事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了法律诉讼案件和经济纠纷的管理工作。2015年,在公司组织机构改革中,法务中心作为一个办事部门被单独出来,并由董事长亲自主管,可见公司对法律事务的重视也凸显了目前公司面临法律纠纷的法律压力以及处理法律事务的重要。据梳理统计,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止,建设集团公司机关和各项目部分子公司历年累计诉讼和纠纷案件**起(包含*起我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其中,已结案件**起,未结案件**起;2015年新增案件(从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21起,其中,已结案件**起,未结案件**起。从涉案类型上来看,主要有买卖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以及租赁合同纠纷等,尤以前两种类型的纠纷为甚,占所有纠纷的**%。从案件的成因上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业主无法完成对我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典型的是**项目以及**项目,另一方面是公司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对公司印章以及对外合同的管理不到位造成诉讼,典型的是**项目以及之前**项目。

(二)对已有案件积极应对,降低公司损失。

截止到2015年12月,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公司法务中心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余万元。下面我将分别按项目来说说几起比较突出的案件:

1、**项目经过努力工作,未结案件已经从当初的**起变为如今的**起,这**起中有两起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所以目前**项目诉讼压力较小。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对**项目后继诉讼保持乐观,因为进入2015年11月**项目又新增了*起诉讼,为了防止陆续会有新增案件的发生,在2015年*月*日,由当时的路桥公司组织,法务部工作人员和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参加的专门针对解决**项目几个未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和**项目案件的会议,会上基本达成共识,就**项目,一是要积极启动对业主的结算,如若不行还是应该走法律途径;二是要积极完成对下各施工队等的结算;三是要和项目合作人进行商谈使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目前,对**项目诉讼问题的解决基本遵照这三点向前推进。

2、**分公司因为**项目已经接到法律诉讼*起,后续公司因此项目被诉的风险极高。目前,通过公司领导以及法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多次赴项目所在地同业主、之前分公司经理、此项目合作人以及法院法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已积极解决*起案件,另外**起案件,一件已经由法务中心工作人员赴**开庭并由法官当庭宣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另一起不日将开庭审理,还有一起仍在与业主协商处理。**分公司案件的特点是我公司对此项目的资料极少,开庭时我方基本没有任何可以出示给法庭的证据,这也造成了我们处理这些案件时的被动局面,公司也应该由此反思对分子公司的管理模式。

(三)主动出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1、**项目*起案件让公司损失近****万,这里一方面有公司管理疏漏的原因,一方面也有合作人人为套取工程款的原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挽回公司损失,一方面,我们在3月起诉**项目合作人***并***等人,并做了诉讼保全,以诉讼的方式追回***多拿的工程款;另一方面,我们也在努力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等人的犯罪证据,以此保障公司利益。为了**案件的顺利解决,公司领导及员工在2015年多次去往韶关、长沙、石家庄、北京等地不分工作日还是节假日不分黑夜还是白天只要案件能有一点进展我们就拼尽一切。

2、**项目在去年就已经做好了起诉的工作,从今年*月得到法院正式立案,经过两次开庭,到现在双方拿出调解计划期间法务中心工作人员同律师以及主管领导项目经理等人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

3、**项目经过最开始的业主诉我公司索要借款到我们反诉索要工程款到后来业主撤诉,我们正式起诉业主追讨工程款及利息,已经过两年的时间,而今年才算是此案件往前推进最快的一年,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我们打算追加业主两个股东为案件的被告,这在法理上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我们会同律师一起想办法解决。

4、**项目,我们也打算通过起诉业主的方式追要我们的工程款,但由于此项目公司资料甚少,所以打算在此项目其他案件中搜集相关资料为起诉业主做准备。

(四)做好合同审核工作,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目前没有完善的合同审查机制,法务中心工作人员也是在现有体制下对各部门及各项目送来的合同进行审查。首先,我们会同业务人员充分交流,保证弄懂合同中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其次,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以期掌握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再次,审查合同内容和流程的合规性;最后,从企业内控的角度审查业务,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提出建议,建议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根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自身实际所处的谈判地位加强对合同商务风险的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

(五)注重法制教育,法律宣传工作

今年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法律讲座活动,虽然公司工作较忙,但是机关和各项目部工作人员还是克服各种困难,在农历新年刚过不久就参加了由法律事务部主办的法律讲座活动。此次活动,我们邀请了与公司有较久合作的律师以及在建筑领域有较深经验的律师前来给大家进行宣讲。通过此次培训教育活动,充分激发了全体员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也使得大家对自己所处行业相关法律的运用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涉诉案件档案管理机制

2015年,针对法律事务工作初步建立的现实情况,我们在原有的档案管理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按照项目名称以及时间顺序进行了认真的收集、整理和梳理,通过建立案件台账和统计,做到了案情清楚,诉讼标的明了,当事人情况明确,工作起来心中有数。

二、2015年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不足

(一)法务工作人员经验不足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对法律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要求较高,特别是公司法务人员还需要熟悉建筑行业知识。而对于这一点,法务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比较欠缺,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合同审核执行力度较弱

公司没有完善的合同审查制度,所以各部门以及各项目部只是把各自认为需要审核的合同提交给法务中心,这不是应有的做法,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查制度以及合同审查流程,并且应对各分子公司以及合作项目签订的项目合同(与业主)、大宗商品买卖合同、大宗劳务分包合同进行整理归档,以期防范后续法律风险。

三、2016年工作计划

(一)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工作

1、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查审核完毕后,应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

2、为保证基本审阅质量,审阅时间为:租赁合同2个工作日,紧急的1个工作日;非租赁合同3个工作日;对外文件等资料3个工作日;

(二)制定合同范本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的合同范本。

(三)处理公司涉及的法律纠纷

1、协助各部门、各项目、各分子公司处理对外法律问题,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

2、及时恰当的处理出现的法律纠纷及诉讼。

(四)完善法律咨询与风险控制

1、各部门、各项目、各分子公司法律咨询自告知之日起1日内书面回馈,或当场口头反馈。

2、接到员工伤亡或重大诉讼(包括我方起诉与被诉)、重大劳动纠纷、履约纠纷等将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的咨询时,法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意见并追踪处理。

(五)完善法务工作档案的管理并初步建立法务知识库。

浅析法务会计 第3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法务会计产生的现实需要;法务会计发展建议

一、法务会计概念

所谓法务会计,国外的权威解释是由美国著名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提出的:“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由李若山教授指出,他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二、法务会计的产生的现实需要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企业规模日趋庞大,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经济活动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大量经济犯罪和经济案件的发生,在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会计学知识对经济损失进行客观度量和法律相关进行全面分析并作出裁决,法务会计就应运而生了。

(二)我国现阶段的特殊需要

我国现如今进入了“习李新政”的时代,这注定会是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时期,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家建设的事项都具有鲜明的特质,那就是“改变”。

以取消配车为标志的大力缩减行政开支和执政成本,意味着要提高行政效率,避免执政过程中的浪费,更是要对纳税人负责。法务会计就是为了这次行政开支变革做好“控制器”。哪些开支符合合理范围,而哪些开支又是过度消耗,更重要的,哪些开支是触犯规章甚至的法律的“多吃多占”,法务会计为各项开支作出界定。

反腐与打老虎,这是法务会计要参与的“重头戏”。新政的到来,势必要对以往的不正之风带来的不正之果进行严厉惩处。对于我国存在的经济类案件的“老篇新章”绝不放过。法务会计的存在正是要把官员腐败、官商勾结的各类涉及权钱交易的事件一一揪出。核算他们的不当、不法收入,让他们在确凿的会计证据面前没有机会负隅顽抗,为法院审判提供准确的庭审证据,作出合理的审判结果。惩罚违法犯罪人员,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新手”们。当然不光要打像省部级官员那样的“老虎”,也要把细枝末节的“苍蝇”排掉(比如秦皇岛北戴河区供水局经理马超群,科级干部,居然从家中搜出一亿两千万现金、三十七公斤黄金),法务会计要深入基层,于细微处掷地有声。于大于小,都需要法务会计的帮助匡扶正气,大快人心。

三、推进法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法务会计的地位

这其实是上一点的补充,也是要让涉及到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在主观上,提高从事法务会计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對于任何一项职业的来说,如果它的存在会赋予一个人很高的社会地位,那么它的发展应该就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在中国。例如,高校毕业的学生乃至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务员热”,而且中国非公职人员表示出的对公务员的各种歆羡,都造成了公务员职位成了真正的“千军万马过大桥”,由此催生的公务员教育的火热。因此,若是相关管理部门把法务会计的职务重要化、专家化,物化表现就是高薪,各种社会媒体要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和道德的标榜,法务会计在众人心中留下的极深的好印象。提高了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那么相关专业人员自然就会对法务会计充满了兴趣,提高自己在法务会计方面的钻研力度和执业能力。

(二)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我认为现如今的法务会计教育的重头戏应当放在已经拥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专业的会计人员和法律人员身上。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可在以下三个方向进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准确的来说,是对相关专业人士的继续深造:

(1)对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法律人士,可以进行会计学相关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如果能继续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的科目的考试,便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务会计执业人员。

(2)对于已经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高端会计从业人员,可以继续学习相关的法学课程,并且应当进行与刑侦学有关的课程项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一项新的从业考试科目,这一考试科目应当与经济类法律高度相关,毕竟法务会计大多是要进行经济类案件的核算和调查。如果注册会计师能通过这类考试,并且能够通过培训掌握刑侦学在实际当中的应用,也应当视作合格的法务会计执业人员。

(3)上述两项建议可能还是有些严苛,毕竟能分别通过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少之又少,那么能通过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两门考试的人员简直就是“凤毛麟角”。而且,在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工作的专业人员也有没有通过上两个考试的人员,但是因为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也分别是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优秀执业人员。因此,我建议对于符合这种情况的工作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考试的要求,具体表现就是可以让他们减少相应的考试科目。因此在进行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时,可以对熟练掌握自己工种的会计人员只是进行与他的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事项的教育;而相应的,对于那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这来说,也是对他所能够涉及的法律事件的会计知识进行相应的培训。当然,这两方面的培训并非“一蹴而就”,而应当是“慢工出细活”,定期分别对会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进行培训和在教育,是他们能够渐渐掌握法务会计的知识,尽快拥有进行法务会计工作的能力。这个可能会是培养法务会计人员“速成”的办法之一。(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杨毅佳.简析法务会计的职业前景[J]商业会计,2014,01:116-117.

[2] 蒋文琪.公司财务造假与法务会计运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3:125-127.

法务工作 第4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 伴随供给侧改革的推进, 国有企业面临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转型压力, 兼并重组、整合上市、产业升级等改革行为都会涉及巨量的法律需求。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国企改革必须依法有序推进, 改革过程中如果法务工作不及时跟进, 就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不仅导致企业和相关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还会引发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危机。国有企业肩负着经济和政治双重职能, 强化国有企业法务工作能力建设, 推进“依法治企”工作是当前国有企业一个不可忽视的工作重点。

1 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现状与成效

1.1 初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机制

针对合同管理, 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大体做法主要有:一是分类管理。既突出母公司对重大合同的合法合规审查, 又充分尊重所属分 (子) 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力求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对合同按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进行分类管理。二是全覆盖管理。把合同管理按事前、事中、事后分三阶段, 事前管理重点把控资信调查、风险评估、内部决策、企业内部法律意见等事项, 事中管理重点做好外聘法律顾问、法务部及总法律顾问的三层审核, 事后管理重点关注合同履约、变更、到期及合同档案管理等后续行为。三是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 合同的草拟、修改、审核、存档等行为全部无纸化, 同时嵌入企业ERP等信息系统。

1.2 初步建立企业法务工作机制

2004年, 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并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总体思路, 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了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 113家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全面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全系统有2 560家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配备了法务工作专职机构及法务专员。与此同时, 部分地方国企也参照央企陆续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并配备法务工作专职机构及法务专员, 初步形成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3 初步建立了企业法务运行机制

随着国资委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入开展, 国有企业不断强化企业法务运行机制。一是从企业内部制度着手, 出台合同管理、法律事务管理、法律顾问管理及诉讼事务管理等法务工作相关规定。二是从法律风险责任分担机制着手, 母公司法务部、各业务部门、所属分 (子) 公司分别承担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三是启动法律风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将法律管理各项要求嵌入业务流程, 使法律审核成为不可逾越的节点, 实现了法律管理链条可追溯、法律审核意见可查询, 进一步杜绝了法律漏洞, 降低了法律风险, 实现了法律顾问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有机融合。

2 当前国有企业法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的法务工作同一般企业相比, 既有共通性又存在差异性。国有企业在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营利性的同时, 又具有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公益性目标。这些特征无疑决定了国有企业的法务工作能力建设要高于一般企业。

当前国有企业法务工作能力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 尚有较大差距, 进一步加强法务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十分迫切。这些差距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认识上的差距, 企业领导风险意识不强, 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有些企业负责人对法务工作的认识还定位在事后补救的阶段, 对法务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够到位;对法律风险防范的看法停留在事后补救上, 事前的防范不足, 事中的控制不够, 参与的决策不多, 不仅增大了企业的运营风险, 还导致企业运行效率大大降低。

(2)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足, 导致法务工作在企业内部地位不高。许多企业在总法律顾问的配备、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法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方面与企业的经营发展不相称, 企业领导副职兼任总法律顾问还是常态, 这导致两种消极影响:其一, 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弱势地位导致无法在企业内部决策上发挥应有的预警作用;其二, 法务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只能单纯依赖企业领导层对法律的认可程度, 工作难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

(3) 从专业能力、工作经历看, 法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总体不强。企业法务工作需要大量复合型人才, 既要懂经营、又要懂法律。许多企业法务人员是从管理专业、工程专业转过来做法务工作的, 法律专业知识不足;有的是学法律的, 但是缺少管理知识。从这两方面的情况看, 法律知识与管理知识的有机融合都有待提高。

3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法务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

3.1 提升依法促进发展的能力

企业法务人员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其重要任务就是协助企业领导人实现依法经营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工作要在提升这些能力方面多下功夫。

(1) 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能力。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在集体讨论决定前, 法务人员应事先做好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论证, 向企业领导、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供决策时参考。

(2) 参与投资项目谈判的能力。法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在项目谈判中的角色分工, 灵活运用法律, 正确处理好谈判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不断提高谈判的策略与技巧。

(3) 管理日常经营法律事务的能力。重大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是企业法务人员的最基本职责。以经济合同法律审核为切入点, 法务人员应全面介入企业经营行为, 提示合同存在的漏洞, 减少或转移相关风险, 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在经济合同审查流程上, 企业应当尽可能地赋予法务人员一票否决权。

3.2 提升依法促进改革的能力

(1) 企业依法改制的能力。法务工作要准确把握、运用企业改制相关的政策法规, 就改制中的方案设计、资产处置、权利义务等提出法律意见。

(2) 企业依法重组上市的能力。法务工作要对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论证, 特别是对重组方案、上市渠道、相关协议、法律中介机构的选择等, 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为企业合规高效地推动重组上市和资本营运提供法律支持。

(3) 企业依法推进主辅分离的能力。法务工作要特别注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辅分离政策, 积极协助有关方面提高界定企业主业和非主业资产的能力、安置富余人员的能力、处理好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的关系的能力等。

3.3 提升依法维护稳定的能力

(1) 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能力。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 在企业中因为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法务工作要通过参与企业劳动关系实务, 切实提高促进企业与劳动者建立起合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能力, 促进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2)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法务工作要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监事工作一起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提高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能力, 切实维护好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等。

(3) 依法化解矛盾的能力。法务工作要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反映企业职工民意、建言献策、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的能力。同时, 对企业涉及到的各种法律纠纷案件, 要积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 及时有效地予以化解。

4 探索新形势下法务工作能力建设的路径

4.1 深化对企业法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国家提出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决定性作用, 国企改革从管资产转向管资本, 企业面临的市场、决策等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挑战, 企业法务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针对这种情况, 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法务工作, 不断加强企业法务工作能力建设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

4.2 完善法务工作体系建设

重点落实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务工作人员的责任, 要对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制定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切实落实相关职责。就总法律顾问而言, 要重点落实参与决策、组建队伍、制度建设、合同章程把关、法律意见书、案件协调等六个方面的职责。

4.3 提升法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一是加强自学。结合各自的业务实际, 结合企业的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 开展好自学。二是加强培训。国有企业应当编制预算, 加大资金投入, 制定系统的培训规划, 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务人员参加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劳资、诉讼等相关培训, 提高相关法律知识水平, 增强法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三是加强考核。要把学习情况、工作能力提高情况与薪酬、职级的提升结合起来。

4.4 提升法务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其位要谋其政, 所有法务工作人员都应该把法律实践放在最突出的位置。学法是基础, 用法是关键, 要把用法的情况与效果作为检验能力、检验工作的最终标准;要把用法与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注重用通俗的语言、管理的语言解释法律问题, 使更多的人能理解法律、理解法务工作, 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具体问题。

5 结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绘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也为国有企业依法治企指明了方向, 法务人员的责任更加重大, 舞台更加广阔。法务人员在工作中, 要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恪尽职守, 认真履职, 推动国有企业法治工作再上新台阶、全面上水平, 为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沈中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统一[J].法制与社会, 2009 (7) :44-45.

法务工作 第5篇

一、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现状与成效

(一) 初步建立企业法务工作机制

2004 年, 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并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总体思路, 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了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 113 家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全面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全系统有2560 户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配备了法务工作专职机构及法务专员。与此同时, 部分地方国企也参照央企陆续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并配备法务工作专职机构及法务专员, 形成了初步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部分国企采用集中管理与专项授权相结合的法律管理工作模式, 并将法律资源作为企业内部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创新了法律顾问区域协作中心、法律专家工作小组、一线项目法律顾问等工作机制, 大幅提高了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 初步建立了企业法务运营机制

随着国务院国资委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入开展, 国有企业不断强化运营机制, 一是从企业内部制度着手, 出台合同管理、法律事务管理、法律顾问管理及诉讼事务管理等法务工作相关规定;二是从法律风险责任分担机制着手, 母公司法务部、母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别承担法律风险防范责任。子公司注重在经济行为的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风险, 业务部门注重在经济行为审批环节和执行环节预防和控制风险, 法务部注重在合同审核、法律纠纷处理等环节预防和控制风险。三是启动法律风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部分国有企业启动了法律风控信息系统建设, 将法律管理各项要求嵌入业务流程, 使法律审核成为不可逾越的节点, 实现了法律管理链条可追溯、法律审核意见可查询, 进一步杜绝了法律漏洞, 降低了法律风险, 实现了法律顾问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有机融合。

(三) 初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机制

针对合同管理, 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大体做法主要有:一是分类管理。既突出母公司对重大合同的合法合规审查, 又充分尊重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力求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对合同按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重大合同必须经过母公司法务部合法性审查, 对于一般性合同则交由各单位各部门研究决策程序确定, 母公司后续抽查。二是全覆盖管理。把合同管理按事前、事中、事后分三阶段, 事前管理重点把控资信调查、风险评估、内部决策、企业内部法律意见等事项, 事中管理重点做好外聘法律顾问、法务部及总法律顾问的三层审核, 对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重大等合同, 由总法律顾问组织召开法律专题会议进行会诊。事后管理重点关注合同履约、变更、到期及合同档案管理等后续行为。三是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 合同的草拟、修改、审核、存档等行为全部无纸化, 同时嵌入企业ERP等信息系统。

二、存在问题

国有企业法务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 许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的法律理念、工作方式、外部环境、法务工作水平与先进的国际化企业仍有较大的差距。

(一) 外部法治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体现在国企尤其是地方国企与政府宏观决策之间的矛盾。通常情况下, 国有企业的经济行为, 尤其是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经济行为难以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确定, 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国计民生、经济运行、城市保障与建设等需求来确定, 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在政府调控中对国有企业自身运营过程中的影响。国有企业在决策时习惯于接受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 使决策的法律支持软弱, 导致一些决策或是难以实施, 或是实施了但实现不了最初期望效果, 或是由于同法律相抵触半途而废。因此, 如何在实现政府调控目的的情况下降低国企运营中的政策影响度, 是我们有待解决的问题。二是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尚需完善。虽然国务院国资委早在2004 年就开始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并在央企中予以成功推行实施。但是随着2014 年国务院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 既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被打破了, 新的制度却仍然没有建立起来, 而与此同时, 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却与日俱增, 如何“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如何参考国外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律师制度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 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体现在机构设置上。大型国企以及处于竞争激烈高风险行业的国企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更高, 基本都建立了法务部门和专员, 而中小型国企及行业风险小的国企对法务工作不够重视, 甚至连法务工作的职责也不明确。与国外的大企业相比, 法务工作职责范围狭义化、地位弱势化, 企业法务制度缺乏社会的认知和认可, 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了专门法律部门, 但工作多停留于表面, 企业法务大多被排除在核心团队之外, 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二是体现在决策程序上。对法务工作的认识还定位在事后补救的阶段, 事前的防范不足, 事中的控制不够。有的在决策程序上根本就没有法律支撑, 有的虽然有法律论证环节, 但在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发展冲突时, 仍然优先考虑政府指令或企业利润, 对法律意见置之不理。

(三) 法律事务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体现在合同管理中。多数国企建立了合同管理制度, 但是在合同后续执行上仍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具体表现在合同审核通过后后续执行情况没有做到过程监督, 合同档案缺失, 合同变更程序不规范等现象。二是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上仍相对被动和滞后。母公司和子公司对重大法律纠纷的责任界定不清, 发生纠纷时各自的职责不明确, 法律资源没有优势互补, 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屡有发生。三是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上。部分转型中的国企, 决策、执行和监督层面的职责不清晰, 运行不规范, 未形成有效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 法律风险防范缺乏体制保障。

(四) 法律人才队伍有待进一步培养

国有企业法务人员普及率、专业性、职业化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法务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 主要原因是国企对法律人才仍有待重视, 法务人员的地位不高, 激励机制没有跟上, 公司律师制度有待出台, 刚刚培养起来的法务专员屡屡跳槽到律所等机构, 专职律师又难以吸引到企业工作, 既懂经营、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匮乏, 因此国企培养优秀的企业法务人才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国企法务工作展望

国企的法务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 标本兼治”的方针, 从事后补救为主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转变, 从一事一议、个案处理向全方位、全过程法律服务转变。未来, 需进一步加强以下工作:

(一) 培养依法治企的法治理念

随着国企改革的纵深化发展, 原来在政府“呵护”下的国企必将越来越贴近市场, 企业的法人治理、兼并重组、投资融资、法律风险、经营法律风险将会逐渐显现, 所以企业必须把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作为一种价值理念, 在企业内部不断进行法律风险的培训与宣传, 使法治的观念深入每一个员工的内心, 依法治企不仅作为决策者的理念, 也作为整个企业的理念, 让所有员工在平常的工作中就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自己的有效建议。

(二) 建立依法治企的良好环境

一是理顺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政府依法管理企业至关重要, 应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国企之间的法治关系, 政府“依法赋予企业权利, 追究企业责任”应成为规范化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二是要建立公司律师制度。解决职业律师进入国企工作的通道问题, 可以参考国外公司律师制度, 修改律师法, 将公司律师纳入我国现有的律师队伍中, 增设公司律师专项条款, 明确界定公司律师的设立条件、任职资格、管理监督和执业权利, 不断提升国企法务人员专业水平。三是地方政府需进一步强化依法治企的政策配套。目前央企在依法治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但地方国企依法治企的配套政策相对滞后, 地方国企的法治工作涉及部门包括地方组织部、国资委、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 因此应上升到更高的层级制定出台地方国企的依法治企的相关制度。

(三) 处理好法律风险防范和企业发展的关系

企业生存与发展必然要求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和价值, 必然要求企业不断变革创新, 投资新领域、开发新产品, 而法律风险防控就是要把企业风险降到最低, 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的变革、创新、转型, 不可否认企业发展与法律风险防范是存在矛盾的。因此, 国有企业必须处理好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要加强工作的交流, 特别是重大决策事项法务人员必须参与出具法律意见, 通过几次反复的过程, 企业核心决策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得到培养, 进一步认识到法律人员参与决策的好处, 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习惯。另一方面要加强人员的交流, 要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建立法务与管理岗位轮换机制, 让法律专业人员渗透相关业务部门, 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法务部门工作, 使得法务人员向经营人才转变, 培养懂管理懂法律的职业经理人。

(四) 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

当前我国多数中央企业确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事务部门, 但是多数地方国企和中小型国企仍相对滞后。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一方面要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 维护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法务系统独立性, 统一监督管理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防控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总法律顾问或相关人员参与重大决策, 赋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等权力。

(五) 建立国企法律资源共享机制

国企尤其是地方国企法律工作力量参差不齐, 掌握的法律资源大小不均, 出现一个企业同样两个国有股东在同一法律纠纷事项上不同的经济结果。尤其近年来, 出现境外资产公司收购国有不良债权的现象, 而背后的国有股东往往是停产歇业的“僵尸企业”, 根本没有法律力量去面对相关诉讼与纠纷。因此地方国资委应该积极推动地方国企的法律资源共享机制, 一是组建地方国资法律顾问团队, 针对重大的、普遍的法律纠纷牵头组织法律顾问会诊, 统一应对方案与路径。二是建立地方国资与司法、法院、检察院等长效沟通协调机制。三是建立国资法律沟通机制。各地方国企在地方国资委协调下,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法律沟通会议, 就法务工作经验, 做法、法律纠纷、法律培训等进行交流, 取长补短, 共同提升法务工作水平。

摘要:文章主要就当前我国国企法务工作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对策提出了建议, 呼吁社会重视国企法务工作, 为深化国有企业, 保证国有经济良好运营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

法务会计研究综述 第6篇

一、文献统计分析

作者通过中国期刊网CN K I数字图书馆中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以“法务会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从1999年至2011年7月, 共检索到论文580篇, 从标题及内容看出, 很多论文的研究内容较为相似, 因此, 笔者仅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298篇论文作为分析样本。

(一) 文献年度数量分布

1999年~2011年有关法务会计的学术论文情况见表1, 统计结果显示, 近十多年中, 法务会计这一新兴的边缘学科虽然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关注, 但与其他学科相比, 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仍然偏少。自2003年起, 发表的论文数量明显增多, 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可见国内对法务会计的关注程度正逐渐增强。

(二) 文献作者类型分布

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类型分类, 高校学者所占比重最大, 为82.76%, 其次是企业的作者, 会计师事务所的作者最少, 仅为1.38%。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学者最为重视法务会计的研究, 会计师事务所的关注度比较低, 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是法务会计供给的主要来源。

(三) 文献发表期刊分布

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类型分类, 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法务会计类论文相对较少, 所占比重为30.54%, 大部分发表在一般期刊上, 期刊层次相对较低。法务会计的研究文献中有7.72%的文献来自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 这表明对法务会计的研究正在逐渐兴起。

(四) 文献主要内容

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主要涉及法律和会计这两大类学科, 在298篇论文中, 站在财会角度的为94.30%, 占绝大比重, 而站在法律角度的论文仅有17篇, 比重仅为5.70%。由此可见, 目前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财会领域, 这就导致研究的局限性, 从而阻碍法务会计的发展, 因此应努力提升法律界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 全面增强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

注:由于统计文献时间值2011年中期, 因此, 2011年文献数量仅截止至统计日 (7月20日)

诉讼支持是法务会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法务会计主要通过诉讼支持方式发挥其作用。但通过文献分析可看出, 目前我国对诉讼支持的理论及实务研究还比较欠缺, 仅有15.10%的文献涉及了诉讼支持, 因此, 加强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研究十分必要。

二、文献内容分析

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二是法务会计的应用研究;三是针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

(一) 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在分析的298篇文献中, 有207篇文献属于基本理论研究, 所占比例约为69.46%。理论研究涉及的内容包括: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产生和发展、必要性、准则建设、与相关学科的比较、国内外比较、其他方面。

(1) 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会计界对法务会计定义的解释差异较大, 虽有许多学者专门对法务会计定义进行研究, 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但都没能形成统一意见。盖地 (2000) 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了定义, 从学科角度看, 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学科;从实务角度看, 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和受托业务。李若山 (2001) 认为,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 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提出自己的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除上述观点外, 戴德明 (2001) 、张苏彤 (2006) 、黎仁华 (2008) 等也对法务会计定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对法务会计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同, 但观点基本一致, 代表观点有:赵如兰 (2001) 认为, 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对经济活动或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以供法律鉴定或者作为法庭证供;谭立 (2005) 在对以上观点进行剖析的基础上, 提出法务会计的“唯一目的”是查清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 并就此发表专家意见。

对法务会计基本假设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赵如兰 (2001) 等学者主张法务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 其会计假设与财务会计是一致的, 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只是法务会计假设在其内涵和外延上都有所扩展, 以及在会计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上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的差别;谭立 (2005) 则认为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三大财务会计假设对于法务会计来说不适用, 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应该是法律事项与货币计量两项, 其中法律事项假设是其区别于财务会计等的显著标志。

对于法务会计的原则, 综合盖地 (2000) 、赵如兰 (2001) 以及牛凌云 (2003) 等学者的观点, 目前学术界一致认为法务会计应在遵循财务会计一般原则的基础上, 增加合法合规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独立、公平、公正等原则。

(2) 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对法务会计产生和发展的研究主要侧重两个方面, 一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原因, 二是法务会计产生和发展的时间, 大部分学者采用了中外比较的方式。徐文英 (2009) 指出, 经济生活中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与日俱增, 使得法务会计应运而生。何芹 (2009) 将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分为萌芽阶段、突破阶段和发展阶段;李瑞娟 (2010) 在阐述法务会计在中美发展现状的基础之上, 从理论研究、实务应用等角度对中美法务会计的发展进行了比较。

(3) 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很多学者对发展法务会计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 主要观点如下:一是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需求;二是会计和法律的职业特征及理论差异的要求;三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需求;四是内部控制及审计功能弱化;五是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员和设立专门机构的需求。

(4) 法务会计准则建设。很多学者对构建我国法务会计准则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设想, 其思路一般为:首先借鉴国外法务会计准则建设的现状, 进而分析我国构建法务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最后对构建我国法务会计准则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阐述。张红英 (2006) 提出, 我国法务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务会计的目的、作用、基本假设、基本原则等;姜月运 (2006) 提出, 我国法务会计准则可分为一般原则、执行准则和报告准则;刘洪波、崔颖 (2008) 提出, 我国法务会计准则总体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大类, 其中具体准则可以从“司法会计鉴定方面”和“会计调查方面”分别制定。

(5) 法务会计与其他学科的比较分析。一部分学者将法务会计与其他学科进行比较分析, 包括财务会计、司法会计、报表审计、舞弊审计等, 并且都是从二者的区别和联系两大方面加以说明, 比较时涉及的角度依学科不同而不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主要涉及其法系基础、理论来源、定义、主体和人员资格、诉讼模式、作用等方面;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主要涉及其目的、对象、反映范围、标准、假设和原则等;法务会计与审计的比较主要涉及其性质、范围、理论依据、目的、工作进行的时间、方法、审计主体、结果呈报等方面。另外, 还有学者将法务会计与其他学科的法律责任做比较。

(6) 国内外法务会计的比较分析。鉴于国外对法务会计的研究较为成熟, 很多学者对国外法务会计现状进行了分析, 将其与国内相比较, 吸取国外的发展经验并寻找差距, 以此来促进我国法务会计更好的发展。在所分析的文章中, 涉及了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法务会计的研究分析。

(7) 其他方面。除上述主要研究内容外, 还有部分文章涉及如下内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专家证人制度的专门研究、损失计量基础理论研究、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研究等。还有较为新颖的分析方式如:结合案例对法务会计进行理论研究、从法务会计需求与供给的角度分析相关问题。

(二) 法务会计应用研究

在分析的298篇文献中, 有91篇属于法务会计的应用研究, 所占比例约为30.54%, 此类文章最早出现于2002年, 从2006年开始数量明显增加。对法务会计的应用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支持、防范会计舞弊、查处职务犯罪、治理商业贿赂、应对反倾销和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等方面。

(1) 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诉讼支持作为法务会计的一项主要内容, 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第一, 对诉讼支持理论的一般论述, 如:谭立 (2005) 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 谢达理 (2010) 的“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改进意见”等;第二, 分析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法务会计发挥的作用, 如:李若山 (2003) 的“从安然事件看美国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张玲 (2009) 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服务探析”、邓虎 (2010) 的“法务会计在诉讼中的作用及思考”等;第三, 结合经济犯罪案件研究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应用, 如:金彧昉、李若山 (2004) 的“法务会计:法庭上的专家证言———从人寿保险被起诉谈起”, 董华 (2010) 的“浅析经济犯罪案中法务会计的重要工作内容”;第四, 法务会计出庭辩论及作证方面的研究, 如:胡玉霞 (2010) 的“我国法务会计人员出庭作证法律问题思考”、居尔宁 (2010) 等人的“怎样解决我国法务会计诉讼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等;第五, 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下的证据制度研究, 如:谢达理 (2008) 的“论财务会计证据及其在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中的运用”、张金诺 (2006) 的“透视安然事件中法务会计在证据收集以及法庭辩论方面的作用”等。

(2) 法务会计在防范会计舞弊、查处职务犯罪中的应用。近年来, 会计舞弊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受经济利益的诱惑, 职务犯罪的现象也频繁发生, 有些情况下, 企业内控及审计工作不能行之有效, 法务会计便发挥着重要作用。涉及这方面研究的代表性文献有:赵萍、付尧 (2003) 的“会计信息法律责任的确定与法务会计的建立”, 谢达理 (2005) 等人的“法务会计对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的诉讼支持”, 曾淼鑫 (2007) 的“法务会计在查处会计职务犯罪申的支持作用”, 许东霞 (2008) 的“法务会计如何控制关联交易舞弊”, 许东霞、孟祥东 (2008) 的“法务会计对企业内部舞弊的甄别”, 刘雪晶 (2010) 的“法务会计在审核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的作用”, 董仁周 (2010) 的“论法务会计视角的假账司法治理制度创新”, 党夏宁 (2010) 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会计事实与法务会计作用探讨”等。

(3) 法务会计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应用。法务会计还有助于收集商业贿赂证据并治理商业贿赂行为。过涵、袁广达 (2007) 在“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助力反商业贿赂”中指出, 反商业贿赂需要舞弊审计作为主要方法和重要手段, 同时需要法务会计的建立和施行;张超、曾祥胜 (2008) 及闫文静、蒋利强 (2008) 均在描述商业贿赂证据特征的基础上, 分析了法务会计收集商业贿赂证据的优势和方法;另外, 中国政法大学谭娟娟 (2008) 的“新类型商业贿赂及其治理———基于法务会计的视角”也是从这一角度对法务会计的应用进行了研究分析。

(4) 法务会计在应对反倾销中的应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国际贸易日益增多, 同时我国也成为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 不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还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应对反倾销就需要有效的运用法务会计。但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 代表性的论文有:谢敏 (2008) 在“法务会计在我国反倾销诉讼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阐述了法务会计在我国目前反倾销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周爱春 (2009) 的“论法务会计对中国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支持”一文, 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论述了法务会计对中国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支持。

(5) 法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法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刘少娟、康剑南 (2010) 在“论法务会计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及实践应用”一文中, 对法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形进行了总结;李百兴和周全胜 (2008) 的“谈谈法务会计在公司的应用”一文也是站在公司角度, 论述了法务会计的应用。

(6) 法务会计的适用范围。朱祥红、张贺义 (2009) 在“浅析法务会计的特点及其应用范围”一文中, 归纳了法务会计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 这也是较为传统的观点;李天辉的“法务会计新兴服务领域研究”又对其进行了扩展, 提出法务会计的新兴服务领域还包括建造工程、环境问题、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

(7) 其他。除上述主要研究内容之外, 还有一些文章涉及到以下方面的研究:法务会计在审计诉讼和非营利组织诉讼中的应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法务会计发挥的作用等。在分析方法上, 很多学者采用案例研究的方式来分析法务会计的应用。

(三) 法务会计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在上述207篇研究法务会计理论的文章中, 涉及到对“法务会计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有46篇, 所占比例约为22.22%。总结其观点, 法务会计发展中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急需加强;法务会计工作缺乏统一管理;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不高;不重视教育培养、缺乏专业人才;社会宣传与制度建设方面有待完善;缺乏法务会计实践等。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建议主要有: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法务会计制度;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建立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制度;加大法务会计的宣传工作;逐步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等。

三、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我国法务会计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首先, 文献作者大多都是相关的会计研究或会计工作人员, 且分析的视角主要集中在会计方面, 未能体现法务会计中法学和会计学的交叉;其次, 现有研究内容大多是针对法务会计基本理论、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等方面, 缺少对理论结构整体框架的研究;再次, 从研究方法上看, 规范性研究多, 实证研究少, 某些结论的可靠性较差。另外, 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应用领域的研究仍然相对匮乏, 尤其是对诉讼支持的研究更是微不足道。

参考文献

[1]冯萌、李若山、蒋卫平、杨晨光:《从安然事件看美国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 《会计研究》2003年第1期。[1]冯萌、李若山、蒋卫平、杨晨光:《从安然事件看美国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 《会计研究》2003年第1期。

[2]谭立:《论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走出法务会计的理论认识误区》, 《当代财经》2005年第8期。[2]谭立:《论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走出法务会计的理论认识误区》, 《当代财经》2005年第8期。

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第7篇

一、研究法务会计的必要性

第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用法律来调节经济中的行为, 已成为所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在市场经济中, 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审计有关, 法制观念的强化要求会计领域加强与法律领域的沟通。在经济纠纷中, 需要法务会计这个桥梁沟通会计与法律, 解决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沟通关系, 为妥善处理会计法律问题提供一个极为有利的工具。

第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现代会计的发展要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需要, 本质上对传统会计提出了挑战。它不仅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问题, 同时还应能有效地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税收理算、价格合法获利以及贪污、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产等特殊问题, 而现有会计理论和实践显然无法满足这一社会需求。法务会计的产生和运用, 充实了会计理论。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 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 并为法庭提供证据。

第三, 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的差异, 客观上要求二者结合运用。目前, 我国的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尤其是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 新型经济业务不断产生, 隐形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 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多, 单凭会计知识或法律知识是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 只有将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 相关问题才能顺利解决。

第四, 市场诚信, 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保证。两权分离必然导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 而法律对会计的监督不力, 给既得利益者造成了可乘之机, 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使经营者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虽然可以降低内部舞弊的概率, 但不能完全消除内部舞弊行为。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

1.专业技术人才缺乏

截至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法务会计专业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 (包括司法会计专业) , 仅于1994年、1997年培养出两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几乎没有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 许多政法院校无法开设相关课程。而单从诉讼需求讲, 全国至少需配备一万名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而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

2.专业技术交流渠道不畅

法务会计学是一门新兴边缘学科, 目前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方检察院不定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术会议外, 国内唯有检查专业刊物和其他少数刊物可接受和发表一些专业性不强的司法会计文章。这与法务会计学科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

3.现有法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尚需提高

目前司法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 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 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于应付诉讼的阶段。许多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法务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 因而导致法务会计实践中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情形。

4.法务会计专业技术活动缺少必要的客观环境

首先, 法务会计专业技术的应用缺乏必要基础。由于大多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缺乏对法务会计专业的认知,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不送检, 或提出不适当问题要求鉴定人解决, 或不会收集检材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等情形。其次, 法务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技术标准。现实司法会计技术文书所透露出的针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不足便做出鉴定结论、应当验证技术事项出现重大疏漏、结论的论证不严谨等不当做法, 足以说明由于检案无章可循, 己使一些司法会计检案带有明显的随意性。

三、构建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基本思路

1.法务会计目标

法务会计目标处于基础地位, 是法务会计的中心枢纽, 法务会计实务和理论都是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我国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社会中介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和司法机关, 这就决定了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一般会计目标着重“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信息”, 而法务会计目标强调“完成受托责任”, 包括产权界定、债务纠纷、经济犯罪、会计舞弊等经济问题, 它必须借助于一系列手段和方法才能完成。

2.法务会计基本职能

会计的职能是会计本身具有的功能, 法务会计职能实质上是会计职能与法律职能的融合。一般认为, 法务会计主要有两项基本职能:一是会计调查。主要包括采取可能的行动过程对真实情形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协助对资产的保护;法庭文件证据检查;通过民事行为或对犯罪行为起诉的方式协助资产追回等。二是诉讼支持。主要指获得必要的文件证据在支持或拒绝索赔要求上提供协助;对相关的文件证据提供检查以形成初步的案情评价和认定损失的范围;参与审问及复查证据, 协助了解财务事项和系统地阐述被问及的问题;协助安排协商;参与审判听证。

3.法务会计假设

法务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 其会计假设基本是一致的, 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但法务会计假设在其内涵和外延上有所扩展。如会计主体假设, 法务会计的会计主体不是指某一特定单位, 而是对其主体 (指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机关) 及以外的经济活动 (或经济纠纷) 等进行调查、计算、分析和认定。对于货币计量假设, 法务会计主要以货币单位反映, 但为了说明问题, 同时也要用实物指标反映, 有时还可能借助文字叙述来说明具体原因或情况。

4.法务会计要素

法务会计关注的是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法律问题。以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会计信息 (资料) 为线索, 对所关注的经济问题展开调查、进行计算、分析和取证, 从而得出合理结论。因此, 法务会计要素也包括六大会计要素, 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5.法务会计原则

法务会计原则是在法务会计基础观念上制定出来的。它一方面要遵循财务会计的原则, 另一方面, 为了体现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 还应强调以下原则:一是真实性原则。即所发生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己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二是合法性原则。即对于财务会计已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会计事项, 若会计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法务会计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整, 以满足法律鉴定的需要。三是公允性原则。即公平、公正, 不弄虚作假, 不卷入经济纠纷的利益冲突中, 对所调查和认定的情况提供专家性意见。

参考文献

[1]刘晓光.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构想[J].林业财务与会计, 2004 (4) :19-20.

[2]牛凌云.法务会计的国际发展及借鉴[J].湖北审计, 2003 (8) :44-45.

[3]刘世慧.浅析法务会计[J].上海会计, 2002 (4) :11-12.

[4]王晓天.关于开展法务会计的理性思考[J].社科纵横, 2003 (10) :41-42.

[5]谌勇, 张示彦.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J].中国审计, 2004 (11) :71-72.

[6]张秀梅.建立我国法务会计的构想[J].四川会计, 2002 (4) :36-37.

IT护航企业法务管理 第8篇

从2002年美国萨班斯法案到2012年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一系列政策法规紧锣密鼓的出台,标志着在中国大中型企业全面进入法律事务管控体系建设阶段,而且法务管理与业务活动融合的趋势愈加明显。

一个新群体的壮大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日益复杂。实施有效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全面、系统、科学地识别、分析、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当前企业经营发展中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工作。”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慧点科技)风险管理与控制事业部解决方案及产品中心总监刘爱和表示,“当前,中国企业愈加关注法律事务管理,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经营管理问题,更是一个重大法律问题。尤其是对有国际化需求的中国企业,需要更加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满足合规的要求。”

的确,伴随着中国市场和企业的全球化进程,一个在公司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群体正在悄然壮大, “公司法务”逐渐成为企业运营与管理以及招聘网站的热门词汇。

以华为公司为例,你能想到该公司的法务方面的员工有多少吗?超过600名,还不包括外部的法务顾问,这无疑是令人惊讶的数字。记者的一个朋友就在“华为法务部下属的法律部的贸易合规办公室的网络安全组”工作。这句话读起来有些绕口,但足以说明华为公司法务分工之细,据称仅法务部下属的法律部就有十三个专业组。

举华为的 例子就是 为了说明 法务工作对于当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数据,截至去年底,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达到1.8万人,持证上岗率接近6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

国资委主任张毅在今年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上要求,中央企业应适应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新要求,强化依法治企、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依法保障中央企业实现稳中求进、科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刘爱和有多年从事集团企业法务管理研究和实践的经验,根据他的经验,企业法务工作如果依靠传统的管理手段,即使有了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难以真正落实。他认为,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传统的法务管理需要新的手段和工具,那就是信息化。

传统法务管理之困

我们可以通过传统法务管理模式所存在的问题来先简单了解一下法务信息化的具体价值所在。

在企业的法务管理实践中,企业法务部多数是在事前法律防范上做工作,而对于事中、事后的法律风险管理缺乏手段。以法务管理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合同管理为例,法务部在合同审核结束后,就没有办法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监控。直到发生合同纠纷了,才参与进来,这时候往往企业的损失已经产生。这种情况司空见惯,也最让企业头疼。有了信息化,便可以很好的加强对事中的监控。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了合同准备、合同起草、合同审核、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后的查询统计的过程,全过程的信息都管起来了,不仅仅是合同审核,审核完了以后对于合同执行的过程也可进行管理。

风险控制是法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以前,企业需要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一般可以找咨询公司也可以自己组织人力来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这个过程花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输出的结果仅仅是一个制度,或者说是一个文本、一个电子文档,却可能没有办法去让每个员工真正去理解它或者很好去应用它。而通过信息化,就可以先将风险管理制度拆解开来、细化,也可以叫做制度碎片化,将长篇大论的制度拆解出相关的关键控制点。再将这些关键控制点配置到管理流程的每个环节当中去。这样的好处是,在管理流程运转过程中,在每个环节处理业务的时候,它的工作页面上就会展现出相应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个环节需要关注的要点是什么,就能很清晰地展现在员工面前。刘爱和强调:“制度的关键不在于你制定出来以后放在柜子里,而是贯穿实际工作能够随时提醒员工遵照执行,这样才能将风险管理良好地落实到企业工作中去,这是法务信息化如何控制风险的一个切入点。”

在国内,像首都机场这样实施法务信息化的企业并不多

当然 , 跟其它领 域的信息 化一样,法务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升效率。但是通常的理解,有了IT系统以后效率提升是非常简单的事,其实也并不简单。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流程电子化带来的效率提升,信息在不同部门、不同人之间传递的速度比人工的速度快多了,这是大家可以明显感觉到的。另一方面,利用信息化的处理方式,业务处理的自身过程也在改变。举一个简单例子,企业在起草合同时,如果用系统中的标准合同模板来起草,那么系统会把人员对这个标准合同模板所做的全部修改都记录保留下来。这个修改痕迹带来的好处就是对于相关的会签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在审核时就不用一个字一个字地看了,可以直接看修改了什么地方。这种效率的提升比仅仅流程电子化带来的信息传递效率的提升更为关键,带来的价值也更大。

发挥并利用IT的价值

当然,法务信息化的价值还有很多,这里不再赘述。那么企业如何才能有效利用法务管理信息化的价值呢?

刘爱和说,从他为众多企业实施法务管理系统的实践经验来看,企业若想借助信息系统来提升法务管理的效率、控制法律风险,必须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是管理提升的问题。运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法务管理效率,在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前,信息系统供应商与企业法务部门必须就法务管理业务中的问题,哪些是信息技术可以解决的,哪些需靠管理改善解决的达成共识。??此外,还需要从管理的成熟度和信息化的依赖程度两个维度,对法务管理业务系统做出细致的分析,才能理清信息化的思路。慧点科技在帮助企业建立信息系统前,提供了专业的业务顾问与企业法务部门一起深入细致地对企业法务管理相关业务进行研究分析,对现有的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找出缺陷,提出改善性建议,为信息化奠定基础。

其次是信息系统功能的问题。法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不是简单的把表单、流程的电子化,而必须将管理要求与信息系统真正结合起来,通过IT手段进行制度固化,才能控制风险,体现信息系统的管理价值。所以,在设计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时,企业必须对自身的需求做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同时对信息系统供应商的产品功能有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区分出,哪些是企业个性化的管理要求,哪些是标准的信息化产品功能。这样开发出来的信息系统才能很好的匹配企业管理实际。从管理软件的实践来看,企业的管理需求和业务实际不同,没有产品能“普适性”满足每个企业的要求,一定是“产品+定制”的信息系统,才能满足企业的管理要求。基于前期的梳理,慧点科技提供的业务顾问就能帮助企业规划设计出最贴合企业业务实际的法务管理系统,从而保障了系统的使用落地。

在企业内部,法务专员这个群体正悄然壮大

还有便是用户的培训。对一个新的法务管理信息系统上线来讲,最终用户是发挥法务管理信息化价值的关键。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用户类别,设计针对性的培训。比如对领导角色,必须考虑领导的时间、领导的操作特点等设计一对一的培训。对管理员角色,就需要对其进行更加详细的管理操作培训。对于系统用户来讲,不仅要熟练掌握信息系统的功能操作,还要了解新的制度要求,这才能保证法务信息系统顺利、有效的发挥其价值。

GRC之上

从目前的市场来看,中国有5000多家大中型企业,只有少部分企业在专业的法务管理信息化实践上做了尝试,还有部分企业是在企业信息化系统中有部分法务管理的功能,而大部分业务还没有实现法务管理的信息化。法务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这也是刘爱和所在的慧点科技公司如此重视这块市场的一个原因。

慧点科技成立于1998年,率先引入国际先进的GRC(管控、风险与合规遵从)管理理念并因地制宜地与中国客户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通过大量的业务实践,打造了以“管控·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管理软件与服务体系,并成功为以中国移动、中国石化、中国海油、神华集团等近40家央企和接近半数的中国百强企业为代表的近千家大型客户,及数百万最终用户提供了产品与服务。

刘爱和介绍,GRC不仅仅是一个管理理念,更是一个企业的管理框架。G R C的整体管理框架包括监督层、管理层、业务层三个层面,在监督层涉及的风险、内控、审计、信息安全等,慧点科技都有相应的产品;在管理层所涉及的决策管理、办公管理、费用管理、法务管理、质量管理等等,法务管理系统就是管理层的一个重要功能支撑;在业务层主要是以流程为核心的财务、人力、采购、生产、销售等业务,目前慧点科技的产品暂时没有涉及。慧点科技的业务重心在监督层和管理层这两个层面。在GRC理念和框架的指导下,慧点科技的法务管理系统秉承法律风险管理要求,将风险控制要求落实到具体的职能管理业务流程中,将风险管理落实到了实处。

慧点科技新一代法律事务管理系统V5.0产品在功能和性能两个维度上具有鲜明的特色。在功能上,较之前的产品,更多地结合了客户的实践,涵盖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多个方面,包含了合同管理、纠纷管理、授权管理、用印管理、知识产权、知识库、商标管理等多个模块,全面支持法务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在性能上,V5.0的产品涵盖了对跨浏览器的支持、大附件支持等,便于客户的使用。目前,首都机场,神华集团、中航油集团、华融基础以及青岛国信等企业均部署了慧点科技的法务管理信息系统。

对公司法务管理的探讨 第9篇

公司法务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同时也是公司依法生产经营、参与市场竞争以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公司法务工作是公司制度得以落实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维护正常市场发展秩序的保证措施。公司法务制度的设立有其必然性和客观性,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笔者单位是北京市区属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国企,研究了在北京的相关房地产企业,从华润、中海、远洋等央企到首创、金隅、北京城建等市属国企再到金融街、天衡等区属房地产企业都通过建立法律事务部、法律室、合约部等部门科室设置以及设置总法律顾问的方式,将法律事务作为企业运营体系的一部分,以此做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防范公司发展风险的重要保障。

笔者供职公司是北京广安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从成立之初就将法律事务建设作为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成立集团层面法律事务中心、二级公司的审计法务部,招聘专职法务人员等,足以看出公司领导对法务工作的重视。近期,根据公司下一阶段战略的实施和事业部的成立,同时根据集团的要求,以高度重视经营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和推进合同的法律审核和执行的监督;加强对相关案件的事先预防和积极应对,努力给公司经营创造有利环境;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中一些重大事项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规避风险的对策,强调法务工作提前介入,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以保障公司健康、有序、规范、良性的发展。

笔者从法务角度出发,探讨法务人员应如何为公司的经营保驾护航:

第一,促进公司依法管理经营。公司法务是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重要任务是协助公司实现依法经营。其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法务可以通过本部门直接管理活动,即具体的工作内容如经营风险提示、合同审核、诉讼案件应诉等,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公司的行为;二是通过间接的管理手段,如咨询、建议等方式,促进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各项管理活动,进而实现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二,防范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法律风险是法务的直接任务。法务的工作范围涵盖和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合同、规章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的审核或起草,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纠纷的处理,法制宣传和咨询等。

第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建立法务部门配置法务人员,目的就是通过法务的工作,依法维护公司的权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务的根本任务。法务通过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从而防范法律风险、消除隐患,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最大限度地为公司争取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公司权益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法务要采取法律补救措施,亲自或聘请律师参与协商、调解或者代理诉讼、仲裁等活动,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

鉴于笔者供职公司的十三五战略和事业部的成立,笔者就法务工作提出如下思路,供商榷。

一、总体工作原则

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不同层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在涉及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规章制度建立等方面建立法律风险监控机制。

二、具体实施措施

(一)参与公司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等业务,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法务部将按照相关业务的具体要求,积极配合、全程参与。指定人员加入具体项目组,负责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宜,包括各类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分析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等;必要时做好与外聘律师的沟通协调及工作衔接,配合律师完成项目需要的法律方面尽职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等,以保证重大决策出台的合理、合法性。

(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综合管理。

1.合同管理。

(1)合同审核。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务部门继续强化合同的法律审核,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合同会签制度,避免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有效地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在整个合同审核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送审合同审核率100%、及时审核率100%、风险提示率100%。

(2)合同履中管控。在合同履行中,控制履约过程,提高风险意识,以精细化管理为重点,强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第一,继续落实合同履约季或半年统计制度(目前为半年统计制),敦促各级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积极填写《合同签订情况台帐》,对发现问题积极反馈,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第二,结合控股新设信息化管理中心的设立和ERP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在条件成熟时加入“合同监控模块”,建立合同监控体系,完善合同异常预警体系,各级领导和法务人员实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第三,建立合同发起人负责制和异常报告制,对单一主体发起的合同签呈做到全程负责,发现问题逐级上报,并由法务人员协助处理风险。第四,建立合同抽查制。将该制度作为法务人员工作的一部分,重大合同100%抽查,一般合同不低于15%的抽查率,发现问题及时和主管领导沟通,并及时予以协助解决。

2.案件管理。公司的案件管理,采取外聘律师与公司法务人员内外分工配合协作的方式。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资深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并实际承办,公司法务人员跟踪管控;标的或影响相对较小的案件由公司法务人员直接处理,保证在第一时间控制风险。

3.制度管理。法务部门努力研究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务部的业务水平,提高法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修订了法律事务相关的制度规定,法律文书的制作应遵照起草、修改、审核、盖章的规范化流程;遵照合同审核流程,对送审合同严格把关防范风险;参照公司档案管理流程,加强法务部法律文书的归档管理,建立送审合同的备案制度等管理制度。

4.律师事务所管理。协调和配合外聘律师工作,重大合同一律交由外聘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对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跟踪管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实时把控,确保风险防范工作做到切实有效。

综上所述,法务部门将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配合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从事前到事后,从个案到全面,从被动到主动,积极担负起法务部门的职责,同时不断提高法务人员自身的业务修养,练好专业基本功,实现法务工作的目标,为公司的发展添砖加瓦。

法务会计相关问题的研究 第10篇

法务会计的产生起源于司法实践的需要,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 许多法律实践中, 法律工作者难以理解和判断的会计专业证据, 迫切需要会计领域的专家协助解决。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初, 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 警察、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受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 无法及时查清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 迫切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从而催生了一法务会计—个新的引人注目的职业。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 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言、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

法务会计 (Forensic Accounting) , 意为和法律、法庭事务有关的会计, 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法学知识审计方法和调查技术, 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 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 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独立审计

财务会计是为某一特定主体服务的, 对该主体的经济业务发生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反映管理层受托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 为各类信息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

独立审计也称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实施主体的一般是独立于企业管理者和企业所有者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人委托, 其职责是对某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事项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公允性、一致性评价, 并提出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书面文件—审计意见。但是在对具体会计事项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不够明确。

法务会计的实施主体则是独立的法务会计师, 根据国外的经验, 应该是从注册会计师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执业实体, 具体工作内容侧重于为客户提供有关欺诈调查、诉讼证据支持、损失预防和会计相关业务计算机犯罪的预防等方面服务。目的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 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法律实践和相关法规的建立完善是法务会计活动实施的前提。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时间不长, 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不够成熟, 虽然在各类经济诉讼中凸显了对法务会计业务的需求, 但由于缺乏规范的理论体现和法规体系的支持, 法务会计的作用难以发挥。

规范发展我国法务会计, 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经验,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法务会计理论, 为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在我国, 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停留在法务会计概念、功能、业务范围等方面.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法务会计准则的研究甚少。法务会计包括:诉讼支持、调查会计、咨询法务会计业务, 其准则内容的制定也应分为这三个基本部分。法务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务会计的定义、法务会计的宗旨、职业道德准则, 法务会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区别等内容。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法务会计具体工作准则、法务会计报告准则应该从具体规则、工作程序与方法、职业规范方面对法务会计活动予以规范。

2、完善法务会计法律体系, 使法务会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

从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规范着手, 建立和实施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法规制度。明确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审定、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具体程序以及明确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业务范围和职责以及法务会计人员违反制度的相应责任。为法务会计的实际操作提供标准。

3、完善法务会计的组织体系, 建立法务会计职业组织

根据国外法务会计发展经验, 在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初级阶段, 成立非营利性的法务会计师协会。主要负责法务会计师的人员管理, 包括对法务会计师的资格审定, 后续教育管理等, 其宗旨在于通过人员的交流与教育培训, 在法务会计活动中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 从而提高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4、完善法务会计的教育体系

会计语言和法律语言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我国缺乏即能掌握会计语言又熟悉法律语言的复合型人才。开展法务会计活动, 培养具有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法务会计师人才是基础。

在高校会计专业法务会计方向课程设置时, 开设法务会计专业课程, 如:司法会计、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证据学、职业道德教育等课程, 在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不足情况下, 适当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的理论, 提高师资力量, 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务会计专才。

同时, 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 加强对会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使他们掌握法务会计实际经验, 提高业务胜任能力。

三、结语

2002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聘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出庭对涉及会计的专业性问题提供说明, 法庭也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就会计专业问题给予说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开始逐渐被引入到我国传统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这两个规定也是我国法务会计得以重视的体现。我国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与国际相关准则的逐渐趋向一致, 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也将逐步与国际法务会计达成一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需要日益凸现,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前进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黎仁华.论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J].会计之友, 2008, (05) .

[2]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和启示[J].会计研究, 2004,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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