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法分析

2024-07-20

法学案例教学法分析(精选12篇)

法学案例教学法分析 第1篇

1. 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 (Case Method) 是通过对典型事件和问题的分析, 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培养学生理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通过让学生体验真实的案例, 分析研究、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和知识, 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的思维习惯, 以及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2. 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案例是包含有问题或真实典型性案件的。一个案例就是在实际情况中, 包含一个或多个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但也可能包含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具有启发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民主式教学等特点。

二现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1. 现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法

第一, 案例枚举法。这种方法又分为两种:一是案例例证法, 比如教师系统讲授理论知识后举例, 然后通过理论进一步验证;二是案例导入法, 教师先利用案例作为开端, 再讲述基本理论, 然后引出所要讲的法律概念或问题。

第二, 案例讨论法。一般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系统讲授相关法律知识, 老师针对法律知识的重点和难点, 提供一个结构相对简单的案例, 让学生在课堂上集体或分组讨论分析, 这种方法有益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案例的选择一般选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涉及很多法律问题, 需要运用多种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

2. 现行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一, 现行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总讲授教学方法。教师采用案例枚举法时, 教师往往处于主导地位, 陈述事实、提出问题、得出结论和时间等方面, 都由老师控制。在实际的课堂教授过程中, 教师一般会选用真实案例, 学生更感兴趣, 而且方法本身也是学生易于接受和富有启发性的。“听案例”与“听讲课”并没有质的区别, 教师将命题、推理、判断的思维全过程都一手包办了。但是教师对案件的分析都是事先搜查资料准备好的, 而对学生来说则是未知的。为了维护教师的权威性, 教师把自己思维过程中失败的部分隐瞒了。

第二, 现行案例教学法不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我国法律院校毕业生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 取得合格证书。由于教师在课堂上讲的案例往往是围绕一个理论或法律规定讲的, 学生不用认真思考, 就可以知道教师所讲的案例与刚学过的法律理论知识有关, 所以很自然地就会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分析, 直接推断出案件的结果。而在司法考试中, 考试的案例涉及法学学科的诸多领域, 而且没有很多思考的时间,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 学生根本不知如何入手。这样的案例教学是一种失败的教学方法。

第三, 现行案例教学法不利于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在目前的案例教学中, 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 一般会引导学生相继展开, 即按照法律关系的先后关系, 即从案件事实出发, 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这种教学方法下, 学生在案例分析或讨论时, 通常的做法是先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 然后再考虑是否有法律规定, 如果有的话, 就会直接按照法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 学生的思维形成一种定性, 会认为教科书或教师所讲的理论肯定是正确的, 现行法律是完备的。学生一般不会去主动认为法律规定或案例引用的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 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 也不利于创造性思维的拓展。

三案例教学法实践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需要通过教学来检验。要实现教学目标, 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首先应做好以下工作:

1. 课前的准备, 包括学生和老师的准备

在教学中, 学生必须发挥主体作用。要求学生进行课前准备, 首先对本节课准备要讲授的内容进行预习, 并对学过的知识进行复习回顾, 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 为解决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教师要挑选有代表性的案例, 要对案例反复阅读并熟练掌握其中的内容, 并做好笔记, 要精心构思教学的内容和环节, 还应考虑到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应提前安排好讨论问题, 合理分配案例讨论时间, 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是很重要的, 对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可能得出的几种结果, 教师应及时进行引导和总结。

2. 课堂上的过程

在课堂上, 教师先介绍几个案例, 或者利用多媒体将案例呈现在学生面前, 在教学中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让学生主动参与, 鼓励学生发表不同意见。在案例讨论过程中, 由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点的思考角度不同, 很可能会产生多种方案, 教师要对学生的讨论结果进行恰到好处的点评, 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正确思维, 将学生的思路、讨论中心放在教学内容上。

3. 案例教学的成绩评估与考核

为了实现课程目标, 在评价机制上, 无论是静态考试 (如案例分析的卷面考试) , 还是动态考试, 评判时教师必须要克服理解主观随意性和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 考虑是否适合学生的分析过程、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和关键。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全面评价和考核方法, 并如实反映学生的潜能, 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结束语

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课堂中虽得以普遍应用, 但在运用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需要通过教学实践来检验。

参考文献

[1]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 2008 (11)

[2]腾士杨.由分析综合法谈起[J].新课程 (教师版) , 2006 (8)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第2篇

随着假期的到来,一些劳务中介公司把“生意”瞄向广西一些高校大学生,招聘“暑假工”到珠三角制造企业工作。由于大学生“暑假工”属于短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专家提醒,大学生“暑假工”应注保护自身权益。“现因夏季扩产需要和给予学生勤工俭学的机会,特向各大中专院校招暑假工和实习生,工种包括生产员工(1400元至1500元)、机修电工(1200元至1700元)、制冷工(1200元至1500元)等职位”;“底薪1100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自愿,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9.96元/小时,周末加班12.64元/小时”„„“员工宿舍配备空调、衣柜、电话”“公司有图书馆、阅览室等娱乐设施”„„为招到大学生,这些广告充分利用高薪、工作环境来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

以上为深圳市一家工艺制品厂代理招工的介绍,“暑假工”广告发布后,许多大学生纷纷来咨询,“目前我们已招满了公司给的名额,暂时不再招聘。”客服说,现在工作不好找,所以大学生对于这些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包装工、小叉车装载工等岗位不做挑剔。

广西大学大三某学生说,暑假期间,班上就有不少同学去广东等地打工。“假期里去工厂打工除了可以赚些生活费,还能增加社会经验,这比在家待着玩强多了。”

以下是在深圳一家包装企业打工的大三学生“暑假工”的经历。

该同学所做的工作为包装,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10个半小时,周日不上班。每个月的底薪为1100元,每个小时的加班费在9元左右,每月的伙食费180元、住宿费45元。这样算下来,该同学每月大概能挣1200多元。

该同学说,厂里不同的部门情况也不大一样,有的部门每天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厂里还强制要求员工们加班,一个月请假不能超过3次。“虽然每餐都有三个菜,但因为不合胃口,即使饿了也吃不下东西。”

虽然不少招工中介声称处处为学生考虑,但从学生身上“盘剥”也是他们挣钱的渠道。中介利用大学生“暑假工”捞油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收取报名费,即中介费,一般为一两百元不等;二是组织者“剥削”“暑假工”的工资,收取一定的差价;三是既收中介费,又收取差价。

以下是两位同学的打工经历。

某大三学生目在一家工厂打暑假工。这家工厂招收的暑假工,大学生、高中生、初中生都有,虽然做着相同的工作,但不同年龄的暑假工,报酬稍有不同。大学生的报酬最高是每小时4.5元,而高中生和初中生,最多分别能拿到每小时4.2元和4.1元。不过,暑假工无论哪一天开始工作,都要等到整个暑期结束,才能领到报酬。该同学说,暑期本来天气就非常热,而他们又是从事熔锡、打胶等容易产生热气的工序,厂房里的温度很高,像火炉一样,风扇里吹出来的风都是热的。就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他们每天都要工作10个小时以上。部

分路途较远的暑假工,要在工厂住宿,每月得交15元的住宿费,一间宿舍住40多人,显得相当拥挤。

高中生陈某,这个暑期到市区某鞋厂打工。自己做的是钉鞋的工作,即用机械将鞋面和鞋底钉在一起,每天从上午8点工作到晚上10点,午餐和晚餐时间分别休息一个半钟,工作时必须长时间站立,每小时可以挣6块钱。由于工作时间过长,陈某做了半个多月,便向老板提出辞职。但老板以其辞职影响工作交接为由,要扣除他20元工资,并且工资要在月结时才能领取。对此,陈某感到很无奈。

目前不少大学生利用暑假外出打工,这对于他们走出校园、接触社会,以及自身成长都有一定的帮助。但同时由于大学生“暑假工”属于短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许多企业通过中介公司寻找“暑假工”,可以让企业在有劳动纠纷时避开《劳动法》的约束,同时可为企业解决用工短缺问题,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暑期工打工权益方面,似乎陷入尴尬局面。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打暑期工只能通过学校,以勤工助学的形式来进行,并且范围只限定为大学生。所以,如果学生私自和用人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话,是不受任何法律法规保护的。由于学生不是社会劳动的主体,所以不受劳动法保护。暑期工并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打工的时间不会很长,所以用工单位不可能和学生签定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不能用《劳动法》的条款来处理,劳动部门目前对此是爱莫能助。一些无良商人正是看到学生们社会阅历浅的弱点及和法律上的空子,而打他们的主意。利用学生的天

真无知,请学生打工后却拒不支付工资,然后以各种藉口一脚将他们“踢”走;又或假借招工之名,骗取学生的报名费或“押金”。还有些不良商人认为,学生打暑期工不长久,“不骗白不骗”,即使“打横来”,学生也拿自己没办法。一些打暑期工的学生在无情的商业社会中碰得“鼻青脸肿”。

“暑期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介欺诈。由于中介市场较乱,甚至有些个人私下进入学校招聘,还有黑中介虚构用工信息,致使学生上当受骗;二是用工条件苛刻。有些公司把大学生看成廉价劳动力,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假日休息;三是工资“缩水”。大学生打工往往未签订书面协议,结果雇主常以各种理由扣除部分款项,遇到此类情况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大学生也只好忍气吞声;四是收取押金。有些单位收取大学生用工押金,有的还想方设法克扣。

“大学生们涉世不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属于弱势群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建议,大学生“暑假工”们要弄清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计酬的要弄清楚最低小时报酬,防止用人单位故意压低工作报酬;同时要注意保留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证件以及工作时间证明,以便于解决劳动纠纷。

法学课的案例教学法研究 第3篇

【关键词】法学课 案例教学法 步骤 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9-0077-02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一谈到课本当中的相关概念、特征、原则、制度等知识以及法律规章制度,大家的一致反应就是“太理论”、“太枯燥”,给非法律界人士的感觉也是法学课“没意思”、“没听头”,甚至有人说“只要认识汉字的人都能学懂、学好法学,学了之后就能自己当律师了”,说这话的人显然是不了解法学的。法学除了这些人所理解的“理论的堆积”外,它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诉讼、仲裁、调解等都是法律实践性的具体体现。能否教会学生用法学课本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去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是衡量法学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尺,也是社会对法学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案例教学法简介

法学的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教育活动的各个阶段上,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的内容并推动成文法的发展和完善(王利明,叶林1993)。在具体实施中,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选取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点评来解释理论知识或法律法规。由案提疑,以法解案;由法设案,以案证法。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剖析和解题思路、方法、思维方式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推导出一般的解题步骤和方法,并借助这一方法独立解决问题,它是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它有以下特征:①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相结合;②案例紧扣课堂所要讲的理论知识;③案例密切联系生活。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步骤

1.案例的收集与选取

案例的来源很多,如自己的经历、亲朋好友的经历、《今日说法》中的事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判例、新闻媒体报导或刊登的国内外事例等。这么多的素材该如何取舍呢?笔者认为,选取案例应考虑以下方面:①案例应具有关联性;②案例的选取应具有代表性;③案例的难易程度要适中;④案例的选取要新和真。

2.案例的制作及问题设置

选取了某一事例后,并不是将一大堆材料呈现在学生面前,或者将所见所闻一字不落地讲给学生听,而是要对事例进行加工制作,力求做到案例精悍、字数简少、信息量大、表述清晰无歧义。问题的设置一定要紧扣主题并能发人深思,让学生一看问题就知道本節课要学什么知识,并能引发学生积极去思考和进行激烈地讨论。

3.头脑风暴法讨论

这个阶段是案例教学法最重要的阶段。教师应安排学生自由讨论,鼓励学生积极发言。讨论的形式多种多样,可分成小组或自由组合,然后根据讨论的结果自由发言或代表发言。

4.分析、点评

教师可根据学生的讨论结果,分析该案例所体现的理论知识、破题的字眼、难点重点、误区所在等问题。在案例的点评过程中要一针见血,给学生以茅塞顿开、豁然开朗的感觉。对学生优秀的表现应予以肯定,以激励他们下次更积极地参与讨论。对一些答案离谱甚至异想天开、钻牛角尖的意见,应给予适当的引导和积极的鼓励。

5.总 结

总结要做到以此及彼、以点带面。通过对这个案例的总结能映射到其他类似的案例,从而使学生从本质上掌握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

三、案例教学中要正确处理的关系

任何教学活动都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相统一的过程。法学课的案例教学法也不例外。在教的过程中,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而在学的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处于主体或客体的地位,理论和案例知识的学习是法学课程教学的内容,知识的汲取和能力的培养是教学所要达到的目标。因此,对案例教学中的主客体、内容、目标这三要素的关注至关重要。

1.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地位

教师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引导者;传道授业者;解惑者;管理者。

学生是教学的客体,是学习的主体。它要求教师鼓励学生提出问题或自己的看法,提倡学生自由讨论;同时要求学生动耳听、动脑想、动嘴说、动手写、动眼看,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2.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

一堂课只讲案例或只讲理论都是不科学的。如果只讲理论,学生就会“听天书”;如果只讲案例,这门课就会成为“故事会”,结果是一堂课结束后,学生往往会抓了芝麻漏西瓜——只记住了故事情节,而对要学的理论知识全然不知。因此,要处理好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就要做到以下两方面:①案例和理论讲解密切结合。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案例的解决以理论知识为依据。没有理论知识做支撑,只能纸上谈兵;没有案例讲解做铺垫,理论知识就不易理解和识记。②合理分配案例与理论的教学时间。案例教学法只是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应处于辅助地位。

3.教授知识与培养能力

现实社会中“高分低能”或“低分高能”的学生并不少见,他们要么缺乏知识,要么缺乏能力,都不受社会欢迎。我们应主张高分、高能,也就是知识和能力并重。知识是躯体,能力是血肉。知识是能力的基础,丰富的知识“能源”为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能力是在对一定知识融会贯通的基础上形成与发展起来的,能力形成和发展了,知识才能活学活用。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充分挖掘知识的智力因素,以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获得知识的能力。

四、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案例教学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教师。如何选取案例、案例展示与分析点评是否精彩、能否控制和驾驭现场、能否调动学生的热情、课堂氛围是否和谐等方面往往与教师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知识功底密不可分。因此,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能,做到:①时刻“学习”,不断充电,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②充分准备;③积极参与社会实践;④提高随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⑤了解时事,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 何锦前.给案例一点灵魂——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反思[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8)

2 陈庆.论法律概念的实践逻辑—兼论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6)

3 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9(3)

法学案例教学法分析 第4篇

案例教学法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提出来的, 最初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含义是关于讨论的方式方法, 也就是寻找对立意见的矛盾之处, 从中提取新意见, 并加以综合和归纳, 进而做出较为准确的表述。具体到教学领域, 指的是教师从教学目标以及教学内容出发, 在教学过程中穿插案例, 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 组织学生针对案例展开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讨论的探究型学习方式, 进而使学生的分析能力、概括总结能力等得到充分的锻炼。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长期的反复实践, 案例教学法的含义也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具体来说, 案例教学法指的是, 在法学教育中引入与教学内容具有内在联系的案例, 引导学生对案例开展分析及专项讨论活动, 或者是组织专门的案例模拟以及司法实践等活动, 充分引导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用更加简单易懂的方式向学生间接原本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 使学生对相关的法学知识有更加深刻认识, 进而使法律职业素养得以提升的一种现代化教学方法。

经过长期实践, 案例教学法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 在进行耨一观点的介绍和证明时将案例作为简单的例证来使用, 这类模式较为常见;第二类是以案例为中心, 教学内容都是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安排, 通过分析、归纳以及总结案例, 获取原理性知识;第三类是基本理论及原理讲授和案例分析并重, 案例主要是起到解释的作用, 并达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效果, 讲授教学法以及案例教学法没有主次之分, 一般适用范围是高年级法学专业或研究生教育。

二、案例教学法的利弊分析

1. 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具有灵活多样的形式, 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 (2) 有利于提升学习者的法学素养和能力, 锻炼学生分析及概括归纳能力。此外, 学生还能了解到法律事实与现实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别, 从而可以更加灵活的应用法律; (3) 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4) 可以很明确的将学习中的难点和重点凸显出来, 并有利于学生对生硬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 借助案例教学法, 可以将各门法律知识融合起来, 是学生对法律知识有更加全面而系统的掌握; (5) 有利于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具备足够扎实的法学功底, 并且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参与性, 实现教学相长。

民法学案例教学始终围绕着案例进行, 课前教师精选案例, 课中师生讨论、分析案例, 课后教师评价和更新案例, 师生共同总结案例。对于案例的来源, 可以是在已经出版的案例书中摘取, 也可以从报刊资料中收集。案例教学的过程是师生不断交流信息的过程。学生阅读案例是他们获取案例材料信息的过程, 班级案例讨论则是学生个体与全班学生和教师的信息交流过程。学生在案例问题讨论中, 通过信息之间的交流碰撞, 可使感性知识上升到理论层次。因此, 案例教学也是信息交流的不断发展, 不断深入的过程。

精选民法学教学案例, 因为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明确教学目标的基础上, 要选择适度、适用的教学案例。选取的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和真实性, 避免案件事实的人工化。所谓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民法原理、民法规则的联系。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 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尽量选取真实的案例, 只有真实的案例, 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 进入完整的情感世界去探寻和解决其中的法律问题。要确保案例的质量, 在精选案例时, 要反复斟酌, 再三推敲, 使之能够真正起到理解法律知识、锻炼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

2. 案例教学法的不足。

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系统性不强, 一般范围仅限于案例所涉及到的法条, 这样就将所使用到的法条与其他法条割裂开来, 而法律系统是十分严谨的, 只有通过系统而细致的讲解才有可能有整体的把握和深入的理解, 如果将相关的法律知识分开来学习, 不利于法律体系框架的构建, 难以为学习者提供一个全面且系统的平台; (2) 案例自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情况下, 法学教学中所使用到的案例都来源于真实判例, 这只能够反映出某一部分的法律事实以及适用, 并且还需要考虑当时的时代背景, 很有可能判例内容已经与现实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对于学习者而言, 部分案例针对性不够; (3) 开展案例教学相对复杂费时。某些案例很难用法学术语或逻辑加以说明和解释, 这需要教师具有十分扎实的法律功底才能将其解释清楚;此外, 为了确保案例教学法的宽度及深度, 教师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收集整理案例, 工作量要远远多于讲授教学法。

三、结语

法学是一门比较注重实践性的学科,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遍感受到抽象和难以理解, 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习兴趣。越来越多高校在法学教育中引进案例教学法,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 已经对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有了较为深入且全面的认识, 只有全面的分析案例教学法, 认清其自身的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 才能在实践中有所扬弃, 使其应有作用和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摘要:法学是一门注重实践性的学科, 不少高校法学教育都对案例教学法展开探讨, 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法学教育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首先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实际出发, 较为深入的剖析了案例教学法含义, 并进行利弊分析。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含义,利弊分析

参考文献

[1]徐秀勇.“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法初探[J].南京农专学报.2002 (04) .

[2]吴安平, 王明珠, 王继忠.案例教学法研究与实践[J].长春大学学报.2002 (05) .

[3]于巧玲.案例教学法在远程开放教育法学课教学中的运用[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 (02) .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第5篇

问:(1)环保局能否受理王某的请求,如果受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

(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王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

(3)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4)若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

一、1、可以受理,受理后进行调解解决,并可以对污染人进行行政处罚

2、不应受理该行政案件,王某应向李某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3、有李某承担,构成环境侵权责任

4、王某证明自己损失事实和数额,李某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2004年7月,甲化工厂与乙化工厂签订供货合同,规定甲向乙提供工业用三氯化磷10吨。8月初,乙因故暂时停产,于是乙提出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同时电告甲暂停发5。9月初,甲未征得乙同意即用汽车将货运至乙。乙先拒绝接收,后经双方协商,乙同意暂为保存,并介绍由丙运输公司负责卸车。此后,在卸车过程中由于甲未向运输公司交待卸车必要规则,同时又由于丙运输公司装卸工操作不慎,造成装有三氯化磷的容器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使周围6•2万余平方米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事发后,乙所在地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甲处以⒈5万元的罚款,对丙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而甲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一,事故主要是丙运输公司操作不慎造成的,应由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二,货已运抵乙市,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乙,再出事应由乙负全部责任;其三,甲厂属于甲市管辖,即使处罚也应由甲市环保局作出,乙市环保局无权对甲厂进行处罚。于是甲市化工厂向乙市环保局所在地的乙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问:(1)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通知哪几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2)乙市环保局是否能够对甲作出行政处罚?为什么?

(3)甲的诉讼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二、1、应通知乙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可以进行处罚,乙地属于侵权行为地,3、部分成立,应有丙和甲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行政责任,但乙环保局有权管辖

一、法律的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性的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特点: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三个最基本的),可以再说说稳定性(滞后性)、局限性等。

二、调整对象:法的调整对象从微观上说是人的行为,从宏观上说是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的工具,好比字典是工具书(法典)。

三、法律体系:十大部门法(宪、刑、民、诉、行、经、劳、环、国、军)

四、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区法规、国际条约)

五、法系:大陆、英美,为什么?民族性

六、法的效力:约束力。对象效力(属人、属地、保护、综合)、空间效力(全境、部分、域外效力)、时间效力(法不溯及既往)

七、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责任,责任分成三种)

八、法的价值:利益、秩序、正义、自由、效率

九、法与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道德、政策等的关系。

补充案例:

案例:华药集团各企业存在严重环境污染,排污超标,沿河居民受害。省环保局对其做出罚款处罚,并要求限期治理。问题:1.本案涉及什么行政处罚?2.处罚是否正确?

回答:1.涉及财产罚(罚款)、行为罚(限期治理)

2.罚款处罚正确,限期治理处罚错误。限期治理是指对严重污染项目、行业和区域,有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及规定的要求,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环保法第29条规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二是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排污设施(环保法第18条规定,中央、省级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限期治理)。程序:中央和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市县政府决定。本案错在省环保局无权决定企业的限期治理,工具我国水污染防治法24条规定,应该由省环保局向省政府提出意见,由省政府决定。

案例:河南伊川个体户曹某在城南开设加油站,与隔壁的中州制药厂的水井间隔为7.5米,渗漏的汽油污染了地表及地下水层,并流向该药厂的水井。某天药厂职工查看水井发现污染即向环保部门被告,经检测,井水含汽油成分,且加油站是唯一污染源。环保局对曹某处以2万元罚款,县政府责令加油站停业并搬迁。问题:1.本案涉及那些行政处罚?2.本案包含的两项环保法基本制度。

解答:1.涉及财产罚(罚款),行为罚(责令停业)

2.涉及的两项制度是: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规划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要进行事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环评是项目开工的前置程序,必须通过,否则不得开工或责令停建,限期补办。(著名案例:圆明园湖底工程)。加油站应该进行环评。

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防污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加油站应该有污染防治设施。

案例: 广东肇庆化工厂经环保局监测噪声超标,环保局向其发出限期缴纳超标排污费的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24000元,但化工厂一直拒交,环保局多次催缴未果,遂做出处罚决定书,缴纳排污费24000元,滞纳金500元,罚款3000元。

问题:1.本案涉及的处罚2.排污费、滞纳金、罚款三种之间的关系。

解答:1.超标排污费不是处罚,罚款是财产罚2.排污费是一种环境行政管理手段,普片适用于排污企业,不能代替罚款;滞纳金是督促不履行金钱缴纳义务的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的轻质措施;罚款是行政处罚。

案例:陕西某县政府先后批准多家企业在不具备环保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其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使环境严重受害。经国务院、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调查,发现县政府部分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违法行政导致损失。在给企业以处罚的同时,给予副县长行政警告、环保局长撤职处分。

问题:1.区分案例中的两类环境行政法律责任。2.比较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异同。

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第6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 法学教学 运用

案例教学法实质上是指将案例进行讨论的方法运用到教学的实践过程中去,在教师的指引之下,学生对案例进行不断地分析、讨论,从而对有关问题进行解决,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并同时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我国将这一方法引入到法学教育实践中的时间是在20世纪的90年代。现阶段,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学活动中不能缺少的重要教学手段之一。由此可见,现阶段,在对法学进行教学的过程中,人们正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此环境下,对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地位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关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可以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更加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对教师的业务水平以及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教学同时还存在着一定的教学危险,即案例教学在实践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概念性,对理论知识缺少一定的理解和概括。因为有时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可能会被某个案例中的信息所充分吸引,但是在案例中表现出的理论性知识却远远不能说明理论的知识的具体内容,因而这就需要教师在对案例进行选择时,不但要提升学习的兴趣,还要能使学生学习到知识。通过案例教学法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以及综合素质。

(二)积极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分析语言表达能力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课堂教学的措施,对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作用。最为重要的一种就是通过这种教学手法,可以积极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对语言的表达能力。法律专业对从业者的要求是要具有对是非良好的判断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针对案例教学法来说,可以很好地锻炼学生在这方面的能力,比如说,学生在模拟法庭上进行辩论时,对答辩状以及辩护词等进行准备的过程,都能使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得到很好地提高,从而培养学生在从事法律事业时所需要的专业素养。案例教学法还能培养学生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的能力。在传统的教学活动之下,往往在教学中占据主体地位的是老师,对学生的理论知识往往比较注重,而对学生自身的实践能力不够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对问题的独立思考能力。在应用案例教学法之后,不仅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还有助于提升学生对问题独立思考的能力进行。

(三)调动学生积极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学生若是处在被动的教学环境之下,教学的效果就不会十分理想,因而教师要积极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从而充分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传统的的教学方法中,教师在课程教学中必须发挥其在整体上的主导作用,从而使学生对法的概念进行理解和掌握,保证法律学科在教学活动的中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然而,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下,教学过程中的课堂气氛非常沉闷,不利于学生去学习。案例教学法在法学的应用教学活动中,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现状。案例教学法具有一定的鲜活性以及即时性等特性,因此很容易就能引起学生的注意,能充分活跃在教学过程中的学习气氛,从而在最大程度上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案例教学在具体教学中具有的局限性

在对法学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的案例,既包括了教师为了对某一法律制度进行讲解时精心设计的案例,同时也包括了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也就是司法类型上的案例。特别是针对司法案例来说,其大多都来源于生活,具有的客观性也极强。因而收集这些案例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一些案例在收集时往往需要人员到现场去进行核实。另外,在案例教学法中对教师的要求也极为严格,是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作为课程教学效果的重要保证,并以精心挑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教学基础,要将这些方面的知识和材料进行有机地结合,对教师来说往往比较困难,有时花费大量的时间也很难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从而使案例教学在法学专业的具体教学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应用

(一)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是指在案例教学的实际过程中,以法庭的审理作为教学中的原型,让学生亲自感受一下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在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让学生亲自扮演案件中不同角色的人物,从当事人的角色到代理人的角色,从法官的角色到检察官的角色等等。另外,学生还要根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人物去收集相应的理论证据以及对立案、起诉、辩论、阅卷等过程进行一一实践,这样的案例教学方法实践不但能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素养,还能使学生形成灵活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良好的语言能力习惯。

(二)课堂讲授

首先在上课之前,教师要对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以及行为主体人等情况做出详细的叙述,目的是使学生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作出大致上的了解,从而引导学生对问题去进行解决。其次,教师要将此案件中涉及到的理论知识以及法律规定等内容向学生做出讲解,使学生明白解决案件纠纷时所遵循的依据,在此过程中,教师可以结合多种方式去引导学生进行思考,例如可以采用讨论的教学手法,使学生在辩论中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还可以通过观看像《中国法庭》之类的节目,使学生对案例产生更为直观的看法。最后,由教师对案件进行点评,学生对课程目的进行总结。

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案例教学法不但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其和传统教学方法中重视理论学习,采取单向教学方法不同,它能积极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重视和教师和学生之间的联系,更能符合学生在学习时的运用的规律。因而,在现代的教学方法中,案例教学法更值得我们去重视。

【参考文献】

[1]章志远.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03).

[2]郭英杰.“案·法·理”三结合教学法的实践总结[J].山西教育(教学),2012(01).

[3]程开源,孙妍妍.法学案例教学新思考[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3(04).

析法学案例教学法 第7篇

关键词: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收获,模式,思考

法学教育不仅仅是教师讲授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本理论,而且最终目的是要让学生用自己掌握的这些专业知识和理论去调整、规范、解决具体的社会关系。因此,仅向学生传授法的基本理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就是一个能使二者做到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

一、案例教学法的主要收获

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满堂灌,并且这种“填鸭式”的课堂讲授几乎成了法学教学的经典模式。但是这种重教师讲授,轻学生思考;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养;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以及重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轻学生个性张扬、道德品质的培养模式与素质教育的要求差距愈来愈大。在这种模式下也很难培养出高层次应用型的法学人才。

近几年,笔者在法学教学改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主要是在教学中推广和使用了国内外比较流行的案例教学法,这种方法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不仅使学生学到了专业知识,掌握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而且使学生的综合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其主要收获有二:

一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融启发式、互动式为一体的案例教学法基本上克服了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这种教学方法把抽象的法学理论变得具体化、把枯燥的条文讲解变得趣味化,一方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对所学内容便于理解,容易记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不同,它采取以学生为主进行课堂讨论、辩论的方式,这就要求学生在课前就应查阅相关法条和资料,掌握法学基本原理,认真分析弄懂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并站在法官的立场上进行裁判,或者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进行决策。在课堂上学生要积极参与讨论、辩论,既要阐明自己观点及理由,还得指出对方的错误。通过这个过程,学生对自己亲自参与的课堂内容有了深刻理解,不仅学懂了法,而且学会了用。

二是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通过实例讨论、辩论,来学习临场解决实际问题技能的教学方法,与灌输式的讲授方式的重要区别在于它主要侧重学生的分析和解决的问题能力以及内在素质培养上,当然它并不是要排斥或轻视基本理论的讲授,也不是说这些知识和理论就不重要,相反,通过案例教学法获取的知识,远比通过单纯讲授或自学课本等手段获取的知识更加牢固扎实。在案例教学活动中,教师是引导者、协助者,而学生是主导者、参与者,案例教学的重点在于讨论和相互交流,因此学生要想在课堂上完成任务或有好的表现,就必须在完全明白法的基本理论后,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加强与他人的沟通并力争在讨论、辩论中说服对方。通过讨论,不仅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到了专业知识,掌握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而且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一般模式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初步摸索总结出了案例教学法的一般模式:

第一,教学目标要准确。教学目标是教学任务和教学目的要求的具体化,是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效果,它规定着教学活动的发展方向和运行轨迹。进行案例教学时,首先要准确把握教学目标,明确每节课老师要教什么、学生要学什么、学到什么程度,解决什么问题、掌握什么知识、培养什么能力等问题。只有目标明确了、准确了,在教学时所选择案例也才能准确高效。

第二,教学案例要精选。案例的选择是为了教学,只有根据教学需要精心选择法学案例,才能做到时半功倍。案例的选择必须在教学大纲的指引下进行,选择的案例要体现具体的教学目标和内容。因此,教师平时要特别注意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各类热点典型案例,上课前再把自己收集的各种典型案例,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加工、简化,使之更具针对性,这样在案例教学时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还要注意突出案例的新颖性、典型性、趣味性。

第三,介绍案例要生动。教师要先讲授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及容易混淆的问题,然后再将相关案例进行叙述,介绍案例时一定要生动、具体,一定要把案例的关键性环节交代清楚,同时还要注意体现出案例中的重点与非重点,提出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有一定难度的问题,从一开始就能够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过来,并对下一步学生讨论予以引导和提示。

第四,讨论案例要热情。在这一环节上,最重要的是能够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激发学生讨论的兴趣,打开学生的思路,让同学们自由发言,在发言过程中,教师的职责主要是引势利导,当发言出现冷场时,要及时给予一些启发,当不同观点相持不下时,要及时化解僵局,当发言跑题时,要及时归正。通过剖析案例,一方面让同学们明白了渗透在案例中的基本原理及相关理论,另一方面让同学们掌握了一些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五,点评案例要精彩。案例讲评是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在学生对案例作出了分析判断之后,教师要以科学正确的思路,结合学生个人的理解,着重从学生分析问题的方法入手进行评析,总结归纳出案例中所反映的抽象理论,得出正确结论,在此基础上点评,点评时要短要精,多鼓励少指责。通过点评可以使学生明白是非、划清界限,使学生不仅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从而使学生轻松愉快地掌握老师所要讲的教学内容。

三、与案例教学法相关的思考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不仅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仅靠这一种方法的推广和应用,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远远不够的。就目前法学教学的现状而言,笔者认为至少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更新教育观念,强化能力培养。

法学传统教育一般与社会实际需要有一定差距,往往是比较注重法学专业知识的讲授,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教育成果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不相适应。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要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学会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善于准确地使用法律术语进行口头和书面的表达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范评判、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特别要注意培养他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准确的判断、处理法律事实和事件的能力。只有把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做到有机的结合,才能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二)优化课程体系,完善实践环节。

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由公共必修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选修课、实践课构成。目前的状况是普遍对核心课的重视程度不够,实践课更是流于形式。因此,改革和优化课程体系、完善实践教学环节已势在必行,不断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强化学生的专业知识,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笔者认为,应适当加大核心课课时,精选专业选修课课程,除了加强课堂教学的实践环节外,还要组织学生进行专业实践活动,如组织一年级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活动,安排二年级学生到司法机关专业见习,组织三年级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模拟审判,让大四学生用半年的时间到相关单位专业实习。这些实践活动可安排在双休日和寒暑假进行,这样既不影响整个课程的教学,又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

教学过程是传授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学生能力的过程,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角度来看,法学教学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即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够很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具体的法律实务。因此,我们要在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法学教学课件继续推广和完善案例教学法的同时,积极采取启发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并辅助以法律诊所、法庭辩论等实践活动,从而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培养学生拥有从法律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法律推理的技巧及多途径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07).

[2]王霖华.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理念探讨[J].教育评论,2004,5:85-87.

[3]张海凤.法学案例教学法建构浅析[J].行政与法.2005,(9).

法学案例教学法新论 第8篇

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定位

案例教学法虽然源于判例教学法, 但与判例教学法却有着很大差别。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式的法学教学体系, 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认知规律, 要求学生通过对特定判例的研究来掌握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则。判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首创, 并于1871年全面引入该学院的法律课程, 目前已成为美国法学教育中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美国的判例教学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法院判例作为教材, 即采用主要由上诉法院的判例汇编而成的案例教材;二是采用苏格拉底讨论法组织教学, 即要求学生在预习案例教材的基础上, 不断回答教师的提问和进行充分讨论;三是采用判例分析式的考试检验方法, 即要求学生对给出的假设性判例进行事实分析、推理及得出判决结果。

案例教学法则是在法学教育过程中, 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实践教学等多种方式, 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 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主要有以下区别:

1. 中、外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同, 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也不同。

美国法学教育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 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是其主要目标, 而判例教学法则是培养法律综合能力和从业技能的最佳方法;而我国的法学教育虽然在培养目标上始终不够明晰, 但至少法律职业教育不是唯一目标, 因此, 法学教育中不可能全面采取英美式的判例教学法。

2. 案例教学法是演绎式的法学教学体系。

我国法律属于成文法体系, 成文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采纳演绎式的推理方式, 即认识符合由一般到个别的规律。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必然采取演绎式的逻辑思维方式, 当然与归纳式的判例教学法存在根本区别。

3.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形式更加多样。

判例教学法是在课堂教学中对法律规则的分析归纳方法, 比较单一;而案例教学法不仅包括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 还包括案例专题讨论, 课后研讨以及案例实践教学等, 形式更为丰富多样。

4. 案例教学法是我国法学教学方式之一。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则主要隐含在判例中, 判例教学法在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中自然居于统治地位。我国作为一个制定法国家, 案例教学法作为必要的法学教学方法之一, 必须与讲授教学法相结合才能完成法学教学任务。

因此,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应当把案例教学法作为讲授式教学法的辅助方法, 两种教学方法相互配合, 共同实现培养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法学教育目标。在教学过程中, 要分清主次, 以讲授式教学法为主来系统传授基础理论, 而案例教学法主要用来解决教学重点和难点。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必须注意合理安排讲授和案例教学环节。

二、我国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适用原则

1.知行合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教师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 还要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使学生既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扎实全面的法学专业知识, 又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恰好能够使学生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中学习知识、认识社会, 提高利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民主与互动原则。

案例教学中, 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 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 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合作双赢, 并且能够增强学生学习的独立性、自主性。

3. 启发与引导原则。

与传统的教学法相比,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法学教学实行案例教学法, 改变了传统教学中由教师唱主角, 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 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 使学生始终都能开动脑筋、积极思考, 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形式

1. 案例列举法。

这是举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它是指教师在授课中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对法学理论、原则和规则进行说明、解释的教学方法。案例列举法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

2. 案例讲评法。

这是点评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它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而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从中挖掘较为深刻的内容, 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更加深入地掌握教学内容。

3. 案例讨论法。

这是讨论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案例讨论法是对法学课程的某一部分内容进行全面讲授后, 为了加强学习印象, 巩固学习效果, 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这一方法要求教师必须精心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综合性案例。

4. 案例观摩法。

这是观摩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 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组织学生旁听真实的法庭审判活动;或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的视频资料, 使学生能够直观地了解审判程序和司法实践, 并及时进行总结与讨论。

5. 案例实践法。

这是实践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它是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的模拟审判等模拟教学方式, 具备条件的院校如能引进“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 对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 提高学生专业综合能力更是大有裨益。

以上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 必须结合法学学科不同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灵活运用, 经过精心设计和准备并经过一定周期的运行, 方能取得满意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曾文革, 唐仙丽, 张燕.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重庆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06, (1) .

[2]杨军.法学教育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误区及完善.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1) .

[3]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集美大学学报, 2002, (4) .

[4]杨中平.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研究.思想教育研究, 2004, (8) .

法学案例教学之探讨 第9篇

关键词:法学,案例,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871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德尔所著并供他学生使用的契约法案例教科书中, 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 归纳出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现状, 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 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 因此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 并已经被广泛采用。 (1)

法学课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 虽然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有所理解和把握, 但是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中的案件面前, 往往发现自己依然难以恰当地把握、运用那些业已熟悉的常用法律、法规。其实, 这与我国现行法学的教育模式有关,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但是在真正落实起来还是有着偏差,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重视以讲授为主, 而忽视法律学习过程中实践, 而案例教学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如何在教学中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用生动、有代表性的案例贯穿于教学中,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是每个法学教师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 (现实的或虚拟的) 为教学平台, 以启迪受教育者的思维, 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 (2) 案例教学在教学中具有以下作用:

(一) 补充教材内容, 丰富课本知识

法学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对理论知识的深入而透彻地讲解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如果教师一味地用理论讲理论, 学生不仅认为法学是一门索而无味的学科, 而且会产生对法学学习的厌倦感。因此, 加入相关的具体、生动、形象的案例, 这样法学课程的学习不再是枯燥的理论说教, 而是生动形象的案例学习, 学生也能兴趣盎然地深入研究。

(二) 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课堂中去

由于生动而具体的案例有情节、有内容、有事实, 可引发学生对案件的逻辑推理和论证, 在这一系列的分析与探讨的过程中, 学生不仅会对讨论的案件饶有兴趣, 带着精神饱满的状态投入到课堂中去,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启发学生的思维, 让他们主动地参与到对案件的分析及思考中来。

(三)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要达到的预期结果是要求学生找出解决案例中的问题的方法, 因此, 学生会认真分析案由, 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 搜索相关的法规, 确定适用的法律, 最后做出自己的最终判断。这一过程, 使学生从被动的学习转化为主动的学习, 同时使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 增强了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 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对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的分析, 把学生的目光引入法律实践、引向社会, 培养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四) 增进了师生间的交流

教师在讲案例的时候, 缺少不了学生的参与分析, 这样对同一个问题的共同讨论, 使得师生之间在思想上有触碰的花火, 学生会感觉教师不是高高在上的, 而是可以和他们在思想上进行交流的。如果学生认为课堂讨论不够充分, 还会在课后找老师探讨, 这样师生之间的交流不知不觉地加深。

二、对案例教学法几种模式的探讨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德尔认为, 教学应具有这样一种特点:使学生“至少可以从参加案例教学中取得比花时间自学更大的收获”, 也就是通过案例传授法律。 (3) 当今, 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教育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导的成文法国家, 案例或者判例不具有法律渊源之属性, 因此我国所采取的案例教学方法与美国的案例教学方式是有着明显区别的, 目前, 我国大多数的法学院校采取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案例讨论模式

一般来说, 案例讨论可将教学内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专门讲授基本理论, 教师将理论知识进行分析, 了解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由来及包含的意思;第二阶段是有针对性地举出一些案例, 用案例将理论知识来分析透彻, 便于学生理解基本理论;或提出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讨论, 让每一位学生有独立思考的空间, 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 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 同时也培养学生用法律思维来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阶段是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和点评, 然后, 提出自己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及分析思路。

(二) 审判观摩模式

审判观摩模式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学, 审判观摩主要是组织具备一定理论基础的学生 (一般是大二以上的学生) 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 让学生通过观摩法院庭审的过程了解各种诉讼程序, 观摩法官在审判中是如何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了解法律知识在庭审中来不得半点虚假。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种诉讼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在诉讼中的不同的作用, 明白诉讼法是如何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 如何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观摩结束后可引导学生对审判的过程进行总结, 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 模拟法庭模式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院校所普遍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 其通常做法是教师选择一个典型的案例, 由学生来担任各种角色, 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 要求学生按照法院的庭审过程开展活动, 最后由教师点评。这样的教学模式不仅使学生能真正地将所学的各种知识和自己的智慧发挥到极致, 而且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有助于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操作法律的能力及作为一个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四) 媒体教学模式

媒体教学主要是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 现代化媒体教学的一大特点是形象生动, 便于学生直观地理解。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如可选取《今日说法》、《以案说法》、《经济与法》等节目中的案例, 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 有助于对学生学习法学课程的兴趣, 对法学教学非常有益。

三、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中应注意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需要通过教学实践的检验, 要想达到教学目标, 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需要教师做好充分而详实的准备工作。

(一) 教学案例的选取

在案例教学准备过程中, 教师必须精心选取案例, 并在事先将案例发给学生, 学生有较为充分的时间为案例的参与做准备。教师挑选案例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真实性和典型性

任何案件都有其起因、情节和结局, 都可以作为选取作为案例教学的素材, 但是如果教师选取的是真人真事的案例, 往往更能引发学生的兴趣, 激发学生对整个案件的探究, 会非常迅速地进入情节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选取典型性案例的优点在于其最能反映出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各法律关系之间的相互联系, 从众多的法律规则中搜索出与该典型案例相对应的法条, 并运用于复杂的情节, 对其做深入的分析, 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疑难性和价值性

案例的疑难性体现在于即使所选取的案例情节较为简单, 但是其答案并非是一目了然, 有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结论, 这样不仅避免了教学的单一性和模式化, 而且给学生开辟了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而价值型, 即案例教学要求达到课程的教学目标, 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对案例做一系列的分析, 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多样性和综合性

在选择的案例既可以选择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案例, 也可以选择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此外, 所选案例还尽可能涉及到运用多个法学知识以分析和解决问题, 只有这样的能够进行反复推敲、再三斟酌、需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案件, 才能真正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 教学方法的运用

虽然,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可以采取多种案例教学模式进行教学, 但是教师须在这一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 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问题

虽然案例教学中教师要鼓励学生自主创新学习的能力,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打下基础, 但是教师的训练目标要明确, 因为每个案例都包含着多方面的信息, 如果训练目标不明确, 听任学生的自主发挥, 偏离主题, 那么预想的结果就会达不到。教学不仅是要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能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 进而解决问题, 因此, 教师要充分当好这个“引导者”的角色。

2. 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进行总结和评价

在整个案例教学中, 教师的讲解和点评起到一个画龙点睛的作用, 是案例教学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学生讨论完毕后, 教师应先是对学生提出的观点以及分析作出评论, 对于正确的观点要给予积极地肯定, 这对提高学生对以后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非常有帮助, 利于下一次案例教学的开展。同时, 更为重要的是教师在分析讲解案例的过程中, 要重点突出, 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 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课本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 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4)

正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 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 学生可从司法审判、法庭辩论的角度, 从教师运用启发式、讨论式的案例教学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寻找依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学习过程中带有很强的“务实”色彩, 因此通过案例教学的学习方式能使学生提高各种综合素质, 早日成为一名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梁锋.对法学案例的新探讨[J].党政干部论坛, 2007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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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 第10篇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利用案例去形象地说明理论知识, 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理解与掌握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正式应用是在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和法学院。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1. 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

与传统的“满堂灌”、“注入式”教学法相比,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引导式教学。我国由于种种原因, 法学教学仍囿于“灌输式”的讲授。讲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 致使学生四年的学习走入了“抄笔记, 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 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都很差。而实行案例教学法, 改变了教学过程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 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 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 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 使学生开动脑筋, 认真思考, 获得答案。

2. 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专业, 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教学法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 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 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 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 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与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相比较, 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

3. 它是一种民主式教学。

传统的法学教学中, 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 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 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 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式的案例教学中, 学生和学生之间, 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 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 各种观点、理由及论据得到充分表述, 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 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二、案例教学法的模式

1. 列举案例模式。

是指教师在授课中, 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列举案例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列举的案例可以是现实发生的真人真事, 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后的案例;可以是十分严肃的案例, 也可以是轻松自由的案例。这要根据讲课的具体内容由教师自主灵活地使用。

2. 课堂讨论模式。

就是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 选择一个或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 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是通过对案例的讨论, 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 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 甚至对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

3. 观摩庭审模式。

主要是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三、四年级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疑难的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 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综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只是重实体法, 而且程序法也极为重要, 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 还要做到程序公正。每次观摩结束, 可适当要求学生谈谈观感体会, 并进行总结点评, 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认识、分析能力, 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

4. 模拟审判模式。

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 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尤为重要。但我国高等教育普遍表现为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太差。法科大学生也不例外。模拟审判的案例教学, 正是培养大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好课堂。“模拟审判”要求尽可能地按审判的实际程序和要求进行, 在模拟审判当中, 要求要有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书, 而这些规范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学生们亲自制作, 教师在当中给予指导。“模拟审判”是一种互动的过程, 当事人和法官要根据相对人的活动变化进行, 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因此整个模拟活动具有随机性, 而不是一个僵死的过程。学生们正是通过亲自制作各种法律文书, 在法庭上陈述、反驳, 来锻炼自己的实务操作能力, 不仅提高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 还锻炼了法律的辩才。

三、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原则

1. 联系实际原则。

该原则是指高等教育应紧密结合生产、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实际, 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 加强各种教学与实际的联系, 注重学以致用, 并提高他们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教育的联系实际有一定的困难, 法律专业的学生不能像学电脑的学生一样上机操作, 也不能像理工专业的学生到工厂实际动手。加之法学专业的实习也都是放在临近毕业时专门进行。因此, 如何在日常授课中贯彻联系实际原则就成为一个问题。我们认为最好的答案就是案例教学法。因为这一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 使学生既能学到理论知识, 又能接触到社会实际。

2. 知能并重原则。

该原则要求大学教师在对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 注重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 重点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操作能力, 并使他们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代教育学认为:知识是个人后天获得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 能力是其完成某项活动所表现的个性心理特征。知识和能力是两个不同概念, 但又有密切联系。能力的发展必定以知识的积累为前提, 在掌握和运用知识过程中来加以实现、并影响知识的掌握速度和运用效率。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 注重培养学生的多种能力。通过列举案例, 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通过讨论案例, 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通过观摩庭审, 培养学生的认识、分析能力;通过模拟审判, 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3. 启发引导原则。

该原则是指教学活动应以启发为指导, 并引导学生从事积极的智力活动, 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 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 并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和积极主动精神。学习是极为艰辛的脑力劳动, 需要一系列复杂的智力活动。法学学生的学习对象是比较深奥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 更需要通过积极的智力活动才能理解。这就要求教师应循循善诱, 启发学生积极思考, 开动脑筋, 通过反复地比较、分析、概括和抽象, 理解有关理论知识。案例教学法是教师采用启发式教学的良好载体。尤其是讨论案例法, 要求教师在组织学生讨论案件时, 不断启发, 诱发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勇于发言。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要认真分析, 指出其有误的地方, 发现其可取之处。达到理解知识、掌握理论、增强能力的教学目的。

4. 小班授课原则。

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 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 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 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 合并后少则100人, 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 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 即便勉强采用, 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

四、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1. 转变观念。

实施案例教学法, 首先教师应转变教育观念。其关键是要转变千百年来形成的继承性的教育思想, 树立创造性教育观念。要从传授已有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教育转变为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现代教育。然而, 我国高等院校却向来只重视学生对已有知识的继承, 而忽视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法学教育中, 只重视对现有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吸收和消化, 而忽视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方面的创新。这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极大缺陷。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活力、缺乏创造力, 也缺乏解决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以传授已有的知识为起点, 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及创造能力。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应当首先给学生讲清楚利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的预期目标, 使学生明确学习方向, 并自觉地向这一目标迈进。

2. 精选案例。

采取案例教学法, 不管是列举案例, 还是讨论案例, 亦或观摩庭审、模拟审判, 都应该精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而在于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更好地理解与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选得好, 教学就成功了一半。选编案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 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 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二是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 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三是综合性。即所选案例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 涉及多个法学原理的法律问题以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多样性。既选择正面守法的范例, 也选择违法犯罪悔恨终身的典型;既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 也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 也选择争议颇大, 尚无定论的案例。

3. 合理配置课堂时间。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决定了它比其他教学更耗费时间与精力。因为“实践性”更强调理论运用的过程性和主体参与的亲历性。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与学生, 学生与学生之间要进行比较充分的交流。因此, 如何分配一般教学和案例教学的时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现在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学生的课程门类很多, 而每门课的课时又并不太多, 因此就造成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时间上的紧张关系。这就要求教师要妥当地配置课堂教学的时间资源, 案例教学的一些准备工作可由学生在课下进行。同时, 在课堂教学中, 教师不必讲得面面俱到, 更应当讲解重点、难点、疑点问题, 在案例教学中适当把握控制学生的讨论时间。

4. 提高教师实务能力。

实施案例教学法, 教师应具有很高的实务操作能力。但由于一些教师是从原来的教学模式中培养出来的, 也没有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较擅长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因此, 如果要很好地实施案例教学法, 就要求教师转变观念, 采用多种方式, 努力提高实务操作能力。我们建议, 法学教师应当轮换在司法实际部门当中工作, 通过自身的实践提高实务操作能力, 强化理论与实践的联系。

5. 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

实施案例教学法, 还可以与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相结合, 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五、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一是补充了教材内容, 丰富了课本知识。法学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教师如果也是用理论讲理论, 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并产生厌倦情绪。因此, 加入相关的具体、生动、形象的案例, 学生也易于具体地、感性地牢固掌握有关知识。

二是能把过去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变成以“师生共同探索”的实践模式。传统的法学教学是在“老师讲学生听”的理念支配下进行的。在这种环境下, 学生养成了对老师的依赖, 习惯于被动接受, 学生不敢也不想向老师提出问题。这样, 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一些技能, 如归纳概括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分析推理能力等, 在课堂教学中均得不到必要的训练, 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也被抹杀了。而案例教学法则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 使学生四年的学习成为在老师的参与、指导和建议下, 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和应用知识, 形成必要的职业技能和正确的职业观念, 发展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过程。

三是能提高学生的素质。案例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拟实践机会。案例学习的最后结果往往是要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或一套方案。学生为了得到这样的答案, 就会认真分析案情, 找到法律上的争议点, 搜索出相关的法规, 确定适用的法律, 最后做出终结性的判断, 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课堂讨论时, 学生如同律师在法庭上那样, 陈述自己的观点, 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 得到了充分法律化的思维训练, 锻炼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提高了学生的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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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6:22-24.

在法学教育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探讨 第11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传统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23-0245-02

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这种实践性不仅仅指从总体而言法学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更主要的是指现行法规范不仅是司法实践的依据,同时也为人们各种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提供行为准则。法学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也必须贯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而“案例教学法”正好能适应法学教育这一要求。目前,绝大多数高校仍然沿用传统的以讲授为主导的传统教学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一直是被动的受众,其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不利于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工作能力的培养、提高。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进行教学方法的根本性变革。而实施案例教学法正是这种变革的方向。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与优点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教师引导、组织学生搜集典型、重大、疑难案例,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

首先,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注重把传播知识和能力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教学的全过程中,教师适时的组织学生,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展现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讨论。在这过程中,教师始终起着引导、启发的作用,让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获得答案。

其次,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案例教学法强调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运用案例这一中介,通过诸如模拟审判、辩论赛等方式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在法学教育中,最根本的目的之一就是能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在法学教育中,适时的加入真实案例,并让学生真正的参与其中,会极大的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同时,亲身经历生动的案例会让学生记忆更为深刻,理解更为透彻,也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

最后,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民主教学。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和学生处于平等的地位,即教师和学生都平等的阐明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意见。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可以自由讨论、辩论。这样一来,各种观点、理由及论据能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关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深刻,进而对所学知识有了更为准确、全面的理解。

二、我国法学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1、是由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的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及全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有关会议精神,对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形成一致的认识,即培养精通法学、知识全面、具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及创新精神的人才。而案例教学法正是通过一系列方式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独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2、是由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存在严重弊端决定的

首先,传统的法学教材在设计上一般以讲授理论为主要内容,教师在课堂上注重古今中外法学知识的传授,而极易忽略我国司法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往往造成理论远离实践的局面。可以说是阳春白雪式的纸上谈兵。当学生在公检法实习或者走向工作岗位时,发现在学校花费四年的时间学习的理论跟现实案例的处理相去甚远,很难做到学以致用。这和高等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不相符的。而案例教学法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案例教学法中所使用的案例大都来源于真实的、最新的案例。并通过诸如观摩审判等方式让学生近距离甚至真实的参与到真实案例中来。

其次,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形成“灌输式”的教学形式。其形式僵化呆板、内容单一。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单纯教授的地位,其内容一般均是“概念、特征、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而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始终处于受众的、被动接受的地位。这样的教学方式,很容易使学生感觉枯燥、乏味,进而产生厌烦、对抗情绪。在这样的状态之下,学生很难有效地掌握相关知识并运用于实践操作中。而案例教学法注重以学生为本,教师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只是起组织、指导、启发的作用,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学习从被动变为主动。

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实践能力方面有其无可替代的优势,也符合我国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要求,是我国目前教学改革的方向。

三、案例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的具体实施

1、课堂讨论模式

课堂讨论模式,是教师在讲述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后,教师搜集、选择或者让学生收集典型的案例。教师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给学生相应的准备时间,在课堂上由学生进行讨论。根据具体情况以组为单位或以个人为单位,尽量使每个学生都切实地参与其中,积极思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在课堂安排上,可以考虑做如下安排:将一个教学内容单元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教师用四分之一的时间讲授教学内容的基本问题,如概念、特征、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第二阶段,教师用四分之一的时间有针对性地讲述一些典型、疑难案例。此部分主要是给学生示范,如何运用法学基本原理分析真实案例,对学生接下来自己分析案例起引导作用。第三阶段,用四分之二的时间,教师选择师生共同收集的案例,交由学生在课堂上讨论。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主张,鼓励学生辩论,教师在其中起组织、主持、引导者的作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及思辨能力。最后,教师要对案例及整个讨论过程归纳总结,点评学生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

2、观摩审判模式

观摩审判模式,是学校和司法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学,即组织学生到法院观看真实案例的审判过程。它是法学教学中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也是目前各高校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的形式之一。这种方式能使学生全面、直观地了解和掌握各种诉讼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即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合能力。

由于真实的司法审判,是各学科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法要采用这种模式,一般应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大三、大四的学生去观摩审判。在此之前,教师首先应联系和选择典型的、疑难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例。其次,给学生讲授欲观摩的案情,要求学生总结出其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审判意见。让学生事先做好准备工作,使学生能更积极地思考相关法律知识,更专注地观摩审判过程。观摩结束后,组织学生谈观感体会,进行总结,一是要分析自己事前对案例提出的观点和审判意见是否和最终的审判结果是否相一致;二是要分析和总结在整个观摩过程中学习到什么。教师可以从程序角度、实体角度、法官办案技巧角度等进行引导。最后,教师进行总结、点评,真正提高学生理解、认识和分析的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

模拟法庭模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方式由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环境。这能很好地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操作法律的能力,体现学生学习掌握各种法学知识理论的综合演习。能够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

采用这一教学方法的具体操作程序,一是教师事先选择好案例,要选择参与性、可辩性强的案例,必要时教师可适当修改真实案例,以便充分照顾到各个角色,使每一个角色都能有发挥的空间,使扮演的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华。二是,在模拟法庭的布置上,应严格按照真实法庭的设置进行,其参与人员统一着装,体现正式、庄重的气氛。三是,提前选择角色,尽量让学生根据案情自主选择、分配角色,若有必要教师可做适当调整。教师指导每个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指导学生搜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等。四是,在整个模拟审判过程中,让学生自主进行。模拟审判结束后,教师组织学生对模拟审判进行分析,主要引导学生从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严谨;运用法律是否正确、恰当;案件事实分析及证据运用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讨论分析。

4、多媒体教学模式

多媒体教学方法,是指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现代化教学媒体的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生动,能够更直观地表现教学内容,也比较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一般常用的形式有教师制作PPT、播放相关视频、光盘等。

随着电脑、网络的迅速发展,学生对一般的热点案例也能够从诸如网络等渠道获得。这就要求教师应注意合理使用此种教学方法,一是要对所用资料、素材进行适当的选择,并对不同的案例在案例介绍、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环节分配不同的时间;二是在采用播放相关视频、光盘等方式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边播放、边讲述,决不能是“一放到底”,学生只管看的热闹,却不能有效地和教学内容相联系;三是不仅在课堂上教师可以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而且,教师也可以给学生布置课后作业,要求学生采用多媒体的方式完成,视作业的具体情况可以个人完成也可以协作完成,并安排时间展示成果、学生互评、教师点评。多媒体教学方式的图文并茂性使教学内容更为生动、富有趣味性,能极大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使其对相关内容记忆深刻。同时,也锻炼了学生使用、操作多媒体的能力。

综上所述,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虽然具有成本低、方法通用性强、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治学的条理性和严肃性,但缺乏学生参与的主动性和实践性,不利于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而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本,教师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要求学生根据案例去思考问题,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案例教学法更能体现现代化教育的目的。当然,案例教学法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而是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作出一定的革新,对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完善、弥补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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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运用刍议 第12篇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征

1、明确的目的性。

案例教学法通过一个或几个独特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刑事程序典型案例, 让学生在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中, 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完整而又严密的逻辑思维方法和独立思考问题的方式, 从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深刻的启发性。

哈佛的案例教学法中运用的案例, 不存在绝对正确的答案, 特别倡导多元的结论或者答案, 其目的在于启发学生独立地去思考、探索, 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从而达到启发学习中形成一套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3、突出实践性。

通过案例教学法, 学生比较注重社会实践性的命题, 十分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避免科学理论与社会实际的脱节, 尤其针对刑事诉讼法学这一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来说, 学生在大学学习时间就能接触并学习到大量的与社会实际联系紧密的案例, 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

4、强调学生的主体性。

在教师讲授相关知识点之后, 让学生自主分析案例, 必要时, 教师可以给予一定启发, 并在课堂上讨论、提问, 课后归纳总结, 能有效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 从而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的。

5、过程的动态性。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 存在着老师与学生交往, 学生与学生间交往, 也就是师生互动、生生互动。

二、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学运用中的问题

由于案例教学法具有明确性、启发性、实践性等特点, 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被广泛运用, 确实起到了理论和案例实践相结合的作用, 达到学以致用目的, 但是在实践运用中, 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 案例选择不规范, 教学案例库建设不够投入。据相关资料介绍, 哈佛大学的案例库建立历经十几年, 由专门人员负责案例的搜集分类, 投入了大量的成本, 并且在哈佛大学采取的是单纯的案例教学法。我们有些学校所推行的教学案例库, 只是对案例习题的一个再汇编, 充其量只能作为课程考试的参考案例, 如果作为教学的案例使用, 实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然, 还有些学校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库, 基本上由授课教师自行搜集。

第二, 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不高。我们现在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主要是教师举出案例, 用引导、启发方式让学生进行分析、判断, 独立思考。但是, 实际上不能调动全部学生动脑随老师一起思考, 更不能起到讨论气氛活跃的课堂互动效果。

第三,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仅仅注重的是课堂上的分析、讨论, 往往列举、分析完即可, 而忽视了督促、要求学生课下对案例的进一步思考与总结。

三、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学运用中的完善

第一, 案例应当以真实案例为最好, 也可以是对真实案例的改编。之所以要以这样的态度和方法选取案例, 是因为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够反映现实, 才能够更真切地使学生体会为何会发生这样的实例、案例所反映的问题错在哪里, 怎样解决这样的案例。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涉及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真实案例很多, 要将实际中的典型案例全面收集起来, 这将是一个相当细致和复杂的过程, 条件允许的话, 需要一个教学团队的努力。

第二, 案例要深入讨论, 要鼓励学生说, 织学生畅所欲言。在进行教学时, 我们发现, 即使是如许霆案、马加爵案、药家鑫案这些引人注目、反响强烈的案例, 学生都不主动去思考, 而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评论需要我们运用严谨的法学思维和诉讼法学的知识进行细致的分析, 因此, 案例不能单纯由教师在讲, 而是应当积极引导学生进行讨论, 发表自己的看法, 有条件的话, 要求每个学生都能讲。教师的作用主要放在点评、总结上。由此可见, 案例教学法的本质, 在于学生自身在案例中的探寻和发现, 如同律师和法官一样思考。

第三, 案例教学应当更多地鼓励或要求学生课下写出评论。这一要求是对学生深入讨论的一个延续。讨论, 强调会说;写出评论, 则是会写, 强调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写作能力。这种日常写作能力的培养, 是学生写好毕业论文的前提, 也是学生在进行法律文书书写的一个先期锻炼, 而我们的教学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 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摘要:刑事诉讼法学的培养目标是在全面、准确、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 强化该课程的教学实践活动, 针对其实践性强的特点科学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 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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