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范文

2024-07-24

村改居范文(精选10篇)

村改居 第1篇

关键词:村改居,困境,社区治理

1 “村改居”后, 社区治理面临的困境

推进“村改居”过程中, 我们仅有农村管理的经验, 城镇社区有所了解, 但对于社区治理的认识还不深刻, 手段和方式运用不得其法, 难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

1.1 社区治理主体单一, 影响工作成效

村改居后, 政府行政力量在社区治理中仍然处于支配甚至垄断地位, 而市场、社会等其他主体发挥的作用很小, 这导致了社区治理主体的单一性。在相当长时间内, 社区居委会作为国家行政力量的代表承担着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大大小小的各种行政事务。居民对社区的决策事务参与度不高, 协商力度不够, 具体工作的开展不够顺畅。

1.2 社区治理人才匮乏, 思路不清, 方法不多

村改居后, 社区治理主要依靠原来的村干部和地方政府下派干部, 他们工作思路还未完全转变, 社区治理的经验和能力不足, 在治理过程中还沿用老传统、老办法, 但在实践中行不通。作为农村党员干部今后的服务必须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方向转变。另外社区治理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需要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而社区内部也蕴藏着丰富的人才资源, 如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 社区内具有专业技能的各种人力资源等。这些资源往往是潜在的、容易被忽视。

1.3 工作运行机制还不完善, 需要建立和完善适合社区治理的整套制度

“村改居”后, 原来的村里的管理制度已不适用, 城镇的社区制度又不能完全套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区事务, 我们需根据国家治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结合社区发展的特点, 建立完善的治理工作机制。

2 抓住社区治理的关键点位, 提升公共服务成效

关于中国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 有学者将其概括为行政主导型社区、合作型社区和自治型社区三种模式。笔者认为社区主体为主导的自治型社区是一个最为成熟社区的表现, 是将来的发展趋势。行政主导型社区, 公民参与不够, 缺乏活力与激情。现今正处于社会转型、城镇化发展, 需要我们推进合作型社区治理模式, 发挥好行政引导优势, 发挥公民参与作用, 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2.1 构建网络化组织体系, 增强社区工作的推进力度

社区治理是全方位的系统工程, 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构建网络化组织体系。从纵向上看, 需强化社区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管理。“村改居”后, 社区自治能力还不够强, 需要发挥行政功能性作用, 打牢社区工作基础。按照行政级别, 建立多层次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 由下至上处理能解决的问题, 上报疑难问题;由上至下督办、核查问题, 并公之于众, 接受群众中监督。这样就形成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良性循环, 增强行政工作效能。从横向看, 要加强社区自治, 协调各方利益。社区治理应该实现多元主体治理, 参与社区活动需要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社区居民, 还有企业、非营利社团组织等主体发挥作用, 各治理主体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合作来实现对社区事务的管理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其中居民参与与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因为社区是居民的社区, 唤醒居民主人翁意识, 提升其能力, 有助于社区长远发展;社会组织是提升社区服务质量的重要助力。这样形成互动合作的社区治理网络, 既保障了社区治理的大方向, 也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2.2 推动社会化服务方式, 增强社区工作的治理力度

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权益需求, 仅靠行政管理的模式是不够的, 需要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一是需要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社区服务过程中, 我们往往遇到社区居委会干不了、干不好的事情,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这些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选取那些有资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等单位, 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发现突出问题, 可以一票否决, 解除合同, 以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展公益性质的社区公共服务。在社区成立“大党委”, 也就是社区支部吸纳其他单位人员或者社会精英到社区担任兼职委员, 为社区出谋划策, 参与建设, 增强社区服务能力;通过在职党员入社区, 认领服务岗位, 帮助社区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各单位、各位党员干部联系帮扶社区活动, 做到有方案、有载体、有措施;组建党员志愿者服务队, 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扶弱济困、关爱陪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2.3 完善规范化运转机制, 增强社区工作的保障力度

一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 制定和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居规民约等适应社区自治要求的规章制度, 对社区居委会等社区自治组织或团体的职责进行明确规范, 使社区推行自治具有规范的依据。二是机制运转强化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社区的居民代表大会做为社区的权力机构, 讨论和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居民、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共同决策重要事项, 充分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为社区执行机构, 具体组织实施社区的建设、管理、服务等事情, 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并协助政府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社区居民、志愿者、社会组织成员、有关企业等非权力机构、非执行机构人员组成监督机构, 发现和接收各方意见, 向权力机构报告。

参考文献

[1]陈天祥, 杨婷.城市社区治理:角色迷失及其根源——以H市为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 (3) .

村改居实施意见 第2篇

一、重要意义

“十二五”是我区加快农村全面城市化、实现城市转型提升的关键时期。“村改居”是推进农村全面城市化的重要内容,抓好“村改居”工作,对于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街区、各行政村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村改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全面提升我区城市化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以缩小城乡差距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核心,坚持“立足全区、科学统筹、梯次推进、先急后缓”的推进策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原则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村改居”工作必须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街区党委、村居党支部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坚持依法办事,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和步骤组织实施。

二是坚持村民民主自治原则。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决策,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各项民主决策充分体现民意。

三是坚持为民谋利原则。“村改居”过程中,各项政策要体现民本取向,最大限度的惠民利民便民。同时,适当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居民逐步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四是坚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原则。严格掌握“村改居”的条件和标准,成熟一批,改革一批,稳步推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目标任务

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深化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区管理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帮助居民充分就业,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质量,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居住社区化、资产股份化、就业非农化、福利社保化、服务公共化”。

五、政策把握

(一)关于“村改居”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行政村,应实施“村改居”:

1、村集体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完毕或虽未征收完毕,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的;

2、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

3、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农民不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二)关于“村改居”的过渡期限

为保障“村改居”工作平稳推进,设置五年过渡期,过渡期自管委会批复各行政村“村改居”改制方案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的政策取向坚持“从旧兼从惠”的原则,即选取并执行城乡政策最有利于保障居民利益的政策;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政策一律按城市居民标准执行。

(三)关于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

坚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权益”的原则,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新型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体制。

1、清产核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集体资产收益及集体债务等,并按程序进行登记造册,界定权属,明确产权关系。

原则上,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应先固化,确定权属,变现后纳入总股本,再行分配。对村集体土地的处置要按照现行政策分类处理,旧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剩余土地纳入政府统一管理或由政府储备。村土地资源的清产核资,先由土地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同时要对各类房屋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联合办学的学校资产不纳入改制资产,但要明晰产权。属于集体的各种债权计入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属于原村委会的债务要认真核实,弄清各种负债的构成和真实性,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

对集体资产不能抵偿债务的,即“负债村”,要对集体资产或债务进行固化,先确定股东资格,明确享有配股权人员范围,不量化配股,也不量化股值,待集体经济发展后,经民主程序再决定划分和量化工作。

街道、发展区经营管理部门或相应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指导,清产核资具体业务由改制村村委会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费用由各村承担。街区要成立由社区干部、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协助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后,各社区要将结果报街道、发展区经营管理部门或相应的工作机构审核,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

2、界定股东资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村情村况,根据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婚嫁习俗、人口流动特点等状况,明确享受集体收益的村民数量。对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计划生育超生子女、户口关系尚未明确的出嫁或入赘人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人员股东资格的界定必须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民主讨论决定。股东资格经民主会议确定后,张榜公布,并进行固化,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3、设置股权。以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净资产为总股本金,结合股东数量,合理确定集体与个人利益分配比例。个人股实行“一人一股”,其权益属于股东个人,产权转移关系受法律保护,股权可继承。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村改居”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可以通过继承或募集的方式成为新股东。对个人抽资退股、股权转让等行为,要有明确的管理措施。

4、规范管理机制。支持村民发展股份制公司,以推行公司制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形式,即由村民出资,组成股东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基本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监督制度,规范集体资产运营,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农村户籍人口清理和证件簿册标注工作

由公安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街区、村(居)和计生部门对农村户籍人口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摸清空挂户、下落不明、被判处刑罚或劳教、应征入伍、无户口、出生未落户以及违反计生政策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基本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户籍管理措施。同时,公安机关要按照“村改居”后各居民委员会的规范名称及现有居民住宅情况分期分批完成微机登记信息修改、居民户口簿注改、居民身份证换发和门楼牌编制等工作。

(五)关于社区管理体系建设

撤销原有的农村村委会管理体制,建立现代社区管理体系。独立行政村成立城市居委会,承担原村委会的工作职能和权利义务,集中居住区建立大社区综合管理体系。

原则上,实行“一村改一居”的改制模式,按照“先继承、后优化”的原则,原村委会成员可直接过渡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换届。对不能适应居委会工作的村委会成员,可按照各街区制定的农村退休干部管理办法执行。集中居住区探索统一管理的模式,即在集中居住区内选举产生社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协调指导各社区居委会工作,向社区居民提供统一的管理和服务。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在原村委会办公场所的基础上(集中居住区内部)统筹解决,社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在集中居住区内部调剂解决。

(六)关于社会保障问题

建立覆盖城乡、标准同一、层次较高、发展均衡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改制村居民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标准逐步过渡到城镇水平。

对改制后与我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不符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可继续按照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进行参保,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改制村居民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七)关于过渡期内计划生育政策衔接问题

适应“村改居”工作需要,做好计划生育过渡政策衔接工作。过渡期内的二孩生育审批、计生养老保险、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按照农村条件执行,过渡期后统一按照城镇条件执行。

计生部门要制定过渡期具体执行政策,并指导各街区、各村(居)做好过渡期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各街区、各村(居)及时修改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确保计生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八)关于社区就业问题

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优惠政策,多方协调做好改制村居民的就业服务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包括失业登记、推荐就业、协助组织技能训练、开辟社区服务岗位安置就业等活动。引导“农转非”失业人员转变观念,促进就业,鼓励创业。鼓励社区设立公益性岗位,尤其加大对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帮助实现充分就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认证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代管等工作。

(九)关于“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的职数设置、办公经费问题

1、人员职数及工资待遇。要根据各社区居委会的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总量、经济收入等不同情况,由各街道、发展区提出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意见,报管委会核准。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如果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有交叉任职情况,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可以适当增加。对经选举产生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职数,要按照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确定。过渡期内,社区党组织、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原渠道解决。社区党组织书记的社会保险由财政负担,直到下一届选举结束;其余人员由社区缴纳承担。过渡期结束后,社区两委成员职数、工资保险按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公司存在交叉任职的,财政只负责保障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保险,其他人员的工资及保险由股份公司负担。

2、办公经费问题。过渡期内,社区居委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按原渠道解决,过渡期结束后,按照上级规定的经费标准拨付。

(十)做好其他衔接工作

“村改居”工作事项繁多、程序复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集体土地处置专项规划、旧村委审计考核、治安稳定、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建设以及妇女、共青团、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等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在“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社会事务局牵头,党政办、组织部、纪工委、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社会事务局、地税分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文教局、卫生局、计生局、统计局、就业办、社保处、房管局和各街区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街道、发展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在各村安排驻点联络员,做好“村改居”实施方案的解释宣传工作,保证“村改居”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主动谋划,扎实推进。全区要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部门、各街区要主动谋划,积极作为,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工作预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街区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村改居”实施方案,并指导各行政村制定、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衔接政策和具体落实方案,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三)营造氛围,形成合力。着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大会动员、新闻媒体、印发“明白纸”、编辑小册子,悬挂标语横幅、设置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各项政策,推广典型经验,凝聚村民共识,形成发展合力。

村改居 第3篇

摘 要:社会融入是社会行动的结果,而经济活动是社会行动的首要活动。根据对陕西省西安市的调查数据,以“是否持续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考量“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与否,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从自身特征、经济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支持4个方面分析“村改居”群体城市社会融入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与年龄、性别等自身条件无关,经济资本中分红、房租等可替代收入变量和人力资本中高层次职业变量的影响不显著,社会支持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不显著;交往能力和政策制度变量在各自的类别模型中对“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具有显著影响,但未能进入最终模型;就业收入、文化程度和一技之长对“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具有显著正向。因此,“村改居”群体提高就业收入和文化程度以及拥有一技之长,均有助于其城市社会融入进程。

关键词:“村改居”群体;城市社会融入;经济资本;人力资本;就业收入;文化程度;劳动技能;社会支持;城市社会经济活动

中图分类号:F299.22;C912.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5)03000907

一、引言

“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不但事关其城市主体地位的重塑,而且与新型城市化的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伴随着我国各地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撤村建居”的广泛推进,大量城中村村民实现了户籍身份的转变和居住空间的改善,他们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甚至更优越的社会福利与生活保障,却还没有形成现代城市群体的个性品格以及与城市社会相适应的契约精神和主人翁意识;他们已经脱离农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却没有同“乡城移民”一样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城市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去。是什么因素造成这样的现象,抑或说是什么因素影响着这样一个城市新群体由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融入的进程?

从社会学理论来看,社会融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能动地与特定社区中的个体和群体进行反思性、持续性互动的社会行动过程(陈成文 等,2012)。目前,我国学界关于社会融入的研究以及政界对社会融入的关注,主要集中于乡城移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而事实上,对于普通并正常的公民,由于社会性资源的不一致或文化差别以及自身条件的限制和束缚,也会导致其在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出现社会融入问题(陈成文 等,2012)。“村改居”群体是城市的新兴群体,从主观上看,由于长期以来在“城中村社区”的社会背景下所养成的乡土意识,使其城市体验并没有促成其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文化心理以及教育等多个维度的城市化转变;从客观上讲,由于缺乏以可行能力建设为导向的制度与政策体系,导致其难以自发形成与现代城市社会相适应的城市人格、文化性格和精神品格。因此,“村改居”群体始终是一群游离于城市边缘的“失语群体”,难以真正有效融入现代城市社会。对此,学者们或从心理特征和适应能力以及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个体因素(黄程栋,2014;王慧博,2011;叶继红,2010;李飞 等,2010),或从制度不完善和政策法规的导向偏差及其与城市社会之间的主动和被动排斥等宏观因素(张海波 等,2006;魏建斌,2005),来对我国“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现有的研究对深刻认识“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现状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以启发,就创新社会治理、推进新型城市化以深层次的思考,为推动“村改居”群体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城市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是总体来看,理论研究多,而实证研究少;对“村改居”群体城市社会融入困境的定性分析多,而对其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少,尤其是缺乏对经济资本影响因素的考量。有鉴于此,本文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西安市莲湖区的调研资料,运用二元logistic模型对“村改居”群体城市社会融入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以拓展和深化有关研究,并为推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市化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何建宁,贾 涵:“村改居”群体城市社会融入的影响因素研究

二、研究思路与假设

经济层次的融入并不一定带来其他层次的社会融入(张桂蓉,2008),但是其他层面的社会融入却始于经济层面的整合。“村改居”群体在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上已经相当于甚至优越于城市居民,但是他们在经济活动方式上却具有“非农非工”的特性。社会融入是社会行动的结果,没有行动何来融入?结合社会融入的概念及其“社会性”“能动性”“持续性”“反思性”和“互动性”特征,本文以“是否持续能动地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考量“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与否原因在于,“村改居”群体只有参与城市的社会经济活动,才有可能突破原有的村落背景,形成新的社会互动,并在此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将外在于自己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顺利实现全方位的城市社会融入。 ,并分析其影响因素。综合考虑调研对象的年龄和从业经历,结合“城中村”存在的历史,将18~29岁群体中有5年就业经历、30~39群体中至少有5~10年就业经历、40~49群体中至少有10~15年就业经历和50岁以上群体中有15年以上就业经历的群体视为“持续能动地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群体,即实现城市社会融入的群体;否则为未实现城市社会融入的群体。

对于“村改居”群体城市社会融入的影响因素,本文认为:自身的基本特征是影响其城市社会融入的主要内在原因;经济资本为“村改居”群体带来固定的年度收益,成为他们维持生存甚至改善生活的可替代收入,同时也有可能弱化其对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人力资本的提高会加快“村改居”群体城市社会融入的进程和步伐,而社会支持则是其城市社会融入的外力动力。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村改居”群体自身的基本特征对其城市社会融入有影响。具体来看,主要在于以下方面:一是性别。由于传统男耕女织的社会分工与角色定位等方面的影响,男性较女性更有可能“持续能动地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从而城市社会融入的可能性更大。二是年龄。一般来讲,劳动力年龄越大,自身素质、技能水平以及知识结构等越难以适应城市社会发展需要,越不愿走出传统地缘和血缘关系,进而与城市社会隔离的可能性越大,融入城市社会的可能性越小。三是交往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越强交往能力强的人更容易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并在新的社会关系中交流、互动、反思、逐渐获得自我认同和城市社会的认同,实现城市社会融入。 ,则越有可能与外界环境建立广泛联系并对外界信息加以吸收和转化,为自己寻找更多的机会参与城市社会的各种活动,进而促成自己在社会规范、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等方面与城市社会的融合。

假设2:“村改居”群体的经济资本对其城市社会融入有负向影响。就业收入并非“村改居”群体在城市生存的基本条件,参照既得的房租或分红等,低于预期收益的就业往往不能激发其参与的热情。各种补偿和福利待遇的提高会强化“村改居”群体的特殊身份认同,弱化他们参与城市社会活动的动力。多套住房带来的可观租金以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和每年的商铺分红等可替代收入,强化了他们“以房谋生、以房养老、以房保医”的收入理念,弱化了其建立业缘关系、扩大社会交往的可能性,零化了其能动地与城市社会进行反思性、持续性互动的空间。

假设3:“村改居”群体的人力资本对其城市社会融入有正向影响。结合“村改居”群体的实际特征,本文用“文化程度”“一技之长”和“职业层次”来描述其人力资本。文化程度越高文化程度标志着一个人的文化、教育和知识水平,体现了一个人对现代文明的认知、接受和接轨能力及程度。 ,社会性越强,反思性越深,城市社会融入则越顺利;掌握一技之长,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资源,实现与城市社会能动持久的互动;职业层次越高,则越有可能更多地接触较高层次的城市群体,加快其城市社会融入的速度和程度。

假设4:“村改居”群体得到的社会支持对其城市社会融入有正向影响。社会支持可以提高“村改居”群体的社会适应能力:社会关系越广群体社会关系的广泛有利于其打破传统地缘关系限制,进而实现与外界环境的社会交往和融合。 ,社会参与的可能性越大,城市社会融入的可能性也越大;鼓励激发“村改居”居民积极投入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政策制度,对其社会融入有正向影响;周边企业与人口的集聚在一定程度上为“村改居”居民参与各种城市社会经济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有利于他们的学习和提高;社会认同度越高,社会排斥越小,“村改居”群体融入城市社会的外部条件越好,可能性也越大。

三、数据来源及变量说明

本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自对西安市莲湖区“村改居”居民的访谈与问卷调研。发放问卷500份,实际收回476份,经整理有效问卷为433份。因变量为“城市融入”,将“能够持续能动地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设置为融入,用1表示;否则为没有融入,用0表示。调查结果显示,64.8%的“村改居”居民能够持续能动地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根据前面的研究思路和假设,本文在构建“村改居”群体城市社会融入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时,选取基本特征、人力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支持4类14个因素作为解释变量(见表1)。

四、实证分析结果与讨论

根据选定的二项Logistic回归模型,利用SPSS19.0软件对模型进行估计,通过逐步筛选策略剔除4类变量中的不显著因素,得到模型1~4的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4个模型最终包含的变量分别是交往能力、就业收入、文化程度和一技之长以及政策制度。其中,就业收入、文化程度、一技之长和政策制度在1%的水平显著,交往能力在5%的水平上显著,它们是影响“村改居”群体城市社会融入的主要因素。各模型对数似然比卡方的概率P值均小于显著性水平,说明模型整体检验也是显著的。

模型1是关于“村改居”群体自身特征对其城市社会融入的影响分析,进入方程的只有交往能力因素,说明在城市环境中稳定生活相当时间后,年龄和性别对“村改居”群体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融入城市社会已没有太大影响。交往能力与“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正相关,从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发生比来看,人际交往能力“较好”和“好”的群体是人际交往能力“差”的群体的6.571倍和3.714倍,说明“村改居”居民的人际交往能力越强,则城市社会融入可能性越大;人际交往能力越差,则越拘泥于传统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交往群体。

模型2是关于“村改居”群体经济资本对其城市社会融入的影响分析,最终进入方程的只有就业收入。1 500~2 000元的就业收入在5%的水平上有显著影响,而2 000~2 500元的就业收入和高于2 500元的就业收入则在1%的水平上有显著影响,说明1 500~2 000元的就业收入对于“村改居”群体来说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不十分显著,因为在西安一套房子的月租金也基本如此。总体来说,“村改居”群体就业收入越高,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可能性越大,城市社会融入的可能性也越大。房屋套数、补偿安置款及商铺分红等变量,是“村改居”群体参与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可替代收入来源,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收益和养老及医疗保障,但也弱化了他们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欲望,可能对他们的城市社会融入存在负向影响。但是该变量在本研究中未能体现出显著影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检验。

模型3是关于“村改居”群体人力资本对其城市社会融入的影响分析,其中文化程度和一技之长都有显著正向影响。“村改居”群体的文化程度越高,社会认知和处事能力就越强,对周围环境和价值规范的理解就越深入,会进一步对自己的行动及所处情境的社会和物理特性进行反思性监控,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以适应城市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一技之长是发挥“村改居”群体主观能动性,在现代城市环境中继续社会化的基础和关键。技能是“村改居”群体能动地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威性资源,拥有一技之长,才能更好地运用各种资源实现自己在城市的现代化转变和继续社会化。

模型4是关于“村改居”群体获得的社会支持对其城市社会融入的影响分析,只有政策制度因素进入模型,具有正向显著影响,说明保障其权利、强调其义务的激励性政策能够推动其积极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并逐渐积累个人资本与社会资本,进而激活其市民意识,塑造其城市主体地位。社会关系、周边企业与人口和社会认同等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外因并不是“村改居”群体是否能动持续地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决定性因素,内因才是关键,这一点在表3的最终模型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为了更进一步验证估计效果及其应用性,将上述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引入新的模型,依然采用逐步筛选策略分析其对“村改居”群体城市社会融入的影响,最终模型中HosmerLemeshow统计量的观测值小于临界值,且其拟合优度检验的P值为0.586,大于0.05,模型的拟合优度好(见表3)。最终模型包含了就业收入、文化程度和一技之长,其回归系数显著性检验的Wald观测值所对应的概率P值都在5%的水平显著。而政策制度和交往能力没有进入最终模型,因为如果引入,则相应的Score检验的概率P值大于显著性水平。

其次进入模型的是文化程度变量。同样收入“村改居”群体中不同文化程度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也存在差异,初中文化程度、高中文化程度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相对于小学文化程度分别使LogitP平均增长0.998、2.714和3.216个单位;从发生比来看,初中、高中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发生比分别是小学文化程度群体的2.712倍、15.085倍和24.931倍。可见,文化程度越高,“村改居”群体对个人和社会的反思性越深,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越快,其城市社会融入越容易。

最后进入模型的变量是一技之长。可以看出,在同样就业收入和同样文化程度的“村改居”群体中,有一技之长的群体与没有一技之长的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存在差异,拥有一技之长的群体相对于没有一技之长的群体使LogitP平均增长1.692个单位,同时,他们的城市社会融入发生比是没有一技之长群体的5.432倍。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与年龄、性别等自身条件无关,经济资本中分红、房租等可替代收入变量的负向影响未得到证实可能是由于这些因素是“村改居”群体的共性特征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去意义,如同在同一性别中去研究性别的影响程度一样。 ,高层次职业变量的影响不显著高层次的职业对包括“村改居”群体在内的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但是鉴于“村改居”群体自身的因素,他们难以获得高层次的职位,因此这一因素的影响不显著。 ,社会支持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不显著;交往能力和政策制度在各自的类别模型中对“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具有显著影响,但未能进入最终模型。相对以上变量,就业收入、文化程度和一技之长对“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影响显著。人的行为选择与其利益密切相关,当融入城市社会能获取更多的利益,“村改居”群体会积极能动地参与到这样的经济活动当中来,因此,就业是载体,收入是目标;经济技术的发展对有一技之长的熟练技工以及高素质的知识经验技能复合型劳动者的需求不断增加,文化和技能既保证了“村改居”群体就业收入的增加,也满足了城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实现个人与社会对接的同时,促进“村改居”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村改居”群体城市社会融入问题的解决,并非某些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所认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自然解决的,必须重视这一群体的城市社会融入在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提升城市品质和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以上结论可得出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对“村改居”群体向新市民转型的谋划,不仅要考虑其户籍身份和居住空间的转变,还要鼓励其积极地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能动地实现城市就业,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改革因生产要素的贡献性差异所造成的“强资本、弱劳动”的分配机制,提高劳动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鼓励“村改居”群体通过经济行动参与实现城市社会融入。

第二,在“村改居”居民居住区积极开办公益性的、寓教于乐的文教俱乐部,选择适合“村改居”群体认知结构的方式,帮助他们认识未来城市社会长远发展的方向,厘清城市现代化进程中自己的利益与责任,提高认知能力和反思能力,加深对城市契约精神和价值规范的理解,进而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以适应城市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第三,扩大公益性技能培训规模,提高技能培训水平。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有效实施大规模的技术培训计划,一是可以提高“村改居”群体参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竞争力,增加其收入,推动其城市社会融入;二是可以实现经济增长投入结构的转换和升级,最终带来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三是可以改善和提升政府的效度和信度,增进社会和谐,促进文明共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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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钟涨宝.2010.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适应研究——基于江苏省扬州市两个失地农民社区的调查[J].青年研究(2):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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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童星.2006.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适应[J].社会科学研究(1):128134.

“村改居”法律程序的缺失与完善 第4篇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大量城市边缘的农村地区和城市中的“城中村”自主或者被动地进入城市化的浪潮当中,其管理体制、经济结构和生活文化需求等方面发展到了城镇的水平或者接近于城镇的水平,这些地区都面临着要进行“村改居”工作。而“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它是指将原来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撤销,改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用城市的管理模式去治理被城镇化的原农村地区。[1]简单地讲,“村改居”就是城市化进程中将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也就是所谓的“农转非”),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是,由于“村改居”工作涉及基层组织变更、农民权益的保护等方方面面的事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乡镇街道或村是不能够自行解决好的,它需要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规范的指引和约束。

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对“城中村”及城市边缘村庄实施了“村改居”改造,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综合这些地区的实践,我们可以把“村改居”的实施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土地处置。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依法征收,转为国有。(2)户籍转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换村民的户籍,享受同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应尽义务。(3)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处理。原属村集体或农民经批准建造的集体用房或私房,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准予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发放房屋所有权证。(4)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包括环卫、绿化、道路以及用水用电管理等,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市政财政。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形,“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在工作中,由于缺乏有关“村改居”的配套法律、法规,使“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较难开展,从而影响“村改居”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2“村改居”的法律程序缺失

法谚曰:“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季卫东教授在其《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引自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那句广为流传的名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无不说明一国法制进程中程序的重要性。任何实体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借助程序的技巧以安排和落实,也就是说,法律上实体性的目标追求只有被装置于程序性的逻辑框架中时,才能真正体现出其实践意义。[3]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等相关法律,但“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由于其存在背景的特殊性,在过渡工作中,这两部法律都不能处理好有关“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和换届选举等有关问题。“村改居”社区居委会不同于纯然的城市社区,直接套用《居组法》,则需要考虑《村组法》和《居组法》的同步一致性问题。

目前,全国范围内仅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及“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除此之外没有在其他全国性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关于“村改居”工作的指导。尽管,2006年民政部门曾经提出,要将进一步明确“村改居”的工作原则,规范“村改居”工作的程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置好农村集体资产,妥善安置好村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形形色色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做法。但是,统一的指导原则至今没有出台。[4]

现实中,对“村改居”进行规范的主要是地方立法或者政府文件,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各地区立法差异较大,立法层级低,并且有些文件的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村改居”在实体法方面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在程序法方面也存在诸多缺失。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2.1“村改居”的盲目和无序化,缺乏改制的标准和程序

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相当多的村委会改革成了居委会。但是基于我国国情,我们不能认为“村改居”是所有农村村委会的改革方向。一方面,由于部分农村在地理位置、经济结构以及市场化程度上都不具备城市化的条件。对于这样的农村而言,城镇化的主要途径是人口通过就业、升学等方式往外迁移,而不是将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即使具备或者可以创造出城镇化的条件,但作为农业大国,考察当地气候、土壤等环境因素,从事农业种植比从事其他作业更能获得经济收益。在这些农村中,保留农村形态比转变成城镇更为务实。有农业作为基础,使得农民、农村以及农村自治组织———村委会的长期存在成为客观必要。

基于以上原因,我国“村改居”工作只能因地制宜地实行,严格其设立条件和程序,反对无序化地进行“村改居”的情况。“村改居”实行基本条件和程序限制,可以使有些盲目撤村制改为社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2 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办法不统一

“村改居”后,选举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进行村民直接选举,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选举?根据《村组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而《居组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很显然,在“村改居”过程中涉及的民主选举问题上,《居组法》和《村组法》两部法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实践中,“村改居”社区经常会遇到选举办法分歧,造成一些工作上的困扰。

3“村改居”的法律程序完善思路

在强调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今天,要加强和完善“村改居”工作,必须注重法治,其中最为基本的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程序上的合法合理,是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从程序的角度考察和分析当前“村改居”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规范行政权的运作,保障村民———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推进我国城市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村改居”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尤其应当注重法律程序,以规范政府行为,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免遭侵害。

3.1 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政府“撤村设居”的行政行为应遵循“村改居”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村改居”的启动程序(“村改居”的条件和程序),“村(居)民会议决议”的制约性程序等。

比如,“村改居”的条件可以做出如下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1)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2)以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3)本村2/3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在具备了以上“村改居”的基本条件后,要严格工作程序,不得随意以“权力”改社区。“村改居”的实施程序可以做如下考虑。

第一,经乡镇政府或街道研究提出。

第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情况,讨论进行表决,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三,由村提出申请。即由村委会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议,向街道提出撤销村建制,建立居民委员会的请示。

第四,街道报县(区)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政府批准公布。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村改居”也是这样做的,经过调查反馈,适当时间可以考虑在全国形成统一的指导性规范。

3.2 完善行政参与制度

行政法律关系确立的必要条件是在行政关系中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撤村”“设居”行政行为时,应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包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集体资产和土地的处理方式、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问题的讨论,通过细化参与方式、参与途径、参与程序、参与时间等内容提供给行政相对人参与的机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特别是知情权和听证权等实体和程序性权利。[5]

农村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普及,已远远走在了城市发展的前头,因此,在“村改居”过程中,如何做好基层民主的转型和过渡是我们应当重视的一个新问题。

2005年民政部曾下发农村选举意见,对这一问题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确定“村改居”社区选举办法。“对已经完成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探索按居民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虽然名称已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律按照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并组织换届选举。”

我们认为,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村改居”社区选举办法,首先,法律层级低,未能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其次,以是否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为标准来确定“村改居”社区选举办法,实践中不太好把握。建议加快完善“村改居”配套的法律、法规,详细规定“村改居”社区选举办法,以“两委会”成员任期届满为标准,尊重大多数村民意见。

3.3 完善法律救济机制

“村改居”工作事关农民的身份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及其他政治文化权利,应当疏通行政复议救济渠道,完善意见申诉和申辩的上访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综合构架“村改居”农民利益保障机制,促进“村改居”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发展。

摘要:目前,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改居”工作,各地“村改居”工作较难开展,且容易损害村民合法权益。加强和提高“村改居”法治水平,是城市化的重要保证。通过对“村改居”法律程序缺失进行探讨,揭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村改居”相关立法的若干思路,以期对我国城镇化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村改居”,法律程序,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慧,王琳.“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理论月刊,2008(11).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3(1).

[3]谢晖.论法律程序的实践价值(上)[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1).

[4]张丽琴.从“村改居”看村委会的改革走向[J].理论月刊,2008(9).

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 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潍发[2004]9 号文件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村改居”工作推进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精神和**街道《实施“村改居”工作方案》安排,现就做好**街道***村“村改居”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大和十*届*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以加快城市化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围绕深化城乡户籍管理一元化配套改革,严格按程序搞好“村改居”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具体工作中,要认真把握以下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要精心组织,严格程序,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从服务居民的宗旨出发,认真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民意民愿,实现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升。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既要大胆实践推进,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从村情实际出发,科学把握工作推进的力度、速度,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成立***村“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包村干部和部分

村民代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村改居”的日常工作。

2、宣传引导。村召开村“两委”会议和“两委”扩大会议,并利用张贴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村改居”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村改居”工作的意义、有关法规、政策等,提高群众对“村改居”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信心,为全面铺开“村改居”工作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氛围。

3、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实施阶段

1.召开“村改居”工作动员大会。按照上级的总体安排,结合本村的实际和工作计划,开好“村改居”工作动员大会,传达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具体工作。

2.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组织成员,名单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向**街道提出“村改居”申请,并上报《实施方案》,待区政府审批。

4.成立居委会领导班子和相应组织。“村改居”后,居委会挂牌名称为“**街道***居民委员会”,党组织名称为“**街道***居委会支部委员会”(具体名称待上级核准后再定),原村两委成员自然过渡为居委会两委成员,待任期届满后依法按程序换届。

5.建章立制。“村改居”后,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公布上墙;居委会亦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群众的意愿制定居规民约和居民自治章程。同时,建立相应的组织和服务体系,规范提升居委会管理服务水平。

6.理顺“村改居”后的各种关系。妥善解决好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社区党组织设置、“村改居”后居民住房、集体资产处置、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变

更、社区居民就业、居民的社会保障、基层妇女、共青团、工会组织建设、居委会的职数设置、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和其他社会管理事务等方面的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

“村改居”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对改制中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入档。及时开展对“村改居”工作的自查自纠,对不规范的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对“村改居”后的各项工作搞好规范完善。四、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程序操作。“村改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严格程序,认真操作。从准备工作到全面铺开,都要严格把关,一环紧扣一环。既要掌握政策,严格程序,又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坚持上下结合,稳步推进。

(二)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村改居”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村改居”过程中,要注意稳定干部队伍,村“两委”班子成员暂不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可在以后换届时依法按程序进行。

(三)切实加强领导,为“村改居”工作提供强有力的 组织保证。“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全面掌握情况,及时汇报,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村改居”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村改居”后,凡在本居辖区内新建的居民区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入住的居民,在卫生管理、计划生育、社区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要逐步实行属地管理。

(五)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关于集体组织成员认定、集体资产处置、土地管理、计划生育、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等问题,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村改居”工作推进城市化城乡一

体化的意见(试行)》要求,结合本村实际采取灵活的改革方式,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就业方式正在发生巨大的改变,为进一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就朝阳村推进“村改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市、区有关精神,按照“政府推动、尊重民意、依法有序、因地制宜、风险可控”的总体要求,以加快城市化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严格按程序搞好“村改居”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要精心组织,严格程序,确保工作的合法性。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从服务居民的宗旨出发,认真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民意民愿,实现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升。

(三)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既要大胆实践推进,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从村情实际出发,科学把握工作推进的力度、速度,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 年 5 月 14 日前)

1.成立机构。成立朝阳村“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由开发区有关领导及驻村工作队组成,具体负责“村改居”的日常工作。

2.宣传引导。村召开村“两委”会议和“两委”扩大会议,并利用广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对“村改居”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村改居”工作的意义、有关法规、政策等,提高群众对“村改居”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信心,为全面铺开“村改居”工作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氛围。

3.调查摸底。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群众家中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了解掌握民意,重点对“村改居”后的工作模式、资产运营等问题进行深入调研,为顺利推进“村改居”工作做好准备。

(二)实施阶段(2018 年 5 月 15 日-5 月 25 日)

1.召开“村改居”工作动员大会。按照上级的总体安排,结合本村的实际和工作计划,开好“村改居”工作动员大会,传达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具体工作。

2.召开“两委”会议,对“村改居”方案进行讨论。

3.召开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朝阳村改为居委会。

4.村委会将表决结果上报开发区管委会,由管委会报区政府审批。

5.成立居委会领导班子和相应组织。“村改居”后,原村两委成员自然过渡为居委会两委成员,待任期届满后依法按程序换届。

6.“村改居”后,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公布上墙;居委会亦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群众的意愿制定居规民约和居民自治章程。同时,建立相应的组织和服务体系,规范提升居委会管理服务水平。

7.理顺“村改居”后的各种关系。妥善解决好“村改居”后居民住房、集体资产处置、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变更、社区居民就业、居民的社会保障、基层妇女、共青团、工会组织建设、居委会的职数设置、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和其他社会管理事务等方面的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 年 5 月 26 日-5 月 31 日)

“村改居”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对改制中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入档。及时开展对“村改居”工作的自查自纠,对不规范的问题及

时纠正,进一步对“村改居”后的各项工作搞好规范完善。

四、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程序操作。“村改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严格程序,认真操作。从准备工作到全面铺开,都要严格把关,一环紧扣一环。既要掌握政策,严格程序,又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坚持上下结合,稳步推进。

(二)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村改居”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村改居”过程中,要注意稳定干部队伍,村“两委”班子成员暂不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可在以后换届时依法按程序进行。

(三)切实加强领导,为“村改居”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全面掌握情况,及时汇报,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村改居”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关于集体组织成员认定、集体资产处置、土地管理、计划生育、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等问题,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采取灵活的改革方式,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浦政发﹝2018﹞16 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进程,进一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升群众幸福指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以缩小城乡差距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核心,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立足全县、科学统筹、梯次推进、先急后缓”推进策略,严格按程序做好“村改居”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我镇“村改居”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村民意愿。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程序,对涉农利益的重要事务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规划论证,合理制定工作方案。

(二)坚持维护村民利益。兼顾村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允许过渡,利益就高,确保集体经济产权权属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村民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程度、人口规模、人口结构、自然条件和当地干部群众意见等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镇村建制改革实施方案。

(四)坚持稳妥推进原则。从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做好干部群众思想工作,稳步推进人、财、物交接等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村改居”的对象与政策

根据浦政发﹝2018﹞16 号文件精神,我镇安石村列入浦北县 2018 年“村改居”工作实施范围。“村改居”实行以下主要政策:

1.改革完善户籍改革管理制度。“村改居”后,村民户口集体转为居民户口,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2.理顺社区行政管理体制。原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可过渡为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两委”班子职数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原村干部的待遇原则上按原渠道和城市社区干部待遇标准落实。“村改居”后取消原村民委员会名称,按规定命名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由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村改居”后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变更、设置。

3.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村改居”后,原集体经济产权权属不变,原村民合作社变更为居民合作社,承担居委会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

4.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纳入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和建设。加大“村改居”后交通、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纳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范围,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

5.做好居民就业和居民子女就学工作。居民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8 年过渡期内,居民子女原享受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不变,加大对“村改居”地区学校的投入,确保学校公用经费逐步达到城市学校标准。

6.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村改居”后的居民,经县民政局审批后,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原村的现役士兵,保留入伍时的优待金待遇;优抚对象抚恤金的发放,仍按原标准执行。社区居民可自主选择参加农村或城镇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做好居民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在政策上的衔接、转换等工作。

7.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原户籍登记在村委会的农业人口,仍执行农村居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享受国家、自治区和钦州市有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

8.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建设网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新建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或原有的乡镇卫生院为基础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一体化管理模式。“村改居”前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

四、组织机构

成立镇“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办,由黄永宁担任办公室主任,指导相关村依法有序开展“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胡镇乾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许旭富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刘波镇党委副书记、工作分队长

陈朝义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副镇长

张驰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张振锋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黄康信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黄虔祯镇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

陈文副镇长

吴冠桐镇长助理

黄永宁镇民政办主任

成员:从镇民政办、综治办、组织办、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财政所、林业站、社保所、计生办、水利站、中心小学等单位和安石村委抽调人员组成。

五、工作步骤

1.8 月 2 日前,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成立“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村改居”事项;宣传政策,了解民意,问卷调查等;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工作。

2.8月3日—8月20日,召开村“两委”班子成员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由村“两委”干部向村民代表传达县、镇关于“村改居”会议的精神,使村民代表了解“村改居”的意义,讨论、表决镇提出“村改居”方案,向镇提出“村改居”的书面申请。

3.8 月 23 日前,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分析村级村民代表大会结果,讨论、决定“村改居”请示事项,书面请示县政府。

4.8 月 28 日前,县政府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撤销原村党组织、村委会,按原管辖范围,设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原村“两委”成员过渡为社区“两委”成员,原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过渡为社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原村党组织、村委会公章使用至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公章启用后再上交镇统一封存,制作牌匾、公章,举行挂牌仪式。

5.8 月 31 日,总结验收。“村改居”工作结束后,各村要及时进行总结,对“村改居”有关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县、镇“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断完善提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村改居”工作,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更好地发挥浦北县城的集聚和辐射作用,促进浦北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次行政区域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村改居”工作。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村改居”工作是在市镇村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村改居”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任务,抓好落实。

(三)加强宣传,确保稳定。在“村改居”工作过程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减少思想波动;要保持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方便群众办事;要加强土地管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农民土地承包合同、各类经济合同继续正常履行,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

村改居 第6篇

一、“村改居”社区居民市民角色认同困境

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5。角色认同是一个社会过程,表现为自我与社会、他人的互动;角色认同又是一个心理过程,表现为个体对自己所承担的某个角色身份的知觉、情感体验以及相相应应的行为表现。个体对某一角色的认同感越强,其参与角色行为为的的动机就越强6。“村改居”社区居民在被征地之后,从户口上讲讲其其身份不再是农民,或早或晚都将获得市民户口,然而如果不能能够够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获得对市民角色的认同的话,那么么他他们对于市民身份的知觉、情感体验及行为表现都不会符合市民的身份,其市民化道路就远未能实现。

为了考察“村改居”社区居民市民角色认同情况,笔者对绍兴市四个“村改居”社区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计发放问卷187份, 采用集中填写和留置填写的方式,有效回收问卷181份,回收率为96.78%。经过对问卷的检查,剔除无效问卷31份,得到有效问卷150份,有效率为82.87%。通过SPSS17.0 For windows统计软件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分析。调查结果显示,“村改居”社区居民对其新的市民角色认同存在困境。

在调查市民角色认同信息时,我们设计了含有20个问题的量表,量表为李克特五点量表,从“完全不同意”、“不同意”、“不确定”、“同意”、“完全同意”依次记为1分、2分、3分、4分、5分。 对量表数据进行处理,个别题目做反转计分后,统计分析发现受访居民对于市民角色的认同度并不高,各个项目的均值只达到3左右。

在设计的20个问题中,第1到4题是关于“村改居”居民对于城市居民生活的了解和认同情况,第5到12题是关于“村改居”居民对于其个人城市居民行为判断,第13到20题是“村改居”居民对于其城市居民角色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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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2可见,“角色认知”因素的平均数最高,为3.1417,即是说“村改居”居民对“城市居民”角色相对熟悉,知道城市居民的生活相对农村生活更先进更现代化,但这个指标的标准差达到了0.56659,比“角色体验”和“角色行为”的标准差都大,这表明村改居居民在“角色认知”这个因子上呈现出一种离散度较高的中偏负向的认同状态。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关于第1和第4题两个问题得分较高,也就是来自农村的居民比较认同城市居民在生活条件上和社会保障上的优势,而社会公共资源及生活方式上并不能够引起他们的关注。这表明,“村改居”居民在市民角色认知上更关注的是表面的显性的内容,而深层的精神生活及价值观上的市民意识并没得到认同。

在角色行为这个因素上,均值有变小,同样其标准差也变小,说明对这8个问题,“村改居”居民更有一致的看法。如7、 8、9三题,得分都小于3,即介于“不同意”和“不确定”之间。在一些“村改居”社区,农民在失去土地时有一些接受了一些技能培训,但是实际上许多农民并不愿意参加此类培训,所以第7题“我现在能够得到一些免费的职业培训”没有得到高分。第9题“我享受着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福利保障”,其得分与第4题比较能够发现“村改居”居民能够感觉到其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差别。第8题“我经常参加社区的活动”得分不高,但标准差较大,说明不同“村改居”居民在社区活动参与度上差别较大。

在角色体验这个因素上,均值最小。特别是18、19和20题的得分能够说明“村改居”社区居民从思想上并不能真正认同其现在的市民角色。“我可以与我的邻居、其他社区成员互相帮助”,这个问题是考量“村改居”居民的社会关系网络情况。认同是一个人将其他个人或群体的行为方式、态度观念、价值标准等,经由模仿内化,使其本人与他人或群体趋于一致的心理历程7,认同是一种典型的群体性意识,因此若社区居民能够与其邻居、其他社区成员互相帮助则可认为他能够融入其所在的群体,进而形成群体意识。但从数据分析来看“,村改居”居民在社区群体交往中比较少,难以形成社区的共同意识,这是不利于市民角色认同的。第19题让被访者回答其社会地位的变化,得到的结论并不让人乐观。从政府部门主观角度来看,农民变为市民应该是社会地位上的提高,但农民并不这样认为。该题的平均得分只有2.83,即有近一半的人认为其社会地位没有高于以前。这种消极的观点在第20题也得到了体现,许多“村改居”居民不认为他们的生活比以前要好。

二、提高“村改居”社区居民市民角色认同途径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失地农民市民化是农民在生活条件、社会互动、身份认同和观念意识诸方面从传统向现代变迁的全面过程,任何一个方面的转化出现障碍,都可能影响到其他方面的正常发展,从而影响失地农民市民化工作的进展,而新市民群体的角色再造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终极目标和价值追求所在。

(一)做好征地工作配套制度设计,解决农民生存后顾之忧

征地工作不能是简单地将农民从土地中剥离,而应该是将房屋拆迁补助、安置小区建设、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社会保障、培训就业等一系列工作全盘考虑,形成征地工作的配套制度设计,让农民不再为解决低层次的需求问题而苦恼,从而顺利实现社会融入,角色转换。特别是社会保障和培训就业两方面的工作是促进失地农民在“村改居”社区中顺利市民化的手段。

农民一旦失地转为城市户口,在主体上就具备了作为市民的资格,应该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和市民一样,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前者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方面,后者即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教育减免、司法救助等。社会保险的资金可以通过安置补偿费或集体资产收益来解决。有学者还建议允许农民将土地折价入股,根据征用土地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分红,长期受益,为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提供长远保证。社会救济则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实际上社会救济作为一种社会公共物品,当失地农民转变为市民时就应当由政府无条件地向他们提供。

培训就业能够让失地农民获得与市民生活相适应的工作, 农民只有进入了现代职业体系,成为城市产业中的生产经营者, 才能真正融入城市8。政府要建立街道、社区两级网络,由政府出资、机构参与、社区管理,实现对失地农民的求职登记、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在就业培训中,要具体考虑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年龄状况、现实需求、当地特点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内容丰富、类别多样的培训课程。比如宁波海曙区根据企业的需求, 采取“订单式培训”方式,把培训的被征地人员直接推荐给企业, 做到“学校出菜单、企业下定单、政府来买单”。

(二)积极开展市民教育,正面引导失地农民市民化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缺少“公民教育”,在城市中更是缺少“市民教育”。因此何为“市民”,“市民”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市民” 有什么样的行为规范一直都是很模糊的。在我们的调查中,受访者多数能够指出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如更全面的社会保障、更多的公共资源,但基本上不能说出相应的义务以及行为规范。实际上许多农民离开农村是自上而下的政策驱使, 他们并没有做好市民心理准备,不具备城市市民意识。失地农民小富即安、安于现状的思想观念,自由散漫的工作作风等都与市民素质要求相差甚远9。正是因为缺失市民教育导致了许多村改居社区的管理问题。《绍兴晚报》2013年9月12日用一整版报道了一个“村改居”社区的五个问题,即争相在花坛开辟 “农场”,养鸡养鸭成风,停车占用消防通道,健身场地成晾衣区,物业管理不安全。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针对失地农民的市民教育, 正面引导他们完成市民化的转变,以促进其融入城市、适应城市生活。在教学内容上可以安排“了解城市”、“融入城市”、“合法维权”、“多彩生活”、“安全生活”、“健康生活”、“文明礼仪”、“理财规划”等,让失地农民能够从各个方面了解并适应,甚至主动追求新的市民生活。在教学形式上,要考虑农民的年龄和知识结构,所以不宜使用传统教学形式,而应该是形式多样,寓教于乐, 如有奖竞猜、小品、影视动画等。在教学组织上,应该是采用就近原则,在社区中成立社区学院,以此为载体进行教学。

(三)丰富“村改居”社区文化建设,增加失地农民的心理适应能力

要实现认同最好的方法就是融入其中,也即参与其中。在调查中能够发现失地农民参与社区活动较少,邻里关系也不如以前在农村的好,征地不仅是将土地从农民身上剥离,更是将传统的农村的“熟人社会”从他们身上剥离,使他们进入“社会孤岛”。失地农民要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实现对其市民角色的认同,需要他们参与到市民生活中,通过参与来自行构建他们的市民角色。村改居社区是失地农民的居住生活、社会交往的场所,也是他们再社会化,转变为市民的场所。“村改居”社区文化建设则是引导失地农民走出各自的小世界,进入社区大舞台的有效措施。

“村改居”社区文化建设可着力于三个方面。一是培育和发展适合于失地农民的社区文化活动团体,这些文化团体可以是唱歌跳舞等文娱类,也可以是养花钓鱼等休闲类,还可以是象棋太极拳等体育类,这些文化团体一定要接地气,要适合于失地农民的生活习惯及素质水平。通过多种形式社区文化活动,引导失地农民从私人空间走向公共空间,与相同爱好的人聚集起来,形成新的“熟人社会”,减少农民社会层面和心理层面的失落和不适应,提高市民化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开展社区教育, 通过广播、黑板报、宣传栏、免费讲座、文明住户评选等多种形式引导失地农民去除陋习、接受城市文明与城市生活方式,培育与城市生活相适应的生活习惯和思想感情,在潜移(下转第34页) (上接第31页)默化中改造其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三是开展与传统城市社区之间的文化交流,把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传播给农民,有助于淡化农民身上的农村生活习惯,帮助农民走出以血缘和地缘关系构建的局限、狭隘的社会交往网络,用开放的心态扩大交往范围,学会与城市居民相处,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接受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为更好的在城市生活打下基础。

(四)提高“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工作能力,形成市民角色转变的示范效应

在我国农村的基层管理机构是村委会,城市社区的管理机构是居委会。农村被征地实现“村改居”之后,管理机构也由原来的村委会改成了居委会。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村改居” 社区只是村委会的名称变为居委会而已,工作人员队伍和工作内容仍然不变,所以许多居民仍习惯称自己的社区为村。这种简单粗放的更名被许多学者所诟病。村委会负责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务管理,居委会相对而言要承担更多的职能,包括承担起社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职责。因此在村委会向居委会转变的过程中,要加强居委会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管理和服务社区的能力。

队伍建设重点是选拔和培养。一方面要保证居委会工作人员大部分经民主推荐、依法选举产生,坚决杜绝传统农村选举中的拉选票行为,少量专业岗位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特殊情况下通过调派的方式把高素质的社区管理人员安排进来,这样可以将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年富力强、专业过硬的人才充实到社区居委会中,让他们在社区建设中承担骨干作用。另一方面要对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使他们有能力实现居委会履行社区自治职能,要定期邀请专家学者给他们讲授社区建设的相关知识,组织他们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他们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他们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的能力,使他们在社区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村改居 第7篇

关键词:村改居,社区变迁,生活方式

1 问题的提出

20世纪末,政府提出了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这一战略通过促进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集中,缓解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压力,促进农村自身经济发展。2003年10月,我国城镇化率已达37.7%。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数量日益增加,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农村的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在地理上被纳入了城市的空间范围,形成了“村改居”社区这样一种城市化进程与中国独特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村改居”社区居民身份已经转变为城市社区居民,但在生活方式和传统观念上还未转变,产生了一定的不适应性,不能很好地接受城市生活方式。

国内学界对于“村改居”社区的生活方式研究主要从以下内容入手:在劳动生活方面,居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失去土地后就业质量低、稳定性不高;在消费生活方式方面,因为居民经济收入不稳定,在城市消费较高,所以入不敷出导致居民心理不安全感增强;在观念意识方面,居民身份认同出现危机,对未来的生活产生了担忧和焦虑,对城市归属感较弱。现有研究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办法:一是对居民进行培训,鼓励创业,积极引导居民再就业;二是加大财政投入以完善居民社会保障机制;三是加强社区建设,营造社区市民文化,促使居民融入城市生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逐渐取代了传统城镇化。新型城镇化强调在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最终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现有研究没有对居民失去土地后的居住方式,生活环境改变后的休闲娱乐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进行深入研究。2015年10月14日,本研究对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小区居民的居住方式、休闲娱乐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通过对“村改居”居民生活方式的调查分析,全面了解在“村改居”社区变迁过程中居民的居住方式、休闲娱乐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的现状,并分析居民生活方式变化的特点,对“村改居”居民城市化的实现路径提出几点建议,使“村改居”社区居民具有城市居民身份认同的转变,更快地融入到城市生活。

2“村改居”居民的生活方式

2.1“村改居”居民的居住方式

随着村民的土地被征用,整个村子搬迁到“村改居”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区周边的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交通方便,居住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对九里亭小区调查的过程中,有95%以上的村民都居住在楼房,修盖房子的钱是政府征地时的补偿款。由于供每家盖房子的土地很有限,所以大部分人选择盖两层小楼,这样加大了空间的利用率。在九里亭小区,我们发现个别房子外面还有供居民打水的井,非常方便,这说明居民的部分生活习惯被保留了下来。

2.2“村改居”居民的休闲娱乐方式

休闲是一个活动范畴,与劳动和工作相对应,失地后的村民不需要再耕作就有了很多空闲时间。但他们并没有因为环境的改变,休闲娱乐方式发生很大的变化。虽然社区周围有很多娱乐场所,但绝大多数农村居民还是选择在家看电视和聊天。在调查的九里亭小区中,有48%的居民选择看电视为娱乐方式;24%的居民选择聊天为娱乐方式;只有2%的居民会参加社区活动;读书看报的居民只占3%。不论在哪里,看电视仍然是农村居民主要的休闲娱乐方式。这些“村改居”居民在闲暇的时间还是以消遣娱乐、打发时间为主,并没有参加很多提高素质型的活动。

2.3“村改居”居民的社会交往方式

社区变迁后,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传统村落落户的格局被改变,变成了并排的一栋栋独立房屋,农民被禁锢在狭小隐蔽的空间,那种开放的交往方式不存在,使得农村居民的传统交往习惯受到了冲击。在调查的100位居民里有76.3%的农村居民表示自己产生了许多交往上的失落与迷茫,66.6%的农村居民在新的居住社区里没有和原有居民交流过。“村改居”居民先前建构的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出现了变化,并且在新的环境下也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交往圈。虽然他们的交往范围在逐步扩大,但是交往质量远不如以前在村里的交往质量,城市化使居民间的冷漠蔓延到了农村。社区变迁后,原有村民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经济来源和劳动工作,生活压力变大,导致与原来的村民的联系也在逐渐减少。熟人社会的交往方式逐渐转化为事本主义、角色化交往,传统农民间的社会交往逐渐退化。

3“村改居”居民城市化实现路径

原村民们约定俗成的习惯被社会环境所影响,农民身份转变且需重新适应规则,周围环境带给他们的不仅仅是生存压力,还有适应新环境的压力。想要实现外部和内部的双重改变,“村改居”社区建设应努力实现以下几点:

首先,提供多元化的休闲娱乐方式,加强“村改居”社区硬件设施建设,设立配套的宣传活动室、老年活动中心、健身器材、阅览室等,开展适合多层次人群且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或娱乐活动,使“村改居”居民在学习交流中加强彼此的交往。鼓励更多的“村改居”居民走出家门,走进社区,积极主动参加社区提供的各种活动,耳濡目染自然而然地去尝试,从而可以形成丰富的娱乐休闲方式,使得空闲的“村改居”居民精神生活可以在社区居民们互相的交流学习沟通中得以充实。

其次,积极构建“以人为本”具有和谐内蕴的新型社会伦理秩序。培养“村改居”居民的主体性思维方式,使农民和谐交往,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自觉参加各项活动,在活动中与邻里乡亲友好相处。在交往的过程中,把交往上升到一种可以提升技能和知识,以及增加信息了解和信息互换的层面。从居民自立组织积极开展社区活动,拓宽交往朋友圈,与邻里情感交流和支持,使农村居民实现心理上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农村居民要牢固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关爱自己及亲人的同时,要努力做到互帮互助,传承“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美德,在邻里间形成和谐友好的交往模式。

参考文献

[1]刘鹏.土地征用对农民生活方式的影响[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7.

[2]李春莹.社会转型期吉林省农民生活方式研究[D].长春:吉林农业大学,2007.

[3]高丙中.西方生活方式研究的理论发展叙略[J].社会学研究,1998(3):59-70.

村改居 第8篇

“村改居”社区是构成小城镇社会的基本单元,其能否健康、和谐、有序发展,影响着小城镇宜居性建设目标的实现;而小城镇在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和谐发展,又会带动“村改居”社区居民的安居与乐业,保障社区的稳定与和谐。在当前农村城市化浪潮下,研究两者之间关系,共同实现“宜居”目标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宜居小城镇的内涵

小城镇是城乡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和组合的传承中介,也是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关键环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小城镇快速发展,各地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模式探索的基础上,探索出了许多模式。如天津的“宅基地换房”模式,就是采取就近新建小城镇的方式,吸收了附近地区的农村居民,安置他们在新型社区居住。同时,也吸纳城市人口来小城镇居住。本文所研究的小城镇范畴,就是限定在当前城市化过程中新建、改建的新型小城镇。这类小城镇大多分布在城市周边,连接城市和广大农村腹地,城市化基础较好,建设中有合理的规划定位,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投入较大等特点。

宜居,是新型小城镇建设的核心议题,但实践中对宜居标准的认识并不统一。1996年,联合国人居中心明确提出了“宜居”的概念,就是适宜居住的人类小区,并说明宜居性,是指城镇社区的空间特点与质量、社会特点与状况、环境特点与质量;吴良镛先生(2001)从人居环境科学的角度,提出生态观、经济观、科技观、社会观、文化观是推动宜居建设的重要原则[1];周志田等(2004)提出评价城市宜居性,需要考虑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潜力、安全保障条件、生态环境水平、居民生活质量水平、居民生活便捷度等方面[2];李雪铭等(2008)认为,宜居城市包括城市的安全性,环境的健康性,生活的便利性,出行的便捷性和居住的舒适性等方面[3]。

综上所述,对于宜居的理解虽略有不同,但其核心,均包含生态、经济、社会系统的和谐及相互促进促进。本研究认为,宜居,应表现为良好的生态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合理的产业结构、完善的城镇功能以及和谐的人文环境之间的互动凝聚。

宜居小城镇下“村改居”社区建设的要求

社区,是城镇的基本单元,社区的发展,反映社会的发展水平。社区,作为城镇基层管理、服务居民和开展社会工作的平台,是人居环境范围的一个层次,其健康、和谐与发展有助于小城镇整体实现宜居的目标。目前,新型小城镇的社区,多为“村改居”社区,它既不同于以往的“村”,又与城市社区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是农村社区向城市化迈进过程中的过渡性社区。

1.“村改居”社区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大量的“村改居”社区在新建小城镇中快速出现,它“是中国城市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区类型,也是中国特有的土地征购、户籍管理等政策体系下的产物”[4],是“将原先处在城市边缘、现已纳入城区管理范围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县(市)机关所在地、乡镇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改成居民委员会[5]。“村改居”社区,具有构成社区的四大基本要素:特定的地域、同质的人口、相似的文化和特殊的地域感。但同时,由于居住人口的特殊性和外来人口的加入,使“村改居”社区与其他社区相比有其特殊性。杨贵华(2011)认为,其具有亦城亦村的过渡性,居民构成复杂、人口流动性大,城乡结合的地域特征和居住环境提升三个特征[6];万雪芬(2007)指出,“村改居”社区具有观念的相对滞后、经济的相对独立、明显的村民自治特性以及社区自治管理的复杂性等特点[7]。

总之,“村改居”社区作为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社区变迁中的新事物,它包含了户籍、经济产业、社会文化和生活方式等全方位的转变。产生这些心理和行为转变的根本原因,是新旧两种生活方式根植的文化不同。社区居民从原有的农耕文化很难在短时期过渡到城市的先进文明,也很难辨别、摈弃城市消极文化对他们的负面冲突。因此,“村改居”从实体形式上转变或许只需三两年,但转换后的居民面临的社区文化冲突,以及社会变化在他们的意识领域和内心世界产生的巨大冲击与压力却是持续的,而这些冲击与压力,又会在一定条件下积聚成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潜在力量。

因此,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村改居”社区居民的心理压力与困惑,帮助其建立与提升适应新生活的正向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保证社区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以及对新开启的小城镇建设是非常重要的议题。

2.“村改居”社区建设与宜居小城镇的匹配性架构

“村改居”面临着一方面让居民安居、乐业,并塑造与新生活相适应的文化观念与行为;另一方面存在着自身组织建设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各部门运作还需要磨合,社区的工作还需要得到居民的进一步理解与认同等问题。因此,在宜居小城镇建设的大框架下,结合“村改居”社区存在的问题,本研究构筑了“村改居”社区建设与宜居小城镇的匹配性架构(见下图):

根据前面论述,本研究将小城镇宜居性建设表述为生态环境、社会环境、产业结构、城镇功能、人文环境五个方面,以及对这五方面协调平衡发展的追求。在这样一个宏观要求下,“村改居”社区将致力于人与环境、人与社会、人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在这种良好关系的相互促进中,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的社区环境,从而实现社区建设中观层面与城市整体宏观层面相匹配的宜居空间。

宜居小城镇下“村改居”社区建设路径

1.提升居住水平,创建优美的社区生态环境

在新型小城镇建设之初,规划部门对小城镇的定位、城镇运营、空间布局、建筑设计等方面都做了总体及详细规划。“村改居”社区在建设上要符合城镇整体规划,内部布局合理,进退有序;采用环保技术、环保材料和清洁能源建设宜居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与自然协调;社区空间布局合理、园林艺术设计赏心悦目,以上都是从社区硬件上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同时,还要加强和谐进步的人文环境建设,来保证良好的社区卫生环境,通过学习和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素质,改变原有不好的生活习惯,使其配合社区卫生工作,自觉维护社区生态环境;另外,社区还可引入专门的服务公司,或成立自己的服务公司,对环境进行科学维护与规范。

2.加强社区民主与法制建设

“村改居”社区民主管理的实现,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换。我国学者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如何建立“村改居”社区自治组织及自治模式进行了广泛探索,如李菁怡(2011)提出了由行政到自治、由管理到服务的具有“村改居”社区特色的社区自治模式[8],但仍然没有完善的标准。虽然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该承担转型过程中的社区管理与服务的重大责任,但对于刚刚转型成立的年轻组织来说,还缺少管理的经验与能力,也未建立和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规则和机制。因此,要实现有效的社区民主自治,前期阶段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配套和引导。同时,要通过深入的利益关照,赢得社区居民的信任与支持,增强他们对社区的认同和归属感,吸引其广泛参与社区自治,从而建立起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自治组织网络,规范社区的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围绕“以人为本”的原则,实现社区生活的协调与和谐。

3.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项目

社区的主要功能,是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和服务应充分体现公民本位思想,要以社区居民的利益为核心,反映并落实居民意愿。如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尽快完善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医疗服务站、社区教育文化站、计划生育服务站、法律援助咨询站、社区救助站和警务治安室等的建立和运作;整合社区内外商业资源,完善商业服务设施;整合文化资源,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生活。另外,还可以利用“村改居”社区居民对新生活的希望与期待的心理,找准需求点,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环节的教育活动,引导居民遵纪守法、提高修养、移风易俗、崇尚科学;依托当地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规划整合园区内资源,对居民开展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使之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居民,从而实现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居民社区的“三区”联动发展。

4.依托城镇经济,促进居民就业、乐业

在小城镇建设规划中,一般根据城镇的区位条件、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对外交通状况、社会环境特征等,对城镇性质和产业发展方向进行准确定位,规划出城镇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村改居”社区居民的就业,要与城镇经济规划相结合,发展适合农民进入的产业,从而解决居民就业问题。虽然大部分社区居民随着社区变迁能够从农业向二三产业转移,但原有的素质与技能也阻碍了一部分人的再就业。因此,社区里就出现了一些“闲人”,另外,有些居民的就业状况不理想,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因此,社区作为居民的基本管理单元应该从社区建设的角度,与社区经济组织、小城镇的其它经济单位进行广泛联系,拓宽居民的就业渠道。还要大胆创新开拓思路,依托小城镇的主导产业和职业院校进行合作,开展“产、校、居”联合,开展培养或技能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的就业技能,让他们乐业。只有经济发展了,居民收入提高了,社区居民生活富裕了,社区的安定、祥和才有保证。

5.培养社区文明,创建社区精神

宜居小城镇要有良好的人文环境、具有文明风尚,同时,又有自己鲜明的文化特色。因此,对于“村改居”社区来说,一方面对社区变迁中生活文化差异导致的冲突,进行新文化的灌输与引导;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居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居民加强对社区的认同与参与,致力于精神家园的打造。前一种可以通过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进行正向引导。以接近居民生活的题材,社区文化组织自编自演的小节目等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地刺激、强化,逐渐在居民中形成共同的认识和健康的行为规范。对于精神家园的打造,可通过开展邻里和睦、幸福之家等广泛参与的活动,挖掘社区的文化特色,依托原有乡村特色文化,使社区居民的情感递归到现有社区上,再通过新社区精神的凝练,打造社区居民的自豪感。只有在社区人文空间的支撑下,小城镇宏观层面的文明环境及文化特色才能得以呈现。

摘要:“村改居”社区作为农村向城镇化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应依托在小城镇宜居性建设背景下,自觉与之进行匹配性建设,致力于人与环境、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打造社区建设中观层面与城市整体宏观层面相匹配的宜居空间。

关键词:“村改居”社区,宜居小城镇,匹配性研究

参考文献

[1]吴良镛.人居环境科学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科学出版社,2001.

[2]周志田等.中国适宜人居城市研究与评价[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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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大鸣,高崇.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1(4).

[5]孙璐,毛满长,熊光祥.“村改居”中的社区管理转变[J].社区,2007(2).

[6]杨贵华.我国城乡社区组织发展与“村转居”社区组织建设[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1(3).

[7]万雪芬.“村改居”社区转型期自治模式探微——以杭州市西湖区为例[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

村改居 第9篇

一、规范业务审查原则

“村改居”地区地籍调查、权属登记以及对超占土地超建建筑处理的技术标准,应与一般城镇私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一致;“村改居”地区土地房屋的权属来源,应充分参考农村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可。

二、规范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明确交接时点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在业务交接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或者多方办理的情形。

三、规范业务数据、业务档案的交接

分局及辖区国土资源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村改区”地区范围内已办理抵押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除产权登记以外的各类登记业务档案资料原件,整理造册后统一移交给交易登记中心,自留复印件,并将相关土地房屋的登记信息(包括有效的权证信息、抵押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已注销的历史权证信息等) 与土地房屋坐落相对应制作为文档并加盖印章后提供给交易登记中心。分局及辖区国土资源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分局保存的“村改居”地区已颁发权属证书的产权登记档案扫描入库,并提供各相关测绘数据形成数据包,移交交易登记中心补建楼盘表, 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档案资料上传到电子档案系统,以供交易登记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时查询、利用。

四、规范业务办理流程

“村改居”地区按照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由交易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申请,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或者早期仅办理土地或者房屋单证的,应先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由交易登记中心按照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二)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后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不需要重新进行调查,可根据原登记信息直接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 进行配图及权属登记。

档案信息不全、原办证信息明显错误或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前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应重新按照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规定办理调查及登记。

(三)已经取得城镇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换证或者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仍由交易登记中心按照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规定办理。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历史情况规范申请材料

(一)同安区、翔安区以外“村改居”地区,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证照之一,视为提交了符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房屋批准建造的有效文件或证照。

1.历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县(区)、镇(公社)人民政府的批建文件。

3.历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厦门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临时凭据、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许可证、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4.提交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福建省村镇建设许可证、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提交用地批准手续。

5.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已绝卖的典契。

(二)同安区、翔安区“村改居”地区,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证照之一,视为提交了符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房屋批准建造的有效文件或证照。

1.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买卖契证, 或原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财政部门或原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生产大队的建房批准手续;1982年2月14日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乡、镇(公社)人民政府或县建设局(建委) 的建房批准手续。

以上批准手续已换领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以许可证记载内容为权属登记依据。

3.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乡、镇(公社)人民政府或县土地局的用地批准手续及县建设局的建筑批准手续。

4.1999年1月1日以后,区(县)政府用地批准手续及区建设局建筑批建手续。

5.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已绝卖的典契。

六、规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对于已办理土地单证但无法提供批准建房手续或已办理房屋单证但无法提供用地批准手续的,若房屋建成年份在1988年9月16日之前,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确权发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房屋确权发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批复》等文件规定,由登记申请人根据权属来源材料欠缺情况出具自建申请表和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并经村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证明。对于此类业务,登记机构应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事项应当由登记机构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公告期为15天(自见报之日起计算),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

七、规范遗失补证的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有的文件或证照已遗失的,应提交由原发文(发证)单位或存档单位证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权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满3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申请办理遗失补证。

八、规范原权证有注记情形的处理方式

对于原权证有注记的,除有证据证明注记问题已解决或注记情形已变更外,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将原注记内容记载在该土地房屋的登记簿及新权证上。

村改居 第10篇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动,许多城市近郊的大片土地不断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出现城市版图 “摊大饼式”扩展、城市主城区不断延伸、大批农民集中居住、大量外来人口进入城中村居住或就业的基本态势。在城市化带来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的同时,传统的乡村聚落体系也受到强烈冲击,原有村庄的大部分用地被快速扩张的城市建设所蚕食和包围,原村落完整形态在城市的挤压下不断萎缩及肢解;传统村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因被不断 “入侵”的外来人口所 “稀释”、农民不断向新型社区集中以及赖以维系这种关系的土地被征用而快速走向断裂状态。在当前撤村并居、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如何处理集体经济发展问题,一直备受学界和政府高度关注。本文将 “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作为聚焦探讨的重点内容。

在 “撤村并院”、“村改居”、土地综合整治等一系列的城市化背景下,我国学者对 “城中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及其组织形式的探索已有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学者陈国良以具体个 案广东东莞为例,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 “三套班子、一套人马”的格局造成相互间权责关系错位;〔1〕杜国明提出,“村改居”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土地等资产权益被侵犯、税赋沉重和运作不规范等诸多新问题;〔2〕黄祖辉则通过对比研究的方法探索了不同集体经济的形式对农民 增收的作 用;〔3〕钱鼎炜、郑庆昌则分析认为,对集体经济进行公司制改革可以明晰产权、保护农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同时可调动广大居村 (居)民参与集体经济发展与监督的积极性,从而使集 体经济进 一步发展 壮大。〔4〕此外,潘光辉、罗必良分析指出,社区股份合作制所具有的产权封闭、产权明晰、量化程度较高的特点可以克服集体经济产权外部性及产权不明晰的缺点,同时也有利于各方利益平衡;〔5〕操世元认为,从长远看,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对撤村建居、农民市民化并非只起积极作用,应注意搞好城郊农民与集体经济的剥离并加强对原集体经济的监督。〔6〕另外,除了对集体经济的微观问题研究之外,学者也非常关注集体经济问题的宏观研究,例如杨善民等对集体经济的改制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指出存在问题及提出建议:指出探统分结合的股份制改革是集体经济转型的方向,集体经济转型中的政经分离是农村社会现代化的必 由之路。〔7〕但是,这些研究 缺乏对“村改居”过程中新型社区出现新变化的宏观背景下集体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 (如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主体如何由村委会顺利过渡到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职能与社区居委会行政职能混淆的矛盾等)的微观分析。

总体来看,国内学者对集体经济相关的研究具有针对性强、政策意义明显的特点,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例如对 “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未来发方向、趋势以及如何发展的研究较为鲜见,尤其是对近年来新型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相关的政策把握未给予充分关注,更鲜有对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中 “撤村建居”社区新变化为宏观背景下的集体经济发展进行研究。尽管有一些这方面的成果,但是由于 “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发展问题的复杂性,许多问题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等原因,关于集体经济未来发展趋势及方向的研究仍然存在大量分歧,其理论解释力也显得较为薄弱和牵强。成都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华区是成都市中心城区之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集体土地被不断征用,城郊经济社会和组织形态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基本上已经实现了 “村改居”,农村居民被不断市民化,社区集体经济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如何在新的环境下寻求城中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此,本论文针对 “村改居”背景下成都市成华区 “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研,提出在新形势下 “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及对策。

二、“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困境

1.新型社区结构变化冲击集体经济基础

在工业化、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由农民集中居住构成的新型社区较传统的农村社区在其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结构等方面面临新的变化,在打破原村地域界限的同时,也同时在人员结构、社会资源、信息传递等方面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异质性、流动性及开放性等特征,这种新型社区的结构变化冲击着原集体经济组织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在80年代土地包产到户的初期,在地缘、业缘、亲缘等基础上形成的农村社区相对闭塞,农民利益相对趋同化,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架构、集体资产的占有和处置等方面高度统一,因此,村集体与广大村民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且认同度较高,村民对村集体产生较强的依赖性,因而村的凝聚力和聚合性也相当强,集体经济的发展有较为牢固的群众基础。

然而,时过境迁,在当今城市化加速推进及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从第一产业中解放出来进入城市甚至逐渐市民化,依靠传统地缘、血缘、业缘形成的农村社会聚落关系被打破,从而使发展集体经济的群众基础被大大动摇。更为实质的是,人们预期在征地拆迁后住进城市化的小区,传统的邻里关系及熟人社会被打破,传统的集体经济的封闭性、排他性特征被打 破,在人员、资源、组织、信息等方面体现出日益增强的开放性、流动性和异质性特征,而个人与集体的权利关系随着土地、户籍边界的划分和重新认定而逐渐变得微妙和脆弱。而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新矛盾和新问题,恰恰体现了正在发生的城郊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根本性转型。总之,从行政村到城市新型社区转化过程中,“人—地”关系的变更和新型社区社会结构的形成,使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基础变得比较脆弱。

2.集体经济承载空间和政策支持受限

通过调查发现,城郊集体土地在撤村并居工作启动后,农村集体土地统一被征用而转归 为国有。从承载空间上看,相当数量的村 (社)集体资产除征地补偿款之外,其他资产总量非常有限。例如,在征地拆迁之前,成华区城郊村集体经济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区位优势、依托集体土地和土地上建的厂房、房屋等物业而发展,但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中涉农社区集体土地被不断征用以及农用地被政府控制的平台公司流转,造成涉农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所依托的土地空间越来越狭窄甚至没有。同时,很多集中搬迁的 “村改居”社区没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建设用地分布分散,交通、公建配套等设施落后,并且高压走廊众多,造成集体土地整体利用价值低,产业发展受限,不利于项目引进。

从政策上看,过去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长期得益于政府政策的有力扶持,但近年来涉农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逐步陷入政策的低谷,土地征用中的留用地政策受条件、资金等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涉农社区得不到享受;政府对涉农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推动政策十分稀少。而根据成华区的调研情况来看,上级项目资金投入与集体经济实体对接不够,农业产业、基础设施等惠民投入多,对涉农社区集体经济直接投入极少。

3.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关系不顺

在农村社区转为城市社区的过程中,除农民户籍身份转变、房屋拆迁安置等系列变化外,最重要也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原村集体经济的代理主体如何由过去的村委会顺利移交给居委会。为使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继续承担原有的职能,继续延续社区的正常管理服务,组织结构往往演变为社区党支部、社区管理人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格局。虽然三个组织之间是分离的,但是人员和职能的交叉造成集体经济承担了社区诸如清洁卫生、 文化教育、 居家养老 等社会职 能,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与村 (居)委关系不清晰,两者之间的关系若即若离。

迪尔凯姆指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自身的现实基础和历史制度根源。那么,理所当然,转型时期涉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出现职能的交叉重合矛盾既是当前集体经济改革的阶段性特征的体现,也是乡镇 (村)干部、社区居委会、党支部等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其中既有历史渊源,也有客观的现实因素。〔8〕当前,成华区涉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基本上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涉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人是原村委会 (现社区居委会),即使组建公司,仍然是居委会相关人员在运作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这两类不同的组织在其性质、职能和运行的目标、原则、主要任务 均不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的认识模糊,但是更有可能是群众长期受人治治理结构的习惯性影响,由社区干部管理集体资产可能更能取得群众的信任。

4.集体资产运营封闭性和管理体制变革滞后

根据社会变迁理论,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基本标志就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农业社会所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因此,社会结构复杂的城郊或涉农社区并没有因为这个共同体融入更多的社会性而改变原有的村社格局。原因在于,城郊 (涉农社区)集体经济是在业缘、地缘、亲缘、血缘关系中形成的封闭经济体,在经济活动中本身具有一定排外性。再加上城郊社区集体经济不是在村民集资的基础上形成的,既不允许城郊集体经济组织向外投资,也不允许别的企业向城郊社区集体经济投资,从而形成了村 (社)集体对集体经济的自我封闭式占有,导致集体经济缺乏外部资源注入的活力。

从成华区大部分涉农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实际调研情况来看,一部分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社区如东升社区通过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形式管理村社集体资产。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基本没有分开,还是由原村两委直接管理集体资产,仍然沿用旧有的管理模式,主要依靠村干部的权力权威和个人魅力,人治色彩较浓。这种建立在村干部个人威信基础上,以信任为纽带、以人治为核心的传统管理模式,并没有根本的制度作保障,无法输入新鲜的 “血液”,难以使集体经济做到可持续的长远发展。在集体资产运营方面,由于产权不明、科学的治理机制没有形成,导致对集体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管好用活的动力机制不足,进而加速集体资产的部分流失。

5.干部及群众发展集体经济动力不足

在当前经济市场化背景下,随着国有、集体等企业的纷纷改制,涉农社区居民几乎都不相信村社的共有资产能通过集体经济的形式保值、增值,他们甚至一再要求彻底量化并分光现有的集体资产,虽然这一方案不是集体经济改革的理性选择,但是却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用户。从干部和群众的角度来看,不管是社区干部还是群众对支持集体经济发展普遍显得信心不足。从成华区的调研中发现,当问到是否将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时,大部分村 (社)干部纷纷表示任职期间能平稳过渡到集体资产顺利处置完就行,主要是怕承担责任和市场风险,担心在创办经济实体或者投资失败后,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会遭到群众谴责。同时,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干部普遍对已有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存在畏难情绪,因为发展集体经济的渠道不多,缺乏思路和长远规划。而群众更是担心集体账户上的资产缩水流失,对集体的投资抱有不确定性预期。

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较为困难

按照产权理论,界定模糊的产权必定损害经济效率,而产权确定与集体经济成 员界定高度相关,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事关村 (居)民基本的财产权,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又棘手的问题。娶进媳妇、婴儿出生、入赘女婿、农嫁女、空挂户或者某人过世、某人参军、上学、服刑等,新老成员的变化都涉及是否分配股权等问题,同时也是集体资产股权量化要考虑的核心问题。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还是我国现行法律的空白点,各地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没有统一标准,因此难免会带来一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团结与和谐。有的社区在这种问题的处置上采用以某一个时间节点为界线的一刀切”方式固化并配置股权,定股后实行 “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制度,新成员一概不能追溯过去利益。但是,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以身份权为纽带的集体经济再走下去会遇到潜在问题,必将暴露出其固有的局限性。〔9〕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人口进城经商、务工的不断增多,加上婚姻、参军、收养、入赘、升学、外迁等变化,传统的以户籍为单位认定某一农业人口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模式面临着极大挑战。由于户籍的迁移将不受原集体制度的制约,形形色色的回流、婚迁人员等与日俱增,在涉农社区集体经济的不断壮大且分红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这部分被排斥的群体无疑会产生不满,从而可能引发各种矛盾。

7.集体资产量化操作难度大

涉农社区集体经济折股量化是破旧立新和利益格局再次调整的过程,是利益矛盾焦点集中的集体资产处置和分配的前提。〔10〕鉴于集体资产存在的情况复杂,通常情况下既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商铺、厂房、写字楼、机器设备等,又有资源性的资产如土地、林权、鱼塘等,因此,在资产清理中如果没有统一统计方法和统计口径,那么集体资产量化很困难。同时,在原企业关闭或停产时,集体资产通过报损、置换、剥离、回收等进行过重新调整和配置,集体资产动态变化快且复杂,加之对集体资产统计口径不完全统一等原因,很难确切掌握集体资产的数额和质量,从而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分配带来一定困难。

目前,成华区有的社区 (如狮子社区)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各自选定固化时点,按成员身份,每人配股1份,对个人股权实行 “一刀切”的平均分配方式凝固股份,将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和转让,不得抽资退股。但是,股份量化也存在一定问题,把各种零散资产都算进去,有的资产估算不准确,如果出现统计错误,谁来弥补少于统计的资产?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城市户口回迁人员问题,使有权参与股份分红的成员主体难于界定,加上农嫁非、非嫁农、农嫁农等情况,资产量化对象十分复杂,量化操作措施难以落地。

三、规范“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的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大片被征用,农村大量的土地资产转化为巨额的货币资产或其他经营性资产,农民的 “恋土”情结转化为对份内集体资产到手为安的 “恋资”情结,希望能从集体得到更多的利益。对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发展前景持有怀疑以及怕政策多变要分光集体资产等情绪不断上升,导致重个人利益,轻集体积累,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等问题的产生。尽管城市化过程中涉农社区的集体经济遇到了很多实际困难,但是涉农社区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然存在,管理好社区集体经济并让集体经济平稳过渡直到 “村改居”工作的顺利完成是十 分必要的。 为此, 提出如下 对策措施:

1.推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制度不均衡的一种反应。由于村改居打破原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均衡,客观上要求对集体资产管理体制进行变革,因此对现有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己势在必然。〔11〕只有制度路径选择正确,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化过程中涉农社区集体经济资产处置难题。西方经济学派代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认为,在产权和交易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的保护需要农民自身的努力以及政策合力支持。当前农村集体资产产权问题的关键是所有权界定不清晰。那么,根据上述理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就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重建有效率的集体经济组织,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新型社区集体经济资产总体上普遍难以发展壮大,关键问题在于产权界定模糊,各利益主体迫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导致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登记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工作。那么区政府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确定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象。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依法界定所有权归属,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由村 (居)民大会或村 (居)民代表会议予以确认。除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外的全部资产,都要建立分类明晰的资产和财务 账,并将其纳 入集体经 济组织登记备案内 容,进入街道 财务核算 中心统一 管理和监督。

2.推动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

通过各地调研的实际情况发现,目前涉农社区对集体资产的处置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一个很成功和完善的模式可以借鉴。但是,涉农社区结合集体资产实际,对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是目前较为普遍的处置办法,并已形成相对完善的操作程序。股份合作制是将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分配制度及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的一种模式,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头或者户,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合作联社,继续行使原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一种符合经济要求的分配,也符合涉农社区在土地被征用后集体货币资产处置政策的连续性,同时也是一种维护涉农社区稳定的有效机制。但是在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集体资产如何量化的问题。在大部分土地被征收的村,已完成了安置补偿费的发放,在确定量化资产总额时,如果针对涉农社区公积金、管理费的提取采取先剥离再量化的办法,对群众来说有了安全感,但是这部分资金只能存银行而不能在集体充分发挥资金的运作效能,如果采取不剥离———并量化,那么就能充分运用这部分资金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收入,但是对群众来说,却有万一投资失误而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等问题。因此,在确定股份量化资金总额时,可对有能力、有条件,集体经济在逐年增长的涉农社区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实行不剥离———并量化为宜。

3.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关系

在探讨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关系时,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过多的社会负担是近年来集体集体经济陷入普遍困境的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应逐渐剥离其社会职能,集中精力以发展经济为主,避免集体经济发展受到拖累,社区毋须单纯依赖集体经济提供的资源和支持。但是,集体经济具有一定特殊性。“村改居”社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以土地、厂房出租的物业经济为主,而良好的社区环境是这种集体经济赖以发展的营商环境。根据资源依赖理论,组织的运行环境不可能由自己提供,而是依赖于外部环境以获取环境中的资源维持生存,由此产生了与环境的交换关系。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存在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集体经济服务于社区发展,改善社区环境既是在承担社会职能,同时也从中获益。而“政经分离”是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即 “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 (居)委会在职能、经费、人员等方面实行分离,主要是经费的分账使用和分账管理。实践证明,凡是集体经济搞得好的地方,集体经济组织与村 (社)党支部、村 (居) 委会的内 在联系越 强,这种联系不是由村 (社)党支部、村居)委会直接对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财、物进行管理,而是通过民主、 合法的程 序, 把村 (居) 民信得过 的村(居)“两委”成员选进集体经济组织内。从整个村(社)发展来看,集体经济发展与村 (社)党支部和村 (居)委会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内在必然联系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贸然切割这种内在联系,集体经济发展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笔者认为,在城市郊区已经撤村建居的地方,原村委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可以移交给新建的社区 (居委会),相关费用纳入社区 (居委会)财政支出予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可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从事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在改革的制度设计中,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党政组织、村民的关系,形成按产权规则运行的制度规范。

4.因地制宜对集体资产进行差别化处置

关于 “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办法,针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小,可用资金收入少,无稳定来源,村干部能力欠缺,不具备实施股份制改革的,在股权量化到户 (及所剩资产量化到人)后可采用一次性集中处置模式进行最后的分配,以货币形式兑现到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在大部分涉农社区的土地还没有被全部征用及农业人口未完全农转非时实施这种处置模式还尚未成熟,可结合社区实际先搞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这种处置模式更为彻底,原村经济合作社通过改革自行终止,行政村建制不复存在,消除村 (居)民对集体的归属感,有利于加快向城市社区、向市民转变。但是这种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这种集中处置集体资产的模式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具体到一个村 (社),需结合集体资产状况,确定具体内容和方式。二是坚持尊重民意的原则。处置集体资产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涉及到的具体政策、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又没有现行政策和法规作依据的,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提交社员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确保集体资产处置的公正性、合理性、民主性。三是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处置集体资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12〕工作中要坚持讲清政策,做好各个层面、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稳步推进,引导大家做好配合处置工作,使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有序圆满完成。

5.动态完善并实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 的原因,城乡差别 很大,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基本上没有什么保障可言。以往征地中一次性货币安置着重考虑失地农民的眼前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农民的保障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而且货币安置基本上也是低水平的生活安排。因此,各地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动态实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由土地保障逐步转向社会保障,最终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接轨。这对保护农民利益意义重大,也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另外,多数地区对集体资产的最终处置采取了股份合作制改革。股份合作制改革可以说是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重大改革。尽管目前对此项改革的法律、法规还尚不完善,但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这项改革。实践表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农村新社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需要做到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有的地区针对集体资产薄弱,可用收入少,无能力创办经济实体的,在相关保障资金提取后,尊重社员对资产处置权的选择,以货币现金形式兑现到人,进行彻底的剩余资产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存在。

6.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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