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2024-05-30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精选12篇)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第1篇

一、首遇首责, 扼制事故发生

首遇责任制, 就是第一个遇到事故的教师, 如果自己有能力就应当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如果自己没有处理这种事故的能力和权限, 则应当把问题移交给有能力解决的部门或者人员, 不能推诿和拒绝。

许多伤害事故发生突然, 首遇教师在现场, 就要出声制止, 伸手阻拦, 同时应询问伤情, 查看病情。伤者不是首遇教师本班的, 还要询问姓名和所在班级。需要送医的, 如果首遇教师自己刚好有事, 就要把自己的工作进行安排、交代, 并抓紧时间通知班主任和家长, 立即送伤者去医院就医。在受伤学生的班主任到场后, 如有需要, 首遇教师可以和班主任一起将伤者送医。一般情况下, 送医时, 家长不在场的, 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教师进行全程陪同, 让处于险境中的学生及时得到救助。

许多校园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如学生在玩闹、活动、游戏时, 在场的首遇教师就有义务对他们的活动进行仔细观察, 合理分析, 做出准确预判。学生正在进行的玩闹如果会引起纠纷, 进而可能发展为吵架甚至打架, 就可以善意地提醒不要因为玩闹伤了同学情谊;学生正在活动的场地、环境有潜在的危险时, 可以引导他们马上远离不安全的区域;学生正在开展的游戏如果有不安全的环节, 游戏中的动作可能会使人受伤, 就可以叫停他们的游戏, 要求他们去掉游戏中的危险部分。一旦有了这样的预判, 首遇教师就要果断采取行动, 对置身危险之中的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 把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事件介入, 控制事态恶化

教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 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有效干预, 如观察情况, 做出判断, 果断积极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也就是说, 在事故现场, 必须有教师在第一时间到达, 做出应急响应。

伤害事故的介入有三种情况。第一, 伤害事件将要发生时, 首遇教师或接到报告赶到第一现场的教师, 必须无条件地介入事件之中, 阻止将要发生的事件;第二, 事故正在发生, 首遇教师或到达第一现场的教师应该立即控制局面, 终止正在发生的事故, 避免事故后果加重;第三, 事故已经发生, 首遇教师或到达第一现场的教师就要立即投入到救治伤者、维持秩序的工作中去。

首遇教师和相关的班主任、安全主任、值日教师、学校领导, 应按照应急预案, 第一时间介入事件之中, 分工合作, 运用智慧, 化解当前的危机。如果相关教师没有及时介入, 抑或虽然介入了, 但因为能力不足, 权限不够, 措施不当, 造成局面失控, 后果加重的, 要承担相关责任。如果由于能力有限、权限不够, 务必寻求帮助, 采取恰当的措施, 避免加重事故后果, 扩大事态, 从而共同挽回不可收拾的局面。

三、事故报告, 消除不良影响

如果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 教师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一般地, 当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 目击者大多是旁边的学生, 那么, 学生往往是事故报告的第一人。接到伤害事故报告后, 教师应在第一时间抵达事故现场, 并及时做出反应, 在救助伤者、控制事态的同时, 向值日领导、班主任报告事态状况, 以待与协同人员一起对事故进一步进行处理。校方在全面了解事故经过后, 整理信息内容, 并由校方指定发言人在规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告。必要时, 可在当地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 目的是消除影响, 以正视听, 为伤害事故的后期处理提供正确、和谐的舆论环境。同时, 报告的来源确保合法、可信, 报告的内容务必全面、简洁, 报告的措辞力求中立、准确。

言语冲突往往是肢体冲突的前奏, 肢体冲突可能会出现伤害。例如, 学生口角时, 学生马上报告教师, 教师及时进行处置, 就不太会发展为打架等伤害事故。反之, 在学生口角、拉扯初始时, 如果旁观同学不劝解, 不报告, 甚至还煽风点火, 就会使事态进一步恶化。这样, 由吵架到打架再到受伤, 一系列的“情节”就会顺理成章地“演绎”完成。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遇重特大校园伤害事故, 学校必须由专人按“紧急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 口头或书面报告上级教育部门, 做到不迟报, 不瞒报, 不漏报, 不误报, 不夸报。学校报告事故信息的目的, 是供上级部门领导对事故和事态做出准确判断、正确决策。

四、证据保全, 以备不时之需

在侦探故事的电影、电视里, 大侦探、警官们都要在事发现场进行细致的、地毯式的勘查, 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为案件的侦破寻找有力的证据。发生校园伤害事故, 许多事件的经过都跟现场有关。校园伤害事故中, 教师要注意保护现场和证物, 为日后可能的矛盾纠纷保存证据。

例如, 某校学生在运动器械上玩耍时, 被器械夹伤。学校一位领导认为运动器械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马上拆除该器械, 杜绝类似的伤害事故再次发生。这时, 负责学校安全的主任立即阻止, 理由是, 家长对事件的经过有知情权, 现场证据保存好, 可以让当事人的监护人没有异议。不然, 校方在伤者家长没有看到现场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器械, 可能会导致家长误会, 认为学校在孩子受伤的问题上做手脚, 有隐瞒事实、逃避责任的嫌疑, 这可能为事故的后期理赔谈判形成障碍, 埋下隐患。

事故过程被视频监控拍到, 那是最好的证据。如果没有被拍到, 那也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录音, 作为补充证据保留。证据面前人人平等, 证据面前有理讲理。有些事故的受伤一方可能不会追究对方的责任, 或者, 施、受害双方直接私下沟通, 握手言和, 保存的证据就无用武之地了。但是, 宁可不用, 也要做好证据的保护、保全工作, 以备不时之需。

五、及时安抚, 化解事故危机

发怒或焦虑的人, 需要安抚和抚慰。在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 伤者及家属、施害者及家属、相关教师及家长等往往会出现发怒或焦虑的情绪。由此, 就可能会说出过头的话, 做出过激的事, 使局面一发而不可收拾。

例如, 对于学生间发生矛盾, 还在火头上的两个人, 学校的事故处理人员可以当机立断, 或当头棒喝, 一语惊醒梦中人, 或采取热问题冷处理, 各个击破, 让可能升级的事件迅速冷却。在教师循循善诱之下, 使涉事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言语的错误, 行为的鲁莽, 主动道歉并提出改正错误行动的方案。安抚双方, 使其都冷静下来。发生伤情, 当事人和在场的人都需要安抚。伤者, 会因疼痛、恐惧而不安, 伤者家长会因担忧孩子的伤情而愤怒;现场的人会因场面的混乱而骚动。这就需要班主任、心理辅导教师、分管校长, 分别从情感、心理学、政策法理等角度与相关师生、家长进行沟通, 进行抚慰。这样做, 对伤者来说, 有利于稳定其情绪, 救助伤情;对伤者家属来说, 有利于平息其怨气, 减少担忧;对在现场的人来说, 有利于维护秩序, 避免骚乱。

有时候, 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伤害本身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 伤者家属不听教师千般劝阻, 认为自己孩子遭了罪, 吃了亏, 跑到学校, 说出过激话, 做了出格事, 犯下不该犯的错误, 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教师、家长与学校的矛盾升级, 甚至可能产生“二次事故”。对此, 教师要做的是, 在危情一触即发的时候, 采取各种办法, 运用各种策略, 以情感人, 以理服人, 以法慑人, 用来熄灭家长的怒火, 消解家长的怨气, 打开家长的心结。冷静下来的家长, 心平气和地对待当前的事件, 试着站在对方的位置和立场看问题, 有利于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民事答辩状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第2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 ,男,8岁,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街5号楼。

法定代理人:刘 ,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

因原告连 诉被告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苗圃小学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期间,未尽到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义务,对学生在课上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常理,我们都知道,对于两个溜溜球因碰撞而导致爆炸,即便是成年人有时也是无法预见的,更不用说对于两个年龄都是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所以说这种爆炸行为也只能有学校特别是上课时的体育老师所能及时发现和预见到的,这也正是学校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教育部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件中,事实是由于学校的疏于管理,保护不够,学校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主要原因,才导致了最后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所以说,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2、在该事故中,学校不积极履行告知和救助义务,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存在着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小孩伤情扩大和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和小孩伤情的扩大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 学校应当对自己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小孩伤情的扩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在该案件中,两个小孩因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发生在上午11点左右,当时的体育老师在发现之后,向其小孩的班主任报告了这一重要情况,但班主任得到信息后,并不在意,没有当回事。未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也未及时通知两个学生的家长。直到下午学生出现疼痛难忍才告知其家长,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医生也告知,如果小孩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不延误治疗的话也不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伤残情况。所以,由于苗圃小学未及时履行救助的义务,使小孩在长达六个小时的时间内一直接处于无人照管,无医治疗的状态,才导致了小孩病情的发展,学校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违反法律的问题,更是小孩双方父母从心理上所不能接受的行为,我们不得不对学校的管理和保护行为产生怀疑。学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扩大病情的事实承担全部责任。

二、受害人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本身也存在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两个小孩玩溜溜球,对于碰撞发生的事故都有一定的过失,不能说谁有要任,谁没有责任,因为是两个人的行为结合所发生的一个损害事实,所以说,双方对损害事故的发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结合案件事实,对于答辩人来说,应当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父母在得到学校告知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迅速赶往医院,以小孩的人身健康为第一位,积极配合医院治疗,不仅仅从精神上关心、帮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更从物质上去解决看病所遇到的医疗费用等实际问题,一次性拿出医药费用6000元,积极的去承担责任。使小孩在送去医院后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挽回了再次让病情扩大的现实问题。当然,被告的这一做法使原告父母在心理上得到极大的安慰和理解,也得到了他们的谅解。相反,作为学校,则没有表现出更多的让双方小孩父母能够去理解的地方。

四、原告要求被告刘政对损害事实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因责任后果比较严重,必须有法律、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明确的约定才可以。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是不能滥用连带责任的;并且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有连带责任时也是非常慎重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现有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比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作为被告,我们只能依照法律积极承担与自己过错适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研究 第3篇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归责原则

一、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现状

我国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主要保护对象。我们所说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仅指中小学校,不包括高等学校。安徽金寨纳入了国家营养餐改善计划,但是教育局招标企业统一配送。某所学校配送的营养餐中的苹果几乎没有一个是好的。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一大翻斗运煤货车与当地幼儿园接送车迎面相撞,造成19人死亡。湖南娄底市幼稚园校车翻车致4名幼儿死亡。“毒校服”事件也是近期爆出的一起危害学生健康的事件,上海多所学校涉及此事件,此次共抽查了22批次学生校服产品,覆盖上海市主要生产企业,有6批次被检测为不合格,合格率仅为73%,其中1款产品有致癌成分。目前对于校服生产标准,尚无统一定论,因此只要是服装厂都可以生产,其结果直接导致了校服质量不一,学校如不能把好关,结果只会危害学生身体健康。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引起网友的愤慨。湖北襄阳老河口市一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

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因为归责原则不仅能指导法官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免责条件是什么、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后,如何确定损失由哪方承担。它主要包含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研究此类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意义就在于当未成年学生在校园里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伤害时,究竟是否应该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或客观存在的伤害事实、公平理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谁作为校园事故的责任承担者。由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情形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学术界对于学校责任如何确定以及应遵循的原则一直存在争议,既有支持过错责任原则,也有支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甚至还有支持公平责任原则的观点。

过错责任即当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主观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包含在过错责任之中的一种责任,意思是当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首先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如果行为人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那么他就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否则行为人也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意思是无论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当行为人以及受害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们要注意的是这里行为人所给予的并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或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关系并未发生转移,法定的监护人是家长而非学校。学校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无监护义务。所以,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就要证明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是否存在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学校是否违反了《教育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学生应尽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幼儿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当伤害发生时首先推定学校是存在过错的,对于伤害所造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如果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则需要举证证明。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学校或幼儿园的责任力度,对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对于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对于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参 考 文 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对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与预防 第4篇

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和分类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1]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个种类。这类人身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在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即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中、职业学校、高等教育系列的学校等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另一方是学校或与学校有关联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简而言之即与学校有关的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对这类事故或案件的界定必须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来把握。从时间上讲,学生受到伤害应是发生在学校实际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的时间内,包括:走读的学生从上学进入校园到放学学生按规定应当离开学校的期间,正常上课,文体活动,早晚自习,星期天、节假日补课;住宿学生日常在校的学习、活动、就餐、就寝等期间;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植树、春游、看电影、外出比赛等活动期间。从空间上说,学生伤害事故须发生在校园内及学校管理、控制的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等范围内,包括:教室、实验室、实习车间、仓库、食堂、宿舍、出租房屋、车库、水塔、发射架、水房、配电室等不动产,也包括操场、球场、花园、通道、树木、围墙、护栏、配变电设施、绿地、校内人工湖、蓄水池、停车场、游乐场、游泳池、出租场地等场所和设施,还包括车辆、桌椅、门窗、实验实习及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药品、用具等。因此,我们可以把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界定为:在校学生在学校实际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的期间内因学校管控的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物品等存在缺陷,以及对人员选任、管理、对外经营等存在过错,而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按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学校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可分为:发生在校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和发生在校外的学生伤害事故。按发生伤害的主体可分为: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第三人与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按伤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微伤害、轻伤害、重伤害、死亡。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在整个社会伤害事故发生率中不算高,但一旦发生往往牵动各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保护学生安全,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因此,学校应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尽量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加强学校安全的法制建设,优化宏观环境。

依法治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园安全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单靠学校是不行的。在学校加强管理的同时,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也应从立法和政策上予以支持。现在许多发达国家对校园安全工作相当重视,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如以教育法最为发达的日本为例,日本仅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就有30多部,形成了以《学校教育法》、《国家赔偿法》等为主的一套完整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律体系,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高效的运作机制。近年来我国对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比较重视,教育部于2002年8月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规章的角度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学校的职责,明确了学校在学生事故中承担的过错责任,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但它仅仅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不足以应对和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问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将校园安全的立法工作纳入立法计划,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校园安全法》或者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再由审判机关根据法律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处理和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有法可依。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学生安全落到实处。

制度不全,责任不明,执行不力,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教育部门应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从建立完善各项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入手,注重在建章立制和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上下功夫,制度的制定要严而不死、活而不乱,各项安全管理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门卫制度、教师执勤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卫生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等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让完善的安全制度成为学生安全的保障,杜绝、遏制重特大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学生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学校、教师、家长三方配合。

学生的管理涉及很多方面,需要学校、教师和家长三方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方能取得好的效果。学校管理要做到细微周到,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真正防患于未然。但也应注意学校管理工作不能违权。有的学校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对学生的身体和书包进行检查,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应予以禁止。教师是学校管理最直接的实施者,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主要通过教师来实现。教师应增强责任意识,在教学教育过程中根据条件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因素来对教学场所、设施、用具等进行选择,以达到对学生进行尽职尽责的教育、管理、保护。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一方面学校要将学生的异常动态及时通知家长,另一方面家长也有义务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如对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学校一经发现应及时处理并通知学生家长,家长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加强检修、维护与保养,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可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2]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中,设施、设备引发的事故占了相当比例,这其中虽有使用不当方面的问题,但更多诱因来自设施本身存在的设计缺陷。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房屋、供用水电、教学仪器、用品、场地等)的设计、选用、安装、设置、应用、维修、折旧等均应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能力,有些设施不能应用到校园,并非其产品不合格,而是使用对象不宜。如小学生的桌椅、讲台、楼梯、门窗、体育用品、活动设施等应与中学生大学生有所区别;幼儿园台阶高度、桌椅棱角、餐具质地甚至小至墙上挂钉都要考虑其是否会对幼儿带来潜在伤害。学校设施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同时,还应注意避免管理上人为制造的不安全因素。如某学校学生宿舍三楼住女生,一二楼住男生,为方便管理和保障女生安全,校方在三楼与二楼间设一铁栅栏,晚间上锁。此举表面看是安全了,却忽视了安全通道的封锁隐藏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就可能引发一场灾难。另外,各种设施的定期维护和及时检修也是避免安全事故的重要途径。如对学生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门窗玻璃、体育用具、体育设施、电器与电路、楼梯道路、消防设施、供变电设备做好常规定期检查,对毁损故障及时修理维护,方能将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五)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2]众多实例证明,很多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领导及师生安全意识不强,主观上重视不够,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有关。因此,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还必须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要利用集会、电视广播、板报、参观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师生进行经常性的防盗、防骗、防火、防病、防抢劫、防侵害、防泄密、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学生通过学习可以掌握必要的生活常识和安全防范基本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明确“应当”、“正当”与“不当”间的界限和关系,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不但可以有效保护自己,还可以在危险时帮助别的同学。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增强其纪律观念;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六)建立学校事故应急机制和自我保护机制,将事发后的损害降到最低。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很多都与学校应急机制和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有关。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处理时绝不能掉以轻心、草率、疏忽与懈怠。

学校应建立事故应急机制,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迅速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同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得到有效援助。这既是学校责无旁贷的义务,也是防止控制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有效减轻损害的最便捷方式。

事故发生后,学校还会因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严重者可能影响学校工作正常进行。建立学校自我保护机制对于降低事发后损害相当重要,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探索:

1. 参加社会保险,使损害赔偿社会化。

学校、学生参加社会保险,可使损害赔偿社会化,从而降低学生伤害理赔给学校带来的风险。学校由于过错给学生造成伤害事故时,其担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从而降低了学校的负担。同时,鼓励学生参加平安保险,在发生伤害事故时可以及时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也可以减轻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推行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建立学校事故保险制度。如日本绝大多数学校都加入健康会,一旦出现学校事故,学校或教师负有赔偿责任时,即可要求学校健康会支付赔偿。德国则将学校事故纳入法律规定之内,大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儿童都在保险之列,一旦发生人生伤害事故,即可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及帮助。[4]

2. 在学生中推行医疗或伤害事故互助金的办法。

即学生每学年交纳少量的费用组成互助基金,在发生疾病或伤害事故后,从互助金中给予帮助。这种做法灵活方便,帮助及时,有推广的价值。

摘要: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在给受害学生及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的同时, 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本文对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类, 进而对如何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界定,分类,预防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中国青年出版社, 2002.

[2][3]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M].2002.9.1.

预防校园伤害事故教案 第5篇

陈天淡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使学生树立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的意识,使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教学重点:

培养学生树立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的意识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课时:1课时

教学过程:

一、谈话引入:

同学们生活在幸福、温暖的学校里,受到老师和家人的关心、爱护,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但是,学校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事情需要备加注意和小心对待,否则很容易发生危险,酿成事故。

下面就谈谈安全要注意什么:

1、用电安全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用电的地方越来越多了。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一些基本的用电常识。

(1)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电源。

(2)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3)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

(4)使用中发现电器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的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关掉电源开关,停止使用。

(5)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直接救人。

2、安全使用煤气

(1)燃气器具在工作时,人不能长时间离开,以防被风吹灭或被锅中溢出的水浇灭,造成煤气大量泄露而发生火灾。

(2)使用燃气器具(如煤气炉、燃气热水器等),应充分保证室内的通风,保持足够的氧气,防止煤气中毒。

二、游泳时要注意安全

1、游泳需要经过体格检查。

2、要慎重选择游泳场所。

3、下水前要做准备运动。

4、饱食或者饥饿时,剧烈运动和繁重劳动以后不要游泳。

5、水下情况不明时,不要跳水。

6、发现有人溺水,不要贸然下水营救,应大声呼唤成年人前来相助。

三、交通安全

1、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2)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

(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4)穿越马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2、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上街。

四、发生火灾怎么办

1、要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报警时要向消防部门讲清着火的地点,还要讲清什么物品着火,火势怎么样。

2、一旦身受火灾的威胁,千万不要惊慌,要冷静,想办法离开火场。

3、逃生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

五、体育运动安全

在体育运动中一定要做好准备活动,听从体育教师的安排和调度,不可私自活动或打闹。老师讲解动作要领时要认真听讲,在做有一定难度的动作时要学会自我保护,加强保护意识。在做器械运动时要检查好器械是否存有安全隐患问题。

六、防盗

保管好个人财务。在上机、下课期间要锁好门窗。住宿人员要遵守宿舍条例,禁止到他人宿舍乱串,坚决杜绝外来陌生人员进入宿舍。在外乘车或外出期间要看管好自己的钱财,对可疑人员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发现盗窃事件即时报警。

七、防校园暴力 同学之间要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团结友爱。若存在分歧、矛盾要及时沟通化解,不要心存怨恨。若发现对方寻衅滋事应及时向有关老师反映情况,寻求学校的帮助

八、食品卫生安全

住校人员一律在校内就餐,外出购物时一定要检查购买食品是否存有质量问题,对来路不明有卫生问题的食品不要购买,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及时上报,饮食后如有不适及时就诊。

九、小结:

1、结合个人情况,让学生讲一下自己如何注意安全,针对具体事项提出自己的防范措施或建议。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第6篇

【关键词】校园伤害 学校 家庭

2010年3月23日早晨短短一分钟内,福建省南平实验小学门口,一名中年男子手持凶器一连伤害13名小学生,8个孩子不幸殒命;2010年4月7日晚7时左右,四川大学江安校区某学生宿舍内,一男生陈某用手中水果刀伤及另一男生王某右侧颈动脉血管,王某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这也是四川大学继3月30号之后,短短九天内发生的第二起校园案件……近段时间,我国校园伤害呈现恶化的趋势。给众多的学生、家长造成了身心伤害,给学校、社会造成动荡和恐慌,使和谐社会不和谐。此种现象任其发展蔓延,必将危害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一、校园伤害产生的背景原因

校园伤害案件已经引起下到学校基层、上到中央高层的重视,为学校派驻校警、定期巡查校园等一系列安全措施已经实施,对学生已广泛开展了以生命安全为核心内容的心理、知识教育,校园伤害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校园伤害案件的出现有其复杂的原因,任何悲剧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学校、家庭、社会因素交错在青少年这个特殊群体身上所产生的 。

(1)学校教育因素。①应试教育模式。②德育工作不到位。③心理健康教育薄弱。④相关法制不健全,教育力度不够。⑤生命教育的缺乏。

(2)家庭因素。家长是孩子最早也是最好的老师。一个家庭关系的融洽与否,对孩子的心里成长起着重要作用。粗暴的教育方式,不和谐的家庭关系,父母心理畸形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孩子产生不健康人格。

(3)社会因素。一是“暴力文化”泛滥。大众传播媒体往往有意无意地渲染暴力,新闻报道中过度或过细地再现犯罪分子的作案经过和具体情节,极有可能对青少年产生不当模仿的负面影响。学生遇到矛盾,就用最原始的“刀子”来解决问题。二是各种社会矛盾的日益突出,一些社会适应力弱的人不是在自己身上找原因,二是总觉得社会对他不公另外,盲目的所谓报复社会。

二、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

(1)坚持德育为首,加强法制教育。首先要转变“智育至上”的传统教育理念,加强德育工作,把思想品德教育贯穿的学习和生活当中。采用多层次评价体系,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每一个学生都有发挥他长处的机会。其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在学校里设立黑板报、专刊、文化橱窗、读报栏,开辟法制教育专栏,使校园内处处见法;利用校园有线广播和闭路电视系统,自办节目,定期播出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法制单位共建校外法制教育基地等等。要形成浓郁的法制教育氛围,以铲除校园暴力的产生土壤。

(2)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灵成长。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好坏关系到学校教育的成功与否。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情感体验最丰富、最多变、最微妙时期,存在诸多的心理问题,如压抑、自卑、焦虑、烦恼、厌恶、惆怅、懊丧、厌学等。学校应设置专门的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对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宣传,通过心理辅导课、团体心理辅导活动、心理咨询、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宣传栏等形式,关心学生的心灵成长,疏导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让学生懂得生命的意义,尊重生命。

(3)提高教师素质,营造和谐校园。良好师生关系是防止校园暴力的有效方式。一方面,要对教师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教师对自身心素质的认识,促使教师自觉加强自身心理和行为的调适,自觉优化自己的心理和行为。为学生起带头表率作用。另一方面,学校管理者要努力为教师营造和谐的内在环境,主动为教师排忧解难,不断改进领导方式,推行人性化管理。学校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教师开展心理测试与研究,针对教师产生的不良心理,联合社会机构,开展集体心理辅导和个体心理咨询活动,调整教师的心态。此外,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客观地评价教师,发展师生之间的正常交往。通过拉近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缓解教师的心理压力,减少他们的挫折感,从而有效地抑制和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

(4)调动社会资源,控制家庭暴力。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新闻出版、文化、网络媒体等阵地,关注问题家庭,尤其是受到家庭暴力侵犯的青少年的生存和发展,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重视他们的氛围,倡导用爱心、责任来教育实施暴力的长辈,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青少年所在学校、家长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应当关注家长及其子女的日常表现,及时发现有心理障碍和行为异常的青少年、家长,及早介入,消除家庭暴力的源头。

(5)加强家校联系,营造教育合力。加强教师之间、师生之间、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渠道,办好家长学校。家长学校既是家校联系的渠道也是提高家长素质的重要途径。要定时间定内容,有针对性地办好家长学校,建立专兼职教师队伍。通过家长会、座谈会、家长开放日、家教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家校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广泛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营造强大的教育合力。学校家庭共同配合,加强重点学生管理。学生管理部门应掌握有劣迹、有暴力倾向行为的学生的名单,情节严重的必须向家长通报,寻求家长支持,共同配合教育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对重点学生必须跟踪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中学生是一个人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最重要的阶段。一个人有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面对错综复杂的矛盾,他总会有合理的解决方法,就不会采取极端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学教育不仅仅是管理学生三年或六年就完成任务,而是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合格公民的历史重任。全社会必须团结协作,努力创造一个优良的青少年成长环境,大力倡导社会公德意识、公民责任意识、尊重生命,关爱他人,加强媒体与文化载体的管理,倡导积极健康的社会文化,加大对校园内外治安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让校园伤害永远不再发生。

参考文献:

[1]郑金洲.教育碎思[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傅涛.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及预防策略探究[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五大新态势 第7篇

一、行为主体的明确目的性和故意性致危害程度升级

从2010年至今的五年时间里,全国本应宁静的中小学校却发生了多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其中,行为主体的明确目的性和故意性是其主要特征。所谓行为主体的明确目的性主要指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作用,预先设想的行为或结果,并把自己的活动引向一定的、满足其需要的具体对象,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所需要的事物对侵害行为的激励作用。所谓行为主体的故意性是指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换句话说,这种态度就是行为主体的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是行为主体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发生在湖北十堰的砍人事件、湖北省麻城市五里墩小学的砍人事件、校长性侵幼女事件等,侵害主体皆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和故意性,其特点有二:第一,侵害行为人在动机上为了满足自己某种需要,动机的目的性十分明确;第二,侵害行为主体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危害性质、危害结果以及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依然实施。

校园伤害行为主体明确目的性和故意性现象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发展背景。首先,庸俗市场经济观念蔓延和制度本身的某些漏洞,使得人的自私性和贪欲在社会中膨胀。个别教育领导一旦拥有权力,便利用权力寻租,满足自己的私欲,2013年5月的海南省校长开房事件就是一个案例。其次,社会发展提速,贫富差距拉大,社会整体心态浮躁。部分社会底层人员一旦遭遇社会不公正待遇,导致其仇视社会,甚至通过报复社会的手段来发泄心中的愤懑。再次,社会利益诉求表达路径不够通畅甚至缺失,部分社会弱势群体会倾向于攻击、报复更为弱势的群体以求心理平衡,而中小学生是社会安全的更弱势群体,必然成为攻击对象。2014年5月20日的湖北麻城市学生被砍事件以及2012年12月14日的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23名学生被砍伤惨案都是类似悲剧的注脚。

这种有目的性、故意性的伤害使得中小学人身伤害的程度大大加深,这对学校教育的发展伤害极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了负安保义务的公共场所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其中第7条规定了学校的补充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我国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40条具体规定了学校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特别是该法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了学校的举证责任,这在客观上对中小学校的人身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二、性侵害事件的频繁性和恶劣性累及教育声誉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此类性关系的活动包括:猥亵、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性侵害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心理伤害和社会影响是深远的。总体而言,此种伤害具有三方面的特点,即心理伤害大于生理伤害、社会危害大于个体危害、后期危害大于当前危害。[2]

市场经济是个双刃剑,在充分发挥其正能量的情况下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它的负效应,使得人的自私性和贪欲在社会中膨胀。在中小学校,很多教育工作者(包括领导和教师)利用手中的权力,漠视人的尊严,侵害学生的权利。从校园的性侵事件来看,其致因根源如下:首先,部分教师职业操守差。教师队伍中的确有害群之马。再加上幼儿园、中小学师生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师德检查非常态化,导致这些不法之徒更易侵害孩子。其次,在一些地方,当校园性侵案发生后,校方大多会通过做受害者家长的工作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另外,从过去判定的案件结果来看,很多案件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很难定性,这就给嫌犯的处罚带来影响,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甚至还会让嫌犯教师逍遥法外。再次,学生性教育缺失。当今时代,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持续性影响,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越来越重视。[3]但是,绝大多数家长们习惯把性教育神秘化、禁区化,觉得难以启齿,这也成为学校性侵害事件发生的致因之一。

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频繁性和恶劣性导致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尊重度和信任度降低。在缺少尊重和信任的情境中,教育是很难深入人心的,这必然导致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的非协调性,更使得作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学校教育功能的弱化。

三、学校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凸显评价弊端

随着中小学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因校园人身伤害事故致使学校和受害人对薄公堂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那些因为学校的过错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有些事故中,校方已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事后仍然出现了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采取赔偿的方式就值得深思了。

导致学校的这种软弱性、妥协性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首先,学校没有保留好证据,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牵涉赔偿的时候,学校举证困难,致使学校关键时候软弱。2010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加重了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举证责任,若学校没有及时合法的取得证据,就无法保护学校的合法利益。在现实教育教学中,常常发生证据灭失、证人环境变化的情况,这必然导致学校无法获取有利的证人证言,一旦学校忽视了这一环节就要承担重大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引发的消极评价。其次,学校的软弱性和妥协性有时也与社会对学校的关心、支持程度有关。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消极介入甚至坐视不管,会给事故的解决增加难度,而且这种消极介入促使事故发生后由于及时沟通不够而导致事态扩大,学校不得不妥协。再次,学校盲目地履行替代责任,导致妥协和软弱。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可以认定在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超越职责范围而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校方可以免除自己的替代责任,一切法律后果由工作人员本人承担。但是,很多学校仍然以计划经济时代的属人原则考虑事故责任,认为凡是学校工作人员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都要由学校来承担,不懂要依照有关法律为学校的合法权益进行抗辩。第四,行政评价中的“一票否决”制度。关于“一票否决”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实行的《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中有如下规定:“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校长一律撤职。”福建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细则》中要求,“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评奖、达标、评级等工作时,都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基本条件予以考虑,严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这种严格的“一票否决制”无疑成为学校发展的高压线,绝大多数学校领导会因此在处理某些校园安全事故时表现出妥协性和软弱性。

由于中小学学校是事业单位,一直以来办学经费都比较紧张,而因处理某些学生伤害事故的软弱性和妥协性所引发的巨额赔偿直接影响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更为严重的危害是,学校为了预防事故发生而做出许多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学校工作正常开展,而且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使质量。事实上,安全是相对的,学校安全问题不会消失,我们所要做和所能做的是通过积极的注意和合理的预防将其控制在最低程度上。[4]

四、被伤害主体的非理性易引发社会群体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形成偶合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某种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现实。这一现实导致了普遍的社会心理失衡现象的出现。因此,一旦政府不能依靠其有限的控制力把众多引发民众心理失衡的社会结构性压力维持在民众所能接受的范围内,民众以群体性事件为形式的意愿表达就不可避免,而且会愈演愈烈。学校作为社会的文化中心,往往使得学校人身伤害事件成为燃点很低的导火索。利益诉求渠道不通畅、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调控机制的滞后,涉事学校以及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不畅以及部分官员习惯于封锁信息、控制舆论、回避媒体都对学校人身伤害事件中被伤害主体的非理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学校人身伤害事件中因被伤害主体的非理性而引发的群体性公共事件的危害众多。第一,破坏稳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特大型群体事件的滋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社会稳定的基本判断,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会资源的分配。群体性公共事件中的非理性很可能直接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第二,破坏法治。在学校人身伤害事件中,被伤害主体的非理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旦演变为公共事件,就不得不超常规地应对解决,为息事宁人,往往不经司法程序而选择妥协,造成法治的再度缺位。第三,破坏经济。在学校人身伤害事件被伤害主体的非理性引发的群体性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处置平息过程本身就会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并且与其规模、持续时间成正比,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

五、媒体的娱乐性和非严谨性致学校诟病

媒体的娱乐性和非严谨性是指大众传媒为娱乐大众、调剂紧张的生活,不能对新闻发生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及时的报道,不能科学地还原事件本身,对事件随意进行夸大隐瞒、哗众取宠和炒作的现象。近年来,媒体大量报道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件及各种纠纷本无可厚非,但是,许多媒体为吸引眼球,报道失实,致使家长们风声鹤唳,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过度怀疑,这一现象本质上是媒体的娱乐性和非严谨性作祟以致学校诟病。

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学校屡遭诟病呢?首先,我们来看媒体本身的特性。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媒介,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包含有大量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健康有益的东西,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不利于甚至阻碍社会进步的消极有害的东西。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大众媒体日益呈现出功利化、商业化的趋势,炒新闻、买新闻、策划新闻、变相制造新闻已经成为一些媒体经营者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的重要途径。学校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机构,拥有众多新闻点,一旦有任何有关中小学人身伤害的事件发生,媒体就会无限放大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以博取众人眼球。其次,学校与家长缺乏沟通,学校管理透明化不够。如果一个学校从教学质量、行政管理、校园安全上都面面俱到,有条不紊的话,家长就不会担心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发生任何问题,就不会相信媒体的一些不实报道。如果学校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教学,学校也就不会因为小小的一篇媒体报道而手足无措。再次,独生子女家庭占主流导致社会对学校问题过分关注,给媒体可乘之机。一些媒体知道社会关注这样的新闻点,所以便开始大肆炒作,使所传播的信息严重失真,影响了公众对学校安全的正确认知和评价。最后,国内外一些反动分子聚集在一起,利用现代传媒,千方百计地散发反动信息,策划、制造事端,给社会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5]“因此,反对信息侵略,构筑抵御信息侵略的万里长城,应该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6]

媒体的娱乐性和非严谨性会导致学校的信用度降低,并影响学校的招生、学校捐赠等。而且媒体的娱乐性和非严谨性具有刺激煽动负面情绪情感的功能,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此外,中小学人身伤害案件近年来频繁发生,部分是由于相关新闻所传播的有害信息,为犯罪分子提供方法或技巧上的指导所诱发。

总之,近十年来,伤害主体的明确目的性和故意性致危害程度升级、性伤害事件的频繁性和恶劣性累及教育声誉、学校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凸显评价弊端、被伤害主体的非理性易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媒体的娱乐性和非严谨性致学校诟病等五大校园人身伤害态势日益明显,这的确应该引起学界高度重视。而且,基于以上五大态势,社会矛盾的疏导机制构建、师德水平的提升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人身伤害事件的评价标准改革、“学闹”的社会治理、媒体的规范约束等问题应该成为此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郝淑华《.侵权责任法》实施背景下的教师证据意识探究[J].思想理论教育,2011,(04).

[2]褚宏启.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01).

[3]劳凯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4,(02).

[4]劳凯声.学校安全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保障义务[J].中国教育学刊,2013(06).

[5]杜雄柏.传媒与犯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50.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第8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海口市在职中学体育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共发放了50份问卷, 回收问卷50份, 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45份, 有效率为90%。其中教龄10年以上的有16人, 占调查人数的35.56%;教龄1—3年的有16人, 占调查人数的35.56%, 教龄4—6年的有7人, 占调查人数的15.56%;教龄7—9年的有6人, 占调查人数的13.33%。

1.2 研究工具。

采用《SCL-90心理症状自评测量表》测试中学体育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

1.3 研究方法。

严格按照测量手册的规定程序进行, 统一发放测试量表, 再集中填写收回, 要求被测试者不记名独立完成。采用SPSS11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对SCL-90量表中的“阳性项目数”的分析

从表1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阳性项目数”<43项的有33人, 占总人数的73.33%, 说明这部分体育教师症状较轻, 对身体健康影响轻微;“阳性项目数”≥43项的有12人, 占总人数的26.67%, 说明这部分教师有明显的症状, 应采取相应的心理治疗措施。

2.2 对SCL-90量表中的“总均分”和“阳性症状分”的分析

2.2.1 对SCL-90量表中的“总均分”的统计结果分析

根据统计结果, “总均分”在1.1—2.0分的人数有40人, 占总人数的88.89%, 说明这部分体育教师有症状, 但较轻微, 对身心健康没有太大的影响;“总均分”在2.1—3.0分的人数有3人, 占总人数的6.67%, 这部分教师有中度的症状, 对身体产生一定的影响;“总均分”在3.1—4.0的人数有2人, 占总人数的4.44%, 这部分教师的症状偏重, 对心理的健康水平产生严重的影响。

2.2.2 对SCL-90量表中的“阳性症状分”的分析

从表2阳性症状分的统计结果显示:在0—1.0分的没有;在1.1—2.0分的人数有8人, 占总人数的17.78%, 说明这部分体育教师具有阳性症状, 但影响轻微;在2.1—3.0分的人数有34人, 占总数的75.56%, 这部分的体育教师阳性症状是中度的;在3.1—4.0分的人数有2人, 占总人数的4.44%, 这2位体育教师阳性症状偏重;在4.1分以上的人数有1人, 占总人数的2.22%, 这位体育教师阳性症状很严重, 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必要时要接受心理治疗。

2.3“被调查”组与全国常模在SCL-90量表上的对比分析

“被调查”组成员SCL-90各项因子分除强迫、人际2个因子外, 其余因子的因子分均高于全国常模, 经T检验, 躯体化、人际、恐怖、其他4个因子有显著性差异, 其余因子差异性不显著。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让体育教师产生了恐怖感, 并影响到了他们的躯体化、恐怖、其他这3个因子, 但是在其余的7个因子中, 体育教师的因子分要低于全国常模,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跟体育教师所涉及的专业有关, 根据彼特鲁罗茨、拉方丹等人的研究表明, 运动可以降低焦虑, 也可以缓解抑郁, 而且体育运动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释放心理压力和放松精神。

2.4“教龄1—3年”组与“教龄10年以上”组在SCL-90量表上的对比分析

“教龄1—3年”组各项因子分均高于“教龄10年以上”组, 经T检验, 可以看出, “教龄1—3年”的年轻教师与“教龄10年以上”有丰富经验的老教师在躯体化因子中, 有显著性差异;在人际、焦虑、敌对3个因子中, 差异性非常显著;其余各项因子的差异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年轻教师刚步入教师行业, 充满朝气, 在工作中充满激情, 可是在面对问题时由于经验不足, 往往会表现出不知所措的情形, 在处理这些问题的经验和手段不如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教龄10年以上”的教师, 造成他们的苦恼。所以在躯体化、人际、焦虑、敌对等因子上的表现, 尤为强烈。

2.5“教龄4—6年”组与“教龄10年以上”组在SCL-90量表上的对比分析

“教龄4—6年”组, 除躯体化、人际、焦虑、恐怖4个因子外, 其余各项因子分均低于“教龄10年以上”组。经T检验, 没有显著性差异。由此说明, 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 已经具有一定的应对经验, 所以他们各项因子分相对较接近。

2.6“教龄7—9年”组与“教龄10年以上”组在SCL-90量表上的对比分析

“教龄7—9年”组除躯体化、人际、焦虑、其他这4个因子外, 其余各项因子分均高于“教龄10以上”组。经T检验, 偏执这个因子具有非常显著性差异, 其余各项因子差异性不显著。由此说明, 随着教师教龄的逐渐增长, 他们的心态和精神状态情况逐渐趋于稳定。

2.7“教龄1—3年”组与“教龄4—6年”组在SCL-90量表上的对比分析

“教龄1—3年”组教师比“教龄4—6”组教师的10项因子分都高。经T检验, 年轻的体育教师 (教龄1—3年) 在人际、抑郁、焦虑、敌对、偏执、精神病症这6个因子与有一定经验的教师 (教龄4—6年) 有显著性差异, 其余几个因子差异不显著,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现今社会竞争激烈和教育界人士和家长对教师教学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使年轻的体育教师面临很大的压力, 从而导致精神和心态上出现偏差。

2.8“教龄1—3”组与“教龄7—9年”组在SCL-90量表上的对比分析

“教龄1—3年”组教师比“教龄7—9年”组教师的10项因子分都高。经T检验, 年轻的体育教师 (教龄1—3年) 在人际、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症这7个因子与有一定经验的教师 (教龄7—9年) 有显著性差异, 其余几个因子差异不显著,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现今社会竞争激烈和教育界人士和家长对教师教学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使年轻的体育教师面临很大的压力, 从而导致精神和心态上出现偏差。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已影响到百分之八十的中学体育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 特别是年轻的体育教师所受影响更加显著。造成教师不能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教学工作, 不利于中学体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和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 严重影响体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2 建议

3.2.1 加强对广大师生的安全教育力度。首先应该通过专家来校讲座或培训的形式来提高教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平, 从而保证即使发生意外伤害, 教师也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地解决遗留的问题。另外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 提高学生自我防范能力, 学会自救自护。

3.2.2 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措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教学设备的检查, 并督促学校改善其教学设施, 为学校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从而为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提供物质保障。

3.2.3 设立体育课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学生若出现意外伤害事故, 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 以此来缓解体育教师的教学压力。

3.2.4 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 使体育教学中出现的安全伤害事故有法可依, 体育教师应增强法律常识, 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第9篇

一、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由于高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不尽相同, 需适用不同的法规或规章来处理, 因此学习贯彻《办法》精神, 首先必须明确学生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以及造成什么样的伤害适用《办法》来处理。在《办法》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作如下界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所谓事故, 泛指一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而伤害分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由于引起精神伤害的原因十分复杂, 难以客观准确界定造成伤害的直接外因, 所以在《办法》中界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也仅限于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不包含精神伤害的内容。学生是一种社会身份, 并不是学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发生的伤害事故都依据《办法》处理, 《办法》只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作出规定。所以本文中所指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范围应该是指:在高等学校的教室、操场、图书馆、宿舍、游泳池等所有由学校负责管理的场所, 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外活动, 在教育、教学、生活活动中使用的用具、用品、设备、设施引起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即属于高等学校依法对大学生负有组织、管理、保护安全责任的所有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大学生伤害事故都属于《办法》的范围。

二、《办法》的突出作用

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具有区别于一般人身伤害事件的特殊性, 《办法》的产生适应了教育法律关系发展变化的要求, 总结了最近几年各地方法学界、司法界、教育界在参与校园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同时借鉴了当今国际相关立法的成熟做法。因此, 《办法》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具体表现在:

(一) 明确了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践中, 关于如何确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何认定学校的侵权行为, 学校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各方认识很不一致。比如, 有人认为,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监护关系, 有的则认为两者不是监护关系, 无法确定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难的首要原因。对此, 《办法》以我国教育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结合我国客观实际, 确定了学校与学生是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并明确指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根据此规定, 学校只有在未履行自身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情况下才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对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使得家长把孩子完全交给学校的想法和做法必须做出改变, 家长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并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这种规定也使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过去那种取消文体活动、回避正常的课外活动, 以牺牲素质教育来换取一时平安的消极做法。《办法》也为法官审理学生伤害案件认定各方法律关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促进了诉讼公正合理解决。

(二) 规范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难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是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特别是在教育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校方, 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款确认自身权利与义务, 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过程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办法》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了学校如何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以及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和学校可以免责的十种情形。这些规定显然考虑到了最近几年事故处理过程中各方争议的焦点, 防止了将学校责任随意夸大, 平衡了家长和学校的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分清是非与责任, 既可避免相关主体逃避责任, 也可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 创设了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理赔途径

学生伤害事故中赔偿费的问题是妨碍事故妥善解决的瓶颈。从法理上说, 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理应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金。但在我国, 学校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益机构, 法律在赋予学校独立的法人资格时, 又对其民事权利能力进行了限制,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当学校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 学校往往无力赔偿, 拖延了事故的解决。为解决赔偿资金来源问题, 《办法》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提出了将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相分离的保险理赔的新思路, 提出了三种解决资金来源的办法, 一是设立学生伤害赔偿金;二是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三是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规定促使了事故赔偿走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 一些发达的省市, 通过保险理赔解决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费的方法已被采用, 并慢慢走向成熟。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缺陷、不足及其完善

《办法》隶属于教育法律体系, 其内容又涉及民法等相关部门法, 因此, 其立法既要遵循教育学规律又要符合法学基本精神, 同时必须兼顾中国的客观实际。然而, 由于我国对教育法的研究起步晚, 积累的经验不足, 在立法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 使得《办法》在实施中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缺陷。

(一) 法律效力过低

《办法》由教育部制定, 属于部门规章, 其法律效力低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却包含民事规范, 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这种立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质疑。依据《立法法》相关精神, 对于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和民事制度的立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 其他的行政机关包括教育部并不享有这种权利。由于法的效力先天不足, 《办法》的法律适用处于尴尬的境地。首先, 《办法》对学生和家长的约束能力受到限制。其次, 《办法》对法官审理学生伤害事故也没有约束力。为, 对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造成了负面影响, 这也是有违《办法》初衷的。

(二) 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悬而未决

关于学校赔偿金的来源问题《办法》有这样一些规定: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 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 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举办者有条件的, 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 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这些规定含混、模糊, 设置的前提条件缺乏可操作性, 给人留下了诸多疑惑:由学校负责筹措赔偿金合适吗?如果学校无力筹措, 学校主管部门或举办者按什么比例协助筹措?什么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举办者才有条件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什么样的学校才有条件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依我国目前的情况, 大部分的学校、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自己无力或无条件承担与赔偿金有关的费用。只有一些高等学校和收费昂贵的民办学校或重点中学经费较为宽裕, 但这些学校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办法》条件的理解以种种理由辩称自己没有条件。事实上, 《办法》颁布至今, 大部分地区都没有设立学生伤害准备金, 大部分学校也没有参加学校责任险, 赔偿金的来源还是老大难问题。由此可见, 关于赔偿金来源的规定必须具有强制性。根据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 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赔偿金都来源于学生事故专项资金或学校责任保险, 事故专项资金一般用于比较重大和比较特殊的学校责任事故, 而这两项资金都由学校举办者负责筹集。只有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才能真正为学校化解风险, 使学校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中。也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保障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 《办法》应规定的内容而未规定

1、关于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是指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 作为受害人的学生, 如果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是由学生还是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办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

2、关于精神赔偿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 受害学生一方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办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教育界、法学界对此争论激烈。笔者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 《办法》应根据“解释”, 在第四章“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 以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3、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区分和明确

《办法》对学校责任、学生责任、第三方责任混合责任等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总体上作了较好的分配, 但未对学校、学校的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予以区分和明确, 这显然不利于事故的处理。

虽然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为高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依据, 但《办法》还存在许多有待于完善的方面, 而且我们也不能够只把工作重点放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上, 而是要重视的预防, 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 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摘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实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其在教育法的框架内明确了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 规范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提出了事故责任社会化的新思路, “然而,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办法》也存在效力过低, 赔偿资金难以真正落实的缺陷”。本文通过对《办法》的作用和缺憾的分析, 并结合实际, 提出一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用,不足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2]劳凯声.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J].人民教育.2000 (, 10)

[3]张维平.《学生害事故处理办法》探析[J].辽宁教育研究.2003 (, 1)

[4]格西.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日趋增多[N].人民法院报.2000-01-05

[5]胡林龙.学校伤害事故责任与校园之间关系的浅析[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2 (, 8) :12-17

[6]《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法学词典 (修订版[) 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7]江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探析 第10篇

随着高校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办学矛盾日益突出,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发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极大伤害,同时,高校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侵害,引起了社会、高校、学生和家长的高度关注。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定义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该事故在主体、地点、时间都具有特定性。

2 原因分析

2.1 高校方面的原因

2.1.1 忽视安全教育

所谓安全教育,就是针对突发性事件、灾难性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避免生命财产受到侵害的安全防范能力,以及法制观念、健康心理状态和抵御违法犯罪能力的教育。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忽视安全教育将会给高校人才培养带来极大的损失。

2.1.2 管理漏洞

现行高校的管理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漏洞,一些高校的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认识不够,各主管部门的责任区分不明确,现有的制度由于缺乏相应的措施和力度,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尤其是在事故防范机制的缺失,多数高校还未能构建出一个系统的、全方位的事故防范机制。

2.1.3 保障资源紧张

由于持续的扩招,不少高校出现学校资源有限与学生数量不匹配现象,在治安、消防等方面都存在隐患,很多基础设施是超负荷使用。很多省属院校每年大幅度扩招,可是经费没保证,所以扩招后一些省属高校的生均经费是不升反降的,一些中西部的省份,生均经费才三千多一点,同时各高校在进行财务运算时往往将保障性资源的投入列在最后考虑,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得不到彻底整改。

2.2 学生方面的原因

2.2.1 安全意识淡薄

在初、高中学习期间将注意力放在学习方面,而且现在的大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较少独立参加社会活动,对社会的认识不多。在步入大学后,多数大学生没有接受充分和系统的安全教育,导致他们安全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加之大学校园内的相对安定有序,使学生思想麻痹大意,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威胁,而法制观念不强,则容易实施不法侵害。

2.2.2 身心素质差

由于偏重于对学习成绩的要求,学校忽略对学生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的关注。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由于长期缺乏体育锻炼而体质较弱,或有某种特异体质,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同时,学生本人的经济条件以及一些社会因素极易使学生产生心理障碍,当这种自卑心理积累到一定程度得不到疏导时,必然造成学生的伤害事件或自杀事件。

2.2.3 各方压力较大

当前,大学生肩负着家庭、学校、社会的期望,一些学生由于处理不当,使期望变为压力,诸多学生的心理承受不住。随着就业竞争加剧,用人单位的要求高,这就出现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同时也无法实现家庭对大学生的期望,因此,许多人因为承受不了压力而出现人身伤害事故。

3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处理机制

3.1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

3.1.1 强化安全教育

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既要全面展开,也要有重点地进行。一是抓重点学生的安全教育,对经常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防止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安全事故;二是抓重点场所的安全教育,在事故高发场所做好安全教育;三是抓重点时期的安全教育。同时,高校党委要高度重视,制定必要的安全考核指标,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保证安全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负责人要把安全教育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切实履行职责,真正负起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使得学生的安全意识形态形成一种习惯,通过学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来体现出来,进而指导学生的安全行为方式。

3.1.2 加强心理教育

高校应通过各种途径,走进学生心理,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学生减压。建立心理咨询机构,开设《大学生心理卫生与健康》等有关宣传普及心理科学的基础知识课程,周期性举办各种形式的心理讲座等。对特殊体质和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对个别继续留校学习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学生和家长强烈要求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采取与学生和家长签定安全责任协议的形式来明确责任,减少学校的风险。

3.1.3 加强安全设施监管

加大学生安全设施经费投入比例,坚持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高校应把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整体排查和重点排查结合起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同时,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从源头抓起,严把入口关,实行统一招工,归口管理,建立外来人员的详细档案,并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3.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3.2.1 责任界定

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来分析高校的法律责任,可以将其分别认定为三种情形:高校全部责任、高校部分责任、高校无责任。当前,相当多的家长认为,学生来到高校,在高校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律归责高校,都要求高校负责,通过对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界定,使高校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3.2.2 解决途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能否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不但关系到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也关系到高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要合理利用解决纠纷的途径。现阶段,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有如下解决途径: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请求有关调解机构调解解决,以及法律诉讼解决。

3.2.3 引入社会保险

学校组织学生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保险种类日趋完善,高校可就对高校学生的生命、健康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更具有针对性的保险种类,或增设专项基金,为处理伤害事故提供民事赔偿费用来源,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

3.2.4 消除影响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带来了极大伤害,同时也给学校带来了各种负面影响。多数高校在面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时,都采取回避态度,间接的引发社会的各种猜想,给学校带来不利影响。各高校成立学生伤害事故调查组,致力于处理该类事故,同时对学生伤害事故做到有始有终,及时正面报道,使其透明化,避免引发社会对高校的不利猜想。

3.3 辅导员处理机制

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辅导员起到了极大作用。辅导员应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为此,在遇到校园意外、突发事故时,辅导员应准确做到:

(1)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处理工作,防止事态蔓延;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应尽快将事件报告给主管部门和领导;

(3)稳定周边学生,防止造成群体恐慌;

(4)待事件稍稳定之后,初步了解事发原因,为认定责任收集重要信息。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造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客观原因,探析如何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以及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及时妥善处理,切实保障学生、高校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处理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9.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 运动伤害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5-0189-01

近年来,众多高校开始将校园体育运动作为重点工作,开设数量和测试要求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因为大学生身体素质的明显下滑和学校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导致在校园内体育运动导致的伤残、猝死等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因此,做好高校在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的风险防范尤为必要。

一、大学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定义及分类

(一)大学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概念

本文主要探讨的大学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以大学校园为地域限制,主要针对大学校园内发生的体育教学或者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因学校、教师、同学、工作人员及其他第三人或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事故。体育运动的范围不仅包括学校的常规体育课教学、体育竞赛等,还应包括学生自发组织的社团等与学校体育工作无关的体育活动。

(二)大学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分类

1.学校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

国外有专家统计,体育课发生的事故占学校全部事故的30%-40%。有学者将教学中事故分为可预见性事故和非预见性事故,前者是指对在教学活动中有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事前就有所意识,但不去积极防范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后者是指教师对练习对象或练习器具及环境已有较清晰的认识并相应有所防备的情况下仍然发生的伤害事故。

2.学校组织参加的体育竞赛、运动会和体育训练中的伤害事故

学校是教育、管理学生的教育机构,学生处于一定的服从地位。在一般情况下,学生受到所在班级系部的指派参加运动会、体育比赛,主要是听从老师或学生组织的安排,如果取得比赛荣誉,学校、个人均会受益,因此一般很难拒绝参加。而竞技性运动会又是具有极强对抗性和较高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因此伤害事故在所难免。

3.课外时间学生自愿参加的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

随着高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标准越来越严格和学生自身强身健体、美体塑形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更加注重日常的体育锻炼。除晨跑、夜跑等简单锻炼之外,经常会选择加入一些如游泳、散打等的兴趣社团,这些社团场地器材简陋、教练大多业余,因此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二、大学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第一,教师训练方法不当,如违反教学大纲要求,未按照规定的活动强度、难度、时间等进行训练,未考虑学生的身体素质和承受能力,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相关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课过程中擅离职守或管理松散。第二,学校设施不安全,如学校场地不达标,教师亦未妥善安排、严格管理。体育因为作为“副课”的原因,很多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及维护投入明显不足,导致体育场馆及设施大多年久失修,仅仅是用作判断标准,往往忽视了安全隐患。第三,受害人过错,如学生违反教学规范、训练内容、课堂秩序等,不服从教师管教。或学生本身体质特殊,而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均隐瞒实情。第四,纯粹意外事故,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或校外第三人进入校园造成的随机性伤害事故。

三、高校在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的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高校应倡导教师树立学生人身安全高于一切的基本观念。要求教职员工在体育活动中详细地讲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持续关注学生个体行为;严禁开展超出教学大纲要求及学生个人身体承受能力的训练。第二,高校要高度重视体育场馆及设施的定期维护与保养。设立年度专项预算用于校内体育场馆及设施的定期维护与保养,要形成制度健全、流程清晰、检查有效的维护保养机制与专业队伍,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体育场馆及设施要立刻封存且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第三,学校应当在入学体检环节高度重视,全面排查,及早发现,及时处理。通过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力求防患于未然。对于入学后罹患重大疾病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学生,要争取与家长沟通让其休学养病。第四,对于一些要求身体素质较高的、易引发潜在病因的或者爆发性、耐力性强的项目或者大型赛事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学校可以通过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担风险。这样在教育机构与保险机构之间分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减轻学校与受害家庭的经济负担。

参考文献:

[1]何孝锋.校园带“血”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反思与建议[J].运动,2012.8.

[2]钱巧鲜.校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预防[J].科教文汇,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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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的认定 第12篇

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实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监护责任, 还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这一问题, 无论是在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 无论是在法律界人士还是教育领域以及社会各界包括未成年学生家长等, 历来存在不同看法。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 我们认为是一种教育关系, 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应》第七条, 明确规定了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的责任不是监护责任, 而是履行《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与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相衔接,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而摒弃了原来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按照这一规定精神,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人伤害事件承担的是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 即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当的情况下,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简单地说, 就是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无过错的, 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在学习期间受到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已是各国的立法通例, 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结合参照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主要有以下十二种情形:

(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教育部作为我国国家教育工作主管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12号) , 属于部门规章。对于教育部在其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的学校已履行相关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十种情形, 需要结合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 着重看学校是否真正履行了相关职责, 只有在学校确实履行了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才可以免除学校的民事责任。否则, 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能仅仅因部门规章的规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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