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行为范文

2024-06-27

过度行为范文(精选11篇)

过度行为 第1篇

1.过度维权行为的特征概要

过度维权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 它属于社会公众对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采取激进维权方式的一种称呼。习惯上, 我们将当事人双方在发生违约或侵权纠纷时, 一方当事人以带有威胁性的或其他非法手段向另一方提出远高于实际损失的索赔要求或其他不合理请求的现象统称为过度维权。过度维权案件因其自身的特殊性, 使得维权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从而导致对行为性质的判断产生争议, 亦使得司法实务界对如何评价该类行为尚未达成一致共识。笔者认为, 过度维权案件具有如下特殊性:

1.1 维权行为的有因性。

过度维权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就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违约或侵权的事实, 如果双方根本不存在纠纷, 行为人也无法依据其享有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权, 过度维权更无从谈起。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所谓“碰瓷”案件, 就是行为人虚构侵害事实并采取威胁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 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情形。

此外, 发生过度维权的重要原因往往在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在先, 如在消费权益纠纷中的过错根源通常在于商品经营者——因其缺乏诚信与道德, 冷淡对待消费者维权诉求, 从而激化消费者愤怒情绪, 使其选择非正当途径进行维权甚至报复。

1.2 维权手段的违法性。

过度维权案件中的行为人所采取的维权手段通常具有违法性, 通常表现为:如果不答应行为人财产或其他要求, 将使另一方当事人陷入某种不利境地或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当前这种违法手段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媒体曝光来影响商品的销售或经营者声誉。这种胁迫性手段的使用使得人们很容易将过度维权行为与以威胁为手段的敲诈勒索罪联系在一起, 而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以敲诈勒索罪来起诉过度维权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从而使人们产生争议。

1.3 维权目的的非正当性。

过度维权案件中, 行为人的权利请求已经远远超出了其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范围, 如提出超过其所受到损害的高额索赔要求, 具有漫天要价之嫌, 主观目的明显不当。高额索赔能否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存在, 也是人们争议的关键问题。[1]

2.过度维权行为犯罪化的组合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理论中三大原则之一, 以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为己任。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对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 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不得定罪处罚。[2]

一般认为,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罪”是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但不能据此简单地将之等同于罪行实施的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而是“刑法各个条款分别对现实社会各种犯罪行为的高度概括”, 是指“类型化了的罪行”。在具体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时, 不能机械、僵固地“对号入座”, 也不能认为生活中的一切犯罪行为全数包罗在刑法规范之中, 否则刑法就变成了一部有关犯罪的流水账或记事本。因此, 笔者认为, “罪”应当是指前述的具体犯罪规定和有关的犯罪概念, 当某种具体的犯罪规定不足以网罗现实存在而又有必要加以惩罚的犯罪行为时, 犯罪概念的弹性规定就能起到相应的补漏拾遗的作用, 从而使得刑法的规定完整而无疏漏。

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设立“过度维权罪”, 但这并不阻碍部分过度维权行为因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而被评价成为一种犯罪行为, 从而受到刑罚的处罚。依据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 一个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通常情形下, 过度维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行为人的不合理维权行为给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尚不能为刑法所评价与调整。一旦为人的过度维权行为演变为一种超出了法律所能容忍范围的恶意行为时, 它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便上升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在索赔中以威胁、胁迫手段向经营者漫天要价, 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实行维权行为, 利用网络渠道传播虚假信息和煽动性预言来诋毁商业、商品的声誉等, 以上几种典型过度维权行为均已涉嫌构成犯罪。

因此, 从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角度出发, 根据过度维权行为人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不同组合, 可以将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划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 行为人主张的权利超出权利范围, 但手段合法,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不构成犯罪。当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确实存在权益纠纷, 行为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时, 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其获得赔偿的确切数额, 即无论行为人提出多大数额的赔偿请求, 只要通过法律所规定的途径提出, 如向消费者协会和工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 就不会产生对他人或社会的利益造成威胁或者侵害, 因而不会涉及犯罪问题。日本刑法理论上便有“诉诸合法手段提出要求的行为永远不能构成敲诈”的论断, [3]行为人提出的高额索赔数额可以理解成为行为人的一种谈判策略, 最终获得的赔偿数额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协商、博弈与妥协的结果。因此, 在纠纷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只要没有胁迫因素的介入, 双方便可就赔偿进行平等协商, 自由地就数额进行约定, 法律不宜对其进行干涉。

其二, 行为人主张的权利没有超出权利范围, 但手段违法,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与社会危害性大小, 可能构成财产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此种情形下, 虽然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是正当合法的, 但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已经严重超越社会秩序所能允许的范围, 因具有相当大的现实危险性, 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在维权过程中以暴力方式进行索赔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结果的, 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维权过程中使用非法拘禁的方式进行索赔, 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拘禁罪。该种组合下,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超越社会秩序, 是否具有相当大的现实危险性, 应当以社会公众的容忍程度为评判标准, 即根据该种行为是否已经为社会通常观念所无法接受来判断。

其三, 行为人主张的权利超出权利范围, 且手段违法, 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可能构成财产类犯罪。这一组合中行为人行为的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 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客观手段、对他人及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来考虑。此种组合最为典型的情形便是行为人利用胁迫手段索取高额赔偿, 判断该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主要应当考虑敲诈行为的危害结果、勒索数额、恐吓内容的现实可行性等因素。如果敲诈行为并未造成损害结果, 且勒索数额不是很大, 恐吓他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很小, 一般应按照敲诈勒索违法行为处理;如果勒索数额很大, 且恐吓内容的现实危害性较大, 或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4]

3.过度维权行为刑法评价的应然规则

通过以上的论述与分析, 笔者认为, 司法机关在处理过度维权的案件时, 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3.1 避免将轻微的过度维权行为认定为犯罪。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 少用甚至不用刑罚, 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5]作为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处罚范围与程度上体现刑法谦抑思想, 即刑法应当是宽容的, 应当适当限制刑法对于社会生活的过多控制。刑事处罚并不可能从根本上消灭犯罪, 有的时候严厉的刑罚反而容易产生负面的效果。

过度维权因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目前在我国仍然处于刑民分界领域之间的“灰色地带”, 可能产生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司法机关在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时, 应加倍谨慎, 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手段以及案件起因、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对于情节并不严重, 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度维权行为, 能不用刑法进行评价的, 尽量避免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调整, 而只作为一般违法侵权行为处理。只有当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足以保护法律所秉持的基本法益时, 刑法才有适用的余地, 这既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也符合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3.2 绝不姑息放纵已经构成犯罪的过度维权行为。

刑法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 只有实现了这一个目的, 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 才能实现对犯罪人的改造和感化功能, 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对于已经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恶劣后果的过度维权行为, 司法机关运用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对其进行调整, 不是任意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也不是滥用刑罚权, 相反, 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下, 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打击, 它符合刑法的目的与价值, 对于企图利用维权的名义来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能够产生较好的震慑作用, 也有助于发挥刑法的价值导向功能, 避免权利意识日益提升的公民继续将“维权”演化为“犯罪”, 从而杜绝过度维权现象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进一步蔓延。

3.3 对构成犯罪的过度维权行为酌情从轻从宽处理。

罪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便是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 它肯定了我国刑事司法中一贯坚持的刑罚轻重与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相一致的原理, 吸收了刑罚个别化的基本精神, 体现了现代刑法理论中重视行为人个体状况的趋势, 对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实现刑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 司法机关在在认定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基础上, 应当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为基础, 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改造难易程度作为量刑的调节因素, 科学地分配两者的影响力和决定力, 合理地确定行为人的刑罚。由于过度维权发生的原因在于行为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或权益为初衷, 即便后来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相较于暴力型的犯罪, 其社会危害性依然较小, 人身危险性也较低, 司法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过度维权行为实行从轻、从宽处理, 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就是“重罪重处, 轻罪轻处”, 即对具有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打击, 以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社会的安宁;而对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则应该尽量采取缓和的措施, 依法从宽处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作用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 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从而使犯罪案件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 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目的。从我国目前各级法院对于过度维权案件的判决中可以得知, 过度维权行为, 即使达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 无论在性质还是情节上, 依然属于相对轻微的犯罪, 因此, 应当对其予以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4.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对于法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游离于罪与非罪边缘的过度维权行为, 若一味放纵, 可能导致更多的犯罪出现, 势必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 在处理日益频发的过度维权的案件时, 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辨证思维:对于一些能够通过其他法律手段 (如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等) 予以正确引导和规范的过度维权行为, 而不必升格用刑法来评价。一旦行为人的维权行为已经由合法行使权利转变为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时, 刑法绝不能姑息与纵容。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过度维权行为的打击, 不仅仅是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也是法律公正的基本精神的体现。

摘要:过度维权行为究竟是权利的行使, 还是属于新兴的犯罪类型, 在理论与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判定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应当依据其主观意图与客观手段综合分析, 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过度维权行为, 司法机关应当在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基础上依刑法对其进行调整与评价, 同时, 依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对于该类案件酌情从轻从宽处理。

关键词:过度维权,犯罪化,刑法评价

参考文献

[1]沈志民.“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 载《北方法学》, 2009年第6期。

[2]高铭暄, 马克昌著.《刑法学》 (上编) , 中国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28页。

[3]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402页。

[4]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402页。

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2篇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 3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 3

(二)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性质 3

二、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4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4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4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4

三、《侵权责任法》下过度诊疗行为的界定 5

(一)《侵权责任法》下过度诊疗仅限过度检查环节 5

(二)“过度检查”认定标准是诊疗规范 5

(三)“合理告知”可排除过度检查侵权 5

(四)“过度检查”责任的法律后果 6

四、医疗事故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6

(一)在法律适用方面 6

(二)在医疗鉴定方面 6

(三)在损害赔偿方面 6

五、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与赔偿责任 7

(一)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7

(二)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8 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引起了广大患者的不满和社会的诟病。“过度检查”、“重复检查”有的医疗机构是出于利益的考虑,有的是出于推卸责任的目的,尤其是《证据规则》出台后,规定了医疗机构负有很高的举证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对患者治疗时进行“全方位”检查,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过度医疗行为

过度检查

重复检查

举证责任

赔偿责任

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法》出台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发生变化,《侵权法》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一规定对于患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检查”、“重复检查”,那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度诊疗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个体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服务[1]。即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诊疗方案超越了疾病本身的需要。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就是:诊疗手段使用超出诊疗的根本需求;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患者承担额外的风险,遭受过度损害;超出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2].其在诊断方面表现为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采取过度检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要求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在治疗方面表现为不合理的高价用药、手术过度耗材、不必要甚至重复检查。

(二)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性质

关于过度诊疗行为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医疗合同说”、“医疗消费说”、“侵权责任说”几种观点。“医疗合同说”认为医患关系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3]因此,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获取超额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患者治病心切的心态和对医疗领域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自己专业优势的强势地位,恶意对患者进行过度诊疗,给患者带来财产上的损失或身体上的伤害,属于民法中欺诈的民事行为。“医疗消费说”认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过度诊疗行为是一种消费上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患者可以主张双倍退还诊费。“侵权责任说”认为过度诊疗是违反法律针对-般人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实施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民事主体双方自行约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应按照侵权法追究责任。

二、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还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因此根据该规定,必须是前述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会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4]

三、《侵权责任法》下过度诊疗行为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该法首次从侵权责任角度对过度诊疗行为进行规范,具有进步意思。但在实践中认定过度诊疗行为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权责任法》下过度诊疗仅限过度检查环节

医疗行为包括检查、诊断、治疗方法选择、治疗措施执行、病情发展过程追踪以及术后护理等诸多环节,而侵权责任法仅仅规定过度检查环节,即患者从入院到出院诊疗过程中的检查环节。

(二)“过度检查”认定标准是诊疗规范

对过度检查行为的认定,应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检验筛查操作规程、常规等确立的诊疗规范,并通过医疗技术司法鉴定或医疗专家咨询等方式确定。患者不能以某家医院的检查范围为标准,衡量其他医院的检查行为是否属于过度检查。

(三)“合理告知”可排除过度检查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此,患者对自己的身体、财产享有决定权,既包括治疗的自主权;又包括接受医疗技术服务时对自己财产享有的自主权,如检查、用药等开支的知情权。[5]因此,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明确说明扩大检查范围,或采取特殊检查的必要性及所必需花销费用,并经患者书面同意,可排除过度检查侵权。相反,如果医务人员扩大检查范围及项目非必要进行,告知具有欺骗性,则无权以尽到告知义务排除过度检查侵权。

(四)“过度检查”责任的法律后果

“过度检查”的法律后果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过度检查没有造成患者新的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患者不必要的检查费用;二是过度检查贻误了正常诊疗机会或造成新的人身伤害,应通过医疗技术司法鉴定,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即诊疗行为的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患者的损失范围,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人身及精神损害损失。

四、医疗事故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人身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

(一)在法律适用方面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二)在医疗鉴定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三)在损害赔偿方面

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五、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与赔偿责任

(一)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举证制度。民事诉讼中推行”谁主张、谁主证“的证据制度,但由于医疗过程的高度技术性和信息的不公开性,对诸如病情诊断、手术记录等证据材料,几乎完全掌握在医方手里,患者距离证据来源较远,取得证据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患者、受害人,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处于举证劣势的患者一方的地位,规范了医疗行为,促进了医疗服务水平的改进。但该”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了呢?是否意味着患者只要发生了医疗纠纷打了官司、递交了诉状后就包赢不输呢?[6]笔者认为不然。举证责任倒置不是举证责任推卸:(1)作为患者的原告仍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即他必须先证明自己确实是在被告医院接受诊疗以及受到侵害的事实,再者,如果患者隐瞒对已不利的证据,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医疗机构毕竟是掌握各种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各种诊疗、操作规程的主体,它在诉讼中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患者有必要聘请一至二名专业人员就被告作出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被告对质,从而将结果引向于已有利的一方面。通过庭审中医患双方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最后,谁赢得了证据,谁就赢得了官司,并不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和原告打官司的包赢不输。

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除《若干规定》中提到的以上二大情形外,笔者认为在医疗事故损赔纠纷中诉讼时效的举证方面和医疗鉴定的提出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道理同样緣于医患双方对医疗知识的掌握程度及对患者病情进展的举证能力上。

1、诉讼时效的举证方面。一般来说,法官不得自动援用时效的方法,即时效非经当事人援用,法院不得据为裁判。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时效是否届满应由当事人举证。在医患纠纷中,时效届满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首先,医疗机构是加害人,其次,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它对患者病情的发生、发展及损害发生的时间的举证能力上强于作为原告的患者,而患者一般难以确切得知损害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故从保护受害人的立场出发,法官应将证明诉讼时效届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医疗机构。

2、申请医疗鉴定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鉴定属于举证责任的范畴,是履行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对于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既然《若干规定》已明确属于医疗机构的举证范围,那么,医疗纠纷的鉴定申请理所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出。如其不申请鉴定,或不交纳费用,或不提供材料,则属于拒绝履行义务,是对自己举证权利的放弃,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医疗事故经有关部门(首先是法学会)鉴定确定构成医疗事故后,其损害赔偿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归现原则,即毫无疑问由医疗机构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这在这国民法通则和《条例》中都有规定。医患双方不管是选择自行协商解决,还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亦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否所有的医疗纠纷均以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是否所有的医疗事故损赔案件医疗机构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笔者认为不尽然:

一、医疗损害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医疗机构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机构也不是完完全全地在所有事故赔偿中都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患者到医院就医,从合同的角度上说,医患双方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理论上多支持该观点),只是该合同是特殊合同,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而只是将医疗机构的责任(即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建立在法律对医生所要求的技能掌握及注意义务上。若医疗机构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而不以违约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损害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审理中对医疗机构的损赔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取决于受害人--患者提起民事诉讼时,是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受害人更倾向于选择侵权之诉提起诉讼,而选择违约之诉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较少,除非是侵权之诉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当事人转而选择具有二年时效的违约之诉。

尽管医疗事故损赔案是以医疗机构的过错或违约进行赔偿,但医疗机构的赔偿有一定的限度。《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医疗鉴定结论中,必须包括以上三项的内容,特别是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二项,法官由此判定医患两方的赔偿责任分担。若鉴定结论中无此几方面的内容,则医疗机构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可申请补充鉴定,否则医疗机构将以举证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论述的是造成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人提出:如患者延误治疗,或患者体质特殊、病情异常,或患者隐瞒病史,或患者治疗时无过错输血感染等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该类医疗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又将如何处理?[7]笔者认为这里涉及一个医疗事故的界定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继而第四条又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四个等级。由此可见,新《条例》比原来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除包含过失造成患者致死、致残及功能障碍外,还把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情形也归为医疗事故。以上提及的患者延误治疗或体质特殊等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不归类于医疗事故,《条例》第三十三条就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况。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赔偿纠纷,笔者认为可采取公平原则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而《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条文有悖于民法规定,同时不利于解决日益突出的医患矛盾,建议修改(据调查,医患双方由于沟通少,患者家属殴打医务人员的事件屡有发生)。笔者认为,对起诉到法院的《条例》中列出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可依民法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时应着重考虑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合理分担。

参考文献:

[1] 《女童误吞针医院做217项检查 包括艾滋检测》,载于新浪网2010年6月9日

[2] 杨同卫:《过度医疗的对策》,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年第15期

[3] 李刚、梁红娟、郭照江等:《关于肿瘤专科诊疗最优化与过度医疗》,载《医学与哲学》2004年25期

[4] 陈文玲:《医疗体制改革的未来方向》,载《当代医学》2005年第10期

[5]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6]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4页

过度行为 第3篇

具体从市场、企业、公众等方面进行分析

市场方面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投机现象盛行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有不完善之处,这种不完善的具体体现是:

证券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上市公司没有形成及时、准确地公告各种信息的自觉意识,而监管机构如交易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也不如美英等国家要求严格和全面;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和投资机构相互勾结,故意隐瞒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以满足自己获取过度投机超额利润的目的,而普通投资者由于无法全面掌握上市公司的信息,为防范风险,则只能以短线投机为目的来进行操作。

腐败现象严重。这种现象有许多类型,其中之一是上市之初就和有关官员勾结,通过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进行虚假的资本和资产置换等手段,将本来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公司包装上市,而把其中一部分股票以内部职工股的名义分配给上市审批中的官员。普通投资者却以新上市公司的股票问题少,包袱轻等原因而踊跃介入,结果却发现是千疮百孔的烂公司,上市公司的诚信在投资者心中大打折扣,投资者只能选择投机。

企业方面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整體质量低下,并且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投资者很难将股市当作投资场所,只能将股票当作投机工具。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体,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业绩没有得到认可、诚信形象没有得到改善,证券市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繁荣和持续的发展,市场各方的利益就得不到根本的保障。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质量低下经营业绩整体下滑,平均每股收益逐年下降,亏损面不断扩大的问题。不分配的公司越来越多,有些公司上市不久即丧失配股资格,甚至出现巨额亏损。ST、PT公司逐年增加,仗着稀有的壳资源绩劣公司让人产生“重组”的无穷想象,股价越透越高,吸引了大量资金流入,绩优公司反而少人问津。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被严重扭曲,投资理念遭到无情挑战,股市风险不断积聚,促使投资者不敢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只能改投资为投机,以保证其收益。

抑制过度投机的对策

加强和改善证券市场的监管。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监管。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标准,以杜绝机构利用消息垄断操纵市场,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制定好游戏规则,保证外部投资者公平获得信息的权利,尽量减少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施强制性定期披露频率,改半年一次为每季一次,如有可能改为每月一次。扩大信息披露内容与范围,增加报表的披露性和董事对报表的披露责任。其次,要大力加强证券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等违法活动。对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严加惩罚,使会计信息公开、有效、充分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加强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使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加强监管的工作相互促进。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对出具违法、违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的要严肃处理。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建立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与诚信评级制度以及违规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事的人员和机构取消从业资格。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征收证券交易税。一般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建立在道听途说的政策和消息上,而不是由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决定、容易受大户操纵。对此,征收证券交易税不失为一种良策,证券交易税能够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炒作过于频繁时,其成本随之增大,只有当预期收益率大于包括交易税在内的成本时交易才能进行。证券交易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行为。证券税制作为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基本经济杠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强化退市机制。我国股市是个年轻的市场,就像蹒跚学步的孩子一样需要正确的引导。对该破产者不破产,该摘牌者不摘牌,或许在短期内能减少社会震荡,但从长远看却埋下了助长证券市场投机的隐患。因为保护或宽容落后,只是照顾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这样只能让少数投机者得逞,让广大投资者心伤,最终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市公司不能搞终身制,证监会有权对长期亏损的企业作出退市决定。但在实践中,对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方面,还存在法律上的不明确和制度上的一些缺陷,上市公司退市存在着较大的障碍。因此,应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真正实现优胜劣汰。

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要逐步理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关系;理顺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理顺董事、经理与监事会的关系,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各负其责,互相制衡,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积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有一定的数量和比例。在制度方面确保独立董事能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加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有效监督,使经理人员的收益与公司未来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以刺激经理人员发挥其最大的潜能。同时,建立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审计、薪酬、提名等专门委员会,对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财务报告等进行审议和监督。

过度行为 第4篇

投资决策是公司财务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其决策标准是净现值大于零。然而,许多上市公司的投资决策偏离了这一标准,出现了频繁变更投资方向、过度投资以及投资效率和效益低下等投资异化现象。传统的投资理论试图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研究投资异化问题,但最终还是无法得到圆满的解释。西方学者尝试引入心理学中的非理性因素来研究公司投资行为,其研究结果表明,管理者非理性,尤其是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公司投资行为有显著影响。管理者由于存在过度自信的认知偏差,他们通常将公司以往的成功和收益归功于自我能力,低估风险和高估收益,从而导致公司很容易出现过度投资的问题,传统的治理机制对其无能为力。特别是在我国,上级管理者的权威性更高,下级管理者很难撼动其做出的重大投资决策,传统的治理机制也更加难以奏效。为此,本文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引入公司治理结构变量的基础上去分析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可以更深入地分析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在对反映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指标进行检验时发现,被众多国内学者所采用的高管薪酬相对比例并不能恰当地反映管理者的过度自信水平;本文的研究结果还表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的提高并不能缓解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甚至还会加剧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独立董事作为局外人则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价公司的投资项目,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可以适当缓解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表明,过度自信与投资水平存在显著的关系。Roll(1986)发现大部分并购活动是由于经理人过于乐观和骄傲自大促成的。如果并购成功,经理人就会受到奖励,使其产生控制错觉,高估自身的控制能力,低估风险。Heaton(2002)对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投资异化的现象进行研究后发现,一方面管理者认为资本市场低估了公司的风险证券,可能会因此而放弃需要外部融资的正净现值项目,导致公司投资不足;另一方面管理者由于过于相信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通常会高估公司项目的价值,即便是那些忠于公司股东的管理者也可能会投资净现值实际为负的项目,导致公司投资过度。Malmendier和Tate(2003)对Roll和Heaton的研究结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当公司现金流过于充足时,过度自信的管理者会投资更多低效率的并购项目,这些投资项目不仅不能提高公司的绩效,甚至会还会降低公司的绩效。管理者过度自信程度越高,公司的投资对现金流的敏感性也越高。Liu、Hu和Chen(2005)对台湾地区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的投资行为显著相关,在公司的现金流充裕时,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比非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投资更多;当受到投资约束时,两者的投资差异更悬殊。Glaser、Schers和Weber(2008)对德国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后发现,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投资水平正相关,投资水平对现金流的敏感度也是显著正相关。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研究。李长春(2008)认为,管理者的非理性很容易扭曲公司的财务决策行为,包括盲目股权融资、过度投资、不稳定的股利政策等,进而影响公司价值最大化这一理财目标的实现。陈其安和肖映红(2010)研究发现,当管理者的过度自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公司出现过度投资现象。马润平等(2012)研究发现,管理者的过度自信与公司过度投资行为之间显著正相关,而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并不能对这种非效率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叶玲和王亚星(2013)研究发现,与管理者理性的公司相比,管理者过度自信公司的投资和并购水平更高,但投资规模的扩大直接导致公司业绩下降。沈克慧(2013)研究发现,管理者的过度自信会导致公司过度投资的假说在我国上市公司身上是成立的,即使存在融资约束时,过度自信的管理者也会产生过度投资行为。梅世强和位豪强(2013)研究发现,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过度投资显著正相关;家族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比非家族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更容易过度自信,且更易于做出过度投资决策。陈旭东等(2014)研究发现,管理者权力与并购绩效显著负相关;与非国有企业相比,管理者权力对并购绩效的负面影响在国有企业中更显著;市场化进程能够抑制管理者权力对并购绩效的负面影响,但国有控制性质又会弱化市场化进程的抑制作用。虽然国内外学者对管理者过度自信和公司过度投资行为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研究该问题的学者并不多。为了进一步探讨良好的治理结构能否有效纠正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偏差并缓解公司过度投资的问题,本文将在引入公司治理结构变量的基础上来分析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考虑良好的治理结构可以有效约束管理者的权力,因而本文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1: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过度投资行为显著正相关

假设2:良好的治理结构能够适当约束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以2009年12月31日以前上市的公司为样本,以2010-2013年为研究区间,在剔除了金融业、被特别处理和数据不全的公司后,还剩下由1511家公司的6044组观测值构成的平衡面板数据。样本数据来自于WIND数据库与国泰安数据库。

(二)模型构建为了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是否会导致公司过度投资以及相关的治理机制能否有效约束这种过度投资行为,本文构建了以下回归模型:

其中,被解释变量Over In表示公司的过度投资程度,OverC 1-4是反映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四个解释变量;Gov Stru1-3是反映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个解释变量;控制变量Lever和Profit分别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主营业务利润率。

(三)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过度投资程度(Over In):该指标的计算参考了Richardson(2006)的估计方法,首先计算出公司的新增投资New In,然后采用方程2估计出公司的正常投资水平(New In*)及其残差项,最后将残差项作为公司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程度(Over In)的代理变量。

其中,新增投资Inew=(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本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平均总资产;Grow为主营业务增长率,用于反映公司的成长性;Lever为资产负债率,用于反映公司的偿债压力;Cash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Age为公司上市时间;Size公司总资产的对数,用于反映公司的规模;Industry和Year分别为行业虚拟变量和年度虚拟变量,用于控制行业和年度差异。

(2)反映管理者过度自信的相关变量。由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是一种心理行为因素,其度量一直是研究和实证的难点。在心理学的研究中,普遍通过分析人们的判断是否偏离校准来衡量其是否表现出过度自信, 但现有的许多方法都没有设置校准或者很难设置校准来衡量管理者是过度自信还是适度自信。对于单指标反映管理者过度自信程度不足的问题,目前一些学者采用多指标进行研究,本文借鉴郝颖、刘星和林朝南(2005)、余明桂(2006)以及姜付秀(2009) 等学者的 方法 ,使用业绩 预告是否 过度乐观(OverC 1)、高管是否增持(Over C2)、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OverC 3)以及高管薪酬相对比例(Over C4)四个变量作为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指标。业绩预告是否乐观(Over C1):本文首先从WIND数据库收集样本公司当年的预告类型,包括预增、预减、续盈、续亏、首亏、扭亏、略增、略减、不确定以及未作出预告的情况;然后将当年的业绩预告与实际值进行比较;最后将表(1)中估计过于乐观的四种情况取值为1,其余情况则取值为0。高管是否增持(Over C2):高管增持反映了其对公司未来充满信心,同时也反映了高管人员可能过于自信。本文将高管在当年进行了增持的公司取值为1,其他情况取值为0。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OverC 3):管理者的权力越大,越容易过度自信。本文将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公司取值为1,其他情况取值为0。高管薪酬相对比例 (Over C4):Brown和Sarma(2007)认为,管理者薪酬越高,其控制力越强,从而其越容易产生过度自信。本文参照姜付秀等(2009)学者的处理方法,以“薪酬最高的前三名高管薪酬之和/所有高管的薪酬之和”来反映管理者的过度自信水平。

(3)反映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量。股权集中度(Top1):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越有能力约束管理者的过度自信行为,从而缓解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但是在控股股东也是过度自信的情况下,则会进一步加剧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股权制衡度(Balance):为“第二至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越高,越有可能约束控股股东和管理者的过度自信行为,从而可以缓解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独立董事比例(IDR):为独立董事人数与董事会人数之比。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越有可能引入外部观点和约束管理者的过度自信行为,从而可以缓解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4)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Lever):反映了公司的杠杆程度和偿债压力。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的偿债压力越大,公司用于投资的资金就越少。主营业务利润率(Profit):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主营业务利润率越高,公司越有可能加大投资的力度。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表(2)是对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该表可以看出,过度投资程度(Over In)的均值为0,最大值为1.5792,表明该样本公司当年的过度投资额为期初总资产1.56倍。业绩预告是否过度乐观 (Over C1) 的均值为0.1926,说明样本期间平均每年约有19.26%的业绩预告过于乐观;高管是否增持(Over C2)的均值为0.1193,说明样本期间平均每年约有11.93%的公司高管增持了自家股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Over C3)的均值为0.1704,说明约有17%的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承担;高管薪酬相对比例(OverC 4)的均值为0.4114,说明薪酬最高的前三名高管薪酬 之和占所 有高管的 薪酬之和 的比例平 均为41.14%。股权集中度(Top1)的均值为0.3599,说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平均约为36%;股权制衡度(Balance)的均值为0.5437,说明第二至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平均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54.37%;独立董事比例(IDR)的均值为0.3683,说明独立董事的人数平均约为董事会总人数的36.83%。资产负债率(Lever)和主营业务利润率(Profit)的均值分别为0.4959和0.2359。

(二)相关性分析表(3)列示了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从该表可以看出,反映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四个变量均与过度投资(Over In)正相关,说明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公司过度投资。在反映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量中,股权集中度(Top1)与过度投资负相关,股权制衡度(Balance)和独立董事比例(IDR)与过度投资正相关,说明良好的治理结构并不一定能够缓解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Lever)与过度投资负相关,主营业务利润率(Profit)与过度投资正相关。由于上述相关性分析受到不同样本个体和年份的干扰,因而只能大致给出各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准确关系还有待于回归模型的进一步检验才能得知。

(三) 回归分析为了估计管理者过度自信和公司治理结构对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表(4)首先将反映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变量逐个引入回归模型,然后再将四个变量同时引入回归模型。为了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之间做出合理选择,本文对随机效应的估计结果进行了Hausman检验,检验结果的卡方值分别为36.55、36.53、40.01、39.12、44.96,其概率值均为0,即表中的五个回归模型都拒绝了随机效应假设,因而表(4)仅列示了固定效应的估计结果。此外,考虑到样本公司的截面数据规模很大,回归结果必然存在异方差,本文在固定效应模型的权重选项中选择了截面加权(cross-section weights)选项。从表(4)可以看出,业绩预告是否过度乐观(OverC 1)、高管是否增持(Over C2)、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Over C3)这三个反映管理者过度自信的虚拟变量均与公司过度投资在统计上显著正相关,说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确会导致公司过度投资,从而使假设1得到了实证支持。高管薪酬相对比例(Over C4)却与公司过度投资在统计上显著负相关,与前三个变量的回归结果相背离,说明这个被国内众多学者所采用的变量并不能恰当地反映管理者的过度自信水平。表(4)中反映公司治理结构变量的系数在统计意义上也显著的,但与预期的符号并不一致。股权集中度(Top1)和股权制衡度(Balance)均与过度投资显著正相关,独立董事比例(IDR)与过度投资显著负相关,与假设2并不完全相符。这是由于公司的一至五大股东在对管理者进行监督时或多或少地会受到其思想的影响,当管理者做出过于乐观的投资决策时,他们一般也会持相同的观点,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而独立董事多为局外人,他们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更容易引入不同的观点,从而可以适当缓解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控制变量的系数符号与预期的完全一致,但资产负债率的系数在统计意义上并不显著。资产负债率(Lever)与过度投资负相关,说明公司的偿债压力越大,越不可能产生过度投资行为;主营业务利润率(Profit)与过度投资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越容易产生过度投资行为。

(四) 稳健性检验为了进一步检验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用高管增减持比例替换了高管是否增持这个虚拟变量,用一至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股权集中度的替代变量,用第二至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比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股权制衡度的替代变量,重新检验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公司治理结构与过度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与之前的回归结果相比,各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水平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注:括号中的值是与参数对应的 t 统计量,***、**、* 分别代表参数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

五、结论

在我国由于上级管理者的权威性很高,因而很容易产生过度自信的心理,下级管理者通常很难撼动其做出的重大投资决策。此外,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的过度投资问题更多的是心理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因而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通常很难奏效。为此,本文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以2010-2013年为研究区间,结合公司的治理结构研究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其结果表明:业绩预告是否过度乐观、高管是否增持、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这三个反映管理者过度自信的虚拟变量均与公司过度投资在统计上显著正相关,说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确会导致公司过度投资;但是被众多国内学者所采用的高管薪酬相对比例却与过度投资显著负相关,说明该指标并不能恰当地反映管理者的过度自信水平。此外,本文的检验结果还表明了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的提高并不能缓解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甚至还会加剧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独立董事作为局外人则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价公司的投资项目,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可以适当缓解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这也进一步证实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的过度投资问题更多的是心理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其最佳的治理措施是引入局外人的不同意见,而不是简单地对其进行激励和监督。

摘要:本文以2010-2013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公司过度投资;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的提高不仅不能缓解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反而还会加剧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可以适当缓解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这些经验证据从侧面证实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过度投资更多的是心理层面的问题,最佳的治理措施是引入独立董事等观点,不能简单对其进行激励和监督。

过度行为 第5篇

(赵澄 50091202110 重庆理工大学 财务管理方向)

【摘要】传统的财务理论无法解释资本市场上频频出现价值损失的企业投资异化(并购)现象。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心理学对人们决策行为研究为基础的行为金融学兴起,从管理者过度自信角度研究企业投资异化问题成为学术界一个研究的热点。本文从行为金融学角度分析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偏差引发的并购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价值损毁的问题,并论述了企业并购行为三个方面的特性,为以后对该问题的研究提供一定理论基础。

【关键字】行为金融,管理者过度自信,并购

一、引言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从美国19 世纪 90年代末爆发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以来,在金融历史上前后发生过多次巨潮的并购浪潮。进入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资本市场正式设立后,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就一直持续不断。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而现实却问题却是:收购公司积极实施并购行为与大多数并购未能创造股东财富、甚至毁损股东财富之间的矛盾就构成了所谓的公司并购的“成功悖论”,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标准的金融理论面临理论与实证背离的困境。这些经典理论存在致命的不足:局限在严格的“理性”假说基础上,忽视了行为人的实际决策行为。同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的金融异象:投资并购领域出现了 “收购公司股东损益之谜”。经典的财务理论无法合理解释这些异象。为找到合理的解释理由,一些研究学者开始放弃“理性经济人”假设,从决策者的行为和心理角度入手,对个体决策主体进行研究,寻求合理解释经济异象问题的另一途径,以非理性行为主体为研究对象的行为金融学产生了。

心理学研究发现:人群中普遍存在一种最为稳定的行为现象,即个体普遍认为自身能力优于平均现象,高估自己成功的概率和私人信息的准确性。心理学家把这种稳定的心理偏差称之为过度自信(Langer and Roth, 1975)。人们普遍存在着过度自信的心理特征(Weinstein,1980;Alicke,1985)。

过度自信心理特征影响了几乎所有的公司财务行为。现有公司财务理论几乎都是建立在决策者理性的严格假设上的。现实难题是:传统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企业并购理论不能合理解释频频出现在金融市场价值毁损的企业并购行为(投资异象)。从国内外现有文献来看,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投资异化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投资过度与投资不足;二是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的企业并购行为。从管理者过度自信角度研究企业并购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和创新,本文侧重于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所引起并购行为及由此带来的价值损毁问题,从新的角度诠释了公司并购问题,为实务界提供了新的决策依据。

二、文献回顾

不同的学者对过度自信给出了不同定义,如Roll(1986)使用了“狂妄自大”,而Heaton(2002)使用了“乐观”, Malmendier and Tate(2005)使用了“过度自信”。一般认为,管理者过度自信是指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会因为高估自身的能力和知识而产生偏差,从而导致管理者高估决策成功的可能性并低估与决策相关的风险(Malmendier and Tate,2005)。

Kim(1980),Rubank和Mikkelson(1984)甚至认为并购会给兼并方带来损失。这些研究表明并购不是以兼并方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

Roll(1986)开创性地提出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假说(Hubris Hypothesis)来解释兼并收购中并购方管理者的非理性行为。他认为,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往往会高估并购收益,而且相信并购能带来协同效应,从而会使得本身不具有价值的并购活动得以发生。在此基础上,他还对企业并购行为与目标公司股价间相互关系作出了一些预测: Roll没有直接去验证他的理论,其他学者关于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都表明,并购没有给兼并方带来收益。并购行为是对收购方的股东财务向目标公司转移,目标公司股东获益,而收购方股东财务受损。

Malmendier和Tate(2003,2005)从实证研究方面论证了Roll的结论。他们分别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投资、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并购,发现管理者越过度自信,投资和现金流之间的敏感性越高;管理者越过度自信,越容易实施并购。Lin, Hu和Chen(2005)采用类似的方法用我国台湾的数据检验了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投资之间的关系,发现了同样的结论。

Doukas和Petmezas(2007)发现,与理性管理者相比,过度自信管理者的并购活动并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可,并购后公司的长期绩效表现也不理想。Doukas等人以企业发生并购次数作为衡量管理者是否自信指标进行实证研究,为后来学者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相关问题提供了另一个有效的衡量指标。

吴世农等(2007)认为过度自信管理者导致过度投资和连续并购。

傅强、方文俊(2008)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过度自信与并购决策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表明:管理者的自信程度与并购呈现显著正相关,即过度自信的管理者会驱动并购,管理者的过度自信是并购的重要动因之一。

唐 蓓(2010)实证检验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有可能过高估计并购活动所能带来的协同效应,他们更有意愿进行并购活动,为并购价格过高且并购没有增加收购方股东收益的“并购悖论”现象提供了合理解释。

史永东 朱广印(2010)实证研究,发现管理者过度自信是企业并购行为的重要动力和原因,企业并购政策和管理者过度自信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内部治理结构和企业的并购决策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因而,标准的激励合约无法解决因管理者过度自信引起的并购失效行为;独立董事却可以有效的防止这种失效行为的发生。

三、从管理者过度自信角度理解无效并购行为

传统企业金融理论认为,为了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或让自己控制更多的资产或让企业的规模更大从而使得企业更不容易被收购,管理者有时会进行一些降低企业价值的并购,这些并

购是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的(可以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解决)。行为金融学认为事情并非这么简单。原因是传统的股权激励措施无法解决这种“非理性”管理者行为,相反,这种激励方式会更加强化管理者的自信程度,进而造成更加无效的并购行为(过度投资)。

由于管理者认识不到自身的非理性行为,他们认为自身是忠于股东的并为股东创造最大化的价值。因而,保留企业自由现金流,进行再投资,股东实现价值最大化。管理者过度自信是企业并购行为的重要动力和原因。在无良好投资项目时,管理者会通过收购其他公司,进行企业规模的扩张行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而事实却是,由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并购行为,他们乐观的估计了并购后的协同效应,在竞购过程中往往接受过高的价格,因此他们更加愿意支付高额的收购费用。同时,过度自信管理者会认为市场低估了公司风险证券的价值,市场对过度自信的所进行的并购活动的负面反应也更为激烈。因而,与股票支付并购价款相比,过度自信管理者会倾向于现金支付并购价款。另一方面,企业并购行为过程中必然花费并购成本,因此,这部分成本构成企业价值的毁损部分。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的并购行为其实是对并购企业的价值毁损的行为,这种行为间接的将并购方股东价值转移给目标企业。这种无效并购行为未带来并购协同效应,未增加并购后企业价值。

四、基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并购行为特性研究

在管理者过度自信驱动下所进行的企业并购行为,通常表现出以下三方面的行为特性:

(1)从并购支付方式看: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并购偏好现金支付方式;在自由现金流不足时,过度自信管理者会偏好外部的债务融资进行并购价款支付。

Myers & Majluf(1984)基于管理者理性假设提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序融资理论:当信息不对称存在时,管理者在筹集资金时会遵循啄序规律,尽量采用内源融资。与其不同的是,Heaton(2002)不考虑信息不对称,从行为金融学视角解释了新优序融资理论。他最早从理论上分析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公司融资决策的影响。过度自信管理者通常高估企业未来现金流入,进而高估企业价值。进而,过度自信管理者会认为市场低估了公司风险证券的价值,他们不愿意进行外部融资。当公司必须寻求外部融资时,由于股票价格比债券价格对市场的反应更加敏感,这时发行权益性证券比发行债券的成本要更高,所以管理者偏好债务融资。过度自信心理偏差驱使管理者产生融资偏好:内源融资,再债务融资,最后选择权益融资。根据行为金融学新优序融资理论来看,过度自信管理者偏好内源融资。因此,在公司经营获得自由现金流时,过度自信管理者会更多的考虑到未来融资需求,偏好低成本的内源融资的过度自信管理者,不愿将公司现金流分配给股东。

从过度自信管理者的目标来看,管理者的直接目标是为股东创造财富。行为金融学认为,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隐含假设是管理者是忠于股东的。由于管理者普遍存在“优于平均”心理意识,管理者留存经营现金流进行投资的预期收益会高于将企业经营盈利以股利形式发放给股东自己投资获得收益。作为过度自信的公司管理者,他(她)更倾向于将经营所获得的收益留存在企业内部,为股东创造比股东自己投资更多的收益。相对于把自由现金流发放给

股东,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将最大限度的保留公司自由现金流。为投资所留存的自由现金流,被直接用来支付并购价款。

(2)从并购频率来看: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并购行为发生频率高于管理者非过度自信的企业,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更倾向于连续的并购行为。

心理学研究指出,人们在将自己的技能同所在群体的其他个体比较时,习惯性地认为自己的才能高于整体的平均水平,并且往往将好的结果归功于自己,而将坏的结果归因于偶然因素或者外部因素(Langer,1975)。“人是过度自信的”是心理学关于判断的最重要发现(Debondt and Thaler,1995)。过度自信意味着投资者对自己付出努力必然得到回报的能力持有一种“过度乐观”情绪。在公司并购决策中,高管人员的过度自信主要表现在于“好于一般水平”的心理现象,即收购公司的管理人员认为他们管理企业的能力比目标公司要强,因此,这就导致了他们能控制结果的错觉。另一方面成功的并购事件能够提升 CEO 的专业水平,并为以后的职业生涯获得良好的声誉,这与管理者的机会主义是结合在一起的,使得管理者有过度自信的内在驱动力。

高估被并方价值的结果是:实施并购行为能够增加企业财富。通常,过度自信管理者更倾向于进行连续的并购行为,一方面,他们过于重视扩张的规模和速度,往往会低估风险,或忽略对企业风险的控制。另一方面,如果成功实施并购后的管理者更加过度自信,他们认为自身拥有实施并购的经验并获得成功,在此基础上,下一次能够成功并购的可能性将高于第一次并购行为,因此,他们更有再次实施并购的内在驱动力。

(3)从并购的经济后果来看: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并购行为带来更大的企业财务困境成本。

姜付秀、张敏、陆正飞、陈才东(2009)实证研究发现:管理者过度自信对我国上市公司扩张影响显著;他们还考虑了实施扩张战略后财务表现,结果发现公司面临更大的发生财务困境的可能性。企业扩张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如改变企业未来经营现金流,这是企业并购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并购对企业未来的经营产生一定的风险,从现有研究文献来看,如果不重视并购过程中风险的控制,并购行为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财务或经营方面的财富协同效应,相反这种扩张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目前,国内外关注企业行为,侧重财务决策行为会给业绩和价值带来何种影响,而该行为对企业风险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却探讨较少。管理者进行决策过程中最关心也是如何创造最大化的利润和价值,却经常忽略随之而来的风险。企业风险与企业活动相伴而生,如果仅仅偏重于企业业绩或价值,而忽略了风险,将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陷入破产境地。

国外对企业价值的重视及对企业风险的忽略,是因为他们认为对公司股价的定位就包含了市场对公司未来风险的预期判断。市场很难评估企业并购行为背后的风险,诸多企业失败并非因为企业业绩不好或者说没有创造价值,而是对风险的把握和控制方面出现了问题。所以必须考虑并购行为同步产生的风险。我国证券市场对企业并购行为的反应更是异常。一次并购方案的宣布可能使某一ST公司带来十几个或几十个涨停板,而之后却面临一路的股价

下降,甚至是跌低于并购前股价。这是并购行为带来的风险的一个最直接体现。

企业的并购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价值增加或价值毁损。Higgins和Schall(1975)认为,并购扩张可能加大企业的破产风险;Mueller(1977)基于市场的风险研究结果表明,并购之后升高的贝塔值意味着并购扩张的结果是使得整个企业具有更高的风险与波动性。由于过度自信管理者偏好现金方式和债务支付,因此,并购行为的实施会给主并方带来直接的财务负担。在我国,过度自信的扩张可能是在不考虑自身及市场的实际情况下所进行的盲目扩张;同时,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及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又难以对这种盲目扩张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所有这些可能会造成企业扩张的低效性。过度自信的管理者的最显著特征是高估收益,而低估风险。因此,对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企业来说,快速并购扩张可能会增大企业风险,加大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

五、总结

目前,绝大多数的财务理论都是建立在严格的理性人假设基础上,传统公司财务理论所研究的有效的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股权激励或高管持股方式,无法解决由于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偏差所引发的并购异象问题。传统并购投资理论失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考虑了并购行为外部的因素(价值增加、规模效益等)对并购行为的驱动,却忽略了实际决策行为主体的并购心理偏好。因此,本文从并购行为供给方(管理者决策结果)的角度出发重新思考上市公司投资并购行为,为该领域研究的寻找可能出路。同时,该课题的研究为改进激励机制提供了依据。

【参考文献】

[1]Heaton, J.B., 2002, “Managerial Optimism and Corporate Finance”, Financial Management, 31, pp.3—45.[2]John Doukas and Dimitris Petmezas.Acquisitions, “Overconfident Managers and Self-attribution Bias”, European Financial Management, no.3(2007)pp.531-577.[3]Langer, Ellen J., 1975, “The Illusion of Control”,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32, pp.311—328

[4]Lin Y, Hu S, Chen M.Managerial optimism and corporate investment: Some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Taiwan [J].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 2005, 13(5): 523-546.[5]Malmendier U.Tate G A.Yan J.Corporate financial politics with overconfident man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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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yers, S.and N.Majluf, 1984, “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3, pp.187 ̄2

21[7]Roll, Richard, 1986, “The Hubris Hypothesis of Corporate Takeovers”, Journal of Business, 59, pp.197—216.[8]Weinstein, N.D., 1980, “Unrealistic Optimism about Future Life Event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39, pp.806 ̄820

[9]傅强,方文俊.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并购决策的实证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8,(4): 76-80.[10]李善民、陈文婷,企业并购决策中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实证研究[J],中山大学学报,2010

(5),P192-20

1[11]姜付秀、张敏、陆正飞、陈才东:《管理者过度自信、企业扩张与财务困境》,《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12]江伟,《管理者过度自信,融资偏好与公司投资》[J],财贸研究,2010(1),P130-138

[13]史永东、朱广印,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并购行为的实证研究[J],金融评论,2010

(2),P25-38

[14]唐蓓,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上市公司并购投资的影响[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0(9),P77-8

3[15]吴超鹏、吴世农、郑方镳:《管理者行为与连续并购绩效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8年第7期

纵欲过度,还是荒芜过度? 第6篇

最近在饭桌上发生了一场争论。一位与我年龄相仿的教授因为前列腺肥大做了手术,号称自己性功能不好。晚一辈的同事半开玩笑半调侃地说,肯定您年轻时纵欲过度,结果现在不灵了。他则辩解说是当年过度压抑和荒芜的结果,用进废退嘛,而且我们那个年代想纵欲也不行呀,结婚时照了一张合影,因为两个人头靠得近了些,照相馆愣是不给照片,非得重照。

这的确是一个很难判断清楚的问题,问题是都没有循证研究的资料来支持。所谓循证研究,需要具有对照组的随机科学研究,但是这样的研究却很难实施,只有见仁见智了。比如有的教授說手淫是前列腺癌的原因之一,那么你就要拿出终生从未手淫过的男子的前列腺癌发病率确实明显低于有过手淫男子的前列腺癌发病率的数据,而且举证手淫次数、频率越高,发病率也越高的数据。可是这样的研究或数据有吗?可能获得吗?

关于雄激素和男人健康与寿命关系的讨论,关于前列腺癌和性生活频率关系的讨论,也都存在类似的问题。我看绝对不应该说改革开放后性生活频率赶上美国就是前列腺癌增加的唯一原因,如果真的是那样,应该给夫妻发性生活票,不然就会影响国民体质,将来肯定出现男劳动力荒;如果超过规定次数就罚款,甚至像醉驾一样列入刑事罪。有人说不现实,肯定监督不到位。别担心,我们有那么多的执法人员,加上志愿者、戴红箍的老太太,再设置不计其数的监视器、高精尖仪器设备来监测房屋震动,我看行。为了健康嘛!

新课改下的语文“过度”教学行为 第7篇

一.课堂讨论。现在有一种倾向是:课堂讨论似乎成了新课改的标志性环节。于是有的教师为了让学生广泛参与课堂教学活动, 不是根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的需要和学生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教学方式, 而是追求形式上的讨论, 认为凡课堂上提出的问题, 不管合适与否, 都要让学生讨论才能解决问题。感知课文、提出问题要讨论;精读课文、深入文本要讨论;乃至总结课文、课文拓展也来个讨论。这样做的结果是形成了新的教学“八股”, 减弱了学生参与讨论的兴趣, 使得讨论成为了课堂表演的新套路, 虽然课堂气氛活跃甚至吵闹, 学生自主性强甚至七嘴八舌, 但教学效率可能要大打折扣。

二.合作学习。有一位老师教《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时, 当学生听完朗读录音了解文章内容后, 就让学生们前后四人一组, 梳理一下文章的脉络, 并对文章不理解的地方提出质疑。于是教室里响起一片嘈杂声, 几分钟过去了, 有的小组几个人争着在说, 但谁也听不清楚谁在说什么;有的小组一直由学习好的学生在唱“独角戏”, 而其他人则无动于衷, 基本上只是做了看客和听客, 发现老师注意到自己时, 他们就附和着说几句, 后来, 声音没有了。这看似给学生自主合作的权利, 但由于没有明确合作学习的目标, 提出的问题也有些空泛, 导致大多数学生感到无从下手。所以教师要按照“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进行分组, 要根据分工内容的难易、多少、性质的需要确立分工对象, 引导学生意识到每个成员都要承担一定的职责, 使每个成员都能从中得到体验、锻炼和提高,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三.课堂互动。按照新课程理念, 衡量一节课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课堂气氛是否活跃, 能否让学生说起来, 动起来。有些教师简单地认为只要学生参与了, 课堂气氛活跃了, 就达到了活动的目的。于是课本剧表演、音乐欣赏、书画展示屡见不鲜, 课堂讨论面红耳赤, 课堂气氛自不必说。从表象上看, 新课程提倡的互动理论体现得淋漓尽致, 愉悦了学生的身心, 不过只要你仔细分析便会发现有些课堂是经不住推敲的。这种纯粹为了活动而活动, 只能算是一种假动。

四.课件展示。多媒体课件作为现有条件下较为常用的一种教学辅助手段, 它直观、快捷, 在启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学生思维、提高课堂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受到老师们的普遍欢迎, 也是展现教师现代教育技术掌握和运用能力的一个方面。但是在使用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 .课件过多导致教学容量增加, 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 课件放映如同放电影, 学生来不及观察、思考便一晃而过, 更说不上深层次的探究了。教师成了多媒体课件播放“才艺大比拼”的参赛选手, 学生成了欣赏表演的观众“拉拉队”, 听课者成为“跳跳娃”的评委。 (二) .课件过于“花哨”, 画面色彩斑斓。稍有心理常识的人都知道, 学生的注意力会随着外界强烈刺激发生转移。课件过花, 学生的注意力就转移到观赏性强的画面上, 对教学内容注意力就会减弱, 这种喧宾夺主反而影响教学效果。 (三) .课件内容过于具体, 这就会限制学生思考认识问题的空间, 妨碍学生的发散思维、想象思维, 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课件需用则用, 不需则不用, 不要让形式主义累死人。

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分析 第8篇

1989年Lang和Lizen berger从股利政策角度提出了过度投资假说, 并在研究中界定了过度投资公司:拥有大量自由现金流量, 以致于会接受一些NPV<0的投资机会的公司。此后, 学术界所广泛使用的过度投资概念也多源于此。潘敏、金岩 (2003) 认为, 从投资决策效率化的角度来看, 把资金投资于各种效益并非理想的新投资项目以扩大投资规模, 甚至将资金投入到一些企业原本并不熟悉与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领域, 这类投资行为均属于过度投资行为。综合以上观点, 过度投资是指接受NPV<0的投资机会, 将资金投资于各种效益并非理想的新投资项目, 降低资金配置效率的一种低效率投资决策行为。

二、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动因分析

1、政府干预与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

由于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背景, 使得政府干预成为导致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1) 地方政府干预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动机。第一, 企业投资扩大规模会直接增加地方GDP。我国“十一五”规划中, 年均GDP增长率预期目标为7.5%, 全国各省市也制定了各自的GDP预期增速。因此, 为了达到设定值, 政府不得不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干预, 造成过度投资。第二, 企业扩大投资可以满足地方政府财政需要。我国实行分税制,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 增值税属于共享税 (中央占75%, 地方占25%)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以基数法为基准, 为了扩大税收收入, 必须依靠投资规模的扩张, 因而政府会干预, 过度投资在所难免。第三, 企业投资规模扩张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解决社会问题。因此, 地方政府很有理由干预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过度投资, 以达到政府的目标。第四, 对于政府官员而言, 国家实施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由于考察非经济指标成本过高, 所以一般都以考核经济指标为主, 即GDP增长率、税收、就业率等。为了增加升迁的砝码, 政府官员很有理由运用手中的权利进行政府干预, 导致过度投资。

(2) 地方政府干预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能力。财政分权和财税体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财政支配权, 其结果是导致地方政府尽可能地要求地方企业加大投资, 以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过度投资存在于自由现金流充足的情况之下。由于国有上市公司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天然联系, 而当地政府对于财政又具有了较大的自主权,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 同时它的发展好坏又会影响到政府的业绩, 所以地方政府就会出于自身的考虑来对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财政激励, 直接导致国有上市公司盲目扩大规模甚至投资于自身并不了解和与本公司并无关联的项目, 造成资源的浪费。这种盲目过度投资带来的国有上市公司亏损现象, 政府出于各种利益又会对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财政补贴, 使得地方国有上市公司不必担心盲目投资的后果。而如果投资带来的收益即使很小, 地方政府也会夸大这种现象, 盲目进行奖励促使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现象更加严重。

2、管理者与过度投资

(1) 管理者过度自信等非理性行为。行为金融理论认为, 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等非效率投资行为可能与管理者自身的心理因素和决策行为特质密切相关。不管是个体投资者, 还是拥有大量理论知识背景和信息优势的机构投资者都会受到各种认知和心理情绪偏差的影响。国有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中的优秀代表, 其管理者的选择也必然经过大量的筛选, 是企业管理者中的优秀人员。因此, 尽管经理人致力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时候, 也可能由于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等非理性对投资前景的判断错误而发生过度投资行为。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也可能出于树立和维护声誉、节约搜寻和加工信息的成本、推卸责任、减少恐惧等原因而采取从众行为, 面对国家大规模的经济振兴投资计划, 国有上市公司很可能因此而过度投资。

(2) 经理出于自身利益过度投资。国有上市公司名义属于国家, 但其必须授予其管理层来进行经营管理, 而经理人会有追求自己私人目标的动机。与此同时, 经理人与作为投资人的政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府公司所有者没有足够的信息和能力来识别经理人是否尽责, 从而导致经理人可以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过度投资。国有上市公司规模的扩大有助于经营者获得更多的在职消费以及其他隐形激励。所以, 经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而进行过度投资。

(3) 管理者为了迎合非理性的市场预期而进行过度投资。行为金融认为投资者的情绪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行为。首先, 投资者情绪会通过融资机制而影响到企业的投资。投资者情绪高涨时, 会导致股价高估, 企业倾向于进行股权融资, 在存在大量自由现金流的情况下, 常常导致过度投资。其次, 由于国有上市公司对于管理者的考核、接管、解雇等外部威胁的存在, 使理性的管理者有时也被迫屈从于投资者情绪进行决策。当投资者对于企业前景过分乐观时, 管理者即使了解真实情况, 也会担心由于拒绝投资人看好的项目造成股价下跌, 引发接管风险, 或使自己遭到国有上市公司解聘。这种迫于投资者情绪的投资决策常常导致过度投资。

三、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产生的现实基础

1、国有股“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机制失衡

目前, 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产权代理链条一般有全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授权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四个层次组成。从法律上讲, 全体人民是国有股的最终所有者, 似乎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 国有上市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合格的最终所有者。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而言, 它被授权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 其可行性也令人怀疑。资产管理公司有着自己的行政目标, 所有者目标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目标,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 他们可能以行政目标代替所有者目标, 令所有者利益受损。就法人股代表行使公司治理权而言, 法人股代表控股公司的经理, 在大多数情况下, 常常由国家大股东任命, 从而具有双重身份与人格。因此, 无论是从国家股还是法人股而言, 都存在着“所有者缺位”问题, 导致法人治理机制失衡。

2、市场体系不够健全, 发育不够完善

目前,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框架, 商品的市场化程度也已达到很高的水平, 但要素市场的发育水平总体还不高, 也不够完善。首先,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有效性差、投机性强, 股价经常偏离国有上市公司的业绩, 使证券市场的发现功能大受影响。其次, 我国证券交易制度还存在着重大缺陷, 约有2/3股票不能上市流通, 使证券市场的收购、兼并功能基本失灵。再次, 我国经理人市场发育严重滞后, 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和评价都没有实现市场化, 市场对经营者的外部约束作用还十分微弱。由于市场体系不够健全, 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判断, 而经营者和作为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中央及政府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得经营者为了扩大业绩, 而盲目进行投资, 导致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现象严重。

3、扭曲的资本市场和过强投机性行为

我国发展资本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特别是众多地方政府纷纷将帮助企业包装上市作为协助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捷径”。发行股票上市圈钱成了包治百病的良药。另外, 大多数的投资者没有专业深度, 这样使大多数公司不用担心股利等资金成本问题, 投机为投资收益的形成提供了“好环境”, 使得投资者为了赢得更大的差价导致过度投资现象的发生。由于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背景, 使得国有上市公司与其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 也与当地政府的政绩息息相关, 所以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协助国有上市公司扩大业绩而进行过度投资。

四、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

1、减少直接行政干预

采用市场化手段, 合理引导国有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 行政干预一方面不利于国有经济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 行政干预常常附带有一定的补贴和优惠, 从而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宗旨, 也扭曲了资源配置行为。因此, 应该减少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直接行政干预, 采用按照项目提供优惠或者补贴等市场化的手段来合理引导各类企业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国家投资计划, 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降低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2、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防止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为谋取私利而过度投资的关键。

(1)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是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治理机制, 尤其是独立董事在监督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存在缺乏独立性, 获取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因此, 应该从独立董事的提名、任职家数、职责履行、信息获取、经济激励等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信息获取权, 从经济上激励独立董事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 从而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2) 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形成非国有性质的大股东对国有大股东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国家, 存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 所有产权代表对经理的监督收益与监督成本不匹配, 从而弱化了对经理的监督。但当大股东非国有性质时, 其既有动力又有一定的能力对经理层实施有效监督, 从而有效约束过度投资行为。梅丹 (2008) 发现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对过度投资具有制衡作用。

(3) 从制度上克服各种行为导致的过度投资。改变单一的利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 强化诸如债务杠杆等替代激励机制;分散控制权以减少管理者过度自信造成的危害, 比如强化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监管机构对重大投资的咨询或者审批;提高管理者投资决策信息的反馈频率等。对从众心理来说, 可以采取的政策措施包括:调整管理者业绩衡量办法和报酬结构, 加强投资信息披露、增加信息反馈频率, 减少投资中的不确定性, 减少信息收集加工成本和交易成本等。缓解证券市场投资者情绪对管理者造成的过度投资压力及针对投资者情绪对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压力。

3、健全国有上市公司监管机制, 推行高管薪酬制度改革

完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行为约束机制, 一方面依靠国有上市公司内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改革国有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薪酬制度来制约。高管持股和高管年薪制相结合, 可以有效降低高层管理者为了追求业绩, 获得更大的升职空间而不断努力扩大公司规模的意愿。可以将高管薪酬划分为三个部分: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薪酬。其中基本薪酬可以延续目前普遍的年薪制做法;绩效薪酬与一年以来管理的国有上市公司的利润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相结合;福利薪酬包括高管缴纳社会保险和经验决策失误的核查机制。这样设计的高管薪酬制度, 最大的意义在于对经营决策失误行为进行核查, 判断其决策失误的原因, 并提出相应的惩罚方式。

摘要:近些年来, 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导致投资过剩现象较为普遍。政府干预、地方保护、管理者缺位、管理者过度自信等原因都是导致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主要原因。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 可以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减少政府干预、完善市场体系等措施来进行治理。

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政府干预,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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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顺祥、张长海: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会计之友, 2009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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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梅丹:政府干预、预算软约束与过度投资——基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证据[J].软科学, 2009 (11) .

过度行为 第9篇

过度投资是指接受对公司价值而言并非最优的投资机会, 尤其是净现值小于零的项目, 从而降低资金配置效率的一种低效率投资决策行为。在现代公司的理财管理中, 投资决策作为公司最重要的决策之一,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投资决策是推动公司发展和促进公司未来价值不断增长的基础因素。正是这一基础因素, 公司财务决策从投资决策开始, 以此作为始点, 对公司以后的融资和股利决策都产生了重要直接的影响。因此,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过度投资行为的各种动因, 对其动因进行分析, 以进行有效的治理。

一、过度投资行为的动因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因为企业内外不同的因素起着不同的作用, 所以其过度投资行为的动因就不同。主要有:

(一) 企业内部的影响因素

1、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

大股东是指实际控制企业的股东, 即对公司的决策享有控制权的股东。从大股东的定义中可以看出, 大股东要使上市公司投资一个净现值为负的项目就很简单了, 原因就在于大股东享有控制权。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 大股东首先会衡量自己获取的利益, 而不是公司所承担的损失。在这种动因驱动下, 低效率的投资决策就会被采纳。

因此, 大股东在企业内的控制程度越大, 选择私有收益大而总体收益相对较差的投资项目的激励越大。企业这种投资行为的结果是降低了企业的价值, 从而也降低了市场对企业的评价。

2、管理者对企业的控制

除了大股东控制企业, 管理者通常也会控制企业,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所有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经理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 往往会面临很多压力, 比如股东施加的压力、市场竞争对手施加的压力等等。在这种情况下, 经理人为了能够保全自己的职位不被接管, 只能选择那些对巩固自身地位有利的决策, 把公司资源投资到自己擅长的领域。这种投资决策往往会使公司错失良机, 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因此, 管理者过度投资的目的主要来源于其私人动机, 经理人的这种做法不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和资本增值。

(二) 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因素

在我国, 上市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一般是国有银行。近些年来, 我国国有银行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股份制改革, 而且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有银行不能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因此, 国有银行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只能是有心而无力。在这种环境下, 由于松懈的外部治理机制, 上市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很可能降低谨慎性, 在没有做好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就急于执行低效率投资, 进而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所以说, 与成熟市场的投资行为相比, 我国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二、对策

(一) 优化股权结构, 抑制大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是在大股东有优势表决权的持股比例下, 通过外部控制权来制衡其控制权, 减小控制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度。因此, 需要上市公司加强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外部控制作用, 不断巩固外部的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此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优化。

(二) 监督与激励机制并重, 抑制管理者的过度投资行为

为了控制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动机, 一方面应加强监督、制衡;另一方面, 必须要以有效的激励机制来配合。具体措施有:

1、为经理人员建立一个公平公开的竞争市场, 增加经理人

员由于私人动机带来的机会成本, 使得经理人员自觉屏蔽这种动机, 从而能负责任地努力工作。

2、采取科学合理的激励措施, 除了给予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还要在分配方式上突出多样化的激励方案。

比如, 对一些有特殊贡献的管理者, 要给与相应的额外报酬奖励;增加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等等。

3、积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地完善监事会的运行机制, 确保监事会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赋予审计和财务监察权来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 使其不会受到干预。此外, 还要提高监事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办事效率, 节约成本。

(三) 完善企业市场外部环境, 抑制企业过度投资行为

为完善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 应不断改善资本投资市场, 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 为企业治理建立一个成熟稳定的平台;对于政府投融资行为,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明确投资主体, 规范政府行为;对于银行的投资行为, 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 使其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除此之外, 要大力完善和拓宽对私有经济的融资渠道, 放下歧视, 公平对待, 为企业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外部融资环境。

参考文献

[1]郑玲.我国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识别[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8 (4) :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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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崔萍.中国上市公司投资不足和过度投资研究[J].暨南大学, 2006年:101.

过度行为 第10篇

关键词:非理性,管理者过度自信,融资

一、引言

行为金融学修正了理性人假设的观点,认为现实投资者在认知过程中存在各种偏差,并受各自的情绪、情感和偏好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使之无法以理性人方式作出无偏估计。行为金融学及管理决策行为的研究推动了行为公司财务的兴起。行为公司财务从两个视角研究代理人的非理性对公司财务决策的影响:一是假设投资者非理性,将公司管理者的财务行为看成是对证券市场定价偏差现象的理性反应,如市场择机理论、迎合理论等,仍隐含假设管理者是理性的;二是假设投资者是理性的,研究管理者非理性(行为偏差)对公司财务决策的影响。Shefrin (2007)指出,偏差、直接推断与框架效应等三类心理现象妨碍管理者对传统财务方法的最优运用,导致管理者作出损害公司价值的决策,产生高昂的决策成本。因为当管理者面对风险进行抉择时,导致他们作出不当财务决策的主要是心理偏差因素,如过度自信、过度乐观、证实偏差和控制幻觉等;而管理者对直接推断的信赖性和对框架效应的敏感性会使管理者作出损害公司价值的错误决策。

Heaton (2002)认为,管理者的非理性源于套利限制与学习法则的有限性,而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或企业文化可能会助长管理者的非理性。管理者非理性的主要内容包括:过度自信和乐观、有限理性、参考点偏好、从众行为、后悔厌恶与双曲线折扣等。近几年,国外学者开始研究管理者非理性对公司财务决策的影响,研究视角主要是管理者过度自信和乐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我国学者对管理者非理性的研究则刚刚起步。

二、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度量指标

过度自信是指由于受到诸如信念、情绪、偏见和感觉等主观心理因素的影响,人们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高估自己成功的概率和私人信息的准确性。过度自信可以说是人类最为常见的心理特征之一。研究表明,人们在决策时存在着过度自信倾向,主要表现为优于平均水平、估计事件发生的概率不准确、置信区间狭窄、自我归因偏差等。

Baker, Ruback和Wurgler (2007)指出,对行为公司财务的两个研究视角进行比较而言,管理者的非理性行为影响公司财务决策的相关研究相对滞后,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衡量管理者非理性的替代指标。根据对相关文献的梳理,目前度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替代指标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根据管理者的行为来判断。

一是管理者的股票期权或股票持有量。Malmendier和Tate (2005)根据管理者的行为(优于平均水平)来判断其是否过度自信。作为报酬,CEO持有大量公司股票和股票期权,他们无法通过交易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或出售公司股票来对冲风险,为了分散、规避风险,如果给定足够高的股票价格,CEO会尽早行权。Malmendier和Tate根据这一逻辑思路构建了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三个度量指标:计算出在行权期内CEO应当行权的最小溢价百分数(67%)的标准,如果CEO较标准的行权时间推迟行权,或CEO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乐观则会一直持有股票期权至期满(典型为10年),或CEO习惯性增加公司股票的持有量,满足其中一条,则将CEO划分为过度自信。

二是管理者盈余预测。Hribar和Yang (2007)发现,过度自信增加了管理者在自愿披露盈余预测方面的乐观偏差,导致过于乐观的盈余预测。Lin, Hu和Chen (2005, 2008)根据管理者盈余预测来判断管理者是否过度自信。如果CEO对未来的结果是乐观的,他们更可能提供向上偏误的预测;如果CEO向上偏误预测的次数多于向下偏误预测的次数,就视其为过度乐观。

三是并购次数。Aktas, Bod和Roll (2006)认为,如果一个管理者进行多次收购,则可能体现出他的某种心理状态,即他可能高估收购的收益,低估收购的风险。因此,将进行过两次以上收购活动的管理者视为过度自信。吴超鹏、吴世农和郑方镳(2008)根据“首次并购成功与否”来判断管理者是否过度自信。

2. 根据管理者的身份来判断。

Barros和Silveira (2007)认为,如果CEO是企业的创办者,则会表现出更显著的行为偏差(过度乐观和自信)。如果CEO或董事会主席是企业的创办者或继承人,或持有50%以上的股权,则视为过度自信。同时以CEO的股票持有量来进行稳健性检验。

3. 根据外界的评价来判断。

Malmendier和Tate (2005)以商业期刊对CEO的描述评价作为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度量指标。构建一个过度自信的虚拟变量:如果CEO更多地被商业期刊描述为confident and optimistic,则该虚拟变量为1;如果CEO更多地被描绘成reliable, cautious, conservative, practical, frugal, or steady,则该虚拟变量为0。Deshmukh, Goel和Howe (2008)等研究均采用这种方法度量管理者过度自信。

4. 以消费者情绪指数或企业景气指数来度量。

Oliver (2005)以消费者情绪指数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余明桂、夏新平和邹振松(2006)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企业景气指数作为度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替代变量,并以上市公司年度业绩的乐观预告是否变化来进行稳健性检验。

笔者认为,根据管理者的行为判断其是否过度自信来设计度量指标应该是一种较好的方式。这是因为,根据管理者的身份来判断的方法不太主观,因为CEO或董事会主席虽是企业的创办者或继承人,但不一定就会表现出过度自信。以消费者情绪指数或企业景气指数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研究结果可能会产生偏差,因为管理者对企业的预期与消费者对经济状况的预期以及管理者对行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判断与预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外源融资行为

Roll (1986)最早提出了管理者非理性问题。他针对并购时目标公司出现的溢价问题进行研究,首次提出了傲慢(狂妄自大)假说,将管理者过度自信引入公司并购中,指出并购活动并不会为整个经济带来总体收益,仅仅是并购者对并购的协同效应过于自信,从而可能出现出价过高的现象。Heaton (2002)认为,可以用管理者乐观假设来解释融资优序理论。Malmendier, Tate和Yan (2006)的实证研究支持了Heaton (2002)的理论分析,因为过度自信的管理者认为市场低估公司的价值,外部融资特别是权益融资代价过高。实证研究显示,过度自信的管理者进入外部资本市场(包括债务市场)都比较保守。

Hackbarth (2004)的研究表明,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并不遵循融资优序理论,倾向于选择更高的债务水平,更频繁发行债券,导致债务期限更短。而Ben David等(2007)发现,过度自信的CFO倾向于承担更多的债务,且主要是长期债务,这与Hackbarth (2004)的结论不太一致。余明桂等(2006)研究发现,管理者过度自信与资本结构、债务期限结构正相关,证明了管理者过度自信会导致企业采取激进的债务融资策略,与Hackbarth (2004)的结论是一致的。

Oliver (2005)对美国具有25年以上历史的企业进行实证检验发现,管理者信心在解释公司融资决策方面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公司的负债水平随着管理者自信程度的增强而提高。Barros和Silverira (2007)以巴西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管理者信心是公司资本结构的重要影响因素,管理者过度自信与杠杆比率正相关。

综上所述,管理者的自信程度与公司的债务水平正相关,但其与债务期限结构之间的研究结论以及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是否遵循融资优序理论尚存在争议。这可能缘于各国融资机制、公司的治理结构迥异。因此,管理者过度自信假设能否解释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异向”,有待于融资优序理论与权衡理论的比较检验。

四、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内源融资行为

股利政策实质上是公司的内源融资策略之一,Ben David等(2007)发现,过度自信的CFO较少发放股利。同样,Deshmukh等(2008)的研究也发现,由过度自信的CEO管理的公司支付的股利更少,这与过度自信的管理者较少发放股利以便利用内部资金进行投资的假设是一致的。同时,他们进一步的研究发现:高、低成长性公司之间所支付的股利差异较小;由于CEO的过度自信导致股利支付减少的问题在低成长性、低现金流、高信息不对称的公司中更为明显,即管理者的过度自信使股利支付与现金流之间的正向关系、股利支付与信息不对称之间的负向关系更显著;市场对于股利增加的正面宣告反应强度比较低,即股利增加意味着CEO的过度自信程度较低。

五、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价值

Gervais, Heaton和Odean (2005)的研究发现,管理者过度自信能增加公司价值。Hackbarth (2004)的研究表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特征对公司价值具有正面作用:因为较高的债务水平限制管理者转移资金,通过减少管理者与股东的冲突而增加公司价值;尽管较高的债务水平影响了投资,但通过减少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过度自信的管理者的投资决策能增加公司的价值。Fairchild (2006)通过构建两个模型综合考虑了管理者过度自信、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对公司融资决策的影响。在信息不对称模型中,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了债务的过度使用,使公司价值降低;在道德风险的模型中,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作用是不确定的,其通过诱导管理者努力工作产生积极作用,然而也会导致债务的过度使用与较高的预期破产成本。

综上所述,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多为理论模型推导,较少有实证研究。从学者们的理论模型研究结论看,两者的关系不明确,这意味着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可能存在一个临界点。但如何寻求该临界点、如何通过实证研究使上述理论模型得以验证有待探索。

六、启示

1. 合理设计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度量指标。

鉴于我国的相关制度背景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管理者持股变动情况与管理者盈余预测两种方法来设计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度量指标。这是因为,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已有章可循,但是实施管理者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少,故无法采用股票期权方式来度量管理者过度自信。但是我国管理层持股计划已于1999年相继展开,原先的《公司法》规定,高管人员所持股票只能在离职或退休半年后才能上市流通。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份额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管理层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本公司股票。因此,可借鉴Malmendier和Tate的思路,如果管理者仍然选择继续持有或增加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包括公司的送股、配股),则视为管理者对公司前景充满确定的信念以及对个人能力抱有乐观的态度,因此,以管理层自愿持股变动情况来设计管理层过度自信的衡量指标。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预告披露是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因此,可以采用管理者盈利预测与实际对比的方法来度量管理者过度自信。

2. 拓宽研究视角,进行系统研究。

一是根据信息不对称模型、委托代理模型、理性管理者学习假说及管理者过度自信假说,结合公司财务目标,构建管理者过度自信与融资决策之间关系的理论模型,从规范和实证两个方面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最适点及其与公司融资行为之间的关系。二是现有研究的视角主要集中在单个高层管理者(CEO、CFO等)的过度自信问题。由于我国企业领导者个人影响力未必像西方国家企业那样显著,企业作出的投融资等重大项目的决策一般都是群体智慧的结晶,因此,可以从管理层(企业决策群体)视角,研究其他高管人员、董事、监事是否也存在过度自信及管理层的过度自信是否影响公司财务行为等。三是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价值的互动机理。现有文献主要研究管理者过度自信是否影响公司的融资决策与公司价值,但管理者过度自信最终如何通过影响公司的融资决策来影响公司价值的研究较少,同时对管理者过度自信如何影响公司融资行为、公司价值的机理鲜有研究。

3. 进一步深化研究。

目前的研究结论尚存争议,对公司财务行为的研究仅涉及表象,如融资的顺序、负债期限结构等。未来应该从管理者过度自信视角深层次地探究公司资本结构的动态调整、不同财务杠杆效应的检验及主要原因。同时,应该着眼于研究管理者其他的行为偏差(如有限理性、参考点偏好、从众行为、后悔厌恶等)对公司财务行为的影响,并将管理者非理性与投资者非理性相结合,如将管理者过度自信假设与市场择机理论、迎合理论相结合,研究它们对公司融资行为与公司价值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赫什.舍夫林著.郑晓蕾译.行为公司金融——创造价值的决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2].吴超鹏, 吴世农, 郑方镳.管理者行为与连续并购绩效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 2008;7

过度行为 第11篇

企业投资作为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热门课题,已经有大量学者对此进行研究,但是绝大部分研究以“理性人”为假定基础,忽略了作为企业财务决策者的高管人员心理方面的因素对企业投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考虑到人们心理因素的极其复杂难以全面进行研究,本文选择管理者过度自信这一心理变量进行重点研究分析其对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影响,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得出相关结论,并且据此提出政策框架,希望对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一、文献综述

20世纪80年代,行为财务学颠覆了“理性人”的假设,承认人在不确定情况下的决策会存在系统性偏差,表现出过度自信、心理账户、从众心理、损失厌恶等行为特征。而过度自信作为心理学上最稳健的发现,其在行为财务学研究中举足轻重。

Roll (1986)提出“狂妄自大假说”,第一次将过度自信这一心理学变量引入到财务理论研究中来。Dittrich和Boris (2001)得到实证结果表明,管理者过度自信程度与投资决策中最优结果的实际偏差程度以及任务难度呈正相关关系,与能够接受的支付与接受的差额的不确定性程度呈负相关关系。Odean(1998、2002)通过资本预算模型得出的结果表明,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更容易接受较高风险的投资组合,因为他们更倾向于低估项目风险。Heaton(2002)构造了一个决策模型,较为系统地在研究中将管理者过度自信纳入投资决策。Malmendier和Tare(2005)采用主流媒体对管理者的评价作为度量高管过度自信的代理变量进行上述实证研究,得出了一致的结论。目前,在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这一研究领域中,国内已有研究多集中于对国外研究的评述,不能完全适应处于转轨经济时期的国内状况。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以往关于过度自信的研究中,不管是心理学理论还是实证研究,都揭示出过度自信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较为典型的心理偏差。Odean(2002)的研究表明,职位越高级的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倾向越为明显。此外Yates,Lee and Bush(199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相比欧美人而言,华人的过度自信倾向尤为突出。综合观察现阶段国情,笔者发现过度自信在以下两方面的表现比较明显:首先,由于多数上市公司的高管直接由上级指派,使得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为缺乏竞争而表现出过度自信。其次,相当一部分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所有者的缺位以及中小股东“搭便车现象”造成了内部管理人员职责范围过大而产生过度自信心理。因此笔者提出假设1:

H1: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管理者大多存在过度自信的倾向。

Heaton (2002),Malmendier and Tare (2005)等学者的研究指出,由于管理者过度自信倾向的存在,可能低估该投资活动的风险并且高估其带来的收益,这样就会导致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投资一些NPV低于预期甚至为负的项目,从而造成企业投资过度的异象。所以可以假设资本市场是完全有效的,并且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管理者的过度自信这一非理性心理因素依然会导致企业出现过度投资的投资异象。因此提出假设2:

H2:我国上市公司投资水平与管理者过度自信这一心理变量呈正相关关系。

Malmendier和Tare(2005)运用实证方法,对公司投资行为与管理者过度自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公司投资——现金流敏感性与管理者过度自信呈正相关。这是因为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对公司价值的股价通常高于市值,而这意味着较高的融资成本。所以,作为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更加倾向于使用内源融资,从而导致其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增强。因此提出假设3:

H3: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如果存在管理者过度自信情况则意味着较高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

(二)数据来源

本文收集了我国深沪两市2450家全部A股非金融类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将2013年作为观察期,对2012年做滞后一年处理。出于数据可得性和有效性的考虑,对上述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做以下处理:

1. 为消除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影响,所选择的上市公司都限定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

2. 为消除经营异常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排除由于经营不善被ST或者PT的公司;

3. 将相关财务数据不全的公司作为缺失值处理。

最后得到174家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共涉及2 262个观测值。运用Excel规整处理数据,并运用SPSS20.0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文中的财务数据、管理者特征数据以及投资决策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

(三)变量解释

1. 被解释变量

本文借鉴了郝颖,刘星,林朝南(2005)的研究模型,投资不包括属于外部扩张的并购投资,专指财务管理中经常提到的资本支出的概念,用符号Invest表示。

2. 解释变量

(1)过度自信(OC)

本文借鉴Malmendier和Tate的研究方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观测上市公司管理者对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增减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过度自信倾向。由于中国上市公司从1999年开始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公司不多,并且上市公司中完整经历一个行权期的不多,所以本文剔除了对管理者行使期权情况的考量,而是采用管理者在任期内持股数量的增减情况作为衡量过度自信的指标。

(2)内部现金流和管理者过度自信交叉变量(CF·OC)

CF·OC表示内部现金流和管理者过度自信彼此之间的作用,用来衡量存在过度自信管理者的上市公司投资-现金流敏感性。

(四)实证模型

本文构建了如下的基本回归模型:

三、实证回归结果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各个上市公司标准化后的Invest从-25.83%~205.29%,这表示忽略规模差异的情况下,不同上市公司之间投资的力度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174家样本公司中有59家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在任期内持股增加,即33.91%的样本公司存在管理者过度自信情况。

在相关控制变量的描述中,企业基本每股收益均值为0.38,可是流动比率均值2.56,与经验值2相比偏高,说明样本公司的偿债能力不是很有保障;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均值为0.52,说明企业的现金流较为充裕;ROE均值仅仅达到0.06,说明企业效益并不乐观,前景不是很看好;托宾Q均值为1.74,说明企业的市场估价是账面价值的1.5倍多,这说明我国的上市公司所拥有的投资机会其质量较高,但其标准差为0.83,这说明各企业的估价分布十分不均,差别还是很大的。

(二)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使用SPSS20.0对174家样本公司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公司投资支出与过度自信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141;与CF·OC也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259。这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存在管理者过度自信情况,将导致企业的投资与内部现金流呈正相关关系,投资——现金流敏感性也更高。投资与投资机会指标托宾Q、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初固定资产净额以及两者乘积也显著正相关。以上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投资异象,并且其规模与管理者过度自信正相关。

(三)变量的回归分析

使用SPSS20.0对式(1)进行OLS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

四、研究结论

通过分析沪深两市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可以发现,过度自信是人类普遍存在的情绪,而这种情绪在管理者身上还会存在放大效应。我国上市公司投资水平与管理者这一心理变量呈正相关,这也意味着较高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

在管理者存在着过度自信的心理偏误的情况下,企业的经济利益会有损失。本文认为,建立高管人员的自信度水平监测体系和过度自信约束机制,将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减少管理者不明就里的乐观对企业价值的损害;我们应该加强对现金流的监管,设置更加严格的项目评估程序可有效的抑制高管的过度投资行为;降低代理的成本,使股权激励制度更加合理,会有利于约束管理者的财务决策相关行为。

摘要:目前,我国企业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等状况较为普遍,现有的较为经典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等对这些现象有一定的解释作用,但这些理论都是以理性人为假设,而事实上,人并非绝对理性。探讨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管理者过度自信和投资的现状,探讨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非效率投资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管理者,过度自信,投资决策,内部现金流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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