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2022-09-24

第一篇: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健全并规范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依据相关教育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全校教职员工遵照执行。

一、教学事故的类别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组织事故、教学运行事故、教学考核事故、教学保障事故等四种类型。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级别。

(一)教学组织事故

教学组织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难以运行,或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

1、一般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上课期间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3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3)教师不按学部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部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教师布置作业后未及时检查完成情况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实验员等未按规定着装;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

(6)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2.较大教学组织事故

(7)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

(8)教学中未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布置作业,或因未及时批改作业,导致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9)教师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

(10)教学内容出现较严重的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11)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别人教案上课等现象一学期达四课时以上(含四课时)。

(12)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或学生在校期间随意让学生自行回家请家长、取物品。

(13)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布置的教学工作。

(14)擅自取消或改变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未经学部职能部门允许,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3、重大教学组织事故

(15)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16)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或拖堂达8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17)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8) 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19)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20)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并造成一定影响。

(21)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学校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22)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23)违反有关规定,对本班或者其他班级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

(24)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两次以上,或一次旷课学生达班级人数10%以上,或一周内累计旷课人数达10人。

(25)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26)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二)教学运行事故

教学运行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运行过程中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运行中断或其它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1、一般教学运行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或未及时向教师通知课程表及课程调动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超过规定时间达2周以上或不按规定提交教学进度表;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

(3)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做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4)未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任课表或教学计划;无故未及时提供教材、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5)因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6)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2.较大教学运行事故

(8)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9)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0)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11)违反有关规定,教师擅自收费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

3、重大教学运行事故

(1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13)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14)因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学生旷课人数中学一个年级超过10%、小学超过5%。

(15)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三)教学考核事故

教学考核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考核与评价等环节中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学校和学生的考试成绩或评价结果失真,或影响考试考核与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

1.一般教学考核事故

(1)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2)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2%。

(3)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4)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 (5)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6)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7)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2.较大教学考核事故

(8)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

(9)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0)因命题、制卷中的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或考试时间延误。

(11)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2)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3)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加等。

(14)采用降低学生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或评定不合格等级。

(15)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在学校组织的平时考试中一次考试(或一门学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60%(含60%)。 (16)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3.重大教学考核事故

(17)监考教师缺席。

(18) 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19)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20)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21)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22)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三)教学保障事故

教学保障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后勤部门及有关人员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运行受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1.一般教学保障事故

(1)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报修后(信息中心接受网上报修,后勤部门接受纸质报修)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2)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随意调整班级教室,或上课时间随意叫出教师讲话,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2.较大教学保障事故

(5)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无故不能及时供应;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无故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6)无故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3、重大教学保障事故

(7)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8)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未能错开教学时间,因安排不当或施工管理不当而影响正常教学。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由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当事人所在部门报告,所在部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

2.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北大附中成都新津实验学校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3.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4.一般教学事故可由当事人所在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应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1. 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决定并报校长;较大教学事故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做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做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处理决定。

2.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北大附中成都新津实验学校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所在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4.各部门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5.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一日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正当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6.当事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诉,所在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分管校长或校长。

四、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当月绩效考核定为不合格;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学期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一年内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停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学校予以解聘,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学校申报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五、本办法的实施

1、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4日开始试行,从2013年10月21日正式实施。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议。 附件: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记录表

北大附中成都新津实验学校

2013年10月8日

第二篇: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华中师大一附中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

2、.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或因未及时批改作业,或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别人教案上课。

6、.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7、.擅自取消或改变已安排的教学活动;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8、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等未按规定着装;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

9、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10、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1、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 考试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含40%)。

12、.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3、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14、不在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影响考试成绩分析的。

(二)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或拖堂达1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教师在上课、听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4、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6、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7、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8、违反学校规定,未经教研组批准,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9、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

10、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11、监考教师缺席。

12、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

13、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14、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15、不在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导致学生成绩报告书无法报告该科成绩。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科教处向年级、处室或教研组(备课组)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科教处。

4、单位处理意见经科教处审查同意(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报校长审核)后,由科教处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科教处备案。

5、科教处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扣发当月津贴,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科教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罚责任人三个月津贴,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科教处和校办各1份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称职,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予以解聘或由学校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六个月津贴;年度考核不称职。

5、对一学期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将给予全校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经济责任。

五、附 则

1、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科教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2、相关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办理科教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3、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报科教处备案。

4、本办法自教学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5、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一般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Ⅲ级)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给予适当批评教育并扣除相应课时费。

1、教师上课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者;扣除20元课时费。

2、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2学时之内,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者;一次性扣除50元课时费。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一次性扣除20元课时费。

4、上课期间接打私人电话者,一次性扣除20元课时费。

5、上课内容与教学日历相差甚远者一次扣除50元课时费。

6、实验、实习、实训课未按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尚能及时采取措施,没有影响教学;一次性扣除20元课时费。

7、考试课程不按时按要求交付AB卷、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课程总结);以及考试结束三天后无正当理由不报考试成绩或上报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者;经一次提醒后仍未按要求交付者,扣除50元课时费。

8、监考失职,或擅离监考岗位,或边监考边做其他事情(含看书看报),或考试结束未认真清点试卷而出现试卷丢失,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扣除20元课时费。

二、严重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Ⅱ级)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一年内不能评优,记入本人业务档案。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相应课时费。

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或监考在考试开考后仍未到达者;一次性处扣除50元课时费。

2、私自向学生收费强行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者;一次性扣除200元课时费,并没收全部所得。

3、课前未认真备课,教学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者;一次性扣除50元课时费。

4、上课期间接打电话者,经巡查人员发现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次性扣除50元课时费。

5、上课内容与教学日历相差甚远,经巡查人员发现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本次课时费不予发放。

6、实验、实习、实训环节未按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实施,造成不良后果者;随意增减项目或内容;一次性扣除50元课时费。

7、随意离开教学场所,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性扣除50元课时费。

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达4学时以上或旷教达2学时以上者;一次性扣除100元课时费。

8、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扣除未发放部分全部课时费;

7、监考过程中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熟视无睹并进行庇护或说情者;考试结束后未认真清点试卷出现试卷缺少,造成不良后果者;扣除50元课时费。

9、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将根据损失程度处相应罚金。

10、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者,扣除200元课时费。

三、重大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Ⅰ级)

凡有下列情形属重大教学事故。考核时直接定为不合格,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严重者调离教师岗位并扣除全部未发放部分课时费。

1、在教学活动中公开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极端腐朽错误思想或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

2、由于组织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3、旷课达一周者;

4、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怂勇、参与考生舞弊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

5、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环节极端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后果者。

四、教学事故处理其他补充规定

1、凡出现教学事故,教务处于二天内通知当事人。并根据认定事故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室批准。

2、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的,酌情予以赔偿。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按情节依法查处。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考相关条目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第四篇:关于印发教学事故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调课、停课、补课的规定(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附件2: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调课、停课、补课的规定(试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第五篇: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改善学校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和《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1. 教学准备

1.1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制定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2 教学进程表制定及任课教师安排

教务处根据实习教学进程表制定新学期教学进程表;根据课程设置安排新学期授课教师,填写授课通知书并下发任课教师。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3 课程表领取

凡未按规定要求领取课程表,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4 调课

教师应按课表上课,严禁私自调课。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5 教 材 1.6.1 教材订购

教材一年两次征订。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征订秋季教材工作; 12月20日前完成征订春季教材。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教材征订,责任人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6.2 教材发放

未按规定领取教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7 教学设施

教务处所属教辅科室(电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器材室等)负责设备维

护、教学准备等工作,总务处负责材料购置工作。开学前完成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8 授课进度计划 1.8.1编制

《授课进度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程表》按学期编制。《授课进度计划》必须在期初一周内完成,经教研组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凡《授课进度计划》未按规定时间上交,一周内计一次教学失误;一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失误;无《授课进度计划》,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1.8.2 授课进度计划实施

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进度计划》相差一周以上(不含一周),计一次教学失误;二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 教学环节 2.1 备 课

教师应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授课进度计划》编写教案。每二学时编写一个教案,教案首页填写规范,教学过程设计合理。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

凡教案编写不规范、未按要求提前编写,每查实一次计一次教学失误;教案编写质量较差,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凡沿用旧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严重事故;凡无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2 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教学重点、难点,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重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1)上课迟到、早退(以铃声为准)5分钟以内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5分钟以上或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旷课一节,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旷课二节,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授课教学目标不明确、重(难)点不突出、组织教学混乱、教学技能及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3 作 业

作业应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周作业量约为周学时数的1/3—1/2为宜。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合格作业要订正。

凡作业少于规定作业量或批改不认真(未批注时间、对错、没有成绩、订正之类等),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以上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4 辅 导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内容。辅导应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

凡教务处安排的辅导课,教师应认真执行,要求与正常授课一致。否则按本规定2.2处理。 2.5 考 核 2.5.1考试命题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试命题(A、B卷)。题型设计科学,试题合理覆盖教学内容, 难易适当,份量适中,并附题解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十天上交教务处。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卷,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2考试安排及教师巡考

(1)教务员在考试前三天做好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等工作。 (2)监考人员必须根据考试安排监考。

考试安排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未根据考试安排监考或监考不认真,按本规定1.4或2.2处理。凡监考人员帮助学生作弊,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没有及时在考场巡视,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无

故缺场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4)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应按规定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违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3 成绩评定

评卷教师应该根据评分标准,仔细批阅,认真判分。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

凡未按规定批阅或未按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4成绩上报

任课教师在考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上交教务处;班主任在考后一周内将班级《成绩汇总表》上交教务处。 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 其它 3.1 实 验 3.1.1 实验保证

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同时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实验室管理员凡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未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1.2 实验课开设

授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批阅和总结。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

未按大纲要求开设实验(设备存在问题不计)或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2 教研与教改

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形成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根据教学改革目标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学反思,研究教材教法,解决本校教学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1)不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或在教研活动进行时迟到早退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

(2)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3 师德规范

教师应带头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1)凡违反职业道德,向学生索要钱物、体罚学生,经查属实,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损失和影响,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干扰教学工作,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影响,每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教学失误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一课时津贴,一学期累计3次教学失误,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三课时津贴。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五课时津贴。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十课时津贴。

5、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除作上述处理外,同时将处理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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