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制度变迁论文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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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制度变迁论文 篇1:

中国县级财政制度的历史变迁与改革思路

摘 要:建国60年来,县级财政制度变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93年以前以“财政包干”为主;1994年以后比照中央与省级的分税制实行了分税的模式;2003农业税制度改革以后开始实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体制调整,我们在考察县级财政历史变迁的基础上,提出了县级财政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县级财政;财政体制;分税制;省直管县;乡财县管

县级政府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和最稳定的政府级次,它在中国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以及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从地方财政运行的总体情况看,县级财政是具有财政运行能力的最低政府级次,处于财政收入的最初端和财政支出的最末端。本文考察了建国后我国县级财政制度历史变迁的三个阶段,分析了县级财政制度在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今后县级财政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分税制以前县级财政体制的演变:1953—1993年

1953年之前,县一级还没有建立较为独立的财政,列入省财政内,县级政府仅可以随同国家公粮征收不超过15%的地方税附加。1953年,县级财政正式独立,随后县级财政体制伴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演变而发展变化。分税制之前的变化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53-1978):“统收统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建国以后,地方政府有不断扩大财力和财权的需要。1953年成立了县一级财政,此时的县级财政虽有一定的收入和支出的范围,但总体说,县级财政十分薄弱。1958年中央对地方财政实行了放权改革,县级财政有了明确的收入来源,县一级的财政实力有所增强。1959年中央开始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一年的财政改革的基本方针,一直执行到1970年,这期间县级财政的管理体制基本没有大的变化。1971年财政部实施了“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收支包干政策,该项政策扩大了县级财政收支的范围。1975年,中央提出“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对保证县级财政的必要支出起了较好的作用。1976,1979再次实行了“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保留了县级财政在固定比例分成时的既得利益。

2.第二阶段(1980--1983):“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1980年,国务院确立了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主要做法是以1979年的收人数为基数,收入大于支出的,多余部分按比例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不足部分由中央从工商税收中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调剂;个别地方仍不足的,中央给予定额补助。1980年的财政体制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设计的,它第一次承认了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利益和地位,这是走向分级财政体制的重要一步。

3.第三阶段(1983-1993):“财政包干”的财政体制

1983年实行了“划分税种、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的改革,体现了财政分权的思想。改革后县级政府的固定收入有:县级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得税、农牧业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县级包干企业收入、县级经营的粮食、供销、外贸企业的亏损;尚未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支出方面包括:县级基本建设支出;县级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支援农业支出;维护建设费以及地方的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和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支出等。1988年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定额补助等6种不同的财政包干体制。各省和各县政府采取逐个谈判、逐个落实的办法相应在地方财政之间进行了财政的包干。“财政包干”的体制一直执行到1993年。

二、分税制改革以后的县级财政制度:1994—2002年

1.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的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简介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从制度上规范了中央和省级的财政关系、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但分税制改革对于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没有明确规定。在省及以下政府之间,上一级政府尽可能的上收财权,下放事权。分税制改革后,按照集中财力的方式,省以下财政体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的模式。一是分税加共享;二是分税加增量提成;三是分税加共享和增量提成;四是分税加增长分成。但无论何种模式都无一例外地造成了县级财政困难的局面。

2.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县级财政的影响

(1)分税制改革后,县级财政更加困难

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各级政府财力发生变化。其一,从中央到县乡财政中,层级最低的县乡支出比重达30%,高于省级和地级财政的比重。其二,分税制改革降低了地方政府收入的比重,由此产生了地方财政的收不抵支,必须依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尤其是县乡财政的收入下降较大,从1993年的29.2%下降到2002年的18.7%,说明分税制对县乡财政的影响最大。…其三,县级财政的自给能力系数最低(不足0.5),财政缺口达一半以上,财政最为困难。乡镇财政的自给能力系数从1995年以后下降迅速,2002年已经不到0.8,财政基本不能自给。

(2)分税制改革后,县级财政的资源配置和资源运行效率低下

具体而言,县级财政资源配置与资源运行效率的低下体现在如下几点:第一,政府间财权、事权划分不清。省地级财政与县级财政、县级财政与乡镇财政经常产生分歧与争执,互相推委责任,效率低下。第二,县级财政本身的支出结构不合理。比如县级财政支出中,生产性投入和科研及推广的投入相对不足,比如基础教育特别使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第三,各项制度改革没有到位。在中央与省、地一级,纷纷实行了公共支出绩效管理改革,例如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可行性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等改革。而大部分的县级财政依旧沿袭传统的财政管理模式,没有任何大的创新举措,结果是县级财政资源的运作效率不高,造成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农业税取消后的县级财政制度:2003—2009年

1.取消农业税对县级财政的影响

2003年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各省开始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6年,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取消了面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农民彻底告别了几千年来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农业税的取消是我国财政制度的又一重大的变革,对农村的财政制度,对基层财政体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农业税的取消加重了县乡财政的困难

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通常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国税收入;二是地税收入;三是财政部门收取的农业税费部分。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农业税一般占到当地财政收入的30%以上,个别县达到70—80%。取消农业税后,必然使得这些地方的

财政更加困难。更加依赖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所以,取消农业税后,农业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的地区,在总体的财力中,上级财政补助的收入比重不断上升,已经从“吃饭财政”沦为名副其实的“要饭财政”。更何况,取消农业税的改革成本决不仅仅是那600亿元的农业税,而至少是维持目前农村公共服务实际运行所需要的来自农村和农民的那部分资金(这些资金以前以农民负担的形式筹集,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也一并取消了)。按照财政部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的统计,这些资金的数额应在1800亿元左右,是农业税的3倍。所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600亿元,只相当于农村公共服务所需要资金的1/3,其余的2/3就没有着落了。

(2)导致了县级财政不均衡的状况更加突出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的农业税对本地的经济贡献率也不相同,农业税在地方税收的份额也不同。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人口的减少。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到1%,因此,这些地区完全有能力自行解决由于取消农业税造成的财政收入的缺口。但是,农业为主的县来说,情况完全不同。越是农业税多的地区。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越是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而在这些地区取消了作为主体税种的农业税以后,和发达地区的财政差距会越来越大。

(3)导致了公共产品供给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

取消农业税后,乡村两级财政收入锐减,加上县级财力有限,县域范围内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出现短缺。表现在:第一,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不足,影响县域经济的发展。第二,农村义务教育投^严重短缺,影响农村经济的长期和持续发展。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割,占全国人口多数的广大农民几乎没有享受到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远远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2.近几年县级财政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I)“三奖一补”:中央对县乡财政的体制调整

2005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资金实施“三奖一补”政策,力图通过这一政策逐步缓解县乡财政的困难。“三奖一补”政策一方面加强了财政体系内部各个财政层级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高端财政和基层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政策在转移支付制度中建立激励约柬机制,在基层财政解困过程之中形成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的良性互动,充分调动基层财政优化公共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支出效率的积极性,避免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上的“寻租行为”和“道德风险”。

(2)“省直管县”: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创新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相对于“市管县”财政体制而言的。建国初期,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主要实行的是“省管县”的财政体制。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确立,“地改市”的实行,“市管县”成为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主流模式。近年来,全国部分省市又从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角度出发。重新探索回归“省管县”的财政体制。试图通过财政体制的扁平化进而带动行政体制的扁平化,形成分级分税在省以下的实质性贯彻。比较典型的省份是浙江,近年吉林、湖北、湖南、安徽等也实行了类似的试点。“省管县”的财政体制的核心是财政体制由省直接结算到县,各项财政拨款补助也由省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地级市和县之间是并行关系,没有直接的财政业务关系。从各地试点的情况来看,“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使县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降低了行政运行的成本,缓解了县乡财政的困难。

(3)“乡财县管”:基层财政内部的体制调整一

“乡财县管”是为了配合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而推出的在基层财政内部的一项改革举措。主要的内容包括:一是预算共编。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乡镇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二是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的总预算会计,由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代理其业务;三是收入统管,乡镇财政的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县财政管理;四是集中收付,乡镇财政的各项收入统一上缴国库,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安排乡镇资金的拨付顺序。此外,改革中基本坚持“三权”不变,即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仍然归乡镇财政;财务审批权不变,仍由乡镇政府审批。“乡财县管”的改革,规范了乡镇财政的收支行为,强化了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严格控制了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的不合理膨胀,防范和化解了乡镇债务风险,维护了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

3.对近几年县级财政体制改革的简要评价

上述改革对缓解县级财政的困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三奖一补”政策一方面加强了财政体系内部各个财政层级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充分调动县级财政优化公共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支出效率的积极性。“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财政体制改革使县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降低了行政运行的成本,切实缓解了县乡财政的困难。

但现实表明,当前县级财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三奖一补”仅仅是一项政策性的改革,并没有长效机制,因而也只能是“缓解”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县级财政的困难。“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也仅仅涉及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对诸如县级财政收入制度、县级财政支出制度、县级财政预算制度等并无涉及,因而改革是不全面和不彻底的。

四、我国县级财政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从长远考虑,今后我国县级财政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完善县级财政制度,使其逐步向规范化的公共财政制度靠近,更好地实现新时期县级财政的职能。具体的政策建议包括:明确界定县级财政的事权,培育新的主体税种,下放税权并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县级财政债务制度和预算制度的建设。

1.明确划分县级财政的事权、调整支出范围

(1)明确县级财政的职能,逐步划清县级政府的事权

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分工的基本原则确定中长期县级政府职能调整的方向,应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将县级地方财政的主要职能转移到保证地方政府区域性公共职能发挥,为辖区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上来o

(2)要依据县级政府职能,调整支出范围

县级财政要逐步退出一般建设性领域,逐步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逐步整理行政性经费的供给范围,减少行政管理费;结合新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事业单位划分不同类型,具体确定不同的财政资金的供给政策;在退出一般竞争性生产领域的同时,要加大对能源、交通、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基础设施的投资。

(3)要注重县级财政支出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改革

从决策的角度看,要制定并遵守民主的支出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从执行的过程看,要不断完善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改革。

2.培植县级财政税源、确定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

(1)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培植县级财政的税源

要改善县级财政状况,完善县级财政收入制度,就要提高人均GDP水平。各县市的经济基础,发展条件不同、在推进一、二、三产业发展过程中,必须立足县域经济比较优势,有所侧重。要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带动县城经济工业化;以县城城区为中心,加快城镇化步伐;提高财政支农资金比重,重点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

(2)逐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确定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

要逐步实行城乡税制一体化,可探讨对农业流转收入开征增值税,对城乡、内外统一开征土地使用税。将房产税和城镇房地产等合并为物业税(不动产税),并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教育税和遗产及赠与税。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收入范围及征管权限。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不动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地增值税、遗产及赠与税、教育税和契税”等流动性较低、信息要求较细、适宜由基层掌握的税种以及其他国税、省税以外的较小税种。

(3)加强县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县级政府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央开展的清理分流预算外的资金工作,各县不得越权设立不合理的基金(收费)项目。在县级财政全面推行预算内、外财务统管,实行预算外资金的决算管理,逐步尽可能地将预算外收入纳入政府预算内的统一管理,实现最终取消预算外资金这个概念。

3.规范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1)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县域公共服务水平

上级政府有责任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充公共支出标准范围内的财政缺口,保证县级政府的公共职能。要实行标准的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各地的财力。在转移支付的结构和项目安排上,根据政府和地区间不平衡的实际,合理确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比例、计算方法和指标体系。

(2)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因素的选择和权重的设定上,要充分考虑中西部地区及其县级财政的困难问胚,努力促进不同区域间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省级财政在分配中央拨给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时,不仅要更多地让利于基层,而且要做到辖区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把解决县级财政的困难问题作为稳定基层政权和完善财政体制的战略任务,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缓解县级财政困境。

4.加强县级债务制度的建设

(1)加强县级债务管理的基础制度建设

要进行政府会计和预算基础的改革,考虑在政府会计与预算中分阶段引入权责发生制,以全面反映债务风险信息。要编制财政风险预算,以此来预测财政风险的发展趋势和财政的可持续性。要建立完整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编制和公布政府广义的资产负债表。

(2)尽快建立并完善县级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制度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责任。其次,要建立健全县级政府扭保机制。对于市场竞争性项目,要采取借款单位与贷款机构借贷直对的方式,财政不予担保。第三,要建立县级财政偿债机制。县级财政部门建立财政偿债基金,专项用于各种县级政府债务的偿还,以保证财政偿债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第四,要尽快建立县级政府债务风险的预警系统。尽快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债务监控指标体系,以保证县级政府债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5.强化县级财政的预算自主权、提升预算管理法制化水平

(1)要强化县级政府的预算自主权

首先,县级政府的预算自主权是指它的预算编制独立于上级政府的预算。其次,县级政府应该具有相应的税收自主权,以自主增减调整自身的预算规模,至少应该具有部分地方税的自主决策和税率调整的权力。再次,县级政府的预算中的收入和支出要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上级政府避免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制”。最后,县级财政预算的自主权,包括自身有权根据需要按照优先次序使用财源,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规范预算体制,提升预算管理法制化水平

规范预算体制的关键是在人大与政府之间、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以及财政部门内部之间合理配置预算职能,从法律上形成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分离的预算管理和制衡机制。因此,必须加快政府预算法、税收征管法、转移支付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从法律的高度对政府预算的性质、原则、管理体制、部门与机构间的职能、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等进行科学界定,以立法的形式构建民主理财的管理体制,把预算分配决定权和调整权真正赋予人民代表大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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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走向共赢的中国多级财政[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 王士如,公民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的价值冲突与契合[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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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纪瑜,袁锦,财政制度创新推动循环经济发展[J].求索,2009,(1):37.

[7] 贾鸿制度创新: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财政的必然选择[J],经济探讨,2006,(6):21-24.

[8] 苏 明,张立承,我国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J],地方财政研,2006,(8):4—9.

作者:马 昊 庞 力

财政制度变迁论文 篇2:

日本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变迁与启示

从19世纪中期的明治维新时期开始,日本始终把发展教育作为基本国策之一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发展教育来提高国民素质,以达到振兴国家的战略目的,取得了辉煌的成就。20世纪60年代之后,日本的经济腾飞和高速增长,使其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东方奇迹”。这一成就的取得,是与日本政府长期对义务教育的强有力的支持密切相关,特别是战后基础教育普及率的提高以及城乡之间受教育机会均等,促进了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从而为其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日本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快速发展与其教育财政制度的保障密不可分。本文通过对月本在普及农村义务教育过程中教育财政制度的变迁历程、经验和现行体制特征的分析,以期能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提供一定借鉴。

一、日本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的历史变迁

日本是一个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行政上划分为三级: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日本的农村主要是指町村,町村与市属同一级,属于第三级行政。日本义务教育的发展始于明治维新,其实施和普及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几乎全部由町村负担到逐步转由中央、都道府县、町村三级政府共同分担的演变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明治维新——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国家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财政资金紧张,财政对义务教育保障处于不充分的阶段,大部分教育经费都由地方支付。日本明治维新后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之初,曾把实行初等教育管理经营和经费负担的责任人事部交给了町村级基层地区政府。根据当时的《教育法》(1879年),设置和管理学校被规定为“地方事务”,遵循“设置者负担”的原则,小学所需经费应由地方全额负担。《学制令》(1872年)规定学费负担分为学生缴纳的学费,民间负担的捐、赠款和学区筹集款以及诸项存款利息,国库补助的委托款三部分,并以前两部分为主。1885年(明治18年),日本全国市町村地方基层政府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占全国总经费的比例曾达79.3%。因此,当时日本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属于典型的分散模式。在农村地区,町村级地方政府不仅需要购买土地、建设校舍,而且需要支付教师工资以及行政运转经费。上述费用支出对于许多财政负担能力原本就有限的町村政府来说几乎不堪重负。针对地方财政的实际困难和地方财政之间的不平衡,日本中央财政通过立法开始对市町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补助,以便保证那些人不敷出的地方政府能够获得必要的财源,保障全国范围内最低程度的教育上的机会均等。当时颁布的有关法律主要有1896年的《小学教师工资国库补助法》和1900年的《市町村立小学教育经费国库补助法》这些法律确立了町村立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的基本原则。1918年,日本政府进一步公布了《市町村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决定由中央以国库负担金直接承担全国公立义务教育教师的部分工资。该法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日本义务教育的发展。

2、第二阶段(二战以后)。二战后,伴随日本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日本将义务教育延为9年,开始实行定员定额制,并建立了教育委员会制度,废除了旧的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建立了地方财政平衡交付金制度。但实践证明,这种制度不能有效保障在地方财政制度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义务教育经费,因而1952年日本政府又一次重新制定了新的《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该法规定,都道府县支付的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资额的1/2由国库负担;教育中最重要的经费之一即教材费为国库负担;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平衡交付金制度,重点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支付,从而及时纠正了偏差,保证了教育的顺利发展。从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制度的恢复到1958年《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的制定,以地方交付税法的创立、各种国库丰助立法的制定和补助政策的实施为中心,建立了一整套义务教育财政制度。从以上历史变迁中可以看出,在日本百余年的推行义务教育实践中,通过立法确立的日益完善的中央财政对农村町村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援助制度,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提供了可靠的经费保证,从而为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日本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

1、日本现行的财政体制

一国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是与该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密不可分的。日本政权由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组成,并实行地方自治。与政权结构相适应,日本实行财政联邦主义,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各级财政只对本级政府负责,预决算由本级议会批准,独立征税,上下级财政间不存在行政和业务上的管理关系。三级政府间财政职能配置和财权划分包括细节都由相关法律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政府一切财政收支活动均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日本的财政体制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改革,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税收制度和规范的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在税收方面,日本实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制,全国共设45种税,全部税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在其1993年的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收人构成中,中央税占65%,地方税占35%,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财力是由中央高度集中的。由于日本在财税体制上实行地方自治基础上的集中型财政体制,因此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实力上存在着“垂直型不平衡”,财政实力的重头在中央。还由于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是行政区域内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地方之间的较大差异导致了地域之间的“横向型不平衡”,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仅靠地方税等地方自筹财政收人难以满足事权范围的支出需要。因此;日本政府的财政制度在依据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确定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同时,采取了由中央向地方政府大量转移财源的办法,以保证地方政府能够获得必要的财源,从而向本地居民提供全国统一标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大规模的转移支付主要有三种方式:国库支出金、地方交付税(地方交付税不是一种税收,而是一种拨款或补助)和地方让与税。其中与教育有关的主要是前两种。

2、日本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日本没有独立的教育税,其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一般财政资金中支出。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财政中,义务教育经费是核心部分。如所周知,日本在教育经费方面主要是采取谁办学谁负担的设置者负担原则,但义务教育经费,“法令上有特别规定”的例外却很多。根据1947年3月颁布的《学校教育法》的规定,市町村(政府)必须设置所辖区域内的学龄儿童就学所需要的小学和初中(该法第29条和第40条)。尽管《学校教育法》把举办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确定在了市町村(政府),但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一级政府在举办学校方面就没有相应的职责了,该法同时还规定,当都道府县一级的教育委员会确认市町村(政府)无法完成上述规定时,都道府县(政府)必须对市町村给予必要的补助。另外,根据同年颁布的《公立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等法律的规定,市町村(政府)在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时,国家(中央政府)也要负担相应比例的经费。

为了保证市町村级地方政府能够获得足够的财源来向本地居民提供义务教育这一全国统一标准的公共服务,促进各地区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日本政府实施了农村与城市一体化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并以义务教育财政均衡为目标,继续采取了向城乡义务教育财政实施补助的制度。根据1952年重新制定、至今仍然生效的《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等法律文件,当前日本中央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援助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国库支出金。它属于规定使用用途的专项补助,其中国库负担金主要用于负担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工的部分工资与长期保险福利费,国库补助金主要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设施以及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等;二是地方交付税。它属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一般性补助,以地方财力大小等标准作为测定单位,虽然中央政府对地方交付税的使用用途不作规定而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但用于教育服务的地方交付税在整个日本公共教育经费中的比例仍比较高,大体在13%水平上下波动。除了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部分经费外,都道府县同样给予补助,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部分工资。而町村级财政只负担校舍建设和困难学生补助等小部分经费。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从1940—1996年半个世纪中日本中支出的义务教育经费实际上有50%—60%左右用于对市町村地方义务教育的补助。可以说,对地方义务教育经费的补助成为日本中央教育经费的最大使命和国家教育财政的中心任务。

3、日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结构与方式。

综上所述,日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由中央、都道府县和町村三级政府共同负担的。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来源来看,日本农村义务教育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地方自有财政收入、国库支出金和地方交付税。在这个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保障分担机制中,中央财政通过国库支出金和地方交付税等转移支付和专项配套补助相结合的形式实现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补助。当前日本三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中各自承担的具体责任如表1所示。

三、日本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启示

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改革,日本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保障机制,对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1、以法理财,重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法制建设

教育财政立法,是保障教育经费来源的重要手段。日本农村义务教育得以迅速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依靠教育财政法制的不断完善来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形成了完善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法律体系。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赖甘萧尔在《当代日本人》中强调的那样,“现代日本成功最根本的原因是日本的教育制度。”二战后,为了满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需求,日本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教育财政制度。如《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市町村立小学人员工资承担法》《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就学困难学生国家鼓励补助法》以及《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等,规定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教育财政义务与职责,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由町村级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但其经费却由中央、都道府县、町村三级共同分担的教育财政体制。如“地方交付税”制度是日本政府为了解决地区之间财政不均衡的问题、确保各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运行而确立的财政调整与平衡制度。这种制度的实施消除了不同地区之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导致的教育经费上的不平衡状态,从而使各地区的教育得到均衡发展:同时,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挪用教育经费的事件,在日本曾有发生,重要原因是政府信息不公开。为此,日本文部科学省等行政机关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日本民间也成立了一些教育经费的监督组织。因此,日本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法制建设,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大大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业的发展。教育财政法制建设是日本农村义务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强有力的支柱。

2、政府普通财政是绝对财源,义务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共同负责、合理分担

农村义务教育是农村重要的公共产品。在日本,政府公共投资构成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绝对财源。教育投资的分配比例来看,日本政府的教育投资明显偏重于基础教育阶段(特别是中小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日本的教育总经费中,基础教育(这里指中小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经费所占的比例为74.6%,而基础教育经费的91.2%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支出的财政经费。日本中央财政对地方义务教育的经费补助成为日本中央教育经费的最大使命,占中央教育经费的比例历年在50%左右。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农村重要的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举办,其经费应由政府公共经费承担的基本原则以政府公共经费负担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能够通过政府公共资源再分配,排除各种因素对义务教育的制约和干扰,切实保证一国范围内农村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均衡发展,并为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较为公平的机会。

日本农村的初等义务教育由町村主管,对其公共投资并非遵循“主管者负担”的原则,而是由中央、都道府县、町村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且职责划分明确。中央政府、都道府县高层次地方政府与町村基层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农村义务教育公共投资的责任,合理分摊公共经费,是由农村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的。日本的经验表明,这一共同投资体制对于促进一国内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能够比较均衡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保障作用。

3、义务教育政府公共投资主体的重心不宜过低,充分关注处境不利地区和群体

在日本19世纪末推行义务教育之初,义务教育投资的主体曾是市町村。当时出现的问题是这种低重心的投资主体给基层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压力,甚至使地方财政长期处于贫困状态,而义务教育的推进则困难重重。后日本从市町村上移至中央和都道府县,使中央财政和都道府县财政在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中负有主要责任,成为投资主体,在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体制上选择了相对集中模式。这种模式在适应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和均衡发展中表现出明显的优越性。同时,将负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工资的责任适当集中,以切实保障教师的权益和队伍的稳定。在日本,国立学校教师工资的全额由中央财政独立负担,地方教师工资由中央财政和都道府县财政各负担一半;通过立法将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系列,其工资由中央和都道府县财政负担,这是日本解决教师工资问题的基本经验。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基础教育基本均衡的发展,日本政府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这一公共服务,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提供接受这一教育的较为平等的机会。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普及义务教育中处境不得地区与群体问题,在长期实践中根据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形成了各自的针对不得地区和群体的特别财政支持制度:一是国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即城乡义务教育的全部费用支出均由政府公共经费承担。在推行义务教育之初,日本一国财力不可能承担全国范围内的免费义务教育,其免费义务教育首先从经济落后的处境不利地区开始,并遵循社会贫弱阶层优先,初等教育优先的原则。二是建立有效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日本没有独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体现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中。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与教育有关的主要有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帮助处境不利的农村地区达到一定的义务教育财政水平,以使义务教育能够在不同发达地区得到较为均衡的发展。三是为处境不利的贫困沉重就学提供财政援助,主要包括免费提供教科书、学习用品、上学用品、上学交通费等。

作者:杨会良 粱 巍

财政制度变迁论文 篇3:

论新时期的“财政均富”理念

作者简介:王泽彩(1965-),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财政厅国库处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

摘要:城乡居民间初次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区域间再分配差异日趋扩大,财政制度变迁存在路径依赖,转轨财政体制架构的理论建设滞后等,已成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只有按照“财政均富”指导理念,坚持再分配“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才能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

关键词:市场经济;财政均富;财政体制

一、“财政均富”理念的背景

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财政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再分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并没使所有人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不能再放任群体间个体收入差距的日趋扩大问题。国民收入再次分配的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目前在初次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失衡。一是经济总量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地区间和城乡间居民收入差异。二是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劳动者所得持续下降,逐步拉大个体收入差距。三是电信、石油、金融等垄断行业收入偏高,直接扩大了全社会居民收入的差距。可以说,收入初次分配已相当不均等,财政、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远未得到有效发挥。

(二)不能再忽视区域间财政收支差距的逐步拉大问题。随着我国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区域间差异也呈逐年扩大趋势。一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据统计资料分析,按照总人口计算,1994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比为2.30:1.29:1,到2005年扩大为2.54:1.40: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收入 7972元,是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18.36倍。二是区域间人均可支配财力的差异。1994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财力比为1.71:0.86:1,到2005年扩大为1.91:0.87: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可支配财力9106元,是最低的湖南省的9.56倍。三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异。1994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比为1.64:1.13:1,到2005年扩大为1.56:0.85: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支出9259元,是最低的安徽省的7.94倍。[1]

(三)不能不质疑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引致地方财政困难问题。现行“保存量,调增量”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一个非帕累托改善的过程,中央政府凭借行政上的博弈优势,突出高度集中和宏观调控的目标,造成了经济持续增长而财政日趋困难的状况,其根本原因相当程度上是财政体制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一是对既得“存量”的照顾,固化了起点上的不公平。现行体制中仍然保留“包干体制”的定额上解、定额补助和结算补助的规定,使原体制确定的人均财力水平基本没有打破,不能不说“双轨制”体制中的“包干基数”对均等化留下了起点上不公平的“后遗症”,加大了实现过程公平的转移支付的压力。二是“增量”返还制度的刚性,削弱了均衡地区差异的功效。现行体制“1:0.3”税收返还系数的设计,意味着“两税”增长速度越快,地方“两税”增量返还数额就越少,而中央集中的财力越多,也就越便于中央均衡地区间财力[2]。但目前,地方在增量分配中所得比重的下降重新演化为中央高度集权的模式。1994年地方所得“两税”增量为27%,到2005年已变为10%,年均下降1-1.4个百分点。按此速度,10年之后0.3系数将趋向于0,中央财政将集中所有“两税”增量,对地方形成“两税”定额返还。三是缺乏宪政的财政制度变迁,使地方财政供给能力严重失衡。1994年以来,中央先后取消了地方固定收入的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四税”,又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变为共享税种,肢解了地方税收体系建设,形成“财权上移”格局;同时,中央将煤田、地质、有色地勘等部门和资源枯竭型企业,以及部分高等院校下放地方,增加了地方财政公共支出负担,形成“事权下移”状态。可以说,财政体制变迁同时也表现为不同利益主体在改革选择集中利益互动的多元博弈行为或策略选择行为。财政体制变迁的起点不公平,到过程不公平,必然引致地方财政困难的结果不公平。

我们认为,在此背景下,应按照“财政均富”的指导理念,坚持再分配“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逐步扭转区域间财力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形成合理有序的财力分配格局。

二、“财政均富”理念的提出

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分税制财政体制变迁的时滞在某种程度上已影响到经济市场化进程,财政分配制度性约束要求提倡“财政均富”理念。所谓“财政均富”,是指国家(或政府)凭借政治权力,科学配置财政资源,调节收入分配差异,使民众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经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在倡导“财政均富”理念时所遵循指导原则是:在促进提高效率的前提下,转轨财政体制安排做到起点公平,具体分配把握过程公平,最终促进分配结果公平,最大限度缩小东、中、西区域间财力分配差异,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功能表现在:

1.调节财政分配起点的公平。人与人先天的不平等必然造成私人收入获取上的差别,集体行动或公共选择必定会导致目前区域财力差异。着眼地区财力差异来看,财政分配起点的不均等,主要体现在财政体制初始安排上没有做到财权与事权的均等化匹配。考察西方发达国家财政调控财富分配差异的实践,历史地客观地审视现行财政体制,按照“财政均富”理念,加快创新各级政府间财权和事权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已是当务之急。这是财政分配过程均等和结果均等的根本和前提。

2.注重财政分配过程的公平。首先,要有公开的、透明、完善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规定。公开、透明的财政收支政策,能够使操作过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可以减少过程“寻租”成本,减轻过程公平分配的压力。其次,有针对性地制定税收政策来调节个人的收入水平,比如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对高收入人群进行调节;再次,财政利用财政支出手段对低收入者进行补贴,以提高该类人群的实际收入水平,如提供社会保障、低保补贴、支农补贴等。最后,完善必要的过程监督机制。财政政策公开、透明,但必须接受相应的过程监督才能发挥最大效应。

3.实现财政分配结果的均等。从逻辑上推理,过程是公平的,但由于起点不同,结果也会不同,而且由于起点不同在现实中是通例,再加上活动主体能力发挥不同,所以结果不同也是通例,相同却是特例。然而,要纠正起点不公平几乎是不可能的,起点公平并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最主要内容,最主要的是追求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如果对公共财政制度安排的对起点的公平关注不够,各方面改革不到位极易引发过程的不公平,人们接受效率优先形成的财力分配结果不均等,由此对公共财政管理“错位”和“越位”造成的起点和过程不公平深为不满。进一步地,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是结果不公平的重要原因。

三、“财政均富”理念的理论探源

(一)马克思关于财富公平分配的理论。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分配不公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分配理论。(1)公平分配的实现条件。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交换的自由、公平只是形式的公平,它是以工人阶级不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必须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消灭阶级和剥削,建立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3](2)公平分配的基本模式。为了改变资本主义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马克思设计了一种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模式——“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总产品仍然是稀缺的,依据劳动贡献多少来分配就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惟一途径。而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总产品不再稀缺,社会将按需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此时,人人都将享受社会进步,体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3)社会主义阶段公平分配的有限性。马克思认为,尽管按劳分配制度体现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但是这种公平和平等也只是相对的、有限的。因为“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4]因此,以“劳动”为尺度的按劳分配,也只是相对、有限的公平。

(二)西方学者关于财富公平分配的理论。在亚当·斯密的理论中,自由参与的市场竞争处在优先地位,也就是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这种效率优先、机会均等的经济公平观得到了西方大多数古典经济学家的认同,并长期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平观的主流意识形态。但是,这种只求机会均等、不顾分配结果是否公平的分配机制必然导致社会收入差距的拉大。正因为如此,在20世纪20年代,许多经济学家对这种分配体制进行了批判。庇古认为,按照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一个人的收入愈多,其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愈小。将货币收入从富人那里转移一些给穷人,社会福利的总量将增加,收入均等化或减低收入不均的程度是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显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不仅注重起点和机会均等,还更加关注分配结果是否平均。除福利经济学外,罗尔斯更强调收人分配的均等化。“全部社会价值……应该被平均分配,除非某种不平均分配……是对每个人都有利。”[5]他认为,在正义社会里,公共目标是使境况最坏的那部分人福利最大化,社会通过再分配或一些补偿措施使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在凯恩斯看来,放任自由的市场制度既不能实现公平,也不能获得效率。凯恩斯曾尖锐批评道:“我们生存在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6]为解决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公问题,凯恩斯既提出了具有社会改良主义色彩的国家干预政策。对当代经济学有着重要影响的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通过政府来调节这种收入差距。“我们还必须把通过对不同收人阶级的赋税差别而实现的任何收人的再分配包括在现代福利国家的活动之内。”[7]美国的罗默、韦斯科夫等市场社会主义学者探讨了收入均等和分配平等实现问题。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私有制和剥削的存在,明显地形成了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弊病,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社会主义更强调公平和平等。“社会主义者寻求报酬、地位以及平等,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不满,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公正,使机会均等。它也致力于减少现存的社会分化。对社会平等的信仰是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最重要的特征。”[8]

(三)中国共产党人关于财富公平分配的理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几代领导人一直把追求共同富裕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毛泽东曾提出“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穷的要富裕,所有农民都要富裕,并且富裕的程度要大大地超过现在的富裕农民。”[9]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0]“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1]我国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同志继承了前两代领导人的共同富裕理念,在执政过程中非常注重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应该承认,现实生活中的消极腐败和收入分配悬殊问题,是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焦点。……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有助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人们围绕提高效率进行积极攀比。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12]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关注和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为此,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

四、“财政均富”理念的实践识踪

(一)西方国家收入分配均等化的实践。(1)目标明确:初次分配培育中产阶级,再分配注重弱势群体。欧美国家在初次分配中确保中等收入人群占多数,再分配中注重完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他们通过工资、福利和税收调节等来巩固和扩大中产阶级的比重,构建弱势群体的保障“安全网”。(2)均等责任:按照受益和效率原则,合理划分层级政府的事权。从世界范围看,在多层级政府的治理结构中,适度分权与集权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财政均富模式。明确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配置政府间事权,按照受益和有效性原则划分支出,财政宪政管理是其普遍做法。(3)均等财权:按照事权与财力对称原则,划分政府间收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拥有一个相对集中的税收体制和相对分权的支出体制。从集权与分权意义看,各国政府间的收入划分模式大致有分散型、集中型、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但几乎所有国家都表现出明显的财政收入先集中后给予的特点。(4)转移支付:将转移支付作为平衡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器”。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财政能力均等化,实现社会公平,提高国家总体福利水平。总体上看,均等化的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的关系。发达国家均等化的范围较大,欠发达国家只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二)中国收入分配政策变迁路径。改革开放后,我国一直继承着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决策部门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要效率,还是要公平?还是两者兼得?这个问题是决定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基石。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收入分配政策正在发生重要的变化。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四大报告则强调,“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作为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政策得到了贯彻和坚持。应当说,这是符合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发展条件的,无疑是正确的。从十六大开始,中央不仅考虑把“蛋糕”做大,更考虑了“蛋糕”做大以后怎样合理分配、公平分配。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到二○二○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考察我国分配政策的变迁路径,不难发现,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在注重社会整体福利增加的同时,更加强调个体之间的公平,强调人人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

(三)现行分税制体制均等化功能逐步显现。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变迁轨迹看,现行体制也正在实践着共同富裕的理念,财政体制正发挥其功能作用努力缩小区域间财力分配差距,增进社会公平。从完善体制方面,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实行“乡财县管”管理方式;从增强地方税收能力方面,打破企业隶属关系对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推行增值税转型扩大地方收入规模;从保障绝大多数人利益方面,提高城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扩大城市居民低保范围;对农民“多予少取"惠农政策,在农村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等等。但是,由于我国区域面积广阔,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方面要素禀赋差异较大,财政体制调控个人收入和区域间财力间差异的功效远未得以有效发挥。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只有用“财政均富”理念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进而建立起来的收入、支出等一系列分配制度,才能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区域间财力分配中出现的不公平问题,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1]胡联合,胡鞍钢.我国地区间收入差距的两极化趋势[J].社会观察,2005,(6).

[2]高培勇.财政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1.

[4]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1-12.

[5]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8.

[6]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317.

[7]萨缪尔森.经济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19.

[8]P.Bardhan and J.Roemer: Market Socialism: the Current Debat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300.

[9]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96-197.

[10][1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374.

[12]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1.

责任编辑:郑洪昌

作者:王泽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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