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管理论文范文

2022-05-11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农业管理论文范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核心部分是农业灾害引发的政府财政次生灾害的保险,是政府作为被保险主体,在严重农业灾害发生时,政府获取保险赔付资金,用于履行政府的农业生产灾害救助责任。农业是支撑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产业。国家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把发展农业、造福农村、富裕农民、稳定地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重中之重的大事。

第一篇:农业管理论文范文

加强农业档案管理 服务农业发展

摘要:农业档案是农学科研活动中经过长期实践得出的经验结晶,源于实实在在的一线生产,是直接源于生产的信息资源汇集,能有效地指导、引導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些档案反应了农业的发展动态及其一般规律,在指导农业的正常发展、保持农业科研的持续性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随着近年来,新农村建设的问题逐渐提上议程,农业档案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指导参考,为农业服务的指导思想日益受到重视,因此,在新形势下,意识到农业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搞好农业档案管理,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促进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农村的整体风貌提升、农民的综合收入看涨,为现代化的新农村建设作贡献。本文从农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如何加强管理以促进农业发展及农业档案管理与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关系等几个方面作出相关阐述,以期促进农业档案管理的社会化重视程度、档案资源的充分利用及加强档案管理后农业的全面进步。

关键词:农业档案管理;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

农业档案是指在农业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按归档制度集中统一管理起来的文件材料的总称。它包括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计算机软件、实物、标本等形式存放的种子档案、作物栽培档案、植物保护档案、林业档案、畜牧档案、水产档案、农业生态环境以及农业区划档案等。农业档案是农业生产及农业科研活动的结晶,能为农业活动提供正确的指导及导向作用,做好农业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农业发展的意义重大。

一、加强农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

(一)为农业发展提供指导方向,夯实新农村建设

农业的发展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尤其是近年来政府工作的重心逐渐向农村地区转移。大力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的收入和幸福感、在农村建设中树文明、构造文明和谐的民风逐渐成为农村建设的核心。大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的核心是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大力改善,这要求农村发展过程中必须根据农业档案的相关资料,了解地区的人文环境、土地资源等情况,以便掌握整体的资源、资产情况,进而根据所提供资料,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为开展后期的建设工作提供可靠的思想指导。

(二)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新农村

农业档案的管理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其对农村的资源存有状况、资源分配状况等都有明确的记载,因而在例如承包土地等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上,农业档案的管理有助于减少农户之间的纠纷,并能维护农村的稳定和谐气氛。同时,农业档案中对现有资源状况作出了很明确的记载,因而,可以帮助新农村建设中合理规划村内资源,保持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和谐新农村。

由此可知,农业档案的管理对于新农村的建设、农村的后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农业档案的管理势在必行。

(三)加强档案管理,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经济、科技相比上世纪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人们的整体素质上升,产生了对生活越来越高的要求,生活节奏也随之加快,因而对于办事的效率要求提高。传统生活中,农民不识字,缺乏文化,因而缺乏对相关农业知识、本地区的农业状况、基本资源、比较优势等方面的专业了解,而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现代农民都是有文化、有修养、有素质的人群,逐渐产生对自身所处的环境有进一步了解的自发需求。农业档案管理的加强,能为农民提供全面、完整的相关信息,为后续的农业活动提供良好的指导。同时,农业档案实施管理之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将信息传递到本区的档案馆,促使本区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整合,便利了全区的农业科技化、现代化,对全区的农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加强农业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党群干部以及普通百姓对档案工作的认识,提高档案化的意识

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对农业档案管理的意义、重要性进行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档案有所了解和认识。同时开展《档案法》的学习教育,提高群众、干部对档案的法制意识,并征求相关人员的全力支持,落实档案的保管、安全、人员等问题,积极为新农村的建设服务。

(二)规范农业档案管理

由于农业所涉及的范围广,因而农业档案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去分散性,因而,需要对这些零散分布的信息进行系统规范的整理,以便在后续的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档案的指导作用。同时,由于现在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对办事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档案上的信息量不断增多,因而需要对档案进行现代化的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对相关档案资源进行处理,保证资源能够得到及时传递和方便地查阅,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三)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繁琐的工作,随着信息量的逐年增加,农业档案逐渐复杂化,为使得档案工作有序进行,有效为农业发展服务,要求农业档案的管理人员首先要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对工作高度重视,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为广大老百姓谋福利;其次还要具备相当的农业知识及管理工作经验,并在工作之余加强学习,拓展自己对农业知识的了解,积累扎实的知识和常识,能在出现紧急状况时利用所学知识做出适当的处理,避免恶性状况出现。

三、加强农业档案管理与农业发展的关系

农业档案源于实实在在的一线生产,是经长期实践的农学科研活动中得出的经验结晶,是整个农业阶段性生产的历史记载,能对农业生产活动进行有效地指挥及管理,农业档案中记载的相关资料反映农业的发展动态及规律,对保持农业科研的持续性、指导农业活动的正常发展具有重大的推进作用。近年来,国家的工作重心逐渐向农村转移,新农村的建设问题在国家的规划大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比重,农业档案是农村建设的主要指导参考,加强农业方案管理,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为农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服务,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四、总结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重大。加强档案管理,促进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增收,档案部门应当积极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农业档案管理体系,并采用数字化技术对档案进行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产品带来的益处,为农民提供全面、准确的农业知识、资源状况等,并提供最新、与农业密切相关的市场信息、生产信息以及相关技术信息等,引导农民合理规划及利用现有资源,以市场为导向,以高新技术为手段,以生产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对有限资源进行合理整合,以实现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农村整体风貌的不断进步、农民的生活水平节节看涨的最终目标,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大力发展。

农业档案的有效管理能为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并能有效引导农业生产活动,其一方面能为农业发展提供指导方向,夯实新农村建设,同时还能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新农村,并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档案部门应加强农业档案的管理力度,从设备、员工以及整体重视态度等方面加强自身的建设,从农民需求、当地环境及条件、市场需求等方面加强外部因素的导向作用,积极构建农民最需要、资源最节约、优势最明显、市场需求最大的信息资源,在新农村建设中最大限度地激发农民的积极性,有效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最大化利用比较优势,为新农村建设取得伟大成就做贡献。

参考文献:

[1]巩文红,仇惯生.农业科技档案与现代农业[J].农业科技管理,2008(03).

[2]车丽英.论农业档案管理与农业发展[J].管理科学,2012(07).

[3]陈丽.加强农业档案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J].业务研究,2008(02).

(作者单位: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科技信息研究所)

作者:杨婧

第二篇: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与农业保险

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核心部分是农业灾害引发的政府财政次生灾害的保险,是政府作为被保险主体,在严重农业灾害发生时,政府获取保险赔付资金,用于履行政府的农业生产灾害救助责任。

农业是支撑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产业。国家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把发展农业、造福农村、富裕农民、稳定地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重中之重的大事。同时,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而且农业技术设施水平相对落后,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不足,极端自然灾害事件严重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阻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在农业巨灾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进行灾后救援和恢复农业生产,给财政预算带来极大的挑战。因此,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确保农民生产权益,增强政府财政韧性,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多年来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从政府到社会相关行业也都在积极探索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与方法。

农业巨灾亟需科学的风险分散机制

中国地域辽阔、地理环境复杂、气候稳定性差、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的类型多、发生频率高,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整体来看,中國气象灾害,包括洪涝、台风、干旱等发生最为频繁,也是对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业生产发展影响最大的灾害类型。

2016年内蒙古东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发生严重干旱,对当地玉米及牧草等作物生长造成严重影响。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市共19市102个县(市、区、旗)将近1000万人口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达600万公顷,绝收面积80万公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25亿元。

同样是2016年,安徽省的夏季洪水给当地11市73个县(区、开发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根据安徽省民政部门的统计,当年6—7月份洪涝累计造成1000万以上人口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112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44.7亿元,其中农业损失194.6万元。

气象灾害是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建设的主要矛盾,也是致贫返贫的主要因素之一。近些年的气候变化已经确认气象灾害的频度和强度显著提升。而我国目前的农业灾害救助体系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距,也远落后于国家的三农建设战略和脱贫攻坚要求。主要体现在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规模远远大于农户、合作社、农场、国家的财务和财政应灾能力。土地流转后的农业生产主体必须通过高度财务杠杆经营专业化大面积农业生产,几乎没有任何抗灾的财务韧性。而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杯水车薪。在国家财政层面,可用于农业生产灾害救助的预算资金极度有限,根本无法科学化和制度化应对大范围的农业灾害,同时构成扰乱财政预算刚性和平衡的主要因素之一。

纵观世界各国,为帮助受灾地区重建生产,提高防御灾害的能力,大多数国际政府都设立了制度化的灾害救助体系,包括完备的政策体系,专项的救灾法案,但更重要的是政府支持下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从2007年开始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迅速推进。根据保监会的统计,到2016年年底,我国农业保险已覆盖了所有的省份,参保的农户达2亿户次,保费收入达到471.1亿元,三大口粮作物承保的覆盖率超过70%。

一方面推进迅速,另一方面“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特点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低保障”使得农业灾害发生后,农民无法得到足额的保险赔付,收入大大减少。“广覆盖”使得保险公司在干旱、洪水等系统性风险发生后,往往受到大范围的波及,无法在空间上对冲风险;并且随着保险条件的调整,保险公司在平常年份很难积累足够的准备金,以在时间上对冲低频高强度的风险。传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遭遇了与初衷相违的尴尬。政府、行业、农民及参与农业经纪的各类主体,同时呼唤科学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保险保障方案。

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核心部分是农业灾害引发的政府财政次生灾害的保险,即:农业财政预算风险巨灾保险,是政府作为被保险主体,在严重农业灾害发生时,政府获取保险赔付资金,用于履行政府的农业生产灾害救助责任。

黑龙江农业巨灾指数保险方案的试点实践

2013年,联合融汇投资集团旗下的大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领导在向黑龙江省委书记汇报工作时,提出研究农业巨灾保险深度融合农业财政涉灾预算改革的议题,在获得省委书记的认可后,联合相关保险业和智库的专家就农业巨灾保险深度融合农业财政涉灾预算改革为议题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索。

在省财政厅领导和专家的支持下,大华保险经纪协助财政厅和相关省直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开始研究和设计“黑龙江省农业财政预算风险巨灾指数保险”,旨在应对严重旱灾、涝灾、低温灾害引发的政府履行农业生产灾难救助财政资金短缺的问题。例如:1998年、2003年、2013年、2016年是历史上的极度严重灾年,政府在履行农业生产灾难救助责任时遇到财政资金重大缺口。

政府财政涉灾预算的老大难问题是“无灾不能用、有灾不够用”。灾害发生后,预算的刚性和平衡丧失,政府的全盘计划打乱,原发灾害借道财政预算老大难问题复制发酵放大而渗透到更加广大的社会经济领域。

有鉴于此,重点研究聚焦到主要农业灾害的频度、强度、趋势以及历史损失情况,了解现行灾难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局限性,认识财政涉灾预算制度的老大难问题,论证农业巨灾指数保险如何融合农业财政涉灾预算改革,能否破解“无灾不能用、有灾不够用”的老大难问题,可否保障财政预算在常年和灾年均能实现预算的刚性和平衡。在财政厅主导下,农委、扶贫办、三防办、气象厅均积极参加研究工作。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2016年启动三年试点项目,要求28个贫困县作为被保险区域。在大华保险经纪孙超的指导下,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和瑞士再保险建议提出了试点保险结构:降雨过多指数保险、干旱蒸发指数保险、累积温度指数保险、流域洪水指数保险四个灾害保险部分,覆盖指定的28个贫困县。该项目结构设计上是将项目保险分割为近300张保险单,合计保费1亿元,合计保险额度23.24亿元。2016年至2017年度试点总保费为1亿元,获得总赔付8552万元;2017年至2018年度试点总保费为1亿元,获得总赔付为8094万元。其中,延寿县旱灾赔付率达532%,兰西县涝灾赔付率达545.7%,拜泉县低温赔付率达620.5%。过去30年历史数据模拟赔付率在30%和75%之间,平均赔付率为70.5%,最大赔付率为2003年的183.9%。2018年至2019年度试点总保费为1亿元,过去30年历史数据模拟平均赔付率为62%。

本试点项目指数保险结构以县为单位的单一灾害角度看,模拟过去30年历史赔付和过去试点前两年实际赔付情况证明可以实现“盘活存量有限财政资金,对冲或有财政涉灾预算风险,保障财政预算刚性和平衡”的诉求,而且发挥了巨灾保险的显著作用。但是,从省财政保费预算资金的角度看,模拟过去30年总赔付和试点前两年实际赔付情况证明年合计赔付总额难以超过总保费。其原因是总保额被分割为县域单位保额,然后又被分割为县域单一灾害保额。如此分割,实际上该保险被分割为近300张保单,而每一张保单的保费和相对应的赔偿额度非常低。所以,对省政府和省财政而言,年总保险赔偿额很难超过年总保费。

目前, “黑龙江农业财政预算风险巨灾指数保险”的设计概念、理论依据、政策方向、改革需求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学习标杆和财政系统的借鉴参照,得到农业农村部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领导专家的认可,为巨灾保险融合财政涉灾预算改革提供了理论研究、政策开发、试点实践。

该项目的重大成果在于确定了保险结构的调整方向,即:总保额必须仅按照三个气象灾害分割——降雨过多、干旱蒸发、低温;取消试点三年期间对各个县的各个灾害单独分配的保额,各个灾害的保险赔付额统一在省级,即:一个或几个县遭遇严重灾害时可以一次事件使用单一灾害分配的总保额,实际保险赔付以触发时间和赔付金额为优先,直到各个灾害的总保险赔付金额用完为止;各个灾害的阈值和赔付金额设定必须符合“小灾不赔付、大灾大赔付”的原则;干旱和涝灾对冲的问题可通过缩小计算周期和适度共享赔付额破解;三个灾害的每一类的保险触发和保险赔付额度结构必须通过套用过去30年数据,模拟年合计赔付额对应年总保费的比率进行论证,即:过去30年严重灾年份的当年合计赔付额必须远远超过年总保费;省级项目的设计原则为保险赔付阈值触发和保险赔偿额结构,必须通过套用过去30年气象数据进行检验,即:在那些严重灾害年份,年合计赔付金额必须远远超过当年总保费,而丰年和常年合计年保险赔付额甚至可以是零。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和有效保障机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因应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后,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与有效保障机制也取得重大突破。一是制度建设逐渐完善,先后颁布了许多项减灾、救助、法规和条例并对自然灾害危害程度设定了四级响应机制,全国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逐步形成;二是体制运行方面逐步健全,确立了“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三是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在减灾救灾领域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可见,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及保障的主體仍然是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这种体制与模式仍将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事项中起着主导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府不断强调政府公共管理中,运用金融工具,而农业巨灾保险也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对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2017年1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各地结合灾害特点,探索巨灾风险有效保障模式”。在这样的政策支持下,我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业巨灾保险的尝试。同时也催生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业巨灾天气指数保险的成功实践:由地方政府从财政列支,利用保险的方法,借助市场的力量,平滑政府财政预算外用于灾后农村人口生活救助、农业生产重建等的巨额公共财政支出。这一实践,探索出了财政、金融投保农业巨灾保险形式以更好地服务社会的一种有效途径。

我国现有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较低,例如对于种植业保险,大部分地区保额尚不充足完全覆盖物化成本,这就导致农业巨灾发生后,农民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保障。对于农业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受“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指导思想影响,导致忽略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对巨灾风险分散安排不足,止步于“保本微利”的赔付比例,从而失去农业保险的实质意义。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现状,可以通过设计农业巨灾再保险的方式,分散保险公司自身的农业巨灾保险风险,政府资金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购买更高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

联合融汇投资集团一直致力于我国城市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近年来也特别注重农业巨灾风险研究并致力于推动农业巨灾保险保障农业发展战略和农民保障权益。黑龙江农业巨灾指数保险由联合融汇投资集团旗下大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功推动,并联合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功实践的案例还充分证明,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在发挥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充分维护被保险人投保利益,有效调动国内国际承保能力,提供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服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不是额外成本。

作者:魏钢 易辉 刘纯德 孙超

第三篇:强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十三五”时期,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大强农惠农富農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是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地方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设立

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统称为农业“三项补贴”)。“三项补贴”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部署,财政部、农业部于2015年5月13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指导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2016年6月23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标志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进入全面实施和规范管理阶段。

二、政策目标、补贴对象和范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政策目标一是支持耕地地力保护,二是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的补贴对象和范围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范围是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面积。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依据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部门确定。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的补贴对象和范围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采取现金直补,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统筹用于资本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

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三、完善有关基础工作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推出的一项重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的基础工作。

(一)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颁证,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完善补贴政策、进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是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基础,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又会反过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新型经营主体应当在工商部门注册,其粮食经营面积应当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一般应为全县(市、区)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的资质认定。

(三)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并独立运营。稳妥建立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对省级、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资本金注入。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和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为促进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确保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工作公平、公正、规范,省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一)确定种粮大户认定条件

山东省规定,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种粮大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主要粮食作物指小麦、水稻。其中种植小麦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种植单季水稻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2. 种植规模符合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种植面积须在50亩(含50亩)以上。其中,50亩(含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200亩(含200亩)以上的,每户限额补贴1.2万元。

3. 租种合同符合要求。种粮大户租种土地时,与农户(土地承包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乡镇农业(经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经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查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备案。

4. 提供原始票据。提供与当年度种粮面积相适应的土地流转费用支出凭证及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原始发票或收据。

(二)制定补贴申报流程

山东省种粮大户补贴申报程序包括种粮大户申报、村初核、乡镇审核、县级农业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五个环节。

1. 种粮大户申报。本着“自愿”原则,种粮大户向土地所在村委会自行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表及大户本人身份证、土地流转合同、购买生产资料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种粮大户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户籍人口均可申报;对在同一县域内跨村、跨乡镇流转土地的,分别向土地所在村申报,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汇总面积。

2. 村初核。所在村对种粮大户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核。内容主要包括:地块的位置、种植粮食作物的种类和面积、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初核无误后,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镇。

3. 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种植的粮食作物、面积等。审核无误后在村、乡镇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种植作物、面积、补贴金额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无误后,由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将种粮大户补贴信息录入到齐鲁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乡镇政府对补贴对象、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 县级农业部门复核。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申报流程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流程是否完备等。根据审核结果,认真测算资金需求,如实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对象的个人信息、种植面积、补贴数额等信息。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信息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完备性负责。

5. 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的种粮大户补贴信息,及时向金融部门拨付资金,督促金融部门及时把资金发放到种粮大户的“一本通”账户中,并及时将发放结果反馈县级农业部门。

五、认真组织实施

(一)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

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省級农业信贷担保平台资本金注入。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各地农业部门负责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在粮食生产、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购置农机具、农业生产资料,基础设施建设等发生的贷款进行审核,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

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二)规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

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等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三)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市县级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高美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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