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人员管理制度

2022-07-12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工勤人员管理制度

工勤人员考勤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制度

为加强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树立“团结、廉政、务实、创新”良好的街道形象,营造有序井然的工作秩序,提高为民服务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或中途外出办事的,必须提前向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假一律按早退处理。

二、请假、开会、办事等不能到岗的,须提前告知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有效,否则按迟到和早退计算。各社区和各科室考勤在每月20日前报党政办,经审核后上报主管部门。

三、迟到、早退按分钟计算(以交通车到达时间为准),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计算,月累积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1天计算。

四、实行请销假制度:

1、街道公岗人员凡到政府取文件,外出前必须在党政办登记,并在两个半小时内返回。学习开会人员必须由科室长和分管领导批准,否则按迟到、早退计算。

2、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3、婚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休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 1

的初婚青年,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婚假含周

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4、丧假:如遇公益性岗位人员直系亲属去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假3天。

5、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休假90天,晚婚生育第一胎,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遇法定长假顺延(产假含周

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节育措施:(放环2天假,取环1天假);人流休假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休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休30天,4个月以上休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两项休假合并计算。上述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开具有效证明并上报党政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6、护理假。享受护理假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其16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凭医院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年累计为45天,每超1天,扣全年目标管理奖的5%,累计超过半年的发给病假工资或劳保工资。

7、18岁以下子女开家长会,凭学校家长会通知书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家长会。

8、公益性岗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夜大、职大、党校学校等继续教育的,参加集中学习、考试须持学校有关通知方可请假。

9、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时,须

在假满前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续假。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之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须附疾病证明书,报主要领导审批;病假一天扣本月出勤奖10元。

六、工作人员请事假的,需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之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事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在科室评优时作为参考条件;事后请假一律无效,并按旷工计算。

七、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三天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 管理规定》,予以辞退。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工勤人员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制度

第十三篇

医院感染知识培训与管理

79. 79. 工勤人员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制度

持有部门:医院感染科、医务科、护理部、临床科室 制定者:张金荣、居淑勤 制定日期:2010 年 12 月 18 日 审核者:黄胜春 审核日期:2010 年 12 月 24 日 文件编号:PL-SOP-79-2011 版次:2011 年 1 月第 2 版 执行日期:2011 年 1 月 1 日

一、培训范围 培训范围 全院工勤人员。

二、培训方式 讲座、座谈、观看宣传教育片、网上学习等、以现场讲课为主,宜图文并 茂、现场演示。

三、培训时间 每年不少于 2 次的培训,人员调动时,需重新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方 可上岗。

四、培训内容 1. 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意义。 2. 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 3. 消毒隔离基本知识。 4. 清洁程序及清洁方法。 5. 相关消毒药械的正确使用。 6. 手卫生。 7. 职业安全与个人防护。 8. 医院废物管理。

第三篇:局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勤队伍管理,提高工勤人员素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工勤人员的管理,要以局机关干部的标准为标准,实行严格管理。用人单位与工勤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报局办公室备案。工勤人员的人事档案等资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三条 工勤人员应加强理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是非辨别能力,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工勤人员应认真学习局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政,文明管理,诚实服务,干净做事,始终保持良好的个人操守;

第五条 工勤人员应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组织安排,积极上进,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工勤人员工作调动要从严掌握。局机关调入工勤人员,一般遵循如下程序:用人科室提出用人申请;局办公室对用人理由及人选进行审核、论证与协调,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核定;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局机关调离工勤人员,一般遵循如下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办公室对调离的原因、及工作安排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核定;经局长批准后,局办公室办理。对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局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除组织统一安排调整外(以局办公室通知为准),原则上不允许个人调动;

第七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工勤人员的教育管理,合理分配其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在岗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依法依纪依规管理工编人员,督促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奖优罚劣,弘扬正气,打造创先争优、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 建立考察考评制度,加强对工勤人员工作业绩的考察考评。对机关工勤人员的考察考评,由局办公室参照机关目标考评办法进行考评,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备案。

第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考评不合格的人员,停发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依法予以辞退。 第九条 工勤人员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住院或休养的,须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证明,方能执行伤假、病假,并要报局办公室备案,患急性病住院治疗的审批除外。病休期间人员的工资发放,按照《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执行。具体如下:病休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休期超过两个月(不含两个月)不到六个月(不含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算起,工龄不满10年,按工资的90%发放;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病休期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工龄不满10年的按工资70%发放,超过10年的,按工资的80%发放。需要长期病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第十条 因工负伤的,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篇:指挥部聘用临时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某出台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日前,为进一步促进某党政群团机关、人大与政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直机关)行政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某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安徽某某宣城某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平等自愿、按岗位条件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按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的原则。

《办法》规定,某直机关以任何形式新补充工勤人员均实行聘用管理办法。某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横向流动,可办理调动手续)。某直其它事业单位或某地某区流向某直机关,也实行聘用管理办法。补充工勤人员,须在本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时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

《办法》确定聘用程序是:

1、用人单位向某编委专题报告,说明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岗位的人员条件及要求等。

2、某编办初审,某编委研究,下达准予聘用岗位指标的通知。人员采取聘用方法,不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所需工勤人员。招聘时应把好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某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首次签订须实行试用期,聘用期在1-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需经某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申请委托某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5、受聘人员须向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6、用人单位到某编办办理编制与岗位使用备案手续。

7、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关系随之解除。如需续聘的,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的主要待遇有:

1、用人单位持聘用岗位指标通知单和聘用合同到某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2、受聘人员月工资按照某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变。经费来源按原供给渠道,由某财政局列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3、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交纳社会保险金。

《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每年进行半年和年末全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与考核结果,可以签定续聘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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