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分析

2022-09-12

引言: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曾一度遭到破坏, 在当前的形势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越来越受重视, 从文物保护的概念入手, 实现对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无论是文物还是历史文化名城, 都具有很深厚的历史积淀与历史情怀, 但是, 在保护的过程中, 要重视二者之间的趋同性与差异性, 选择最科学的保护方法保护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

一、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概念的变化分析

相比较文物保护而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概念在不断的扩大。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被纳入保护名录的数量也在二战之后不断的增加, 二战期间给中国文化带来的冲击是无法言喻的。《威尼斯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的国际原则, 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了国际宪章之中, 其目的是为了再现历史文物的价值性。从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开始, 到1987年的《华盛顿宪章》, 文物保护的内涵在不断的扩大, 历史文化的名城保护越来越成为国际关注的重点内容[1]。

宪章在内容上都是注重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但其形式却也大不相同。《威尼斯宪章》的重点在于修复文化名城, 而《华盛顿宪章》则重视保护方法的多样性。从宪章的内容上分析, 保护的对象和保护的内容均在发生着变化。笔者经过分析总结得知,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涵盖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 将具有中华传统特色的地区和建筑群等归纳到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中, 构成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要素。这些保护的个体与城市的街道、环境要素相辅相成, 形成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环境, 共同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特征和地方特色, 因此, 原有的文物保护措施已显得不够了, 应从城市整体上采取措施予以保护[2], 可以看出, 从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具有历史必然性和时代特征性。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 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存在保护原则的差异性,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要遵循整体性的原则, 而文物保护要求其具有完整性。在对历史名城进行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 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实质是保护城市的历史信息, 其内容是保证历史遗存、文化传统的真实性[3]。在保护历史风貌的前提下, 可以适当的改变, 对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 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要处理好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建筑与现代化的建筑的融合, 还要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 能够给予受众更加直观的历史感受, 由于人类的居住和往来, 保障其具有特定的风貌是十分困难的。相比之下, 对于文物的保护则更加简单, 故我们应该在做好单体建筑保护的基础上, 从更大更广泛的层面把握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性与协调性, 做到以点带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新中国成立后, 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专业化的文物保护行政体系, 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文物普查, 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1982年国家颁布了《文物保护法》, 从立法上对文物的保护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提出了具体的修缮和保护要求, 使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有了具体的指导和依据。同年, 国家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经过长时间探索, 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期限, 保护规划的内、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管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以及保护范围的禁止性活动。相比于文物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涉及方方面面, 是否符合历史名城的历史风貌、是否延续传统的历史格局、是否满足高度控制要求等, 这就要求保护单位编制保护方案, 提出保护的方法与措施, 并进行专家论证和方案公示, 征求各方意见, 在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寻求统一。

(三) 保护方法的科学性

不论是文物保护还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在保护方法上都要求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保护, 而不是拆除仿古式的重建, 或是使用不合适的材料进行表面修复, 实则对建筑或环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时, 不仅要保障其具有的历史价值, 还要保障其周围的历史环境不被改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法的科学性在于通过历史调查、现场勘查, 以保证历史原真性为宗旨, 以工匠精神保障其完整的历史风貌, 并使其周围的居民能够实现现代化的生活方式, 既可以实现其艺术价值, 也可以实现其历史价值[4]。

(四) 重视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践

我国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保护工作之中, 曾在不改变名城外貌的基础上, 对内部的基础设施进行了小规模的改善, 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种渐进式的文化保护方法不仅能够实现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还使居住者的生活设施水平得到了提高。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已经逐步的趋于政府的主导性, 其文物保护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所以, 保护名城的原始风貌, 更新名城的内部功能, 是延续我国历史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从文物的保护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上, 不仅其保护的方法与原则存在着差异性, 保护的形式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笔者希望保护单位可以采用科学的保护方法, 保障名城历史遗迹的完整性。

结论:文化是彰显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文物的保护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是文化繁荣的具体体现。笔者通过对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分析, 了解到二者保护之间的差异性, 希望可以为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一些经验借鉴, 延续我国源源流长的历史文化传统, 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 对文物从行政机构设置、普查到立法保护等一系列举措, 建立了完善的保护体系。然而, 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我们逐渐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环境保护同样尤为重要, 进而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从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在概念上有所差别, 其保护的形式与方法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本文通过对文物 (本文指不可移动文物) 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概念进行了分析, 从其中的共性和差异性解读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做法。

关键词: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法,差异性

参考文献

[1] 崔利民.历史文化名城中文物建筑的价值研究——以《潮州老城古民居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为例[J].城市建筑, 2017 (27) :115-121.

[2] 王景慧.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概念[J].城市规划学刊, 1994 (4) :12-17.

[3] 罗国荣.浅谈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J].丝绸之路, 2013 (10) :40-41.

[4] 谢晋.巴黎历史文物建筑保护对我国城市规划的影响——以温州历史文化名城为例[J].建筑知识, 2017, 37 (1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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