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完善

2022-11-14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法律规定

从国内外的立法实践来看,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概括式规定, 这种立法模式下, 法律对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做原则性规定, 行政机关在根据原则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但是这种规定使得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二是列举式规定, 将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类和项一一列举, 但这种方法不可能穷尽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因此, 公民的知情权很容易受到损害。三是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模式, 先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原则性规定, 再对应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做详细规定。1我国采用的是第三种立法模式, 相对于前两种立法模式而言, 这种模式更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不明确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十、十一、十二条对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但是范围有限。对于第九条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都要主动公开的原则性规定又太模糊。而且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空白事项, 即便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政府也可以其没有该项职责而不予公开。这样没有统一的标准, 政府对于信息是否公开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很容易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 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根据政府级别规定公开范围存在弊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分别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 (镇) 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但是由于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各层级政府的理解不同, 会对相同的应主动公开信息的规定, 有不同的做法。而且有的事项界定不清楚或者两个层级的公开事项有重合, 可能会产生各层级对该公开没有公开的行为的责任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这是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不完善的原因

1. 政府官员不愿主动公开太多的政府信息

政府一般主动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事项等无关痛痒的事项,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 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即使有法律规定, 政府往往不会积极主动的公开。有的官员认为政治民主化会对政府的权力构成威胁, 尤其是民主参与的范围和力度的加大, 会削弱政府的管理能力。所以, 为了维护自己的管理和统治, 他们会选择性的主动公开。

2. 信息不对称

政府是信息的收集者和发布者, 政府能收集到公民和组织收集不到的信息。政府往往会基于信息不对称而将信息经过加工和处理在发布给社会, 这样一来, 即便我们得到的信息从数量和真实性上都会有折扣, 我们也很难知道。而且, 对于政府不愿主动公开的事项, 会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这样“正当”的理由而不公开, 民众对于这种情况只能接受, 从而更加助长了政府选择性地主动公开信息的不良风气。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完善对策

(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理论依据

1. 人民主权理论

洛克的“天赋人权”思想和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都主张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它所做的一切都是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被人民广泛知晓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行使其权力往往通过直接行使和委托他人行使两种形式, 委托他人行使一般是委托国家代为行使, 所以政府为人民做的事必须让人民知道并获得人民同意, 即政府的信息要公开, 接受人民的查阅和监督, 所以涉及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

2. 参与民主理论

参与民主是指人民自发自愿地亲自参与、主动参与, 表现在政治方面则是对国家政治生活和决策的参与。只有人民参与到个人生活和政治决策中, 才能更好地保护私人的利益和构建一个好的政府。正所谓“没有对公共权力的参与与分享, 就无所谓幸福或自由。”2参与民主理论认为, 社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才能实现参与民主。一方面, 政治领域及其决策必须向受影响的每一个公民开放。另一方面, “信息的供给和分享是参与过程的一个基本要求。”3所以, 信息需要开放和共享。“一个缺乏信息引导的公民无异于政治生活中的盲人。”4所以,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参与民主的需要。

3. 知情权理论

知情权是公民获知事情真实情况的权利, 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是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前提和基础。公民只有获得了充分而真实的并且与之息息相关的信息以后, 才能了解并参与到政府行政过程, 从而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知情权遭到侵犯, 公民的批评建议权, 选举权等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限制, 这不利于保护人权。知情权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理论依据,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知情权的制度保障。要想真正落实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就要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

(二)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具体完善措施

1.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 其法律效力弱于法律, 所以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的法律, 如档案法、国家保密法, 发生冲突的时候, 就会受到法律的牵制。所以, 要扫清这些障碍, 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能切实发挥作用, 就要升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地位,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从而对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形成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明确和拓展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是督促政府廉洁执政, 减少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 所以, 政府要提高主动公开信息的质量和数量, 才能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从而确保民众的需求得到更大的满足。可以通过调查民意的方法, 获知民众关心的问题, 从而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立法者不能被特殊的利益集团所绑架, 要切实根据民众的需求, 制定范围广, 操作性强的法律, 确保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3. 建立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监督机制

要想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切实落实, 只规定在法律层面是不够的, 还要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进行监督。有效监督的关键是建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构, 由该机构专门监督并定期审查政府机关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没有必要公开的事项, 告知其不用再公开, 以提高行政效率。对于应当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事项, 要通知其及时公开。为了避免政府为应对定期审查做表面文章, 还可以对其进行不定期审查, 使其无时无刻处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之下, 督促其认真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规定的义务。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连接政府和民众的重要纽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越大, 公开工作做得越好, 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越能得到保障。从而能推动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 进而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主动公开, 二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知情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民主参与权, 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意义,民主参与权

参考文献

[1] 袁建军, 金太军.参与民主理论核心要素解读及启示[J].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1 (5) .

[2] 王子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之法律规制[D].延边大学, 2011.

[3] 林晔.福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J].厦门大学, 2014.

[4] 李宏平, 盛泽宇.基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优化[J].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2013 (1) .

[5] 左丽.我国行政信息主动公开的困境及其实现[D].长春工业大学, 2010.

[6] 黄稚雅.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主动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法律规制[D].武汉理工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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