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可抵扣费

2022-08-10

第一篇:营改增后可抵扣费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

营改增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具体的项目及税率分别如下:

一、差旅费

员工因公出差、洽谈业务、拜访客户等所发生的机票费、车船费等交通费用不得抵扣;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所发生的住宿费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为6%。

二、办公费

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以及与电脑、传真机、墨盒、配件、复印纸等发生的费用。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17%。

三、通讯费

主要指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具体的进项税率如下: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增值税率为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物品邮寄费增值税率为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四、租赁费

主要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进项税税率分别为: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

2、其他租赁,如汽车、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租赁费:17%;

五、车辆维修费

1 / 4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进项抵扣税率:17%;

2、车辆保险费:进项税税率:6%;

六、物业费

主要指单位支付的办公楼物业、保洁等费用。进项税税率:6%;

七、书报费

指单位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进项税税率:13%;

八、水、电、暖、气、燃煤费

进项税率分别为:

1、电费:17%,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实行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的,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九、会议费

指单位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6%。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十、广告宣传费

主要指单位各种宣传活动的费用支出,进项税率分别为:

1、印刷品的印刷费、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

2、展览活动广告宣传费、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十

一、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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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等。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1%;

2、办公设备维修、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 十

二、中介服务费

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或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及聘请的财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等的费用。进项税率:6%。

十三、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进项抵扣税率:6%。 十

四、财务费用

主要包括提供货币兑换、担保、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进项抵扣税率:6%。 十

五、劳动保护费

主要指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服、手套、消毒剂、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品。

进项抵扣税率:17%; 十

六、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6%; 十

七、研发费

指公司在研发、生产、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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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劳务:11%、3%;

2、研发设备、材料:17%;

3、委托研发服务:6%。 十

八、培训费

主要指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如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抵扣税率:6%。 十

九、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网、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防火防爆器材等。进项抵扣税率:17%。 二

十、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 二十

一、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6%。 二十

二、安保费

1、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

2、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二十

三、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进项税税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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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

营改增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具体的项目及税率分别如下:

一、差旅费

员工因公出差、洽谈业务、拜访客户等所发生的机票费、车船费等交通费用不得抵扣;

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 所发生的住宿费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为6%。

二、办公费

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以及与电脑、传真机、墨盒、配件、复印纸等发生的费用。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17%。

三、通讯费

主要指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具体的进项税率如下: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增值税率为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物品邮寄费增值税率为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四、租赁费

主要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进项税税率分别为: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

2、其他租赁,如汽车、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租赁费:17%;

五、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进项抵扣税率:17%;

2、车辆保险费:进项税税率:6%;

六、物业费

主要指单位支付的办公楼物业、保洁等费用。进项税税率:6%;

七、书报费

指单位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进项税税率:13%;

八、水、电、暖、气、燃煤费 进项税率分别为:

1、电费:17%,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实行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的,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九、会议费

指单位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6%。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十、广告宣传费

主要指单位各种宣传活动的费用支出,进项税率分别为:

1、印刷品的印刷费、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

2、展览活动广告宣传费、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十

一、修理费

包括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等。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1%;

2、办公设备维修、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 十

二、中介服务费

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或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及聘请的财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等的费用。进项税率:6%。

十三、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进项抵扣税率:6% 十

四、财务费用

主要包括提供货币兑换、担保、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进项抵扣税率:6%。

十五、劳动保护费

主要指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服、手套、消毒剂、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品。 进项抵扣税率:17%;

六、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6%;

七、研发费 指公司在研发、生产、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分别为:

1、研发劳务:11%、3%;

2、研发设备、材料:17%;

3、委托研发服务:6%。 十

八、培训费

主要指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如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抵扣税率:6%。

十九、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网、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防火防爆器材等。进项抵扣税率:17%。

十、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 二十

一、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6%。 二十

二、安保费

1、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

2、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二十

三、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进项税税率:13%

营改增后可以抵扣的费用汇总

水费(可以抵扣)

1.抵扣税率:13%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2.抵扣税率:自来水企业选择简易征收:3% 政策依据:财税〔2014〕57号

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可以抵扣)

1.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抵扣税率: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邮政费(可以抵扣)

1.抵扣税率:11%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电信费(可以抵扣)

1.抵扣税率:基础电信:11%;增值电信服务: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快递费(可以抵扣) 同城快递:

1.抵扣税率:收派服务: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3%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3.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3〕106号

异地快递:

1.抵扣税率:运输:11%和收派: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 抵扣税率:提供收派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3%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3.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3〕106号

租赁费(有形动产)(可以抵扣)

1.抵扣税率:17%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选择简易征收:3%

3.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租赁费(不动产)(可以抵扣)

1.抵扣税率:出租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11%。出租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5%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取得自然人出租住宅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培训费(可以抵扣)

1.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 政策依据:财税〔2016〕68号

3.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 抵扣税率:3% 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抵扣) 抵扣税率:5% 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取得固定资产(动产)(可以抵扣)

1.抵扣税率: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2.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可以抵扣) 抵扣说明:分2期抵扣,注意分期抵扣规定

1.抵扣税率: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11%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5%。

2.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

3.抵扣税率:取得自然人转让不动产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城市、不动产的不同属性,抵扣率不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4号国和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

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抵扣)

抵扣说明:劳务派遣公司的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未选择差额征税。 1.抵扣税率:6% 抵扣说明: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未选择差额征税。

2.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抵扣说明: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抵扣税率:差额5%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不可抵扣事项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规定180日内进行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第二条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管理要点:在发生进项税转出事项时应按照的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帐登记。

第三篇: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

2016营改增细则解读

营改增后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12种发票

营改增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肖太寿博士为大家深度解析营改增后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12种发票

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购买烟酒茶土特产招待客人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购进的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和智能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五)差旅费用中的交通费用、业务招待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发生的个人出差飞机票、高铁票,手机票和酒店餐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六)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资顾问费用、手续费用、咨询费用和手续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八)房地产企业现金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建筑企业支付给农民或村委会的青苗补偿费用,不可以抵扣税金(因拆迁补偿费用不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篇: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情况

“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

1.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情形

- 1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附件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由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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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营改增后不可抵扣的项目说明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各地税收政策和具体事宜视情处理。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四、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七、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

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十二、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三、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此外,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七、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

八、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十九、接受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还开不出来专票,不是“营改增”范围,还是使用营业税票。

十、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不适用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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