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区工作调研报告

2023-03-31

报告是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有着明确的格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怎么样正确编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上海社区工作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上海社区工作调研报告

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研究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

社区青少年的教育、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权益保护、社会统筹协调、科学有序管理的经常性事业,必须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通过立法,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本文简要回顾了开展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调研的背景,对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并就如何推动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调研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

社区青少年工作 立法调研

一、提上议程的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

2003年9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正式决定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将社区青少年工作列入本市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三大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并确立了“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

为了推动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早在2003年3月,上海市委政法委、团市委、市爱心工程基金会即委托成立了“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现状与发展研究”课题组,对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改革进行了历时9个月的深入追踪研究。研究显示,“社区青少年的教育、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权益保护、社会统筹协调、科学有序管理的经常性事业,必须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通过立法,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而提出了《关于制定<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的立法建议》,并拟出了《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试写稿。

将社区青少年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并不仅仅是专家学者的共识,也引起了本市立法机关的关注。市人大将“社区矫正和青少年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列入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2005年1月,团市委又向市人大提出了《加快立法调研,尽快出台<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的议案,建议加快推动《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的调研论证,形成协调意见,尽快制定《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

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办)作为全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政府主管机构,高度重视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事宜。针对一些部门对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路径等还存在疑虑,并考虑到此项立法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社区办在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有关领导的建议下,决定预先对立法的一些前提性问题进行研究,为正式开展立法调研做准备。

二、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社区青少年是对社会治安稳定有着重大影响的特殊群体,同时又是青少年群体中需要予以特殊关注的弱势群体,立法是加强对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和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迫切需要

游离于正式社会控制体制之外,一般处于失学、失业、失管状态,是社区青少年这一特殊青少年群体形式上的特征。也正因其游离于正式社会控制体制之外,社区青少年群体对于社会治安稳定有着较大影响,被形象地称为犯罪的“后备军”。从社会青年、待业青年、闲散青少年,再到社区青少年,建国50余年来对这一特殊群体称呼的变迁反映出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形成规范、稳定和科学的社区青少年管理模式。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社区青少年长期被认为是社会治安稳定的潜在威胁。另一方面,社区青少年又属于处于失学、失业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缺乏必要的社会竞争力,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由于社会治安稳定往往被视为首要目的,因此在管理、教育过程中,社区青少年的权益容易被忽视和侵犯,这是我国对社区青少年管理过程中的教训之一。因此,立法既是加强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的需要,也是加强对社区青少年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迫切需要。

(二)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产生与发展,走的是“政府推动型”道路,缺乏深厚的制度背景与文化背景,急需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其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

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体系的构建,是对建国50余年来正反两方面社区青少年工作经验与教训的吸收、总结,是建立在观念更新基础上的一种体制创新,也是新时期建立社会治安和谐长效机制的客观需要,契合国际社会社区青少年工作发展的趋势。但是,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体系的构建,与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密不可分,其产生与发展均明显走的是“政府推动型”道路,这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青少年工作的产生、发展与成熟遵循“自然演进型”路径有着明显的区别。尽管“政府推动型”发展道路,具有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快速推动社区青少年工作向前发展的优势,但是它缺乏发达国家和地区“自然演进型”发展过程所形成的深厚制度背景与文化背景。尽管领导重视与政策支持会在特定时期内对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要保障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能够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惟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和保障,走向法治化的发展道路。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区青少年工作不至于在实践中“变样走型”,不至于随着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弱化,走向健康、自然演进的发展道路。

(三)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体现对社区青少年的保护,缺乏有关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法律规范,无法为社区青少年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有一种观点认为,全国和地方都有了青少年法律,不需要再对社区青少年工作进行立法,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从现有青少年保护法律的年龄范围来看,社区青少年在我国青少年保护法律中尚未占有一席之地,其特殊性及独立存在价值尚未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所界定的年龄范围都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作为占社区青少年很大部分的18-25岁的青少年不在其列。即使是对16-18周岁的社区未成年人,现有青少年法律也不足以提供对他们的教育、保护。无论是全国的法律还是上海市地方的法律,还存在条文较为笼统、抽象,原则性较强、操作性不足等问题,由于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缺乏法律责任追究的条款和明确的执行机构等,已有法律规定不足以实现对社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及对其违法犯罪的预防作用。从现有青少年法律的内容来看,也无规范社区青少年工作的立法。社区青少年工作组织机构、队伍、工作模式等基本问题均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无法为社区青少年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四)有关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规范性政策、文件需要提升层次,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成功经验也急需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上海市委、市政府对社区青少年工作一直很重视,有关职能部门近年来进行了大量创新性的探索。从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社区办的设置、阳光中心的成立、专业化社工队伍的建设等各方面推进社区青少年工作,形成了一些规范性的政策、文件,这些规范性政策与文件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完全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我国社区青少年工作实际上已经走过了50余年的历程,不乏经验与教训。尤其是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体系构建以来,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例如“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方式;“控制规模,有效管理,加强教育,切实服务,减少犯罪”工作目标设置等等,这些经验急需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五)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探索中所存在的一些矛盾与困境,急需立法予以解决,立法欠缺已经成为影响社区青少年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通过对阳光中心及有关社工站的调查,我们发现目前社区青少年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涉及到管理体制、法律权限、运作机制等多个方面,例如组织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清晰;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法律地位与性质不明确;社团运作方式的行政化问题;社会工作者工作缺乏支持等等。上述问题均涉及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根本性问题,均直接或者间接与立法的欠缺有关,非政策、文件所能解决和规范,也非实践所能自行解决,均需依赖立法来解决,以科学推动社区青少年工作长效、健康发展。

三、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可行性

(一)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具有宪法依据。《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具有基本法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指出:“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在这一条文中,明确将我们现在称之为“社区青少年”的这一特定群体作为保护帮助的对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即社区青少年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也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具有充分的政策依据。“青少年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已列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属“抓紧调研论证的项目”,属于为实施本市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的范围,立法事项明确。此外,《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1985年)、《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200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等政策性文件中,均为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专项立法是发达国家与地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成功经验

大而全的立法形式是我国青少年立法的不足,从全国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到地方性青少年法规,均在不同程度存在这一不足。正因如此,我国青少年立法长期受到缺乏可操作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等评论。反观发达国家和地区青少年立法,往往具有完善的青少年法律体系,青少年法律体系由丰富的专项立法所组成,具有专项立法的显著特点,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三)订立新法可与已有法律法规之间保持协调,并能完善上海市及我国青少年法律体系

有的同志担心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会与已经存在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重复立法,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尽管会包括保护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内容,但是社区青少年立法属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立法,它是与《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和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直接对应的下位法,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则是属于对全体未成年人进行特别法律保护的立法,它是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直接对应的下位法,两者之间各有其立法空间,是各与其上位法协调对应的下位立法,两者之间在规范的对象、重点、具体内容等方面均有重大的差异,不能混同。上海市社区青少年立法具有鲜明的上海特色,例如“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青少年年龄上限的提升等,因此也不同于国内一些省市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开展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立法,它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和示范效果,完善上海市乃至全国的青少年法律体系。

(四)上海具备开展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调研与起草的条件

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实践和法学界的研究成果为制定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提供了基础,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为推进法制建设创造了条件。一直以来,上海市在青少年工作实践及研究上均处于全国前列。早在上个世纪后期,正是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地方性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长宁区法院第一个设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上海还进行了暂缓判决、暂缓起诉、考察官制度、判前考察教育等少年司法领域的试点工作,为全国在相关领域的司法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应该说,在青少年司法工作领域,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上海市都有着试点研究、深入探索的良好传统。

在社区青少年试点工作开展后,2002年3月在团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对社区青少年工作的专项调研活动。2003年4月,市委政法委、团市委和市爱心工程基金会委托成立了“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现状与发展研究”课题组,对本市社区青少年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已经取得了关于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初步调研成果,本次预调研工作也将为正式的立法工作做好基础工作。

(五)立法后,上海具备执法的良好基础

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体系已经建立,建立了社区青少年管理组织体系,组建了一支专业的社工队伍,落实了社区青少年工作经费,初步建立了社区青少年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执法主体、执法经费这两大核心的立法问题已经在实践中得以解决,因此上海已经具备了立法后执法的良好基础。

四、关于立法调研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启动正式立法调研工作

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中明确,青少年事务管理方面立法的立法案提案人是“市人民政府”。我们认为,作为社区青少年事务的政府主管机构,社区办适合牵头组建“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研究课题组”,由课题组负责对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研究与起草工作。课题组应由市社区青少年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熟悉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有丰富立法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课题组宜获得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调研委托。今年已经是2005年,要按时完成市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所确立的立法任务,时间已经十分紧迫,需抓紧立法调研。

(二)建立什么样的法

我们认为,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宜专项立法,不宜与社区矫正、社区禁毒杂处一个条例之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只是笼统地确定了“社区矫正和青少年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计划,并未明确社区青少年工作单独立法。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尽管社区青少年工作与社区矫正和社区禁毒工作共同构成了上海市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但是以寓犯罪预防于权益维护和服务工作的社区青少年工作,与主要以违法犯罪后予以矫正和防范的社区矫正、社区禁毒有着很大的差别,合在一起立法将带来强烈的标签效应,将严重损害社区青少年工作的科学性,负面影响很大,立法操作性也十分困难。

社区青少年工作涉及到政府机构的设置、社团、社工、经费等重大问题,这些重大问题宜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来明确和规范,不宜由地方政府规章、甚至一般的政策性文件来规范。此外,社区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工作性质、工作模式等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不宜也无法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所囊括。因此,我们认为,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理想化模式是制定独立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

但是,基于可行性等因素的折衷考虑,我们认为,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最佳模式和可行性路径是制定《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条例》,将社区青少年工作相关立法问题放在该条例中予以规定。这一方案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够与中央立法相协调和配套,健全上海青少年立法体系。全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基本立法。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具有《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与之对应和配套,但是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目前则缺乏配套地方性法规。目前陕西、湖南等省市已经制定了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办法,安徽、江苏等省市也正抓紧地方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的制定工作,一直以青少年立法领先全国的上海市却明显落后了。二是制定《预防青少年犯罪条例》可以涵括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主要内容,因为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正是基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思路建立起来的。与其他省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相比,将成为上海立法难点(也是立法创新点)的是将预防犯罪对象的未成年人扩展到了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三是相比较而言,制定《预防青少年犯罪条例》的方案在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上均要优于其他方案,观念分歧和理论困境等均要低得多。

(三)立法的重点与难点

我们认为,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重点应当是通过固定和规范社区青少年工作体系,以保障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社区青少年犯罪,维护社区青少年权益的目的。

对将来正式开展的立法调研,建议着重对以下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路径;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及立法空间;社区青少年工作有哪些成功经验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哪些困难可以而且应当在立法中解决,哪些不宜通过立法来解决;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机构问题,如何确保“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能得到实际贯彻;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草案的起草;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草案的说明;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提案主体等等。

第二篇:【上海和为】社区矫正解决方案-矫正工作平台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多种困难:

 矫正工作人员少,矫正对象活动范围广,易出现矫正对象脱管、失控现象。  相关信息资源不足,导致矫正工作中出现断层现象。  上下级机构间信息沟通不及时同步,导致信息不准确。

和为社区矫正解决方案通过一个信息集成共享的管理工作平台,实现对矫正对象的日常工作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信息化,从而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

矫正工作平台

随着矫正工作的发展,对社区矫正提出了新要求:建立一个具有业务流程管理的工作平台以满足对矫正对象的管理。但建立这样一个工作平台却面临如下问题:

 矫正工作中诸多流程仍需手工进行,容易导致工作流程不规范。  法律文书送交不及时,发生漏管、脱管现象。

 上级机构与下属单位之间信息不同步,导致数据信息不准确。

和为矫正工作平台解决方案是为社区矫正专门定制的信息管理和业务流程管理平台。满足了基层单位对矫正对象的各类信息及各类业务的管理,同时也满足了上级单位对下属各单位的矫正数据和相关业务的管理,同时支持远程业务审批。

 规范流程

严格按照司法部最新管理条例标准设计开发,可帮助规范矫正工作流程。  联网审批

具备远程网络业务审批功能,快速处理审批业务。  数据同步

数据信息增量同步,杜绝信息延迟、信息不准确等现象。  安全性强

采用分类授权、权限校验、存取控制、定期备份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的安全。

矫正信息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基础业务数据进行全面整合,最终实现上下级各单位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动态监管。但诸多问题为工作的实现带来困难,如:

 基础数据不完整,查询完整信息仍需翻阅大量纸质材料。

 矫正对象活动范围广,而管理人员少,很难获得和集中矫正对象的第一手资料。  上下级之间数据信息不同步,造成领导无法及时获得准确信息。

和为矫正信息管理解决方案针对社区矫正的不同管理层次提供了不同产品,用来实现对矫正业务数据、矫正对象信息及各种业务数据信息的信息化管理。

 信息化管理

全面实现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同时支持矫正对象动态信息管理。  数据实时同步

配备增量数据同步系统,实现上下级数据的实时汇总和交换。  多种分析

提供各分析条件自由组合及多维和标准OLAP数据分析,辅助领导决策。  安全性高

完整的数据自动备份和恢复策略,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矫正人员实时监控

通过先进信息技术与高科技产品结合的实时监控报警手段,可有效的避免矫正人员脱管现象,实现监控工作人性化、增强日常管理高效化,同时有利于缓解监管人员不足的矛盾。但诸多问题给矫正人员实时监控工作带来了阻碍,如:

 矫正人员数量多、范围广且依赖人工管理。

 依赖于人工书面汇报,主管局无法准确及时的了解矫正人员的活动和改造情况。 和为社区人员实时监控采用手机定位技术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实时定位,利用成熟的手机无线通信网络对矫正对象进行实时定位,并和矫正信管理实现无缝衔接,大大提高对矫正对象活动范围的监控能力。

 移动轨迹

在电子地图上实时直观地显示矫正对象的所在位置,支持历史移动轨迹显示。  各种报警

对矫正对象越界、矫正时间到期等情况报警。  人性管理

可给矫正对象批量发送通知、问候等各类短信。  联网审批

具备完善的联网审批功能,提高审批效率。  低成本

利用现有手机无线网络,投资成本低。 /SPAN>

第三篇:上海市中医药学会社区分会四年工作计划

上海市中医药学会社区分会 第一届委员会工作计划(2014-2018)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在新的起点上谋划和实现中医药发展蓝图,进一步提升社区中医药工作能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上海市中医药学会社区分会(以下简称“社区分会”)第一届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计划。目标为扩大区县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显著提升社区中医药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形成具有较强活力和一定影响力的社区中医药工作队伍。

社区分会将在学会的领导下,依靠专家和委员的力量,做好社区中医药发展的服务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围绕党的十八大这一中心和主线,遵照习总书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指示,在上海中医药学会领导下团结和组织我市社区广大中医、中西医、民族医、中药和相关的工作者,促进我市社区中医药工作的繁荣和发展,努力提高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各类社区中医药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社区中医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协调机制。紧紧围绕上海市中医药学会的各项工作要求,以社区分会主任委员为核心,以各区县为代表的副主任委员为支撑,建立会员单位纵向协调机制,确保分会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围绕工作重点,搭建服务平台。以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中医药学会交办工作任务为抓手,结合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实际情况,以学术研究为重点,建立学术交流平台,开展相关继续教育,为社区中医药工作者搭建一个良好的服务平台。

(三)发挥引领示范,提升服务内涵。搭建优秀社区中医药工作单位、个人的展示平台,促进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中医专业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中医药服务。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社区分会组织管理机制,建立社区中医药工作者学术交流平台,建立优秀社区中医药工作单位、个人的展示平台,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社区中医药工作者服务平台。

四、主要任务

1、完善组织机构

按照学会章程要求和工作内容,建立在委员会领导下的秘书分工负责制度,充分发挥各副主任委员、会员的作用,完善各副主任委员的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发展计划,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会员信息管理和对外联络,计划合作项目。

2、积极推动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了解社区中医药发展实际需求,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等方面进行论证;不定期开展社区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座谈交流讨论调研,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宣传政策;结合实地考察、调研等,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提高

结合“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要求,组织相关的学习交流和研究考察活动,提高会员及广大社区中医药专业人员的临床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研究创新基层中医药服务模式,研究促进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中医适宜技术临床推广应用机制,研究探索中医药参与家庭医生制度建设,不断夯实基层中医药能力提升工程。

4、建立健全社区中医药学术交流平台

组织开展社区中医药专业、管理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提高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5、建立社区中医药工作评优争先机制

组织开展“我最喜爱的社区中医师”、“社区中医药优秀论文”等定期评奖活动。通过发掘社区优秀医生,鼓励中医专业人员更好地为居民服务,同时也向社会宣传基层中医师的正面形象;建立社区中医药工作人员的网络互动方式,组织沙龙活动,提供业务科研思想等交流的平台。

6、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筹建分会的科研基金项目,建立课题立项申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为社区中医药人员提供科学研究的平台;组织社区中医药工作相关论文的撰写、评比,向国家优秀期刊推荐;编辑出版社区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教材、科普读物及有关信息资料;依托学会设立的省市级中医药科技奖项“上海市中医药科技奖”等,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的社区中医药专业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7、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与合作交流

编辑出版社区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教材、科普读物及有关信息资料;结合分会活动和各项任务,开展面向居民群众的义务医疗咨询、科普咨询、政策宣传活动,让居民了解社区中医,鼓励居民到社区使用中医药服务;开展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社区中医药工作交流与合作。

8、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的相关任务;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的推动;中医药参与家庭医生等相关工作。

上海市中医药学会社区分会 2014年8月18日

第四篇:上海集体户口如何办理社区公共户

说一下我办理社区公共户的过程吧,我的户口一直挂在人才中心,谁让咱们单位没有挂靠户口的资格,自从今年开始取消集体户口后,我从四月份开始办理。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步骤,具体地址就不详细说明了。

1. 对于租房子的,需要房东到社区事务中心办理备案,公租房相对简单些,我公租房,

先到社区中心拿一张空白备案申请书,填写好之后,到公租房的经租中心盖章。拿着盖好章的备案申请书,租赁合同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社区中心办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备案证明的工作人员只有周一到周五上班,没办法,我只好请了一天假(这个不是必须本人办理,如果有其他人不上班,就不用请假了)。办理速度倒是还可以,从过去交资料到拿到证明,不到半个小时。

2. 拿到备案证明,先去复印两份,因为原件要上交,后面如果在需要办理其他事情,

需要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就很麻烦。

3. 查到居住地(租房地)的派出所和社保机构地址,到派出所拿到需要填写的表格,

我拿到一张个人信息表格和保证书,如果所有信息都知道,现场填写也可以。我是因为老公居住证信息没有更新到这个新地址,必须更新之后才给办理。

4. 在正式去派出所办理之前,需要准备:租赁合同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

填写页+保证书,所有资料准备好之后,需要拿着身份证原件到派出所排号办理。派出所周一到周日都上班。

5. 派出所核实所有资料,给本人签字,之后归档,给一张受理证明,上面写明受理了

多少文件,大概什么时间之内给出反馈,一般是15天,但是他们效率都蛮高的,我的就2天就通知了。

6. 到集体户口所在地拿户口页。有效期10天。

7. 到派出所交户口页,办事员录入系统,打印一张表格,需要本人签字。签完字,所

有流程办完。

其实整个流程并不是很复杂,需要准备的资料也不多,但是我却足足花了一个月的时间才终于办完,其中的曲折大多是不知道到底要准备些什么,还有各部门的上班时间,需要的复印件没有准备等等,这个也许是现阶段中国事业单位办事的弊病吧,希望今后能有改善,在此我把我办理社区公共户的过程记录下来,如果能给同样情况的朋友节省一些时间,那么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第五篇:上海市中医药学会社区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中医药学会社区分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服务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工作(社区中医药管理工作与社区中医药专业工作)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上海中医药学会属下社区中医药工作者自愿结合非营利的非独立性法人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上海中医药学会领导下团结和组织我市社区广大中医、中西医、民族医、中药和相关的工作者,促进我市社区中医药工作的繁荣和发展,努力提高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各类社区中医药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社区中医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协和上海中医药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驻所:北京西路1623号上海市医学会东大楼上海中医药学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平台,如组织开展社区中

医药专业、管理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提高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二)组织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相关的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三)搭建为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服务平台,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区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会员提供交流、咨询、等服务。

(四)建立优秀社区中医药工作单位、个人的展示平台,促进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中医专业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国内和港、澳、台等地区基层中医药专业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和交往,促进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组织社区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社区中医药发展战略、政策法规、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具备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并能开展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中医药医疗器械、医药企

业及与社区中医药服务有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1、社区从事中医、中西医、民族医、中药师、中医护理、中医管理等相关专业的、具有中级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

2、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

3、在中医药专业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编辑、出版部门取得相当职称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

(三)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由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上海中医药学会报告。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本委员会聘请主任顾问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九) 筹措活动经费;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

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 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二) 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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