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022-11-27

第一篇: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监事的决议

公司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公司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选举

为公司职工董事,选举

为公司职工监事;免去

职工董事职务,免去

职工监事职务。

职工(或职工代表)签名或(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职工代表监事

一、职工代表监事职责与权力

根据职代会对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积极参与重大决策和企业事务的管理: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企业长远利益与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沟通董事会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职工监事的主要职责:积极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和职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具有职责与权力: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经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经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4、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经理人员提起诉讼。 随着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职工监事在履行一般监事职责的同时,强化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意识,发挥其职工代表的应有作用,主要表现在:(1)在董事会决定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等方面发挥参与维护作用。(2)在企业实施董事会决议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3)在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监督协调作用。

此外,职工监事还依据法律法规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各项规定,在监督集体合同的履约、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等方面做大量的工作,发挥监督协调作用。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加强基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有利于企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密切了干群关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1、制约因素多,没有形成良好的大环境。一是思想认识有误。有的党政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企业行政领导,对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不理解、不支持、不尊重工会组织的意见,以没有法律依据或没有职工代表不违法为由,拒绝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职工代表进董事会的人,一般都是依据国外有关股份制的理论,站在资本的立场上考虑这个问题。这种认识不仅在企业领导人中有,在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中间也有。二是有关部门重视不够,在改制中没有把此项工作纳入日程。三是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行政,在改制中削弱了党和工会工作,许多改制企业特别是有些区属企业至今未重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有的甚至合并了工会组织,以至失去了建立这项制度的工作基础。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不规范。不少企业存在着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高度交叉重合的问题,以致出现了“新三会”、“老三会”,大家一起来开会等情况。我区相当一部分公司制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集大权于一身,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现象比较普遍,虽然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存在着责权不分、关系不顺的问题,使职工董事、监事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局限。

3、职工董事、监事存在着非“职工”化的现象。据了解,职工董事席位由公司副经理、副书记等高级管理人员挤占的尚有一定的比例,原因是一些单位的工会主席由公司副经理、副书记等兼任。尽管部分改制企业的工会主席进入了董事会、监事会,但是工作上的难度很大,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靠党委政府的重视,靠上级工会协调和做工作,靠企业领导人的觉悟,靠企业工会与企业领导班子的人际关系等等。由于企业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企业改革方案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拍板定夺,定时间、定指标、定速度,用行政手段指挥改革,受人数所限,工会主席往往进不了董事会。

4、一些职工监事往往因其“职工”身份和不是股东或股份少,在地位、待遇方面与其他监事有一定区别。少数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后不能同其他成员一样行使权利和享受相应待遇,有的似乎被当作编外董事看待,责权利不统一。

5、发挥作用难,缺少必要的条件和基础。从调查了解情况看,一些公司制企业中虽然设立了职工监事,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代表、参与、监督、维护的作用。原因在于:一是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其实际地位不相一致。二是部分职工代表受自身素质限制,参与能力不强。三是职工代表比例低。四是职工监事由于个人的经济利益依赖于企业,导致其行使职权没有独立性,受企业支配的程度过重,难以做到为职工群众尽职尽责。

6、开展工作不规范,缺少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调查了解到,部分公司制企业虽然设立了职工董事和监事,但是没有健全完善甚至没有建立诸如身份界定、产生办法、工作职权、议事规则、工作程序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致使工作开展不起来,有的甚至是形同虚设。

三、对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当前改制企业建立职、职工监事制度的进展情况及各地的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对《公司法》中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关的但规定不明确的条款进行修改。要明确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确保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别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以及公司制企业不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法律后果,从立法上堵塞各种漏洞。

2、理顺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依法理清企业各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责等,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在已设立职代会的企事业中,党的组织、行政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工会会员大会、工会委员会、职工大会、职代会等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权责等应通过法律有效区分和界定。党的组织重在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尤其要防止党的组织过于干预企业的经营,杜绝“一揽子”会。

3、落实监事会的权利和职责,充分发挥职工监事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注意克服轻视监事会的倾向。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职工监事特殊权利与义务,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予以监督,纠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职工权益不受侵犯。

4、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素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大力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素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工作,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和公司业务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此外职工代表在兼任职工董事、监事期间,应对其政治待遇、工作时间、经济利益做出相应规定,使其有更多精力用于职工董事、监事工作。

5、重视职工董事、监事非“职工”化的现象,实现董事长、总经理分设,同时降低董事会成员与经理班子的重复,副总经理原则上不进董事会,努力推动职工代表特别是工会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纠正职工董事、监事非“职工”化倾向。

6、建立相应的制度

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但鉴于职工监事的特殊性,必须建立健全职工监事合法权益的保障机构。职工监事在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要想使其在决策和监督中,特别是在领导与职工意见有分歧时,能够坚持原则,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权益保障机制应包括:

(1)建立职工监事联系职工群众的制度。通过职工群众接待日、定点联系职工群众或者不定期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建立职工监事了解企业情况的制度。公司应该为职工监事全面了解、掌握公司各类情况创造必要条件,公司应把有关生产经营的文件、简报发给职工监事,职工监事可以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并可到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巡视,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2)建立职工监事参与董事会重大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制度。职工监事在收到议题及文件后,公司工会应牵头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职代会职工董事议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或采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协助职工监事对重要议题进行分析论证。

(3)建立职工监事的培训制度。职工监事的素质,决定作用发挥的大小,职工监事必须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到有关的业务部门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参与决策能力。

(4)建立职工监事合法权益保障制度。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含参加培训等)占用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至少两年内,除因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5)建立职工监事的述职、评议制度。监事是由工会或职代会提名、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在工会、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起着桥梁作用,其行为必须对职代会负责。为此,必须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向职代会述职和职代会民主评议监事制度,以形成职代会对监事的有效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须向公司职代会述职,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职工代表可对职工监事的工作进行评议,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的咨询要作出答复。

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监事,由职代会依照有关规定撤换或者罢免,并按规定补选新的职工监事。目前已改制的公司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应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增补职工代表进人董事会、监事会。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在组建公司时,应把职工董事、监事的名额预留好,待到工会组织建成,职代会制度建立,再补选职工监事。

实践中,凡是涉及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措施时,我们指导企业在处理职代会与股东会的关系时,不能把两项并列,更不能倒置。多数企业在具体实施中基本做到了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事情,工会事先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系会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再召开股东会表决,从而更有效地保证了股东大会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三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任免职工监事)

【有限公司全称】 职工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全称】职工大会于【职工大会召开之间】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会议召开前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职工,应到会职工【】人,实际到会职工【】人,形成决议如下:

选举 【职工监事姓名】 为改制后【股份公司全称】的职工监事。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

6

人,占职工总数

100

%

不同意

0

人,占职工总数

0

%

弃权

0 人,占职工总数

0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全称】职工大会决议签章页)

与会职工签字:

【职工大会召开之间】

第四篇:设董事会的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纪要

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董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

鉴于XXXX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选举了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会议由×××主持,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选举×××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的董事长;选举×××为公司副董事长。

二、聘任XXX为公司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 XXX、XXX、XXX、XXX、XXX XXXX有限公司(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参加会议人员: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

会议议题: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监事。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全体职工(代表)大会由本公司工会主席×××主持。现纪要如下:

一、经与会人员表决,一致通过选举XXX作为职工代表出任新一届监事会的监事。XXXX有限公司工会(盖章)

(或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新一届监事会全体成员)

鉴于XXXX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及职工(代表)大会纪要选举了公司监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本次临时监事会会议。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的监事XXX、XXX以及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XXX组成的新一届的监事会全体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XXX召集和主持,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选举×××为新一届的监事会主席。

XXXX有限公司全体监事(签名): XXX、XXX、XXX

200X年XX月XX日

第五篇:论代表议案的现状与发展①——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专题思考之一

与审议权、选举权一样,提出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人大代表重要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与途径。代表议案的合理提出是制度完善和代表素质提高的结果,代表议案的有效处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之义。

一、代表议案的实际涵义与现状

所谓代表议案,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理论上代表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选举案、质询案、罢免案、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一般性议案。但实际情况并没有如此复杂,除了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一般性议案外,其他特殊议案②的发生概率极低,不具有研究的典型性与普遍性。

在缺乏组织性行为与非特殊情况下,代表大多集中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司法案件、建设项目与预算调整方面提出议案,虽然对于司法案件与建设项目能否成立为代表议案颇有争议,但实际情况却是在代表议案中大量发生。很显然,目前代表议案的实际涵义被代表们赋予了比较宽泛的一般议案的含义,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比代表认识更明确。在宪法的原则规定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将几类议案放在不同章节,似表明了对于一般议案与特殊议案区别的立场,地方法规则是依据各自的情况,有的地方取广义概念,如山西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规定;但大部分地方则依然比较模糊,如江苏、贵州等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仅笼统规定代表有权就“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议案。笔者认为,由于特殊议案不具有普遍意义,将代表议案的实质涵义限于一般议案既符合当前情势,也具研究与规范的实际意义。

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提出代表议案以来,代表议案的数量处于不断上升的过程,特别是近年来,攀升幅度越来越大。以第六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数为例,如下表:

统计显示,目前代表一般议案正处于高涨阶段,显示了代表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也是代表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结果。但由于宪法规定的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相当多的代表议案并不符合代表议案要求,只能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例如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61件,其中有28件转作建议处理,占45.9%;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488件,其中有394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0.7%;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611件,其中517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4.6%;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830件,其中有730件转作建议处理,占87.9%;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代表议案1050件,其中712件转作建议处理,占67.8%,以上数字还不包括大量重复的代表议案。可见,代表议案数量越来越高,但能够立案由专委会初步审议的比例却总体上越来越低,而经过专委会审议建议列入大会议程并且列入大会议程的数量则更少。

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应当受制于严格的程序,议案经以法定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先经过逐一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任何一件议案都不仅仅要牵扯到代表本人,还要牵扯到议案审查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等诸多方面和程序。不符合议案标准的数量如此庞大与不断增长的态势,直接导致了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审议中无效劳动的增加,甚至不堪重负,难以保证代表议案的审议质量。

但是,就目前代表数而言,代表议案的数量还越没达到应该达到的数量,假定每位代表平均每年认真准备并提出三件左右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议案将达到一万件左右,而不是现在的一千多件。可见,对于代表议案数量的增长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采取适当措施利用代表议案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发展而不是人大工作的负担。

二、代表议案的分析模式与问题

代表议案合理模式的制度设计是以代表的高度责任心和具备较高代议素质为前提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仅作了比较简约的规定,部分地方虽以地方性法规对代表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专门立法,但在代表议案的合理模式方面制度设计仍不详尽,代表议案合理模式并未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

代表议案的合理模式包括合理的提出与合理的处理两个方面。代表合理地提出议案,是正确行使代议制中代表权利的必然要求,是代表个体素质与整体素质的充分反映,体现在规范的形式、合法的内容、正确的认识、合理的思维等诸多方面。代表议案得到合理的处理,是正确保障代表法定权利的必然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合理性的证明,体现在对代表正确行使权利的保障、对代表不适当行使权利的合理制约、对代表议案法定性和严肃性的维护等诸多方面。

关于代表议案合理的形式与内容要件,宪法与法律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其形式要件与内容要件是否得到尊敬、遵守与运用,不仅决定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而且受到代表认识角度、思维方式与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制约。如下表:

自觉性低 代表权利 自觉性高

权利来源 高数量+低质量 高数量+高质量

低数量+高质量 高数量+低质量

制约度高 处理程序 制约度低

研究与设计代表议案合理模式的目的是发挥代表在管理国家事务上的重要作用,追求高质量的模式才是合理模式。从上表可以看出,代表议案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主要受到代表行使权利的自觉性和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制约程度的影响,而代表行使权利的自觉性是决定因素。在代表素质不可能及时提高与普遍提高的现状下,合理地设计代表议案制度亦能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如何在提高代表议案质量的前提

下适当保有代表议案的数量。

但在目前情况下,代表对议案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议案处理程序还缺乏足够的了解,所提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代表的知情权还未得到充分保障,代表议案的针对性不够强等,使代表议案的作用发挥受到极大的制约:部分代表对议案规范与作用不甚了解,在满腔热情地提出后采取放任态度;大会主席团面对数量庞大的代表议案无能为力,在尊重与放弃的两难中采取转移劳动量的下策;制度设计对于代表权利能否制约莫衷一是,维持现状只有让非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工作人员分权。而合理模式的设计却遭遇保障代表权利使之虚化还是制约代表权利使之有效的两种理念的矛盾冲突。

在制度设计并不完备的情况下,代表采集议案的方式各行其是,内容五花八门,而又彼此影响,因此,部分代表抱着各种心态尽可能提出议案,甚至在媒体追捧下为了争当“议案大王”而滥凑数量的个别代表也不鲜见。当代表议案提交后,唯一有权处理的大会主席团没有合理授权的法律规定,负责议案实际工作的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囿于习惯方式的樊篱,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代表议案不能作废,事事请示大会主席团事实上却不可能,只有自作主张地将部分甚至是大部分代表议案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代表议案的历史趋势与解决

民主的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代表议案是代议制民主的产物,它因为民主需要而产生,同样也因为现实的需要而发展。代表从现实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客观条件以及追求民主发展的愿望出发,从价值、制度、组织以及具体的建设项目等方面提出安排社会政治与经济生活的愿望,从而形成特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代表议案。历史与现实的发展证明,社会发展需要代表们的广泛参与,代表需要通过议案的方式表达意见、提出愿望。

但前文所述的代表议案的现状与已经呈现的规律并不等于其历史发展的趋势。因为在现实情况下代表议案的发展状况已经引起了高层领导和广大代表的深切关注。所以代表议案在经过二十年的充分实践后,必然会产发深度的理论探索,觉醒代表的责任意识,催生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代表议案的质量产生一个全新的飞跃。

代表议案的发展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系统化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代表议案存在问题的解决与合理模式设计,要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要符合代表比较习惯的方式和中国的政治文化,要适应代表文化素质与法律素质逐步提高的现实,要利于发挥工作机构的助手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合理内容,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议案实行废案制度。

目前困扰代表议案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加强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范围,准确规范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为例,代表可就宪法第六十二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关于修改宪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议案和关于宪法及法律执行情况的议案等;规定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投资金额巨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的重大变化,国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外,规定代表不得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事务、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事务、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具体司法案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薪酬福利等具体事务等提出议案。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签名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以及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直接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

其次,要进一步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参政议政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对于代表议案实行奖优罚劣。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代表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保障代表这一权利的充分实现,列入大会议程并经过大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有关单位必须认真予以实施。

但如何合理提出议案,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关键在于代表的法律素质与文化素质,在于代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代表培训,使代表明确议案的基本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议案。不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使代表提出议案时能够从本行政区的大局出发;努力保障代表的代表性,提倡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避免狭隘地局限于本部门本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小利益;引导代表依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避免通过代表议案方式影响司法独立;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心,鼓励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采集代表议案;强调代表客观求实和依法履职,认真思考,深入调研,使所提议案合理合法适当。

对提出重大议案,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代表或者代表团,予以通报表扬。贡献突出的,由国家予以奖励。但对于多次提出与事实不符的议案,或者多次提出废案的代表和所在的代表团,也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切实保障议案能充分反映代表的真实意愿,对于采取欺骗或者威胁手段,强制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强制代表签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要进一步发挥工作机构的作用,适当授以权责,协助代表提高议案质量,对代表提交的议案实行初步审查。

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尤其是大会秘书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担负着做好代表议案登记、整理、摘报、分析、存档等重要的基础工作,在大会期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有效地处理好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适当地授以权责,可以对代表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表议案,有权要求提出议案的代表在议案截止日期前补正,对不同意补正的,有权予以退回;对议案内容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可以建议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或者代表团团长撤回议案。提案人不同意撤回的,大会秘书处应当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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