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论文

2022-04-20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乡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工进城务工人数不断增加,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促进解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乡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论文 篇1:

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中不和谐的因素越来越多,并引发了其他的社会问题,这直接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不和谐的因素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主要研究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劳动关系;现状;问题;对策

1我国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现状及问题

(1)市场化劳动关系已形成并逐步占了主导地位。

中国实行渐进式的经济改革政策,其突出的特点是在保持原有制度不变或对原有国有企业和计划经济实行渐进改革的同时,允许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经济在体制外的发展。这种改革政策在城镇形成了“二元用工制度”并存的局面:一是政府控制部门,二是市场主导部门。在市场主导部门即非公有制领域,其劳动关系从一开始就是典型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各种类型的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在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所吸纳的就业人数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以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事实上近年来大部分地区的乡镇企业都进行了产权制度的改革,变成了私营企业,但统计上仍然按乡镇企业计算。总之,我国非公有经济的就业人员已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和公有部门,成为我国的就业主体。这意味着在中国市场化中的劳动关系至少在数量上占了主导地位。

另一方面,政府控制部门通过国有企业内部的改革和不变动所有制基础的改革方向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从此主要在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实行国有经济退出的战略;二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在这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数千万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根本性变化。

(2)由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组成的相对弱势的劳动关系群体初步形成。1997年以来,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00多万人,虽然大部分已经重新找到了就业岗位,但随着近年来再就业率的下降,一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日益成为再就业困难的劳动者主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就业壁垒的打破,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我国大约有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而且绝大部分将进入低技能,低收入的就业市场,由于此类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也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这两类人员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一个普通的劳动岗位,通常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甚至不敢对用人单位提出签定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要求,以至于出现了许多有劳动没关系的现象,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弱势的劳动关系群体。

(3)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导致动态的、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比重明显上升。

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和就业形式的日益多样化、灵活化,使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就业人员大副增加,初步统计全国已经达到几千万人。这类人员的劳动通常时间性较强,工作成果易量化,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只在提供劳务期限内存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这种状况加上原来缺少相关法规政策,致使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出非正规,动态和不稳定等特点,成为当前劳动关系整体格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且比例还在逐步上升。

(4)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

随着企业改制力度加大,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劳动力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甚至是跨国界的流动日益频繁。一方面,高素质劳动者由于供不应求,在同行业其他企业的高薪或其他优厚待遇条件的吸引下频繁跳槽转换单位,为便于随时离开原单位,他们大都希望并尽量与企业签定短期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低素质、低技能的劳动者供过于求,用人单位为了控制降低人工成本,减少由于长期雇佣此类人员需要加薪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支出,也大都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合同。这两方面情况导致当前的劳动关系出现明显的短期化态势。

(5)劳资纠纷日益增多。

劳资纠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增多,近年来更是成倍地增长,出现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纠纷的增长更呈迅速爆发的态势,集体纠纷尤为突出。纠纷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职工人数剧增,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集体上访,围堵政府,阻碍交通、罢工、静坐,甚至非法拘谨企业领导者等恶性事件也不少见。

2我国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对策

2.1建立真正的集体谈判制度

中国在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的过程中,应广泛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但更重要的是要根据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设计我国集体谈判的制度。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流于形式,难以开展真正的“谈判”。因此,我们在制度设计、政策措施和法律制定上应特别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为此,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培育真正的谈判主体。

建立真正的工会,是一项艰巨的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此情况下,也不一定一味地固守和追求集体合同由工会出面谈判和签订的形式。在那些暂时没有建立工会、或者虽然建立了工会但不具备与雇主谈判能力的小企业,可考虑实行工人代表制,即由工人推选代表与雇主进行谈判;也可由政府委托一些组织、甚至可由政府亲自出面与雇主谈判。

与建立健全的工会相比,雇主及其组织作为谈判的一方,其主体地位的确立要比工会容易得多,但同样需要做不少工作。这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对已有的雇主组织进行改革和调整,减少和消除官办色彩,增强其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目前我国已有雇主组织,如企业家协会的主要功能是与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与工会结构对等的雇主组织,特别要尽快组建行业雇主协会,并使其能够承担其劳动关系协调的功能和责任。

(2)建立和完善集体谈判其他方面的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项专门的集体谈判法律或法规,《劳动法》只对集体谈判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制定了一个集体谈判的规章,即《集体谈判规定》,这是目前我国集体谈判的主要依据。这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关于集体谈判的立法层次太低;无论是《劳动法》还是《集体谈判规定》,都没有明确集体谈判的责任问题。政府应尽快完善在集体谈判的结构和层次问题、谈判内容方面的问题、雇主在谈判中提供有关信息的责任问题、关于集体合同的批准问题、关于违约的责任和处罚问题。

(3)关于产业行动问题。

产业行动对工人方来说就是罢工,对资方来说就是闭厂。在市场经济国家,当集体谈判双方都不让步、谈判陷入僵局时,通常有三种选择:①由第三方进行干预,如调解或仲裁;②继续执行旧协议;③采取产业行动,工人罢工,或是雇主闭厂。在市场经济国家,在谈判经调解后仍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举行罢工是合法的,而且合法的罢工被看作是一种冲突管理的形式。我们应在法律上明确确立罢工的合法性,并就有关程序、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尽量减少罢工的负面影响,可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对其作出各种限制性的规定,如规定罢工只有当所有的谈判程序走完后才是合法的等等。

(4)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所奉行的一般原则是:将集体谈判交由劳资双方自主地进行,政府尽量减少直接介入。但这并不是说政府的作用不重要,相反,在集体谈判中,政府作为“仲裁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有关集体谈判的立法;②制定和颁布基本的劳动标准,如职业安全、劳动时间、最低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险等,为集体谈判提供补充;③对集体谈判的程序加以干预,即制定有关集体谈判的程序;④对集体谈判的内容进行干预;⑤为劳资双方提供信息咨询和教育培训;⑥对集体谈判的实施进行干预;⑦建立三方协商机构,解决集体谈判所出现的问题。

中国的集体谈判处于初创时期,上述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和职能在中国几乎都需要加强、改进或调整,针对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特别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加快集体谈判的立法,并着重培育和发展工会的力量。②加强政府干预集体协议执行的力度,切实保证集体协议的有效执行,为此要建立一整套执法和司法制度和程序。③提供有效的服务,重点是加强对劳资双方的培训,并为劳资双方的谈判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和指导。

2.2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加强劳动执法

广泛存在的劳动违法现象使得加强劳动执法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应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国劳动执法地位低下、缺乏执法手段的状况,大大强化劳动执法的法律地位,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为此,应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提高劳动执法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广泛的权力,确保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执法中的调查权、审核权、请求协助权等诸项权力,大大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力。同时,要强化对劳动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这一权力落到实处并得到正确的运用,包括加强工会的力量,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强化劳动监察组织内部的监督,主要是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鉴于我国目前地方保护主义是劳动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一个重要原因的情况,应考虑建立纵向管理的劳动执法体系。

2.3根据劳动力市场逐步分层化的趋势,制定并采取不同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①对高端劳动力市场,主要是引导企业与高素质劳动者签订个性化、详细的劳动合同,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②中层劳动力市场,主要是指导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不同类人员实行不同的劳动合同文本;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协商、对话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及时就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沟通,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③对低端劳动力市场,主要是建立适应这一层面劳动关系特点的灵活、及时调整机制,并加大维权力度。包括建立灵活、简便的劳动合同制度,推行覆盖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健全其他劳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低端劳动力市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保险标准等,为这部分劳动者确定一个基本生活水准;建立劳动关系变动预测预警机制,千方百计将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切实维护低端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程延园.劳动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莫荣.03-04年中国就业报告[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出版社,2004,(4).

[3]陈雪平.对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应对措施的探讨.福建论坛,2006,(4).

[4]李俊奎.对转型期中国劳动关系影响的分析[J].扬州大学学报,2006,(1).

[5]戴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J]. 中国劳动关系学报, 2006,(2).

作者:宋戍燕

乡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论文 篇2:

浅谈和谐劳动关系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工进城务工人数不断增加,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促进解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四平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重点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合同工作,引导农民工重视与用人单位建立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开辟了新的途径。

关键词:四平市;劳动合同;農民工;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农民工进城务工人数不断增加,一部分农民工已经在城镇找到稳定的工作,长时间在城镇就业,已成为城镇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大量农民工进入城镇务工或者在乡镇企业实现就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国家为了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政府通过组织劳务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就近转移等形式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然而,个别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劳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农民工上访案件逐年增加,近年来国务院出台文件,要求各地重点解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所收敛,2010年,国家重点整治房价过高问题,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回笼受到困扰,防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再度抬头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几年来治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际,我们感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促进解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数据显示,近年来涌入城市、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达到1.49亿之多,1990年我国总人口11.4亿,城镇人口约2.97亿,目前已经增加到6.5亿,10年时间城镇人口实现翻番。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文化层次参差不齐,一些刚进入城镇的农民工对国家政策了解不够,再加上一些企业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吉林省四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前几年接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90%以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投诉拿不出文字证据的问题非常普遍。这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一定障碍。

针对这个实际情况,四平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点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合同工作,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建筑工地,向农民工宣传劳动合同法,结合案例现身说法,让农民工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与此同时,邀请原劳动保障部劳动合同法专家来四平讲座,重点讲解《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劳动合同范本,免费发放给农民工,促使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到2009年,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上升,尤其是一些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

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懂得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作才能顺心、舒心,《劳动合同法》才能成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在推动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四平市委、市政府重拳出击,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组织市人保、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局和市总工会共同行动,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使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政府9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行动,对全区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等九个方面,数十项内容。检查过程中要求是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个别小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现象比较突出,非法用工仍然存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极差,员工超时劳动问题比较突出,用工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市对43起不规范用工实施了限期整改,对6起非法用工进行立案调查,有3个无照经营的四小业主正在履行取缔相关手续。

在全面推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化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四平市委、市政府及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金制度,凡是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都要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预留金,这笔资金由是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互相监督,资金收缴后由第三方银行保管,然后按照工程进度和该项目所涉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由有关部门考核如果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工资预留金返还所属企业,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企业确实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就从工资预留金中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样一来,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今年入冬以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明显减少,农民工上访,越级上访现象基本杜绝。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稳定。

作者简介:石铁(1955-),男,吉林职业师范学院毕业,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四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作者:石 铁

乡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论文 篇3:

乡镇企业员工权益保障的影响因素研究

[摘 要] 社会转型期,乡镇企业获得了巨大发展,为乡村社区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乡镇企业在员工权益保障方面却存在比较严重的缺位现象,制约了乡村社区的和谐。现阶段,乡镇企业的员工权益保障水平普遍偏低,通过对山东省X镇民营经济园区的30家乡镇企业及其300个员工的实证研究,发现乡镇企业的自身条件、员工的文化素质、乡土社会的特点影响员工权益保障水平。

[关键词] 乡镇企业 员工 乡土社会

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反复强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提上日程。众多周知,社会转型期,我国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和谐社会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系统协调统一的社会。其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其中最为重要方面——“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使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社会公平正义[1]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不断调整社会基本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内容。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晴雨表、风向标,劳动关系的和谐需要以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基础。近年来,各大报刊杂志和网络媒体不断报道劳动者权益受损现象,而且比例越来越大,特别是2010年上半年的富士康“十连跳”事件引起了社会成员的极大关注。可以说,从政府到企业再到员工都在日益重视员工权益问题。但是在远离行政权力主导的乡村社区中,情况却有所不同。乡镇企业的员工权益保障水平普遍偏低,主要表现在员工招工中的知情权未得到保障;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劳动时间长,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且加班费用的支付未遵循法定支付金额;社会保险购买率低,福利待遇较差;安全生产条件较好,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工作环境很差;仍有部分员工的平等自由权未得到保障;员工受训率较低,且培训内容单一。研究发现:乡镇企业的自身条件、员工文化素质和乡土社会的特点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乡镇企业的员工权益保障水平。本文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展开对影响因素分析。

博弈理论指出,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种博弈关系,他们都是参与博弈的直接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他们总是从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出发考虑,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博弈策略。在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双方首先要进行合作博弈,才能够实现帕累托改进,当然这要求雇主与雇员之间达成一种有约束力的协议。然而,这种协议在乡镇企业中难以达成。因而,雇主与雇员之间便会形成一种非合作博弈,即参与人在选择自己的行动时,优先考虑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雇主与雇员在进行博弈时存在四种情况,如图一。(1)当雇主采取斗争,而雇员采取合作形式时,即雇主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员工仍然坚持为企业创造财富时,如图中左下角,雇主获得最大利益为7。(2)当雇主与雇员全部采取合作形式时,即雇主主动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而雇员积极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时,雇主和雇员都获得比较多的利益,如图中左上角,雇主获得的利益为6,雇员获得的利益为4。(3)当雇员采取斗争,而雇主采取合作形式时,即员工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与雇主对抗,而企业本身就已经在某些方面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时,员工获得最大利益,如图一的右上角,雇员获得的利益为5。(4)当雇员和雇主都采取斗争形式时,即雇员因为员工权益受损不断与雇主斗争,生产积极性差,旷工现象严重,而雇主未在员工权益保障方面作出改进时,雇主与雇员获得的利益都是最少的,员工不提供劳动力,那么最终的结果是员工失业,企业只能破产或资本外移。

一、乡镇企业的自身条件影响员工权益保障水平

乡镇企业的自身条件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企业规模两个方面。因而,从经济效益和企业规模两个方面考察乡镇企业的自身条件对员工权益保障的影响。

首先,乡镇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员工权益保障。乡镇企业这个“蛋糕”在被分割时,要视“蛋糕”的大小而定,“蛋糕”越大,员工分得的相对较多。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尤其是具有较高同质性的乡镇企业中竞争更加激烈。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为赢得竞争,获得较高的经济利润,乡镇企业尽量压低企业成本。然而保障员工权益势必提高企业成本,因此,员工保障水平在不同经济效益的乡镇企业之间存在差异。通过对企业年销售收入与各类员工权益保障状况的交互分析,发现经济效益好比效益差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略高,劳动时间相对较短,劳动报酬较高、福利待遇水平更好、安全生产条件好。通过对年销售收入与员工权益保障满意度的相关分析(见表1),发现企业经济效益与员工权益保障的满意度成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518。总的来说,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员工权益保障水平相对好一些。

其次,乡镇企业规模影响员工权益保障。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会设立工会,一般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员工的满意度较高。这是因为有工会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员工与企业交涉,反应员工意志,企业针对员工的意见,完善各种政策,使员工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员工在与雇主展开博弈的过程中,工会是员工采取斗争形式必不可少的组织,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代表员工与企业进行“对话”,才能够迫使乡镇企业不断改善员工待遇,使劳动关系在不断的博弈过程中走向协调。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乡镇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还十分微弱,员工与雇主的博弈不能达到博弈矩阵中的第三种类型(雇主合作,雇员斗争),实现员工的最大利益。

二、员工自身文化素质影响员工权益保障水平

员工文化素质影响员工权益保障状况。首先,员工的文化素质影响员工的职务,通过对文化程度与员工岗位的多重方差检验(见表2),发现不同文化程度的员工的工作岗位存在显著差异,文化素质高的员工,职务或岗位相对较高。乡镇企业在员工权益保障中存在分层现象,随着员工职务的上升,其所处的权益保护层也会上移,如图二。员工文化素质的差异造成工作职务或岗位的差异,导致不同文化素质的员工处在不同的员工权益保护层。通过对员工职务与员工权益保障满意度进行相关分析(见表3),Eta系数为0.252,说明员工职务或岗位与员工权益保障满意度的存在正相关关系,职务或岗位越高,员工对企业在员工权益保障方面的满意度就高。其次,员工的文化程度影响与员工对相关信息的知晓程度,从而影响员工的权利意识。调查显示,乡镇企业员工的文化程度大都集中在初中水平以下,占54.7%。文化程度较低,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清,调查中,了解《劳动合同法》内容的仅占16.3%,而不太了解和一点也不了解的占83.7%。博弈论强调信息的重要性,认为信息是影响博弈均衡的重要因素。在博弈过程中,参与者之间的信息掌握程度决定了其最优战略的选择。由于雇员文化素质的限制,雇主与雇员在博弈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员工对自己的权利没有明确的认识。因而在博弈过程中,他们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忍让,以保住自己的饭碗。信息不灵通造成员工在博弈过程中的忍让,使得乡镇企业能够轻易逃避各种保障员工权益的责任。

三、乡土社会的特点影响员工权益保障水平

乡镇企业处在农村社区中,其发展离不开农村社区这一客观环境。乡土社会的内在结构性力量,如习俗、传统等,对乡镇企业产生重要影响。乡土社会孕育了乡镇企业,对乡镇企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乡土社会的特点同时也制约了乡镇企业对员工权益应有的保障。

首先,“熟人关系”的交往原则,使得乡镇企业与员工之间更多地建立非契约关系,以致员工权益保障缺乏最基本的契约性约束。中国乡村社区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费孝通认为,“熟人社会”的特点是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朴素表达。在农村社区这个“场域”中,信任建立的基础是人们之间的亲密关系。乡镇企业中的员工大都是互相介绍进入企业,他们之间有着良好的信任关系,对自己所工作的企业也有比较高的信任,他们相信企业会善待自己,而不是通过劳动合同这种契约形式确定企业与他们的关系。费孝通认为,只有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变迁,在越来越大的社会空间里人们成为陌生人,由此法律才有产生的必要。因为只有当一个社会成为一个“陌生人社会”的时候,社会的发展才能依赖于契约和制度,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才能通过制度和规则,建立起彼此的关系与信任。而现今的乡土社会与“陌生人社会”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乡镇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关系难以建立,进而影响员工权益保障。

其次,乡土社会供过于求的劳动力现状与乡民的强烈求职意愿之间的反差,导致员工在与雇主的博弈过程中,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大都采取“默许”方式,形成“雇员合作,雇主斗争”的博弈状况。一方面乡镇企业中,员工获得的收入明显高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业收入,另一方面,在乡土社会中,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进入乡镇企业。因而,员工都非常珍惜难得的工作机会。如果员工与雇主对抗,有可能出现对雇员损害更大的情况——被开除。因而,为保住自己认为比较好的工作,员工对企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为“默许”。调查显示,几乎没有员工与企业发生过劳动争议,也证明了这一点。乡镇企业员工很少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与雇主对抗,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乡镇企业损害员工权益的机会主义心理。

再次,乡民看重血缘关系,乡镇企业大都采用家族式管理,员工权益保障存在“差序格局”,大多数普通员工难以进入家族成员所处的员工权益保护的核心层,而是处在员工权益保障的底层。乡土社会中的乡民具有浓厚的血缘意识,在乡镇企业中表现突出。浓厚的血缘意识,使得大多数乡镇企业采用家族式管理,而家族制的管理方式造成员工权益保障水平在同一企业中出现差异。与费孝通所提到的“差序格局”相似,乡镇企业在保障员工权益的过程中存在“差序格局”。与企业老板关系密切的员工得到的保障多于普通员工。一些企业,员工的身份地位决定了其受保障的力度。在不同的劳动保护层中,随着与雇主关系亲密程度的递减,员工所处的保护层逐渐下降。此外,家族制的管理方式,使乡镇企业笼罩着浓厚的家族色彩,非家族内部的成员难以进入家族成员所处的保护层。

四、对策

毋庸置疑,乡镇企业推动了农村社会的转型,并且有力地推动了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工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凸现,有违社会公正,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将乡镇企业员工权益保障问题提上日程。就目前看,要继续发挥乡镇企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提高农民素质,进而提高乡镇企业员工权益保障水平。

首先,继续发挥乡镇企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离不开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是经济主体,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组织,它除了承担创造经济利润的经济责任外,还担负着培养人才、保护环境、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责任。正如美国的管理学家H. R. Bowon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的社会契约概念中所说的,企业存在于社会期望中,就必须遵守社会建立的指导准则、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被认为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从现阶段看,乡镇企业主要担任了“经济人”角色,创造的利润和税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乡镇企业不仅应该担任“经济人”角色,注重一般GDP的增长,更应该看重绿色GDP的增长,不断完善“社会人”角色,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其次,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提高农民素质。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工人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往往是防守的,基本不会采取进攻。在乡镇企业中更是如此,农民的维权意识比较低。一方面,员工安于现状,满足于一份比农业制生产更高的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文化素质比较低,造成农民的权利意识模糊。因而,要提高乡镇企业的员工保障水平,唤醒员工的维权意识至关重要。在我国,农民权利意识淡薄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分割下的教育资源的“缺失”直接相关。长期以来,国家重视城市社区的教育事业,将大量经费投资于城市教育,对乡村地区教育的投资一直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教育资源的缺失使得许多农民失去享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农民的文化素质整体得不到提高。随着社会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地区的教育发展。从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到现在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国家的法律法规打破了教育体制上的城乡二元结构,使义务教育在农村地区有了发展的保证。这样,为农民素质的提高提供了平台,能够保证向劳动力市场输送更加合格的人才,促使员工在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中,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在与雇主的博弈过程中作出更加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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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笑天: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研究[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

[4]秦颖等: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J].江汉论坛,2001(7)

作者:纪晓飞 申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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