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发展论文

2022-04-17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发展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是两种基本的民主形式,在政治生活运行中有各自的优缺点。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以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的结合为切入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我国民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发展论文 篇1:

历史演进、实践张力与世界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论纲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新时代语境下,有必要在厘清中国协商民主历史发展脉络的基础上,透析协商民主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表现出的实践张力,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于西方协商民主的比较优势,发掘其对于世界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历史演进;实践张力;世界意义;中国方案

习近平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1]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演进、实践张力以及世界意义对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充分发掘其在国内外民主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演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生成逻辑

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以方法、理论和制度为视角梳理其历史发展脉络,可分为三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初步探索、社会主义过渡与建设时期的曲折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成熟完善。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初步探索

历史实践证明,中华民族的独立和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无法依靠某个单一的阶级来完成,只有基于广泛的共识,实现各个阶级的联合,才能够逐步地从“半殖半封”走向民族独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认识到这一特殊阶级状况和现实国情,在与其他各党派团体和党外人士的协同合作中探索出统一战线和协商民主的办法。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人基于构建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考虑,创造性提出“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2]。在“三三制”政权框架下,中国共产党在人员比例上并不占优势,必须更加积极主动地阐明自身观点,整合各方意见,争取广泛共识,毛泽东指出:“必须将关心和倾听党外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及向党外人员学习,作为每个共产党员的严重责任。一切党员,都有责任经常地将党外人员的意见和要求(不论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反映到党内及各工作部门内,并须适时地列入议事日程,加以讨论及解决。”[3]这一原则在根据地的顺利贯彻,不仅为非党派人士参与政治协商提供了重要平台,也为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团体进行协商互动提供了实践参照。究其实质,“三三制”对人员比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当时政权的民主性质,但其深层价值意蕴在于构建了中国共产党与非共产党人士之间进行民主协商的互动框架。通过“三三制”原则,根据地形成各党派协商合作、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政治协商氛围,砌筑了中国共产党的公信力,为构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提供了条件。总体上,“三三制”原则的包容性和参与性与协商民主精神实质具有一致性。抗战胜利前夜,中国共产党人提出“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成立民主的联合政府”[4]1051倡议,1945年,毛泽东将民主建国划分为两步走,一是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议成立临时政府,二是通过民主选举召开国民大会进而成立正式联合政府[4]1069,政治协商思想也应运而生。抗战胜利,中国共产党发布《中共中央对于目前时局的宣言》,再次提出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号召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共商和平建国方略,后于1946年在重庆召开“旧政协”,各方就改组政府、施政纲领、军队改编、国民大会、宪法草案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相关决议,协商会议也被正式命名为“政治协商会议”,后因國民党撕毁协议并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而“夭折”。然而,“旧政协”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其平等性、协商性、包容性和合作性具有协商民主的所有特质,也为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原则条件。

(二)社会主义过渡和建设时期的曲折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倡议各党派团体共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等事宜,受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响应。“五一口号”的发布及其反响充分反映出时局下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于中共领导权的认可,成为中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发展历程中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事件。无论是“新政协”的前期筹备还是正式召开,围绕名称拟定、会议计划、文件起草以及民主表决等相关事宜,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始终坚持民主协商的基本原则,不断推进中国协商型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顺利召开,会议宣告了新中国的正式成立,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三大历史性文件,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决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政协主席、政协副主席。由于当时时局下尚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载体,从形式到内容都充分反映了协商民主的精神实质。在形式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各党派、各阶层人士共同组成,即使其代表并非来源于直接选举,却仍蕴含着广泛的代表性和民主性;在内容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始终以政治协商为己任,并从组织建设和制度安排两个方面将其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表现出协商民主政治由思想理论向实践的过渡。新中国成立之初,民主协商形式在国家组织与机构的构建和运行等重大问题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基于计划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现实目标,必须在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发扬人民民主,进一步巩固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政权原则中的地位,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实现这一目标在第一届人大的筹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协商民主得以进一步发展。在第一届人大的筹备中,人民政协既协商讨论了全国人大的召开问题,也协商讨论了宪法的草案初稿,还协商讨论了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在第一届人大召开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重新成为中国统一战线的现实载体。随着人民政协从兼有协商民主机构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双重机构转变为单一的协商民主机构,新民主主义协商民主也转变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1954年,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所作《论十大关系》中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政党关系原则,为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共八大重新强调了这一方针。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民主协商制度不仅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且还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然而,伴随着“左”倾思想的滋生和扩散,从1957年至“文革”结束,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处于停滞和倒退状态,但是协商民主的形式尚未完全消失。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成熟完善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民主政治建设重新提上议程,协商民主重新得到重视并取得新进展,逐步实现体系的成熟和完善。在全方位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发生了历史性转型。伴随着“两会”召开的制度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不断实现了体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1982年,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首次被写入了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不仅在过去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将在未来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发挥作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5]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首次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在中国政治体制之中的地位、特点、作用得以阐明,《意见》还阐释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合作基础和基本方针,确定了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基本点和总原则,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的活动准则和共同职责。1992年,党的十三大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列入《中国共产党章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新内容。2006年,中央文件从六个方面论述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且首次将中国存在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两种民主形式的观点列入其中。2007年,“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概念和相互关系首次在政府白皮书中得以确定,并首次提出两者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6]。2011年,协商民主概念正式被列入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人民政协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7]。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8]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完成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建构和统一。2015年,中共中央文件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9],实现了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紧密结合。
     二、实践张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意蕴

(一)与中国选举民主共生互构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个基本要素,呈现出共生互构性。习近平指出:“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10]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共生互构性可从两个维度加以把握:首先,从制度设计上看,两者的共生互构性反映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架构的各方面,无论是在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还是基本政治制度中,都独立存在二者共生互构的现实镜像。在国家层面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选举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然而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他行政、司法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具有终极权威性,反映了选举民主的刚性特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协商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并非权力机关,其职能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为国家权力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是一种现代民主的补充机制,反映了协商民主的柔性特征。一个在决策前协商,一个在协商后决策,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架构的核心要素。其次,从程序运作上看,两者的共生互构性体现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系运行的全过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各项权利,但其权利行使往往历经充分审议和协商,在形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实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机构委员经讨论产生,在关乎国计民生等重大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共商国是,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后,在广泛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此外,在基层群众自治体制的决策过程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实现有机结合,共同作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实践。

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表明,在民主选举中嵌入协商环节,在协商民主中增加选举环节,不仅能化解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而且能凝聚社会个体的政治共识,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中国选举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双翼,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两者相辅相成,共生互构。

(二)与西方协商民主异质通约

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之一,协商民主在中国呈现出与西方国家相区别的内涵实质和外部样态,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具有鲜明的异质性。同时,中西方协商民主存在一定的通约性。首先,必须明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异质性。从政党与协商民主的关系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由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国实际而创建,并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不断发展完善的民主形式,组织体系和程序运转都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而西方协商民主以多党竞争为现实背景,不同政党代表不同集团的利益,缺乏具有公信力的领导核心,相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模式而言效率较低。从理论基础看,中国协商民主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由此说明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即为中國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些指导思想为中国协商民主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西方协商民主以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为指导,其兴起与发展建立在西方发达的自由民主基础之上,同时以西方代议制民主困境为现实背景,植根于西方国家政治现实,由西方现代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危机倒逼而产生,以修补选举民主弊病为直接目的。基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提升统治者合法性的考虑,西方主要的理论流派都曾参与其协商民主体制建构的讨论,但并未动摇其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根基。囿于理论基础与旧有体制,西方协商民主实践成效不佳。从制度环境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外部环境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构成,在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制度体系之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得以发展完善,与选举民主共同构成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西方协商民主制度的外部环境由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制度和多党竞争型宪政体制构成,这一外部环境涵盖的制度体系本质上是一整套为不同利益集团获取政治权力的制度化工具,与协商民主强调的通过协商、对话形成政治共识进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内容有所背离。其次,必须审思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通约性。即使中西方协商民主具有本质差异,但是两者并非完全没有共通之处,这是由协商民主本身固有特征所决定的。从基本原则上看,中西方协商民主都十分重视对包容性原则的坚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多层次利益阶层为主要协商主体;二是以谦让和妥协为基本协商态度。在以包容性为基本原则的协商民主过程中,多元化利益群体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减少和消解了社会矛盾。从决策方式上看,中西方协商民主都十分重视以辩论说理为重要方法。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际外交、国家战略、社会治理、公众利益等,以对话、讨论、听证、审议等方式进行决策。其内在要求包括:在充分表达自身意见的同时,尊重其他主体意见,以协商方式达成共识。从基本目的来看,中西方协商民主都将增进共识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基本目标,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在协商对话的基础上化解矛盾冲突,提升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进各方共识,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

(三)与中国国情高度契合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现了与中国具体国情的高度契合,建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其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仅仅依靠选举民主是不够的。基于修补选举民主存在不足的现实考虑,有必要将协商民主纳入民主政治建设框架之中。作为近现代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选举民主难以满足现代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仅以选举民主作为现代民主政治架构的构成元件将造成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构性困境。因此,从古至今不乏思想家对选举民主抱有微词,要么揭示其对民意的反映不够充分,要么揭露其易受利益集团利用而存在撕裂社会的风险,要么反映其低效性和加速政治冷漠的不利影响。

其二,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对于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深刻影响。选举与协商在中国政治文化发展历程中的境遇不同,与选举这一形式相比,协商传统历史悠久,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传统中国政治发展的各阶段。因此,在中国探索发展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推行民主选举实际上比推行民主协商的难度要大得多。

其三,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实际是协商民主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在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各个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发生转变,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趋于独立化、多元化和离散化。此外,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以此为背景,具有包容性的协商民主便成为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重要民主形式之一。由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推行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必须构建以对话、磋商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协商制度。
     三、世界意义:西方民主困境视域下的中国方案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竞争性政治体制与协商民主并存,然而两者并未实现和谐共生,往往因各自所具有的本质特征相互排斥。因此,在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和以竞争性政治体制为制度环境的西方国家,协商民主在其民主政治架构中的功能发挥处处掣肘。中西协商民主对于民主政治本质内涵的探寻存在一部分规律性共识,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成长于推进人民民主的伟大实践中,除了蕴含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还具有鲜明的民族品格和时代意蕴。与西方协商民主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加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更加符合本国国情,主要表现在制度建设、程序设计以及运作效率等方面。因此,要继续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努力推动其走向世界,为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贡献“中国方案”。

(一)丰富了世界民主的形式和内涵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两种民主形式。诚如前述,虽然西方国家也存在协商民主的民主形式,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间存在本质性差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实现了民主形式、民主理论、民主制度三位一体的有机融合,与中国选举民主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架构,两者互为补充,协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民主的形式和内涵,表现有二:首先,从世界民主进步的宏观视角出发,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中国萌芽、发展和完善,本身即为人类社会民主力量的壮大。主要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产生于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是由中国共产党引领中国人民创造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并非西方协商民主的翻版,具有原创性和独有性,因而在世界民主发展历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次,从民主发展内在逻辑的微观视角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价值导向、制度规划以及程序设计等方面所具有的鲜明品格反映出对世界民主形式和内涵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成熟的协商民主运转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一整套成熟的制度化体系,功能性机构存在于协商民主的各个环节,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效;二是鲜明的人民主体性品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成长于社会主义中国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历史进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三是强调协商民主的特殊站位,将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架构不可或缺的双轨之一,而并非是选举民主的补充机制;四是重视从国情出发批判性吸收已有民主成果。

(二)加速了西方协商民主的经验化转向

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与制度基础,中西方协商民主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生成与演变逻辑。如前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两者间在诸多方面不仅存在通约性,同时也存在异质性,而恰恰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异质性特征使得前者在很多方面都呈现出相对于后者的比较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率先实现了协商民主实践与理论的内在统一,为西方协商民主的经验化转向提供了新思路。一直以来,西方协商民主都重理论而轻实践。西方协商民主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发生在政治哲学领域,主要对协商民主进行理论演绎和价值建构,而第四阶段才跳出理论推演的范畴,进入理论反思和实践检验阶段。而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通过对民主实践的理性反思和外来理论的批判性吸收,率先实现了制度的整体性建设和理论的系统性建构,使得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和独特优势得到理论升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和完善使西方开始意识到了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性,西方协商民主逐渐从理论推演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向过渡,将自身的民主实践经验融入到理论建构之中,从整体上提升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实践性。

(三)为国际社会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协商共治是国际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目前,国际社会治理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主要表现为:第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参与国际社会治理的主体主要是各个主权国家及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文化价值与国家利益的多元化对国际社会治理构成实质影响。此外,参与国际社会治理的行动主体同样具有多元化特征,主权国家、国家间组织、国际非政府间组织、跨国公司等需共同参与国际社会治理的集体行动。第二,治理客体的多样化。国际社会治理的客体主要指世界各国共同关心和亟待解决的事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众多国际问题,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和平问题、生态环境问题、资源能源问题等,这些关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性问题是国际社会治理的客观对象。国际社会治理作为世界各国进行集体行动的相互协调机制,只有以形成众多治理主体的共识为基础,以增进全人类共同福祉为目标,才能逃离治理主体的集体行动困境。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引入全球治理体系是新的历史时期实现世界各国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徑,其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多方协商形成国际共识,弥合因社会形态和文化价值的差异造成的意见离散;二是通过协商互动进行问题决策,促进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和决策结果的合法性;三是平等对待各个参与主体,不仅重视多数意见,而且保障少数意见,对于决策的合理性和创新性具有重要意义;四是重视协商体制机制建构,为了使行为主体遵守协商原则、协商程序和协商结果,通过协商促成多元主体集体行动共识需要以实体的体制机制作为保障,进而实现国际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植根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形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伟大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历史进程中建立起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与西方协商民主存在本质性差异,与西方协商民主相比具有实践优势、理论优势和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推动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而且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民主的形式和内涵,为西方现代民主困境提供了中国方案,也为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1).

[2]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 742.

[3]毛泽东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 395.

[4]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N]. 人民日报,1987-11-04(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M].2007-11-15.

[7]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R].2011-08-20.

[8]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9]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R].2015-02-09.

[10]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2(02).

【责任编辑:张晓妍】

作者:王凤

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发展论文 篇2:

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的结合: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向

[摘 要]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是两种基本的民主形式,在政治生活运行中有各自的优缺点。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以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的结合为切入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我国民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协商民主;票选民主;民主政治

民主既是政治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涉及到国家制度、人民权利和观念意识等内容,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客观上也要求我国民主不断发展,以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作为我国民主发展的趋向,才能体现我国“人民的统治”、“主权归人民所有”、“一切以满足人民需要为标准”等民主要求。

一、协商民主与票选民主的理论概述

(一)协商民主的产生及其发展

协商民主也称为慎议民主或直接民主,1980年美国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赛特首次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中提到协商民主,但赋予其理论意义的是科恩,科恩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事务受其成员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上世纪90年代后,一批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全面研究并推动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

罗尔斯根据正义规则建立了理想的对话模式,认为“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被理解成协商民主”,集中了各种不同偏好以使其接受公开的检视[1];哈贝马斯从自己交往行动理论出发,通过言语相互理解建构个体充分自由和无强制共同生活的激进民主理想,概括为“话语民主”,认为民主的本质是一种交往行为,是一种以语言为媒介、通过话语论证达成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的过程[2];吉登斯认为协商民主是“在政治舞台上取得政策一致或试图取得政策一致的途径”[3];博曼强调协商民主所必需的公民能力要求实现政治平等。不过,人们一般赞同的还是政治学家古特曼和汤普逊的观点,即协商民主是“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的过程,各方的意见在公共论坛中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4];我国学者陈家刚将协商民主特征总结为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理性八个方面[5]。

各学者的观点在分歧中日益磨合,也使协商民主的理论在矫正自由主义缺陷的过程中逐渐达成共识,即满足社会多元化背景下公民参与需求,注重公民主体地位,强调公民普遍参与途径,目标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具有集体理性、公开性、责任性、政治合法性等显著特点[6],该表述体现出以下精神:一要注重让全体社会公民在共同契约的基础上参与政治生活讨论和公共决策,最大化地满足全体社会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需要;二是强调协商过程中参与主体的平等性,杜绝特殊成员超越其他社会公民利益的现象。三是突出政治决策的公开性和责任性,使社会公民主动接受正当和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可见,协商民主强调实现人民主权和公共利益、公民平等参与机制等。

(二)票选民主的产生及其发展

票选民主也称为代议民主或间接民主,是一种从保障个人自由出发制定公平的竞争规则,以直接选举、全民公决以及听证会等票决方式实现个人利益,并主要建立在经济利益对立基础上的民主形式。

现代票选民主是社会公民以直接投票方式参与、讨论、决定和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的制定,由于全体公民参与需耗费较多的人力和物力且不切合实际,因此,多数情况下的票选民主采用代议民主制,只有少数情况下才举行全民公决,各国目前通常采用的是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代表制三种方法来计算选票[7]。

有学者将票选民主细分为选举民主和公投民主,熊彼特等人通过分析西方国家民主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8],使选举民主成为最直接反映“民意”的民主形式。公投民主从广义上又分为纯粹公投、创制与复议三种形式,公投是对领土主权有争议的国家或地区,由全体人民以投票方式决定其前途,也称为公民自决;创制是由公民直接创造并制定法律或公共政策,然后交给行政机关去执行;复决是公民直接对立法机关拟通过的法律或提案进行投票赞成或否决[9],然而,代议制的发展日益受到政党政治崛起和官僚体系扩张的双重压力,人民的声音越来越微弱,直接参与治理的理想已经越离越远。美国前任政治学会会长阿伦特·李帕特认为:“公投民主能准确反映民意,其运作在民主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采用公投民主不但可以强化人民对政治、政策的控制,也可以使公民更直接地决定法与公共事务的运作,使公民可以更好地监督行政与立法机关”[10],可见,票选民主需要监督与制衡,否则无法选出全心全意为选民服务的代表,现在多数国家采用任期制、分权制加强政治和法律监督以及弹劾和罢免等方式保证票选民主的公正。

二、协商民主与票选民主的比较

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都要求参与主体依法开展工作,但还存在一些差异:协商民主是主体主持下广泛发表意见、共同讨论、平等协商、集思广益、消除歧见、达成共识,注重过程公开和程序合法;票选是主体通过投票表达意愿、要求,进行选举、立法和议事,注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参与的平等、理性和自由,要求各政治主体遵循特定规则,票选民主则在公民自由、平等参与基础上强调竞争性的定期选举;协商民主追求结果共识性,票选民主以争取竞选影响国家权力,再对两种民主做进一步地比较:

(一)两种民主之优势

协商民主强调公共协商,使公民自由表达意见并广泛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要求既不是精英间的幕后交易,也不是市场中的讨价还价,而是所有公民自由参与协商的政治活动,从而形成集体责任感,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范围,使民意的表达、汇聚在公共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11],公民在参与协商过程中通过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和政治意愿的充分交流,达到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支持。协商越充分,公民的个别观点越能实现整合。另外,公共协商考虑社会所有公民的意见是一种集体理性反思的结果,具体协商过程建立在每一位公民平等参与的基础上,是一种包容性协商过程,而不是狭隘地将政治自治看成是包含孤立个体的决策过程,既重视自治的个体,也重视自治的集体社会,保证所有公民所提的意见得以充分解释,方便其倾听并回应其他人的观点,促进国家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抑制行政权的膨胀。

票选民主以投票方式选择代表,代表一定阶层社会成员行使权力,其权力依然具有合法性,优越于少数人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专制行为,由于票选民主是建立在参与主体合法性的基础上,每位参加竞选的主体都可以发表不同意见,避免了相互内讧和攻击,有利于维护政权的稳定。人民代表经过票选后由选民态度决定其任职与更换,凸显了主权在民的实质。另外,票选民主限制了普遍性权力,解决了“所有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到一起”的弊端,在较短时间内集中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普遍性问题,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随着国家事务的复杂多变,社会矛盾和突发性事件层出不穷,全体人民都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也是不现实的,采用票选民主更切合实际情况。

(二)两种民主之劣势

协商民主的运行包括公民、各利益团体、各党派和各类社会组织,众多主体在协商过程中由于掌握信息资源的多少,导致其地位略有差异,可能造成协商结果的利益倾斜、协商主体地位失衡的情况,必然会排除力量较弱、掌握资源较少的主体,使他们不能正常行使民主权利,增加协商的矛盾。而且,协商民主繁琐的程序会影响公共决策效率,公民发言权越多,决策过程越久,越会降低公民参与的热情,全体公民都在公共事务上行使权力,还可能延误解决问题的有效时间,影响决策效率。简单的公共事务可由公民凭借其经验和知识构成作出判断,但高度复杂的社会结构和各种专业化政治问题是普通公民无法掌控的,也暴露了协商民主的弱点。

票选民主运行过程中,有些公民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考虑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可能会为取得多数选票而拉关系或以贿赂获取支持,投票表决选出的代表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民主程序实现更换,可能引发民主危机。公民在自由选择投票表决过程中,每一个参加投票的决策者由于利益和个人偏好不同,各个有资格的选举人就会从自己的“私域”出发,通过投票决定“公域”事务,希望自己票选的代表为自己谋取私利,俗称投票悖论;另外,人口多、范围大的地区和人口少、范围小的地区资源分配不均衡,代表的人数多,代表程度就低,民主间接程度越高,代表性越差,特别是代表的人数多,投票选举环节就多,随着代表层次的增加,最高层决策使公民无法参与,公民主权体现就弱,投票表决选举代表的过程可能存在剥夺人民主权的问题。

三、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结合的路径思考

(一)协商民主框架下引入票选民主机制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我国政治协商已步入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但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民不可能在各项公共事务中行使权力,只能通过票选机制实现,将属于人民的公共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来行使,人民通过票选实现对代表监督,在保证协商民主有序运行的大前提下发挥票选民主的作用,关键要让每个合法公民在选票面前平等,都有竞争候选人提名和推荐的机会,保证优秀的人民代表脱颖而出,为此,可在各单位内部以无记名方式推行领导提名、群众提名、自我推荐和公平竞争的机制,采取差额选举方式建立考核档案,避免任人唯亲、用人腐败,使人民代表运用好公共权力并服务于决策科学化。

票选民主能够保证政治决策在短期内迎合大部分人民群众的需要,以票选民主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就要扩大票选范围,为人民提供制度化渠道,这种坚持普遍性、平等性的票选原则保证了民主真实、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平,实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有效协商,可以说,合理构建票选民主机制,以票选民主为切入点实现人大制度改革,抑制腐败和监督不善的问题,将有效的票选民主机制引入协商民主框架内,才能激发广大人民利益诉求表达需要,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

(二)票选民主实施以协商民主作保障

选民通过投票决定谁代表他们行使国家权力,而不直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协商民主作为保障手段,要求参与主体平等参与协商过程,体现平等交流、公开包容、相互尊重的原则,不仅实现参与形式的平等,还要实现地位、机会、信息资源和社会影响方面的平等,投票前针对协商中不同意见探讨和分析其利益偏好,增强全体协商主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法律和制度完善人民民主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人民政协的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政治协商的有效性,建立层次不同的政治协商机构,如政党协商、政党与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利益集团的协商机构,提高参与协商的比例,协商内容要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要与人民讨论,协商达成的一致结果要抓紧落实,体现协商的价值。

协商民主运行要充分尊重和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完善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形式和程序,通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创造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环境,真正发挥人民政协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作用,结合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趋势完善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提高参政委员的综合素质,加大委员推选的公开化和民主化,确保委员有代表性又有协商能力,才能为票选民主提供有效保障。

(三)实现协商民主与票选民主的优势互补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各领域人民投票选举代表,行使国家权力赋予的职能;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行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职能,党的十七大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从程序上实现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对接,拓展了民主社会基础,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即人大中有票选也有协商,政协中有协商也有票选的交融特征。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促进两种民主的结合而不是以一种民主形式排斥另一种民主形式,就要赋予人民政协必要的协商权、复议权、监督权,确保协商过程的规范化,协商结果的权威性,实现人大票选民主与政协协商民主内容的衔接,扩大沟通交流的范围和平台。

运行程序要使投票人的意愿得以充分表达,体现票选基础上的再次协商,保证公共权力真正服务于民。民主实施过程中注意票选过程引进协商的途径,协商过程引进票选的方法,使两种民主成为一个整体,才能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体现我国民主的强大生命力和吸引力。总之,票选民主顺畅才能保证协商民主真实有效,协商民主公平才能提高票选民主质量,以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的结合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趋向,才能使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和方向运行。

参考文献:

[1][英]迈克尔·萨沃德.罗尔斯和协商民主[J].何文辉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3).

[2][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M].李黎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91.

[3][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M].李惠斌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J].浙江社会科学,2005,(1).

[5]陈家刚.协商民主的概念、要素和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

[6]刘红凛.人民政协制度的政治优势与理论价值[J].中州学刊,2010,(3).

[7]李云龙、张妮妮.民主·自由·人权·正义-一个社会主义者的解读[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

[8][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95-396.

[9]谢复生.公民投票(创制复决)制度比较研究[C].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7.

[10]郭秋永.当代三大民主理论[M].联经出版社,2001.

[11]赵成根.民主与公共决策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宋桂祝

作者:李永生

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发展论文 篇3:

政协协商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的比较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初,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为进一步贯彻《意见》精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好《意见》和《实施意见》,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应当把政协协商民主放到整个协商民主体系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既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协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关系,更要厘清政协协商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的关系,准确理解“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基本定位、内涵特征及其民主优势,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着力推进政协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衔接配合。

一、政协协商的内涵与要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意见》给政协协商下了一个定义,即: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对“政协协商”概念内涵的理解,应当准确把握以下几个关键要义。

1.政协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具有不同一般的地位

《意见》明确,“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实施意见》再次强调“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都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有各自的优势。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既具有独立的内涵、制度机制和运作方式,又集中体现政党之间的协商民主、国家机构之间的协商民主,并广泛包容社会各界及各个方面代表人士之间的协商民主,从其协商的性质、地位与功能意义上说,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着内在的、本质上的联系。因此,政协协商不是一般性的渠道和一般性的协商机构,而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这实际上就决定了政协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不同一般的地位和担当,不仅要发挥好自身的作用,而且要加強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衔接配合,特别是加强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推动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

2.政协协商必须紧扣“政治”主题,抓住“政治协商”这一关键和根本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不同协商渠道的协商内容既有交叉,更有侧重。政协协商在这一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他更应当紧扣主题,抓住协商的关键和根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概念表述明确了协商是政协的根本特征、政治是协商的根本属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必须围绕发展民主政治这一主题,以“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重点。从协商民主设置的渠道和主体可见,协商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非常丰富,上至国家建设,下至群众个体发展、安危冷暖都是协商民主所关注的内容。但政协协商相较于其他协商渠道而言,最根本、最关键的还是应当集聚到积极有效地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上来,若仅仅是抓住一些具体的甚至是细枝末节性的问题进行协商,就显得有点舍本逐末了,也体现不出其作为重要渠道的作用与意义 。

3.政协协商是专门机构的协商,应充分体现其专业性和有效性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政协协商是一个要重点加强的领域和渠道,而且是唯一的专门机构的协商,承担着经常性的协商任务。这是政协协商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的最显著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断增强政协协商的专业化程度和协商民主的有效性,不仅关系到人民政协的工作,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效性和发展水平。相较于票决民主,协商民主不仅要求各参与主体有平等的发言权,还需要参与者能有理有据地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同时也需要有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和程序规范来保障协商实效,形成最大共识,真正体现其实质民主的属性。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协商不决策、监督不强制,发挥作用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的对’” ,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对其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协商能力、协商制度建设、协商程序规范性,以及协商后果的实际影响力等应体现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4.政协协商必须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的重要原则

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政协协商民主就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人民政协这个重要平台进行协商,而不是与人民政协协商,它主要是通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来实现的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是《实施意见》明确的政协协商的重要原则之一。“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这是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 因此,“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 开展广泛的真正的协商,必须正确把握人民政协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通过充分发扬民主,促进各协商主体不同思想观点交流交融,逐步增进了解、加深理解、消除误解、取得谅解,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真正实现商以求同、协以成事的目标。

5.政协协商之首要在于维护中央权威,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

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政协协商民主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政协协商民主的根本原则,也是人民政协始终不渝坚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显著标志,政协协商之首要在于维护中央权威,这些都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决定的。人民政协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民主协商活动,全面落实中共中央赋予其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平台的政治职责,寻求拥护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大公约数,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推进协商民主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领导,凝聚各方共识,维护好中共中央的权威。

二、政协协商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的差异及其独特优势

扎实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要把政协协商放到整个社会主义协商体系建设中去,正确认识和正理好政协协商与协商民主的关系,厘清政协协商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的差异,更加有效地发挥好政协协商的独特优势。

1.正确认识和处理协商民主与政协协商的关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意见》是中共中央《意见》印发后推出的第一个“实施意见”,它的问世,表明创造了协商民主经验的人民政协,一如既往地以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走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前列 。就政协协商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关系而言,首先,二者密不可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 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不仅是对人民政协自身工作的推动,更是加强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我们还应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或者说,协商民主是对票决民主之外的民主形式的一般性概括,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构,政协协商“协商不决策、监督不强制”,具有协商民主一般性特征,然而其特殊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相较于“一般性”的协商民主,政协协商的“特殊性”最主要、最直接的体现于协商主体和实施范围两个方面。

2.厘清政协协商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的关系

《意见》明确了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是由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加上社会组织协商这些渠道构成的,即“6+1”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由此可见,政协协商与其他六种协商渠道是具有同一性的,即他们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组成部分,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交融,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他们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唯有如此,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所长,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正如《意见》所提出的,要“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協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意见》指出七种渠道应发挥“自身优势”,即承认了他们的独立性和差异性;并将七种渠道分为“重点加强”、“积极开展”、“逐步探索”三个层次推进,其中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政府协商同属“重点加强”的层次。《意见》还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体现了对政协协商的不同定位。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我国的协商民主,除了在基层具有社会自治的功能外,其主要功能是为权力机关决策服务的,在协商民主体系中的七种协商渠道形式,实际上可分为权力机关的协商民主和非权力机关的协商民主两大类,二者需要相互配合,而协商的服务目标指向决定了人民政协协商等非权力机关的协商民主需要加强同权力机关的有效衔接 。总体来看,政协协商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是既有联系,更有区别的,他们之间的差异性除上述几方面外,由这几方面衍生的差异,如协商主体的差异、协商内容的差异、协商后果的差异、协商程序和制度规范的差异等都是明显存在的。

3.政协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优势

相对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政协协商在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也正是这些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它可以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能发挥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1)最具专业性。相对于其他协商渠道,政治协商最具专业性。首先,政协协商具有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且日趋完备。协商的专业性和专业性的协商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政协协商理论体系的生成创建,一方面源于数十年来政协工作实践需求的倒逼;另一方面源于政协实践者和研究者的理论自觉,特别是伴随“人民政协理论”概念的提出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的建构创新问题迅速进入了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思考及研究视阈,产生了一批极具社会影响和实践指导价值的成果,直接推动着政协协商民主理论体系走向成熟。其次,政协协商具有相对完备的民主法律制度体系和组织架构且具有权威性。在人民政协60多年的发展实践中,政协协商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备,与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由宪法、中央文件、政协章程、规定、会议和经常性工作规则等组成,《实施意见》是《意见》颁布后制定的第一个“实施意见”,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里程碑 。与制度体系建设相适应的是,形成了相对合理健全的组织架构,外部来看,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共同构成四套班子;内部来看,组织建设不断加强,组织机构设置日趋合理。第三,政协协商形式载体多层多样且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政协协商既有严格规范的会议协商体系,也有具体经常性的协商平台,还有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灵活便捷的协商形式。同时,相对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而言,政协协商民主流程较完备,相对可控的监督、反馈、评价机制逐步健全。

(2)最具包容性。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统一战线组织”的政治定位决定了它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奠定了人民政协的民主性,这是其他政治组织所不具备的。而“政治协商”的功能定位也决定了这一协商民主渠道形式的包容性、多样性以及社会性。它既自成体系,又与其他层面协商民主有着密切联系,成为各渠道协商的交汇地:既是政党协商的重要机构,体现政党性质的民主协商;也是党委、政府等国家机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的重要平台,体现政府性质的民主协商;还广泛包容社会各界及各个方面代表人士之间的协商民主,成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商和基层协商的重要载体,体现社会性质的民主协商。

(3)最具权威性。相对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政协协商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一方面,源自于前文所述的政协协商民主法律制度体系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更决定于自身的专业性及其突出的协商能力与协商的实际效用上。政协委员是发挥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主体,目前全国3000多个政协组织共有政协委员60多万,涵盖了包括共产党在内的9个政党、8个人民团体、562个民族、5大宗教、34个界别,委员覆盖面广、代表性强、专业性人才优势突出,绝大多数都能认真履职并注重提升自己的参政议政能力。广泛的代表性决定了政协协商中围绕某一议题的探讨是多角度多方位的,有益于理性协商、平等议事,使协商结果更具全局性、系统性和客观性;政协委员的专业性决定了政协协商中围绕某一议题的探讨是深入的、前沿的,协商所形成的共识是具有前瞻性的,一定程度上能体现本议题所涉领域的发展水平和方向。基于平等的、理性的、前瞻性的协商,其结果必然更具可行性,效用和影响力更加凸显,权威性也就自然生成。

(4)最具凝聚力。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的重要实现形式 。发挥好人民政协的凝心聚力作用,是党中央提出的要求。当前,我国社会分层明显、价值取向多元、利益诉求多元,坚持商以求同、协以成事,通过加强协商互动和讨论沟通,能够使各种不同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在交流中交融、增进互信和理解,增强社会各界的向心力。人民政协的政治定位、组织体系、成员构成等方面的优势,决定了政协协商相较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更有利于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诉求得到兼顾,更有利于联接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统一关系,更有利于弥补代议制度的不足,更容易形成权力运作与公民参与的互动机制和人民民主的发扬 。因此,当代中国,人民政协不可替代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其独特的民主形式上。民主协商使民意的充分表达有了更可靠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拓宽了民主形式的途径,丰富了民主形式的资源,创新了民主形式的方法,有助于人民政协凝心聚力作用的更好发挥 。

三、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几个关键问题

当前,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实践取向中,协商已明确成为决策的重要环节,并越来越成为普遍的民主形式。但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总体上发展还很不平衡。比如:在整个协商民主体系中,七个主要的协商渠道形式中有些渠道已趋于成熟,有些渠道还在积极开展,有些渠道仍处在探索过程中。又如,在协商主体方面:多元格局已呈现,但主体间能力与机会的差异明显;参与者协商动机与协商民主重点关注公共事业发展这一指向不协调;参与过程较多地停留在倾听和表达意见上,且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并存;同时,在公开程度与范围方面,还存在着协商与决策脱节现象,评价监督制度尚不统一健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显现,实际是对人民政协如何更好体现自身优势,进一步发挥好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日臻完善和整体性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全面推进“四个全面”新时期,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进一步发挥好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需要全面贯彻《意见》和《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旨,准确把握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内容范畴,明晰政协协商制度建设的重点和加强協商能力建设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应围绕切实提高政协协商实效这一目标,瞄准五个方面的着力点。

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人民政协事业要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首要原则,也是人民政协60多年协商民主实践的宝贵经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重、头绪多,社会期待高。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政协不仅要模范践行中共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任务,还必须旗帜鲜明地做好协调执政党与参政党及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关系,坚定不移地支持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法施政。……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自觉把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落到实处,一方面,各级党委应将政协协商纳入协商民主建设的总体布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各级人民政协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下有步骤地开展协商民主活动;另一方面,人民政协应主动加强与党政的沟通、衔接,及时向党委主动汇报履职实践中取得的进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使政协协商更好地服务党的总目标、总任务 。政协协商不仅要关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还要关注政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随着改革任务越来越艰巨,随着反腐败斗争的逐渐深入,需要人民政协更有效担负起政治监督的历史使命,把监督性提案、监督性调研,作为重要履职任务列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为党的建设、政治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做出人民政协的应有贡献 。

第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指出:“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这“三化”的重点在于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首先,要搞好制度的衔接。其关键点在于要把政治协商作为一项重要程序在党委议事规则、人大立法条例、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党政干部作用条例等重要制度性文件中加以明确 。其次,要加强机制创新。其关键在于“商前知情”、

“商中沟通”、“商后反馈”。协商就要知情,这是前提和基础。目前来看,应把已有的形式、载体、途径加以有效整合提升,比如,把通报情况与征求意见结合起来,把深入基层调研与视察重点建设项目结合起来,努力拓宽委员知晓情况、明了政策的范围与途径,尽可能让委员多知情、知实情,既知上情、又晓下情,提高协商意见的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商中沟通”有益于形成共识,提高协商的效率。强化商中沟通机制,就是要实现 “协商议题由党委、政府、政协共同确定,协商活动由党委、政府、政协共同参与,协商意见由党委、政府、政协共同落实,使协商民主收到互动、多赢的效果” 。建立行之有效的商后反馈机制,有助于实现协商成果的转化,体现协商民主的主旨。这就要求作为协商主体的党委和政府,对协商成果转化情况的反馈要做出明确规定,科学设定对政协意见建议批复的时限,职能部门采纳落实的时限,办理情况反馈的时限,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遵照执行,从而使协商成果进入党政决策程序,得到较好的采纳和落实 。

第三,进一步提升协商能力。《实施意见》对政协协商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政协委员要提高四种协商能力: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政协委员的能力、素质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政协协商的效能以至于人民政协的整体形象。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专门机构和重要渠道,必须具备相应的协商水准。因此,选拔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参政议政人才是做好政协协商的关键环节。这就要求,各级政协组织要注重引导政协委员继承和发扬优良的学习传统,特别是要重视对协商民主理论和工作方法的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学习,拓宽视野,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议政建议的水平;要引导政协委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切实把为群众服务贯彻到履行职能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进一步细化委员任职资格,改善委员生成机制和遴选办法,建立服务和管理委员履职工作的制度,切实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四,促进政协协商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的有效衔接。《意见》指出:“发揮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搭建了平台,与其他渠道协商都存在交集,并具一定的主导性。为此,人民政协应率先主动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力求使政协协商在与其他渠道协商形式的衔接配合中形成各种协商形式的整体合力,提高政协协商的实效。在加强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的衔接配合方面,可以以民主党派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合调研、通过政协渠道向党委报送党派的意见建议以及通过举办重要协商会议和活动组织党委同志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进行直接协商等形式来实现和增进,这些实际上也都是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的应有职能;在加强政协协商与政府协商的衔接配合方面,人民政协已探索实践了许多有效的衔接途径,比如,参加政协全会的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听取委员协商议政发言、政协委员协商提案交政府及其部门办理、政协协商的调研视察围绕政府工作的重点开展等等,同时,《意见》中的系列相关规定也为促进政协协商与政府协商的衔接配合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条件;在加强政协协商与人大协商的衔接配合方面,应按照《意见》要求,真正在实践层面把协商纳入决定程序,推进“中共党委动议——政协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国家政治决策过程的运行机制落到实处;在加强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的衔接配合方面,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协委员的作用,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的协商,积极参与行政村、社区的协商,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协商;在加强政协协商和社会协商的衔接配合方面,重点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的政协委员作用,推动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

第五,优化协商政治文化环境。良好的政治文化环境是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必要条件,它具有民主性、平等性、公共理性、尊重和包容等特征。《实施意见》明确提 出:“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这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良好协商氛围的营造,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协组织和党委宣传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深入、广泛地宣传宪法法律和协商民主制度及协商民主实践,培养和提升人民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强化公权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协商观念,培育协商政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协商民主政治氛围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鼓励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中愿讲话、敢讲话、讲真话、讲实话,提问题、提建议开诚布公,并探索建立协商民主的激励机制。此外,还应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形成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学习、实践、研究相互促进、良性循环发展的生动局面。

(作者单位:杭州市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 矫海霞)

作者:张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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