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的赔款计算

2022-10-07

第一篇:汽车保险的赔款计算

保险赔款转让协议

年 月 日

甲 方:(被保险人)

注册地址: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机构代码:

电话:

邮编:

传真: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

账号:

乙方: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丙 方:(银行)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鉴于: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号为(以下简称"保险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向买方代码为的买方的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且同时乙方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

二、甲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保险单。

三、乙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2、收到甲方和丙方联合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后,在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同意文件的内容,对本协议做相应的撤销或变更。

3、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第二篇:车辆保险赔款付款申请流程

一、付款申请的条件

1、我方车辆车险保单被保险人为我方公司名称;

2、我方人员或司机已就保险事故相关责任方损失垫付完毕;

3、保险公司已就保险事故相关损失进行赔付,并已将赔款支付到我方公司账户。

二、垫付的流程

由垫款人员(司机垫付的,由驾管发起申请)发起OA付款申请,经所在城市经理(或车队长)、理赔专员、直营车理赔负责人(资产中心理赔负责人)、经管和财务等相关人员审核后,将款项打至垫款人员账户。

三、所需资料

1、事故报告单;

2、事故证明复印件;

3、维修费发票或其他损失证明材料复印件;

4、保险公司赔款计算书;

5、垫付的支付凭证,如:收条等;

6、与财务邮件或其它形式确认赔款已到账信息的截屏。

第三篇:机动车保险理赔典型问题及赔款理算指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后,就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方式、受害人索赔等问题,存在一些理解差异,直接影响机动车保险理赔,传统的赔款理算方式也因为区分强制保险理算和商业保险理算而发生巨大变化。为此,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强制保险实施后有关理赔的典型问题和赔款理算,制定如下指引,以期明确相关事宜。

一、 机动车保险理赔须明确的疑异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后,就强制保险和过渡时期商业保险的理赔,存在几个理解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引起较普遍的疑异,为了统一认识,明确相关操作,加以分析如下:

(一) 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究竟是按责赔偿,还是无责赔偿?是否实行商业险所通用的责任比例原则?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强制保 1 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即强制保险的赔偿不建立在被保险人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事故,强制保险即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按照《条例》,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一般事故赔偿限额与无责任赔偿限额,从这种区分来看,似乎又是按责赔偿。因此,需要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是不矛盾的,结合两者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机动车强制保险突破了以往的比例责任,实行了简单的责任二分法,即将强制责任险项下的责任仅区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况,不再细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按照具体的责任比例来计算赔偿,而是只要有责任,即按照损失与一般责任限额的对比来确定赔偿。对于无责任的,则按无责任限额进行赔偿。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5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5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而不是5000元×70%=3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乙车赔偿: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2 而不是3000×30%=900元,故赔偿900元。 强制保险的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由强制保险保护社会公众和受害人利益的主旨决定的,它可以避免因为事故责任不均而使受害人赔偿受到影响的情况,符合“不因被保险人过错程度差异而影响受害人赔偿”的强制保险基本原则,是强制保险与传统商业车险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 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索赔”的处理

强制险中,受害人可否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如果受害人向保险人索赔,尤其是案件存在多个受害人时,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因此,一般情况下,强制保险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受害人不享有直接索赔权。但是,按照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强制保险理赔规程要点,下列情况下,发生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可以直接索赔: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书面放弃索赔权利或向受害人出具书面授权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确定受害人可以直接索赔;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代位索赔等其他情形。

因此,对于强制保险的索赔,一般情况下应由被保险

3 人进行,受害人只有满足《规程》所列的特定条件时,方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对于受害人不满足相应条件而提出索赔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其督促被保险人索赔。

受害人直接索赔,须提供以下特别材料:受害人有效身份证明;法院判决文或执行文书或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和调解书等;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等的文件;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利或授权受害人索赔的文书。

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被保险人委托其中一个受害人索赔,可能损害其他受害人利益的,公司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得将全部赔偿支付受委托的受害人,仅对其支付该受害人应得赔偿。

多个受害人并存时,受害人直接索赔的,应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各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才可以进行赔款理算。赔款理算时,多个受害人的损失超过分项责任限额的,各受害人按照损失比例受偿。

当前,普遍存在一个误解,认为一般案件受害人均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其依据主要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一条。第二十七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4 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其实,这两个条文并未授予受害人直接索赔的权利。仔细分析可知,第二十七条是关于报案处理的规定,强调的是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报案时,保险公司有指引和告知的义务,实际上,凡是知道保险事故的人,都可以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都应该受理,只是一般人员的报案,保险人无须进行指引和告知,只须记录报案信息以便下一步工作而已,而对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报案,则在受理的同时,需要进行一定的理赔指导,因为他们是理赔的利害关系人。而第三十一条则是关于赔偿支付的规定,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决定赔偿并且明确了具体的赔偿金额后,可以选择被保险人或受害人作为赔款支付对象,但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一定要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更没有明确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三) 强制保险中抢救费用的支付与垫付

《条例》对于抢救费用,有两方面规定,一是抢救费用的支付,一是抢救费用的垫付。此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有必要加以明确。

5 抢救费用的支付,指的是对属于强制险责任的事故,保险人在正常理赔结案前,向受害人就治医院提前支付抢救费用,以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抢救费用的垫付,则是指对不属于强制险责任的交通事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承保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先行代为垫付抢救费用,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再向事故致害人进行追偿的制度安排。

两者的联系在于:两者都在强制险中发生的,都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而支付的费用;两者都是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进行审核,最高限额都是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两者在程序上都是由交警部门通知,并提供医疗机构抢救费用清单供审核的情况下发生。

两者的区别在于:抢救费用支付的前提是事故本身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抢救费用垫付则是在事故本身不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发生;支付的抢救费用不存在进行追偿的问题,而垫付的抢救费则可以向致害人(一般情况下是被保险人)追偿;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抢救费用的垫付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即仅在发生《条例》规定的4种特殊情况,即无证驾驶、醉酒、盗抢期间肇事或被保 6 险人故意等情况时适用;从公司的处理流程来说,抢救费用的支付走的是预赔的程序,而抢救费用的垫付则将适用单独的垫付程序进行处理。

(四)过渡时期商业保险的理赔方式

2006年的7月1日前投保商业保险,7月1日后没有重新投保强制险的,在过渡期内,是按照强制险承担责任,还是按照商业险承担责任,或者部分按照强制险、部分按照商业险承担责任?由于商业险和强制险的责任范围差异巨大,因此,对赔款的影响也将非常巨大,有必要加以明确。

在强制险实施前,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将现行商业险当成强制险,按照无过错方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造成商业险赔偿大量增加。强制险颁布后,应该可以很明确的看到,现行的商业险和强制险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按照商业运作方式签订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应该承担强制险所承担的职责,不能够再将强制险的相关规定套用于商业三者险,因此,各地对于过渡时期的商业险,原则上均应按照商业保险的方式和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不得自行按照强制险的责任方式进行理赔。如果当地司法明确将过渡时期的商业险当成强制险对待的,可以将相关情

7 况个别向总公司报告,经总公司同意后,根据当地司法环境,适当灵活处理,但按照强制险的方式承担责任的部分,最多不能超过强制险相应的赔偿分项限额,并应在赔偿后保留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

二、机动车保险理赔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强制保险出台后,车险理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强制保险优先赔偿的原则。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交通事故损失应优先在强制保险项下赔偿,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再纳入商业保险理赔,即使事故车辆没有投保强制保险,也应该按照该车投保强制保险的情况,拟算扣减强制险应付的赔款,剩余部分再纳入商业保险理赔。

(二)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理赔的原则。依照法律和合同理赔,主要体现为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法依约确定理赔的项目和内容。机动车保险的理赔将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对于超出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内容,不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对属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内容,全部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比法律规定范围严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是依法依规确定理赔的标

8 准,人伤案件的医疗费用将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规范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人伤伤残核定将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准则等标准进行。三是依法依规确定理赔的时限和要求。强制险实施后,对于保险理赔、抢救费用的支付与垫付,国家都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保险理赔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三)根据损失情况分项理赔的原则。机动车辆保险的理算,应该按照保险事故的损失情况和投保险种情况,在对应险种范围内,将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等险种项下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费用、医疗费用分别对应理算,避免项目的交叉、重复和缺漏。

(四)公平合理均衡利益的原则。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要兼顾保险人与保险之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受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多重利益关系,特别是同一事故的不同承保公司之间,同一事故的多个受害人之间,要特别注意保持理赔上的利益均衡,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计付赔款,避免赔偿不均衡,引发其他事故。

三、 机动车强制保险典型案件赔款理算

(一)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下的理算

1、确定责任比例情况下的理算

确定了责任比例的,按照各项损失分别对应的责任限额进行理算,不再考虑具体的责任比例。

例2: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25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2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乙车赔偿: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其中,甲车在强制险中未获赔偿的损失1000元,乙车未获赔偿的损失500元,纳入商业保险对应险种,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2、不确定责任比例时的理算

处理事故时,未确定责任比例,或者仅确定强制保险之外的责任比例的,按照普通责任限额进行理算。

例3: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损失5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乙车赔偿: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3、无责任情况下的理算

10 处理事故时,已确定一方无责任的,则无责方承保公司按无责任限额赔偿。

例4: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交警认定甲车无责任,乙车承担100%责任,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损失5000元>无责任限额1000元,赔偿1000元。

乙车赔偿: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二)不同损失种类中的理算

1、财产损失理算。财产损失区分受害人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在强制险中,受害人车辆损失应在其他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后再行赔偿。

例5:甲、乙两车相撞,造成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路产损失3000元,责任未定。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路产损失核定为3000÷2=1500元。赔偿为路产损失1500元+乙车损5000元>2000元,赔偿2000元,其中乙车损赔偿仅为500元,另4500元未在强制险中获得赔偿。

乙车赔偿:路产损失核定为3000÷2=1500元。赔偿

11 为路产损失1500元+甲车损3000元>2000元,赔偿2000元,其中甲车损赔偿仅为500元,另2500元未在强制险中获得赔偿。

2、人身损失理算。人身损害分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中,精神损失赔偿在其他各项损失获得足额赔偿后才能赔偿。

例6:甲、乙两车相撞,造成甲车1人死亡,医疗费用3000元,死亡赔偿各项费用5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乙车1人受伤,医疗费用30000元,残废赔偿各项费用48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甲车主责,乙车次责。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

医疗费用30000元>限额10000元,赔偿10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48000元+5000元>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已纳入赔偿,3000元未纳入赔偿。

乙车赔偿: 医疗费用3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50000元+10000元>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未在强制险中赔偿。

(三)不同事故车辆情况下的理算

1、单车事故的理算。单车事故中,如果涉及多个受害人的损失,分项损失之和超过分项限额的,应该在受害人之间进行比例分摊。

例7:甲车撞自行车,造成自行车上乙、丙两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乙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40000元,财物损失1500元,丙医疗费用6000元,死亡伤残费用30000元,财物损失1000元,甲车主要责任。则甲车在强制险中对乙、丙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对乙的赔偿

医疗费用8000/(8000+6000)×10000=5714.29元。 死亡伤残40000/(40000+30000)×50000=28571.43元。

财产损失1500/(1500+1000)×2000=1200元。 甲车对丙的赔偿

医疗费用6000/(8000+6000)×10000=4285.71元。 死亡伤残费用50000=21428.57元。

财产损失1000/(1500+1000)×2000=800元。 实务中,由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的,对甲、乙的赔偿可

30000/(40000+30000)×以不进行区分,只按照相应项目损失与责任限额的对比进行赔偿。

此处是否需要就出现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况再举一例?

2、双方事故的理算。发生双方事故的,事故双方互为强制险的赔偿对象,分别分项按责任进行赔偿(未确定责任的按照不确定责任的方式赔偿)。

例8:甲、乙两车互撞,甲车70%责任,车损3000元,车上1人受伤,死亡伤残费用60000元,医疗费用70000元,乙车30%责任,车损5000元,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精神损害20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

死亡伤残费用80000+20000>限额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未获强制险赔偿,死亡伤残费用尚有50000元未获强制险赔偿。

医疗费用8000元。

财产损失5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乙车赔偿:

死亡伤残费用60000>限额50000元,赔偿50000元 医疗费用70000>限额10000元,赔偿10000元。

14 财产损失3000>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3、三方以上事故的理算。三车以上出现互撞的,各车均将除自身之外的其他车方作为赔偿对象,对其损失按照责任进行分项分摊赔偿。

例9:甲、乙、丙三车互撞,甲车70%责任,车损3000元,车上1人受伤,死亡伤残费用60000元,医疗费用70000元,乙车30%责任,车损5000元,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丙车无责任,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医疗费用6000元,车损8000元。则甲、乙、丙三车在强制险项下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 (1) 对乙车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80000/(80000+80000)×50000元=25000元。因为死亡伤残费用超过50000元,故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8000/(8000+6000)×10000元=5714.29元。

财产损失5000/(5000+8000)×2000元=769.23元。 (1) 对丙车赔偿

15 死亡伤残赔偿80000/(80000+80000)×50000元=25000元。因为死亡伤残费用超过50000元,故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6000/(8000+6000)×10000元=4285.71元。

财产损失8000/(5000+8000)×2000元=1230.77元。 乙车赔偿:

(1) 对甲车的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60000/(60000+80000)×50000 =21428.57元。

医疗费用赔偿70000/(70000+6000)×10000=9210.53元。

财产损失赔偿3000/(3000+8000)×2000=545.45元 (2) 对丙车的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80000/(60000+80000)×50000 =28571.43元。由于死亡赔偿超过限额,故丙的精神损害未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6000/(70000+6000)×10000=789.47元。

财产损失赔偿8000/(3000+8000)×2000=1454.55

16 元。

丙车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为25000元,其中对甲车赔偿60000/(80000+60000)×25000=10714.29元,对乙车赔偿80000/(80000+60000)×25000=14285.71元。

医疗费用赔偿为5000元,其中对甲车赔偿70000/(70000+8000)×5000=4487.18元,对乙车赔偿8000/(70000+8000)×5000=512.81元。

财产损失赔偿为1000元,其中对甲车赔偿3000/(3000+5000)×1000=375元,对乙车的赔偿5000/(3000+5000)×1000=625元。

四、 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衔接

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第一赔偿序位的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赔偿将起到重要的先导作用,商业险将实际上起到强制险补充赔偿的作用,而且,商业保险的补充赔偿,将实行比例责任的赔偿方式,按照具体的责任比例计算保险赔款。因此,在强制险和商业险的赔偿上,要注意做好衔接。

(一)纳入商业险理算的损失将首先扣除强制险的赔款金额,已经获得强制险赔偿的部分,不再作为事故损失纳入商业险理算。

(二)强制险实行责任二分法,而商业险实行比例责任。因此,交警部门划定的具体责任比例,在强制险理算时不予考虑,但在商业险中必须予以考虑,实行按责划分,依责理赔。

(三)没有投保强制险的车辆,将视同已投保强制险,商业险仅负责对应在强制险项下获得赔偿以外的部分进行赔偿。

(四)未投保强制险,但有过渡性商业险作为保障的,过渡性商业险的理赔依据商业险保险合同进行,但对被保险车辆及车上人员人身伤害的赔偿,如果已获对方强制险赔偿,应予扣除相应金额,未获对方强制险赔偿的,依商业险合同理赔。

第四篇: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

来源: 作者: 日期:09-12-21

未决赔款准备金对非寿险公司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之一,如何科学准确地对其进行估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做了研究。李中杰、孟生旺和袁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详细的论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实例。吴清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加强未决赔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张徐和闫建军对我国常用的几种估算方法进行了较系统的评价。下面简要对现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进行总结。

1.逐案估计法(Case-By-Case Estimating Method)。就是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进行逐案分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然后汇总得出总的未决赔款估计数。基本思想:检查赔偿案件的登记表,由理赔人员对尚未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析,估计每案的赔款额,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偿案件的估计金额,汇总即得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然后加以适当的修正。这种方法对索赔金额确定、索赔频率较低、个案之间索赔金额差异较大、平均索赔金额难以估算的险种较为适合,如企财保险、火灾、信用保证险等。对其他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该方法就不一定适合。此方法几乎完全凭估算人的主观判断,而事实上任何案件都要有损失理赔人和当事人的磋商,任何悲观和乐观的人为因素都会造成估计偏差,另外由于还要考虑很多诸如通货膨胀、理赔后果等非人为因素,估计数额也难免有偏差,而且此方法耗时费力工作量大,无法对(IBNR)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

2.保费比例法。基本思想:就是按照本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未决赔款。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个别保险公司采用这一办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保费收入的10%左右。用保费比例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这一方法缺少科学依据,可靠性较差。

3.平均法。基本思想:依据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计算出每案赔款额的平均数,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变动趋势的预测加以修正。这一方法不依据个人主观判断,适用于索赔案多但索赔金额不大的保险业务,这些待决案件的金额大体相同,或其金额有大体相当的配比率,如汽车车身保险。但平均价值法将赔款的持续时间计算在内,所得的平均赔付额随赔款持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此法不适合理赔延迟时间较长的险种。

4.赔付率法。基本思想:用该类保险所假定的赔款率来计算最终赔付数额,未决赔款额是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相关理赔费用而得出。如汽车车体责任保险,实践中一般用60%的估计赔付率,最终赔付额是满期保费的60%,再减去已付的赔款及理赔费用的余额,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此时按该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不准确。由于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必然有出入,所以本法无法回避它的自身缺陷。

5.链梯法 (Chain Ladder Method)。基本思想:与平均法非常接近,它是在流量三角形(Run-off Triangle)的基础上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方法,它依据流量三角形中的各列的比例关系来外推预测未来索赔数据的值。保险公司将索赔数据(如赔付额、索赔次数、逐案估计值等)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和赔付额支出的进行交叉排列,组成三角形的格式,此表格被称为流量三角形。流量三角形从左下角到右上角的对角钱上的元素代表在每一日历的赔付额。

链梯法的基本假设为:不存在外来影响因素,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结算率的变化以及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等;在出险与其理赔之间的延迟时间上的分配相对稳定,每一案发年的赔款支付方式稳定。

链梯法计算简单方便,而且当实际情况与上述假定吻合时,预测结果较为精确。但是,当实际数据与假设条件不符时,它还存在以下不足:

(1)有偏估计。链梯法要求各变量间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各变量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所以通常得出的估计为有偏估计。

(2)稳健性较差。链梯法对于观察值的变化极为敏感,即便是个别数据的变化,都会对估计结果造成较大的影响。

(3)忽略了外来影响因素。在实用时则必须考虑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等因素影响。

为此,研究人员对基本的链梯估算法进行了改进,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考虑通货膨胀的链梯估算法。用通货膨胀率将所有各年的赔款支出折合为“不变价格”,并依此进行计算;然后将所得各量换算为现值。

(2)改进的链梯估算法。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基础上,再考虑保险公司理赔政策的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用不同年份的结算率的差别来改进原来的计算。

(3)“伦敦链”直线法。引入线性回归的思想进行赔款额直线的拟合,并据此求出各起始年对应的最终赔款额的估计值。

6.平均赔付额法。链梯估算法虽然进行了许多改进,但它仅仅是根据赔付额数据预测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而忽略了索赔次数数据,这事实上造成了部分信息的损失。平均赔付额法可以将索赔次数考虑在内。

平均赔付额是指赔付额与索赔次数的比率。平均赔付额模型根据索赔次数不同的统计口径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PPCI(Payments Per Claim Incurred)。已发生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经发生的索赔(包括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索赔——IBNR)。

(2)PPCF(Payments Per Claim Finalized)。已结案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结案索赔次数。

利用平均赔付额法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时,要求假设不同事故发生年的平均赔付额是相对稳定的。

第五篇: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最新进展资料

在每个会计末,保险公司都会有一定数量的未决赔案。发生未决赔案的原因是由于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报告和理赔之间存在“时间延迟”。这种延迟可分为“报损延迟”和“理赔延迟”两种主要形式,延迟时间少则几天,多则数年。

未决赔款是非寿险公司财务报表上的一项重要负债。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人在进行会计决算时,必须按照已经发生、应当支付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的未决赔款金额的总和,在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提存足够的支付准备金。我们将这种为支付未决赔款而提存的准备金称为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Loss Reserve)。

未决赔款包括三部分:(1)已经报告及理算,但尚未支付的赔款金额;(2)已经报告,但未理算的估计赔金,其原因可能是保险公司还来不及定损,或是双方对责任范围或赔付金额尚有争议;(3)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估计赔偿金额(IBNR: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对非寿险公司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之一,如何科学准确地对其进行估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做了研究。李中杰、孟生旺和袁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详细的论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实例。吴清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加强未决赔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张徐和闫建军对我国常用的几种估算方法进行了较系统的评价。下面简要对现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进行总结。

1.逐案估计法(Case-By-Case Estimating Method)。就是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进行逐案分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然后汇总得出总的未决赔款估计数。基本思想:检查赔偿案件的登记表,由理赔人员对尚未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析,估计每案的赔款额,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偿案件的估计金额,汇总即得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然后加以适当的修正。这种方法对索赔金额确定、索赔频率较低、个案之间索赔金额差异较大、平均索赔金额难以估算的险种较为适合,如企财保险、火灾、信用保证险等。对其他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该方法就不一定适合。此方法几乎完全凭估算人的主观判断,而事实上任何案件都要有损失理赔人和当事人的磋商,任何悲观和乐观的人为因素都会造成估计偏差,另外由于还要考虑很多诸如通货膨胀、理赔后果等非人为因素,估计数额也难免有偏差,而且此方法耗时费力工作量大,无法对(IBNR)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

2.保费比例法。基本思想:就是按照本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未决赔款。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个别保险公司采用这一办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保费收入的10%左右。用保费比例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这一方法缺少科学依据,可靠性较差。

3.平均法。基本思想:依据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计算出每案赔款额的平均数,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变动趋势的预测加以修正。这一方法不依据个人主观判断,适用于索赔案多但索赔金额不大的保险业务,这些待决案件的金额大体相同,或其金额有大体相当的配比率,如汽车车身保险。但平均价值法将赔款的持续时间计算在内,所得的平均赔付额随赔款持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此法不适合理赔延迟时间较长的险种。

4.赔付率法。基本思想:用该类保险所假定的赔款率来计算最终赔付数额,未决赔款额是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相关理赔费用而得出。如汽车车体责任保险,实践中一般用60%的估计赔付率,最终赔付额是满期保费的60%,再减去已付的赔款及理赔费用的余额,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此时按该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不准确。由于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必然有出入,所以本法无法回避它的自身缺陷。

5.链梯法(Chain Ladder Method)。基本思想:与平均法非常接近,它是在流量三角形(Run-off Triangle)的基础上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方法,它依据流量三角形中的各列的比例关系来外推预测未来索赔数据的值。保险公司将索赔数据(如赔付额、索赔次数、逐案估计值等)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和赔付额支出的进行交叉排列,组成三角形的格式,此表格被称为流量三角形。流量三角形从左下角到右上角的对角钱上的元素代表在每一日历的赔付额。

链梯法的基本假设为:不存在外来影响因素,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结算率的变化以及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等;在出险与其理赔之间的延迟时间上的分配相对稳定,每一案发年的赔款支付方式稳定。

链梯法计算简单方便,而且当实际情况与上述假定吻合时,预测结果较为精确。但是,当实际数据与假设条件不符时,它还存在以下不足:

(1)有偏估计。链梯法要求各变量间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各变量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所以通常得出的估计为有偏估计。

(2)稳健性较差。链梯法对于观察值的变化极为敏感,即便是个别数据的变化,都会对估计结果造成较大的影响。

(3)忽略了外来影响因素。在实用时则必须考虑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等因素影响。

为此,研究人员对基本的链梯估算法进行了改进,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考虑通货膨胀的链梯估算法。用通货膨胀率将所有各年的赔款支出折合为“不变价格”,并依此进行计算;然后将所得各量换算为现值。

(2)改进的链梯估算法。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基础上,再考虑保险公司理赔政策的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变化等,用不同年份的结算率的差别来改进原来的计算。

(3)“伦敦链”直线法。引入线性回归的思想进行赔款额直线的拟合,并据此求出各起始年对应的最终赔款额的估计值。

6.平均赔付额法。链梯估算法虽然进行了许多改进,但它仅仅是根据赔付额数据预测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而忽略了索赔次数数据,这事实上造成了部分信息的损失。平均赔付额法可以将索赔次数考虑在内。

平均赔付额是指赔付额与索赔次数的比率。平均赔付额模型根据索赔次数不同的统计口径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PPCI(Payments Per Claim Incurred)。已发生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经发生的索赔(包括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索赔——IBNR)。

(2)PPCF(Payments Per Claim Finalized)。已结案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结案索赔次数。

利用平均赔付额法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时,要求假设不同事故发生年的平均赔付额是相对稳定的。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最新进展

由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包含众多的随机影响因素。近年来,在国际精算学界,很多研究人员利用现代概率统计的理论和方法,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如Verrall、Scollinik、Ioannis Ntzoufras等在North American Actuarial Journal和Insurance:Mathematics and Economics等精算学国际一流杂志上发表论文,从不同角度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研究,方法上取得了许多进展。

现有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如逐案估计法、保费比例法、平均法和赔付率法大都只基于当前已获得的信息,而没有考虑索赔金额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计算方法过于简单。而链梯法和平均赔付额法,虽然采用了一定的预测模型、估计参数的统计思想,但对隐藏在历史数据的信息深入挖掘不够,所以最终的预测结果的误差也较大。

为了充分利用历史数据中的信息,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预测精度,Ioannis Ntzoufras和Petros Dellaportas将贝叶斯理论和MCMC(Markov Chain Monte Carlo)方法引入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使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取得了重大进展。

贝叶斯思想和方法被大量地引入到精算学中,应归功于Buhlmann和Straub发表在ASTIN Bulletin上的经典论文Buhlmann。Buhlmann和Straub为经验贝叶斯信用方法奠定了基础,这一方法现在仍然被广泛地使用在精算学的各个领域中。

贝叶斯推断的基本方法是将关于未知参数的先验信息与样本信息综合,再根据贝叶斯定理,得出后验信息,然后根据后验信息去推断未知参数。

MCMC方法,可以称得上是对贝叶斯统计的一次革命。它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简单且行之有效的贝叶斯计算方法。MCMC方法主要由Metropolis-Hastings算法和Gibbs抽样组成,其基本思想是;通过重复抽样,建立一个平稳分布为所求后验分布的Markov链,从而得到后验分布的样本,基于这些样本再作各种统计推断。它在精算学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MCMC方法的研究也日益增多。

在Ioannis Ntzoufras和Petros Dellaportas的文章中,作者将贝叶斯理论用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问题的四个模型中,在模型的求解中采用MCMC方法。

(1)对数正态模型(Log-Normal Model)。在此模型中,先对流量三角形中的赔付额数据按照通货膨胀率进行折算,然后取对数进行调整,最后,假设所得数据服从正态分布建立模型。在模型的求解中,假设各参数的先验分布为正态分布和伽玛分布,然后利用贝叶斯方法求解。

(2)对数正态多元模型(Log-Normal Multinomial Model)。在模型(1)的基础上,对数正态多元模型进一步考虑了索赔次数的信息,假定所求参数服从多元分布。模型的解法与(1)类似。

(3)赔付额的状态空间模型(State Space Modelling of Claim Amou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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