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业务管理办法

2022-07-24

第一篇:煤炭业务管理办法

煤炭行业管理办法

某某县国税局

煤炭行业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煤炭行业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

所有煤炭经营户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没有营业执照的“无证户”税务登记,全部纳入CTAIS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税务分局应深入到纳税人煤炭经营地点调查摸底,掌握实际情况,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二、管理措施

各分局应与当地乡镇政府积极沟通,结合综合治税办公室开展工作。以国税局税务分局牵头,争取当地乡镇政府、派出所、法庭的有效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对于煤炭行业一般纳税人和拥有建账能力的小规模企业,税务人员应加强巡查寻访,掌握纳税人实际经营状况,加强纳税评估。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销售收入达到8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如不进行办理,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对拒不申报的纳税

人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应纳税款,限期缴纳。可依照法定程序查询纳税人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并据以推算纳税人销售收入水平,核定应纳税款。

对于个体纳税人和没有建账能力的小规模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应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进行,纳税人经营规模可以参考以前年度煤炭专项清理情况。

对于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各分局应依照法定程序,到相关银行查封纳税人经营账户。

对于账户上无钱扣押或无银行账户可查封的纳税人,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动用铲车、运输车辆依法扣押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库存商品、运输工具、设备等。

对于一些拒不缴纳税款的“钉子户”,由公安局驻国税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进行税款追缴。对于抗税、涉嫌偷税的纳税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篇: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城郊煤矿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煤炭资源的回收,减少煤炭资源损失,提高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搞好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并根据集团公司《煤生(2002)85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X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煤矿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一、成立煤炭资源管理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

二、 储量技术数据的收集方法

1.工作面调查和丈量一般每五天一次,当工作面推进速度较快或构造复杂时,应适当增加丈量次数。

2.工作面采高及煤厚丈量应沿切眼方向每10米丈量一个点,丈量的位置应尽量选择在靠近煤壁处,皮尺应垂直于顶底板,点位分布尽量均匀。煤层厚度及采高的丈量误差应小于煤层厚度的3%。工作面的伪顶不能作为采高丈量。

3.工作面丈量内容应包括:工作面实际进度、采高、夹矸厚度、挑顶厚度、破底厚度、工作面丢失的顶煤、底煤及浮煤厚度。以上数据均应在同一个测点上进行。

4.对综采工作面局部煤层厚度大于3米时,要沿顶回采。最大采高3米,超过3米部分不记入采高;当工作面煤层厚度在2.1~3.0米时,必须见顶见底回采,采高达到煤厚;当工作面煤厚低于2.1米时,根据情况挑顶或破底,保证采高为2.1米,但严格控制挑顶或破底高度。

5.回采工作面过断层时,采煤队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科,说明断层落差、长度、位置,由生产科审批过断层方案。采煤队应把审批后的过断层措施报储量管理部门。过断层时,应尽量减少挑顶或破底高度。当采高达到2.1米,采煤队随意超高挑顶或破底,煤质科应根据煤质管理办法对采煤队超高回采岩石给予重罚。

6.采煤队过断层时,如不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工作面挑顶或破底工程量将不予上报。

三、管理办法

1.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应对实际回采率进行测算、统计,及时准确填报报表。资源管理小组成员每月不低于三次到采煤队检查浮煤及底煤损失情况,及时通知储量管理人员及生产单位进行处理,储量管理人员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办公室主任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2.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为:综采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8%,炮采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5%。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0%。

3.各类煤柱的留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煤柱。对工作面内落差2.5-10米的断层,两侧可留设5-10米的煤柱。对各类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均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回收,顺槽煤柱大于20米的应予以回收,回采率不低于70%;采区上下山煤柱回采率不低于60%。要积极推行沿空送巷及对拉工作面采煤方法。资源管理小组领导及成员针对上述几条留设煤柱及回收规定要进行认真检查、监督,确保煤炭资源的彻底回收。

4.煤炭资源管理小组对合理开采矿井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井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直接责任;凡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测部门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部门及审查批准者负责;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原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队技术员应及时报告技术主管。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队技术人员负责;在回采过程中,超过设计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回采队长及有关技术人员和造成损失的班组长负责。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煤炭资源分析会,分析丢失煤炭资源的形成原因并追查责任人,对责任人处罚根据丢失储量多少而定,最低罚款100元,最高罚款1500元。

5.一次性损失煤炭资源在5000吨以上时需提前5天上报公司审批,以办理手续为准。不经批准而丢弃不采的按不合理损失处理。不合理损失每丢失一吨煤罚有关生产单位5元和责任人0.5元。

6.储量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抱着对公司和矿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认真搞好工作,实施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煤炭资源回收率达到上级及公司的规定要求。如储量管理有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监督不力,执法不严,或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行为的,每发现一次罚本人200元,三次以上者(包括三次)调离储量管理岗位。

7.如工作面遇到特殊的地质变化,或安全原因,需降低回采率时,须经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制定专项措施,方可改变回采率。

8.生产科要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图纸和台帐,并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填绘与编报,做到内容齐全,数据准确。

9.公司和地矿部门,让报送的图纸和报表均按公司及地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不得延误。

10.储量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随时深入井下检查,对不合理丢顶、底、浮煤,每发现一次按五次扣罚。每丢失一吨煤对采煤队罚款5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验收员每人5元。

11.对随意丢失顶、底煤及浮煤的采煤队,由生产科予以通报,并下达《预防丢煤通知书》,限期24小时整改,并对生产单位罚款1000元,队长、书记各罚200元。

12.煤质科、调度室应加大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力度,对不按措施执行,随意破顶、破底的采煤队应给予重罚。以提高我矿的煤质。

13.采煤工作面必须把清扫浮煤,作为一道正式工序执行。要把浮煤作为工作面工程质量的一项主要验收项目,工作面两平方米内浮煤平均厚度不得超过30mm。

14.工作面停采前,生产科应及时下发工作面停采通知书,并及时在工作面标出停采线位置。工作面结束后,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测出停采线的实际位置并上图。

15.工作面回采率应每月考核一次,对工作面回采率每月都达到规定要求的采煤队,每季度对采煤队队长、书记各奖300元,副职(包括技术员)200元。完不成回采率指标的将按奖励标准扣罚。

16.每季度全矿各采煤队完成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标准的,对成绩显著的采煤队,奖励1500元,对资源管理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每人奖励1000元,成员每人奖励500元。

14.煤炭资源回采率罚款应在财务建立专帐管理,有关奖励基金从罚款中支出。超出部分,由矿予以补贴。

1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由生产科、经营科、调度室、煤质科、市场办监督执行。

第三篇:煤炭取样管理办法

煤炭是主要的生产成本,对公司经济效益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严控生产成本,抓管理,促效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两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1、取样、做样人员由监审办抽签,营销部监督,先抽取样人员,再抽做样人员,监审办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完成抽签工作。原则采取随机抽签,连续两次抽到的取样、做样人员,监审办则另行抽取其他取样、做样人员。监审办通知被抽到取样、做样人员,取样、做样人员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到达指定的位置。

2、取样工作由取样人员完成,做样人员同客户一起在指定位置监督取样,指定位置要求距取样地点2-5米,遇火车大列时抽前三人共同取样,取样、做样及监督人员在取样时必须着工作服,戴安全帽及防尘口罩,且不得与供应商攀谈闲聊。

3、取样人员按照培训要求执行,原则每车取6点,大批量到煤时,小自卸车可取3点,大批量自卸小车,取样监督人员安排铲车去掉煤堆三分之二进行抽检,散户自卸小车取样时,每车必须用铲车去掉煤堆的三分之二进行取样,样的重量约20kg/个样,采样数量1个样/ 500吨,不足500吨按1个样制作,取样完成后,取样人员、监督人员分别在取样签字薄签字(做样室)。

4、做样工作由做样人员完成,取样人员全过程配合,监审办监督,做样人员按照培训要求执行,做样人员完成煤样的粉碎后进行编号,包括煤样、水样的编号,并登记到做样记录薄,做样人员、监督人员分别在签字薄签字(做样室)。

5、分样工作由化验室人员在做样室完成,监审办监督,化验室人员在接到通知后5分钟到达做样室,按照要求规范标准分样,按四分法进行分样掺配不得少于六遍,分样后一份由供煤客户带走(监审办负责),一份封样留存用(监审办、化验室负责),一份化验室化验用(化验室负责),分别标签,完成后,分样人员、监督人员分别在签字薄签字(做样室)。

6、封样留存工作由化验室人员与监审办人员一起完成,留存样期不少于20天。存样室钥匙由化验室与监审办分别保管,同时使用。

7、做样室卫生由每值做样人员负责清扫,不得留有漏煤,包括破碎机内部清扫干净,监审办负责做样室钥匙管理。

8、取样、做样、分样、封样工作原则要求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三个工作日后将按有关规定考核。

9、公司利用监控抽查回放入厂、入炉煤取样工作,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现象进行监督考核。

监审办全过程负责监督取样、做样、编号、分样、封样等工作。

第四篇:《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 18 号

现发布《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证出口煤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出口煤炭的检验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分工分别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管和口岸检验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出口煤炭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的煤炭不得出口。

第二章 产地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出口煤炭质量。

第六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发证和管理。

第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 对出口新煤种、煤质发生变化或新获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煤质检查;

(二) 对获得生产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三) 收集和掌握所辖地区当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和发运计划等,并及时通知煤炭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四) 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情况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及时进行检查;

(五) 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出口煤炭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企业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

(一)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国外客户反映强烈,造成退货、索赔或降价的;

(二)生产企业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三)煤质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四)涂改、冒用许可证发运出口煤炭的;

(五)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出口煤炭经营部门应当对集港出口煤炭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应按煤种分别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 第十二条 出口煤炭报检时,除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煤炭生产企业的出口质量许可证和经营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验收报告。出口混煤的,还应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月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反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对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外反映强烈的煤炭质量问题,及时会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抄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考核办法按照原国家商检局和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原车过轨(过境)的出口煤炭,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出口焦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按照出口矿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煤(焦)炭检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篇:煤炭销售调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煤炭销售调运管理,根据公司煤炭销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调运管理办法。

1、销售部凭煤炭发货通知单,由开票员开据合法的煤炭五联调运单,填写发运日期、车号、驾驶员姓名、交货单位。第一联留存开票员处,在月底和财务交接,后四联交送货司机。

2、运货司机凭运单到装载司机处装煤,煤炭装好后货车到地磅房计量,过磅员在运单上填写总重量、车皮重量、净重量,过磅员过磅员过磅后在运单上签字确认计量后,留存第二联,月底交财务。同时,过磅员填写记录薄,货车司机签字认可。

3、货运码头后,购货方再次对煤炭过磅计量,确认过磅数量后签字,购货方留存运单第三联。在运输中货车司机如造成煤炭损失,在100公斤内不予赔偿,超过100公斤按煤炭销售价据实赔偿。

4、货车司机凭留存的运单第四联和财会科计账员结算。记账员对运单各环节(三个)的签字进行审核,并核对其它运单(全联),确定为有效票据后,计算司机所得运输费,主办会计根据计账员计算的金额并复查后签字同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支付运费,运货司机在财会科出纳员处凭审核签字完整的票据领取运输费用。

5、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从年 月 日起实施。某某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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