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人权论文

2022-05-03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农村留守儿童人权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越来越严重,儿童发展权受阻,为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进行研究。在分析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内涵的基础上,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实际状况和立法现状展开分析,进而探求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受损的原因,并对留守儿童发展权的顺利发展提出建议。

农村留守儿童人权论文 篇1: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教育的意义与实施原则

[摘 要] 社会性发展不仅是留守儿童发展的重要内容,还是留守儿童发展成为健全个体的基本前提,同时还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然而,父母的缺位使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业、心理、行为、社会性等方面的发展都存在不足。各类教育机构、家庭、政府和社会都应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的发展。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社会性教育时,应坚持保护和尊重留守儿童、遵循个体适宜性、重视社区联动等原则,尽力为留守儿童创设充满包容性、接纳性和支持性的发展环境,以促进留守儿童的健全发展。

[关键词] 留守儿童;社会性教育;农村教育

近年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因为父母返乡或者跟随父母进城上学而大幅减少,但截止到2018年仍有接近700万的农村留守儿童。[1]由于在成长与教育过程中缺乏父母的陪伴和支持,农村留守儿童一直因为在身心健康、学业成绩、社会性发展等方面发展的不足而被视为问题儿童,[2][3]这也说明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及有关问题,国务院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以人的发展为前提,只有让人获得全面健康的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由于农村留守幼儿年纪尚小,身心各方面都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父母外出务工而造成的家庭结构变化以及亲情陪护的缺失容易造成留守儿童在情感、社会性等方面发展的缺失,这会对他们的终身发展造成长远的影响。留守儿童社会性的发展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形成自我及社会认知,让其通过充分的自我觉知去调整个体发展中的各种关系,能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并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因此,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社会性教育有助于夯实他们的发展根基,帮助其成长为一个更为健全的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5]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成因及其社会性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人口流动而产生的,由于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就形成了规模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群体并产生了大量的农村留守儿童。[6][7]在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的看护和教育问题日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村留守儿童一般由祖辈照料,这也形成了在农村广泛存在的儿童隔代教养模式。由于缺乏父母的陪伴、引导和监督,农村留守儿童可能在身体健康、学业成绩、社会性发展等方面存在不足。一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业成绩不佳,容易产生厌学情绪,逃学甚至辍学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农村留守儿童的性格容易变得孤僻和脆弱,在与人交往和应对挫折上存在困难,心理上容易变得封闭、脆弱或者逆反;三是农村留守儿童的道德发展可能存在欠缺,父母对子女道德规制和引导的缺乏容易导致留守儿童的道德发展出现不足或者偏差;[8]四是农村留守儿童行为习惯不佳甚至存在品行问题,父母的缺位容易导致对留守儿童行为培养的缺失甚至部分父母还会向儿童传递错误的观念,从而造成留守儿童行为的失范。[9]农村留守儿童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跟留守儿童能否有效适应父母缺位的生活有关,也就是跟留守儿童的社会性发展水平有关。如果留守儿童的社会性发展处于正常水平,那他们就可以和其他非留守儿童一样有效地面对生活和学习中的各种问题,反之则可能加剧他们的心理冲突和社会适应困难程度。

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和社会性发展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重要内容,只有他们具备健全的人格、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会交往及适应能力,才能使他们在学习与成长的过程中有效地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社会性指人出生后在社会生活中,出于群体生活、与人交往的需要而形成的社会认知、社会技能、社会适应性、自我概念、自我控制能力、道德品质等,它包含个体的心理、情感、人际交往等诸多内容。[10]也正是由于儿童成长过程中父母的缺位,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性发展整体上要低于非留守儿童甚至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严重的问题。首先,社会性发展不足容易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出现心理问题。父母的缺位会影响到留守儿童情感需要的满足,它会导致留守儿童心理变得敏感、脆弱、封闭、自卑以及各種不稳定,心理发展的不足则会广泛影响到儿童的自我认知、性格养成以及行为的发展。其次,社会性发展不足会影响农村留守儿童行为的发展甚至会导致严重的行为失范。心理及情绪发展上的不足阻碍了农村留守儿童形成正确的自我认知,这就会导致他们出现失范行为,例如没有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容易发生攻击性或者退缩性行为等。再次,社会性发展不足容易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交往出现困难。个体发展的过程其实就是社会化的过程,个体要习得各种社会规范并学会与人交往,农村留守儿童往往会因为心理的退缩或者过度的自我中心化而难以形成积极的同伴关系,难以发展出主动交往的能力和意向,这样就容易导致他们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出现退缩或攻击行为,阻碍其自身对正常社会的融入。[11]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作为其终身发展的基本前提,有效支持其社会性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类教育机构、家庭、政府和社会都应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的发展。

二、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教育的价值与目的

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性教育是指支持儿童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的教育,其核心是发展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与一般的社会性教育不同,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性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教育的对象是生活相对贫困或者经济不是十分富裕家庭的农村儿童。这些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母的关怀、引导和支持,缺乏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其社会性发展的条件相对来说要更为贫乏。其次,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教育的条件和资源较为薄弱。农村在地理位置、经济状况、文化状况等方面都处于比较明显的劣势地位,远离现代城市文明,人际交往的规模、频次、形式等都无法为幼儿的社会性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再次,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发展缺乏良好的社会支持。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性发展通常容易被忽视,甚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与农村社会的留守儿童支持与关爱体系的欠缺存在很大关系。农村在自然条件、人口结构与素质、经济与文化、教育等方面存在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性教育在目标、内容、形式等方面应该有自身的特点,[12]各类教育机构、家庭、政府和社会应该充分认识和强化留守儿童社会性发展对于留守儿童个体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目的和意义,尤其是教育机构要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来引导留守儿童社会性的发展。[13]

社会是由人集合而成,发展个体的社会性即是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理想的教育应该是促进个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教育。[14]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弱势群体,加强对他们的社会性教育是促进个体全面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关系着国家人口素质和未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教育机构、政府和社会来支持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的发展是造福农村家庭的重要途径,它让留守儿童父母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不让子女的教育及成长出现问题,农村留守儿童也只有获得社会性的健全发展才能更好地成人和成才。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教育的目的一是从儿童个体出发,为其建构良好的社会性发展支持环境,努力促进其心理、情绪、行为习惯、社会交往、道德品质等的健全发展,帮助他们在父母缺位的情况下实现正常的社会化,能够融入社会并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二是从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出发,通过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的健全发展来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农村社会发展奠定良好的人力基础和社会条件。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是与农村家庭及整个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促进他们的社会性发展不只是留守儿童家庭的责任,各类教育机构、政府和社会也要将对留守儿童的社会性教育视为整个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既要阻遏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发展不足所带来的困顿,同时也要通过其社会性的健康发展来使他们更好地参与学习与生活。

三、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教育的实施原则

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需要给予特殊关爱的群体,他们生活在特殊的家庭之中,学习与发展条件相对欠缺。这一群体在成长过程中形成了比较鲜明的特征,如心理比较脆弱、行为习惯不良等,针对他们的社会性教育需要在明确目标的基础上把握他们的群体发展特征,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性教育不只是农村家庭的事务,而是需要各类教育机构、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它既要遵循一般的教育原则,同时也要从制度建设和资源供给等方面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教育提供支持。

首先,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教育应该遵循保护与尊重留守儿童的原则。由于父母长期外出务工,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保护,在自我适应和防卫机制的作用下,他们的心理和行为的发展有可能偏离常态而出现失范行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人们就容易形成留守儿童是问题儿童的群体印象,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其社会性发展的失衡。农村留守儿童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15]对于缺乏关爱和家庭支持的留守儿童,对其社会性教育应该从其个体的脆弱性和享有基本人权的角度出发给予留守儿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对留守儿童的社会性教育要让他们的权利受到充分的保护,要在教育过程中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和关爱,要对他们的不合规行为给予充分的宽容和引导。教育者只有首先表现出接纳和关爱的姿态,才能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充满接纳性和支持性的成长环境,让他们能获得父母之外的情感与教育补偿。

其次,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教育应该遵循个体适宜性原则。不同的农村留守儿童具有不同的家庭环境和个性特征,他们的社会性发展水平和发展需求也各不相同。留守儿童在心理、认知、行为等方面发展的不足使得对他们的教育更为困难,他们对外来的干预抱有更强的防范心理,如果不因人施教,那么对他们的教育可能难以产生实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性教育要从留守儿童的个体实际情况出发,尊重他们的个性特征和个体差异,坚持个别化和差异化的教育原则,尽可能为每一位留守儿童创造有针对性的教育环境,有效地支持其社会性的发展。

再次,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教育应该遵循社区联动和因地制宜原则。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性教育离不开社区和当地社会的支持,留守儿童的社会性不能停留于学校的教学上,同时还应体现在社会环境的接纳和支持上。社区联动和因地制宜既为留守儿童的社会性发展提供了制度、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支持,同时也为留守儿童的社会性实践提供了合适的场域。各类教育机构、家庭、社区及社会的联动可以突破其中一方教育资源或者教育能力不足的桎梏,不同教育主体可以通过资源互补和有效协同的方式来为农村儿童的社会性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为他们的社会性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8年农村留守儿童数据[EB/OL]. http://www.mca.gov.cn/article/gk/tjtb/201809/20180900010882.shtml,2018-09-01.

[2]羅国芬.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问题化”机制研究:以其学业成绩的“问题化”为例[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4:32-34.

[3]赵玮.勿将留守儿童标签化为“问题儿童”:河南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调研报告[J].现代教育科学,2008(06):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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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潘璐,叶敬忠.农村留守儿童研究综述[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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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玉琼,马新丽,王田合.留守儿童,问题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抽查[J].中国统计,2005(01):58-59.

[9田景正.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6(10):13-15.

[10]谢庆斌,胡芳,李燕.4~5岁幼儿焦虑的类型及其社会适应特征:基于潜在剖面分析[J].学前教育研究,2019(07):45-53.

[11]莫艳清.家庭缺失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的影响及其对策[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150-152.

[12]谭志松,谢陈陈.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机制研究:基于武陵民族地区S镇的调查分析[J].民族教育研究,2014(03):11-17.

[13]侯莉敏,罗兰兰,吴慧源.祖辈教养方式与农村留守幼儿问题行为的关系:师幼关系的调节作用[J].学前教育研究,2019(07):54-68.

[14]张俊洪,陈铿,杨文萍.论高等教育目的社会本位论与个人本位论的辩证关系[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05):28-32.

[15]王雪梅.儿童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107.

作者:裴春梅 李建华

农村留守儿童人权论文 篇2:

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探析

摘 要: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越来越严重,儿童发展权受阻,为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进行研究。在分析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内涵的基础上,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实际状况和立法现状展开分析,进而探求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受损的原因,并对留守儿童发展权的顺利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留守儿童;发展权;儿童权益

目前对留守儿童的研究比较多,而从法学角度进行探析留守儿童相关权益,特别是从发展权角度进行研究的比较少,但是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未来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其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发展权等相关人权对于留守儿童未来发展和社会未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基本内涵

作为综合性的权利,人权是每个人享有的生存和发展等诸方面的权利,正如学者所说:“在人权的应然意义上人人平等,即应当把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来对待,承认并尊重儿童与其他人一样拥有独立权、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以及其他方面的人权。”即,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是指儿童具有的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儿童个人的天赋人权;既指个人发展权,也是指集体发展权。其目的在于充分发展兒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健康,实现儿童尊重和自我尊重,增强儿童的价值观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但是,儿童发展权不同于成人发展权,因为成年人是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自己完全的自主意识,可以自主决定,在平等基础上享有发展权。而儿童基于心智、年龄等方面的限制,自主意识受限,并不能完全决定享有平等发展权,基于其能力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必须要由成年人加以注意引导和关注,才可能真正享有发展权。

作为时代的产物,农村留守儿童尽管作为儿童的组成部分和普通儿童一样享有发展权等人权,可能基于年龄等限制,无法享有完全的发展权,但并不能排除留守儿童享有发展权,只是由于缺失父母的有效监护和经济方面等原因,使农村留守儿童在享有发展权方面更受限于其自身的特点。首先,留守儿童发展权易受到侵害。留守儿童大部分父母外出,缺少父母的监护和关爱,容易出现性格孤僻、懦弱自卑等心理问题,加上经济方面的限制,使留守儿童发展权相对于普通未成年人发展权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其次,留守儿童发展权内容具有局限性。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原因是为了解决经济方面的压力,让家庭和孩子享有更高的经济条件,但往往缺少了父母的亲情陪伴和谆谆教导,反而使孩子受教育权以及培养特长等方面受限,与其他未成年人相对而言享有的发展机会少些,在平等发展权的享有上体现了因起跑线的不同而带来的受限或缺失,让孩子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容易成为空话。

二、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现状

(一)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实际状况

目前,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和谐社会特定阶段的产物并不可能即刻消失,相反还会存续下去。而农村留守儿童其权益受损现象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了和谐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留守儿童身体健康发展受到侵害。留守儿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无法亲自行使监护权。尽管可能存在隔代监护或者自我监护等,但由于缺少了父母的关爱和保护,溺水、烧伤、划伤、被虐等伤童事件时有发生,如2015年6月9日深夜,贵州毕节,14岁少年张启刚带着三个妹妹,在门窗紧闭的楼房中服下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如2012年的冬夜,5个躲在垃圾箱里的农村留守男孩烧炭取暖,一氧化碳中毒而亡的例子。而且对大多数留守儿童来说,经济方面的条件限制使其能够勉强保证其生存和基本的学习,但是如课外知识的增加则使其成为奢望。其次,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留守儿童精神文明方面的健康发展。尽管是义务教育,但是留守儿童在多数情况下基于各种观念的影响会被认为是问题学生,会遭到歧视,学习无法保证,而逃学、打架事件、留返于网吧更是成为家常便饭,更甚至和社会不良人员接触因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危害社会。如2015年6月10日,湖南衡阳界牌镇一对姐妹被同村12岁的留守儿童陈某某毒死。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早在2012年就曾指出,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农村留守儿童是农村社会建设的中流砥柱,是未来和谐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只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个人的发展权才能促进农村集体的发展权,进而保证整个中国和谐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实践情况与期望相差甚远。

(二)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同时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间接提出了儿童发展权。而《未成年人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把未成年人发展权作为一项权利真正确定下来,同时明确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为了适用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增加可操作性《儿童发展纲要》提出了具体的细则。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遏制侵害留守儿童权益,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以家庭为依托的前提下进行各个环节的安排和部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救助保护机制,同时明确了家、政、校、社的责任,形成四下共抓的关爱服务体系,以减少儿童权益受损的现状。

当然,我国其他法律如《婚姻法》对儿童利益也进行了关注,但是法律中没有明确提出留守儿童。

三、留守儿童发展权受阻的原因分析

(一)对留守儿童人权保护的意识淡薄

尽管国家相关法律对儿童权利规定较多,但是现实生活中对儿童利益尤其留守儿童利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对儿童发展权利意识保护的淡薄。首先,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中国现行政策等的影响,中国父母对儿童权利意识比较薄弱。生活实践中中国父母对未成年人关爱表现出大约三种不同的态度 。其一,父母把孩子当成小皇帝,包办孩子的一切,让孩子凌驾于成人之上,孩子成为了凌驾之上的特权者,导致孩子的霸道、自我的性格,从而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其二,父母受传统文化影响,把孩子当成了附属物,当成了权利的客体,孩子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平时斥责比较多,打骂比较多,使孩子胆小怕事,还有父母对孩子采用放羊的态度,不管不问任其发展。正是父母没有正确对待孩子,没有考虑孩子的权利,使孩子不能很好地享有发展权。其三,公众和政府对孩子的态度。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的环境和经济条件,公众和政府并不能给孩子提供很好的生存空间。特别是现在大多数人都认为孩子是家庭个人的事情,与他人无关,对孩子教育的好坏、未来孩子的生存发展,都是由家庭自身决定的,与公众社会无关,与政府无关,正是这种对留守儿童的态度和孩子发展权利意识保护的淡薄,导致孩子不受重视,缺少法律地位,让孩子的发展成为无关紧要的事情。

(二)规定留守儿童发展权的法律不健全

尽管在目前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托,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婚姻家庭法》为保护基础的儿童发展权保护机制,同时我国又通过通知等形式颁布法律文件,对保护留守儿童权益做特别的规定。但是,这些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而言还远远不够。首先,从法律角度,我国相关的法律只规定了未成年人有发展、受教育以及生存等权利,并没有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予以特别关注,毕竟留守儿童是一种特殊的群体,有自身存在的特点,法律对其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或者解释,从法律层面缺乏对留守儿童发展权进行规制的规定。其次,我国对留守儿童发展权的规定是通过通知等形式,其法律效力比较低,远远不能起到保护留守儿童的作用,更遑论留守儿童的发展。再次,对留守儿童的规定仅仅是法律规定的条文,缺乏操作性,导致缺乏细化和明确具体的相关条款,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情况。

(三)缺乏国家公权力的监督

正如前所述,我国对于儿童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家庭的私力保护,一般情况下国家不进行干预,特别是农村。对于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而言,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隔代监护,亲属监护,甚至自我监护等。而正是这种独具特色的私权保护方式让留守儿童面临诸多的问题,让其健康发展成为一大难题。而实践中各个地方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设置了对留守儿童权益进行维护的机构,但是其职责不分,权限不明,甚至在关爱留守儿童方面流于形式,造成对留守儿童监管不利,权利受损情况时有发生。

四、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建议

(一)改变权利意识,促进儿童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留守儿童权益受损、发展权受限的情况,必须扩大法律宣传,提高父母以及公众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一方面改变对父母态度,把儿童作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平等对待,创造条件促进留守儿童的个人人权的健康发展,从心理、精神等方面强调自我发展。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不能仅仅依靠父母和家庭的教育,也离不开公众的影响。所以从另一个层面上说,在强调父母平等对待留守儿童,注重家庭教育的同时,要强调公众对未成年人的正确态度,作为社会未来的中坚力量,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内部事务,而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而公众必须改变态度,既要平等对待未成年人,也要把未成人的健康发展作为大众任务。把对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发展作为公众事业,让留守儿童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在和谐的公共环境中培养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强调集体发展权。

(二)确定尊重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则,完善相应的法规

国际社会中为了维护儿童权利确定了尊重儿童尊嚴的原则,这是保护儿童利益实现儿童发展权的内在动力,只有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强调儿童健康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发展。我国承接国际社会对儿童的尊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定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体现了对儿童的尊重和重视。在对待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时,更应该确定该原则,只有尊重其人格尊严才能更好地促进其发展,这是农村儿童发展的动力和关键。强调尊重儿童尊严原则的同时也要修改相应法律,增加留守儿童发展权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措施增加其可执行性,同时进一步提高规定留守儿童发展权的法律层次,而不是仅仅凭借行政性的规范文件来取代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地位。总之,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是以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为基础的,只有充分体现对儿童的尊重和儿童的自我尊重,强调儿童应有的权利,才能真正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强调国家公权力介入

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责任,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因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保障必须加强国家公权力监督。首先,设置专门机构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行使进行监督。在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方面,必须保障父母有一方留在家中陪伴子女,尽量消除隔代监护、自我监护以及其他亲属监护的现象。如果经济条件确实很差,无法保障生活的前提下,一方也尽量就近工作。如果出现留守儿童父母都缺失或者不能行使监护权时,可以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代为行使监护权,必要时可以对不行使监护权的父母予以惩罚,以保障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其次,建立专门的信息追踪系统对留守儿童以及父母的现状进行监督。对于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外出或一方外出,特别是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进行信息追踪,确保留守儿童物质生活上的保障。

总之,留守儿童发展权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其是农村发展的中流砥柱,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协作和关注。

参考文献:

[1] 钟婉君.留守儿童缺失的人权保障[J].学理论,2011,(17).

[2] 丁启明.受教育权研究——从人权的视角透视受教育权[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1).

[3] 李明慧.农村留守儿童生存现状及其受教育权保护浅析[J].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12,(3).

[4]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EB/OL].民政部网站,2016-02-19.

[5] 魏慧斌.婚姻家庭法视野下儿童权利的保护[D].厦门: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责任编辑 吴高君]

作者:杨传兰

农村留守儿童人权论文 篇3:

西安地区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

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产生了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尤其在农村留守儿童所占比重逐渐增加。西安地区的留守儿童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及政府的重视,构建和谐西安就必然面临着要关爱留守儿童的成长,为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管理职能,解决民众尤其是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在构建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注重运用法律加强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使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迅猛发展,“三农”问题得以解决与改善的进程中,出现了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留守儿童。根据教育部在2012年9月公布的数据,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2200.32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的1436.81万人,在初中就读的763.51万人。陕西作为我国的农业大国,随着西部大开发步伐的迈进,留守儿童人数逐渐增多,尤其在农村此类现象尤为突出,在人口占全省多数的西安地区,在各地的农村近几年来留守儿童的比例逐渐增高,比如在蓝田县留守儿童比例已占全县儿童比例的50%,大多数都是在农村,并有上升的趋势。如何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就成为社会及当地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西安地区留守儿童现状

留守儿童相关概念界定。关于留守儿童的明确概念目前在学术界仍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例加:有的学者将留守儿童定义为父母双方或一方每年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且外出期间很少在家居住,而由父母中的一方、其他看护人或儿童自己照顾的18周岁以下的儿童。有的将留守儿童定义为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有的定义为被调查时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每年在外务工时间累积超过6个月,而被留在农村地区交由父母单方、祖辈、他人照顾或无人照顾的农村儿章。目前,有关留守儿童的年龄划分问题学术界逐渐达成了统一共识——即18周岁以下。它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的定义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的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每年外出务工时间累计达6个月以上,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交由父母单方、祖辈、亲戚朋友监管或无人监管的18周岁以下的儿童。

“留守儿童权益”指的是留守儿童的权利与利益。具体说来就是指留守儿童依法享有的、在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的、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且这种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儿童权利宪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的权益概括为四个方面: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与参与权。具体又可分为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等诸多权利。

西安农村留守儿童现状概况。西安地区的城市及农村都存在一定的留守儿童,但就其数量及需保护的程度上来看,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尤为突显。例如以西安市蓝田县为例,全县辖22个镇,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519个村民委员会。2013年全县总人口约64.67万,其中农业人口57万,属于国家扶贫的重点县之一。14周岁以下的儿童约12万,占总人口的23.8%。其中,截止2013年十月份,全县“留守儿童”约28206人,其中父母双方外出的有8649人,父母一方外出的有18657人,孤儿及残疾学生达2793人,尤其在小寨镇和普化镇“留守儿童”人数均已占全镇儿童人口的60%以上,并逐渐呈增长的趋势。

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心理上相比,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学习兴趣的缺乏。第二,不良习惯较多。第三,性格教育不健全。第四,亲情观念淡漠,与家人沟通困难。第五,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易受伤害。“

近年来,蓝田县县委、县政府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专门成立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各机关干部关爱留守儿童,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的“兰花草行动”,形成“党政主导、部门联动、家庭配合,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机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留守儿童权利缺失的具体表现

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各种儿童权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儿童权利的保护存在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受教育权缺失。因为父母长期不在家,留守儿童在思想和学习上不能及时得到父母的帮助。农村家长对儿童的学习辅导普遍较少,而本来父母应是儿童的主要辅导者,但是因为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所以儿童的辅导机率就相对下降,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成绩。在农村仍存在“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情”的片面观点,认为家庭只需照顾儿童的生活就就尽到了父母的职责。其实,按照教育学的观点,家庭教育才是儿童教育的关键。同时,在义务与教育领域,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及质量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城乡二元体制造就了城乡义务教育失衡,使得农村的教育资源有限。

其次,人身权缺失。留守儿童被拐卖、被伤害、出现意外事件的几率较大。作为弱势群体的的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不足,又加上家庭、学校及社区缺乏对他们有效的监护与保护,使其易受到不法犯罪分子的侵害。这种侵害主要表现为拐卖及性侵害,拐卖主要对男童而言,性侵害主要针对女童。尤其是3至10岁的幼女性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几乎空白,遇到性侵犯时茫然无知或不知反抗。在脱离监护人的监护时,或监护人不在身边时,犯罪分子通过诱骗等方式轻而易举的可对留守女童实施性侵犯。实施侵犯的犯罪分子多数为近邻,甚至亲属或师生等对女童家庭生活比较了解。遭到性侵犯的女童会在心里产生自卑、恐慌、自闭等心里症状,又缺乏父母的及时关注与疏导和保护,会给女童的身心造成难以抚平的创伤。此外,留守儿童易出现离家出走和自杀事件。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其心智尚未成熟,再出现疑惑或困难时,最需要亲情的庇护、社会的关爱。但长期与父母分离,他们的困难、疑惑、焦虑却无人理会,心理易受到伤害,从而作出极端的事情。在蓝田县的一所小学的调查中,就有留守学生告诉我们曾经他们就想喝农药自杀或者离家出走,并且他们所在的村里就有和他们一样的留守儿童,走上了喝农药自杀的不归路,这在他们的心理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并在潜意识中将其作为自己今后的选择。

再次,受监护权缺失。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严重不足、监护职责不明确、临时监护人教育能力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类型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有祖辈监护、上辈监护、同辈监护、自我监护,其中,最主要的是祖辈监护和上辈监护。在祖辈监护中,由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处于文盲与半文盲的比例较高,再加上其年事已高,身体和精力有限,教养的内容主要是注重儿童的物质生活的满足,多数以孩子不生病、身体健康作为其主要的职责,而对于孩子的学习及心理教导就不关心或鞭长莫及。而长辈监护也存在诸多问题,父母的亲戚或朋友作为监护人,他们本身就有自己的孩子要照顾,很难有多余的精力来悉心照料被监护的留守儿童,并且,他们多数认为孩子父母不在身边,孩子可怜,即使犯错也不忍心批评教育,或担心出力不讨好而不敢严厉批评孩子的错误,使得孩子很难有正确的引导,并在监护人与孩子之间难以有充分的沟通与了解。

最后,发展权缺失。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47期2014年第1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有力和有效的监管,很容易受到农村社区以及同龄不良人士的影响,染上吸烟、喝酒、赌博、网瘾等恶习,甚至有的还结成团伙进行盗窃、斗殴、抢劫。留守儿童沾染上不良恶习后,若监护人没有及时发现进行正确引导,极易影响他们的学习成绩,使得有的学生过早的辍学在家,丧失了享受更高教育或减少了拥有更广阔发展前景的机率。

三、加强留守儿童法律保护的措施

完善立法体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层面的保护。目前,我国缺乏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社会立法,法律上存在着大量空白。国家可以制定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本地留守儿童的特点,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明确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程度和保护措施。西安市政府可以制定《西安市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立法应该贯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该明确家庭保护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可以规定“家庭的社会经济活动必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在监护居住方面,可以规定“鼓励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禁止0-2岁婴幼儿脱离父母双方或一方监护”。

设立亲权保护。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在大陆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一直作为两种独立的制度而存在,并且监护被视为亲权的补充与延续。在亲权法律关系中父母是亲权人,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强调家庭伦理规范,其中亲子关系是其规范的核心,我国传统的亲权伦理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封建伦理规范,最典型的是“三纲五常”理论为历代统治者奉为圣典,在家庭关系中,强调父权与夫权。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强调“孝”和“顺”,着重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顺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责任。新中国建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及人权观念的深入,这种亲权伦理意识在社会中逐渐的消身匿迹,甚至出现极端化的表现。现今的家庭结构以三口之家形式为主,部分家庭过分关注、溺爱未成年子女,颠覆了传统的家庭伦理孝道观,父母更多的是对子女尽义务,子女更多的是享有权利,权利与义务极度不平衡。另外,在家庭亲子关系中更多的表现为父母社会责任意识淡化。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成长具有最直接的的责任,但部分家庭漠视未成年人的权益,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正当教育和监管,尤其在留守家庭中表现突出。留守儿童大多由父母委托他人监护,例如在蓝田县有约80%的留守儿童由祖辈亲人长期监护,约60%的父母认为祖辈监护理所当然,将自己的监护责任进行了转移,推卸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这是对家庭、社会的不负责任。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亲权的概念,但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规定,这实际上属于亲权的内容。有关亲权内容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但是这些规定过于概括抽象,权利义务要求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加强用法律形式设立亲权制度,强调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父母负有比其他人更为重要的责任。

完善监护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一些现实中存在的监护问题没有在法律中加以规定,所以应该完善监护制度。具体建议:一是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目前,我国的监护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对监护行为的监督制度,导致监督主体不明确,司法部门难以据法断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监护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加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对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等内容都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导致司法中无法适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此规定从表面看好像规定了监护人的监督主体,但是如此广泛的主体在具体的实践中是难以明确的,容易造成各方责任推卸,使得集体责任等于无责任。因此,建议在监护制度立法中明确监督制度的执行主体,也即设立监护人监督制度,监督责任的主体可以是监护对象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二是规范委托监护行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当法定监护人长期外出时,其未成年子女脱离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时,必须委托他人临时监护,现行法律体系没有关于委托监护的明确规定。要制定有关委托监护的法律规范,针对留守儿童的祖辈监护中,应明确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与委托监护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应强调父母的责任,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和约束父母的行为,增强父母的责任感。

建立登记制度。建立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派出所、学校、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普遍建立留守儿童档案,落实专人负责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的普查。农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可以在新学期学生报到时将父母外出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个人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支持。蓝田县的“兰花草行动”中,县妇联对全县22个镇的“留守儿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的形式,可以制度化、常规化,向西安各地区进行推广。

加大司法保护。可以将有关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的案件归于公益诉讼的范围,成立公益诉讼机构。目前,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职责的机构包括民政、妇联等部门,但它们都不是专业的法律部门。可以通过立法设立一个专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的公益诉讼机构,它由专门法律人才所组成,使其成为公益诉讼的明确主体,保证其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外,此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公益诉讼机构的职责应进一步明确。它不仅可以对涉及全体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监护人缺位的个别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要完善留守儿童案件的审理程序。法院在审理留守儿童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区别于审理一般成年人案件,具体适用的审判程序也可与一般审判程序相区分。法律应明确规定此类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促使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有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司法保障。

加大农村社区的关爱责任。设立专门的机构承担留守儿童的保护责任,可以实行农村社区保护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进行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作为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对留守儿童进行关爱及保护。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构建设,构建社区关爱联动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登记档案管理;在村图书馆、少年宫等活动中心增加设备设施,举办多种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的课余生活;选择负责任的“爱心人士”或亲邻作为委托监护人的辅助人员,帮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解决困难。二是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区环境。村民委员会可以定期发放相关科普资料,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定期开展家庭教育知识普及。三是建立关注特殊群体留守儿童机制。村民委员会应该对本社区内的残疾留守儿童、辍学在家的留守儿童、有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留守儿童、经济困难家庭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照,针对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关照与爱护。

(作者单位:西安培华学院)

作者: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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